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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
《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對于銀行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范疇,由主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制定和調整。
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代繳代扣代收代付業務手續費問題,《辦法》要求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
針對銀行終止服務機制缺失導致有客戶非自愿被扣費的現象,《辦法》規定銀行應根據客戶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時終止相關服務。對強制客戶接受服務并強制扣費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基本覆蓋了目前投訴反映較多的問題。
在規范價格信息披露方面,《辦法》嚴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其各類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等信息。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服務價格,應當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按規定方式進行公示。
此外,國家發改委、銀監會還公布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柜臺和ATM)取現手續費。
關鍵詞:銀行賬戶管理;行政許可;賬戶管理系統;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2-0083-03
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包括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一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文)等是中國境內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據。在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經濟形式、組織結構日益呈現多元化的今天,對中國境內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提出許多新的要求。
一、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辦法》及71號文等已經不適應目前辦理業務的要求,某些方面還和國家2003年以后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存在沖突,并且當前使用的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中也發現一些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存款人類別認定方面明顯缺乏依據
銀行賬戶的開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須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管理辦法》將存款人劃分為12類,賬戶管理系統將其細分為14類,但是沒有詳細說明劃分標準和遵循原則。而且隨著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許許多多不同形式的經濟主體不斷產生,14類賬戶劃分已不能涵蓋眾多的經濟主體。由于缺乏相關的適用文件,許多從事賬戶管理工作的人員在面對很多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比如,事業單位或非企業性質的管理機構、單位的新類別附屬及下屬機構、服務機構等是否有資格開戶,它們的開戶應屬什么類別,需要提供怎樣的開戶依據。農村目前出現了一種新型的經濟合作關系,如 “海南××養殖公司”,“××養殖場”,“××養殖社”。對此,工商管理部門向其頒發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而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卻認定為“其他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提供認定存款人類別的依據,有些地方專業銀行錄入后,人民銀行卻核準為“個體工商戶”。有的城市還出現新的下屬機構。以海口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為例,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是“公安局內設機構”,按《管理辦法》規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開立基本戶。但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卻認定為“機關法人”,由于實際需要,許多地方人民銀行還是給予開基本戶。又如,海南大學與華南熱帶農業大學合并后,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改為合并后的新海南大學儋州校區,屬于獨立核算單位,自主辦理資金,作為存款人要求開基本戶,是符合《管理辦法》精神,從實際情況應當允許的。但是這類主體在《管理辦法》中并沒有說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銀行不予開戶。這種由于《管理辦法》中僅規定14類存款人,不能涵蓋眾多主體又缺乏詳細的賬戶分類依據和遵循原則作參考,從而引起的混亂現象比比皆是。
2.專用賬戶與臨時賬戶開戶與現有規定相抵觸,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法律、法規要專門納入管理的基本建設基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請開專用戶。第14條對臨時戶的開戶明確規定是對于設立臨時機構、注冊驗資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請開臨時戶。但是這兩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卻難以執行。
(1)《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驗資須采用臨時戶。但目前海南省工商管理的實際情況是,企業驗資基本上是通過中介財務公司開立基本賬戶完成的。
(2)海口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成立的海口市房地產土地拆遷處置中心為房產局下屬的長期機構,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證,屬于自主辦理資金的獨立核算單位。單位要求開基本戶,但依據《管理辦法》設立的臨時機構規定只能開臨時戶,而臨時戶最長期限只能使用2年。其實,像這種情況,準予開基本戶是可以的。
(3)管理單位中南航空空中管理局海南管理站,按《管理辦法》規定的存款人類別是非預算管理單位,不能開預算類專用戶。當前使用的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也限制非預算管理單位開預算類專用戶。但是這種單位實際是預算撥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將預算類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統一上收,實行集中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須開立專用存款戶。這樣就出現了《管理辦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賬戶管理系統的功能設計存在缺陷
(1)系統不能執行唯一性。按《管理辦法》規定,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戶。但在實際操作中賬戶管理系統不能執行唯一性。操作員即使輸入相同的證明人文件號與相同資金性質,系統都準予通過。可見,相同的證明人、相同資金性質號與相同資金性質文件,是可以在系統中重復開立專用戶的。但在有的情況下,例如國庫執行集中制時,用同一文號、相同資金性質的文件給上百個單位開專用賬戶,這也是實際需要的。而異地預算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可以異地開立業務支出,匯繳專用戶,但系統卻不允許通過。
(2)系統不允許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是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運作的。但在金融機構錄入開戶信息、人民銀行進行核準開出開戶許可證的實際運作中,系統不能滿足業務需求。一是金融機構在錄入開戶信息提交后,發現有錯誤,卻不能查詢進行修改,只能重錄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審核提交開戶信打印出開戶許可證后,發現賬戶名稱、賬號有誤,只能銷戶重開,金融機構只好讓開戶人重新提交開戶資料、從頭錄入,人行重新審核開證。這無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4.《管理辦法》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不一致
(1)賬戶撤銷與變更的規定不一致。《管理辦法》是有關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主要規章制度依據。但是《管理辦法》中關于賬戶撤消和變更部分的規定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20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管理辦法》規定,當出現撤銷與變更賬戶的法定情況,存款人提出或發出變更通知,開戶銀行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這里開戶行是辦理機關。可是《實施方法》第49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證許可事項應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這里人民銀行是行政機關,是辦理機關。這時兩個規章制度之間明顯沖突。
還有,《實施方法》第14條規定,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將申請材料交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或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將其移交給本行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職能部門。申請人將材料直接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能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應向辦公廳或辦公室補辦公文處理手續。由于《管理辦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說明,在具體實踐中,開戶行(申請人)直接將材料提交承辦部門時,承辦部門并沒有向辦公室補辦手續。[1]
(2)久懸賬戶管理方面的規定不一致。《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銀行(指政策銀行、商業銀行、城信社等)對一年以上未發生收付活動的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30日內辦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轉劃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第62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戶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撤銷。這兩條關于銷戶的規定與《實施方法》矛盾。《實施方法》第22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內實施。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且實施主體必須有行政許可權。但是辦理結算賬戶的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行政許可權。在執行銷戶問題上,銀行作為錯位主體決不能對被許可人強行銷戶,只能為自愿提出銷戶的單位或個人辦理銷戶。久懸賬戶的久懸不決,這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強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的對策建議
1.明確存款人劃分類別標準
《管理辦法》中對于存款人劃分類別標準的規定應當適合我國地域廣闊,經濟成分主體多元化、多樣性,各地地方特色不同等諸多特點,使用科學合理的存款人分類標準。各地省會中心支行應定期匯總轄區內賬戶管理中出現的存款人劃分類別沒有準確適用標準的新情況,以及由于對《管理方法》和相關規定理解不一致導致存在爭議的問題,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總行再下達修改通知或細則,有針對地做出解釋、補充,不斷充實完善《管理方法》,使《管理方法》存款人劃分更具有操作性,為全國各地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賬戶管理操提供準確依據。
2.廢除或修改對當前經濟發展有阻礙限制的、過時的《管理辦法》條文
中央銀行要認真聽取存款人、金融機構的合理意見,重視其需求。目前全國已經放松對一般戶管理的管制,一般戶開戶已經不受數量和地域的限制。基本戶開戶行不允許開一般戶結算在管理上的意義上已經不大。對于在結算上確有需要的存款人,人民銀行應當允許基本戶開戶行開立一般結算戶。在專用戶方面,應允許那些獨立性強的派出機構或附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專用戶。
3.建立與賬戶管理有密切關系的、有行政許可權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開立賬戶要出具證明文件,這些文件主要由公安、稅務、財政、工商、質檢、民政、人事(編委)等部門出具,賬戶管理的綜合性、復雜性也決定了需要以上部門共同協調。但在實際工作中,以上有些部門認為賬戶管理和自己沒關系,是銀行和客戶雙方的問題,致使以上部門共同協調機制在各地基本不存在。加之某些部門對政策的理解與把握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與《管理辦法》也相沖突。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必須首先理順與這些部門間的關系,建立起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使這些部門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到在理解和認識上相統一,標準和要求上相一致。另外,須保證聯網信息共享,在源頭上杜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風險隱患。[2]
4.修正《管理辦法》與人行《實施方法》不一致的規定
對于《管理辦法》與人行《實施方法》在銀行賬戶撤銷、變更和久懸賬戶銷戶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的規定,應及時加以修正,改變這種令操作單位無所適從的情形,使之準確適用。按照人行《實施方法》強調主體資格應具備行政許可權,目前只有行政機關才有主體資格。但在金融領域,直接管理存款人、與人民銀行一道完成賬戶管理工作全部過程的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一道,都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本身不具備行政許可權。如果嚴格遵照人行《實施方法》的規定,人民銀行必須要單獨完成賬戶管理的全部工作,這在實踐中根本無法做到。人總行應掌握兩法間存在的矛盾,從有利于實際工作出發,對《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注明以上業務暫遵照《管理辦法》實行。
5.完善賬戶管理系統中的有關功能
對賬戶管理系統的有關功能加以完善,在系統中增加未核準前和核準后的修改功能,做到:首先,金融機構發現信息錄入有錯,在人行未審核之前,可以進行查詢并修改;其次,信息錄入審核后,發現存款人名稱、賬號錯誤的,可以允許授權用戶在系統作變更處理,重新打印許可證,不必銷戶重開戶。這樣可以大量減少人行、金融機構兩者的工作量。
6.系統建設應與賬戶管理同步
賬戶管理系統要遵從賬戶管理需要,加緊解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解決專用戶、臨時戶證明文件號系統識別問題,從而控制不合理重復開戶的現象。第二,解決異地預算單位專用戶系統不能開戶問題。應允許那些獨立性強的派出機構、附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開專用戶,這才符合賬戶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只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不斷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才能使人民銀行的行政許可工作更好地為新時期經濟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關鍵詞]商業銀行;賬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配套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分別實施和上線運行以來,有效的規范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提高了賬戶管理水平,維護了經濟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層商業銀行在貫徹和執行過程中,由于認知程度、人員素質、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的效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基層商業銀行賬戶管理工作存在著不足。
一、存在問題
(一)賬戶年檢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年進行年檢,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此發現“非法”賬戶和多頭開戶等現象,從而保障存款人資金收付活動的正常合法運行。但實際工作中,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年檢工作未能如期開展,如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資料超期服役,使該賬戶失去合法身份,給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債務、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二)專用賬戶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專用賬戶泛濫。目前,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銀行機構的金融服務,《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除了基本賬戶唯一性控制外,對于其他賬戶沒有數量限制性規定,系統也未對專戶批文進行唯一性限制,一個專戶批文可辦理多個專用賬戶,非預算單位專戶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統備案,無需當地人民銀行核準,開戶單位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出于利益、指標等多種因素考慮,往往會多頭開立賬戶,系統只是被動接受,導致專戶泛濫,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專戶資金性質得不到真實的反映。開立專戶時,系統“資金性質”欄下的具體項目選項固化,不能進行修改或增加,資金性質無法歸類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的資金”項目之中,導致不能真實地反映賬戶信息,影響基層人民銀行監管職責的正常履行。
(三)臨時賬戶期限有待增加
在實際操作中,臨時存款賬戶基本為建筑、施工企業開立異地結算賬戶,此類賬戶往往工期較長,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臨時戶的有效期限為兩年,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需要。此類賬戶到期后,按規定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展期,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因未及時展期導致重新開戶的情況。同時,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此項工作不夠重視,將臨時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使用,存在到期賬戶存在不辦理展期,而在業務系統中繼續使用的現象,這不僅增加了基層人民銀行的管理壓力,也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四)一般賬戶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然而現實操作中,部分基本賬戶被懸空,成為名義上的主辦賬戶,實際不發生資金往來,而一般賬戶由于“其他結算”需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入業務比比皆是,且其結算需要的使用與其基本賬戶功能難以區分,并且《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存款人因結算需要,須出具有關證明的相關條款,也沒有明確一般存款賬戶的數量限制,使得存款人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的現象時有發生,因而造成單位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資金頻繁劃轉,并且加劇了銀行間的同業競爭,影響了金融業的穩定。
(五)個人賬戶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個人賬戶開、銷戶制度不健全,賬戶使用率不高,銀行間信息不對稱,監管難度大。由于對個人賬戶開、銷戶沒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個人可憑相關證件就可在不同銀行網點開立多個賬戶。同時,銀行為了開發潛在客戶,也積極鼓勵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從而出現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過大,睡眠戶過多、賬戶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另外,由于商業銀行間沒有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相互之間信息不對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銀行很難對個人結算賬戶實施有效的監管。
(六)久懸賬戶占用銀行資源
在《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賬戶狀態”有三種:“正常”、“銷戶”和“久懸”。 按照《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后,出現長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檢資料等情況,開戶行即可將其列入“久懸”賬戶管理。久懸賬戶占用大量銀行資源,存在較大風險。久懸賬戶占用的銀行賬戶系統資源是正常賬戶的數倍。然而久懸賬戶的銷戶處理手續繁瑣,不利于賬戶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目前,商業銀行現行做法是將一年以上不動賬戶直接銷戶或辦理久懸,無需通知單位。如果執行新辦法,對于人員不斷減少、業務量不斷增加、金融業務不斷創新的基層金融機構而言,不僅核算手續繁雜,也給開戶銀行賬戶年檢、賬務核對、賬戶管理在人力、財力上帶來諸多不便。
(七)單位結算賬戶頻繁轉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遷移率高,即非正常銷戶、開戶、轉戶比例高的問題,這種非正常的賬戶遷移現象給基層央行賬戶管理工作帶來困難,既浪費了賬戶管理系統資源,更給逃避債務和從事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影響了正常支付結算秩序,對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有的商業銀行把加大存款任務或拓展新型業務作為考核項目,規定員工新建賬戶數量,致使員工們挖掘各種社會關系和渠道,將一些新開的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再重新開戶,結算賬戶非正常“搬家”,助長了為爭奪存款資源而開展的惡性競爭。
二、相關建議
(一)加強銀行賬戶年檢工作
一是建議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增加對商業銀行未進行年檢的處罰條款,督促商業銀行遵守賬戶管理年檢的規定。二是實現與工商部門協作,對于吊銷、繳銷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情況定期通報,規定未經年檢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視為自行廢止,予以取締賬戶。三是開發輔助系統,對將各種開戶要件的起止時間等要素列為審核重點,具有預警、告知功能,使賬戶管理工作嚴密、高效、規范。
(二)規范專用賬戶開立規定
一是現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等規定相對簡單,特別是在證明文件方面的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上容易出現爭議。建議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相關規定,使其更便于操作,減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設對專用存款賬戶相關批復文件唯一性的識別功能,從而維護專用存款賬戶專款專用的嚴肅性。三是增設專戶有效期限選項,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和賬戶性質,對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專戶進行管理,以免賬戶沉淀,淪為不動戶,占用系統資源。
(三)延長臨時賬戶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為兩年的規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關于有效期的規定,建議根據合同等開戶要件約定的期限確定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期限,適當延長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臨時存款賬戶頻繁銷戶重開,給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統資源的浪費。同時,人民銀行也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金融機構及時上報、更新系統中臨時賬戶資料,確保其業務系統資料與系統賬戶資料的統一。
(四)限制一般賬戶開立數量
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一般賬戶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開戶條件,對于預算單位開立一般賬戶,應由財政部門出具開戶核準書,對于非預算單位也可對開戶數量及從事業務種類進行限制,降低開立該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隨意性。
(五)完善個人賬戶管理制度
針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量大、管理難度大等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關于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制定嚴格、合理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銷戶制度。如對同一申請人開立賬戶的數量進行適當限制?;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業務的睡眠賬戶實行強制銷戶制度;對小額賬戶進行收費;出臺商業銀行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年檢制度?;定期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梳理,鼓勵客戶主動對多余賬戶進行清理等。同時,建議在商業銀行間建立統一的個人賬戶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減少銀行間賬戶信息不對稱現象,不斷提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效率與監管水平。
(六)規范久懸賬戶銷戶管理
建立對久懸賬戶的清理機制,對達到清理標準的久懸賬戶進行銷戶處理。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久懸賬戶的銷戶權,當久懸賬戶達到法定條件,可由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直接做銷戶處理,資金轉入營業外收入,客戶事后支取時,按轉入營業外金額給付,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久懸戶的出路,以減輕金融機構的管理負擔,節省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及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頻繁轉移結算賬戶
進一步補充完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一是在保證單位存款人有自由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的前提下, 規定相應的核準機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響,盡可能保持企、事業結算賬戶的相對穩定性;二是規定在無特殊情況下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定要保持一個固定的期限(6個月或1年以上);三是對人為頻繁開立、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時間內(如:6個月內)不允許撤銷、轉移基本存款賬戶,否則將予以停止辦理結算服務等措施;四是增加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條款,嚴格賬戶準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機構為社會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從而營造出一個更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八)擴大信息聯網共享功能
【關鍵詞】管理;結算賬戶;聯網核查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進一步明確單位銀行賬戶實名制。于2005年6月建成了全國統一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并于2007年4月完成了系統二期建設。目前,系統覆蓋了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均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處理。
一、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中的問題
(1)存款人密碼修改權限集中在人民銀行,因此延長了辦理業務的時間。(2)賬戶數量統計功能有待完善。由于商業銀行管轄行統計所屬機構賬戶數量時,系統只能統計到前一日賬戶數量。(3)《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在查詢金融機構三級操作員時難以確認金融機構名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在查詢金融機構三級別操作員代碼時,只顯示機構代碼,不顯示機構名稱,給查詢工作帶來一定困難。(4)《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對銀行賬戶年檢工作缺少制約性。《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而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的年檢只是對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和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再次審核。
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問題
(1)覆蓋面不全。目前轄區不是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能進行聯網核查,有可能出現少部分不合法賬戶、匿名賬戶轉移的可能。(2)效果不明顯。一是有遺漏現象,少數人的身份證信息沒有錄入到信息庫;二是信息不匹配的情況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無照片或照征不是最新的,不少新版身份證查詢在系統中顯示的是舊版身份證照片,部分返回的客戶身份證照片信息已經是十幾年前的照片;性別有誤;生名與身份證號碼不符等等。(3)系統不穩定,響應時間較長甚至無法登錄。(4)宣傳力度不夠,多數客戶不了解聯網核查系統存在的意義,特別是由于查詢身份信息,加長了客戶辦理業務的等待時間,會引起客戶的不滿,出現抵觸情緒,但多數客戶在經過工作人員的解釋后,表示了接受和理解。
三、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的建議
(1)將存款人密碼修改權限從人民銀行下放給各金融機構,由其直接辦理所屬本系統營業網點的存款人密碼修改業務,從而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效率。有利于我們保證工作效率的承諾和服務質量的提高。(2)在開立有字號和無字號個體工商戶時,選擇“存款人類別”后《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自動取消對個體工商戶注冊資金錄入的要求或在“注冊資金”錄入項中增加注冊資金可輸為零的功能。(3)《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在查詢金融機構三級別操作員代碼時,直接顯示銀行機構名稱,或點擊銀行機構代碼彈出銀行機構名稱。(4)建立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接口,將調銷、停業、變更和未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代碼導入《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
四、對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議
(1)建議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使客戶了解這項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取得客戶對這項工作的支持和理解。(2)加大網絡建設力度,保證網絡暢通無阻,以滿足龐大而頻繁的核查需求,盡可能縮短業務辦理時間,減輕銀行網點柜面壓力,以高效的服務促進核查工作的開展。(3)建議公安部門加快對數據庫的更新,減少二代身份證核查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另外,應加大和公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當核查不一致情況出現需要到公安部門進一步核查時,公安部門能夠銀行的配合。(4)進一步優化和豐富核查系統功能,減少公民信息輸入、滿足查詢、統計需要。同時,能否將戶口簿、護照等公民有效身份證證件納入核查范圍,方便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工作,降低經營風險。
加強人民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與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措施,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我們作為商業銀行中的一員應該不斷推進和完善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并充分利用這兩大工具為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服務,保障全社會的資金安全,從金融角度構造一個和諧社會。
參 考 文 獻
一是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貪污受賄、偷逃騙稅、金融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反洗錢工作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腐敗、金融詐騙往往與假名、匿名賬戶相聯系。例如,前段時間大量出現的銀行卡手機短信作案,都是不法分子誘騙持卡人將資金轉移到其指定的銀行賬戶上,這些賬戶絕大部分都是銀行假名、匿名賬戶。又如,敲詐勒索、票據欺詐、地下錢莊、貪污受賄,用的幾乎也都是銀行假名、匿名賬戶。因此,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是有效防范打擊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條件。
二是有利于銀行機構完善基礎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降低經營風險,履行社會責任,持續健康發展。貸款資金可以如期償還的基本前提就是銀行面對的必須是真實的企業和個人。如果企業和個人可以假名、匿名開戶,那么就沒有真實的經濟主體對償還貸款負責,銀行的貸款也就失去了償還保證。
三是有利于切實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不少金融詐騙都是精心設計、針對社會公眾的,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將有利于遏制金融欺詐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同時,對于銀行機構提供的按規定需要出示身份證件的一些特殊金融服務(如存款人存單掛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實現賬戶實名制可減少因賬戶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經濟糾紛、方便社會大眾的生產生活、保護老百姓的資金安全和銀行機構的合法權益。
建設和運行聯網核查系統是切實貫徹落實銀行帳戶實名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銀行機構履行識別客戶身份一項法定義務。。聯網后,個人身份證可以通過公安部信息系統查驗,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可以通過稅務部門進行核實,這將為銀行機構核實有關賬戶證明文件提供便利,客觀上將對騙取開立假名賬戶的行為產生巨大的威懾和預防作用。同樣,銀行在辦理業務期間,要規范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進一步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促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和反洗錢工作,嚴格核查個人居民身份證所記載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照片的真實性。當個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核對不一致且無法確切判別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時,銀行機構應根據法規制度的規定及內部管理制度需要決定是否拒絕為該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銀行機構應制定明確、合規的操作規程,指導柜面人員正確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銀行機構如果決定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應詳細登記客戶準確的聯系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等),并在辦理業務后及時采取其他措施對該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真偽進一步核實。如其居民身份證經核實確屬虛假證件,銀行機構應立即停辦相關賬戶的支付結算業務。對于開戶業務,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通知該客戶撤銷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對于變更賬戶業務,銀行機構還應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據統計,自聯網核查系統建成運行以來,全國銀行機構共聯網核查了3200多萬筆,經聯網核查確認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系虛假證件的案例有2500多起,其中230多起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經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另外,當核查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個人自動放棄辦理業務的近10萬人次,聯網核查的社會效果初步顯現。目前,全國每天聯網核查業務量120多萬筆,聯網核查系統整體上運行平穩,核查響應速度較快,各項業務辦理正常,聯網核查工作正平穩、有序地推進。
如何采取多種措施全面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
一、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銀行賬戶管理主要依據20__年9月實施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儲蓄管理條例》、《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等,輔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反洗錢法》的部分規定。大部分規范屬于部門規章,立法層次不高,效力較低,導致實際執行中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是要不斷完善聯網核查業務規章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疑義信息反饋核實機制,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充分發揮聯網核查系統的重要作用。其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盡快實現所有銀行機構網點都能夠接網核查系統,并力爭實現每個銀行機構網點都至少配備一臺可用于核對居民身份證照片的pc機。最后是要依托聯網核查系統,積極穩妥地開展存量銀行賬戶信息清理核實工作。
關鍵詞:銀行賬戶 情況調查 思考
2005年6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在全國正式推廣運行,各銀行(社)基本賬戶、預算專戶和臨時賬戶需事先到人民銀行核準后方可開立,非預算專戶、一般賬戶則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備案。新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賬戶管理辦法》)推行五年多來,我們開展了一次對某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情況調查,調查顯示:該地在規范賬戶開立及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及反洗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人員對《賬戶管理辦法》的理解和認識不到位,企業和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有意規避監管,加之目前結算賬戶系統和各家銀行(信用社)的業務系統仍處分離狀態等系統性缺陷,幾年來的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狀
根據統計,截止2010年9月30日,某市轄內累計開立各類賬戶25,503戶,累計撤銷各類賬戶6,665戶,有效戶18,838戶。具體分布見下表:
二、存在問題
問題之一:“黑戶經營”行為。“黑戶經營”行為就是無證辦理資金往來,指銀行對于未能按照賬戶管理法規向人民銀行辦理賬戶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各類賬戶仍然在違法經營行為。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這類情況城郊和農村鄉鎮較為普遍,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其主要深層原因是開戶單位資料收集不全,加之競爭使然,基層銀行只能對所謂黃金客戶以犧牲法規底線而放縱之。如XX銀行網點對某財政局開設的2個賬戶,多次催促客戶資料未果而允之“黑戶經營”現象。
問題之二:“違規借用”行為。“違規借用”行為就是借用管理行機構代碼開立賬戶,指基層信用社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一個鄉鎮級信用社由于地域或經濟原因下設多個信用分社現實,而分社將自身銀行機構代碼擱置,卻“借用”其管理社機構代碼辦理賬戶行為。如某市A信用社下管A1分社和A2分社,B信用社下管B1分社,在檢查過程中,發現A1分社已辦理的11戶核準或備案類賬戶、B1分社已辦理的11戶核準或備案類賬戶分別是“借用”其管理社A信用社和B信用社機構代碼而辦理開戶手續。
問題之三:“移花接木”行為。“移花接木”行為就是利用機構變遷因素運用原機構已辦手續賬戶充抵現機構的合法賬戶,指銀行網點由于近年來調整網點布局,出現機構由于新增、變更、撤銷、合并等原因導致機構不斷在調整中,出現了接管業務的銀行網點將原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賬戶順手“移花接木”,自認為合法。如從2005年6月3日賬戶管理系統上線以來,某市銀行網點機構數由原來98個,通過新增、撤并,使得現有網點機構數縮為78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C銀行網點8戶賬戶分別為原D銀行網點和E銀行網點已辦手續的賬戶,現在用來充抵現賬戶手續,原來C銀行網點是2008年在原D銀行網點和E銀行網點合并基礎上成立的,原銀行機構代碼被取消,現賬戶專管員就順手移花接木以拉原開戶手續資料充當本機構賬戶的手續。
問題之四:“張冠李戴”行為。“張冠李戴”行為就是業務系統與賬戶管理系統賬戶性質迥異,指利用系統無法控制行為,根據賬戶管理系統與商業銀行業務處理系統相分離現實,將某些核準類的賬戶以其他核準類賬戶開立、某些核準類的賬戶以備案類賬戶名義開立、備案類賬戶以核準類的賬戶名義開立。如XX銀行網點將某市某區二小三小十五小整合遷建項目經理部的臨時賬戶性質變為業務系統的基本賬戶;XX銀行網點某市長江電瓷廠有限公司一般賬戶性質變為業務系統的臨時賬戶。
問題之五:“超期服役”行為。“超期服役”行為就是超出賬戶使用年限,指臨時賬戶在核準后的有效期屆滿或辦理展期屆滿,未能按照規定予以辦理核銷手續,且仍在正常使用。如XX高速公路建設協調辦公室臨時賬戶于2007年10月14日使用屆滿,但現仍在“超期服役”中。
問題之六:“提前服役”行為。“提前服役”行為就是開戶銀行在執行生效日制度不到位。生效日制度是指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從現場檢查中發現,在規定的3個工作日內提前辦理付款業務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從商業銀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擔心制度執行過于嚴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戶。從客戶角度看,主要是為了方便其資金周轉,希望賬戶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動要求商業銀行提前辦理付款業務。
問題之七:“賬戶搬家”行為。“賬戶搬家”行為就是存款人受各種因素影響頻繁將其所屬銀行賬戶進行非正常的在各金融機構間遷移現象。以某市基本賬戶為例,2007-2010年該地共核準7,204戶,其中重開911戶,占比為12.64%,其中重開業務中有基本上屬于存款人非正常在各金融機構隨意開戶、銷戶、轉戶而造成的賬戶遷移,如果將一般賬戶、專用賬戶、臨時賬戶納入其中,其占比將大大提高。這種存款人賬戶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風險監管,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銀行的開戶工作量和監管的難度。
問題之八:“資源浪費”行為。“資源浪費”行為就是浪費賬戶管理空間,指一些久懸戶、睡眠戶、撤銷戶和變動后機構仍存留原機構無效或無用賬戶,銀行沒有及時進行清理,這些大量賬戶只能憑空占有本來就有限的系統資源,造成系統運行緩慢,效率降低。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市銀行營業部現用銀行機構代碼為原全轄聯行業務的XX銀行網點所屬,現隨著XX機構搬遷,銀行機構代碼隨之變更,賬戶也隨之帶走,但其滯留在賬戶管理系統的賬戶卻未能及時撤銷;又如檢查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大量存在業務系統久懸戶、睡眠戶等無效或無用賬戶未能及時清理,致使賬戶管理系統仍大量存在這些無效或無用賬戶;同時對業務系統已撤銷賬戶,在賬戶管理系統卻出現超過期限或未向人民銀行報送賬戶撤銷手續,也同樣造成系統資源浪費。
三、原因分析
1、賬戶管理系統中技術支持不到位。賬戶管理系統自身開立賬戶制約機制不完善,再加上賬戶管理系統與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清算支付系統相對處于分離狀態,各系統之間不能夠進行有效的制約,導致任意利用同一證明開立多個專用賬戶、一些金融機構的黑戶仍在經營、一些應該納入核準類的賬戶、有意規避人行核準通過備案類賬戶開立、隨意改變賬戶性質開立賬戶等現象,而對于這種情況,也只能通過事后的人工核查或現場檢查才能有效被發現。
2、賬戶管理不規范。一方面表現在賬戶年檢制度和部分條款執行不到位。另一方面表現在賬戶管理監管力度不夠。在賬戶年檢制度執行不到位方面:《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但是通過現場檢查發現,各家金融機構大都沒有按照《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開戶單位進行賬戶年檢工作,導致存在部分開立“黑戶”現象、開戶單位的賬戶資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身份識別的資料過期情況,同時一些已經注銷及事實上已經退出市場的開戶單位,各金融機構沒有將開戶許可證及時收回撤銷賬戶,違規繼續使用基本戶、一般戶或專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又面臨已撤銷賬戶手續不全,導致一些無效賬戶大量存在于賬戶管理系統。在執行部分條款時也存在不到位現象,表現在賬戶開立后未滿3個工作日提前辦理付款業務。《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從現場檢查中發現,在規定的3個工作日內提前辦理付款業務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從商業銀行角度看,主要是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擔心制度執行過于嚴格有可能留不住客戶。從客戶角度看,主要是為了方便其資金周轉,希望賬戶及早投入使用,而主動要求商業銀行提前辦理付款業務。在賬戶管理監管力度不夠方面:《人民銀行法》賦予了基層央行對賬戶的監管職能,但自賬戶管理系統運行以來,人民銀行對賬戶管理力度不夠。一是賬戶檢查頻率較低且處罰力度不大;二是重審批輕管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提交來的開戶資料均能認真審核,堅持制度。但是金融機構未經人民銀行核準或未向人民銀行備案自行開戶卻往往規避了人民銀行監督。三是重基本戶輕其它戶。人民銀行在辦理賬戶業務時,往往注重基本戶,而對專戶和臨時戶審查不嚴,有時對開戶銀行提交的專戶資料及臨時戶合同資料真實性存在疑問,也沒有認真去追究。對備案的一般戶和非預算專戶,后續的核查工作更是基本沒有開展。
3、存款人隨意性和賬戶行政許可的無成本性。由于法規的無約束性和操作的便利性,各金融機構為爭取更大市場份額,造成單位存款人隨意遷戶現象非常普遍。一是以開戶行不能提供貸款、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免費辦理結算或提取現金受限等銀行服務質量為由遷戶;二是部分單位以存款大戶身份對開戶行提出金融服務外的苛刻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上帝”動怒遷戶;三是單位以虛假信息如得到大額貸款為由,改變原基本戶開戶行,達到逃避銀行債務目的。同時賬戶行政許可的無成本性,也是造成賬戶頻繁遷移現象的助推劑。賬戶行政許可制一方面促進了賬戶管理的規范,但又由于其免單式的開銷戶行政許可,造成資源被非正常使用,而且給賬戶管理增添一定難度,正是由于部分單位存款人隨意遷戶零成本因素,致使部分存款人賬戶不停地“搬家”,既不利于風險監管,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人民銀行的開戶工作量和監管的難度。
4、存款人開戶許可證丟失現象比較突出。自從取消開戶許可證手續費后,部分存款人對開戶許可證保管的重視程度下降,造成丟證現象的增多,一些退出市場或長期不辦理業務的賬戶由于不愿登報掛失,給銀行撤銷賬戶工作帶來一定程度被動,這樣造成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大量存在無效賬戶現象。
四、加強賬戶管理的幾點思考
1、完善賬戶相關法規建設和賬戶系統功能建設,進一步規范銀行賬戶管理。《賬戶管理辦法》是2003年實行,《實施細則》是2005年實行,期間也有些文件對管理和操作進行了補充,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很多問題發生變化,因此研究修訂《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在保證單位存款人有自由選擇開戶銀行的權利的前提下,避免非正常因素的影響,盡可能保持單位賬戶的相對穩定性和資金的集中性;完善賬戶系統功能,增加復核功能,以減少人為主觀因素在執行政策中的隨意;增加對開戶資料要素比對功能,實現對不同賬戶類型的嚴格控制,以避免同一文號可以在專戶開立多次使用、專戶與臨時戶在系統中可以串開等漏洞。
2、增強銀行會計核算業務系統在賬戶日常維護工作中的功能。一是要求各銀行不斷完善會計科目,統一各類賬戶性質,使各類性質的賬戶能夠從賬號中直接反映出來;同時,在會計核算系統程序中增設增加相應控制程序,鎖定臨時存款賬戶期限、一般賬戶提現、開戶生效日等制度限制,這樣既減少了商業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被處罰的風險,又可大大減輕基層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促進《辦法》的進一步實施到位。
3、強化法制教育與誠實守信意識,加大賬戶監管力度,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一是要加大對社會的金融法制與征信宣傳,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的社會氛圍;二是強化銀行業開展賬戶年檢工作重要性;三是人民銀行要強化賬戶監管力度,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加大賬戶違規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縣供電企業;資金;集中管理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根本。然而,縣級供電企業在推行資金集中管理之前,資金分散占用,監管力度不夠,使用效益低下。
問題一:公司內部多級法人體系所形成的資金分散以及多頭開戶現象,導致資金失控、沉淀嚴重,使用效率低下。
問題二:公司發展的不平衡性,必然存在內部一些企業盈利較好,資金大量閑置、沉淀未充分利用,而一些企業由于資金缺乏要籌資。一方面資金閑置造成浪費,另一方面融資產生費用,這給公司帶來雙向浪費。
問題三:由于結算體系和風險防范意識薄弱等原因,公司電費欠交嚴重,導致公司沉淀了大量的應收賬款,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十分重要。
針對以上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縣級供電企業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同時為了適應省市公司推行財務集約化管理的要求,及時調整資金管理模式,推行資金集中管理,統籌管理好企業的存量資金,集中使用好企業的沉淀資金,壓降不合理的資金占用,適時監控資金流動,充分發揮資金規模效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公司資金效益最大化,從而有力保障公司發展及電網建設資金需要,增強了企業整體經濟效益。解決以上問題的實踐過程描述如下:
首先,公司為實現資金需求平衡,強化銀行存款集中管理,實行統收統支的資金管理模式。主要是解決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資金閑置和資金缺乏問題。為建立和完善適應集團化運作的組織管理系統,縣級供電企業應積極取下屬多經單位的獨立經營權,成為公司的職能部門,取消各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規范銀行賬戶管理,清理公司不必要的銀行賬戶,實現“一行一戶”,所有銀行賬戶全部納入到財務部統一管理,把一些閑散資金清理出來統一集中到資金池中,統一管理,還可盤活存量資金,調劑銀行信貸資金,減少外部融資成本,并且要求鄉鎮供電所等派出機構一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進一步實現銀行賬戶的有效監管,充分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加強資金歸集的安全運營管理。縣級供電企業應修訂《資金管理辦法》、《資金審批控制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資金管理制度,為資金風險控制提供操作依據和制度保障,確保公司資金的高效歸集。公司日常收入的資金尤其是電費資金,每日都要實時到達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的銀行帳戶,避免中間環節的截留和資金的沉淀,形成電費回收的閉環管理,加快資金的回籠速度,防范資金收入的管理風險,保持“一個資金池”,有效促進資金收入的集中,使資金集中度達到100%。
財務部作為資金的調配中心,負責公司總體的資金籌劃和運作。資金集中后,財務部應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強化資金集中支付安全管理。財務部每月應根據公司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相關部門上報的支出計劃編制月度資金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預算用途中。所有支出,尤其大額資金支出,嚴格按月度資金預算進行撥付,無預算不得撥付,以平衡資金需求,從而確保資金的科學使用,并且盡量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支付,實現高效率的財務信息化,減少支票、現金等手工支付方式,確保資金支付安全,同時相應的銀行支付手續費以及付款的時間成本都可大大的節省,真正實現綠色、高效的辦公。并且,每周財務部資金專責應及時編制資金周報,以便公司財務負責人及企業負責人隨時掌握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而可以有效的防范資金風險。
第三,加強應收賬款的回收管理。應收賬款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及時進行電費回收,對公司極為重要。
為強化電費的回收管理,縣級供電企業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收賬款管理辦法及應收賬款考核辦法,制定應收賬款領導責任制,建立反映用戶實時欠費的預警平臺,對欠費實行分級管理,不同層次的管理人員關注不同的欠費額度用戶,對于欠費的原因進行實時掌握,并協同管片電工收回欠費。公司要特別關注專變用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其財務狀況,而且對企業用電信用實行動態評價管理,一旦出現異常情況,積極采取果斷應對措施,使電費回收風險處于可控、在控狀態。對于陳欠電費,公司應成立清欠小組,制定合理的清欠政策。通過制定清欠績效考核辦法,與工資、績效掛鉤,充分調動清欠人員及時清理應收賬款的積極性,最大限度的回收應收賬款,減少應收賬款對資金的占用。對死賬、呆賬,公司在取得確鑿證據后,進行妥善的會計核銷處理。
縣級供電企業應利用金融機構便捷的網絡系統,加強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搞好銀企關系,促進電費回收管理模式的創新。公司可以在建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實現儲蓄批量扣劃回收電費:客戶到銀行或供電營業廳簽訂委托扣款三方協議書,每月電費自動從用電客戶銀行賬戶存款中扣劃,及時回收電費,同時可以降低企業資金集中管理成本,提高資金管理效益。
近年來,支付機構大力發展網絡支付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支持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普惠金融縱深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同時,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也面臨不少問題和風險,必須加以重視和規范:一是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不夠完善,為欺詐、套現、洗錢等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以支付賬戶為基礎的跨市場業務快速發展,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加大了資金流動性管理壓力和跨市場交易風險;三是風險意識相對較弱,在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戶權益保護亟待加強,存在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
2015年12月29日,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備受公眾關注的第三方網絡支付新規終于塵埃落地。
中國個人網絡支付賬戶將分三類
根據新規,個人網絡支付賬戶根據客戶身份核實方式分為三類,分別規定限額。
在功能上,三類賬戶都可以消費、轉賬,但只有Ⅲ類賬戶可以投資理財;在限額上,Ⅰ類賬戶自賬戶開立起賬戶余額付款交易累計限額1000元,Ⅱ類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10萬元,Ⅲ類賬戶年累計20萬元,后兩者限額累計中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其中,Ⅰ類支付賬戶只通過1個外部渠道驗證開通即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但限額小。通過至少3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才能成為II類賬戶。通過至少5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才能開立III類賬戶。
對于驗證身份的外部渠道,央行表示,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財稅等政府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征信機構、移動運營商、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單位,都運營著能夠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或系統。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客戶的群體特征和實際情況,選擇與其中部分單位開展合作,實現多個渠道交叉驗證客戶身份信息。
在身份驗證過程中,客戶只需要按照支付機構的要求在網上填寫并上傳相關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關部門證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機構負責與外部數據庫或系統進行連接并驗證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網絡支付賬戶累計支付設置限額,《辦法》還對單日支付限額也作出規定:
支付機構采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支付機構采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不過,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單日支付限額最高可提升到現有額度的2倍,以進一步滿足客戶需求。
央行表示,年累計限額以及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上述限額約束。
微信發紅包能不能超1000元?
業內人士指出,支付寶用戶用支付寶賬戶余額進行付款、轉賬,微信用戶用零錢來付款、派紅包、轉賬,均屬于《辦法》中規定的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
那么,臨近春節“紅包大戰”,微信發紅包能不能超1000元?
“《辦法》對于限額的規定對于小額微信紅包用戶而言不會造成太大影響。”支付清算協會相關人士對筆者解讀稱,收取紅包不受限制,即便微信用戶在未進行實名認證時,仍可正常收紅包。
一、當前賬戶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開戶銀行法律地位尷尬。目前,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程序如下:開戶申請人持有關開戶申請材料向擬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申核后持有關申請材料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人民銀行審核后,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將決定文書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根據人民銀行的決定,是否為開戶申請人開立賬戶。從上述操作流程看,開戶銀行在賬戶許可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許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從文字表述看,《實施細則》中的申請人和頒發對象均為存款人,因此,被許可對象應是存款人。若對上述操作過程中開戶銀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許可法》及《實施辦法》的解釋,則可將開戶銀行視為存款人(開戶申請人)的委托人,其申請開戶許可的行為可視為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一種中介服務。但根據《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目前,基層央行賬戶許可操作實踐中,由于對開戶銀行法律地位認識不清,因而對開戶銀行人資格沒有作相應的審查,一旦因為開戶銀行的過錯而導致作出錯誤的行政許可決定時,人民銀行作為許可機關涉訴風險較大。
(二)行政許可手續復雜,效率不高。從上述行政許可過程來看,申請人開立賬戶必須經過開戶行、人民銀行,再由人民銀行到開戶行,最后行政許可文書才能到達開戶申請人手上,一旦開戶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由人民銀行退回開戶銀行,再由開戶銀行通知開戶單位,由開戶單位補齊資料,重新報送,一個賬戶的開立要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許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資料的真實性難以核實。雖然我國在客戶身份確認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但是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銀行工作人員不具備鑒別證明文件真偽的專業知識,除了可以通過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統確認客戶提交的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之外,在確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等信息真實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統支撐。銀行工作人員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審查,難以確保賬戶資料的真實性。
(四)賬戶日常使用監管力度較弱。一是監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賬戶管理監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賴手工翻閱傳票,查閱開銷戶記錄和分戶賬的方式進行,效率較低。二是監管覆蓋范圍有限。由于銀行金融機構多,賬戶數量大,而作為監管機構的基層央行人力不足,難以實施大面積的檢查與監督。三是非現場監管難度大。目前人行賬戶管理系統沒有與金融機構核算系統聯網,人民銀行對賬戶資金日常流轉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的難度非常大,非現場監管乏力。
(五)賬戶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體性連續性。二是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放式管理與專用存款賬戶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賬戶的統馭地位。《辦法》雖然強化了基本存款賬戶統馭地位,但同時又放開了一般賬戶的開戶條件,擴大了一般賬戶的使用范圍。 部分存款人為了達到多頭開戶的目的,往往將不屬于專項范圍內的資金往來也進入專戶,把專戶當作基本戶來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賬戶的統馭地位。三是賬戶年檢制度名存實亡。《辦法》雖對年檢作出了規定,但對年檢的方式、時間、開戶單位應提供的資料、開戶銀行如何操作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銀行各自為政,很不規范。對銀行不遵守規定的行為,也未作出相應處罰規定,使得人民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二、建立新型賬戶管理模式的對策
(一)構建全新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即取消賬戶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放開銀行辦理賬戶業務自,改變央行賬戶行政許可操作者及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做好行使賬戶監管職能的管理者身份。所有賬戶的開立都實行備案制,開戶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人民銀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開戶銀行賬戶開立、使用、撤銷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這樣,一是解決了開戶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中尷尬的法律地位,同時大大縮短了開戶辦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二是解決了當前銀行經辦人員不能有效識別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開戶證件真實有效性的問題。三是由銀行自主辦理賬戶審批業務,其業務自理,風險自擔的客觀現實勢必加重銀行的責任心,減少在開戶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審核上對人民銀行的依賴心理。四是強化了賬戶系統的監測功能。人民銀行可實現賬戶及賬戶資金流量與存量的全面監測,及時掌握銀行各類賬戶動態,有效預警和監控非法賬戶,打擊多頭、異地開戶逃避銀行債務或從事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可減少現場監管工作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覆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