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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以不改變戶籍、不接轉人事關系的形式在*區工作或創業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本規定申領《人才居住證》。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專學歷并屬于*企事業單位急需或緊缺專業的人員。
(三)持有技師以上(含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四)經有關部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的人員。
(五)個人在*投資50萬元以上的經營者。
第三條區人事勞動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及引進人才申領《人才居住證》的審核。區公安分局負責《人才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居住證》實施中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才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原戶籍地、證件號碼、服務處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證號碼、簽發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后持有人可以申請續辦新證。
第六條《人才居住證》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區的工作、居住的證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擇業就業、投資創辦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職稱評審、子女入托入學、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務活動等方面與本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證辦理上述各項相關事務;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申領《人才居住證》,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區人事勞動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領《人才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的住所證明;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投資、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區人事勞動局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領人。
第十條申領人憑《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到區公安分局領取《人才居住證》。
第十一條《人才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本區戶籍管理信息系統。《人才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人才居住證》持有人,因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等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持變更材料向原申領機關辦理《人才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人才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本人或用人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區人事勞動局和區公安分局續辦新證。逾期未辦新證的,原《人才居住證》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人才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向原申請機關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因中止、解除聘用(勞動)合同離開*區的,用人單位要及時收回其《人才居住證》,交回發證機關注銷,同時報區人事勞動局備案。《人才居住證》持有人調入本區落戶的,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回《人才居住證》。
第十六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有關規定注冊工商營業執照,或以技術入股、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十七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本區自主擇業就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在本區以多種形式從事兼職工作。
第十八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經本區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機關事業單位聘用,提供相應服務。
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擔任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
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符合報考條件的,可以參加本區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符合本區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資格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
第十九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及專利補助。
第二十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按本區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以參加浙江省專業技術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對《人才居住證》持有人已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有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的同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照所聘單位工作人員的同類標準參加本區基本養老保險。因終止合同離開所聘單位時,在本區范圍內流動的,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離開本區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同時轉移,轉入地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和無法轉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二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參加本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本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區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轉入本區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區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本區申請子女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
第二十五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隨行的16周歲以下子女,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區計劃免疫等傳染病防治。
第二十六條持有《人才居住證》并在本區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七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要求取得本區戶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持有《人才居住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規,違者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明材料申領《人才居住證》的,取消其申領資格;對已經騙取《人才居住證》的,由發證機關繳回《人才居住證》。
第三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具假材料、假證明,為申領人騙取《人才居住證》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分別給予調離、辭退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行本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調離、辭退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3、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4、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甲方(房 主)__________簽名/蓋章(紅印)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本人填寫)
一、甲方將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號一樓一底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 租期壹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為止,必須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 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凈收入),乙方共現金支付(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保證金
1、交付租金同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寫:5000元人民幣)
2、保證金支付方式:a)現金支付;b)上期轉入;c)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協議作為本期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當本期保證金轉入下期租房協議后,本協議作為保證金收據的功能自動作廢、同時按新協議條款執行老協議自行作廢。
五、乙方租用后應注意以下事項:
1、乙方應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并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應注意居住和經營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于防盜、防火、用電安全進行經常檢查。如乙方措施不當造成的所有損失,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并按違約處理
3、乙方對租用房沒有處理權,不能擅自與人合租、轉租或借給他人,也不能改變其用途,否則屬于違約。如有此類情況發生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收回房屋。
電、水、電視、及其它設施由乙方使用,產生的費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門的各項管理費用)由乙方按時、足額繳納,如有失誤,造成麻煩,乙方自行解決,確需甲方出面協助解決時,乙方應支付甲方必要費用。
以上繳費收據請乙方自行保存,以備查對。
附:電表底數___________;水表底數___________;電視費______________;
以上數據由乙方自行核對,自行填寫。
4、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使用中如有損壞或管道堵塞,應予修復、疏通,費用自理。乙方裝修須合理且費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裝修請同時恢復房屋原貌,產生費用由乙方自理。并按違約處理
5、甲方不分擔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經營和法律責任及損失。
六、有關退租、轉讓的條款
1、協議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所有條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發生甲方能力范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時,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另要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協議期內,乙方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退租、轉讓、及由于乙方違約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況下,乙方都必須按協議繳清所有應付款項。
4、乙方承租到期應完好歸還租房協議和所有鑰匙及有關物品,如果所租房內的所用設備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或者甲方在保證金內扣除相應賠償金額。
5、甲方原則上不同意轉讓,但乙方經營確有困難時,應提前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授權同意,乙方才可實施轉讓事宜,但轉讓風險自擔,請轉讓雙方謹慎考慮。
6、乙方轉讓時需向續租方明示本協議內容,轉讓期為租期內期限;乙方沒有通過甲方書面同意及簽字的轉讓行為,屬乙方無效轉讓、乙方的無效轉讓是違約行為甲方不予承認。
7、乙方無效轉讓的責任由乙方(即轉讓方)和續租方承擔,如該無效轉讓已交接結束,責任由續租方全額承擔,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時續租方還將支付乙方應負擔的全額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8、有效轉讓租期為合同內租期,有效期內租金本次調整為叁萬陸仟元整(人民幣3萬6千元正)
9、續租方需超出租期時,必須同甲方簽訂新的租房協議。
10、轉讓交接,水、電、電視、設施及有關經濟費用問題,由雙方自行處理,如有遺留問題,續租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七、有關續租的事項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優先續租權,但必須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金在前期協議租金基礎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當年情況確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續租協議還未簽訂的情況下,甲方將收回房屋,不再簽約續租。
八、本協議經甲乙各方協商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后生效,簽訂之日為本協議的生效日期;所有條款必須執行、本協議內所涉違約的違約金金額為人民幣叁仟元整,凡乙方違約將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外同時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繳清各種費用所有應付款。
九、本租房協議為甲乙雙方的正式協議,以原件為準(甲方未蓋紅印章的不屬正式協議,復印件不能作為正式協議使用),;如有轉讓,則經甲方、乙方(即轉讓方)和續租方三方同意簽名的轉讓附件應附于正式協議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協議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張貳頁,甲乙各方各執壹份。
甲方于20xx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20xx年底即20xx年12月31日止,屆時甲方將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紅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暫住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簽訂于: 年 月 日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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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接到市民李女士電話反映,到駕校報考機動車駕駛證,登記時被告知不是本地居民就不能報考,而且原來的暫住證也失效了情況真是這樣嗎?帶著問題,記者采訪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徐超。
歡迎提問,權威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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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110013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應如何處理
問:山東馬冬冬
——單位未按照規定給我們繳納社會保險,我們要求單位補辦。不知道國家在這方面有沒有相應的規定?
適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答:
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國家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報銷目錄了嗎
問:四川劉雨欣
——聽說國家現在對新農合很重視,有一些優惠政策出臺。我想問一下,國家基本藥物是不是都納入報銷目錄了?
適用文件: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1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工作的通知》
衛農衛發〔2011〕27號
答:
是,全部都納入報銷目錄了。
文件規定:“發揮新農合在農村居民醫藥費用支付中的主導作用,通過調整補償方案和支付制度,促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基層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各地要將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引導基層使用基本藥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2010〕62號)的要求,在已實施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及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的地區,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各省(區、市)要結合當地情況,合理確定新農合基金對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的支付標準,采用門診總額預付的方式,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報銷范圍。要根據近2—3年來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就診人次數、次均門診費用、診療和藥品費用水平等數據,科學測算,綜合各種因素后確定新農合支付標準,實施門診總額預付。”
殘疾人自謀職業可以享受哪些免稅政策
問:遼寧李文濤
——我是一名殘疾人,現在自謀職業創辦了一個小型加工廠。請問,我的廠子能享受哪些免稅政策?
適用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
答:
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考試違紀被處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哪些人
問:遼寧鄭海峰
——聽說國家出臺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的規定,不知道它都適用于哪些考試人員?
適用文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
答:
文件規定:“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準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欄責編/馬征
Tips
遼寧省沈陽市袁并云同志注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所以,勞務派遣工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
遼寧省撫順市楊旭同志注意:
按照《關于印發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規定,對于已退休人員或在 12 個月內即將退休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稅收作為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個人住房改革的過程一直被賦予不小的期望。2011年1月28日在重慶、上海兩市開始對部分個人住房的房產稅進行改革試點,標志著我國開始逐步向個人住房保有環節征收財產稅。個人住房具有居住和投資的雙重價值,從環節上講分為保有和轉讓兩個環節,本文將通過與美國關于個人住房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探討我國個人稅收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
個人住房;轉讓;保有;國際比較
一、我國現行個人住房稅收制度
我國個人住住房轉讓環節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保有環節主要為房產稅。
1、轉讓環節,銷售不動產的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適用稅率5%,自2011年1月27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銷售不動產以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轉讓所得,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而關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優惠政策則于2010年取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5%,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幅度內按實際情況確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進行課征。
2、保有環節,非試點地區房產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免征房產稅。個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2011年1月28日,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我國上海、重慶紛紛啟動了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試點改革,是我國對保有環節課征財產稅的重大突破。具體內容見表1。
表1上海重慶兩地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改革
上海 重慶
征收對象 增量房 增量房、存量房
計稅依據 房產評估值,暫按市場價格的70%計算 房產評估值,現為房產轉讓價
稅率 基本稅率0.6%,優惠稅率0.4% 累進稅率分別為0.5%、1%、1.2%
免稅面積 按個人,人均面積60平方米 按家庭,辦法實行前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免稅面積100平方米
其他減免
與緩繳 唯一住房、子女婚嫁、引進人才、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暫免征收 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困難,可申請減免或緩繳
收入用途 保障性住房建設等 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二、美國個人住房稅收制度
美國實行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的分稅制,對個人住房的稅收政策體現為受益原則,轉讓環節主要課征資本利得稅,保有環節課征房地產稅,總體來說課稅以保有環節為主。
1、轉讓環節,個人住房轉讓環節主要涉及資本利得稅。銷售個人住房,應稅收入為按售價減去銷售費用的余額,即實現的金額(Amount Realized),再減去調整基價(Adjusted Basis),計算出收益或損失,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損失不予以確認。在稅率上,將銷售房屋取得的凈收益需歸入當年凈資本利得后,按資本利得最高稅率,計算繳納資本利得稅,一般稅率為15%~25。在轉讓環節,給予了排除收益(Excluding the Gain)的稅收優惠,滿足一定條件則可享受至多250,000美元(夫妻聯合報稅可享受至多500,000美元)的豁免額度。享有稅收優惠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通過住宅擁有測試,二是通過使用測試,三要求在銷售房產日期往回推的兩年內沒有從收入中排除另一處住宅的銷售收益。
2、保有環節,個人住房保有環節需要繳納房地產稅(Property Tax),屬于地方稅,其納稅人為房地產的擁有人。計稅依據為房產評估價值與評估水平(Assessment Level)百分比的乘積,其中評估水平百分比由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在1%~3%之間。對個人住房稅收優惠上主要有以下三種:①宅基地免稅,即第一套免收房地產稅,從第二套起征收,且隨購房數量增加,房地產稅也相應有較大比例增長;②“斷路器”(Circuit Breakers)政策,即財產稅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過標準比例時,可以抵扣所得稅或給予退稅;③延期支付,對非自身因素導致的評估價值畸增帶來的房地產稅,可延期納稅。房地產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事業。
轉讓環節資本利得稅歸屬于聯邦所得稅,而保有環節房地產稅屬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中房地產稅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務,包括消防安全、治安、交通、環境保護、教育支出等。將房地產稅劃歸地方,一是體現了受益原則,二是有利于地方財源穩定,三是將房產稅的征收包括稅率制定、稅目調整、稅收減免權等下放到地方政府,有利于提高地方財政的積極性。
三、優化我國個人住房的稅收政策的建議
結合國際經驗及我國實際國情,針對我國個人住房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我提出以下建議:應明確我國稅收政策個人住房稅收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保證個人基本住房,鼓勵提高居住水平,抑制個人住房投機的基礎以及“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上,重保有輕轉讓,在稅制上進行差別化設計,明確房產稅的功能定位,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和房價評估體系建設,增加地方政府自,規范保有環節房產稅的使用,循循漸進,逐步完善我國個人住房的稅收制度。
參考文獻:
第二條主管國稅機關應以信息化為依托,優化整合現有征管資源,合理設置辦稅窗口,受理車購稅納稅申報,稅票打印,稅款收取和檔案管理等項工作。并按照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便捷有效的原則,設置相關崗位,崗位設置可一人多崗也可一崗多人。
第三條車購稅辦稅窗口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其中,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收款打證崗、檔案管理崗為前臺崗位,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為后臺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驗車崗:負責實地查驗納稅車輛,確定車型和配置。驗車崗應實行雙人上崗。
(二)審核錄入崗:負責對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以及附列資料進行審核;錄入《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信息。
(三)稅票打印崗:負責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
(四)收款打證崗:負責對已確認繳納稅款的申報車輛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并及時向檔案管理崗移交車購稅檔案資料。
(五)檔案管理崗:負責對已經辦理車購稅征、免(減)稅手續的應稅車輛,按照“一車一檔”的原則,收集、整理相關納稅資料,建立車購稅檔案;辦理完稅證明補發、換發以及車購稅檔案的轉籍、過戶、變更、查詢、補建、報廢、注銷等業務。
(六)會統核算崗:負責車購稅各種票證管理;在綜合征管軟件中進行車購稅收入的入庫銷號、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車購稅稅款匯總、與金庫對帳、生成、審核稅收會統報表等業務。
(七)綜合業務管理崗:負責對免(減)、退稅申請的審批;本轄區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與上報(備案);負責對車購稅征收管理系統生成的車購稅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車購稅征收管理系統代碼、配置、規則等內容的設置、管理和本級稅務機關操作人員權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購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車購稅征稅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條碼信息),確定計稅價格,開具繳稅憑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確認收款,發放完稅證明,建立征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稅票打印崗、收款打證崗和檔案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的車型和配置后,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接收人欄內注明并簽字,將資料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根據驗車崗傳遞來的車輛車型、配置信息,確定計稅價格,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錄入(或讀入)納稅申報表信息,并傳遞給稅票打印崗。
稅票打印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申報信息進行復核,復核有錯誤的,將信息退回審核錄入崗。復核無誤的,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交納稅人繳納稅款,并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將《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取得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收據聯與開票信息進行比對;將稅票打印崗傳來的電子申報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紙質資料進行比對。比對不符,將信息回退稅票打印崗;比對相符,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確認收款,為納稅人打印、發放完稅證明,并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收款打證崗傳遞來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紙質納稅資料,打印檔案袋,按照《**省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征稅車輛檔案,并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第六條納稅人辦理車購稅免(減)稅申報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
2.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3.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5.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6.《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
2.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5.《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提供海關的《征免稅證明》;
6.《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7.《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8.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購置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申請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明;
4.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購置農用三輪車申請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4.《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5.《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6.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其他車輛需要免稅應提供: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3.車輛合格證明;
4.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5.《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6.《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7.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車購稅免(減)稅業務流程為:受理納稅申報,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申報資料(或讀入二維條碼信息),受理免稅申請,免稅審批,發放完稅證明,建立免(減)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收款打證崗和檔案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配置、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等與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合格證明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對列入《免稅圖冊》設有固定裝置的免稅車輛,實地查驗車輛與《免稅圖冊》是否相符;實地驗車確定申報車輛的車型和配置后,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接收人欄內注明并簽字,將資料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納稅人提供的納稅申報資料,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申報車輛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無誤的,接收驗車崗傳遞來車輛車型、配置信息,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錄入(或讀入)納稅申報表信息、辦理免稅申請并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免稅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屬于免(減)稅范圍。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簽字,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將信息退回審核錄入崗。
收款打證崗:為納稅人打印、發放完稅證明,并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同時,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接收收款打證崗傳遞來的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打印檔案袋,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免(減)稅車輛檔案,并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辦理退稅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副本;
4.車輛合格證明原件。
(二)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3.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三)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管國稅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或免稅文件,辦理退稅,納稅人應提供: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第九條車購稅退稅業務流程為:受理退稅申請,調取車輛檔案,退稅審批,確認退稅原因及金額,退還稅款,建立退稅車輛檔案。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會統核算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退稅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并將退稅申請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接收綜合業務管理崗退稅審批意見后,將退稅數據發送給會統核算崗;退稅后,接收會統核算崗傳遞的信息,并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車購稅退稅檔案,并在車購稅征管系統中做歸檔處理。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退稅申請進行審批,根據納稅人的退稅理由確定退稅金額后,將退稅申請表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會統核算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遞的已審批信息,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稅款退還納稅人;退稅后,將已退稅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補)辦業務,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一)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應提供: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車輛合格證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二)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應提供: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在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第十一條車購稅換(補)完稅證明業務流程為:受理申請,調取車輛檔案,確認換(補)理由,換補審核,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換(補)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對納稅人的換(補)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將信息傳遞到收款打證崗,并在接收收款打證崗傳回的信息后,做歸檔處理。
收款打證崗:打印完稅證明,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二條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主名稱、車輛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等發生變更。納稅人辦理過戶、變更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三)《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三條車購稅過戶、變更業務流程為:受理過戶、變更申請,調取車輛檔案,錄入過戶、變更內容,過戶、變更審核,打印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過戶、變更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調取車輛檔案,錄入過戶、變更內容并對納稅人的過戶、變更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將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打印完稅證明,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四條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包括轉出和轉入兩種業務。
(一)納稅人辦理檔案轉出應提供以下資料: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2.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二)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轉入應提供以下資料:
1.轉出地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2.轉出地主管國稅機關發出的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4.《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五條車購稅檔案轉出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出申請,調取車輛檔案,確認轉入地稅務機關,轉籍審核,打印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打印轉移通知書及轉移清單,確認轉出。本業務只涉及檔案管理崗。
第十六條車購稅檔案轉入業務流程為:受理車輛轉入申請,錄入轉入車輛信息,轉入檔案審核,打印完稅證明,資料歸檔。
本流程涉及檔案管理崗和收款打證崗。
檔案管理崗:受理車輛轉入申請,錄入新的納稅人信息,對轉入的車輛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車輛信息傳遞給收款打證崗。
收款打證崗:接收檔案管理崗傳遞的信息,打印完稅證明,并將信息傳遞給檔案管理崗歸檔。
第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價格信息備案業務流程為:實地驗車,確定車型和配置,錄入車輛生產企業、車型、配置、車輛價格等信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該車的暫定最低計稅價格。
本流程涉及驗車崗、審核錄入崗、綜合業務管理崗。
驗車崗:實地查驗車輛型號和配置,并傳遞給審核錄入崗。
審核錄入崗:接收驗車崗傳遞的車型和配置信息,錄入車輛生產企業、車型、配置、價格等信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提出該車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并將信息傳遞給綜合業務管理崗。
綜合業務管理崗:對審核錄入崗傳遞來的信息進行審核,確定該車的暫定最低計稅價格。
第十八條車購稅價格信息采集管理業務流程為:車輛價格信息采集,上報,核定,下發。
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國稅機關按期對本轄區車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車輛有關信息進行采集,并填寫《車輛購置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逐級匯總上報市國稅局、省國稅局、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并下發各地執行。
第十九條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業務流程為:數據采集,數據上報,數據清分,審核處理。
車購稅辦稅窗口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采集車輛識別代碼和異常發票信息;每月末省局匯總全省采集的數據后,上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報數據進行清分,并將清分結果下發省級國稅機關,省級國稅機關再將數據清分到機動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
機動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利用清分的數據對機動車生產和銷售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