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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工程建設的前期招投標工作
公路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領域的項目法人、特許經營者、項目代建單位的選擇歷來是廣大公路建設參與者高度關注的環節。《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得這一領域的工作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體系。從資格審查到招標文件的編制、投標文件評審、中標信息公布、合同文件的簽署等系列招標投標活動,均需遵循《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中至少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項目內容、實施地點、獲取文件時間地點、收取費用等。潛在投標人獲取的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要有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遞交文件的評審標準、評審辦法等的明示,實現公開透明。
評標是招投標活動中的重要環節,首先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然后在嚴格保密的狀態下,委員會成員根據法律規定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科學評標方法和具體評標標準,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標紀律,遵守職業道德,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透露評審信息;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過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即評標委員會實行“依法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擇優推薦出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署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
雙方合同的簽訂是招投標活動的最后重要環節。公路工程建設中的合同簽訂除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性的基本原則外,還要遵循《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條例》的一些規定。對于采取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要將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視為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為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即為成立。公路工程的建設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二、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計量支付及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計量與支付是合同主體經濟利益的集中體現,是施工合同中的關鍵內容。計量支付的正常進行首先以合同為原則,以合同為依據,如雙方在施工前簽訂的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等均是計量與支付的重要依據。
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首先按照“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在承包人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后,可向其支付預付款,包括開工預付款和材料、設備預付款。發包單位應該在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價款的70%,材料和設備預付款要提供相應的票據。施工過程中涉及的主要支付款項有工程款、暫定金額、計日工、保留金、工程變更費用、索賠費用、價格調整等。承包人首先要出具由監理工程師認可的中間交工證書,以證明所完工工程的質量合格,然后由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各結構、各部位、各類型項目的計量方法,依照計量程序,進行準確計量,經雙方認可后,編制中間計量單、計量匯總表、計量支付申請表,中期支付證書等。自進度付款開始,發包人每期將按項目專用合同條款要求,扣留一定百分比的質量保證金(扣至總額達到合同條款規定限額為止),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預付款將在發包人的進度付款中分期扣回。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的總金額即是代表了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
在合同管理的工程變更、索賠、工程轉分包等方面,充分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點。(1)時間性:變更、索賠等事項發生的確定首先必須在合同規定的嚴格時間段內由承包人提出,由監理工程師確認,規定時間以外提出的事項將不予認可。(2)確定性:具體合同管理事項的確定,如何種變更是變更范圍內的,索賠的確立要哪些基本條件,合法的分包條件如何等均要符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標準性:如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和索賠費用計算中單價和費率的分析與確定,要依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按照特定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計算,以保證結果的合理性。
三、公路工程建設中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針對近幾年各行各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突出問題,在公路工程建設中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這一問題,做到高度重視、主動預防,化解矛盾,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資金和項目建設的安全運行。作為項目法人,首先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勞務用工工資發放和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內容,并將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嚴重違約行為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施工單位一旦違約,
項目法人有權動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及履約擔保金進行支付,并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每期計量支付時暫扣應支付金額的1.5%~2%,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在每年年終(不足一年的在其完工時),對施工單位進行農民工工資發放專項檢查,根據農民工和施工單位簽訂的用工協議、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發放工資的影像資料等,確認施工單位已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將本年度所扣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予以返還。若有農民工反映存在欠薪情況,經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屬實,即責令施工單位予以支付,若不予支付,則將先期扣除的1.5%~2%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以支付農民工工資,嚴防年終結算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生。同時還要加強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檢查、公開機制、信用管理等,在單位工程完工時及春節等重大節假日前夕,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相關投訴;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或惡劣影響的施工單位,降低其信用評價。
四、結語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和解決公路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對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公路建設制度體系,進一步深化改革,推動公路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作者:蔡永香 單位:滄州市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