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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險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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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險論文

    第1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說得簡單些,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機構交納保費,一旦投保機構面l臨危機或破產,就由這家保險機構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金融機構不會破產。隨著中國金融改革不斷深入,金融機構“只生不死”漸成歷史,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就曾多次表示,必須盡快解決金融機構所遇到的問題,讓困難重重的金融機構破產,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實踐層面來看,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在此之前的公眾擠兌已經相當頻繁。國家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人民幣抵御風險,后來義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資產負債,由于公眾對工行背后國家信用的信任,危機才沒有繼續蔓延。

    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踐看,中央政府對所有銀行存款提供擔保,國家事實上承擔了對銀行存款的保險責任,這助長了各銀行不注重貸款風險的作風。在對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的過程中,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對個人債務實行全額償付;機構債權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掏支付個人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對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其嚴重弊端也不斷暴露出來,必須盡快轉變。

    首先,國家動用財政資金全額補償金融機構的個人債務缺乏公平公正,會引發巨大的道德風險,易于鼓勵或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

    第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機構股權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中外資、民營資本逐步增多。當這些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國家出面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償,無疑是一種角色錯位。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成員銀行分擔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風險,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個國家和地區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主要發達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實踐證明,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負擔、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我國現實的市場也越來越顯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金融改革的深化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微觀基礎。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施股份制改造,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全面鋪開,其他商業銀行也在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正在逐步完善,將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并存,功能齊全、形式多樣、分工協作、互為補充的多層次機構體系。

    第二,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使存款保險體系能夠獲得制定完善的差別保費的依據。

    第三,國際經驗相對充分。可將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勢在必行,但關于該制度的具體設計方案無疑還存在種種變數。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教訓,銀行業的監管最終是三家的事情——銀監會、央行、還有現在缺的存款保險機構。現階段銀行監管的問題就是監管理念變化的問題,“當前銀監會先是警察后是醫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央行應負責‘流動性’。銀監會負責微觀監管,存款保險機構就是‘救火’機構,保證存款人的利益。”但存款保險制度、機構的設立與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有金融專家表示,只能先在各商業銀行的系統內部實行存款保險,或者按區域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國際慣例、全國集中統一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在過渡期內,如何防范銀行金融風險,特別是中小銀行的金融風險,必須有一個“緩沖地帶”,央行與銀監會的合作尤為關鍵。

    總之,建立完善且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是我國金融安全網建設的長遠目標。但是,目前我國不同類別銀行間風險差別較大、內控機制良莠不齊,決定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分步進行。當前的首要目標是形成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規范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具體說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應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為應對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財政出資有困難的話,可考慮由中央銀行先行用再貸款墊付,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費收人償還。

    二、明確存款保險范圍。從維護系統穩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當實行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將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都納人存款保險體系。而存款保險的資金范圍,應當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以及由商業銀行存管的證券投資者以個人名義開戶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從公平原則和防范道德風險角度出發,實行差別存款保險費率制度。

    第2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近年來,在國際金融風暴的沖擊下,我國商業銀行及中小存款人所面臨的金融風險正逐漸加大,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內金融界、學術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日本作為東亞唯一的經濟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就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進行粗淺的探究,以期從中獲取有益的啟示。

    一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

    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二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

    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

    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

    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

    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超級秘書網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必須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險法》制定以來,在數次修改該法案的同時,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存款保險的補充條例》、《金融穩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置法案》、《債權管理回收業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條例,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險法律保護網,使存款保險機構在發揮職能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抗御風險的能力。

    第3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構建

    一、我國存款保險由隱性存款制度向顯性存款制度的轉變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

    由此看來,銀監會獨立于人民銀行成立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構建了組織框架上的保證。

    第4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秩序;銀行危機;存款人

    近年來,在國際金融風暴的沖擊下,我國商業銀行及中小存款人所面臨的金融風險正逐漸加大,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內金融界、學術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日本作為東亞唯一的經濟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就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進行粗淺的探究,以期從中獲取有益的啟示。

    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必須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險法》制定以來,在數次修改該法案的同時,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存款保險的補充條例》、《金融穩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置法案》、《債權管理回收業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條例,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險法律保護網,使存款保險機構在發揮職能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抗御風險的能力。

    (四)應注重存款保險機構與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嚴格的銀行業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安全運行的先決條件之一,這要求政府部門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更要加強銀行監督機構的建設,并促進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當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不善時,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可及時提出警告,或適時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倒閉銀行與其他優質銀行合并,實現銀行的良性重組。[]

    參考文獻:

    [1]日本存款保險制度課題組.日本存款保險制度[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2]張亦春,建部正義.中日金融制度比較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

    [3]李友申.日本存在保險制度演變及其原因[J].經濟研究參考,2004,(73):1-10.

    第5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客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第6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互聯網金融經過三個階段的發展,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提供的金融產品都有著較大差異,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漸影響著傳統金融機構,倒逼金融業進行改革。

    1.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互聯網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戶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絡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戶也只需通過上傳信息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范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互聯網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為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著現代生活節奏加快,用戶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互聯網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為關注用戶體驗,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用戶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互聯網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為單一,并不能滿足所有客戶的需求。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戶大量的交易數據和消費習慣,而云存儲和大數據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用戶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互聯網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戶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互聯網金融企業敏銳地發現了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為用戶閑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為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臺,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為可能。5.互聯網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互聯網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用戶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數據構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戶信用的評價體系,并用于區分客戶。

    6.互聯網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余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沖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并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啟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7.互聯網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為嚴重,規模優勢明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互聯網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戶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互聯網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優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于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臨著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于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并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提供最后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范圍較為廣泛,很多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墻,并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并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于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復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范和監管互聯網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互聯網平臺的硬件和軟件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并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臺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黑客和病毒風險。黑客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互聯網安全的重要威脅,而互聯網金融因為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擊。如果互聯網金融使用的信息傳輸技術手段落后、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戶信息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互聯網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為復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互聯網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為低端客戶,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用戶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范圍較為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著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兌風險,并且涉及到的用戶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征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范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后果。建立覆蓋互聯網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于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于防范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互聯網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用戶的擠兌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為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3.有利于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7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定價模型;費率測算;實證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保護銀行等存款機構金融安全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與審慎監管和最后貸款人制度共同構成了金融安全網的三大要素。但存款保險內在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逆向選擇和問題也同時為理論和實踐所證明:1987年美國FSLLC保險基金破產的事件引發了對存款保險費率定價研究,Kane(1992,1995)以及Kane&KauSman(1992)就該事件提出了定價問題所體現的是存款保險人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研究表明,合理的存款保險定價不僅能夠對上述三個制度內生缺陷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且可以改善市場激勵和避免銀行間的交叉補貼。另外,定價還直接關系到存款保險保費征收制度的選擇方式,即選擇單一費率制度和基于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制度。因此,存款保險定價一直被認為是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

    一、存款保險定價理論及模型研究

    (一)存款保險定價模型

    存款保險定價的核心問題是要估計銀行資產價值的風險。目前,較為受到肯定的兩種存款保險定價方法分別是:Melton期權定價模型和預期損失定價模型。

    1、期權定價模型。

    Merton(1977)創造性地將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應用于存款保險領域。將存款保險看作銀行資產價值的一項看跌期權:即存款保險等同于一個以保險期為履約期、以約定賠償為履約價、以銀行資產為基礎的看跌期權。對投保銀行來說,保險合同相當于持有一份多頭賣權,對存款保險機構來說,則持有了一份空頭賣權。但是,該模型經Marcus和Shaked(1984)、Ronn和Venna(1986)以及Duan(1994,1999)等多位學者的研究發現,期權定價模型在存款保險費率厘定方面存在不少的缺點,如銀行資產價值變動影響、現實中的“監管寬容”現象以及模型忽視了資本標準的影響。近幾年,B-S模型又在諸多學者的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上得到了新的研究成果,如Dermine和Laier(2001)考慮了銀行信貸風險的影響、Pennacchi(2001)考慮了經濟周期的影響、Byung Chun Kim和Seung Young Oh(2004)則在允許銀行在保險期內隨時破產的情況下,推導出一個完全封閉性的(exact closed-form)存款保險定價公式。

    2、期望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預期違約概率×風險暴露×給定違約下的損失。“預期損失”是將存款保險人的損失大小表示為被保險存款的一個比例,因而它測度存款保險的成本,即每單位被保險存款的保費水平。“預期違約概率”可以運用基本分析、市場分析或評級分析來估計。其中,基本分析典型的運用CAMEL類評級:市場分析則典型地根據利率或諸如存款單、同業存款、次級債務、債券等未保險銀行債務的收益率來得到;而評級分析則利用諸如穆迪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等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

    (二)我國存款保險定價模型適用模型

    1、存款保險定價模型述評。

    魏志宏(2004)應用期望損失方法對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水平進行了測算,根據其分析過程和研究結論,本文認為首先預期損失方法存在較大的評估主觀性:其次。監管機構對于風險銀行的容忍程度直接影響了預期損失率的高低;另外,銀行破產清算的法律框架與執行力度在我國根本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故魏志宏(2004)在其文章中只能對“破產銀行的資產損失率為50%”。由此可見,預期損失模型在我國基本上沒有適用價值。

    雖然期望損失定價模型相對于期權定價模型具有簡單和操作性更強的優勢,但在該模型中,存款保險機構依據各投保銀行的風險水平進行差別定價,忽視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盲目投資、虛假報告和管理不善等行為,模糊的區別定價不能解決道德風險問題。正如陳世敏(2005)應用該模型對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費率測算結果所反映的一樣,采用不同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會導致截然不同的測算結論,這種人為主觀因素影響必然會引發對存款保險費率定價合理性的質疑。而在實踐中,期望損失模型也曾導致了20世紀80年代美國存款保險體系在信貸儲蓄協會危機中維持困難(史小龍,2003)。美國現行的“與風險聯系的差別費率”模式是以默頓(Morton)提出經典的關于套期定價的存款保險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同時在經過諸多學者對期權定價模型的不斷完善后使得期權定價模型的理論基礎和適用性都得到了實證檢驗。

    另外,考慮到本論文以實現對存款保險費率水平進行精確合理測算為主要研究目的,期權定價模型無疑更加符合要求。但對上述所介紹的Merton、M-S、R-V三個模型具體選擇方面,本文更加傾向于采用基礎的Melton模型。原因有二:(1)從我國商業銀行(包括上市與非上市)歷年分紅記錄分析,分紅因素基本上對期權定價不存在影響;(2)而且M―S模型和R-V模型相對于Melton模型對商業銀行的公平價格要求更高,即要求商業銀行具有一個公平定價的外部市場――股票市場,因此需要以上市商業銀行作為測算樣本。姑且不論我國商業銀行中上市公司占較小的比重,僅我國股票市場的非有效性就不足以滿足對上市商業銀行的定價要求。

    2、我國存款保險定價模型適用模型。

    對于期權定價模型在理論研究中所表現出的種種缺陷,本文將采用一種全新的測算模型,計劃采用建立回歸模型的方式對其進行修正,利用資本充足率補充資本標準要求,將信用評級以及CAMELS評級所關注的商業銀行評估要求指標化,選取商業銀行的財務指標作為監管要求。就理論研究的角度而言,這種測算模型不僅僅實現了對期權定價模型缺陷的彌補,而且考慮了期望損失模型的監管評估要求,實現了對兩種模型優化利用和綜合利用。

    為了將本論文所采用模型與Morton模型進行

    區分,在此將Morton模型定義為“基礎模型”,修正后模型定義為“修正模型”,相應測算費率分別定義為“基礎費率”和“修正費率”。

    二、期權定價模型中標準差的計算依據探討

    標準差是Morton模型中影響定價水平的主要因素,目前國內在應用該模型(包括擴展和修正模型)過程中無一例外地選擇上市商業銀行股票市場價格計算標準差。本文認為這種簡單照搬期權定價模型公式的計算方法存在以下的問題:

    1、截至2008年10月,我國上市商業銀行僅為14家,占全部商業銀行數量比重不足10%,如果僅以股票價格的連續復利收益率計算標準差,未上市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如何測算?如果以類推的方式估計非上市商業銀行的股票價格,市場定價影響因素的復雜性和銀行之間的差異性也決定了估計股價的必然存在主觀臆想成分和不合理性;

    2、我國股票市場的資產定價功能不強,投機性因素和投資者的非理導致商業銀行的資產價值與股權的市場價格相差甚遠,簡單的以上市商業銀行的股票價格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大小無疑偏離了存款保險定價目的;

    3、期權定價模型最初應用于對以公司股票為標的期權進行定價,目的是為投資行為確定價值判斷的依據以實現投資回報,因此自然應當采取股票收益率作為其風險高低的評價基礎,而存款保險則是對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進行評估,更多地關注商業銀行的持續贏利能力的穩定性。兩者的應用對象和目的截然不同;

    4、具體到從期權定價模型在保險費率厘定領域的實際應用,該模型所采用的標準差計算都以資產的收益率作為計算依據。Turner和D'Arcyand Garven在以期權定價模型對保險定價研究時都明確指出了保險市場不能照搬股票市場模式,如果以股票收益率標準差應用于期權定價模型就忽略了保險風險的特殊性。

    據此,本論文將采用樣本商業銀行扣除非經常損益后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標準差的計算依據。

    三、存款保險費率水平修正指標的選取

    (一)國際上金融機構風險評價體系簡介

    目前世界上計算銀行風險調整費率的兩個常用指數是資本水平(充足率)和監管評級判斷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在金融監管以及風險評價方面,最著名的當屬美國聯邦金融監管當局使用的“駱駝評價體系”(CAMELS),其內容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贏利狀況和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此外,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對于金融機構風險評價體系比較具有代表性,其也是從質和量兩方面考察的。質的方面主要依據CAMELS評級準則,量的觀測主要考慮資本充足性、贏利能力、資產質量和資產集中度等。

    (二)Morton模型修正指標

    基于B-S模型的缺點,如果對其不進行合理的修正,則就會出現對存款保險定價不合理的測度,如郭韶青(2007)利用該模型對深發展一年期人民幣存款保險的測算費率應為13.2%。因此,參照CAMELS評價體系和加拿大對金融機構風險費率確定所依據的因素,同時考慮到Morton模型的缺陷,本文將選取資本充足率和監管風險評級/評價指標作為對Morton模型的修正。在監管風險評級,評價指標中,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試行)》的要求,除資本充足率之外,本文將采用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性比率、不良貸款率、加權風險資產收益率、存貸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作為監管評級的二級指標。

    四、修正模型的實證分析

    (一)分析說明

    自2003年底開始的商業銀行改革,經國家對四大國有銀行采用注資、剝離不良資產和通過股份改革實現上市等改革措施的實行,到2006年我國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整體資產質量、經營業績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考慮到之前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負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偏低等問題,本文選取樣本商業銀行2005-2007年度財務報告數據作為研究樣本。運用橫截面數據分析存款保險費率與各修正指標之間的關系。為了保證數據的有效性,消除異常樣本對研究結果的影響,由于中國農業銀行的某些修正指標不能獲取,且其相對于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費率明顯過高,因此將其剔除,最后選定17家商業銀行作為回歸分析樣本。

    (二)分析結果

    本論文采用統計分析的研究方法,采用樣本銀行2007年的截面數據進行分析,使用Eviews5.0進行估計。為解決樣本數據在分析結果中的異方差性、序列相關性和自相關性,根據目前所進行的研究結論,本文在實證分析過程中對數據進行了自然對數和差分處理,得到以下模型方程:

    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影響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的因素有資本充足率、凈資產收益率、加權風險資產收益率和客戶資產集中比率(樣本數據中以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表示)。其中資本充足率和凈資產收益率與存款保險費率間存在負相關關系,且資本充足率對費率的影響程度最大,因而在對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定價時應當重點關注資本充足率的影響:而加權風險資產收益率和客戶資產集中比率則與存款保險費率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即商業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收益率和客戶集中比率上升時,其存款保險費率相應提高。

    因此,在我國建立了正式的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各商業銀行如果要降低自身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就必須要通過各種手段來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贏利能力,控制對風險項目投入,同時還必須在銀行貸款發放時秉承風險分散的監管要求,降低客戶資產集中比例。

    五、我國銀行存款保險修正費率

    本文根據實證分析所建立的模型方程和影響指標對Morton模型進行修正,得到的各樣本商業銀行如下的存款保險修正費率:

    年計算;②假設我國將采取強制存款保險制度,即所有吸收存款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對所吸收存款投保;③無風險利率一般按照普通國債的發行利率。但國債利率受國債類型和期限的影響各不相同,同時由于我國近年對存款屢次實行加息政策,波動幅度較大,本文無風險利率按照國債的平均發行利率即以3%為準。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樣本銀行網站主頁2005-2007年度財務報告教據

    對上表的存款保險費率結果分析,基礎費率和修正費率水平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按照Morton模型測算,平均基礎費率水平最低的是國有商業銀行,其次是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高的是城市商業銀行。但是在考慮了修正指標因素后,情況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各樣本銀行之間的費率水平差異明顯縮小。這一研究結果從實證角度印證了沈福喜(2001)、山東經濟學院課題組(2005)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的差距不應當過大的觀點。

    招商銀行成為存款保險修正費率最低的商業銀行,表明該銀行在資本充足率、經營管理水平和資產贏利能力方面表現良好,且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而基礎費率和修正費率差異最大的是深圳發展銀行,其基礎費率最高而修正后費率居中,這說明了該銀行雖然以往處于較高的風險水平,但其資產質量已經獲得很大的改善。而從深發展近兩年的年度財務報告上也可以印證這種變化,其資本充足率由2004年的2.30%提高到2008年中的8.53%,達到了資本充足率8%監管要求;同時其凈資產收益率和貸款客戶集中度水平也都處于樣本銀行的前列。而對于修正后費率水平上升的樣本銀行,則主要是由于其在2007年度的資本充足率低于2006年度的資本充足率所造成的,這也說明了資本充足率的變化在決定存款保險費率水平方面的重要性。

    分析結果還驗證了修正模型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即存款保險費率不僅僅注重當前經營風險和盈利能力水平的高低,還更加關注商業銀行在以上方面的變動趨勢: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贏利能力出現下降時,以及銀行過度涉足風險領域經營和擴大貸款集中度時,其所應當負擔的存款保險費率會迅速上升;相反地,存款保險費率會相應降低。這樣便可以為存款保險公司實現對投保機構的動態監管,同時也促使投保機構在決定經營管理策略時會更加謹慎。

    六、結論

    第8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一、數據和變量

    (一)數據來源

    選取中國江蘇主要城市進行實地問卷調查,地區分布相對均勻。最終獲得數據樣本209份。

    (二)變量

    涉及五個變量:地區年齡收入因素、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對制度的看法、制度實施后對銀行的信任度、實施后的理財觀念。

    1.地區年齡收入因素。地區(Q3),不同地區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度和應對態度不同,經濟,政策等具有一定區別,劃分蘇南蘇北,更加有利于比較觀察,深入了解存款保險制度在不同地域的影響。

    年齡(Q1),不同年齡的人對同一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對當下的經濟,金融機構等持不同態度,面對制度實施采取各異的理財方式。

    年收入(Q2),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各不同收入人群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高收入人群存款極有可能超過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金額,這對他們的資金運用,對銀行未來的看法都具有可研究性。

    2.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知道制度的存在(Q4)、賠付金額(Q5)、強制參保(Q6)、單一費率(Q7)、過渡到差別費率(Q8)通過5個變量,調查人們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并且問題以難度遞增方式展開,了解人們對制度的認知。

    3.對制度的看法。保險介入監管看法(Q9),隨著地方銀行及民營銀行的崛起,是否應該由保險機構來監管銀行,使居民資產更加有保障,銀行操作更加合規。

    強制參保看法(Q10),有強制參保和不強制參保,研究人們認為怎樣一種參保方式更加合理。

    保費定價方式看法(Q11)。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統一費率,未來將實行差別費率。研究認為的合理定價方式。

    4.制度實施后對銀行的信任度。銀行破產(Q13)、銀行付現(Q12),研究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人們對銀行破產的認知程度以及對銀行的信任度。

    考慮小銀行存款(Q14),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小銀行也可以有破產保障,是否減少人們對小銀行的信心。

    5.實施后的理財觀念。賠付金內存款選(Q15),研究最高賠付50萬的存款,人們選擇將50萬以內的錢存入哪里,是穩健銀行,還是利率更高的銀行,50萬以內的理財方式是什么。

    賠付金外存款選(Q16),在一家銀行的存款超過50萬元,如何處理超出部分,購買這家銀行理財產品還是轉戰別家銀行存款或者購買理財產品,或者自己投資。制度實施后,人們的理財觀念是怎樣的。

    二、多重對應分析

    三、結論

    (一)蘇南地區居民與蘇北地區居民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同

    蘇南居民比蘇北更加了解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類別聯合圖以及調查統計顯示,就存款保險的最高賠付額,存款保險制度是否要求強制參保,現階段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單一費率,以及我國存款保險將會過渡到差別費率等,蘇南地區居民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比例遠大于蘇北地區居民。

    (二)蘇南地區居民與蘇北地區居民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看法不同

    蘇南居民相較于蘇北分析存款保險制度更加透徹,對存款保險制度更有看法。蘇南一半以上的居民認為保險機構介入銀行的日常經營的監管能使銀行經營更合理,而蘇北只有少部分人認同合理。并且,蘇南地區居民認為應該強制銀行參加存款保險制度的比例高于蘇北地區居民。

    (三)蘇南地區居民與蘇北地區居民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對銀行的信任度不同

    制度實施后,蘇北居民比蘇南更加信任銀行。蘇南蘇北地區大部分都認為銀行會發生破產倒閉現象,其中蘇南地區比例略高于蘇北地區。但是對于發生嚴重經濟危機時,銀行的賠付兌現能力,蘇北地區居民更加信任銀行。而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即使銀行破產但是存款可以拿出,在此情形下,超過半數的蘇南地區居民選擇會將存款存入小銀行,蘇北地區中不到一半的居民表示會考慮小銀行進行存款,蘇南地區居民對小銀行更加有信心。

    (四)蘇南地區居民與蘇北地區居民對于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的理財觀念不同

    第9篇:存款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安全;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2-0053-02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保護商業銀行等存款機構金融安全的一種制度,現在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所有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的一種金融保障制度。

    1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及其組織分類

    1933年,在經歷了經濟大蕭條之后的美國,根據其一百多年來在各州的實踐經驗結論,建立了其在聯邦范圍內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此后,從20世紀60年代起,頻繁發生的銀行危機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政府開始將選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保證其國內銀行存款安全與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10個國家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中實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超過了100家。目前,相對于絕大多數已經建立了相應制度的歐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在該制度建設上進展較小,建立一個顯性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體系已經成為各發展中國家金融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為保證存款者提取存款,需要將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購買存款保險,當存款機構出現危機,瀕臨破產而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保險金。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發展至今,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實行的由政府直接出面建立,日本、荷蘭、比利時等國家實行的政府與銀行界合作共同建立,以及德國的銀行業同企業聯合建立這三種方式。對參加存款保險的方式也有三種,分別為日本、加拿大等國實行的強制保險、德國實行的自愿保險,以及美國實行的強制與自愿結合這三種形式。從長期的發展趨勢來看,政府主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一種主流形式,并且大多數國家會強制要求所有的銀行類存款機構加入保險體系。

    2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銀行的功能包括通過吸收存款向社會提供流動性保險、通過向借款人提供融資支持提供信用貸款、將提供信貸與提供流動性結合起來以及將貨幣、信貸和支付服務結合起來等,并且銀行將會在很長一段時期中扮演金融核心的角色,因此銀行的安全對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

    但是,當存款人對經濟預期悲觀,對于某個銀行甚至是銀行系統失去信心或者某些社會事件發生時,便有可能出現銀行擠兌現象。尤其是一些小型銀行,小銀行在與大銀行競爭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吸收的存款數量較少,因此其資金難以通過構建資產管理模型,投資于多個不同的市場來分散風險,更容易出現資金流通性問題。一旦某銀行出現擠兌現象,因傳染效應的存在,會導致該銀行甚至是整個銀行系統出現資金流動性不足的現象,這樣導致的銀行破產會引發后果慘重的銀行危機。為了防止銀行危機對社會經濟產生難以估量的破壞,必須采取措施避免這一狀況發生。

    關于解決擠兌現象,世界上不同國家采取過多種不同的方案,主流方案有三種:一是暫停兌付存款,即當社會中存在優于在銀行進行存款的情況時,會對某些經濟主體產生激勵效果,促使其提前取款。當銀行在某段時間內出現提款太多的情況后,銀行可以采取一定時間內暫停兌付的措施,通過消除一些經濟主體提前取款的激勵而達到阻止兌付的目的。在某些情況下,暫停兌付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但是單純地通過停止兌付來防止擠兌,會造成社會資金無法在某一時刻到達最有效率的地方,是一種低效的措施。二是最后貸款人機制,這是中央銀行在商業銀行出現擠兌導致的流動性緊張時提供流動性的支持,是一種不可或缺的應急措施,但有些專家認為最后貸款人制度可能擾亂資源的最優配置,應該限定在公開市場操作上。三是存款保險制度,政府提供存款保險使銀行存款合約的風險性更低,保證了對兌現所有存款者承諾的回報。由于私人保險公司的資金量有限,能夠提供的保險規模有限,因此存款保險需要由政府提供,政府以其真實稅款作為兌現存款的保險,來保證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從實踐效率來看,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機制可以更好地達到防止銀行出現擠兌而造成的風險。

    3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模式探究

    中國需要立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一項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何時建?怎樣建?如何發揮其作用,這些問題都需要被回答。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放松對銀行業的監管,包括銀行利率市場化的一步步推進,從2013年7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將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市場也普遍反映中央銀行很快將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場化后,利率的高低將由貨幣市場的供求來決定,包括利率決定、利率傳導、利率結構和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市場化。利率的市場化將利率的決定交給了金融機構,在增強金融機構業務自主性的同時,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也相應增加。當利率市場化后,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財產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同時,存款保險制度也是推進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金融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資本項目的開放、金融機構破產機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礎和保證。此時正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絕佳時機。

    筆者認為,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應有以下基本特點:

    (1)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使存款機構強制加入,政府要求金融機構強制性的加入存款保險可以加強對各個存款機構的統一監管,從世界上其他國家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強制措施要求其他銀行加入,強制性加入是大勢所趨。

    (2)應建立獨立的存款保險公司來負責管理和運作存款保險。公司制的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實現效率的最大化,減輕了中央銀行的負擔。當然,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可以由央行來負責存款保險的日常管理。

    (3)存款保險機構應該從中央銀行中獨立出來,但同時它也應該接受中央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或者保監會等部門的監管,其合理運作需要高度關注。

    (4)存款保險在額度和類型上應該進行差別對待,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對單個存款人或存款賬戶保險金額設立一個上限,這樣在保證存款人財產安全的同時,也可以促進存款人參與到銀行存款的監管上來,我國可以借鑒世界其他國家設立存款保額。

    (5)存款保險運作模式應為基金運作模式,對于失敗破產銀行的存款人的賠付資金便來源于存款保險基金。目前,多數國家都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并且一般僅設立一個存款保險基金。

    在保證這些基本特點的同時,我們加強對銀行的持續性的風險監管,將市場約束機制引入,建立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銀行監管模式,敦促銀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銀行的公開度,建立實行銀行評級,加強外部審計,通過這些措施保證金融系統的正常發展。

    參考文獻:

    [1]蘇寧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國際經驗與中國選擇[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2]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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