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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口遷入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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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口遷入申請書

    第1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1】

    xx派出所:

    本人xx,x歲,x省x縣x鄉人,與****年與***結婚,現我丈夫家住****,根據××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將我的戶口從****遷到****。望早日批復!

    xx年xx月xx日

    【2】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號xx號樓xx單元xxx戶,我于xxxx年xx月xx日與xx省xx市xx區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常住戶口地址:xx省xx市xxx區xxxx街xxx號)登記結婚,結婚后雙方都在xx市生活,為方便生活,特申請將xx戶口由xx省xx市遷入我戶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請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3】

    ×××派出所或公安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所在地,xxxxxx屬農業戶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所在地,xxxxxx,屬農業戶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是初婚(xx)。無子女(xxx)。

    妻子的家庭主要成員:

    父親:xxx、群眾、現年xx歲

    母親:xxx、群眾、現年xx歲

    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請將我妻子xxx的戶口,由原籍遷入到xxxxx我家,入農業(xx)戶口。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4】

    ×××派出所或公安局:

    我原住址(戶籍所在地)××××××,姓名××,性別女,漢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證號××××××××,現戶口所在地為××區××路××號×××××,為居民戶口,××年起我長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與貴轄區××先生結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戶籍所在地)××××××,為便于生活、工作、學習,現向貴派出所提出申請同意我的戶口遷至貴轄區我丈夫處的申請。望給予幫助。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第2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1、基礎證件,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購房入戶、提供勞動合同、提供結婚證;

    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到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并注銷原戶籍的常住戶口;

    第3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鄉村常住戶口的居民實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屬地管理,公開、公平、公正,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和動態管理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政策優惠、社會救助、勞動自救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及轄有農業戶口居民的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是本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配合管理審批機關做好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統計、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五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當地常駐戶口的人員不享受當地鄉村低保待遇(不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直系親屬。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六條鄉村定居的農業戶口與城鎮戶口混合家庭,符合條件的可分別申請享受鄉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不享受鄉村低保待遇:

    (一)屬于鄉村五保對象的;

    (二)有正常勞動能力、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

    (三)家庭成員擁有并使用手機、摩托車、空調等高檔消費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五)有高于當地鄉村低保月平均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六)有賭博、吸毒、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申請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讀書在校生除外);

    (八)經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能享受鄉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別按下列規定享受: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當地鄉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純收入與當地鄉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三)保障對象中的優撫對象、重病殘疾人、特困獨生子女、80歲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條鄉村低保標準。適當考慮用電、取暖、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所需費用確定。市現階段鄉村低保指導標準暫定為年人均800元,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本地保障標準。保障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波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實與計算

    第十條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上年純收入計算。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勞務收入;退休金、各種保險金、補償金、受災戶領取的救濟款(物)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饋贈和繼承收入;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等。

    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年純收入總額/家庭所有成員數

    第十一條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因意外傷亡獲得的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

    (六)參加新型鄉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

    (七)鄉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費;

    (八)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校學生除外)外務工。

    第十三條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高于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超出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的可以不計算贍養、扶(撫)養費;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視為有贍養、扶(撫)養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總和除以家庭總人口數,計付贍養、扶(撫)養費;

    (三)實際支付贍養費、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

    第十四條因土地被征用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鄉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將領取的補償金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五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凡申請享受鄉村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書。由申請人填寫的《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

    2.戶籍證明。包括戶主身份證及戶口本的復印件。

    3.收入證明。本方法第十條有關收入。

    4.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貧困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每年向鄉(鎮)政府出具申請低保待遇貧困戶的收入及其他證明。

    (二)受理: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村務公開欄公示7日以上,符合條件的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備案,并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者本人,同時要做好解釋工作。

    (三)審核:鄉(鎮)鄉村低保評審小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明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并填寫《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同時將相關證明材料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經評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后將《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委會,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審批:縣(區)民政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鄉(鎮)政府報批的鄉村低保對象材料的審核。并委托村委會再次公示3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填寫《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發放《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后將《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政府。

    第十六條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鄉村低保標準的本縣(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簡化審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資金的籌集、發放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以下渠道解決:

    (一)財政預算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不含擴權縣資金安排)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區。由縣區自行解決。

    (二)鄉村低保資金財政專戶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按規定可用于鄉村低保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鄉村低保資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顚S茫瑔为毢怂?,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需求計劃。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鄉村低保工作。并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公開鄉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受理鄉村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鄉村低保補助金按季度實現社會化發放。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

    第二十三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鄉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和終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或家庭人口減少。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條從事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蛘邿o故拖延審批的

    (二)對不符合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

    (三)貪污、挪用、扣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對為申請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出具假證明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4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一是《行政許可法》對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提出了更嚴、更高、更具體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經制定了省級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杭州、寧波也有兩個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的經驗,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訓,可以吸取。作為個人想法,制定了省級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以有粗有細。細,是指應當全省統一的事項,應當有具體規定,如: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拆遷人、被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拆遷補償的范圍(哪些應當補償、哪些不可以補償);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貨幣安置);安置人口計算(哪些計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計入安置人口);拆遷服務工作的原則;拆遷爭議的受理范圍、調處原則和程序、要求;法律責任等。粗,是鑒于全省各市、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不一的實際,對一些事項在省作出控制性規定的同時,允許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如:拆遷補償價格,由省規定價格下限,允許各市、縣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農村私人建房標準,要求各市、縣從嚴;住房安置面積,允許各市、縣在省定下限以上具體細化;確定動遷與評估相分離,房屋拆遷價格評估工作向社會開放的原則,要求各市、縣作出具體規定,等等。

    以上個人意見,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供領導參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第一章總則(1-6條)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征地房屋拆遷行為,保障城市和鄉(鎮)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范圍內,因城市和鄉(鎮)村建設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拆遷),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主管部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市轄各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在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中的工作職責,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相關部門及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計劃、建設、規劃、房管、農業、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計劃、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用地的計劃立項、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鄉(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委員會,應當配合征地房屋拆遷工作。征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拆遷當事人)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的含義如下:

    (一)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員。合法所有權人以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權源文件記載為準。第六條(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遷,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并按本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如實提供被拆遷房屋的有效權屬權源文件等資料,配合現場查勘、評估等工作,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交房。被拆遷人服從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可給予獎勵。獎勵費由拆遷人在拆遷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遷管理(7-16條)第七條(凍結)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用地申請,核定建設用地范圍后,應依法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征地拆遷凍結通告應當在拆遷所在地張貼,或者在報刊上刊登。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公布后,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不得改變農業結構改種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房屋。違反本款規定進行的活動屬無效行為,不作為增加拆遷補償和安置的依據。各職能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凍結范圍內的前述審批手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將征地拆遷凍結通告送達有關部門。凍結范圍內的住戶在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公布后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不作為增加拆遷補償和安置的依據,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用地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6個月內不申請征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征地拆遷凍結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以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停止事項的審批手續。第八條(申請)因征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具體拆遷行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提供下述資料:

    (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立項計劃批文;

    (二)用地規劃文件及用地規劃圖;(三)用地批準文件或用地批準表達文件;

    (四)房屋拆遷動遷服務委托協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委托協議;

    (五)拆遷方案;

    (六)建設用地勘測定界資料;

    (七)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拆遷方案應載明下述內容:

    (一)房屋拆遷的地點和四至范圍;

    (二)拆遷補償的政策依據;

    (三)拆遷安置的方式、地點、面積、期限和政策依據;

    (四)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和政策依據;

    (五)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六)拆遷實施步驟;

    (七)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用地批準是指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經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整理、整治集體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準。第九條(發證及條件)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申請資料符合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十條(拆遷公告及訴權)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5日內征地房屋拆遷公告(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必須載明下述內容:

    (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二)拆遷人的名稱和建設項目名稱;

    (三)拆遷范圍;

    (四)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五)登記事項;

    第5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已經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周伯華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依法進行監督;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居民委員會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企事業單位未在城區且居民委員會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由單位工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除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外,其余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各地的資金由省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給市州財政,與市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市州下達給縣(市、區)、財政的資金,與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

    第五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及變動,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縣(市)、執行同一標準。

    第六條、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四)、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儲蓄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八)、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3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成員獲得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項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及稅費后,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第八條、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政府發給的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及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的補助金、獎學金;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以及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當年非生活性開支過大或者經常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三)有購買股票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有賭博、吸毒、行為未改正的;(六)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第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省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二)、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由有關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五)、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證;

    (六)、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七)、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一條、申請對象的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申報。

    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一戶不得多地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收到申請后,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補助金額意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給予批準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公示欄,對民主評議結果、初審結果、審批結果分別進行公布。對張榜公布的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負責作出結論的單位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民政部門的批準結果在張榜公布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社會救濟專項資金,財政、民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顚S?。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時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保證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付給街道辦事處的賬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總賬、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明細賬和保障對象臺賬,并于月底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上級民政和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也可以由管理機關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金融機構。集體供養對象的保障待遇由供養單位統一領取。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定期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管理機關報告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的增、減或者停發手續。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戶口遷移的,原管理機關應當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連同戶口遷移證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并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保障待遇??缃值擂k事處的,同級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跨市州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教育、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給予救助,減免有關費用,并對保障對象進行就業扶持。

    第二十條、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治安、環保、衛生等公益性勞動服務。安排公益性勞動服務時,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身體狀況、勞動自救等情況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逐步實行網絡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受理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等任何費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處理。

    城市居民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持有非農業戶口居住在鄉(鎮)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6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2019年我縣將繼續堅持脫貧攻堅目標和現行扶貧標準,按照“不漏一戶,不落一人”的要求聚焦建檔立卡貧困村及貧困人口,確保到2020年保持“政策不變、力度不減、干部掛鉤不脫、駐村工作隊不撤”,進一步鞏固脫貧成果,提升脫貧成效,強化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夯實脫貧基礎,切實提高貧困人口幸福感和獲得感。

    一、做好數據質量整改交叉調研準備工作。

    為全面提高全市建檔立卡數據質量,促進各縣(市、區)之間學習交流,市扶貧辦研究決定開展縣級間交叉調研,按調研方案安排,5月20-21日調研南靖,重點調研數據質量整改進展、一戶一檔、兩本手冊管理、扶貧資金一卡通專項治理情況。調研方案已于4月24日下發到各鎮園,請大家認真研讀下。

    1、數據質量進展情況,一是要對貧困戶信息有更新的及時錄入國扶系統,系統中有些數據是當初為了使系統不存在空項而錄入,要抓緊時間修改。二是檢查是否存在邏輯性錯誤,比如該戶貧困戶也是低保戶,那么家庭型收入就應該體現有低保金收入。各鎮園要逐戶核實貧困戶相關信息,及時與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數據進行比對,逐戶逐項核實更正疑似信息,確保線上線下信息一致,進一步提升建檔立卡數據質量。

    2、一戶一檔管理情況,各鎮園要按照一戶一檔清單內容逐一核對,不僅核實材料是否有,更要核實材料內容是否正確,特別是貧困戶認定、退出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村民代表投票記錄、村委會會議記錄、“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鄉鎮審批報告等),此次調研還將抽查《貧困戶登記表》、《貧困村登記表》,查看登記表所采集錄入信息數據是否精準、網上情況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所以要求各鎮園對貧困戶最新實際情況要有所掌握,同時要及時更新國扶系統,做到線上線下一致。

    3、“兩本手冊”管理情況,歷次檢查都有出現兩本手冊未簽名、照片沒貼之類的情況,甚至還有貧困戶已脫貧,《干部幫扶手冊》最后一頁幫扶總結未寫,各鎮園要實實在在督促各村對兩本手冊梳理一遍,補缺補漏,兩本手冊體現的數據要跟國扶系統一致。

    4、扶貧資金一卡通管理情況,每一筆扶貧資金從上級資金下達文件、資金分配表、鎮村公示材料、會議記錄、打款記錄等收集匯總,按一筆一筆資金進行歸檔,嚴格執行“一卡通”規定,扶貧資金都要打卡到戶,不允許存在現金支付現象。

    二、做好貧困人口動態管理工作

    各鎮園要結合此次交叉調研,進一步核實貧困戶基本情況,特別注意貧困人口出生、死亡、戶口遷入、遷出等情況,國扶系統將按季度開放貧困人口動態調整功能,各鎮園要利用好動態調整機會,及時調整錄入。

    三、進一步做好小額信貸工作

    截止2019年4月底,全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放貸 4319.03萬元,扶持貧困戶1521戶。今年新增放貸287.88萬元,存量貸款1385.52萬元,扶持貧困戶416戶,覆蓋率達25.7%。存在突出問題有:一是存量貸款低。全縣現累計存量貸款僅416戶1385.52萬元,并呈下降趨勢。二是逾期風險大。全縣已逾期6戶(不包括4戶已使用風險補償金償還12.94萬元),金額14.78萬元,其中靖城鎮1戶2萬元、龍山鎮2戶4.4萬元、金山鎮2戶5.7萬元、奎洋鎮1戶2.7萬元。各鎮(園)務必重視,切實采取措施,加快扶貧小額信貸放貸,同時要加強逾期貸款清收化解工作,提前摸清每月到期還款底數,分門別類制定處置預案,協助各承貸銀行對已產生的逾期貸款,深入分析具體情況與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清收、化解,減少逾期貸款。

    四、進一步做好項目競賽工作

    我縣2019年將繼續開展精準脫貧攻堅項目競賽,競賽考評細則正在制定中,過后將下發給各鎮園,各鎮園應于5月15日前上報產業扶貧示范競賽項目,每個鎮園上報1個。并于每月1日上報競賽項目進度。

    五、進一步做好扶貧項目庫建設

    目前,我縣2018-2020擬入庫項目共60個,現2018、2019年項目已錄入國扶系統共44個,各鎮園要按照村申報、鎮審核、縣審定程序收集匯總已錄入系統項目的相關材料,嚴格執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做到留痕、可查。

    六、進一步完善掛鉤幫扶制度

    對掛鉤幫扶責任人有變動的要及時跟進,主動對接相應科局,此次機構改革后,有的科局有變動,在縣委縣政府未對科局掛鉤村做調整之前,原則上由原來的幫扶責任人繼續掛鉤,待縣委縣政府明確后在做進一步調整。

    第7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自治區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當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及時、便民原則。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屬地管理。城市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不分其所在單位的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都應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四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審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市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社會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市、區(縣)財政應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助資金專戶”,以保證??顚S?,不被擠占、挪用。

    第六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七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本市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章保障對象及條件

    第八條凡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生活補助費、福利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復員轉業軍人退役金、因工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撫恤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五)儲蓄、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或出租、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家庭人口中,有從事農業勞動的,按當地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折月計算的收入;

    (八)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條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

    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和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關標準計算其收入,實際領取額高于政府公布標準的,按實領額計算。

    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經單位同級經貿或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不再計算其應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本人收入。

    第十一條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有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規定計算;

    (二)沒有贍養、扶養或撫養協議、裁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收入減去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三)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或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傷殘撫恤金、生活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費等;

    (三)獨生子女保健費、獎學金、助學金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的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

    (五)由單位按規定為職工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六)經市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在扣除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所依據的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剩余部分按計算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所依據的月數的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收入。

    第十四條對已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參加保潔、保綠、保安、保養等公益性崗位后,其本人收入從就業后第一個月起半年內不計入家庭收入;從第七個月起按本人實際收入計算計入家庭收入。

    第**條已成家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離婚、喪偶、無住房等原因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與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第十六條計算家庭收入,應當按照居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當月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屬于一次性家庭收入的,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擁有汽車、摩托車、移動電話等高檔消費品的;

    (二)家庭直系親屬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出國留學或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的;

    (三)飼養高級觀賞寵物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五)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八條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連續兩次不按月領取保障款物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絕就業的;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兩次以上不參加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的。

    第十九條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執行自治區定期撫恤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照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第三章審批程序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戶主工作關系隸屬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向兵團有關機構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同一戶口中所有家庭成員戶口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義務為本單位、社區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真實、準確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一條對于人戶分離家庭的申請,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其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張榜公布后,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及各種證明材料與調查意見于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張榜公布后,將各種證明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所在區(縣)民政局;

    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準其享受全額或差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區(縣)民政局應當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后,發給統一編號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區(縣)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對象每月持領取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從批準之月的下月起計發。

    第二十六條保障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當參加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性勞動和活動每月應不少于4次。

    第二十八條區(縣)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檔案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實行動態管理,并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對停止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及時收回《領取證》。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時救濟、大病救助、廉租房、社會互助等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工商、稅務、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條保障對象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應當在遷移之日起3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與遷入區(縣)民政局辦理保障待遇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項檢查制度,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無正當理由不予審批或無故拖延的;

    (二)弄虛作假,批準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圍和標準的;

    (四)其他侵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或國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條城市居民對各區(縣)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或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8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一、工作目標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鄉管理,建檔率達100%;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在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求做好規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到村組、但未填發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鄉。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鄉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承包方和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后,報縣農業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書由各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鄉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首先,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鄉農業服務中心分村統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其次,街鎮鄉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鄉組織人員,以村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是檢查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是否“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縣將組成檢查組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方式,對各街鎮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局農經科,縣農業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重點是完善手續,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絕不允許以完善為由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落實完善。

    (二)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經營權證。

    (三)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并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以交回發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四)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包。

    (五)核、換、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一)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9篇:戶口遷入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辦法。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服從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房屋拆遷單位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房地產、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電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凡我市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屬于市人民政府批準改造的棚戶區,或者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統一拆遷。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托拆遷,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委托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也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接受拆遷委托: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執照;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條  我市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在拆遷前專戶存儲,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標準和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計劃;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銀行存款證明。

    第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后,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驗證,審查拆遷計劃,對符合房屋拆遷規定并繳納拆遷管理費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調配互換和私房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

    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及時作出報告,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發出解除暫停辦理事項的通知。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作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和房屋勘測,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不得組織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組織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報送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拆除房屋前,應當到市城建、公用、電業、電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提出房屋拆除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將房屋拆除。

    第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職工單位協助解決為輔;自己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予以準假。

    第二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遷自管房屋實行職工集資建房涉及外戶的,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拆遷范圍內,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屋使用人、所有人進行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辦法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屬于商業網點的,在位置和樓層安排上,在不影響整體布局情況下,應盡量保持原有的條件和面積。具體償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的建筑面積大于原建筑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價格結算;

    (三)償還的建筑面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其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要求償還產權,償還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結算;

    (二)不要求償還產權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三)不要求償還產權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需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購買或者建造的房屋,拆遷人要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個人和補貼單位的投資比例分別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的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設備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外,還應當按照協議中確定的過渡期限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越冬補助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及時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職工所在單位安排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中50%發給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另外50%發給職工所在單位;

    (三)由拆遷人無償提供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采暖補助費;被拆除房屋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越冬補助費。

    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住宅房屋的,只發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房屋,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發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對在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租賃手續、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學校。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及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居住面積為準;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居住面積為準。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平均居住面積小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關系證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拆遷事項有特殊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無我市正式戶口,在我市購買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關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七條  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而無人居住的,按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視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現役軍人;

    (三)從原戶口中遷出入托兒所、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學習的親屬;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外工作、學習的人員;

    (五)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又確實在拆遷范圍內居住,本市其他地方無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安置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居住在無合法證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單獨的戶口,獨立生活的,視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沒有單獨戶口也沒有獨立生活的,視為應安置人口。

    前款規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其原住宅房屋面積不予計算,按照回遷安置房屋的居住面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不能交納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一)有獨生子女證的未婚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兩對及其以上的同輩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應當分戶安置;

    (三)不同輩夫妻應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與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應當分室安置。

    第五十一條  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拆遷范圍內無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十二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遷當事人在協議確定;

    (三)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人可以將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積多于原居住面積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在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開發區范圍內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

    (四)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沒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四條  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能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戶、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需要分戶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不得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有一項小于5萬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核準屬特殊困難戶的;

    (四)不分戶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七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必須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間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和有關工程質量要求。

    在城市規劃允許情況下,新建的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南向住宅房屋的面積,不得少于已拆除的南向住宅房屋的總面積。

    第五十九條  回遷安置的房屋應當實行公開分配。根據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占應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的樓層、居室朝向、室內設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分房辦法。

    第六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以產權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第六十一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一)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二)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

    (三)有營業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的專用房間,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六十二條  對使用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拆遷人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沒收全部拆遷委托費,對拆遷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拆遷委托費10%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自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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