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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考核要求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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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考核要求

    第1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年度考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考核標準概念化、籠統化。一是考核指標量化不夠,考核結果失真。二是針對性不夠,沒有體現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公務員的評價標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與一般公務員一個考核標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拿同一把考核尺子進行衡量,不分級不分類,可比性差。

    (二)執行程序不夠統一。一些公務員部門不按照考核程序進行,簡單草率,確定考核等次的透明度不高。

    (三)考核內容簡單化、程式化。一些單位設置的年度考核內容沒有與本單位的工作性質、職位特點結合,沒有與每年的工作結合起來,體現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點和難點。

    (四)“優秀”等次輪流坐莊,激勵作用大打折扣。少數單位領導把評“優”當作照顧、籠絡、弄權的手段,群眾意見很大。

    (五)平時考核近于“拋荒”,年度考核缺乏基礎。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但相當多的單位沒有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自然“模糊”。

    (六)年度考核難。一是評定“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難。極少數單位對受到黨紀、政紀警告以上處分的公務員仍然定為“稱職”。二是年度考核結果執行難。獎懲不分明,戒勉不落實。

    (七)工作指導、監督不夠。公務員管理部門深入單位指導不夠、跟蹤監督不力。

    二、對策建議

    (一)分級分類確定考核內容。領導干部和一般公務員考核內容要有所區別,不同部門、崗位公務員的考核內容要有針對性。

    1、考核內容要與本單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難點)相結合,正確導向,促使廣大公務員奔有方向,趕有目標。

    2、突出重點。重點考核公務員本年度的工作實績,不面面俱到,重點突出,易于操作。

    3、適當量化考核指標,防止考核尺度過粗。

    4、考核內容與具體職位相適應,增強考核的針對性。

    (二)制定合理的考核標準。一要針對不同類別、不同層次公務員制定考核標準。二要注重考核職業道德水準、廉政狀況、服務水平等共性內容。三要合理確定各個要素的標準和分值。對主要工作和薄弱環節要加大分值。四要合理設置權重。考核中要減少人為因素,提高考核的準確性。考核指標要確定相應的權重,如單位領導對中層干部的評分占多大比例,一般干部對中層干部的評分占多大比例。

    (三)規范程序,嚴格年度考核操作方法。考核原則和標準確定之后,程序和方法往往起決定性作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日程、要求和具體操作程序。加大宣傳,讓每位公務員都了解年度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標準和優秀指標數。考核程序和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維護考核工作的嚴肅性。

    (四)做好平時考核,夯實年度考核基礎。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搞好平時考核,對于客觀、準確地評價公務員一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平時考核沒有固定現成的模式,也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各公務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采取一段時間(一個月或一個季度)或完成一項工作任務進行考核,如實記錄被考核人情況。一是要求公務員本人建立《工作日記錄》定期送交分管領導審核;二是單位負責人要建立重點工作和難點工作《考核記事本》,如實記載每個公務員完成重點和難點工作的有關情況;三是各單位人事機構建立《考核登記本》,對公務員考核內容涉及到的情況予以收集、登記,為年度考核奠定基礎。

    第2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基本情況

    2012年在區劃調整中,原“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執法支隊”屬整合單位,其事業編制人員10名,由我局接收安置,并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二、高度重視,認真安排,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確保考核工作如期保質完成

    一是按照要求,為確保考核如期保質完成,召開了局務會,安排部署了2012年度考核工作。會上成立了由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及一定比例群眾代表組成的2012年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我局的考核工作。考核領導小組成員為:。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為局長:。

    二是加強對考核工作的宣傳和政策了解,提高被考核人員對考核工作的認識。年度考核工作是綜合評價每個被考核人員德、能、勤、績、廉、學的一種有效途徑和方法,能夠起到激勵先進、鼓勵后進的作用。在考核過程中既嚴格考核過程,又要體現考核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三是嚴格考核程序,確保考核工作落到實處。根據考核領導小組統一要求,認真對照年度考核各項要求,客觀總結自己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和德、能、勤、績各方面的表現,找出不足,做好自我總結、自我評議。

    三、注重將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做好被考核人員年度工作述職,并進行民主測評

    按照自查、述職、考核、綜合評議等考核程序,以平時表現為主,綜合考慮學習、出勤、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服從組織安排情況,勤奮敬業精神、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內容,盡量做到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分別召開中層以上人員、黨組會和全局民主測評大會,綜合評價被考核人的年度工作情況。

    第3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我市除機關領導成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以外的公務員的考核。對由上級黨委(黨組)管理人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考核機關應結合實際,對德、能、勤、績、廉進行細化分解,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標準,提高考核質量。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六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七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八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明顯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較為嚴重的不廉潔問題。

    第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實際參加考核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并在不同層次人員中合理確定。

    獲得市級及以上綜合性表彰的機關,年度考核評優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標管理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機關,評優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標管理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的機關,評優比例降低5%。依據全市機關作風和效能評議結果,適當提高和降低部分機關的評優比例。優秀等次比例最高不超過20%。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公務員考核由所在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機關領導班子要加強對考核工作領導,也可根據需要成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工作小組,承擔具體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為年度考核提供依據。各機關可根據職責特點,結合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公務員年度職責要求和工作目標,作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據。應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簡便有效、規范合理的公務員平時考核方法,督促公務員認真履行職責。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要求,總結本人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德才表現,并進行自我評價,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附件1);

    (二)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機關全體人員會議上述職,并依據《公務員考核民主測評參考表》(附件2)進行民主測評。其他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述職和測評由各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三)主管領導根據被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個人總結或民主測評等情況,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四)機關領導班子或考核委員會(考核工作小組)根據主管領導意見、民主測評和優秀等次名額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或由公務員本人在填寫考核等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字。被考核公務員拒不簽字認可考核結果的,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注明有關情況,考核結果有效。

    不進行考核或本人拒絕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注明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機關申請復核,所在機關在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束時,應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和《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附件3)、《被考核公務員簡明情況登記表》(附件4),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縣、區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市人事局備案。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后,各機關方可公布考核結果,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相關問題處理

    第十六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十七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機關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機關(單位)提供。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到機關擔任公務員的,由轉業后的所在機關考核,其轉業前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時的鑒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等次。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本市掛職鍛煉時間為半年以上的,由掛職機關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占掛職機關評優名額。掛職結束的當年、掛職時間不足半年或在本市以外掛職的,由掛職機關(單位)提供有關情況,派出機關進行考核。

    機關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機關進行考核,其學習、培訓表現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機關派出但經機關批準請假外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請假時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病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等次;

    (四)受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五)受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第二十條受行政處分公務員的考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一條考核年度內,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經查實無違法違紀問題的,給予補定等次;有錯誤但免予處分或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三條對確屬被錯誤處分的,可以根據本人表現補定考核等次,錯誤處分期間直接計算為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不服從所在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安排參加培訓的,或參加培訓后考試、考核不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五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五章考核結果使用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應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嘉獎、記三等功的,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機關領導成員或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職務、級別工資按有關規定調整;無職可降的,其級別工資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條公務員不參加考核或參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當年年度考核獎金。

    第三十一條對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的公務員,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要針對其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按崗位(職位)職責要求進行基本素質培訓。

    第六章考核管理與監督

    第4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為了正確評價我區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年來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及德才表現情況,充分發揮考核工作評價、激勵作用,調動工作人員投身濱湖新區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皖組字[20*]2號)和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5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圍

    全區各級黨政群機關(含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和事業單位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統一安排;區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區委組織部統一安排;其他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由區人事局統一安排。

    二、考核時間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發之日起,至20*年4月10日前結束。

    三、考核等次

    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設立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區優秀指標數控制在實際參加考核人數的15%以內,實行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優秀指標數統一下達(見優秀指標分配表)。區直部門、單位和各街鎮、工業區,一般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單位評定,分別上報;全區區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組按照規定的比例,在征求區委、區政府相關分管領導和區人大、政協相關負責同志的意見基礎上,分別提出各組的區管干部評定等次建議,再提交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

    20*年年度考核,區管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區管干部由區委考察組進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評分量化進行,即對被考核人通過民主測評確定分值。民主測評基本分設置為總分100分。民主測評平均分值達到90分以上的,可確定為優秀等次(考核優秀人數必須嚴格控制在下達指標數內);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間的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間的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要認真核實情況,準確把握,并按規定審核。

    四、考核內容和標準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職能力25分、服務態度10分、工作實績35分、廉潔自律10分)五個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礎上,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并把工作實績作為評價工作人員的主要依據(具體各類人員考核基本標準見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堅持平時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結合、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層面考核,要把量化測評結果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據。

    各部門、單位在開展考核工作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區管領導干部和其他區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區委組織部統一安排,區考核組分單位組織實施。

    (二)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務員總結本年度德、能、勤、績、廉表現,重點是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情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測評;

    2、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年度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3、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4、機關負責人或考核委員會根據主管領導意見、民主測評情況和優秀等次名額,確定考核等次;

    5、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在填寫考核等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字。被考核公務員拒不簽字的,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并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注明。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內容撰寫個人總結或述職報告,并報直接主管領導審閱;

    2、在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會上述職;

    3、進行群眾民主評議,本單位的全體人員對其進行逐項評議打分;

    4、根據測評情況和優秀等次名額確定考核等次,并對擬確定為優秀的人員進行公示。

    5、反饋考核結果,由本人在填寫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字。

    六、幾種特殊情況人員的考核問題

    1、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2、新調入人員(含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入(調任或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入(調任或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3、掛職鍛煉的公務員,掛職鍛煉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掛職鍛煉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掛職鍛煉的其他人員,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掛職鍛煉結束的當年由掛職的單位提供有關情況,原單位進行考核。

    4、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負責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內,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不在工作崗位時間超過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5、軍隊轉業干部,由轉業后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時的鑒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或事假連續超過3個月的,擅自離職半個月以上,超假一個月以上的,或留職停薪超過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7、機構改革中離崗退養人員,本人自愿可不參加年度考核,由單位直接定為“稱職”等次。

    8、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不確定考核等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9、涉嫌違法亂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10、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執行;受處分的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合紀發[2002]18號《關于轉發〈關于紀律處分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執行。

    單位對受到處分的人員情況(何時、何文號、何處分),要在《被考核人簡明情況登記表》備注欄中注清楚。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根據組通字[20*]4號《關于實施〈*省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獎金標準為800元;自2005年起,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獎金標準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單位領導成員或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職務、級別工資按有關規定調整;無職可降的,其級別工資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八、幾點要求

    1、考核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發揚民主的原則,按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2、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結果,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審核備案。報區人事局審核材料,公務員應提供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被考核人簡明情況登記表、考核量化測評匯總表各一式兩份,年度考核登記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提供考核結果統計表、考核花名冊各一式兩份,年度考核登記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當年考核為稱職以上的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實行績效工資前,仍然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數額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獎金所需經費仍按原經費供給渠道解決。獎金審批程序,各單位在報送考核備案材料時一并報區人事局審批。

    第5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發展規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制定合理的評價制度,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調動教師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

    二、考核對象

    全體任課教師。

    三、考核時間段

    按學年度進行考核。

    四、考核內容

    (一)職業道德

    教師應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省中小學基本規范》、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熱愛教育工作,有較強的主人翁精神、敬業精神、事業心、責任心和合作意識,具有大局意識,關心愛護學生,團結同事,善于和同事、家長溝通,每學期每人計20分。進行有償家教、體罰學生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出現嚴重教學事故的教師本項不得分,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級,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為不全格。兩個學期教師職業道德得分之和計入年度考核。

    (二)教學管理

    1.導學案

    年級部檢查時,沒按時完成課時導學案的教師,每人每課時扣5分,分數從年度考核總分中扣除。兩個學期每位教師合計得分計入年度考核。

    2.集體備課

    沒有參加年級部規定的本學科集體備課的教師,每人次扣2分。(辦理請假手續的除外)兩個學期每位教師合計得分記入年度考核。

    3.上課

    未在學校辦理請假手續而不上課的教師,每人每課時扣10分,分數從年度考核總分中扣除。兩個學期每位教師合計得分記入年度考核。

    4.聽課

    每學期按年級部要求,每位教師填寫聽課計劃。未在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抽查時不按計劃完成聽課,每人每次扣5分,分數從年度考核總分中扣除。兩個學期每位老師合計得分計入年度考核。

    5.學生評議

    每學期期末,由學校和年級部組織學生給任課教師評議打分。每班學生評議本班任課教師時,30%任課教師為A(A=100分),50%任課教師

    為B(B=80分),20%任課教師為C(C=60分)(人數按4舍5入)。每位任課教師所教班學生評議得分之和除以所教班參加評議打分的學生人數,所得的分為每位教師的學生評議得分。記入年度考核。

    6.檢測評價

    沒有全程參加年級部安排的統一檢測評價考務工作(期中、期末或省、市、縣組織的統一檢測評價),每人次扣5分(辦理請假手續的除外),計入年度考核。

    7.閱卷

    沒有全程參加年級部安排的統一檢測評價的在校閱卷工作,每人次扣5分(辦理請假手續的除外),計入年度考核。

    8.會議與活動

    沒有按時參加學校或年級部組織的會議與活動,每人次扣2分(辦理請假手續的除外),計入年度考核。

    (三)級部自主考核

    1.為了便于加強年級管理,照顧不同年級的具體教學情況,增加年級管理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更大限度地調動全年級教師教學工作的積極性,由各年級部制度本項考核方案。

    2.各年級制定考核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則:

    (1)考核要面對全體教師。

    (2)由級部考核的總分為本年級教師總數×10分(3)該項考核個人得分最高不超過20分。

    五、考評辦法

    1.考評以量化積分形式進行,教師學年總分為兩學期職業道德、教學管理和級部考核量化得分之和。

    2.年度考核優秀名額按教師人數(含兼課人員)比例分配到各年級,由年級部進行考核。分配時多余的名額由學校統一安排。

    3.音樂、體育、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學科教師按其所占年級教師總數之比例,由年級部分配其優秀名額總數。

    4.在同一年級未能任教兩學期的教師,教務處將該教師上一學期的核得分轉入該教師下學期所任教的年級。

    5.各年級部根據每位教師學年量化總分,按由高到低確定年度考核優秀人選,如出現并列情況,教學質量得分高者優先。音樂、體育、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學科教師量化總分單列,按由高到低確定年度考核優秀人選,如出現并列情況,學生評價得分高者優先。

    6.教師考核量化總分由年級部計算并將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交教務處、辦公室,填的年度考核表報送辦公室。

    7.年級考核優秀人選確定后,由學校進行公示,不得轉讓。

    六、考核結果的使用

    1、優秀教師從教師年度考核優秀人員中評選。

    2.各年級年度考核總分排名前60%的教師,才有資格參加學校舉行的教學基本功比賽、優質課評選和教學能手評選。近5年已獲得市級(含市級)教學基本功比賽、優質課評選和教學能手評選以上榮譽的教師,不再參加學校舉行的同項目評選。在縣級教學基本功比賽、優質課評選和教學能手評選推選時,從校級同項目中,由高分到低分推選。

    3.學年度考核總分作為教師績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

    第6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以建設“務實、高效、勤政、廉政”的機關為目標,建立以行政效能為核心、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評價制度,利用“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管理系統”,增加民主評議方式,對我單位公務人員工作情況實施過程管理和科學評價,充分調動公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績效考核對象

    局機關全體在職在編公務人員(不包括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績效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績效考核分平時考核(季度)和年終考核,平時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方面,年終考核則是對一年中德、能、勤、績、廉五方面的綜合表現的考核。

    1.平時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

    (1)工作效率,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進度、完成數量等(30%);(2)工作質量,各項工作的完成質量的情況包括,品質意識,責任感,工作瑕疵、差錯情況等(30%);(3)考勤,被考核人員的考勤情況(10%);(4)工作技能,被考核人員的工作技能掌握情況(10%);(5)遵守規章和配合度,被考核人員是否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及工作服從情況(10%);(6)總體印象,考評人對被考核人各項工作和日常表現的總體印象(10%)。(具體考核標準見附表-1)[占年度考核成績60%]

    2.年終考核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年終考核采用百分制。績效考核以工作人員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礎,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具體表現在政治態度、思想意識等方面(15%);(2)能,主要考核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具體表現在工作思路、知識掌握及工作處理等方面(15%);(3)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具體表現在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等方面(10%);(4)績,就是對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具體表現在工作完成情況、成績成效等方面(50%);(5)廉,指廉潔自律表現,側重從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方面考核(10%)。(具體考核標準見附表-2)[占年度考核成績40%]

    四、考核等次

    考核的標準以公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經過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最終確認年度考核等次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1.優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高,遵紀守法,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工作作風好,工作實績突出,勤奮熱情,有改革創新精神,責任心強,勤勉盡責,清正廉潔。

    2.稱職: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較高,較好地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熱情服務,能較好地完成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廉潔自律。

    3.基本稱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質基礎,業務能力一般,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五、考核辦法

    公務人員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在單位公務人員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專人具體負責。

    (一)平時考核

    本單位公務人員要在平時工作中,及時、如實做好記錄,科(室)負責人應不定期對其檢查審核,每個季度結束后,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應組織對每位公務人員的季度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

    1.考核內容

    平時考核主要考核公務人員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技能、考勤、遵守規章制度等情況。

    2.考核辦法

    平時考核堅持準確及時、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采取每月小結、季度考核的辦法進行。具體程序和要求如下:

    (1)公務人員本人在每周結束后將本周的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如實填寫到上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系統中,并及時對每月進行小結。

    (2)每個季度的考核情況在次季度第一個周二的學習例會上進行公開打分,首先,單位公務人員要針對季度工作完成情況、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中存在不足以及工作創新、獎懲、出勤等情況向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做簡要書面匯報,然后民主打分,由專人加權平均匯總。

    最終分數的確定: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技能三方面由各科室長或分管領導參考民主打分情況確定;考勤方面由平時請銷假、簽到情況等確定;遵守規章和配合度、總體印象完全依照民主打分情況確定。

    由分管領導和科室長確認該季度個人成績及等次(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輸入績效考核系統,并記錄備案,供年度考核使用。

    (3)分管領導在每季度末根據公務人員每季度工作匯報,并結合其平時實際表現,客觀公正地對公務人員進行評價,并寫出評語,評語中要指出公務員的工作成績和不足,并提出下步工作的指導意見。

    (4)考核領導小組監督檢查。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要及時監督檢查單位公務人員的平時的工作紀實情況和分管領導的評價情況,監督打分、匯總等考核程序的進行,并將分管領導的評價意見和平時主要表現情況記錄備案。

    3.平時考核結果的使用

    季度考核有一次被確定為“不稱職”檔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有兩次確定為“不稱職”檔次的,當年年度考核應直接確定為“不稱職”;一年內連續四個季度平時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年度考核時可給予適當加分;平時考核成績以60%的比重計入個人年度績效考核成績。[nextpage](二)年度考核

    年度績效考核以平時績效考核為基礎,并結合年終崗位工作業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按照比例計算所得。

    1.考核內容和等次

    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業績和綜合素質,考核等次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2.考核辦法

    年度考核分兩個步驟,首先進行年終的崗位工作業績考核和德才素質民主評議,各占年度考核權重的20%。然后根據比重計算年度得分,最終得出該年度成績,按照成績高低和優秀比列,確認我單位應上報優秀等次和我單位優秀人員。

    3.考核程序

    年終考核,每年一次,由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在當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要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進行, 年終兩項考核占年度考核總分的40%。其基本程序是:

    (1)個人總結。被考核人要實事求是地對一年來履行崗位職責及完成工作任務、工作創新、政治思想表現等情況進行總結,寫出書面材料,并向單位全體人員做簡要報告。

    (2)年度崗位工作業績考核。主要對公務人員的年度崗位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考評,主要有單位分管領導、科室長、本科室同事考評,權重按照區考核辦法具體規定執行(網上進行)。

    (3) 綜合素質民主評議。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參考個人平時考核備案情況,組織全體干部職工進行民主評議,主要采用完全民主評議方式對單位公務人員的德、能、勤、廉四方面的表現進行測評。為了提高測評的準確性,本著誰了解誰測評的原則,對每一位公務人員,由單位分管領導、其他領導、科室長、其他公務人員對其進行民主評議(比重參照人勞局標準)(網上進行)。

    民主評議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差四個等次,四個等次的分值分別是: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一般60分以上、不稱職60以下。綜合素質考核得分按權重比例進行加權計算,最后,再按綜合素質所占比例進行折算,計入年度考核個人得分。

    (4)計算個人年度考核得分。個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由平時工作考核得分(60%)、年終崗位工作業績考核得分(20%)、綜合素質評議得分(20%)和年度專項考評加減分組成。(見附表-3)

    (5)確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等次根據個人年度最后得分情況由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認。我單位上報人勞局的優秀等次人員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優秀比列為10%,可結合受表彰情況適當增加比例),如遇成績不能分出高低的情況時,由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召集,局全體人員參加,以無記名投票、公開唱票的方式,從候選人中民主選出,并將民主評選情況和結果備案

    單位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被考核人等次,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必須在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署個人意見。

    (6)公示。年度考核成績及等次確定后,要在本單位公示欄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期間有爭議的,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做出解釋。

    (7)備案。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公示未有異議的,應將我單位考核結果上報區人事局,并將單位年度考核確定等次情況和資料匯總備案留存。

    4.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

    個人年度考核等次確認后,上報區人勞局,作為職務晉升和工資調整的依據,單位要在年終對評為優秀等次的公務人員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以資鼓勵;此外,單位內部另設3名優秀名額(不含優秀等次人員),評選方式同優秀等次的評選方式,對該3名優秀工作人員,單位也要對其進行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7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8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目的和意義

    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礎和前提,合理的確定考核等次,科學地使用考核結果,對保證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激勵先進,鞭策后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可在激烈的改革浪潮中,提高競爭能力和憂患意識,激勵專業技術人員開拓創新、銳意進取,自覺地提高基本素質和業務能力,從而全面提高局的服務三農質量和工作效益。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成績也是對其進行獎懲、調薪、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續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據。

    二、組織領導

    1.全局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職稱辦負責安排日常工作。

    2.單位要成立由黨政領導、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的5~7人考核小組,考核小組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2/3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由專業技術人員選舉產生,應盡可能代表級類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考核工作。

    3.考核小組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工作。

    4.考核小組的職責:

    (1)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的全面工作。

    (2)對被考核人員逐個進行客觀公正地評議,并按評分標準(見附表)量化打分。

    (3)確定、公布被考核人員的考核打分結果及考核成績。

    (4)受理、調查并處理個人申訴及群眾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5)認真總結,如實填寫有關表格,并按時上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的有關材料。

    三、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基本項和加分項兩部分。

    1.基本項考核包括: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的綜合評估。

    (2)工作數量及質量。

    (3)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4)出勤情況及工作紀律。

    2.加分項考核包括:工作、科研獲獎及鑒定、獲專業技術工作榮譽稱號、、出版著作、黨政及社會兼職、超工作量等內容。

    考核內容中有關項的評分標準詳見附表一、二。

    四、步驟和方法

    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評議考核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的方法進行。具體步驟如下:

    1.安排部署。每年12月份由局職稱辦安排當年全局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時間及具體要求。

    2.學習動員。單位在進行考核時,首先要認真組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及文件,明確考核的目的、意義和方法,統一思想,增強參與考核的自覺性。同時選舉成立考核小組。

    3.個人總結、填表和提供原始材料。每位專業技術人員要認真全面、實事求是地總結本年度工作情況,寫出述職報告,在肯定成績的同時要指出不足。同時,認真填寫《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登記表》,提供本年度獲獎、鑒定、論文、著作、專業技術榮譽稱號等材料的原始證件,供考核小組核查。

    4.個人述職。單位要組織召開專業技術人員述職會議,每位專業技術人員都要向本單位領導、考核小組進行述職。與會人員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定量考核打分。考核小組要在述職評議的基礎上,對每位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評分標準打分。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質量綜合評估:由單位考核小組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方法打分,然后取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計算得出平均分。單位可自行設計表格進行打分。

    (2)基本項、加分項中的定量考核打分:由單位考核小組全體成員按《基本項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表一)和《加分項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表二)自打分,然后取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計算得出平均分數。

    (3)最終得分的計算:最終得分=綜合評估平均得分+基本項得分+加分項得分。

    6.綜合評估,確定考核等次。單位考核小組根據定量、評估計分考核結果,將同一職務人員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確定考核等次。

    7.接受監督和復議。單位要將考核結果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者,可以直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反映。考核小組要對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復議處理,及時修改,形成最終考核結果。

    8.總結上報和公布考核結果。單位要對年度考核認真總結,按要求填寫《考核結果統計表》及《年度考核審核備案花名冊》,按時將總結報告、表格和相關材料上報局職稱辦。局職稱辦審核后的結果要向全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通報。

    經局審核后,對考核等次確定為優秀的人員要進行公示,時間為一周。

    五、考核等次確定

    1.等次和比例。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等。其中,優秀人員不得超過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10%,良好人員不得超過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20%。按比例計算時,小數點后數字可四舍五入。對于同級專業技術人員較少的單位,可進行年度累計比例。

    考核等次除受比例限制外,同時要符合最終得分要求。優秀人員最終得分不小于90分,良好人員最終得分不小于80分(得分不符合最低要求者不能按比例確定優秀和良好),稱職人員最終得分不小于60分,最終得分小于60分者為不稱職人員。

    2.下列單位優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獲國家部委有關司(局)、省直廳(局)及地(州、市)以上黨委(政府)授予先進集體稱號的單位,獲得先進集體稱號的當年,優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2)經中央或省業務主管部門評定先進單位,先進單位當年,優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3.下列人員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確定為優秀或良好。

    (1)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發明創造、科技進步、星火科技、優秀設計、農業豐收、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成果、社會科學、“五個一”工程個人,其獲獎當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可不受本單位優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確定為優秀。

    (2)對因專業技術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地(州、市)以上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省直部門授予的全省系統專業技術先進稱號,其獲先進稱號當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可不受本單位優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確定為優秀。

    (3)獲得地廳級科技進步、農業技術推廣、社會科學成果獎等獎項,以及獲得縣(市、區)科技進步一等獎(不含獲得地、縣級企、事業單位評選的上述獎項)的定額內人員,其獲獎當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可不受本單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確定為良好。

    (4)獲得縣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地(州)直部門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統專業技術先進稱號(不含獲得地、縣級企、事業單位授予的本單位先進稱號),其獲先進稱號當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可不受本單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確定為良好。

    4.凡具有下列幾種情況之一者,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1)受到黨、政記過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者。

    (2)出勤率低于50%(包括50%);曠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不能完成本人職務崗位職責中的工作任務,既無研究成果、論文著作、推廣開發實績,且工作效果和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者。

    (4)不認真履行現職崗位職責,拒不接受組織上分配的任務,長期(三個月以上)沒有實際承擔和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工作任務很輕,經多次動員仍然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任務,私自另謀職業撈取外快,情節嚴重者。

    (5)未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任意遲到早退累計五次以上者。

    (6)經工作督查或評估,工作質量不合格者。

    (7)職業道德敗壞、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影響惡劣者。

    (8)工作極不負責,造成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很壞者。

    (9)因工作表現不好或不服從組織分配脫離工作崗位兩個月;或因表現不好,長期(三個月以上)找不到接受單位者。

    六、考核結果的使用:

    1.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等次連續三年優秀的人員,允許提前兩年(包括專業技術工作總年限和任低一級職務年限)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2.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達三次優秀或五次良好,可作為達到一項硬化評審條件。

    3.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稱職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優秀或二次良好,才允許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被評為省部級優秀專家、省部級優秀中青年專家、國務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廳(局)、地(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或學科帶頭人(以正式文件為準)的人員,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受優秀、良好次數的限制。

    4.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者,解聘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低聘或不聘專業技術職務至少一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不稱職,當年及低聘、不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不能計入其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所規定的任職年限(即任職年限延長二年)。并在低聘或不聘期間進行考察,若年度考核仍為不稱職者,取消其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5.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者,不能參加當年或兩年一次的調薪,同時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七、其它事項

    1.凡未進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符合規定的單位,下一年度不得進行新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2.無故不參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員,其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所規定的擔任低一級職務年限的基礎上增加一年。

    3.出國或在國內進修、學習、交流、訪問等一年以上的人員,不參加本年度的專業技術考核,本人也不計入本單位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基數。編制在而人不在本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同樣落實。

    4.科研獲獎或授予專業技術榮譽稱號考核等次直接確定為優秀或良好的人員不計入本單位同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基數。

    第9篇:年度考核要求范文

    一、考核對象

    中心城區房屋拆遷任務涉及的街道辦事處;區拆遷辦。

    二、考核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完成質量與任務量相結合原則;年度考核積分與單體項目計分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核內容

    (一)各街道辦事處

    1、組織領導(5分):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成立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和拆遷工作辦公室,建立健全拆遷工作領導機制,并明確8-10名工作人員專職從事拆遷工作,具體負責政策宣傳、調查評估、組織推進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2、拆遷管理(5分):根據各項目情況組織拆遷實施力量,人員分工明確、管理規范有序,政策知識培訓有效開展,工作經費落實到位,拆遷實施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做到拆遷協議合法完善,各類疑難問題處理妥善有力,拆遷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到位,無拆遷工作人員違紀、違規、違法現象發生。

    3、實施推進(70分):切實落實屬地推進責任,按照任務要求制訂可行的拆遷推進計劃,合理組織和調配人員力量,加強宣傳動員和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拆遷公告后2個月內完成拆遷任務。

    4、政策執行(10分):嚴格按照市拆遷補償政策要求,做好拆遷評估有關工作,組織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標準落實拆遷補償資金,并將每戶協議情況進行公示,及時組織實施違章建筑拆除及經批準的行政工作,切實維護中心城區良好的拆遷市場秩序。

    5、化解(10分):重視拆遷矛盾化解,建立拆遷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化解長效機制,暢通拆遷信息渠道,落實不穩定因素穩控措施和重大、復雜、疑難拆遷問題處理主要領導負責制,確保拆遷問題在本轄區內解決,確保無進京赴省上訪的重大案件和發生。

    (二)區拆遷辦

    牽頭做好拆遷補償協議審核把關,確保協議審核、資金撥付的速度不影響拆遷推進,負責行政強拆有關材料組織和申請報批工作。深入開展拆遷補償業務指導,督查拆遷推進速度,積極協調化解拆遷矛盾,及時上報拆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拆遷實施人員培訓管理,規范拆遷市場秩序。

    四、考核實施

    (一)考核主體

    由區考核辦負責拆遷工作年度考核。

    (二)計分方式(年度任務考核90分及以上為合格)

    1、基本分值。按照上述考核內容計算各拆遷項目考核得分,所有項目考核得分累加求平均值為年度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各街道實施項目在拆遷公告后2個月內完成的,年度考核分值為滿分;如有拆遷項目在拆遷公告后第3個月內完成的,年度考核分值為90分;如有拆遷項目在拆遷公告后超過3個月未完成的,每戶每月扣減2分。各項目考核得分和年度考核得分均采用百分制。

    2、加分事項。如在拆遷公告后2個月內提前10日完成的,加5分;年度任務超過1個拆遷項目的街道,按照時間要求完成第2個拆遷項目的在基本分值上再加2分,完成第3個拆遷項目的在基本分值上再加3分,并以此類推。

    3、區拆遷辦年度考核得分為各街道年度考核得分累加求平均值。

    (三)一票否決

    考核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1、拆遷公告后3個月內協議總簽訂率≤80%。

    2、發生暴力拆遷事件,導致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傷的。

    3、拆遷問題處置不當,造成惡性或進京赴省集體上訪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拆遷工作人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立案查處的。

    五、獎懲措施

    (一)年度拆遷考核等級為優秀的(得分100分及以上),獎勵責任街道10萬元,其中30%用于獎勵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拆遷考核等級為合格的(得分90分以上100分以下),獎勵責任街道5萬元,其中30%用于獎勵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年度拆遷考核等級為不合格,或有一票否決事項的,對責任街道單位處以3萬元處罰,并對黨政主要負責人個人處以2000元處罰。

    (四)每個拆遷項目實施前,各相關街道向區非稅收入管理局繳納單位保證金3萬元,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繳納個人保證金2000元。年終考核等級為合格以上的,全額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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