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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思維
這是議論文寫作常用的思維模式,也是最平實的論述展開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可以凸顯在同一平面上論述問題的角度或廣度,可在段內句間施展,也可作為段落間思維模式。或列舉,或選擇,或比較、或對照,可作此標記的關聯詞語甚多。看下面一組例子:
別的且不說罷,單是學藝上的東西,近來就先送一批古董到巴黎去展覽,但終“不知后事如何”.還有幾位“大師”們捧著幾張古畫和新畫,在歐洲各國一路的掛過去,叫作“發揚國光”。聽說不遠還要送梅蘭芳博士到蘇聯去……(魯迅《拿來主義》)
魯迅先提出“送去主義”的觀點,再列舉三件事例來支撐這一觀點。他采用“別的且不說吧,單是……還有……還要……”一組關聯詞語來標記思維的展開,把“送去主義”這一包袱完全抖開。
二、層遞思維
這是一種注重分析深度的思維模式,這種思維來源于客觀世界中事物之間的層遞,還有以作者的主觀視角為基點的層遞,后者在議論文思維中更為多見。層遞思維可用于段內句間,亦或段落之間。看實例:
甩過的不只是錢,還是滿滿的怨恨收起的,不只是錢,還有深深的屈辱。這哪是父子間應有的情景。(葛福安2017年中山高三期末統考下水作文《“強制贍養”難走心》)
葛老師用“不只是……還是……不只是……還有……”兩組關聯詞語記錄句間層遞思維,意在強調“強制贍養難走心”。
三、因果思維
因果思維之“因果”并非現實因果,而是一種邏輯思維模式。在書面上表現為前因后果,或前果后因,關注焦點可以在“果”,也可以在“因”。寫作者若能熟練駕馭因果思維模式,在論述分析上則可大做文章。
創新之路,從來都不應是急于求成,或只著眼于一方面利益的人所占領.最終找到出口的,必定是那些不斷“向內求”的人。因為,內勝,方能外王。(2017年廣州一模中山考生作文)
考生運用因果思維之由果溯因模式,在文末用“因為”一詞標記并強調全文論點“內勝,方能外王”。
四、條件思維
條件思維模式可分為假設的條件思維、特定的條件思維和“無條件”的條件思維三種,三者都呈現出“條件――結果”的邏輯語義關系。
假設條件思維兼有假設和條件的雙重特征。杜牧的《阿房宮賦》和蘇洵的《六國論》都是假設條件思維的范例,他們標記這種思維模式的關聯詞有“使……則”和“茍……又”。看下面實例:
如果將來,我的那份“就業”讓我產生辭去的沖動,我會像小朱那樣,深思熟慮之后,與父母坦陳之后,做出屬于自己的選擇。(葛福安2017年深圳一模下水作文《如果將來,我也面臨如此選擇》)
葛老師先假設“將來,我的那份’就業’讓我產生辭去的沖動”這么一個條件,產生的結果是“我會像小朱那樣,深思熟慮之后,與父母坦陳之后,做出屬于自己的選擇”,表明觀點,力挺“小朱”,此思維路線的標記關聯詞語是“如果……會……”。
五、轉折思維
轉折思維的語義重心一般在轉折之后,這個重心只是主觀思維上的側重,而不是客觀事物本身的輕重主次。故作者們經常運用這一思維模式抑前揚后,以實現需要的表達效果。轉折思維包含事實轉折和讓步轉折兩種。看例子:
誠然,社會需要許許多多的“青花罐”給考古研究提供材料,給審美判斷提出指引需要一枚枚勛章讓我們銘記過去的苦難與輝煌,為前進之路給予堅實力量:但我們更需要一條條祖訓……(2016年福建省質檢卷廈門考生作文《讓祖訓運行于心靈軌道》)
一
要探索傳統貿易理論(或比較優勢理論)與現代貿易理論(或新貿易理論)在中國現階段的適用性問題,首先必須從一般理論意義和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實踐歷程分析這兩種理論的適用性。
(一)兩種國際貿易理論前提假定
比較優勢理論的實質是自由貿易論,其基本理論立足點是古典和新古典經濟思想,考慮的是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圍內最優配置經濟資源的問題。比較優勢論最根本的前提假定是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這是一種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方法。盡管新古典微觀經濟理論在理論史上遭到了眾多的批評,但其理論大廈歷經100多年的風雨卻從來沒有被摧毀過。比較優勢理論是新古典經濟理論在國際范圍的延伸,它所倡導的是基于國際分工基礎上的貿易互利論。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說,這種國際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可以達到整體世界經濟的帕累托最優。因此,比較優勢理論具有堅實的理論根基。從理論的應用來看,傳統貿易理論較客觀地解釋了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現象。但比較優勢理論解釋不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領域出現的新變化,如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量大大增加、同類產品之間的貿易量大大增加、跨國公司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作用空前加強、產業的規模經濟明顯等現象。
新貿易理論正是抓住了比較優勢理論的兩個基本前提對其進行否定,認為國際商品市場具有不完全競爭和規模收益遞增兩個基本特征,從而合理地解釋了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現象。以古魯格曼、赫爾普曼、迪克西特等為代表的新貿易理論,其精髓和要義集中體現在規模經濟理論中。規模報酬遞增意味著廠商存在內部規模經濟,也即大廠商比小廠商有成本優勢,從而可形成寡頭壟斷或壟斷競爭的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在這種前提下,同行業廠商數目少,各廠商生產有差異產品,從而每個廠商一定程度上都是價格制定者而不是價格接受者。這就是說,假定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是異質的,那么即使在資源稟賦相似的情況下,各國出于規模經濟考慮來專業化生產有限類別的產品也必然產生國際貿易。即除比較優勢外,規模經濟成為國際貿易又一獨立動因,通常用來解釋行業內貿易現象。由新貿易理論必然邏輯推演出戰略性貿易政策,即一國政府借助研發補貼、生產補貼或出口補貼等政策手段,保護國內市場,扶植本國戰略性產業的成長,實現規模經濟,搶占國際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或者通過進口征稅攫取外國壟斷利潤。因此,戰略性貿易政策本質上是一種有限保護政策。
單純就理論本身的適用性而言,兩種理論的主要分歧點在于對國際商品市場結構的把握和判斷上。如果國際市場是一個完全競爭市場,那么,比較優勢理論就是絕對成立的;反之,如果國際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市場,那么,攫取壟斷租金必然成為各國或各經濟主體追求的目標,因而在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戰略性貿易政策有其合理性。為此,我們需要從國際貿易歷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效果來進一步分析。
(二)從國際貿易歷程看兩種理論的適用性
反對比較優勢論的觀點主要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比較優勢論的完全競爭假定不能成立,因而,比較優勢論雖然在短期內有利于世界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在長期內卻導致各國貿易條件的變化。具體來說,由于發展中國家主要出口初級產品,技術進步慢,需求彈性低,且規模收益遞減,完全競爭特征明顯;而發達國家主要出口技術產品,需求彈性高,且規模收益遞增,這樣,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就是一種“不平等貿易”,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日趨惡化,如果發展中國家一味奉行比較優勢論,將在國際分工中處于越來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貧困陷阱”(普雷維什,1950)。從世界各國經濟增長的情況看,確實出現了各國經濟差異越來越大的特征,因此,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實行有限的貿易保護政策存在合理性。問題是,實行有限保護政策是否就意味著完全否定比較優勢論的適用性?戰略性貿易政策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比較優勢論,并作為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的基礎?我們認為不可。
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惡化論”早在50年代就已提出,但并沒有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產生實質性影響。相反,國際貿易規模變得更大了,各國經濟增長對對外貿易的依賴性更強了。以1996年為例,低、中、高收入國家外貿依存度分別達到了43%、52%和40%(世界銀行,1999)。研究表明,自50年代以來,在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有關的各經濟指標中,要數出動與經濟增長的相關程度最高;而且,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夠長期使其經濟增長率保持在高于出口增長率的水平上(瑟爾瓦爾,1983,第351~360頁)。這說明,國際貿易發展的歷史表明,盡管各國從國際貿易中獲利程度不同,但均從中獲益卻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第二,盡管國際市場存在不完全競爭因素,但商品的競爭程度一般大于國內市常一方面,世界經濟的自由貿易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隨著各國間貿易壁壘的解除,自由競爭的程度更大;另一方面,面對眾多國際競爭對手的反應,某一經濟主體要想在一個廣泛的國際市場上長期控制某一類產品的價格變得非常困難,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因此,戰略性貿易政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相反,比較優勢理論在指導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戰略上更具有適用性。
第三,盡管戰略性貿易政策在理論上有助于發展中國家改善貿易條件,但實施的難度很大。從理論上看,
這一政策實施成功的關鍵在于行業的不完全競爭特性,至少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規模經濟,但發展中國家往往既面對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又面臨條塊分割的國內市場結構;而且,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成功還取決于單方面采取戰略性行動,即假定外國沒有采取相應報復措施。顯然,這種理想狀態不可能達到,日本在鋼材業實施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就招致了美國的報復。相反,比較優勢理論不存在招致報復性的問題,它是一種“雙贏”政策。
顯然,無論從兩種貿易理論的假定前提還是世界貿易實踐來看,比較優勢理論對于指導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具有更強的適用性,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前景并不樂觀。更具體地說,探討一種理論政策在某個國家的適用性問題,就是要研究這個國家是否具備這種理論或政策所要求的前提假設與實施條件。我們認為,中國現階段尚不具備戰略性貿易政策賴以實施的前提和條件。原因在于:
其一,行業及企業規模經濟不明顯。戰略性貿易政策所實施的行業要求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特征,這就首先要求這些行業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規模經濟。據發達國家經驗,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對象包括商業航空部門、半導體、電信設備部門、汽車部門等。而在我國,這些行業地理集中度偏低,企業規模普遍偏小,達不到最小有效規模,不足以與國外同類部門相抗衡;另一方面,企業“遍地開花”,重復生產,過度競爭嚴重。國內市場的行政性分割造成了這些行業的規模不經濟。
其二,容易導致新的市場扭曲。戰略性貿易政策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種對自由貿易的干預,它可能帶來兩種市場扭曲。第一,扭曲微觀經濟主體。中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重要產業多屬于國有企業,尚未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內部轉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帶有行政色彩,企業現有的壟斷地位是一種行政性壟斷,而不是由市場競爭中自然產生的,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的動力和壓力,無法實現規模收益遞增,因而不能勝任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微觀主體角色。在這種情況下,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強制性推行反而可能使行業或企業產生更多的政策依賴性,甚至引發大量的非生產性尋租行為,造成效率流失。第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全面實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補貼或經濟支持,這往往過多用稀缺經濟資源,導致過高的機會成本,從而削弱我國比較優勢產品的出口。同時,對戰略性貿易產業或企業進行壟斷性保護,讓其在“溫室”中成長,也犧牲了市場競爭的效率,不利于整個經濟的健康發展。
除了以上制約條件及招致外國報復的可能性大等因素外,戰略性貿易政策還需其他一系列苛刻的必要條件及應用領域限制。比如,鑒別戰略部門需要大量、及時、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誤都將導致極為嚴重的后果。由此可知,我國現階段不宜采用戰略性貿易政策,不但是經濟理論邏輯推演的必然,更是中國現實經濟利益保護所必需。
二
(一)比較優勢理論與中國現階段對外貿易地位相適應
第一,中國貿易的伙伴國多為發達國家。克魯格曼(1998)認為,“行業內貿易、行業間貿易的相對重要性取決于國家之間的相似性”,而國家之間的相似性可以用資本勞動比率這一指標來衡量。他的基本觀點是:國家之間若資本勞動比率非常相似,則行業內貿易占據統治地位;相反,若國家之間資本勞動比率截然不同,則所有的貿易都會建立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有資料顯示,與我國貿易的伙伴國多為與我國資本勞動比率差別大的發達國家或地區,中國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是我國的四大貿易伙伴。以1998年出口為例,當年我國出口額為1837億美元,對上面四大貿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國出口總額的73.3%,而對其他10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及原蘇聯、東歐國家的出口所占比重還不到27%。由此可見,我國的對外貿易理應并且必然建立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
第二,中國出口商品更多地是面臨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控價能力差。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判斷市場結構是否屬于完全競爭類型關鍵在于兩點:一是進入市場的生產廠商數目;二是廠商是否為價格接受者。一般而言,生產者甚眾且產品之間差異不大的屬于完全競爭市場,最典型的例子是農產品市場;反之,生產者較少且產品之間差異大的歸于非完全競爭市場,比較典型的如汽車業、飛機制造業等。雖然我國在“八五”期間已基本完成出口商品結構由以初級產品為主向以工業制成品為主的轉變,但我國目前出口的工業制成品中,絕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輕紡產品和一般機電產品,而精加工和高科技產品所占比重很少(徐復,1999),這意味著我國大多數出口產品仍屬于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由于不具備生產資料的獨占性、規模收益和專利技術等形成壟斷的因素,在國際市場上沒有控價能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盡管中國的主要出口行業如紡織、服裝、制鞋、加工裝訂業務等諸多產品,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產品雷同、產業相似、競爭角逐日趨激烈,但還是具有相當強的國際競爭力,而這些產品都屬于比較優勢產品。我們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站穩和拓展國際市常
(二)比較優勢理論在中國現階段仍具潛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逐漸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比較優勢理論伴隨著這種轉型而得以在外貿領域貫徹和適用。可以說,改革開放20年來中國外貿成就就是立足于比較優勢而取得的。具體現現在:第一,外貿結構逐步反映了要素稟賦。從進口品的結構變化看,農業密集型產品大幅度下降,資本密集型產品增長最快;在出口結構方面,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比重在1986年后較快增長,雖然資本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份額也在提高,但它的大部分生產是對進口原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組裝,其中進口零部件占到出口值的4/5,因而這類出口實質上仍屬勞動密集型(張軍,1998)。第二,加工貿易充分利用了我國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將我國勞動力同外商的資金、技術、市場相結合,貫徹和體現了比較利益思想。近些年來,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中比重不斷上升。由是觀之,我國已
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初步建立了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模式和資本密集型產品的進口模式。
我們認為,目前,以比較優勢為基礎的貿易模式在我國還遠未發揮其潛力,仍有很大增長空間。從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貿易形式的轉換過程來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在勞動力成本未大幅上升以前,不宜轉換成資本或技術密集型,特別是對我國這樣一個勞動力充裕、就業壓力巨大的大國而言更是如此。如此我們運用巴拉薩顯示比較優勢指標進行衡量,我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仍具有明顯比較優勢。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顯示比較優勢系數約為3.5,遠遠高于系數值為0.5的資本密集型產品。而香港地區、韓國、臺灣地區1980年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顯示比較優勢系數分別是6.98、4.95、5.24,這就說明了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仍有很大增長空間。
當前,世界經濟正逐步走向全球化、一體化,各國的生產、貿易和投資日益融為一體。只有用比較優勢理論來指導各國的對外貿易實踐,才能順應這股國際潮流。要言之,無論是從經濟理論的邏輯推演還是從貿易實踐看,以比較優勢理論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的理論基礎,是中國現階段貿易戰略的理性選擇。
【參考文獻】
[1]克魯格曼.國際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2]瑟爾瓦爾.增長與發展,金碚、李揚等譯[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3]世界銀行.1998/1999世界發展報告[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關鍵詞:醫院 計算機管理 信息系統
一、計算機網絡信息在醫院管理中的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提高,醫療事業也隨之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在這種快速發展的過程當中,要確保醫院的管理質量以及管理效率,必須依靠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才得以實現,另外,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確保醫院工作效率的同時還能夠有效降低醫院管理成本。
首先,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提升醫院工作效率與管理效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應用有效優化了醫院業務流程,使信息傳遞效率得到了提升,實現了信息在醫院內部的高度共享。
其次,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降低醫院的運行成本。醫院在應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可以對醫院建設、運行及管理等各項成本進行精確地計算,根據計算結果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從而幫助醫院降低成本。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對醫院成本進行核算,再通過其中的數據分析軟件分別對各部門的成本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得出科學的成本預算。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通過成本核算可以快速識別各部門存在的問題,并提供解決對策。所以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同時實現醫院工作效率提升及運行成本降低的目的。
二、如何通過計算機網絡信息進行醫院管理
(一)確定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搭建目標
醫院應強化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首先,應確定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搭建目標,按照醫院實際情況與需求劃分醫院網絡,對醫院網絡流量展開密切監測,針對每個網絡區域設置相應的訪問及操作權限,通過上述手段來預防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網絡不安全因素的威脅,為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二)實現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可靠性
在進行醫院信息系統管理的過程中,必須確保信息系統的標準化管理,這也是保障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可靠性的前提要求。要想使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在可靠的環境中運行,就必須確保所有信息管理設備的穩定性及醫院網絡環境的安全性,提升醫院網絡對于各種系統的兼容性,當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一旦出現問題時,可以實現快速修復的功能。另外,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可靠性還需要得到充分的系統支持,因此必須針對網絡系統建立相應的保護措施,全面監控醫院系統運行的所有環節及過程,定期對系統中的關鍵數據進行備份,避免因突發性數據丟失或盜取等現象為醫院帶來的風險。
(三)確保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標準化
醫院應確保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標準化管理,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建立面向外部的信息平臺,通過信息平臺各類醫療訊息,實現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的共享。另外,還應不斷加強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操作系統的兼容性,使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能力得到提升。
(四)強化醫院信息系統的建設力度
醫院信息化管理系統是醫院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首要工作,同時也是最關鍵的一部分內容。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又繁瑣的工程,必須得到醫院的高度重視。醫院應建立專門的信息化管理部門來負責醫院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并加強資金投入力度,為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保障。另外,醫院應盡快重視醫院信息技術人才匱乏這一問題,采取相應舉措進行改善,例如組建醫院內部信息化管理隊伍,從外部引進一部分信息化管理人才,并在醫院內部選拔一批工作人員往信息化技術人才方向培養,圍繞以上幾個方面來開展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五)強化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完整性
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完整性也是其建設過程中一項重要指標,同時也是實現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的前提條件。在目前的網絡環境之下,醫院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可以充分實現醫院辦公自動化及智能化的要求,但是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一旦缺乏完整性,則會對醫院自動化辦公造成嚴重的影響,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因此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必須具備高度的完整性,確保數據整合與運用的有效性。另外,醫院網絡信息的集成性建設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在設計初期,就必須充分考慮后期使用要求,將現代化醫療技術以及設備中的相關內容整合進系統中,幫助醫院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結束語
計算機網絡技術正處于蓬勃發展階段中,它有效推動了醫院信息建設工作的步伐,同時也促進了醫院信息系統的建設。但是受到網絡復雜性及不安全性等特點的影響,醫院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還存在很多難點需要不斷去探索和突破。因此,在網絡環境下運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來實現醫院管理工作雖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醫院也必須根據醫院實況出發,制定適合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方案,在對其可行性進行評估后全面推行。
參考文獻:
[1]王鳳紅,蔣艷紅,侯慧卿.醫院藥械采購管理部門績效考核方法分析[J].河北醫藥,2010
[2]安明杰.計算機信息系統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探討[J].科技創新導報,2013.
對新來院的護士發放自行設計的護士禮儀規范需求調查表,共發放60份,收回60份,回收率100%。從調查表中可見新聘護士雖然都經歷過3年的護校理論學習,但是護士素質教育并未納入教學課程,只有個別人對護士禮儀有一定的了解,沒有人接受過禮儀方面的培訓。因此,新護士不能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未掌握禮儀服務操作方法;另外,盡管大多數的新護士求知欲強,愿意學習護士禮儀方面的知識以彌補課堂上的不足,但仍有少數新護士認為禮儀培訓對護理工作不重要,是搞花架子,臨床上能練出“一針見血“的本領,就是一名好護士。說明新護士對禮儀服務可以提高為兵服務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待在培訓和臨床實踐中得以提高。
2對新聘護士實施護士禮儀培訓
2.1幫助新護士提高對禮儀培訓的認識:醫院服務質量的高低主要在于服務態度,而護士端莊的儀表、優雅的舉止、文明的語言,有助于消除患者對醫院的陌生感和驚懼感,增強安全感,促進身心早日康復。再則護士主動熱情、周到細致的禮儀服務是解決護患矛盾、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旦新護士明白了這些道理,對“要我學”護士禮儀規范變成了“我要學“。
2.2結合臨床實踐,制定培訓內容:護士應當遵守的禮儀規范包括護士的儀表、舉止、服飾、交往、語言、公務、涉外禮儀等。而我們選擇了可以直接體現護士風貌、有效與患者溝通的實用性較強的護理人員儀表、語言、行為舉止。
3效果
經過1周護士禮儀培訓后的新護士再到臨床進行生產實習,端正了服務態度,認識到尊重患者就是尊重自我。對患者來有“迎”聲,走有“送”聲,操作中“請”字當先,“謝謝配合”不離嘴,真情為兵,微笑服務處處體現。并且提高了個人修養,融洽了護患關系,增進了與患者之間的感情,更快更多的掌握了護理專業技能。100%的新護士認為禮儀培訓很有必要。
4結論
(1)新護士中開展禮儀培訓的意義。新護士剛從護校到臨床工作缺乏禮儀服務的基本知識,加之對醫院這個特定的社會還不了解,不知護士的言談、舉止在患者心目中的分量。因此,在新護士中開展禮儀培訓尤為重要。首先幫助新護士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其次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使每個新護士心情舒暢,對護理工作更加熱愛。總之,護理人員規范、得體的禮儀既是一種美的體現,又能給病人以情切之感,使其感到溫暖、減輕憂愁和痛苦。對提高護理服務質量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摘要:目前是市政發展到重要階段,在此階段中,人們的生活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但是伴隨人們生活水平的不但提高,其對于水資源的污染也在逐漸嚴重,因此在目前的市政發展過程中,需要對相關的污水進行處理。在當前的水污染處理過程中,第一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提升,保證水資源的可回收性,其次提升保護意識,降低水污染的發生條件,實現污水的資源化利用。
關鍵詞:市政污水;處理工藝;回用利用技術
引言:水資源關乎整個社會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減少水資源的浪費,提高水源的利用率,這樣才能夠緩解當前水資源緊張的局面。市政污水回用和污水處理技術是提高水資源利用的主要手段,因此市政部門需將污水處理作為重點工作,從根本上構建市政水循環系統,有效改善市政污水的問題。
1市政污水處理以及回用的意義
近年來,全球水資源日趨緊張,世界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區缺少水源,如今很多國家都對污水處理、回用進行規劃,將處理后的污水作為一種新的水源重新投入使用,以緩解水資源的緊張情況。若污水的重新利用率和再生利用率均能達到20%,就能緩解國家的缺水情況,將污水回用。這樣不僅能夠減少污水排放量,還能夠在農業中發展污水再生技術,促進循環用水,在工業中將循環給水系統應用于實際的工業生產中。污水經過處理后回用,不僅能夠減少污水排放量,還能夠回收污水中的其他有用物質,從而降低湖泊、江河等水源的污染率,保護自然環境,保護水資源,維持生態平衡。污水經過處理后可用于農業灌溉,植物能夠有效吸收污水中的營養物質,因此污水回用于農業生產中,能夠有效解決和防治環境衛生問題。生活中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還會造成地下水污染,從某種意義上看,處理后的污水重新用于生活,能夠保護自然環境,減少污染。
2市政污水治理現狀
市政在污水治理方面的工作一直都沒有停止過,傳統方式的污水治理都是在強調污水排放的標準。市政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方面制定了一些標準和原則,所有的污水排放之前都需要進行檢測,確保污水適合制定的標準才允許排放。而市政工作人員還強調排放污水的企業自行處理已經排放掉的廢水。但該種模式的污水治理并不能起到明顯的效果,而各個企業分別治理污水,無法達成一個統一的循環,水資源還是在持續地流失。經過國家環保部門對于污水治理工作的深入調查,最終決定改變污水治理的策略。通過市政所制定的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污水,并致力于打造成一個完整的污水處理循環系統。但當前狀態下的市政污水處理還并沒有達到目標,在污水處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促使市政方面無法達成污水治理的目標。
典型的市政污水處理工藝流程主要包括機械處理、生化處理、污泥處理等工段。有機械處理以及生化處理構成的系統屬于二級處理系統,其中BOD5和SS去除率可達90%-98%。處理效果介于一級和二級處理中間的一般稱為強化以及處理、一級半處理或不完全二級處理,主要有高負荷生物處理法和化學處理法兩大類,BOD5去除率達45%-75%。具有生物除磷脫氮功能的二級處理系統通常稱為深度二級處理。為了除特定的物質,在二級處理之后設置的處理系統屬于三級處理,例如化學除磷,活性炭吸附等。
3污水的處理與回用
隨著時代的變遷,人類的思想發生了重大的轉變。就對污水的處理而言,在以前,人類常采用簡單、粗放的處理模式;而現如今,尤其是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影響下,人類懂得了變廢為寶,加強了對污水的回收利用率。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水資源的循環、可持續利用,才能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穩定的發展。下面,本文將從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數量與選址,處理工藝和污水回用三個維度對該問題進行如下的闡述。
3.1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數量與選址
市政污水處理廠設計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其規模、數量與選址都是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地講,主要體現在這樣三個方面:首先,就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而言,我們在設計時,應當先進行近期及遠期規模的研究,以此來確定工程的分期。其次,就污水處理廠的數量而言,其設計不應當局限于傳統的經驗,而應當根據具體實際的需求,科學地分配污水處理廠的數量,不應過分集中,而且要充分考慮市政的實際承受能力,不應盲目地擴建,并最終形成一種大、中、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廠布局規劃。最后,就污水處理廠地選址而言,應首先進行實際的調查走訪,根據回用水的需求,在適當位置設計出合適的污水處理廠。除此之外,應摒棄傳統的規劃方式,不應將廠址選址河系的下游或者市政的郊區,因為這違背了污水資源化的原則。
市政污水處理廠是進行市政污水處理的主力軍,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科學地規劃和設計,使其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為污水處理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3.2處理工藝
污水處理工藝是指對市政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各種經濟、合理、科學、行之有效的工藝方法。根據《水污染控制工程》,我們將其分為不溶態污染物的分離技術、污染物的生物化學轉化技術、污染物的化學轉化技術、溶解態污染物的物理化學分離技術四類。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按照污水水質和回用水水質的要求,對水處理單元進行多種組合,選擇出既經濟又有可操作性的污水處理流程。
在確定進水水質的問題上,我們應事先在城區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排污口,然后對其進行定期的檢測,并用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出其水質的濃度。因此,我們應當事先對該廠附近地區污水再生水需求情況的調查,然后對處理工藝進行適當的延長和完善,在此基礎上,確定切實可行的處理工藝。目前,許多市政污水處理廠迫于法律和行政部門的壓力,普遍采用了二級生物處理工藝,也就是用生物處理法將污水中各種復雜的有機物氧化降解為簡單的物質。
3.3污水回用
污水回用是指將廢水或污水經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后回用于生產系統或生活雜用。污水回用的范圍很廣,從工業上的重復利用水體的補給水和生活用水。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節約和利用有限的和寶貴的淡水資源,又可以減少污水或廢水的排放量,減輕水環境的污染,還可以緩解市政排水管道的超負荷現象,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我國是一個貧水國家,許多市政面臨著水資源短缺的危機。在這種形勢下,加強污水的回用就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舉措。到目前為止,許多市政在污水回用方面做出了顯著的成績,如大連、青島、天津等,通過它們的發展實踐證明,市政污水回用有著重要的經濟價值,應當加大實施力度。
在污水回用的過程中,有許多問題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如環境污染問題。污水回用需要很大的資金投入做支撐,然而,市政污水處理廠的資金畢竟是有限的,這就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保證污水回用事業的順利完成。
4總結:
當今世界已經有很多國家都屬于貧水國家,而我國正是屬于這類國家的范圍之內。淡水資源環境遭到迫壞,水資源更加難以獲得。國家的發展雖然需要依靠經濟,但國家發展的根本就是國家的資源,水資源也是國家資源之一,甚至關系到了國民的身心健康。確保水資源的充足,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是國家需要關注的問題。國家支持污水回用利用技術的發展能夠有效地完善污水處理問題,從而實現我國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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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會計崗位分專項教學環節
這一層次是財務會計課教學的起點,是最基礎的環節,關鍵所在。按實際工作中各崗位要求來完成理論與技能教學,使學生能獨立完成每個會計崗位的工作任務。學生在基礎會計課程中已初步學習了會計的一些簡單知識。因此,這一環節的教學目標是:將教學內容分為各工作崗位獨立進行,如設置出納崗位、往來核算崗位、倉儲崗位、工資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等,讓學生在學習中直接使用正規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來完成學習任務,使他們對所學知識增強感性認識;引導學生進行實際操作。熟練掌握每個崗位的工作內容,逐項完成教學。例如出納崗位教學時,讓學生在進行現金收付業務的憑證填制過程中穿插講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理論知識,使理論與技能操作相輔相成同時完成。從而對會計工作的理解從抽象到具體;學生在熟練地掌握各崗位專項會計實務處理能力及技巧的同時帶動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解。具體的教學內容是:以各崗位的典型業務為基礎,以具有代表性的單位某一會計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會計業務資料為依據進行,可以使學生在校期間就有目的有計劃地接觸未來實際工作中將要面臨的任務,為畢業后直接上崗奠定基礎。
1.2按會計崗位綜合教學環節
這一層次是財務會計課教學環節的核心部分,是對學生所學知識進行整合階段。該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使學生在熟悉了會計各崗位對所發生的同一經濟事項如何進行處理的基礎上,繼續學習各崗位之間存在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進一步掌握會計核算的整個流程。例如企業出現提現備用事項時,站在現金的位置上來處理顯得較為簡單,直接做減少銀行存款,增加庫存現金即可。如果從整個會計流程來看,就會涉及企業里支票的填寫、確認、簽章、復核和銀行的核對付款等的許多環節。這時按崗位要求,安排學生分別完成不同崗位的工作,同時熟悉該業務引起的與其他崗位之間的相互聯系。接下來讓學生在各崗位之間進行輪崗學習,保證學生對核算程序以及每個環節所涉及到的相關理論知識的全面掌握。只有這樣,枯燥難懂的理論知識就會變得易于理解、易于記憶;同時技能訓練的水平層次才會提高。
1.3按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全真實訓操作環節
這一層次是財會課程教學的鞏固和與實際工作對接過程。分析崗位要求,從真實的工作過程、工作任務出發,解構和重組教材知識點,選取典型企業某個會計期間內所發生的具體經濟事項作為資料,設置一套財會綜合實訓模擬題。使學生如同親臨會計工作的現實環境,讓學生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個人技巧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熟悉各個會計崗位的工作,鍛煉學生從總體上把握財務會計各知識點,讓學生在學中練、練中學,在學練中理解理論知識、掌握技能,大大激發學生學習熱忱,增強學生學習興趣。邊學邊鞏固,可以使同學們在生動、活潑、有趣的學習氛圍中學到知識,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同時學生進行系統操作的過程中可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能力,提高應變能力和適應新環境的能力,更好地培養學生在今后實際工作中的各項能力,為未來的個人事業發展打下基礎。另外,采用理實一體化模式教學應對傳統教學法的考試形式進行改革。更加注重教學過程監督和引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學分評定采用一課多考形式,如根據理論測評、技能考核、作業質量、競賽成績、職業資格證書考試等進行綜合評定。在技能考核部分增加崗位協作能力評議,既培養了學生的競爭意識,又培養了其團結協作能力;通過職業資格證書考試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理論和實踐操作的能力,使學生具備—定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考試合格可以取得雙證書:一是畢業證,二是職業資格證書。這樣做能有力地保證堅持以理論學習為基礎、實踐技能培養為核心的同步發展,滿足社會需求為教學目標的職業教育的特色。
2“理實一體化”模式在財務會計教學中的注意點
2.1會計理論是技能實踐提升的基礎
技能課具有簡單、直觀的特性而理論課枯燥、晦澀,所以學生在財務會計學習中喜歡實踐性強的技能課,而不愿學習深奧的會計理論知識。雖然簡單重復操作會讓學生有成就感,但會使學生缺乏主動思考的意識,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成為機械化的“機器人”,只會重復簡單機械的工作。而更高級的財會技能是需要有一定的會計理論知識作為基礎的,教師必須首先明白這個道理,不斷提升學生財務會計理論水平。否則極易出現“師帶徒式”的情景,使學生長期懶于思考,阻礙了學生自我提升和終生學習能力的提高。
2.2教學中應該學練相長
財務會計理論與會計技能實踐的同一性和相融性,是“理實一體化”模式的主要特點。因此,教師在講授每節課時都要確定技能目標,并圍繞這個明確的技能目標完成與其相關的財務會計理論認知目標。不能把理論與技能變成在同一教室,同一老師同一時間進行的兩塊教學。否則就會成為傳統教學模式的微縮版。
2.3盡量縮短訓練中的“停滯期”
在訓練初期,學生只能完成一些簡單機械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很快,成就感高。由于會計理論的缺乏,在技能水平達到一定程度以后就會出現停滯不前的現象,使學生訓練的積極性大受影響。因此,在財務會計教學的過程中結合技能實踐深入講解會計理論知識,引導學生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多注意知識牽引,達到舉一反三的水平,幫助他們盡快跨過“停滯期”。
3結語
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基本思路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設立的目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基本途徑,是實現文化發展成果由人民共建共享的制度保障。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決定了其不應以營利為目的,在謀求發展的過程中決不能將經濟效益放置于首位。因此在對其進行預算績效管理時,應將關注點更多投射于其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實現程度,在綜合考查其所創造的效益時,應更多側重于對其實現的社會效益、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進行考察。并且,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由于自身局限性,在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時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因此應當采取由點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研究李曉蕾當代論壇及面、循序漸進的方式分步驟分階段的實施,首先將財政項目支出全面納入績效評價管理,當條件成熟時,進一步將單位整體支出納入績效評價管理。
二、當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現狀及問題
1、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意識相對淡薄一些單位領導對預算績效管理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在預算管理過程中,只關注資金申請而對資金的實際使用、管理隨意性較強,認為只要錢到位、錢花光就是完成工作,就是達到了預期效果;抑或雖然認識到了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性,但對其理解卻存在一定的偏差,將預算績效管理簡單理解為就是績效評價,認為只要做了績效評價就是完成了預算績效管理,以偏概全導致預算績效管理難以起到其應有的效果。
2、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缺乏復合型預算績效管理人員一方面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諸如博物館、圖書館等各類單位對于專業性要求較強,另一方面預算績效管理涉及的知識層面較為廣泛,這種情況下往往出現熟知文化業務的人員不了解預算績效管理,而相對了解預算績效管理的財務人員又對文化業務了解不多。此外,由于預算績效管理的開展之前主要是將部分部門、單位作為試點,因此即使是財務人員,很多也對預算績效管理一知半解。
3、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存在預算績效管理環節缺失或有失嚴謹現象由于預算績效管理尚未全面展開,事業單位特別是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在預算績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環節缺失或有失嚴謹的現象,主要表現在預算編制環節,設置績效指標時敷衍了事,缺乏科學嚴謹的考證或干脆規避績效考評;在預算執行環節,實際執行偏離預算績效目標,只要不突破開支范圍就隨意花銷,完全不考慮是否真正有助于績效目標的實現;在預算績效評價環節,應付了事或者大肆吹噓,不以事實為依據,使績效評價工作喪失其客觀公正性;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環節形同虛設,評完了事等等。
三、推進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對策措施
1、全面樹立預算績效管理理念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條件。要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全面樹立預算績效管理理念,一是要加大對單位領導的宣傳力度,強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于促進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重要性;二是要明確預算支出責任,硬化支出預算約束,強化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加大預算績效考評的獎懲實施力度;三是要在單位內部大力培育績效文化理念,為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使績效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從而變被動參與、消極應對為主動參與、積極配合。
2、培養復合型預算績效管理人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就自身事業開展特性,加快對復合型預算績效管理人才的培養。一方面要加大對財務人員的培養力度,要有針對性地培養出既熟悉文化業務工作又具備豐富的預算管理經驗,能夠熟練掌握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專門人才;另一方面,要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預算績效管理方面的專門培訓,增強他們的績效管理意識,預算績效管理關口前移,才能從源頭上確保項目設計合乎本單位事業發展方向,符合公益性文化職能定位,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一保四”環節,切實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水平
(1)制度先行是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在參照財政部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文件執行時,還應當結合單位自身職能定位,研究制定切合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同時設計符合自身業務特點項目規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此外還可以引入第三方進行科學評估,確保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客觀性、有效性、實用性和可衡量性,同時要兼顧成本效益原則。
(2)預算編制環節要嚴把質量關。科學編制預算,嚴把預算質量是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各項事業順利開展,嚴格預算執行的重要支撐和保障。因此,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當嚴格遵循預算編制要求,同時重點關注以下幾點:第一,預算特別是財政項目預算編制,應當與本單位的公益性文化職能相匹配,應當與本單位的發展戰略相一致,應當有助于本單位總體目標、階段性目標的實現;第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必須具體明確,項目績效指標應當以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應當充分考慮項目實際進行設計,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第三,全面預算嚴格來說應當是“全民參與型”,絕非是個別人、個別部門負責了事,應當涵蓋本單位事業發展的方方面面,既包括業務開展也包括后勤保障,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將每名員工的具體工作行為予以量化,從而最終形成本單位的全面預算;第四,績效管理強調的是產出和結果,因此對于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來說,應當以實現最終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最優化作為資金投入和資源配置重點方向,體現在預算編制上即確保資金優先且重點保障最優公益性項目。
(3)預算執行環節要強化過程管理。預算執行工作作為預算績效管理的中心環節,是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的關鍵。要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績效目標實現,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求單位自身嚴格按照批復預算設定的既定目標和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在發現執行偏離預算時及時調整、整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時要嚴格履行財政規定的上報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另一方面,有必要實施事中審計,既包括內部審計也包括外部審計,與其等到既定結果已出再行整改,不如及時發現問題邊審邊改,更加有助于績效目標的最終實現。
(4)績效評價環節要確保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需要明確的是,不管是單位自評還是外部機構進行評價,績效評價主體都是由“人”這一客觀存在組成的,只要有人為因素存在,績效評價結果就不可能做到絕對準確無誤。要盡可能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一方面要回歸到績效指標的設計,即首先在預算編制階段就要確保績效指標科學合理可考、定量為主定性為輔;另一方面不管是實施單位自評、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評價還是引入第三方評價都需要確保實施評價的人員必須要德才兼備,既要有較高的道德修養又要有極強的專業素質,能熟練掌握各種績效評價方法和評價工具有效實施績效評價。
(5)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環節要落到實處。如果僅只是評價而沒有結果反饋和應用,那么績效評價最終只會淪為為評價而評價,完全背離我們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推行預算績效管理的初衷。要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落到實處,有必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有反饋有整改有激勵措施亦有懲罰措施。
五、結語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1.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持此論者對該款含義進行解釋時,往往直接引用法條內容來對其定義,據此提出這是我國刑事立法及刑事理論的重大突破。
2.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1]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但該說從本質上講仍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特別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同第1款是并列關系。[2]
從以上兩種學說可以看出,無論是“無限防衛權說”還是“特殊防衛權說”,均把刑法第20條第3款視為同第1款相并列。換句話說,都認為該款規定的防衛權的行使不必受到第2款必要限度的制約,“特殊防衛權”從本質上講等同于“無限防衛權”。筆者姑且把這兩種學說都稱為無限防衛權,從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及歷史沿革來考察確定該條款的確切含義。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及歷史沿革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界也有不同表述:第一種表述為,“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表述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而沒有必要限度限制的權利。”[3]盡管表述有所不同,但兩種表述均主張防衛行為無必要限度的限制,從本質上講都將“無限”鎖定在防衛行為的限度上。由此可見,防衛行為無必要限度之要求是無限防衛權的一個顯著特點,換句話說,對防衛行為的手段、強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
乍一看來,這種賦予防衛人“無限”處分的權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防衛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然而仔細分析就不難發現,這種“無限”權利是建立在侵害人人權處于崩潰邊緣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只要侵害人實施了損害防衛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那么就立刻淪為防衛人任意實施防衛行為的針對者,其人權瞬間損失殆盡。這種“無限防衛權”思想是同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意識形態相聯系的。
從無限防衛權的起源來看,它是與正當防衛相伴而生的。有史料載明,最初行使正當防衛權沒有限制,是真正意義上的“無限防衛”。漢謨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第21條規定:“自由國民侵犯他人之居者,應在此侵犯處處死并掩埋之。”雅典法規定:“妻子與人通奸,丈夫有權當場殺死奸夫。”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約公元前5世紀)第8表第12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應認為合法。”[4]從中國古代法典中也可探尋無限防衛權的蹤跡。《周禮•秋官•朝士》說:“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可見,這個時期的無限防衛權適用于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體現了無限防衛權的又一個顯著特點,即缺乏法益均衡性。
及至封建社會,無限防衛權開始有了時間等條件的限制。如《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者,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即告訴人們未經允許私闖他人住宅、車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在當時打死是無罪的,此處強調了時間條件——必須是“其時”。
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啟蒙思想家“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闡述正當防衛的性質,把正當防衛視為天賦人權之一,強調個人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個人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除此之外,個人權利是無限的,任何人不得干涉。這種觀點導致了無限防衛權思想。”德國學者李斯特指出:“據當時的情況,如果用別的手段不能擊退侵害者,那么,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合法財產,也可以用殺死侵害者的手段來保護。”
到了20世紀后,個人權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會化精神取代,有了防衛限度的定位,無限防衛權的立法逐漸消失。現代關于防衛權的立法均將其限定在特定范圍之內,或將其限定于防衛人特定主觀原因范圍中,或將其限定于反擊特定犯罪的客觀范圍中。所以無限防衛權由于其不合理性在理論上已經被淘汰,在立法上也早已成為歷史遺跡。
通過對無限防衛權含義及歷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出,防衛權是統治階級為了彌補統治資源匱乏、能力不足,而將一些公權力私化的表現,但為避免權利私化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及對國家權威的否定,各國統治者均在承認正當防衛合法化的同時又對其采取限制的態度。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那樣,“社會文明程度越高,法律就越發達完備,法治的精神越是深入人心,公民的防衛權行使的范圍也就越益窄小。因而,與日益發達完備的正當防衛制度相比較而言,防衛權的范圍不是擴大而是日益萎縮。”[5]所以,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并不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將其定性為無限防衛權無疑是錯誤的,會引人產生“防衛沒有限度”的錯誤思考,是絕對不可取的。
(三)20條刑法第20條第3款的防衛權的性質和含義
要從根本上理解該款所規定的防衛權的性質,就應當對其立法背景及原意進行探究。
在1997年刑法制訂時,人們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觀念深入人心,但因種種原因,社會治安狀況不斷惡化,暴力犯罪不斷增多。人們在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時又受到很大束縛,因為當時關于正當防衛立法“可謂謹慎有余、大膽不足,對正當防衛權如何不被濫用考慮的較多,而對于怎樣鼓勵公民積極行使防衛權力同不法侵害行為斗爭考慮的較少。”這主要是由當時的國情所決定的。同時,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之必要限度把握的過嚴,并存在唯后果論的傾向:凡是發生了死亡后果的,一律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不問這一防衛后果是否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于是造成了不良的社會效果,嚴重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
王漢斌在談到1997年刑法增設刑法第20條第3款的原因時指出:“由于對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規定太籠統,在實際執行中隨意性較大,出現了不少問題,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時把歹徒打傷了不但得不到保護反而以防衛過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由此可見,該款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勵公民同犯罪行為做斗爭,糾正立法粗疏,增加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說,立法者是在正當防衛的大前提下增設該款的,第20條三款之間是相互聯系的,如果孤立地看待刑法第20條第3款,勢必會斷章取義,得出無限防衛權的結論。
從立法背景及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刑法第20條第3款是對第1款的補充,且都受第2款關于防衛限度的制約。刑法第20條第3款是正當防衛制度中的特殊規定,在前提、保護權益以及對象范圍方面有特殊的規定。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透過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我們可以清晰地洞察立法者對正當防衛制度的總體設計,是意圖通過實體條款的細密化、明確化來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從而促進實踐中防衛案件適用的公正性。”因此,筆者認為“特殊防衛權”稱謂比較妥當,表明了刑法第20條第3款是包容于第1款的特殊規定,當然,同文章開頭提及的“特殊防衛權”應有本質的區別。所謂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特殊規定,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受到特定嚴重暴力犯罪侵害時,可以采取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方法保全自己的權利。
二、特殊防衛權的構成要件
特殊防衛權的構成要件,即特殊防衛權的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鑒于特殊防衛權的特殊性,對其構成要件要謹慎對待,防止出現權利濫用。理論界對其構成要件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三要件說”以對象、主體、時間三個作為構成要件,“四要件說”以前提、對象、時機、主觀方面四個作為構成要件。筆者綜合各家的觀點,經過進一步的分析整理,認為特殊防衛權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以下四個:
(一)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基礎條件——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現實存在
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的現實存在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客觀前提條件,是特殊防衛權的“特殊”之處,使特殊防衛權有可能從一種應然的權利轉變為一種實然的權利。刑法第20條第3款將特定暴力侵害限定在“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圍內,可見這些暴力侵害行為實施時,往往具有合法人身權益受損的危急性、緊迫性,防衛人在倉促、緊張的狀態下,往往很難準確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強度,無法慎重選擇與侵害行為相適應的防衛措施,因而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免責。
1.“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含義辨析
(1)“行兇”。此處“行兇”一詞在理論界爭議頗大,在論及特殊防衛權條款的缺陷時無一例外地被提到,關于其含義將在下文探討。
(2)“殺人、搶劫、、綁架”。這四種情形是特殊防衛權條款明文列舉的四種犯罪。對其含義的界定也有不同觀點,認為是具體罪名的看法基本上得到認同,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以殺人、搶劫、、綁架為犯罪手段實施的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殺人、搶劫、、綁架”是法定的可以進行特殊防衛的情形,體現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即是指分則條文規定的刑法第232條的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罪;刑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從這些犯罪的特點我們可以看出,都是性質嚴重的,直接針對基本人身安全的犯罪,如不進行防衛,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承受“傷亡”的不利結果;如果進行防衛,那么可能造成的最嚴重的后果即侵害人的“傷亡”同其自身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結果具有相當性,并未超過“必要”限度。在此,“傷亡”不等于“過當”,因為“傷亡”本身就是限度。
其次,“殺人、搶劫、、綁架”應包括轉化犯的形式。所謂轉化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較輕的犯罪時,由于具備了某種情形,刑法明文規定不再以本罪論處,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條文規定的較重的犯罪論處的情況。分則中符合要求的轉化犯主要有三種: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41條第2款轉化為罪;刑法第269條轉化為搶劫罪。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7條第2款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不應包含在其中,因為該種轉化中行為人大多只是以兇器相威脅,有的只是為實施其他犯罪而攜帶兇器,并未使用該兇器,所以應排除在外。
最后,關于是否包括以殺人、搶劫、、綁架為犯罪手段實施的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筆者贊同“包括說”。因為以這四種手段實施的犯罪,同樣具有嚴重、緊迫地危及公民合法人身權益的性質,因而沒有理由將其排除在特殊防衛權范圍之外。
2.“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一般認為,“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做擴大解釋。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窮盡所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用“列舉”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從而有利于司法裁量。
(1)“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這一規定揭示了特殊防衛權所限定的犯罪的共同特點,即只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才有可能引起特殊防衛權的使用。“嚴重”指出了程度,“危及人身安全”指出了限定條件。進一步分析得出,“危及”是即將損及,尚未損及,生動地展現了一種緊迫的狀態;“人身安全”的理解在學界基本達成一致,即包括生命權、健康權、性自由。
(2)“暴力犯罪”。這是對防衛權的使用所限定的犯罪的又一個共同點,它揭示了這類犯罪的性質。“暴力犯罪,指采用武力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恫嚇、毆打、捆綁,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及人身危險,從而達到犯罪目的的行為。暴力行為有很強的破壞力,在運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擊性,對人的心理能夠瞬間產生強制性并可能最終導致被害人生命喪失,健康受損。從分則規定來看,范圍很廣,有時直接將暴力犯罪字樣規定在罪狀之中,有時則隱含在實行行為之中。判斷是否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權,通常要結合行為危險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暴力”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脅”,僅指外觀上可見的暴力行為。否則,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前提下,可能使認定更加困難。
綜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程度、性質上同前面所列舉的“殺人、搶劫、、綁架”是相同的。為了便于理解和司法實踐的操作,立法者將幾個特例列舉加以明確。
(二)行使特殊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特定暴力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特定暴力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時間段內進行特殊防衛行為,才是正當和有效的,否則就可能承擔責任。所謂“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確定“開始”和“結束”的時刻就顯得尤為重要。
1.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的開始。關于“開始”的觀點主要有“進入現場說”、“著手說”、“直接面臨危險說”、“綜合說”等。多數學者贊同“綜合說”,即一般應以著手實施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在特定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特殊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就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含義,特定暴力侵害開始的標志應是合法人身權益受到“嚴重危及”的時刻。“綜合說”顯然符合“嚴重危及”的標準,故筆者也認為采綜合說較合適。
2.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的結束。何為“結束”,理論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侵害行為停止說”、“侵害人離開現場說”、“危險狀態排除說”等。特定暴力侵害結束的標志有:一是侵害者自動中止了侵害,危險排除;二是特定暴力侵害已經成為不可能,因為侵害者被制服或其他客觀原因;三是侵害行為已經完成且侵害后果不能挽回。筆者結合結束的標志,認為“危險狀態排除說”較為合理。特定暴力侵害開始預示著防衛人驟然進入危險狀態,什么時候危險得到排除,也就表明“嚴重危及”狀態的結束,自然也就宣示特定暴力侵害的結束。
(三)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對象條件——針對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實施
同正當防衛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一樣,特殊防衛要針對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是侵害者以外的其他人。特殊防衛權是以立法形式賦予公民在危急情況下“私力”救助的權利,應在法定范圍內進行,不得濫用傷及無辜。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特殊防衛權能否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否定說”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所實行的特定暴力侵害行為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特殊防衛性。“肯定說”認為即使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特定暴力侵害行為,因為其同樣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也應當允許公民行使特殊防衛權。筆者贊同“肯定說”,因為特殊防衛權的行使本身就要求一種緊急狀態的存在,在面臨特定暴力侵害行為時,防衛人往往處于孤立無援、難以脫身的境地,采取一般防衛難以保護合法人身權益于周全,進行緊急避險又缺乏現實可能性,若不允許被侵害人防衛,難以保持利益上的平衡,有違特殊防衛權制度設立的初衷。因此刑法第20條第3款中的“犯罪”,原則上應是對客觀事實和違法性的“中性評價”,而不涉及對侵害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價,應將“犯罪”解釋為“行為”。
(四)行使特殊防衛權的主觀條件——特殊防衛意圖真實存在
由于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自然會同正當防衛權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其構成要件也多以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為大前提,然后才凸顯其特殊性。有學者認為特殊防衛權的確立,“違背了正當防衛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防衛人缺乏主觀限制”。這種觀點有待商榷。筆者認為,特殊防衛權的行使也同樣要求有防衛意圖的存在。
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對其防衛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所應具有的心理態度。”[6]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目的兩方面的內容。
1.防衛認識。即行為人在行使特殊防衛權時,對其面臨的特定暴力侵害行為事實因素的認識。
首先,防衛人應當認識到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的存在。前文已經論述特殊防衛權的基礎或前提條件是特定暴力侵害行為的存在,防衛人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產生保護合法人身權益的意識。如果產生認識上的錯誤,如對實際存在而誤以為不存在的特定暴力犯罪進行了“防衛”,即偶然防衛,就不能成立特殊防衛。
其次,防衛人應認識到特定暴力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認識到公民的合法人身權益面臨受侵害的危險,如不采取措施就會馬上受到侵害。認識到這一點,防衛人才可能積極采取行動進行防衛。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情況太過急迫,防衛人根本無暇準確判斷侵害的性質及程度,所以不要求很準確,有抽象的、事實上的認識即可,而不要求有法律上的認識。
2.防衛目的。即防衛人追求合法權益不受特定暴力侵害的心理態度。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為其內容,以損害侵害者為其手段。
這里防衛人要在很有限的時間里完成防衛認識、目的的確定,實施“足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要考慮周全并且準確做到把結果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內是很難的,于是就涉及到限度的合理設置問題。“相當說”考慮了這一實際問題,提出較為合理。
三、缺陷和完善建議
任何事物都有利弊并存,絕對有利或絕對有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刑法第20條第3款關于特殊防衛權的規定,可以鼓勵公民制止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實踐可操作性是毋庸質疑的。但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可避免地體現出立法者主觀意志。我們應客觀地看待這一問題,找出缺陷和不足并積極地完善。
(一)缺陷及評析
1.關于“行兇”。提及特殊防衛權規定的缺憾,“行兇”總是首當其沖受到質疑。這一生活化的語言一次又一次被視為特殊防衛權條款的致命缺陷,其含義不明的狀態也一直成為特殊防衛權司法適用的障礙。如何理解“行兇”,直接關系到防衛行為的定性,關系到特殊防衛權的行使。
學界對行兇的含義探討綜合起來有以下幾種學說:
⑴故意傷害說。認為“行兇”應專指故意傷害,即“故意傷害他人致使出現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一般的違法毆打不在此列。”[7]這種觀點是關于“行兇”的最具代表性的看法。
⑵殺傷說。認為“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乃對他人施以指致命暴力的、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也即“殺傷他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殺傷行為并非顯而易見,也不具有確定犯意,換言之,是指一種“具有殺死或致命傷害他人的不確定犯意”的行為。[8]
⑶暴力說。該說中又分兩種觀點:一是暴力犯罪說,認為行兇是與“殺人、、搶劫、綁架”性質相同嚴重的暴力犯罪。[9]二是使用兇器暴力說,認為構成無過當防衛的行兇,僅“限于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具體是指使用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為。”[10]
第一種觀點是從“行兇”的漢語本意上來理解的。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辭海》將“行兇”解釋為“指殺傷人的行為”;三環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語言大典》將“行兇”解釋為“打人或傷人”。可見,“行兇”在漢語中的含義基本上可以統一為“殺人或傷人(打人)”。既然條文中已明確了“殺人”,那么“行兇”顯然是指“傷人”了,具體到刑法中即是故意傷害。這種解釋實際上是將“殺人”等同于故意殺人罪,將“傷人”等同于故意傷害罪所得出的結論,這種邏輯上的簡單等同有其不合理之處。
其一,如果“行兇”是故意傷害罪,是立法者想要特殊強調的罪名,那么為什么要舍簡就繁,不直接規定為同后面的罪名相并列的故意傷害罪,卻要煞費苦心的地引進非法律術語的“行兇”一詞呢?
其二,如果“行兇”解釋為故意傷害罪,則會出現對故意傷害重復規定的矛盾。條文中“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規定顯然是一種立法上的便宜之計,是為了彌補列舉方式的不可窮盡性的尷尬。既然故意傷害情形沒有被列舉,那么自然可以包含在“其他”的規定之中,那么將“行兇”限定為故意傷害顯然出現了重復規定。這種無意義的重復在立法工作中顯然是不可能出現的,因此這種解釋不夠科學。
第二種觀點是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方式提出的,該說主張“行兇”在主觀上是一種“不確定犯意”,在客觀上則是“致命暴力”且“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權益”。從表面上看這種觀點比較合理,分析全面。但仔細分析會發現有細微的矛盾:即該說一方面強調“行兇”犯意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強調殺死或故意傷害他人的堅決性,具體表現在“致命暴力”且“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這樣顯然說不通。實際上該說仍是傾向于將“行兇”具體化為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也有不科學之處。
第三種觀點將“行兇”界定為暴力行為,但對暴力的闡述均顯得過于簡單,缺乏具體操作性。具體分析,“暴力犯罪說”將“行兇”界定為暴力犯罪的集合,是個包容性的概念,又犯了重復規定的錯誤。“使用兇器暴力說”將暴力限定為必須使用兇器,排除了未使用兇器的暴力行為,沒有考慮到防衛人的實際情況,同實際案情不相符合,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人身權益。
由以上評析可以看出,“行兇”是種暴力行為,但又不能界定為刑法典中的具體罪名,否則會導致“行兇”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矛盾。也就是說,只有將“行兇”解釋為具有暴力性、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性、非犯罪性的侵害行為,才能避免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沖突。有學者認為,行兇是指無法判斷為具體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11]我們知道,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包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所以,行為如不符合刑法典分則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就不能認定為犯罪。“行兇”的規定使防衛人可以對“不是犯罪”的行為進行特殊防衛。筆者認為,特殊防衛權條款中,“行兇”的范圍具有模糊性、不易界定性,有違罪刑法定的明確性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更是不易為司法者所掌握,有違立法者設立該款的初衷。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殺人、、搶劫、綁架”已經包含了可實行特殊防衛的絕大多數情形,“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規定完全可以滿足司法者自由裁量權的需要。所以,“行兇”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2.關于特殊防衛權的主體界定。從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確定的特殊防衛權的主體是公民,這樣的規定從刑法公正角度考慮欠妥。筆者同意將特殊防衛權主體嚴格限定在“自我防衛”的范圍內的觀點。
同一般防衛一樣,如果以防衛人受到侵害為標準,可將特殊防衛權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自我防衛;一類是未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實施的防衛,即防衛他人。在適用特殊防衛權條款時,自我防衛充分考慮到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狀態,從防衛結果的角度考慮,體現了期待可能性思想,設置科學、合理;他人防衛則有漠視不法侵害人合法權益的嫌疑。深入分析如下: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特定暴力侵害時,受害人和非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狀態有很大的差別。“人在激情狀態下,認識范圍狹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減弱,不能正確評價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后果。”筆者認為,在行使特殊防衛權時,受害人的心理狀態就處在激情狀態下。從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可以看出,特殊防衛權人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體現的顯著特點是防衛行為的緊迫性,即侵害就在眼前,瞬間可能成為現實。對受害人來講,根本無暇對暴力侵害的行為性質、程度作出理性判斷后選擇實施不會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大多受害人表現的極度錯愕,思想混亂,對防衛強度難以把握。而非受害人則往往有穩定的心理狀態和意志能力,能夠對不法侵害的性質和危害結果作出較為理性的判斷和預見,進而實施“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前文已經述及,特殊防衛權的行使也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約,也要求防衛行為要保護的合法權益與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合法權益損害大體相當。但由于情況緊急,不苛求防衛人對侵害行為準確、及時的判斷,只要有事實上的認定即可,因此對造成的結果可以“等于或略大于”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權益,也認為是“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期待可能性理論,即“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思想。從這個角度考慮,沒有特定心理狀態的第三人成為防衛主體似乎不很合理,意味著他可能在穩定的心理狀態下可以對侵害人實施“略大于”的防衛行為,這就有可能使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3.關于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證明責任
該問題涉及到司法實踐,要求防衛人在行使特殊防衛權之后,負有證明自己行為正當的責任,體現了“權利有限”的原則,是對行使特殊防衛權的限制性規定。據《法國刑法典》第329條之規定,將夜間越墻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殺死、殺傷或擊傷;將暴力行竊者或暴力搶劫者殺死、殺傷或擊傷的,都屬于正當防衛。[25]但防衛人必須提出證明自己無責任的證據。我國刑法并未明確規定該證明責任,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刑事證明責任的理論,證明責任包括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兩部分。舉證責任是提出證據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責任。由于不要求被告人自證其罪,所以一般由控訴方承擔。說服責任,是充分說服裁判官員,使之接受自己的觀點,從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的責任。控訴方和被告人都要承擔說服責任。
有學者認為,特殊防衛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就是證明責任,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無過當防衛的證據的前提下,若提出無過當防衛主張的,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否則無過當防衛的主張就不能成立。該觀點有待商榷。被告人作為追訴對象,一般沒有能力和機會承擔舉證責任,一般只需在法庭上提出觀點并指出對方漏洞、加以說明即可,也即只承擔說服責任即可。讓其承擔舉證責任不現實,也不利于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時,不需承擔舉證責任。當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利證明自己無罪、罪輕及免除刑罰處罰,但這種權利不能轉換為義務。”由此可見,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人僅承擔說服責任是有理論基礎和現實合理性的。
(三)完善建議
針對上述缺陷及相關分析,筆者對無限防衛權條款的完善有以下建議:
1.在條文中刪掉“行兇”一詞。“行兇”的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希望將特殊防衛權適用的范圍盡可能放寬,希望達到對一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進行特殊防衛的理想狀態。但“行兇”的規定消極性大于積極性,完全可以考慮將其從條文中刪除。
2.通過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釋將行使特殊防衛權的主體限定在直接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的范圍之內。
3.通過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釋,對特殊防衛權的證明責任加以規定,筆者支持對被告人只規定說服責任的立法思想。
4.最后,多有學者對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語言表述不夠法律化提出完善建議,如“傷亡”改為“傷害或死亡”;“不屬于防衛過當”改為“屬于正當防衛”。筆者認為該提法有合理性,因為法律畢竟有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應當維護。
綜上所述,特殊防衛權作為一種私力救濟方式,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補充,彌補了公力救濟的滯后性,有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它不是西方“無限防衛權”的復活,而是正當防衛權的特殊情形,是補充規定,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約。我們要客觀公允地評價特殊防衛權,立足于國家現實國情,同時也注意其發展趨勢。既不能過分夸大其積極意義,甚至產生其可以代替刑罰權的錯誤認識;也不能一味著眼于其缺陷大加批判,認為其是構成嚴重暴力犯罪的誘因。針對其法律規定的缺陷要積極尋求完善之道,從而使之更好地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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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考核 績效管理 問題 對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醫療衛生行業面臨著難以準確把握的、快速變化著的、復雜的環境。國家醫療衛生改革的探索期的不明確性醫療衛生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長久不變的組織結構,僵化的用人機制, 越來越不適應不斷變化著的環境需要。任何一家醫院要想獨攬其他所有市場是不可能的, 因此, 醫院必須用其所長, 避其所短, 緊緊結合制度, 流程加強醫院人力資源管理, 才能于競爭中脫穎而出, 創造獨有的競爭優勢。人力資源管理是醫院管理的基礎和核心, 在醫院人力資源的所有問題中, 崗位的設置與分析, 績效管理和薪酬管理又是醫院人力資源的核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醫院績效管理系統對于提高醫院職工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提高醫院核心競爭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此, 筆者就目前醫院績效管理存在的問題, 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和觀點, 共同仁參考。
一、醫院績效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醫院總體目標與科室、員工個人目標脫節。確定績效指標的程度與方法一般先確定醫院的總體目標, 再將總體分解到科室和部門, 然后各科室和部門再將指標分解到員工個人, 這些分解到員工個人的業績衡量指標就是員工考核的要素與依據。如果績效管理中出現了科室、員工對醫院總目標分解理解不清, 或者漠不關心, 必然導致醫院總體目標與科室、員工個人目標脫節。這種脫節的結果又勢必導致績效考核的流于形式。
2、績效管理缺乏規范的流程與標準, 僅僅確定目標和分解目
標是不夠的, 還必須確定實現目標的工作流程及其醫院對科室部門, 及科室、部門對崗位員工的考核標準。
3、績效考核與績效管理相混淆。通常人們把醫院的績效考核與績效管理混為一談, 認為有了績效考核就有了績效管理。其實績效考核僅僅是績效管理的一個過程中的環節而已。
4、角色定位不清, 認為績效管理就是人力資源部門的事。如果醫院高、中、基層都不能確認自己在績效管理中的角色, 在觀念和行為上都置身于事外, 僅僅依靠人力資源部門制定、協調和考核, 是無法將醫院績效管理堅持下去, 落到實處的。
5、缺乏有效溝通。如果實施績效考核時搞得轟轟烈烈, 考評后相安無事, 對考評結果的利用, 也是執行強制的“ 機械式” 獎懲、升職或加薪, 沒有充分考慮員工對考核結果的認可程度和可能引起的申訴。這樣的考核必然導致員工的反感。因此考核過程中和結束后必須注重雙向溝通。
二、醫院績效管理的對策
1、采用關鍵業績指標考核辦法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由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 醫院績效評估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很難確定客觀、量化的績效指標。其實, 對所有的績效指標進行量化并不現實, 也無必要。關鍵績效指標的設置通常有三個根據與來源一是醫院的總體經營目標, 在明確醫院關鍵業績指標后, 就需要把目標分解到各個部門和職位, 形成部門的關鍵業績指標和員工的關鍵業績指標二是通過職務分析, 明確過程目標, 也就是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做能量化的指標, 把它設計為個人的關鍵業績指標, 同時要求關鍵業績指標必須具體、能度量、可操作, 并有時限要求。
2、以較為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標準來進行績效評估。確定了醫院目標, 與此相配套找出了各科室、各崗位的關鍵業績指標, 緊接著涉及到的問題就是如何客觀、公正、持續地進行考評。這就要求醫院要建立一套完備的考評工作流程和考評方式與標準來進行日常考評。同時還要注意在考評過程中持續改進這些考評方案。好的體系與方案必須設計預留空間, 以利根據醫院管理重點的變化, 醫院資源的整合, 經濟效益的高低, 社會經濟水平的增長不斷修訂和完善。
3、將績效考核與績效管理有機結合, 實現績效考核向績效管理轉變。績效管理是一個完整的系統, 他包括績效計劃、績效實施與管理、績效評估、績效反饋面談個環節。績效管理是管理層面的事情, 而績效考核則是績效管理的一個點。績效管理是一個完整的過程, 而績效考核側重于判斷和平估績效管理強調的事先溝通, 而績效考核則著重于事后的評估。通過績效考核向績效管理的轉變, 使績效考核成為績效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轉變成醫院日常管理中的一部分, 并充分發揮其績效考核對部門、科室、崗位工作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