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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證與調整有關隱報企業銷售收入的會計行為
將企業的銷售收入故意隱藏起來是一個企業進行偷稅漏稅的最主要的手段。企業未將當期銷售收入記錄到銷售賬單中,而是將獲取的銷售資金掛到以往的賬單上,在結束時依然將出庫的數量轉到銷售成本上,最終當期的銷售資金被巧妙的截留下來,這樣做不但能夠避免繳納流轉稅款,同時也將銷售所得及其他方面所產生的稅款漏掉。舉個例子來理解:一個經營良好的企業,為了能夠逃避稅款,假如在2013年9月及10月,它將該市的Q公司等幾家客戶支付的三筆總共280萬元的銷售收入掛在了 "應付帳款"的帳戶中,會計錯誤記錄為:借:銀行存款;貸:應付帳款-Q公司。企業最后依然將出庫的數量轉到銷售成本上,將當期的所得收入截留了下來,這樣不但免去流轉稅款,同時也因為故意降低利潤偷掉漏掉應繳納的稅款及其他可能產生的稅費。
上面這個是由于企業利用會計做假賬來躲避稅收的實例,所以,相關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嚴厲查證存在問題的企業,并采取一定措施給予調整,以便更好的維護我們國家的財政利益。繼續上面的實例,如果在2013年的年初,稅務人員在對該企業 "產品銷售收人"帳戶進行檢查時,就應該注意到該企業在年末時銷售收入下滑幅度比較大,然后分析對比該企業的財務支出與收入及經營現狀,就能發現,企業在銀行的存款金額上升幅度比較大,尤其是下半年到年末,故能判斷出來貸款有很大可能被收回來。另外,該企業的銷售合同數與賬面實際數嚴重不符。綜上結合分析,稅務人員再次詳細檢查來往的賬目,在 "應收帳款"中看不出來什么異樣,但是在"應付帳款"帳務明細中.對在年末業務往來較為頻繁的幾家大客戶的相關記錄中進行重點盤查,在查閱的幾筆會計憑證中發現,所有的憑證原件都是銀行的收賬通知單,還有分別向Q公司及其他公司開具的發貨票據,再經過與涉及的相關人員詢問下確定該企業有截留銷售收入的問題存在,根據政策規定,企業在對所偷漏的稅款依法補齊的情況下并受到相應的懲罰,與此同時,要將企業賬戶進行重新調整,調整完賬戶之后也就基本完成了稅務的查證工作,但是依法還得對企業追繳一些附加的稅款。
2 查證與調整價外費用不記銷售收入以逃避納稅的會計行為
某個以加工生產牛皮作為主要產品的國營企業, 在2014年稅務人員專項審查該企業全年在原價為加價的問題,在對該單位的"待攤費用"進行審查時,發現該企業的來往賬戶借款方每月都有大T的紅字發生額。為此調出來相對應的會計憑證進行查閱,最終發現所附帶的最初的憑證都是企業開具的加價收據。且憑證所對應的項目均為 "銀行存款",并且最終找到了該企業上半年共52筆價值78600元的價外加價款。該企業在收取加工費之外,還收取了技術服務費,并且皮革是按照平米計算來加收費用,這些費用都不會放到 "產品銷售收人"的帳戶中去,反而減掉了 "待攤費用"。它的錯誤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借:待攤費用(紅字)。
(1)把價外加價的費用從 "待攤費用"中挪出來,轉到"銷售"帳戶,且補交漏繳的增值稅。
(2)補其轉為銷售額的利潤,并補交轉銷售利潤所得稅。
3 查證與調整企業銷售"甩帳"的行為
國家會計制度及新稅制明確規定了銷售實現的時間與依據,企業為了延遲銷售實現,從而采用"甩帳"的手段,將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延后納稅時間可以為企業的資金利用增加時間,它也是一種慣用的逃稅避稅的方式。例如:某企業在某年的銷售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年末四月內,采用先發貨后開票或者先開票后進帳的手段,將那年總計20筆金額162萬元的銷售收入截流。稅務部門在第二年的三月進行檢查時,對產品庫銷售明細帳與收發明細帳以及發票存根進行詳細核對時,發現本來在前一年就已經銷售出去且開具了發票的產品卻在次年的一月份進行銷售入賬。此外,還有6筆交易本來在上半年就應經發了貨,卻在第二年才開具發票。稅務人員依據發票到購貨單位進行查閱,與之有關的業務結算情況進行詳細了解,最終得到證實,那6筆業務確定是犯了先發貨后開票的錯誤,兩大弊端加起來延誤了162萬元的收入上報,最終該企業的負責人承認了有避稅的可能,最后接受懲罰,按照要求將以前的年度損益賬戶進行了調整,將本來屬于上年的利潤及時轉回。
4 查證與調整銷售退回中會計弊端的行為
現如今企業中出現多種多樣的銷售退貨中的會計弊端,主要有兩大最常遇弊端形式:第一是企業在退貨之前就已經將對應的銷售成本進行了結算,同時申報且已經繳納了流轉稅與所得稅,然而企業在處理退貨時,只核算了銷售收入減少的那部分,卻不沖掉流轉稅與銷售成本,使得已經退貨的產品成本與流轉稅共同占有當期的利潤,偷漏的稅款轉成了實物。第二是在發生退貨以后,企業不結算減少的銷售收入,也不作銷售成本的退貨處理,等到兩次銷資時重復將其轉至成本,一起擠占利潤,甚至有的將這兩次的銷售直接增加至利潤或者自由資金而非通過銷售賬戶。然后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退貨會計處理方式為,不管產品是以前銷售的還是本年度銷售的,當購貨單位需要將其退回時,必須將當年的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進行沖減。例:某個以生產載重卡車輪胎為主的國有企業。某年3月,由于該廠1月份生產的總價值在287 450元的產品因為規格與型號與合同內容有出入而被要求退貨,然而這批產品在發貨前已經申報并且繳納了增值稅與所得稅,結轉了銷售工廠成本、利潤,稅金,企業一同將其退回,并且沖減了銷售收入,對賬務進行了及時的處理。
借:應收帳款287 450(紅字)
貸:產品銷售收人245 668(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1766(紅字)
問題出在企業對于產品的沖減未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理,導致該批產品成本為16萬元進入了當期本已經實現的利潤里,其次,由于沒有對退回產品的賬務進行及時有效處理,導致帳外物資形成。在同年5月,稅務機關在進行賬務查詢時,發現了有關銷售帳中的上述紅字記錄,在與相關財會人員進行了解,再加上調取并且查閱了會計憑證以及明細賬,最后知道這是同年1月份被要求退回的相關業務,為了徹查存在的問題,他們對 "產成品"明細帳進行細致審查,但是結果沒有找到與銷售退回對應的貸方紅字記錄,在對該廠財務科與供銷科的相關人員不斷進行調查之后,最終獲知那批銷售業務的處理辦法是該廠只是做了銷售收入的沖減,故意漏掉銷售成本沖減這一環節,為了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故稅務部門命令企業立即對相關的賬目進行及時調解,并且將所漏款項進行補繳。
(1)將退貨產品銷售成本調回
借:產品銷售成本-XX產品180 000(紅字)
貸:產成品-XX產品180 000(紅字)
(2)利潤沖回
介于在退貨那月,企業已經對銷售收入減少進行了會計處理,致使當月的成本與收入不符合,即按當月內容的產品(除去退貨的)由于退貨原因,使得發出匯總表計算的銷售成本增加了負擔,導致銷售收入的下滑,然而由于企業截留下來的資金額正好是退貨產品所占有的成本,所以對于以后查出問題進行重新調整處理時,應該將由于前一個月退貨成本將利潤額擠占的那部分調到利潤科目。換句話說就是把調整的銷售借方紅字與退貨時應該處理但未做處理的賬務進行了相互抵減,進而使整個會計年度內收人與支出的配比平衡的到保障。
(3)計提并繳納所漏所得稅
借:所得稅59 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9 400
為了避免重復納稅,同期查出來的并且補轉成為銷售利潤的就不需要列入當期利潤總額里。
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隨《征管法》發展不斷完善
稅款征收方式隨著《征管法》的發展完善,歷經了幾度變化,同樣顯現為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
1、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稅款征收方式,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具體確定。主要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
2、1993年8月四日起施行的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稅款。由于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截然不同于《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代征人”,已上升為稅收法律關系中介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主體。因此,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就不再把“代征、代扣、代繳”作為點名列舉的稅款征收方式。原《稅收征管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對象的規定;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核定應納稅額方法的規定。
3、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點名列舉稅款征收方式,但不列也可自明。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的實質就是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又分別對原《稅收征管法》和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幾度變化,幾度完善,現行稅款征收方式得以基本定型,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也真正成為與稅款查賬征收方式并駕齊驅的稅款征收重要方式。
二、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征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強制性。依據稅法,稅務機關有權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對象,采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相應的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并經稅務機關認定后,方可調整應納稅額。具有強制性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對促使納稅人嚴格遵守建立、使用、保管賬簿和憑證等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稅款征收方式是構成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的基本要素,稅款征收制度和程序是稅務征管的核心環節。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盡管存在相對合理的局限性,但仍不失是稅務機關唯一可采取,并唯一能解決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難以查賬征收稅款等情形的根本合法措施。
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收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是無可替代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以《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核定應納稅額的條款為行政執法依據,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等級的法律效力。是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執法規范。但這執法規范在實際工作中的執行情況,卻是令人堪憂的。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若視而不見,與執法規范背道而馳之舉反頗有市場。
筆者認為,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創新或引入一些制度、辦法是無可非議的,制度、辦法存有某些問題也未尚不可。但這些制度、辦法如與法律、行政法規截然相抵觸,弱化、軟化國家稅收的強制性,動搖稅款核定征收方式在稅務征管、稅款征收工作中的地位,那么,不僅其合法性應受到質疑,而且也是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的基本原則所絕對不能容忍的。
三、完善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是征管實踐的迫切要求
依托現代信息化技術,省局、市局對稅款核定征收方式探索從來沒有停止過,其中參數定稅在個體工商戶中的應用就是有力的說明。但是,稅款核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至今還是不完善的。這無可否認的客觀事實,不僅遏制了其作用的發揮,與之重要地位極不相稱,而且也已經給稅務機關的稅務征管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影響。為此,《稅收征管法》特別新增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款。稅款核定征收方式的盡快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盡快完善,確實已成為稅務機關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在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重點把握好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問題
目前,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還是不系統不全面的,已由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主要規定有:
1、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01號文印發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經濟類型的辦法。
2、2000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38號文印發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此辦法為單一稅種的辦法。
顯然,這兩個《辦法》的制定早于《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其中許多內容勢必要作大的修改。還有兩個《辦法》也只是一個經濟類型和一個稅種的辦法,根本無法涵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核定應納稅額有七類對象,每類對象都涉及著不同的經濟類型、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經濟類型或不同的稅種,又都分別涉及著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稅種或不同的核定應納稅額對象、不同的經濟類型。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這是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完善的基本標志。如何從這縱橫交叉、錯綜復雜的態勢中選擇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形式,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筆者認為,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不應選擇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的形式,而應首選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的形式,即按納稅人特定情形分別規定的形式。這不僅是因為經濟類型、稅種繁多,根本無法一一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而且是因為納稅人的特定情形,不只是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類的依據,更決定著核定每類對象的應納稅額必然要分別采用特定的具體程序和方法。按納稅人的特定情形分別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要全復蓋核定應納稅額的所有對象,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的規定,按各類核定應納稅額對象分別規定,是比按經濟類型、稅種分別規定更為科學的形式。
(二)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步驟問題
《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施行后,由于作了重大修改的緣故,留待國家稅務總局必須制定的具體辦法等為數眾多,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制定完畢。法律、行政法規已予明確,相關具體辦法等尚待制定的時期,是有法必依人人皆知,面對實際無法操作的時期,是基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不執法不行,執法法不行”的“執法尷尬期”。核定應納稅額也正處于這兩難境地之中。正視客觀現實,完善核定應納稅額具體程序和方法規定的步驟問題確實值得深思。
房產稅在很多發達國家都有征收,而且是較為普遍的一個稅種。從執行的效果來看,房產稅確實對個人擁有多套房的情況能給予一定的抑制。但是且慢歡呼,我們來分析下征收房產稅之后。
首先,實施房產稅將可能使個人擁有多套住房的情況減少,這也就意味著市場上的出租住房供給量將減少。這必將導致租房價格上升。實際上,近幾年,北京等重要城市的租房價格上升得也相當快,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住房緊張――不斷有大量人口涌進來,而個人擁有多套住房產生出來的出租房市場的供給雖然也有擴大,但并沒有追趕上這些人口涌入的速度。自然,相對需求而言,出租房的供給就不再像以前那么充足了,必然導致租房價格的上漲。
相對來說,租房價格上升其實更有害于社會上那些低收入的群體,尤其是當前。因為,最需要住房的這群人如今恰恰大都租房居住。作為房主,當然都想租出一個最好的價格。但是,市面上有那么多的房子都想出租,房主們之間也要競爭了。這樣我們才能以相對低一點的價格租住到房子。出租的房屋越多,房租便會越便宜。
從這個方面看,一些人擁有多套住房絕不是壞事。
其次,對于真正的購房者來說,收取房產稅也很難說好。除非你根本不打算購房,只要每天看著房價數字下跌或是停住上漲內心就滿意了。而一旦你真正打算要買房了,就很可能會發現房產稅沒那么美妙了。目前對房產稅的征收方法還莫衷一是。以前我們國家征的稅,基本都是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這樣的稅收,直接向企業征收,征稅難度都不高。而房產稅卻需要每年向每戶居民直接征收,也就是說需要從居民口袋里往外直接掏錢,這與之前的征稅方式比,給人的稅痛感是完全不一樣的。這樣面對面逐人征稅,成本之大難以想象。就如同之前各地層出不窮的強制拆遷導致的暴力事件一樣,征收房產稅與抵制房產稅的斗爭很可能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源頭。因此很多人認為這種征稅方式行不通,因為中國人不習慣這樣的稅收征收方法,很少有自己自覺去報稅的。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交通運輸業;結構性減稅
1994年,我國實行了分稅制改革,自此我國建立了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的雙主體稅種模式,流轉稅又規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并在稅收征收管理范圍的劃分中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增值稅的征收與管理,營業稅方面,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余歸地方稅務局管理。由此可見,營業稅作為地方稅務系統征收管理的重點稅種,其稅收收入亦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分稅制體制運行多年,有關增值稅、營業稅同時存在的諸多問題一直以來也是眾多稅收學者爭論不休的主要議題,綜合來看,主要有以下兩點:①增值稅與營業稅同時存在,會對相關企業造成重復征稅,由此將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②兩稅種同時存在,無形中割裂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直接后果就是阻礙稅收中性原理發揮作用。舉個例子,“營改增”之前,普通貨物增值稅的稅率為17%,運費卻只能抵扣7%,所以對運費占外購貨物采購成本比重較大的物資供銷企業和部分制造業來說就顯示公平。
多年以來,我國一直在進行財稅體制改革的嘗試與探索。2011年,經國務院研究批準,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了增值稅改征營業稅的改革試點方案:即從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展開“營改增”的試點工作,先行嘗試從交通運輸業以及現代服務業開始試點。后來,國務院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截止到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試行。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這將預示著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的范圍中。本文將主要探討“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應對建議。
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全局性、先行性的影響,而其發展又有著獨有的特點:①交通運輸業是一個不產生新的實物形態產品的物質生產部門。與工農業不同,交通運輸業只是改變運輸對象的空間位置,并且不擁有運輸對象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其勞動成果不增加社會產品的實物總量,而是追加到對象原有的使用價值中去,增加了交換價值。②交通運輸業是資本密集型產業。交通運輸業的發展與交通工具、運輸線路的投入與建設密不可分,這就需要大量的資本支持。因此,添置交通工具、運輸線路的投入以及設施養護維修費用的支出較多,將會對企業不同年度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產生較大影響,從而使得財務數據變動劇烈。在“營改增”改革之前,企業購進貨物產生的運輸費用按照7%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運費占外購采購成本較多的企業中,稅收的征收割裂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稅收中性發揮作用。①
一、“營改增”的目的與征收方案
(一)“營改增”的目的
國家想要改變原有的稅制結構及某稅種的征收體系,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改變,還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國家以及世界稅制體系的發展趨勢、國家征稅系統的稅收征收管理效率、納稅人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稅收對企業發展前景的影響等。
此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將交通運輸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對我國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極有好處,同時,“營改增”要求只有會計核算健全、賬務完善的交通運輸企業才符合征收增值稅的條件,能夠督促和激勵企業完善財務核算體制,建立健全賬簿,將能大大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將我國的增值稅征收體系逐漸建成了一個相對統一的、鏈條完整的系統。對原來征收營業稅的、但是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改征增值稅,允許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二)“營改增”的征收方案
“營改增”的征收方案是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的基礎上增加11%和6%兩檔低稅率,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的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的標準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低稅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有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有金融保險業和生活行業。
二、“營改增”的影響及帶來的問題
(一)“營改增”對地方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的影響及帶來的問題
上文提及,營業稅作為我國地方稅務系統的主體稅種,是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稅收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成比例為3:1。我國政治體制中財政分權不完全,事權與財權匹配不充分,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稅收收入在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中占比較大,“營改增”之后,這部分稅收收入將由國稅系統負責征收,其收入也將從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中剝離,這將嚴重影響部分地方政府的經濟收益,因此,這也成為了多年來“營改增”改革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能更好的解決地方財政的稅收來源問題將是改革所帶來的主要難題。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收入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巨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力將會影響“營改增”的順利推進,想要化解這一矛盾,僅通過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是遠遠不夠的,很難恢復所有省級行政單位“營改增”之前的財力水平。調研發現,部分地方政府,特別是縣以下鄉鎮級政府為了加大財政收入,提前過渡試點階段,參與、支持虛開空轉現象,其中有不少交通運輸企業有無業務虛開發票、有業務多開發票的行為以幫助其他企業抵扣稅款,并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及帶來的問題
對于“營改增”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來說,無論其從事何種類型的運輸勞務,稅收負擔均有較為明顯的降低,然后對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其稅收負擔可能提高也可能有所降低。②“營改增”之后,稅收負擔降低與否,主要要看繳稅企業的交通運輸成本占企業各項成本開支的比重以及交通運輸成本的允許抵扣率的大小。對于部分“營改增”之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如果交通運輸成本占企業總成本的比重較高,且各項交通運輸支出均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條件允許抵扣的情況下,“營改增”將帶來稅收負擔的降低。反之,稅改后企業的稅收負擔可能會加重。就目前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交通運輸企業中的大、中型企業是“營改增”改革的主要受益人,而會計核算不健全甚至沒有完整會計制度的小微企業就很難得到較大實惠。另外,交通運輸行業成本費用中的另一塊如過路費、保險費、人員工資等相對開支較大的費用均不能抵扣,在實際調查中還發現一些特殊車輛,如掛車因為無法上牌而不能抵扣相關費用。
(三)“營改增”對稅收征管部門的影響及帶來的問題
在實行營業稅稅制體制下,稅款征納對企業的財務制度要求較低,企業財務核算過程簡單,一般只需匯總計算納稅期的營業收入,再按照一定稅率比例計算納稅即可?!盃I改增”之后,符合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不僅要仔細核算進項稅額以及銷項稅額,還要嚴格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范?!盃I改增”試行以來,有部分企業不能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正確核算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這給稅收監管部門造成巨大壓力。筆者通過對試點地區調研發現,因國地稅部門之間“營改增”征管銜接不夠精細到位,導致部分試點地區納稅人違規開具發票和部分企業存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誤等問題。稅收監管部門職能責任的劃分也需要更為明確的制度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與開具如何更加有效進行監督與管理,這將會對稅收征管部門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三、應對措施及政策建議
(一)調整稅收中央與地方分配結構,開辟地方性主體稅種
“營改增”稅制改革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權分配問題。營業稅作為地方稅務系統的主體稅種,交通運輸業又是營業稅的主要納稅行業。“營改增”之后被納入增值稅納稅項目,必然會面臨著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配問題?!盃I改增”的稅制改革應盡量保證在不損害地方政府的財政利益的前提條件下進行,只有在保障了地方政府的現有利益的情況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才有順利推進與執行的監管環境。
因此,“營改增”稅制改革應適當調整稅收分配制度,增加中央與地方分享的增值稅中地方所占的份額比例,同時幫助地方政府開辟地方性水源,彌補地方稅務系統主體稅種缺失的窘境。
(二)合理設計稅率水平,適當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項目
“營改增”所導致的服務業行業稅負波動幅度大于工業,主要原因在于服務業與工業征收營業稅的稅率差距小,而征收增值稅的稅率差距較大,服務業行業增值稅率較高成為了服務業企業稅負增加的重要原因。根據調查研究的結論顯示,“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工業平均稅負水平將有所降低。服務業稅負略有增加,平均上升1.2%,其中,部分服務業稅負有所降低。
因此,“營改增”改革應更加合理設計稅率水平,使得各行業稅收負擔的變化近似,同時應盡可能適當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項目,幫助企業更好的完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賬簿體系,正確計算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有效執行增值稅抵扣制度,更好的降低稅收負擔。
(三)加快完善稅收征管環境
好的稅收環境是保證稅收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更何況我國國情復雜,中小納稅企業眾多,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工作能力不高,稅收管理漏洞較多,稅款流失嚴重。保證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要努力營造出良好的稅收環境:①充分發揮銀行、稅務等稅收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保證稅收各環節流暢、有序的銜接;②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管力度、普及電子化管理機制,提高增值稅管理的效率;③切實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強化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高素質、高效率的稅務人員才能提高稅收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作者單位:海南職業技術學院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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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一、稅收會計核算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現行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別是近年來稅務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日漸凸現出與稅收發展的不適應,嚴重地滯后于稅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不明確
按照我國現行對會計體系的分類方法,把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是預算會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并非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是并列的關系。對于這一問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中沒有明確說明,甚至在1997年預算會計制度改革中出臺的一系列預算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稅收會計,給人的感覺似乎稅收會計不屬于預算會計。因此,從上個世紀后期開始,稅收會計總是獨立于預算會計之外,其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始終不明確。正是這種模糊定位使對稅收會計的研究無法上升到理論的高度和深度,制約了稅收會計的進一步發展。
(二)稅收會計核算內容存在局限性
從稅收會計的定義來看,稅收會計核算的對象始終圍繞著稅收資金運動,實質上就是圍繞著稅收收入的實現、征解、入庫、減免和提退進行核算的,而對稅收成本這一問題卻視而不見。目前,因我國對稅收成本缺乏一個科學、規范、系統的核算體系,社會上對我國稅收成本率的高低說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國的征稅成本率高達5%~6%;有的人士則認為。我國的稅收征收成本率大約為4.7%左右。而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間,低的如美國為0.6%,日本為0.8%;高的如加拿大為1.6%,法國為1.9%。相比之下,不論就高還是就低,我國的稅收成本都是一個突出問題,這在建設節約型社會、強調增產降耗的今天,已經成為稅務機關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三)稅收會計核算功能趨于統計化
從現行稅收會計核算科目設置和核算內容來看.歷次稅收會計核算改革或會計報表的調整,都是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核算內容越改越復雜.核算指標和核算體系越來越龐大,也使得稅收會計核算的信息化舉步維艱。目前,全國尚沒有一套成熟的稅收會計核算軟件,其原因就在于對稅收會計核算功能的定位不準,從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屬于統計范疇的,會計與統計不分,所需的統計指標用會計核算的方式反映和獲取,勢必加大會計核算難度,也不利于稅收會計職能的發揮。
(四)現行稅收會計制度的設計過于復雜
會計制度的設計是圍繞會計目標,依據基本會計法律法規來進行的?,F行稅收會計制度設計除了要遵循一般會計法律法規之外,還要結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來設計。由于這個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稅收會計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顧稅收管理本身的業務需求。從現行稅收會計制度的設計情況看,存在著會計核算單位設置層次過多、會計科目設計繁雜、核算程序不統一等問題,具體表現在:
1.會計核算單位設置層次過多。稅收會計設置了上解單位、混合業務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入庫單位四種不同的會計核算單位,四種核算單位核算范圍不盡相同,除了入庫單位完整地反映了稅收資金運動的整個過程之外,其他三種核算單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這種多層次的會計核算單位的設置,雖然與稅收征管機構的設置比較接近,但從會計核算體系上看并不科學,造成了對同一核算對象多次重復核算問題。
2.會計核算科目設置較多、較繁。由于稅收工作的特殊性,經常要求稅收會計對同一個數據從不同角度進行反映,以滿足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稅收會計明細科目的設置非常復雜。主要是明細科目層次多。例如,反映“欠繳稅金”的科目,既要按納稅戶設置明細,以滿足分戶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稅種設置明細,以滿足分稅種管理的需要,有的還要按征收單位或征收人員設置,以滿足考核各單位或各征收人員的工作質量的需要。稅收會計明細科目的這種復雜性在其他專業會計中較為少見。
3.會計核算憑證的取得缺乏客觀性。稅收會計核算的主要憑證--稅票,既是完稅證明,又是預算收入憑證,還是統計核算憑證;同樣-份稅票,它的不同聯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稅金核算憑證,有的是入庫稅金核算憑證。幾乎所有的稅收會計核算憑證均由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統一印制,絕大部分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自行印制,這種主要核算憑證由一個部門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會計核算客觀性的條件。
4.會計明細賬設置量過大,且大量使用多欄式。一個基層稅務機關所管的納稅戶常常有幾百戶,多的達幾千戶,稅種一般有十幾種,每個納稅戶都要繳納幾種稅,這需要設置大量的明細賬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納稅戶就有多少明細賬.并且為盡量減少明細賬的設置,大部分明細賬都采用多欄格式,其賬簿的長度均超出其他專業會計所能承受的水平,會計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實質,使稅收會計核算日趨復雜化。
二、影響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稅收征管模式對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影響
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稅制實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進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納稅申報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這一模式下,稅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隨著國家“金稅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設,在全國逐步實現了“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個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目標。2004年安徽省通過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在全國率先實現了征管數據的省級集中,征管數據的省級集中徹底改變了原有稅收會計核算模式,使直接從事稅款的征收和入庫業務的稅務機關無法行使會計主體職能,省級國稅機關成為會計主體,擔負稅收會計核算職責。這對建立在直接從事稅款的征收和入庫業務基礎上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將產生一定影響。
(二)現行預算體制和稅銀庫一體化對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影響
在現行財政預算體制下,稅收的主要職能是收入職能,它要求稅務機關能準確核算各預算科目(稅種)和預算級次(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況,它并不關注稅收資金在征收過程中所處的形態.它關注的是從稅收資金的形成到劃入國庫成為財政資金的時間越短越好,隨著稅銀庫一體化的實現,這一時間將會大大縮短,開票即入庫。除了欠稅等稅收資金之外,稅收資金在稅務機關賬上停留的時間將更加短暫,這對核算稅收資金的占用形態以及資金來源也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三、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認為,總體思路應是:圍繞稅收資金運動過程,建立從稅收資金產生到入庫、收入與支出相對應的核算體系,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資料,進行加工、匯總,總括地反映稅收資金的運行、稅收成本支出規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過程。
(一)在核算內容上,應主要從進行稅收收入的核算,逐步過渡到對稅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應對稅收會計進行重新定義,確立新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改革核算內容,明確劃分范圍。在對稅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觀稅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單位和稅種來源的核算,取消分戶核算,進一步減輕稅收會計的核算壓力。在支出核算上,確立一個基本核算單位,支出項目分別從人員經費、征收費用兩方面進行核算。
(二)在核算層級上,稅收聯合征管軟件上線后,實現以省為單位的數據集中
這個集中的意義主要在于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對于稅收會計核算來說,目前安徽省實行的“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核算模式,統計的意義大于會計,便于統計而不便于會計核算,特別是不便于進行稅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會計核算層級上,層次不宜過多,應以稅收經費獨立核算單位為稅收會計核算單位.便于進行稅收收入與稅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個地區稅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據上,稅收會計核算憑證逐步實現無紙化
隨著納稅申報網絡化的實現,依據電子數據處理稅款的上解、入庫等各項業務將是稅務部門的主要業務,因此申報表、稅票等紙質核算憑證已失去目前核算憑證的原有功能,將逐步退出會計核算并最終將被各種電子轉賬等憑證所取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規定,當實行稅銀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后,稅收會計核算稅款征收情況的原始憑證可使用電子數據。作為書面資料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檔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確立會計核算信息化的發展方向,加快開發全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軟件
一是以規范稅收會計核算業務為基礎推進軟硬件建設。注意防止稅收會計核算業務與軟硬件建設出現“兩張皮”的問題,在確立會計核算主體單位的基礎上整合核算流程,以優化組織機構為前提,優化業務設置,使各項稅收會計核算業務和工作流程適應計算機處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數據采集、存儲、傳輸等各方面的業務操作,軟件的設計開發必須不斷適應稅收會計發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個系統的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完善的會計科目設置、代碼標準,數據標準、接口標準為基礎,實現與綜合征管系統(CTAIS)的連接,按照平臺統
一、一次錄入、數據一致,信息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分步實施,實現會計核算軟件平臺的標準化:按照統一組織管理的原則,統一數據采集的口徑,規范業務流程,提高數據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實現稅收會計核算的標準化。新晨
四、稅收會計核算亟待改革的問題--稅收成本效益問題
(一)確立有別于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核算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
從核算內容上看,稅收資金在性質上也有別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和財政預算資金,稅收資金脫胎于企業生產資金,是企業生產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的部分,稅收資金又終止于財政預算資金,稅收資金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存在形態。同時,在稅收資金的征收、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又是財政預算資金的組成部分。這種獨特的核算內容決定了稅收會計必須實行有別于現行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的核算形式,建立獨立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
(二)建立稅收成本效益指標評價體系
考慮稅收成本收益問題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不斷降低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稅收成本效益指標評價體系,通過一系列的評價控制指標以及對這些指標的核算,達到不斷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稅收成本預算制度、考核制度與監管機制
要把稅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為評價稅務機關工作成效大小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樹立成本觀念,注重成本核算,講求效率。只有考核稅收成本,強化稅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對實行成本核算、降低稅收成本的正確認識
稅收管理的幾點啟示
企業所得稅是我們地稅征收的重要稅種,所占整個地稅稅收收入的比例較大,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效果也十分顯著。但是,作為近些年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處于弱項、末項位置。在今年轟轟烈烈的行業稅收整治中,我們始終把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稅收整治作為重點來抓,把省局、市局關于加強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稅收整治精神落實到位。在整治中,注重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指導檢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清理整頓,在嚴、實、細、狠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強指導是確保兩行業整治順利進行的保證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但在稅收征收上又是十分棘手的難點。針對這種情況,從今年行業稅收整治工作一開始,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就把房地產業和建安業的稅收整治作為重點內容加以研究,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對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稅收整治工作給予全方位的指導。一是思想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按率征收的指示精神,指導全局干部轉變思想觀念,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一方面認真組織科所長逐條學習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深刻領會上級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仔細分析轄區建安企業和房地產業經營狀況。通過分析討論,積極引導大家認清當前形勢,明確目的任務,把思想統一到上級的指導思想上來,使大家充分認識到,按率征收是上級的重要決策,符合行業發展的實際,因此,必須轉變觀念,解放思想,全身心地投入。二是政策指導。針對市局下發的兩個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組織有關科室認真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對各科所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普遍問題采用統一培訓的方式進行解決,一些特殊問題,請示上級機關后妥善解決。通過有效的政策指導,使全局干部熟練掌握有關政策規定,全面把握政策要點,確保了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方法指導。局領導十分重視兩個行業整治的領導藝術,特別重視加強整治各階段的環節管理。上半年整治以來,共召開19次科所長會,專題分析兩個行業稅收管理各個環節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解決辦法,及時指導有關科所正確把握重要環節的稅收管理,同時針對行業經營狀況和不同特點,制定了《關于加強行業整治的若干意見(試行)》,對行業管理辦法進行了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在兩個行業整治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階段,都建立了相應的應對之策和臨時預案,在工作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四是宣傳指導。在內部人員全面掌握政策、方法的基礎上,對所轄的全部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展開宣傳攻勢,使上級政策深入到兩行業的所有企業。首先,召開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法人代表座談會,宣講有關政策規定,聽取企業意見,講解整治的重要意義,做到政策公開、標準公開、方法公開。其次,以管理科為單位,組織企業財務主管進行政策培訓,進一步學習上級有關規定,吃透政策規定,掌握具體步驟,做好整治配合工作。
二、深入檢查是兩行業整治順利進行的關鍵
兩行業共同的特點是經營收入數額較大,成本費用難以掌握,因此,在搞好宣傳的基礎上,我們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為全面整治建安企業和房地產業奠定了基礎。一是明確職責,實行責任制。采取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劃分范圍、責任到人、三級簽字認可的辦法,抽調50名業務骨干組成25個調查摸底小組,分別對××戶建安企業和54戶房地產業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其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方式等基本情況,取得了第一手資料。二是區分層次,重點監控。對年納稅50萬和年虧損50萬的業戶進行重點監控和稽查,進一步探索和掌握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的經營規律,摸清稅收管理現狀。三是加強復查,全面突破。在上半年初步清查的基礎上,從第三季度開始,組織各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別對所轄××戶房地產業和24戶建安企業進行拉網式檢查,采取邊檢查、邊規范的辦法,收集整理各項資料,把兩行業項目摸清、內容摸細、規律摸透,切實把按率征收落到實處。
1.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界定和意義
所謂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是指稅收債權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存在,即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不行使稅收債權,即產生該稅收債權喪失的法律效果。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由法律事實、期間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構成,其中法律后果是核心要素。
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設置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有助于實現稅法的安定性和稅收法律秩序的和平。由于稅收請求權在發生后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愈加難以證明,對有關證據資料不可能無期間限制地進行永久保管,當事人的記憶時間也有限,因證明困難導致無法正確查明的事實與時俱增,此時如再允許強求,稅收的確定和征收將大受影響。為避免舉證困難和課稅憑證資料的過長保管,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稅收債權請求權的主張不能毫無時間的限制,至少,應就該項權利主張賦予債務人一項抗辯權,或使該項權利歸于消滅。其次,稅收債權消滅時效會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正如法諺所謂“法律不保護權利上之睡眠人”,消滅時效削弱了權利人的權利,其用意無非在于限制權利的不行使,增進征稅效率,防止征稅機關因“怠于行使征稅權力”而導致稅款損失,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再次,作為證據之代用。稅收債權長期不行使,會因有關證據的湮滅而使稅收債務難以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即認定稅收債權人喪失權利,此系以時效作為證據之代用,可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這也說明,時效制度所要實現的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正義,而只是一種相對的正義,是可能比較接近于實質的正義。
作為一種一般法律思想的體現,稅法上也如同民法規定一樣,承認消滅時效的法律制度。日本國稅通則法對稅收債權消滅時效做出了特別規定,按照該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稅法上沒有特別規定的,則準用民法有關時效的規定?!病车聡愂胀▌t法雖然沒有關于準用民法時效的規定,但該法基本上吸收了民法時效制度,在第169一171條、第228一232條對稅收時效做出了詳細規定。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做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其稅捐稽征法還對稅收債權的時效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我國稅法上的稅收債權時效制度,則主要表現為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稅收追征期限和追繳期限的規定。
2.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種類
稅收債務于法律規定的稅收要件滿足時即告成立,但除了極少數稅收外,〔2〕對大多數稅收來說,此時成立的為抽象的稅收債務,因其內容尚不確定而無法實際履行。由于稅基和應納稅額的確定比較復雜,因而產生的分歧和爭議也比較多,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具體規定,這種專門為確定具體稅收債務而設置的特別程序被稱為稅收確定程序。為確定具體的稅收債務,稅收債權人和稅收債務人因此而享有的權利稱為確定權,或稱為核定權、核課權。在具體的稅收債務內容已經確定之后,稅收債務人自動履行或稅收債權人強制征收稅款的程序稱為稅收征收程序。這種以稅收征收為目的,稅收債權人要求以及強制稅收債務人履行稅收債務的權利稱為征收權。
因此,作為稅收債權人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稅收債權包括確定權和征收權,稅收債權的時效也相應分為確定時效和征收時效兩種,行使確定權的期間稱為確定期間,行使征收權的期間稱為征收期間。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69條專門規定了核定期間,第228條則專門針對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規定了納付時效。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0條專門規定確定權的除斥期間,第72條專門規定征收權的時效,其地方稅法、關稅法等也都明確規定了確定期間和征收期間,只是期間的長度有所區別而已。美國聯邦所得稅法第6501條規定,該法所適用的稅收應于申報書提出后3年內課征。如果以印花納稅,則于納稅期限開始后3年內征收。這其實是一種確定時效。至于征收時效,該法第6502條規定,在確定期限內課征的稅收,應當在課征之后6年內以扣押或司法程序征收。
如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協議延收期限,則遵循協議?!?〕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1條和第23條即分別規定了核課期間和征收期間。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焙jP法第62條規定:“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可見,我國稅法對征稅機關追征權和補征權的時效期間只規定了統一的追征期和補征期,并沒有區分確定期間和征收期間。在我國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領域,也存在相關的時效制度,不過法律也都沒有區分處罰決定時效與處罰執行時效。例如,我國刑法第87條只對追訴時效做出了規定,即國家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卻并沒有規定行刑時效,即對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傳統的解釋是,不規定行刑時效,司法機關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將被判刑后在逃的罪犯緝拿歸案,執行原判的刑罰,從而更有利于同犯罪做斗爭。而在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上,追訴權和行刑權則是分開的,二者各有期間的限制。另外,我國臺灣行政處罰法第29條關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也是針對做出處罰決定的時效,沒有對處罰執行時效做出規定。這說明,稅收追征期所面臨的問題并非個別,其在我國公法領域普遍存在。
稅收征納的實際操作客觀上要求存在稅收確定程序與稅收征收程序的必要區分。一般情況下,必須先經過稅收確定,然后才能具體實施征收。我國稅法雖然沒有對此加以明確區分,但實際的操作過程也在遵循這一規則。例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和68條的規定,無論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還是對欠稅行為實施處罰,稅務機關都必須先“責令限期繳納”,即必須先行確定納稅人是否欠繳稅款以及欠繳多少稅款。如果沒有稅收確定的前提,征收和執行行為就會失去依據。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它們通常也在法律上區分了稅收債權行使的確定期間和征收期間。因此,我國將來修改和完善稅法時,應當將確定期間與征收期間分別加以規定,以使稅收征納制度更加精細、科學和嚴密。但在法律修改前,應當類推刑法上關于時效制度的規定,將追征期和補征期解釋為確定期間,至于征收期間則應不受時效限制。
二、稅收之債的確定時效
1.確定期間的性質
在法律_L,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制度,除了消滅時效外,還有除斥期間,因為消滅時效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法律關系,它可以中斷和中止,在某些場合下若不另加限制,法律關系還是會處于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存續的預定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一般有以下不同:(1)適用客體不同。消滅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除斥期間的客體則為形成權。(2)構成要件不同。消滅時效須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持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兩個構成要件才能成立;除斥期間只需要法定期間經過一個構成要件。(3)期間起算點不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以不作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除斥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4)期間變動性不同。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新起算,因中止而延長,屬于可變期間;除斥期間則沒有中斷或中止的問題,屬于絕對不變期間。(5)適用主體不同。消滅時效的適用必須由債務人主張,而除斥期間即使未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適用。(6)維持的秩序不同。消滅時效所維持的是反于原有秩序的新秩序,而除斥期間所維持的是繼續存在的舊秩序。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區別的意義,主要在于除斥期間之規定,使系爭權利一經過法定期間即歸于消滅,沒有期間中斷或中止的問題,其效力之變更單純系于在法定期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不再考慮權利人為何不行使權利;而消滅時效的適用則考慮權利人為何不行使權利或行使權利的障礙問題,其得行使權利者的行使應生中斷時效的效力,其有行使權利之障礙者,法律將之規定為時效中止的事由。
關于稅收債權確定期間的法律性質,有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兩種觀點之爭。日本國稅通則法第七章第一節以“國稅的更正、決定等的期間限制”為題,專門規定了確定期間問題。學者們認為,由于確定權是征稅機關確定稅收債權,亦即以做成更正、決定或賦課決定等特殊的行政處分為內容的權利,并不產生中斷、停止的問題;且確定權的行使使抽象的稅收債權具體化,相當于形成權的行使.而對形成權的行使期間,一般認為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期間。所以,日本通說認為,確定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我國臺灣地區實務上也采此見解,認為稽征機關核課稅捐屬行政行為,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乃行政行為的行為期間,并非時效;而學界通行的觀點,也是認為核課期間的對象是核課權,而核課的法律功能有經由核定之行政處分確定稅額之確認甚至形成的意義,即核課權是一種形成權,因此核課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德國則認為核定期間屬于消滅時效,因為核定期間的完成使抽象的稅收債務關系請求權歸于消滅,并且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71條還規定了核定期間的中止問題。另外,我國臺灣地區有學者提出了折衷的看法,認為稅收的核定期間屆滿之后,在實體法上以及程序法上均發生效果。在實體法上,發生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抽象的稅收債權等)歸于消滅的法律效果;在程序法上,則發生不得再為核定稅收的效力。因此,從實體法的觀點言之,核定期間應為消滅時效期間;從程序法的觀點言之,核定期間較接近除斥期間,故兩說均有其根據。所以,可以認為核定期間是一種特殊的期間,具有兩面性質。〔5〕
確定期間的性質問題實際上觸及稅法最基本的法理。如果稅收債務在法定構成要件實現時即行成立,則征稅機關的確定只是一種宣言性質的確認行為,不具有創設效力。因此,確定期間也只能是消滅時效,而不是以形成權為客體的除斥期間。如果稅收債務在法定構成要件實現時并不發生,還需得到征稅機關做出確定行為后方才成立,那么,征稅機關的確定行為就是一種創設性的形成行為,而確定期間也只能是除斥期間,而不是消滅時效。但從1919年德國帝國稅收通則法規定稅收債務問題以來,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的債務關系說已得到普遍認同,認為稅收債務于構成要件實現時即告成立,征稅機關確定權的行使僅在于使稅收債務內容具體化,并進而使抽象的稅收債務消滅,因此,確定期間表現出鮮明的消滅時效特性。況且,如果確定期間是除斥期間,那么它應該維持期間屆滿前的舊秩序,而確定期間屆滿前的舊秩序,是納稅人因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而成立稅收債務,但確定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卻是稅收債務歸于消滅,因此,確定期間維持的是期間屆滿后的新秩序,應屬于消滅時效的范疇。〔6〕
對于我國稅法上追征期的法律性質問題,也有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不同觀點。但從稅收債務關系說的法理要求來看,征稅機關的稅收確定行為只是對稅收債務內容的具體化,而不是創設稅收債務的形成行為。因此,追征期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消滅時效。至于目前的追征期制度中沒有中斷或中止的規定,并不代表追征期不能中斷或中止,而只是說明了稅收立法的不完善。
這里還需要探討的是,稅收債務人能否享有稅收債權的確定權及其相應的時效問題。從各國稅法的規定看,申報納稅方式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一種稅收債權確定方式,指原則上應根據稅收債務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稅收債務人未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確定應納稅額。納稅申報是一種私人公法行為,具有確定應納稅額的效力?!?〕因此,在申報納稅方式下,稅收債務人享有稅收債權的初次確定權,稅收債務的內容通過稅收債務人行使申報行為而得到了首次確定。我們認為,既然認可稅收債務人的確定權,其確定權的行使也應當受到時效制度的限制。稅收債務人確定權的期間一般就是納稅申報期間,有關期間的起算、期限、延長、效果等問題適用法律對納稅申報期間的要求。當然,如果允許期限后申報,稅收債務人確定權的期間則延長至征稅機關做出稅收核定決定之前?!?〕
但是,稅收債務人享有的確定權,并不是一種終極和本來意義上的稅收債權確定權。在申報納稅方式下,征稅機關依然享有確定權,即對稅收債務人申報的應納稅額享有復核權,只不過稅收債權人之確定權的可動用范圍因申報納稅制度的設置而受到一定的限定。換句話說,在申報納稅方式下,稅收債權是通過稅收債務人的初次確定權和稅收債權人的復核確定權共同行使而最終確定的。征稅機關復核權的表現形式,在日本就是征稅機關對稅收債務人申報的應納稅額有權做出“更正、決定”?!吧陥蠹{稅的稅收,其課稅標準或稅額等,雖是由納稅人的初次申報確定的,但它也賦予稅收機關再次確定的權限。具體地說,稅務署長……在納稅人申報的課稅標準或稅額等的計算未根據國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時,其課稅標準或稅額等與其調查的結果不一致時,根據其調查結果,可以對課稅標準或稅額等進行更正(稅通24條)?!薄?〕“由于更正是對納稅申報所記載的內容進行的訂正處分,所以應在有申報時進行。與此相反,決定則在無申報時進行,即稅務署長在認為有提出納稅申報書義務的人未提出其申報書時,根據調查,可決定有關該申報書的課稅標準及稅額(國稅通則法第25條正文)?!薄?0j征稅機關復核確定權在我國的表現形式是“調整”、“核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37條的規定,征稅機關行使應納稅額核定權包括下列幾種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人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ll〕根據該法第36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人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4、55條的規定,征稅機關調整權的對象包括應納稅額和計稅收人額或者所得額,即調整的對象包括稅額和稅基兩種。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稅收債務人不享有確定權,而是由征稅機關直接和單獨行使確定權。
在法律效果上,稅收債務人確定權的不徹底性的表現,就是當其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時并不能在實體上產生抽象的稅收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法定期間經過后則由征稅機關通過核定等方式行使確定權。另外,納稅申報雖然具有初次確定應納稅額權利的性質,但它同時也是稅收債務人必須履行的程序上的義務,是不能拋棄或者怠于行使的,否則將承擔程序違法的責任。所以,從完全的意義上說,稅收債權確定權的主體是國家或征稅機關,各國稅法上一般也是只對征稅機關的確定權時效問題做出規定。但從法理和實踐來看,稅收債務人的確定權及其時效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也是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的。
2.確定期間的長度
根據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69條第2款的規定,德國核定期間的長度是:關稅、消費稅、關稅退給及消費稅退給為1年;其他稅收及稅收退給為4年。在稅收核定期間,有逃漏稅收時為10年,因重大過失而短漏稅收時為5年。
根據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0、71條的規定,日本確定權的除斥期間分為普通除斥期間和特別除斥期間。普通除斥期間是法律對確定權規定的一般除斥期間,根據確定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其具體長度分別是:(1)更正(包括再更正,但對決定的再更正除外)的除斥期間原則上為3年。(2)減額更正,為增加純損失等金額或退還金額的更正或將上述金額作為內容的更正,減少純損失金額的更正,從法定申報期限起經過3年之后提交了期限后申報書的國稅的更正等,除斥期間為5年。(3)決定及對此進行的再更正,除斥期間為5年。(4)對采取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所課征的全部或部分稅額,或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稅額的退還的國稅的更正、決定,除斥期間為7年。(5)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自提交申報書起,課賦決定的除斥期間為3年;納稅人未提交該申報書,除斥期間為5年。(6)減額的課賦決定,除斥期間為5年。(7)不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采取課賦納稅方式的國稅,除斥期間為5年。(8)對采取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課征的全部或部分稅額的國稅進行的課賦決定,除斥期間為7年。特別除斥期間,是對于一定事實后發的情況,法律上規定了特別的除斥期間,即在普通除斥期間經過后也可以做出更正、決定的處分。包括:(l)對更正、決定等提起不服申訴或訴訟,因此而做出的裁決、決定或判決導致原處分發生變動,或基于更正請求而做出的更正導致課稅標準及稅額等產生變動的,征稅機關對其進行的更正、決定等,可以在做出裁決、決定、判決或更正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2)對采取申報納稅方式征收的國稅,由于成為其課稅標準的計算基礎的事實中,根據無效行為產生的經濟成果因該行為無效而喪失,或者該事實中包括的應取消行為被取消,基于上述理由而做的更正,可在該理由產生之日起3年內進行。例如,因貪污取得的財物所得退還給對方,或曾作為課稅對象的未收債權其后成為壞賬時,即屬于此種情況。
根據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6條的規定,韓國確定權的除斥期間長度是:所得稅、法人稅、繼承稅、贈與稅、再評價稅、不當得利稅、附加價值稅、防衛稅、教育稅等,除斥期間為5年;其他國稅,除斥期間為2年;以欺騙手段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偷漏稅、或者接受還給、扣除的情況,除斥期間為5年;在提出異議申請、審查請求、審判請求、按照監察院法的審察請求、或者提起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可不管3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從該判決或決定確定之日起,在1年內,按該判決或決定進行更正決定及其他必要處分。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1條第l項的規定,稅捐核課期間的長度是: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及應由稅捐稽征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征之稅捐,〔l2)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于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的規定,對于稅務機關負責的稅收來說,其追征期和補征期的長度是:(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補征期(補繳期)為3年;〔13〕(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追征期為3年;(3)有特殊情況的,(14)追征期為5年;(4)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期不受時間限制。根據海關法第62條的規定,對海關負責的稅收,包括關稅和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船舶噸稅等,其追征期和補征期的長度是: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補征期為1年;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追征期為3年。兩類征稅機關所適用的時效制度的區別是:海關負責的稅收的補征期為1年,短于稅務機關負責的稅收的3年補征期;海關負責的稅收沒有5年追征期和對偷稅等適用的無時間限制的追征期。
比較中外稅法關于確定期間的規定,下列幾個方面值得借鑒:(l)對于關稅等對征納管理時效有特別要求的少數稅收,為促使征稅機關盡快行使確定權,適用比較短的確定期間,一般為1年。(2)對于大多數稅收,在正常情況下的確定期間一般為3一4年。(3)對于因實施欺詐行為而偷逃稅收的,適用比較長的確定期間,一般為5一10年。(4)對于因訴訟裁決變更了征稅決定或無效行為被撤銷而導致課稅基礎喪失等特別事實的出現,適用特別確定期間,即在普通確定期間經過后,從發生該特別事實之日起1年左右內可以行使確定權。
可見我國稅法追征期長度的確定接近各國一般做法,但稍顯粗糙,應當細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確定期間。特別需要討論的是,對于偷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追征期是否有必要不受限制。在民法上,民事權利的行使一般都有最長時效期限的要求,如法國民法典規定的最長時效為30年,德國民法典規定的也是30年,日本民法典規定債權的最長時效為10年、所有權外的財產權為20年。對于稅收違法行為,德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規定了較長的確定期間,但最長為10年。英國和美國為了加重對逃稅行為的懲罰,規定隨時可以核課,或不經核課而直接通過扣押及司法程序予以征收。對比而言,我國的做法與英美法系國家更為接近。不過,按照對刑罰也有最長時效限制的規定(我國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對于尚沒有構成稅收犯罪的一般稅收違法行為,卻允許征稅機關無限期行使稅收追征權,并不利于對征納雙方權利的均衡保護,對實現稅法的安定性和稅法秩序的和平也有害。另外,追征權的實施效果也不會很好,充其量僅是表明了國家對偷騙抗稅行為的極大否定態度,而被偷逃的稅款卻恐怕很難實際追征到。因此,從實際可能的角度出發,針對偷稅、騙稅、抗稅行為的追征期,還是應該有所限制。
3.確定期間的起算
德國稅法對時效起算的規定比較有特色,無論是確定期間還是征收期間,都是以特定行為或事實發生的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核定期間因租稅成立之日歷年度屆滿而開始,附條件成立的租稅在條件成立之日歷年度屆滿而開始,這是德國租稅核定期間起算的一般原則。(15)日本稅法對時效起算點規定最為復雜,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0一71條規定:(1)在申報納稅方式下,除斥期間自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時起算。(2)在課賦征收方式下,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除斥期間自課稅標準申報書提交期限屆滿時起算;不要求提交課稅標準申報書的國稅,除斥期間自稅收債務成立之日起算。(3)對于特別除斥期間,對更正、決定等提起不服申訴或訴訟,因此而做出的裁決、決定或判決導致原處分發生變動,或基于更正請求而做出的更正導致課稅標準及稅額等產生變動的,征稅機關對其進行的更正、決定等,除斥期間自做出裁決、決定、判決或更正之日起算;對采取申報納稅方式征收的國稅,由于成為其課稅標準的計算基礎的事實中,根據無效行為產生的經濟成果因該行為無效而喪失,或者該事實中包括的應取消行為被取消,基于上述理由而做的更正,除斥期間自該理由產生之日起算。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6條規定,除了對因提出異議申請、審查請求、審判請求、按照監察院法的審察請求、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除斥期間自該判決或決定確定之日起算外,在一般情況下,稅收課征的除斥期間自“可課征之日起算”。根據我們的理解,所謂“可課征之日”應當是納稅申報期限屆滿之日或者在課賦征收方式下稅收債務成立之日。因此,韓國的規定與日本完全一致,只是立法語言的表達不夠明確而已。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2條對核課期間的起算做出的規定是:依法應由納稅人申報繳納的稅收,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依法應由納稅人申報繳納的稅收,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由稅務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征收的稅收,自該稅收所屬征期屆滿的翌日起算。
考察上述各國和地區稅法對確定期間起算的規定,可以得出下列結論:(1)由于稅收關系的復雜性,稅收確定期間的起算較為復雜。正如學者所言,“民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有統一之規定,刑法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亦有統一之規定,但租稅時效卻無法為統一之規定。蓋租稅之課征,在權力方面,則有課征權與征收權之不同;在程序方面,又有申報稅與查征稅之差異,于是其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即應分別情形,做個別之規定,而無法加以統一。尤其印花稅,情形更為特殊,既無需申報,亦無需查征,只有‘實貼’與‘總繳’兩種方式,因而其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自又與申報稅及查征稅不同??梢姡舛悤r效在起算點上與其他公法上消滅時效不能不有所差別也?!?16)(2)從法理上說,確定權的起算應當以“能夠行使權利之日”開始。稅收債權在稅收構成要件具備時即告成立,而后征稅機關原本應可行使稅收確定權。但由于對大部分稅收都實行申報納稅方式,所以在申報期限之前,應期待稅收債務人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征稅機關不得行使確定權,或者說應當由稅收債務人首先行使確定權。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稅收中,也有需要提出稅收申報以供征稅機關課稅參考的情形,因此,在提出納稅申報的法定期限屆滿以前,也不得行使確定權。即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確定權行使期間的起算日,應當以納稅申報書提出期限的翌日為準;而在不需要提出納稅申報書的情形,則以稅收債務的成立日為其起算日。(3)各國關于確定期間起算的規定大致有兩種模式,一是德國的“歷年時效”起算模式,即從稅收債務成立之日或納稅申報期限屆滿之日的下一日歷年度開始起算。其優點是較為簡捷和方便,只需于年終時審查有無時效之屆滿。二是多數國家實行的“屆滿時效”起算模式,即對于實行申報納稅方式的稅收,自納稅申報期限屆滿時起算;(17)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稅收,自稅收債務成立之日起算。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針對稅收征納的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起算制度,督促征稅機關及時行使確定權,但規定較為復雜。
我國稅法規定的追征期期限有1年、3年、5年、無限期四種,但對追征期的起算沒有做出規定,這給具體的稅收實踐帶來困難,應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予以完善。一是在稅法上明確區分確定期間和征收期間。二是借鑒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對于實行申報納稅方式的稅收,如果稅收債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的,自申報日起算;對于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起算。對于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稅收,自稅收債務成立之日起算。對于特別確定期間,自有關機關做出裁決之日起算。
4.確定期間的中止
消滅時效因法定情形的出現而中斷或中止。由于確定行為做出后即已經達到效果,不需要進行時效中斷,因此各國稅法都沒有關于確定期間中斷的規定。但確定稅收債權的請求權如因特定原因致不能行使,即不能對應納稅額做出確定或廢棄或變更處分時,則有必要使確定期間中止,以使征稅機關能夠有合理的時間行使確定權。所謂確定期間的中止,又稱確定期間的不完成,是指由于與稅收債權人無關的法定事由的出現,使稅收債權人無法行使確定權,導致確定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事由消滅后繼續計算。例如,德國稅法即有核定期間中止的規定,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71條共規定了13項導致核定期間中止的事由,其中較為重要的有:(l)在核定期間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做成稅收核定時;(2)課稅處分顯然錯誤,于處分通知后未屆滿1年前;(3)核定期間屆滿前,申請為稅收核定或稅收核定的廢棄、變更,于對該申請做成不可爭議的稅收核定前;(4)
在核定期間屆滿前就已經開始調查,于根據調查而做成不可爭議的稅收核定前;(5)對于稅收核定具有拘束力的基礎裁決,于通知后屆滿1年以前;(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人,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人就職時起,于屆滿6個月前;(7)稅收如果涉及遺產,自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對遺產開始破產程序,或得對人核定稅收之時起,于屆滿6個月前;(8)未經核定的稅收,在核定期間屆滿前,如果在破產程序中已經申報,自破產程序終了后屆滿3個月前。在日本,由于其將確定權的期間限制定位為除斥期間,因此稅法上沒有關于確定權期間中斷和中止的規定。
我國稅法沒有對追征期的中止做出規定。對于民事權利,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庇捎谧氛髌诘闹兄箤Χ愂諅鶆杖瞬焕?,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如果沒有稅法的明文規定,似不宜直接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定。對此,只能通過完善稅收立法來加以解決。
5.確定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關于確定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一是德國、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稅收債權消滅主義。即確定期間屆滿后,在實體法上,稅收債權人的抽象的稅收債務請求權歸于消滅,并進而導致由于不能確定具體的稅收債務,整個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亦應歸于消滅;在程序法上,征稅機關不得再為稅收確定行為。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租稅之核定期間屆滿者,不得再為租稅核定及其廢棄或變更。(l8〕此規定亦適用于依第129條規定,(19〕因顯然之不正確而為之更正。在核定期間屆滿前,有下列之情形者,其期間已被遵守:(1)租稅裁決已離開租稅核定之管轄稽征機關之范圍,或(2)公示送達時,租稅裁決或行政送達法第巧條第2項規定之通知,已經揭示?!比毡緡愅▌t法第70條規定,確定權的除斥期間屆滿后,“不得進行”國稅的更正、決定或課賦決定。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6條之2規定,國稅的除斥期間結束之日以后,“不得課征”。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征之租稅者,仍應依法補征或并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后不得再補稅處罰。”〔20)二是英國、美國等國家,其稅法及民法的消滅時效都采抗辯權發生主義。我國稅收征收征管法第52條只是規定追征期屆滿后不得追征稅款,但并沒有清楚地說明稅收在追征期屆滿后是否消滅,有待法律解釋與立法完善。
上述德國稅法對確定期間屆滿法律效果的規定,尤其強調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確定期間屆滿后,不僅不得為稅收核定,亦不得為稅收核定之變更及廢棄,即使對顯然不正確的更正,亦僅許可在核定期間內為之。但我國臺灣地區稅法并未規定不得為廢棄、變更的課稅處分。由于征稅機關確定稅收債權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公示送達),應以到達稅收債務人始生效力。因此,征稅機關應當在確定期間內合法送達稅單(稅款繳納通知書),以免逾越期間。但對于在確定期間屆滿后所做成的稅收核定、或對稅收核定的廢棄或變更決定,為有瑕疵的行政行為,如依其情形并非為顯然重大瑕疵時,則并非當然無效,當事人得對之請求法律救濟。(21)
三、稅收之債的征收時效
稅收債權的征收時效,是指已經發生并已經確定的稅收債權,不行使征收權超過法定期間后產生稅收債權喪失的法律效果。與確定時效的客體是已經成立但尚未確定的稅收債權不同,征收時效的客體是已經成立并對其內容確定之后的稅收債權。稅收征收的法律功能為收取稅款,作用上類似于債法上之履行的請求,屬于請求權的行使,不涉及法律關系之確認或形成,所以對于征收時效的性質各國都規定為消滅時效。征收時效不僅適用于稅收主債權,也適用于滯納金、利息等附帶債權。
1.征收期間的長度和起算
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28條規定:“租稅債務關系之請求權,應適用特別之納付時效。時效期間為5年?!钡?29條規定:“(l)時效因請求權首次屆至清償期之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但租稅債務關系請求權所根據之請求權核定或該核定之廢棄或變更,其生效之日歷年度屆滿前,時效不開始;租稅報告視同租稅核定。(2)責任裁決之做成,未附有繳納催告者,時效因責任裁決生效之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根據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2條的規定,國稅征收權從其國稅的法定納稅期限起5年內未行使,依時效而消滅。根據日本地方稅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日本地方稅的征收期間也是5年?!?2〕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7條規定:“以征收國稅為目的之國家權利,如果自可行使之時起5年未行使,則為完成消滅時效?!蔽覈_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征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薄?3〕
我國稅法沒有區分確定期間與征收期間。按照我們的理解,我國稅法上的追征期宜解釋為確定期間,而對征收期間則為無時間限制。但從健全稅法時效制度出發,我國征收期間的長度和起算制度應予以完善:(l)征收期間的長度可規定為5年。上述各國和地區的征收期間長度一般都規定為5年,較好地兼顧了征納雙方的利益,我國也應做出相同的規定??紤]到關稅征收管理對時效的特殊要求,關稅的征收期間可規定為2年。〔24〕(2)征收期間的起算以“可以行使征收權”為原則,分別不同情況規定開始時間。第一,由于抽象的稅收債務只有經過確定后變成具體的稅收債務時,稅收債務人才能履行,因此征收期間應當“自稅收債權確定之時起算”。正如日本學者指出的:“在民法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是‘能夠行使權利之時’。如果把它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則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至少應是納稅義務的確定之時?!保?5〕如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7條即明確規定征收時效的起算“自可行使之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29條規定“時效因請求權首次屆至清償期之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3條規定“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等,(26〕即表達了這樣的原則。第二,對于實行申報納稅方式,稅收債務人按期申報的,征收期間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由征稅機關在確定期間內核定征收以及其他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期間自稅收核定生效之日開始。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29條規定,如果稅收債權請求權依據的是稅收核定、法院裁決等征稅裁決,則自裁決生效之日歷年度屆滿而開始?!?7〕第三,對于稅收債務自成立的同時即當然確定的稅收,即對自動確定的稅收債權,由于不需要確定期間,征收期間自稅收債務成立之日開始。第四,對于確定期間屆滿的稅收,因抽象稅收債務的確定權歸于消滅,所以不存在適用征收時效的前提,此時無論是抽象稅收債務還是具體稅收債務均歸于消滅。
轉貼于 2.征收期間的中斷
所謂時效的中斷,是指因為法定事由的出現,已經過的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滅后,全部期間重新開始起算。規定時效中斷,有助于保護權利人利益。很多國家和地區在稅法上規定了征收時效的中斷。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31條規定,征收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以書面行使請求權,延展清償期,緩期清償,停止執行,提供擔保,延期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措施,申報破產債權以及稽征機關調查納稅人的住所或居所等;中斷的事由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者,在中斷事由終了年度之屆滿后開始新時效期間;時效僅依中斷行為所涉及的金額高度而中斷(故經常發生部分稅收債務消滅的情形)。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3條等將更正或者決定,屬于各種加算稅之有關課賦決定,關于納稅的告知、督促、交付要求等,作為納稅義務消滅時效的中斷理由;日本地方稅法第18條也將告知、督促和交付要求等三種情況作為時效中斷的理由,即當做出上述處分之時,時效在該處分生效之時中斷,納稅期限以及其他所規定的期間已經過的部分重新開始進行。依交付要求而產生的時效中斷,即使與交付要求相關的強制換價程序被撤銷,該時效中斷的效力也不喪失。另外,根據上述處分所形成的時效中斷,其效力只涉及與該處分相關的稅額部分。所以諸如實行增稅更正時,依其更正所形成的時效中斷,僅限于依其更正重新確定的稅額(增差稅額)部分。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8條規定,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包括納稅通知,督促或繳納催告,交付請求,扣押;中斷后的消滅時效從超過下列期間時起重新進行:通知的繳納期間,按照督促或繳納催告之繳納期間,交付請求中止期間,截止解除扣押之期間。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于征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有學者認為系時效中斷的規定。〔28〕
考察上述各國和地區關于征收時效中斷的規定,其中斷時效事由多是由于征稅機關(權利人)行使征收權所致。因為在權力服從關系的公法中,經常是由行政機關為實現其請求權而行政處分命相對人履行公法上義務并導致時效中斷。另外,也可承認在一定的情況下,稅收債務人的行為也成為稅收債權時效中斷的事由。例如,在完成期限后申報或法定納稅期限后修正申報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是有稅收債務人的承認,已經確定的稅收債務的時效因此即被中斷?!?9〕我國稅法沒有規定追征期的中斷,雖然民法上有時效中斷的規定,〔30〕但由于稅收債權的公法屬性,不宜直接類推適用,(3l〕應盡快完善稅收立法予以解決。
3.征收期間的中止
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30條規定:“于時效期間之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不完成?!比毡緡愅▌t法第73條第5項規定:“國稅征收權的時效,對有關與延納、納稅的延期或征收或者滯納處分的延期有關部分的國稅(包括與該部分的國稅應一并繳納的延滯稅與利息稅),在其延納或延期的期間內不進行?!表n國國稅通則法第28條第③項規定:“依據第27條規定的消滅時效,在按照稅法規定的分期繳納期間、征收猶豫期間、滯納處分猶豫期間、或者年賦延納期間不進行?!蔽覈_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依第39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收之執行者,第一項征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故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期間,即不算人時效期間內。
4.征收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德國稅收通則法第232條規定:“租稅債務關系之請求權及由該請求權產生之利息,因時效之完成而消滅。”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2條規定,國稅征收權“依時效而消滅”,“關于國稅征收權的時規無須援用,并且,其利益不得放棄”。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一23條第1項規定,“應征之稅捐未于征收期間征起者,不得再行征收”。
上述各國和地區民法上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雖然有采用實體權利消滅主義、抗辯權發生主義及訴權消滅主義之區分,〔32〕但稅收債權的時效效力普遍采取權利消滅主義。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效力為稅收債權的絕對消滅,與一些國家民法上采取訴權消滅主義不同,不待稅收債務人援用抗辯,稅收債務人也不能拋棄該利益。因此,稅收債務人對于不知征收期間已經完成而繳納之稅收,得依適用法令錯誤為理由,請求退稅。但對已逾征收期間的稅收,若納稅人自愿清繳,法無禁止收受之規定的,征稅機關仍有受領權。
稅法上普遍采取權利消滅主義的理由,一是在于對時效完成的稅收債務應給予公平處理;二是便于統一處理稅收事務,因為稅收債務的大量發生,為避免逐一確認各個當事人的意思,實行統一處理合乎便利原則,又可防止權利濫用。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大陸法系國家之所以采用權利消滅主義,除由于國家與個人實力懸殊,如果采用抗辯權發生主義,個人將懼于行使抗辯權,公務人員也容易濫用權限外,抗辯權發生主義將產生公法上的自然債務,這有違公法的強制性。而采用權利消滅主義,對所有的納稅人都發生相同的結果,符合平等原則,并利于大量性稅收事件的統一處理?!?3)我國稅法沒有對追征期屆滿的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將來立法時采取權利消滅主義較為合理。
另外,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效力及于附帶債權,即包括稅收債權和滯納金、利息等附帶債權,但罰款、罰金等不在時效的適用范圍內。由于附帶債權屬于從權利,故附帶債權請求權不獨立進行,而是依附于稅收債權。即附帶債權至遲于稅收債權時效完成時隨之消滅,而不問其本身之時效是否已完成。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而追征稅款時,其追征的對象只是未繳或少繳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這樣規定的理由是考慮到未繳或少繳稅款是由稅務機關造成的,基于對稅收債務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不征收利息,當然更不能加收滯納金。
除了上述稅收之債消滅的原因以外,有學者認為還包括課稅處分的無效與撤銷。稅收債務經征稅機關以課稅處分核定具體的應納稅額之后,可能創設實體法上本來不存在的稅收債務,如果其課稅處分具有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瑕疵時,則其處分即屬無效,于該無效確定時,原來在外觀上所成立的稅收債務即自始不存在。如果課稅處分有瑕疵而被撤銷時,則其稅收債務也溯及既往歸于消滅?!?4〕但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只有依據稅收實體法對稅收要件的規定才能產生稅收債務關系請求權,征稅機關的核定行為只能據以產生“繳納義務”,因此上述情況下稅收債務實際上沒有發生,當然也就沒有消滅的問題。所以嚴格來講,課稅處分的無效與撤銷并非稅收債務消滅的原因,它所涉及的實際上是稅收債務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如有已經繳納的稅款,應以不當得利返還。
四、結論
時效是民法上一項重要和廣泛適用的法律制度,其對權利行使的時間要求和維護法安定和法律秩序和平的功能,使其成為一般法律思想。行政法發展較遲,所以技術上常常借用民法的規定,以規范行政法律關系,如日本、韓國稅法即做出了準用民法的規定。有學者認為,這種現象在英美法系國家無可厚非,因為英美法上原無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但大陸法系國家既然已經承認公法與私法的本質差異,公法的發展就不能長久停留于依賴私法的階段。例如,德國稅法規定,有關時效問題不準用民法的規定,而是另辟條文,參照民法規定,加人稅法之特征。諸如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不完成以及其效力等,都自成體系,這樣更符合公法的精神?!?5〕
我國稅法乃至其他公法上的時效制度很不完善。僅從稅收之債消滅的角度來看,消滅時效是其重要原因,但我國稅法對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的類型、期間、中斷、中止、效力等的規定十分簡單,無法解決稅法適用中的問題。實際上時效制度在稅法上具有廣泛的應用領域和重要的制度價值,例如,按照時效期限的適用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期限的時效和特殊期限的時效;按照時效期限的適用主體,可分為征稅主體活動的時效和納稅人活動的時效(納稅人的確定時效);按照時效適用的征稅活動類型的不同,可分為秩序征稅活動的時效和服務征稅活動的時效;按照時效期限的始期和終期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的時效和不確定的時效等。在對時效價值的認識上,我國突出其效率價值,特別是偏重于考慮如何加快納稅人服從與滿足征稅機關征稅活動的時間要求,而忽視了對征稅機關活動時限的規定,或者是沒有規定征稅主體違反時效期限的法律后果,致使時效制度缺乏剛性。而時效制度絕不單純是為了追求征稅效率,其基本價值取向應當是在公平基礎上追求征納雙方的效率。〔36〕
加入WTO以后,完善稅收時效制度更具有緊迫性和時代意義。例如《反傾銷協議))第9條反傾銷稅的征收第3款(a)項規定:當反傾銷稅額是按照追溯到以往基礎來估算時,最終支付反傾銷稅責任裁定應盡快做出,在提出要求做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之內做出,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我們應當通過制定稅收通則法,積極借鑒他國有益經驗,建立和完善稅收時效制度,既促進征稅權的積極行使,又限制其任意裁量,并為說明理由、聽證等相關制度的運行提供條件,以實現國家征稅權力和納稅人權利之間的平衡,切實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為稅收公平和納稅人權利提供制度保障。 注釋
〔l〕韓國國稅通則法第27條也做出了準用民法的規定。
〔2〕如預繳的所得稅、扣繳的稅收、印花稅等,這些稅收的稅基金額或數量比較明確,稅額的計算也極為容易,稅收債務在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成立的同時就當然確定,不需要特別的確定程序。參見日本國稅通則法第15條第3項。
〔3〕參見鄭玉波、翁岳生:《租稅稽征之時效問題》,載鄭玉波:
〔4〕參見【日】金子宏:《日本稅法》,戰憲斌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頁;【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第四版),陳剛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92頁。
(6)參見陳敏:《租稅法上消滅時效》,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32期。
(7)參見前引〔4〕,金子宏書,第421頁。
〔8〕日本國稅通則法第18條規定,應為期限內申報者,即使在法定申報期限之后,只要尚無稅收課賦決定,都可以進行申報。但期限后申報也不是無期限限制的,一般在國稅征收權的消滅時效完成后,稅收債務人不能提出期限后申報書,課稅廳也不能受理該申報書。參見前引〔4〕,北野弘久書,第179頁。而我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后申報問題,但從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來看,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這里的“責令限期申報”,應當是一種期限后申報。并且,在這種情形(法定申報納稅方式)下,首先應當由納稅人通過申報來確定應稅稅額,只有在經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時,才能由稅務機關通過核定來確定應納稅額。從該規定也可以推出,稅收征管法已將申報納稅方式確立為法定的稅收確定方式,只是沒有明確在何種情況下必須適用申報確定方式,而日本國稅通則法則明確規定了申報納稅方式和賦課征收方式的適用范圍、條件和程序,這應當是我國稅收立法予以完善的稅收基本制度。
〔9〕前引(4〕,金子宏書,第433頁。
〔10〕前引〔4〕,北野弘久書,第188頁以下。
〔11〕但我國稅收征管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稅收確定方式包括申報納稅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即稅收債務人的應納稅額直接根據征稅機關的征稅決定加以確定),所以,稅收征管法關于稅收核定權的上述規定,既可能是在申報納稅方式下征稅機關行使的復核確定權(如第35條第1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也可能是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征稅機關以核定方式行使的直接確定權。從制度健全的角度看,我國應當在法律上對稅收確定方式做出明確劃分,并具體規定相關確定權的行使要求。不過,在征稅機關直接以核定方式確定應納稅額時,雖然也可能要求稅收債務人提交納稅申報書,但它與申報納稅方式下的申報不同,它沒有對稅收債務的確定力,只不過是為便于征稅機關做出核定決定而提交的參考資料。另外,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的規定,稅收債務人對征稅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經征稅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12〕所謂依稅籍底冊課稅的稅目,是指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所謂依查得資料課稅,其情形包括由主管稽征機關依查定課征營業稅的典當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利事業等,以及經營方式特殊及小規模娛樂業,經稽征機關查定課征娛樂稅等.
〔13〕因為行使征稅權的主體是征稅機關,而補繳行為的主體是納稅人,因此,使用“補征期”概念比‘’補繳期”更為恰當,我國海關法第62條即使用了“補征”概念,將來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時,應將“補繳期”改為“補征期”,但最完善的辦法是在稅收通則法中明確規定確定期間。
〔14〕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82條的規定,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15〕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70條第2項對核定期間開始的例外情況做出了詳細規定:“在下列之情形,核定期間之開始不同于第1項之規定:1.基于法律之規定,應做成租稅申報或租稅報告,或應提出報告時,因租稅申報、租稅報告或報告提出之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惟至遲于租稅成立之日歷年度后第三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但租稅之核定期間依第1項規定較后開始者,不在此限。2.租稅以使用租稅印花或租稅印戳繳納,而已為該租稅事件使用租稅印花或租稅印戳者,因使用之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但至遲因應使用租稅印花或租稅印戳之日歷年度后第三日歷年度之屆滿而開始。對于關稅及消費稅不適用本規定。3.租稅或租稅退給僅基于申請而核定者,該核定之廢棄或變更之期間,于提出申請之日歷年度未屆滿前不開始。4.因第2項第1款之規定適用于財產稅或不動產稅,致使主要課征期間之第一日歷年度,或法律規定之申報生效之第一日歷年度,其核定期間被延后者,則該主要課征期間之以后各日歷年度之核定期間,皆做同等時間之延后。5.遺產稅(增與稅)之核定期間,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而開始者,適用下列規定:(l)因死亡而取得者,其開始不早于取得人知悉其取得之日歷年度之屆滿;(2)在贈與,其開始不早于贈與人死亡,或稽征機關知有完成之贈與之日歷年度之屆滿;(3)在生存者間之目的財產之給與,不早于履行義務之日歷年度之屆滿。6.票據稅之核定期間,其開始不早于票據清償期日歷年度之屆滿。”
〔16〕前引〔3〕,鄭玉波等文,第338頁。
〔17〕我國臺灣地區還根據稅收債務人是否按期辦理納稅申報而對起算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即依法應由稅收債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收,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依法應由稅收債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收,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18)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72條規定:(1)非暫時性或附有事后調查之保留之租稅裁決,僅于有下列之情形時,始得廢棄或變更之:1.為關于關稅或消費稅之裁決;2.為關于其他租稅之裁決.而(a)租稅義務人同意,或依事件之性質可認為與租稅義務人之申請相符合者;但該租稅裁決如已不得爭議,則僅得為租稅義務人之利益而廢棄或變更之,(b)該租稅裁決系由無事物管轄機關做成,(c)該租稅裁決系由于惡意詐欺、脅迫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而促成者,(d)別有其他法律規定許可者;第130條及131條之規定不適用之。租稅裁決雖以異議裁決與以確認或變更者,亦同其適用。(2)對租稅裁決之做成、廢棄或變更之申請,為全部或一部駁回之行政處分,亦有第一項規定之適用?!?/p>
(19)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29條規定:“稽征機關對于做成行政處分時,所發生之書寫錯誤、計算錯誤或類似之顯然不正確,得隨時更正之。在當事人有合理之利益時,應為更正。稽征機關得要求提出應行更正之文件?!?/p>
(20)另外,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币虼?,在核課期間內所做成之課稅處分被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如因此而已逾核課期間,即不得重新做成課稅處分。
(21)參見《德國租稅通則》,陳敏譯,臺灣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1985年版,第187頁。
〔22〕但對于以偽裝及其他不正當行為獲得免除或還付的稅金,其時效原則上為從法定納稅期限起2年間不進行。這種情況下的時效期間,實際上是7年(除關稅外的國稅、地方稅)或4年(關稅)。
〔23〕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修改前,征收期間的起算點規定為“自確定之日”起算,并目_臺灣也有學者對該修改提出了異議。參見黃茂榮:《稅捐法論衡》,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1991年版,第99頁。
〔24〕例如日本關稅法第14條之2即規定關稅的征收期間為2年。
〔25〕但日本國稅通則法第72條規定的是國稅征收權從“法定納稅期限起”開始。對此,有學者解釋為:“國稅通則法等法律,之所以不管納稅義務是否業已確定,一律以法定納稅期限作為稅收債權消滅時效起算日,這是由于出自于對下述理由的重視。即如超過法定納稅期限,國家以及地方政府,即使對未確定的納稅義務,做出確定具體內容的處分之后,也能夠行使督促和滯納處分的權利”參見前引〔4〕,金子宏書,第387頁。
〔26〕根據我國臺灣稅捐稽征法第23條第2項的規定,依稅捐稽征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而延長其繳納期間,依同法第25條規定為保全稅捐而于法定開征日期前稽征之稅捐,依同法第26條規定因天災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經稽征機關準予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捐,依同法第27條規定停止緩繳或分期繳納權利之稅捐,則白各該變更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但從“各該變更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的效力而論,屬于“時效中斷”。
〔27〕我國臺灣地區征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對此有學者認為,已在核課期間內核課的稅收,自該核課處分之日起,證收期間開始起算。參見前引〔6〕,陳敏文。
〔28〕但也有認為此系時效不完成。參見前引〔5〕,陳清秀書,第398頁。
〔29〕在日本,爭議最大的是請求是否成為時效中斷的事由。日本判例表明,對稅收債權也行扣押等程序之時,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被中斷。另外下級法院的判例還判明,允許國家為中斷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而進行訴訟請求。所以有學者認為,日本稅法上雖未明文規定排除就稅收法律關系適用民法第15條的規定,但現行法上的規定,將確定納稅義務的權限保留于作為稅收債權人的國家及地方政府手中,并且當出現納稅人無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時,允許實行督促之后以滯納處分來保證其債權的強制實現??梢哉J為,這是現行法上所事先預定的征收稅款的途徑,不允許國家及地方政府與私法上的債權人一樣,以催告或訴訟請求而中斷消滅時效。參見前引〔4〕,金子宏書,第388頁。
〔30〕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p>
〔31〕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大多贊成類推民法的規定。例如有學者認為,“如今,我國之立法技術尚待加強之時,似以準用民法之規定為上策,而稅法上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特殊理由,始于稅法別加以揭示?!眳⒁娗耙?〕,鄭玉波文。
〔32〕德國民法典第222條第l項規定:“消滅時效完成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辈粌H如此,德國通說認為公法卜的消滅時效,亦如同民法,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義務人在特定期間(時效期間)屆滿之后,原則上并非導致權利之消滅,而只是取得一個拒絕給付權利。也就是該項請求權不能再對義務人加以實現,但仍可被獲得滿足,其受滿足仍具有法律上原因。并且,這種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只有在當事人于程序上加以援用時,才能予以考慮。
〔33〕參見前引〔6〕,陳敏文。
(34〕參見前引(5),陳清秀書,第389頁。
[內容提要: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發現目前家裝市場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和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家裝業務稅款的幾點缺陷,并經過對家裝市場稅收收入進行分析預測,提出了必須規范稅收征管的三點建議:?。ㄒ唬┪杏嘘P部門代征家裝業務稅款;(二)加大對規范家裝市場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傳力度;(三)與有關部門聯系,共同加強對家裝市場的整頓和管理。]目前,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商品房基本上是沒有經過裝修的毛坯房,買房后進行裝修已是一種普遍現象。但是,由于購房者的經濟條件不同,家庭住房裝修的檔次、標準存在很大的區別,社會上各種裝修隊伍參差不齊,有正規的大型、中型裝飾裝璜公司,有小型的裝修部,還有“三無(無證無照無資質)的馬路游擊隊”即零散的個人組織在一起的裝修人員。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家庭住房裝修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筑業計征營業稅及其他稅費,但是,由于其具有流動性大、范圍廣的行業特點,目前,對從事家庭住房裝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很難到位,稅款流失比較嚴重。
一、目前家裝市場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1、證照、資質證書等手續齊全且在稅務機關已登記的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這些企業大都按票面收入計算繳納稅款,由于其為個人提供家裝服務時,索要合法票據的業主很少,加上雙方又是現金交易,即使帳面收入明顯記載不全,稅務機關也很難發現有多少收入未入帳,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根據調查,我區現有注冊從事裝飾裝璜業務的企業共189家,從業人員20__0余人,其中80的企業帳面收入明顯偏低,與經營支出不成配比,形成虧損,但仍能繼續經營,說明其確實存在故意少記收入形成虧損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問題。20__年只有92家企業繳納了營業稅,帳面營業收入1.3億元,共納營業稅400萬元。[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2、“三無”施工的個人,從事家裝業務不履行納稅義務。
目前家裝市場的混亂局面的形成,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有些購房者為減少經濟支出,找“三無”施工隊進行裝修造成的。據調查,本地人員及外地來京人員個人組建從事家裝業務的小施工隊,在__區屢禁不止,承攬了95以上的私人家裝業務,這些業務均未簽合同而只是草簽協議,有的甚至不簽協議只憑口頭商定,完工后按定好的價款直接支付施工費用,不提供任何合法票據,有關應稅收入均未履行納稅義務。由于“三無”施工隊的流動性強、施工范圍廣,稅務機關無法進行有效監控,其涉及的家裝收入一年不低于1億元,造成了每年流失稅款300余萬元的征管漏洞。
3、企業、單位及政府部門的小規模裝修業務存在抵帳或易貨交易現象,導致稅款流失。
二、稅務機關對家裝業務直接征收稅款存在的缺陷
1、個人從事家裝業務的季節性和流動性強,稅務機關管理力量相對不足,無法做到對轄區內所有家裝施工隊進行有效監管,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無法保證稅款的應收盡收。
2、家裝標準檔次不同,開據合法發票的少,給應稅收入的確定帶來了困難。豪華裝修與簡單裝修比較,費用相差很多,無法統一實施定額征收稅款,逐一核算費時費力,且稅務人員不能準確認定裝修檔次的高低,管理起來有困難。
3、稅務機關無權限制家裝行業從業資格,無力掌握小型“三無”家裝隊的情況,進行規范有序的稅收征收管理存在困難。
三、對家裝市場稅收收入預測
近年來,__區經濟飛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長,隨著__新城、汽車城、國展中心和奧運場館的興建及配套設施的投產,帶動了周邊地區房地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刺激了居民的購房消費和裝修投入。根據__區規劃局提供的數字估計,20__年以后,__區每年新建商品房將在15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絕大部分能夠及時售出,且入住時均需要進行必要裝修。通過對居住面積在60—140平方米之間的大量裝修戶進行調查發現,每戶裝修費用在2—3萬元的居多,達到6—7萬元的占10。根據這些數據測算,平均每平方米家裝費用均在200元以上,每年__區居民共支付裝修費用約在3億元左右,將形成稅源1000萬元左右。可見,對家裝市場實施有效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是推動依法治稅、實現應收盡收、營造良好稅收環境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動__區經濟發展的必要途徑之一。
四、規范家裝市場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建議委托有關部門、單位代征家裝業務的稅款。
從調查結果看,家裝市場管理辦公室、房地產開發公司、小區居委會都具備委托代征稅款的條件和可能性。
1、行業管理部門。據調查,我區建委下設的家裝市場管理辦公室屬于職能部門,擔負著整頓家裝市場、規范家裝行業的職責,可直接對裝修企業和個人進行管理,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對家庭裝修企業實行入區準入制度,有權對違反規定的業主和裝修單位進行處罰,委托其代征稅款能夠從源泉上進行控制,可有效堵塞征管漏洞。
2、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售房環節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建筑面積為依據按定額標準代扣代繳稅款。
3、小區居委會。由于目前裝修公司或施工隊進入住宅小區進行裝修時,必須取得小區出入許可證,所以可委托小區居委會在日常家裝管理中,配合稅務部門代征家裝業務的稅款。
(二)建議家裝業務稅款征收采取定額征收方法。
按檔次不同由稅務機關按建筑面積核定營業額。如家裝費用每平方米少于200元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征收各項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家裝費用每平方米大于200元少于500元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 征收各項稅費;家裝費用每平方米大于500元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征收各項稅費。
(三)建議加大對規范家裝市場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傳力度。
借助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對稅務機關規范家裝市場所實施的稅收政策和采取的征管措施等進行宣傳,增強居民裝修找正規裝修公司的認識,提高業主家裝結算時索要合法發票的意識??梢钥紤]把餐飲、服務業實施有獎發票的做法引入建筑業—家裝領域。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對策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歷經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國稅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對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收入、改善征管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現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工信部數據表明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整體市場交易額突破3.4萬億,較2008年增長40%以上,未來10年中國將有70%的貿易通過電子商務來完成,可見電子商務時代即將到來。尋求有效的稅收征管方法既能夠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解決稅收流失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 對稅務登記的影響
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后必須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稅務機關以此確定納稅人以及對納稅人進行監管。而我國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范圍具有虛擬性和無限性,交易主體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因此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權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
2 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以審查企業的各種票證和賬冊為基礎,并以此作為課稅依據,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信息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電子數據具有隨時被修改且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就使得稅務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實物性憑據,稅務部門難以利用傳統的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的著手點。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真實的合同、發票、憑證等進行審核,而電子商務方式下,沒有發票、賬簿等作為檢查依據,以網頁形式存在的財務信息可以輕易變動,這就為交易價格的認證帶來困難,特別是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不要發票的共識,以降低各自成本,這種無賬可查的狀況,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同時,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網絡交易無法追蹤,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另外電子商務的交易環節減少,很多中間環節被省略,這就使得傳統的交易方之間代扣代繳更為困難,代扣代繳所發揮的避免偷逃稅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為稅務稽查增加了難度。
二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改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
我國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針對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法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傳統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訂,比如“居民”、“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需要進行準確界定,以便于明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等要素,從而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確界定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所得類型,明確不同類型應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主要稅法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切實納入稅收征管體系中。最后,從長遠來看,對電子商務交易還應開征新的稅種,如對電子商務以字節數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等,否則勢必造成對某些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或漏征的情況,稅收的中性原則、公平稅負原則也不能得到體現??傊ㄟ^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政策和法規,使稅收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理可循,減少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與矛盾,使得稅收工作規范化,也將有利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
一方面,稅務部門應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條款。聯合信息產業部門共同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規定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為以后的交易納稅活動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網銀賬號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同時稅務機關對填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另一方面,作為稅務機關,也要做好納稅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設計稅務登記密鑰管理系統,保障納稅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遺漏,最大范圍地將網上交易納入稅收管理中。
2 研制開發電子發票
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因此傳統的發票、憑證只有實現電子數據化,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梢钥紤]研制開發電子發票,每一筆交易達成后,必須開具電子專用發票,通過網絡發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如同傳統發票一樣,電子發票的發行權應掌握在稅務部門手中,為保證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須對電子發票進行數字加密。納稅人可以在其硬盤上保存電子發票,作為完稅憑證。這樣,每一筆交易都有處可循,電子發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