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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繼承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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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財產繼承范文

    1、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第2篇:財產繼承范文

    【關鍵詞】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

    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財產繼承方式呈多樣化。相關法律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使得企業財產繼承問題復雜化,實踐中,確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東往往須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的登記管理機關都需要繼承人之間就有關繼承問題輸繼承公證手續。由于此類繼承公證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單獨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中財產范圍的探討

    關于財產,學術辦認為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積極財產,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債權;二是指消極財產,僅指債務;三是指總合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兩個方面。①而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及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繼承財產是指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個部分的公民的積極財產。

    我國《繼承法》法律法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例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社會主義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該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繼承關系的要求,滯后的立法給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處理涉企業財產繼承的糾紛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有學者認為,遺產的范圍除了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外,尚應包括“股權與合伙權益、商標權和商號權等無形資產中的財產權、限制特權、占有、形成權、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私營企業”。②學者們主張的這些應列入遺產范圍的無形財產有部分已為現有的立法所確定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被運用。

    二、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作為其遺產的企業財產是否都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從理論說,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財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其遺產的財產都可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但在實踐中,最終能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企業財產與自然人的企業財產相比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僅指積極財產,而企業財產實際是一個“總合財產”,既含積極財產又含消極財產。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表現為同時對具體的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的占有,在合伙企業中表現為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相抵生“財產份額”的占有,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則表現為對抽象的財產即股份的占有。公證機構對上述自然人在各類型企業中的消極財產是不予公證證明的,這由我國《繼承法》中限定繼承之原則所決定。

    其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自然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中,公證機構可以僅證明某一特定的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貨幣財產或其他財產,但繼承人可能因有關部門的要求僅就自然人在企業的某一特定財產向公證機構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我們都知道,繼承之發生并非依繼承權公證之證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此,并非每一個財產繼承都必須依公證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財產繼承依法必須經某一特定機構的登記認可方可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機構由于自身原因又無法親自監督、審查該繼承行為的真實性的情形下,公證證明繼承權才作為一個選擇被有關機構所認可。例如,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屬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特定財產,③雖然因繼承而擁有特權,但法律規定再轉移時必須補辦權屬

    轉移登記手續,而相關的登記機關則要求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后方認可繼承的事實。當然,公證機構也可證明自然人在企業的集合財產如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等;

    再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必須是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被繼承的財產或已為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的財產。我們知道,從廣義上講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有些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尚未為法律明確言表或為司法解釋所確認,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真實的具有財產價值,它們同樣成為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但公證機構只能對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企業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不同企業形態下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分析

    在公證實踐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繼承公證時,由于法律對有關企業財產繼承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此類繼承的公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缺失,使得相當多的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涉及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時對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性質認識上存在偏差,結果是出具的公證書中將作為遺產的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定性錯誤,影響了繼承權公證的辦證質量和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企業形態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自然人的財產性質作逐一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沒有財產,所謂的企業資產實質上是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財產享有所有權。而能夠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這些有形和無形財產必須是投資者在企業擁有的積極財產,這些積極財產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即投資者在該企業的全部財產。但由于我國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尚應按規定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清償投資者生前企業依法應繳費的稅款和所負之債務。

    (二)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無論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勞務出資,一旦入伙該出資均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均喪失了對其出資的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無論是作為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視為當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繼承人如均不愿成為企業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備成為合伙人的相關資格,或按合伙協議約定無法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一旦出資或認購了股份,其出資將成為該公司財產,不再屬于自然人股東個人。自然人股東依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財產享有股份權利,這同樣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從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相異于合伙企業。因此,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為其在該公司享有的股份。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股東資格可否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筆者認為,股東資格也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

    此外,在辦理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繼承時,也不要將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對公司的擁有的股份混為一談,出資額不是股東在公司的實際財產,當然也就不是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對象。

    四、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權公證證詞的表述方式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的表述,它取決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的具體要求。對于繼承人要求公證證明自然人在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的,公證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第17條之規定,按各繼承人之間達成的繼承協議,對企業的積極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證詞可籠統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全部財產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如果投資人在該企業的財產可以列出遺產清單,也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如繼承人之間對企業已進行了清算,并已從企業實際財產中償還字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了所欠稅款和還清了企業所負債務且尚有盈余的,公證機構也可應繼承人的要求對該凈資產進行了證明,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凈資產價值xxx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繼承人僅要求對企業財產中的某一具體財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公證證明的,公證證詞關于遺產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體財產即可。

    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不同的。公證機構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時,可要求相關繼承人提供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做出的書面退還財產份額的決定,如退還的財產份額是貨幣,則公證處可依法就該貨幣形式的財產份額予以公證證明。公證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財產份額xxx 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退還的財產份額不僅是貨幣,尚有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公證處可在上述證詞中加入具體的財產名稱一并證明。繼承人制作了遺產清單的,還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若繼承人之間僅就退還財產中的部分或某一具體的財產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證詞的表述按常規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的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上述兩類企業的自然人財產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東僅就其出資對企業擁有股份、享有股份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權”,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權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根據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份”,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

    總之,企業形態的不同,自然人在企業中擁有的財產形態也不盡相同。公證機構在辦理這些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時,必須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種企業形態中所擁有財產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辦理好此類繼承權公證。

    注釋:

    ①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

    第3篇:財產繼承范文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 遺產 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23.5 【文獻標識碼】A

    網絡虛擬財產可繼承性分析

    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價值。在“周某盜竊網絡游戲金幣案”中,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引起學界討論。

    案情簡介。周某通過購買木馬程序,竊取、修改他人游戲帳號和密碼,將他人計算機內儲存的網絡游戲金幣轉移并銷售,予以牟利。自2009年3月始至8月,共作案200余次,涉案金額約25000余元。一審法院以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一萬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網絡游戲金幣作為虛擬財產無法準確估價,原判認定周某盜竊游戲金幣的數量及非法獲利數額不清,判決周某犯盜竊罪定性不準。網絡游戲金幣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周某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判決觀點評析。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定性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是否承認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現實意義的財產屬性。筆者認為,一審法院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以盜竊罪定性較為合理。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營運商提供的數字化平臺,通過付出金錢、時間、精力等代價獲得,而其之所以能不斷更新豐富增值也是網絡用戶勞動投入的結果,能夠滿足網絡用戶的物質需求或精神寄托,且網絡用戶可以通過售賣的形式來換取現實貨幣。因此,網絡虛擬財產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具有交換價值。本案中,被害人被盜的是游戲金幣,該游戲金幣是網絡用戶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后獲取,并可以通過游戲的設定享有對該虛擬財產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虛擬財產和現實貨幣緊密相連,是體現鮮明時代性的新型財產,應得到與現實財產同等的保護。

    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物權屬性。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這種沒有直接定義的立法模式為“物”的延伸保留了余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104條,網絡虛擬財產終以物權屬性得以立法肯定。

    網絡虛擬財產的類型目前主要包括:網絡賬號型,此類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通過注冊或者支付相應對價后獲得,通過對賬號密碼的使用來滿足信息交流的需要,并且會隨著網絡用戶的使用和經營產生一定的等級和價值,而通過賬號或者密碼存儲在服務器上的信息,無論用戶在不在線,都將以特定形態保留而不允許他人共享;網絡資料型,網絡用戶利用網絡載體表達情感和思想的空間,可以自主發表文章、上傳照片、刪除信息等活動;網絡貨幣型,網絡用戶通過支付一定費用而取得,能夠在網絡平臺購買物品和服務,處于網絡用戶自主支配之下;虛擬物品,是近年來引發糾紛最多的一類虛擬財產,網絡用戶對虛擬物具有占有拋棄、交易贈予、刪除處分等支配權利,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

    域外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和措施

    作為信息時代的新生事物,各國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相繼作出探索。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均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了立法保護。2013年,芬蘭電信管制機構公布法規,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近親可以繼承數字遺產。美國對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探索較多。

    近年來,美國積極推進虛擬財產繼承立法,進一步將虛擬財產繼承范圍擴展到郵箱、臉書賬號等,新立法對虛擬財產的保護趨同于實物資產。此外,美國互聯網服務公司積極開拓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托管業務。這種網絡虛擬財產托管業務依賴網絡用戶的自覺行為,一定程度上在立法保護的缺失下能實現自我救濟。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構想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立法模式。我國學術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之爭,導致虛擬財產繼承的探索并未深入。在此情形下,出現了虛擬財產的遺產托管。此外,網絡運營商的隨機處理也是現有的一種處分虛擬財產的方式。但是,單純靠用戶的自覺行為和互聯網公司的自由選擇,無法滿足所有網絡用戶及其繼承人的普遍需求。

    《繼承法》將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如果網絡用戶利用遺囑的形式處分虛擬財產,則會避免諸多糾紛。不過,通過遺囑方式處理虛擬財產,需要我國立法認可電子遺囑的方式和效力。此外,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定繼承,可先擴大遺產范圍,具體在《繼承法》第6條,增加(七)網絡虛擬財產,其他財產可順延為第(八)款。同時在《司法解釋》第二部分法定繼承中,增加一條以具體釋明,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主體、方式和程序,待立法條件逐漸成熟時,可針對網絡遺產單獨立法。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權利主體。網絡虛擬財產因其處于網絡平臺并由網絡運營商控制,繼承人取得網絡虛擬財產必須得到服務商的參與配合。在繼承法律關系中,除了傳統的繼承人、被繼承人以外還加入了網絡運營商這一主體。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權利主體包括三方當事人,但網絡運營商并不作為順位繼承人出現,只是起紐帶或最后處置的作用。在具體繼承中,具有精神價值和情感寄托的網絡虛擬財產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共享,如果繼承人對該虛擬財產的分割有分歧,可將該部分通過交換實現其經濟價值來予以分割,如該虛擬財產屬信息資料類財產,則可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來決定繼承人。此外,針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遺產的虛擬財產的處理,經法定保存期后,可由網絡運營商予以刪除并對不涉及死者個人信息資料的財產如虛擬角色武器、淘寶店等予以拍賣。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的客體。網絡虛擬財產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在具體立法中可采取總體承認+分類列舉+概括排除的方式,承認網絡虛擬財產可作為遺產予以繼承,并列舉網絡帳號型財產、信息資料型財產、網絡貨幣型財產以及虛擬物品,為體現信息技術發展可能帶來的變化,可以加彈性兜底條款,最后明確具有完全人身性質的私人虛擬財產不得繼承。網絡用戶可以和服務商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繼承的具體內容并對抗繼承人,避免被繼承人隱私權利被侵犯的可能。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程序。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關鍵是獲取被繼承人的網絡賬號和密碼,而網絡賬號和密碼的掌管則由網絡運營商負責。我國網絡虛財產繼承的程序設計應包括:繼承人申請―網絡運營商的審查―繼承或后續變更手續三個環節。

    第一,繼承人向網絡運營商提出繼承申請。繼承人須向網絡運營商提供至少四份材料:其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其二,與死者關系的證明文件如戶口本、結婚證等法律文件;其三,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其四,包含了死者注冊信息的申請書。第二,網絡運營商進行材料核實和審查。此處的審查只限于形式審查,否則將賦予網絡運營商較多的義務和責任,不僅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很難得到網絡運營商的支持和配合。第三,網絡運營商提供賬號信息。通過審查之后的后續工作,還要對現有虛擬財產的賬號信息進行變更。因為被繼承人之前取得賬號信息一般都需要進行注冊登記,有的還是實名登記,如果不進行信息變更,會對第三人產生誤導,不利于交易安全。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注:本文為院科研項目“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5022)成果】

    【參考文獻】

    ①林旭霞:《虛擬財產權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84~89頁。

    ②李巖:《虛擬財產繼承立法的問題》,《法學》,2013年第4期。

    第4篇:財產繼承范文

    * * *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1.沒有確定遺產范圍的規定

    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一方面將繼承人的責任限制在繼承遺產范圍以內,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繼承人的財產必須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有限責任繼承不僅是保護繼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制度。遺產范圍的確定在這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有限責任繼承原則能否正確貫徹,主要取決于能否準確劃定遺產范圍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侵害。而我國繼承法在確立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的同時,卻往往不承擔其相應的義務。這就使得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平衡。

    2.沒有對接受和放棄繼承規定明確的期限

    我國采取直接繼承制度,即從繼承一開始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就概括地轉歸繼承人。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債務人只能向繼承人清償債務。因此,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使繼承關系確定下來,以便盡快了結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繼承法卻規定,自繼承開始以后至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實際上都不確定,繼承關系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種規定的弊端是明顯的:一是不利于遺產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響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繼承關系長期不確定也是滋生繼承糾紛的重要原因。

    3.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繼承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現行繼承法,債權人無有效的救濟手段。例如繼承人將遺產轉移、隱藏,或者揮霍浪費,或者不善經營,導致虧損,或者繼承人將遺產用于清償自己的債務,都會危及債權人的債權。現實生活中已經屢屢發生這類問題,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而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這個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反應。

    (二)原因

    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筆者以為有以下兩個:

    1.由現行繼承法制定時的社會條件所決定

    民法是社會經濟條件的法律表現,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繼承制度。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通過并頒布實施的,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計劃經濟無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還是在人們的觀念中都居于統治地位。當時,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基本上沒有生產資料,私營經濟還是一個諱莫如深的問題。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遺產限于生活資料,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繼承人欺詐債權人的情況為人們聞所未聞,立法者自然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2.繼承法理論研究的幼稚也是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

    制定繼承法時,我國繼承法學的研究剛剛開始,尚處于幼稚階段。例如,對于繼承法的基本問題——調整對象,缺乏全面了解,人們只注意了死者親屬之間繼承關系的研究(當然,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視了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兩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們在制定繼承法的時候,在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上,既無司法實踐經驗可供參考,又缺乏正確理論的指導,繼承法存在以上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的社會條件下,繼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實踐中不會導致多大問題。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公民的財產不僅數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質發生了重要變化。即從主要是生活資料變為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對于那些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來說,則主要是生產資料。作為生產資料,其最大特點是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之中,是動態的財產,在競爭規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虧損甚至破產的風險。而且,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產數量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是,債權人無有效手段制止繼承人轉移、隱匿財產,一旦發生糾紛,人民法院難以查清遺產的實際狀況,因而無法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債權人舉證,由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特殊關系,債權人將很難舉證證明繼承人究竟繼承了多少財產,因而其合法權利將難以得到保護。另一方面,繼承人則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隱匿遺產而獲得不當利益。這樣以來,繼承法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保護合法、制裁違法、抑惡揚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幫助我們開拓思路,取其所長,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的繼承制度可大致分為兩類:直接繼承制度和間接繼承制度。盡管兩種繼承制度區別很大,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把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繼承制度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直接繼承制度。按照這種制度,被繼承人死后,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權歸繼承人享有,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直接繼承必須解決兩大問題:第一,要保證繼承人不因繼承而受到損害;第二,要保證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為此,大陸法系國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棄繼承制度

    按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處于這樣一種法律地位:他取得繼承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以有限責任為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限責任繼承。由于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都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繼承人在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簡言之,這些條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選擇;要保證遺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隱匿遺產的行為。繼承人違反上述要求,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繼承遺產。其程序主要是,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國家主管機關表示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思,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主管機關一般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由此可見,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制度既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確定遺產范圍,進而保證遺產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強制無限責任繼承則是對繼承人欺詐債權人行為的制裁,從另一方面看,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遺產管理制度

    在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制度之外,大陸法系國家還規定有遺產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遺產分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發現繼承人的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債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宣布對遺產進行管理,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喪失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就可以保證遺產首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間接繼承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間接繼承是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的繼承制度。按照這一制度,繼承開始后,遺產不是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作為獨立的遺產法人,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在這種制度之下,被繼承人的債務由遺產法人承擔,其債權歸遺產法人所有,遺產所產生之收益歸遺產法人,遺產所產生之負擔由遺產法人承擔。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以后,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將剩余遺產分配給繼承人。總之,在間接繼承制度之下,繼承人絕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間接繼承制度能夠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防止欺詐債權人行為的發生。但是,這種制度的實行需要其他條件,特別是司法條件的配合。因為在這種制度之下,幾乎每個人死后都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出面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沒有健全的專司遺產繼承的專門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這種制度是難以實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讓國家機關來插手繼承事務,也是這項制度能否實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筆者認為,比較而言,直接繼承制度較為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一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直接繼承制度,群眾對此已經習慣、認同。另一方面,在這種制度之下,大多數繼承不需要經過法院,只有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時,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機關能夠承受。

    三、關于修改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屬于采直接繼承制度的國家,而且這種制度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在直接繼承制度的框架之內來討論如何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

    (一)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應堅持的原則

    1.自愿繼承原則

    自愿繼承原則是現代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它是對強制繼承的否定。古代繼承法奉行強制繼承原則,即正統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男性直系卑親屬)無繼承選擇權,他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為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即使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只有累累債務,繼承人也不能拒絕繼承。至近代以來,家庭觀念日漸淡薄,家庭成員逐漸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社會以個人為本位,強制繼承原則因不符合個人本位的觀念而被拋棄,自愿繼承原則遂取而代之。自愿繼承的核心是承認繼承人有繼承選擇權,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愿繼承原則符合現代社會的思想觀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成為我國繼承法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民事活動的各個領域。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善意地行使權利,善意地履行義務。如果繼承人違反這一原則,欺詐債權人,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繼承制度,特別是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設計應體現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但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會道德,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構想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是繼承法的一個基本問題,在直接繼承制度之下,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途徑是,改變現行繼承法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確立有條件的有限繼承制度,同時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有限責任繼承本來就是有條件的,條件是有限責任繼承的題中應有之義。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這一概念,主要是為了與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相區別,因為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實質上是無條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應恢復使用有限責任繼承這一科學概念。

    1.關于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

    所謂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即繼承人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繼承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產生無限責任繼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制度,實質上意味著承認兩種繼承制度——有限責任繼承和無限責任繼承,承認繼承人有選擇無限責任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

    (1)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

    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時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一制度必須同時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證繼承人的固有財產不被強制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另一方面保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夠就遺產優先受償。由此可知,這一制度的核心是確定遺產狀況并使之保持獨立。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國家實現這一目的是建立遺產清冊制度,即繼承人如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以內制作出遺產清冊,并提交給主管機關。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采取這一制度。繼承人在制作遺產清冊時,應延請公證人員參加,并應作到忠實、全面、準確,不得有隱匿不報、虛報債務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發現繼承人有上述行為,即應取消其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而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

    (2)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

    遺產清冊完成以后,繼承人對遺產狀況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選擇。關于選擇的期限,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規定,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也就是應作出選擇的期限;而法國則規定,遺產清冊制作完畢之后,再給繼承人40天的考慮期限,我們認為法國的規定更為合理。我國修改繼承法時可考慮規定兩個期限:一個是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一個是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關于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我們認為宜短不宜長。因為我們已經處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時代,處于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復雜多變。為了防止因主體空缺對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防止繼承人轉移財產,這個期限應盡可能短一些。我們認為以一個月為宜,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起算。如果由于遺產情況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遺產清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至于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可考慮為20—30天,從向主管機關提交遺產清冊之日起計算。

    (3)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即接受繼承人所提交之遺產清冊和繼承人所作選擇的機關。國外一般規定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我們認為,我國可以由公證處來承擔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國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設置專門的繼承法院,而現有普通法院任務已很繁重,無力承擔這一任務,而公證處則任務不足。而且制作遺產清冊、證明遺產狀況這一工作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2.關于債權人的遺產管理請求權

    有限責任繼承是由繼承人主動行使繼承選擇權,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繼承人正確行使這一權利,該制度還可以同時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繼承人不選擇有限責任繼承,例如,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良好而繼承人負債累累,這時繼承人便會選擇無限責任繼承,使遺產和自己的財產混同,用遺產來清償自己的債務,這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再如,繼承人隱匿財產、揮霍浪費,或不善經營,或惡意處分遺產等等,都會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之下,無限責任繼承也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在有限責任繼承制度之外,還必須有一種債權人可以主動采取措施保護自己債權的制度。于是,這樣的制度就被人們創造出來了。這種制度在日本、法國稱之為財產分立制度。這三種制度雖然名稱不一,內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債權人選擇的保護其債權的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果認為繼承人的行為可能危及自己債權的實現,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要求由主管機關對遺產進行管理。主管機關應債權人的申請,對遺產進行管理,包括對遺產進行調查、清算等。建立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即喪失管理遺產的權利。這種制度可確保債權人的權利不受繼承人的分割,確保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我國繼承法應當建立這種制度。

    如果我們在承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同時,為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規定必要的條件,同時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繼承法在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就能夠作到周全而合理。

    第5篇:財產繼承范文

    論文關鍵詞 網絡虛擬財產 繼承 制度構建

    網絡虛擬財產是互聯網絡普及化和平民化的產物,其發展在我國尤其迅速,因此在我國仍是新興事物,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矛盾和糾紛呈復雜性和多樣化的特點,將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納入法律體系是一個從零開始的長期工程,需要解決理論上和技術上的諸多障礙。本文分析上述問題希望對現行繼承法修改中的相關問題有所裨益。

    一、理論上的障礙

    目前我國雖有關于計算機網絡的立法,但是“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概念尚未被法律所接納,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虛擬財產”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理論界和司法界對其法律屬性和權利歸屬在認識上未達到統一,從而使得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變得困難重重。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理論界曾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權說”、“準物權說”和“中間型權利說”,影響比較大的是“物權說”、“債權說”和“知識產權說”,筆者將其觀點總結如下:

    1.“物權說”

    “物權說”認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獨立的經濟性,就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物’”, 網絡虛擬財產符合上述“物”的特征。“在網絡游戲中,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無形財產,玩家可自由支配,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處分,玩家對虛擬財產的這種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是一種對世權,具有排他性,因此,網絡虛擬財產具備物權屬性。”

    2.“債權說”

    “債權說”認為,虛擬財產權是一種債權,虛擬財產法律關系式債權法律關系。在這個債權法律關系中玩家通過向網絡游戲服務商支付對價取得虛擬財產的使用權,網絡游戲服務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對價后有義務在游戲規則允許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虛擬財產。

    3.“知識產權說”

    “知識產權說”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通過付出時間、精力和創造性的勞動而取得的,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用戶智力勞動的成果,因此網絡虛擬財產權是知識產權。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

    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也是構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的前提,如果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網絡運營商,用戶僅僅享有使用權,則根本就不存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因為繼承的客體乃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關于這一問題,學界有兩種觀點:

    1.歸屬于網絡運營商

    有學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運營商提供服務內容的一部分,是運營商提供服務的一種工具和手段,用戶僅僅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并在享受這種服務的過程中使用這些網絡虛擬財產,并不擁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將網絡虛擬財產認定為歸網絡用戶所有,必將會阻礙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而且會極大的打擊網絡運營商的提高服務質量的積極性。

    2.歸屬于網絡用戶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理應歸網絡用戶,因為網絡用戶獲得虛擬財產無非是兩種途徑,要么是從網絡運營商處購買,要么是從其他的網絡用戶處購買,其取得虛擬財產是支付了對價的。購買之后的虛擬財產的升值也是網絡用戶花費時間、精力、勞動或進一步的投資的結果,誠然財產的取得和增值都依賴于網絡運營商所提供的網絡空間,但這不足以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的充分理由。

    二、技術上的障礙

    法律制度具有內容上和形式上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一項新的制度的構建必定會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影響,或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就構建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而言,其在技術上需要處理好與隱私權保護制度、合同締結制度的沖突。

    (一)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與隱私權保護制度的沖突

    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而且我們完全可以預想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這種復雜性和多樣性會是網絡虛擬財產發展的總體趨勢。網絡虛擬財產復雜性的一個表現就是很多網絡虛擬財產兼具有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網絡虛擬財產的貨幣價值可能較小,其所承載的更多的是被繼承人的精神利益。 對繼承人來說,這種內涵了精神價值的虛擬財產具有更大的繼承意義,例如上文列舉的第一個案例,繼承人請求繼承的死者生前與自己的合影、信件、聊天記錄等就是具有精神價值的虛擬財產,但是問題是這種內涵了精神價值的虛擬財產往往會涉及到死者的隱私以及個人信息,有些隱私被繼承人未必想讓繼承人知道。這樣,作為用戶在虛擬空間的化身和個性化表現,虛擬財產反映了財產權和人格權的融合,也為虛擬財產繼承和隱私權的沖突埋下了伏筆。

    (二)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與合同締結制度的沖突

    通常,虛擬財產的產生由玩家第一次登入這個游戲時所簽訂的用戶協議所確定,用戶協議往往是虛擬財產取得的基礎法律關系。 用戶協議在性質上是一種服務合同,并且是由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電子格式合同。用戶想要得到某項服務首先必須要無條件的接受用戶協議。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民事主體可以自由締結合同,這種自由包括締約與否的自由、締約形式的自由、締約內容的自由、選擇締約相對方的自由等。網絡用戶自愿在格式合同上同意接受服務協議的選項處打上勾號,并且登錄相關的服務系統,似乎是符合締約自由原則的。但是,由于用戶協議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單方面制定的,因此大部分用戶協議都極盡所能的限制網絡用戶的權利。盡管虛擬產品交易的巨大市場已經顯現,5173、淘寶網、爬猴網、SV中國、中國網絡游戲交易中心每天都有大量的包括網絡賬號在內的虛擬財產進行交易,但大部分用戶協議條款覺規定禁止虛擬物品的交易,并且否認用戶可能向運營商主張任何財產權性請求。

    三、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之障礙破解

    針對上文提出的構建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制度在理論上和技術上面臨的困難,筆者意欲通過分析闡明理論上的基本問題和解決技術上的難題來為虛擬財產繼承立法破解障礙。解決上述理論和技術上的障礙是我們在未來的繼承法中落實相關制度的前提。

    (一)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屬性之正確歸位

    筆者認為,考慮到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尤其是網絡虛擬財產的本質特征,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更加明顯,這種與物權在本質上的趨同性的另一種表現就是其與債權和知識產權在原則上的差異。筆者將在從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首先,網絡虛擬財產雖產生于用戶協議,但是這并不能說明網絡虛擬財產就是債權,只能說明網絡虛擬財產是用戶通過債的方式(合同之債)取得的。例如,我們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合同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不能因此認定我們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債權。很明顯,債權與物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債權是物權取得的方式和手段,取得物權是成立債權的目的和結果。債權最本質的屬性就是它是一種請求權,其實現需要特定主體的協助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網絡用戶對網絡虛擬財產行使權利并不需要任何人的協助行為。

    其次,網絡虛擬財產不符合知識產權的特性。虛擬物品在玩家取得之前就已經存在,有開發商設定產生,版權已有歸屬,相對有玩家并無創造性可言,至多只能認為在取得虛擬物的方法上或許有新穎的地方,但這并不能影響虛擬財產的屬性界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具有排他的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網絡虛擬財產不具有上述的特性。網絡服務提供商每開發出一種新的服務,必定是盡力將它推廣到市場,贏得盡可能多的用戶,任何一個網絡用戶都不可能對某種網絡服務享有排他的專屬性,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大千世界變成了地球村,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的地域性無從談起,網絡虛擬財產雖有存續期間,但是這種期限性是指網絡虛擬財產終止于相關的網絡服務退出市場、停止運營,與知識產權的期限性(權利受保護的期間)不是一回事。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

    網絡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存在遵循著一定的過程,以網游為例,網絡服務商首先得開發出一種游戲軟件,然后將其投入市場,網絡用戶通過與服務商簽訂用戶協議而取得進入該游戲軟件的通行證——賬號和密碼,其后網絡用戶在這個只有自己才能進入的領地內付出時間、精力、財力,以提高榮譽等級、獲得網游貨幣、取得武器裝備——一切都使虛擬財產升值了。誠然該游戲軟件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投資巨大財力開發出來的,但是作為回報,其享有該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且用戶取得虛擬財產時已經向服務商支付了對價,若將用戶通過實實在在的金錢購買的、通過大量的付出而增值的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為運營商,實在是有違商品經濟的原則,對用戶極為不公。總之,無論是從商品交易的規則還是從公平的角度來考慮,網絡虛擬財產都應該歸用戶所有。

    (三)網絡虛擬財產繼承權與隱私權的兼顧

    對于具有人格利益之虛擬財產很有可能涉及到被繼承人的隱私,對這類虛擬財產的繼承要區別對待。對此,我們可以通過將網絡虛擬財產類型化來分析。因為虛擬財產的多樣性為研究其可繼承性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單純列舉虛擬財產客體類型的立法方法難免會有遺漏。 虛擬財產以是否依托于網絡服務器,可以分為網絡型虛擬財產和非網絡型虛擬財產,非網絡型虛擬財產問題不具有典型性,在此不做討論。網絡型虛擬財產以是否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分為財產利益型虛擬財產和人格利益型虛擬財產,財產利益型虛擬財產的繼承可以按照一般的繼承方法,人格利益型虛擬財產如未涉及隱私當然也可以繼承,對于涉及到個人隱私的不能繼承,涉及到共同隱私且隱私主體同時也是繼承人的,則該虛擬財產只能由共同隱私之主體繼承,其它人不得繼承,共同隱私之主體都不是繼承人的,則該虛擬財產不得繼承。

    第6篇:財產繼承范文

    論文關鍵詞 虛擬財產 可繼承性 解決方案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

    一般定義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虛擬化、由電子數據組成的非物體具化的財產類型,它包含社會網絡賬號、聊天通訊賬號及用戶等級等一系列網絡數據產品。包括通過一段時間在虛擬世界養成虛擬人物,它往往不能單獨轉換為具有價值的虛擬財產供人們交易使用,但由于現行網絡運營服務商推廣的經營模式往往都需要大量金錢投入而且在虛擬世界中就可以自由交易,何況在虛擬世界中本來就存在類似貨幣的交易介質,人們通過勞動換來的游戲幣就相當于貨幣購買內置虛擬物品,其中包含虛擬世界里的物品、道具、消耗類產品等,通過這些物品的可流通性實現了線上線下的交易模式,這些就初步構成虛擬財產。

    筆者認為具有價值的虛擬財產應該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稀缺性

    虛擬財產之所以有價值是不僅僅只是存儲于網絡設備中,而且是通過一定物力財力形成的具有價值的,然而這些東西往往都是和實現生活中一樣,越是稀少越是珍貴。例如網絡游戲中的高等級裝備、虛擬游戲幣、游戲等級等。雖然它是以二進制的數據形式存在于網絡設備中,但是由于網絡服務商的運營及法律的約束,并不是可是隨意修改復制的。這是使其產生合理的存在。

    (二)價值性

    從網絡游戲以及網絡商品交易的發展不難看出,越來越多的人們把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投入其中,通過網絡實現自己的利益和滿足感。其便宜價值不言而喻。正是由于虛擬網絡可以和實現生活中轉化,使得一些人可以把網絡中所創造的價值轉化為實現的財富。網絡平臺與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行為也充分彰顯了虛擬財產的交換價值,這種交易行為也受價值規律的調整,并且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提供商呢,還是創造這些虛擬財產的實際控制人呢?這剛好說明網上虛擬財產具有排他的利益與價值。從另一個角度看,網絡運營商可以通過對服務器的控制限制對象和時間達到對數據的管理,也可以針對用戶在虛擬世界的交易行為、游戲行為進行管理,網絡用戶也可以通過網絡運營服務商提供的對其賬號進行修改、重置、轉移、拷貝等操作,也可以利用網絡運營服務商搭建的內置交易平臺進行對虛擬財產的轉讓、交換、販賣等,這些都表明它存在法律上排他的效果。

    二、民法關于虛擬財產的定位

    民法上,把虛擬財產和有價證券、航道、頻道等特殊物歸入物的抽象。不僅確認了無體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解決了網絡虛擬財產在法律適用上的難題。而且準確反應了虛擬財產的特性。在沒有對虛擬財產定位之前,學界用語中經常提及“無形財產”的概念,但是有關無形財產的定義卻是不一定具有一定的形狀,但占有一定的空間或能為人們所支配的物。這都是基于物理學上實體物的形式存在的,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些遺產主要表現為物的形態,且帶有財富的性質,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虛擬財產在當代已具備獨立的經濟價值,并能為人們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因而也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當然這里要強調的是虛擬財產并不特指網絡中的財產,還包括虛擬網絡本身如網絡聊天賬號qq、新浪微博賬號等。

    三、虛擬財產現實可繼承性的問題

    當出現權利人死亡,他生前的虛擬財產是否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的方式被合法繼承?從世界范圍內,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認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是一種必然。我國大陸、香港、臺灣均已出臺有關虛擬財產的刑事判例。但是我國民法卻有待完善,盡管《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我國法律對公民、法人財產的規定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但是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卻沒有具體規定,在具體案例中執行也成為一大難題。

    首先,面臨的是虛擬財產的歸屬權問題,學界和法律實務界都存在不少爭議。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虛擬財產應該歸用戶所有。日本已經有了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網絡服務商只是為玩家提供這些財產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擅自修改和刪除,其本質與存放在銀行里的錢財不差別。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依附于網絡運營商提供的設備中,用戶只是有了這些數據的使用權卻沒有所有權。我更贊同前者觀點,認為把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用戶比較合適,這樣就可以平衡用戶與網絡運營服務商之間地位、利益。

    其次,基于對上述所有權的爭議,當用戶出現死亡狀況那么他生前的虛擬財產是否因其對有所有權按繼承法依法繼承呢?前段時間新浪微博一則《我死后,我的QQ號碼怎么辦?》的帖子引發討論。在英國,越來越多的人把自己的網絡密碼寫在遺囑中,將“數字資產”留給親人繼承。棲身網絡時代,若注冊QQ、郵箱、微博、博客、游戲賬號的用戶去世后,這些虛擬財產該何去何從呢?

    最后,我國民法和司法機關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持否定態度,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無法可依。出現財產繼承糾紛一般不予以立案或者也只是以解決了事。

    四、虛擬財產繼承可行性方案

    (一)國內繼承立法可行性方案的建議

    1.確定虛擬財產的范圍及特征

    虛擬財產的范圍包括網絡賬號、網絡虛擬貨幣、網絡虛擬賬號附屬物等。其特征大致分為:

    (1)有價值性。網絡財產必須具有價值屬性,它能夠使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有成就感,同時為了得到這些財產是需要一定的勞動。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2)客觀虛擬性。虛擬財產不具有物質特征,既看不見、摸不到的。

    (3)可交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在虛擬世界里進行交易,也可以通過虛擬世界轉換到現實世界中。

    (4)存在有限性。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于網絡運營服務商的運營中,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虛擬世界環境中,既運營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器構成的網絡世界中。

    2.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

    虛擬財產和現實生活的財產一樣,也受價值規律的影響。它的評估直接影響到財產的繼承分割,故對它客觀的評估是必要的。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要由獨立于服務商與用戶自發市場之外的專業評估機構來進行。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它必須是玩家經過一定的勞動而取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來,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也就是說證明其擁有的財產價值負有舉證責任。

    3.虛擬財產的歸屬

    虛擬財產主要分為兩種取得:一種是可以通過個人勞動取得。用戶在取得虛擬財產過程中付出人力物力,并且還有可能為此投資現金;另一種就是用戶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與另一用戶進行交易,或者直接與網絡運營商購買等處獲取。

    4.虛擬財產的繼承具體實施

    上述提及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為繼承提供可能性。虛擬財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及其規則和遺囑繼承、遺贈可以參照《繼承法》。

    (1)繼承虛擬財產應有的相關證明。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性決定了繼承執行需要通過網絡運營服務商,此時應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份證明、有關虛擬財產所屬證明以及相應的虛擬財產合理使用協議。因虛擬財產的特性,故需引入電子證據參照現行的證據法。例如淘寶網目前并未禁止繼承店鋪,只要出具相關證明如司法判決文書既可。

    第7篇:財產繼承范文

    【關鍵詞】有機韭菜生產技術規程

    定義栽培環境條件經有關部門檢測,符合有機蔬菜栽培要求,獲得有機韭菜生產基地認定,并按有機韭菜生產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生產,產品檢驗符合有機產品條件要求,并獲得有機產品標識,就是有機韭菜。

    韭菜受韭蛆為害嚴重,生產中往往大量使用農藥,造成農藥殘留超標,致使消費者對食用韭菜有恐懼心理。我們通過學習、考察及摸索,總結出了有機韭菜生產技術規程,供大家參考:

    一、選擇基地

    有機生產基地應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干線、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對基地進行深翻改土,對地表活土層全部移除,并對土壤作消毒處理。

    基地的環境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級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1996中的二級標準和GB9137的規定。

    二、發酵有機肥

    將微生物菌肥和生物有機肥相結合,通過發酵生產出符合國家和國際標準的有機肥。

    三、灌溉深井水

    為保證有機韭菜的質量,用深井水作灌溉用水,杜絕使用工業廢水或有污染的水源,確保水質符合B5084的規定。

    四、栽培管理

    1.品種選擇

    選用抗病蟲、抗寒、耐熱、分蘗力強、休眠期短、品質好的品種,791雪韭、平韭四號等

    2.播種

    2.1浸種催芽

    將種子浸在40攝氏度的溫水中浸泡12小時,除去秕籽和雜質,再用清水沖洗2~3次,漂去腐爛種子后撈出,然后用干凈濕布包好放在18攝氏度條件下催芽,催芽期間每天用溫水沖洗一次。

    2.2整地作畦

    結合整地每畝撒施EM有機肥5000公斤,深翻入土,使土肥混合均勻,耕后細耙,整平作畦,畦寬1.2~1.5米,畦間30厘米,每畦5~6行,行寬10厘米,行間15厘米。

    2.3播種

    4月上中旬播種,畝用種4~5公斤,開寬10~15厘米,深6~8厘米的淺溝,將溝底耥平,種子播后覆土2~3厘米厚。

    2.4苗期管理

    地膜覆蓋播后苗前不澆水,出苗后立即撤地膜,3葉期后,土壤含水量控制80%左右,進入快速生長期結合澆水每畝施商品有機肥50公斤,5葉后9月上旬勻苗補栽,結合澆水追肥1~2次。

    3.田間管理

    深秋扣棚時割掉老韭菜,及早打去嫩薹,從回根休眠到小雪扣棚前,澆足水分 ,扣棚后不再澆水。

    3.1扣棚

    于小雪至大雪之間扣棚膜,扣膜時地上部必須清除干凈,視墑情好壞可隨時澆水。

    3.2扣棚后的管理

    扣棚密閉后,棚溫保持在白天20~24攝氏度,夜間12~14攝氏度。株高10厘米以上時,白天溫度16~20攝氏度,超過24攝氏度放風,相對濕度60~70%,夜溫8~12攝氏度。

    4.收割

    冬季管理得當可收割兩茬,扣棚后40天左右收第一刀,第一刀收后在畦上扣小拱棚,并加蓋草苫,第二刀在春節前后收獲,2次收割時間間隔在60天左右,于晴天清晨收割。

    5.收割后的管理

    每次收割后,把韭茬撓一遍,把周邊土鋤松,待2~3天韭菜傷口愈合后,新葉快出時澆水施肥,每畝施EM生物有機肥500公斤,從第二年開始每年需進行一次培土,防止韭菜跳根。

    6.病蟲草害防治

    選用抗病品種,棚室進行高溫消毒,覆蓋防蟲網,及時清除田間病株、落葉和雜草,冬天注意增溫保溫,溫湯浸種,棚室放置粘蟲板、覆蓋防蟲網,田間安裝殺蟲燈,合理利用保護天敵,使用生物農藥。

    主要病害有灰霉病、疫病、銹病。灰霉病用木霉300~600倍液,疫病和銹病用波樂多液防治,主要蟲害是韭蛆和潛葉蠅:

    6.1農業防治

    新植韭菜園可采用育苗移栽方式。育苗移栽既可提高效益,又可減輕韭蛆危害。苗床選擇肥沃的冬閑地,按1:9確定苗床,即每畝苗床可移栽9畝,苗床做成畦寬1.5m,畦長按需而定,驚蟄前后育苗,移栽至小拱棚覆蓋。這樣可杜絕1代、2代韭蛆危害。適時換茬可減輕韭蛆危害,一般5年換茬1次。

    6.2生態控制

    實踐證明,采用小拱棚栽培,不僅可杜絕1代、2代危害,控制3代、4代蟲口基數,而且可以增加收割茬次,提前頭茬收割時間,韭菜畦要做到寬1.5m,拱與拱之間1.5m,收割時只揭一邊,割完后再蓋嚴實。

    6.3施膜技術

    每收割韭菜1次后,立即用鮮尿澆韭菜檔子,土壤潮濕時不對水,土壤干燥時對水50%,然后抓1把干草灰護檔子。這樣可使土壤表層長期處于干燥狀態,阻止蟲卵孵化。收獲季節,禁用生糞澆灌,不給韭蛆創造生態條件。

    6.4物理防治

    采用糖醋液、點燈進行誘殺。方法是:將盛有誘殺液(糖、醋、水按3:3:14配成)的盆子固定在距地面約1m的高度,離盆口30cm的正上方點盞30瓦燈泡。天黑前開燈,每天開燈2小時。每畝韭菜地放2~3盆。無燈的放4~5盆,放盆位置距韭菜地5m外。每2~3天換1次誘殺液。整個誘殺防治分2期進行,5月上旬~6月下旬為1期,9月上旬~9月下旬為2期,其它月份停止操作。韭蛆可用1%的苦參堿2000倍液或Bt乳劑250倍液4月底或5月初灌根防治。

    7.韭菜商品化處理

    收割后去除韭菜夾帶的雜草,剔除病葉爛葉,按統一標準進行分級,將去雜的同一質量等級的韭菜扎捆后,用打孔的塑料薄膜包裝,然后放入統一的塑料包裝箱內,包裝箱內襯薄膜,包裝后用冷藏車運輸到定點超市。

    五、蓖麻籽隔離帶

    為避免其他農戶生產韭菜時,施化肥農藥對中心區的污染,在中心區周圍設10~15米的蓖麻籽隔離帶。這樣,它在整個生產過程中,不會受到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的污染。

    第8篇:財產繼承范文

    轉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經營失誤,造成企業無法經營運作,現經全體股東討論決議,擬對該公司進行注銷,并把公司的全部財產( 包括客戶資源、設備設施、辦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關權力等)進行轉讓,各股東全權委托 _____________辦理有關轉讓手續。乙方為擴大經營規模,自愿受讓,現雙方本著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則,經 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協議書。

    一、甲方轉讓財產范圍為______________。有形資產由甲方造具詳實清冊,經乙方簽字認可。雙方約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按清冊和帳面實物核實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時所有設備要求能夠正常運轉,能生產出原有產品并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試生產。雙方移交完畢,財產所有權即轉讓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約定價格受讓財產后,設立一家____________生產企業。

    三、轉讓成交價及付款期限

    1.經雙方商定,該企業財產轉讓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期限:乙方應在公告期滿后,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即全部轉讓價的______%(包括銀行貸款本金部分轉戶及墊付的應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許乙方在公告期滿后______天內,約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四、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1.甲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應收、應付款及對外擔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處理,與乙方無關;

    2.甲方以財產、設備抵押及擔保的銀行貸款________萬元債務,自本協議達成生效后在總價范圍內由乙方為其 墊付,解除抵押等手續,乙方在支付財產轉讓總價金額內扣除。

    3.甲方必須依法妥善地處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不得影響乙方財產受讓后在該場地上的正常生產 、經營管理。如發生因催討甲方債務等原因導致乙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緩付款中扣除相應 的損失費用。

    五、該財產轉讓后,乙方在該地塊上發展造紙生產,由甲方協助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文件資料,乙方自行申 請辦理,其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供水問題:原取水井保持原狀不變,由乙方長期使用。

    2.出入道路:車輛出入道路必須按原狀范圍暢通無阻。

    3.甲方企業目前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正在按工業用地出讓審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 向乙方提交有關該地塊相關手續的前期審批資料、文件,由乙方繼續辦理。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申請富陽市公證處公證,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當地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備案,副本若干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補充協議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對資產轉讓協議作如下補充:

    一、應付帳款處理

    1.應付帳款由甲方列出應付款明細帳單并通過法律程序刊登公告確認。

    2.應付帳款不超過資產轉讓總價的,乙方根據甲方所列的清單給予墊付(付后在轉讓款中扣除),應付帳款超 過轉讓總價時由甲方自行處理支付。

    3.應付帳款超過轉讓總價金額較大,甲方不能妥善處理時,乙方拒絕受讓(即原協議不成立)。

    二、資產交接與產權登記過戶的辦理

    1.協議簽訂,經過三個月公告確認后,雙方按甲方所列乙方確認的資產清單辦理移交。

    2.土地產權因甲方在轉讓時尚未辦理好產權證,但已辦部分手續,轉讓時甲方必須提供向村里征用土地的協議 ,已付清土地款的有關書面資料、已辦理的相關資料,及在辦理過程中必須的與村里相關的書面資料。

    3.房屋產權及其它資產產權,由甲方提供必須的資料,乙方自行辦理登記。

    三、投資入股與補助

    1.乙方同意原甲方股東王錫良把轉讓款支付應付款后剩余的資金投入乙方作股金,具體金額以實際剩余資金為 準,另立憑據(投資額不超過壹佰伍拾萬元人民幣)。

    2._____投入資金為無風險投資,不參與經營、股本金不變值,只提投資回報。乙方按年回報率___%支付給___ ,支付時間每年年底(不到___個月時折算為月計算)。

    3.________在中途需拆資時,乙方應予以同意,但需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4.乙方資產受讓后每年給王錫良補助____萬元人民幣,補助款共支付____年,即累計_____萬元人民幣。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與原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第9篇:財產繼承范文

    關鍵詞:油菜病毒病;危害癥狀;發生特點;防治方法

    油菜病毒病是永新縣普遍且危害較為嚴重的病害,一般年份發病率為5%~20%,重發年份高達50%以上,致使油菜減產5%~30%,嚴重的達70%以上,發病重的植株枯死,同時還導致油菜籽品質降低[1]。現將油菜病毒病發生原因和防治技術簡介如下。

    1危害癥狀

    苗期至角果期均能發病,不同類型油菜發病癥狀差異大。白菜型及芥菜型油菜發病表現為花葉,苗期發病從心葉的葉脈基部開始,沿葉脈兩側褪綠,呈半透明狀,以后發展為典型的花葉,并有皺縮現象[2]。病重的植株顯著矮化變小。抽薹期發病,薹莖縮短、歪曲,花及莢果密集著生。病輕的往往提前成熟,缺籽癟粒,油分降低,病重的可整株枯死。甘藍型油菜受害后,葉片癥狀表現為黃斑型、枯斑型和花葉型癥狀。黃斑型病株在苗期的葉片上,先散出近圓型黃色斑點,以后在黃斑中央出現褐色枯點,在抽薹期的新生葉片上產生密集褪綠小點,斑點正面呈黃色或黃綠色,背面的黃色斑點中央出現細小褐點,在莖、角果上產生褐色條斑,角果扭曲,葉片提早枯黃脫落。枯斑型病株,在苗期的葉片上表現褐色枯斑,正反兩面組織枯死明顯。有的在葉脈、葉柄上產生褐色枯死條紋,病株容易枯死。抽薹后,莖、花梗和莢上也產生褐色條斑,發病較遲。花葉型病株主要表現在新生葉上,與白菜型油菜癥狀相似。支脈表現明脈,葉片出現花葉和皺縮。莖桿上產生明顯的黑褐色條斑,植株矮化、畸形,莖薹短縮,花果叢集,角果短小扭曲,有時似雞腳爪狀。角果上有細小的黑褐色斑點,結實不良或不能結實,重的整株枯死。

    2發生特點

    油菜病毒病的病原主要為蕪菁花葉病毒,其次為黃瓜花葉病毒、煙草花葉病毒和油菜花葉病毒等。油菜病毒病的傳播媒介主要是蚜蟲(主要是桃蚜、蘿卜蚜、甘藍蚜)[3]。冬油菜區病毒在十字花科蔬菜、自生油菜和雜草上越夏,秋季通過蚜蟲先傳播至較油菜早播的十字花科蔬菜如蘿卜、大白菜、小白菜上,再傳至油菜地。在有病的植株上吸食汁液,將病毒吸進體內,再遷飛到健株油菜上吸取汁液,從而起到傳毒作用。田間有翅蚜活動能力強,范圍廣,成為主要傳毒媒介。還可以通過病株與健株的接觸、摩擦而傳病。油菜出苗后的子葉期至抽薹期均可感病,子葉期至四葉期是最易感染的時期。潛育期7~30d,日均溫20~25℃時為7~10月,5℃以下或30℃以上不易侵染。油菜出苗后1個月左右出現病苗。冬季病毒在病株體內越冬,春季旬均溫10℃以上時,病毒增殖迅速,終花期前后為發病高峰。蚜蟲在感染蕪菁花葉病毒植株上,吸毒5~20s可傳毒在健株上吸汁不到1min即可傳病,但一次吸毒后,經20~30min,傳毒力即消失。病害的發生輕重與氣候條件、栽培管理、品種等有密切關系,若氣溫在15~20℃,相對濕度70%以下,有利于蚜蟲繁殖危害,相應加速了病毒的傳染,油菜苗期發病重,成株期就可能流行。一般平原丘陵區較山區發病重,早播田比遲播田發病重,施用氮肥過多、田邊雜草多、排水不良的田發病也重。甘藍型油菜發病輕、芥菜型油菜次之、白菜型油菜發病重。

    3防治方法

    一是選用抗病品種。一般甘藍型油菜較白菜型、芥菜型油菜抗病,同類型油菜品種間抗性差異也很顯著,可因地制宜選用抗病高產品種。二是適時播種。通過調節播種期,避開蚜蟲遷飛高峰期,降低蚜蟲吸毒和傳毒的機會。根據氣候條件,多雨年份可適期早播,干旱年份則選用生育期短的品種適期晚播。根據測報,病害大流行年,在不影響油菜產量的情況下,應推遲播期10d左右,以起到避病作用。三是加強田間管理。苗床遠離十字花科蔬菜地,清除四周雜草,苗床周圍可種植高桿作物,以減少遷飛有翅蚜;加強苗期肥水管理,苗期要勤施肥,施足苗肥,不偏施氮肥,當苗床土壤干燥時,應及時灌溉,多次灌溉可以顯著控制蚜蟲的危害,減輕病害。發現病苗立即拔除。四是治蚜防病。徹底治蚜是防治油菜病毒病的關鍵[4]。播種前對苗床周圍的十字花科蔬菜及雜草上的蚜蟲進行噴藥防治,以減少病毒來源。當苗期有翅蚜達10%~20%,或有無翅蚜平均20頭/株左右或有翅蚜平均5頭/株左右,即應迅速施藥防治。抽薹后,當有蚜花枝率達5%~10%,且個別花枝上出現3cm左右的蟲蠟棒時,需立即進行防治。防治蚜蟲可用50%抗蚜威可濕性粉劑3000倍液,或10%吡蟲啉可濕性粉劑2000倍液,或25%敵殺死乳油5000倍液噴施。噴藥時應注意噴在嫩葉、嫩莖及心葉上,葉片正反面都要噴到。五是及時施用抗毒農藥。在菌核病發病初期,可用20%病毒A可濕性粉劑500倍液,或1.5%植病靈乳劑1000倍液噴霧防治,每隔7~10d噴1次,連噴2~3次。

    4參考文獻

    [1]石鴻文,衛東軍.油菜病毒病的癥狀及防治[J].河南農業科學,2002(9):26.

    [2]夏寶遠.油菜病毒病的發生及防治對策[J].河北農業科學,2009,13(3):46-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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