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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申報材料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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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申報材料

    第1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蝸居在證監會旁“犄角旮旯”里的小小打印店榮大快印,占據了擬上市公司申報材料打印業務的90%,被喻為離上市“最近”的打印店。經過近13年的發展,如今榮大快印成了中國“最牛”的打印店。如果不是此次證監會啟動的史上最嚴核查,六七百家擬上市公司的項目小組趕在核查大限前蜂擁到北京提交材料,擠爆了快印店,榮大可能仍然隱退在投行圈的“隱秘江湖”中,不為外人所知。“一家打印店能有多大能耐,能讓全國各地的券商投行人員排著隊在那兒打印資料”,有人甚至猜測榮大快印的背景。帶著種種疑問,記者多次探訪榮大,試圖一窺榮大的神奇生意。”

    現場?一個IPO項目印刷費不低于10萬

    小小打印店榮大快印,占據了中國擬上市公司申報材料打印業務的90%。在中國證監會所在地――北京金融街富凱大廈外,人群之中的黑色拉桿箱、“券商之家”白底紅字的榮大快印塑料袋,已成為擬上市企業“跑部前進”的標準裝備。

    快印店隱身在酒店

    如果沒有熟人指路,或提前通過百度搜索,你很難找到榮大快印總店,它隱身在位于西直門內南小街66號的金燦酒店。這里距證監會不到3公里,出租車費不過10元,高約8層的酒店外沒有任何“榮大快印”的標識。

    即便進入酒店大堂后,仍沒有榮大印刷的顯著指示牌。記者向工作人員詢問后才得知,酒店除了住宿、洗浴、餐飲外還有財經印刷服務,三層和四層為榮大快印。

    “榮大去年8月陸續搬到這里,如果你是榮大VIP客戶,在這兒住宿可享受優惠,比如680元的標間,優惠后在480元左右,但一定要榮大的銷售幫您申請。”酒店的前臺服務人員耐心地告訴記者。

    在來此探訪之前,一位投行人士曾告訴記者:“榮大快印的紅火正是得益于其一攬子服務,提供從住宿、餐飲、洗浴到校對、打印的一條龍服務。”

    記者對比發現,即便優惠后的酒店價格與周邊的如家快捷酒店等同類酒店相比還是要貴一些。“稍貴點沒關系,畢竟打印資料的時候更方便,而且還可以提供發票讓企業買單,榮大恰恰抓住了客戶的心理。”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圈里人士如是說。

    前臺設計更像投行

    盡管榮大如此“隱蔽”,但一進電梯,你會發現,這家酒店果然與眾不同,電梯里的酒店廣告上用紅色背景烘托出“券商之家”榮大集團八個字,看著十分突兀。一出電梯,卻又別有洞天,儼然一家投行的前臺。現代風格的裝修設計,長長的柜臺后坐著身著工裝的前臺接待員,這與常人眼中“街邊打印店”的印象完全迥異。

    榮大的店面布局也很有大公司的氣勢,類似實木的書架擺放著諸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等諸多精致文件樣本。如果沒看到后臺過道上扔棄的紙張,還真容易誤以為這是某家投行在展示自己曾做過的項目。

    榮大快印前臺的接待員更像是“保安”,對來訪者“十分警惕”,要求進門人員進行登記,出示包間門卡的人可以正常進出,但如果是“陌生人”,則要被仔細“盤問”,尤其是記者,則通常會被拒之門外。

    在采訪中,記者嘗試以打印申報材料人員的身份詢問該店的產品和價格,但前臺接待員并不像一般打印店的店員笑臉相迎,而是提出類似“你負責的是哪個項目”這樣的問題,如果不能準確回答,那么談話通常會就此中斷。

    一個IPO項目印刷費超10萬

    記者注意到,榮大快印大部分都是“包間服務”――基本上每個項目的投行人員都被安排在獨立房間內完成工作。對于這樣的房間安排,一投行人士告訴記者:“金融行業向來注重保密性,券商申報的材料中更有商業機密等。”

    “但要進這樣的包間,必須要交20000元的押金,成為VIP會員。”這位投行人士說。

    根據榮大的“服務指南”,VIP可以享受到三大優勢服務:一是接待室、制作員的優先安排;二是折扣優惠;三是免費用車送至證監會等增值服務。

    盡管有些發行企業對“支付預付款”的要求有些不滿,但也只能忍受。對于他們來說,時間是個微妙的東西。同一天下午,5點鐘報進證監會的材料和6點報進去的材料,僅僅相差一小時,審核時間可能就不一樣。尤其是在每年3月、6月、9月,若是錯過了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天,申報材料又得新增一個季度的內容,會增加很多會計、審計成本。對于包間價格和具體項目收費,榮大的銷售人員諱莫如深。

    榮大前員工張工表示,最近兩年,排隊IPO的企業比較多,榮大趁勢而上,主動創造需求,提升服務,從而增加收費項目,且收費較高。當然,作為行業的標桿,榮大推出新產品而帶來的價格變動,比較容易被客戶接受。

    從IPO申報材料的制作流程來看,主要分為原件整理、原件套頁碼、原件掃描、掃描件處理、打印復印件、轉電子文件、電子版刻盤等。“整個流程中,利潤最高的部分來自掃描,客戶的文件數量非常大,但實際上這部分業務幾乎是零成本。”張工說。張工統計,一個IPO項目從遞交申報材料到封卷在榮大的整體花費一般不低于10萬元。

    制作平臺并不全封閉存泄密可能

    記者看到,榮大的部分制作平臺并不是全封閉的,兩排電腦集中擺放在較隱秘的角落,工作人員之間雖然單獨作業,但并沒有與外界完全隔離,泄密并非沒有可能。

    一位投行人士就表示,曾在榮大見到了另外一家券商保薦的上市企業的首發申請資料,“我覺得去榮大打工一定能拿到不少一手消息,回報率不次于每天蹲在證監會門口。”

    記者也參觀了榮大目前算得上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時美印刷車公莊店。同是專門服務于券商,時美印刷非常關注保密性,他們將整個券商服務區與外界隔離開來,并設有門禁,服務區內部的制作間上面有明確“保密”提示,不許除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入內。甚至每個券商在VIP包間里有專人服務,“我們能做到一對一的制作流程”,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盡管如此,時美印刷對待媒體倒是較為“開放”,會介紹他們的一些特色服務,并允許參觀硬件設施。

    兩相對比,榮大在公眾眼中的神秘感頗強,引無數外人過來探訪,金燦酒店的一名保潔員表示,這兩天被經理一再叮囑“最近來的人很多,一旦看見有人員拍照,要馬上制止。”

    質疑?榮大快印緣何“一枝獨秀”

    疑問一:申報材料印刷門檻有多高

    最近,記者調查了十多位投行人士,他們雖然說法不同,但確實對榮大的專業性給予高度認可。

    為何投行人員一定要到榮大去打印IPO資料?華泰聯合證券一投行人士表示,投行的人都是在上報材料的最后幾天才定稿,對時間和業務的熟練度上要求很高。而榮大這么多年在和投行人士的磨合中積累了不少經驗,對相關資料的格式更為熟悉。這一行經驗積累很重要,與榮大上海相比,成立時間早的榮大北京業務還是相對熟練一些。

    “因為今年IPO核查,來打印核查材料的人比較集中,時間也比較緊張,我們也曾嘗試去另外一家做銀行業務的打印店,雖然價格便宜了一半,但對格式的熟練程度真的差不少,下次還是會去榮大做。”這位投行人士告訴記者。

    不過,時美印刷副總經理曹國亮表示,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的打印,主要是對證監會文件格式的熟悉程度,并沒有多少技術含量。“而證監會對上市文件的格式要求是公開的,這并沒有多少難度。”

    榮大前員工張工說:“實際上,榮大并不神奇,只是把證監會的要求做到了最熟、做精。”比如格式、字號等,都必須按照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的要求。此外,榮大還能幫助客戶發現和改正申報材料中的一些常見錯誤。比如,有些企業由于原件底稿年限過久,將順序搞錯了,有的文件漏簽名或少文件等.cn。

    據張工介紹,一般來說,相關申報文件可以分為幾大類型,比如IPO、重組、公司債、中期票據、新三板、股權激勵等,雖然文件類型不同,但格式上大同小異。

    顯然,榮大的優勢來自于先發優勢和經驗積累,而這些東西并非不可復制。

    疑問二:榮大快印究竟有無背景

    由于老板周正榮的低調,投行圈外人無法真正地了解這家打印店。坊間流傳著榮大的種種傳奇,一名投行人員都很難知道一個證監會官員希望看到怎樣的材料。而在榮大,從項目建議書到招股書制作,都有豐富的經驗。更有甚者,榮大快印的傳奇故事還包括:投行人在一些程序上的小疏漏,會被打印員發現并指出。

    而一些投行人員則經常抱怨,證監會預審員對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的要求已經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

    “低調”和“神奇”往往容易引起人們的猜想,包括投行圈里的一些人都在微博討論,榮大老板是否有著不同尋常的背景。

    對此,榮大的競爭對手――時美印刷的曹國亮表示,這可能只是一種營銷手段。榮大一年的流水最多時也無法超過一個億,在整個發行上市的利益鏈條中,實在微不足道。很難想象,會有人甘于冒此風險。目前,誰也沒有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到底有何“關系”,但榮大快印的江湖傳奇地位卻因此奠定。

    疑問三:榮大為什么“一枝獨秀”

    既然技術上沒有門檻,也沒有證據表明榮大有何背景,那為何出現榮大“一枝獨秀”的局面?對此,曹國亮也有些奇怪,“在市場經濟中,還有一個細分領域要客戶排隊才能享受服務,這有點讓人難以理解。”他遲疑了一下表示,這恐怕主要還是因為客戶的慣性比較大。

    榮大前員工張工說:“因為保密性和重視度,使得一般企業不敢將申報材料放在街邊的小打印店制作。”

    對于以上兩人的分析,一投行人士并不認同,同樣是企業發行上市,香港市場就容納了RRD、Toppan、Bowne等好幾家打印店,中國內地不應只有一家榮大快印。

    事實上,時美印刷進入這個細分行業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也取得一定的進展。曹國亮透露,“這次IPO核查,時美也從榮大分了一杯羹,因為客戶對時間要求緊迫,有60多家企業來時美做了申報材料。”但此次參與IPO核查的企業數量在六七百家左右,從此次時美和榮大的正面交鋒來看,榮大在這個細分市場仍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

    “盡管這個行業利潤豐厚,但因為這個細分行業受政策影響比較大,比如暫停IPO等,風險和收益并不十分成正比,比如榮大在此次核查啟動之前,就因為IPO暫停,閑置了幾個月,人員工資照付,而因考慮到客戶便利性因素,選址一般要在證監會附近,房租成本也比較高。”曹國亮說。

    有觀點認為,榮大之所以能撐下來,因為在高峰的時候能盈利,能把自己的水池蓄滿,在低谷的時候,即使平淡也仍能盈利。

    印象?“只是街邊小打印店”?

    如果說榮大的生意對外界來說是“隱秘的江湖”,那么榮大老板周正榮則可以說是“神龍見首不見尾”。記者多次聯系周正榮,他僅表示,從未接受過媒體采訪,“榮大只是一家街邊小打印店,沒什么可說的,我們沒打算上市”。

    榮大前員工張工(化名)透露,周正榮是一名退伍軍人,40多歲,為人謙遜、低調,“這么有錢的大老板辦公室很簡陋”。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網站的公開信息,記者了解到,周正榮在2000年8月29日成立了榮大偉業商貿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創始之初,業務注冊范圍十分寬泛,涵蓋零售計算機軟硬件、百貨、通訊設備、裝飾材料、電腦圖文、設計企業形象策劃,打字、復印服務等業務。2002年,周正榮又成立了北京榮大偉業商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主營電腦圖文。

    時美印刷主管財經印刷的副總經理曹國亮稱,周正榮平時和同行甚少交流。對于周正榮的低調,曹國亮分析,原因不外乎“擔心外界過多的關注會影響榮大的生意,悶聲發大財嘛!”

    “周正榮很精明,他發現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印刷這塊‘寶地’之后,不想讓其他同行知道業務門檻并不高,因此無論對媒體還是同行都異常低調。”張工說。

    第2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取消“通道制” 落實保薦人制度

    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目標模式應是登記制,但立即實行登記制,眼下各方面條件尚不充分具備,因此,需要有一個讓監管部門、券商等中介機構、擬發股公司、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逐步了解熟悉股票發行市場內在機制的過程。由此,從核準制到登記制的路程只能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通道制”,第二步是實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

    2001年4月迄今,我們已走過了第一步,現在是邁開第二步步伐的時候了,即取消“通道制”、實行保薦人制度。

    所謂取消“通道制”,是指各家券商在推保擬發股公司過程中不再受發股“通道”的數量限制,由此,實力較強的券商可多推保擬發股公司,在發股市場中充分展示其競爭優勢。在取消“通道制”的條件下,保薦人制度將得到較為充分的落實,主要表現在:第一,由于發股家數已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所以,各家券商承銷股票的家數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擬發股公司的質量和券商制作申報材料的質量。這樣,券商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其選擇擬發股公司的能力、對這些公司進行輔導和培育的能力和制作既合規又具競爭力的發股申報材料的能力,而這些能力的提高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通過發股市場所供給的股票數量將明顯增加。由此,一方面將改變長期以來由“指標制”和“通道制”所造成的股票供給嚴重不足而引發的高溢價的狀況,推進股價向投資型回歸;另一方面,又將促使證券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從實質性審核和控制發股速度轉向監管發股行為,迫使券商在充分預期股市動態的基礎上優化服務質量、注重培育發股公司、完善股票承銷機制,變以數量取勝為以質量和信譽取勝,變爭取短期收入為爭取長期市場。這些變化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第三,由于發股家數不再受“通道”數量限制,擬發股公司不需再為獲得發股通道而向券商“攻關”。實力較弱的券商不再可能以“合作”為名將通道賣給實力較強的券商,證券監管部門也不再面臨券商為增加發股通道而進行的“攻關”。由此,圍繞“通道”而發生的各種不規范甚至腐敗現象將自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擬發股公司、券商、證券監管部門彼此間的約束機制有效形成。這種各個主體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并相互制約的機制,是保薦人制度的內在要求。

    一些人強調,如若大規模發股上市將嚴重影響股市投資者的利益,因此,還需要運用行政機制“有序”地安排發股速度。

    這種認識是似是而非的。一方面,股市投資者并非僅以目前已入市的投資者計算,它應包括擁有資金而有意向入市的投資者。在中國13億人口中,已入市的投資者還只是一個小數;在上千萬個企業中,已入市的也只是一個小數。中國股市的發展應著眼于眾多的投資者要求,只有股票供給規模達到比較充分從而股價具有投資價值的時候,才可能使真正的投資者大規模入市。這決定了發股規模必須著力擴大。

    另一方面,限制發股速度并不能真實有效地維護現有股市投資者的利益。股市投資者的收益直接來源于股價的變動,其實質是股市投資者的可選擇空間。在控制發股速度的條件下,眾多中小投資者無法預期股市走勢,其操作機制是,每當股市走勢好轉就加快發股步速,每當股市走勢下落就放慢發股步速,結果常常是“莊家”獲利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失。毫無疑問,在取消“通道制”條件下,發股規模可能有一個快速擴容的過程,它可能引致發股價格和交易價格的下跌。就此而言,現有投資者的利益可能暫時受到某些影響,但就長遠而言,投資者的利益是能夠得到市場機制保障的。事實上,即使不講發股規模擴大,隨著公司債券等非股票類證券品種的增加和規模擴大,股市價格也將面臨回歸本位的走勢。

    貫徹保薦人制度應重視的幾個問題

    第一,逐步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對發股申報材料的實質性審核。合規性審核有兩種情形:實質性審核和報備性審核。二者的差別不僅在于審核程序、審核內容的不同,而且在于審核目的、審核機制的不同。實質性審核中貫徹的基本機制是行政機制,其內在涵義是只有經過證券監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公司才是具備發股條件的“好”公司,但無數的事實證明,行政機制并不具備選擇“好人”的功能。報備性審核,只要求券商和擬發股公司將發股申報材料按照規定內容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備案,一旦發現其中有虛假內容,則后果完全由券商和擬發股公司承擔。中國現今暫時難以達到報備性審核的條件,但應努力向這一方向進取,因此,在實施保薦人制度的同時,應逐步減少實質性審核的內容并積極簡化實質性審核的程序。

    第二,調整發股排隊機制。在“通道制”條件下,發股審核中需要排兩個隊:一是根據申報材料的送達順序進行審核排隊,二是在初步審核通過后進行上“發審會”的排隊,如若擬發股公司不能通過“發審會”,修改后則只需加入上“發審會”的排隊。這種排隊機制不利于鞭策券商制作高質量發股申報材料,也與保薦人制度的要求相差較遠,因此,有必要予以調整。

    調整排隊機制的建議是,變兩次排隊為一次排隊,即不能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應根據其修改后的申報材料送達中國證監會的時間,重新加入按照申報材料送達次序進行的排隊,不再直接上“發審會”排隊。由此,迫使有關券商和擬發股公司提高申報材料的制作質量。

    第3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在股份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的申報材料中,律師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項便是法律意見書。它是必須由證券律師制作的,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上市企業從改制重組、股票公開發行(包括配股)和上市交易事項進行審查,并對其合法性作出書面結論。對于股份公司上市來說,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是必備材料之一,而且要存中國證監會備案。該法律意見書是必須由經司法部和證監會審批許可,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所制作的;而且對該法意見書,所制作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根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于律師而言,其承擔責任或風險的根據便是法律意見書,所以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時一定要慎重。

    2.文書制作的要點

    詳見格式。

    (二)格式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意見書不僅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規定。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內容與格式作出適當修改,但應當說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準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八、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九、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后,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4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案情簡介:

    1994年12月,長江旅業等六家股東共同發起成立了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立公司)。1997年3月,海南省證管辦向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推薦凱立公司作為1996年度計劃內預選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1997年4月和1998年10月,國家民委先后兩次向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推薦凱立公司列入1996年度A股發行計劃。1998年2月證監會通知海南省證管辦轉告凱立公司同意其上報發行申報材料,并要求在該材料上注明列入省97年計劃內。同年6月,凱立公司向證監會上報了A股發行申報材料。

    1999年9月凱立公司收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轉送的中國證監會《關于海南凱立公司上市問題有關情況的報告》,即:證監發(1999)39號文(以下簡稱39號文)。該報告稱: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決定取消其發行股票的資格。2000年4月,證監會以其辦公廳的名義作出證監辦函(2000)50號文《關于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材料的函》(以下簡稱50號文),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2]其間,凱立公司曾以證監發(1999)39號文為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39號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凱立公司在對該裁定上訴期間,以中國證監會又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即作出50號文)為由,申請撤回了上訴,并于2000年7月針對39號文中稱其97%利潤虛假,取消其A股發行資格的表述和50號文認定其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一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原告申報材料前三年會計資料不實,97%利潤虛假的錯誤結論;2、撤銷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發行資格并退回預選申報材料的決定;3、判令被告恢復并依法履行對原告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被告中國證監會2000年4月28日退回原告海南凱立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中國證監會恢復對原告海南凱立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3、駁回原告海南凱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39號文雖是證監會對上級機關的報告,但因其對原告的申報作出了利潤虛假,嚴重違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認定及決定取消其股票發行資格的處理意見,因此,這一行為對原告的權益是具有確定力、是明確和具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由于該行為與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原告能夠證明該行為存在,原告就可以對該認定結論及處理意見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亦應將其納入本案的審理范圍。……根據2000年3月16日實施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規定,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為受理申請程序;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核準發行;復議。在核準發行程序中規定,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在受理程序中,將屬于1997年股票發行指標內的企業劃歸該程序調整。上述法律規范均未規定不予核準的,可以退回申報材料。故被告作出的退回原告申報材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且由于被告的退回行為是在上述法律規范生效之后作出的,按照有關溯及力的規定,被告的審批行為亦應適用并符合生效的法定程序。被告稱其退回行為系依照舊有的程序規范作出的,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應確認該退回行為違法,由被告予以重作。……對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在50號文中……及在39號文中所作……的認定,鑒于本院應確認被告退回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重作,故應視為該審核行為尚未作出,本案雙方爭議的有關認定,現尚不能對原告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亦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不對該認定作出判斷。……”

    一審判決后,中國證監會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凱立公司的財務資料所反映的利潤是否客觀真實,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現有疑問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中國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認定事實證據不充分。……凱立公司雖然屬于《核準程序》之前申請的企業,中國證監會也應當在保護其權益的前提下,依照該程序對其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發行的決定。但中國證監會對凱立公司的申請僅以其辦公廳的名義作出證監辦函(2000)50號決定,退回其預選申報材料。該決定既不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沒有依照其自己制訂的的審核程序進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該行為違法并限期重作是正確的。……證監辦函(1999)39號報告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且該內容已被其后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決定所函蓋(原文書是”函蓋“,恐屬筆誤,應為”涵蓋“),法院已在之前的訴訟中有明確的生效裁定,故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恰當的,……”。[3]

    一、 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認定

    在本案中,一個引起爭論的問題即是關于證監會作出的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事實上,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在該問題上觀點并不一致,且一審法院在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與其后作出的一審判決在該問題上的看法也不一致。[4] 那么,證監會作出的39號文其性質究竟如何,法院是應當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還是應當將其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對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等加以分析,下面,筆者就將針對這些問題作一探討。

    (一)行政行為的界定與分類

    什么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或者不作為。關于作為行為的表述有很多種。[5]與民事行為和其他國家機關的行為相比較,行政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等特征,并且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執行力等行為效力。[6]行政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等。[7]其中,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是以行政行為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劃分的。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8]

    那么,在實踐中如何區分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筆者認為,主要應考量的因素有: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項、實施行政行為所適用的程序以及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9]內部行政行為通常以內部行政組織管理法律規范為依據;針對公務員或行政主體作出;其針對的事項通常有關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內部管理,以及公務員的雇傭、獎懲等;其行為的實施須按照相關的行政程序進行(例如對公務員的雇傭程序、紀律處分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對行為對象的職權、職責、職務等產生影響。而外部行政行為通常以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規范為依據;針對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其針對的事項通常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其行為的實施須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例如告知程序、聽取申辯程序、聽證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同時,筆者認為,以上因素應當全面、綜合地加以考慮,而其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則是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如果某一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較大影響,則本著維護相對方合法權益和督促行政主體合法行使職權的目的,對其他因素考量的標準不宜過于嚴格和拘泥。因為把某一行政行為確定為內部行政行為還是外部行政行為,在目前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能進入行政訴訟、接受司法審查的情況下,該問題就并不只是單純的學理上的分類問題,而直接影響到該行政行為是否可訴,以及行政相對方采取何種途徑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從而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二)納入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當今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就是允許越來越多的公眾參與行政訴訟。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702條規定:“因機關行為而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關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機關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的人,均有權要求司法審查。……”第704條規定:“法律規定可以復審的機關行為和在法院中沒有其他合適補救方法的最終機關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10]而伯納德。施瓦茨在其所著《行政法》一書中則指出,作為一般原則,誰有權利到行政機關受審訊,誰就應當有資格訴諸司法復審,反之亦然。這兩種情形中的標準都是不利之影響。而法院對誰有權利作為“利害關系當事人”到行政機關受審訊的問題作出越來越寬的解釋。起初法律把“明顯的當事人”,即其權利和義務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個人,列為這種當事人,而后“利害關系當事人”的概念不斷擴大,從明顯的當事人擴大到競爭人,又從競爭人擴大到消費者。這種趨勢并不統一,但是主流是為了公共利益,行政訴訟程序允許越來越多的人參與。[11]而美國最高法院在弗拉斯特訴科恩案中突破了只有與被司法復審的行為有直接切身利害關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的限制,承認了聯邦納稅人的原告資格。[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在該法中并沒有直接定義“具體行政行為”,但在第11條和第12條分別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不可以提起訴訟的事項作了規定。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上,第12條并沒有排除所有的內部行政行為,甚至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術語,而是直接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但自1991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進一步規定,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作了明確的界定。其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似乎暗含著內部行政行為并不納入行政訴訟之中。不過,自2000年3月10日起,該《意見》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3].該解釋在受案范圍方面,作出了不同于《意見》的規定,不再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界定,其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4]這里使用的是“行政行為”這一概念,但對“行政行為”本身并沒有作出界定,也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或“外部行政行為”這些概念。同時,在該條第2款所列舉的不屬于行政訴訟的事項中,也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概念。

    (三)本案中39號文的法律性質及其可訴性探討

    下面再回到海南凱立訴中國證監會案,要判斷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首先得從法律依據、行為針對的對象、針對的事項、適用的程序和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幾方面進行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15]第7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事實上,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并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并且在國務院1998年9月批準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16]因此,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有理由也應當就有關問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交報告。同時,證監會的39號文也不是向凱立公司作出的,而是向國務院提交的關于凱立公司有關情況的一份工作報告。那么,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呢?應當注意的是,39號文所針對的是凱立公司上市問題的事項,該文認為: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經研究決定,以凱立公司申報材料虛假為由,取消其股票發行資格。[17]雖然該文并沒有直接向凱立公司作出,且該文也是在1999年9月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告凱立公司的,但毋庸置疑,該文勢必對凱立公司能否上市產生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而且可以預見將是不利的影響。因此,從39號文所針對的事項及法律效果而言,其又具有外部行政行為的性質。當然,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畢竟,39號文不是直接針對凱立公司作出,而證監會在2000年4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作出(該文抄送凱立公司)的50號文中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18]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對凱立公司而言,39號文并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因而不宜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等證監會向凱立公司作出一決定(如50號文)之后,再針對該決定(如50號文)起訴呢?或者,正如有學者認為的那樣-在這里證監會的行政行為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不應加以割裂?[19]

    伯納德。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論述了行政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成熟原則。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成熟原則的“基本原理是:避免過早裁決,以免法院自身卷入有關行政政策的理論爭論之中,同時也是為了在行政機關正式作出行政裁決之前,在原告當事人事實上感覺到這種裁決的效力之前,保護行政機關免受司法干擾。”[20]受指控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是模糊不清、不確定,而應當成熟到具有最終性。至于“要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是最終的行為,就要看行政裁決的程序是否達到了司法復審不會打斷行政裁決的正常程序的階段,也就是說,要看行政救濟是否已經終結了,還要看權利與義務是否確定了,或者說從行政行為中是否會產生法律效果。”[21]成熟的標準是不利之影響、實際性和緊急性。而美國最高法院對成熟原則的適用逐漸趨于寬松。不再把形式作為成熟性的決定因素,并且,即便是非正式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新聞的行為),只要發生了實際的不利影響,就可受司法復審。[22]

    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直接規定成熟原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已經相當程度地體現了這一原則。[23]其第1條第2款規定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其中第6項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解釋》已清晰地體現了成熟原則的核心標準-不利影響。因此,筆者以為,依據《解釋》,則一審法院將39號文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完全站得住腳,其在判決書中也明確指出,因39號文對原告的權益具有確定力、是明確和具體的,與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原告能夠證明該行為存在,原告就可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亦應將其納入案件的審理范圍。[24]而二審法院雖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但在判決書中卻清楚表明了在對待39號文的可訴性問題上,有著與一審法院截然不同的立場。二審法院明確指出,39號文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且該內容已被其后作出的50號文所涵蓋,法院在之前的訴訟中有明確的生效裁定[25],因此駁回凱立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26]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似乎暗含著在此問題上與一審法院的不同態度,似乎不贊成一審法院后來對于將39號文納入司法審查的做法。筆者認為,正如本文前述指出的那樣,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概念(《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是:“……(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院能否將一切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這本身就是一個令人質疑的問題,而法院進一步以39號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否定其可訴性,就更難以讓人信服。因為,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又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39號文的作出,事實上使凱立公司沒有資格上報正式的申請材料,其上市的進程被停止,因而對凱立公司而言,該行為嚴重影響其權利義務,而這恰恰符合《解釋》第12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7]的規定。至于39號文是否因其內容被50號文涵蓋而失去可訴性,筆者認為,雖然39號文與50號文之間存在相當的聯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39號文的法律效果,它明確、具體,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與相對方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些都是不容忽視的。當然,39號文與50號文都是證監會就凱立公司上市問題作出的決定,其在時間上、內容上實為一脈相承,是否可以認為39號文還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凱立公司必須等到證監會向其作出一個行政處理決定(如50號文)之后才可提起訴訟呢?筆者認為,39號文于1999年9月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告凱立公司,使得該文具有效力的確定性,則凱立公司此時就已經能肯定其上市進程已受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據此提起行政訴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此外,《解釋》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應當說,這一規定對于凱立公司而言也是相當有利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二審法院在判決中以39號文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其內容已經被50號文所函蓋為由,駁回凱立公司的訴訟請求,這無論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學理的角度,都有可商榷之處。而筆者以為,從行政相對方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權利義務將因此受重大不利影響的角度,并從行政法維護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合法行使職權的目的出發,將39號文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無不妥。

    二、 行政自由裁量權

    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8]英國的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29]在行政法領域,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直是一個重要而又備受關注的問題,筆者將在下文中圍繞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為什么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主體應當如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其相應的監督和救濟機制,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本案中的體現等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通常認為,行政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要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30]實際上,可以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即是行政主體在一定條件下所享有的一種選擇權,而這種選擇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賦予,其行使須依據立法目的,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則,其內容則主要包括行政主體對相關行政行為的條件、方式、幅度等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

    嚴格法治主義強調通過事先制定并明確公布的法律規則對政府權力進行控制。其代表人物戴雪賦予法治主義三個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乃是法治意味著“絕對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統治,而排除恣意的權力、特權或政府所擁有的廣泛自由裁量權。”[31]但在實踐中,嚴格法治主義的主張遭到巨大的挑戰。事實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的范圍日益擴大,針對的事項日益復雜且往往富于變化,同時,在行政管理的許多領域涉及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因而授予行政主體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有效管理現代社會的必需,而事實上,在現代社會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已不容否認。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就是-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有益于社會發展;而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旦被濫用,其造成的危害也同樣讓人無法忽視[32].那么,行政主體應如何合法、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呢?通常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須遵循合法、合理原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須認真考慮相關因素,公正、合理地進行。

    第5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保健食品的“雙軌制”管理辦法醞釀已久

    3月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出臺《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將保健食品產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注冊制調整為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使用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其中,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對于保健食品的“雙軌制”管理辦法,醞釀已久。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就明確了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分類管理的方式。中國保健協會副理事長徐華鋒認為,注冊與備案并行的“雙軌制”提高了效率,也意味著監管方向的轉變。“這意味著,監管從注冊制時的重事前審批開始過渡和轉移,將重心放在上市之后的市場監管”。此前在產品進入市場之后,監管力量相對不足。

    備案制落地不容易?

    《辦法》出臺后,為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6月2日,食藥監總局再次公開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第一批)意見。

    徐華鋒認為,備案制的落地并不容易,“備案制順利落地,首先需要原料目錄的保障。其次,備案制的實行,應當具備一套標準化的備案流程,從而減少備案過程中的人為判斷。”如何確定企業遞交材料符合備案制要求,應有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和判斷標準。

    備案制產品中,使用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后者得以進入首批備案目錄,在徐華鋒看來,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的安全風險相對容易把控。備案制從營養補充劑開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也將逐步向備案制過渡。

    《辦法》降低申報成本、時間成本

    第6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中國監管部門對IPO中股份鎖定期的監管可以明顯分為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分水嶺主要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200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為新規則)。前后兩個階段最為明顯的區別在于IPO前12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新增股東所持股份的鎖定期。

    2008年前的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為老規則)規定:如發行人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前12個月內(以刊登招股說明書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發行人向交易所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應當承諾: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基準日)的36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股份。2008年修訂后的新規則刪除了上述規定,沒有對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前12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所持股份鎖定期作專門規定,適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的規定,即將股份鎖定期縮短至12個月。

    這項修改意味著參與上市前股權投資的私募和風險投資等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退出周期將大為縮短,這些機構投資者將從這項規則的修改中獲益。依照業內慣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扣除1―2年的項目搜尋時間,則真正可以進行項目投資和退出的時間在5年左右。

    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目前的正常審批速度,整個進程順利的話,自公司提交IPO申報材料到最終上市的周期大概在12個月左右。按照老規則,在IPO之前所認購的股份鎖定期為上市后的36個月,那么,即使在基金完成對公司投資的同時,被投資公司即提交申報材料的情況下,基金的投資退出周期需要至少4年以上。

    而基金的投資,從預可研、項目搜集到盡職調查,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到協議的談判,最后到投資實施,這個過程一般而言需要半年到兩年不等。這樣算來,從投資洽談到最后投資退出的時間至少在四年半以上,這對一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來說,就存在投資回收的時間壓力,導致部分基金在投資時采取相當謹慎的態度,因此,也人為地對基金的發展造成了一種限制。

    因此,2008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對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對國內企業投資的活躍度,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第7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第一條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業在財稅扶持、技術研發、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真正使政策效力惠及中小企業。

    第二條不斷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扶持對稅源經濟有突出貢獻、帶動就業作用明顯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服務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條鼓勵投資者到我區投資創業。對符合引進內外資獎勵標準的中小企業及個人,及時按照《區引進內外資獎勵實施意見》兌現獎勵。

    第四條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融資,逐步拓寬民間資本的投融資渠道;加強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民間投資者參與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工作的意見》,加強對擬上市中小企業的培育和指導,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第五條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將在我區注冊納稅的中小企業生產的市級以上名牌產品納入《區政府采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第六條引導中小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企業新創的各級名牌產品(服務)和著名商標,及時按照市政府品牌建設有關文件規定兌現獎勵。

    第七條搭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積極推進創業輔導、人才培養、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

    第八條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區行政服務大廳“一站式”和“一條龍”服務體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嚴格依法行政。對于,違法違規行政,干擾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影響政府形象的單位和當事人,嚴格按照《區干部問責暫行辦法》進行處置。

    第十條建立限時辦結工作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凡企業申報材料齊全,能夠現場辦結的,現場辦結。對于企業申報材料不齊的,做到一次告知,二次辦結。

    第十一條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審批制度。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企業進行的常規性檢查,每年年初要制定計劃,到區法制辦進行登記備案。對企業進行臨時性檢查,必須提供檢查依據,填寫《區行政執法檢查申報表》,經分管區領導批準后,到區法制辦領取《區行政執法檢查通知單》方能進行,檢查結果要向分管區領導進行匯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組織企業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二條規范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應當遵循統籌安排、保證質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復的原則。執法人員到企業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檢查通知單》和《省行政執法證》。到企業進行檢查,一律不得接受企業的宴請和饋贈。

    第十三條嚴格治理“三亂”。區監察局行政效能投訴中心24小時受理“三亂”舉報,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規定之外的任何收費行為,一經舉報并查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十四條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對技術先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成長型中小企業,由區級領導重點聯系,各部門重點跟蹤服務,隨時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和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區政府各部門、駐區各有關單位要從自身職能出發,在項目報批、貸款融資、法律咨詢、人事、職稱評定、戶口遷移、子女上學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8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為了上市審核,有許多文件材料需要印刷,保諾時也不敢在自己的車間里印刷,同樣是怕同事知道傳來傳去導致意外,就怕影響了投下大筆資源和長時間準備的上市計劃。保諾時通過輔導上市的服務單位去印刷,他們認為反正只不過幾百本中英文上市說明書罷了,不會花多少錢,但是哪知道收到賬單,其中的價格讓經營合版印刷的保諾時驚訝不已,“印刷竟然還有這么好的利潤?”

    2013年底,Bloomberg商業周刊介紹了一家在北京的榮大快印店(以下簡稱“榮大”),其專門提供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財務專項核查需要的印刷業務,估計這家快印店1年的營業額超過數千萬元。2013年3月IPO財務專項核查工作自查部分差不多結束的時候,有幾百家券商排隊到榮大打印核查需要的材料。榮大的業務員稱,一份IPO核查報告印刷費用差不多要5000元,2013年約有800家IPO在審企業,這可是半個月進賬400萬元的生意。

    2014年1月,IPO重啟的新聞讓這項業務引起了商業周刊的注目。

    根據券商人士透露,一家公司從最初提交項目申報書到最后被批準,一份申報材料的印刷費用為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根據媒體報道,IPO企業年年增加,這一領域的印刷規模從2006年的1000多萬元成長到2012年的6000萬元,每年成長超過100%。榮大宣稱他們占有95%以上的市場份額,幾千萬元的印刷生意為何都跑到榮大去呢?

    據說有一兩家和證券監管單位關系良好的快印店,試圖爭取這一美好的生意機會,就是沒能成功。

    從準備上市的企業的角度觀察,整個審核程序需要會計、法律和券商的昂貴服務,上市程序的成本可能就超過2000萬元,有任何差錯就可能上不了市,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幾萬元的印刷成本在這一重要計劃的各項環節里面,可算最重要而成本份額最低的部分,因為上市計劃書上面每一個數字都必須有所根據,各類審核材料的格式不同,相同項目的一個數字出現在兩個表格上也不能有任何誤差。可以想象在送審前一分鐘都有細節調整的可能,印刷很簡單,但是配合這份報告書的校對作業才是這個印刷生意的專業部分。

    和榮大已經合作多年的券商表示,榮大多年積累下來服務這一行業的經驗,幾乎黏住了所有的券商。

    要到榮大印刷,必須穿過北京金燦酒店的大堂,順著紅地毯走一段就會看到“榮大偉業”“券商之家”的招牌,柜臺后面穿制服的小姑娘看到你會問“你好,有幾位?”

    是的,你到榮大得先check-in(登記入住),榮大不僅提供印刷服務,還有印前工作:除了幫忙校對以外,還有原件整理、掃描、復印、編頁碼、轉電子檔和刻錄光盤。上述核材料的印刷前期準備工作非常復雜如果讓客戶離開印刷廠去修改,再來印刷,暫且不論時效問題,上市公司避免內線交易的法律困擾以及法上市的風險都存在,“信息安全應該才是IPO核查數據印刷過程中的鍵點。

    審,回前無”關

    榮大提供客戶工作空間、住宿客房、飲食,還有專業人員幫助加班趕工,直到印刷工作完成為止。到柜臺check-in、check-out(付賬離開)和一般住宿飯店類似,只是收費的項目不同。

    榮大將印前服務人員分成A、B、C三個等級,新進人員培訓幾個月才能排班列隊成為C級印前服務專員,然后經過時間和經驗的積累才能升級。等級的差別在于對IPO核審材料和程序的了解程度,等級越高對客戶的幫忙越有效益,當然也反映在榮大的賬單上。對于分秒必爭的高價值IPO作業,印刷是整體服務的最后一段罷了,難怪其他快印店無法從榮大手上搶走印刷生意。

    憑借完整的一條龍服務,榮大幾乎不需要宣傳就能掌握大部分IPO印刷業務的市場份額。其母公司榮大偉業商貿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就開始設立另一家公司,專門從事IPO咨詢和品牌傳播等各種財經咨詢服務業務,讓這項印刷黏住的專業橫向發展。

    在行業內,榮大被稱為“離上市最近的快印店”,商業周刊的記者詢問值班經理“是否有榮大的宣傳冊?”,其得到的回答是“我們沒有宣傳冊,有的是行業內的口碑!”

    聽說世界級的制造大款富士康的毛利少于1%,但是她有上千億元的營業額,毛利也還是有幾億元呢。假設在某一產品或服務上,我們能做到比富士康更優秀、更有效益,也還是無法和富士康競爭,因為沒有20%的毛利,一家企業根本無法生存呀!

    由于通訊發達,今天大公司經由網絡輕易可觸及任何邊遠地區的客戶,大眾市場上小企業已經沒有立足的余地,只有專業領域還有可能。

    第9篇:公司上市申報材料范文

    關鍵詞:綠大地;保薦人;證監會核準制;注冊會計師

    1 案例簡介

    (一)公司簡介

    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大地”),成立于1996年6月。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主營業務為綠化苗木的種植與銷售。自2014年8月11日,公司證券全稱由“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情回顧

    綠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闖關IPO,但由于我國的核準制對上市公司的要求較為嚴格,審核時因招股書不合規范被發審委否決,第一次上市以失敗告終。第二次上市時,把所有發審委會問到的問題做了充足的事前準備,粉飾了經營業績,達到上市要求,成功過會。由此可以看出,綠大地的目標就是不擇手段上市。

    上市后,綠大地與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簡稱“深圳鵬城”)所解除聘任關系,隨后又與三家會計師事務所先后解約,而這幾家審計機構大多對其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為上市,其對2009年度的業績預告的修改達五次之多,之后又分別對2009年年報、2010年第一季度季報以及2011年會計估計進行了大幅度更改,這一系列的行為,使其財務黑洞遭到曝光。

    經審查發現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資產7,011.4萬元,虛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間的業務收入約29,610萬元,這說明其在上市前不具備證監會要求的“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規定。成功上市后,綠大地在2007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2,124萬元,虛增收入9,660萬元;在200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6,335萬元,虛增收入8,565萬元;在200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資產10,407萬元,虛增收入6,856萬元。

    綠大地事件再次暴露資本市場誠信危機,企業和中介機構難辭其咎,發行監管部門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2 綠大地首發上市成功的原因分析

    我們從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股票的核準程序分析在涉嫌欺詐上市的各責任方的責任,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程序如下:①發行人要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機構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②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的文件進行初審。③在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初審完成后,由發審委組織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④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做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一)保薦人的失誤

    綠大地上市的保薦人是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變更為華泰聯合證券,2013年0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認定,其未發現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資產、虛假業務收入,未勤勉盡責。對此,證監會依法擬沒收聯合證券業務收入1200萬元,并處以1200萬元罰款。

    從上述的股票發行核準程序中可以看出,保薦人應該輔助證監會提高股票發行質量,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證監會希望主承銷商站在自己的角度來監督審查,嚴格要求發行人。不過這只是證監會的一廂情愿,從保薦人的角度來看,由于其既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又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而且往往還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后,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向發行人示好是在所難免的。這樣看來,讓主承銷商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可能不會對其起到監管作用。當然,要使主承銷商發揮保薦人的作用,不能僅靠嚴酷的懲罰制度,還要從源頭上割裂其與發行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證監會核準制轉型的必要性

    從證監會網站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請企業情況中可以看出上市的審核流程:①受理;②反饋會;③見面會;④初審會;⑤發審會;⑥封卷;⑦核準發行。從上市的審核流程可以看出,對企業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主要步驟是經過“初審會”和“發審會”的審查,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這種審核意見是基于對申報材料的審查,而申報材料是否真實,主要是由市場中介(如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核查與擔保。一旦會計師事務所輔助企業造假,而律師事務所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就會出現綠大地這類的企業,為上市融資而明目張膽的對財務報表進行造假。

    如果站在綠大地的角度來分析它造假的原因,可以發現上市之前其經營業績實際連續虧損了三年,為了達到上市標準,粉飾經營業績。這樣看來,其造假也是事出有“因”,根源是嚴格的核準制把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拒之門外。綠大地第一次因招股書破綻百出而上市失敗,第二次雖然巧妙的躲避了審查,但仍掩蓋不住造假的事實,其如此費盡心機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上市,由此可見成功上市給一家企業帶來的效益遠遠高于其承擔風險的成本。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期望過高,希望發展前景好的企業上市,而股民也十分信任證監會,放心的對上市公司投資,而不考慮資金的風險,在資本市場上形成了一種企業只要上市就能籌到大筆資金,股民只要看政策就能賺錢的惡性循環。這種嚴格的核準制加大了對心懷鬼胎上市公司的防范風險,證監會又沒有精力和能力對諸多上市公司逐家排查,只能在公司上市后加強對其的監管,這也給許多中小股東帶來風險。

    注冊制的改革近在眼前,這種制度會加強市場對企業經營能力好壞檢驗,投資者在投資之前會經過慎重的考慮,盲目投資會加大風險,因為上市交易的不都是好企業,而那些經營能力較差的企業會被淘汰掉。當然,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并不健全,股票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各種信息,要想保證由核準制到注冊制的順利轉變還需要有嚴格的懲罰制度作保障,證監會應該把重心放到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審查,這樣才能降低未上市和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風險。

    (三)注冊會計師的過失

    深圳鵬城所早在2001年就受聘于綠大地,并與其合作直至2008年綠大地上市之后,長達七年之久,而綠大地第一次造假始于2004年,由此可見,深圳鵬城對綠大地的造假行為視而不見長達四年,更值得注意的是深圳鵬城竟然是綠大地IPO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竟然如此放心的把重任交付到綠大地的“好伙伴”身上。深圳鵬程之所以甘愿冒風險為綠大地出具無保留審計意見,是由于作為IPO財務顧問的龐明星曾就職于深圳鵬城,而且由他作為合伙人的四川華源會計師事務所與深圳鵬城和后來綠大地上市相繼改聘的三家事務所唯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中和正信會計師事務所也是合作伙伴,龐明星與綠大地董事何學葵相互勾結,就出現了上述深圳鵬城對綠大地財務造假視而不見的情況,究其根源是審計輪換制度不健全。雖然我國已于2004年在中央企業范圍內實施了強制輪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但這種種制度能否推廣到整個上市公司仍然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單就該案例來看,對公司IPO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和對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強制輪換制度要更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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