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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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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論文

    第1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風險控制;風險預警

    所謂和諧社會,是指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經濟運行的“調節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面對構建和諧社會以及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變化的現實,我們應采用科學的統計方法和統計工具,在具體時間、地點、條件下。全面、及時、動態地把握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水平、速度、規模、比例關系、結構和效益,并揭示其發展過程、發展趨勢及其發展規律,為政府制定社會保障規劃和政策提供依據。社會保障統計正是觀察、研究社會對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及其它需要與應該獲得幫助的社會成員,在一定時期內所提供物質保障的范圍、內容、水平、規模、效益的狀況以及發展的趨勢、特點和規律,監督并檢查各項有關政策與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分析社會保障對預防和治理社會問題的作用程度的重要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構建和諧社會,改革目前的社會保障統計勢在必行。

    一、改革我國社會保障統計的迫切性

    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質量,不僅關系到其記述與反映社會情況的真實程度,而且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政策決策是否能夠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盡快改革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十分必要。

    1、現行社會保障統計缺乏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社會保障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是針對我國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可能帶來的債務風險以及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而言的。據有關部門測算,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影響,我國僅養老保險基金一項在未來30年內平均每年就要短缺1000億元。同時。由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與支付之間存在一個時間差,資本市場的不成熟及投資觀念淡化,使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以每年10%~15%的速度貶值。社會保障統計的發展應建立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減少因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資結構、科學有效的收益和風險控制機制導致的社會保障基金虧損,以保證社會保障資源可以長期有效供給、維護社會公正、有人民積極參與、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2、現行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遺漏項目較多、統計口徑不可比。從我國的統計年鑒看,現有的指標有的按產業分類計算,有的按行業分類,有的又按地區分類,中外合資企業、獨資企業在指標體系中有的單獨列出,有的歸人“其它”。這種極不統一的狀況,給社會保障分析、預測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應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完善和統一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的統計名稱、計量單位、內容和核算范圍。當前,由于多頭管理,統計口徑交叉重疊且有遺漏,即使將各主管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相加,也不能準確全面地反映我國社會保障的全貌。這給決策部門研究和制定計劃帶來許多困難,也難于進行國際比較。西方高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德國、荷蘭等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已占國民生產總值30%以上,一般發達國家均占10%~20%,而我國只占4%~5%,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社會保障統計中遺漏的項目較多,統計口徑不可比造成的。

    3、現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采集單一、資源管理方式落后。受計劃經濟影響,我國現行社會保障統計仍局限于收集部門內部信息,采用的是單一的統計報表方式。隨著社會保障工作的深入開展,常規統計報表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如由于歷經的環節過多,被人為因素干擾和加工出錯的可能性很大,并且統計報表僅限于對客觀數據的記錄和統計,對社會保障主觀評價方面的指標無能為力。此外,統計報表制度靈活性差,表式變動周期很長,所提供的數據資料常常不能滿足需要。各級統計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統計信息的逐級匯總上報工作,而對于與社會保障發展密切相關的信息沒有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目前,在國際上,信息管理已經發展到信息資源管理時代,而我國的信息管理還處于技術管理時期,即信息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社會應用時期。我國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管理仍局限于統計資料的積累、統計報表的編制、統計圖表的繪制方面,而統計定量分析、相關分析、預測分析仍然非常欠缺。

    4、現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建議。目前,各級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機構撰寫出來的統計分析報告基本上是將統計數字進行文字化表述,各種統計信息只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專業統計信息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統計局)提供資料,而沒有對本機構的統計信息進行相關性分析、指數分析和統計預測。社會保障統計不能為機構內各職能部門提供有效的參考信息,不能很好地為開展市場開發研究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更不能及時為領導層的決策提供服務。

    一套全面系統的社會保障統計是研究社會保障的基礎資料,是政府部門編制計劃、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的改革大潮中,社會保障是進行改革的“調節器”和“穩定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統計以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顯得尤為迫切。二、改革社會保障統計的具體措施

    改革社會保障統計,維持必要的社會公平與正義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其改革思路是:建立社會保障統計的風險控制預警機制,完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構建抽樣調查與統計報表制度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計調查方法體系,強化社會保障統計分析的職能。也就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社會保障統計風險控制機制和預警機制。建立社會保障統計風險控制機制,應增加反映人口變動尤其是人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影響的指標;加強對社會保障的定量系統研究,即把人口變動、社會轉型、經濟發展、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聯系起來綜合考慮,建立系統模型定量測算,進行風險控制。社會保障統計預警系統由警戒指標組成,可以設置征繳警界線、與經濟發展的適應性警界線和社會穩定警戒線等指標。征繳警界線,即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比。企業社會保險費用占工資總額的百分比要有一定的限度,在歐洲一般認定警界線為24%,日本則認為是28%。與經濟發展的適應性警界線,即社會保障費用占GDP的比重,國際社會一般認為是15%。社會穩定警戒線,即失業率,美國政府認為失業率的警界線不能超過5%,而我國的失業率以6%為警界線則較為合理。社會保障風險控制機制和預警機制相結合,可以監測社會保障的經濟運行與波動,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長期有效的保障。

    2、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反映社會保障體系全貌,需要建立一套科學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和諧社會的核心是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下的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應增加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核心的指標,包括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評價指標、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機構配置和運行狀況的指標、社會保障實施效益指標、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統計指標等,共同反映各個領域中人們的生活質量、社會保障工作的執行情況、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情況以及社會的和諧情況。

    3、建立既與國際統計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統計標準體系。建立社會保障統計標準體系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是避免統計內容交叉重復、杜絕數出多門、規范各項統計活動、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統計標準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統計現代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要按照有利于加強國民經濟管理、便于進行國際比較、符合構建和諧社會以及促進統計信息處理和管理現代化的要求,借鑒國際社會保障統計,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統計標準的經驗,加快對統計標準體系的研究、制訂和完善。尤其對統計指標體系標準、統計分類標準、統計編碼標準等應進一步細化,建立統計分類標準庫、統計指標體系標準庫、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指標解釋庫、統計標準語言庫等,逐步建立起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統計相接軌的統計標準體系。

    4、改革統計調查方法,推進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建設。與統計報表制度相比,抽樣調查不僅可節省人力、物力、時間及經費,而且由于相對減少了搜集報表資料的中間環節,還有利于消除統計誤差和人為干擾現象。因此,推廣社會保障統計的抽樣調查技術,建立抽樣調查與統計報表制度相結合的中國社會保障統計調查方法體系是十分必要的。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采集、報送、匯總和分析等各個環節,都離不開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需要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化有利于對社會保障統計數據處理工作進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開發利用和分析研究工作。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工程建設,是改進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第2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要與一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相適應,相關研究文獻也體現了這一特點。國外早期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對社會保障稅存在意義的研究,而當代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稅這種籌資方式是否為最佳、社會保障稅應達到何種程度為最佳以及如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改革以達到最佳等方面?,F階段,我國國內研究的重點為關于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條件是否成熟、開征以后稅收制度應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應如何完善等問題。

    一、國外研究現狀

    (一)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會保障理論的產生經歷了一個從否定社會救濟到主張社會福利思想的發展過程。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認社會救濟制度,而隨后德國的歷史學派、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社會保障稅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2、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奠基人馬克思(1885)則從社會必要扣除理論的角度提出了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認為社會總產品在分配前必須扣除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擴大生產的部分和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論為后來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實踐確立了指導思想。

    (二)當代對社會保障稅的研究

    第3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一、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保障稅的產生與發展

    根據20世紀90年代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的定義,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會采取一系列保護性措施,以幫助人們度過由于失業、年老、疾病、生育、工傷而造成工資或收入損失的難關”。所謂社會保障制度,是指由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救助和補貼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紀由德國俾斯麥政府提出來的,當時新歷史學派的社會政策思想風靡德國,社會矛盾對立嚴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壓政策的同時,實施一些改善勞工生活的社會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國正式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以來,其他國家紛紛效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他們幾乎包括所有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同時也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

    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通過什么方式來籌集資金,各國的做法不一樣,社會保障籌資的具體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1.社會保障統籌繳費。即由雇主和雇員以繳費的形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財政部門不直接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所以它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財政補助。實行社會保障統籌繳費的國家一般保障項目都比較繁雜,且每一項目都有相對獨立的一套繳費辦法。如德國實行的就是這種籌資形式。

    2.建立預算基金賬戶制。即將社會保障金融化,是一種強制儲蓄的形式。具體辦法是,將雇員的繳費和雇主為雇員的繳費存入個人賬戶,這筆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其所有權歸雇員個人,政府僅有部分使用權和調劑權,因此,這種方法在性質上更接近商業保險。這種形式繳費較高,適用于人口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目前新加坡實行的就是這種辦法。

    3.開征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也稱社會保險稅)。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不僅保障項目簡單明了,而且繳納和支付均需遵循統一的章法即稅法,社會保障稅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成為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征社會保障稅與保障統籌繳費、預算基金賬戶制比較,更符合效率原則,具有更強的法律約束機制,更能體現公平原則,更具適應性。到目前為止,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中,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在一些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甚至已經成為主體稅種。

    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幾個方面。其中,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稱作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運行的“減震器”。在此之前,我國一直實行的是“企業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963萬人、16209萬人、11193萬人、10407萬人和6632萬人,分別比去年底增加了197萬人、477萬人、7萬人、139萬人和173萬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繼續擴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實行統籌管理,企業出錢,國家管理,個人只出一小部分錢。在繳費制度上,它以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為計量基礎,個人和企業按照規定的繳費率計算應繳納的統籌費用,由企業代扣代繳。1998以來國家則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加以建設,“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籌資方式不規范,缺乏法律依據。由于缺乏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障法》,所以我國現行社保資金的籌集方法是政出多門,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籌資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的繳費標準各異,費率差別懸殊,負擔不均,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也無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提供及時、足額的資金,影響了社會保障目標的實現。

    2.基金多頭管理,營運效率低下。目前,我國實際參與社會保障管理的機構,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之外,還有人事、民政、金融、衛生、計生、財政、全國總工會等部門。這種多頭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門職能交叉,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資金的統籌能力,極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鸬男姓芾怼⑼顿Y營運與監管三位一體的模式,難以形成高效的營運機制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各種違規問題屢屢發生,基金無法做到??顚S谩?/p>

    3.名義費率高,實際費率低,費基核定困難。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職工的工資總額,費率是20%。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的我國,勞動報酬工資化、貨幣化程度不高,統計工序繁雜,使得繳費工資總額往往小于統計工資總額及實際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近期對全國15萬戶城鎮居民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就社會平均而言,職工工資外的工資性收入至少相當于工資收入的30%。這樣,統計工資總額只占到實際工資總額的70%多,縮小了30%。另外,據專家推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約為統計工資總額的90%。由此可見,繳費工資總額小于統計工資總額,更小于實際工資總額,兩項合并,費基縮小了30%之多。若考慮實物收入,差距更大。費基縮小必然導致名義費率偏高,收繳困難。所以要使名義費率與實際費率一致,必須推進勞動報酬工資化、貨幣化的改革。

    4.覆蓋面過窄。根據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與失業保險只是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而另外一些集體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員工和廣大的農民還沒有享受到真正的社會保障。

    5.籌資方式不統一,不規范。目前的社?;鹗绽U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區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機構負責收繳,另有19個省、市、區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收繳,但地方稅務局只負責征收環節,既無權確定參保對象、核定征費基數,又無權對繳費基數的合理性進行核查,這種被動的征繳使地稅部門的征收人員很難保證征繳行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統籌層次低,缺乏互濟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鸫蠖季窒抻诘?、市級統籌,還有不少尚停留在縣(市)級統籌的層次上,只有少數地區實現了省級統籌,這種狀況使社會保障的共濟性受到限制,分散風險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繳制度混亂,征繳難度大,征收成本高。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只是一個大框架,在征費率等方面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各省、市、區都制定了本地區具體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或辦法,致使征繳制度比較混亂,再加上我國社保基金仍以“費”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約束,剛性不強,征收難度大,欠繳、逃費現象屢有發生,致使征費率不斷下降,征收成本不斷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監督,“空賬”額度大,擠占挪用情況嚴重。按照規定,社?;鹗侨罕姟氨CX”,應存入銀行或購買風險低的國債,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資于其他金融證券。不過,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嚴格執行。盡管國家對非稅收入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但因為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圍,一些地方、部門管理使用社?;鸬碾S意性較大,轉存、挪用甚至盲目投資房地產的現象屢見不鮮,社會保障基金缺少有效監督,去年曝光的上海社?;鸢副闶且焕?。

    三、我國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理論依據

    1.從本質上分析,社會保障資金與稅收都來自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論及社會總產品扣除原理時就提到,社會總產品在實行個人按勞分配之前,必須進行必要的社會扣除:“第一,用來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部分;第二,用來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笔O碌纳鐣偖a品在進行個人按勞分配之前,還得扣除:“第一,和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第二,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第三,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而設立的基金?!鄙鲜隹鄢械摹坝脕響恫恍沂鹿?、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以及“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的基金”就是社會保障,因此,從本質上說,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于剩余產品的價值,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稅收的實質也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與社會保險費的性質相同。

    2.從性質上分析,社會保障費也屬于公共產品的“價格”。現代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公共產品是指區別于私人產品,用于滿足社會公共消費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的物品或勞務。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缺陷,市場無法有效地提高公共產品,需要政府通過征稅方式為公共產品籌集資金,因此,稅收就是公共產品的“價格”。而社會保障屬于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按受益程度可分為兩類,一是受益可分型。即這些物品與勞務的受益對象可以明顯地劃分確定,如高等教育費;二是受益難分型。對受益難分型則要采用稅收方式來彌補成本,這是由于無法準確地確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無法向受益者收費。社會保障是社會實施的保證勞動者在遇到風險的情況下維持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公共產品,對勞動者而言,風險是不確定的,受益也是不確定的,由此可見,社會保障屬于受益難分型的公共產品,應采用稅收形式彌補成本。

    3.從特征上分析,社會保障費與稅收具有相同性。社會保險費的收繳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具備一定條件的公民必須參加;具有固定性,繳費比例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規規定;具有無償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償還,更不是等價的償還。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現實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基本實現了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地區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也實行了社會統籌。從1998年開始,一部分地區改革了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體制,由稅務機關為社會保險機構代征保費,這使我國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001元,比上年增長14.4%,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12.7%,職工工資的快速增長使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豐厚的稅源。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了“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同時老百姓的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只有現在交納了社會保障稅,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這種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的社會保障稅,從而使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一定的群眾基礎。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中,有100多個國家已經開征了社會保障稅,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和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所有這些都為我國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使得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框架構想

    (一)建立我國社會保障稅制的基本原則

    1.通盤考慮,分步實施的原則。英、美、德等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制表明,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制并非單一稅種,而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稅收體系,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就細分為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老年人關懷保險五個相對獨立的部分。結合我國國情,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劃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若干個稅目。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需要,成熟一個,開征一個,分期分批實行,最終形成我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2.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按照誰負擔、誰受益、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國內各類行政與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不繳納者不受益,繳納項目、繳稅數額的多少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相對應。當然稅法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3.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即國家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社會保障資金,其余由單位和個人以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共同負擔,以單位負擔為主。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則應完全由個人負擔。

    4.??顚S玫脑瓌t。社會保障稅的收支應建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制度,以保證社會保障稅收入能專項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對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結余部分可以考慮建立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間接投資,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制的框架設想

    1.納稅人。根據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的通行做法,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包括我國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包括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個人主要包括上述企業的員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中方員工和自由職業者。對行政機關、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收社會保障稅,實質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無實際意義,但財政部門應為這些單位所承擔的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同時這些單位的職工應認真履行由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鑒于我國農村經濟水平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現實情況,在農村可暫不開征社會保障稅,采取多元化的社會保障方式,待時機成熟時再逐步納入。

    2.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在開征之初不宜過于復雜,可以借鑒英國模式,將各類納稅義務人的全部工資收入作為課稅對象,既簡便又不會使征納雙方產生異議。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確定勞動報酬難度較大,根據社會保障稅??顚S煤拓摀c受益對應的原則,可以將他們取得的毛收入作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扣除減免照顧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同時,可考慮在計算社會保障稅稅基時,把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

    3.稅目、稅率。稅目、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障稅制框架設計中的核心。社會保障稅稅率通常有三種類型:一是單一比例稅率;二是分項比例稅率;三是全額累進稅率。結合我國情況,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項比例稅率。對于稅目的設置,應堅持通盤考慮、分步實施的原則,先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其他項目待時機成熟后開征。稅率的確定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個人的負擔能力,是整個稅制設計中的難點和重點。按照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的繳費標準,三項合計,大概綜合稅率在20%~25%。其中,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承擔17%~22%,職工個人承擔3%左右。

    4.減免稅規定。對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稅,可根據各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合理確定起征點;單位負擔的部分不設起征點。減免稅項目必須嚴格控制,體現普遍征收的原則。

    5.征收管理。社會保障稅應有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屬地征收,稅務機關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庫,然后再將稅款轉作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儲存,??顚S?。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配套改革。

    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長遠目標出發,開征社會保障稅,必須首先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配套改革。

    1.必須盡快制訂和出臺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規范社會保障各主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依據,也是社會保障稅開征的法律依據。國家通過社會保障法可明確參加社會保障的各主體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利與義務,把社會保障范圍、基金籌集、托管運營和發放,以及國家對基金的保障與監督管理等從法律上進行規范,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確保社會保障稅收入的穩定增長。通過社會保障法可以規定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稅務機關負責及時足額把社會保障稅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稅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安排與監管,滿足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需要,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同時,通過社會保障法,鼓勵商業性人保業務的開展,構造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改變社會保障收付模式,將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改變為部分積累以至完全積累模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增大受益原則的透明度,確保資金籌集與運用管理的規范性、合理性與公正性。

    第4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資金問題是建立社會保障的關鍵問題,在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中必須高度重視和解決資金籌資問題。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原則是,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為輔、政府給予適當補貼。這種原則不符合三江源生態移民的實際,因為三江源生態移民的生活狀況和收入水平,不可能成為繳費的主體。如三江源地區,大多數移民沒有生產收入,主要靠補助生活,在此情況下,讓移民拿出更多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障是不現實的。另外,水庫移民中把業主、政府、移民自身作為供款方的做法,也不適用三江源生態移民。因為三江源生態移民工程提供的是社會公共產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無法確定具體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益方法。因此,在選擇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模式,必須從實際出發,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多方出資原則。一方面,國家財政專項撥款,保證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部分。另一方面,根據三江源生態移民工程收益地區的情況,長江、黃河等流域的補償中拿出一部分用于社會保障。同時,按照社會保障繳費共擔的原則,生態移民也要相應承擔一部分資金??傊?,要形成“政府出大頭,下游直接受益區出小頭,移民承擔一小部分”的多方籌集生態移民社會保障基金的格局。此外借助社會力量,通過發行彩票,組織捐贈,義演活動以及建立互助基金、扶貧基金等途徑拓寬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渠道。

    2.逐步把三江源移民群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納入移入區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為促進生態移民與當地社會的融和,三江源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要納入當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這樣既可以減少生態移民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成本,減輕財政負擔,又能夠保證規范化的管理和安全的資金運作。此外,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資金進入當地社會保障資金統籌范圍,可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障風險共擔作用,保證生態移民社會保障機制的真正落實。政府作為移民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應擔負起移民社會保障的監管責任。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生態移民社會保障處,對全國生態移民社會保障統一領導。在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散管理,由地方政府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移民安置實施機構具體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體制,保證工作高效靈活。生態移民相關各地方應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從事包括受保人資格的審查、保險費標準的確定、調整和征收以及為移民提供社會保障咨詢等工作。同時,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移民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尤其是對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營運進行嚴格的監督。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

    3.制定各項支撐三江源移民群眾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

    在統籌考慮生態移民就業和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符合實際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就業優先”政策。根據三江源生態移民對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的貢獻以及他們目前或將要面臨的生活困難,對他們在遷入區的就業要實行“優先”政策。二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如對為三江源社會保障提供資金的各類企業實行財政扶植和減免稅政策等。三是信貸政策。在有條件的地方大力興辦社區群眾性的互助儲金會,將其作為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項重大政策措施;開放社會保障基金的專項有償貸款;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儲蓄給予優惠利率,對社會保障企業給予無息或低息的貸款扶持等。四是“草場換保障”。在搬遷前,移民社會保障都是以草場為依托的。搬遷后,隨著草場的失去,以前草場的社會保障功能也就隨之消失了。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應該制定有關政策,為生態移民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五是戶籍政策。生態移民雖然大多已搬遷到城市和城鎮附近,但是他們在戶籍上還不是城市或城鎮居民,他們的身份依然是牧區牧民,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生態移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必須改革牧區現有的戶籍制度,改變生態移民身份,為生態移民的社會保障和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創造條件。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使移民群眾社會保障有法可依

    第5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障體系;新型福利國家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強調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礎上,要實現包括“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在內的十八個總體目標。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和分析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問題,對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一、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起步較晚,真正形成一定的體系,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從20世紀80年代起,當市場經濟機制開始引入中國時,利益機制迅速滲透到國有企業,它在帶來企業生機和活力的同時,企業之間由于經濟效益和職工人口結構不同而出現負擔過重或過輕的矛盾很快便暴露出來,于是客觀上便出現了企業勞動保險社會化的改革要求,但由于受當時國家財力方面的限制,在強調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分擔問題上,重心主要放在多渠道籌資方面,到20世紀90年代,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改革的關注力很快轉向了收支平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積累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開始形成,加入WTO后,加快了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的步伐,加速了中國經濟融人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問題被列入到重要議事日程,并成為理論界、媒體和企業階層高度關注和爭論不休的熱點,經過不斷改革和完善,到20世紀末期,中國社會保障架構體系初步形成,社會保障制度在彌補市場缺陷、推動經濟發展和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進入21世紀以后,當西方許多發達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普遍開始陷入“囚徒困境”,面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時候,中國的社會保障問題也陷入到了進退兩難的境地,各種問題和矛盾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

    (一)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十五”期間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取得新的進展,改革開放不斷推進,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顯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進一步改善,然而,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晴雨表”、“助推器”和“穩定器”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僅未能得到很好的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制約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以1994年起推行的國家大中型企業改革為例,當時,國務院推出1013家大中型企業進行國企改革試點,同時,地方各省、市政府也推出了2500多家國企改革,計劃3年結束,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改革進程進展緩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等措施相對滯后。

    21世紀初,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個統籌”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描繪的全面建設小康,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藍圖,無一不與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息息相關,當前的社會保障現實卻不盡如人意,社會保障的制度供給與社會需求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不僅占中國人口2/3還多的農業人口基本上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就連國企職工、城鎮居民的養老統籌、醫療保障等問題還有待解決,統籌層次低,統籌收支不平衡,社會保險覆蓋范圍與調劑范圍狹窄,企業負擔過重,社會化管理環節薄弱,保障基金的監管能力不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現階段還停滯于社會保障的技術性環節,未有效形成應有的理論指導與實踐體系,社會保障的長遠規劃有待完善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時代的到來,加快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的步伐,社會保障體制如何迎頭跟上,似乎到目前為止還未能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歷史進程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與發展路徑,中國應當選擇什么樣的社會保障制度?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體系要不要實行大而全的全國統籌制度?商業保險應當成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僅僅作為一種補充等重大問題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息,各項社會保障的改革措施仍在試點與探索過程中緩慢前進。

    (三)社會保障結構體系不合理問題越來越突出,不能適應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

    1.過分依賴個別部門的社會保障能力,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的社會保障功能未能得到綜合發揮和充分利用,導致社會保障制度差異化程度日益拉大,上億農民工的保障和農村養老、醫療保險等問題還沒來得及考慮,又面臨著大量下崗職工、城鎮人口老齡化與經濟體制轉軌的雙重壓力,迅速增長的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加大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系統風險,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狀況不容樂觀,從1998年開始,社會統籌賬戶連續出現收不抵支,迫使政府財政從后臺走向前臺;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部門、行業乃至企業的自保功能銳減,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得不到應有的發揮,特別是對近幾年來迅速崛起的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大功能和作用沒有被很好地利用,社會保險部門與商業保險的聯動功能和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而且在一些地區還不斷在發生磨擦,爭市場、爭客源現象時有發生。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顯失公平現象和非法制化因素依然存在,在部分省份還比較嚴重。突出表現為,一方面,統籌資金受區域劃界影響,省與省之間不能實現優勢互補,而是各自為保,在一些省份,甚至在市、縣之間,都出現互不相劑情況,城鎮差、地域差矛盾不但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相反還拉大了省與省,市與市之間在大量流動人口資金轉移方面存在的矛盾,嚴重影響到社會統籌的功能和效率;另一方面,正由于覆蓋面和統籌調劑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使現行的社會保險費率明顯偏高,造成企業和個人支付壓力特別是國有企業支付壓力過重,客觀上造成企業競爭上的不公平;在農村,計劃經濟時期傳統的鄉村保障體系如合作醫療等已被廢除,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日趨惡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1998年以后也基本中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管理成本急增,管理效能下降,致使許多改革措施難于得到有效實施。

    3.現行社會保障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的社會保險部門負荷太重,一方面,全國僅有的不足10萬人的社保隊伍面對上億保障對象,無論在收費層面,還是在支付環節,管理手段、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都亟待提升。但如果擴充隊伍,又面臨增大成本的重負壓力;另一方面,由于項目繁雜,收支方面又缺乏應有的法律規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個人以及企業與個人的矛盾沖突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為數不少的欺保、騙保和逃保等現象,迫使社保部門不得不騰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化解矛盾和問題。同時,由于在保障基金管理和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浪費現象亦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到現行制度的正常運作。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會保險基金在制度設計上出現的偏差及管理體制的配套改革不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形成了目前社?;鹁薮髿v史債務的壓力問題。

    二、重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全球經濟一體化與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使市場、國家和公民之間的結構關系發生著重大變化,勞動力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增多,一國之間區域內的人口流動增速,個人游離于企業、企業特別是民私營企業游離于國家的現象大量存在,帶有中國特色的億萬農民工流動問題最為突出;生產方式和社會關系結構也在不同程度地發生著調整和變化,進一步帶動了社會行為主體作用和地位的變化;重構充分考慮現實市場條件和制度基礎的、立足于中國國情的、適合于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有助于推動物質文明與政治文明協調發展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著力于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福利國家

    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到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將比2000年翻兩番,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為實現這一目標,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新型社會主義福利國家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學習、甄別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成功的經驗與教訓,明確我們中長期的奮斗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勾畫好新型福利國家的宏偉藍圖并在實踐中不斷進行探索和總結,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應下大力氣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我們既要做好當前工作,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基本社會保障利益問題,又要提前做好遠景規劃,讓廣大人民群眾能憧憬到未來美好的社會保障。

    (二)商業保險應當而且可以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更加重要的積極作用

    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發揮其應有的強大的保險保障功能,對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有著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商業保險天然的社會屬性和保障功能,決定了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應當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商業保險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就其屬性和功能看,其觸角滲透到經濟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深入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環節,是穩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穩定器”、發展的“助推器”,它與社會保險有異曲同工之處。首先,通過保險制度的安排,應用大數法則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數經濟單位,建立雄厚的保險基金,對約定的災害事故或意外損失給予經濟補償,從而起到穩定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作用,特別是近幾年來普及的投連、分紅型壽險產品,有很好的“積谷防饑”功效;其次,通過其資金融通功能,一方面為國家經濟建設籌措大量可用資金,另一方面,通過資金運用手段,達到升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強化保險社會保障功能;第三,是應用其責無旁貸的社會管理功能,參與到社會安全管理、社會救助活動和社會公共事務的各個環節,為國家經濟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服務。

    2.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作用。一是合同的保障性。它通過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力與義務,可以避免政策變動或政府行為的干擾,具有長期穩定性和法律約束力,有利于約束運作過程中出現的人為失誤和有失公允;有利于化解政府與企業乃至與個人的糾紛和矛盾,解除保障對象對長期有效性的疑慮。二是商業保險覆蓋領域廣闊,網絡架構遍及全國各地乃至鄉村;商業保險公司大多都具有悠久的歷史,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較強,實力雄厚,基礎比較扎實,具有充分的拓展能力,特別是強大的再保險支持系統,是任何保障部門或機構所不能比擬的。三是商業保險有一支龐大的、高素質的專業化隊伍,180多萬保險從業人員分布在全國各地,方興未艾的保險事業正吸引著成千上萬的人投身于中國的保險事業,保險隊伍將不斷發展壯大。四是以自愿投保為前提的展業宣傳模式容易為社會成員所接受,可以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和爭執,有助于提升人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需要具有的對國家、對社會應有的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堵截或避免出現賴漢思想和行為。五是通過大量補償案例的傳播和影響,有助于進一步普及和提升憂患意識、風險意識和保險保障意識。六是商業保險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農民身份;集體身份、國有身份;在崗與不在崗等方面的差異限制,可以將社會保險中最復雜最難解決的人口流動矛盾簡單化。七是商業保險的費率杠桿功能有助于克服“劫富濟貧”或“劫貧濟富”的矛盾,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八是商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為政府和被保障對象提供了多途徑的選擇平臺,有助于盡可能滿足被保障對象對最基本層面的保險保障需求;有助于提升保險公司服務水準和管理能力。

    3.建立和完善以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為核心,國家相關部委(如民政部、農業部、衛生部、教育部等)、地方各級政府、行業以及企業和個人相補充的多元化社會保障結構體系。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資源分散和人員散居比較明顯的人口大國,也是生產力發展水平仍然較低,經濟底子仍然較薄以及社會保障意識還較淡薄的發展中國家,這種國情,決定了在這樣的一個國家里,不應也不可能僅通過某種統一的途徑來解決社會保險甚至社會保障的所有問題,回顧我國社會保障的歷史發展現狀不難看出,無論是起初的“企業自?!边€是”98年以后由專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統一籌劃,均很難從長遠和根本的層面解決問題,更難適應我國多元化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國家應當在社會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上,充分調動和發揮國家相關部委、地方各級政府、行業以及企業與個人的積極性和資源優勢,應當允許和支持有條件的部門、行業、地方政府乃至企業在自主選擇投保等方面進行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只要是有利于解決職工的后顧之憂,減輕社會保障壓力的,都應當給予包括稅收政策的支持。德國著名經濟學者艾哈德在談到社會保障制度時曾經指出:為了全體人民的富裕,不是讓富人變窮,而是讓窮人變富。經濟發展就像做蛋糕,最好的辦法是把蛋糕做大,將著眼點放在增加新財富上,而不是如何分割現有財富,出路在于乘法而不是除法。絕對理想化的平均主義是不現實的,在國家財力仍然非常有限的人口大國,短期內就希望能將整個社會保障問題統攬起來的做法也不切合實際。因此,要想實現社會保障與經濟社會的協調健康發展,就應當將整個社會保障資源動員起來,在政策與制度設計上,形成以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為雙重核心,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各司其責的良性互動機制,重視個人保障,既是國家的責任,同時也應當是企業和個人的責任,任何過分強調“企業人”或“社會人”的說法都不妥當。

    現有社會保障機關的主要職能,應當更多地放在宏觀社會保障體制和機制的政策與制度安排上,同時加強對政策與制度執行的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主要精力放在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勞動保護和勞動者綜合素質提高等方面;社會保險中心在集中精力辦好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相關醫療保險等的基礎上,關注的人群應當集中在公民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遭遇各種不可預見風險、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險層面;商業保險應當進一步明確職責和任務,強化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建立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更為重要的積極作用;其它職能機構和部門應當本著求真務實,與時俱進的精神,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想方設法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為構建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做出應有的貢獻。

    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應當體現科學發展觀精神和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相一致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各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努力構建一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途徑多渠道,資金來源多層次,設計科學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公平制度化,權責清晰,務實高效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

    三、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定位

    (一)主要任務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任務,是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保險業發展,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努力在保險產品的設計、保險服務手段的提升、保險網絡的安排以及擴大保險覆蓋層面等方面下功夫,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對保險保障的需求,為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二)目標定位

    一是堅持商業化經營原則,運用保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場化和社會化的要求積極開展保險業務,不斷提高保險的風險防范能力和風險保障實力,防止出現越位或錯位。

    二是堅持自身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原則,正確處理好保險與保障、近期與長遠、責任與利益的相互關系,以服從、服務于社會保障事業為己任,加強與社會保障機構的合作、溝通和聯系,始終把國家利益和人民的需求放在第一位。

    三是堅持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積極參與和支持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重構進程,找準商業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位置,加強誠信建設,拓寬服務領域,協調各方利益和矛盾,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為保險業發展和社會保障事業服務。

    四、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一)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理論依據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進一步深入,加速了中國社會保障由傳統向現代轉變的進程,縱觀中國社會保障的發展軌跡可以看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正艱難而又積極地從低層次發展向中、高層次發展的社會演進,其走向表現為從一個看似合理而實際并不公平的社會保障向看似不合理但總體相對公平的社會保障發展。

    2.現行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核心地位的單一的社會保險模式已越來越受到來自內外部因素的挑戰:貧富差距拉大問題,社會統籌收不抵支問題,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國家與企業和個人之間在保險基金的征收和支出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利益博弈問題,上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廣大農村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問題,老齡化問題等已逐漸顯現,如果僅僅試圖采取強硬的行政手段擴大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提高保險費征收水平甚至降低支付標準,或通過延長申領時間等方法來解決問題,必然會加劇矛盾,事倍功半。其根本出路應當是通過國家宏觀推動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的方式去加以解決和克服。商業保險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可以加速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與完善的進程。

    3.社會保障是一個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需要一個全民共同參與的過程,因此,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去解決現實問題,遠要比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去解決要科學,計劃經濟時期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借鑒,如建立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當是解決當前農民就醫難問題的最直接有效,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好辦法,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建立更多的農村合作醫療機構,鼓勵和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支持。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險、責任保險、醫療保險等和農村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大有可為。

    4.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改革與完善,既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同時也是政府與企業和個人之間、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利益博弈過程,因此,能否抓住當前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歷史性機遇,進一步樹立全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將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改革能否深化并獲得成功的關鍵。

    (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措施

    1.重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必然是一個漸進式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碰到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需要及時加以解決,因此,建議建立國家社會保障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務院牽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保監會、財政部、民政部、農業部等相關部門組成社會保障改革與創新協調小組,定期召開協調會議,溝通信息,研究和解決推進社會保障體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6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規模逐步擴大,基金來源更加多元化,而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核心內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有效的管理,不僅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運行的關鍵。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政策發展沿革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為實施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法定的程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貨幣資金。社會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為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又分為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再生產中消費基金的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加強了管理,出臺了相關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1999年7月1日,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開始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2001年5月18日,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管的原則,確定了監管機構的監督范圍。

    2001年12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社會保障審計檢查證>,的通知》。

    2002年,有關建立基金監管部門協作機制并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基金監管責任主體的相關政策,以及有關《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的延伸性程序規定,正在加緊擬訂當中。

    2002年12號文,勞動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盡管各級部門加強了對基金的管理,但在基金籌集及運用等環節上也存在不少問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騙取或違規支付社會保險金等問題時有發生,針對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大力加強其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監管和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與運營納入到良性循環的軌道上來。

    二、國外社會保障情況簡介

    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型”社會保障社保制度,基本特點:一是項目多但覆蓋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國家福利型”高,如在美國投保者每日領取的養老金只相當于原工資的50%.;二是共同基金在養老保險資產比重逐步上升。

    美國共同基金業已將重點轉向了養老類型的投資項目。今后,養老市場仍將在共同基金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共同基金的長期回報率一般達到10%左右。2001年回報率有所下降,但一般仍高于儲蓄的利息。當然也有一定的風險,但比直接投資股票風險要小得多。

    歐陸國家多數實行“穩健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是:一是公民必須參加法定的社會保險,定期交納社會保險費,從而享有申請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除失業保險外,其他保險均由獨立的保險機構經營,實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導作用,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北歐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特點:社會保障內容龐大,覆蓋面廣,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會保障覆蓋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不論其是否有瑞典國籍,不論其是否就業,只要居住到一定年限,均可享受);二是基金的來源是各行業的雇主,雇員則基本不交納。這種類型的理論基礎是福利學派思想,主張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國家。政府通過課征高累進稅,向全體居民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社會保障。但這種類型因企業負擔較重,如1995年瑞典企業主負擔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各種法定保險費用占利潤的32.9%,影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日本實行把企業的利益和職工的利益捆在一起的辦法,在戰后恢復和發展時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如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工資制、較高的獎金和職工集體福利。近年來,因受東南亞危機和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日本經濟持續低迷,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日本采用職工持股制度補充退休準備金制度。

    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實例,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管理體制不統一法制不健全,包括領導管理體制不統一,基金管理難以協調、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規范;社會保障基金運行機制不健全,基金的籌集,運用和保值增值難以形成良性循環;基金未納入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統一預算,缺乏統籌安排,基金分散,難以產生效益、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難以渡過“老齡時期”,“代際轉嫁”方式將出現支付危機、缺少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基金保值困難等。針對這些情況,應該大力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四、加強會計與審計監管功效

    在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社會保障財務會計體系與社會保障整體改革步伐不協調之處。財務會計理論體系不完善,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管理透明度低,資金管理過程暗箱操作手法嚴重,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會計管理體系不順暢,會計制度欠缺等。為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在實踐中就必須加強會計監管及審計監督的管理效應。這里的會計監管,是指對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運動過程實施內部監管,具體執行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稅務征收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等社會服務機構。這些機構,為防范基金運作風險,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運用的內部會計監管及內部審計監督;而外部審計監督,是審計部門獨立于各執行部門之外&對資金運行的全過程實施外部全程監控,審查各級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作用。

    (一)加強法律規制

    市場經濟及WTO對法制環境的要求和社會保障制度自身建設的需要,均決定了法制性取代政策性的必然。應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使其與《會計法》、《審計法》聯手,如果在某些關鍵環節實施會計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受到阻礙時&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會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發揮內外共同監管的效應。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動態監管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計算機操作和聯網管理,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虛報、瞞報、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所以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現代化管理勢在必行。

    (三)加強各層次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隨著安然公司的倒閉,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做假事件公諸于眾&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提高執業人員整體素質&包括內部會計和內部審計人員、外部審計人員及社會各界執業人員,是確保執業誠信的根本。應定期開展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誠實守信教育,樹立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從業作風是加強誠信的第一步。

    (四)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

    社會保障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審計的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農村養老、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項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等。其目的在于:保障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接受社會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7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關鍵詞:非正規就業社會保障對策

    非正規就業是相對傳統就業(或正規就業)而言的,主要是指私營、個體經濟中等非正規部門的各種就業門類和企事業單位等正規部門的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等就業形式。“非正規就業”被稱為吸納勞動力的巨大“海綿”和“蓄水池”,已逐步引起我國政府的重視和部分專家的認同。筆者從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健全角度,分析發展、促進我國非正規就業的主要對策。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因為非正規就業是一種勞動關系不穩定的、短期性的、季節性的、臨時性的就業形式,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就業具有非長期性,收人缺乏連續性,因此,非正規就業勞動者面臨的生活風險遠遠大于正規就業者。面對高度市場化引起的高風險,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干非正規就業者來說,其社會保障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1.社會對非正規就業的認知存在明顯的歧視性。受傳統就業觀念的影響,社會各界對非正規就業的認知仍徘徊的“正規”之外,部分人尤其是下崗人員心理預期偏高,選擇就業崗位重正規、固定就業,輕非正規、彈性就業,對收人期望值較高;現行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對“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沒有明確的界定,使非正規就業缺乏法律地位的保障。

    2.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與促進非正規就業發展的需要嚴重不適應。我國現行的各項社會保險在計費年限、繳費辦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據正規就業的情況而設計的,具有明顯的偏向性,不適應于非正規就業的情況和特點,從事非正規的人員普遍沒有社會保險。例如,由于勞動關系和收人水平的不確定性,雇主和非正規就業者很難按照工資總額分別交納各種社保費用;正規就業狀態下的“續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以及繳費責任等規定在非正規就業狀態下幾乎全不適用。這種情況不僅給從事非正規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使他們難以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放心大膽地進人非正規部門就業,而且給社會留下了嚴重的隱患。

    3.非正規就業者的工資、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報酬達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克扣工資情況嚴重;工時大大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而且也領不到加班加點費;勞動和安全衛生條件惡劣;被隨意解雇;常常受到老板的污辱甚至打罵,人格尊嚴得不到維護,等等。上述情況使非正規就業者的處境更加惡劣,他們為了謀生,只得忍氣吞聲、忍辱負重。

    4、缺乏針對和適應非正規就業的法律規范。目前,勞動法律明顯不適應非正規就業情況的有以下幾個方面:按月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適應非正規就業的特點;關于工時的規定一是太死,二是標淮太高;用人單位雇用人員時“必須簽汀書面合同”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適應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關社會保險的制度基本上不適應靈活就業的特點。

    以上原因帶來的必然后果是:(1)勞動力一旦從正規就業轉人非正規就業,就失去正規就業者享有的全面的社會保障,使勞動力流動的機會成本加大,導致勞動力滯留在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從而使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供給過剩,出現失業;(2)社會保障的偏向性使非正規就業者權益受損,使其均衡工資可以遠遠降至正規就業者工資之下;(3)造成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出現扭曲狀態。

    綜上所述,相對正規就業而言,非正規就業風險很大,卻很難得到社會保障體制的保護,不利于勞動力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非正規就業社會保障體制對策建議

    1.確定非正規就業的法律地位,為非正規就業提供社會認知上的地位保障。正式承認并提升非正規部門和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地位,對于進一步拓寬就業門路,推進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和勞動者就業觀念的轉變,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應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行政規章,對非正規就業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確定非正規就業的法律地位,如在專門的法規或行政規章中重新界定“就業”的涵義。

    2.以促進就業為目標,重構失業保障體系。非正規就業勞動者的失業風險遠遠大于正規就業,而且其頻繁的工作變動決定了非正規就業者必須及時進行人力資本更新以適應新的就業崗位的要求,在構建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以促進就業為重要原則,以積極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為核心,通過提高勞動者的人力資本積累來增強其就業能力,從而防范失業風險。首先,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失業保障管理部門。許多國有企業建立了再就業服務中心,但實施再就業措施的企業管理職能十分分散,對市場需求反映極不靈敏,結果既造成耗費了大量資金,實施效果又遠不盡如人意,使下崗職工再就業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為了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可以將分散在各個企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從企業內部分離出來,進行集中并重新整合,將其設為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中的一個獨立機構,并設立市、區、街道三級分支機構,專門負責非正規就業與失業的管理工作。其次,在資金供給方面,可通過盤活一定的國有資產獲得的資金并從財政預算中劃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非正規就業基金”,專門用于促進非正規就業。

    3、進一步規范非正規就業的勞動關系。針對非正規就業的實際,修訂相應勞動關系調整法律法規,規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社會保險繳納、工傷處理等方面的行為,以適應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變化的需要。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在深人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及時進行用工政策的咨詢和指導,如協助做好勞務派遣協議的制定和簽訂,認真把好勞動合同鑒證等,從源頭規范多種用工形式的管理。

    4.進一步規范用工制度,保障非正規就業者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應制定適應非正規就業的法律規范.頒布非正規就業用工的有關法規,對用工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如在實行以月為單位計算的最低工資的基礎上,制定最低小時工資等,力爭減少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加大對非正規就業人員侵權行為的監察和處罰力度,盡量使非正規就業人員享有與全日制就業人員同等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認可非正規就業方式。:

    第8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一、我國失地農民規模和社會保障現狀

    根據國土資源公報顯示,全國耕地面積18.27億畝,全年耕地凈減少460.2萬畝。按照—全國平均減少耕地620萬畝和全國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1.89畝計算,“十一五”規劃期間將新增失地農民1640萬,中國失地農民總量已超過4000萬。—2030年的25年間全國占用耕地將突破6700萬畝,新增失地農民將超過3545萬[1]。失地農民的出現是城市化進程的必然結果,在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除少數發達地區對失地農民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保障以外,大部分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城市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就已經建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而言,由于大部分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就業安置不到位,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結合長壽區的情況,當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不到位

    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補償只是對失地農民的現象性補助?,F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一個失地農業人口的費用為上述標準的四至六倍,征地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土地征用補償費在經過鄉(鎮)提留、村社留存后,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農戶。我國東部地區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在2萬—3萬之間,中西部地區更少一些。這樣的補償標準顯然沒有考慮到土地的市場價值和土地的增值價值。對失地農民而言,補償水平過低,在目前的物價水平下,這樣的補償標準只能夠農民維持2—3年時間,之后生活難以為繼。

    (二)就業安置缺乏,就業問題突出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在國有企業為失地農民安排就業崗位,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國家通過行政手段為失地農民在國有企業安排就業崗位的渠道越來越狹窄甚至不可能,同時受城市下崗職工和外來打工者的沖擊,城市中的就業崗位競爭越來越激烈,失地農民尋找就業崗位越來越難。加之失地農民整體素質偏低,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從農業向二、三產業的角色和技能的轉化,擇業渠道更為受限,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突出。

    (三)社會保障缺乏,生活水平下降

    在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中,我國各地政府普遍采取了一次性貨幣化安置。這樣雖然極大地減輕了各級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壓力,失地農民基于眼前利益也易于接受,但事實上,發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根本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失地后的長遠生計問題。土地是農民最穩定、最安全的就業崗位,失地后他們昔日所熟悉的農業生產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尋找新的就業崗位過程中,又無法與城鎮中其他就業群體競爭。待征地補償費“坐吃山空”后,他們之中的絕大部分人未被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生活水平較之以前下降。根據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對全國2942戶失地農民所作的情況調查,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前人均年純收入2765元,失去土地后人均年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從各地的情況來看,43%的農戶人均純收入有所提高,11%的農戶持平,46%的農戶純收入下降。[2]在重慶市長壽區,以前的征地中,由于補償標準過低,也存在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的問題。

    (四)醫療保障被邊緣化

    隨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范圍的不斷擴大,近年來不少地方農民就醫難問題得到了初步緩解,而失地農民在被轉化為城市居民后,多數人不再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優惠政策,而城市中的醫療保險體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農民,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大量失地農民失地后又失醫保,在醫療保障方面被嚴重邊緣化。他們所得的數萬元征地補償費,除了維持基本生活,還要支付不斷上漲的醫療費用,往往由于一場大病就有可能讓一位失地農民跨入城市貧民的行列。

    (五)土地補償費管理混亂

    雖然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對征地補償費做出了規定,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土地入股分紅、養老保險以及留用地等操作性不強,矛盾多,難度大,因此政府部門和用地單位都較為傾向于一次性的貨幣安置。但有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單位經濟實力不足,資金落實到位難,不得已給農民“打白條”,造成對農民征地補償費的長期拖欠,致使失地農民群體上訪不斷。同時,現行土地補償費產權不明,管理混亂,許多村組領到征地補償費后亂上項目,導致巨額集體財產流失,最終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

    (六)子女上學受影響

    子女的未來是所有為人父母者最牽掛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農民最大的心頭之痛。在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困境中,他們憑借所得的征地補償費供子女上小學、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和大學便力不從心了。過低的征地補償費及社會保障機制的缺位,不僅影響了失地農民自身的發展,而且也嚴重影響到他們子女們的未來發展問題。

    二、造成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源分析

    造成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遺留因素形成的原因,也有現實中經濟發展中一些體制性的

    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一)城鄉二元割據體制影響的延伸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城鄉二元割據體制使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在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形成了不平等的待遇和嚴格的界限。由于這一體制的存在,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形式讓農民付出了6000—8000億元的代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地方政府又通過低價征地、高價出讓的形式,從農民手中拿走了約2萬億元的資金,形成新時期更為嚴重的土地征用、出讓價格“剪刀差”。[3]所以說,當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實際上是城鄉二元割據體制下“三農問題”的延伸。

    (二)是市場機制下不合理的產物

    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種制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廣泛地被農民和社會各界所接受,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劃撥除外)及其他所有的生產要素均已采用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征用和補償。其次,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都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則被征地主體以較低價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財富價值沒有得到體現。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資源,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鎮化進程中,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和發展的生產資料,更應該成為農民的一大財富,而實際上他們在土地被征用后卻沒有得到這些財富。

    (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負面影響

    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總體趨勢是,中央和省級政府所占比重逐漸上升,而縣鄉政府所占比重卻逐漸下降。僅有的幾個大稅種如消費稅的100%、增值稅的75%、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的60%都歸中央和省級政府,留歸縣鄉政府大都是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的小稅種??h鄉政府財權小了,而事權并沒有減少,甚至更多。在這種特定環境下,不少地方,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方的縣鄉政府普遍成了“吃財政飯”,有的甚至成為“要飯財政”。為了在經濟上打翻身仗,或確保重點財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更通過低價征地、高價出讓來充實其“錢袋子”,有的甚至把經營土地出讓金收入作為“第二財政”,而對隨之產生的大量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無力顧及,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失地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

    (四)地方政府政績觀的扭曲

    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者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上存在偏差,曲解了“發展是執政興國第一要務”的方針,急功近利,最求局部的、短期的經濟利益,以發展城市為名,以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大搞開發區、工業園,以非常優惠的條件甚至零地價把土地送給投資者,爭相以最低廉的條件獲得招商引資的成功。由于政府對干部政績考核制度不科學,存在過分看重gdp的增長速度和財政收入,忽視了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大量農村土地被地方政府用來進行工業開發,從而導致了失地農民大量產生。

    (五)征地監管機制的弱化

    其表現在:一是違規征地屢禁不止。據媒體報道,元月至五月份,國土資源系統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25153起,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及的土地面積卻比同期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違法用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比重達50%,有的甚至達90%以上。[4]這些現狀已對國家土地調控的有效性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二是對違法批地占地行為查處不力。目前我國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件,絕大多數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方式違法違規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農田。而對這些案件的查處,多是責成檢討、補辦手續做善后手續,最終使違法征地“合法化”。過輕的處罰力度,不僅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對違法批地占地行為的責任者難以起到威懾作用,而且進一步加重了農村土地的流失和浪費。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村級組織在征地補償費分配過程中的暗箱操作、等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這也直接導致了失地農民的大量上訪,影響了社會穩定。

    (六)有關征用土地的法制不健全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里的土地是指集體所有土地?!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龡l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意味著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為“公共利益”,也必須申請使用政府統一征收為國有后的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與《憲法》規定的精神相抵觸。由于法律規定上的矛盾,在征用實踐中就難免不出現土地征用權濫用問題,一些商業性質項目用地也必須由政府低價征用后再高價賣給開發商,對農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七)失地農民整體素質上的弱勢

    對失地農民來說,充分就業是他們最積極、最穩妥的生存和發展保障。由于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在教學環境、師資力量、投入等方面與城鎮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當農村一代的中小學生相繼成長為青壯年農民時,和城鎮同齡人相比,他們的整體素質無疑有相當大的差距,加上城鎮中各類就業崗位勞動力素質要求是越來越高,以及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下崗工人等對就業崗位的強烈要求,最終使失地農民中的絕大部分在尋找就業崗位的競爭中處于明顯的弱勢。

    三、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思考

    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千方百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讓他們居有住房、就業有崗、社保有份,真正成為城鎮化、工業化和現代化發展的受益者,這不僅是實現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針對當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形成的原因,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高補償標準

    在征地補償內容上,除了補償土地價值、勞動力安置、青苗損失及地面附著物外,還要增加農民在30年內土地正常收益損失、土地的潛在收益損失、相鄰土地的損害、土地增值的價格損失,以及農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項間接損失等項目[5]。即使按現行補償內容進行補償,也應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標準,提高補償標準。以筆者所在的重慶市長壽區為例,在最近兩年的桃花新區征地補償中,按征地人口每人60000---80000元的標準一次性貨幣補償。提高補償標準,可以確保農民失去土地有能力再創業、再就業。

    (二)建

    立健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事實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現金補償方式容易導致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無保障,容易在農村社會產生新的貧困階層,不利于小康社會和城鄉一體化的推進。因此,對于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失地農民,應該建立健全養老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應主要從征地補償費、土地出讓增值提成中列支。同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應堅持“分年齡、多層次、全覆蓋”原則。比如杭州市規定,對征地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征地時在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給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滿15年的,給予參加杭州市政府規定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簡稱“雙低”)基本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50—60周歲的婦女或者又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雙低”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對征地時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補助制度。[6]總之,長壽區應積極借鑒外地有益的經驗,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將對社會穩定和促進失地農民自身的“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建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

    在我國農村,由于生產力普遍較低,經濟水平整體較差,農民面臨養老、疾病和貧困的巨大風險。醫學的進步在提高醫療服務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時,醫療費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農村醫療風險凸顯,因病致貧已成為人們重返貧困的主要原因之一,醫療風險還對生活質量造成沖擊。因此,醫療保障也應該成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一個基本方面。要建立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基金,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基金的來源以失地農民自愿繳納為主,政府、征地主體、村集體三者也應該分擔一部分。同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為社區失地農民購買大病醫療保險??傊?,解決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多個部門的參與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

    (四)重視失地農民安居工程建設,解決好失地農民的住房問題

    房屋和土地是農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財產。當失地農民在失地同時又失去房屋的情況下,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便成了窮的只剩下兜里“賣地錢”的無業游民了。有的地方雖然為失地農民建造了安居房,卻因樓房價格偏高,遠遠地超出了失地農民的購買能力,少有人問津。在現階段,比較切實可行的是修建針對失地農民的定向安置房,同時房價要控制在失地農民可承受的范圍內。例如,重慶市長壽區為化工園區、晏家工業園區、新重鋼工業園區三個園區被征地農民修建了定向安置房,—建成的定向安置房房價在500元∕平方米左右,同時在修房、分房的過程中邀請公證處介入,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受到了失地農民的歡迎。搞好失地農民的安居工程,不僅是保障失地又失房屋農民的合法權益,更是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的民心工程。

    (五)不斷完善就業優惠政策,把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落到實處

    實現失地農民的充分就業,促使他們由農村居民盡快轉型為城鎮居民,是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為此,各級政府應努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放寬失地農民就業扶持政策。對于因政府行為而失地的農民,應一律將其納入城鎮社區管理和就業范圍;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在稅收減免、貸款、場地等方面給予其與城鎮職工同等的扶持政策。二是積極創造條件安置失地農民就業。要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開發準入門檻低、適合農民就業公益性或生產性崗位;加快市場建設步伐,為更多失地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創造條件;對吸納失地農民就業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應給予貸款、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建立安排失地農民就業數量與用地單位用地規模相掛鉤制度;對“零就業”的失地農戶采取特別措施重點給予照顧。三是建立健全失地農民技能培訓機制。搞好失地農民技能培訓是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治本措施之一。在培訓費用方面,應全部由當地財政列支;在具體技能培訓方面,應通過訂單培訓等多種形式幫助失地農民實現就業,建立健全以職業教育為主,面向縣、鄉、村三級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青壯年農民的轉崗就業能力,促使失地農民實現充分就業。四是完善失地農民基本情況信息庫,開展求職意向調查,為失地農民及時提供有效價值的就業信息,免費為他們提供中介服務,在閑散勞動力較多的地方定期舉辦勞動力市場,免費為他們進行職業介紹,積極組織勞務輸出;設立專門的就業服務熱線和網絡,為實現失地農民充分就業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六)對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農民與進城農民工、城鎮下崗工人一樣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經濟能力有限,在征地過程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當他們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因尋求司法救濟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時間、金錢、精力等),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他們身上無法體現,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隱患。因此,要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方式的法律援助,為其能夠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建立暢通的渠道。比如長壽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年就為失地農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7]使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七)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機制,把黨和政府對失地農民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有關專家認為,當前失地農民問題的形成有三大誘因:一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吃飯財政”,迫使他們不得不以地生財,再去搞城市建設;二是搞農業富不了,要想在有限的任期內發展經濟,一些地方官員共同的選擇就是犧牲農地搞工業;三是gdp等經濟指標是各級官員考核的主要指標。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把維護失地農民權益與規范政府部門行為緊緊地捆綁在一起,把全面落實黨對失地農民優惠政策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農民是否滿意和擁護作為對地方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從而使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得到全面而穩妥的解決。

    第9篇:社會保障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愈難、易者愈易”的情況,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統籌的層次也就比較低。目前,絕大部分保險項目仍處于市縣統籌,省級統籌發展緩慢,造成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來判斷地方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擠牙膏”的形式,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來解決資金缺口。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繳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了當前社會保障的發展差距,而且也會在發展中加大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為,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勞動力市場就業率就越高,人口結構相對年輕,社保負擔較輕,越有利于地區經濟發展;而越是貧困落后地區,勞動力市場就業率越低,社會保障負擔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資,必然導致經濟狀況不斷惡化,從而不僅不利于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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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會公平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首要價值取向。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等不公平現象。因此,要加快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公平原則,加快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機制;建立彈性保障支付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完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突破口,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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