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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責任審計是高校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高校改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黨和國家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規定,本文針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路徑。
【關鍵詞】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從20世紀80年代起不斷規范完善,在促進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進入新時代,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經濟責任審計是高校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學校高質量內涵式發展、監督學校中層領導人員規范用權、加快推進完善學校的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規定的出臺,對高校內審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還存在領導體制不健全、審計實效不強、審計內容不全面、審計結果運用不足等問題,本文結合筆者所任職高校的實踐情況,對加強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建議。
一、新時代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1.規章制度的新要求。201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穲猿贮h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經濟責任,堅持客觀公正,規范審計評價,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是新時代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遵循。2020年2月,教育部印發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高校內部審計的領導體制機制、涵義、職責、管理、結果運用等提了新要求。如,增加了內部審計的“建議”職能,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預警”功能,拓展了內部審計的職責權限,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以及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等審計職責。這些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度、廣度和寬度均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2月,教育部印發了《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開展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規范,并要求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對本單位管理的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參照規定執行,或者根據規定制定具體辦法。該規定對新時代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機制、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等均提出了新要求。
2.教育事業發展的新要求。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教育事業,投入教育事業的經費不斷增加。2021年11月,根據教育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發布的2020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2020年全國教育經費總投入為53033.87億元,比2019年增長5.69%。其中,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為42908.15億元,占GDP比例為4.22%。這是自2012年以來連續第9年做到“不低于4%”。國家在辦學經費使用、教學科研等重點領域給予了高校更多的自主權。特別是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要創新經費管理,“擴大建設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部分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內自主安排項目經費”,“落實完善科研經費使用等自主權”。因此,高校內部各職能部門各院系用好經費的責任更加重大,對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也提出了新要求。3.高校風險管理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以及各省紀委分別針對國家和省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全覆蓋的巡視工作。2021年5月至7月,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十九屆中央第七輪巡視對教育部和31所中管高校黨組織開展了巡視,并于2021年9月反饋了巡視情況。巡視反饋指出了高校存在的突出問題,如科研、基建等重點領域仍存在腐敗問題,校辦企業、合作辦學、附屬醫院等領域存在比較突出的廉潔風險,個別單位仍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各省省委也對省屬高校黨委開展巡視,巡視反饋也指出省屬高校財務和資產管理不嚴格,后勤、基建項目問題突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不力,重點領域存在廉潔風險,仍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等。這些風險的存在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和內容都提出了新要求。
二、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工作領導體制尚不健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明確要求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從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目前,只有部分高校成立了審計委員會,在75所教育部部屬高校中僅有30所高校成立了審計委員會,多數高校黨委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還有部分高校的審計工作不是由校長直接負責,而是由其他副職校領導分管,有的高校甚至是由分管財務的副校長同時分管審計部門,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不夠,審計效果難以有效發揮。
2.審計時效性不強。目前,高校內部中層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一般是按年度確定審計項目計劃實施。確立程序一般是每年年初由學校審計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領導人員年度審計建議名單,審計部門提交學校審議決定。建議名單一般為上一年度任期屆滿、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人員。這一程序會導致審計時效性較差,且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普遍存在項目數量多、審計人員少的情況,導致部分領導人員已調離崗位較長時間后才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3.審計內容不全面。目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仍停留在傳統的財務審計“查錯糾弊”方面,關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銷是否合規居多,對于被審計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執行及效果情況等方面基本未予以關注,導致審計內容不全面,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和評價領導人員的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情況。
4.審計結果運用不足。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普遍存在先任后審、先離后審的情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發揮作用不足。高校內部各有關部門對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分析研究利用還不夠,未能從學校層面解決問題。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普遍存在“年年審、年年犯”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對審計整改不重視,未能從根治問題的角度建立整改長效機制,導致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在同一單位不同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屢屢出現,使部分領導人員不重視審計結論,因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擱置一邊,對審計建議未能落實整改,導致審計整改流于形式。
三、新時代加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路徑
1.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堅持黨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高校應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建立審計委員會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書記、校長共同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或領導小組組長,審計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成員可包括學校分管紀檢監察、干部人事、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以及組織、紀委、巡視、財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審計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聽取和審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高校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匯報機制,定期召開由審計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匯報會。主要校領導親自聽取審計匯報,現場研判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并要求有關單位立行整改。
2.提高審計時效,拓寬經濟責任審計范圍。高校應有步驟、有計劃地拓寬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將任期較長或較長時間未開展過審計的單位主動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逐步消除審計盲區。積極推進院系黨政領導人員同審,可對共同工作時間在3年以上的黨政領導人員實行“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實行審計項目兩統籌,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工程審計等相結合,一項多果,一果多用。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關注二級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中央過緊日子的要求、“三公經費”使用管理情況等,年底匯集相關審計結果,即可形成專項審計報告。
3.深化審計內容,聚焦經濟責任。高校應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教育部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本校以前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行修訂。根據上位法梳理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聚焦經濟責任。除了以往審計會關注的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等方面,還應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落實學校黨委工作要求和重大財經政策情況,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學校重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等方面,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和評價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4.加大審計整改力度,提高審計結果運用水平。高校可參照《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制定本校的審計整改工作制度,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人、整改責任、整改程序、責任追究等,在全校范圍內建立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問題整改臺賬和銷號清單,對已經整改到位的問題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銷號。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還應專題研究審計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對涉及體制機制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疑難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分析,根據需要與校內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商,共同研究解決措施和提出建議。高校應多維度提高審計結果運用水平。審計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等問題,從學校層面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高校的組織部門在領導干部培訓中,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專項培訓,對于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專題培訓,著重強化教育提醒,防患于未然。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在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會議中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訂整改方案;建立問題臺賬,明確整改責任和分工,采取整改措施,逐條落實整改;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查找問題根源,健全本單位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離任的被審計領導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
5.提升審計質量,規范審計程序。高校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全流程規范化管理,建立并持續完善審前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整改等各階段的流程規范和文書規范。高校內審部門可建立審計業務專題討論機制,對審計報告發現問題進行逐個討論,確保審計發現問題證據充分、問題定性準確、責任界定準確。應注重加強與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的充分溝通,確保對審計報告達成共識。
6.創新組織方式,探索“借調”新模式。面對審計項目數量多、要求高和審計人員不足的困難,高校可探索“借調”新模式。充分利用校內人力資源,從各學院、職能部門、直屬單位等借調優秀管理干部和財務、法律、工程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項目。從工作分工、培訓、現場工作等各維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規范管理。根據項目和人員情況對借調人員進行合理分工,在項目進點前對借調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從業務流程、工作規范、工作紀律等方面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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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錢華 單位:中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