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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課稅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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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課稅制論文

    第1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量能課稅;法律原則;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最初起源于西方的稅收思想,其核心在于如何實現稅收公平。貧富差距拉大越來越成為我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稅收不僅是實現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作用。量能課稅便是貫徹稅收公平價值的一項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所得稅法制度中,量能課稅原則更是直接體現著稅收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對于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以及實現實質的公平、平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稅收法制及執法也會有指導作用。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首先源于經濟領域,即能力賦稅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能力賦稅原則不再停留在經濟學領域而逐漸為法學界所關注,特別是稅法學學者對此有了較為詳細的闡釋。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解讀不盡相同。盡管不同的學者有著不一樣的解讀,但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大多數學者都將實質的平等以及公平等價值作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出發點以及追求。另外,加上對量能課稅原則字面含義即“估量能力征收賦稅”的解讀,我們可以對量能課稅原則進行一下釋義:量能課稅原則以公平為奠基,它指的是稅收的征納不應該僅僅以形式上的依法征稅及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且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即納稅負擔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納稅能力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也就是能力強者多負擔,能力弱者少負擔,無能力者不負擔。

    對于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解,一個基礎的問題就是“能”的解讀,即衡量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這個標準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征得廣大納稅人廣泛認同和接受。對于此點,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一般可以采用的主要有所得、財產及消費等三個衡量標準,而在其中所得更為合理可取。對于“能”的理解,筆者同樣贊成多數學者的觀點,以所得為標準,此處的所得應為財產凈增加,它應當包含這樣一些內容:一是一定時期內從他人處獲得的收入,二是同一時期所擁有的財產的增值。另外,我們認為所得不僅包括合法所得也應該包含非法所得,我國法律規定的征稅對象僅僅指合法收入我們認為存在局限。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

    量能課稅原則如何定位,近年來,隨著法學界尤其是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越來越稱為大家的關注。學者們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主要圍繞著量能課稅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法律原則而展開。

    盡管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定位認識不同,但對量能課稅這一原則的指導作用都做出肯定。關于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首先,可以從我國憲法中找到量能課稅原則的依據,如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即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更加注重公平也需要確立量能課稅的法律原則的地位;我國稅收改革的方向一步步朝著納稅人之法也要求確立量能課稅稱為法律原則。但是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的限制以及它本身所體現出的公平價值,筆者認為將量能課稅原則置于稅收公平之下更為合適。

    三、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在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自己

    的想法。有的從宏觀總體的層面,如量能課稅原則對當代中國稅法變革的影響,從稅法變革的方向以及稅法模式究竟應該采取美國式的立法模式還是德國式的司法模式進行了論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范圍應該怎么樣界定,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收立法層面、稅法解釋和適用層面的運用等等;有的從微觀具體的視角來說明自己對該原則的理解,如量能課稅原則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量能課稅原則視域下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不足與完善以及該原則下我國財產稅的缺失與改革等等。

    無論上述學者從怎樣的角度出發,都期望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稅法的實踐發揮其應有的指導作用,追求公平的美好價值理念。在吸收眾多不同觀點的基礎上,筆者試從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條件談談自己的一點想法。

    眾所周知,與商品流通有關的間接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所得稅等直接稅并不占主要部分。很多學者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并不適用于間接稅,而只是局限于所得稅領域。但筆者認為,對于間接稅的征收,涉及到對法的社會價值判斷問題,即一個原則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受到法律技術上的限制,也受到價值沖突情況下價值選擇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并未完全剝奪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領域。比如在主要體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商品稅中,亦要選擇合適的征收環節以盡量避免重復征稅,對于奢侈品的消費征收消費稅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對負擔能力的考慮,間接稅的征收仍然需要考慮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活需求等等,這些都考慮到了量能課稅原則這一要素。因此,量能課稅原則對于間接稅仍然適用。但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中以所得為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標注,所以所得稅仍然是該原則適用的主要范圍。

    在所得稅領域適用量能課稅原則時,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如確立合理的所得范圍,對于個人課征綜合所得稅;建立完善的扣除制度:臺灣的所得稅扣除制度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它兼顧納稅人的家庭扶養開支;實現兩稅合一制度,即學理上所說的設算抵扣法,改變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所得與個人所得雙重征稅制度等等。

    量能課稅原則的充分實現還需要比較理想的制度環境的建立。要想完全實現量能課稅的理想,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完善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的改進有利于量能課稅原則的采行,量能課稅原則的主體適用領域為所得稅,所以所得稅要不斷發展強大;其次,需要高水平的稅收征管能力: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會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不斷提高征管的水平和質量來保障,比如,稅務機關應該擁有一套完備的信息系統,將納稅人的信息盡可能地納入該系統的管理之中,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納稅申報制度,更便于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事由;再次,謹慎采取稅收特別措施:稅收特別措施是基于特定的社會目的或政策性考慮而采取的減輕或加重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而采取的,表現為稅收優惠措施和稅收重課措施。量能課稅原則最容易受到稅收特別措施的侵害,因此對于稅收特別措施需要設立嚴格的程序機制加以約束,它不僅要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在實質上也要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和違背實質公平理念。

    量能課稅原則符合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它對納稅人之法的稅法改革以及實現社會公平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可忽視的是,量能課稅原則由一種財稅思想發展而來,其由理念走向制度并在具體實踐發揮指導作用仍然需要時間和不斷的實踐加以推進、演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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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

    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

    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

    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

    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

    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第3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房產稅;地產稅;房地產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

    章編號:10084096(2013)02007505

    一、引言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房地產稅收制度已經比較成熟,有關房地產稅收理論的研究也較深入,其發展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威廉·配第年代。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的創始人皮埃爾·布阿吉爾貝爾最早提出實行單一土地稅主張[1]。亞當·斯密提出了地租稅制度,認為土地稅系由土地稅、土地收益稅和什一稅等構成[2]。20世紀初期,公共財政學家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皮吉·B.馬斯格雷夫提出把財產稅作為三大稅種之一[3]。從最初關于房地產稅定義的爭論——房地產稅是“受益稅”還是“資本稅”,到房地產稅收歸宿的研究,房地產稅收理論一直備受關注。房地產稅是政府干預房地產經濟活動、調控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導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

    20世紀80年代,我國住房制度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房地產投資持續增長,房地產價格不斷上漲。然而,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并不完善,稅制結構也不盡合理。同時,房地產稅收收入增長緩慢,尚未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內外學者因此更加重視對我國房地產稅制建設與房地產稅影響效應的研究,特別是1994年我國分稅制改革以來,專門針對房地產稅的研究逐漸增多。但由于起步較晚,這方面的理論還不夠完善,各家分歧較大。所以,本文以房地產稅的內涵為起點,通過對房產稅和地產稅的理論分析,進而對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進行探討。

    二、對房產征稅的依據

    房產從它的屬性上來看屬于財產的一種,而且,無論是財政經濟學者,還是房地產經濟學者,都有人把房地產稅收中的一些稅種歸屬于財產稅類,所以,考察對房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

    1.財政收入說

    征收任何種類的稅收,其最終目的一定是增加財政收入,當然財產稅也不例外。因此,公共經濟學認為,土地和房屋是兩種主要類型的私有財產,有足夠的收入來源,便于征管且稅基廣泛,適合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實現政府財政收入和滿足財政支出是課征房產稅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

    2.利益支付說

    利益支付說主要包括兩個核心觀點。

    第一,政府部門為房產所有者提供了如國防安全、國內治安、維持市場秩序和制定法律等公共服務,這些服務使得房產所有者擁有房產的權利得到了切實保障,既可以滿足他們在物質利益層面的需求,也可以滿足他們在精神層面的需求。房產所有者獲益于這些與房產相關的公共服務,就應該為這些服務買單,而繳納房產稅正好是房產所有者對從政府那里獲得的公共服務利益的支付。

    第二,政府部門特別是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的同時,還會對房地產附近區域進行適當地改善。例如,改善周圍環境、提供公共設施和帶動局部經濟發展等,這些都會對提高相關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有所影響,會增加當地房產的有效需求,擴大房產所有者及房產使用者的額外收益。對于房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來說,他們既然從政府行為中獲益,就應當支付使其財產價值增值的相應費用,因而最好的方法是負擔一定比例賦稅使其滿足地方財政的支出。這樣,以利益補償為目標開征房產稅就具有很強的理論支撐。因此,利益支付說是課征房產稅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3.負稅能力說

    負稅能力說的出發點是從衡量課稅是否公平的角度,將納稅人擁有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組成的房產數量和質量作為衡量負稅能力的重要指標。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以及房產數量越多、質量越好,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大;擁有的數量越少、質量越低,說明其負稅能力越小。例如,兩個人的基本收入相同,不過其中一人擁有一筆財產,那么擁有財產的人就存在納稅優勢,其負稅能力較強,繳納稅款也應較多。因此,不管從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的角度考慮,對財產所有者課稅都是十分合理的。由此可見,對房產課稅不僅僅是政府參與房產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也是政府均衡土地財富的過程。此外,政府對房產征稅的目的還在于降低土地財富的集中度、公平財富分配以及打擊不勞而獲。因此,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課稅是課征房產稅的另一個重要的理論依據。

    三、對地產征稅的依據

    在封建社會,對土地征稅成為當政者首選的稅收制度,它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土地是有形的固定資產,是當時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由于以上特征,這種稅收容易征收和管理。而且對其征稅,稅源穩定,可以隨時根據支出而提高稅負。所以,考察對地產征稅的基本依據可以與對財產征稅的依據一起來分析。主要依據于財政收入說、利益支付說和負稅能力說。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不把地產稅看做是對受益的付費,也不從納稅能力方面考察,而是把它看做一種社會控制形式。財富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會后果是很容易看到的,他們不同于消費分配不均引起的后果,因而社會希望把它們分別加以處理。基于這一目的,對地產課稅,而不對所得課稅,是一種適當的措施。

    不過,有一些學者認為,土地不應該是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岳樹民(2004)認為,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向使用者征收房地產稅是不合適的;如若對土地征稅也只能是使用稅,而不能是房地產稅。劉桓(2004)認為,土地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產權,不能整體將其定為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葉寧和鐘曉敏(2005)也認為,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應該只有房產,因為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使用者都不能成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總而言之,他們的共同理由是“我國所謂的土地價格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土地價格,實際上只是‘地租’而已。”[4]

    另外,對地產征稅,目前社會上不少人把它與土地出讓金聯系起來,認為購買住房時,房價中已經包括了70年土地出讓金,因此,再征房地產稅就是雙重課稅。其實,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完全是兩碼事。

    1.為什么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稅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對于土地公有制度下征收地產稅的合理性,簡要敘述如下:

    第一,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對財產所有權規定了四項基本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民法通則》中規定在行使權能時,這四項權能既可以相互結合,也可以相互獨立。所有者既可以自行行使其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權能轉讓與他人[5]。在實踐中,權能的分離已是一種普遍現象。同時,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即國家可以依法處分其所享有的所有權能中的土地使用權,并且將分離出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給開發商,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取得使用權的開發商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法律法規中還規定,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用來轉讓、出租和抵押。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已然獲得相關土地的大部分權益,擁有其產生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其中,事實上也就部分地占有了土地收益權。所以可以將其視為租約規定時間內承租人的私有財產。綜上所述,由于土地使用權可以歸私人主體占有,并且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發揮著類似其他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功能,這樣對非私有土地征收地產稅的潛在矛盾就得以解決了。

    第二,在世界各國征收房地產稅(有的國家稱之為不動產稅)的實踐中,由于各國有關房地產產權的界定存在差異,其體現在對房地產征稅對象的確定上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產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相對應,有些國家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就被認定為房地產。鑒于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也就是土地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因此,我國的房地產的課稅對象也就相應地體現為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6]。

    因此,土地所有權的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不能成為對地產征稅的障礙。

    2.土地地租、土地出讓金和地產稅

    土地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它得以形成的前提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

    地租是通過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地租是對社會剩余產品價值的分配。

    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特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4頁。“現代意義上的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即超過每個資本在社會總資本所生產的剩余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額。”《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8頁。可見,因此,我們通常所講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實質是地租的資本化形式, 是土地所有者讓渡其擁有的一定年度土地使用權而得到的一種報酬,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地產稅屬于財產稅的一種,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為了執行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固定地、無償地獲取一部分國民收入,它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政治權力。它與土地地租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第一,土地地租和地產稅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有所不同。地租是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是社會總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一層次,屬于初次分配。地產稅屬于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是國民收入分配中的第二層次,屬于再次分配。

    第二,土地地租不僅反映一種經濟關系,同時還反映一種社會生產關系。社會主義地租是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經濟形式,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決定了地租的性質。而對地產征稅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進行的收入分配,是國家強制無償征收的,它體現著國家的政治權力。

    鑒于租稅之間在經濟性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的區別,反映著不同的經濟關系和分配關系以及社會生產關系,我們在建立新型的房地產收益分配體制時,二者不能混淆,更不能以租代稅,應采取分別設立和分別征收的辦法[7]。

    四、房產地產是否合并征稅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是由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組成,可以說是對房產和地產分開征稅。而事實上,房產和地產是不能分割的結合體,在計算價值時也是不可分割的,他們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必然的聯系,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實物形態上看,房產與地產密不可分;

    2.從價格構成上看,房產價格中不論是買賣價格還是租賃價格都包含地產價格;

    3.從權屬關系看,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是聯系在一起的。

    不少學者反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認為西方國家對房產和地產合并征收房地產稅,是因為二者的產權形式的一致性,而我國土地和建筑物在所有權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和政策目標等方面都存在差異,不宜合并征稅。

    筆者主張將房產和地產合并征稅,以整個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參考稅基。

    第一,我國現行房產和地產不同的所有權制度不應成為合并征稅的制度障礙,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發揮著所有權的功能,只要納稅人取得房地產的關鍵權利就可以對其征稅,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征稅原則。此外,因為土地的國有特性,相當于由土地使用者為國家預付的土地稅。如果土地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由土地使用者所繳納的這部分土地稅,最終會轉嫁給國家,土地租金的下降可能將成為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同一主體,轉讓時必須一起轉讓。事實上“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產不僅地理上依附地產,而且對其財產價值的評估也常常結合在一起。盡管房產所有者僅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房產所有者實際上也擁有著另外一種權利,那就是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一旦房產所有者轉讓房產,他的所得中必將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房產所有者享受了土地的增值。

    如果房產所有者一直持有房產,房產所有者也同樣可以享受土地的增值。因為在實踐中,土地實現增值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所在社區提供的公共服務增加了,而真正享有這些增加了的公共服務的正是房產所有者。

    五、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叫課稅依據或課稅基數,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它表明政府按什么征稅,或納稅人按什么納稅。計稅依據是稅收要素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是由國家在稅收的法制體系中予以確定的。具體到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指計算納稅人所擁有的房地產應繳納稅額的依據。

    如果依照計量單位來劃分,計稅依據可以劃分為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方式。具體到房地產稅,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的是從價計征,如美國和加拿大;只有少數國家采用從量計征,如俄羅斯。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和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的依據是以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是指按照房地產的價值,通常使用貨幣單位來計算應納稅額,具體可分為按評估價值計稅、按市場價值計稅兩種類型。按評估價值計稅是指將評估部門評估出的市場價值乘以一定的計稅價值比例作為征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按市場價值計稅,可以采用100%的計稅價值比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從量計征則的依據是房地產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物理特性作為計稅依據,例如以房地產面積大小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1.兩種計稅依據的比較

    從價計征的優點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價計征是以一定時點上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為基準,能夠較好地體現地產和房產作為經濟資源的價值。

    (2)對房地產市場價值課稅,可以提高稅收收入與房地產價值的相關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地產價值的日趨上升,必然帶來稅基的擴大和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加,就使得房地產稅收的稅基更加富有彈性,使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升值因素能在稅收中得到體現,從而有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加。

    (3)可以增強地方政府提供社區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偏好。房地產價值的上升是與本社區公共環境的改善和公共設施以及服務投入的不斷增加密切相關的,而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上升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采用從價計征的方法,也將使得對社區的公共投入得到相應回報,形成良性循環。

    (4)市場價值反映了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擁有不同價值房地產的納稅人征收不同額度的稅收,可以較好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的縱向公平原則。

    但是,從價計征也有缺點:

    (1)對于配套實施的條件有較高要求。從價計征這種計稅方法對不動產交易的市場環境、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水平和稅收征管都有較高要求。這些條件在一些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并不具備,因而提高了從價計征的難度。

    (2)對房地產評估值的確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不同的評估機構可能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方法和技術,由此對同一房地產的評估值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有時差異可能會很大,這可能會有礙納稅公平原則的實現。

    與從價計征相比較,從量計征的優點主要體現在:

    (1)稅額確實,方法簡單易行,收入穩定,對于配套實施條件要求比較低,征管成本較低。

    (2)利用房地產的物理特征作為計稅依據,可以減少從價計征過程中人為評估的主觀性,相對客觀。

    從量計征的缺點也很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收收入缺乏彈性。從量計征,使得稅收收入無法反映經濟發展對房地產價值的影響,尤其在房地產價值日益上升的情況下,稅基仍固定,不利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同時,社區的公共投入也無法得到相應的回報。

    (2)稅制缺乏公平。因為擁有不理想土地的居民,必須與擁有位置優越、服務齊全和環境優雅的優質土地的居民按照同等的有效稅率納稅。將會導致稅負無法體現土地的級差收益和人均稅負不均等問題。

    2.我國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及其選擇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制是以建筑面積和房產的賬面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的,具有明顯的“從量”特征,與市場經濟國家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存在根本的不同。這種計稅依據不能正確地反映財產的現有價值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更加不能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缺乏彈性,既影響了稅收的動態增長,也無法對房地產閑置現象和房地產投機行為起到應有的調節。

    在討論具體的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馬克思的地租理論。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是建立在剩余價值理論、勞動價值論、平均利潤和生產價格理論的基礎上的。其中馬克思提到,“這種地租的產生是由于一定的投入一個生產部門的個別資本,同那些沒有可能利用這種例外的、有利于提高生產力的自然條件相比,相對來說具有較高的生產率。”[8]也就是說,自然條件的不同決定了生產率的差別。面積相同的土地,施以等量的投資,由于土地的自然力以及距離市場的位置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個別生產價格。與社會生產價格相比,肥力高并且距離市場較近的土地的個別生產價格將低于社會生產價格,將獲得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即級差地租I。

    馬克思地租理論所揭示的經濟規律不僅僅局限于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對研究和分析我國房地產稅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指導價值。不論地租有什么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現在我國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即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既存在著土地租賃關系,也存在著土地市場關系。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等,這些都是形成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的社會經濟條件。絕對地租和壟斷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而級差地租則是對土地經營權壟斷所取得的超額利潤的轉化。馬克思地租理論己被廣泛地應用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對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價格的評估、土地產權市場的建立、政府通過地租杠桿管理土地市場以及合理分配地租收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非常大,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面積計稅的話,很難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參考馬克思地租理論中的級差地租理論,在征收房地產稅時,從量計征,即按照土地或房屋的面積作為計稅依據的方法是不科學的。

    從理論上講,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其計稅依據是比較科學的。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任何土地、房產都有一個時間價值,市場機制越完善,這個價值就越容易得到。同時,按房地產評估值征稅,還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土地的級差收益以及房地產的時間價值,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資源,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無論從經濟形態還是物質形態,土地與房屋均相互依存,因而對個人住宅征收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是對地產和房產的綜合評估價值,以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現值。因此,要改變原來的以房產原值(賬面價值)的一定比例

    定額稅率征稅的方式。制定房地產稅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以此調節土地級差收益,既可以促使納稅人合理利用房地產,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可以體現個人房產稅作為財產稅類的特性,保護土地資源,發揮其“自動調節器”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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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謝伏瞻.中國不動產稅制設計[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6.33-34.

    第4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最優商品稅最優所得稅中國稅制

    一、最優稅收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談及最優稅收理論,首先要對“什么是最優稅收”進行概念上的界定。歷史上諸多經濟學家對稅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關注的當數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則,以及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的四項九目原則等等(1)。而對當代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效率與公平問題業已成為經濟學探討中的兩大主題,因此,理想的稅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標準的框架內,即:(1)稅收公平標準(盡管公平對不同的人來說意義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標準;(3)最小負激勵效應標準,即稅收效率標準。

    困難在于,對一個特定的稅種或某個稅收政策建議來說,往往只能滿足其中的某一標準而無法滿足其他標準。比如,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易于滿足稅收公平標準,卻會對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增值稅總體上對勞動供給不會產生負激勵,但卻很難符合稅收公平標準。

    最優稅收理論文獻對最優稅收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現代經濟分析方法,運用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的概念,在賦予各個標準不同權重的基礎上,將這些標準統一于惟一的標準之中。

    在現代福利經濟學中,社會福利取決于個人效用的高低,以及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當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遞增時,社會福利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福利可以反映稅收公平的思想,即導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稅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會福利蘊含了稅收公平標準。

    就稅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標準來說,較高的稅收行政成本意味著更多的稅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務方面,從而使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降低。同樣,就最小負效應激勵標準來說,如負效應激勵大,工作積極性就會減弱就會扭曲經濟,使人們的效用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馬斯格雷夫意義上的最優稅制的三大標準就可以轉化為社會福利的不同側面,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用統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和衡量,也就是說,能夠帶來最大社會福利水平的稅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優稅收理論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難將稅率與稅收行政成本之間的關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總是貫徹始終。經濟學家們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稅收行政成本問題,多把最優稅收理解成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稅收。然而,忽略稅收行政成本的最優稅收理論畢竟是一個重大的缺陷。(3)

    二、最優商品稅

    最優商品課稅問題的現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齊(Ramsey,1927)的創造性貢獻。根據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單一家庭經濟的分析考察,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通過對用來推導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鮑莫爾和布萊德福特(Baumoland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拉姆齊法則置分配公平于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戴蒙德和米爾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并且將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稅率不僅取決于其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于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說,基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4)。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其次,盡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事實上,出于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鉆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應用于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并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其次,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于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劃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于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一是最優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再分配;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5)。

    三、最優所得稅

    談及所得稅問題,我們立即面臨有名的“做蛋糕”與“切蛋糕”之間的權衡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是為滿足公平目標而有效實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種觀點認為,所得稅的課征是對勞動供給和企業精神的一種主要抑制因素,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隨著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時候。最優所得稅理論旨在分析和解決所得課稅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權衡取舍問題。

    關于最優所得稅的主要論文出自米爾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線性所得稅的最優化問題。米爾利斯模型在所得稅分析中的價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稅制設計問題的性質。首先,為了在稅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爾利斯設想無稅狀態下的經濟均衡具有一種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內生而成,同時每個家庭獲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為了引進效率方面的考慮,所得稅必須影響家庭的勞動供給決策。此外,經濟要具有充分靈活性,以便不對可能成為問題答案的稅收函數施加任何事先的約束。米爾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種最為簡單的描述。

    米爾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結果是:(1)邊際稅率應在0與1之間;(2)有最高所得的個人的邊際稅率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個人按最優狀態工作,則他們面臨的邊際稅率應當為0.毫無疑問,第二點結論是最令人感到驚奇的。不過,這一結論的重要性也許不在于告訴政府應該通過削減所得稅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稅率,以減少對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性的,這就促使人們必須重新審視利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實現再分配的觀念。也許說,要使得關注低收入者的社會福利函數最大化,未必需要通過對高收入者課重稅才能實現,事實上,讓高收入承擔過重的稅負,其結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爾利斯的非線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復雜,其結論也只是提供給我們關于政策討論的指導性原則。為了得到最優稅收結構的更詳細情況,有必要考察數值方面的分析。米爾利斯根據他所建立的模型,計算出完整的最優所得稅率表。從結果看,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的確變得很低,但并未達到0.同時低所得的平均稅率均為負,從而低收入者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補助。托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數值分析則進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可能遠不是0,這意味著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為零的結果只是一個局部結論。從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爾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結論有:(1)最優稅收結構近似于線性,即邊際稅率不變,所得低于免稅水平的人可獲得政府的補助。(2)邊際稅率相當低。(6)(3)所得稅實際上并非一個縮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據一些不同的勞動供給函數、財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觀點,提出了最優線性所得稅模型。他得出的結論是,線性所得稅的最優邊際稅率隨著閑暇和商品之間的替代彈性的減小而增加,隨著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評價而增加。這意味著,人們對減少分配不平等的關注越大,則有關的稅率就應越高,這一點是與我們的直覺相符的。另一方面,最優稅率與勞動供給的反應靈敏度、財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價值判斷密切相關,假如我們能夠計算或者確定這些參數值,我們就可以計算出最優稅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對最優所得稅制的設計具有指導意義。

    四、最優稅收理論的政策啟示

    由于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是在嚴格的假設條件下得出的特殊結論,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體的政策建議,不能被當作一般規則來使用。最優稅收理論的已有進展可以為我們提供如下的政策啟示:

    1.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所得稅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討累進性所得稅制的合理性。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稅具有商品稅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甚至于在實現效率方面,所得稅也較商品稅為優。只是由于所得稅在管理上的復雜性,才導致商品稅的廣泛采用。然而,米爾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論模型所做的數值分析表明,所得稅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們設想得那么好。這一認識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們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稅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稅和所得稅在實現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話。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慮,我們是否應該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稅種,如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

    對累進個人所得稅制,不僅在微觀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觀經濟波動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優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和數值分析都表明:最優稅收函數不可能是累進的。最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應最高而應為零;除端點外,最優稅收結構應當近似于線性。另外,根據弗里德曼的負所得稅方案和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的數值分析結果,負所得稅方案不僅在實現公平方面有其誘人之處,而且在把效率問題同時納入稅制設計的范疇中時,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稅制改革應綜合考慮效率與公平兩大目標。最優稅收理論的重要貢獻之一是把效率與公平問題納入經濟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確難免會發生沖突,但是,效率與公平目標之間也并非總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爾利斯的最優所得稅模型就向我們展示了這一點。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對各種稅收的具體組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競爭經濟是最優稅收理論標準模型的主要假設條件之一,這種假設條件適合于市場機制發揮較為充分的西方發達國家,卻可能不適合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主要目標應當是掃清影響經濟發展的障礙,動員各種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率,這與發達國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標之間存在區別。因此,在借鑒最優稅收理論進行稅制設計時,在公平和效率的選擇方面要與西方國家有所差別。從模型設定上,這意味著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會福利函數在選擇形式上的區別。

    4.如果要在實踐中實行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各種規則,可能需要對財稅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但這不太現實。基于這一考慮,許多國家選擇的是漸進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漸增減某些稅種和調整某些稅率。另外一個富有啟示性意義的結論是,改革過程中可能產生暫時性的無效率。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會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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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述評》,《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邁爾斯:《公共經濟學》,中譯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爾利斯(Mirrlees,J.A),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nincometaxation,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71.

    6.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參見張馨、楊志勇等:《當代財政與財政學主流》,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參見馬斯格雷夫:《財政理論與實踐》,鄧力平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3)將稅收行政成本標準納入最優稅收理論體系的規范和實證分析的最新進展,參見黃春蕾:《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最優稅收實證理論發展評述》,《稅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參見鄧力平:《優化稅制理論與西方稅制改革新動向》,《稅務研究》1998年第2期。

    第5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通過征收物業稅,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將稅收從開發環節向持有環節轉移,降低購置環節稅收負擔,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

    開征物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物業稅不僅可以充當促進經濟轉軌的推進器,還可以用來化解經濟運行中的各種矛盾,也是籌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受到了很大影響,雖然中央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現行房地產稅制,應本著總體稅負減少的原則,通過征收物業稅,將稅收從開發環節向持有環節轉移,從而降低購置環節稅收負擔,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優化資源配置

    相關數據顯示,2008年末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達到1.64億平方米;業內預計,2009年有可能達到3億~4億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積總量的2-3倍。而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對持有環節提高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的稅負。開征物業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將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物業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物業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物業稅更大的意義主要在于地方稅體系的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它能給中國分稅分級財政體系提供一個極有綜合正面效應的支柱財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這個稅種,就能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開發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資,形成不動產保有環節穩定的長期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隨著經濟發展,房地產價值必然不斷提高,以房地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物業稅自然會隨之提高,地方政府可從中分享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從而彌補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環節和房地產開發環節減少的土地出讓金及大筆稅費,地方政府就會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抑制不理性投資、盲目建設、浪費建設的沖動,地方政府將不斷提高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改善公共建設,換取民眾繳納物業稅的積極性,形成穩定的長期財政收入。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降低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我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收費等。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存在同一稅種在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如對房地產開發增值額,既征土地增值稅,又征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轉讓收入既按轉讓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又按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營業稅,又征收房產稅;對持有房地產者,既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又征房產稅。另外,我國地價及稅、費三項成本約占房地產總成本的50%左右,而發達國家一般占20%左右。我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房地產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為房之基,房地難以分離,房價、地價之間難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場上的房屋價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價值,將相關稅種合并,同時取消相應的收費,統一征收物業稅,從而簡化稅種,有利于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完善,避免重復征收。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減輕房地產在購置環節的稅費負擔。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開發商他們也適應這種需求結構和需求量的調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戶型、低價位的房產,使置業投資和高檔豪華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壓制。

    另外,通過調整物業稅率還會影響住房需求。當經濟過熱、住房需求過于旺盛、房價連創新高時,調高物業稅率則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當經濟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時,降低物業稅率亦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開征物業稅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出臺了一些與物業稅相關的法律,但由于制約因素沒有解決,物業稅一直未開征,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相關制度和部門的配合問題

    為配合物業稅的開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與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實名制財產登記制度、財產保護制度等基礎工作做到位,加強對公民與法人合法收入與財產的保護,對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物業稅的開征,涉及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等多個部門,環節多、范圍廣、監管難度大,牽涉社會上各個階層和團體的利益。因此,制定相關政策,明確其他部門有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二)新舊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開征物業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個敏感的話題。所以,對于已經出售的房屋,購房者在購房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繳納了相應的稅費,而物業稅實行后,新的購房者并沒有繳納這些稅費。從設計原理上講,物業稅應是原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部分稅費的合并替代稅種,如果把新、舊購房者一視同仁的征收物業稅就存在不公平,對于在物業稅開征前已經購房者就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讓老房子采用老辦法,不再繳納物業稅,新房子采用新辦法繳納物業稅,在市場公允價值發生巨大變化時,尤其增高的情況,也存在不公平問題。建議按照已購住房所實際繳納的稅負水平,抵繳應納的物業稅,全部抵繳完之后,再按物業稅制度規定,開始繳納物業稅,這樣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

    (三)評估結果客觀性問題

    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存在著嚴重的良莠不齊、評估報告質量令人擔憂的客觀事實。要開征物業稅,首先建立適合中國實際的完善的房地產納稅評估制度,要整頓清理現行的評估機構,打造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機構,從而評定出公允的物業稅征收稅基。

    (四)操作中的技術條件問題

    物業稅的征收,面臨現實的征管技術與社會配套條件的問題。物業稅的開征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是否具備開征的征管技術、配套條件和措施。在制度設計上要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確保相關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證物業稅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證稅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與稅收征管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每一處房地產都搜集到詳細的信息,同時向社會公開評估標準和結果,以保證稅收政策的實施。

    三、對物業稅基本框架的設計思路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對物業稅各要素的設計如下:

    (一)納稅人

    物業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即以房地產的產權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寬稅基的原則,物業稅征稅范圍不但包括市區、縣城、城鎮和工礦區,還應包括農村;不但包括經營性房地產,還應包括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住房地產。一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對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稅,不僅使國家放棄了一項應得的重要稅源,還放棄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礙稅收公平功能的發揮。二是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許多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對所用房產也擁有了產權。從理論上講,所有擁有房地產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承擔房地產相關稅收的納稅義務。因此,應將事業單位用房納入物業稅征稅范圍。

    (三)課稅對象

    以土地和房產共同作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物業稅下設企事業房地產(包括經營用房地產和非經營用房地產兩個子目)、居民用房地產(包括農村居民房地產和城鎮居民房地產兩個子目)兩個稅目。

    (四)計稅依據

    可按一家人擁有多處住房的總面積,以反映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以市場價值為主要計稅依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不僅可以克服現行計稅依據的缺點,而且納稅人的納稅負擔由其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場價值決定,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

    (五)稅率

    確定稅率形式和大小時,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據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為0.8%的稅率征收物業稅,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并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與現在水平持平。對于物業稅稅率,一是稅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統一立法,規定幅度稅率,考慮各地區房地產及經濟情況的不同,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適用稅率。二是由于房地產類型及用途的不同,稅率的制定也應有所差異,對經營用房可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自住房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個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區經濟適用房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作為免征額的確定依據,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對應的房產價值為免征額,超出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稅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稅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稅率等。

    (六)減免稅

    根據現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政策,物業稅的稅收減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的機關、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單位的辦公用地或業務用地的房地產免稅;二是考慮到農村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農民負擔能力有限,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輔減免稅收政策,比如對農村家庭用房免稅,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免稅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產毀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減免。

    【參考文獻】

    [1]李冬輝.我國啟動物業稅的難點與對策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08,(30).

    [2]姚稼強.改革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08,(04):60-61.

    [3]柳婧.我國個人房地產稅收體系管理的研究[J].時代經貿,2007,5(10):109-111.

    第6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房產稅體制;房產稅

    一、我國房地產稅的基本狀況

    (一)房地產稅的概念

    房地產稅,又稱“財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額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從理論上說,房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

    (二)房地產稅征收的背景與目的

    房地產業關乎國計民生,是國家的支柱產業之一,政府必須發揮干預、管理的職能來進行調控,以保證行業運行在正確的軌道上。進入新世紀以來,房地產業發展迅猛,成為國民經濟發展中一個新的增長點。

    (三)房地產稅收制度與征收現狀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基本結構框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我國自房地產稅開始征收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收入規模偏小、增長緩慢;第二階段收入增長明顯加快。稅收收入總額增長的步伐快于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長,房地產稅收收入平均占稅收收入的2%左右;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4%左右,比例上不高。

    二、開征房地產稅的必要性

    (一)優化資源配置

    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提高持有環節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稅負。開征房地產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房地產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房地產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

    (四)完善中國房地產稅收體系,減輕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中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很多,并且存在同一稅種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中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

    三、開征房地產稅面臨的問題

    (一)評估能力的制約

    房地產稅將以不動產的市場現價為征稅的稅基,這就要求征稅機關具備相應的評估能力。但目前主要問題是,如果各城市普遍推開房地產稅,一方面需要一大批評估技術人員,另一方面開展評估還需要采集樣本數據,也需要人力與物力的投入。因此,如果想全面開征房地產稅,全面完成所有應稅不動產的評估,至少需要幾年的準備時間。

    (二)納稅人的抵觸

    對居民而言,房地產稅是新增的一種新稅,但沒有減少其他的稅。輿論之所以支持房地產稅,是基于房地產稅是一種調節貧富差距的工具,有利于抑制房地產投機,但并不代表大部分納稅人認為自己應該繳納房地產稅。中國納稅人缺乏為財產納稅的文化傳統與思想準備,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倉促出臺房地產稅,可能出現大面積欠稅。

    (三)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制約

    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征稅主要是針對法人,對個體工商戶采取定額稅的方式,個人所得稅則大多采取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如果對居民開征房地產稅,則意味著稅務機關要面對千家萬戶的居民, 如何高效地征收,將是對稅務機關的一大挑戰。

    四、對房地產稅開征的思路設計

    (一)精簡稅種,培養地方政府主力稅源

    房地產稅改革旨在改變目前中國房地產稅目繁多、稅負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因而,應將原來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取消,開征統一規范的房地產稅。同時,減少流通環節房地產相關稅費的種類,提高持有環節稅收。

    (二)絕大部分不動產納入征稅范圍,部分類型設置免稅期

    房地產稅是對境內所有房地產征收的,不僅包括城市,農村也要征收;不僅對商業地產征收,對住宅等不動產也要征收。但是,目前房產稅征收范圍不包括農村區域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因而在確定征收范圍的條件下應據物業的不同類型制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表,也就是根據情況對某類房產設定一個免稅期或者低稅期。這種做法可以減輕房地產稅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同時也給國民一個接納的時間。

    (三)稅基確定以市場定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

    房地產稅合理、準確的計稅依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市場價值。計稅的市場價值是通過評估得出的,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就中國現階段而言,房地產市場總體是一個賣方市場,一般而言,成本法的評估結果低于收益法的評估結果,而市場比較法的評估結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間。

    參考文獻:

    [1]尹華.中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的研究[D].長沙:中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2]吳震.對中國開征物業稅若干問題的思考[J].經濟論壇,2008(8)

    第7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數字通信手段為基礎、依靠網絡來完成商品交易全過程的經營方式,從商品的瀏覽、選擇一直到訂貨、付款均采用電子手段進行交易。[1]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已有4000多萬企業參與了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484億美元,1999年已增至1500億美元;預計2003年將達到13036億美元,年均增長93.3%.瑞士信貸銀行近期也預測,在今后幾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總額將保持100%的年增長率,到2003年將超過1.24萬億美元論文。

    電子商務與傳統方式相比較,最大的不同就是網上銷售在“距離”和“時差”上的優勢,互聯網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的距離限制,使商務活動由傳統的中介的迂回模式變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Modem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同時,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薄、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不存在,這就使得審計失去了基礎。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蔽性、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點,使其對傳統的稅收體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戰,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納稅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以及納稅地點等稅收基本概念難以確定。現行稅制設計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互聯網使得有形產品、服務和特許權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形式提供,原來購買書籍、報刊的客戶,現在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取得信息。隨著計算機廣泛的應用,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日益增大,互聯網也可以使軟件銷售在網上完成。就網上書籍交易而言,如果網上購買,就是購買有形商品;如果網上閱讀,這就是購買勞務;如果將書籍下載后閱讀甚至復制,就更象特許權使用。由于網上交易是以數字形式提供有關信息,無法區別該交易所得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和納稅環節難以確定。[2]此外,網上交易發生在虛擬的、數字化的計算機空間而不是在某一具體的地點,所以要把收入來源和具體地點相聯系幾乎不可能,確定納稅人和納稅地點將十分困難。

    二是各種形式的避稅更加容易。互聯網沒有國界,通過它可以將產品的研究、設計、生產和銷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只需一臺電腦、一個Modem、一部電話、再申請一個IP地址,這樣就可以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目前,通過離岸金融機構使用電子貨幣避稅甚至偷稅的案件已有發生;某些設在避稅地的銀行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這樣,跨國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過各種虛構的業各和價格轉移來實現避稅的目的,也可以運用電子現金的形式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以逃避應納所得稅。

    三是稅收征管稽查難度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賬薄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帳薄發票均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使稅收征管和稽查逐漸失去了最直接的憑據;另外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交易的形式,互聯網給廠商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機會,這導致中介作用的削弱,從而使中介代扣代激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同時,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都存在事實上的困難,從而導致網上交易身份的模糊化;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稅務機關搜集資料的難度加大,征管和稽查工作將無法進行。

    第8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宏觀稅負;判斷標準;合理性

    一、引言

    宏觀稅負問題歷來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最尖銳、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宏觀稅負問題是稅收政策和制度的核心問題,它一方面影響著國家財力狀況和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影響著企業和居民的負擔水平,從而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前,由于實行財政統收統支的體制,基本的分配形式是企業利潤全部上繳,國家政府再按照需要下撥,以稅收分配的形式很少,因此宏觀稅負沒有研究的基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推行,經濟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稅負的輕重與納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從而日益得到廣泛的關注。我國稅收收入一直保持較高增長,1997年我國稅收收入增幅首次超過GDP增幅,近年來宏觀稅負的不斷提高引起了經濟學界的普遍關注,美國財經雜志《福布斯》發表的2006年度“稅負痛苦指數(Tax Misery Index)”中稱“中國內地的稅收痛苦指數位居全球第三”更是在財經界引起很大反響。那么,我國的宏觀稅負是否過重?如何判斷宏觀稅負的合理水平?等等,成為有待于進一步研究的重要課題。

    合理界定一定時期的宏觀稅負水平,對于保證政府有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財力,促進經濟的穩定與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非常有必要確定合理宏觀稅負的判斷標準,對宏觀稅負水平進行客觀的判斷和分析,以便合理調整宏觀稅負水平及其結構。本文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宏觀稅負的合理區間,并對我國宏觀稅負的現狀進行判斷,提出進一步優化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對策建議。

    二、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標準

    宏觀稅負的合理化標準指一國宏觀稅收負擔達到什么樣的水平符合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全面、規范、細致的角度考慮,宏觀稅負的合理性標準至少應考慮兩個方面:理論上質的標準和數量上量的界定。

    1.質的標準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經濟標準,指宏觀稅負的確定應立足于經濟發展現狀,同時又可使稅收為經濟發展發揮必要的調控作用。經濟標準作為確定宏觀稅負的最基本的理論標準,其核心在于要求現行稅制與生產力的發展達到相對和諧的統一。(2)財政標準,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保證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獲得必要的財政收入,能夠使現行稅制的財政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一般而論,財政職能是稅收的最基本職能,財政職能如果得不到很好地實現,稅收其他職能(包括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的實現也要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以財政標準作為宏觀稅負的理論標準之一,既符合稅收的本質要求,又具有較強的合理性。(3)社會標準,也可以稱為宏觀稅負的外部效應標準,是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外部效應。

    2.量的界定

    (1)宏觀稅收負擔的上限

    宏觀稅負的最高數量界限指稅收負擔極限的上限值,即國家課稅的最高限度。另外,考慮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一定時期的稅收總量只能是同期剩余產品價值量的一部分。因此,稅收負擔只能在剩余產品價值總量減去包括企業內部進行的必要積累等各項扣除量之后的余量之內伸縮。對其可運用可變參數模型來估計,具體如下:

    其中,T是名義稅收收入;CPI是居民消費價格指數;GDP為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宏觀稅負r=T/GDP;N是時間趨勢變量,取值范圍為1-12;、、為各變量的參數。

    通過統計軟件對模型計量分析(數據見表1),可以得到我國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最高上限:

    表1 我國稅收收入與宏觀稅負的時序列表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T GDP總量 宏觀稅負r CPI(%) 實際稅收收入

    1995 7008.74 60793.7 11.53% 117.1 5985.26

    1996 8127.52 71176.6 11.42% 108.3 7504.64

    1997 9692.24 78973 12.27% 102.8 9428.25

    1998 10840.7 84402.3 12.84% 99.2 10928.13

    1999 12866.28 89677.1 14.35% 98.6 13048.97

    2000 15225.71 99214.6 15.35% 100.4 15165.05

    2001 18403.38 109655.2 16.78% 100.7 18275.45

    2002 21065.05 120332.7 17.51% 99.2 21234.93

    2003 24263.31 135822.8 17.86% 101.2 23975.60

    2004 29272.68 159878.3 18.31% 103.9 28173.90

    2005 34965.54 183084.8 19.10% 101.8 34347.29

    2006 45167 209407 21.57% 101.5 44499.51

    資料來源:1995年-2005年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6年);2006年數據來源于相關部委網站公布的數字。

    (2)宏觀稅收負擔的下限

    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職能,這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政府通過稅收獲得的收入必須滿足政府供給社會必需公共產品的需要,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發展。因此,宏觀稅收負擔的下限應該是政府供給社會必需公共產品的支出占GDP的比例。就我國目前而言,可以利用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數據進行匯總,得出社會公共需要量,然后與當年的GDP值相比較,進而求出均值,即可以作為判斷合理宏觀稅負最低水平的參照指標。

    我國社會一般需要量的統計口徑大致包括屬于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項目,具體包括:(1)非物質生產部門的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2)經常費用項目;(3)調節性項目。見表2。

    表2 1995年以來我國社會公共需要量 單位:億元

    年份 非物質生產部門的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項目① 經常性費用項目② 調節性項目③ 一般社會公共需要量④=①+②+③ GDP⑤ 社會一般公共需要量占GDP的比重⑥=④/⑤

    1995 1780.21 3389.98 692.66 5862.85 60793.7 9.64%

    1996 2009.09 3985.9 791.31 6786.3 71176.6 9.53%

    1997 2296.84 4640.8 920.45 7858.09 78973 9.95%

    1998 2738.07 5465.75 1045.61 9249.43 84402.3 10.96%

    1999 3643.77 6735.74 987.67 11367.18 89677.1 12.68%

    2000 3815.14 8360.27 1321.06 13496.47 99214.6 13.60%

    2001 4519.17 10167.76 1041.55 15728.48 109655.2 14.34%

    2002 5316.95 11733.68 904.67 17955.3 120332.7 14.92%

    2003 5764.09 13068.5 843.66 19676.25 135822.8 14.49%

    2004 6490.68 15212.5 1013.73 22716.91 159878.3 14.21%

    2005 7461.03 17940.66 1191.73 26593.42 183084.8 14.53%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根據表2的數據計算,我國1995年到2005年宏觀稅負的平均數為12.62%,因此,我國宏觀稅負合理化的最低限為12.62%。

    三、我國宏觀稅負合理性的判斷

    1.依經濟標準的判斷

    近十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大體經歷了一個從高速到低速再到高速的發展階段,經濟中GDP的增長率從1996年的17.08%降到1999年的6.25%;而到2006年,GDP的增長率達到14.38%。在經濟的起伏發展中,稅收收入卻成逐年上升趨勢,到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總量(含社保基金收入)達到45167億元。具體的GDP、稅收收入和宏觀稅負的增長情況如表4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GDP的增長與稅收收入增長基本同步,但稅收收入的增長要快于GDP的增長。而從宏觀稅負的增長速度來看,除個別年份外,稅負的增長速度一直較慢,遠遠低于GDP的增長速度。從這一角度來說,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比較合理的。

    2.依財政標準的判斷

    稅收規模的穩步擴大為政府財政開支提供了資金來源,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穩定增長。市場經濟推行以來,我國的稅收規模每年呈增長趨勢,年平均增長率達17.76%,稅收在政府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均保持在90%以上,成為政府正常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表4所示,通過對1995-2006年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可見,最高年份1995年甚至達到了96.73%,最低年份2005年也為90.93%。稅收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比例多數年份也在80%以上,比例最高的年份2006年達到了93.11%,最低的年份2000年也為79.20%。

    表3 我國1995-2006年間GDP和稅收收入增長情況統計表單位:億元

    年份 GDP

    總量 GDP

    增長率 名義稅收收入 稅收收入增長率 宏觀稅負 稅負

    增長率

    1995 60793.7 __ 7008.74 __ 11.53% __

    1996 71176.6 17.08% 8127.52 15.96% 11.42% -0.95%

    1997 78973 10.95% 9692.24 19.25% 12.27% 7.48%

    1998 84402.3 6.87% 10840.7 11.85% 12.84% 4.65%

    1999 89677.1 6.25% 12866.28 18.68% 14.35% 11.70%

    2000 99214.6 10.64% 15225.71 18.34% 15.35% 6.96%

    2001 109655.2 10.52% 18403.38 20.87% 16.78% 9.36%

    2002 120332.7 9.74% 21065.05 14.46% 17.51% 4.31%

    2003 135822.8 12.87% 24263.31 15.18% 17.86% 2.05%

    2004 159878.3 17.71% 29272.68 20.65% 18.31% 2.49%

    2005 183084.8 14.52% 34965.54 19.45% 19.10% 4.31%

    2006 209407 14.38% 45167 29.18% 21.57% 12.94%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和1995-2006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表4 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支出的比重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不含社保基金收入)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 稅收收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

    1995 6038.04 6242.20 6823.72 96.73% 88.49%

    1996 6909.82 7407.99 7937.55 93.28% 87.05%

    1997 8234.04 8651.14 9233.56 95.18% 89.18%

    1998 9262.80 9875.95 10798.18 93.79% 85.78%

    1999 10682.58 11444.08 13187.67 93.35% 81.00%

    2000 12581.51 13395.23 15886.50 93.93% 79.20%

    2001 15301.38 16386.04 18902.58 93.38% 80.95%

    2002 17636.45 18903.64 22053.15 93.30% 79.97%

    2003 20017.31 21715.25 24649.95 92.18% 81.21%

    2004 24165.68 26396.47 28486.89 91.55% 84.83%

    2005 28778.54 31649.29 33930.28 90.93% 84.82%

    2006 37636.00 39373.20 40422.73 95.59% 93.11%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從財政標準來評價,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較為合理,財政支出中的絕大部分也是通過稅收來支付的,稅收滿足了我國85%左右的支出需要。因此,從財政籌集資金和滿足支付需要的角度說,我國當前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比較合理的。

    3.依社會標準的判斷

    社會標準也可以稱為宏觀稅負的外部效應標準,是指宏觀稅負的確定能夠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外部效應。以社會標準為最終目標來評價我國現階段的宏觀稅負,主要是考察現行稅制結構中是否有能夠促進社會效益的稅種,如促進環境保護的環境稅,分散個人風險的社會保障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等。這些稅種的開設和征收具有很大的社會正效益,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中,這些稅種所占的比例相當小,起不到應有的調節功能。

    圖1 2006年我國的稅制結構

    從圖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年中國仍然是以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稅和營業稅在內的流轉稅占總稅收的比例為66.10%,包括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為25.33%。流轉稅和所得稅共占了總稅收的91.43%,其他的稅種合計不到總稅收的9%。稅制結構中,具有社會效應的稅種,僅有占比例不大的所得類稅種,其他的促進環境保護、分散個人風險、調節財產占有的具有正社會效應的稅種幾乎不存在。從這個角度說,我國當前的宏觀稅負存在著結構不合理問題。

    4.依宏觀稅負合理化區間的判斷

    從表5可以看出,1995-2006年間我國稅收收入是不斷增長的,稅收收入從1995年的6038.0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億元,增長了近6.3倍;宏觀稅負從1995年的11.53%增長到2006年的21.57%,增長了約1.4倍,宏觀稅負在不斷加重。根據我們做出的宏觀稅負合理區間(12.62%,23.80%)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的宏觀稅負水平基本上是合理的。

    表5 我國近年來的稅收收入和宏觀稅負水平 單位:億元

    年份

    稅收收入

    ① 社保基金收入

    ② 名義稅收收入

    ③=①+② GDP總量

    ④ 宏觀稅負

    ⑤=③/④

    1995 6038.04 970.7 7008.74 60793.7 11.53%

    1996 6909.82 1217.7 8127.52 71176.6 11.42%

    1997 8234.04 1458.2 9692.24 78973 12.27%

    1998 9262.8 1577.9 10840.7 84402.3 12.84%

    1999 10682.58 2183.7 12866.28 89677.1 14.35%

    2000 12581.51 2644.2 15225.71 99214.6 15.35%

    2001 15301.38 3102 18403.38 109655.2 16.78%

    2002 17636.45 3428.6 21065.05 120332.7 17.51%

    2003 20017.31 4246 24263.31 135822.8 17.86%

    2004 24165.68 5107 29272.68 159878.3 18.31%

    2005 28778.54 6187 34965.54 183084.8 19.10%

    2006 37636 7531 45167 209407 21.57%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和1995-2006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四、完善我國宏觀稅負的對策建議

    1.合理調整稅制,深化稅制改革

    首先,開征社會保障稅。開征社保稅既能增加人們即期消費行為,刺激投資愿望,又使居民在醫療、住房、失業等方面免去了后顧之憂,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其次,將生產型增值稅調整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的稅負較重,轉型的增值稅將會將財政收入讓利給企業,起到擴大內需的作用;最后,適當調整一些稅種和一些征稅項目的征收標準,如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結合費改稅適時開征一些新的稅種,如燃油稅、環境保護稅、教育稅等。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適應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通過建立健全個人收入核算體系、改分類所得稅為綜合所得稅和分類所得稅相結合的制度,適時調整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稅負水平,有針對性地拉開稅率檔次,強化其在調節個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在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設計上應參考相關的經濟指標,并充分考慮各地區的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和物價指數等的一系列經濟生活指標,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公式,并在此公式范圍內確定有一定彈性幅度的免征區域,給予不同經濟條件的地區,以不同的免稅額度,如對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的費用,教育、醫療、養老等費用的扣除,并根據通貨膨脹情況適時適當調整。通過上述措施加大對高收入所得和非勞動所得的調節力度。

    3.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支出效率

    稅收是公民向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支付的價格,也即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從這個角度看,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取決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那么,財政支出應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標,逐步淡出一般性競爭領域,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宏觀調控作用,各地區應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主動擺正自己的位置,在財政資源配置職能上做好“越位”、“錯位”、“缺位”的角色轉換,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以逐步減小地方財政收支缺口。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總體思路是逐步降低經濟建設費支出和行政管理費用占GDP的比例,在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責任的基礎上,加大醫療衛生、教育、科技、養老等公共性投入,擴大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的供給,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從而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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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財產課稅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文章就近幾年伴房地產業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做了分析,并對改進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近年來,房地產業發展迅速,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稅收新的稅源增長點,其稅收征管也日益成為了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和難點。由于其范圍廣、稅費項目繁多、重復課稅、稅負不公、收入分散且隱蔽性強,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的困難。漏征漏管的多,稅收流失嚴重,已成為制約產業經濟發展的“瓶頸”。以北京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稅部門共清繳歷年稽查欠稅4.59億元,其中房地產行業就達2.56萬元,占欠稅總量的55.8%。本文根據房地產稅收征管問題的成因,針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期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問題

    1、相關的稅收法規制度不完善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有關房地產稅收方面的權威大法還是195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盡管后來根據不同的歷史時期做過各種各樣的補充和修改,但作為上位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變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國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財產登記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等有關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不夠,影響了稅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財產稅收的流失。同時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涉及到的稅(費)種有10多個,相關的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的修訂完善中,政策變化快難以掌握。

    2、房地產企業納稅意識不強

    一方面,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學習不夠、理解不透。房地產開發企業大多數都是在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注冊登記的,財務人員就地聘請,開發企業的股東也只是房地產行業的行家里手,對稅收法規和政策了解不多、學習不多,加上工程開發前期投入較大,資金周轉較緊,造成了企業欠交稅款情況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具有一定社會背景和社會活動能力,他們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和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干擾和影響著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因此,他們在稅收上往往是能偷則偷,能逃則逃,“勇”于以身試法,納稅意識比一般的納稅人更差。

    3、財務管理比較混亂

    在房地產企業,不做賬、做假賬、記流水賬、賬務混亂等現象普遍存在。還有些房地產公司不按規定設置賬簿;將部分收入或預收賬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賬戶,不及時在會計上反映該部分收入,或將其混入其他往來賬戶;將預繳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記入預繳年度的扣除項目,違背了配比原則,減少了企業當年的利潤;與往來單位交叉攤計費用,將對方成本費用在本企業賬上反映,虛增成本費用,偷逃稅款;多頭開戶,隱瞞收入。這些不規范的會計核算,為其偷漏稅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4、房地產經營項目難以管理

    房地產企業對房屋的開發,要涉及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但是目前這些部門相互之間的合作只處于相互約定和協商的狀態,遇到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必須召開部門問的協調會議才可解決,缺乏相應的激勵制約手段,未能實現信息共享,難以實現房地產行業稅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有機可乘,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5、稅務征管能力不強

    一是稽查人員配備不足,業務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處力度不強,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其次是稅務部門出于扶植企業發展、維護稅源的考慮,征管力度較弱,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持“仁慈”心理,處罰較弱,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處罰決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業征管手段滯后。目前,許多地方對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還處于“粗放”階段,特別是征管手段上還不能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難、操作處理慢。

    二、加強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我們要針對房地產稅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進力度,力求每項政策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不留漏洞。對自用沒有同類可比價開發產品的房地產企業,要求其提供法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證明嚴格界定拆遷補償費,建立拆遷補償費列支的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計稅成本的基準定額,加強審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稅漏洞。

    2、提高納稅意識

    一個良好的納稅企業服務體系和精心策劃而有目標的稅法宣傳活動,對促進納稅企業守法至關重要。為了促進自覺守法。稅務機關必須通過良好的宣傳方法向納稅企業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禮貌和快捷的服務。宣傳方法應該是通俗簡明,達到即使是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納稅人也能夠理解。同時稅務人員對不同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宣傳稅法、規章、規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從而減少對稅收的誤解。把申報納稅變成公民的自覺行為。還有加強稅務的信息化建設。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稅務機關不但可以通過網絡獲取企業和個人房地產方面的信息,為稅收征管其他環節提供基礎,而且可以通過與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網了解納稅人的收入及經營情況。而納稅人也可以通過網絡獲得多數納稅相關信息。尤其是電子郵件的廣泛使用可大大縮小征納雙方之間的交往成本。可見,實現信息化管理對于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有促進作用。

    3、加大房地產稅收稽查力度

    為了防止房地產企業的偷稅漏稅,稽查人員在對房地產業開展檢查時,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實行主查人責任制,明確職責,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應重點安排若干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在開展全面性的稅收檢查基礎上,分析、剖析加強稅收管理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辦法和建議。第三,加大對存量房交易完稅憑證的檢查力度,依法追繳應納稅。對違法行為,要加大曝光和懲罰力度。第四,各稅種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稽查力度。國稅、地稅、財政、金融、審計等機構應加強聯手配合,互通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納稅評估情況,相互印證,聯合開展對房地產的重點、交叉稽查。

    4、實現房地產稅收一體化

    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以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征管工作為切入點,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建立有效的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征管資源,優化納稅服務。首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緊密的工作聯系,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定期將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其次要開展科技創新,開發“房地產稅費一體化管理”軟件,多方采集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同時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5、提高稅務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要在人員錄用上力爭吸收一些專業水平較高的人才,并定時組織培訓和學習,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稽查人員加強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進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稅務機關之間、部門之間、稅企之間充分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可由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門牽頭,在政府共享平臺上搭建“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統”,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相關信息要實現共享。同時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全面推廣使用電腦版建安、不動產發票。

    【參考文獻】

    [1]趙晉林:當前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涉外稅務,2004(4).

    [2]韓雪: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博弈分析[J].稅務研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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