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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的主要作用
1.1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延長,加粗產業化鏈條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特別是加入WTO后,面臨國際國內兩大市場的激烈競爭,原有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工作方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眾多企業由于受市場、資金、體制與人的觀念的影響和沖擊,已很難直接面對千家萬戶建立穩定的利益關系,單家獨戶的農民也難以把生產與市場相連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現,順應了時代朝流,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矛盾,實現了“專業合作組織+企業+基地+農戶”的生產經營模式,他在連結農戶與企業、生產與市場上起到了橋梁和紐帶作用。使“合作社+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與市場緊緊的連在一起,起到了橋梁與紐帶和延長、加粗農業產業化鏈條的作用。
1.2聚集了“能人”優勢,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促使一大批致富能手、專業大戶紛紛加入,聚集了“能人”效應。同時,也促使資金、技術、信息合理流轉,使其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帶動了農民致富,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對接。
1.3盤活市場流通,提高了農民收入
市場流通不暢,部分農產品難賣,嚴重影響著農民的收益,制約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有效的解決了農產品市場流通不暢、產品難賣、農民收入難以提高的問題。如小峽鎮從市場著眼,從特色著手,從科技著力,狠抓食用菌產業化工作,組建了食用菌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采取“先找市場,再抓生產,產銷掛鉤,以銷定產”為特征的“訂單農業”。合作社還利用《農業信息網》、《農民日報》、食用菌上市時間、最新價格等方面的信息,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提高了農民的收入,而且盤活了農產品市場,解決了產品難賣問題,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種食用菌的積極性。
1.4促進了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剩余勞力的安置
一是連結農民和市場,盤活了農產品流通,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帶動了農業結構的調整。二是吸納大批農村剩余勞力轉移到第三產業,開辟了農民增收的新途徑。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剩余勞動力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加快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如發展養豬戶,養牛戶,通過合作社促進養殖業大戶的發展;合作社共信息100余條,舉辦各類技術培訓班8次,參加培訓人數達2500余人次,又如小峽鎮蔬菜合作社,現有會員568人,專業營銷隊伍200人,年運銷收入207萬元。
1.5改變了農民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由于實行聯產家庭承包制,生產、加工、銷售以戶為單位,加之居住分散,組織化程度低,市場信息閉塞,造成了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總會被一些有實力的、信息靈通的公司壓級壓價,使農民在交易過程中處在“弱勢”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農民生產的產品由合作組織統一收購和銷售,并依照交易規則,簽訂合同,不僅保護了農民的利益,也改變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如養豬、養羊合作社,由于合作社參與生產、加工和流通,不僅保護農民的利益,合作社自身也得到了發展,從而改變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2存在的問題
2.1認識不到位,發展不平衡
2.1.1已建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大部分的運作機制是松散型的,以技術指導,產前、產中服務為主,這種做法是從目前尚在起步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的。但從指導思想上講,必須明確這只能是一種必要的“過渡模式”,而絕不是目標模式。原因是這樣的組織還不完全具備“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面對我國加入WTO,還不完全具備規范的與國際可以接軌的合作社經濟的性質和組織原則。
2.1.2越是經濟發展快的鄉鎮,農村專業合作社組織發展也越快,經濟相對落后的地方,發展相對緩慢一些,有些鄉鎮至今還是空白。
2.2合作組織內部管理不規范,決策不民主一是大部分沒有登記注冊、沒有章程;有的有章程但制定很不規范;二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如議事制度、監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三是組織機構不健全,相當多的專業合作組織未設財務管理機構和監事機構;四是許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重大項目和活動中決策不民主,造成會(社)員很少參與決策和管理,許多成員認為合作社是領辦部門或領導的事,不太關心組織的發展,合作意識不強,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風險共擔,這些都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
2.3會(社)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人才缺乏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農民帶頭人大多數綜合素質不高,適應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懂技術、會管理、市場開拓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更缺乏,這就造成對現代農業技術、生物技術、新品種的種、養、加模式技術缺乏,更談不上國際技術標準、國家標準在組織內部實施和運用,從而導致對政府及政府部門的依賴性增強,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新和發展。
2.4組織化程度低,帶動力不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規模小,5—6人和不到10人的占相當大的比例,自身經濟實力不強,服務功能較弱,有的僅起到單一的生產合作作用,難以實現“產供銷+農工貿+產學研”一體化的目的,更談不上按照國際、國家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組織生產和運用WTO規則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從而達不到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動力也不強。
2.5資金運作困難,外部環境不夠寬松各地普遍反映的最突出的問題是資金問題,有的雖成立了組織,但資金運作很困難,有的地方雖制定了優惠政策,給予信貸扶持,但貸款額度極其有限,使得這些組織雖然在運行,但運行不暢,難以發揮較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外部環境問題,主要反映在“綠色通道”問題上,一些專業合作組織反映,在本鄉本縣很通暢,但出了本鄉本縣就不行了。突出反映在農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若有違章造成扣壓后不能及早處理,導致鮮活農產品損失嚴重,直接影響了農民的收入。
2.6信息服務手段落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信息來源和傳遞絕大多數依靠當地政府和農業部門提供。專業合作組織沒有先進的傳遞信息手段,有的為了加強信息服務,只有靠電話聯系和通過看報了解,信息反饋遲,影響了交易,造成了壓級壓價,降低了社(會)員的收入,也改變不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3對策建議
3.1大力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宣傳一是宣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二是宣傳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介紹各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好政策,好做法、好經驗,輻射帶動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三是宣傳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宣傳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產前農業生產資料聯合購買、產中技術服務的聯合作業,以及組織農產品加工、開拓市場、注冊商標、進行綠色產品和無公害產品認證等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四是宣傳普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理論知識。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組建的指導思想、創立程序、治理結構、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運行機制。
3.2制定優惠政策,明確法律地位
3.2.1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財政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財政援助政策,應在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制定低息,貼息貸款政策,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啟動資金和農產品的收購流放資金的不足。
3.2.2要求上級有關部門要以法律或條例的形式明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當地合作社發展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法》或《條例》,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促進其發展。
3.3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原則,正確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正確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則發展,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認真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幫助建立規范的章程,依法辦理登記注冊。二要幫助完善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管理機制。三要指導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四要按照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運行管理機制幫助搞好利益財產分配和積累等制度。
3.4加快人才培養和招商引資力度各級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應把人才培養、招商引資作為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硬件來抓,要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各農業部門應重點培養好領頭人,以他們為核心引導和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在招商引資、產品推介上,各級政府要出臺優惠政策。各地農業部門要精心組織各類專業合作組織走出省門、國門和利用網絡進行產品推介、招商引資活動。
3.5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強化信息服務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購銷、加工及新技術、新品種信息聯絡的手段普遍落后,信息來源不及時,不僅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發展,也影響我縣農村經濟建設。各級財政應列支專款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網絡建設。各級農業管理部門應在自己網絡平臺上,設置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絡空間,實現省、地、縣和各類組織聯網,共享信息資源,強化信息服務,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3.6農村合作組織應發展成為新技術,新標準,新品種和信息的載體當今世界的競爭,就是產品質量、品牌、信息與技術的競爭,誰的產品質量好,誰的信息靈通,誰就占領了市場。因此,各類合作組織應把自己視為農業先進技術的載體,也是實施國際、國家標準的載體,同時也是技術、產品市場行情信息的載體,這樣,才能使自己的產品走出國門,才能引進外商投資,才能提高社(會)員的收入和保證組織的發展壯大。
3.7要加強農村專業合作社的交流和合作農村專業技術合作社必須走開放式的辦會道路,要與區域性、全國性、行業性的合作社建立廣泛的聯系,也應加強與國外合作社建立聯系,加強合作與交流。更好地服務“三農”,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