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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身份證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本人兩張彩色寸頭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
2、辦身份證需要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后,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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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據《河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四條補貼方式:凡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并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五條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六條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財政負擔20%。
第三章補貼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七條補貼對象:具有河北省農業戶口并在河北省區域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所有人員(以下稱購買人),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1臺(件)。
第八條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柜)、洗衣機、手機四類,最高限價分別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體規格和型號按商務部和財政部規定。
第九條有效時間:實施時間為4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凡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人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均可享受補貼。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十條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后的3個工作日內,把購買人的基本資料和產品相關信息錄入到商務、財政部門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銷售網點終端。購買人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所申報補貼資金,可跨年度申報。
(二)申報補貼時購買人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儲蓄存折。
5.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審核內容:
1.銷售網點是否為核準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
2.購買產品是否為中標銷售企業的中標產品;
3.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4.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5.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6.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二)鄉鎮財政部門核實確認后,符合補貼要求的,審核人員在購買發票上注明“已核”字樣并簽字,同時要求消費者填寫《河北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一式3份(購買人1份,縣級財政部門1份,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留查1份),購買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復印件附在商務主管部門留查聯后面,并將有關材料及時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當即告知當事人并說明原因。
(三)縣財政局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后,在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
(四)補貼資金的退還。購買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在銷售網點同意并在銷售發票上注明“同意退貨”后,到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資金未發放的,鄉鎮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字樣,并加蓋公章;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買人應先退回補貼資金,鄉鎮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字樣,并加蓋公章。購買人持簽有鄉鎮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的銷售發票到原購買網點辦理退貨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低保檔案是經過縣、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低保的受理、調查、審查等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資料,建立和完善低保檔案、實施規范化管理,既是低保工作順利進行的需要,也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客觀需求。低保檔案管理原則上可分為分級管理和日常管理。分級管理主要包括:低保戶向鄉鎮提出申請,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提交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家庭成員證明以及贍養、撫養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殘疾證明等;經街道、鎮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核,提出意見,最后報縣民政局審查做出聯審聯批決定。若審核通過,縣民政局根據低保對象花名冊、低保對象分類統計表,低保金統計表劃撥憑證等相關的低保資料進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操作,并定期對低保戶進行檢查、臨時抽查。由此可見,低保戶的審批過程經過民政部門三個層面:社區、鎮、縣級部門,由于每個部門針對管理低保檔案資料不同,在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應該對低保檔案進行規范管理,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檔案完整性,從而能保障低保工作順利進行。而日常管理類檔案是在分級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是對各類檔案進行日常管理,低保對象申報材料審批后,以戶為單元建檔,實行一戶一號制度,在低保戶存在期間,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低保戶的低保金進行停發、增發、減發等,實施動態監管。檔案的管理人員必須對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變動表、收入證明、情況說明、審核材料、調查情況等資料進行歸檔,并裝訂成冊,實行有效管理。低保檔案管理涉及面較廣,工作量大,必須對低保對象全部建檔,實行審批分級管理、日常管理隨時歸檔的原則;并且應規范管理流程,統一標準,確保低保工作進行的井然有序。
2加強低保檔案基礎性工作
低保檔案真實地記錄了低保政策的落實情況,反映了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狀況,是決策低保資金發放的依據,是低保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因此加強低保檔案基礎性工作至關重要。低保檔案工作的基本內容:檔案的收集歸檔、整理編目、保管期限及移交、檔案的利用。
2.1低保檔案的收集及歸檔
鄉鎮指派專門人員,對申請低保人員填寫的審批表及相關的證明收集整理,建立資料檔案。縣級民政部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全部歸檔,做到隨辦隨歸,開口管理。
2.2低保檔案的整理編目
由于低保檔案是以戶為單元建檔,為妥善管理大批量檔案,應將低保檔案按照申請審批過程中材料提交先后順序或文件重要程度進行排列并編碼,放到檔案盒里,以便補充材料或增加新材料,低保檔案應按照時間順序對檔案進行排列、編號。
2.3低保檔案的保管期限及移交
因低保檔案實行一戶一號制度,實行開口管理,在低保存在期間,其保管期限應在停保后確定,一般再保存5年,須提交機關綜合檔案室,因為屬于短期保存,不需向當地同級檔案局移交。
2.4低保檔案的利用
低保檔案主要供有關的管理機關及單位使用,不對外開放,未經縣級以上機關,不允許將相關的低保資料信息對外公開。低保檔案一般僅限內部查閱,不得外借。如若想查詢個人低保信息,可憑借身份證和低保證明經審批查閱,但僅可查閱本人不得查閱其他人員檔案。
2.5完善低保對象個人申報材料
低保對象個人資料包括:個人申請書、低保對象申報(審批)表、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調查表、誠信承諾書、法定贍養人員簽名認可證實表、居民戶口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以及低保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如下崗證、社保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判決書、殘疾證、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就業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低保審批表僅有一份,由縣民政局存檔。凡低保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一律不予審批。
2.6加強低保檔案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低保對象個人資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編號管理。城鄉低保檔案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收集整理,做到一戶一檔;低保對象個人資料檔案不齊全的,各地要以低保對象簽到、年審為契機進行收集補齊存檔。縣民政局應配備低保檔案柜和低保檔案盒。除低保個人資料建檔外,低保金領取存折發放表、低保對象花名冊、調整(停止)低保待遇花名冊等業務資料和公文材料也要一并建檔。
3動態報表類的檔案管理
城市低保:《城市低保對象綜合統計表》、《城市低保對象保障金發放審批表》、《城市低保對象動態情況統計表》、《城市低保對象花名表》(電子版)、《城市低保對象分類施保情況統計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對象統計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對象統計表》按月上報,每月二十五日前報當月報表。農村低保:《農村低保對象綜合統計表》、《農村低保對象保障金發放審批表》、《農村低保對象動態情況統計表》、《農村低保對象花名表》(電子版)。以上報表按季上報,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三十日前報本季報表。當月(季)各報表間的戶數、人數、金額等要相互對應吻合。其中,新審批、復核無變化、終止,復核有變化等對象填寫《城市(農村)低保對象花名表》時,要按規定表樣分開填寫。
4注重低保信息化管理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只報廢舊車不換購新車的不享受補貼。
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購兩輛。
農民是指市范圍內具有農業戶籍的農村居民;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帶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批載貨車自重)、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級以下、至少四個子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征稅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誰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并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宴會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具體補貼車型及生產和銷售企業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委。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輸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年3月1日后,我區農民凡在財政部等部委公布的汽車、摩托車銷售企業購買公布的補貼車型,均可在戶口所在地街辦財政科申請補貼。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會計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四)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隨便隨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五)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原則上實行“街辦審核、街辦兌付”方式,各街辦財政科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補貼資金通過預算“事先預撥、年終結算”。每年3月中旬前,各街道辦核實匯總本轄區內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區財政局審核清算。
(六)監督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將不定期抽查。
我區各街辦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購買人手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否側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為指導,堅持擴大內需和統籌城鄉發展的方針,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通過實施家電下鄉,引導建立適合我縣農村消費特點的生產和流通體系,推動生產經營企業到縣以下建立家電銷售網絡,構筑農村便捷、順暢的家電產品銷售與服務體系,提高農村家電商品擁有率,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二、主要內容
商務部、財政部根據農民消費特點以及節能、環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標確定有關企業生產的具體規格和型號的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作為家電下鄉產品。我縣農民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國家財政比照出口退稅率,對農民消費者給予銷售價格13%的補貼,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一)家電下鄉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四大類家電產品最高限價分別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二)補貼對象。家電下鄉政策的補貼對象為我縣具有農業戶口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所有人員,但每戶農民每類產品最多可購買一臺(件)。
(三)實施時間。自**年12月1日開始,到2012年11月底止,為期4年。實施期間,農民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家電下鄉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四)指定銷售網點。商務部、財政部招標確定我省承擔家電下鄉任務的銷售企業授權、加盟或直營的,符合網點備案五個條件,經**縣商務局備案后,方可成為我縣家電下鄉產品指定銷售網點。凡不是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不享受補貼。
三、產品購買和補貼申請
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要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并到家電下鄉指定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都掛有特別標識牌子),同時一定要向銷售商索要正規發票(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并要開箱查看是否有“家電下鄉”產品專用標識卡。
農民在購買家電下鄉產品3日后,可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申報手續,并提供如下材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購買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家電下鄉產品專用標識卡;4.糧食直補專用存折。鄉鎮財政所核實確認后報縣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四、職責分工
(一)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的主要任務
1.履行網點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要完整準確填寫《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備案登記表》,附上銷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網點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網點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備案網點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協議以及備案網點申請書,于12月30日前到**縣商務局申請備案。凡未經備案確認的銷售網點,其售出的家電下鄉產品不享受補貼。
2.加強宣傳提高服務水平。銷售網點要在明顯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要配合商務、財政部門做好家電下鄉的政策宣傳工作,制訂銷售宣傳計劃,不得虛假宣傳,誤導農民。要為農民提供送貨上門、安裝調試、使用輔導、上門維修等服務,并向用戶詳細講解安全使用常識,使農民買得方便、用得安心。
3.組織調配貨源。銷售網點要盡快落實的家電下鄉產品類別和型號,保證及時將家電下鄉產品送到農民手中。
4.登錄銷售信息。銷售網點要及時做好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的登記工作,要在產品售出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銷售信息錄入到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凡不及時登錄信息的備案網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縣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其備案網點資格,并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此導致農民不能申請補貼的,由授權經營的銷售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5.提供優質服務。銷售網點要主動提供家電下鄉的政策咨詢,為農民開據正規銷售發票,指導農民申請資金補貼,積極為家電下鄉產品購買、退換等做好服務。
6.規范市場營銷。銷售網點要嚴格按照承諾做好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工作,把好銷售渠道的進入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不得搞市場壟斷、相互壓價等不正當競爭,產品價格不得超過中標時的最高限價。
7.及時報送信息。銷售企業要根據要求,定期向商務、財政部門報告家電下鄉產品的生產、流通以及網點的銷售、服務等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
(二)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制定實施方案。縣商務局要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我縣家電下鄉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家電下鄉工作順利推進和有序開展。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問題,包括搶購、脫銷、斷檔、不正當競爭以及農民不能及時領到補貼等,制訂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2.受理網點備案。縣商務局要嚴格按照網點備案的標準和要求,在銷售網點提交書面備案申請后,及時組織人員認真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給合格企業備案,并通過網絡、新聞媒體、公示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3.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縣商務局、財政局要組織好、安排好全縣鄉鎮財政所、銷售網點家電下鄉政策特別是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操作的業務培訓,確保各級管理部門以及銷售網點能夠熟練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統。
4.廣泛宣傳,營造氛圍。縣商務局要會同縣財政局,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向全縣廣大群眾《關于家電下鄉推廣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并印發宣傳單,把家電下鄉政策內容和申請補貼的辦事流程,宣傳到村到戶,做到農民家喻戶曉,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要設立公示欄,向社會和廣大群眾公布在我縣備案的銷售網點。
5.認真履行監管職能。縣商務局要會同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整頓和規范農村家電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欺行霸市等行為,為家電下鄉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加強對銷售及維修服務網點的考核,特別是要加大對產品質量和價格、宣傳和促銷活動、銷售服務及維修標準、退換貨處理、信息系統及發票使用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對達不到要求或問題嚴重又拒不改正的,縣商務局將取消其備案網點資格,并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6、做好協調服務。縣商務局要根據我縣農村消費特點,協調各銷售網點做好貨源組織,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為銷售網點和生產企業提供合理化建議和服務。及時準確掌握工作動態,形成專門的工作檔案,并于每月初將上月家電下鄉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向上級部門報告。
7.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縣商務主管部門要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社會各界的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投訴后,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調查、現場辦公等方式認真進行核實,經查屬實的要及時進行處理。
(三)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1.細化資金管理辦法。縣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并制定我縣補貼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管理、撥付、發放補貼的具體職責和操作程序。
2.審核補貼申報材料。鄉鎮財政所要依據家電下鄉信息系統及時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報,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并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主要審核內容包括:(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3)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4)每戶對每類產品的購買是否超過1臺。鄉鎮財政所核實確認后,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鄉鎮財政所應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存檔備查。
3.及時支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銷售網點錄入相關信息并且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4.建立資金臺賬。縣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直補資金臺賬,確保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5.加強監督管理。縣財政局要定期檢查和掌握補貼資金發放動態情況,加強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并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確保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足額兌付;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通過電話、走訪等方式了解農民領取補貼的情況,嚴肅查處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安排工作經費。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縣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家電下鄉工作順利實施。
五、加強領導,確保家電下鄉推廣工作順利進行
一、本人申請: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如實填寫《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審批表》一式一份,并附有家庭人員的戶口本、身份證、等復印件;戶主銀行卡(折)賬號復印件。受災戶提供戶主身份證和銀行卡(折)要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二、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受救助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根據受救助人員家庭經濟狀況、申請內容或提名內容,對救助人員生活困難情況及其自救能力進行民主評議。填寫《冬春基本生活救助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記錄表》。
三、張榜公示:經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居)范圍內公示,填寫《__村(居)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名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全區統一定為3個工作日);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 由村(居)民委員會將民主評議會議記錄(復印件)、公示材料(公示相片復印件, 要求規范、清晰)和申請人相關材料提交鎮(街)審核。
四、鎮街審核:接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評議結果后,鎮(街)及時組織力量對受救助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3日內完成核定工作,上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填寫《冬春基本生活救助人員臺賬》一式一份。
五、縣級審批:鎮(街)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整套申報材料,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6〕4號)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退休的企業職工(以下簡稱持證退休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對象
(一)獨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含省部屬企業職工),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區退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退休時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
2.*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區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參保退休職工。
(二)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
(三)已參照《南通市實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通政發〔*3〕108號)在退休時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超過3*元一次性獎勵的,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享受一次性獎勵金不足3*元的,予以補足。
(四)符合以上獎勵條件的持證退休職工已死亡的,予以補發。
(五)終身無子女的退休職工可參照享受。
二、獎勵標準
一次性獎勵的標準為每人3*元。
三、資金來源
(一)*7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持證職工的一次性獎勵資金來源:
在市統籌的生育基金歷年結余中先行支付50%,其余50%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其中市區社保體制改革之前的區屬企業由區級財政承擔。
(二)*8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持證職工的一次性獎勵資金來源,按蘇政發〔*6〕4號精神執行:
1.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允許稅前列支,并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征有關稅收。
2.兼并、轉讓、改制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兼并、轉讓、改制后的企業支付。其中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可向市持證退休企業職工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口計生委)申報,經委托中介審計、領導小組核準后,其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支付。
3.依法實施破產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在破產清算經費中列支。
4.定補、續保、保養、協保等各類性質的持證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金,由市、區財政分別解決。
四、確認及發放程序
(一)*7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
1.本人憑《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職工退休養老證》及子女身份證到原企業或現居住地鎮(街道、場)計生辦提出申請,并填寫持證退休企業職工享受一次性獎勵申報表;
2.鎮(街道、場)計生和勞動社保部門聯合初審;
3.在現居住地社區張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由鎮(街道、場)計生部門將申報材料報區人口計生部門;區人口計生部門復核后,將申報材料報市一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5.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獎勵金直接打入獎勵對象養老金賬戶。
(二)*8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
1.屬企業支付的
(1)本人憑《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及子女身份證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
(2)企業初審并公示7天;
(3)對無異議的,經所在地街道(鎮、場)計生辦核準后,由企業按標準直接發放給本人。
2.屬財政支付的
(1)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經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該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直接打入獎勵對象養老金賬戶。
(2)定補、續保、保養、協保等各類性質的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直接打入獎勵對象養老金賬戶。
五、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制訂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國資、經貿、發改、人口計生、財政、勞動保障、國稅、地稅、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相關企業要積極籌措資金,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對象
(一)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就業困難人員主要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指具有本縣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且已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的下列人員: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①城鎮“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v稱“4050”人員)。
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連續三個月以上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員。
③城鎮低保戶人員: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登記失業人員。
④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持續尋找工作超過一年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⑤低保邊緣戶人員:享受城鎮低保邊緣待遇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⑥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城鎮居民家庭中,有患惡性腫瘤、白血病、重癥癱瘓(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上)、重癥精神病(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癥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組織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療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
2、農村登記失業人員:
①農村低保戶人員: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登記失業人員。
②農村復轉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符合上述城鎮就業困難對象之一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
③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持有《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證》且符合上述城鎮就業困難對象之一的被征地農民。
申請認定條件的界定,以個人申請認定就業困難員時所具備的條件為準。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年底前已通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就業的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
(一)認定憑證
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時需提供《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和1張一寸證件照,同時根據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下述證件材料原件由社區(行政村、居委會,以下簡稱社區)核對后退回,復印件(由社區簽署“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隨同《登記證》等材料上報。
1、城鎮“4050”人員:需提供《身份證》。
2、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需提供《戶口簿》、社區開具的家庭成員就失業狀態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3、城鄉低保戶人員:需提供《低保證》。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需提供社區開具的3次求職證明。
5、低保邊緣戶人員:需提供《戶口簿》、民政部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需贍養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需出具《戶口簿》、縣級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重大疾病相關證明、病歷、醫療費用結算清單等證明材料。
7、農村復轉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復退轉軍人證明或人武部門開具的證明,其他符合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
8、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戶口簿》、《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證》,其他符合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認定程序
1、本人申請。凡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上述相關材料,自愿向本社區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縣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2、初審。社區對個人填報登記情況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核實相關的就業和生活情況,對申請人就業困難情況張榜公示五天,經公示無議異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錄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公示及核實等相關意見)加蓋公章,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站,核實上報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3、復核。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站復核上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并打印花名冊,將匯總花名冊、申報材料報勞動保障中心所,復核上報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4、核準。勞動保障中心所審核上報材料,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將匯總花名冊、申報材料報縣就業管理服務處,審核報送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5、認定。縣就業管理服務處對上報材料審定后,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進行審核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加蓋審核章,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并通過原上報機構由社區將《登記證》發還給申請人,認定過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認定管理
1、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接受援助實現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已享受政策期滿的須按規定程序重新認定。
2、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就業管理處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系統”中注明退出原因。
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②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沒有就業要求的;
④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援助服務或經推薦介紹就業3次,本人不應聘而造成不就業的;
⑤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⑥入學、服兵役、移居非本縣轄區的;
⑦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⑧隨著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3、對已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連續就業6個月以上的,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穩定收入,達到穩定就業標準的不再作為“就業援助重點對象”。
三、就業困難人員《登記證》使用管理
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憑標注的《登記證》申請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
(一)啟用時間。標注就業困難人員的《登記證》于年月日啟用。
(二)使用管理。《登記證》上應及時記載“就業情況”和“享受扶持政策內容”。“就業情況”一欄,要填寫創辦非正規組織就業單位、創辦個體工商戶、創辦私營企業;被服務型企業吸納;被其他企業、個體工商戶或非正規勞動組織吸納;從事公益性勞動或勞務派遣等,及其對應的單位與崗位的名稱。“享受扶持政策內容”一欄,要填寫所享受稅收減免、收費優惠、各項補助(貼)等政策項目的名稱及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在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由就業處或經辦窗口在“就業情況”一欄加蓋“已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印章。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后《登記證》退還給本人。
《登記證》由發證機關實行年檢,未進行年檢的自動失效,不能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在規定期限內,凡被單位錄用的,由單位統一向發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其他的持證人由本人向所在地社區(行政村、居委會)勞動保障機構申請年檢。
對出租、轉讓《登記證》的,沒收其《登記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登記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規定變賣或濫發《登記證》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管理工作,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政府對困難群眾提供幫扶的新舉措,是就業困難群眾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實現穩定就業的重要抓手。各中心所、勞動保障站、勞動保障室和縣就業處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做好工作。
第一條為保障母嬰健康,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認真實施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衛婦社發〔2009〕12號)、*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衛婦秘〔2009〕95號)、*市民生辦《*市2009年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項目實施方案》(民生辦〔2009〕13號)、我局《關于開展創建規范化產科活動的通知》(*衛醫〔20*〕43號)和《關于印發*市高危妊娠管理辦法的通知》(*衛醫〔20*〕4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設置與審批
第二條縣、區衛生局根據轄區內近三年的分娩數、床位使用率進行規劃設置,使轄區內機構總數基本滿足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需求。
第三條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一)醫療保健機構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農村孕產婦定點分娩機構申報書;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對符合規劃設置的申報單位,縣、區衛生局組織現場考核,經考核,產科達到規范化建設標準的,方可作為農村孕產婦定點分娩機構。
第四條實行分類管理制度。
(一)鄉鎮衛生院、一級綜合醫院可以開展正常產、陰道手術助產。
(二)一級婦幼保健機構、中醫院、二級綜合醫院可以開展正常產、陰道手術助產、剖宮產。
(三)鄉鎮衛生院、一級綜合醫院要求開展剖宮產手術,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條件,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1.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臨床工作3年以上,到上級醫院進修滿1年的婦產科醫師;
2.有專業麻醉醫師;
3.具有供氧、輸液、輸血條件,能及時獲得血源;
4.具備符合剖宮產手術要求的手術室、設備和藥品。
5.能開展血常規、凝血功能(凝血時間)、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兩對半、尿常規、心電圖等檢測項目。
第五條實行限價分娩制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孕婦在鄉鎮衛生院住院分娩平產(包括正常產、陰道手術助產)免費,其他醫療保健機構也可以向當地衛生局申請作為平產免費單位,沒有申請平產免費政策的助產機構,要向當地衛生局申報正常產、陰道手術助產、剖宮產限定價格,并向社會公示。定點分娩機構需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目錄外項目時,要征得產婦或其家屬的同意并簽字,同時在處方上注明“自費”字樣,發生費用由產婦負擔。
第六條縣、區項目辦(設在縣、區婦幼保健機構)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定點分娩機構名稱及限定價格,引導群眾就醫。
第三章機構管理
第七條農村孕產婦定點分娩機構應配備專(兼)職管理員,負責辦理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專(兼)職管理員主要職責:
(一)宣傳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
(二)發放《*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卡》(以下簡稱《補助卡》);
(三)審核相關證件,及時兌付補助資金;
(四)到縣、區項目辦報帳,向項目辦報送相關信息;
(五)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八條定點分娩機構要認真對就診的孕婦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按照《*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管理流程》規定,辦理《補助卡》和住院分娩補助發放手續。
第九條定點分娩機構要制定并完善各項制度,實行首診負責制,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努力提高助產技術水平,積極改善服務環境,保證孕產婦得到質優、價廉、便捷、透明、溫馨的醫療保健服務,確保母嬰安全。
第十條切實控制剖宮產率。批準開展剖宮產的鄉鎮衛生院和一級綜合醫院剖宮產率不得超過10%;一級婦幼保健機構、中醫院、縣級綜合醫院剖宮產率不得超過20%;市人民醫院剖宮產率不得超過30%。
第十一條加強高危孕產婦管理。定點分娩機構對高危孕產婦專冊登記,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嚴格執行危重孕產婦轉診制度。
第十二條定點分娩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孕產婦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及相關婦幼信息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定點分娩機構要積極開展創建與鞏固愛嬰醫院(衛生院)工作,認真做好宣教,進一步強化母乳喂養知識和技巧的指導,積極營造“愛嬰愛母”氛圍。
第十四條定點分娩機構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如下:
(一)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管理流程及就診流程;
(二)衛生部規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
(三)本機構分娩限價標準及便民服務內容;
(四)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的有關信息;
(五)本機構舉報投訴電話,設立舉報投訴箱;
(六)縣、區衛生局規定的其他公示項目。
第四章經費核報
第十五條在戶口所在地縣區內定點分娩機構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出院時憑《補助卡》在本機構抵扣分娩費用300元;在戶口所在地縣區外合法助產機構住院分娩的,出院后憑身份證、戶口本、出院錄、出生醫學證明、孕產婦新生兒保健手冊等返回到本縣、區項目辦,辦理報銷手續,領取住院分娩補助資金300元。
第十六條定點分娩機構憑孕產婦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補助卡》、出院錄和住院發票、孕產婦新生兒保健手冊等到縣、區項目辦報賬。原則上每月10日前定點分娩機構將需要報銷的案卷報項目辦,項目辦1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縣、區項目辦對完成衛生部規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孕產婦保健管理、新篩及相關婦幼信息統計的全額撥付每人300元補助,沒有達到要求的每例扣除40-100元費用。具體實施細則由縣、區項目辦制定。
第五章機構監督
第十八條市、縣區衛生局、項目辦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定點分娩機構出院孕產婦的病歷和補償情況進行入戶核查。凡發現編造假處方、假病歷、假《補助卡》等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的,取消其定點分娩機構資格,并在主要媒體公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市、縣區衛生局、項目辦要加強對定點分娩機構的限價助產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按照要求執行免費或限價政策的,多收部分退還產婦,并處以兩倍罰款,直至取消其定點分娩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市、縣區衛生局、項目辦要加強對定點分娩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剖宮產手術或未嚴格執行危重孕產婦轉診制度,出現重大母嬰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定點分娩機構資格。
第二十一條實行年度考評制度。市、縣區衛生局、項目辦組織相關部門對定點分娩機構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定點分娩機構資格。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定點分娩機構的標牌由縣、區衛生局統一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