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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的課堂上隨處可見的現象:上課鈴聲已響,很多同學拎著早餐姍姍來遲,利用課上時間吃飯、聊天。“低頭族”只顧玩弄手機,打游戲、QQ聊天沉浸在網絡世界。課間走廊抽煙,大聲喧嘩。寢室里不注重個人生活習慣,對他人造成嚴重影響,使得寢室關心緊張不和諧。在擁擠的公交車不讓座,在公共大廳等候不按順序排隊,走路不注重右側通行等等行為,發生在大學生身上的事件屢見不鮮。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大學生成長過程中哪個教育環節的責任?綜合分析體現在家庭、學校、個人三方面原因。
2大學生公德缺失原因的分析
首先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的大學生多數為90后,家庭條件相對優越,父母對孩子的寵愛造成孩子自理能力差、自我中心意識強。并且社會責任感降低。經常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當這樣的孩子走入大學校園,很難適應大學生活,遇到集體活動表現得不夠積極,集體宿舍里表現得孤立、格格不入。經常被稱作有個性一族。這種社會意識、集體意識薄弱的群體在走入社會后也經常表現出團隊意識、合作意識不強。其次,學校對學生公德的培養欠缺,長久以來的教育體制中,注重學生的分數,忽視道德教育。學生進入初高中后,這一點更為明顯。曾在2009年,湖南省一私立中學下晚自習后發生踩踏事件,8名學生遇難,26人受傷。這一事件在向我們說明學校的教育中欠缺了對學生公德意識的培養,在公共場合,樓道里行走要靠右通行,緩慢通行不推撞,互相謙讓不喧嘩。在學校的應試教育體制下,學生也更多關注成績,最終能否考入理想的大學是由成績決定的。而在大學開設的兩課中,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生曠課、課上不聽講等現象屢見不鮮。認為思政課只要考試及格就可以,其他認真聽課的學生也往往是知而不行。例如課上講到要愛護公物,課下就有在課桌上亂寫亂畫的。所以說培養社會公德的意識并沒有落實到踐行環節。所以在學生心目中考試始終是劃分課程重要程度的唯一標準,這是長久以來教育體制遺留下來的陰影。再次,社會上不良環境影響。大學生在年齡上進入成年人行列,但是在思想意識上受外在環境影響較大。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出現形形的不分美丑、善惡現象。例如金錢至上、權錢交易、制假造假等等丑惡現象,它使得大學生容易走向功利化、世俗化。大學校園經常看到四六級替考、賣答案、畢業論文等廣告。這些背離誠信、褻瀆知識的行為在誘因著青年一代。勢必對其社會公德的養成起著嚴重的負面影響。最后,信息時代網絡的沖擊。在信息時代極大發展的前提下,人們生活空間由現實社會已經擴展到了虛擬空間中來,當代的大學生對于網絡的依賴程度超乎想象,作業、入黨申請書、思想匯報很多情況下不經過獨立思考,直接到網上抄襲。網絡聊天、購物、沖浪游戲占據了個人大部分生活空間,在一個沒有嚴格制度約束的自由空間里,道德主體需要用自律意識去約束自己的言行,可是對于各種新鮮事物充滿好奇,卻缺乏明確的道德判斷標準的主體來講,自律意識顯得那么薄弱。所以在大學生群體中出現了沉迷網絡、欺騙、制造謠言、瀏覽等等行為。
3當代大學生社會公德教育手段
對于大學生群體而言,社會公德是衡量其個人品質的重要標準,一個人的價值不在于自我價值,而在于他的社會價值,這一點不僅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更在于他對社會的責任與義務。要提升大學生群體的社會公德意識。筆者認為高校尤其是思政課教育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站在前沿陣地筆者也試圖探索出能內化道德行為意識,外化道德行為習慣的一種模式,從根本解決問題。
3.1教與學結合,注重細節
高校開設“兩課”,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兩門課程站在理論前沿,對于加強大學生社會公德教育具有戰略優勢,高校要抓好時機,利用教的優勢,培養學的興趣。主要體現在課堂的教學環節,要堅持教師主導,學生主體地位,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站穩大學生思想陣地,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去培育學生。在教學方法上要選取真實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在講授文明過馬路時,選取中國式過馬路的驚險片段播放,以此加強學生對社會公德的敬畏意識。讓教與學間有結合,讓學生體會學的必要性、緊迫感。所以要抓住教的細節,切忌過粗、過于形式化的泛泛而談。文明出游、餐桌禮儀。握手禮儀、水電資源的合理利用、助人為樂等等教學環節。尤其要強調對細節的關注。
3.2信與守統一,堅守信仰
在社會生活中,當面對道德困境時很多大學生往往表現出困惑,例如當問道“有老人路邊被撞倒,你是否敢扶?”時,大家會聯系到2008年彭宇案,大學生扶老人被判賠7.9萬元。同樣在2014年,發生在武漢街頭,一老人騎車摔倒手骨折,“最美女生”勇敢扶起。所以善惡美丑的鮮明對比更有利于錘煉大學生的道德判斷能力。要廣泛開展學習先進典型和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身邊好人活動,用人們信服的榜樣進行引領,用令人敬仰的模范先進示范,形成見賢思齊、尊道尚德的濃厚氛圍。使大學生群體堅信社會的道德主流是向善的,培養大學生對社會公德的堅守。提高其道德信仰。
3.3理與實結合,注重踐行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信息不對稱
1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現狀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的行為。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所涉及的各方責任主體來理解。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成立了省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逐步加強基金監督工作,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但是,當前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領、騙取社會保險金的問題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發生的23.47億元違規資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問題;2000年以后發生的47.88億元違規資金,多數屬于管理不規范問題,甚至包括違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關。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國以來最大規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該案中違規挪用的社保基金連本帶息共計37億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華又爆發數億社保資金被挪用的大案。據新華社報道,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至2005年底,還有10億元沒有回收入賬。國家審計署對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基金(養老、醫療、失業)的審計結果中,發現違規問題的金額達71億元。
一邊是數以億計的資金被違規挪用、流失,一邊是我國社會保險中所出現的養老保險“空帳”、醫療保險費用支出龐大等問題,這些都將嚴重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使命——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們現在不得不對社會保險基金中的欺詐現象進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體制不暢、經費短缺、管理不善、打擊不力等,在這里就僅從其最根本的理論源頭來進行分析。
2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理論分析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出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監管不力,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信息不對稱理論可以用來解釋此現象。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買賣雙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才有產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對于參保企業來說,擁有本企業用工的數量、工資水平、工人被辭退和平均時間長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業為了減少生產成本,會發生不如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而社會保險經辦結構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無法完全準確獲取參保企業的內部信息,只能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保險,致使參保企業有隱瞞用工人數、工資水平等信息的動機。
社會保險的購買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委托人(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管理人員會有動機進行、欺詐、挪用、侵吞社會保險基金以中飽私囊,或者用虛假的財務狀況隱瞞營運中社會保險基金的貶值、損失與風險。
在社會保險基金發放過程中,由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可能去完全調查清楚每個投保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條件變動下個人的現況;個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也可能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隱瞞真實情況、騙領保險金。
3建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機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監督制度
通過對理論的分析,看到欺詐現象的產生除了個人道德上的主觀因素之外,信息溝通的不完全是其產生的客觀原因,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制度。
行政部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范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基金風險,但是要把經管權和監督權分離開來,否則這樣的制約將會是失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務要由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只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除了行政監督之外還要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一個包括政府專家、企業界代表、財政部門、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社區代表等參加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理事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內部也要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進行嚴懲;內部工作人員之間也要互相加強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
3.2利用現代科技協助反欺詐管理
全國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系統存在著相互協調性差、數據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點,參保人員在流動時信息不能及時傳遞,讓騙保存在了可能性。要運用現代科技去優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把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與勞動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服務部門等用網絡聯合起來,實現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的統一和共享。比如說為了杜絕騙取養老保險的行為,可以利用現有的高科技指紋識別設備,建立定期指紋比對制度。將所轄離退休人員的指紋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職工發放指紋采集卡,然后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后繼續為其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這項科技在一些市區中已經被采納了,并被證明反欺詐的效果顯著。
3.3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稽查的力度
針對一些企業隱瞞職工的真實情況,少繳漏繳保險費的,可以發揮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作用,深入到企業內部對職工的工資、人數等基本情況進行拉網式大檢查。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對人為瞞報職工繳費基數的要重新補繳養老保險費,規范參保單位申報基數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
3.4加強反欺詐立法
我們要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保基金管理與運營辦法,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逐步實現對社保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現象。依法進行社會保險執法監察,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應保盡保,從根本上防止企業不參保,杜絕用人單位漏報參保人數,少報繳費基數,遏制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各地要按照國家的法律,積極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增強《勞動法》可操作性。并對欺詐社會保險基金的現象進行嚴懲,實行舉報獎勵等措施。對有欺詐行為但未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一定的罰款;對拒不繳納罰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文獻
[1]郭士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公權力與私權利;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志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于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于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于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道德共同體范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級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后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巖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征并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納入倫理調整的范圍,人類的倫理規范應擴展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即把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系,把道德關懷的對象擴展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征。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展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并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并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于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于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發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于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
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爭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題。法理學通常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于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與此相對。在權利學說的發展歷程中,曾先后出現過“義務本位說”、“權利本位說”和“社會本位說”。
以義務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中心,立法皆為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其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強調等級身份秩序,早已為現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權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中。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這種極端的個性張揚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使社會共同生活之增進,法律即強使人負擔特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契約到身份”的轉化趨勢加強,“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權社會化”即是其集中體現。
關于環境權的重要爭論還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與義務是否具有對應性與一致性。法理學的經典命題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權利、義務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應當由“權利——義務”的線性思維進入權利、義務、權力的幾何思維空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須在區分權利與權力的前提下考量,即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和權力的有效運行而受到的約束。體現在環境權中,即是根據環境權內容的不同,有時環境權主體身兼權利義務,而有時環境權主體只享有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由其他的義務主體實現。
環境權的設計必須以“社會本位說”為根基。以義務為重心來設計環境權制度,初衷雖好,但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權利勃興的事實,也容易遭受國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會本位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主體為實現權利而對社會的義務,其實質上仍是以權利為中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贊同采用“環境權”這一概念而不是有學者提出的“公眾環境保護權”。“公眾環境保護”在普通國民的直覺中應是一項義務,而人們內心中對義務的履行有一種不自覺的逃避與敬畏,但任何一種制度如果不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價值信仰,其實施與實效無疑是一句空話。
三、“公權利”與“私權利”之爭
學界按照權利主體將之劃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認為私權利是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而公權利則是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也稱做“權力”。這種劃分是否科學,有待商榷。將權力視為權利中的一種(“公權利”),權利本位將有異化為“權力本位”的危險。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職責、職權,具有不平等與不可放棄性的典型特征,與人們通常所稱的權利差異極大。筆者以為,現行環境權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學者混淆“權利”與“權力”的區分,或是試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環境權體系。雖然同一種權利對于不同權利主體來說具有相當的差別性,但保持每一權利主體屬性、特征的同一卻是必要的,否則便不能歸為一類。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國家環境權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職責,更確切地應稱為“國家環境管理權”,實難劃入環境權的范疇而與公民環境權等歸入一類。
環境權的產生源自傳統私權利與公權利對環境保護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功能。是典型的為彌補外部不經濟性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法權,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個人有害環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認環境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質上的私權屬性。公法介入只是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但社會不同于國家或個人,它無法表現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種保護社會利益的規范只能以規范國家與私人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現為公法關系或私法關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會利益雖然在實質上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而成為“社會性權利”,但是在形式上卻只能表現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純粹的私權利或公權利,表現在法律上便出現了“私法公法化”與“公法私法化”的現象,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社會性私權”和“個體性公權”。環境權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權,這種法律屬性便是本文立論的根基所在。
論文關鍵詞:SSK;實驗室研究;社會建構論
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科學知識社會學代替了默頓的科學社會學,并以其激進的社會建構論知識主張在學術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盡管科學知識社會學的目標是要揭示科學知識是社會地建構起來的,但研究進路卻是多元的,先后出現了以巴恩斯、布魯爾為代表的愛丁堡學派和以科林斯、平奇、特拉維斯為代表的巴斯學派的科學爭論研究;以拉都爾、伍爾加、謝廷娜為代表的實驗室研究;以馬爾凱和他的約克小組為代表的文本與話語分析研究。這些都是科學知識社會學的主要研究場點,但實驗室研究在這些研究場點中是較少受到批判的一種,且它與科學知識社會學社會建構論主張有著密切的聯系,是實現SSK目標的重要途徑。鑒于實驗室研究在科學知識社會學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擬就其研究的基本理論策略、研究方法、主要代表人物及研究進路進行敘述并作簡要評價。
一、從傳統知識觀到社會建構論
科學知識社會學把實驗室研究引人其研究范圍并作為重要研究場點是與整個科學知識的認識轉向有關的,它是傳統的知識觀和科學標準受到普遍的懷疑和挑戰的結果。傳統的知識觀認為,知識是對自然界的客觀描述,科學是由自然界決定的,人只是被動地反映自然;科學知識是被證明為真的命題,是客觀的、標準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不帶有任何主觀性和直覺的成分,也與社會因素無關。而科學知識社會學則一反傳統的把科學知識看作“自然之鏡”的觀點,認為原先被認為是純粹的、客觀合理的科學知識實際上是社會建構的產物,科學更多的是社會建構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自然在知識的產生及確定其真理性的問題上是無發言權的,正如科林斯所說的:“在科學知識的建構中,自然世界只起很小的作用或不起作用。
1962年庫恩的《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開拓了對科學的社會學研究的新視野,其知識的社會學轉向的主要含義說明,知識不再是純粹真理的載體,而包含了許多社會的因素,對知識的研究必須置于一個廣闊的社會歷史背景之下。科學知識社會學承襲了庫恩的社會學研究傳統并對其進行激進的解讀,把實驗室研究提高到一個戰略地位,這是與科學知識社會學的目標綱領分不開的。科學知識社會學的全部工作重心是說明科學知識的認識因素與社會因素的結合,說明在科學知識的形成過程中無不包含著社會方面的成分。為了揭示科學知識的社會構成,打開“既成科學”的黑箱,一些人繼承庫恩的相對主義認識論,選擇案例進行爭論研究,認為知識社會學應當公平同等地對待真理與謬誤、理性與非理性、成功與失敗,這些對立的兩方面都應當得到說明,從而認為科學知識是科學共同體談判和妥協的結果;一些人把文本與話語作為分析單元,更多地采用了符號學、修辭學、解釋學和文學批評的理論和方法;一些人則走進實驗室對科學家的日常生活實踐進行人類學方法研究,通過觀察科學家做了些什么、怎么做來揭示知識的制造過程。真正能夠更好地貫徹SSK社會建構論主張的正是后者,因為科學知識社會學“主要研究科學對象如何在實驗室中被生產出來,而不是事實如何被保存于關于自然的科學陳述過程中”。
二、知識的實驗室制造
實驗室研究是人類學方法(民族志方法)在科學社會學研究中的創造性運用。它最早起源于人們對化學、高等物理學、生物學、生物化學、神經心理學和野生生態學的觀察報告,與科學知識社會學的社會建構論有著密切的聯系。20世紀80年代初,一度成為科學知識社會學社會建構論的主要研究進路并成為科學知識社會學的著名亞綱領。
20世紀60年代,美國社會學家斯華茨在加州大學實驗室、加拿大人類學家安德森在費米實驗室,最早將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運用于“實驗室研究”,但他們的工作沒有重視實驗室的常規實踐,沒有對科學家的日常生活及交談進行分析。80年代實驗室研究迅猛增長,形成了一個強大的人類學領域。其中,拉都爾和伍爾加、謝廷娜的研究成果最為顯著。他們用人類學的民族志方法研究知識哲學和知識社會學的問題,把實驗室看作原始部落,對之直接觀察和描述,獲得豐富的資料,包括筆錄、實室論文分析、實驗室成員的手稿、通信、談話、備忘錄和其它由實驗室科學家們提供的資料。
從1975年10月到1977年8月,拉都爾以陌生人的身份去薩爾克研究所參與觀察,并根據調查的資料寫成著名的《實驗室生活》。在此書中,他描述了實驗室內部的分工及操作的流程,描述了科學知識是怎樣在實驗室內被建構出來的,科學家應該怎樣說明這些建構。他把個制造現代文明的新“部落”看成是“文學銘”系統。認為“人類活動是一種銘文的活動,
類歷史應當看作是一套碑銘整體”。文學銘寫暗示了科學實踐主要是一種文學的和解釋的勸服活動,科學事實是以書面陳述的形式被建構、傳播和評價的。拉都爾和伍爾加認為科學家所研究的不是事實本身,而是由技術人員在實驗中得出的經驗陳述。科學家就是要勸說論文的讀者相信,他的陳述應當被接受為事實。
如何才能使陳述被接受為事實,這就需要進行爭論,其“成功與否要取決于該爭論場中的人數、觀點和立場、作者的個性和他所屬的機構,以及論文本身的風格等”。這就是說,自然事實是科學家根據實驗制造出來的數據進行爭論的結果,實在是爭論解決的結果而不是其原因,即事實是科學家進行實驗和磋商的結果。
拉都爾和伍爾加非常重視環境在科學實踐中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環境不是像過去被認為的那樣與科學實踐是不相干的,環境不但影響對科學事實的建構,而且整個科學就是由環境制作而成的。環境與科學實踐是不可分的、一體的。環境決定著科學家的地位、生活、工作、行為及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驗對象、材料來源,從而決定著所生產出的產品,并且環境是不確定的,可變的,有很大的權宜性。
對實驗室場點進行研究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是謝廷娜。她于1976年10月至1977年10月對伯克利加利福尼亞大學研究中心進行了為期一年的田野調查。她通過日常觀察、訪談、收集實驗室備忘錄、論文手稿和相關出版物,積累了豐富的材料。謝廷娜與拉都爾和伍爾加一樣,主張對實驗室知識生產實踐進行研究。在建構主義論題上,她認為,“它把現實的總體看成是裝配而成的,現實的齊一性是異質的,現實的光滑外表包裹著一種內在結構。對建構主義者來說,不存在最初的、未加掩飾的事實”。但她更強調科學的復雜性,認為科學是一個復雜的系統,科學家也處于不同的環境之中,因而實驗室知識的生產也具有不確定性。在《知識的制造》這本書中,謝廷娜表述了她的經驗的建構主義認識論思想。她把實驗室比作是生產知識的工廠,認為知識是在實驗室中人為地生產出來的。實驗室里的一切都人工化了。實驗儀器、工具是早已制造好的,實驗對象也是經過精心挑選或人工培育出來的,因而產品(知識)也就無涉于自然,完全是人工制造出來的。她還認為知識的生產過程是決策負荷的,科學實踐中包含著選擇機制。它貫穿于整個知識生產過程和結果之中。
實驗室研究從發生學視角對科學知識的生產進行分析,著重從內部探討了科學知識形成的實踐過程,實現了科學知識社會學從宏觀到微觀的視角轉換。在這種轉換中,科學家的主體主動性得以突顯,而不是被動地受環境的約束,直觀地描述客觀外在世界。他們認為實驗室研究場點的開辟為打開科學“黑箱”找到了一把新的鑰匙。實驗室研究的最顯著的特點是研究者能直接觀察到科學家日常實踐的微觀互動過程,探究科學知識是如何在特定的時間、空間內被具體地生產出來的。從而揭示了科學家的研究活動不僅“介入”了自然界,而且也深深地“介入”了社會世界,科學知識本身是一種文化存在而不是被“發現”的自然給定。
三、評價
科學知識社會學實驗室研究是社會建構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在批判傳統的科學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盡管它在所有的研究場點中是較少受到批判的,但它與其它研究場點一樣,面臨著自身無法克服的問題和困難。
通過研究,可以發現其優點和不足,以便為我們找到科學的方法論提供新的思維視角。社會學家通過對實驗室的研究發現科學知識的生產是受到社會各利益團體制約的,如政府、工商界、出版界、科學基金組織、慈善機構等。這一點,對批判傳統的、與社會因素無關、價值無涉、情感中立的科學觀,打破對科學的盲目崇拜和科學霸權,有著積極的意義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知識的形成是一個歷史過程,其中必定包含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思想等各種因素。如果知識的研究忽視了這些社會的組成部分,就會導致對虛妄的研究。傳統的知識觀把知識看作是自然的給定,這是一種祛魅的世界觀。它排斥了自由、價值,崇尚物質主義、決定論、還原論及虛無主義。這種知識理性的無限擴張及對科學方法的無限信仰,導致了主體對自身歷史存在的“自我遺忘”。也就是說,它失去了主體的性質。實際上,知識本身就是社會的一個性質。這就是建構論者所主張的,也是其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
社會學家通過對實驗室的考查發現,實驗室“實在”是社會建構的,即實驗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社會建構的。這一視角的切人非常新穎,但問題是這種建構的成分有多大,實驗者可以根據需要挑選儀器、對象、原料,這是一個建構過程,但被挑選出來的一切又是否是被建構的呢?即使所有的“實在”的建構性都比較強,那么,必定無疑,實驗產品——知識,也是建構的,這樣知識的確證無誤的程度就要大打折扣了。
因為沒有了客觀性,所有的知識都是社會建構出來的,也就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評判知識的標準,知識也就不存在了。從另一個方面講,每個實驗室都有自己的建構體制,即使它們所使用的儀器、對象、材料,物理環境及人力資源都是一樣的,得出的結論也是完全不相同的。按照庫恩的“范式”的不可通約性,所有的知識就不具有可比性了,那么知識不就成了誰說了都算、“怎么都行”了嗎?可見建構主義者在這一點上走得太遠了。
【論文摘要】民俗是最早影響兒童社會化的自然之師。物態化和觀念化的民俗規范著兒童的行為習慣。民俗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占據著決定性的地位,這主要表現在其強大而自然的教育功能上,即民俗具有知識教化功能、道德教化功能與審美娛樂功能。
民俗是民族(民俗)學、社會學、文化學等學科研究的課題。不同的學科在研究民俗時的側重點與視野有所不同。
在民族學看來,民俗即民間風俗,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中廣大民眾所創造、享用和傳承的生活文化。〔1〕具體地說,民俗是各民族在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習俗,它表現在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喪葬、節慶、娛樂、禮儀等方面的活動之中,反映著民族的經濟生活、自然環境、歷史傳統、生產方式和心理感情。
社會學者把民俗看作是民族生活方式。民族生活方式是以民族為主體的生活方式,它涵蓋了民族的經濟生活、社會生活、飲食生活、禮儀生活、宗教生活、娛樂生活等方面。〔2〕
文化學者認為,民俗是一種文化,即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是一個地域、民族或族群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傳播、汲取和改造后形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活方式或表達方式,能夠體現某種文化的物質層面或精神層面的所有內容,如飲食、節日、服飾、建筑、藝術、生活習慣、、價值觀念和世界觀等。〔3〕
物態化和觀念化的民俗是一定個體民族文化的中堅,它參與和影響著社會的文化發展方向,制約著各民族人民的行為習慣。從某種意義上說,民俗是最早影響兒童社會化的自然之師。
民俗的功能與民俗產生、傳承的歷史息息相關。民族習俗有著強烈的實用性、功利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點,也有群眾性、傳承性、變異性的特征。〔4〕就其功能而言,民俗既有規范集體成員行為與凝聚民族力量的功能,〔5〕也有可能阻礙整個民族的進步。〔6〕本文嘗試從兒童教育的角度談談民俗的功能。
一、知識教化功能
作為民族文化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民俗文化涵蓋了一個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喪葬、節慶、禮儀等方面的知識經驗,也包含了一個民族的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宗教生活、娛樂生活等方面的知識經驗。這些知識經驗也就是民俗文化教育的內容。我們可以把民俗文化對兒童的影響看成是民俗文化與兒童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社會成員的教化與兒童自身的內化正是這一相互作用過程的兩個基本出發點。“社會正是通過外部化而成為人類的產品,社會正是通過客觀化而成為獨特的存在,人正是通過內部化而成為社會的產品。”〔7〕社會人就是“社會的產品”,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正是促使兒童成為“社會的產品”,成為一個合格的社會人。
民俗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在個人社會化過程中占據著決定性的地位。〔8〕民族習俗的知識教化功能具有生活化、情境化、活動化以及隨意性、自然性的特征,兒童往往在不經意之中就受到教化,在潛意識之中將其內化為自己的一種習慣。
例如,藏族的節日娛樂活動多數以具有典型藏族風格的歌舞及民間游戲為主,這些娛樂活動大部分需要多人共同參與并協作才能完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為兒童提供了與他人交往和合作的機會。年齡稍大的兒童可以直接參與活動,親自體驗和感受;年齡較小的兒童可以通過觀看、游玩的形式獲得間接的體驗。藏族在禮儀上的習俗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兒童學習交往技能,如藏族注重對客人的迎送禮儀,這些禮儀習俗能夠讓兒童學會熱情、禮貌、友愛等交往技能。藏族還特別注意從小教育子女尊老愛幼,到別人家作客要先向老人行禮,家里來客人時要主動打招呼、讓座等。這些民族習俗有利于藏族兒童學習社會規范,學會如何控制自己的行為,正確扮演社會角色。
民族習俗對兒童社會化的影響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民俗對兒童的教化功能同樣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我們從云南石林彝族撒尼人的火把節和密枝節來看民俗教化功能的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火把節對彝族兒童的影響很大。奢侈的宰牛會餐可能不利于培養兒童的節儉意識,但對兒童之間的接觸溝通十分有益;彝族男女點火把逛街、洗澡戲水、跳三弦舞,這有利于培養兒童樂觀向上的生活態度,但對兒童的朦朧情愛觀可能會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密枝節只許成年男性參加,禁止婦女去往密枝林方向,充滿了神秘色彩,不利于建立男女平等意識,對兒童科學觀的形成也有消極影響;男人們在村中邊走邊大聲喊話,一問一答,批評村中不守村規的人和事,有利于培養兒童的正義感,但此節日延續時間長,不許下地勞動,可能會對兒童的勞動觀產生消極影響。〔9〕
二、道德教化功能
民俗是一個民族在長期的生產實踐和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和行為模式,是廣大民眾共同創造和遵守的行為規則與規范。民俗對社會群體中每個成員的行為方式都具有約束作用,它是產生最早、約束面最廣的一種深層行為規范。這些行為模式、規則或規范對民眾的思想和生活有強大的制約性和約束力,并迫使人們按一定的道德和習慣規范行事。民俗學者把民俗的這一功能稱之為“規范性”,并認為規范性是民俗文化最核心、最根本、最本質的社會功能。
民族風俗習慣是人類最早的社會行為規范,它最初源于人類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種習慣風俗,如衣食、居住、婚喪、禮儀、禁忌等,這些習慣約定俗成,最終成為規范。民族規范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著溝通、調整、制約和控制人們行為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俗規范少有明文規定,但民族成員都能對此了然于胸,知道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在法律作用不到的地方,民俗規范有強大的規范作用。〔10〕民俗規范往往建立在民族成員自覺自愿遵守的基礎之上,盡管人們的言談舉止都受到了這類風俗習慣的約束,但人們并沒有受束縛的感覺,而是習慣成自然。當然,舊時的某些民俗文化,如家法、族規、宗法、鄉規民約,在傳統社會中也起著強硬的約束與制裁作用,比如彝族的“習慣法”、苗族的“理詞”、侗族的“款詞”、瑤族的“石碑話”等,往往還具有法律的威嚴與制裁功能。
民俗文化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隱藏不露的一種社會規范,是一種與兒童生活最貼近、感情最親近的特殊教育方式,體現了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是通過民俗的規范性來達成的,沒有民俗的規范性,也就談不上民俗的道德教化。由于各民族的民俗各異,民俗對兒童的規范性也就不同,其道德教化也會有不同表現。
藏族是講禮貌、講禮儀的民族。在藏族家庭中,子女必須孝順父母,對于父母的話要百依百順,即使父母有錯,也不得違抗、解釋,更不得反駁父母。父母和老人回到家時,子女要起身向父母、老人問好,主動幫他們卸下身上攜帶的東西,幫助脫下鞋、帽,熱情上茶斟酒,而且這些舉動要彬彬有禮、恭恭敬敬。在藏族家庭中,父母對兒童的影響是在交往中產生的,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將自己的行為習慣、自己掌握的社會規范、自己已有的觀念與意識潛移默化地傳承給兒童,兒童由此逐漸習得了各種行為準則和社會規范。我們通過大量的問卷調查和訪談發現,對于藏族在家庭教育及生活禁忌方面的許多習俗,大部分藏族兒童在平時都能嚴格遵守,這就為兒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念奠定了基礎。藏族的家庭教育往往沒有高深的道理,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但在兒童的生活中反復循環進行,不間斷地影響著兒童,久而久之,兒童自然會形成一種心理定勢,并逐步明白一些做人的道理。
熱情友好和尊老愛幼是苗族最基本的利益規范。苗族諺語說:“逢老要尊老,逢小要愛小,老愛小,小愛老,敬老得壽,愛小得福,處處講禮貌,才成好世道。”這一諺語深刻反映了苗族是一個很講禮節、很注重道德風尚的民族。和睦共處與平等相待是苗族處世待人的準則。苗族人民把幫助別人看作自己應盡的義務,也把接受別人的幫助看作是一種權利,把個人融入集體。比如建造房子,苗族人民往往你建我幫,我建你幫,甚至出現一家建房全村出動的現象。追求自由和勤勞勇敢是苗族最為突出的品質特征。苗族有勤勞勇敢、艱苦創業的光榮傳統,苗族人每到一處,重新開荒種地,自種棉麻,紡紗織布,熔蠟畫花,縫繡衣裙,飼養家禽,牧放牲畜,種稻養魚,等等。這些習俗對苗族兒童來說是必須遵守的,也是最起碼的行為準則。時間長了,這種行為準則自然而然地轉化為兒童的道德行為,并在兒童的頭腦中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形成兒童內在的道德意識,從而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支配他們的行為。
由此可見,風俗習慣對兒童的道德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并促進了兒童道德情感、道德行為、道德意識的形成和發展。
三、審美娛樂功能
民俗文化的審美娛樂功能對生養其間的兒童產生潛在的影響,深深影響著兒童對色彩的喜好,對自然的謳歌,對性情的熏陶和對人格的塑造。
一個民族長期以來延續的風俗習慣,從兒童出生開始就伴隨著他們并影響和陶冶著他們的情操。比如藏族長期以來形成的最明顯的服飾和居住特色就是色彩鮮艷、裝飾奇特,對兒童來說,這些是能夠直接感知的,是周圍生活中美的象征。這種美的刺激長期伴隨著兒童的生活,并不需要成人刻意提醒和教育,兒童自然地感受著色彩、服飾、建筑中的藝術美,進而產生一種積極愉快的情感體驗,促進審美能力的發展。通過調查發現,大部分藏族兒童都很喜歡本民族的服飾、住房、飲食。另外,藏族在節日、娛樂、禮儀和文化等方面的風俗習慣,特別是藏族的歌舞,在很大程度上也會使兒童產生積極的情感體驗。藏族素有“會說話就會唱歌,會走路就會跳舞”之說,這其實也是對藏族兒童藝術能力的概括。藏族兒童從小受藏族節日、娛樂、禮儀和文化的熏陶,逐步鍛煉了歌舞技能。藏族風俗習慣對兒童氣質、性格和能力的發展有明顯的促進作用。藏族兒童長期受藏族風俗習慣和文化熏陶,因而在氣質和性格上明顯地帶有藏族特色,如粗獷豪放的性格、“雄鷹”一般的氣質,都是對藏族人性格的概括,這與藏族在服飾、娛樂、待人接物以及教育方面的習慣是密切相關的。
苗族歌舞更是一種精神的寫照,那悠揚的音樂仿佛天籟之音,空曠而悠遠,清新而幽雅,粗獷、奔放的動作給人以力量之美。民族藝術能為兒童提供一種發現美、欣賞美、表現美和創造美的機會和空間,不僅能陶冶兒童的情操,還能洗滌凈化兒童的靈魂。
民族風俗習慣對兒童的教化往往是在無形之中發生的,它對兒童的社會認知、道德發展與行為方式的選擇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同時對兒童獲得各種社會知識、道德規范及發展審美能力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說社會成員的教化是兒童社會化的外部動因,那么兒童個體內化則是社會教化得以實現的內在因素。兒童通過觀察學習、認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觀認同和自我強化,內化民族風俗習慣,將其規范并轉化為一種行為模式,這一過程體現了兒童社會化的主動性。
民俗是一個民族看得見摸得著的、鮮活的、能吸引人的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們演繹著多彩多姿的民間生活情景劇。但是,隨著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后工業時代的來臨、知識經濟的出現,民俗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巨大的沖擊。民俗的產生與消失是一種正常現象,某些民俗的消亡也是不可阻擋的。對于民族傳統風俗習慣,愛之者視其為精神家園,恨之者視其為洪水猛獸。不管愛也好,恨也好,它總是無聲無息地影響著我們,熏陶著我們,制約著我們,而且它的影響、熏陶與制約作用還要繼續影響我們的后代。這就是民俗的生命力。但是,我們又不能不認識到: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可能是不變的;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也不可能都是好的,總是良莠不齊的。好的風俗,我們要保存并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提倡“良風美俗”,以達到“普科學,美風俗;廣教化,正人心”的目的;壞的風俗,我們要改變它,摒棄“陳規陋習”,以達到“移風易俗,天下皆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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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二重社會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和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會損害社會公平,成為一些國家變相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我們必須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熱潮,正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以正確的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
一、引言
隨著國際貿易發展的自由化趨勢,尤其是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增強,國際貿易中的保護措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作為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之一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日趨增多。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以維護國家或區域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采取的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或法規,這些措施和法規對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的商品、服務和投資進入該國或該區域市場產生影響。TBT形式繁多,大致可歸為五大類,即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商品檢疫檢驗措施;包裝標志和標簽要求;信息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
我國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已經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給我國造成了很大損失,國人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更多是持一種批判態度。事實上,在國際分工格局變化的今天,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不過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起著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進技術進步等積極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會引發貿易爭端,封閉市場,阻礙經濟增長。因此,不同利益主體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價值判斷是不同的,甚至會出現激烈的沖突。客觀理性地認識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功能,不僅是一個理論命題,而且直接影響著我們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態度,進而影響有關決策。本文主要討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雙重社會功能,以期有助于人們更為準確地理解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有利于社會進步
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可以保護環境,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質量。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發展,國際貿易在給各國人民帶來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問題。由于資源的過度開發,污染物過量排放,對環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技術壁壘之所以能在WTO規則體系下存在與發展,最重要的是技術標準體現了對產品質量、產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關懷,因此,也體現了對人類的福利和動植物的安全的終極關懷。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是為了消除這種威脅而制定的。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對食品衛生的要求正成為國際貿易的熱點,這是因為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人類和動植物卻面臨著更多的安全挑戰。有些病蟲如松樹線蟲,一旦由出口產品帶入進口國,很容易在進口國領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確、用意良好的食品檢驗檢疫和食品標準措施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應用。
當今人們的價值觀已經開始由重視物質價值轉向以強調非物質價值的綠色價值觀,尤其在發達國家綠色消費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偏好和需求促進了國際貿易中綠色產品市場的擴大,為發達國家制定較高的環境保護標準提供了市場基礎,使某些國家可以借保護自然資源、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理由,提高環境水平、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于環保技術落后,過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環境標準低于發達國家,這就為發達國家采用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商品進口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國際貿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偽劣產品,如不安全家電、不安全兒童玩具、含汞化妝品、假藥、舊服裝、未經過安全證明的轉基因食品、農藥含量超標的食品等。如果不對這些商品的國際貿易嚴加限制,就會危害進口國國民的健康,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健康,在貿易中加強檢驗、檢疫措施極為重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完全有必要就各種商品制定相關的技術規章、技術標準、認證程序、包裝與標簽的要求等技術性貿易措施。一旦這些措施超出WTO有關協議的規定與約束,就成為阻礙商品貿易的壁壘。
日趨成熟的消費群體對生命健康的重視,對消費的產品質量和檔次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產生并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應用。同時,隨著新化學物質不斷增多,導致近十多年以來,全球環境日益惡化,嚴重地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氣候變化、臭氧層損耗、溫室效應、越界空氣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與危險廢物的處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內的土地資源退化、森林破壞、酸雨沉降、物種滅絕等,使生態平衡遭到嚴重地破壞。對于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出現對其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保護健康與安全,促進公共目標的實現。技術法規與標準吸引著一個面臨相似問題并能產生共同的消費利益的群體。在這個意義上說,技術標準與技術法規本身就是公共產品。比如制定有關廢氣排放量的技術法規與標準有助于保持清潔空氣;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準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國建立有效的TBT體系可以幫助其維護基本的安全。在國際貿易領域,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即綠色壁壘,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產品的國際貿易與投資。另一方面,又為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創造了新的發展空間,這些產業將成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新的增長點,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會損害社會公平
雖然技術性貿易壁壘在保護環境和健康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往往在環保綠色、安全衛生等名義的掩護下,打著合法的外衣行貿易保護之實。許多發達國家積極制定標準法規,為技術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技術性貿易壁壘或者通過其數量控制機制的作用將外國產品阻擋在國門之外;或者通過價格控制機制,抬高進口商品的價格,從而使出口方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為了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出口方往往會對對方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從而引起貿易糾紛和貿易戰。目前,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貿易爭端的重要領域。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案例中,技術貿易壁壘就占據了28個,雙邊貿易中的技術壁壘爭端更是層出不窮。技術性貿易壁壘經常會被用為經濟制裁的手段。在國際社會中常常會出現某些國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對其他國家進行經濟制裁。例如發展中國家就是發達國家制裁的主要對象。發展中國家作為世界政治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必然與發達國家控制的現行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發生沖突。而西方發達國家倚仗其強大的經濟實力,不斷對發展中國家施加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壓力,干涉發展中國家的內部事務,尋找各種借口對不合他們胃口的發展中國家實行經濟制裁或禁運。這種強權政治的行徑遭到了發展中國家日益強烈的反對和抵制,效果越來越差。這時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廣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護方式的隱蔽性等特點而常被使用。
根據WTO有關協定要求,在運用TBT時,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視手段。但實際上,由于很難界定合法性和歧視性,加上TBT涉及面廣,有關風險評估、科學論證及合理保護水平等常常引起爭議,TBT較易被濫用,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發達國家利用TBT的合法性,變相推行貿易保護主義,其直接影響,就是發展中國家的許多產品由于技術、環保或勞工等因素無法進入目標市場或被迫退出目標市場。發達國家通過制定法規、法令等方式設置的技術壁壘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國有2.5萬個,英國有2.2萬個,法國有1.6萬個,日本僅在農殘量方面的技術標準就達6000多個,這樣就導致發展中國家的許多種產品無法進入這些發達國家的市場。比如在肉類生產上我國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國檢驗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絕接受我國企業進行有關檢驗、審查申請,使我國對美國的肉類出口仍是空白;在機電產品方面,由于歐美等國嚴格規定機電產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節能性等,給發展中國家的機電產品出口帶來了許多障礙;在紡織品方面,歐美調整了原產地規則,輕而易舉地就達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產品、藥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就給市場準入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造成這種狀況原因有三個:一是我國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的標準要求,被拒之門外;二是貿易對象國任意提高標準,致使出口企業無法達到;三是標準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業無法承擔費用,不得不退出市場。
四、簡要結論
技術性貿易壁壘可以促進社會進步,有助于環境、健康等社會目標的實現,并具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一面,但同時會損害社會公平,成為一些國家變相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作為一個正在復興的大國,從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的角度出發,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應對國際貿易中層出不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貿易糾紛。我們必須積極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熱潮,正視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以正確的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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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銷研究必須始終客觀地和依據業已建立的科學原則來進行。
2.營銷研究必須始終遵守研究項目所涉及的國家以及國際立法。
3.在營銷研究項目各個階段中被試的合作是完全自愿的。當被要求合作時,被試不能被誤導。
4.被試匿名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嚴格保障。如果被試應研究者的要求允許數據傳遞,而此時被試的身份將會暴露時:
a)被試必須被提前告知該信息的提供對象和使用目的。
b)研究者必須確保該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該準則的此項要求。
5.研究者必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確保被試不會因為參加某一營銷研究項目而受到直接傷害和不利影響。
6.在訪談兒童和青年人時,研究者必須特別謹慎。就訪談兒童問題,必須首先得到其父母或負責的成年人的允許。
7.被試(通常是在訪談開始時)必須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觀察技術或紀錄設備,在公共場所除外。如果被試希望,該紀錄或紀錄的有關部分必須銷毀或清除。被試的匿名權不容因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
8.被試必須能夠無困難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當意圖的真實性。
9.研究者不得有意或無意地做出任何有損營銷研究職業聲望和信譽的事情。
10.研究者不得虛假聲稱其技能、經驗或其組織的有關情況。
11.研究者不得無理批評或貶損其他研究者。
12.研究者必須始終努力設計成本合理和質量適當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據與客戶議定的規格貫徹實施。
13.研究者必須保證其所持有的所有研究紀錄的安全。
14.研究者不得在知悉的情況下讓沒有適當數據支持的研究結論進行傳布。他們必須始終致力于提供必要的技術信息,以用來評價任何公開發表的研究發現。
15.當研究者在運用其研究能力時,他們不得從事任何非研究活動,比如,數據營銷包括了很多可以用于直復營銷和促銷活動的個人資料。任何非營銷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必須始終與營銷研究活動區別開來。
16.研究者與其客戶的權利與義務通常由其間的書面合同進行約束。雙方如果提前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則可以修改以下19至23項的準則條款;但是,該準則的其他要求不能以此方式變換。營銷研究必須按照通常理解和接受的公平競爭原則來進行。
17.如果為某客戶正在進行的工作需要結合到同一項目其他客戶的工作中時,研究者必須通知該客戶,但必須說明其他客戶的身份。
18.如果某客戶的項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機構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詢),研究者必須盡快提前通知該客戶。根據要求,客戶必須被告知任何分包者的身份。
19.如果沒有與有關當事方提前約定,客戶無權獨享該研究者的服務及其機構內的其他服務項目,無論是全部的還是局部的。在為不同客戶進行工作時,研究者必須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務的客戶之間可能的利益沖突。
20.下列研究紀錄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客戶,沒有客戶的允許,研究者不得透露給第三方:
a)營銷研究大綱、細目及客戶提供的其他信息。
b)從該營銷研究項目中得到的研究數據和發現(聯合性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例外。在此,同樣的數據可以面對一個以上的客戶)。
客戶無權知道被試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試的明確允許(此項要求不能依據第16項條款進行更改)。
21.相反,除非有特殊協議,下列研究紀錄的所有權屬于研究者:
a)研究建議書和報價單(除非客戶已經支付)。它們不得由客戶泄露給任何第三方,為該客戶同一項目工作的顧問除外(該顧問如果同時為該研究者的競爭對手工作,則不能例外)。該研究者的研究建議書和報價單特別不得被客戶用來對來自其他研究者的研究建議書和報價單施加影響。
b)聯合的和/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的報告內容。在此,多個客戶可以獲得同樣數據,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報告可以通過一般購買或訂閱取得。未經研究者允許,客戶不得將研究結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客戶自己的顧問用于與其相關的業務除外)。
c)研究者準備的其他所有研究紀錄(提供給客戶的非聯合性項目除外,研究設計和問卷成本已經由客戶的支付所抵消的情況也在例外)。
22.在項目完成后,研究者必須遵守現行行業慣例,在適當的時間內保留這些記錄。應客戶要求,只要不違反匿名和機密要求(第4項),研究者必須提供研究紀錄的復件。客戶的要求限于保存紀錄的協定時間范圍內。客戶要支付提供復件的合理成本。
23.沒有客戶允許,研究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戶身份(除非沒有法律有求必須這樣做)或關于客戶業務的任何機密信息。
24.應客戶要求,只要客戶支付了可能發生的相關成本,研究者必須允許客戶安排對于現場工作和數據準備工作質量的檢查。任何此類檢查必須遵守第4項準則的要求。
25.研究者必須向客戶提供任何所進行的關于客戶研究項目的所有適當技術細節。
26.在報告研究項目的結果時,研究者必須區分研究發現、研究者對研究發現的解釋以及以此為基礎所作的建議。
27.如果客戶發表了一個項目的任何研究發現,它就有責任保證所發表的東西不會有誤導作用。客戶必須就發表形式和內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詢并征得其同意,還要采取措施糾正任何關于該研究及其發現的誤導問題。
關鍵詞:旅游人口社會文化預防措施
旅游人口在構建和諧旅游目的地中的社會文化作用
旅游人口是指購買旅游產品并具有流動性質的消費人口,是旅游業發展的三大要素之一(另兩個要素為吸引物和媒介)。旅游人口是旅游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與發展趨勢對旅游業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旅游人口就是指購買中國旅游產品的消費人口,或者說是以中國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者,按照其來源地可分為國際旅游人口和國內旅游人口。研究旅游人口是為了揭示旅游人口內在運行機制,為旅游企業發展和旅游行業的發展提供市場決策依據。一般而言,旅游人口對目的地社會文化的重要作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有利于發展旅游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以往旅游人口的流動總是比較單一,認為其僅僅是一種人員流動,其實,旅游人口流還涵蓋旅游物流、旅游資金流和旅游信息流,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旅游物流是指由于旅游活動的開展,在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之間產生的物質流動。旅客出游,要隨身攜帶物品;返回時,一般會買回大量紀念品和土特產品,這些都是旅游物流。我國近幾年國際旅游創匯中,大約有20%來源于旅游產品銷售,在旅游產品發達地區,該值則可增加一倍。因此,加強旅游物流的開發研究十分必要。旅游資金流是指伴隨著旅游活動產生的資金流動,它除了包括旅游者的消費支出外,還包括旅游活動中的招商引資、吸引外資進入。旅游信息流是指與旅游活動有關的并伴隨旅游活動而產生的信息傳遞及交流。現在人類已進入信息時代,新信息技術的應用必將使旅游業發生更深刻的變化。從區域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伴隨著旅游活動產生的信息流具有更深遠的意義,它是旅游目的地與客源地之間開展合作的向導。
有助于提高民族素質并培養愛國主義情感。旅游目的地的居民無論是聽到外國游客對其國家和民族的稱贊,還是在國內旅游中目睹祖國的壯麗河山、歷史古跡和國家建設新貌,都會啟迪、激發和增加民族自豪感,增強對祖國的熱愛。我國歷史悠久,古今文明享譽中外,社會主義建設蒸蒸日上,國際地位不斷提高,對這些國情的發展變化,人們除了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和出版物得到了解之外,如果能通過旅游目睹和親身體驗,就更能開闊眼界,增長知識和才干,陶冶情操,增強愛國主義精神。
有利于促進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資源,隨著旅游活動的開展,為適應游客的需要,一些幾乎被人們遺忘的傳統風俗和文化活動得到了恢復利用、延續和發展;傳統的民間藝術得到重視和開發;瀕臨毀滅的歷史文物得到修復和維護;一些不復存在的古跡得到復制。
促進旅游目的地社會文化的現代化。首先,旅游人口能促進目的地社會文化在物質層面上的現代化。為了適應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吸引游客前來游覽觀光,接待地會不斷改進自己的物質條件,新的文化設施會有所增加,文化環境不斷優化。其次,旅游能促進目的地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旅游發展過程中,不斷對目的地科學技術提出新的要求,要求與旅游有關的交通運輸工具、通訊工具以及旅游服務設施和設備等更加快速、便利、舒適和安全。再次,在旅游活動的影響下,目的地的社會行為方式、價值觀念會發生演變,這種演變在總體上會更趨向開放,更趨向國際化和現代化。
有利于推動科學技術的交流與發展。旅游人口對目的地科學技術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在游客中不乏各行業的專家、學者,他們在出訪目的地時,往往要求參觀目的地有關單位和設施,并同相關單位的人員進行交流,這樣一來旅游目的地也可從中增加對有關科技領域的了解,還能獲得重要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為適應游客需求,目的地的旅游發展也常常對科學技術提出新的要求,要求相關領域的先進技術應用于旅游設施和設備的改造和建設之中。例如飯店電腦預訂和管理系統自動化、磁懸浮列車等。
旅游人口可能引發的社會文化問題及其原因
(一)旅游人口將可能引發社會文化問題
不良游客的“示范效應”。在旅游過程中,游客會不自覺地將其思想意識、價值觀念、生活習俗與生活方式帶到旅游接待地,對當地居民,特別是旅游從業人員會產生長期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游客某些不良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會對當地人產生“示范效應”,會影響旅游目的地社會治安,危及當地社會穩定。
干擾居民生活,誘發主客矛盾。大量游客的到來,若處理不好,有可能誘發旅游接待地居民同游客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在: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客量有限的情況下,大量游客的涌入,會造成交通堵塞、景區擁擠、公用設施緊張,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居民對游客的不滿和抱怨;在目的地物資供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各種物資優先供應外來游客,使當地居民的供應數量減少或質量降低,給當地居民帶來不便,招致居民的不滿;某些游客的傲慢自大和對當地居民的不尊重會激發當地居民的怨恨和憤怒,從而引發主客之間的關系緊張。
接待地固有文化被不正當地商品化、庸俗化。隨著旅游的發展,為迎合游客的需要,傳統文化常常被商品化,隨時被搬上“舞臺”,向游客演示,并對其在程序、形式和內容上進行壓縮刪改,使其失去了民族傳統的價值和意義。一些代表地方特色的東西被任意改頭換面或大肆仿造,似乎其存在的基礎不再是當地的社會生活,而是旅游者的需求;受旅游活動的影響,接待地的宗教文化也極易失去其本來的神圣性和象征意義。所有這一切,不是使旅游者全面有效地接觸和發現接待地活生生的文化,而是接受了一種經過“包裝”的“偽文化”,而且接待地固有的文化也會因此而逐漸失去特色。
接待地歷史文化遺產遭受不同程度的人為破壞。游客對接待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損害,一類是由于游客們不檢點的行為造成的,另一類則是旅游發展的必然結果。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現象:一些旅游者每到一處,常常為了滿足某些幼稚的私欲而有意無意地毀壞他們不辭辛苦,甚至千里迢迢地特地去觀賞的“寶物”,例如我國甘肅境內的陽關古堡屢遭踐踏。我國萬里長城、北京故宮等著名人文旅游景點也有類似問題存在。除了來自旅游者直接或間接的破壞之外,接待地的歷史文化遺產還有可能因開發和保護不當,造成“建設性破壞”。因規劃不當、管理不力或者片面追求短期經濟效益,一些古都、古城的歷史風貌被削弱,一些古建筑被毀壞或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二)產生上述社會文化問題的原因
旅游人口規劃發展不當。旅游業屬于第三產業,是第三產業中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產業,它涉及面廣,對相關產業的滲透力極強。旅游業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廣泛吸納就業,強勁拉動內需,促進旅游目的地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因此,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各旅游景區景點往往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忽視了旅游發展的容量限制,大量旅游人口無限制地涌入,景區超負荷運轉,造成資源環境破壞,旅游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旅游的可持續發展受到挑戰。目前,接待地社會文化問題的產生大多與旅游人口發展不當有關,因此加強旅游人口規劃刻不容緩。
旅游人口素質低下。旅游人口的素質影響著環境,就目前而言,我國旅游人口素質低下,環境意識淡薄。高質量的旅游產品吸引高質量的游客,提升旅游人口素質,高素質的旅游人口產生高質量的旅游。當前,我國旅游產品由于基礎差,發展較快,出現了不少問題,如交通還較落后,游客觀光不便;旅游設備檔次較低,賓館分布不合理,高、中、低檔配置不夠合理;旅游品種單一,旅游商品開發不夠,旅游購物比重太少;旅游管理落后,景點開發保護不夠;旅游服務人員素質不高,專業結構不協調,服務態度和質量比較差等等,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旅游人口素質的提高。
構建和諧旅游目的地的總體思路
(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總的指導思想
科學發展觀作為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內涵豐富,思想深刻,其內涵是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們更好地堅持發展才是硬道理的戰略思想具有重大意義。要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必須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堅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在開發利用自然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總的指導思想,抵制和清除旅游人口的消極弊病,促進旅游人口的健康發展,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二)積極采取措施促進旅游人口健康發展
加強旅游人口規劃。必須對旅游接待量進行適度控制:在制定旅游規劃時,對旅游產業的發展進行合理布局;在實施旅游規劃時,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情況的變化,對旅游產業的發展進行有效控制;力避旅游產業超負荷發展而產生的諸多社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減少或消除旅游活動可能帶來的某些負面影響。
向旅游人口提供健康的旅游產品。旅游接待地應向旅游人口提供滿足人類正常需求的旅游產品,其活動內容應該是積極、健康、向上的,一切違主義精神文明的、有礙積極健康的東西,必須加以抵制。這不僅符合游客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也符合旅游目的地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當地居民的利益。這是旅游接待地發展的正確方向,也是從根本上減少和消除旅游活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的重要途徑之一。
提高當地居民社會心理容量。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門可通過輿論傳媒引導當地居民,不斷提高他們在心理上對當地旅游業發展的承受力,使其充分意識到發展旅游業給自己帶來的實際利益,以便為發展旅游業盡心盡力。這也是解決主客矛盾的途徑之一。
健全法制以加強監督。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門應不斷建立和健全旅游發展的法律和法規,將游客、旅游企業和旅游從業人員的行為置于法律、法規的監督之下,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懲處,以保證旅游活動的健康發展,從法律、法規上消除和杜絕旅游人口可能引起的負面影響。
重視對旅游人口和當地居民的宣傳教育。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門應利用國家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政策法規,對旅游產業的社會弊病予以強化控制和治理。建立和強化專門負責控制和治理的執行、監督和管理機構,嚴厲懲罰那些違法犯罪的社會群體或個體,把旅游產業可能帶來的社會弊病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圍內。與此同時,還要重視宣傳教育,既要對外來旅游人口進行宣傳,讓其了解旅游接待地的有關注意事項和政策法規,以便預防由于無知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更要對旅游從業者和當地居民進行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思想免疫力。
參考文獻:
1..中國旅游人口研究[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農民/收入差距/社會分層
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期的農村經濟改革,逐步賦予農民自由配置其所擁有的生產要素的權力。在比較利益差異的吸引下,部分農民逐步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原先收入相近、在社會結構中地位類似的農民,由于社會經濟結構變革、區位差異、個體差異等各方面的因素,經過社會水平流動和垂直流動逐漸形成職業、收入、社會地位、聲譽等方面有較明顯差異而且相對穩定的不同的群體,即農民分化成為不同的社會階層。
我國學術界對農民分化問題的研究與農民分化問題在現實中的出現和發展幾乎是同步的,其中,對農民社會階層的劃分吸引了眾多研究者的目光。周批改(2002)曾經詳細梳理、歸納了九種劃分農民社會階層的方法,其中除唐忠新(1998)的劃分屬等級階層劃分外,大多數是依據農民中出現的收入差距以及其從事職業、行業、所有制的變化,主要是職業的變化而劃分階層[1]153—156.將職業結構作為分層依據主要受以帕森斯為代表的功能主義理論的影響。帕森斯認為,在任何社會中總有某些工作被視為比其他工作更重要,因此,社會上由富至貧的分層體系實際上反映了社會對于不同階層、群體之社會地位重要性的規定。在資本主義社會里,最重要的價值往往是經濟價值,因此,不平等的主要維度也對應于這種價值結構的子系統,即職業結構。陸學藝、張厚義(1989)依照這一傳統,依據職業、使用生產資料的方式和對所使用生產資料的權力,將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民分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雇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八個階層,這一劃分由于比較切合當時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得到了學術界多數的認可[2]33—39,[3]1—14,[4]16—21.
本文仍基本以陸—張的農民階層劃分為標準考察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并將會在以下幾方面做出有益的工作:首先,陸—張的階層劃分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十幾年過去之后陸—張進行階層劃分的某些依據已經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其分類標準在細節上做了修正。其次,雖然以職業為標準劃分社會階層能夠較好地反映不同職業者收入、聲望、社會地位的差別,但將職業階層等同于社會階層,如果職業分得過細,階層就會增多。如果除了職業不同,不同的職業者在各方面的綜合評價相似,那么,顯然把他們劃入一個大類更為合理。本文在陸—張對農民職業分層化分的基礎上,結合本研究獲得的數據資料,主要根據不同職業者的收入,結合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對農民的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目的是更加簡潔、生動地描述農村的社會階層構成。最后,也是本文的重點,給出階層劃分標準的最終目的是使用它來描述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本文依據對江、浙、冀、贛、川五省的1185分農戶調查數據,試圖簡單描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分層狀況。
作為“農民收入多元化與農民階層分化的互動研究”課題計劃的一部分,2004年夏季我們在江、浙、冀、贛、川五省進行農民收入多元化和階層分化專題調查,共取得有效問卷1185分,內容主要涉及農民的職業、收入、對其職業和收入的看法,本文是基于以上問卷的報告。
一、農民的職業多樣化和農村社會的收入差距
(一)農民職業多樣化
本調查基本上沿用了陸—張對農民職業的劃分方法,考慮到實際情況的變化,在本調查中,農民工指長期打工,雇工指短期打工①。由于很多農民從事一種以上的職業,因此調查中要求其填寫主要職業。在許多統計資料中,農民的職業劃分都是以其從事某種職業的勞動時間為依據,這種劃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一般來講,投入時間最長的職業獲得的收入也將占勞動者收入的主要部分。但調查中我們發現由于很多農民同時從事多種職業,準確說明不同職業的從業時間難度較大,而且,由于不同職業間的邊際收益不同(某些較高收益的工作供給不足),從業時間不一定與其收入完全成比例。本文把收入作為職業劃分的主要標準,以勞動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作為其主要職業,統計結果如下:
從表1可以看出,目前農民的職業分化程度是非常高的,僅有34.9%的農民仍然以農業為主要職業②,短短20多年的時間,大量農民從農業中分離出去,轉向第二、第三產業,驗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按照“比較利益”優勢流動的規律。(二)不同職業農民的人均勞動者個人純收入差異較大
計算不同職業農民的人均勞動者個人純收入,目的是了解不同職業農民的收入特征。本文中農民個人收入包括經營農業收入、經營非農業收入、工資、獎金、津貼、子女親戚贈送、國家補貼救濟、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轉包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被調查者作為戶主,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產資源,因此,該收入的高低往往與家庭規模的大小、資源的多少有關,不能完全視為他個人所得。與人均純收入指標相比較,勞動者個人純收入的好處在于它與勞動者的職業聯系緊密,并且不會由于被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蓋不同職業者的收入差別。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不同職業的農民的勞動者個人純收入有明顯的差別。以農業勞動為主要職業的農民收入最低,僅為6020元,這也反映了我國目前農業比較收益的下降;收入最高的是私營企業主,平均37352元,這部分人膽大、敢干,有經營才能,并且有一定的資金積累;收入次高的是鄉鎮企業管理者,平均收入28268元,成為鄉鎮企業管理者不僅要具備管理才能,還要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個體工商戶的平均收入居第三位,人均17591元,成為個體工商戶往往需要有一技之長,有少量的資金積累和一定的經營管理才能;農村智力勞動者主要指老師、醫生、鄉村技術員等,人均收入16112元,由于有一技之長,而且收入穩定,從而也成為收入較高的階層:“其它”職業主要包括由于各種原因正式脫離農民身份的人,但與農村仍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他們的收入穩定,人均收入13232元,也是較富裕的階層。農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為10470元,高于農業勞動者、雇工,與農民工相當。比農業勞動者收入稍好的職業是農民工(長期打工)和雇工(臨時打工),其中農民工由于工作穩定,其收入稍好于雇工,收入分別為10582元和9772元,這也再次說明二、三產業的收益高于農業。
二、農村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的依據與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標準
(一)農村社會分層進一步歸類的依據
本文基本沿用陸—張的階層劃分方法,但嘗試將收入、地位、聲望等反映類似的職業歸入相同的社會階層,以更加簡潔地描述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狀況。根據問卷調查的數據,本研究認為以職業為基礎,以不同職業的收入為主要依據,結合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劃分農民的社會階層是合適的,理由如下:
1.收入是農民社會階層劃分的主要依據
按照常識,談到一個群體的社會階層,首先會想到其收入的高低。農民自己也將收入的高低與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緊密聯系在一起。我們在問卷中詢問被訪者:“如果把村里的人分為不同層次,您認為您是哪一層次的人?”答案分為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下層,這里的層次是農民對自己社會地位的綜合認識,并不僅指收入。根據調查結果,我們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在東、中、西部地區各隨機抽取一個村莊,分析農民對社會地位的認知和收入之間的關系(農民對自己社會地位的認識主要在自己所處的村莊內進行橫向的比較,而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農民的收入差異乃至人們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都有很大差別,所以用全部樣本的數據或分省樣本數據進行分析可能會產生很大誤差),發現它們之間具有明顯的相關關系,相關系數均在0.4至0.5之間,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過顯著性檢驗。因此,關于農村社會分層的標準,收入水平已經成為判別一個人社會地位和社會分層的最主要因素。
2.職業作為農民財產的主要來源,應當作為農村社會分層的基礎
由于不同職業的人收入不同,可以預見其社會地位也不同。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您認為村里不同職業的人之間最大的差別在哪三個方面?按重要性排列。選項有收入、社會地位、權利、社會名譽、生活方式、其它。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
統計結果表明,被訪者認為不同職業間的最重要的差別是收入不同,63.9%的人將它擺在最重要的位置,17.4%的人將其擺在第二的位置,10.7%的人將其擺在第三的位置,累計91.9%的人將其排在前三位。為了更直觀地觀察不同職業間的主要差別,我們將出現在第一位置上的選項賦予1的權重,第二位置上的權重為0.8,第三位置上的權重為0.6,根據被訪者對職業差別的評價對不同職業間各種差別的重要性進行評分,“收入”以1024.8分高居首位,社會地位獲得623.4分,權力575.6分,生活方式389分,社會名譽242.4分,其它,51.8分,包括有人認為職業之間的差別主要是個人能力不同、素質不同、以及分工不同等。
從農民對職業差別的認識可以看到,職業的不同不僅主要代表了農民收入的重大差別,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村民社會地位的不同。因此,以職業為基礎劃分農民的社會階層有充分的依據。
3.農民對不同職業的評價是劃分農民社會階層的重要參考因素
社會階層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不能僅用收入來代表[5]1—9.例如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富有的工商業資本家雖然富有,但顯然不屬于所謂的“上流社會”;在我國長期重農輕商的傳統中,成功的商人如胡雪巖,也需要一個“紅頂”為依靠。在我國農村社會,我們雖然不能簡單套用馬克斯。韋伯的“三位一體”理論,但結合農民自己對不同職業的評價來進行社會階層的劃分仍然十分必要。為了了解村民對不同職業的評價,我們詢問了被訪者愿意從事的職業,農民對職業的選擇是在綜合權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的決策,可以視同農民對不同職業的美譽度,也相當于給不同的職業評分,表4是對村民理想職業的統計。
從表4可以看出,在村民理想的職業中,私營企業主是最受歡迎的職業,個體工商戶次之,接下來是農村智力勞動者。祖祖輩輩賴以為生的農業成為不太受歡迎的職業,僅有11.8%表示想繼續務農,居第四位,至于被訪者要繼續務農的原因,相當多的人表示自己沒能力或有其它方面的障礙,極少有人認為農業很有吸引力;選擇農村管理者和鄉鎮企業管理者的農民比例類似,在8%到10%之間;最不受農民歡迎的職業是農民工和雇工,分別占5.1%和2.4%。
(二)我國農村的社會分層標準
依據上述觀點,本文將我國農村社會分為上層、中上層、中下層和下層四個社會階層:
1.上層: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和農村管理者
私營企業主的收入遠遠高于其他階層,他們是改革開放后先富起來的一批人,有豐厚的收入,有一定的資金積累,有經營才能,雇傭他人勞動。由于收入高,其社會地位也較高。在我們的調查中,私營企業主階層僅占總樣本的2.1%,但是27.1%的農民理想的職業是成為私營企業主,足見該職業對農民的吸引力。鄉鎮企業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在全部職業中居第二位,他們不僅收入較高,而且個人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擁有一定的組織資源和社會資本,辦事能力強,是鄉村中的頭面人物,有8.7%的被訪者表示想成為鄉鎮企業管理者,比目前的比例高出5.7%。在我們的調查中,鄉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僅居第7位,甚至比農民工的收入還要低一點,但是本文還是將其劃入第一層次,理由是,首先,根據我們的調查,農民普遍認為鄉村管理者是實際上高收入的獲得者,這一階層可能出于避免村民議論的心里,有意低報自己的收入;其次,鄉村管理者在農村擁有無人可比的組織資源,他們既能夠與上級領導對話,又擁有對村民生產生活某些方面的管理權,如審批宅基地,集體土地承包、收取農業稅費、決定村級公共開支等;最后,可以享受其他村民享受不到的福利待遇,如公務用車、觀光旅游、吃招待餐等。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農村管理者所占的比例僅為4.6%,但是有10.1%的被訪者希望從事該職業。
2.中上層: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智力勞動者
個體工商戶收入較高,他們有些資產,頭腦靈活,吃苦耐勞,流動性強。在調查中,個體工商戶是惟一實際從業人數和農民的理想職業人數無明顯差別的職業,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個體工商業者由于相對收入較高,工作自由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體工商戶的進入門檻低,競爭壓力大,錢越來越不好賺,因而相對飽和。農村智力勞動者收入中等偏上,他們的平均收入水平雖然比個體工商戶略低,但是他們受教育程度較高,有一技之長,多為教師、醫生、農技人員,為村民服務,是農村中的知識分子,由于人們對知識的尊敬和重視,農村智力勞動者是一個體面的階層。
3.中下層:雇工和農民工
雇工和農民工的收入遠高于農業勞動者,一方面務工者多是文化程度較高的青壯年勞動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產業間比較收益的差別。但是雇工和農民工同樣處于農村社會的底層,他們缺乏其它資源,只能出賣勞動力為生,為人打工的生活艱辛,社會地位較低,在我們的調查中,雖然現在農民工和雇工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的25.3%,但是只有總計7.6%的被訪者表示將繼續從事這一職業。
4.下層:純農業勞動者
農業勞動者收入最低,并且缺乏組織資源和文化資源,成為農村社會的底層。根據我們的調查,在表示從就業開始就一直從事農業的414人中,僅有20人表示因為農業收入高而從事農業,務農者多強調他們的無奈,如出去賺錢難、父母家人要照顧、沒本錢、沒有信息和渠道、風險大等,而且在現有的34.9%的農業勞動者中,有23.1%的人希望自己能從事其他職業。
三、我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現狀分析
(一)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一種類“金字塔”結構
從總體看,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階層結構是一個“類金字塔”型結構。塔尖部分是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和農村管理者,約占總人數的9.7%。他們人數雖少,但擁有較高的收入或組織資源。金字塔的中上層是農村智力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占總人數的26.9%,他們人員龐雜、流動性較強,他們的收入在村里總的來看處于中等水平和中等偏上水平之間,但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較大。金字塔的中下層是雇工和農民工,占總人數的25.3%。金字塔的底部,是農業勞動者,占總人數的34.9%。這個階層的收入和地位都相對較低。
從不同地區的角度看,發達地區的農民社會階層分化與較不發達地區的農民階層分化有明顯不同。西部地區比東部和中部有更堅實的底部,西、中、東部三個地區的農業勞動者占被訪者的二分之一弱、三分之一強和四分之一弱。三個地區社會上層的比例近似,東部地區的比例略高,但同時東部地區中上層和中下層的比例遠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區,這說明東部地區的農民階層分化程度更高,東部地區的社會階層結構已經成為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結構,而中部和西部地區仍然是明顯的金字塔結構,且西部比中部地區的塔基更大。圖1是我國東、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社會階層分化狀況。
(二)農村的社會階層分化正在進行中
從改革開放前的鐵板一塊到目前農民階層的多樣化,我國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已經發生,而且正在進行。之所以說農村社會的階層分化正在進行,有如下幾個理由:
1.構成農村社會的基礎正在并將繼續不斷發生變化
從目前來看,雖然從總體看存在農民從農業向非農產業、農村向城鎮轉移的趨勢,但是受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等一系列限制勞動力轉移的制度安排的影響,這種轉移有很大不穩定性。農民無論收入高低、從事農業還是非農業或者兼業、工作地點在城鎮還是在鄉村,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農民屬性,與農民或農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產權的角度看,那些已經從農村集體經濟和家庭承包經營中分化出來到其它經濟單位從業的農民,除了在新的經濟單位獲得相應的某種產權之外,仍然在其戶籍所在的農村擁有一分土地和集體生產資料以及財產的產權,憑借其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享有一分集體經濟利益,并承擔相應的一部分集體責任。從社會身份來看,農民從農業轉向非農產業,從農村轉移到城鎮,他們的職業和居住地發生了變化,但不論是他們自己還是其它社會群體依然認為他們是農民。我們的調查中,93%的被訪者仍然是農村戶口,盡管很多農民在城鎮或外地工作和生活已經很多年,他們的戶籍仍然沒有改變(在我們調查中,長期在外務工卻未改變戶籍者時間最長的達14年)。農民在城鎮和鄉村,農業和非農之間游離不定,使農民階層的構成更加復雜。
與以往各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農民的流動不同,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前提下,隨著戶籍制度的松動,城鄉分治的二元格局將逐步被打破,可以預見,今后的人口轉移將更多地體現為離土離鄉的遷移,這將導致農村社會構成的根本轉變。鐘甫寧(2003)的一項研究認為,假如我國用50年趕上中等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實現城鄉居民收入相等的政策目標,在一系列前提假定條件下,未來50年內農業勞動力需要大約每年減少一個百分點,即730萬人[6]4—9.姑且不論具體轉移數量的多少,農村勞動力向城市遷移是肯定的,這使構成農村社會的基礎不斷發生改變。
從目前情況看,私營企業家、鄉鎮企業管理者、個體工商戶、農民工和雇工等是最有可能向城市遷移的階層,他們的遷移不僅使農村的社會階層構成發生變化,而且將改變留在農村的農民的資源占有結構,改變其相對的社會地位。可以預期,隨著農業剩余勞動力減少,單個農民所支配的資源將會增加,農民的收入將得到改善,農業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將會提高,那時農村的社會分層將是全新的景象。
2.農民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尤其是在較低的階層間流動頻繁
不同的社會階層間尤其是較低層次的階層間流動的門檻較低,使不同農民階層的成員具有不穩定性。要成為農村智力勞動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文化資源,想成為私營企業主需要一定的資本積累和經營管理才能,尤其是在經濟初建的混沌期度過之后,成為一個成功的私營企業主的機會大大減少。但從總體來看,農民在不同職業階層轉換的門檻較低,從而在不同的社會階層間流動頻繁。農民工可能因為單位破產而失業、被解雇、收入低等原因又返回農村重新務農,也可能開始自己的事業成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成功的個體工商戶可能發展成為私營企業主,作為村里的能人,私人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智力勞動者甚至普通農民都可能成為農村的管理者,因此,階層成員具有不穩定性。
3.通過努力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是農村社會正在發生的故事
農民的社會階層分化既是經濟進一步增長的動力,又不斷加深農民的分化。農民收入增長的同時帶來了農民之間在收入、社會地位、聲望、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促成農民階層的分化,農民階層的分化反過來又會促使農民在不同職業、不同產業、不同地區等的流動,對更理想的職業、更高的社會地位的追求最終帶來收入的進一步增長,并導致農民的進一步分化。因此,農民階層的分化和農民收入增長之間是相互伴生、相互促進、互為因果的互動關系。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大多數農民認為自己在村莊的社會地位發生了變化,在今后的發展中,這一變化將繼續進行。
在問卷中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在14歲時家里的收入在村里屬于什么水平,選項分為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末等五個等級;另一個是,現在如果把村里人分為不同的層次,您認為您是哪一層次的人?選項分為上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下層五個層次。考慮到被訪者的14歲一般要往前追溯十到幾十年,當時農村的社會分化程度較低,收入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農民的社會階層,可以把這兩個問題視為針對不同時期的同一問題。將上面的選項從“上層”到“下層”分別賦予1到5的分值,并用第一個問題的得分減去第二個問題的得分,這樣,得到正分說明其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負分則說明其社會地位惡化。例如在第一個問題中選中等為3,在第二個問題選上層為1,3-1=2,其社會地位得到改善。從表5我們看到,與該勞動者初次步入社會就業時相比,57.9%的人認為自己在村中的相對地位已經發生變化。其中,15.5%的人認為自己的社會地位不如以前,42.3%的人認為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對更高的社會地位的追求可以通過農民對從事“更好”的職業的愿望中清楚地表現出來。把農民目前從事的職業與其理想的職業進行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到農民希望通過職業變化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的愿望。
與農民實際從事的職業相比較,我們看到,如果農民的職業理想全部實現,在我們的社會分層中分別處于上層和中上層的職業,包括私營企業主、鄉鎮企業管理者、農村智力勞動者、農村管理者等職業將分別增加25%、5.7%、6.3%和5.5%;個體工商戶基本持平,微增0.2個百分點;在農村社會處于下層和中下層的農業勞動者、農民工和雇工顯然是不受歡迎的職業,將分別下降23.1%、7.2%和9.6%。現實和理想的較大差異成為促使人們采取行動來改變自己處境的動力。不同的人會或多或少地采取行動,或者是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下一代,有可能實現職業和社會階層的轉化。通過努力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是農村社會正在發生的故事。
收稿日期:2005—11—0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03BJY063)和浙江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Z02GL6)資助
注釋:
①陸—張將農民工定義為受雇于國有和集體企業者,將雇工定義為受雇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者。這種劃分方法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有其合理性,但隨著時間推移,過分強調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對農民進行分層的影響意義不大。
②與其它統計資料相比(如中國農業年鑒),本調查中農業勞動者的比重較低,可能的原因是:首先我們按照主要收入來源劃分農民的職業,由于非農職業的邊際收入較高,與按照從業時間多少劃分職業相比,會使更多的人歸入非農業勞動者;其次是本調查中來自西部地區的樣本比東部和中部地區少,而且,在東部地區我們又選擇了經濟非常發達的江蘇和浙江為代表。但是從總體看,我們的數據仍能基本體現農民的職業分化狀況。
「參考文獻
[1]周批改。改革以來農民分化研究的回顧與商榷[J].前沿,2002(11)。
[2]中央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課題組對農民職業分化的調查[J].中國農村經濟,1994(3)。
[3]陸學藝。重新認識農民問題——十年來中國農民的變化[J].社會學研究,1989(6)。
[4]陸學藝,張厚義。農民的分化問題及其對策[J].農業經濟問題,1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