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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優惠所涉稅種廣泛。
在實行單獨立法的國家中,也是分散在各個稅種當中,只不過有一部單獨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法來將這些條款統一并進一步細化而已。就美國來說,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種有:聯邦所得稅法、薪資稅法、社會保障稅、營業稅和保費稅等。營業稅和聯邦所得稅主要是針對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營業稅同時還對團體健康保險購買企業制定優惠計劃。薪資稅主要是針對個人和個體營業者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社會保障稅則對申請計劃下商業健康保險投保人以及與國家健康保障計劃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購買者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保費稅稅基一般包括保險公司初保業務收到的全部保費收入。美國州保費稅通常按照承包保費或者期滿保費作為保費稅的稅基。少數州(如喬治亞州)以實收保費為保費稅稅基;美國各州保費稅的稅率都是按不同險種和保險公司的不同身份(是否依據本州法律注冊為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制定相應的稅率。同時,各州保費稅的可抵扣范圍和標準也有所不同。
2.稅收優惠方式以稅額式優惠為主,稅基式優惠為輔。
采用稅基式優惠的國家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比如美國針對團體商業健康保險的購買者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確定課稅收入時可以從稅基中扣除雇主提供的團體健康保險保費。英國公司可以在課稅利潤中扣除為雇員提供的商業健康保險保費。西班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費用。稅額式優惠是在確定課稅收入時,對抵扣額度予以區別。很多國家采取這種優惠方式,從表2就可見一斑。對稅額式優惠運用最為廣泛的是美國,不僅對不同群體的抵扣額度予以區分,而且對抵扣額度的范圍和方式也規定得極其詳細。也有少數國家采取主要針對商業健康保險人的稅率式優惠,即確定稅種的稅率時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稅率的稅收待遇。
(一)稅收立法模式的選擇:分散立法保險稅是伴隨著保險業的起源而產生的,中國目前沒有“保險稅”這一專有名詞。但對保險業從業者如保險公司、投保人、保險營銷員、保險中介機構等,會根據相關法律征收所得稅或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筆者認為,未來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稅法制度的立法模式采用分散立法為好。一是基于目前我國稅法的立法實踐,《稅收基本法》還處于討論當中,屬于法律層次的稅收立法目前僅有三部。對商業健康保險的稅收立法進行單獨規制還不具備條件。二是基于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監管實踐。商業健康保險的重要性雖然得到了政府的重視并有相關的政策支持,然而商業健康保險作為保險業的一部分卻一直歸口于壽險監管。因此,目前單獨對商業健康保險進行稅法規制尚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基于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實踐。商業健康保險業在經歷了起起伏伏之后,現今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支持,為商業健康保險的進一步蓬勃壯大打下了良好的政策基礎。但是與國外發達國家可以與壽險、財產險相抗衡的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相比,我國只有四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多數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由壽險公司兼營,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還沒有成為這些公司的盈利點。在這種情況下,對商業健康保險單獨進行稅法規制也沒有現實的必要性。有鑒于此,在《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營業稅實施條例》中設專門章節對保險業的稅法規制單獨列出,將商業健康保險稅法規則包含在其中是合理的現實選擇。
(二)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制度的受惠主體以投保人為主。這主要基于幾個方面的考慮:努力提高商業健康保險在保險業中的比重。經濟全球化引發的競爭全球化已經將競爭的核心從產業經濟和技術創新擴展到服務領域。作為金融的關鍵產業,保險業也毋庸置疑地加入其中。商業健康保險業作為與民生最為密切的領域除了參與全球經濟競爭外,也改變了保險業的結構。商業健康保險的比重提高是經濟發展與政府健康保障水平之間的博弈結果。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業在政府醫療保障系統中的重要角色和功能,及其在稅法中的地位。商業健康保險在當今世界各國國民經濟與醫療保障系統中的作用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大。就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業的發展現狀而言,更需要政府通過有形之手,即稅收的調控作用來彌補商業健康保險業的弱勢之處。合乎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從稅收目的層面上講,稅收正義的實質需要同時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群體的社會目的以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而其核心價值則是合乎上述目的基礎上的量能課稅。其次,稅收優惠所涉稅種以所得稅優惠為主,以稅基式優惠和稅額式優惠為主要形式。稅額式稅收優惠屬于直接稅收優惠方式。
4.小結
對于保險經營主體利用商業健康保險保費進行投資的所得予以減免屬于稅額式減免。對商業健康保險經營主體投資健康保障管理中心和醫院的所得予以一定比例的稅額式減免,有利于鼓勵這些經營主體拓展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經營范圍,使健康管理與健康保障融為一體。另外,對經辦基本醫療保險的商業健康保險經營主體,應對其應納稅額予以一定比例的減免。
作者:白曉峰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