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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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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

    第1篇: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

    2014年,這樣的局面即將畫上“句號”。

    高校將首發“年度就業質量報告”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高校要編制和本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報告要反映本校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相關分析、發展趨勢以及對教育教學的反饋等內容。

    《通知》明確要求:教育部直屬高校應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部門所屬高校和地方所屬本科高校應在2014年年底前、高職院校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編制工作,此后高校應在每年年底前當年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這是教育部第一次有明確文件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制度,也是繼教育部要求高校本科教學質量報告之后的新要求,不僅包括本科生,還包括研究生、高職生,范圍更加廣泛。

    對此,社會輿論給予了積極回應,認為此舉是教育主管部門與時俱進、主動回應民眾呼聲、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舉措,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具有很大的意義。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客觀而言,相對于此前高校只統計公布就業率數據來說,統計并就業質量報告,是一種進步”。國家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作為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并向社會公布,這是政府宏觀管理高等教育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當前,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勢異常嚴峻,2013年被稱為“史上最難就業年”,對于來臨的2014年有媒體已經發出了“更難就業季”的判斷。據教育管理部門數據,2014年全國將有大學畢業生727萬人,比2013年增加28萬人,留學歸來參加就業的將近30萬人,加上往屆未實現就業的,背后就是千萬個家庭。黨的十明確提出“要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而政府也“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

    促進大學生就業,首先就需要有權威準確的就業數據作為參考,否則就無法制定科學而有針對性的政策,而政策的實施過程也無從監控,實施效果也無從準準確評價。以往,就業質量信息的一直不理想,信息的“權威性”飽受輿論質疑,直接妨礙了高校就業政策的制定,也影響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以至于麥可思公司年度《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因其數據翔實而贏得社會廣泛認可,被許多機構和研究者廣泛參考和引用。

    此外,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校園網、就業網、全國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使過去只有學校自己知道的“家務事”,成為學生和家長都能看到的公開信息,將進一步增加畢業生就業情況的透明化。

    高校就業工作有了“標尺”

    公布畢業生就業情況,在國外發達國家也是較為通行的做法。許多國家不僅公布畢業生就業率,還常常對某個專業跟蹤分析,并將研究成果公布于眾。如許多高校工商管理專業,就將MBA畢業生的就業公司、就業崗位、年薪、社會地位等,作為學校專業學術水平、畢業生競爭能力、畢業生受社會歡迎程度的具體指標,并以此來評判學校專業在全國同類專業中的排名和地位。

    相比之下,盡管我國高校畢業生走向市場已經十多年,但系統性的、常態化的就業統計制度還相對缺失,不利于家長學生專業報考不說,學校專業設置、調整也缺乏準確的“標尺”。

    長期以來,高校很少對公眾公布就業信息,甚至諱莫如深。一些就業形勢不好的學校,更是把就業率當作秘密,擔心公布出來會影響招生。也正是這個原因,使得學生、家長不敢全然相信各高校在招生時宣布的統計數字。而且,目前單純的就業率數據只能反映學生就業的量,卻無法反映就業的質,對學生家長而言,這樣的數據可能加劇對就業的擔憂,對高校教育教學而言,也缺少參考價值。

    在高校擴招的大背景下,1999年教育部首次公布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社會持普遍支持態度,被認為是“動真格的”行為,但由于當時的就業環境相對寬松,公眾并不像各高校那樣重視它的排序。幾年后,廣東、江蘇等省份公布本省高校就業率后,社會公眾的重視程度已顯著提高。

    但從2004年開始,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公布具體學校的就業率,而是每年向社會公布高校畢業生總的初次就業率,一些高校因“虛假就業率”問題遭受公眾的質疑。《通知》的下發,無疑將有效解決這一頑癥。

    實際上,重視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僅要體現在文件上、口頭上,更應該體現在機構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簡稱“三到位”),這是教育部對高校就業工作的要求。根據“三到位”要求,高校除應設立獨立建制的就業工作機構外,就業指導人員與畢業生比例達到1:500,就業經費達到年度學費的1%。

    盡管教育主管部門已經要求多年,目前高校的“三到位”程度較低,有的高校的就業工作和其他工作合在一起,有些將就業工作職能設在學生處(科),有些與招生工作結合配備人員;就業工作人員兼職的多、專職的少,就業指導人員的專業化程度較低,大部分院校就業工作專項經費遠沒有達到教育部規定的比例;部分高校就業工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很多高校的就業指導中心設施簡單,工作人員能力有限,人手不夠,談不上專業化水平,就業指導中心甚至被看做是安排人的地方……

    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依靠外力推動,有助于各高校將就業工作納入學校工作日程,提高就業工作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的地位。

    “倒逼”高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評價一所大學辦得怎么樣,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畢業生的就業情況。計劃經濟體制下,就業的事情不歸學校管,高校只考慮學生的培養。至于畢業生的去向如何、發展狀況如何、社會接受程度如何,則很少過問。

    到了市場經濟年代,人才資源按市場需求配置,大學生再也不是“皇帝的姑娘不愁嫁”,而是要看市場的臉色。學校要千方百計進行產、供、銷的鏈接,培養市場急需、適銷對路的人才。倘若一所高校自詡為名牌,它的畢業生卻在就業市場上無人問津,這樣的名牌將大打折扣。

    中國高校不論是辦學模式、管理理念還是專業設置、課程設置受傳統思維的影響還很重,計劃經濟的色彩濃厚,致使人才培養和市場需求之間出現嚴重脫節。公布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無疑對高校辦學有了“預警”作用,能提醒高校把“生產”與“社會需要”結合起來,及時調整專業設置,提高學校的社會適應度,促進高校之間的良性競爭。

    教育部力促各高校面向市場,提高高校就業工作市場化程度被看做是推進高校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編制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對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與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兩者互動的長效機制發揮重要作用,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就業”這根指揮棒來引導高校適當調整專業設置,使辦學更加面向市場。如同《通知》中所要求的: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的相關信息,作為招生計劃安排、學科專業調整、教育教學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參考,健全專業預警、退出和動態調整機制,使高校學科專業設置與社會需求相匹配,不斷加大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增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和職業轉換能力。

    當然,在看到就業質量報告對高校教學改革發揮“正”效應的時候,還應該充分估量高校在開展這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難,畢竟就業統計是一項繁雜、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涉及的高校多,如何確立統計標準、如何規劃統計方案、如何監督實施等,顯然不是一紙文件所能夠解決的。

    僅就就業率而言,公布的是初次就業率、二次就業率還是三次就業率,是否公布分專業就業率,是否公布就業率構成,其他如是否公布就業層次、就業單位性質、就業區域流向、薪酬水平、學生滿意度等。如何把這項工作做好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通知》明確:教育部直屬高校應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本科高校應在2014年年底前、高職院校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編制工作,這樣教育部直屬高校完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后,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做階段性的總結、評估,根據前段工作情況和社會反應,細化指標,統一標準、統一要求,對后面的本科、高職院校就業質量年度報告進行指導。一輪工作結束后,再總結、評估,在工作進行過程中不斷完善、發展。

    就業質量報告不僅僅是就業數據的統計,也是對高校管理評估手段。對此,也有學者擔心,如果不進行科學設計與監督,一些高校考慮經費劃撥、招生計劃、教學評估等因素,是否會出現以前的“被就業”“虛假就業率”等問題,如此,公布就業質量報告的積極意義不僅喪失,還無端增加了高校的負擔。從這個角度看,須對高校的就業質量報告進行監督,除了社會監督外,還需要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制度,“誰簽字誰負責”,讓真實的就業情況曬在陽光下。

    從眼下情況看,要讓就業質量報告“達標”,各級主管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能撒手,至少從標準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督監管方面予以“把關”。另外,考慮到學校人力資源限制及統計工作的專業性,還應該重視第三方機構的參與。根據《通知》要求,有條件的高校可委托第三方來評價就業工作,這樣給類似麥可思這種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影響力的第三方機構也有了發揮的空間。

    另外,目前的就業統計普遍是“靜態”性的,只針對畢業生的初次就業狀況,而缺乏對學生畢業后發展的動態追蹤機制。市場是動態的,這樣的統計顯然無法全面反映學生的發展狀況,對高校教育教學改革缺乏實質性指導作用,因此需要更長時間周期的數據,這都是高校就業質量報告中需要完善的問題。

    可以想見,如果全國“一盤棋”,各高校能夠將就業統計工作做好做實,那么,就為全國高等教育畢業生就業質量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其意義無疑是巨大的。

    鏈接

    美國高校就業工作的評估指標體系情況

    美國對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除就業率之外,通常還包括就業途徑、就業層次、就業環境、單位性質、薪酬水平、工作穩定性、滿意度以及與專業的相關程度。在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一項名為“從學士到就業”的調查中,關于就業率的附加指標主要有工作穩定性(包括畢業后工作變更次數、失業比例以及工作的平均時間等)、工作收益(主要包括工作的薪金福利)和工作滿意度(包括工作安全性、晉升機會、同事及工作條件)等,同時還對這些指標分專業、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進行更為精細的統計。由此可見,美國的畢業生就業評估指標關注內容廣泛、全面,比較充分地體現了畢業生就業的總體情況,不僅重視就業的“量”,而且還關注就業的“質”。

    第2篇: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對外貿易;機遇;挑戰

    一、我國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傳統型外貿向電子商務外貿轉型是必然的發展趨勢,抓住機遇發展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對我國外貿企業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出路。商務部加大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的調研工作,外貿司也參與到電子商務有關政策的制定上。此前,商務部《關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明確將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提供政策支持,以及對重點企業給予資金支持。自國六條,原本低調的外貿電子商務吸引了各方的注意力。不少業內人士都承認外貿電商風景一片獨好,正是外貿電子商務發展如火如荼之際,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市場的良好好形勢,都為外貿的電子商務發展帶來了有利條件。但是,電子商務仍然屬于發展初期,很多條件和法律規定還不完善,技術上仍然存在不足,物流和稅收還不能完全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的應用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的機遇

    敦煌網CEO王樹彤認為:傳統企業觸網,正從一個不斷量變的積累過程走向一個質變的積累過程。在全球B2B市場,跨境電子商務也有值得關注的優勢。中國跨境電子商務市場分析與投資前景研究報告指出,在全球非常活躍的跨境電子商務,包括向美國、德國、澳洲、中國以及巴西,在2013年這些跨境電商交易額是1050億美元,到2018年會有3070億美元,有300%的增速,這些國家里面中國的增速最快。

    (一)對市場開發起了促進作用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的交易額每年都突破新高,在這種經濟形勢下,運用電子商務的中小型企業的生存狀況遠好于傳統模式的企業,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中,運用電子商務發展對外貿易可以給企業開辟一條新的出路,減少企業的損失。互聯網具有無界限性,在運用中減小了有形和無形的壁壘,沒有地域和文化的限制、沒有企業規模和經濟實力的差別等這些條件的約束,更加增強了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推動了我國外貿企業的業務量的提高。

    (二)對資源起了優化作用

    電子商務中ERP的使用在資源優化方便起到了很大作用。提高庫存周轉率,減少庫存投資;減少延期交貨,提高服務水平,降低誤期率,提高銷售部門的信譽;縮短采購提前期,縮短采購時間,節省采購費用。

    (三)使交易流程簡化

    電子訂單的使用,解決了文件傳輸中實時傳輸的的問題,在合約簽訂中也節約了時間。電子商務的支付形式得以簡化,電子支付系統通過銀行或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使支付流程更加簡化。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使用可實現瞬間傳遞,節約時間,降低錯誤率,而且通過網上辦理業務,可以減少人工參與,不限制工作時間,提高處理業務的靈活性,提高業務辦理的效率。

    三、電子商務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的挑戰

    (一)交易安全的挑戰

    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一直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電子商務是利用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的一種新型形式,互聯網具備的開放性,如何在開放的環境下保證交易的安全性、保證商業秘密不被竊取,是發展電子商務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從目前國際情況看,由于電子商務發展過快,其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還跟不上,對于各個國家來說,支付方式和結算手段的缺失都影響著交易的進行。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需要的銀行的電子支付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還未能承擔電子支付的角色。

    (二)誠信的挑戰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企業得以發展的根基,電子商務對商家的信用要求更高,完善信用體系是發展電子商務的當務之急。目前在電子商務對外貿企業的誠信問題主要體現在出口商家缺乏誠信和國外客戶缺乏誠信,出口商家中很多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不保障售后服務,夸大廣告效應,這些都將減少客戶對外貿企業的信任,阻礙我國外貿企業的發展;由于我國外貿企業缺乏對國外客戶的了解,訂單又都是在網上完成,很容易造成貿易糾紛,甚至影響我國的國際關系。

    (三)法律法規滯后的挑戰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很多相應政策及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網絡,本身就具備這不安全性,因此發展網絡貿易必須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作保障。因為外貿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需要涉及交易雙方、工商管理部門、海關、銀行等多個部門和跨地區跨國家的貿易,這就需要加強電子商務法律建設。法律的缺失會帶來很大的風險,法律法規的建設不容忽視。

    四、改善電子商務在外貿企業運用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體系

    安全體系的建立需要從技術角度和體制、法規建設角度來完善。一方面要開發出保證系統可靠性的技術,保證信息的可靠。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對電子商務安全進行綜合治理,加強金融企業安全防范水平,完善和增強安全認證中心在電子商務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建立不僅需要企業的重視和誠信觀念的樹立,還需要政策及法規的制約和管理,政府應加強引導與監督,來平衡各方利益。我國的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國際電子商務平臺中的信用缺失問題需要國際各國給予重視,建立科學的信用評估體系綜合評價電子商務參與者的信用等級。

    (三)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相關法律的空白尤其是網上交易的法律規范的空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嚴峻問題,所以應及時更新、建立國際貿易法、國際電子商務法,發揮政府協調功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從而使貿易雙方受益,最大效力的發揮電子商務在外貿企業中的應用。

    五、結束語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運用,深刻影響了我國的對外貿易企業,不但擴大了企業的國際市場,增加企業利益,同時也帶了巨大的競爭。作為企業本身,應牢牢抓住由此帶來的機遇,提高業務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新的貿易機會。也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提高企業的誠信,利用電子商務的ERP系統,整合供應鏈管理,利用安全技術和相應的政策及法律法規,規避風險,擴大貿易量,開展并擴大國際電子商務市場,搶占電商時代的先機。

    參考文獻:

    [1]

    第3篇: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

    僅以金融法視角分析預付卡法律性質其結論并不完整,因為消費者購買預付卡,和商家還達成了合同關系,廣義上預付卡屬于合同范疇,只不過人們對于預付卡合同歸類尚無統一結論。當前流行服務合同說與要約行為說,預付卡合同可從兩個階段分別試以分析:一是消費者與商家達成協議的購買階段,二是消費者使用預付卡并由商家履行諾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階段。第一階段商家與消費達成預約合同關系,預付卡此時表現為預約合同,而之后的持卡消費階段,商家又與消費者達成本約合同關系,此時預付卡演變為本約合同。因此,從合同法角度進行分析,預付卡應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相結合的復合型合同——也可稱之為特殊無名合同。具體解析如下:1.預付卡與要約行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約⑤的效力僅涉及要約方,而對受要約的一方不會產生任何約束力。現在很多人認為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是向商家發出了要約,而實際消費和商家提供相應的服務則為承諾,其實這種觀點并不成立。因為,《合同法》沒有規定受要約一方的承諾是必須要做出的。相反,現行《合同法》規定“受要約的一方在收到要約后有作出承諾或者不予理會的自由選擇權”。現實生活中,一旦消費者購買了商家發行的預付卡,也就意味著與此同時商家也擔負起了將來為消費者服務的義務,這是商家的應為行為,而不是可由商家自由選擇為或不為的,只是服務的具體內容還有待進一步確定,這顯然不同于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預付卡要約行為說無法成立。2.預付卡與服務消費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關于服務消費合同的定義⑥,服務消費合同學說認為消費者一旦購買了預付卡,那么與商家之間就建立起了合同關系,而且消費者已經履行了將來的付款義務,預付卡所有者就有權利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享受到商家之前所承諾的商業服務,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在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時就已明確。但現實生活中,在預付卡購買階段消費者與商家根本無法明確未來的交易內容,如交易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彼此間的具體權利義務此時也無法在合同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此階段不過是雙方成立了一種將來訂立合同的意愿而已,更具有預約行為的特性,顯然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將預付卡簡單看作是服務消費合同。3.預付卡與預約合同、本約合同。基于《合同法》對要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定義⑦可以斷定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時與商家達成的是一種預約合同關系,因為此時實際上消費者與商家是成立了一種將來成立合同的意愿,消費者的具體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地點,以及商家實際履行承諾的方式在此時尚都無法確定,有待于將來另一個更為詳細的合同即本約合同的成立。所以,消費者購買預付卡階段完全符合預約合同的特征與定義,此時與商家達成的是典型預約合同。本約合同與預約合同是相互對應的概念,沒有預約也就沒有所謂的本約,但兩者實際上是一對相互聯系但又各自獨立的關聯契約[4]。本約與預約主要存在以下不同:(1)合同目的不同。預約是為了抓住瞬間的交易機會,防止機會的流失,促成本約合同的成立。而本約合同則是為了真正的實現交易,取得本約履行后的經濟利益。(2)締約時間不同。預約實際上是產生于本約的協商階段,在本約合同真正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3)當事人權利義務內容不同。預約是為將來訂立本約的約定,雙方當事人無需彼此之間確立具體的權利義務,只是相互承擔未來訂立起本約合同的義務,但此時無需就將來規定于本約合同內的權利義務進行履行。而本約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進行實際交易時對各自承擔的具體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在此合同內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十分明確完整,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本約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根據對比可以得出本約合同定義、特征與預付卡消費階段相匹配的結論,因為此階段與預付卡購買階段相比在締約目的、時間以及內容上不同,商家與消費者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也只有在本約合同的履行中才能得以體現。購買預付卡與預付卡消費之間相互獨立又緊密相連,這兩個階段分別與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相吻合。因此,從合同法角度可以判定預付卡實質上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新模式。

    二、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近年,我國陸續出臺有關預付卡監管的規定與政策⑧,預付卡規制措施正逐步完善,預付卡市場較以往也更加規范,但是在預付卡市場爭議的數量上,根據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統計的數據表明,僅2010年一年因預付卡產生的投訴糾紛事件就達到1500起以上⑨,而在北京由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于2010年11月公開的2010年度北京市經濟類糾紛案件統計表中,預付式消費糾紛也占據了該統計表中總體糾紛數量的40%以上,達到2000余起,涉及金額2億多元,其中更以北京青鳥健身的“停業風波”為代表,該“風波”不僅是健身行業的一場地震,更折射出我國當前預付卡金融監管措施還沒有完全制度化,規范化,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大都僅是形式意義上的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漏洞較多,許多現實性問題依然無法得到有效解決[5]。目前,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還主要存在如下問題有待解決:

    (一)消費預付卡擔保制度缺失當前預付卡市場上,發卡商一般只顧利用預付卡吸收資金,提高企業競爭力,而對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視而不見,不對其所發行的預付卡提供相應擔保措施,一旦經營出現問題便無法兌現承諾,消費者也無法獲得相應補償,這對于消費者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和美容理發行業該問題尤為突出,在商家發行預付卡后,不長時間就以經營不善為由關門歇業,由于之前沒有提供相應的擔保,購卡人根本無法要回購卡費,損失只能夠由消費者獨自承擔。

    (二)發卡主體資格不明確預付卡按照功能可分為封閉式單用途預付卡和開放式多用途預付卡,多用途預付卡的發卡主體資格我國金融立法已給予明確,僅限于金融機構⑩。但另一種類型的預付卡——單用途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至今我國法律還沒有做出相應規定,這也導致市場上各樣式預付卡發行泛濫,不僅給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同時也引發越來越多的預付卡糾紛。所以,借鑒我國之前對多功能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的立法,應當進一步確定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主體資格,規范單用途預付卡發行。

    (三)單用途預付卡缺乏專業性市場監管主體對于單用途預付卡,由于現在市場缺乏相關的金融立法,發卡商具有著較大自主經營權,這就需要稅務、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花費精力對其進行市場監管,而且彼此間需要相互配合。這給諸多監管部門的日常工作帶來巨大壓力,同時也降低了單用途預付卡監管效率,監管效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因此,對于單用途預付卡的監管急需由一個專業化、獨立性的綜合型職能團隊進行全權負責。

    (四)發卡者內部監管制度缺失當前我國政府只是從外部對發卡資格以及發行程序初步進行了規范,對于發卡商自我監管問題還未有涉及,比如對發卡商的內部管理、風險管控、財務結算和柜面業務等方面還沒有出臺規定,在此情形下發卡企業無法在一個統一的標準上進行內部管理,這易引發預付卡售后管理混亂情況的發生,以致發卡商無法實現通過發售預付卡增其強市場公信力、競爭力,吸引更多消費者的預期目的,反而可能導致公司財務危機和經營狀況惡化[6]117。對于消費者,此時也存在著無法享受預期服務,掛失困難,資料泄密,一旦違約無法維權等潛在市場風險[7]。

    (五)合同管理措施不完善,消費者利益受損預付卡合同多為商家預先擬定以便將來繁復適用,對于合同內容商家往往是以自身利益維護為出發點,盡量免除、減少自身責任并相應增加消費者義務,雙方商事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現實生活中預付卡合同多為“霸王條款”,一旦糾紛產生商家便以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或進行賠付,這顯然增加了消費者商事風險,損害了其正當合同權益。當前,預付卡合同監管的不完善具體體現在:1.預付卡合同種類多種多樣,但缺乏以消費者權利為出發點的范本或模板,不同行業、商家制定了不同內容與格式的預付卡合同,其中霸王性條款變化萬千、無處不在,充斥著整個消費預付卡市場,該領域的監管漏洞為預付卡市場糾紛化解與消費者維權帶來巨大阻礙。2.單方任意性與臨時性合同修改情況嚴重,商家在經營不善或面對消費者維權投訴時通常采取的手段便是修改合同條款以減輕或免除其自身合同責任義務,這種單方違約行為常以“商家對此保留相應權利”條款為由,作為其反悔行為正當性的“法律依據”。3.以簽訂預付卡合同為手段詐騙行為日益猖獗,許多商家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或以套現為目的專門設立公司企業)會以打折促銷為由發售預付卡,套取現金后便關門走人,該問題在美容理發等服務性行業中尤為突出。對于此種拙劣欺騙行為我國刑法還未有準確定性,詐騙罪、盜竊罪與侵占罪學術觀點各執一詞,甚至有學者認為僅能以違約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這顯然是對預付卡合同欺詐行為的縱容,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更影響了預付卡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從刑法角度界定預付卡欺詐行為,讓行為人為此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付出應有代價不僅是打擊犯罪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更是維護消費者自身利益減少預付卡市場糾紛的現實需要。

    三、我國消費預付卡金融監管體制構建

    (一)設立專業性單用途預付卡金融監管機構由于預付卡具有融資等金融特性,一旦發生問題,將會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安全穩定,所以應由專業化、獨立性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預付卡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預付卡金融監管權本應屬于各級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但除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售的多用途預付卡外(2011年《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已將多用途預付卡歸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非經其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多功能預付卡),普通公司企業所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仍處于商貿流通領域,這應由商務部門主管,預付卡糾紛常常會損害消費者權益,這屬于工商行政部門職責范疇,而有關稅務方面的工作應由稅務機關進行管制,因此在歷次清查實踐中,均是由各級政府牽頭,發改委、商務、工商、稅務、公安、央行和銀監等諸多部門聯合執法、多頭執法,監管執法主體不明確一定程度上造成單用途預付卡市場監管秩序混亂。[8]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應盡快通過金融立法的方式將單用途預付卡監管主體明確化。具體可以參照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設立和運營方式,逐步建立起獨立的監管機構對單用途預付卡市場進行專業化監管。具體建議如下:一是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預付卡協會)。仿照銀監會的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總會,在各省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局,在各個地級市設立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分局,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一個完整健全的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體系。二是在機構的職能上可以擴大其管理范圍。不僅要規定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具有對發卡機構日常運營的監管職能,還應賦予其對單用途預付卡發行資格的審批職能和對發卡商違規經營的處罰職能,從而保證該機構的監管權威性。三是機構組成上應包含多方面人才。不僅要有監管審查人員,還應該具有專業的稅務,法律,以及執行管理人員,以避免以往諸多部門聯合執法、多頭執法,預付卡市場監管混亂情形的發生。四是對于該機構的日常運轉模式,工作標準,監管原則以及監管理念等一些細則,我國則可以通過國務院聯合人民銀行以預付卡監管建議書的形式進行進一步詳細規定,從而促使單用途預付卡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銀監會那樣專業化、獨立化、成熟化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外,基于單用途預付卡具有支付結算的金融特性,將其歸為中國人民銀行業務范疇進行監管未嘗不是完善我國預付卡監管主體的又一可行路徑,由此我國可將單用途預付卡與多用途預付卡監管主體進行合并,統一于中國人民銀行,以實現更為專業性與高效性的預付卡監督管理。但是,基于單用途預付卡較之多用途預付卡具有更顯著契約性特點,而且在種類和數目上相比多用途預付卡更為繁復復雜,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是否有資質、有經驗、有能力、有精力同時對兩種不同種類的預付卡進行監管尚值得進一步探討研究。

    (二)完善消費預付卡擔保制度完善預付卡擔保制度是實現預付卡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解決諸多預付卡問題最為直接有效的手段。只有在完善的預付卡擔保制度下,公司企業才能實現通過發行預付卡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的目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保障,以預付卡為手段的違法犯罪情形才能得到更為有效的控制[9]。借鑒域外的預付卡監管立法經驗,結合我國預付卡市場現狀,對我國預付卡擔保立法提出以下建議:1.建立預付卡保證金制度。對于單用途預付卡,我國金融法可適時增設“商家發行預付卡須向當地預付卡協會(或者是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發行預付卡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證金”的規定,并由征收機構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在商家無法兌現預付卡服務時,可由保證金增收機構支出保證金以償付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作為保證金的看護方商業銀行,可根據其所看護的資金總額按比例收取相應的費或業務費,用以提高資金保管安全和效率。對于多用途預付卡,因為多數情況下發卡機構是商業銀行,所以金融法可附則規定“銀行作為預付卡發行機構的也應當按數額比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并由保證金征收機構存入其他銀行代為管理,相應的保管費用由原發卡銀行向保管行進行交納”。如此一來無論是公司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還是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多用途預付卡便都能夠實現預付卡保證金制度,從而更全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2.建立預付卡保險制度。我國尚未建立預付卡保險制度,對于預付卡消費保險研究也較為滯后,這不僅使得保險公司錯失了諸多商機,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的商業風險。因此,我國應當及時增設預付卡保險制度,在進一步完善本國保險體制的同時促進預付卡市場安全穩定發展。我國可通過保險立法將預付卡消費保險歸于保證保險中的合同保證保險之列。保證保險細分為忠實保證保險合同、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產品保證保險、司法保證保險以及執照許可證保證保險五類,其中合同保證保險是指“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被保證人進行賠償的一種保證保險”[10]。依據我們上文已經得出的我國預付卡法律性質結論,預付卡實質上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一種,所以預付卡保險也完全符合保證保險及合同保證保險中“合同”的定義,完全可以歸結到合同保證保險中,并將保險法對合同保證保險的規定適用于預付卡保險制度。預付卡保險制度本質也是預付卡擔保制度的一種,只不過這種擔保方式是以保險這種傳統的商業風險保障模式來實現的。具體來說它是通過發卡企業與保險公司建立起商業保險關系,企業應消費者的要求對其發行的預付卡進行投保,并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用,再由保險公司對企業發行的預付卡信用作擔保,一旦發卡商違約則由保險公司對購卡消費者進行損失賠償。形式上看預付卡保險制度類似于預付卡保證金制度,都由發卡商按發卡金額比例向第三方繳納一定的資金作為違約擔保,一旦發卡方有違約情形則由第三方對消費者進行損害賠償,但在本質和作用上兩者差異明顯:(1)資金繳納數量不同。在預付卡保證金制度中發卡商一般須向銀行繳納發卡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數量的資金,如果太少則起不到保證金賠付效果。而在預付卡保險制度中,發卡商只需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當前我國對于保證保險保險費的執行標準一般定為“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百分之十”,在金額數量上發卡商所繳納的保險費明顯少于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這樣可以為發卡企業節省更多資金。(2)預付卡保險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發卡商。在預付卡保險制度中由于一旦企業違約,保險公司就要以其自有財產向購卡消費者進行損失賠償,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前都會對發卡商的信譽、商業實力以及市場競爭力進行綜合性評估,然后做出是否承保的決定,這對于那些實力平平,信譽一般的發卡企業而言這種預付卡保險其實是難以實現的[11]。如果企業計劃占有更多的預付卡融資資金,并以此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客戶群,那就必須要守誠信,重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有資格以商業保險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擔保。(3)賠付效果不同。理論上通過保證金方式消費者只能獲取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實際損害賠償,因為發卡商只按照法律規定的標的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的比例向征收機構提交相應的保證金[12]。而通過預付卡保險制度,消費者能夠獲取更多賠付,甚至是完全的損失賠償,因為在保險賠償中,保險公司是按照消費者的實際損壞賠付,而非按照損失比例計算,所以保險賠付對于購卡消費者而言更為有利。通過對比分析,可以斷定預付卡保險制度是一種比預付卡保證金更為有效的擔保制度,設立預付卡保險制度是我國完善預付卡擔保制度的必要路徑。但這樣是否會引發重復擔保,從而增加企業壓力呢?對此問題,我國可立法規定“預付卡發行方可以選擇采用預付卡保證金方式或預付卡保險方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企業已采取了保險方式對其發行的預付卡進行了擔保,則可相應免交或少交預付卡保證金”。這樣不但可以避免兩種預付卡擔保方式的重疊沖突,更是實現了不同擔保方式的差異式互補。

    (三)確立發卡主體資格預付卡不僅是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的經營手段,更是一種融資方式,通過發售預付卡企業能夠吸收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這對我國的金融市場秩序會帶來影響,我國應該加強對發卡者的金融監管,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雖然國務院在《預付卡實名制意見》中已經規定“非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禁止發售多用途預付卡”,將多用途預付卡的發卡資格限定為金融機構,但對于市場上更為流行的單用途預付卡的發卡主體資格還沒有做出規定。其實可以參照《證券法》中關于股票、基金、債券發行的規定對單用途預付卡發卡資格進行規范,以減少發卡泛濫的情形。可通過立法將單用途預付卡發行主體資格限定為: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商業盈利能力。可參照《證券法》對于股票發行者的規定,要求“預付卡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五百萬元且持續增長,或企業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三百萬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需不少于一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從而保證預付卡發行者具有持續履行預付卡合同的能力,以降低消費者商業風險。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為減少一些發卡商以發售預付卡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籌集錢款后便攜款而逃情形的發生,我國應將發卡資格授予商業信譽好,市場競爭力強,已經在商場上存續一定時間的企業。具體可以參照《證券法》第五十條以及《證券管理辦法》的內容,通過立法規定預付卡發行企業應當具有一千萬元以上固有資產,或者要求“企業須是已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預付卡前自身凈資產不得低于八百萬元,發行預付卡后凈資產不得少于一千五百萬元”,從而保證發行者具有足夠的商業風險抵御能力。3.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制度。誠信屬于道德范疇,是公司企業通行市場的“身份證”,如果缺乏誠信的企業獲得了預付卡發行資格,顯然將會對消費者的權益帶來極大風險。對于預付卡發卡申請人,應當要求其具備良好的商業誠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IPO),應對預付卡發行申請者的經營誠信狀況進行事先調查,并通過立法規定“發卡申請人在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一旦查明申請者近三年內有違法經營行為則應當拒絕或延期其申請。另外,在批準預付卡發行后,相關管理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在預付卡發售期間的經營狀況持續進行監督管理,一旦發現其有不誠信經營行為,應立即歸入企業誠信檔案,吊銷其預付卡發卡主體資格,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告。

    (四)建立企業經營信息披露制度依據《金融法》規定,信息披露的主體是上市公司,目的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而對于預付卡,信息披露則是發卡方與消費者、公眾新的信息溝通橋梁。目前,消費者和公眾對發卡商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所刊登的各類公告,這些涉及發卡商經營管理的信息公告成為消費者是否購買預付卡的主要依據。其實對于預付卡發行企業,我國尚未建立經營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的漏洞,需要及時給予修補和完善。針對該問題具體建議如下:1.設立預付卡發行前信息披露制度。建議在發卡資格申請階段,審批機關應要求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進行評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把評估結果和意見書定期定點,將申請人的經營信息向社會大眾進行披露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另外,應設定舉報期限,如果有人對評估意見書存有異議或者認為真實情形與意見書內容不相符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期間內向審批機關進行舉報,如果舉報經查如實,無論評估意見書是否有效,都將否決申請者的申請,以此賦予消費者一定檢舉權。2.建立發卡企業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就是要求發卡商對其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公開,是一種企業信息披露方式,可通過立法規定“發卡企業應在經營預付卡期間內,定期通過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經營管理狀況,報告應包括年度和中期報告,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至于報告內容應包含企業近一年、半年或季度內的盈利虧損的詳細狀況,并向審查機關保證報告的真實可靠性,從而幫助已購卡者作出是否繼續使用、未購卡者作出是否購買的最終決定。3.建立發卡企業臨時報告制度。發卡企業在預付卡經營管理過程中經常會作出一些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決策,對于這些決策,消費者往往無從知曉,只有在不利后果真實產生以后,才會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被發卡商的秘密決定所損壞,甚至有時是無法彌補的。對此可以通過立法規定“發卡企業在作出有關消費者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應制定臨時報告,及時向社會公開該重大經營事項的具體內容,以方便消費者及時了解情況,從而作出相應的消費決定”。

    第4篇: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

    _____(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并建立的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_____。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各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_____公司。

    1.2 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_____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為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為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的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制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_____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 專利(patent)是指_____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依據技術轉讓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 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制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 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 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發電的鍋爐。

    1.7 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準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正式批準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 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過_____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 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門是指_____。

    第二條 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 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為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 本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注冊。

    2.3 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 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個銷售合同交貨后,更改公司的名稱,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稱不再有“_____”或類似字樣。_____方和公司將盡最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后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機構,或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 宗旨、經營范圍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制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并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并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可以從事其他適當的經營活動。

    3.2 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

    (1)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他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 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_____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_____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_____千瓦電站鍋爐為主。

    (2)發展目標:

    _____年以后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_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_____鍋爐作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 注冊資本和投資

    4.1 公司_____年投資總額為_____美元,注冊資本為_____美元,甲方繳百分之_____,為_____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_____,為_____美元。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_____美元的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為其投資;乙方應以_____美元現金和價值____美元的技術做為其投資。

    ②_____年,甲乙雙方各繳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雙方各繳_____美元并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為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為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_____美元。

    對于上述4.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_____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_____方的現金投資。

    4.2 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為:_____方以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_____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為出資。

    4.3 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 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核由一個國際會計事務所和一個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際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核費用由_____方負擔。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核費用由_____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簽發年、月、日。

    4.5 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 由于特殊情況,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_____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款,_____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_____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_____方一樣從_____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準。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征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并給以合營他方_____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_____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份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應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踏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得到必要的批準以后,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 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并征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生效。

    4.8 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后,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 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 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_____年之后,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或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雙方在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為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筑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次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年凈利潤為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

    5.2 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凈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的余額作為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凈利潤的_____%。

    5.3 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_____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 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并入下一會計年度,并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 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于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 權利、債務和責任

    6.1 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 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限。

    6.3 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為使公司充分地并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_____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雇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_____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_____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_____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_____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_____國為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他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規定,這些支持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 在本合同期間,_____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準);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征或免征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征或免征);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規定,這些支持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投資合同: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鍋爐生產)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6.5 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 董事會

    7.1 董事會由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長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由_____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為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 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 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注冊辦事處)和機構,并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準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注冊資本轉讓等問題,并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準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他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為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他資產;

    (22)審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采購、服務、保險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抵押財產地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4 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并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他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_____天前以書信、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2)、(11)、(15)、(19)和(20)等項需出席或委托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后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0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為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份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后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

    8.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為: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在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的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并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策,并為董事會檢查、審核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為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核準。

    8.4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_____年。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他經濟組織有任何關系。

    8.5 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為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 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9.1 _____方作為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2 _____方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范、圖紙,設計及其他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4。

    9.3 _____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 _____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最新技術。

    9.5 公司將就_____方作為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 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并和_____方的關聯公司_____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 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 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_____方作為出資的合營部分)并從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產_____mw電站鍋爐,而后生產_____mw電站鍋爐。

    10.2 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 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準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 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于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從價格最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_____給其他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_____方和_____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 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_____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為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為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盡早達到國際標準,從_____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_____,并在開業后第_____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為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 公司將與_____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后,憑該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以“_____”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 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并按10.5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 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為: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雇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_____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_____方應分得的紅利;

    (7)_____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 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 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 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12.4 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 稅務

    13.1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 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4.1 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辭職、升級、降級的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雇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上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_____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雇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 籌備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個月的這段時間為公司的籌備期。

    15.2 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工會

    16.1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 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活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等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_____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準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

    17.4 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___年___月___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種帳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和雙方或任何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_____的,無論是以_____的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頒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書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戰爭、_____或其他_____、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采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后果,并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采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由于參與合營公司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20.2 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 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4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后_____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 如果雙方在_____天內通過在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并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_____天以內,公司尚未獲有關的批準、注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后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_____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他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后第十四天為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后第三天為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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