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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申請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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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1、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2、承擔政府任務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3、全部停產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4、遭受自然災害及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納稅困難的納稅人。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申請書》;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一)》;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二)》;

    4、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5、銀行對帳單。

    (二)注意事項:

    三、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四、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主管稅務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減免稅款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由市局審批;50萬元以下的,由區縣局審批。區縣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不收費

    一、申請期限:

    1.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屬于稅法規定有減免期限的減免稅,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限內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屬于稅法沒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減免稅,應當在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應在申請減免稅期的當年內提出口

    3.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應在申請減免稅期的當年年終后6個月內提出。

    二、申報材料:(要求: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基本資料

    1.申請減免稅報告;

    2.減免稅所屬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

    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4.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須報送所屬年度或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以及企業(公司)章程;

    5.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身份證;

    6.①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須報送《定額核定通知書》;

    ②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屬工資薪金所得的,須報送本年度月工資薪金總額。

    (二)根據不同稅種及不同減免稅項目需分別報送的其他資料

    1.企業所得稅:

    報批類減免稅需報關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必須報送如下相關資料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報送資料清單》:

    (一)一般性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并填寫《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2.減免稅所屬年度(或季度)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預繳申報表)。

    第2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廢舊物資發票,下同)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提高案件協查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以下簡稱協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案發地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檢查發現有疑問或者已確定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相關信息發送給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簡稱受托方),受托方對增值稅抵扣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和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處理、取得相關證據并反饋協查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協查工作遵循真實、合法、相關和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協查工作由稽查局負責完成。

    第五條協查工作應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協查系統)開展,配合寄送紙質證據材料。除另有規定外,委托方不得發紙質協查函,受托方收到紙質協查函應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協查管理

    第六條委托方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應依據案情需要通過協查系統發起協查。

    第七條委托協查函的內容包括:發票的信息和《關于××案件的協查要求》(以下簡稱《協查要求》)。

    《協查要求》的內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點或線索、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負責案件檢查和協查工作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檢查的內容、取證要求、回復期限、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八條發起委托協查應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協查函錄入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信息應與紙質票面信息一致。采用電子信息導入方式的應符合協查系統導入數據的格式要求,對缺項的信息予以補錄,使電子信息與紙質票面信息一致。如無紙質發票,應錄入委托方被查對象信息和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電子信息。

    (二)依據協查的發票數量,委托方可選擇按照“受托方被查對象一戶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對象一戶一函”方式組織發函,協查函的名稱統一為“××案件協查-××納稅人”。

    (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應錄入案件編號。

    (四)委托方負責人應對待發委托協查函進行審批。

    (五)已確定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案件,委托方應在通過網絡發送委托協查信息后1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關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與受托方應共同做好信息交換工作,交流案情線索,及時向上級督辦稽查局匯報進展情況。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應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包括協查系統內的數據統計分析和受托方寄來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案卷》(以下簡稱《協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據協查回函進一步組織查處,查實被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或稅務行政處罰,應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入庫憑證,在協查系統內錄入所協查的發票對應的查處結果和入庫結果。

    (九)委托方應依據《涉稅案件移送書》在協查系統內錄入被查對象移送司法機關情況。

    第九條委托方收到協查回函結果后,需再次發出委托協查,應詳細說明新發現的違法事實或疑點。

    第十條除另有規定外,涉案發票的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

    票面合計金額未達到上級組織協查標準的,經上級稽查局審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請上級組織協查。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協查,應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

    省稅務機關組織查辦的案件需要發出委托協查,應由省稽查局組織。

    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屬于案件的協查,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批準后,委托方可在協查系統內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協查函。

    第三章受托協查管理

    第十二條受托方應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并將協查函作為稽查線索,發現被查對象涉嫌偷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達到《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立案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立案查處。

    第十三條受托方應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開展工作:

    (一)及時登記協查系統的協查函。

    (二)稽查局負責人對接收后待檢查和檢查后待回復的信息進行審批。

    (三)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四)依據檢查情況,按照《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結果代碼定義》逐項選擇協查結果代碼,填寫《增值稅抵扣憑證調查結果清單》(以下簡稱《結果清單》),撰寫《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以下簡稱《協查報告》)。

    (五)查實被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或稅務行政處罰,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入庫憑證,在協查系統內依據納稅人和協查函號錄入所檢查發票對應的查處結果和入庫結果。

    (六)依據《涉稅案件移送書》在協查系統內錄入被查對象移送司法機關情況。

    (七)依據《協查案卷》的要求組卷。

    (八)在協查系統內回復協查結果信息,并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案件保密的有關要求寄送紙質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受托方在檢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對象的稅務登記、注銷、納稅申報、出口退稅等征管資料和證明材料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受托方應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應在收到協查函后30日內回函。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協查,回函期限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協查要求》為準。

    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協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協查任務的,應在到期5日前,在協查系統內填寫《協查延期申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在核準的期限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回復協查函。

    第四章監控管理

    第十七條協查信息由協查系統自動傳輸。協查系統不能實現自動分撿的,應在收到協查函3個工作日內按照受托方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地址等依次進行人工分撿。

    第十八條稽查局應監控本單位受托協查的進展情況,市以上稽查局應監控下級的委托、受托協查工作情況,全面掌握本地區協查工作的動態,及時提醒和督辦。

    第十九條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應達到100%,通過協查系統考核。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長后的期限進行考核。

    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累計按期回復發票份數/(累計按期回復發票份數+逾期發票份數)×100%。

    第二十條將委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協查信息完整率、選票準確率作為監控指標,通過協查系統考核。

    委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項目/當期發起委托協查發票數量×全部考核項目×100%。

    受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項目/當期回復受托協查發票數量×全部考核項目×100%。

    必填考核項目在協查系統中自動設置。

    選票準確率=協查結果有問題發票份數/收到協查結果發票份數×100%。

    第五章系統管理

    第二十一條協查系統的使用權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負責確定和批準修改本地區下級稽查局人員的使用權設置,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

    稽查局需變更協查授權的,應逐級上報《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市以下稽查局協查系統的用戶授權變更由省稽查局審批,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省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同級信息中心處理。

    省稽查局協查系統的用戶授權變更由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稅務總局呼叫中心處理。

    《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用戶授權變更的原因,新舊用戶授權名稱、代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用戶授權變更的日期。

    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的資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稽查局確實需要修改數據的,應填寫《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稅務總局呼叫中心處理。

    第二十三條稽查局發現協查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應在發現當日填寫《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交同級信息中心處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無法解決的問題,應逐級上報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問題在2日內沒有解決的,省信息中心應上報稅務總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應將《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上報稅務總局稽查局。稅務總局呼叫中心統一組織對各省上報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稽查局應及時對本單位的通訊錄信息進行更新。

    第六章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立案檢查的協查資料同稽查案件一并歸檔。沒有立案檢查的協查資料,按照協查編號或納稅人名稱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委托方歸檔資料包括《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函》、增值稅抵扣憑證復印件、《協查要求》、《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稅款入庫憑證、受托方寄送的《協查案卷》等。

    第二十七條受托方歸檔資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協查要求》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案卷》、《協查延期申請》等。

    第二十八條其他應歸檔的資料包括《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紙質協查工作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協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級稅務機關。

    第3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一、存在的問題

    (一)稅種名稱不確切。城建稅自1985年開征以來,稅名為獨立稅種,但是計稅依據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稅額,采用附征的形式,實際上是一種流轉稅的附加收入。而且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但在城市范圍內征收,也在縣城、鄉鎮以及農村范圍內征收,因此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種名稱不確切。

    (二)地位與收入不對稱。地稅部門組織城建稅入庫的稅額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決于“三稅”的實際繳納額。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稅具有極大的依賴性,很難營造出有利于主體稅源征管的環境氛圍,弱化了城建稅的組織收入職能,使城建稅不能成為地方財政資金的重要來源,不利于城市的維護與建設。

    (三)收入規模小且不穩定。

    城建稅是以“三稅”為計稅依據,受流轉稅的制約較大,收入規模小且不穩定。尤其是在拖欠流轉稅的情況下,更加影響其收入的穩定性。另外,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迅速發展,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需求規模與城建稅收入規模的差距不斷擴大,城建稅收入不能滿足城市建設和維護日趨發展的需要。

    (四)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及稅率設計不合理。現行城建稅以實繳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征、減、免、退而同步進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減免“三稅”而不負擔城建稅。但隨著城鄉區域不斷發生變化,有的地方區域又難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鄰不同企業享受城建設施雖基本相同,但因適用不同稅率,稅負懸殊較大。此外,以不同行政區域確定不同稅率也不盡合理,難于滿足城鎮建設的資金需求,不利于促進我國城鎮建設的發展。

    (五)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現行城建稅只對內資企業征收,對同樣繳納“三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致使境內的外資企業享用了市政設施而不負擔城建稅。這樣,既不能體現城建稅負擔與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則,導致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為引進外資投入的大量城建資金得不到補償。H

    (六)征管難度大。一是作為城建稅計征依據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而城建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地稅局不能確切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納稅額即城建稅稅源,直接影響到了城建稅的日收管理。二是對一些享受增值稅減免的納稅人,按規定也享受城建稅減免。而兩個稅種分別由國、地稅兩個稅務機關管理,國稅局無權審批減免城建稅,地稅局以增值稅減免政策為依據去審批城建稅的減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權限的矛盾。三是對實行“定額定率”征收的個體戶、私營企業以及承包租賃戶,因國稅、地稅核定的營業額不一致,將造成城建稅征管上的不規范性和稅款的流失。四是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在國稅部門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國稅部門只征收了增值稅,而沒有全部代征地稅部門的城建稅及兩個附加,造成了城建稅漏征。

    二、改革設想

    (一)修改稅名。建議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改名為“城鄉維護建設稅”。這樣更能確切地反映其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和稅款的用途。

    (二)調整計稅依據。根據“受益與負擔相適應”的原則,對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改為以納稅人應繳的“三稅”稅額計算征收。可以解決因“三稅”減免、拖欠、即征即退等情況而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設施的納稅人不負擔城建稅的問題,同時可以適當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保證城鄉市政建設的資金來源。

    (三)按照稅收公平原則,擴大城建稅的征稅范圍,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征收城建稅。這樣有利于內外資企業公平稅負,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保證地方政府適當增加對城市基礎設施的投入,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健康發展。

    (四)調整適用稅率,提高收入比重。在稅率的確定上,可采用幅度稅率的形式,規定最高與最低限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狀況和城市維護建設需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同地市的適用稅率。此外城建稅的適用稅率,應按其“三稅”納稅所在地的稅率執行。

    第4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一、查找問題,剖析根源,積極尋找管理弱點

    20__年初,我們對9戶較大的農產品加工生產企業作了重點分析,由計劃征收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聯合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銷售收入、農產品收購金額、稅負進行分析比對,在分析比對中尋找稅收管理薄弱環節和突破口。這9戶企業20__年銷售收入總額為10785萬元,而收購農產品原材料成本就高達11544萬元,農產品進項稅占企業全部進項稅的91.71%,實現的稅收只有88萬元,稅負僅為0.8%,其中有3戶企業全年零負申報,長期進項留抵。由此不難看出:該行業稅負明顯偏低的核心問題是進項稅額較大。緣何形成這種反常現象?為了進一步找準問題的癥結,我們將農產品加工企業稅收征管作為一個專門的課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并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了專題研討會,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稅收管理作了認真的研究分析,大家認為:一是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對象龐雜,在收購環節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數量和對象的真實性難以掌握。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收購發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也就是由收購企業自行填開并進行抵扣,這樣就為企業利用少進多開、低進高開、無進虛開等手段虛增進項稅額提供了可能;按照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于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初級農產品,但在實際操作中,農產品銷售者的身份比較復雜,既有農戶,也有農產品經銷單位、農產品銷售中間人等,對一些不符合收購發票使用規定的對象,企業往往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使其開票行為合法化,達到多抵扣進項稅額的目的。二是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農產品在收購、儲備、生產環節上因管理不善易發生霉變,極易形成非正常損失,按財務制度相關規定,企業應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并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但部分企業依仗農產品難以盤點的特點而對這一部分損失不按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從而多抵扣進項稅額。三是物耗水平難以掌握。農產品由于產地不同,成分含量有所區別,其投入產出比也就不同,企業往往會以有效成分含量低為借口,擴大投入量,虛增原材料數量;還有部分企業以農產品中摻雜泥沙、水份等雜物影響投入產出比為借口,人為擴大投入量,虛增原材料數量。

    二、健全制度,嚴格把關,著力破解管理難點

    針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弱點,為了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偷稅行為,堵塞管理漏洞,我們在綜合各方面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制定相應的制度和辦法,先后出臺了《應縣國家稅務局農產品收購管理辦法》、《應縣國家稅務局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切實加強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管理。

    1.嚴把原材料購進關,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加強收購發票的管理是把握原材料購進是否真實的關鍵環節。在實際管理工作中,我們對納稅人開具的每一筆業務都要進行認真的審核,對單份收購發票金額在20__元以上的收購業務由稅收管理員按收購發票上填開的銷售人、地址、身份證號等內容進行實地核實,并作相應記錄。經檢查屬實的,在收購發票第三聯審核聯上加蓋“檢查屬實”戳記;經查不實的,加蓋“核查不屬實”戳記。對單份填開金額在20__元以下的收購業務實行抽查,并分別加蓋“抽查屬實”或“抽查不屬實”戳記。在核查過程中發現有匯總填開的,重點核對該納稅人是否報主管國稅部門批準,經批準的,在收購發票第三聯加蓋“匯總填開已批準”戳記,未經批準的,加蓋“匯總填開未經批準”戳記。針對部分農產品如皮張、玉米、甜菜、玉米芯等采購季節性、集中性較強的特點,都是在特定季節集中收購。在收購收購期間,我們專門派稅收管理員在收購季節駐廠辦公,掌握其收購農產品的品種、出售人、收購價格、日收購數量、運輸方式、入庫、貨款結算、收購憑證開具等12個方面的具體情況,核實其交易數量、金額和對象的真實性,并制作核查報告,報計劃征收部門作為企業申報時的進項比對信息。通過對收購發票的嚴格審核,有效地遏制了農產品加工企業少進多開、低進高開、無進虛開等現象的發生。

    2.嚴把原材料損耗關,確保進項稅額轉出的準確性。針對農產品體積龐大,多數露天存放,極易霉變,部分企業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我們要求企業收購農產品時兩庫存放,設立新料存放地,盡量做到整體堆集規則存放。企業用料時從舊庫出,收購的新料進新庫。對新料存放地收購數量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驗證和監管,出具驗證和監管報告,以上程序實施無誤后由管理部門在收購發票抵扣聯加蓋準予抵扣章,方可抵扣進項稅額。對在用料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損失,由稅收管理員丈量其體積,估算其價值,督促企業作進項稅額轉出,有效地解決了農產品加工企業虛增原材料庫存數量的問題。20__年上半年,通過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日常巡查,發現7戶納稅人非正常損失未作進項轉出,調減進項稅額76萬元。

    3.嚴把投入產出關,確保物耗水平的合理性。把好投入產出關是預防和制止農產品加工企業隨意擴大投入量、虛增原材料數量的一個有效手段。為此,我們建立了預約定耗制度。即納稅人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送《農產品預約定耗申報表》。稅源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實地調查核實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工藝流程,掌握原材料和產成品的投入產出比,采集企業三個月以上加工產品的數量與農產品原材料的投入數量,計算出企業生產單位產品正常的投入產出比,確保農產品預約定耗準確,并參照同行業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同類行業近幾年相關指標平均值,提出該企業農產品投入產出比或損耗率的初步意見,報縣局評審,評審通過后將《農產品預約定耗申報表》

    送達企業。若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提出的農產品投入產出比無異議,簽署反饋意見后,雙方把它作為約定的農產品投入產出比。約定的農產品投入產出比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預約定耗制度的實施有效地解決了銷售收入不入賬和虛開收購發票等問題的發生。三、建立模型,科學評估,緊緊抓住管理重點

    納稅評估工作是加強農產品加工企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措施。為此,我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和省國稅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農產品加工企業納稅評估指標體系,設置了稅收負擔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抵扣變動率等8項納稅評估指標及預警值。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在按照一般程序評估的基礎上,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特別突出“農產品進項稅額”管理這一關鍵環節,緊緊抓住收購量這個“七寸”,經過反復研究測算,在企業的應納稅額與收購量之間建立了科學的線性關系,為實施有效評估提供了依據。一是嚴格控制和科學測算投入產出比、銷售單價、收購單價、法定扣除率等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相關指標,即對投入產出比按照預約定耗確定,銷售單價為企業一定時期內平均單價,收購單價為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收購單價并經稅收管理員充分調查后確定;二是對農產品加工行業的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進行測算(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收購數量×投入產出比×銷售單價×適用稅率,進項稅額=收購數量×收購單價×法定扣除率)。我們將進銷項中的共同項“收購數量”提取出來,然后將投入產出比、銷售單價、適用稅率、收購單價、法定扣除率等指標綜合為一個常數K,K即為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經過對我縣農產品加工行業的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進行測算:糠醛為每噸6.84元,制糖為每噸26.16元,玉米淀粉為每噸29.93元,皮革為每平方尺0.88元,乳品為每噸37.4元。三是通過推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與收購數量的一個線性方程式,即應納稅額﹦收購數量×K,由稅收管理員根據企業實際收購數量、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和取得的非農產品抵扣進項票(主要是生產用電及輔料采購)數額,計算確定該企業的預警稅額,并以此為依據審核評估該納稅人申報稅款的真實性。今年上半年,我們通過納稅評估,發現有15戶農產品加工企業在進項稅額方面存在36個問題,企業主動申報補繳稅款125萬元;通過對2戶評估異常的納稅人進行重點稽查,共查出虛增收購金額156萬元,多抵扣進項稅20萬元,依法對其作出補稅罰款共計30萬元的處理。

    第5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山東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持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記帳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記帳,否則財政、稅務部門不予以辦理相關業務。從事記帳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獨立記帳能力,并熟悉財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等相關知識。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按規定與接管人員及時辦清交接手續,填制移交清冊,并繼續沿用原來的帳簿,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納稅人或記帳機構應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采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辦理會計記帳業務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并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到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會計業務。

    一、凡從事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職齡內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職從業人員。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且有最近連續3年以上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經歷。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3、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

    4、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償服務、依法納稅。

    5、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業務,必須有1名以上高級會計師或其他相近專業具有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

    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具體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凡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條件的,應向財政部門提交專業資格確認申請報告,并提報以下材料:

    1、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章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簡歷;

    3、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4、專職從業人員應出具不在職證明或待崗證、失業證、退休證等原件、復印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二)專業資格確認。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30日內對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確定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從業范圍。

    (三)經確認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條件的申請人,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財政部門對從業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稅務部門在辦理納稅業務時進行嚴格把關,凡沒有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能進行會計記帳、納稅申報等業務。工商部門對未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予注冊登記。

    四、沒有經過批準的記帳機構和個人應在本通知應在本通知起60日內到財政部門申報確認。從20__年1月1日起,沒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一律停止辦理記帳業務。

    五、處罰措施。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違反《山東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或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政部門將根據《會計法》進行處罰,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6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規范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國家、省級,下同)負責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和作為項目確認書必備附件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設備清單”);國家稅務局(包括省級、地市級,下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稅的范圍

    第三條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第四條享受退稅的項目范圍

    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第三章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的辦理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范圍包括:

    (一)中外合資項目、中外合作項目、外商獨資項目;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注冊資本擴大項目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中外合作開采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項目。

    第七條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確定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文件復印件;

    (二)加蓋項目單位和初審部門印章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2);

    (三)包括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設備清單、執行年限、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進行初審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

    第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或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附設備清單)一式四份(一份存檔,三份下發)。

    (一)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二)項目核準符合國家現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三)申請內容符合項目核準文件要求;

    (四)項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設備清單原則上應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一次辦理。

    第十條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在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額、執行年限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原出具部門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書和(或)設備清單變更證明。

    第四章備案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備案登記,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方可辦理退稅。已辦理完畢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單獨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后30日內,應持以下資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須于有關管理機關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第五章退稅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30日內,到其主管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填寫《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表》(見附件3),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二)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三)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請后,須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進行核對,對有關憑證進行審核,并實地調查核實設備的購進情況,對審核無誤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內容不符,主管退稅機關不予辦理退稅,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申請,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稅;屬于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機關應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六章退稅監管

    第十七條主管退稅機關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退稅認定后,應根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有關內容,建立臺賬,將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情況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發展改革委要嚴格按照有關權限和政策規定出具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列明的國產設備范圍,在對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7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8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思考一:為什么外商投資房地產業一邊大面積虧損,一邊大規模資金投入

    福州市城區現有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243戶,1998年企業自報實現房產收入36763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僅305萬元,虧損企業220戶,虧損面達90.5%。而與上述情形形成反差的是,1998年福州市房地產業呈現復蘇回升趨勢。中央取消福利分房政策、個人抵押購房貸款政策等相繼出臺,加上銀行利率連續調低,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福州市1998年房地產交易量的大幅度上升。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由1997年的189戶增至1998年的243戶,投資總額由1997年的6.8億元增至1998年

    的18.5億元,增幅達172%。

    大面積虧損與大規模資金投入的矛盾,暴露出房地產業存在申報不實的普遍現象,對此,我們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收入不實。據福州市房產交易所統計,1998年福州市區商品房交易金額為26.15億元,以外商投資企業占全部房地產企業60%的比例,外資企業房地產交易額可達15.69億元,而實際僅申報3.67億元。主要原因是多數企業認為,經營項目利潤尚未形成,或預計該項目由于未售出部分的影響,可能造成經營虧損,因此,盡可能少申報收入。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以新造房屋折價銷售給拆遷戶的,其所取得的收入不作“銷售”收入,而是作為土地開發費用;二是售樓價格申報偏低。如福州市二環路一帶民用住宅樓市面售價一般為2000~2500元/平方米,但其房地產企業只申報1500元/平方米,計少報收入近300萬元。三是較多企業采用預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開具正式發票,這部分予收款長期掛在賬上,不作收入。

    二、成本虛列。多數房地產企業由于工期長,與建安企業結算未了結,對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未按已售房面積、收入情況匹配列支成本;有的以預計數開具收款收據入賬,往往造成成本虛增。同時存在大量的不合法的憑證或沒有取得憑證。

    三、費用列支不合理。我們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費用列支較高,尤其是交際應酬費,有的年高達數百萬元;有的企業列支了高于國有商業銀行同等利率水平的借款利息或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四、工程決算不及時。在調查中發現大部分開發項目已完工且也交付使用,除部分商場未出售外,住宅有的已全部銷售,該項目利潤理應得到體現,但目前多數項目工程均未辦理決算,無法核實其真實成本,因而也就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盈虧情況。

    思考二: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中存在問題

    一、稅收政策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現狀和特點。福建省現有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性文件是原福建省稅務局于1993年5月制訂的《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閩稅外[1993]32號),該文規定:以同行業利潤率水平核定預征企業所得稅的作法僅限于中外合作房地產項目,其它期房項目一律要求根據企業收入、成本、費用情況計算其年度利潤率,若出現虧損,則不能征稅。由于目前企業申報多為虧損,在稅務機關尚未做到查賬落實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面勢必狹窄,稅款也不多。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8月發出《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53號),該文明確規定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收入,當地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預計應納所得稅額,按季預征,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補、應退稅額。該文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預征實施辦法及預計利潤率的確定方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但我省尚未出臺這一實施辦法和利潤率確定方法。因此全省制定指導性文件,各地、市結合本地實際管征狀況制定合理利潤率報省局備案,這項工作已勢在必行。

    二、企業納稅意識淡薄,稅務機關征管缺乏力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大、周期長、利潤反映不實,欠繳企業所得稅,是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納稅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稅收管征上的不足。目前,稅務機關對外商房地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主要在工程項目完工后匯算及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日常的季度申報基本上根據企業申報數錄入電腦。而匯算期間由于時間緊,戶數多,工作量較大,很少能到企業實地查看項目施工、銷售狀況,大部分以納稅人報送資料,稅務機關案頭邏輯審核為主,等項目結算后查賬征收。這不利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企業開發經營、虧盈狀況等基本狀況,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

    思考三:如何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管征

    由于房地產業具有開發投入大,建設周期長的特點,工程決算一般需跨好幾個年度。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我們認為應結合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實際狀況,制定核定合理的利潤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管征措施,其所得額的計算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現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

    1.根據成本費用與收入相匹配的原則,銷售收入以當期實際收取數確定,銷售成本費用按單位售房面積的成本和費用,乘以實際銷售的房屋面積,計算企業當期所得額。另外,根據房地產業的特點,凡工程完工量90%的,稅務機關可視其為現房。

    2.現房銷售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應及時結轉銷售成本,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應取得合法憑證。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結轉收入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期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辦法計算所得額。

    二、期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

    1.開發經營高層(10層及10層以上)寫字樓、住宅、商住樓并取得期房預收款收入的,由企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自查。凡企業自報銷售利潤高于4%的,按實際申報數繳納企業所得稅,自報銷售利潤低于4%的,一律按4%的銷售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2.開發經營9層及9層以下寫字樓、住宅、商住樓并取得期房預收款收入的,由企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自查。凡企業自報銷售利潤高于6%的,按企業實際申報數繳納企業所得稅,自報銷售利潤低于6%的,一律按6%的銷售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依照稅法規定計算企業實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所得額,對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三、屬下列情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審核后確屬虧損的,可暫緩預征企業所得稅

    1.取得的預收款占項目預計總收入50%以下,并且工程完成工作量在50%以下的,工程項目分期開發的,須以工期為計算單位;

    2.開發經營高層寫字樓滯銷,預計屬于虧損的;

    3.建設周期過長,利息支出龐大,預計屬于虧損的;

    4.因收過橋費等原因導致樓價下跌的;

    第9篇:納稅人申請報告范文

    入確認調整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依據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企業還應該掌握哪些是不征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哪些是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收要視同銷售收入行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是一種稅收優惠。例如,某企業2011年度取得一筆市財政局撥付的科研經費100萬元,用于研究專項課題,2010年度發生專項課題研究費35萬元。該企業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撥付文件中對此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要求,并對該項資金的使用單獨核算。則該企業取得的100萬元財政撥款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規定,調減收入100萬元,同時其對應的專項支出35萬元不得稅前扣除,調增金額35萬元。

    成本費用稅金扣除調整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扣除,即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如管理費用,重點關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的稅前列支標準和范圍的費用。銷售費用中主要注意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對于稅金,企業實際發生的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金,可以在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

    資產損失扣除調整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兩類,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還要注意,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營業外支出調整

    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之內限額扣除。

    各項準備金調整

    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調整。例如,某金融企業2011年提取各項準備金125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100億元,其他準備金25億元,且全部在稅前扣除。2011年度發生涉農貸款關注類金額為500億元,次級類200億元,可疑類60億元,損失類10億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明確,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那么,該企業涉農貸款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為關注類500×2%=10(億元),次級類200×25%=50(億元),可疑類60×50%=30(億元),損失類10×100%=10(億元),合計=10+50+30+10=100(億元)可在稅前扣除,該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億元。

    資產調整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核算差異明顯,企業需要予以關注。其中,還涉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問題。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調整

    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許限額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20%股份的外國企業(三層)分得的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實行間接抵免。對于企業從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該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

    企業重組的調整。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年度中發生上述重組行為的,有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即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稅法要求在重組當期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不需要將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資產轉移時實現,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但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匯算清繳:注意納稅調減項目

    少記營業成本,理應核算沖減當期利潤

    企業財務人員在年終結賬前,應認真核對存貨相關賬目,對于一些少記營業成本的錯賬,有的直接表現為實現的利潤,應及時調減當期利潤。有的涉及多個會計科目,不能直接調減利潤,就需要在各個會計科目之間進行分攤。對于前一種情況,可直接調減當期利潤。但對于后一種情況,就不能直接調減利潤。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材料采購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結轉、生產成本的核算中發生的錯賬,導致當期少記營業成本。由于少計的存貨,會依次轉入原材料、周轉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成本以及當期利潤中,最終導致當期利潤的增加,多繳了當期的所得稅。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此可見,對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標,應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考慮納稅調減因素,應依法作納稅調減處理。

    所得額抵減往年虧損,不同問題不同對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企業以前年度符合彌補虧損的,在年終結賬匯算清繳時應考慮彌補虧損因素。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所得額抵減往年虧損,不同問題應不同對待。第一,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調減境內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二,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但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納稅所得。第三,查補的所得額也允許彌補虧損。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核定征收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產生的虧損不得彌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第五,企業重組彌補虧損另有特殊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059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于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企業合并時,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在企業分立時,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對于特殊性稅務處理。在企業合并時,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在企業分立時,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支付以前年度應交未交、應付未付的項目,應持合法憑證據實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看來,年末應交未交和應付未付的項目不得扣除。但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的項目,當年在支付這些應交未交和應付未付的扣除項目時,應該相應按規定作納稅調減處理。這一點,企業財務人員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此,應建立備查賬簿,逐一核實登記。對于跨年度的,符合條件的未支付項目,在當年實際支付后,應及時按規定作納稅調減處理。

    不符合規定的各項準備金,轉回時不要忘記納稅調減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對于企業許多資產來說,會計上的賬面價值和稅法上的計稅基礎是截然不同的。這主要表現在資產減值過程中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企業資產日后在處置過程中,各種準備金又予以沖回,以前稅法上作納稅調增的部分又恢復為零。因此,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的部分,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應予以調減。

    其他需要納稅調減的項目也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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