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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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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論文

    第1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我國已經通過憲法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所面臨的一項非常重要、非常艱巨的任務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樣完成這一任務,我們首先面臨的是立法模式選擇:是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還是分別制定單行法?如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調整范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內部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濟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關實體原則和規則?此外,如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質如何確定,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為準),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單行法律可作為“特別法”而在效力上優于本法),是欲使之成為一部“綱要式”或“通則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體法律實施),還是欲使之成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規則式”法律?

    對于上述問題,我們已經爭論了好幾年,現在是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了。否則,我們將耽誤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看法:統一立法還是分別立法。筆者一直主張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筆者認為,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優于分別制定單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統一,以避免分別立法可能導致的法律間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沖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公正:相同情況不同對待,或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統化,以避免分別制定單行法必然導致的法制在一定時期內的殘缺、漏洞(在某些領域、某些事項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關領域、相關事項上卻無法可循),以及由這種法制殘缺、法制漏洞引起的執法主體的濫用權力和腐敗;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節約,以避免單獨分別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復立法,因為大量行政行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說是應該相同的,如告知、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回避、授權、委托等)導致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浪費;其四,有利于國人,特別是公職人員程序法意識的提高。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僅可為政府,為所有行政主體實施公法行為提供統一的、規范化的、標準的“操作規則”,以防止濫權和腐敗,同時也將為全體國人提供一部系統的行政法治教材,全體國人可從中受到較系統、較深入的現代行政法治教育,顯然,這種教育功能是個別的單行法難以企及的。

    當然,行政程序的統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關行政事項的單獨專門立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規定各種不同行政行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對于特定行政行為的特別程序,還需要通過專門的單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一體的行政管理法規定。

    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實體規則。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大多數人對于我國應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典已基本達成共識,并已開始擬制法典試擬稿。但對于該法調整的范圍和應包括的內容卻仍存在著較大,甚至是很大的爭議,其中之一即是統一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定行政行為的有關實體規則。筆者屬主張應規定實體規則之列。之所以如此主張,理由有三:其一,行政法由于調整范圍廣泛,各類行政法律關系差別很大,故在實體規范上很難制定或編篡成統一法典。但是行政法的有關基本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有關一般規則,如行政行為的效力、成立、生效、合法的條件、撤銷、無效、廢止的條件和法律后果等,均普遍適用于各領域的各類行政行為。為使這些原則、規則在所有行政領域和所有行政行為中得到遵循,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其二,行政法的上述實體基本原則與程序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回避原則、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原則、不單方接觸原則、職能分離原則等,是緊密聯系的,行政行為的一般實體規則,如效力、生效、失效的條件、法律后果等,與行政行為的開始、進行、終止等程序規則是緊密聯系的,將此二者規定在一起顯然有利于對行政行為的統一規范。如將二者分割,將那些具有實體性的基本原則、規則分散規定于各種不同的單行法中,其對行政行為規范的效果肯定要差很多;其三,現代行政程序立法,在程序法典中規定有關實體規則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如德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韓國、我國的臺灣、澳門地區,均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規定了相關的實體問題。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調整內部行政行為。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關系,即外部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故行政程序法只調整、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而不調整、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但是,我們考察國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不要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存在著調整和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程序的單行法律、法規,就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典,同樣也有規定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內容的。筆者主張我國行政程序法典應適當規范內部行政行為的程序。理由如下:其一,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間接影響其權益,有時甚至影響甚巨,如授權、委托、、公務協助等。因此,行政程序法典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應與外部行政行為一道規范;其二,有些內部行政行為雖然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但對公務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益影響甚巨,如行政處分,包括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進行一定限制,以及開除公職等,對這類內部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典應規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約,如要求遵守正當程序原則等;其三,內外行政程序有時很難區分,如審批許可程序,在同一個行政行為中,可能內外程序交織,行政程序法對之規范,自然應統一規范,而不應(實際也不可能)對二者加以區分,只規定純外部程序而不規定內部程序。當然,在很多情況下,內外行政行為還是可以區分和應該區分的,行政程序法主要應規范外部行政行為的程序,內部行政行為程序則主要應由專門的內部行政法律文件規范。

    行政程序法典是否應規范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對于行政立法行為,我國現已有立法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其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而對于行政機關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這類行為在數量上大大超過行政立法行為),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或法規加以規范。對此,行政程序法典應如何處理,立法者可以有四種選擇:其一,在統一程序法典里不規定任何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則另制定專門單行程序法規范;其二,在統一程序法典里不規定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仍適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但對現在仍無程序法規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則設專節予以規定;其三,在行政程序法典里對抽象行為程序予以統一規范,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可繼續適用的,在法典里予以重新規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不宜繼續適用的或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

    第2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之所以要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進行研究,是因為程序本身有其獨立的價值,行政程序有其獨特的功能。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規則的法,它要求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嚴格遵守。而在目前“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下,人們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概念比較陌生,行政程序違法問題較之訴訟程序違法更加被忽視。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程序違法問題也開始為學術界所關注。本文試從違反行政程序法的主體,表現形態出發,來探討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問題。針對程序違法的不同情形,設定無效、撤銷、補正、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構建一個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體系,并科學規定每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通過對這些責任形式的靈活、有效運用,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適度平衡。

    【關鍵詞】行政程序 程序違法 法律責任

    以下正文:

    當今,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責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為地將程序始終與實體問題糾纏不清,其本質體現為程序獨立性的缺乏。科學地界定行政程序違法的內涵,有效地設定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對于增強人們的程序觀念,推進行政法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行政程序法的價值目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擬就行政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規則的表現形態、責任形式與適用條件等問題作些探討。

    一、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規制的理論基礎

    何為行政程序違法,尚無統一表述。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規則或者正當程序原則,在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規則、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利于當事人的程序規則以及關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原則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進行研究,是因為程序本身有其獨立的價值,行政程序有其獨特的功能。正是這些價值和功能決定了行政程序違法作為一個問題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一)程序的獨立價值

    程序的獨立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限制恣意。程序表現為規范認定和事實認定的過程。但實際上,程序既不單純取決于規范,也不單純取決于事實,更不是一種固定的儀式,甚至也不宜過分強調其過程側面。程序的對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獨立才是程序的靈魂。分化是指一定的結構或者功能在進化過程中演變成兩個以上的組織或角色作用的過程。這些分別項目各自具有特殊的意義,因而要求獨立地實現其價值。于是明確相互之間的活動范圍和權限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程序是一種角色分派的體系。程序參加者在角色就位之后,各司其職,互相之間既配合又牽制,恣意的余地自然就受到壓縮。

    2、解決糾紛的中立性。程序的公正可以減弱爭議的激烈程度,增加當事人對爭議處理的可接受性,在心理上緩解當事人針對某一爭議處理決定的不滿意狀態。

    3、理性選擇的保證。在抽象的規范與具體的案件之間存在著的鴻溝,是由有效的選擇程序來充填彌合的。在現代社會中,法是可變的、可選擇的,但這種選擇又不是任意的、無限制的。程序排斥恣意卻并不排斥選擇。程序使法的變更合法化了,使人的選擇有序化了。

    4、實現國家權威與秩序。社會秩序無疑要依賴公民對實體規則的遵守才能實現,這種遵守與實現必然離不開國家的強制與制裁,而無論是強制還是制裁都是必要有一定的程序規則。在此種意義上,可以說國家權力實現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皆為程序性的,程序性規則是規范國家行為的基本方式。

    (二)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運行的程序,具體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總和。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功能:

    1、控制行政權力。現代行政程序的核心是規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權力。 行政程序是一種間接的行政控權機制,它通過對行政行為的控制來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行政程序通過對行政決定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的規定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促進公眾參與。隨著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以及民主潮流的日益發展,公民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要求更多的參與國家的各項管理活動,以充分行使其管理國家的權力。因此,公民參政欲望越來越強烈,尤其是對那些直接涉及到本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表現出強烈的參與欲望。這樣,原有的參政途徑和程序已無法滿足日益增強的權利主體意識的需要,而行政程序不僅實現了公民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的權利,而且還規定了公民參政、議政的具體途徑,規定了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行政活動中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并確保自己的意見能得到充分的重視。

    3、提高行政效率。現代社會行政事務急劇擴大,多變的行政事務要求行政主體迅速、有效地行使職權。有時沒有某種法定程序的限制,從形式上看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確實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是,這種沒有行政程序規范的行政行為有時可能會背離行政目的,減損行政效能。實際上,從各國規定的行政程序法的實踐看,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設置的行政程序,不僅可以保障行政目的的實現,而且有利于減少怠于行政現象,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4、穩定社會秩序。行政程序通過對行政行為的規制,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行為提供一種預期和指引。行政主體的恣意行為不僅違反程序規范,而且極易引起雙方的對立情緒,甚至會產生更具危害性的后果。為避免違反程序法律責任的承擔,雙方把各自的意志納人到程序中來加以平和的解決,從而有力地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社會發展一方面需要秩序,另一方面卻是社會轉型帶來的價值沖突對正常秩序的潛在威脅,需要適當處理。行政程序正是一種吸收不滿,消化矛盾的因勢利導的裝置。

    二、違反法定程序規則的表現形態

    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規則具體表現為四種形態:(一)方式違法。作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動作形式等,若行政行為不按法定的形式作出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體要求則屬方式違法。方式違法主要表現為:第一,沒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如果法律要求行政主體采取書面的方式,行政主體采取口頭方式的即為違法。第二,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例如采取非法手段調查取證。第三,違反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即行政行為雖符合法定的方式,但與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相違背。這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未蓋印章。二是欠缺說明理由。三是欠缺告知法律救濟方式或期限。四是未記載其他重要事項。如未記載決定的日期、決定的內容等。(二)步驟違法。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構成程序違法。步驟違法主要表現為:缺少或遺漏了某一步驟;隨意增加步驟或更改必經步驟。(三)順序違法。作為行政程序要素的順序是指各個法定步驟之間的先后次序。如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的行政決定時,要先取證,后裁決;先裁決,后執行等。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立法活動,必須按照編制立法 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協商與協調、審查和審議、公布和備案的順序進行。這些順序是符合客觀要求的,帶有規律性的合理排列,顛倒了這些順序,就構成程序違法。(四)時限違法。時限違法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的時效。時效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從法治的高度講,有法律行為就要有相應法定時效,違反了法定時效,就構成程序違法,如果涉及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尋求救濟。

    三、行政程序違法的認定

    對行政程序違法,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認識。在法國,行政程序違法分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濫用”。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程序濫用是指行政機關所采取的程序并非為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英國以自然公正原則為基礎,認為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即構成行政程序違法。此外,行政程序違法還表現為程序上的越權,指行政機關違反成文法規定的必須遵守的程序規則。在我國,對行政程序違法的認定主要從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和違法的“法”的范圍兩方面著手。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設定程序義務,來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律規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因此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相對人不是行政程序違法的主體。

    (二)行政程序違法的“法”的范圍

    對行政程序違法中的“法”的范圍,學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法”不應僅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還包括法的內在精神和要求。一種觀點認為“法”不僅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還應包括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及法律的一般原則。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行政程序違法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學界基本沒有分歧,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原則上和法的內在精神和要求上。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代法治理念,這些規范應向公眾公開,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在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余地,應給予區別對待,具體標準為: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則不構成違法,法院不對其進行審查。這種標準主要出于兼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考慮。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機關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所規定的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行政程序,實質上為相對人創設了一個合理的期待,對這種行政程序的違反,意味對行政相對人合理期待的破壞和信賴利益的損害,因此違反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行政程序即構成行政程序違法,同時又考慮到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其他情況下,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行政程序不構成行政程序違法。

    四、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人們通常認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3項之規定,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行為被撤銷,并可責令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筆者認為,這是對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法律責任的偏頗理解。法律責任是對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法定義務的否定性評價,它要通過多種責任形式表現出來。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不只限于撤銷,還包括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我國在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時,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程序違法的不同情形,設定多種責任形式,構建一個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體系,并科學規定每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通過對這些責任形式的靈活、有效運用,實現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適度平衡的目的。具體來說,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形式有:

    (一)無效

    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的行政行為,任何人及任何機關原則上自始、當然不受其拘束。為確保行政機能的有效運作,維護法的安定性并保護公民方的信賴利益,行政行為的瑕疵須達到重大,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且一目了然的,始為無效。對程序上重大、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因其自始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從理論上推導,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當事人程序抵抗權的目的,是為了排斥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任意、專斷,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當事人的程序抵抗權又不能僅靠法理上的推導,在實踐中行使該權利是存在較多困難的。為了既讓當事人的程序抵抗權落到實處,又避免當事人隨意行使程序抵抗權而使行政活動陷入癱瘓狀態,應在制定法上為當事人行使程序抵抗權規定條件,提供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罰款。”這是我國在法律上首次對“程序抵抗權”的明確規定。建議我國在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時,對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法律后果及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抵抗權作出系統明確的規定。

    (二)撤銷

    對程序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不適宜用補正的方式予以補救的,則可采用撤銷的處理辦法。程序違法在何種情況下承擔撤銷的法律后果,各國區分了不同的情形進行靈活適用,且作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在法國,行政法院對形式違法的制裁受兩個思想支配:一方面,行政行為的形式和程序,大部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院對于形式違法的制裁,不能吹毛求疵,陷入形式主義,妨礙行政效率。基于這種考慮,行政法院關于形式違法的判例,表現出很大的靈活性:一是區分主要的形式和次要的形式,只有違反主要形式才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次要形式不影響行政行為效力。二是區別形式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還是保護行政機關的利益。違反前者構成撤銷的理由,違反后者當事人無權控訴,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形式都是主要的形式。三是羈束權限的行政行為,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 定,形式違法不發生撤銷的效果。[1]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規定,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的,不能撤銷;受益人對該行為的信賴利益顯然大于撤銷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的,不能撤銷。在我國,撤銷是行政主體程序違法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但非唯一形式,且撤銷權的行使也應區別不同的情況加以靈活運用。一般來說,對程序違法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應以撤銷為原則,以不撤銷為例外。不撤銷應嚴格限制,只有在撤銷會給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不予撤銷;對程序違法而使相對人受益的行政行為,基于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應以不撤銷為原則,以撤銷為例外。只有在不撤銷會給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予以撤銷。

    (三)補正

    補正是由行政主體自身對其程序輕微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補充糾正,以此來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根據現代學者的觀點,不再拘泥于過去的形式主義,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動輒宣告無效或予以撤銷。轉而注重公共利益和對公民信賴的保護,并顧及行政行為被撤銷后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盡量設法維持違法行政行為的效力。[2]補正限于行政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對于實體違法或程序嚴重違法的行為,不能補正。補正使行政行為的效力得以維持,補正行為的效力追溯既往,其作為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作依據。在法國,原則上,法律上無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形式違法不能事后補正。從行政法院的判例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行政行為形式違法可以補正:首先,物質上的遺漏和錯誤可以補正。例如會議討論的記錄,事后補上負責人的簽名,行政決定中條文引證的錯誤可以改正,但不能修改決定的內容。其次,在某些情況下,相對人的同意,可以消除形式上的違法。我國原《行政復議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1999年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取消了這一規定。而只是籠統地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作。有學者認為,《行政復議法》對違反程序的情形不作具體區分,而是只要違反法定程序的,則一并對待。這種規定看似嚴格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行政,實則是一種立法思維的簡單化,只看到了違反程序的一個方面,而沒有考慮到執法成本、效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3]我國在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時,應將補正作為行政主體承擔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規定下來,并嚴格規定其適用條件。

    (四)責令履行職責

    當行政主體因程序上的不作為違法且責令其作為仍有意義的情況下可采用責令履行職責這種責任形式。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11條第5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54條第3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行為有兩種表現形態:一是對相對人的申請不予答復。二是拖延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對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有權機關(如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等)應當在確認其違法的前提下,責令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對行政主體拖延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的行為,有權機關應當在確認其違法的基礎上責令行政主體限期履行作為義務

    (五)確認違法

    確認違法作為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在我國是有法律依據的。例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確認違法這種責任形式在實踐中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其可適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適用確認違法這一責任形式。確認違法后,可建議有權機關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如給予行政處分。確認違法還可以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取到預決作用。二是行政主體逾期履行法定職責,該“逾期”行為并未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實際不利影響。三是對不能成立的行為,可采用確認違法的方式追究行政主體的責任。例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不成立”意味著該處罰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不能適用撤銷而應當適用確認違法這一責任形式。四是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撤銷該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使該行政行為繼續有效,并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五是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結果正確,若采用撤銷的處理方式,又得責令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且行政主體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若采用確認程序違法的方式進行處理,使該行政行為繼續有效,但建議有權機關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樣做,既能達到追究責任的目的,又能收到降低行政成本的功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沒有規定確認判決。《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的《若干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限制。據此可見,如果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因為程序違法而被判決撤銷的,在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仍可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體內容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對相對人來說,并未帶來實體處理結果上的改變,還增加了行政的成本,而改“撤銷并責令重作的處理方式”為“確認違法的處理方式”,并嚴格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可能會收到更好的效果。

    (六)賠償

    對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行為僅靠無效、撤銷、責令履行職責、確認違法等方式追究其責任,有時很難達到目的,而采用賠償的方式既有助于切實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又能有效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使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責任形式在體系上更加完整。賠償這種責任方式可適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體程序上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該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已無實際意義,且該不作為行為已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此時,確認行政主體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行政主體實施的作為行為程序違法,并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在撤銷違法行為時,責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如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責令行政主體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正逐步完善,行政法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與法治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和缺陷還很明顯。表現在行政程序違法認定問題上,主要為程序法內容稀薄,對行政復查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強制措施程序、行政公開程序等缺乏相應的法律統一規制,現有的一些程序法內容也不盡合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對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追究方式不一,過于簡單,這必然帶來實踐中的混亂化。

    我們必須重新認識程序法的意義,不能把程序法僅僅作為實體法的工具和形式來看待,因為程序法的更主要的作用在于保障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和人格尊嚴,使其在行政行為中具有平等的參與權。只有以此為出發點,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才會具有更深層次的現實意義。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認識程序法的重要性和多樣性,并在此基礎上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采取多樣化、靈活的追究方式,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及相配套的專門程序法,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和完善有著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2]羅豪才、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3]王萬華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

    第3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一)聽證程序的內涵

    聽證制度是從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中演化而來的,立法上最早規定聽證制度是1946年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從而體現出行政的公正。聽證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所謂廣義的聽證是指把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統稱為聽證。狹義的聽證是指將聽證界定為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是一種正式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在行政程序中應用聽證,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起到了約束作用。

    (二)聽證程序的功能

    確立聽證程序是為了賦予受行政機關決定影響的當事人為自己的權益進行辯護的權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機器有效運轉的管理方法。聽證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護功能。聽證的本質在于給有利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和辯駁,給當事人一種事前自衛的權利。通過這種程序來發現真實,校正片面的認識,總結出正確的處理方案。當事人可以在聽證程序中對付非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揮直接的積極作用。

    2、監督功能。行政處罰在行政管理中適用廣泛,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它在實際應用中產生了一些積極的正面效應,通過聽證,直接審查行政機關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正確。對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從而促進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過聽證,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工作中必須依法行政,公開公正處理或處罰決定,減少行政爭議,改進行政管理,提高執法水平;讓當事人了解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起到了積極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讓旁聽群眾通過雙方辯論獲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

    (三)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是: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聽證程序的基礎,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實現價值的目的,兩者相輔相成。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與聽證程序的性質相符,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現代法律追求民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公開有兩個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證行政處罰全面、客觀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公平正值,沒有偏私。主要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關聽證方面,聽證主體包括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主持人與聽證參與人的聽證權利和聽證義務的設定都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二是執法公正,通過賦予當事人告知權、聽證權、陳述權等權利,變以往執法主體對受罰主體的單向管理為雙向制約,變當事人的事后救濟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規范行政執法,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聽證程序的分類

    聽證程序按實施的時間先后不同分為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

    1、事前聽證。事前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進行的聽證。事前聽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保證行政決定合法公正性。從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我國行政處罰聽證是正式的事前聽證。

    2、事后聽證。事后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進行的聽證。事后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后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如果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行政機關可以決定采用事后聽證的形式。如涉及金錢利益的行政裁決,一般采取事后聽證的形式。

    (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處罰聽證是指狹義的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其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①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法律特征為: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復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采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頒布以前就已經有了聽證程序的部門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1990年制定的《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第15條規定:“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的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又如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7月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第20條至22條規定:“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理。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組織。案件審理組織經集體評議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此外還有一些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合議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了執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門規定是聽證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調查者與裁決者相分離的規則。

    我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至2人;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屬于正式的事前聽證,其主要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聽證的原則。聽證會舉行要求公開原則和職能分離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的監督,防止行政部門個別人,是預防腐敗的關鍵。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內部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從事調查取證、聽證、裁決的行政人員應當彼此獨立、各司其職,不得從事與其職責不相容的活動。職能分離原則克服了我國以往執法職能合并,執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執法公正性。

    2、聽證的范圍。聽證程序適用條件有兩點:一是在聽證適用范圍之內,是實質條件;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是程序條件。這兩個條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我國聽證的范圍限于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三種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只有對上述三種案件有權要求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一種嚴厲的處罰,對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在使用時要根據違法情節,責令違法者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限期整頓。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受處罰人的意見后,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正式作出。

    (3)較大數額罰款。行政機關在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所以把較大數額罰款列入聽證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舉行聽證的程序

    (1)聽證前的準備:

    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受到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②通知。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當事人;

    ③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

    ④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舉行聽證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⑤公告。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

    (2)聽證舉行:

    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到會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②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指控書,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接受有關證據資料;

    ③當事人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

    ④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人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⑤當事人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告辯論會結束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3)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證人證言部分由證人審核無誤后由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認為有誤的,可請求更正。

    (4)聽證后裁決。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頒布的。就《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程序來說,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職能分離制度不嚴謹

    職能分離是指從事正式聽證和行政機關裁決的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包括對案件進行追訴的活動以及對追訴事項事先進行調查的活動。聽證中的職能分離指聽證職能與調查職能相分離。我國職能分離是內部職能分離,如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擔任,體現了職能分離。規定的不夠嚴謹,一個行政機關同時行使調查、追訴、聽證和裁決職能,在機關實際工作表面上,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分別行使,職能分離了。事實上并沒有真正職能分離,因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案件調查人員與同一處室內部的其他執法人員因案件經常交流經驗,互相往來,難免在主持中出現互相照顧的偏私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因此,聽證主持人獨立性是職能分離的具體表現。

    2、聽證范圍相對狹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

    (1)行政機關只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可能適用聽證程序,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僅限制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而在行政處罰中卻沒有體現出其嚴肅性。

    (2)“較大數額”罰款規定不明確。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來看,行政機關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外在監督制約機制,因此在適用中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

    (3)在上述三種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才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則不適用聽證。這樣會造成個別人濫用行政權力現象。

    3、聽證期限規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聽證期限規定限于聽證前的準備階段:一是為針對當事人的義務。即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二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即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沒有詳細規定整個聽證運行過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多次聽證期限以及聽證筆錄送交期限等。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期限。

    4、未建立事后聽證

    事后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后再舉行聽證。我國《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事前聽證,要求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沒有規定事后聽證。在實踐中,對來不及舉行事前聽證、情況十分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適用事前聽證,否則就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如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聽證,就會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機會,如轉移財物、逃跑等,從而造成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損失,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對此類案件,只能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

    三、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建議

    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部分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這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巨大進步。但是,隨著社會民主的發展,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具有真正操作性,建議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一)完善職能分離制度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這一規定要求聽證程序實施內部職能分離制。要達到內部職能分離的關鍵是對聽證主持人作以下嚴格要求。

    1、聽證主持人產生遵循的原則

    (1)聽證主持人要有很高素質。首先思想道德要好,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責任心、正義感,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有較強心理素質,能夠客觀公正地對待案件。其次,法律知識十分精通,在聽證中涉及到有關法律能夠運用自如,尤其對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當熟悉。再次,聽證主持人應具備很強的業務能力,業務水平要過硬,綜合能力應過強,有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這樣對案情判斷才會準確無誤。

    (2)聽證主持人應該是行政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他們不直接參加具體行政執法,又能掌握各部門執法情況。在聽證中象法官一樣,不偏不倚、執法公正。

    (3)聽證主持人應該是不直接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聽證主持人只有為非本案調查人員,才能保證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去調查聽證過程。

    2、聽證主持人應明確自已權限

    聽證主持人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指定主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程序的行政人員。聽證主持人的權力主要有:

    (1)確定聽證舉行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的權利及宣布聽證會開始。

    (2)主持辯論會:

    ①聽取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及人就案件的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②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對當事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滿足,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一切與本案有關的觀點,監督調查人員履行舉證責任;

    ④隨時把握聽證的目的和主題,防止聽證程序離題或延滯;

    ⑤維護聽證秩序,根據情況宣布聽證是否中止、結束或延期。

    (3)審閱聽證筆錄。簽名或蓋章后聽證會筆錄具有法律文書效力,是行政處罰裁決的依據。

    (4)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聽證主持人不行使裁決權,但可以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二)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僅局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項較重的處罰局面。根據行政處罰理論的概括總結,我國的行政處罰分為四種:②一是精神罰,指通過告誡、批評等方式致使當事人遭受精神上、心理上的壓力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二是財產罰,指通過當事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的方法懲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罰款、沒收財物等方式;三是能力罰(或稱資格罰),指通過中止、剝奪當事人某一資格或從事某一特許行業的能力的方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方式;四是人身自由罰,指通過剝奪當事人短期人身自由的方法懲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形式即拘留和勞動教養。由此可見,在上述眾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我國僅限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三項處罰列入聽證范圍,對保護相對人利益是不夠的。因此當前擴大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就是把行政拘留納入聽證范圍。因為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是限制人身短期自由。應該更審慎、更嚴肅地對待,但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卻看不到這種謹慎和嚴肅。為了順應民主、法制的時代潮流,全面充分地保護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有必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程序范圍。

    (三)健全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期限未作專門規定,從加快聽證周轉、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發,各行政機關應限定聽證期限:建議限定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為當事人提出聽證的10日內,使案件在短期時間內盡快受理;限定調查取證的收集期限為啟動聽證受理的前7日內;明確規定聽證審理最多為3次,每次間隔不超過7日;限定聽證筆錄的送交期限為聽證結束后的3日內。一旦限定了上述期限,聽證程序的實施周期也隨之確定了,防止發生行政機關受理聽證程序案件后不通知當事人聽證和無限期地拖延聽證等現象,抑制聽證行為的專橫性和任意性,提高執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事后聽證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按事先事后兩種形式解決。美國作為較早確立聽證制度法律規范的國家,率先實行事后聽證,而且以事后聽證為主、事先聽證為補充。我國《行政處罰法》將聽證程序僅限于事先聽證的范疇,規定的比較單一。在行政執法中常會遇到緊急情況下,需立即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事先聽證不現實,不給予聽證機會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我們在行政執法中打假冒偽劣產品時發現假酒、假飲料,若不及時制止就會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新《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生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必須當即執行行政處罰,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在經濟貿易上與國際接軌,消除了政府設置的貿易和關稅壁壘,實現了貿易自由化,國民經濟呈現上升趨勢,人民生活水平多數達到了小康水平。但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國企業要更多進來,商品要更方便進來,然而,更重要是國際通用的市場管理規則要進來,這必將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公法領域產生極其深刻影響。我國法律制定上要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逐漸與國際法接軌。為適應世貿組織的需要,學習美國及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議在行政處罰聽行政程序上盡快制定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執行的行政處罰實行事后聽證。

    【注釋】

    ①楊惠基著:《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②蔣勇、劉勉義著:《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頁。

    【參考文獻】

    [1]金國坤著:《行政程序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皮純協主編的:《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第4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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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性化執法的內涵是指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實維護其權利,給予其人文關懷,促使其自覺配合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從而實現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統一。

    【關鍵詞】人性化執法的內涵是指堅持以人為本 充分尊重其人格 切實維護其權利 給予其人文關懷

    【本頁關鍵詞】雙刊號CN期刊 論文寫作

    【正文】

    一、人性化執法的內涵與意義人性化執法的內涵是指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實維護其權利,給予其人文關懷,促使其自覺配合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諸多矛盾,從而實現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統一。正確推進人性化執法工作,對法制社會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首先,人性化執法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實施。法制社會的前提是有效地實施法律,推行人性化執法的最終目的正是要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文明和城市管理意識,對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能自覺認同和支持,并積極參與城市管理決策、實施和監督。只有廣大群眾都知法、守法,法制社會才有堅實基礎。其次,人性化執法也是城管執法的自身需要。法制社會的保障是正確地執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城市管理中文明執法要求越來越高。

    二、城管執法的主要問題及人性化執法需要突破的誤區(一)城管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目前城管執法的問題和矛盾比較多,諸如執法體制、權限、依據、手段、環境等問題,這里僅就三個突出問題略加討論。1.城管執法暴力問題城管執法權力具有雙重性,既能用于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行政服務,也可能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造成傷害。以暴力執法為例,一些城管執法人員不合法、不恰當地采用強制措施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有的無法定授權而采取強制措施;有的不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強制措施等,這都造成了城管執法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緊張關系,大大影響了人民政府的形象。根本原因在于某些地方的城管行政權力沒有受到有效約束, 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沒有擺正所致。2.城管執法程序問題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一個保障機制。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過程中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缺乏程序意識、程序立法不足、違反執法程序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城管執法中主要表現為: 某些城管執法人員不表明其合法身份,不告知行政處理的事由、原因和依據,不告知行政相對人的申告權利和救濟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和陳述申辯機會,不遵守時間、步驟和順序方面的要求,等等。3.城管執法責任問題城管執法責任是指違法或不當的城管執法行為所引起的一種法律后果,它是基于行政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從實際情況看, 城管執法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遠未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執法責任意識淡漠、職權與職責脫節、執法責任界限不清、執法責任難以認定和難以具體追究責任等等。因此,在城市管理實務中常可見到上下級城管執法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城管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城管執法的考核評價與落實執法責任相脫節等現象,這些都制約了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責任政府的進程。

    【文章來源】/article/4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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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1 行政復議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 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不明確

    行政復議的性質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的價值取向,也關系到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架,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發展方向。因此,對行政復議正確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來,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和糾錯機制,稱為監督說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時,申請復查及糾正的救濟制度,屬于通常所說的民告官的范圍,稱為救濟說。雖然二者并不對立,但層級監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在性質上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而救濟是外部行為,獨立于行政執法機關之外,在性質上以司法手段為主導,理論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復議范圍還需完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些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復議法》沒有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因而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與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樣,兩者都應該有充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國家公務員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申訴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語,后者的救濟更加有效。《行政復議法》將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救濟排除于復議之外,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大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應的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這也迫切要求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與國際接軌。

    1.3 行政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工作機制不順暢,且缺乏獨立性

    按照復議法規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從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機構不同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其他執法機構,較之其他業務機構相對獨立,從而在復議審查過程中主持人與執法者身份相分離,從而體現法律審查中的自然公證法則。但從行政組織結構上看,它在組織關系上與其他內設機構并無太大區別,因而在承辦具體復議事項時難免由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受部門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其復議活動實際上無法獨立進行,從而無法保證在復議審查中的公證、中立的立場。而這種設置上的缺陷,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復議工作機制的不順暢。

    1.4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不暢,增加累訴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是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濟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尋求行政救濟;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復議前置的以外。但在實際情況中,兩者并沒有銜接好,主要體現在:①行政復議申請范圍與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沒有銜接好;②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該不該提起訴訟問題沒有銜接好;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上相互矛盾。

    2 對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復議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寄寓于社會主義政治的法律規范,在社會全面進步和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必須本著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在總結過去的經驗與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典范,結合我過的國情,順應現代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進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建設,以此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維護法律公正統一。

    2.1 在性質上,要對行政復議制度作準確和明確的定性

    對行政復議制度的準確且明確的定性是行政復議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從理論看,首先,行政復議從性質上分析,政復議都是作為法院司法救濟以外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復議的啟動應以申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動的監督;再次,從行政復議表現形式看,它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是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個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居中裁決的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單向監督行為。從實踐看,行政復議實行全面審查原則,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的職責所在。將行政復議定性為行政救濟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盤司法化道路,行政復議不必通過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來體現救濟性質,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須堅持機構的獨立并有嚴格的程序。

    2.2 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實體上適當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和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法通過概括、列舉、排除三者結合的方式確定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復議的范圍之中,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大創新與進步,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仍然較窄,需要進一步擴展。行政復議領域的拓寬可能會涉及兩個比較大的方面,一是申請人資格的標準需要大大放寬,只要是受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企業或其他團體、組織,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二是行政行為的范圍也要放寬,不但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我國行政復議法把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的范圍之外,這種做法容易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行政復議的救濟,也與現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馳。因此,有必要把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2.3 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和聽證制度

    為了加強對行政復議行為本身實行有效的監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復議人員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有其他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或其應當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復議的聽證制度,對于案情重大、復雜,涉及利益面廣影響力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聽證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但聽證內容必須以筆錄的形式保存下來。

    2.4 理順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關系

    第6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專科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第7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專科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第8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專科兩年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本科兩年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專科兩年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兩年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第9篇:行政程序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行政 裁量 法律

        目前,中國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然而,我國的法律體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別是行政管理領域,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和復雜,這就讓行政法律法規在社會關系的調整方面處于一種“千頭萬緒”的狀態。照目前的形勢來看,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工的細化,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復雜和不斷變化的行政事項,作出的規定往往并不完善。本文就目前這一現狀,提出了一種新的解決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學者們的解釋是不一樣的。一些學者認為,“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由決定,從而作出公正而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而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在法規無明文規定亦無習慣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由行政機關以自由判斷作出適當處理的權利。

        總結上述學者的觀點,我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和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尋求最佳結合點,確定事實和法律,并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的范圍,方式,類型,規模,權限等選擇權。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點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種相對自由的選擇權。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政機關擁有了自由決定管理某項事物的權利,但這種自由必須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約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它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約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權只能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是針對個案進行的,不能推而廣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權裁量事項內容的多樣性、性質的復雜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權來源于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須是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否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二、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范過于籠統

        目前,我國立法條件相對不成熟,法律法規只是在形式上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讓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一些簡單的行政問題。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立法的語義上也顯得含糊不清,缺乏標準的具體執行措施,在設定行政處罰上,處罰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中的處罰規定,“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規定的處罰幅度就顯得比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規范

        控制和規范自由裁量權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國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盡管可以在法律法規中看到部分有關程序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程序法規僅僅是零零散散的,并沒有強勁的法律約束力。此外,現有行政程序的設計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設環節上的薄弱。大量事實也證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司法監督的范圍有限

        目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事實上,由于抽象行政行為濫用對象的不確定性和涉及范圍的廣泛性,造成的損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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