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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教育部與其他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教育“放管服”》)及2017年財政部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文件要求。各高等院校將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根據要求固定資產在進行資產處置會計核算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文章將《政府會計制度》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及《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為基礎,分析《教育“放管服”》后高等學校在進行固定資產處置業務會計核算處理方法,通過具體舉例分析不同情況下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問題。
[關鍵詞]政府會計;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核算
1《政府會計制度》與“放管服”政策下高等學校處置固定資產權限變化分析
2017年4月,教育部與其他部門聯合印發了《教育“放管服”》,文件明確要求,各高等學校要進一步破除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最大限度地激發廣大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科技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此“放管服”文件要求和指引下,教育部于2017年12月再次出臺《教育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17〕9號)進一步擴大部屬高校資產處置權限。對于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固定資產,授權高校進行自主處置。對于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各類固定資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500萬元以下的,由高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校內審批文件及相關處置資產材料上報教育部國資處,由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各高校進行資產處置后,要按規定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政府會計制度》下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會計科目設置變化分析
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制度要求高等學校在處置固定資產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所處置固定資產價值和固定資產處理損溢。而在《政府會計制度》中則通過專門增設“資產處置費用”科目來進行會計核算。此會計科目將核算高等學校將經過批準同意進行處置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各類費用,包括結轉被處置固定資產原始價值,以及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費用形成的凈支出。此外,《政府會計制度》將《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的“累計折舊”會計科目更改調整為“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會計科目;將目前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中采用的“應繳國庫款”會計科目和行政單位會計科目進行規范統一,統一更名為“應繳財政款”會計科目。
3《政府會計制度》下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分析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形式按照《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毀損等處置形式。具體會計核算處理中可分為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和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的資產處置兩種情形。(1)會計核算處理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且沒有殘值收入的固定資產處置核算分析。首先在結轉處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時,應將結轉處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待處理財產。舉例[1]:W大學2019年3月處置了一批設備類固定資產,設備原值100萬元。累計折舊金額80萬元。當月已辦理完資產處置相關手續。財務會計核算處理方式如下:借:資產處置費用學校資產處置項目20萬元固定資產累計折舊80萬元貸:固定資產100萬元預算會計不進行賬務處理。(2)會計核算處理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有殘值收入的固定資產處置核算分析。根據教育部2017年9號文《教育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直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教育部對于部屬高校固定資產處置擴大高校資產處置權限。對應而言分為已達使用年限處置(處置凈收入留歸學校使用)和未達使用年限處置(處置凈收入需按規定上繳國庫)。①處置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留歸學校使用)時會計核算處理分析。舉例[2]:W大學收到一筆已達使用年限固定資產處置金額3000元,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以3%減按2%上繳增值稅,增值稅附加按12%為例),同時支付處置人工成本1000元。收到處置固定資產的價款時,財務會計核算處理:借:銀行存款3000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凈收入學校資產處置3000(C)借:應繳增值稅-減免稅款資產處置29.13(C/1.03×1%)貸: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資產處置87.38(C/1.03×3%)貸:其他應繳稅費6.99(C/1.03×2%×12%)貸:銀行存款1000(D)貸:其他收入金額1876.5(E)金額E=金額C-金額C/1.03×2%-金額C/1.03×2%×12%-金額D同時預算會計處理: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1000(E)貸:其他預算收入1000(E)繳納資產處置增值稅及附加時,財務會計核算處理:借:應繳增值稅資產處置增值稅58.26(C/1.03×2%)貸:銀行存款58.26(C/1.03×2%)借:其他應繳稅費資產處置增值稅附加6.99(C/1.03×2%×12%)貸:銀行存款6.99(C/1.03×2%×12%)預算會計不進行相關賬務處理:②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時,會計核算處理分析沿用舉例[2]數據及金額。在收到處置固定資產的價款時財務會計核算處理方式:借:銀行存款金額3000(C)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凈收入學校資產處置3000(C)同時借:應繳增值稅-減免稅款資產處置增值稅29.13(C/1.03×1%)貸: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資產處置增值稅87.38(C/1.03×3%)貸:其他應繳稅費資產處置增值稅附加6.99(C/1.03×2%×12%)貸:銀行存款1000(D)貸:應繳財政款—應繳國庫款金額1876.5(E)金額E=金額C-金額C/1.03×2%-金額C/1.03×2%×12%-金額D上繳國庫款時財務會計核算借:應繳財政款———應繳國庫款金額1876.5(E)貸:銀行存款1876.5(E)繳納資產處置增值稅及附加時:借:應繳增值稅資產處置增值稅58.26(C/1.03×2%)貸:銀行存款58.26(C/1.03×2%)借:其他應繳稅費資產處置增值稅附加6.99(C/1.03×2%×12%)貸:銀行存款6.99(C/1.03×2%×12%)在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時預算會計均不需要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4結論
綜上所述,文章通過所列舉兩種類型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業務會計核算,直觀地展示了在《政府會計制度》核算要求下,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核算業務的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針對同一業務的具體核算操作方式。與現階段高等學校執行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相比較,《政府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的處置方面發生了許多變革與創新。一定程度上優化原本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處置的核算方式。同時,《政府會計制度》也借鑒了《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處置核算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結合高等學校單位的自身業務特點,為高等學校財務人員的固定資產處置會計核算業務指明了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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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媛媛.探析《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的創新及變化[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7(1).
作者:劉琴丁洪飛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 ( 武漢) 審計處 武漢大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