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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是指對建筑安裝工程及其人員和設施、設備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以及第三者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國,是隨工業革命應運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歐洲大規模重建中得以迅速發展。工程保險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減少了工程風險的不確定性,保障工程項目的財務穩定性,并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而消除一直困擾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工期保證、支付信用等諸多問題,對規范和約束建筑市場主體行為,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按市場經濟規律、規則辦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三資”建設項目中,工程保險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國際慣例之一被引入中國,工程保險在中國得以認同和發展。當前,隨著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時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達4萬億元之巨,引進外資也在數百億元之多。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的,大力發展工程保險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設具有投資大、工期長、參與方多、質量要求高、不確定性強的特點,且工程保險本身又涉及國家政策法規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這就要求工程保險品種的建立必然要兼顧建設程序和不同利益主體。因此,為滿足不同的參與方在不同階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設計花色品種齊全、系統、全面、科學的工程保險險種,至關重要。
一、國外工程保險通常的險種設置
工程保險主要分為強制性保險和自愿性保險。
(一)強制性保險
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主要險種有:
1.建筑工程一切險。這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這一險種主要適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為過失。被保險人因違章建造或故意破壞、設計錯誤、戰爭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等除外。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的材料、設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2.安裝工程一切險。此險種適用于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所用材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安裝完畢通過驗收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鹼,實質上都是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險,保險費均計人工程成本,最終由業主承擔。
3.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后,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多數國家雇主責任險的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飭殘死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人身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相同,但兩者之間又有區別:雇主責任險由雇主為雇員投保,保費由雇主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員本人。
4.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此險種均屬于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長、承包商流動性大的特點而設立,為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本身及其他有關人身財產提供保障。
5.職業責任險。在國外,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咨詢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均要購買職業責任險(亦稱專業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對因他們的失誤或疏忽而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美國,凡需要承擔職業責任的有關人員,如不參加保險,就不允許開業。
職業責任保險可分普通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前者由單位投保,以在投保單位工作的個人為保障對象;后者由個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職業責任風險。
6.機動車輛險。該險的標的,除了機動車本身外,還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承包商必須為事故發生率高的運輸車輛進行保險。
(二)自愿性保險。
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對應,是指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自愿參加的保險。在自愿保險中,賠付范圍以及保險條件等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根據訂立的保險合同加以確定。它的主要險種有:國際貨物運輸險,境內貨物運輸險,政治風險保險,匯率風臉保險,等等。本文不再詳述。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國際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置科學、系統、規范、完整,而且保險程序明確,責任清晰;業已發展和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險體制與體系。
二、國內工程保險險種設置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險的險種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三個險種。從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本身來看,還存在以下具體問題:
1.保險險種設置空缺斷檔。工程保險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客觀上要求工程保險必須要依據工程本身分段的特點進行設置。由于現階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階段設置了三個險種,其他階段均未設置相應的保險險種,而且保險條款尚不很完備,因此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保險責任不清,易產生糾紛。保險組織關系較為復雜,有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費,保險人負責賠付損失,受益人獲賠償。工程項目由于主體眾多,當前險種單一,每一險種內涉及的被保險人過多、合同條款過于籠統,當災害發生時,就會產生責任難以界定、當事人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給索賠及賠付工作帶來不應有的復雜與繁瑣,因而影響投保人對工程保險的認可和信任,最終影響投保率。
3.投保金額、保險費、保險費率難以厘定。由于險種設計不盡合理,使設置指標過于籠統、龐大、復雜,搜集記錄、總結經驗與統計數據難以獲得和進行分析,與之對應的模型、公式無法確定、定型、定量,從而使保險費率與實際應該發生值偏差,結果會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承保的積極性。
三、根據國情,設計具有我國工程保險特色的險種
現行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基本上屬于引進國外成熟的保險險種,在實踐中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示范作用。但從長遠角度著眼,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既要參照國外已有的先進成熟的經驗,又要符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建設領域改革發展的現實,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體系。現階段要縮小每一設置險種的參與人數,明確險種具體內容,縮短保期來應對目前的現實,以期避免損失、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市場的培育,加強法制和配套建設,盡快與國際工程保險市場接軌,使整個工程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應遵循的原則。
設立工程險種,筆者認為首先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應堅持系統、全面的觀點,按工程的特點分階段設險。工程項目從決策立項、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合同、施工、竣工投產全過程具有明顯的分階段性,且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重點,各階段既相互區別又密不可分有機地構成一個工程項目的整體。在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也是分階段按合同區間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設置工程保險險種時應注意這一特點。
2.工程保險險種設計應針對其特殊性,易于責權區分界定,便于賠付與索賠的具體操作。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1)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也承保被保險人責任風險;(2)承保的風險標的中大部分處于裸風險中,對于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3)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性,使每一個險種所包含的內容都應十分明確具體,合同條款都應清晰明了,責任易于區分,權利簡單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當風險發生后,處理索賠和賠付時不扯皮,按事先的約定處理好賠付工作,真正發揮了工程保險的積極作用。這樣,投保方得到了相應補償,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保險人也因賠付的順利得當,而獲得良好的信譽。
3.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要考慮便于保險指標體系的設置和數學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險額、保費的科學統計、測算和厘定。工程保險金額的計算及保險費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擾工程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保額過大,保費過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經濟負擔,影響投保積極性;相反,如果保額和保費太低,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必然會影響保險人從事風險業務管理積極性,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談不到土程保險的健康發展。所以,根據工程項目所處的地區環境特點、投融資渠道、材料價格供應、工程的類型、業主及承包商的信譽、承保年限及工程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工程保險的指標體系,建立科學又切合實際的數學模型,得出適當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以期獲得雙贏效果。
4.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應力求每一險種所涉及的當事人少,保期易于劃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均可能對工程項目擁有保險的可保利益,成為被保險人。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是根據工期確定的,往往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保限的起止點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增長的。所以,在險種設置過程中一定要兼顧這一實際,力求每一險種涉及人少,保期劃分清楚。
(二)我國現階段工程保險險種設置。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保監會的《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中“開發險種、分類實施、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險種設置的原則,筆者考慮目前我國工程保險險種應在工程決策階段設置:工程咨詢決策險;工程設計階段設置:工程勘察、設計責任險;工程招標階段設置:招標保證險;工程施工階段設置: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監理人員執業責任險;在工程竣工投產階段設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險。以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計均為強制性保險險種。這樣設置險種,使工程全過程都置身于保險之中,確保各參與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險種,并責權明確,簡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階段各方的權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險的作用。
1.決策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用以保證前期工作的科學性。保險的目的在于加強咨詢單位自身的內部約束力,并依靠保險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來進行外部制約。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詢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咨詢單位和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咨詢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業主決策失誤而給項目帶來損失,應予以相應賠償。但因工程咨詢單位是以從業人員的智能和技術為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一般資產資金較少無力賠付,必須借助保險予以保證。其保險期限通常為項目的建設期;保險金額應為項目投資估算金額;保險費率也可通過經驗數據來確定。另外由于雇主責任造成的風險可以免賠或反賠,以維護咨詢者的聲譽。
2.勘察、設計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質量的根本,雖然在工程實施前,勘察結果、設計方案或圖紙都應交付業主審核批準,但由于業主不具備審核能力,常常任憑勘察、設計師“解釋和說明”作出有關決定。如果勘察有誤,設計出現錯誤,輕則返工修復,重則可能導致工程毀損。雖然勘察、設計師要為其錯誤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但這不能完全抵消業主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勘察地質情況不實,設計師對基礎設計資料掌握不準,作出的施工方案設計無法實施,到施工時臨時修改,從而導致工程延誤,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設計人(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勘察、設計人員由于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給業主和工程造成損失或費用,應予賠償;但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財力有限,要通過保險來轉嫁風險。其保險期限與保險金額可參照決策責任險的辦法。
3.投標保證險。招標人一般要求投標人在投標的同時,提供銀行擔保或投標保證險保單。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否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賠償招標人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其保險金額、費率可由招標人自定或按慣例執行。
4.建筑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是針對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即對工程項目本身、施工機具或工地設備所遭受的損失或意外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造成的物資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它與現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較有所不同:從被保險人來看,它不包括監理工程師及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的投保內容;從保險內容和保險范圍來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險要小。它的好處是使保險責任內容更具體、更明確,保險費模型與費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保險多數由承包商負責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辦理或拒絕辦理投保,業主可代為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如果有分包工程,總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購買保險的話,分包商應辦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險。
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總承包商,分包商。
(2)責任范圍。工程實體本身即實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為施工所必須的材料),包括安裝工程的建筑項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導地位(材料設備價格或安裝費用低于整個工程造價的50%,應投保建筑工程險,反之,應投保安裝工程險);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險;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與工地的財產等。
(3)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保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單上列出的終止日,同樣,兩者也以先發生者為準。
(4)保險金額。建筑工程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合同標的工程的保險金額,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保險費、稅款等;施工機具和設備及臨時工程;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裝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屬于技術險種,主要適用于安裝工程的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飲食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應該是承包商,業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況下代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被保險人:業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應商、待安裝構件的買主。
(2)責任范圍。凡屬安裝工程合同內要求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材料以及相應的臨時設施;承包商為安裝工程所使用的機器設備;在安裝工程項目內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過總價20%(如廠房、倉庫、宿舍等),按安裝工程保險投保,介于20%和50%之間,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則買建筑工程保險;場地清理費;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3)保險期限。安裝工程保險在保單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被卸到施工地點時,保險責任即行開始。
(4)保險金額。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裝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額應為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則設備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之和為保額;安裝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安裝價值確定保額。第三者責任的賠償限額按危險程度由保險雙方商定。通常對物質標的的部分的保額先按安裝工程完工時的估定總價值暫定,到工程完工時再根據最后建成價格調整。
保險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6.工程監理責任險。它屬于職業責任險,是為工程監理單位因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設立的保險。對于投保單位,因其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給業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目的是要通過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促進工程監理單位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培訓和工程風險咨詢,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職業責任險可分為年保和單項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對投保單位在保險期限內所有完成監理的工程,在一年內的保險期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單項工程投保是指對所投保的單項工程在規定年限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監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單項工程投保。
7.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建筑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承包商必須為從事危險建筑安裝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該項目經理部代辦。被保險人應當是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保險期限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遲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實行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獎優罰劣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安全事故頻率實行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并將意外傷害保險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的估計,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職工的工資、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意外傷害保險費應列入直接工程費的現場管理費中,計入工程成本。
原告陳文某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陳某(投保人)為妻子游某(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險人)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98版),交費期20年,繳費方式為處每年交費928元,保險金額20000元。合同還對責任免除條款作了約定,其中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即被告)不負保險責任一項條款,另外合同還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說明。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于2000年1月5日交納第二期保費。在合同約定第三期保費交納時間到達時及寬限期間內,原告因客觀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費,造成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保單復效,被告于當日同意復效,當日原告向被告補交了第三期保費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險人游某因家庭問題于凌晨在家中自殺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被告認為游某的自殺發生在保單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根據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規定,本案不屬保險責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不同意給付死亡保險金,只同意給付退費金3712元,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原告以被告對免責條款未對其履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6萬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案件定性形成二種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1、該保險合同條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號內注明“或復效”三個字,不合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壽險公司在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的解釋條款未盡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意見認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單及告知事項和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內容均有告知說明,且原告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免責條款的內容,故可認定被告對免責條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責任免除條款有效。另外《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任意性條款,保險人是否賠償取決于雙方對合同的約定,現該合同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免責條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內與復效之日二年內作為并列情形予以約定,即把被保險人在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該條款是有效條款。筆者贊同第二意見。
三、評議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2、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對于第一個焦點,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
由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簽署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這表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是通過書面方式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告知義務,且投保人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表示自己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的告知行為符合《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的法定義務。
有人認為單憑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無法說明保險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義務?筆者認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是一個客觀事實發生的過程,該客觀事實的發生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蹉商的過程。而蹉商主要以口頭方式進行,且雙方的蹉商過程也是雙方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是人對事物的理性認識。當保險公司告知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時,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過疑問方式提出,由保險公司用口頭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現出來。雙方當事人對蹉商過程可以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予以定格,作為將來發生爭議的證據來使用。由于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可能對所有客觀事實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現有證據形式表現的法律事實。本案的法律事實是以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和客戶保障聲明書予以體現。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和簽署聲明書來表明事實發生的結果。現被告舉證證明其以書面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舉證義務,如果投保人認為未盡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就應提供如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形。
對于第二個焦點,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條款同時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所謂的寬限條款是指對到期未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寬限期讓其補繳保險費,否則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復合同效力,則應在規定的期間內補交保費,則保險單恢復效力,此即復效條款。復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正式提出申請并達成協議;2、被保險人須符合投保條件,一般要求提供體格檢驗書或健康證明書;3、被保險人應一次交清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復效即指恢復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約定分期支付保費。原告在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費、第二期保費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費交付到達時及約定寬限期60日超過時未及時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請效力,雙方達成了協議,原告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2、“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不存在顯失公平、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而導致無效。
近年來國際形勢風云變幻,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快速升級給國際工程承包業帶來極大的壓力。而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往往具有投入資金量大、施工周期長、技術含量高、工程管理復雜的特點。國際環境動蕩性則使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承擔著越來越大的財務風險,甚至會帶來承包項目的虧損。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要想繼續擴大業務范圍,與歐美國家的成熟企業競爭,就必須加強風險管理能力,深入剖析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來源和規避措施,并將風險管理思想滲透到企業管理的整個生命周期中,以有力的應對措施將風險轉化為機遇。
二、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財務風險構成因素
對于財務風險定義的解釋,可以概括為:由于一些不合理的財務結構或融資不當等因素導致企業喪失正常的賬目資金償還能力,從而使企業投資人的實際投資收益與預期收益呈消極背離的危險。企業財務風險的來源方方面面,大體而言可以概括為企業外部環境的動蕩性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活動的不確定性,當企業相關決策與企業發展不匹配或不能應對外部環境動蕩性時,不當的決策活動則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或直接損失。在財務領域中,財務風險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廣義的財務風險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對各種系統的或者非系統的因素無法預料和控制,企業的實際財務目標與預期的財務目標出現差異,而這樣的差異會對企業造成負面的影響甚至有帶來損失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即為廣義的財務風險。狹義的財務風險也稱融資或籌資風險,它的產生是由于企業的負債存在使得企業存在到期無法償還本金的風險,這是一個相對狹義的概念。本文所探討的主要是廣義的企業財務風險及其構成因素。
(一)外部環境因素
國際工程承包業所面臨的市場環境是風云變幻的國際市場,其應對的不僅是來自各個國家的企業的競爭,還要應對難以預測的國際環境。這一市場中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也存在著極大的投入風險。首先,國際工程承包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國家之間的經濟環境不同、制度不同、文化差異巨大,這些都是雙方合作的難度和風險;其次,西亞北非等地的政治環境動蕩,而我國承攬的很多工程項目處于這些地區,項目進展和人員安全時刻受到威脅,相應的企業財務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另外,在國際市場上也常常出現評價標準不一致的情況,這一情況也會增加企業所面臨環境的不確定性,進而增加企業風險。
(二)財務管理制度因素
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多數將工作重點放在工程項目的實施上,而在財務管理方面則重視程度不夠,這就造成了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規范,監管不嚴格,人才隊伍建設力度不夠,財務管理缺乏效率和前瞻性等問題。而財務管理制度是企業應對財務風險的第一道屏障,沒有一個穩健運行的財務管理機制,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財務管理風險。
(三)企業投融資戰略因素
1.投資風險
參與國際工程承包的中國企業既有大型壟斷央企,也有中小民營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往往資金充沛,投融資能力更強,然而一旦決策失誤,產生的后果也極大。尤其在對于還未發展成熟的企業來說,內部管理效率低,缺少行業內的領頭人物,項目運作也缺乏規范性和科學性,這些都增加了投資風險。另外,我國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簽訂項目合同往往漏洞繁多,這又間接增加了投資風險。同時,有些企業缺乏長期的戰略眼光,只為獲得當前的既得利益,采取相對高成本和相對低效益的項目開發策略,這種做法不但可能導致預期效益難以實現,而且可能有項目虧損的后果。
2.融資風險
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大多為大規模的集團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數額大、成本高、需要大額的資金的支持,然而在投融資領域,我國企業才剛剛起步,市場不夠活躍,政府的相關政策也不完善,因此融資難度極大。雖然近些年來,我國企業在融資方式與融資渠道上有多層次的進展,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的成熟企業相比,依然有諸多不足,仍然存在著融資渠道單一,民間資本難以介入,過度依賴銀行等問題。這就使得企業資產負債表率增大,進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四)工程項目中的相關因素
1.投標報價風險
在工程項目投標階段,承包方與發包方都面臨諸多不確定情況,在項目初始決策階段的只能進行工程量的估算和概預算,施工圖設計還不完善,而工程量估算的結果往往與未來的實際結果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如果承包商在投標前對工程所在地的相關情況了解不足或沒有進行科學合理的工程概算,將導致報價出現疏漏而承擔成本增加的風險。
2.資金鏈斷裂風險
隨著EPC承包模式逐漸成為主流,承包項目規模不斷擴大,承包商不但需要有設計、采購、施工及咨詢的全方位能力,同時需要雄厚的資金基礎。在這種形式下,業主一般要求總承包商帶資承建,一旦發包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而雙方不能就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時,承包方與業主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工期風險和資金風險,尤其對于承包商來說,工程款項往往數額巨大,為了保證工期往往還需繼續墊付資金進行工程建設,這對其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和融資能力都是不小的考驗。
3.分包商違約風險
許多總承包商在承攬一個工程項目之后將部分標段分包給專業分包商。部分分包商為了中標而惡意報出低價,而在中標之后則以各種手段尋求工程變更,進而提高工程價款,從而攫取利益。如果總承包商不能妥善處理這類問題,工程可能出現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差甚至違約的風險。
(五)人力資源因素
隨著我國企業不斷走向國際市場,業務范圍與業務規模不斷擴大,企業急需懂技術、懂管理并擅長外語交流的綜合型人才,而人才的缺乏與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不匹配,這就使得很多企業在投融資、工程項目管理、戰略管理風諸多方面表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人才是諸多企業資源中最重要的因素,所有的企業經營內容都由人來完成,如果相關業務領域的人員素質不高,將直接影響業務完成的質量,甚至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剛剛起步,大多企業還未把財務管理提升到戰略高度,財務管理往往處于被忽視的位置,這就使得本就基礎薄弱的財務管理環節存在更多的風險。在現實的工作中,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級領導缺少風險管理意識是致使企業遭遇財務風險的關鍵原因。只有首先將財務風險管理提高到戰略高度,積極地培養有前瞻能力的財務管理人才,從而建立起有實力的財務管理團隊,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管理效率低和失誤頻發的局面。
三、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措施
前文從五個方面闡述了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可能遇到的各方面風險,針對上述主要風險,我國企業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相關管理機制
1.建立企業風險預測機制
企業面臨的一切風險首先誘發于外部環境的變動。因此,企業對外部環境的觀察與預測尤為重要,是否能準確把握當前乃至未來的市場發展方向以及預測企業風險和可能的市場機遇是企業能否應對危機并保持持續競爭優勢的關鍵環節。對于國際工程承包企業來說,就要透徹地掌握工程所在國的政治環境、法律制度、人文環境,了解當前最先進的技術水平,熟知最成熟的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方法。只有有效地預測了風險,才能相應地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2.完善企業財務管理機制
財務管理機制是企業管理機制的基本環節和重要環節。要做好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首先要夯實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從而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實力,以便在風險來臨時從容應對。對于我國企業來說,應首先強化財務管理意識,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細化財務管理流程,明確財務管理中的相關責任,進而在井然有序的財務管理流程中繼續構建財務的戰略管理能力。
(二)加強企業融資能力,完善企業投融資機制
我國企業應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系,通過增強企業的獲利、償債、履約、經營、發展等一系列綜合能力來提高信用等級,并通過良好的聲譽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同時,要深入研究金融政策,在最大程度上利用政策支持,科學合理地制定融資計劃,控制資金流速,結合合同管理有效地進行資金使用、資金結算和資金回收等。
(三)加強企業人才培養機制,提高整體人員素質
據《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0%。本地農民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①農民工在轉移過程中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但轉移接續需求巨大從2008年至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雖然從9.8%提高到14.3%,但是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根據農民工數量測算出,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約有2336.05萬人。而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約有114.7萬人次,轉移基金約178.6億元。②從以上對比可看出,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農民工數量減少,農民工以跨省外出為主的格局改變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2年在外出農民工中,在省內務工的農民工8390萬人,比上年增加772萬人,增長10.1%,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52.9%;在省外務工的農民工7473萬人,比上年減少244萬人,下降3.2%,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47.1%。在省內務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個百分點。③2011年,去省外務工人數減少,改變了多年來跨省外出農民工比重大于省內務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工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利益受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允許重復參保,但由于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在城鎮工作時被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又自愿參加了新農保,并且兩種制度的繳費規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而新農保是按年繳費,這些因素會使農民工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在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如果不知道重復參保只能按照一種制度享受待遇,會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受到損害。
(二)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并軌中的問題
新農保與城居保能否順利并軌影響著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接續。其一,關于財政補貼的問題。新農保與城居保繳費檔次不同,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并未明確與繳費檔次相對應,要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需處理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標準保證公平的問題。其二,關于經辦管理的問題。新農保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暫實行縣級統籌,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城居保也實行的是縣(區)級統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兩項制度獨立運行,并軌時需處理兩個系統的融合問題以及市級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的融合問題。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
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一,兩種制度政策規定不統一,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異較大。其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人少事多,信息系統的建設還相對滯后,社保各級經辦部門的管理體制和信息技術的運用,難以滿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障礙的原因
(一)兩項制度的基金籌集方式等方面差異大———政策原因
新農保與城居保已并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繳費標準、賬戶管理及待遇標準等方面均不同。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過程中,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轉移接續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的影響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養老金待遇計算方式,二是繳費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財政給予30~50元的補貼。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者,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職保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多繳多得的原則設計。其二,職保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要滿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對寬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積累額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積累額多。這使得農民工在轉移接續過程中會衡量養老保險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及農民工的道德風險———經濟原因
目前職保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制成本沒有及時消化,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的狀態,統籌賬戶部分的基金實際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現收現付制導致的代際效應表現為,農民工的繳費標準與待遇享受標準并未對應,即養老金待遇與當地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無關。當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剩余的大部分統籌賬戶基金則為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做貢獻。轉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卻要承擔長期的養老金待遇發放及調整責任。此外,農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有可能產生去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辦理退休關系的道德風險。這會增加轉入地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造成參保者之間的不公平。出于經濟人的理性考慮,地方政府會在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時,出臺不同政策來設置障礙或提高門檻,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本地社保利益,另外還可以克服農民工的道德風險。
(三)社保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術原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統支持。《宿遷市社會保障卡建設實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發放社會保障卡110萬張。宿遷市社保部門信息化管理程度還不高,社會保障卡普及程度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對于城鄉統籌及城鄉居民納入到社保覆蓋范圍的信息化支持還需進一步增強。在跨地區用卡方面,社會保障卡在適應流動性方面的靈活性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地區業務辦理平臺。還存在網絡不暢通、應用系統不統一、經辦流程不銜接等制約因素,對于農民工跨地區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的監控效果也未體現出來。
四、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精算制定公平的養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應明確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實施的具體操作細則,使農民工從新農保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標準的財政補貼與養老金待遇。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消除戶籍制度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影響,讓農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是影響養老保險利益的重要因素。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農民工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時,可以嘗試通過公式計算折算年限。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各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An)占相應年度統籌區域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比例乘以12個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職保的繳費年限為N1。由于兩項制度繳費差距較大,故采用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折算基礎。其中,Cn為當年職保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Dn為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職保的繳費水平高,繳費周期短,賬戶積累額多,因此選取職保個人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作為折算年限基礎,一方面保證農民工不因回鄉養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統籌層次,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作用
目前,宿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縣區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要逐步提高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并且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職保為參照基準,逐步將各項制度合二為一,向全國公民發放統一的基礎養老金,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實行個人彈性繳費,與享受待遇相掛鉤,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長遠來看,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局面的實現,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難題。另外,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充、調劑作用,協調不同統籌區域的利益關系。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門信息化程度
宿遷市到2013年底推廣110萬張社會保障卡,預計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數達到340萬人,覆蓋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步伐,加大社保領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動實現在全省范圍的社會保障一卡通。同時積極推進金保工程二期建設,逐步實現全國系統聯網,加強地方財政和銀行的合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可以只轉移社保關系,不轉移基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時,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參保人享受養老金待遇時,由各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數額占個人總繳費數額的比例,將基金分別匯入最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強社保部門信息化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技術水平。在數據整合遷移的過程中,確保數據的準確、安全,在不同系統間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保障城鄉統籌制度的有效實施,為農民工自由流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利益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結語
關鍵詞:送電線路工程量清單報價
一、送電線路工程量清單報價概述
簡單的講,工程量清單報價就是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依據自身的技術、工藝和管理水平等要素計算出對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等,并考慮地形與風險因素),同時按招標圖紙計算出施工前后以及施工期間必須或可能發生的各項措施項目、其他項目、零星項目等費用,再加上規費及稅金所形成工程總報價的一種報價方法。
二、送電線路工程量清單報價的優點多年以來,我國送電線路工程報價主要以《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和《電力工業基本建設預算管理制度及規定》為依據。
現行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和費用計算標準是按全國行業平均水平編制的,其形成的工程造價是社會平均價格,隨著電力建設市場化進程的發展,這種做法不能反映參與市場競爭企業的實際消耗、技術管理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也難以改變工程預算定額中國家指令性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公平競爭。
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是滿足我國電力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要求,是發展市場經濟、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能推動建設市場的良性發展。工程量清單報價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沒有具體的消耗量,利潤、管理費沒有統一的取費標準,措施項目、其他項目、零星項目費用沒有具體的計算方式和標準,由投標人根據施工組織方案、自身技術專長、企業管理水平、企業定額、擬建工程特點和掌握的市場價格信息等自主報價,報價權完全屬于企業,能充分體現與發揮市場規律中的“競爭”和“價格”作用,是市場競爭形成工程造價的形式之一。
鑒于與傳統的定額加費用計價方式在適用范圍、計價方法、項目劃分、報價編制依據、工程量編制人及風險承擔者、費用構成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工程量清單報價有著不同的特點,最突出的不同表現主要在:
1、工程量清單報價均采用綜合單價形式,綜合單價中包含了工程直接費、工程間接費、利潤和應上繳的各種稅費等,與傳統的定額加費用計價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單報價顯得簡單明了,更適合工程的招投標;
2、工程量清單報價能清晰反應工程的實物消耗和有關費用,易于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報價,施工企業通過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的運用,逐步建立自己的企業定額體系,以滿足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的需要;
3、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并采用單價承包合同模式的工程項目,有利于實現風險的合理分擔。送電線路工程建設周期長,外部影響因素復雜,工程變更多,風險大。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業主承擔工程量計量誤差和變更的風險,投標方只對自己所報的成本、單價負責,這樣符合責權利對等的一般原則。
三、送電線路工程量清單報價策略根據自身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與感受,結合我公司幾個采用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的送電線路工程投標項目,借此機會,將有關報價過程的經歷與感受總結出來,供大家參考交流。
1、組建合理的報價班子經驗豐富的報價班子對于能否報出合理價格、提高中標率來說至關重要,理想的報價班子通常應由以下人員組成:
(1)有類似工程經驗并擬擔任投標工程項目經理的人員:一個有類似工程經驗的項目經理參與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全過程,并了解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要求,同時已經積累了類似工程相關成本價格方面的寶貴經驗,有利于在報價時充分把握施工過程中將會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有關費用,從而做出合理報價。一旦工程中標,既有類似工程施工經驗,又清楚該工程投標報價過程,這樣有利于我們的項目經理對如何順利完成該項目施工有一個通盤考慮與部署,有利于理順與業主、分包、政府等多方關系。由于項目經理及早的介入投標過程,能充分理解業主的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等相關造價資料,加之已有相同或類似工程的索賠結算經驗,有利于在報價時合理應用投標技巧,為日后中標及獲取更多利潤打下伏筆。
(2)造價工程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中,投標人如何準確地根據自己擬采用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工藝水平及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等實力計算出工程成本、費用、風險等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要實現將市場價格與企業價格的完美結合,造價工程師應該是首當其沖擔此大任。隨著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的不斷推廣,對“定額”依賴性將會越來越少,市場意識與獨立意識會越來越多,造價工程師應成為即懂技術又懂經濟、即懂工藝又懂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施工經驗與報價經驗豐富的資深報價人員也應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3)熟悉當地建設市場的專業工程師:
如何準確把握占工程總造價一半以上比例的材料價格水平,對報出合理的投標價格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對于熟悉當地建設市場的專業工程師來說則是理所當然的職責,即使沒有專業工程師熟悉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市場,在工程現場勘察時也應加強這一方面的調查研究。
2、仔細分析報價說明及工程量清單,驗算有疑問的工程量招標圖紙、報價說明、所采用的規范及清單注釋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仔細閱讀,理解吃透,這樣報價時才能清楚清單所列工程量所包含的工作內容,避免漏項或誤解,必要時需對工程量進行復核。根據合同模式的不同,復核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總價承包項目(包括一定量差范圍內的總價承包項目):即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合同模式為招標施工圖范圍總價包干。此類項目的工程量復核相當重要,因為招標文件雖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單,但該清單只供投標單位參考,工程數量與項目的準確與否完全是承包人的風險(一定量差范圍內的總價承包項目在量差范圍內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業主只對超出規定量差范圍外的超額部分進行結算調整),也就是說業主將工程量的量差與漏項的風險轉嫁給了承包商。而根據我公司參與送電線路工程投標的經驗,招標階段的圖紙很不完善,造成工程量無法準確計量。所以對于總價承包(一定量差范圍內的總價承包)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對全部主要工程量的復核和重新計算十分重要。
(2)單價承包項目:這種模式在工程結算時工程數量可以按實調整,單價固定。業主承擔量的風險,但我們仍然有復核工程量必要。因為主要工程項目的工程數量及有無漏項情況,是后階段采用報價技巧、風險分析的數據依據。
3、積極參加實地勘察及投標答疑對于招標文件不清、或理解有偏差的地方應積極參加業主組織的現場查看并主動復查,或向招標方提出疑問,要求明確答復。施工地形難易、周邊環境、交叉跨越、材料運輸及周轉狀況等將直接影響投標報價的措施與其他費用和相關工程項目綜合單價,所以在勘察施工現場時應該詳細查看沿線的交叉跨越情況、考慮擾民與民擾等政策處理因素、施工通道、現場臨建的布置、古文物保護情況,基坑開挖施工的地質勘探資料等。針對現場一些確實存在的特殊情況,可合理擬定施工方案措施,同時相應調整報價水平,則可以增大以較合理的價格中標的可能性。
4、有針對性的對清單進行拆分材料價格及人工在總造價中占有重要比例,對材料應進行多方詢價,同時讓專業分包商對專業項目(如灌注樁基礎施工、材料供應)進行報價。在投標前將清單進行適當拆分,讓材料供應商、專業分包商(或以及當地的勞務公司等)分別進行報價,根據不同情況也可與之草簽協議,匯總這些價格并綜合管理費、利潤、稅金等再計算出我們的報價。這樣做既能降低報價水平提高中標機會,也可為今后的分包工程做好鋪墊。
針對材料詢價方面,尤其是對那些新型的不常用的或進口的材料應該引起特別關注,對于地材等價格相對容易把握些的材料,但因其所占比重較大,哪怕是較小的價差,而對總價的影響也是立桿見影而相當大的,所以也應多家詢價,為準確報價創造條件。措施項目、其他項目、零星項目費用等一般為包干使用,結算時不做調整,在報價的過程中應與做技術標的相應人員多多溝通,加強聯系。技術方案中的施工現場布置、跨越架搭設、工具與材料運輸方式等一切與完成該工程有關的施工技術措施與費用在計算時都應充分考慮,除招標方提列的相關項目外,投標方也可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及自己的現場調查與經驗合理增列,并計取費用。作為投標人,應充分利用和把握這一機會。
5、對單個項目綜合單價的布局和調整上述各項工作完成之后,在確定每個單項單價的時候通常采用一定的報價策略,不但可以提高中標的可能性,也有利于中標后項目的順利實施,通常可采用不平衡報價。即在投標總價確定后,在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可對內部各項目的報價作適當調整,主要有:
(1)工程中的單價承包項目:對圖紙不明確或有錯誤,估計今后工程量會有增加的項目,在報價合理不至于引起業主反感的前提下單價可適當報得高些;對工程內容說明不清楚,同樣估計今后工程量會取消或減少的項目,單價可適當報得低一些,以利于將來的索賠,達到多營利的目的。
(2)措施項目、其他項目、零星項目一般為一次性包干費用,結算時不可調整。在投標總價確定后,通過對清單工程量的復核,如果估計日后工程量會有所調減,則在保證總價不變的前提下,可適當提高該些項目相關費用的比例,降低工程量可能調減項目的單價,這樣在不影響投標總價與中標機會的同時,增加工程收入。
(3)若招標時存在一些只填單價而無工程量的項目,或存在一些暫定工程項目(不計入投標總價,但估計今后可能會發生),則單價宜報得高一些,因為它不會影響投標總價,而一旦實施,則可多得利潤。否則,單價宜定得低些。
6、成立投標風險評估小組投標風險評估小組在投標期間組織有關人員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個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如工程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有無工程量量差的風險,根據以往經驗及對市場材料價格漲落形勢的分析,判斷材料有無價格方面的風險,是否存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可能帶來的風險,還有因延誤工期引起的罰款、管理費的增加及其他不可預見費用等等。投標階段正確評估與規避風險,有利于中標后工程施工的順利開展,最終實現投標目的。
四、結束語
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進行投標的工程,工程報價是核心問題。根據目前電力建設行業中標工程慣例,報價過高就會失去競爭力,工程就無法中標,如報價過低即使中標,也會給工程帶來管理與成本上的風險。工程量清單報價的風險高于傳統的工程造價報價風險,因此工程量清單報價的工程投標方式,對施工企業提出了更高的人才、裝備等綜合實力的要求。施工企業應從宏觀角度對工程總報價進行控制,力求報價適中,即能達到中標的目的,又能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1)機械化程度高。乳化炸藥現場混裝車裝藥與其它裝藥方式相比較,操作簡單,機械化程度高,現場使用混裝車提供的動力裝藥,大大減少人工勞動強度。
(2)可靠的安全性。與傳統人工裝藥相比較,由于裝在混裝車罐體內的乳膠基質在和敏化劑混合前不具備雷管感度,普通雷管無法引爆,所以使裝藥現場的安全性大大提高,具有可靠的安全性。
(3)裝藥效率高。大直徑炮孔100~240kg/min,中小直徑炮孔15~160kg/min,因而縮短炮孔裝藥及填塞時間,提高爆破作業效率。在臺階爆破中還可實行預裝藥,減少爆破次數,提高安全性,增加鉆機、鏟裝機械的作業時間,提高產能。
(4)與包裝產品不同,散裝產品的炮孔裝填流暢均勻,不會發生像手工裝藥那樣藥卷卡孔現象,減少殉爆風險,能保證爆轟波的穩定傳爆。
(5)爆破效果好。炸藥各組份的比例實現了智能化控制,比例非常準確,實現了孔底裝藥,炸藥和炮孔的耦合性好,提高了裝藥密度,并且在同一炮孔內可裝填不同密度、不同種類的炸藥,使炸藥能量得以充分發揮,降低了大塊率,克服了根底,爆破效果令人滿意。
(6)特別適用于水孔。在水孔裝藥中裝填效果好,因裝藥最初從孔底開始,有效的將水孔中的水排出,能按爆破設計要求保證裝藥到位,提高了爆破效果。
(7)裝藥量誤差小。采用計算機技術,計量精確度大幅提高。
二注意事項
由于爆破作業其他工序技術相對成熟和使用時間長,各工種人員掌握程度良好,現對乳化炸藥現場混裝車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混裝炸藥車的各種操作程序,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2)每次出車前,對車輛各主要部件要進行檢查和維護,各部件必須運轉正常,并配齊消防器具,一切正常后方可出車。
(3)上料前檢查各料倉容器是否干凈,不得混有其它雜物。
(4)定期清洗各系統的過濾器,檢查輸送料管是否暢通,往車上上料時,不得超過指定的物料量,并使三個料倉的料比例相當。
(5)上料完畢后,對計量控制系統要按配方分別進行標定至合格。
(6)混裝車開往施工現場時,車上應有明顯標志,要有專人押車,不允許無關人員乘坐。
(7)混裝車到達施工現場時,首先應與現場爆破指揮人員取得聯系,確定好停車位置。
(8)混裝車在爆破現場作業時,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行走對位時不準壓、刮、碰壞現場爆破器材。
(9)輸藥管要對準炮孔,并注意炸藥質量,發現異常時要及時進行調整,同時保證裝藥量的準確性。
(10)裝藥過程中,如果發現螺旋堵塞或添加泵停轉時,應及時停止裝藥,待處理完畢后再進行裝藥。
(11)裝藥結束后,把輸藥管中剩余藥以補藥的方式吹入最后一個炮孔中并把車上的殘藥用干的工具清理干凈;關閉所有開關、閥門,最后將裝藥車開離施工爆破現場。
(12)裝藥車行駛速度:能見度好時不超過40km/h;揚塵、起霧、等能見度低時應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控制速度,一般情況下車速減半;兩車之間行車距離:在平坦的道路不宜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宜于200m。
三應用案例
河南舞鋼經山寺露天鐵礦采礦工程本工程位于河南省舞鋼市和頁縣境內,距舞鋼市15公里,礦區均有準軌鐵路和高等級公路相通,交通十分便利。礦區面積6.31km2,礦石核定儲量19712萬噸。礦區開采C14、C13、C12礦層組,可采礦體走向為東西,走向長度1200m。業主單位實行規模開采,合理開發,充分利用資源和保護礦產資源,最終形成采選總規模300萬噸/年。本程是個負挖爆破開采工程,地質條件十分復雜,礦石品位低、埋藏分布很不規則,要求開采出來的礦石級配非常嚴格,爆破開采難度很大。工程中的剝離、采礦工程均由我公司施工總承包,經過精心布置,科學規劃剝離區域和水平,采用先進的中深孔爆破技術,使用現場乳化炸藥混裝車裝藥,爆破方量和經濟效益大大提高,取得合理的采剝比,滿足了業主礦產供應量,獲得了業主方的高度好評。
四效益分析
混裝車制乳化炸藥不需要包裝,乳膠生產和現場裝藥作業生產只需6人,比使用成品2#巖石乳化炸藥減少16人,按每人每噸人工費6元計算,混裝車制乳化炸藥降低了生產成本96元,而且混裝車制乳化炸藥較2#巖石乳化炸藥節省包裝材料(如Ф90規格每噸節約417.70元,Ф110規格每噸節約396.06元),按每年生產1000噸混裝車制乳化炸藥,平均每噸節省406.88元,一年可新增利潤40.688萬元;現場裝藥車裝藥速率為50~240kg/min,裝藥效率大幅度提高;應用混裝藥車后,爆破孔網參數得到進一步優化,如某硫鐵礦中深孔爆破中原來的孔網參數8.5×4.5m優化為10.0×5.0m(其中爆破臺階高度15m,炮孔直徑150mm),爆破開采每立方米礦巖穿孔成本由原來的0.95元降低到0.71元,按其年產200萬立方米礦計,年節約穿孔成本48萬元。同時是全耦合裝藥,與使用成品乳化炸藥(直徑140mm的炮孔裝直徑110mm的藥卷)不耦合裝藥相比,增大了裝藥密度,炸藥單位體積威力大,提高了炸藥的能量利用率,爆破塊度合理,有利于挖裝和機械破碎。
五結論
(1)乳化炸藥現場混裝車在中深孔臺階爆破工程中,具安全、高效、環保等優點,應用前景廣泛。
(2)每次爆破前,技術人員要準確計算當天炸藥總量,及時與混裝車人員溝通聯系,準備好相應量半成品材料,確保不浪費;檢查所有鉆孔深度,是否符合設計方案參數,不合格者要求重新加深或回填,同時準確計算每孔裝藥量,告知混裝車現場操作人員,要求他們心中有數,不得超過計算藥量,避免出現因孔內存在裂隙或溶洞超量裝藥,而發生爆破意外事故。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做好監督裝藥工作。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摘要]建設項目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如何加強建設項目風險管理、降低工程造價、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詳細分析了建設項目實施各階段中建設單位面臨的主要風險因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設單位的風險防范和抵御措施。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的投資者,在項目建設中,建設單位面臨著諸多風險,這些風險都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然而,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要取得預期的投資效果,建設單位就要善于對風險進行分析,并針對建設項目實施各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對策,避免、控制和轉移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項目目標值與實際值之間的偏離程度,控制資金投入的盲目性和資金浪費,從而起到降低工程造價的作用。
1.項目決策階段的風險
1.1項目可行性研究不準確
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質量直接影響著項目的投資決策水平。有些建設單位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和技術經濟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人為地壓縮項目投資數額,夸大項目的經濟效益。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其結果,要么導致在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資金缺口嚴重而不得不停工緩建;要么在項目完工投產后,因經濟效益差,資金不能及時回收,影響項目建設和經濟效益,造成經濟損失。
1.2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
建設單位的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在:違反基建程序,工程項目不報建;不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隨意變更工程范圍,提高工程標準,制定不合理工期;隨意支解工程,非法分包等。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很可能導致投資難以控制和質量難以保證,而且一經發現,還面臨著行政處罰和法律制裁的風險。
1.3設計基礎資料不完整
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基礎資料不完整,很可能造成設計不充分、設計錯誤或設計進度拖延。拿設計任務書來說,是設計依據的基本條件,目前許多設計任務書條款過于簡單,可執行性差,不能為設計階段提供基本和良好的設計環境,造成設計工作不應有的反復。另外,有些地質、環境資料與現場存在較大差異,導致設計錯誤,從而造成經濟損失。
2.勘察設計階段的風險
2.1設計單位職業責任
風險設計人員特定的職業要求其承擔重大的職業責任風險,這種職業責任風險主要體現在:
(1)設計質量責任。設計質量不高、深度不夠或施工設計圖紙錯、漏、碰、缺,都可能鑄成重大責任事故,不僅影響工程質量,也導致工程變更增多,增加項目的投資,給承包商也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2)投資控制責任。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根據設計合同,設計單位應完成項目的設計概算,設計單位應對其完成的設計概算的準確性負責。如果工程實施后實際投資大幅度超出其概算,則造成投資浪費。
(3)設計進度責任。設計單位沒有按照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設計任務,致使工程建設進度和交付使用的時間拖延以及費用的增加。
2.2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行為不規范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在: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設計任務;盲目競爭壓價,導致設計粗制濫造;轉賣資質,非法轉包分包;設計人員不執行國家規范和強制性標準;設計人員向施工單位推薦關系單位的材料和設備;剽竊、抄襲其他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等。這些不規范的行為,都給工程質量留下隱患,給建設單位造成風險。
3.招投標階段的風險
3.1承包商投標報價策略風險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場上,承包商為了承攬到工程項目,在投標報價時都會采取一些策略,如不平衡報價法、敞口報價法等。這些報價策略都加大了建設單位的管理壓力和風險,一旦管理不當就可能會使整個項目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3.2合同風險
一方面,合同客觀上就存在著風險,而且從合同條件規定來看,建設單位在合同中應承擔的風險比承包商要多。另一方面,由于建設單位的主觀原因,如審查不細、把關不嚴,致使某些合同條款不嚴謹或有漏洞,實施過程中又常常發生超出預見的情況,給承包商的索賠創造了機會,使工程實際造價遠遠高于合同價款,從而加大了建設單位的風險。
4.建設實施階段的風險
4.1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履約不力
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履約不力是常見的。由于承包商(指定分包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施工技術方案考慮不周等原因,導致出現工程質量低劣、工期滯后的情況,不僅加大工程開支,還會因項目推遲投入運營而影響投資效益,特別是涉及到人員安全事故,其損失和影響更是無法估量。
4.2監理工程師失職主要表現在:由于監理工程師業務水平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過失,給工程造成損失;某些監理工程師缺乏應用的職業道德,如、拿原則做交易,使建設單位蒙受損失。
4.3材料(設備)供應商履約不力
由建設單位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或由建設單位自行采購時,一方面,由于有關部門對生產廠家缺乏統一、嚴格的管理,使得劣質建材(設備)充斥市場,嚴重損害工程質量;另一方面,材料(設備)供應商履約不力或違約、材料(設備)供應不及時,致使工程停工待料,由此導致工程質量差或工程延期,承包商不僅不承擔責任,還會向建設單位進行索賠。
4.4異常氣候和不可抗力風險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易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特別是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會影響正常施工,增加工程投入。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如地震、洪水等災害雖然出現機會較低,但一旦出現,造成的危害是相當嚴重的.
5.建設單位的風險防范和抵御措施
5.1加強工程項目的前期評估和可行性研究
在進行工程項目的前期評估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咨詢公司,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對各種潛在風險發生的機率和可能性進行充分的分析和估量,制定出風險的防范和抵御措施,以使工程項目正常地運轉。
5.2嚴格工程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承包商、監理單位
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是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的重要措施。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施工質量好、信譽高、工期較短、報價合理的承包商,不可片面追求低報價和短工期。選擇監理單位時,則應側重其業務能力、資質業績等方面,利用監理工程師的業務技能、管理經驗處理工程中存在的具體風險,以利于工程順利的開展。
5.3認真編制合同文件,加強索賠管理
首先,合同條件要嚴謹,避免疏漏,不給承包商的索賠留有可乘之機。其次,要善于利用合同條款轉移風險。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建設單位可以通過責任的明確劃分,合理地將風險轉移給其他各方。另外,建設單位也應加強索賠管理,包括預防和減少承包商的索賠、正確處理索賠以及建設單位的反索賠。其中,預防和減少索賠,加強反索賠是避免和減少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兩項重要的措施。
5.4建立健全信用擔保制度
(1)建立投標信用擔保制度。投標擔保是擔保人為保障投標人正當從事投標活動而做出的一種承諾。當前宜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證書和投標保證金等方式,具體可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2)建立履約信用擔保制度。履約擔保是擔保人為保障建筑企業履行承包合同而做出的一種承諾。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
5.5辦理工程保險及專業責任保險
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保險或檢查督促承包商的工程保險工作,以轉移風險。另外,由于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失誤,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造成的損失可能是巨大的,而他們的賠償責任卻很小,不足以彌補建設單位的損失。建設單位可以參照國際慣例,要求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購買專業責任保險,這樣,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造成的損失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結束語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各階段中加強風險管理,做到事前充分預測和分析,事中積極討論和調整,事后及時處理和總結,主動采取各種措施來避免、消除和轉移風險,從而有效地減少項目建設中的風險費用,真正降低工程造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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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勝強.國際工程風險管理與保險[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6
論文題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問題與對策
一、文獻綜述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研究述評
國外對農業保險從農業經濟方面的理論研究自上世紀30代就已經開始。Wright和Hewitt(1994)發現,歷史上嘗試使用私人來承擔農業保險多重險的嘗試無一幸存。對于農業一切險和多重險的保險,基本上都由政府來直接或間接經營。1970年以后,運用經濟理論在解釋為什么會出現私人多重險和一切險保險市場的失靈問題時,理論界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討論,首先,由于農業風險具有系統性風險的性質,其覆蓋面和災害深度較為嚴重,因此,保險很難克服這方面的困難。其次是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而討論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表現在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問題上,國外有很多的實證和計量經濟學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爭論。Calvin與Quiggin(1999)發現,農民參與聯邦農業保險項目的原因中,風險規避僅僅是一個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為了得到政府的補貼。一些模擬研究結果顯示MPCI收益會隨著農場位置、作物和區域有顯著的差異。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對于所有沒有保險的農場或者對于那些風險厭惡的農場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較小而放棄農業保險。計量經濟學分析表明,那些對于保險能夠帶來的期望收益比較高的農戶傾向于購買保險,說明MPCI存在著逆向選擇。其他在計量經濟學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隨著農場規模的增大,農業保險的參與率增加、農場在各種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風險的能力越強,其從MPCI中得到的益處越少,而越傾向于不購買MPCI。隨著保險費率的增高,那些農場自然風險或者收入風險變化顯著的單位傾向于購買農業保險。1989年美國農業部作了一項全國調查,對沒有參加聯邦農作物保險的農民,分析了他們之所以不參加保險的原因,并進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調查發現,前五位原因分別是保障太低、保費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擔風險、農場是分散化經營的、擁有其他農作物保險,前五位原因占到總量百分比的84.9%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可見,國外對于農業保險市場的需求問題主要是從逆向選擇這個角度進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對農業保險需求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對于美國農民,隨著其初始財富到達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風險規避減弱,因而購買農業保險的動機降低。
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農民在生產規模和結構,以及財富存量等方面與中國有著非常大的差異,因此,對于美國農業保險需求問題的研究結果并不完全適合分析中國的實際情況,在這個前提下,中國經濟學家在解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以及農業保險需求較低問題上也做了較為系統的理論研究。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述評
我國對農村保險的理論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以王世穎(1935)、黃公安(1936)為代表的農業經濟學家對當時國外農業保險的運作制度進行了研究,并結合當時中國的具體情況,對中國農業保險的實施意義及模式等方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開始了農業保險研究的先河。然而,農業保險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種原因而進展緩慢,直到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新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之后,以郭曉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國柱(2002等)、李軍(1996等)為代表的農業經濟學家又開始對農業保險進行系統的研究和分析。國內學者對農業保險的討論主要集中于農業風險以及理賠的復雜性(龍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農業發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險費率高昂與農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國柱1994、劉寬1999等)、庹國柱、王國軍(2002)從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數農業保險產品尤其是多風險或一切險,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陳潞(2004)從公共經濟學角度指出,農業保險是混合產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產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另外,李軍(1996)、陳潞(2004)在分析農業保險特殊屬性的基礎上,從供給和需求的正外部性兩方面闡述了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給提出自己的看法;吳曉慧、張巍、劉虹(2006)從“三農”保險市場全局出發,分析了“三農”保險發展的現狀和危機,以及由此要導致的政策性保險(郭曉航1986、庹國柱和王國軍2002、皮立波、李軍2003、楊世法、王蔭祥、劉國禎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歸納起來,農業保險市場失靈以及農業保險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1)保險費率過高,農民難以承受;由于農業風險的復雜性以及高成災率,農業保險費率一般都比較高(比如山西、陜西);(2)險種設置不能滿足農戶要求,高端保險產品供過于求,相當多投資型保險在農村保險市場上缺少購買力,而中、低端保險產品的供給又十分短缺(景緯,2006);(3)認為農戶的僥幸心理嚴重,購買保險的意識不強;(4)農業保險消費過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對于社會最優化的需求不足;(5)在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農民收入中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況下,由于這種補償收入的預期很小,農民沒有動力進行保險。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成果類似。同時,庹國柱(2002)和劉京生(2000)也分析了農民還可以通過其他傳統的風險分散途徑,例如,中國農民土地規模的分散化以及種植的多樣化等因素,客觀上產生了一種內在風險調節和分擔機制,同時,農民還可以采取多樣化種植及民間借貸等方式分散風險,從而他們對于農業保險的需求將會降低!。
然而對于中國農業保險福利增進問題和農業保險失靈現狀進行規范的實證分析的研究目前還較為少見,尤其是從農村保險產品的高、中、低端三個層次對農險的類型進行研究更為少見。本文將在對歷史文獻分析的基礎上,對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問題做系統的理論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國農險市場的“雙軌式”發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預期目標
前期主要搜集相關文獻資料,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以及有關機構的相關資料。利用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利用保險學、金融學、制度經濟學、法學、信息經濟學、博弈論、經濟學方法論、計量經濟學、管理學等相關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機結合起來,發揮自己的學科優勢,力爭做到多而全、專而廣。并結合我國農村保險機構的具體數據進行分析論證。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堅持理論指導實踐的整體方向,使理論最終服務于實踐。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角度,從制度、社會、公司、個人四大層面把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當地運用于研究之中。
預期可以得出,我國農村保險需求的癥結在于農村保險的需求不足、供給更不足,導致了最終的萎縮。從農村保險需求與供給規律找到我國發展農村保險的激勵方法與手段,為我國發展農村保險的決策提供理論支持。農村保險,尤其是現代意義上的農村保險制度則是管控農村風險的有力、也是最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國際通行的“綠箱”政策。構建現代農村保險制度必須基于政府、保險公司、農戶三方行為主體進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農村保險必須努力構建其激勵機制,保險公司、政府供給、農戶需求。與農險約束機制共同構成供需雙方共有的動力機制,切實為我國農村保險的發展和構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課題追求理論創新,體現研究成果的“實、深、新”三個特點。在農村保險研究領域構建一個新的平臺,并為農村保險的實際運行建策建言,尋求農村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解決之道2017屆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論文。
二、選題背景和選題意義
中國有十三億多人口,其中近九億在農村,只有讓農村保險發展起來,中國保險業才能真正做大做強。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大工業反哺農村、城市支持農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發展農村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保險發展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保險業要主動承擔起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任,積極貢獻自己的力量。保險業要為不同收入層次的農民開展服務,為生產生活提供保險保障,同時也要不斷加強對保險理論研究的創新,更好地發揮農村保險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穩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三農”問題的復雜性,以及保險經營風險防范的特殊性,農村保險的發展面臨著眾多困難特別是農村保險的發展更是日趨低糜,使其成為保險業發展中的“釘子工程”。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村面貌雖然有所變化,農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災害的困擾,農民的利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另外,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已經十分明顯,農村人口的養老、失業、教育等方面的經濟補償問題也突現出來,因此,發展農業保險特別是農村保險,建立起穩固的后備保障基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險扶持農村、安定農民和穩定農村的長效機制。
縱上綜述,國內外農村保險理論研究都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論分析,尚未有學者專門對農村保險的福利增進和供求主體進行系統研究,更談不上深入。而農村保險的發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設計異常欠缺,最終導致我國農村保險發展舉步維艱。我國農村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以此為基礎,對農村保險供求主體進行系統研究,總結農村保險供求規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約農村保險供給的因素分析,并對農村保險市場的治理模式進行系統分析。
三、初步擬定的論文提綱
農村保險與農村保險市場治理芻議
一、農村保險與農業保險
二、發展農業保險對農村生活福利化的影響
(一)農業保險優化和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推動農村產業化發展
(二)農業保險是促進農民增收,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措施
(三)農業保險有利于農村綜合支持保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農業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失靈分析
(一)農村保險產品供需不平衡是導致農村保險市場失靈的直接原因
1.農村保險市場對中、低端保險產品的需求十分強烈
2.高端保險產品供過于求,中、低端保險產品的供給十分短缺
(二)農村保險“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與農村保險的市場失靈
(三)農村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與逆選擇
四、我國農村保險市場治理模式選擇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農村保險市場上中、低端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
(二)堅持市場原則,調整我國對農民救濟政策,提高農村保險的風險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