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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限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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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限合同

    第1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2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工用工制度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是根據《勞動法》設立的,是我國一種法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它對于穩定勞動關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許多規定,那么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有什么樣的積極意義?一般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終止。從以上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下特征: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為了穩定勞動關系,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都特別注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的法律篇明確的提出了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一般不規定確定的期限。即雇員一般應訂立無固定勞期限動合同,并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相應的限制。該法第L-1-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允許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行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情況下,交員工代表處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上崗,需要人替代。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令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立的某些行業內,用于行業活動的性質及其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第9條也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訂立定期契約,有繼續工作者為不定期契約。”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國家和地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勞動合同只是例外。

    我國從建國初期逐漸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長期以來,固定工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勞動者就業和社會主義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著統得過死,包得過多,能進不能出等弊端。因此,這種形式的無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漸被普遍的勞動合同制所取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職工在“黃金年齡段”過后,被單位即行辭退,同時,也是為了適當照顧老職工,以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隨后,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作“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以上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為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了不致增加用人單位的負累,損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并且考慮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擇業權,在法定解除中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比賦予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要大得多。《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31條更是賦予了勞動者在三種情形下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只要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之前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上的合法規定,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那么,對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幾乎不存在什么障礙。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十多年來.在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很多不良現象:比如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造成了企業的技工荒、企業員工心態浮躁和盲目跳槽,試用期的濫用,加大了勞資關系的緊張;勞動派遣的濫用,加重了同工不同酬以及逃避社會保險責任等現象,這些都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也不利于我們綜合國力的提高,更不利于我們社會的長遠發展.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嚴重的現狀,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保證了用人單位員工進入和退出的流動性,保持了勞動力市場的活力。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之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集中地體現在核心人才的競爭上。而任何單位的核心人才的形成、吸納和留用都離不開和諧的氛圍、穩定的員工關系以及對員工長期穩定的投入。正如勞動保障部吳道槐司長指出的:“合同一年一簽,勞動者心里不踏實,不會對企業全力奉獻;企業人員不穩定也不利于自身發展。‘無固定期限’為勞資雙方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勞動環境。”

    參考文獻:

    第3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張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每年與張先生續簽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不知不覺中張先生已在該公司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日期,張先生愿意繼續留公司工作,公司對張先生也比較滿意,于是雙方經協商又續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后,雙方按以往慣例履行合同。不久,張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張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單位按勞動法的規定將一年期勞動合同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這份合同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改期限也要經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張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雙方于是發生爭議,張先生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將一年期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理由:

        張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已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在續簽合同時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雙方雖然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簽訂,因此要求將一年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認為: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經協商簽訂的,不能由一方說改就改;勞動法規定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意變更原訂合同。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先生是否可以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提出變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那么,雙方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基礎上續訂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以上規定表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終確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合同所有條款包括期限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依法訂立了。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合同已經簽訂是否可以變更呢?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要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協商不成只能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合同雖然已經簽訂,但對合同期限存在異議如何處理呢?

    第4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氣象業務在線考試系統能夠為廣大業務人員提供一套系統學習工具,有助于檢驗學習成效和業務水平的高低,必將成為業務人員的好幫手。依托該系統,綜合氣象業務專業技術考核、崗位練兵、競賽等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可以做到更加規范,更加高效、更加快速、更加快捷,將會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關鍵詞】綜合 氣象 在線 考試 系統

    1 引言

    近年來,隨著新的氣象業務技術的發展,各地加強了業務學習和業務技能競賽,各種試題不斷出現,相互傳播,存在許多不嚴謹和不規范的現象,容易對業務人員產生誤導。各地對業務崗位合格證的考試也不統一,全國同一工種考試相差甚大,為此,迫切需要能夠具有一定權威的氣象業務考試題庫,并以此建立考試系統,以保證氣象業務人員學習的需要和各類考試的客觀性。目前氣象系統采用在線考試系統的還不多見,為適應氣象業務體制改革新的要求,很多單位開展了氣象業務崗位練兵和業務競賽。作者開發了基于B/S結構的綜合氣象業務在線培訓考試系統。

    2 系統總體設計

    本系統的用戶類型有考試用戶和管理員,前者登錄系統可查詢通知和個人參考成績,修改個人信息,進行在線考試。管理員可通知,設置考試時間、試題類型和比例,對考試題目和試卷進行維護,包括修改、添加、刪除、查詢。本系統開發環境采用Apache+PHP+MySQL,它支持Linux、UNIX、OS/2和Windows多個操作系統1。

    2.1 設計數據庫

    本系統采用MySQL數據,分4個數據表,考生信息表tb_user、管理員信息表tb_admin、考試類別信息表tb_ktlb和考題信息表tb_kt,圖1為數據表結構圖。

    2.2 系統結構

    系統結構圖如圖2所示。

    3 題庫設計與錄入

    管理員登錄后,單擊“試題管理”超鏈接,進入到查詢考題信息頁面,選擇考題類別后,單擊“檢索”按鈕,將查詢出該類別下的所有考題信息。同時提供修改考題信息和刪除考題信息的功能。本系統已錄入不重復試題數千道,包括地面氣象觀測規范、地面氣象觀測數據文件和記錄簿表格式、地面氣象測報業務系統軟件、氣象裝備技術保障手冊、自動氣象站實用手冊、天氣學相關知識、大氣物理學相關知識、氣候學相關知識等類型的試卷。要求每道試題內容表達正確和答案準確,系統可以固定選題也可隨機選題,可以任意設置題量。試題信息表如圖3所示。

    4 結語

    近年來,各級氣象部門積極開展了氣象業務崗位練兵和綜合業務競賽,在組織業務人員進行理論學習和考試時,多個單位使用了本系統。本系統具有隨機組題、自動改卷、成績統計分析等優點,大大減輕了業務管理人工組卷繁瑣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為各級氣象業務一線和管理人員提供一個在線測試管理平臺,促進各級氣象部門業務學習和在線考評工作的有效開展。系統運行穩定,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戴紅芳.基于PHP在線考試系統的設計開發[J].軟件導刊,2011(12).

    第5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第6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概述

    按照我國法律對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可以劃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叫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①的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根本意旨在于保證雇傭安定與就業穩定之間的自由選擇和均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都有權選擇勞動合同效力存續與否的權利,這樣雙方都會考慮破壞合同關系所帶來的利益損失而更傾向于履行合同以保持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選擇余地甚微。為了保證勞動力不受過度剝削,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的解雇權即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解約權行使,由此來保證勞動關系的穩定。②無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較高的穩定性和強制性等特征。

    具體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體現就是在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上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是一個類概念,但實踐中的勞動者是分為不同階層的。較高層級的勞動者往往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用人單位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較低層級的勞動者則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用人單位可以頻繁地更換勞動者。由此可見,由于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況導致《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僅能適用于較高層級的勞動者,而此種適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是在勞動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得到用人單位認可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做出的自愿選擇。《勞動合同法》第14條相當于設計了一個勞動合同期限的臨界點,其臨界條件為“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資方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會對中、低端勞動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內和一次續約,使本來可使用的勞動力面臨再擇業風險。而中、低階層勞動力群體正是最需要保護的。因此,該條款雖然旨在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群體的保護,但實為無效率條款。

    (二)連續的含義和計算不明確。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中有兩個“連續”,一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二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何為“連續”?如果在中間斷開一定的時間是否為不連續?是否可以以此不適用或規避法律的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以此做法規避勞動法的情況也并不鮮見。同時關于十年的計算以及十年的長度問題。有的人認為,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新的規定,因此應當自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十年的計算也應當如此,另外,在先后不同單位中的年限能否合并計算也不明確“十年”長度的規定也是延續了勞動法的規定,顯得過長,與合同期限的其他規定不相適應。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過緊。勞動合同法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設置與固定期限合同一樣的解除條件,使得這一制度在進口上較寬,在出口上則較緊,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抵觸和為難情緒,難以調動其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制度的建議

    (一)從長遠看,我國未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應該是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做出規定。我國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中分別規定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適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作崗位,從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單位針對目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施的規避行為。有的學者擔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加大企業的生產成本,損害企業的利益,筆者認為,效率不應當以公平為代價,企業的利益也不能以犧牲勞動者的利益換取。我國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大多數屬于微利經營,相當一部分處于虧損邊緣。這種情況既是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決定的,同時也與外部環境有關。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的稅負過重,而且稅收之外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來壟斷行業通過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礎材料等價格,利潤大幅度增加,侵蝕了其他行業企業的利潤,使得大多數非壟斷行業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經營處于困難境地。解決這個問題不應當是犧牲勞動者的利益,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問題:一是通過減稅來減輕企業負擔;二是下決心打破壟斷,深化國有企業特別是壟斷行業國有企業的改革,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三是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對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企業實行普遍的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負擔等。

    (二)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各國的立法及實踐經驗看,對固定期限合同進行必要的限制,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使之成為常態合同是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而《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顯然還比較簡單、籠統,建議應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規定固定期限的最長期限。考慮到我國還不可能像其他國家和地區那樣在適用范圍上嚴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在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次數的基礎上,還應當限制其簽訂的最長期限,以避免用人單位只簽一次較長期限即終止合同。最長期限可參考德國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定為四年較為適當。(2)立法應當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取消“續訂”二字,明確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如此規定,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和困惑,符合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一般做法,使法律的規定能夠得以落實。明確“連續”和“十年”的計算。

    (三)適當放松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用人單位不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有關。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引導實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時,還應適當放寬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使其與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有所區別,這樣既能保證公平又能兼顧效率,使勞動關系保持活力。

    四、總結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維護千百萬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切身利益,關系到人民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在我國市場經濟配制改革進程中,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社會結構的復雜化,整個社會經濟處于轉型時期,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亦不樂觀地擺在所有國民的面前。因此我們我國進行一番周密的研究,認真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既遵循無固定期限的通行原則和其的內在規律,又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上,使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僅不會使企業的用人制度陷于僵化,反而能起到吸引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勞動者與企業的互信和凝聚力,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的作用。

    注釋:

    第7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等于回到了“終身制”,更不會使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勞動關系退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后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有條件的長期雇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系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雇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依法變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用到退休為止的“終身制”、“鐵飯碗”。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過錯的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則規定:因為三種特殊情況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四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裁減人員。

    第8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關鍵詞]供電企業;物資采購;合同風險;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426.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6-0093-01

    引言:近些年,隨著社會和國家打破壟斷呼聲的不斷高漲,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在新的市場環境下,供電企業面臨著新挑戰、新問題,所需要承擔的風險種類越來越多,尤其是物資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合同風險尤為突出。電力物資是供電企業生產的基礎,電力物資合同風險嚴重制約著供電企業持續發展,影響著供電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因此,供電企業應提高對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的重視,采取相應管理控制措施。

    一、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的意義

    電力物資采購事關電力生產,涉及材料、設備、質量、費用等關鍵要素,采購過程中任何環節偏差,都會給供電企業帶來風險,這些風險的發生勢必影響物資采購預期目標的達成。但供電企業物資采購過程必須要面對這一系列的風險,尤其合同風險。物資采購中合同風險往往與采購風險并存,貫穿于整個采購活動中與合理管理過程中。合同風險的發生必然誘發采購風險,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1]。這就要涉及到采購中合同的構建與法律適應等相關法律問題,不僅會給供電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還會影響正常生產。今年國家為了拉動內需,投入巨資新建和改造電網,增加了大批農網升級改造項目和低電壓改造項目。這些電力工程項目涉及大量電力物資采購,若發生合同風險,所采購的電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將直接導致電網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影響供電穩定,還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2]。因此,供電企業必須對物資采購中的風險管理提高重視,加強合同風險管理控制,降低物資采購風險發生可能,從而保障供電質量。

    二、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的類型與識別

    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主要類型可分:交付風險、服務風險、品質風險、彈性風險、存貨風險、計劃風險等。交付風險是指物資采購活動中,物資是否能夠如期交付,運輸過程中是否會發生損壞、縮減等問題引發的風險。如果物資不能如期交付,必然會影響電力工程正常施工或正常生產[3]。服務風險是在采購過程中由于供應商服務質量不到位,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引發的風險[4]。品質風險是采購中物資數量、品質與合同存在差異,并不能達到標準誘發的風險。電力物資質量對供電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著后續生產和供電穩定。若某一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極有可能導致故障點擴大,造成其他設備的損壞。例如,如果所采購的繼電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發生誤動、失靈、拒動現象,無法起到保護作用,必然給電力系統安全運行造成影響[5]。引起彈性風險的原因可分為三方面,第一方面是供電企業自身原因,生產與預期存在差異,造成增減物資采購訂單所引起;第二方面是供應商供應不足或無法供應引起。第三方面是由市場價格波動、市場政策改變所引起。存貨風險是由于供電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存貨系統、調度系統出現問題,造成供應鏈受阻引起。

    三、供電企業在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前文分析不難看出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供電企業應積極總結和歸納當前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加以改進,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下面通過幾點來分析供電企業在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國電力以往一直處于壟斷狀態,所以導致大多供電企業缺乏競爭意識、風險管理意識,往往對物資采購合同風險不重視,沒有構建完善的合同風險管理制度和配套的管理體系,管理工作與考核評價相互脫離現象十分嚴重,很多時候是在走過場,沒有很好的發揮出合同風險管理職能,導致一些時候采購數據和真實數據不匹配,這無疑增加了供電企業經營風險。

    (二)缺少專業人才

    通過分析可以知道電力物資采購活動涉及內容繁雜,具有較強專業性和復雜性,對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要求較高。高質量的合同風險管理離不開專業人才,只有在專業人才的管理下,才能把物資采購合同風險降低到可控范圍內。但當前大多供電企業很少引進新型管理人才,現有員工專業技能和理論知識薄弱,并沒有接受過系統的風險管理培訓,一些時候不能正常開展有效的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工作。

    (三)管理方式落后

    通過調查發現,當前許多供電企業在物資采購活動開展中停留在老模式、老思路當中,因此物資采購合同管理也十分滯后。新時代背景下,社會對電力需求越來越大,電力供應難度越來越高,電力物資采購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不斷提升,在這過程中物資采購合同所涉及到的內容和信息量越來越多,傳統合同風險管理思路和模式已難以發揮有效管理職能,十分容易造成管理誤差。

    三、加強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的措施

    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十分不利于供電企業長期發展,供電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提高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水平。下面通過幾點來分析加強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相關管理相關制度

    想要提高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質量,離不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制定能夠為合同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提供依據,指明方向,提高管理有效性。并且在某種程度上還能夠制約工作人員行為,降低人為風險因素,明確管理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供電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物資采購需要,完善合同風險管理相關制度。

    (二)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

    想要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風險,離不開高質量的管理人才。管理人員素質直接決定著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質量的好與壞。因此,供電企業應提高對人才培養的重視,加強新型人才引進。同時,更要對現有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物資采購相關專業知識,能夠順利開展物資采購合同風險管理工作。

    (三)融入信息技術

    傳統物資采購模式和合同風險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新的市場環境。供電企業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步,提高管理水平,應在物資采購活動中融入信息技術。信息技術的應用能夠提高物資采購中信息傳輸的流程性和準確性,這對于供電企業對合同風險的應對速度提升有著很大幫助。

    結束語:供電企業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的進步都有著重要的影響。近些年,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使電力走向了市場化。供電企業想要在競爭中占得先機,贏得勝利,必須降低風險,尤其物資采購合同風險。

    參考文獻

    [1]王藝蒙.國電東北電力有限公司物資采購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學,2012,13(11):119-124.

    [2]陳煥怡. 供電企業采購過程供應商信用風險管理研究[D].暨南大學,2014,11(14):132-136.

    [3]徐杰. 面向電力物資多階段迭代采購的供應商動態選擇方法及系統[D].廣東工業大學,2015,13(02):102-103.

    第9篇:無期限合同范文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施;完善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我國于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首次確立了這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確切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適用情形:

    第一,雙方協商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勞資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訂立,無需考慮工作時間長短以及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次數等條件。

    第二,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

    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

    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該款也是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訂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人們所爭議的焦點。

    第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又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強制性規定,促使用人單位積極主動地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現狀及原因分析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修訂,是本著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著力解決勞動關系長期化和勞動合同短期化這一對矛盾,在立法層面上做出的努力,用心良苦。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不少人認為一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因此,很多勞動者想方設法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千方百計逃避法律義務。

    在《勞動合同法》公布后實施前,出現了如勸說甚至脅迫勞動者辭職、非法裁員或逆向派遣等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事實并非如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不能與勞動者約定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優先留用外,其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和法定事由均相同。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決定勞動期限,同時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并不等于套上了永久的枷鎖,勞動者也不等于捧上了鐵飯碗。但是至今為止,《勞動合同法》實施4年多,用人單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愿依然不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依然偏低。之所以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偏低的現象,除了人們對法律的誤讀之外,還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定解除條件一經成就,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單方解除的情況比較復雜,也最容易產生糾紛。同時,《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求依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履行的期限往往較長,其間不確定性較多,一旦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客觀上往往導致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數額較多的后果。二是《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定程序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實務操作標準也不盡相同。三是《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定程序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實務操作標準也不盡相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

    (1)細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和程序。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其中的不完善之處也逐漸顯露,特別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和程序方面缺陷尤為明顯。比如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兩個“連續”,一是連續工作滿10年,二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但對這兩個“連續”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在實際適用過程中產生許多問題,助長了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現利用法律的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傾向和苗頭。再如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各方面對其中“續訂合同的”一詞理解不同也導致實踐中相當程度的混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程序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明確合同權利義務確定的方法。(2)調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制和鐵飯碗,但是用人單位若要解除合同絕非易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基本相同,有失公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往往不可預期,如果解除條件不加區別,不僅在制度設計上不盡合理,更難以調動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積極性。依照現行的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固定期限勞動者一樣,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可以說對用人單位責之過嚴,而對勞動者失之過寬。對比其他國家的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設置了比固定期限更為寬松的解除條件,有的國家規定需有正當理由,有的國家甚至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即可隨時終止或解除合同。因此,我國也可以適當放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允許用人單位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按照解除的程序和經濟補償的標準解除勞動合同。(3)加強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勞動法屬于社會法,其顯著特征是政府是勞動關系中部可或缺的行為主體。如果僅僅憑私法原則,社會公正無法體現,但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介入,則可以公正地處理勞資關系,勞動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執行。當前,我國市場化的勞資關系尚在初期,所以我國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尚未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當前市場經濟中的勞資關系不但不能削弱政府的作用,反而應強化其監督功能。如對企業進入市場各環節的要求均將有無建立社會保險待遇,有無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市場基本準入條件之一,并嚴格核查。使企業迫于壓力,必須建立全員社保,必須全員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功能的發揮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阻礙。所以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相關配套政策的推進,絕不是出臺一個簡單的文本那樣容易。因此,需要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工作者深入進行探討,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條件和程序等方面在法律上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有效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

    參 考 文 獻

    [1]李詠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問題研究[J].法制與經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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