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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巴塞爾協議Ⅲ重新定義了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的合格標準,此后在監管約束與資本消耗的雙重推動下,永續債作為創新的資本補充工具成為國際上銀行業機構補充資本的重要工具之一。本文梳理了我國商業銀行永續債發展現狀及國際通用做法,探討了如何優化永續債發行路徑,為完善永續債這一創新資本工具提供參考。
關鍵詞:商業銀行;永續債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表外資產回歸表內,銀行資本耗用加速,資本充足率水平吃緊,尤其是2020年以來,為應對肺炎疫情沖擊,在落實“六穩”“六保”工作任務中,銀行業機構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等市場主體支持力度,融資規模的擴大迫切需要資本規模的支撐,加之疫情影響下資產質量下行壓力增加,流動性風險成為當前中小銀行面臨的重要發展瓶頸,資本實力較弱的中小銀行對補充資本金需求明顯提升。作為外源性資本補充渠道的重要力量,銀行股IPO發展緩慢,2020年全年僅1家銀行成功上市,大量待補充資本的市場需求,為永續債發行提供了發展空間。
一、商業銀行永續債發展概況
一是發展勢頭迅猛。自商業銀行永續債開始發行以來,2019年全年合計有15家銀行發行了16只永續債,總規模5696億元;2020年共有44家銀行發行52只永續債,總規模6419億元,發行銀行、數量及規模分別是2019年的2.9倍、3.3倍、1.12倍。此外,2020年底,交通銀行完成了中資銀行首單境外永續債發行,拓寬了永續債國際市場投資渠道。二是發行主體多元化。國有大行及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永續債發行規模大、占比高,但隨著永續債發行機制不斷完善,地方性中小銀行永續債發展明顯加快,永續債發行主體逐漸多元化。從發行金額來看,國有大行單次發行量級以400億元居多,最多為850億元。地方性銀行單次發行量級均在百億元以下,最少的為7億元。從發行數量來看,地方性銀行占比大幅增加,特別是2020年以來地方性銀行占比近8成,2020年4月、7月深圳農商行與網商銀行分別發行25億元永續債,實現了永續債農商行、民營銀行發行為零的突破。三是發行價格存在明顯分化。從機構維度看,現有銀行永續債存量中,國有大行、股份制、地方性中小銀行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4.1%、4.5%、4.3%,地方中小銀行平均利率略低于股份制銀行,總體呈現出銀行機構資本實力強、議價能力高則發行價格低的特征。從時間維度看,2019年、2020年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4.47%、4.18%,發行價格呈現出下行趨勢。其中,國有大行、股份制、地方性中小銀行分別下降0.44、0.2、0.54個百分點。從規模維度看,發行體量越大,議價能力越強,利率明顯越低,2020年發行的400億元及以上體量的永續債,加權平均利率為3.9%;百億規模以下的永續債,加權平均利率為4.6%,兩者相差0.7個百分點。四是潛在需求較大。根據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4.41%,環比下降0.2個百分點。其中,城商行與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僅為12.44%、12.11%,較2019年末分別下滑0.26個、1.02個百分點,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中小銀行資本補充壓力相對其他銀行更大。另據人民銀行總行相關數據,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全國4005家中小銀行中,有605家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已低于10.5%的最低監管標準,占比15%。總體來看,為滿足監管標準和業務發展需要,中小銀行資本金補充需求較為強烈迫切,永續債將成為中小銀行補充一級資本的主要渠道之一。五是投資者結構相對單一。商業銀行永續債面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發行,永續債認購者中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當前銀行發行永續債的投資主體主要為其他銀行的自營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目前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者(熊啟躍,2020),總體來看,非銀類金融機構投資還不多,永續債市場廣度與深度相對不夠。六是永續債品種愈加豐富。當前,商業銀行發行的均為減記型永續債,隨著永續債模式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中二級債全額減記后,市場對多類型永續債的需求更加強烈,目前,監管部門已批復兩家銀行發行轉股型永續債,這標志著永續債由單一的減記型向減記、轉股等多類型轉變。
二、商業銀行永續債面臨的制約因素
(一)需要解決增信效果提升和交易市場培育問題當前,人民銀行創設央行票據互換工具(CBS),并將合格的銀行永續債納入央行擔保品范圍,為永續債提供流動性政策支持,但CBS操作范圍有待擴大。一方面,CBS是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進行公開招標,不在一級交易商范圍內的持債主體不能享受CBS的流動性支持紅利;另一方面,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押品互認機制尚未建立,發債主體或交易商換入的CBS不能順利進行質押融資,而只能用作央行MLF、SLF等合格擔保品,且前提必須是主體評級不低于AA的銀行永續債,質押擔保范圍受限。
(二)資本工具認定標準與減記機制設計不匹配永續債是介于股權與債權之間的資本工具,從“債券存續期與發行人持續經營存續期一致”的債券期限來看,具有股權的性質;從“排在受償順序在存款人、一般債權人、其他高順位的次級債之后,股東持有的所有類別股份之前”的受償順序來看,具有債權性質,因此,永續債可以界定為具有一定損失吸收能力的權益類或者負債類其他一級資本工具。根據《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會計分類為權益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須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會計分類為負債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須同時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和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因此,若定義為權益類工具則只需要單觸發條件,若定義為負債類工具需要雙觸發機制。從存量永續債發行公告來看,均明確了雙觸發條件,也就是認定為負債類工具,但同時又明確永續債本金實行減記的部分不可恢復,且投資者損失沒有明確的補償形式,這實際上,讓投資者承擔了權益類資本工具的義務,但卻不能享受參與公司治理等股權權利,這對于投資者沒有激勵效應。
(三)銀行同業互持存在風險,且不可長久雖然商業銀行沒有披露永續債投資者結構相關數據,但從發行路演情況看,商業銀行投資永續債規模占比已接近90%(樊友丹,2020)。永續債投資者過于集中,在銀行同業內部體系流轉,不利于分散風險。永續債使得銀行個體提升了資本充足率,增強了風險抵御能力,但風險在同業集中,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銀行業系統性風險。此外,銀行業機構互相認購永續債,計入加權風險資產(風險權重高達250%),會增加自身資本消耗,而自營資金無法大量承接銀行永續債,也會限制央創設工具CBS的功效。
(四)投資準入門檻有待進一步放開當前,非銀行類合格投資主體還存在門檻設限。一是保險資金投資占比仍然偏低。2019年1月,監管放開險資投資永續債權限;2020年5月,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放寬了險資投資永續債的條件;同年7月的《關于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險資投資永續債的監管比例。從實踐來看,險資投資規模與體量仍不均衡,險資進場仍存障礙。原因有三,首先,把銀行永續債視同普通股統一納入權益類投資監管比例,不能發揮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無法體現永續債的投資優勢。其次,資金成本出現倒掛,成本收益不匹配。目前,保險公司綜合資金成本在4.5%~4.9%。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數據,截至2020年12月末,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永續債)到期收益率為4.82%,成本收益相差不大,永續債對于險資來說收益吸引力不夠大。再次,對于永續債期限認定,各機構裁量不一。保險資金的性質要求其在資金運作上需要通過資產負債匹配取得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從存量永續債來看,債券期限均為5年,盡管有的保險公司裁量認定永續債為長期產品,但有的則認定為5年期產品,無法實現資產負債久期匹配,更無法解決保險業長期以來“長線短配”問題。二是基金等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準入條件有待放寬。貨幣市場基金目前投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等產品時,有發行主體信用評級AA+及以上的限制,這導致大部分中小銀行因達不到雙A評級而交易受限,無法得到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此外,社保基金、合格企業和高凈值個人投資者是否可以投資尚不明確。
三、國際經驗借鑒
(一)國外永續債的損失吸收條款靈活國外永續債具有完善的損失吸收機制和資本補充債券觸發條件。轉股型和減記型是國外永續債的兩種基本類型,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吸收損失方式不同,轉股型永續債可以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國外轉股型永續債在達到觸發條件和監管部門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時,可強制轉換為普通股。其發行的減記型永續債減記條款分為永久減記和臨時減記,歐洲部分國家較多采取臨時減記安排,即在債權本金被減記后,如發行人財務狀況恢復,能夠產生正的可分配利潤,則可將債券本金進行恢復。相比較而言,我國首次發行的銀行永續債大多為減記型債券,且條款中未說明觸發后是否可以轉股,并明確永續債本金減記的部分不可恢復,對于損失吸收和減記的安排都不夠靈活。
(二)國外永續債投資主體更多元化永續債對投資者最大的吸引力是為投資者提供了高評級企業的高收益產品。從歐洲和美國等發達的資產管理區域看,永續債的投資主體主要集中于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養老金等。據Bloomberg數據統計,全球前五大永續債持有人分別為德國安聯保險集團、景順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集團、GAM資產管理公司、美國教師退休基金會,這些投資者更傾向于長期投資。從亞太地區經驗看,超過一半以上的亞洲永續債都出售給了零售客戶,像私人銀行、機構投資者對永續債的需求并不強。我國永續債的投資主體尚不具備長期戰略投資特征,銀行互持現象較為普遍,投資主體類型較窄,導致永續債的流動性不強。
(三)國外永續債的可持續期較長國外永續債發展時間相對較早,資本市場比較成熟。2011年,荷蘭合作銀行就發行了第一只符合《巴塞爾協議Ⅲ》的永續債。國外永續債發行的主體主要集中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永續債的首次贖回期較長,一般都在5+N,商業銀行發行的永續債一般都在7+N。我國商業銀行永續債發端于2019年初,起步較晚,采用的循環續期方式絕大部分是5+N。相較而言,國外永續債的股性更強,對于資本的吸引能力更強,而我國永續債更偏向于中短期的債券,債性更強。
(四)對永續債計入權益有嚴格認定對于永續債能否計入會計報表中的權益,國外評級機構有嚴格規定,標普框架下,即便有重置資本契約(RCC)①條款,如贖回期后票息跳升幅度在100bp(高級永續)或200bp(次級永續)以上,就視為發行人有很強烈的動力在贖回日贖回永續債,從而將贖回日視為有效到期日;如沒有RCC條款,票息跳升幅度將降低至25bp。在有效到期日前20年,該永續債將不能計入權益。穆迪與惠譽框架下略寬松,如贖回期后票息上浮超過100bp,無論是否有RCC條款等,贖回日將視為有效到期日,穆迪在有效到期日前10年,該永續債不能計入權益,惠譽在有效到期日前5年,該永續債不能計入權益。我國《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指出可續期債券會計處理,若發行人對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義務,那么金融工具可計入權益,否則計入負債。相比較而言,國外市場對于永續債計入權益的認定更為細致和嚴格。
四、政策建議
(一)增加永續債吸引力一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優化條款設計,從內在提升永續債吸引力。豐富永續債期限品種,比如增加10年期、15年期等債券產品,滿足市場對期限的多種需求。繼續豐富永續債品種,增加轉股型、暫時性減記型等永續債,供市場主體選擇。二是增加市場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頻次,便于債券市場估值,提升債券流動性。三是優化政策設計,簡化發行審核程序,擴大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門信用背書范圍,為評級稍弱或地方中小銀行永續債提供增信,加大債券流通力度,從外圍增強永續債吸引力。
(二)增強永續債流動性一是建立并完善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押品互認機制,作為央行CBS增信政策的承接,擴大央行交易對手方范圍,充分利用好增信政策,提高永續債交易的活躍度,增強市場流動性。二是擴大境外機構投資。深度參與國際資本市場,推動永續債在全球市場尋找投資者,改善永續債投資者結構。三是推動基建、年金、險資等長期投資者參與,持續放開險資市場,關注并解決險資投資永續債存在的梗阻問題,優化險資久期管理,釋放永續債在銀行同業體內循環的風險。
(三)降低永續債風險隱患一是完善銀行業機構投資永續債相關制度規定,特別是銀行自持、互持制度規定,適度增加銀行持有永續債成本,明確期限匹配與投資比例,提高風險資本權重,降低同業自持、互持占比。二是差別化設置永續債投資門檻,包括設計不同類型的觸發條件和投資標準,以差別化、多樣性的投資類別區分風險承擔能力,實現風險與收益相匹配。三是進一步加強監管,嚴查通過委外渠道自持虛增資本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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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茜 孟田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