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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工作情況
(一)切實做好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市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積極堅持“和諧仲裁、和諧辦案”的方針,辦和諧案服務社會穩定大局;辦優質案樹勞動仲裁品牌,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依法維護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
2008年全市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438起,涉及職工1065人,立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398起,涉及職工845人,案外調解40起,涉及職工220人。其中,集體爭議19起,涉及職工447人。各類勞動爭議按用人單位性質劃分,公有制單位86起,非公有制單位308起,機關事業單位33起,其他11起;按爭議原因劃分,養老保險爭議216起,工傷待遇爭議102起,工資爭議31起,勞動合同爭議67起,其他爭議22起。本年度內結案376起,調解253起,裁決85起,撤訴及其它方式處理38起。
(二)不斷改進辦案方式,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為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我市積極探索、優化辦案方式,實施集體爭議分案處理,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情況,按照“先難后易”或“先易后難”的方法,分解矛盾、化解矛盾,把面上的問題化為點來處理,力爭事實認定清楚,案件處理準確,同時有力的減少了群訪案件的發生,今年,全市集體勞動爭議明顯減少,案件處理的精確度明顯提高。同時我們十分重視案件處理的公開性、透明性,堅持上級監督下級,上下級共同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市仲裁委對縣(區)仲裁委采取重點案件旁聽審理,疑難案件專題匯報,差錯案件督促糾正的方法。今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斷探索“和諧辦案”新方式,靈活運用調解技巧,促成案件調解率明顯上升,并采取仲裁委監督執行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的方式,有力的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收到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息事寧人”的良好辦案效果,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
(三)積極穩妥地處理了勞動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今年,我市勞動保障部門高度重視勞動保障工作,切實執行《條例》相關規定,努力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在“市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全市勞動保障部門共接待來信來訪2375人次,其中:立案258件,結案235件,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我們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使其平穩息訪。做到就地就近快速處理來信來訪,全市未出現一起越級上訪案件。同時我市積極改進工作處理方式,對符合勞動仲裁立案條件的,引導職工通過勞動仲裁依法解決問題。全年共處理勞動仲裁案件102件,已結案96件,有力地減少了纏訪案件的發生,維護了區域社會的穩定。
(四)嚴把合同鑒證關,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為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減少隱性勞動爭議的存在,全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十分重視勞動合同鑒證工作,結合《勞動合同法》及時宣傳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和權利,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564份,鑒證勞動合同9526份,糾正違法無效勞動合同3269份,制止招用童工153人次,督促補交社會保險費1215人。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2653人,支持了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了企業勞動關系,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勞動爭議的發生。
(五)積極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是廣泛宣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該法實施前,我局專門下發文件要求各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積極做好原《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關文件及適用法律文書的清理整理工作,認真學習,積極宣傳,主動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工作方式,為順利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好準備。該法正式實施后,我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宣傳提綱精神,發文要求各縣區勞動保障局認真組織學習,正確把握立法精神,全面理解制度內容,動員和利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工作。從6月份開始市局仲裁科在安康人民廣播電臺“勞動保障之聲”專題欄目開播了為期兩周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政策解讀,收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是積極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探索性地開展工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激增,截止10月份,市、縣(區)兩級仲裁委員會共接待申訴案件558起,立案處理279起,是全年案件數量的70%。案件多、辦案人員少成為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全市勞動仲裁工作隊伍積極克服困難,從服務勞動保障事業大局、服務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干克難積極應對挑戰,順利實現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過渡,全年勞動仲裁工作平穩推進,為區域穩定奠定創造了較好的環境。同時在目前案件數量激增和案件數量將在較長時期持續增長的情況下,我們已探索性的擬訂了“安康市勞動爭議當事人先行調解告知書”格式文書,采取當事人先行協商處理的形式解決爭議事項,促成單位與職工自主解決矛盾糾紛。自6月份以來,通過當事人先行調解化解勞動糾紛的案件有32起,占應先行調解案件數的75%,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2008年我市勞動保障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是人員嚴重不足,不能適應日益激增的勞動爭議案件的需要;二是經費嚴重不足,不能保證正常辦案;三是個別縣對仲裁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因此,各級仲裁委員會應爭取主動,以干克難,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二、2009年工作要點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及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繼續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新的形勢對勞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勞動仲裁機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用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導和推進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不斷調整工作思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們要繼續把構建“和諧仲裁”作為2009年勞動仲裁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把勞動仲裁工作放在謀和諧、促和諧、保和諧中去考慮、去策劃、去拓展。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要著眼于社會和諧,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工作標準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努力把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為社會和諧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促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效實施
一要建立一整套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辦案制度,進一步促進案件處理規范化、科學化,提高辦案質量。二要不斷提高辦案效率,努力適應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期限縮短、仲裁時效延長的法律規定,堅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三是對農民工、下崗職工等社會弱勢群體更需要體現高效的原則,要開辟綠色通道,快速結案,及時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根據現行專職辦案人員不足的實際情況,我們將適時聘請兼職仲裁員參與辦案。
(三)加強企業調解組織建設,構筑勞動爭議處理防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作出專章的規定,對調解組織賦予了更高的法律和社會地位,對企業調解組織和調解的工作程序做出了更加規范的要求。為確保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切實發揮作用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效實施,一是對中大型企業和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的各類用人單位積極發展和組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建議將此項工作列入創建“和諧企業”的重要指標。力爭在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立方面有所突破。二是抓緊將調解組織向社區、街道延伸,充分發揮就業與社會保險協理員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調配合,調動和利用人民調解組織這個有效資源,探索人民調解組織與社區街道共建勞動爭議調工作站的路子。力爭使調解組織切實發揮勞動爭議處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把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
(四)不斷完善和諧的仲裁方式
一是繼續加強和規范仲裁調解。要進一步貫徹“調裁結合、以調為主”的工作原則,注重調解工作,將調解結案率作為仲裁機構的一項工作指標,切實把仲裁調解貫穿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加大立案時、開庭前和庭審后的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妥善解決紛爭。正確處理調解與裁決的關系,對有調解可能的案件,應當盡量創造條件進行調解;對不適宜進行調解,通過努力不可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及時作出裁決。堅持合法、自愿的調解原則,注重調解程序的正當性、簡易性和可操作性,要充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尋找恰當的調解平衡點,把握調解成功的切入點,千方百計提高調解成功率,努力實現案件調解率應在60%以上的目標。
二是進一步強化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調解關口前移。在新的形勢下,重視并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強化調解組織機構建立,有利于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成本、節約仲裁資源,有利于勞動爭議雙方實現雙贏、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對于加強勞動爭議處理能力建設、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把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建設放到重要位置,堅持落實“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大力構筑企業內部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調解體系,是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委的重要職責。2009年要把調解組織的調整、充實、完善和調解員的培訓作為的一項重要工作繼續抓好。要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適時開展評選“優秀勞動爭議調解庭”活動,促進用人單位建立自主化解矛盾、自覺減少爭議的勞資管理機制。
申訴人:張* 男 漢族 1970年1月1日出生 家庭住址:河南省**市**區太陽能家屬院*號 身份證號碼:4102419****41629 聯系電話:1523926355 工作單位:新鄉商業學校
委托人:張*帆 單位:河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53****355
被申訴人:新鄉商業學校
住所地 :新鄉市金穗大道東段**號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聯系電話:135969***8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訴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1997年勞動合同書,為申請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勞動報酬。
2、請求被申訴人支付未支付申請人1997年12月至今的工資。
3、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1997年12月至今社會保險費;
4、請求被申訴人向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失費。
5、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費1000元。
事實和理由
1997年8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建立勞動關系,申訴人被被申訴人指派到新鄉商業學校工作,1997年申訴人因為偷竊被拘役3個月,拘役期間工資停發。1997年年底期滿釋放,申請人向單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被申訴人說目前沒有適合申請人的工作,讓申請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適的工作就給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就信以為真,這一等就是十幾年。期間被申請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沒有給申請人支付工資,更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相應的保險費一直由申請人繳納。申請人由于沒有了生活來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飯,多年積壓成郁導致現今患上了心臟病,并做了手術,已無法維持生存,現只好付諸法律,請求歸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履行與申請人簽訂的1997年的勞動合同,給申請人安排工作,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被申訴人支付未支付申請人1997年12月至今的工資,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1997年12月至今社會保險費;請求被申訴人向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失費;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費1000元。
綜上所述,申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想貴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敬請貴委員會查明本案事實,作出公證裁判,滿足申訴人訴求。
此致
新鄉市勞動人事仲裁院
申訴人:張*
2012年05月13日
附:證據:
1. 申請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工資匯總表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填寫勞動爭議申訴書應當注意的以下問題:
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
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勞動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爭議。
只有在以上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選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即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二、必須注意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三、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一般由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的正本和副本若干份。
五、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郵編,電話;企業的名稱,住所,郵編,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電話;
2、案由;
3、明確的申請請求;
4、申請仲裁的事實和理由;
5、證據,證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
6、申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一、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第二、寫明仲裁請求事項。也就是想主張的事項。例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第三、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情況進行簡明扼要的予以交代。
一、基本情況
今年,我市勞動爭議案件呈現更加繁復多樣的現象,案件數量總體趨勢相比去年依然大幅攀升,全年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836件,涉及職工權益標的1865余萬元,其中非立案處理163件,調解、仲裁674件,已結案660件,結案率為98%,調解率47%。受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17起,涉及職工225人。接待群眾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5400余人次。
二、主要工作
(一)夯基礎,重源頭,建立多層級預防調解處理機制。
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井噴”態勢,我們尤其注重基層調解、發揮源頭攔截作用,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解為主的原則,建立企業、鄉鎮、街道社區、行業等多層級勞動爭議預防調處機制。全年基層調解程序前置試點企業累計調處各類勞動爭議334件,調解成功率達69%;鄉鎮、街道和工業園區調解組織調處各類勞動爭議68件,調解成功率達68%;工會、主管部門參與了19起重大集體勞動糾紛的調解處理。呈現出調解率大幅上升,裁決率逐年下降的趨勢。
1、前置調解程序,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今年我們在全市推行了調解程序前置試點。對屬于前置范圍(有調解組織的單位)的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原則上不予立案,而是由仲裁機構向申請人發出調解告知書,申請人憑告知書向本單位(區域、行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在法定的時間內組織雙方進行一至二次調解并及時將調解情況反饋給勞動仲裁機構,調解不成的再由勞動仲裁機構依法調解仲裁。通過建立《調解告知函》、《調解意見書備案制度》、《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等制度,實現與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制度對接,同時輔之以參與協商、指導調解等多項工作手段,大量勞資糾紛在基層得以化解。今年以來,我市共有421起勞資糾紛在街道、鄉鎮、企業調解委員會及時化解,全市勞資糾紛基層化解率達68%以上。勞動爭議調解前置不僅使勞動爭議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使大量的勞資矛盾在基層得到了緩解,勞資關系在源頭得到了控制,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仲裁機構人少案多的矛盾,完善了社會公共服務功能。
2、夯實基層調解組織,建立全覆蓋調解工作網絡。按照我局與市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從工會和仲裁院抽調業務熟悉、經驗豐富的人員到已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企業、街道、社區進行督促、指導。今年以來,在20__年市本級已建立調解組織30戶規模以上重點企業的基礎上,我院今年將組織建設擴大到200人以上的各類企業和小型非公企業相對集中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一些企業比較集中的行業。全市已做實了184戶規模以上企業、煤炭和電子兩個行業、袁家壩工業園區和85個較大規模鄉鎮、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272個,在建283個。基本形成了市、縣有勞動爭議仲裁院、行業、園區有調解中心、街道、社區、鄉鎮有調解委員會的三級勞動爭議調解網絡。
3、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調解能力。一是積極組織各級專兼職調解員參加部、廳每年舉辦的調解員資格培訓,二是會同市總工會,把對調解員的專業知識培訓納入日常工作議程,定期開展集中培訓,培訓內容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調解規則、調解技巧等為主。組織調解員巡回觀摩典型案件調解,通過觀摩,規范調解行為,不斷總結調解經驗。通過業務培訓、現場觀摩、經驗交流,結合調解實踐的鍛煉,提高調解員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調解工作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能力和水平。
(二)積極參加災后重建和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工作。
一是根據地震受災實際情況,及時編制報送市仲裁院重建項目意見書,并積極做好設施設備搬遷和保管工作。二是按照局黨組的安排,積極參與并安排專人參加我局的災后重建工作和蒼溪的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工作。并在其中堅決服從指揮,踏實努力工作。
(三)加強實體化仲裁機構的規范化建設。
旺蒼、蒼溪、劍閣、青川等四個縣級勞動爭議仲裁院掛牌成立后,我們特別注重實體化機構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在具體措施上,一是建立健全勞動仲裁員培訓教育制度,鼓勵專兼職仲裁員參加職業學歷教育。并結合辦案實際,積極開展在崗培訓、庭審觀摩和疑難案件研討活動,不斷提高辦案能力。二是探索建立勞動仲裁員準入制度,建立吸引優秀法律從業人員進入仲裁隊伍的新機制,確保仲裁員聘任動態化、標準化。三是加強仲裁員隊伍管理工作。從工作職責、辦案規則、執業規范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度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案件評查制度和獎懲制度。按照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逐步完善兼職仲裁員年度注冊制度,改進和加強仲裁員聘任管理辦法。
(四)探索建立仲裁與訴訟在新法實施后的對接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后,如何進一步正確處理和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更好地縮短勞動爭議處理周期,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新課題。針對新法的許多新規定,今年我們與人民法院協商制定了勞動仲裁與訴訟的對接制度,包括先予執行的裁決制度和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制度的對接辦法、勞動仲裁未在法定的時間作出案件受理或裁決的,程序和形式上仲裁與訴訟的對接辦法等。
(五)竭盡全力,辦好年度例會。
一是按照與人民法院、市總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針對業務需要及時舉辦了工作例會;二是辦好全市仲裁工作年度例會;三是今年9月承辦了全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案例研討會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越來越呈現多樣性和復雜性,處理難度增大,我市仲裁員隊伍專業化水平和業務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客觀變化的需要。二是勞動爭議案件化,特別是一些集體爭議案件不通過仲裁和訴訟,直接上訪市委、市政府的辦,甚至以過激方式上訪成為現階段一個特點。三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仲裁的時效延長、受案范圍擴大、調解仲裁程序的優化,尤其是仲裁不收費等使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增加,辦案人員、辦案場地不足的情況時有發生。
四、來年工作打算
明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繼續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線,以提高勞動爭議處理能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為目標,以機構、隊伍建設和制度創新為重點,以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擴面為突破口,建立多渠道、開放式的調解網絡,努力提高勞動爭議處理效能,具體來講,要切實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繼續抓好新法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直接面臨變革性的挑戰和考驗,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乃至全面經營管理模式受到深遠影響;勞動關系變得更加復雜、勞資雙方利益沖突更加明顯,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明顯提高,勞動爭議案件大幅攀升。明年,我們將把宣傳對象的重點從規模以上國有企業轉移到用工人數較多的非公經濟實體。宣傳培訓內容以仍以《勞動合同法》為主,通過走到企業去,組織中高層管理者集中宣講、培訓勞動合同法,讓用人單位了解新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現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幫助企業在新法制環境下及時調整管理思路,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自覺規范用工管理,維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是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擴面工作要從200人以上的企業向街道、鄉鎮和社區延伸,強化基層調解,重視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爭取用2至3年時間在市本級逐步形成包括企業調解、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及社會調解在內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網絡,以柔性方式將50%左右的小額簡單案件通過調解及時化解在基層。
三是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堅持從工作效能、工作作風、工作手段、工作形象等方面入手,通過強化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不斷提高辦案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努力建設一支思想道德素質好、專業化程度高和工作作風廉潔、公正、高效的辦案隊伍。
四是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建設。市仲裁院成立以來,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已經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但是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要求,大部制以后,勞動人事爭議合二為一,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參工單位聘任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軍隊文職人員都將納入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但目前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尚不健全,對此,我們要結合廣元實際,提前思考,在現有勞動爭議制度的框架下,盡快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制度、規范。使勞動仲裁和人事仲裁有機銜接,形成組織管理、案件處理和案卷管理都有嚴格的工作規范和清晰的工作流程。
五是創新調解仲裁工作方法。明年,一方面重點探索改革辦案機制,變三方協商為多方協調,由政府、法院、工會、經貿、企業等單位建成多方協調體系,不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就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問題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和協商,形成勞動爭議處理聯動機制。另一方面,要繼續堅持和完善“階梯式”調解工作模式、調解告知書制度、調解程序前置、流動仲裁庭、一步到庭制等成功的調解仲裁方法。通過全新工作方法,進一步提高案件的處理質量和效能,爭取年調解率達到50%以上,結案率達到98%以上。
——接待上訪群眾和處理勞動爭議仲裁的做法
區人勞社保局既是區委、區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又是直接面對廣大群眾的一個窗口單位。每年,我局都要接待數百起來訪群眾,處理十數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在接待來訪群眾過程中,文秘部落問題能解決的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做出使來訪者信服的解釋,使來訪者滿肚怨氣來,高高興興回。去年以來,我局接待群眾來信28件,來訪700多人次,做到了群眾來信件件有回音,來訪事事有著落。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13起,勞動爭議仲裁案受理率、辦結率、滿意率均為100%。
一、擺正位置,強化“勤務員”意識。我們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唯一宗旨,認真履行“公仆”職責,不斷強化勤務員意識。位置擺正了,心態也就正了。一是嚴格執行局制定的“首問責任制”規定。凡是來訪群眾,第一個接待來訪者的工作人員要負責把來訪者引領到解決辦事的部門,如果辦事的工作人員不在,要負責聯系,并做出解釋。**辦事處童服廠的劉**,為解決自己的工資待遇問題,來我局反應情況,*局長負責接待,在做出了解釋之后,又親自帶她到經貿局,給來訪者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二是強調文明接待。局黨組要求,要把來訪群眾當成自己的家人,要有滿腔熱情的服務態度。在接待來訪群眾時,一起立、二讓座、三倒水、四辦事、五送客,“一二三四五”部曲,使來訪群眾從心底感覺到溫暖。三是提倡換位思考。面對來訪者的焦急之態和企盼神情,我們急人之所急,幫人之所困,及時了解來訪者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求,有針對性地解決來訪者關心的重大問題,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今年5月,按照市有關要求,為解決“4050”人員就業問題,區安排了200個公益性崗位,由于存在指標少,想上崗人員多的矛盾,有許多符合條件又迫切要求上崗的,由于受指標限制而上不了崗,我們都予以充分的理解,在換位思考的同時,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并積極向市局反映情況,多爭取了**個指標。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企業行政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開除、辭退、解雇職工發生的爭議;
(四)其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定應當受理的爭議。
第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由所在地區勞動行政機關、總工會和計經委(經委)的負責人各一名,共三人組成,勞動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擔任仲裁委員會主任。
各級勞動行政機關設立的仲裁處、科、股為同級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確定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中可包括由總工會、計經委指派的兼職仲裁工作人員。
第五條 仲裁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和考核,經省仲裁委員會審查批準,確認資格。
第六條 勞動爭議由企業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省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當事人對省轄市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申請復議的勞動爭議。
省轄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一)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
(二)當事人對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申請復議的;
(三)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
其他勞動爭議由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仲裁工作人員,如果認為處理某一勞動爭議不適宜,應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發現其與某一勞動爭議有關聯,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企業工會或其他組織調解解決。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從爭議事實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超過本條規定的時間,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可以受理。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書面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決定受理,并將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說明。
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出書面說明和有關證據。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權勘驗現場和對物件作技術鑒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或者辦理有關仲裁事項,被委托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
委托人的活動應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注重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
仲裁委員會對于一般勞動爭議的調解,可本著就地、就近、迅速的原則,委托仲裁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仲裁人員簽字。仲裁委員會應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即生效。
第十五條 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仲裁。仲裁委員會應在仲裁前三天將仲裁時間、地點、仲裁人員的姓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未經仲裁委員會允許中途退場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仲裁。
第十六條 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可以授權仲裁辦事機構仲裁,由仲裁工作人員三人合議進行。
重大疑難的勞動爭議,應經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七條 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勞動爭議,仲裁辦事機構可以決定采用簡易程序處理并同時報告仲裁委員會。簡易程序不適用于復議。
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用口頭方式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一同到仲裁委員會請求解決爭議,仲裁辦事機構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仲裁辦事機構處理簡單勞動爭議,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就地調查和調解。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終結,應向當事人宣讀仲裁決定,并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文書以專人或掛號信函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一般應當在四十五日內終結,需要延期的,報請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復議勞動爭議,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可以徑行裁決,也可以按原仲裁程序仲裁。
仲裁委員會復議后認為原裁決正確的,駁回申請,維持原裁決;原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裁決。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復議后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裁決后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的,應執行裁決;當事人在復議裁決后規定期限內不起訴的,應執行復議后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的勞動爭議,企業行政的決定依據不充分,職工又不適宜在本企業繼續工作的,可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企業給予職工適當的經濟補償,職工由所在地勞動人事行政機關按照國家關于待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待;原從外地招用、聘用者,按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裁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員會或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訴。是否受理,由接到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成員對本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指令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提出要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收取仲裁費,仲裁費收取辦法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