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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雖然有所提高,但總體來說農業發展還是較為緩慢,農民逐漸脫離農業生產活動,轉向其他行業。農業保險作為農業生產的后續保障,在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基于此,立足山東省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對農業保險存在的供需矛盾、自身局限性、政策制度不到位以及內部機制混亂等問題進行研究,并給出改進農業保險機制等方面的建議,旨在促進農業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其他省份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提供借鑒。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生產;山東省
山東省是農業大省,為緩解自然災害對農業經濟造成的沖擊,率先開辦農業保險來降低風險損失。近年來,農業保險業務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已不能滿足農業發展的需求,需要不斷完善農業保險機制,以降低農民在生產中的自然風險,保障農民的收益。在全國農業保險工作整體向好的背景下,山東省結合當地農情,不斷發展完善地方優勢農產品保險,切實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的作用,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的保障范圍。與2019年相比,山東省的農業保險補貼種類增加了29個,鼓勵各地產品創新,對“保險+期貨”、價格指數、收入保險等重大創新性保險產品進行獎勵,加快構建“一縣一品”農業保險新格局[1-5]。山東省各地區積極響應,乳山市在2020年4月新增4種地方優勢特色險種,用農業保險支持農業生產,同樣,濱州市在2020年5月也完成了第一次農業保險申請,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助力農業生產。煙臺市的長島海洋牧場“保險+信貸”試點是全國唯一獲批的海洋類牧場保險試點,也是山東省第一個政策性漁業保險。
1山東省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1.1農業保險供需矛盾突出,需求不足
山東省從事農業的勞動者多為中老年人,基本上以散戶的形式存在,這部分農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保險意識薄弱,不愿承擔保險費用,認為自己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可能性低。而且農業保險自身仍有問題,如落實財政補貼措施仍缺乏具體方案,農業保險產品面向農民的宣傳不到位,農業保險公司不能及時、準確地解決保險理賠問題等,這些都使得農民對新出臺的保險不夠信任,具有一定的抵觸情緒[6]。
1.2農業保險在產品和服務運行推廣方面存在局限性
“保險+期貨”作為新的嘗試,尚未發展成熟,農產品期貨期權種類不夠完善,對沖風險的金融工具較單一,不具有全覆蓋性,無法切實準確地降低災后損失,并且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容量還有待考察。農業保險創新產品和服務涉及不同的市場,例如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和農業信息采集部門及時聯系,建立農業信息共享體系,必然會影響保險科技在農業保險中的應用。
1.3農業保險賠款與損失不適應
農業生產的抵抗力較弱,極易遭受自然災害侵襲,使農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自然災害發生的地域范圍大,時間無法預測,很難提前防范,所以需要通過農業保險進行賠付,以減少經濟損失。但是農業保險具體的承保責任范圍無法劃分清楚,理賠過程中也無法準確定損,再加上各縣的標準不同,導致最后損失的結果不一樣。同時,保險機構目前對種植作物和養殖業的統計數據不夠完善,難以確定準確的保險費率及其具體價值。對于自然災害頻發地區,雖然費率過高,但出險率和賠付率也高,農民必然會積極投保,從而會給保險機構帶來的巨大虧損,而對于具有穩定收入的地區,由于農民喪失投保積極性,導致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增加,進而造成費率居高不下。在費率過高、理賠定損難的情況下,農業保險賠款與農業損失無法相互適應,對農業保險的穩定性產生了消極影響。
1.4農業保險相關政策制度不到位
為了確保能夠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功能,財政部頒布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政策。但是政策落地需要各地區的實施配合,部分地區存在違反監管要求等問題,應當快速整改,完善當地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以保障農業保險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同時,盡管國家出臺了《農業保險條例》,但是針對新推出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無法及時更新相關法律條文,使一些創新產品無法得到法律保護,這樣風險將集中在保險公司身上,使保險公司承受較大的壓力,難以激發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農業保險的推行也遇到一定的阻礙。
1.5農業保險內部機制混亂
一方面,農業保險理賠程序煩瑣,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大,在多個地區同時出現災情的情況下,短時間內無法準確核實各個地區的災情,而且理賠程序過于復雜,導致理賠周期過長,使農民喪失對農業保險的信任,降低了投保積極性。經營地位急劇下降,并且農業保險人員的工資水平低于其他險種從業人員,導致保險人才流失。此外,由于山東省缺乏專業的農業保險培訓項目,導致山東省的農業保險人才缺失。
2推動山東省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2.1普及農業保險專業知識,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
相關部門應該積極提高自身的專業性,充分解讀農業保險創新產品的具體規則,為普及農業保險奠定基礎。各部門領導要提高運用保險解決農經濟問題的能力,積極進行農業保險創新產品的宣傳和普及,引導農民認識保險、了解保險、參與保險,切實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
2.2加大科技投入,拓寬農業保險試點區域
截至目前,山東省在人工智能領域的技術尚未成熟,仍存在許多問題,在實際運用方面也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在衛星遙感技術方面,衛星的實際覆蓋率和分辨率都較低,無人機航拍技術在分析過程中也存在著差異,風險地理分析系統需要與大數據互聯網相融合。這些不足都要求政府需加大對農業保險相關的科技投入,積極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加大研發力度,并結合農村發展目標,推廣相關的農業保險創新產品與科技結合的試點方案。在原有的試點基礎上,應結合當地實際增加特色農業保險產品種類,擴大風險保障覆蓋面,降低承保費率,以減輕財政補貼的壓力。保險公司在與農民簽訂合同后,應該對農民負責、對公司負責、對社會負責,及時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饋工作,為農民解疑答惑,對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進行分析,促使農業保險創新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延長農村保險業務的發展年限。
2.3規范農業保險市場,完善財政補貼制度
政府應明確保險費用,根據當地經濟科技發展狀況、災害發生頻率、地方經濟實力等條件規定參保范圍、理賠定損及賠償額度相關條款,確保各級責任到位,保證理賠能夠切實履行。同時,要建立完善的立法監督機制,積極探索關于農業保險創新的管理機制問題,將農業保險指導工作落到實處,對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進行監督,為農業保險創新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各級政府要給予農業保險足夠的重視,將其作為各地區經濟發展的重點,確保各項政策落地。對于創新型農業保險產品,政府也應根據產品和服務的費用,給予農業保險公司相應的財政補貼。
2.4拓展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途徑,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農業保險公司應在原有“以險養險”的機制下,積極探索再保險機制的其他渠道或者模式,使農業保險不再受到區域的限制,真正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同時,拓展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途徑需要制定法律法規來保駕護航。一方面要,對農業保險創新產品給予產權保護,防止各地的保險機構不顧實際情況生搬硬套,從而造成農業保險創新產品泛濫,出現失信行為;另一方面,對于農業保險的理賠工作,應設立代表農民、國家和農險公司各方利益的第三方機構,對中央賠款補貼金額進行分配和公開,充分減少保險公司和地方政府騙取中央財政補貼的現象。并對受災地區的補貼進行不定時檢查,以防農民的補貼金不到位,甚至出現克扣挪用等違法行為,保證農業保險能夠切實發揮作用。除此之外,對各級政府涉及農業保險的領域一定要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政府過多干涉影響保險市場的自我修復機制。
2.5擴大農業保險的人才培養計劃,簡化理賠程序
政府應大力培養農業保險復合型人才,號召全國高校開設相關的課程,并增加社會實踐課程,同時提高農業保險行業的待遇,以調動高校學生的積極性。開展的問題,減少理賠過程中不必要的程序,加快理賠進度,切實讓農民感受到農業保險的優勢。
參考文獻
[1]陳瑩.淺談我國農村保險發展思路[J].中國商界,2009(1):137-138.
[2]陳欽.淺談農民的農業保險意識[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8(3):59.
[3]李健宏,王巖.淺談我國農業保險的問題及對策[J].農業經濟,2011(10):65-67.
[4]楊茜,田晨晨.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2(20):46-47.
[5]叢璐.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問題及對策研究[J].財富生活,2019(12):112-113.
[6]許睿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問題及對策——以農業保險為例[J].中國商論,2016(33):64-65.
作者:王霆煜 張靖茹 胡碩 姜雨格 單位:山東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