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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黑龍江省XX農場()文件規定,為明確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黑龍江省XX農場發包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大隊()號地耕地面積()公頃承包給乙方。詳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按黑龍江省XX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當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500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
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 黑龍江省XX農場
發包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況
該土地位于上海市 區(縣) 鄉(鎮)村 組(具體情況見下表)。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 2011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土地的用途該土地以 租賃 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具體項目為: 糧食種植 ,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流轉用途或用于非農建設。
四、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五、流轉價款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3 種方式確定。 1.流轉單價為每年每畝 元,合計 元。
2.第一年流轉單價為每畝 元,以后每年遞增比例為 %,合計 元。
3.每年流轉單價按每畝 525 斤稻谷的當地政府收購指導價進行計算。
4.其他 。 六、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流轉價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2.分期支付:乙方應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轉價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轉價款。
3.其它 。 七、定金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 元作為定金,定金在合同終止時返還。乙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壞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3.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甲方保證其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真實、有效。 6.乙方不得損害農田基礎設施,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土地再一次流轉。
8.合同期滿后,乙方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2)雙方協商通過折價方式由甲方給予乙方補償,歸甲方所有;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內拆除,恢復原狀,甲方不作補償。
9.流轉土地交還時,雙方關于土地恢復原狀的約定: 。
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乙方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2)乙方從事掠奪性經營,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的。
(3)乙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拋荒土地達到 6 月的。
4.甲方非法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其他違約責任 。
十、其他約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雙方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 松江 區(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 方: 代 表 人: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乙 方:身份證明:身份證 號碼: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完善鄉域內部土地承包體制,充分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就有關土地承包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轄區土地權屬為國有,現承包給乙方種植經營,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使用權,其承包面積為 畝,(具臵: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從事農、林、牧、副業經營。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及其他費用的交納方式: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須向甲方繳納土地承包費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水費、電費等由乙方負責承擔,自行向相關部門交納。
2、乙方自 年起開始向甲方交納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為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3、乙方必須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費,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費每天3加收滯納金。如一年不交納承包費或連續兩年棄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終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發包。
四、由于政府規劃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損失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間,如果國家調整物價及有關指數,甲方有權調整收取乙方繳費標準,由于政策的變動,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必須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負責監督執行,并負責代收本合同規定乙方應繳納的各項費用。
七、甲方在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及相關項目的實踐中,乙方應承擔部分建設資金,由甲方對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承包戶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進行宣講,并組織實施,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計算承包地面積按實有面積計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積。
3、甲方有權對全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種植業結構、畜牧業發展等進行調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合理開發利用。
4、甲方有權對乙方及雇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如違反憲法、刑法、土地法、計劃生育政策、綜合治理條例等)進行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和乙方申請做出相應緩減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其他相鄰土地承包戶的關系。同時協助乙方解決相鄰糾紛。
2、甲方應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合法生產經營權。
3、甲方應為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等問題,實行統一管理。
4、甲方應以市場為導向,引導或指導乙方的農作物種植及產業結構調整。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
2、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申請相應緩減措施。
3、乙方有權對農業生產等事宜進行建議,甲方在具體實施中應
充分考慮其意見。
4、乙方有權監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處理矛盾糾紛工作中,乙方對不合理現象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可實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解決辦法。
5、乙方在承包期間,如果甲方無故終止或變更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及雇工必須依法生產、合理經營,必須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2、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和承包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3、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超越土地經營范圍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和非法開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鹽堿化等現象發生,必須按照土地開發有關規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圍內栽種適當比例的防護林,合理保持當地生態平衡。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4、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的。需報甲方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并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手續無效。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5、乙方應接受甲方對農作物的種植引導或指導工作。甲方 可根據政府宏觀調控種植的任務調整乙方的種植計劃。乙方必須服從。
6、乙方在承包期內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設施歸乙方所有,如合同變更,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如發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屬和子女有權繼承。在無經濟實力和能力經營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不得違反、如有一方違反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如有違反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終止合同。
3、乙方如出現違反本合同第九條所列的款項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一、本合同不隨雙方人動而隨意改變,若遇國家政策、法律、條例等變動造成本合同與之相違背抵觸的,按國家政策、法律、條例規定執行。雙方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達成書面協議隨本合同附后,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廢。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已經將位于 面積為 畝農用地承包使用,現將土地轉租給乙方使用。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以甲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 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土地為空白地,無任何地上附著物。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承包期限內總計 元。
2.承包金分兩年四次交清。第一次為合同簽訂之日,付款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第二次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款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第三次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款1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第四次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剩余款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6.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不得隱瞞與此處土地有關財務糾紛和債權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土地賠償款歸土地所在村集體所有,地上物賠償和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拿一份。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
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負責人):
地址:
電話:
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按照 村小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 地,共 塊,面積 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其余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2、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戶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準并制止實施。
4、用承包的土地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5、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1)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2)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4、國家征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5、集體建設占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3、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1、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承包地;
3、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4、國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5、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鑒證,從鑒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鑒證機構各執 份。
(本頁無正文)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農戶代表):
發包方負責人(蓋章):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簡單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一
甲方: (轉讓方)
乙方: (接收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并經 同意,訂立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 畝,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轉包給乙方使用。
二、轉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包土地的用途: 等。
四、轉包的價格及支付方式:
(一)轉包總價款 元(大寫: 元整)含地上附著物包括 等結價款及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承包費用。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轉包費用 元,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甲方應將該土地承包合同原件移交給乙方 。
(二)土地租金采取預交形式,每畝土地按每年 元計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費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須將 收據移交給乙方);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乙方向 支付,每10年支付一次。承包土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不含田埂)。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地上附著物包括: 等所有權、使用權及處置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將以上所述地上附著物有關證明材料移交給乙方;甲方應協助將電力使用權過戶給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之前與該租賃土地有關的經濟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合同期內乙方可以轉包給第三方,與甲方無關;合同期滿,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八、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未到期解除合同或不執行本合同,即視為單方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應按未履行合同轉包額的20%賠償對方損失。
九、合同期內如遇政府或企業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終止合同,乙方在承包期內對土地的投入,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其它費用按政府規定的標準補償給乙方,雙方合同自動終止。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及監證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村委會(蓋章):
監證機關(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簡單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西戈壁鎮五道溝村村民 努爾山買蘭 乙方:西戈壁鎮獨山村村民 高宗岐 甲方現有土地25畝承包給乙方,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保護農民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在平等、互利、資源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 承包土地地塊位置。 該地位于五道溝村。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從20xx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共計
三、 承包費付款方式及上交時間。
承包費25畝地5年共計 元(大寫: ) 在簽訂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承包費。
四、 承包土地的用途。
1、 乙方承包該地塊后,只限農業種植使用,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轉租權。
2、在承包期內,乙方只承擔承包費、種植費用、其余各項集資、攤派、共用工及義務工等均由甲方自己負擔。如因義務工甲方無能力完成,乙方出資完成的,甲方延長承包期。如因國家對該土地或作物有補貼優惠政策,則該承包土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九、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十、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方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證明人(簽字):
簽訂日期: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簡單的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周濟明
乙方:陳民國
為進一步開發本寨土地資源,本著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費:每年每畝承包費為1000元
二、乙方同意位于長灘河邊屬于自己耕種的土地0.51畝,承包給甲方使用,承包期為20年,承包期從20xx年12月12日至20xx年12月12日止。
三、甲方在租用期間,如遇國家政府性土地征用,土地補償歸乙方所有,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歸甲方所有。
四、承包費支付時間,以十年為單位支付,第一次承包費是5100元,第二次從2023年12月12日再支付承包土地費。
五、乙方有權在承包期滿后收回甲方承包的土地,若甲方因生產需要延租的,可與乙方另行協商續簽。
六、甲方應按時支付承包費,否則乙方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甲方已按時支付承包費后,乙方不能以行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生產經營權。
七、本協議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性質定位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從推行開始的,現在已經成為實現農業生產統分結合之雙層經營體制的基本法律形式,是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依據。但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產生之日起,理論上就一直存有分歧,實踐中也多有沖突。因此,本文擬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初步探討。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評析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即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承包土地由村集體所有,并在法律授權村委會為發包方的情況下,為實現國家管理目的而簽訂的,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1]而且有學者指出,自黨的上提出建立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農業經濟核算體系后,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隨著土地承包合同與農業定購合同的出現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2]民事合同說則認為,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之間的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戶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為了以合同形式固定彼此之間基于承包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至少主要不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從合同簽訂的程序和原則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來看,都與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去甚遠,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3]不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新型合同,不能歸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類有名合同,故應從立法上進行直接規制,使之有名化、典型化。[4]也有部分學者采取折中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析: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責任制性質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雙方經過協商、個人有選擇權、合同履行過程中個人有自主經營權的或農村集體與非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符合平等地位的要求,則屬于民事合同。[5]
上述觀點均能夠在立法上尋求相關制度予以支持,產生這種矛盾的立法原因在于我國農村于20世紀80年代推行乃是源于農民自己的創造,而且最初是由國家政策予以調整的,后來才由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晰。由于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的具體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演進的過程中,致使其在不同的法律文獻中呈現出不同的法律性質。具體而言,在實行的初期,集體的職能盡管比過去有了很大的差異,但在沒有改革統購統銷制度以前,其仍然作為集體經濟的一個層次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而且當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稅費政策的強烈制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化時期的口糧分配一樣,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種手段,[6]故農地承包合同具有顯著的行政性。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更加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在這個過程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逐漸弱化,而民事性卻越來越得以彰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時,柳隨年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說明》中,盡管指出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由此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權屬于民事權利進一步被明確,但對作為農村土地承包權產生依據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卻仍然難以被定性為民事合同,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除了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外,發包方還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權力,而承包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性義務。因此,如何界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限制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將是一個難題。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定位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是兩種性質相異的合同,它們應當遵循各自的規則。一般認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在合同的主體、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區別。下面我們即從這三個方面分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其中發包方一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但村一級已成為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要形式,而且農民也接受了村是比村民小組更具主體性的存在。[7]因此,我們主要以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進行考察。根據我國憲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也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可見,村集體在我國不是一級行政機關。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的目的或為行政事務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均非行政主體,故其不符合行政合同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如果以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的,則將更不符合行政合同對主體資格的要求。
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最早由民法通則所規定,后來為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盡管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法律上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認定與其內容不相吻合,致使純粹從法律條文的具體表述分析,學者因所選擇的視角的不同而得出債權說和物權說兩種相異的結論,但其是一種民事權利卻是毫無疑問的。一般而言,對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體來說,為了保證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應當遵守普通合同的規則,同時,為實現行政作為一種管理的本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他又必須享有特權來解決普通合同這種自由行為方式帶來的缺憾。[8]考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可以發現在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民事權利,但作為發包方的集體還是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權力,同時承包方也應當承擔一定的公法性義務,這些規定的確與民事合同的性質背道而馳,但其中發包方享有的這些行政性權力并不是所謂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的特權,而是法律在定位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的職能時所造成的錯位。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規范意旨。
救濟方式的不同也是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主要區別之一。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行使特權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故行政合同糾紛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在我國具體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我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六)項中即有規定,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與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性作的一個注腳。但1999年7月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則完全是按照民事法律規范設計的,而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也幾乎全部是按照民事合同處理的。而且在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甚至明確將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界定為民事糾紛。因此,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濟方式來看,其亦應當定位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總之,盡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在我國立法中還不十分明晰,在理論上也存在爭議,但從總體上而言,應當將其定位為民事合同,并以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論和規則,針對其特殊性設計相應的法律規范。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的立法完善
從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論和規則來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應當重塑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使農村集體成為名副其實的民事主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質的誤解往往與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的主體地位相關。由于“集體”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盡管我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一直都非常重視,在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規定,但因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我國較為繁雜,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或者修訂時的社會經濟背景也存在差異,故他們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并不完全吻合。從而在理論上造成了極大的分歧。應強調的是,“準確性是立法語言的靈魂和生命,也是立法政策和立法意志記載、表達和傳遞的第一要義。立法政策記載的不準確,表達得不精確,必然會使傳遞的信息具有先天的缺陷。很明顯,對于法律語言來說,清楚、準確地傳達立法意志,讓人們非歧義地正確理解,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切有悖于明確表意的手段和方法都在擯棄之列。”[9]因此,從保護農民的利益和促進農業的發展出發,對“集體”的含義進行準確理解,并以適當的民事主體形式取而代之,從而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得以張揚,以凸現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
其次,嚴格區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從而純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在我國農村社會,集體土地所有權一般是由村民委員會行使的,但村民委員會卻具有極為強烈的行政功能。在農業稅減免之前,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現象非常突出,這種行政負擔淡化了農村集體的私權屬性,當村集體的“所有人角色”更多地為完成政治上的職能時,所有者的角色就當然為公法所吞沒。[10]這種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不分的狀況也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即其中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既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也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而承包方則在承擔了民事義務的同時也承擔一定行政義務。正是農村集體的角色在社會實踐中的錯位,導致村民委員會事實上取代了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也致使其與農戶產生了嚴重的疏離感。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在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將行政性事務還給政府,突出村民委員會作為民事主體代表人的職能,從而既有利于妥善處理好農村集體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以及村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成員的關系,又可以減輕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負擔。以此為前提,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協商機制,取消由行政機關統一制作的含有行政性法律關系的合同范本,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回歸民事合同的本來面目。
最后,理順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相沖突和矛盾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將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從而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中每個部門法均統一于該國的憲法之上,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國家和諧有序的法律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對農村土地的法律規制不僅僅是民法的任務,而且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環境法以及其它各法律部門均須在各自的領域內對農村土地問題加以規范。目前,我國關于農村土地法律制度主要是由行政法進行調整的,鑒于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生活最重要的物質資料,當代各國均很重視以行政權力干預土地法律關系,故我國加強對土地資源的行政法律規制也是合理的,但不應當因此而忽視民法對土地問題的調整,在規制農村土地關系方面,行政法規范無疑是不可能取代民法規范的功能的,所以,強化民法規范調整農村土地問題的作用在現代中國社會十分必要的,而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制應當是民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對行政復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行政性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中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梳理,使之與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性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相協調,也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之,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質的合理定位將有助于科學地認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對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農村社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與民事性相互交織在一起,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諸多不良后果,因此,從理論上理清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在立法上嚴格區分其中的行政法規范和民法規范,對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參見張樹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頁。
[2]參見王平:“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比較及啟示”,《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
[3]參見王權典、張建軍:“論農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第5期。
[4]參見艾衍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思考”,《棗莊師范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3期。
[5]轉引自胡呂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分析》,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6頁。
[6]參見趙曉力:“通過和談的治理——80年代以來中國基層法院對農村承包合同的處理”,《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7]參見陳小君等著:《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頁。
[8]參見朱新力:“行政合同的基本特性”,《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糾紛。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分析起來,發包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
1、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些村干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的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即單方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標承包,引發糾紛。
2、非法調整承包地。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二)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二種:
1、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有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2、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承包人將承包的土地改變用途或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如某村將數十畝河灘地承包給本村以外的人用于農業生產經營,在承包期間,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在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藍寶石開采,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未及時補償引發糾紛因濰坊市公路建設、工業或其他項目的迅速發展,征地賠償呈上升趨勢。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土地被依法征用,雙方在解除承包合同過程中,因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而導致糾紛。
(四)第三入侵害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進行重新發包,第三人不滿,強行繼續占用耕種不倒地,致使承包人無法耕種引發糾紛。版權所有
二、減少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對策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要合法。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人同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對采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要按照程序定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要明確、合法。承包合同應當對承包地的面積(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要有明確約定。遵守合同的觀念要堅持。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發包方(甲方):**省XX農場發包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大隊()號地耕地面積()公頃承包給乙方。詳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按**省XX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當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500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
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省XX農場
發包責任人(簽字):責任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簽字):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