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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論是集團公司還是總公司,都是大型企業設置分支機構的重要形式,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納稅籌劃方面各有優勢。本文就集團公司與總公司納稅籌劃的差異進行了分析,并就其風險管理措施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希望能夠推動集團公司和總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集團公司;總公司;納稅籌劃;差異;風險管理
新的發展環境下,伴隨著稅制改革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變得越發精細化,企業需要借助有效的納稅籌劃,提高內部管理水平,降低自身稅收負擔,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對于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我國稅法在相關政策上有著不同要求,例如,集團公司和總公司在納稅籌劃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需要有關人員做好分析和研究。
一、集團公司與總公司概述
集團公司通常會建立多個子公司,每個子公司都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同時,也需要獨立完成會計核算工作。子公司在需要設置獨屬于自身的組織機構以及管理制度體系,自主承擔經營范圍內的債務,財產相對獨立。總公司設置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必須由總公司承擔。相比較集團公司的子公司,總公司名下的分公司設立流程簡單,只需要進行登記,辦理營業手續即可,并不需要如同普通公司成立時一樣進行層層審批,也不用設置復雜繁瑣的決策機構,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過與子公司不同,分公司通常無法享受所處區域內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集團公司與總公司的納稅籌劃差異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會對集團公司和總公司的稅負產生直接影響,集團公司設置的子公司本身屬于獨立個體,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債務,除了與母公司的歸屬關系,基本可以看作是一個完整獨立的公司,因此能夠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自身的稅收特點出發,實施納稅申報工作;分公司則不同,其本身與總公司存在十分密切的聯系,也適用統一的稅收政策。集團公司與總公司在納稅籌劃方面有著各自的優勢,這里分別對其進行分析。
(一)集團公司納稅籌劃優勢一是所得稅籌劃的優勢。第一,子公司在稅收法律方面具備獨立性,不同子公司適用不同的稅率政策,當其稅率低于母公司時,子公司可以享受自身所在區域的優惠政策,降低自身的納稅稅率,減輕稅負;第二,集團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屬于獨立企業法人,納稅義務分離,可以借助轉移定價、轉移管理費用以及轉移利息支付等方式來降低稅負;第三,集團公司子公司經營的業務各不相同,公司盈虧狀況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而且不能進行合并納稅。針對這樣的狀況,集團公司在推動子公司之間盈虧抵補的過程中,應該在集團內部做好引導工作,鼓勵盈利的子公司對虧損的子公司進行并購,這樣一方面能夠增加公司的資產規模,提升其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也能夠通過利潤來抵減虧損,降低所得稅應納稅額。二是消費稅籌劃的優勢。集團公司模式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相互之間可以通過調整內部交易價格來降低公司整體需要繳納的消費稅。實際操作中,可以將產品銷售服務單獨出來,建立相應的銷售子公司,這樣當母公司將產品轉移給子公司時,可以提前繳納消費稅,子公司如果將轉移產品放入市場進行銷售,不再需要繳納消費稅。集團內部的產品轉移價格必然低于市場價,消費稅稅基小,需要繳納的稅額少,總公司與分公司之前的產品轉移不用繳納消費稅,但是當分公司將產品對外銷售時,需要以產品市場售價作為消費稅稅基,需要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更大。
(二)總公司納稅籌劃優勢一是所得稅籌劃優勢。總公司模式下,企業可對納稅進行合并申報,可以實現盈虧互抵,從而減少應繳納的稅額,以新成立的公司為例,若經過市場調研和預測評估,設置新的公司可能出現虧損,則應該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因為對于總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而言,即便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他狀況出現虧損,也可以借此沖減總公司的所得稅,對比子公司,分公司在虧損抵補方面更具優勢。二是增值稅籌劃優勢。總公司組織形式下,增值稅籌劃的優勢比較明顯,當總分公司處于同一地區時,可以對分公司進行統一的會計核算,總分公司內部的產品采購轉移不需要進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使得納稅籌劃工作變得更加方便,更具優勢。
三、集團公司與總公司納稅籌劃風險管理
集團公司和總公司兩種模式在納稅籌劃方面可以說各有利弊,從企業的角度,應該將兩種模式的稅收優勢進行綜合考量,將公司建設成本、建設手續、利潤分配、管理需要及行業狀況等全部考慮在內。集團公司和總公司模式不存在優劣之分,當企業面對的外部環境不同時,適用的組織形式也會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在對組織形式進行選擇時,應該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強化風險意識以政策風險的防范為例,納稅人在開展納稅籌劃的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強化風險管理意識,良好的風險意識能夠使得納稅人充分重視風險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了解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內容,同時也能夠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分析,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最佳的納稅籌劃方案。
(二)強化溝通交流經濟新常態下,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呈現出了新的特點,要求納稅人做到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新的法律法規知識,確保自身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合法的基礎上開展,避免涉稅風險。同時,納稅人應該加強與所在區域稅務機關的溝通和交流,及時了解稅收政策的變化情況,把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提升納稅籌劃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規性,以此來實現對于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的有效規避。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納稅人能夠樹立起良好的信譽和社會形象,及時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來對納稅籌劃工作進行調整,降低政策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關注稅務稅務機構專業素質高,能夠幫助企業集團公司和總公司更好的控制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提供更加豐富的稅務信息,使得企業最大限度的獲取節稅收益。通過稅務,公司能夠將納稅籌劃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防范,通過風險規避、風險防控和風險轉移等手段,降低風險帶來的影響。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市場經濟環境下,集團公司和總公司作為大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兩種主要模式,其在納稅籌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有著各自的優勢和不足,而無論哪一種形式,在納稅籌劃中都會遇到風險和問題,需要集團公司和總公司做好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保證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為實現單位的健康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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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池波 單位:歐琳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