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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核算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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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核算辦法

    第1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一、《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出臺的背景

    信托投資公司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后,信托業務開始駛入快車道。隨之,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問題開始浮出水面,并逐漸成為制約信托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了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其中第十四章專門對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規定。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適用于上市金融企業,并未強制其他金融企業采用。目前除上市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信托投資公司仍普遍采用財政部1 993年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舊制度中沒有對信托業務會計核算的規定,而新制度對信托業務會計核算作了規定,卻未強制實行。這種狀態導致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業務核算缺乏統一、規范、強制的會計制度約束,信托業務會計實務處于混亂狀況。為適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的需要,單獨構建出臺《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已勢在必行。

    財政部自2003年開始研究和起草《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經過反復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數易其稿,于2005年1月5日正式,并于之日起施行。

    二、《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特點

    《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主要規范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行為,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項目的會計核算行為,都屬于《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規范內容。與過去信托業務適用的會計政策法規相比,新的《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有許多創新和進步,主要體現在:

    1.明確了會計核算主體。由于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只是用自己的名義代為管理和處分。《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以信托項目作為會計核算主體,體現了不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從而使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的信托制度在財務上才得以真正實施。

    2.重新構架了資產負債的核算框架。(《核算辦法》改變了以往來源和運用的核算架構,重新構架了資產負債的核算框架,清晰地反映信托財產權益的變動情況,充分體現了本辦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強調了會計謹慎性原則的貫徹,更加符合國際慣例。針對信托財產的實際狀況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客觀反映信托財產的真實價值,有利于投資者了解信托財產的實際價值和信托項目的運行情況,評判受托人的管理能力。

    4.明晰了信托當事人的會計核算辦法。《核算辦法》全面地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個不同的會計主體角度,對如何處理信托資產、信托損益等會計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方面的制度空白,充分體現了辦法的全面性。

    三、《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深遠意義

    1.統一信托項目及信托當事人的會計標準,實現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與協調。賬本是對經濟活動的真實記錄,而會計制度的規范是記賬的基礎。沒有會計制度的建立與規范,任何法規都將形同虛設。《核算辦法》明確了信托項目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不同信托項目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體現了不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從而體現了信托制度的真正含義;同時也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與《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協調,解決了信托當事人及信托項目適用的會計規范問題。

    2.規范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為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信息披露的標準化打下了基礎,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四章專門對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規定,但沒有明確統一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各家公司依照自身業務的特點自行設置會計科目,會計報表的名稱及格式也各有差異。《核算辦法》統一和規范了信托業務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體系,使各信托投資公司在會計語言上有了可比的基礎。

    3.有助于對信托當事人和信托項目加強外部監督與管理。在現行實務中,有關信托業務的會計信息披露不統一,會計信息可比性不強,難以滿足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核算辦法》要求編制統一的信托項目財務報告,包括信托項目資產負債表、信托項目利潤及利潤分配表。這不僅有利于及時反映信托項目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高信托項目信息透明度,也為監管部門對信托業務的監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核算辦法》中會計謹慎性原則的貫徹也體現了謹慎監管的要求。

    第2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 住房資金;會計核算;公積金

    一、存在的問題

    1、“四個統一”還需進一步推進。

    隨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所屬分中心都實現了“四個統一”,即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但現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還存在不能清晰地反映公積金中心各分中心所創造和上交的增值收益,缺乏在一個轄區內合理調劑資金余缺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2、增值收益分配辦法值得商榷。

    現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辦法是“將扣除貸款風險準備和上繳財政部門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建設廉租住房補充資金”,這一規定不利于對住房公積金中心及管理部門形成績效激勵。

    3、“增值收益存款”科目的設置及專戶管理無實質作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累計結余的增值收益分別在“貸款風險準備”科目、“專項應付款-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科目、“專項應付款-提取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增值收益分配-未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的貸方體現,分類清晰,再單獨設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對結余增值收益專戶存放,無實質意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方便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放貸等各項業務開展,往往要委托多家銀行多個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擁有十個以上“增值收益存款”專戶的也不在少數,這不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之間數據的集中與及時傳遞,更不便及時掌握資金動向,也不利于理順、協調與銀行的關系,將增值收益進行專戶存儲加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負擔。

    4、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基礎需進一步明確。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身業務應與住房公積金業務分賬核算,自身業務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但未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會計核算基礎。就全國來說,各地區或采用權責發生制或采用收付實現制,在歷年各部門審計檢查中顯示無章可循、存在口徑不一的弊病。

    二、改進建議

    1、進一步落實“四個統一”。

    進一步落實“四個統一”,真正實現各地聯網統一會計核算的需要,清晰反映各分中心所創造及上繳的增值收益,增設“上繳增值收益”、“下級撥入增值收益”兩個科目,并將“上繳增值收益”與“下級撥入增值收益”在“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分別列出。此外,應革新陳舊的管理模式,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轄區內合理調劑資金余缺。辦法可參照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建立存款備付金制度,按照各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備付金金額,定期向市本級上繳存款。年終再對備付金按一定比例計算增值收益,分配給各分中心,以綜合考核其資金使用效益。

    (1) 賬務處理。 當各分中心年末分配增值收益時,借記“增值收益分配”科目,按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金,貸記“貸款風險準備”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上繳增值收益”科目。當各分中心上繳增值收益時,按實際上繳金額,借記“上繳增值收益”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市本級收到上繳增值收益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下級撥入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級年末結轉下級撥入增值收益,借記“下級撥入增值收益”科目,貸記“增值收益”科目。市本級在收到上繳的備付金時,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某分中心上繳備付金”科目;分中心在上繳備付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上繳市中心備付金”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2) 注意事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由市中心統一提取,統一管理。市中心在月末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將“其他應付款——某分中心上繳備付金”科目貸方余額與“其他應收款——上繳市中心備付金”科目借方余額進行抵銷,不再將此筆業務作為負債與債權對外重復反映。

    2、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將其核算對象并入“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中,此舉并不會對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會計核算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3、 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基礎。

    第3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1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1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地儲備機構管理的土地儲備資金。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使用的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范范圍內。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土地儲備資金應當獨立于土地儲備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采用公歷日期。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土地儲備項目應進行成本-核算。

    第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情況和土地儲備項目的成本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1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及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庫存現金

    2 1002銀行存款

    3 1003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4 1004財政應返還額度

    5 1005應收利息

    6 1006預付工程款

    7 1007其他應收款

    8 1101收儲項目

    9 1102待攤支出

    二、負債類

    10 2001短期借款

    11 2002應付利息

    12 2003應付工程款

    13 2004應交稅費

    14 2005其他應付款

    15 2101長期借款

    三、凈資產類

    16 3001土地儲備資金

    四、收入類

    17 4001財政撥款收入

    18 4002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9 5001交付項目支出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01號科目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的庫存現金。

    二、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支付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庫存現金數額。

    第10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的銀行存款。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收支結算。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銀行存款時,借記“收儲項目”、“預付工程款”、“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土地儲備機構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并結出賬面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銀行存款數額。

    1003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土地儲備資金用款計劃收到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不設置本科目。

    二、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收到銀行轉來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發生實際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年度終了,依據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注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如果土地儲備資金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據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相關恢復額度的賬務處理,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上年末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支用的土地儲備資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本科目年末應無余額。

    1004財政應返還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土地儲備資金年終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資金額度。

    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不設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應設置“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直接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的賬務處理。

    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復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后,發生實際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二)財政授權支付年終結余資金的賬務處理。

    年度終了,依據銀行提供的對賬單注銷額度,具體賬務處理參見“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下年初依據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恢復額度,具體賬務處理參見“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土地儲備資金額度。

    第1005號科目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發生的應收利息。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期計算確定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利息。期末,按照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收利息金額不大的,也可于實際收到利息時確認相關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未收的利息。

    第1006號預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給有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施工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工程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土地儲備項目發生預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

    (二)辦理土地儲備項目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收儲項目”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本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的工程款項。

    第1007號科目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應收利息、預付工程款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收回其他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的余額。

    第1101號科目收儲項目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土地儲備項目設置明細賬,并在土地儲備項目下設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交付成本”等明細科目進行二級明細核算。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在征地過程中對被征地農民采用社會保障安置的,所發生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對于所發生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應在本明細科目下單獨設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土地開發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其他直接支出”明細科目,核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可直接歸屬于土地儲備項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待攤支出轉入”明細科目,核算分攤計入土地儲備項目成本的待攤支出。

    (五)“交付成本”明細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項目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各項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對出包工程,土地儲備機構應定期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結算。辦理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本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預付工程款”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

    (三)結轉待攤支出時,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轉入),貸記“待攤支出”科目。

    (四)單個收儲項目完成收儲后交付的,應按照該項目歸集的成本進行結轉,按照本科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合計,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按照本科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貸記本科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該項目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

    單個收儲項目未全部完成收儲、部分先交付的,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交付部分的成本并進行結轉。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單個收儲項目部分交付時,按照計算確定的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貸記本科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交付部分的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待該收儲項目最后未交付部分完成收儲后交付時,按照最后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貸記本科目(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最后交付部分的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累計發生的收儲成本。

    第1102號科目待攤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為多個收儲項目共同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如借款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可行性研究費、勘探設計費、儲備保管費、評估費、臨時用水用電費、臨時設施支出等。

    可直接計入單個收儲項目的支出,在“收儲項目”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攤支出的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三、待攤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發生其他待攤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按合理的方法(如按照各項目概預算占所有項目概預算總額的比例)將發生的待攤支出分攤計入有關項目成本,分攤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轉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的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額,反映為多個土地儲備項目共同發生的尚未分攤的待攤支出。年末,待攤支出應分配完畢,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2001號科目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應按貸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人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短期借款應付的利息,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第2002號科目應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利息。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期計算確定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利息。期末,按照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應付利息金額不大的,也可于實際支付利息時確認相關的利息成本。支付利息時,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應付未付的利息。

    第2003號科目應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付給有與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施工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工程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辦理土地儲備項目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收儲項目”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預付工程款”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應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

    第2004號科目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按稅法等規定計算的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二、本科目按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計算的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交的各種稅費,借記“收儲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多個土地儲備項目的,可通過“待攤支出”科目進行歸集,然后按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二)實際交納各項稅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應交未交的稅費金額。

    第2005號科目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應付利息、應付工程款、應交稅費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暫存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其他各種應付、暫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存款項的余額。

    第2101號科目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應按貸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人的各種長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長期借款應付的利息,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

    第3001號科目土地儲備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差額。

    二、期末,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人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累計差額。

    第4001號科目財政撥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當期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

    二、本科目應設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撥款”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撥款”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土地儲備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儲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后無余額。

    第4002號科目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項目除財政撥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的其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后無余額。

    第5001號科目交付項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支出。

    二、交付項目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項目全部或部分交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儲項目(交付成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后無余額。

    第三章 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及附注。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編報。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附注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根據需要自行編制。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應當至少按照月份和年度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格式(略)

    第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等會計期間終了時土地儲備資金全部資產、負債以及凈資產的構成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期末合計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期末余額加總填列。

    2.“財政應返還額度”項目,反映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應收利息”項目,反映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未收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預付工程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的工程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預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除應收利息、預付工程款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收儲項目”項目,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累計發生的收儲成本。本項目應根據“收儲項目”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待攤支出”項目,反映為多個土地儲備項目共同發生的尚未分攤的待攤支出。本項目根據“待攤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本項目應填“0”。

    8.“短期借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應付利息”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應付未付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0.“應付工程款”項目,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1.“應交稅費”項目,反映土地儲備項目尚未交納的稅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除應付利息、應付工程款、應交稅費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長期借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4.“土地儲備資金”項目,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累計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土地儲備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第十九條 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在月份、年度等會計期間內的收入和費用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中“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土地儲備資金收入”項目,反映當期土地儲備資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加總計算填列。

    2.“財政撥款收入”項目,反映當期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撥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撥款”項目分別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所屬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3.“其他收入”項目,反映當期除財政撥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4.“交付項目支出”項目,反映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二十條 項目支出明細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收儲項目以前年度的累計支出和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本年尚未交付的收儲項目和本年度收儲完畢并交付的項目。不含以前年度已交付的項目。

    (二)本表中“以前年度累計支出”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之前累計發生的支出。一各具體欄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計”(1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類支出小計,根據第2欄至第5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2.“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2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余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2欄和第7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3.一“土地開發支出”(3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土地開發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土地開發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余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3欄和第8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4.“其他直接支出”(4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其他直接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其他直接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余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4欄和第9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5.“待攤支出轉入”(5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分攤的待攤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待攤支出轉入”明細科目的上年末余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5欄和第10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三)本表中“本年累計支出”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各具體欄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計”(6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各類支出小計,根據第7欄至第10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2.第7欄至第10欄,分別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和累計分攤的待攤支出,分別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4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一、關于“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和“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披露問題

    《辦法》規定:前者將根據有關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額減“工程結算”科目余額的差額填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下的“其中:已完工尚未結算款”項目;而后者將根據有關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結算”科目余額減“工程施工”科目余額的差額填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賬款”項目下的“其中: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項目。

    《辦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額就是“主營業務收入”的發生額,即施工企業自己確定的收入數額,而“工程結算”的科目余額就是業主批復的工程結算款,即原施工企業制度中確認收入的數額。結合新舊會計制度可以歸納為: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數大于與業主結算數時,其差額作為“存貨”,而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數小于與業主結算數時其差額則作為“預收賬款”。筆者認為,這樣規定欠妥,理由是:

    1.上述情況確認的存貨不符合存貨的定義。《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指出,存貨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的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是為了出售但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是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而且,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一是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不難看出,施工企業確認的收入數大于與業主結算數的差額不符合存貨的定義,而且,“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兩者的差額也不能稱為成本。此外,從其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名稱中,也可以看出其不妥之處:“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屬于“款”而不屬于“貨”。所以筆者認為將其列示在“應收賬款”項目下更符合經濟業務的實質。

    2.上述情況確認的“預收賬款”不符合預收賬款的確認規則。按照預收賬款的定義,預收賬款是買賣雙方協議確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所以,預收賬款應該是實際收取的價款與已確認收入的差額,而“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是與業主結算款和已確認收入的差額,在施工企業會計核算中,實際收取價款與業主結算價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宜等同。在建筑市場上,一般不會發生施工企業確認的收入比業主結算價款少的情況,即使業主預撥工程款也不是通過這種形式。因為業主結算是根據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來進行的,施工企業確認的收入也是根據完成的工程量來計算的。那么,如果發生業主結算價款比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數額大的情況,會計上應該如何核算呢,筆者建議可將其作為“遞延收益”核算,這樣更清晰明了。

    3.將兩種情況結合起來可以發現,同是兩者之差,只是孰大孰小,卻使用了“存貨”和“預收賬款”兩個不對應的科目。一般來講,存貨對應的是成本類科目,而預收賬款對應的是應收賬款科目。筆者將其定為“應收賬款”和“遞延收益”,可以成為一組對應的科目。

    二、關于收入的確認問題

    《辦法》規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情況處理: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當期確認為工程合同費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夠收回的,不能夠收回的金額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工程合同費用,不確認收入。

    目前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固定造價合同,工程項目清單列明的部分一般都可以認為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只是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索賠的部分才不能可靠地估計,《辦法》以區分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兩種情況作了處理。但是,筆者認為,在實務操作中可能面臨以下障礙:

    1.完工百分比和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很可能成為施工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完工百分比即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占總工程量的比例,從道理上講,這樣確認的收入應該是公允合理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不盡合理。因為不同的人員對完工百分比可能做出不同的職業判斷。再者按照建筑市場慣例,即使已完工工程也需要業主或監理部門的檢驗認可,其中經常涉及工程量的調增或調減。因此,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合同成本能否收回更具有很強的隨意性,一項施工合同的成本到底能否收回,施工企業可以對其中任何一種判斷做出充分的解釋。因此,筆者認為這樣規定很可能成為施工企業“盈余管理”的有效工具。

    2.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和合同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同時存在于一個施工合同中,兩者發生的合同成本很難準確辨別。對于某項施工合同,由于其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不斷的,導致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合同成本在賬目中是很難辨別的,因此增加了會計人員的業務處理難度。

    3.如果施工企業確認的工程合同收入超過與業主的結算價款,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同時增加“存貨”和“未分配利潤”期末數,這樣不符合謹慎性原則。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與業主的結算價款實際上就是業主對施工企業已完工程的驗工計價。沒有業主確認,施工企業自行計算的工程合同收入有時不會得到業主的認可,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

    基于上述幾點考慮,施工企業在確認收入時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如果合同結果能夠可靠地計量,可以采用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和對應的單價計算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計量,在報告期應先行結轉成本,在業主給予結算時按會計差錯調整各期損益。

    第5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一、存在的問題

    (一)在賬戶設置方面

    “工程施工”賬戶核算的內容與其成本賬戶的性質不相符。該賬戶相當于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賬戶,歸集的內容應當是施工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但《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規定,“工程施工”賬戶在按“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收入與成本結轉時,要記入當期實現的“毛利”,這有悖于存貨按成本計價的原則,無疑虛增了存貨價值,不符合謹慎性要求;同時,用“工程結算”賬戶來作為“工程施工”的備抵賬戶,也增加了賬戶的復雜性。

    (二)在賬務結轉程序方面

    將工程開票結算與收入、費用確認分開進行,兩條線處理,雖然能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但削弱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不符合企業會計在處理這類業務時的常規。按照《辦法》規定,跨年度工程只有到年末時才根據“完工百分比”將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直接對轉,而施工企業與業主間實際進行的工程款結算卻與此無關,只通過“工程結算”反映。這一方面割裂了收入的信息流與資金流之間的關聯,另一方面使得施工企業在營業稅的計提和繳納方面產生了問題。按照規定,營業稅等稅金應當在施工企業按合同確認收入時予以計提并繳納,一旦確認收入,施工企業就應當向業主開出發票。《辦法》的規定等于縱容了目前普遍存在的結算不規范的行為,即工程完工前,無論業主是預付還是結算工程款,往往都是以收據代替發票,避交營業稅。

    (三)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成本方面

    《辦法》的相關規定會給企業的“利潤操縱”創造機會。《辦法》規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情況處理。合同成本能收回的,根據能收回的成本確認為收入,發生的成本確認為費用;若合同成本預計不能收回,成本在發生時即作費用,而不確認收入。這個規定的謹慎性很強,也合情合理,但筆者感到其理論色彩濃重,實際上難以把握。既然企業與業主通過招投標簽訂了工程合同,合同的結果肯定能夠計量,誰也不會將相關的經濟利益看作不能收回;但既然《辦法》規定了以上可以少計收入的情形,那企業何不多找些理由,將合同的結果設計成不能夠可靠地估計呢?要知道對合同結果的判斷,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時期都會有不同的結論,致使在收入費用的確認上產生較大的隨意性,企業濫用謹慎原則來“操縱利潤”成為可能。

    (四)在計算工程完工進度的方法方面

    《辦法》所推崇的主要是動態計算累計完工工程成本占預計總成本比重的方法,按照這個方法的計算細則,筆者認為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會面臨三個方面的業務難題。1.難以確定“資產負債表日”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已發生的成本賬面上有累計,其確定不成問題,但未發生的成本,一般會計人員若不十分精通工程技術和工程概預算技術的話,就很難確定了,最后只能是個估計數。2.難以確定“已領未用材料”的價值。按理說,這部分價值要在計算完工進度時從累計實際發生的“工程施工”中減去,這確實是一個費力費時卻價值不大的事情。3.難以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進行判斷是進度款還是非進度款,因為此類分項往往兩種性質兼而有之,準確判斷十分困難。

    (五)在成本項目設置方面

    其名稱和內容與工程造價書所確定的工程預算成本項目不盡一致,不利于在內部成本管理時將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進行對比分析。《辦法》規定,工程成本項目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而工程造價的預算費用項目劃分各地區也不盡一致。如:江蘇省目前根據國家建設部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制的《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表》規定,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而其中的管理費不僅包括現場管理費還包括企業管理費。它和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以及規費等共同構成了相當于會計成本項目中的“其它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而且相互交叉摻合,若要進行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的對比分析,還需要做復雜的費用歸類調整。

    二、相關建議

    (一)還“工程施工”的成本性質賬戶面目

    只登記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結轉完工工程成本時應當轉出;期末借方余額只表示尚未辦理結算的工程成本,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存貨”,可以對其計提“預計合同損失準備”;實現的工程毛利還是要放在“本年利潤”中通過損益賬戶的結算產生。當然,目前的賬務結轉方式也要改變。

    (二)只要施工企業與業主簽訂了雙方間的工程承發包合同,企業都應當于合同規定的結算日(而不僅限于年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的收入與費用

    在合同結算日,開票結算與收入、費用的確認同時進行:將“工程結算”賬戶改名為“工程結算預收入”,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時,借記“工程結算預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完工工程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工程施工”;開票結算隨之進行,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預收入”;并同時結轉應繳營業稅等稅金,以保證收入確認與繳稅同步進行。這樣,“應收賬款”就反映為已開票結算但尚未收到的工程款,“工程結算預收入”則反映已確認為收入但尚未開票或已開票但尚未確認為收入的工程款,期末“資產負債表”中以“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反映“工程結算預收入”的借方或貸方余額。如此,既加強了結算資金的管理,又保證了配比原則的執行,整個賬務過程符合企業會計的基本規范。

    (三)計算每個結算日的完工百分比時,應本著方便、快捷的原則,宜粗不宜細

    可以直接以“工程施工”賬戶的本期(合同結算期)發生額占工程合同預算成本(而不是預計成本)的比重作為完工率,以減少對前期累計以及對后期預計成本的工作難度。“工程施工”中已領未用的材料以及預付給分包單位的非工程進度款沒有必要精確扣除。

    第6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出版社成本核算

    我國社會的市場經濟不斷的深化和發展,出版業也逐步向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在此我們必須提高出版業的競爭力,嚴格控制出版成本,從外部到內部嚴格監控,大力運用成本核算來提高出版社的良好競爭環境。因此,強化出版社的財務成本管理已經成為所有出版業正在激烈的競爭中尋求發展與生存的重要環節。

    一、出版成本與出版成本核算的概念

    (一)成本的概念

    成本是一個較廣的概念。成本是商品經濟的價值范疇,是商品價值的組成部分。人們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達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須耗費一定的資源(人力、物力和財力),其所費資源的貨幣表現及其對象化稱之為成本。 并且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成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處于不斷地變化發展之中。泛指為獲得所付出的,是因創造未來收益而發生的。

    (二)出版成本的概念

    出版成本是指為取得可為出版單位帶來當期或未來利益的某種產品而付出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對于出版社來說,收益產生收入,收入產生過程中,成本相應耗盡。具體來說出版社的圖書成本是指為生產出版物、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三)出版業的兩大成本

    出版的主營業務成本主要分成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我們可以一次就分清使用的費用,即誰使用,使用在什么地方,使用多少,它可以直接計入產品的成本。例如,工作人員的審稿費、校對費、稿酬、編輯費、紙張原材料及墨汁等輔助材料的費用、工人的排版費以及出版社的印刷費等,這些均可以一次性直接分清,計入攤銷的成本中。而間接費用是指不能夠一次性分清楚的費用,明確不了使用者或使用范圍,必須進行以分配率進行分配后,攤銷在各個使用部門的費用。例如一些辦公費用、電費、水費、資料費等等出版業中叫編錄經費。編錄經費應該采用組合的分攤方法,可按總定價、總印張、銷售收入等,用組合的比例來分攤,使每一品種負擔的成本更趨準確性、合理性。

    (四)成本核算的概念

    成本核算,對生產經營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產品成本的形成所進行的核算。進行成本核算,首先審核生產經營管理費用,看其已否發生,是否應當發生,已發生的是否應當計入產品成本,實現對生產經營管理費用和產品成本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其次對已發生的費用按照用途進行分配和歸集,計算各種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為成本管理提供真實的成本資料。

    二、出版社成本核算與圖書定價的問題

    (一)出版發行工作中的核心問題

    出版社成本的核算方法與定價問題是圖書出版發行工作中的核心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所出臺的一系列經濟改革措施均不斷提升著各行各業的改革效率。在過去,出版行業的成本核算與定價方法均采用完全成本法。圖書在發行時按照價格統一的定價或實行毛利率的定價方法來進行核算。隨著我國的會計制度的改革,出版業的成本核算開始采用制造成本法來進行核算,于是對于圖書的定價發行也開始采取有限的市場定價原則。

    (二)出版發行工作中的特殊問題

    并非所有的出版社都遵循有限的市場定價原則來制定圖書發行的價格,由于有些出版社所出版的書籍類具有特殊性,例如,學術價值、科技含量、歷史價值與現實價值都很高的書籍,就不能用市場定價來進行圖書的價格導向。因為這一類的圖書在發行與出版時均會有較高于普通書刊、書籍、雜志等的成本。那么在進行成本核算時這樣的圖書由于造價的成本高,所以定價就隨之提升了。

    三、對出版社成本核算進行有效的控制

    (一)通過對出版社成本核算,計算其實際成本

    1.對圖書紙張材料的成本控制與核算

    材料成本是出版企業出版物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材料成本需占出版物總成本的30%以上。因此,降低材料成本是降低出版物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突破點。

    這樣就要求我們嚴格計算其材料成本,大量的圖書紙張的進貨成本也為材料成本的關鍵部分。只有增強紙張的利用率,加大產出,對所有進貨進行統一的、有秩序的管理,做好出入材料的紀錄。這樣才能有效的控制材料額度使用率從而減小浪費,縮小材料成本的支出。

    2.對圖書印制批量的控制以降低成本

    在需要印刷是首先進行嚴格的選材,然后進行最終的確定,以確保在因書中不會出現大量的浪費事情的發生,應主要考慮兩個成本因素,即印制準備成本和出版物儲存成本。

    所謂的印刷成本是指在印刷之前的成本費用,例如墨、人工、紙張的準備等,這些均會記錄在我們圖書的成本中。而出版物成本則是由于大量的出版物以裝訂成冊和裝箱后,由于不能及時出貨發往各地,那么就需要出版社提供存放這些出版物的地方,那么就會產生場地的租賃費用,人員的看管費用,這些也都計入在產品成本中。

    只有嚴格的規劃好印刷以及出貨情況就會較少、降低出版社的成本,那么在核算上就不會存在著核算不準確的情況了。

    (二)通過對出版社成本核算,編制財務報告提供依據

    通過真實準確的成本核算,將其全部成本如一、如實的記錄、進行核算,那么在編制財務報告時就不會存在不確定性及錯誤。

    只有通過真是的核算其成本,才會讓出版社管理層一目了然的知道出版社的支出與收入、成本的確切數。為他們今后的正常管理中提供可以考的數據,進行產銷的調整,從而也是為確立良好的出版社管理提供基礎。

    (三)通過對出版社成本核算,控制經營過程,加速資金周轉

    在仔細的計算出版社成本后,會對加強企業的運營產生良好的導向作用,有利于資金的回籠,為不斷循環利用的資金成本提供環境。

    四、對出版社成本核算的新要求

    (一)為反映出版社良好的成本核算須將管理服務納入成本核算

    出版社所出版的書籍作為一種產品必然存在其成本,所以我們在出版書籍時所產生的全部直接或間接的支出,都應計入圖書的生產成本。大多數出版社的成本核算都是以此為主要內容的。然而在營銷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部分的服務性費用,例如調研市場,回訪客戶等工作人員的費用也將記錄在書籍的成本中。因此,出于全面反映圖書成本為經營管理服務的需要,必須把這部分成本納入出版社的成本核算的范疇中。

    (二)出版社研發成本與生產成本并重

    由于出版社的營銷成本比重不斷上升,那么在新書籍的研發成本中,應適時的加大成本投入,加強成本核算。使出版社的運營在市場競爭中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新型的研發與營銷的形勢是多種多樣的,而且營銷與研發也是密不可分的一體,自由不斷的加強營銷力度與研發成本,那么出版社的收益也會日益增大,而且此收益遠遠會大于生產的經營成本、費用。

    (三)借助現代化資訊進行成本核算

    在出版社經營模式不斷擴大的條件下,對成本核算管理也需要不斷的加強,對單品種書籍的成本核算要更加準確、客觀、具體,以此不斷的提高經濟效益。合理的降低成本要從整個出版社管理與經營中找到有效的方法,進行監控與管理,使每種類的書籍得到最有序的成本核算,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公共費用的均攤,較少出版書籍的成本。利用網絡統一管理書籍的出版、裝訂等程序,嚴格控制成本輸出,以做到最小化額度成本運用,達到最大化生產、盈利的效果。

    五、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出版行業的供、產、運、銷、收過程中,由于圖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成本核算的內容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它服務于出版社經營管理的需要與發展。這就需要我們極大的提高管理力度,完善成本核算制度與方法,加強成本核算人員的知識涵蓋量,不斷的調整出版社的出品種類,質量,降低成本讓其在競爭市場中的位置穩固。

    參考文獻:

    [1]朱美華.戰略成本管理,新的成本管理[J].新聞出版業會計核算辦法.2007;9

    [2]梁希關.樹立新的管理觀念 提升企業管理水平[J].農電管理.2004;3

    第7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與發展,有關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也出現了巨大改革。我國于2008年正式頒布實施的《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便對當前我國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范和說明。這也促進了我國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業務的發展進步,改變了之前土地儲備金核算方法眾說紛紜,難以進行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存在的口徑不一的問題。但是,如何有效落實《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從實務方面對于土地儲備金會計核算方方面面內容進行規范成為土地儲備機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同時,我們也需要在熟悉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同時,了解現存制度中存在的缺失與問題,為我國未來土地儲備資金方面的會計核算改革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當前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會計核算時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會計核算時信息統一性較低

    隨著2008年正式頒布實施的《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方法》的運用,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在進行土地儲備金管理方面的決心,也可以發現我國為了規范土地儲備金管理下的巨大力氣。但是,由于當前我國對于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仍然存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混用的情況,因此必然使得我國土地儲備機構在進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時信息統一性較低的問題存在。而信息統一性較低主要是通過各種會計核算科目反映出來。首先,財政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收入支出核算口徑不一致的現象存在,給統一口徑進行土地儲備金管理帶來了難度。財政部門對于土地儲備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管理,而在《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對于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出讓收入該如何納入管理進行了回避。這必然導致不同口徑的計算過程中帶來巨大的會計差異。割裂性的會計核算方式也使得財政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有關土地出讓收入的計量存在巨大差異,難以在同一參考體系中進行比較和核算,為國家整體宏觀調控帶來了一定難度與風險。也沒有辦法滿足國家對土地進行監控管理的基本需求。例如,某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出讓金收入處理時該地財政部門采取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處理時遵循的會計假設不同,造成信息最終存在較大差異,難以進行信息共享,也給該地財政部門了解一手信息帶來一定難度。

    (二)當前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難以對土地儲備的所有活動進行反映

    國家出臺《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目的是對我國土地儲備項目進行有效監控和管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把握我國土地儲備狀況。但是,當前由于《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存在的問題,導致土地儲備資金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難以對土地儲備的所有活動進行綜合反映。首先,根據這一會計核算辦法中的規定,在進行土地出讓金收入的會計核算時,土地儲備機構既不需要對土地出讓收入進行會計核算,也不需要對由此產生的應收土地出讓款進行會計核算,而只是通過最后將土地出讓金上交國庫時通過財政預算的會計核算進行反映。也就是說,土地儲備機構在進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時并沒有辦法全面有效反映土地儲備的供求階段,而只是簡單反映土地儲備在進行土地采購和開發及最終交付使用的會計核算。這使得雖然《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進行了規范和要求,但是卻對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帶來了一定約束,使得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信息難以全面鋪開使用,缺乏可用度。

    (三)當前我國土地儲備機構對于《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進行全面有效執行存在客觀難度

    當前雖然我國出臺了《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但是由于我國本身在進行土地儲備時存在一些客觀難題,造成我國土地儲備機構難以全面有效執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這給我國全面把控土地儲備資金帶來了一些困擾。首先,我國部分土地儲備機構對于土地儲備資金收入的利息難以有效分攤。這主要是于會計核算辦法中對于利息收入的分攤規定不夠全面造成的,造成不同的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出讓金收入的利息分攤手段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對于土地儲備機構而言,其自身的收入主要來源于財政部門撥款和其自身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因此雖然《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體現了我國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的基本會計信息要求,但是卻沒有辦法與土地儲備機構進行信息共享,必然給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也使得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會計核算時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最終造成難以全面有效執行《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局面。

    三、當前改善我國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現狀的舉措

    (一)完善我國《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辦法》,擴寬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范圍

    當前,我國《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辦法》雖然已經對于土地儲備機構的會計核算項目進行了一定限制和規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而這些不足和問題的存在導致我國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范圍較小,難以全面進行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因此需要完善我國《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辦法》,逐步擴寬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的范圍。這就需要將當期未納入核算范圍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納入會計核算中,這樣就可以防止因為將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納入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中,造成土地儲備過程中采購土地、開發土地和最終銷售交付土地出現分離,難以完整反映每一土地儲備項目的基本會計信息狀況發展。這樣也便于我國財政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進行財務會計信息的有效共享和交換,統一會計核算口徑必然會促使土地儲備資金的信息可靠性上升,使得財政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有關土地出讓收入的計量過程中原先存在的差異得以消除,降低了之前國家通過土地儲備進行宏觀調控帶來的風險和難度,也使得國家政府部門可以更好地對于土地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控制。

    (二)通過明確土地儲備機構對于利息扣除及稅費扣除的方法,改善會計信息質量

    當前,由于我國頒布實施的《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辦法》中只對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資金收入利息分攤進行了簡單介紹,而未進行詳細說明,造成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利息處理時仍然存在巨大差異,而稅費扣除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因此,想要全面提高土地儲備機構的會計核算信息質量,一定需要明確土地儲備機構對于利息扣除和稅費扣除的方法,最終達到改善會計信息質量的目的。首先,對于土地儲備機構發生的為了收購儲備土地的貸款利息支出應通過分攤方式計入儲備土地的成本項目中,不可直接在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當期費用扣除。同時,對于利息支出的分攤時點也需要進行有關明確,其分攤時點應為土地購入直至土地開采結束交付供出。其次,對于某一土地儲備機構存在多個通過外部貸款融資方式取得的土地儲備項目后分多次將土地交付的情況,應先將已經交付的土地應承擔的利息和后交付的土地應承擔的利息進行相應比例的配比分攤,減少相同地段相同面積土地因交付時間短期不同而造成的巨大成本差異。除此之外,還需要對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扣除的稅費進行明確規定,既可以減小機構的納稅風險,也可以使得機構進行會計項目扣除時有規則可循。

    (三)提高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部門的核算能力,有效執行《核算辦法》

    雖然《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仍然存在著諸多可以改進的地方,但是目前為止這一會計核算辦法仍然指引著我國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會計信息核算管理。因此,有必要提高土地儲備機構會計核算部門的會計核算能力,有效執行當前的《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首先,土地儲備機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內部會計核算機制,嚴格執行《核算辦法》,其次對于土地儲備機構出現的難以判斷如何處理的會計核算項目可以通過請示上級主管部門的方式探討處理方法。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來對土地儲備機構存在問題進行了解,降低土地儲備機構風險。

    四、結語

    第8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建設落后

    每一項會計核算都要有制度為前提,嚴格上來講,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制度化的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我國當前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還是以財政部門在1999年184號文公布的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這些制度和規定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的不健全,會導致我們在進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時,沒有依據,或者是核算的口徑不統一,導致了住房公積金內部會計核算的混亂。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已經不適應目前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要求,國家應根據當前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具體法律制度,及時修補在實踐中的漏洞,制定出切實可行,符合住房公積金發展需要的會計核算方針政策。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設置不合理

    沒有統一的制度安排和要求,不同的會計人員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隨意的創設會計核算科目,不同的會計核算科目核算同一個項目,導致了同性質的會計科目的重復,給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結賬帶來了麻煩。例如在對抵償的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時,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設置“固定資產”會計科目進行處理,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甚至是不進行賬務處理,使得這部分資產成為帳外資產。核算的混亂,很難使會計核算發揮其應有的核算和監督職能。再例如,對于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規定的對于“委托貸款”以及“逾期貸款”兩個科目的具體規定中,對于等額本息方式還款的,大多數都是停留在5年到30年之間,如果按照這個規定,只有等貸款合同到期未歸還的那部分貸款才能夠轉入逾期貸款中,進行逾期貸款的管理,這樣的規定勢必會演示住房公積金日常資金管理的問題,很容易出現住房公積金收支管理上的漏洞。在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建設時要認真研究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問題,認真做好制度建設研究,避免這些現存的問題,才能夠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增加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精確性。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存在空白區

    筆者從事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多年,在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實際操作中,我認為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對于一些業務并沒有明確規定,不便于日常的會計核算。比如說對于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的規定不夠明確。財政部頒發了《關于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進行核定。這樣籠統的規定使得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不夠明確,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范圍、項目沒有進一步規定。比如說對于應收利息的規定,應收利息的會計核算是在公積金運作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利息,主要是個人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如果計提個人委托貸款應收利息,在期末無法收回的,如果數額比較大,就會虛增收益,不符合會計準則中的謹慎性的原則。如果出現逾期的情況,何時進行停止計提委托貸款業務的應收利息。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沒有具體細化的規定,導致了對于應收利息的會計核算隨意性比較大,各個地方的核算辦法不統一。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質量

    (一)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建設

    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按照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和核算要求,修訂和完善我國現存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辦法,并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合并相同性質的會計科目,杜絕統一住房公積金收支項目在兩個科目中核算的現象,達到優化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目的。目前,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蓬勃快速發展,以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增多,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只有不斷的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建設,才能夠適應我國經濟新形勢。比如說我國可以統一實行權責發生制。實踐證明住房公積金會計執行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是切實可行的,因為它不僅可以彌補住房公積金會計的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不足,滿足政府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住房公積金管理經辦機構增進績效。完善住房公積金立法,創建依法理財環境。要按照依法理財、規范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預算、財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實行會計集中統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據。針對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建議將住房公積金核算引入政策性銀行管理理念,并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統一會計核算制度。其次,在全國各地定時開展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反饋各地在財務核算中發現的問題,規范統一財會核算軟件以減少各地花費在財務和業務軟件上的開發費用和升級費用,實行全國全省網絡一體化。組建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與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監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系統。

    (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的設置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有很多不盡完善的地方。比如說對于發放的貸款項目,在清收資金時,對方可能以土地或者房產甚至是動產等實物資產進行抵償債務,由于受到各種實物資產的變現能力不一樣,有些實物資產可能是幾年內都沒有辦法變現。對于這部分收回的抵償債務的資產住房公積金會計應該怎樣進行核算?財政部門在1999年184號文公布的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都沒有涉及,也沒有明文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這部分資產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建議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中,增加“抵債資產”這一會計科目,按照資產的類別設置二級會計明細科目,再按照資產的債務人設置三級會計明細科目。在進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建設時,要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根據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現狀,有根據有依據的進行,不然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制度建設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比如說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可以增設“待處理財產損益”這一過渡性的會計科目,專門用于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清查時的資產盤盈和資產盤虧等情況,真實的反應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狀況。在“業務支出”科目下,增加一個明細科目“其他業務支出”,用來核算除“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支出”“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三項支出以外的企業業務支出。增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和“公積金管理發展金”會計科目,核算影響損益的前期重大差錯等。

    (三)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范圍

    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范圍,彌補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空白區,提高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水平。比如說對于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該以委托的銀行實際入住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時間為記賬時間。當實際收到本金、利息后,在貸款人的個人賬戶中記錄本金的減少,利息的增加的會計核算處理,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做備查登記,作為催收逾期貸款的賬簿資料。建議對于年度結算的利息改為每個月結一次利息,以每月份的最后一日為當月的結息日,按照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為基準。比如說筆者建議取消《關于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進行核定。以統一年末貸款的余額為基數的提取辦法,體現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與貸款余額相掛鉤。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額=年度末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年度提取比例。每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有上級政府部門統一規定。每個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按照提取的比例進行累加,當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達到一定的充足率時,按照“備抵法”(即可以按照差額進行補提取),使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始終保持在固定比例上。開始年度可以按照一個比較低的比例進行提取,并進行累加,是為了避免當年提取的太多,影響了當年的收益太多,保證管理經費和廉租房等補充資金足夠運轉。經過歷年的提取能夠達到固定的比例即可,這樣既能夠彌補住房公積金會計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空白,又能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會計核算,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小結

    第9篇:會計核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交通運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現狀

    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補助、上級補助以及事業收入等。近年來,國家一方面加強了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對事業單位車輛的稅費進行了改革,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的財政收入形成了以國家的財政補貼為主的基本格局。但是國家的財政補貼畢竟是有限的,時效性也相對比較低,這些困難給交通部門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因交通運輸事業單位點多、面廣、線長,再加上物價與日俱增,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的經費面臨嚴重不足的局面。面對這種的困境,交通運輸事業單位一方面必須加強預算管理,控制經費的開支;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交通費征收管理的各項政策,立足于自身行業的發展,多思多做,按照應征不漏,解繳及時的要求,切實做好各項交通運輸費征收管理工作。加強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有利于突破思路,完善交通部門各項收支,幫助交通運輸事業單位走出困境,提高工作效率。

    二、制定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規程與辦法的對策分析

    1.統一交通運輸行業會計核算規程與辦法的必要性

    交通運輸行業是一個很特殊的部門,該部門在資金的構成與分布、資金周轉渠道、收入來源、成本構成、成本計算規程與辦法、內外計算規程與關系等各方面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性。交通運輸事業的特殊性決定了該行業會計核算的規程與辦法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制度與準則卻沒有體現出會計核算的特殊性。

    2.統一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規程的內容

    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統一會計核算規程的內容主要包括確認收入,確認費用以及計算成本這幾個方面。然而,各個不同類型的單位的收入及成本確認各不相同,為此,需要對不同的會計核算規程進行統一規定,以適應不同的業務核算。

    3.統一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的幾點建議

    為適應交通運輸事業單位工作的特殊性,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來解決交通運輸行業會計核算規程遇到的問題:第一,對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過程特點的同一性體現出來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業會計理論的研究進行突破。可以與相關會計理論研究單位合作如大學、會計事務所等,在交通部門進行定期培訓,成立課題研究小組或興趣小組,加強對會計理論的學習與應用。

    第二,對于交通運輸行業會計核算范圍的確定問題,我們可以結合歷史因素,繼續深入改革開放的思想,實行大交通的思路,做細行業規則。不僅將常見的會計核算工作規范化,更是將一些會計核算的特殊情況編制在內,制定包含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在內的會計核算規程。

    三、加強交通運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思路

    1.健全完善財務制度,使財務管理有章可循

    單位應結合新準則出臺一整套相對完整的《財務管理辦法》,不但包括大的原則和規定,而且應包括具體的財務運作辦法,應該細致到每一筆經濟業務具體的財務處理,包括取得、填制憑證,會計科目的具體使用等作出非常詳細的規定,這樣,就可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及可比性,同時,可使事業單位的整個財務管理每個環節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同時要建立財產清查、業績考評制度。

    2.搞好財務基礎工作,規范好日常財務行為

    財務基礎工作一直以來是每個單位所要求抓好的,應該是常抓不懈的一項工作,而且應該強調全員參與,如果只是幾名財務人員重視基礎工作,那是很難搞好工作的,要將單位的財務基礎工作以財務指導書的形式下發,具體規定到每一個細節每一個環節,規范好了日常的財務行為,形成良好的按實施細則辦事的氛圍,財務管理就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提高交通運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動

    通過實行改革措施,使交通部門財務管理工作做到“四改變”,進而提高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主動性。

    第一,變會計一人當家為職工主動當家。告別會計一人當家做事的格局,實行會計人員指導職工參加財務管理、核算,告知員工本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和預算,并對單位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共同發現、解決單位財務管理問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變事后算賬為事前事后相結合核算方式,提高財務預測能力。一改以往先花錢后算賬的局面,經費使用嚴格按照預算、分析、控制、決策和核算的流水線式過程進行核算,有利于控制每個環節,及時解決問題,促進單位發展。

    第三,改變會計職能,避免會計單純進行會計核算工作,要將會計的核算工作轉移到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上,按照上級下達的經濟指標進行增收節支的細算,提高事業單位的職能和經濟效益。

    四、結束語

    交通運輸事業因其特殊性,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與改革。制定統一的會計核算規程與辦法,統一實行現代化的財務管理,強化監督,科學預算,嚴格執行規范化程序,提高會計專業人員理論素養和實務技能,將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進行結合,有利于推進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發展。

    實踐證明,只有以提高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為目的,才能真正不斷完善交通運輸事業單位的統一會計核算與統一財務管理工作,交通部門的各項工作才能真正因此獲得實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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