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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預算會計的核算內容滯后于財政改革
實行收支分類、政府集中采購、國庫集中收付等預算管理的改革改變了預算資金的流轉、單位收支的確認,使得預算會計的核算內容發生了改變。首先:實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要求工資統發存、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非稅收入管理等一系列財政制度改革中與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相關的制度規定會作相應修改,而且,新的收支分類改革實行后,收入分類由原來的類、款、項三級變為分設類、款、項、目四級,支出經濟分類體系,更加全面、規范,明細地反映政府各項支出的具體用途,這就要求預算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加以更加細化,全面反映預算單位的資金運動。其次,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后,改變預算資金的流轉,預算單位用于發放工資、購置固定資產、購買材料及服務等所需要的財政資金,不再由財政通過主管部門撥入用款單位,而是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國庫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給供應商或收款人,單位只見預算指標不見錢。這就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應當如何反映這一類業務?各單位集中存放在國庫的預算結余資金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又如何界定?再次:現行預算會計對某些核算內容存在盲區,例如,對預算支出的列報口徑根據現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為“實行限額管理的基本建設支出按用款單位銀行支出數列報支出,不實行限額管理的基本建設支出按撥付用款單位的撥款數列報支出;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平時按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清理結算收回撥款時,再沖銷己列支出,對于收回以前年度己列支的款項,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者外,應沖銷當年支出;除以上兩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均以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財政總預算會計以財政撥款數為基礎確認財政預算支出,造成財政總預算支出與預算單位實際支出在時間、金額上不相符。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后,財政資金的撥付辦法從原來的財政部門將資金劃撥給預算單位存款賬戶支用,改為由財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支出項目,將資金直接從國庫存款賬戶(或通過支付中心)支付給商品供應者和勞務供應者的財政直接支付方法,以及將用款限額下達到預算單位在銀行開立的零余額賬戶,并由預算單位在零余額賬戶內使用的財政授權支付方式。預算資金撥付方式的改變,改變了財政支出的列報口徑,財政支出的列報口徑是財政撥款數還是國庫支付數需要進行研究,并在會計制度上作出相應的修改。
二、現行預算會計核算的內容未全面反映政府資金運動
現行預算會計范圍過窄,難以全面反映政府資金運動。我國的預算會計體系建立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政府資金管理的核心任務就是預算資金的分配,因此預算會計僅限于與預算資金收支有關的范圍,并沒有全面反映政府的資金運動及結果。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后,所有的財政資金都要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包括預算外資金。目前,有些地方己將預算外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但財政總預算會計仍只核算預算內資金,不核算預算外資金。基建撥款未納入預算會計核算。實行部門預算后,預算單位的所有收支己統一納入綜合預算編制,基本建設、事業費和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搞兩套賬,與預算管理口徑不符。預算單位的基本建設撥款和自籌基建款如果分別核算,不利于資金的統籌安排。編制兩套會計報表,不能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三、現行預算會計體系未能實現對財政資金的全程監控
現行預算會計分為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三者使用不同的會計科目來記錄不同的財務交易與事項。就行政事業單位來說,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在分散的基礎上記錄,也就是只記錄本單位發生的財務交易與事項,這些記錄既不實時提供給核心的財政管理機構,也無法向這些機構提供及時、全面和可靠的財務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另外,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只是記錄支出周期的部分階段發生的預算與財務事項,因此對支出周期的會計控制也是不完整的。另外,就總預算會計方面來說,它使用不同于單位的科目,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整體來記錄支出周期的上游階段撥款階段發生的預算與財務營運,而對規模更大、更為復雜也更為重要的中下游階段發生的財務與預算營運事項,則沒有任何正式的一記錄。因此,作為財政管理核心機構的財政部門只能依賴支出機構和國庫業務的銀行部門事后提供的報告來了解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由于各種原因,這些報告往往滯后,而且既不全面也不可靠因此財政部門無法根據這些數據來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詳細而充分的分析。預算會計體系的這一弱點部分地源于傳統分散式國庫模式。在分散付款的國庫模式下,國庫將資金劃撥到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后,所有付款都通過這些賬戶辦理,但預算資金從預算單位流向供應商或其他預算單位的整個支出過程沒有集中性的會計記錄,這是導致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控制職能與財政監督職能長期弱化、財政部門的角色長期局限于分配資金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現行國庫與預算會計系統未能實現對財政資金的全程監控。
四、現行預算會計的科目體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對預算會計的科目體系存在一定的沖擊,首先,有些核算科目的核算要求有所改變,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中,原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改革后按功能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原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的“經費支出”等科目,改革后按支出經濟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其次,對事業會計的科目體系有所變動,如原支出目級科目只能反映預算單位行政事業經費的開支情況,而新的經濟分類可以明細反映包括基本建設在內的所有政府支出情況,這就要求在科目體系增設有關基本建設及其明細科目的核算。
第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改革后對預算會計提出了一系列新舉措、新要求,引起財政資金流入、流出后發生了新的變化,但是現行按經濟性質分類的會計科目體現不出來,例如,實行財政統發工資,專戶的會計核算并不能反映資金流向的變化,但實際上財政資金流向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第三、會計科目本身設置太過簡單,存在固有缺陷,一些重要的資產、負債沒有得到反映,如高等院校實行后勤社會化,但是原屬高校現從各高校剝離的資產還是按照現行事業會計核算,并不提取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