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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風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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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風險

    第1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關 鍵 詞: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信息披露;道德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1-0022-02

    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的現狀

    2003年,中央政府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并選擇吉林、重慶、陜西、山東、浙江、江西、江蘇、貴州八省市為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2004年,改革鋪開到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并出臺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2004]66號)、《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對農村信用社改革進行指導。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級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聯社并通過省聯社來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們所說的省聯社模式。

    所謂省聯社模式,是指將縣聯社和信用社原來的兩級法人合并為一級法人,在縣聯社的基礎上,出資建立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指導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規定省聯社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另一方面又規定省聯社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文件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省聯社不對公眾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也就是說,省聯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都必須經省政府的授權,沒有省政府的授權,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據文件規定,省政府還可以授權省聯社行使其他管理職責。由此可以看出,省聯社行使的是一種省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權。而對另一層面的作為地方金融機構而言,文件又規定,省聯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縣(市、區)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自愿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省聯社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省聯社又是一個企業。

    要設立省聯社,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金,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而且省聯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外,根據規定,由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是省聯社權力機構,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審議批準省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等職權;省聯社設有理事會,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行使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聘任或解聘省聯社主任,擬訂省聯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職權;主任和副主任構成了省聯社高級管理層,行使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擬訂省聯社規章管理制度等職權。

    二、省聯社模式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省聯社的成立對加強農村信用社內控建設、網絡建設、降低經營風險等有積極的意義,而且在省聯社模式下,農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進,經營環境有了明顯地改善。但經過實踐,這種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妨礙了該模式的有效運行以及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積極推進。

    (一)省聯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

    農村信用社從一成立就有“官辦”色彩,經過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轉,但是根據目前對省聯社角色的定位,賦予了省聯社“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省聯社既是市場主體性質的地方金融機構,是企業;又是一個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是行政機關。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對省聯社不可避免地會進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對基層社也去管理,這樣它可能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信用社,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就延伸到了各級農村信用社,從而導致“政企不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基于主體法律角色單一的原則,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行了政企分開,并通過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但是,現在省聯社又恢復了“政企合一”狀態,必然會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聯社處于市場主體兼行政機關的政企合一狀態,而這種狀態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對信息進行披露時,只能是對信息有選擇的進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對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則進行掩蓋,如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而這可能會使一部分經營不善的信用社繼續經營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長遠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省聯社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地位

    文件規定,現行省聯社一方面由農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對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承擔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而另一方面對基層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必須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負責省聯社的管理,但省聯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說,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聯社,不能成為省聯社的股東。從這個意義上說,省政府不能領導管理省聯社。但是,按照規定,省政府又必須管理省聯社,這樣,省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關系下,省政府很難不越位管理,而省聯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難實現。

    另外,現行體制下社員大會是省聯社的權力機構,并且設有理事會來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而省聯社主任則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但在實際中,高級管理人員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對他們的考察提名、任職資格等有很大的發言權,而所謂的由信用社選出的代表選舉產生高層管理人員難免走過場,最終這些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還是政府說了算。這些人員自然就不會對股東負責,而是對決定他們命運的上級負責,往往他們的決定體現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聯社也就很難具備完全的獨立法人地位。

    (三)省聯社模式會加劇道德風險

    這次改革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給地方政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信用社進行干預的可能性會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時,國有銀行受它影響可能性較小,它就會重點對信用社進行干預,以擴大對本地信貸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讓政府出政績的工程;由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規模從農村撤出,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就發揮了主力軍作用,這基本上決定了農村金融體系必須存在,否則農村金融就出現了缺失,支持“三農”的重任將無人承擔,而省聯社由省內各信用社入股組成,它也不能倒,否則它的股東就會承擔損失,甚至也會倒閉。因此,省聯社即使經營不善,政府也會被迫為其“埋單”。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聯社的危機意識就會很淡薄。生存危機沒有了,就會失去發展的動力;股東關注的只是他能獲得的收益,而不會去關注信用社是如何經營的,是不是存在風險以及能不能持續發展等等。只要股東能獲得令他滿意的收益,就不會給信用社增加壓力。這樣,信用社來自股東的壓力就比較小;而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們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會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股東負責。這種層層之間的道德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聯社的決策行為可能影響基層社的正常經營活動

    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個信用社的,而不考慮其具體情況,如地理位置、規模大小、經營的好壞等等,這種“一刀切”的決策缺乏大量充分調研及意見征集,有的決策雖然發出了意見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幾天,基層社的考慮時間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意見。這更像是為了完成一項任務流程而不得不發,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見,在具體工作中意義不大。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并不適用每個信用社,有的社對這些決策就會感到無所適從。而且,省聯社決策做出后,往往基層社必須服從,基層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獨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銷代辦站,給基層社的經營活動帶來很大不便,有的基層社并不想撤銷,但還是不得不服從省聯社的決定,從而導致存款減少、人力資源緊張、支農工作更加難以開展。

    (五)省聯社很難真正做到協調、服務基層工作

    省聯社工作人員一般有限,而且與基層社的人員之間大多相互不認識,對基層社的認識基本上是通過開會、聽匯報、看報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這些是有水分的,省聯社的工作人員就很難真正了解掌握基層社的情況,就很難去具體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另外,省聯社與基層社之間缺乏互動。現在省聯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為管理者面對基層社的時候,會認為自己在面對下級,下級對上級需要服從,而基層社也認為省聯社是自己的上級,對省聯社的決策即使有意見也不會提出,兩者之間的溝通橋梁就這樣斷了。省聯社對下面的情況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認為正確的去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基層社不主動與省聯社溝通,卻在背后意見滿腹,影響工作情緒。在這種互動不足的情況下,省聯社要真正做好協調、服務基層工作,可以說是難上加難。

    三、對完善省聯社模式的建議

    (一)減少行政干預

    在目前的省聯社模式下,省聯社的管理權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到地市、縣、鄉鎮政府,但農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勢必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聽政府指揮,而省聯社高層管理人員首先是由政府推薦的,然后經法定程序認可,也就是通過社員大會選舉產生,這難免有走過場之嫌,他們的任命的主要決定權還在政府手中,因此他們可能只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社員負責。可見,雖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對信用社依法實施管理,不干預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但是政府對信用社的干預無處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聯社模式,我們首先應該明確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職責應該從管理向監管轉變,把信用社的管理權真正交給股東。政府可以在當前司法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幫助信用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為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為信用社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等等,通過這些形式來促進信用社的健康穩定發展。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黨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體入股的社員選舉產生。在具體實行過程中,由于社員人數較多,且比較分散,可由基層社首先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舉產生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差額選舉,并且候選人員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資格審查。這樣,這些管理人員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決于社員,他們就會轉而對社員負責,以社員利益為第一位。

    政府對省聯社的行政干預減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決于社員的情況下,會首先以社員的利益為重。這時,他們就會考慮如何實現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過程中,注意信息反饋,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監督檢查,以確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實處。另外,社員作為信用社的主人,應主動了解和積極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從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動披露信息,以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

    (二)完善管理體制

    首先,基層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省聯社提名,而由基層社所轄范圍的社員召開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省聯社只負責基層社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對他們進行業績考核及評價,并且向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披露,以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層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建設,對基層社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等進行指導,但不干預基層社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后,省聯社應重點為信用社搭建業務平臺,優化信用社經營環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探索對經營管理層及其他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層真正把信用社的發展作為第一目標,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上,而其他員工也積極為信用社的發展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信用社的發展獻計獻策,以實現信用社的穩健發展。

    (三)注重調查研究,進行科學決策

    各個信用社由于所處的地理環境、所在的經營環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點。在具體經營活動中需區別對待,“一刀切”式的決策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聯社所做的決策往往是面對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經營環境的好壞、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基層社在執行時必然會遇到困難。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資源,省聯社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在做決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間的差異,對癥下藥,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由于缺乏與基層社的交流互動,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會與基層社的實際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層社的實際情況,而基層社盡管有意見,也不向省聯社提出,導致上下溝通的不順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省聯社應多深入基層,多聽基層的意見,多了解基層存在的困難,搭建與基層溝通的橋梁,并且多做調查研究。不做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省聯社作為決策者,它的決策正確與否會對下面的信用社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省聯社的工作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通過深入基層,聽取基層的意見,了解農村信用社之間的差異,了解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當務之急,了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等等。在此基礎上,認真謀劃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思路,根據不同信用社的特點提出不同的指導意見。

    (四)注重人才隊伍的建設

    現代社會已進入以人為本的時代,人才對一個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業就擁有了一筆巨大的財富。信用社要發展,就需要一批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來為之服務。目前制約信用社發展的瓶頸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聯社人才隊伍的建設已刻不容緩。首先,要注重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要面向社會,面向市場,打破人才引進的條條框框,加大人才引進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備的人才加入到聯社隊伍中來。其次,還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員工的素質。對員工多進行培訓,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雪春.政府定位與農村信用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6).

    [2]祝曉平.論省聯社模式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J].金融研究,2005,(10).

    第2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一、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

    本次開展的嚴控操作風險、嚴防案件發生的專項治理工作,在深刻領會銀監會和安徽銀監局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基礎上,把嚴控操作風險、防范各類案件,同加強制度建設和深化體制改革有機結合起來;把嚴控操作風險、防范各類案件,同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和實施以人為本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排查風險,增強操作風險控制、案件查防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從嚴治社,強化管理,緊盯風險點,控制住關鍵崗位、關鍵人,原創:有效遏制案件的發生,全面提升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為××聯社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加強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聯社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理事長任組長,××副主任、×××監事長任副組長,××、×××以及聯社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全面加強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監事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三、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工作分三個步驟實施:

    1、組織動員階段。在聯社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集中統一領導下,3月下旬召開專項治理工作動員大會,認真搞好思想發動和組織動員,讓全體員工都參與到此項工作中;制定工作計劃,列出專項治理工作時間表;明確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聯社各部門和各基層信用社的工作職責。使廣大干部職工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形成強烈的工作氛圍。

    2、貫徹實施階段。聯社將按照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4—5月份,積極開展專項治理的各項工作,全面完善規章制度,認真開展各項檢查,嚴格操作風險防范,嚴肅查處各類案件,積極推進業務工作,努力用業務經營的業績,體現專項治理工作的實際效果。

    3、整改總結階段。6—7月份,對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聯社將進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制定出詳實的整改方案,明確各級責任,積極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于9月底形成專題報告,及時上報××銀監辦和滁州銀監分局。

    四、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目標和內容

    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目標:狠抓治標,立足治本,力求標本兼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行為管理,各類操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已發案件得到完全查處,案件數量不斷下降,風險點的有效控制率100%,案件發案率控制為零。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全面開展規章制度專項清理。結合“內控管理年”活動的開展,聯社在4月底前,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專項清理,制定規范的操作規程,切斷管理“斷層”和風險控制“盲區”;對已經不適應的現有規章制度,及時進行修訂完善,確保管理的連續性和風險的可控性,用科學的、完善的、剛性約束力強的內控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管好我們的業務。

    2、積極開展制度執行情況大檢查。聯社將在5月份,組織一次規模較大的綜合檢查活動,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章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包括授權授信、信貸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會計結算管理、計算機系統管理等。重點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能夠覆蓋到所有部門、業務領域、崗位和操作環節,各項業務是否制訂了詳細的操作規程和細則;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貫徹,差錯和事故是否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糾正;崗位責任制是否明確有效并真正執行。屆時我們將制定出詳細的檢查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3、扎實開展防范各類操作風險的專項檢查。一是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將組織力量,對超時效貸款逐筆查明原因,對大額貸款管理是否到位。二是聯社財務部門對對帳管理制度貫徹情況開展檢查,重點檢查信用社與客戶、信用社與銀行以及信用社內部業務帳與會計帳之間是否按要求及時進行對帳;對未達帳和差錯處理是否有流程控制,是否做到對未達帳和帳款差錯有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記帳崗位和對帳崗位是否嚴格分開;是否嚴格執行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是否對可能發生的帳外經營行為進行監控,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帳戶是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業務”的原則,對大額出帳和走帳中是否設立了不同的額度控制并由基層社雙人驗核和聯社獨立復審;會計人員是否向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直接報告違規行為和問題,報告的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處理;三是聯社人事、監察、稽核部門,要對目前引發案件的主要部位、關鍵崗位和關鍵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內容包括:是否建立員工行為失范監察制度,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的行為;崗位輪換、干部交流、強制休假等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員工參與黃、賭、毒行為、參與股票買賣、經商辦企業的行為是否得到有力糾正;安全保衛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執行到位,是否對疑點和薄弱環節進行持續跟蹤檢查,及時整改到位。

    4、加大對大額貸款的檢查。聯社各相關部門將按照銀監部門的要求,強化市場定位,明確控制目標,防范關聯交易,加強風險監測,對大額貸款的合規性和風險性逐個排查,建立定期分析報告制度。信貸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判斷是否存在集團客戶和關聯企業的大額貸款,已發放的大額貸款是否落實了風險防范措施,是否及時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五、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相關各部室及基層社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治理工作。單位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制定出詳細的工作計劃,長計劃短安排,明確相關責任,并督促相關人員認真落實;職能部室負責同志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多到一線檢查、多到問題集中的地方,深入調研,仔細檢查,幫助基層社解決問題,發揮三線監督的作用。聯社將出臺問題舉報獎勵辦法,依靠和發動一線員工,鼓勵檢舉違規違紀問題。在本次專項治理中要做到檢查處理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問題整改到位,控制和杜絕案件隱患,堅決遏制案件高發勢頭。

    六、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做到“六結合”

    一是自我檢查與聯社檢查相結合。在信用社和員工自查的基礎上,聯社組織有關職能科室進行全面檢查。在這次案件防范治理工作中,劃分一個界限標準:2006年6月30日前對信用社和員工自查出或主動交待的問題,聯社將酌情處理;對聯社檢查出問題或群眾舉報出的問題從嚴從重處理。

    二是發現問題與及時整改相結合。對于防范、治理過程中,不論自查、檢查或舉報所發現的一切問題,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進行認真糾改,堅決做到不放過一筆大的,不遺漏一筆小的,且堅決做到“措施嚴、行動快”。對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改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防范風險與穩定發展相結合。操作風險是信用社的基礎風險和主要風險,與其它風險一樣長期存在于信用社的經營發展之中,必須時刻警惕,常抓不懈。這次開展的防范操作風險、加強案件專項治理工作非常及時、非常必要,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信用社穩健發展。

    第3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重視社會風險的形成、演變及傳播,避免由風險發展和變化帶來的諸多衍生性的、新的社會問題和安全問題,防止社會風險與其它風險連鎖聯動,對于在安全發展的背景下,更好地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內涵要求,探索社會風險治理的新路徑、新舉措,提高安全保障的能力,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著力把握社會風險的來源特性,做好提前應對。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弄清并把握風險的來源及特性是基本前提。相對于一般性風險,社會風險涉及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如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等,來源更加多樣,構成更為復雜,不確定性高。按照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關口前移、重心下沉的原則要求,對新出現的社會風險苗頭的來源和特性應及早發現、及早研判,及早報告。同時,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判和預警工作,對能解決的風險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早處置、早解決,并對今后可能出現的類似問題做好預防和控制,從苗頭和萌芽著手,堅持源頭化治理、分級分類管理、動態模擬、應急處置相結合,對社會風險產生的重要時間、重要場所、重要問題、重要關系做好綜合把握,推進重大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更加系統化、科學化、精準化、深入化,既防止隱患累積疊加形成新的風險,又防止舊的風險積累積聚引發出新的隱患。

    二、著力把握社會風險的形成機理,做好主動應對。

    必須始終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鵝”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風險的先手,也要有應對和化解風險挑戰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風險的有準備之戰,也要打好化險為夷、轉危為機的戰略主動戰。就重大社會風險而言,現有的應對主要集中在以“控”為核心的“物防”和“技防”層面,以及加強應急處突等來更好地應對突發性風險,被動響應多于主動預防。在安全形勢不斷發展和風險態勢深刻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隨著新興風險的不斷涌現,應更加需要重視風險的形成過程與生成機理,從宏觀防控政策完善與微觀風險點風險源頭化解相結合的視野進行整體把握,積極主動地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應對,以最大限度地適應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動性。

    三、著力把握社會風險的發展演變,做好動態應對。

    與其他風險一樣,社會風險是一個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防止因風險變化和轉化,產生出新的風險問題,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要求。這就需要對當前社會領域內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進行全面分析,仔細判別風險演化的重點、節點與關鍵。同時,把傳統“三基”即基層、基礎、基本素質與“新三基”即風險隱患為基點、行業領域為基線、區域場域為基本面結合起來,對一些形式上已得到解決的安全穩定問題作好動態跟蹤,對一些已排查而未得到處理的安全穩定問題作好充分的防范準備,對互聯網金融、“民間借貸”等一些潛在的隱患加強研判,從屬地與屬事相結合的角度,做好動態監管,完善風險的隔離和緩沖機制,構建起全方位、立體化、多層次的風險動態防控架構,防止引發新的安全事故。這樣,才能努力做到不讓小風險演化為大風險、不讓個別風險演化為綜合風險,不讓局部風險演化為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不讓經濟風險演化為社會政治風險,不讓國際風險演化為國內風險。

    第4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我國已經初步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工作格局, 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管理工作面臨著更加錯綜復雜的形勢、更加嚴峻繁重的任務、各種難以預料的困難和挑戰。與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的要求相比,社會管理工作客觀上存在著諸多不太適應的地方。

    (一)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引發的社會心理失衡現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下一步改革的難度越來越大,因改革引發的社會不滿情緒正在不斷蔓延。首先,勞動要素在社會財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顯偏低,引發了占勞動就業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對社會的不滿。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已經成為人們對社會不滿的重要因素;其次,資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導致人們利益直接受損的現象引發了人們對社會的嚴重不滿,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導致一部分職工分流下崗甚至權益受損,引發了下崗分流職工及其家庭對社會的不滿;第三,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國外市場變化對國內企業經營的影響日益擴大,由此可能引發員工權益受損和大規模失業等社會問題, 從而引發社會不滿甚至釀成事端;等等。總之,種種對社會不滿的因素匯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會心理失衡進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因此,如何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逐步理順各種利益關系,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奮斗目標,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研究的新課題。

    (二)社會結構調整滯后于經濟結構變化帶來的社會不適日益明顯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重要指標表明,社會結構指標整體滯后于經濟結構大約15 年,中國的就業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還需要25 年時間,消費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時間①。社會結構滯后于經濟結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社會的不適應,這主要表現在:首先,經濟主體日益多元化,對不同經濟主體的監管難度明顯增大;其次,社會組織方式多樣化,社會組織的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第三,社會弱勢群體在就業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合法權益經常受到傷害;第四,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負擔過重,成為人們抱怨社會的重要導火索;第五,中國社會建設水平滯后, 社會安全保障水平低,人們對社會的總體滿意度低。因此,如何適應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形勢,加快我國社會結構調整,提升社會安全保障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破解的重大難題。

    (三)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貧富差距繼續拉大引發的社會分化正在突顯

    首先,中國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貧富差別、城鄉差別、行業差別、地區差別持續拉大,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社會的可忍受范圍。其次,我國社會分層結構開始出現剛性化和固化的趨勢,體力勞動者與非體力勞動者、管理者與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貧困階層和富裕階層的社會地位出現了代際傳遞和固定化跡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亂進一步降低了人們對現行社會分層結構的認同度② ,人們對上層精英群體所擁有的財富、權力和聲望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存在著強烈的質疑。因此,如何調整好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社會整合,是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四)快速推進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導致的社會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從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總計有超過4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未來20~30 年內,估計我國還會有5億左右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這給城市和農村的社會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快速推進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結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農村社會問題的涌現。首先由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等現實原因,使得農民工很難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難以參與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進程產生了一個因失業、下崗、患病、殘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貧困群體;第三,城市化進程中的舊城改造和開發建設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格局調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補償等,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第四,城市中存在著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導致的自殺現象;第五,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群體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質量低下;第六,大多數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因此,如何適應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適時調整完善包括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在內的社會政策, 切實加強城鄉基層服務管理,是社會管理工作無法回避的難題。

    (五)高度流動性社會引發的社會風險日益擴大

    據統計,全國有約2億多人口處于流動狀態,有300 萬外國人在中國長期居住生活。中國社會正在由一個低度流動性的社會演變成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社會① , 各種跡象表明,中國正在進入一個高風險社會,各種社會風險都因流動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認識和把握高度流動性社會的規律,更加充分地認識和控制現代社會的各種風險,創造出更有適應性、更具靈活性的現代社會動態管理模式,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面臨的艱巨挑戰。

    (六)信息化社會對傳統社會管理方式構成了挑戰

    信息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與普及,既讓中國人民分享了信息技術帶給人類的福祉, 也讓我們進入到一個充滿著不安全感的社會。目前全國有4億多網民,7億多手機用戶, 一方面,“數字鴻溝”把能夠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和不能接近與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分隔開來;另一方面,由于網絡空間特有的身體缺場、匿名性、符號性、隨意性等特點,給人類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新型信息技術犯罪進一步擴大了人類的不安全感。同時,信息化社會下的網絡民意表達更加暢通,網絡民間輿論頃刻間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體行動。因此,如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并駕馭好信息技術,使信息技術更好地造福于我國人民并盡量控制住信息技術帶來的風險,這是信息化社會給社會管理工作提出的無法回避的新挑戰。

    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經明確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創新社會管理是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安全穩定領域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舉措。要努力構建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適應的、符合現代社會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須遵循“更新理念,擴容職責,調整機構,健全機制,夯實基礎,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撐”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清醒地認識到社會問題特別是社會矛盾多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主體作用,不斷拓寬社會管理的工作領域,不斷擴大社會管理的社會參與。

    (二)擴容職責

    就是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協調社會關系, 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 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為社會管理的基本職責。

    (三)調整機構

    就是要根據社會管理新的職責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對各級現有的負責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相關機構進行適度整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暢通、力量整合”的社會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四)健全機制

    就是要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徑、載體和措施,充分調動黨委政府各部門、群團組織、軍隊、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及人民群眾等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五)夯實基礎

    就是要主動適應社會管理“基礎在基層,基層是基礎”的要求,主動搭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平臺,積極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向社區(村)延伸,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強化基礎工作,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實基層,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基礎平臺。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會管理承擔的職責任務,科學合理地確定開展社會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物資和技術裝備,并把上述開支統一列為社會管理專項經費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級特別是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經費隨著地方財力的增長而逐年增長。進一步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社會管理工作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針對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逐步調整不適應當前社會管理需要,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社會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項社會政策, 努力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撐

    就是要認真總結社會管理的實踐經驗,科學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關于社會管理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正式法律,用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考核、保障、懲處等明確下來,用法律規范為社會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撐。

    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對策建議 創新社會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有計劃地、分步驟地穩步推進,下面提五點具體建議:

    一)整合社會管理工作機構

    新形勢的發展變化,要求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必須能夠更加有效地整合、協調有關社會安全穩定和社會管理的各類資源,以不斷地減少和消除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諸多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形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整體合力。這就需要我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實現高度統合, 對現有的與社會安全穩定、社會管理相關的機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合并。從中央開始,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區)、鄉鎮(街道)都要對相關機構進行整合,通過機構調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來,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拳頭”。

    要明確地把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工作職能明確賦予新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考慮到社會管理工作對象的多樣性、工作職責的豐富性及工作職能與機構名稱的統一要求,可以考慮將新設立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命名為“社會管理委員會”。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能,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推進重點行業、重要系統、重點領域、重要地區的安全穩定工作。

    (二)完善社會管理工作機制

    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要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好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社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作用,真正實現齊抓共管。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評比等制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力度。要進一步健全“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的作用,努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社區自治管理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有機結合,形成社會管理的強大合力。

    要從人、財、物等各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管理的保障力度,進一步加大對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轉移支付和以獎代補力度,確保各級社會管理工作機構有人辦事,有錢辦事,能辦成事。要進一步完善志愿服務、適當補償、市場購買、舉報獎勵等制度,進一步拓展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和途徑,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社會管理中的主體作用,積極推動群防群治工作的社會化、市場化和職業化。要進一步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模式,有針對性地做好社區服務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兩新組織服務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務管理、外籍人員服務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幫教服務管理等,不斷滿足不同社會群體的服務需求,努力擴大社會管理的覆蓋面。

    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覆蓋更加廣泛、環節更加合理、上下更加暢通、傳遞更加便捷、反應更加靈敏、處置更加高效的社會管理信息情報網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動態性的情報信息匯集和分析機制,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的社會信息,加強對社會輿情的綜合分析和研判。要對各類影響社會治安和安全穩定的信息情報和安全隱患作出更加及時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以更加統一更加權威的指令來指導基層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提前防范和高效處置。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出臺前的風險評估機制,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全面實現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推動調解領域和調解網絡的不斷延伸,推動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的長效工作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三)建設社會管理工作平臺

    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信息溝通平臺、指導督查平臺和執行實施平臺,從不同層次推動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深層次因素的逐步解決,為經濟社會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長治久安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中央及省(直轄市、自治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側重于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的建設。要積極主動地研究分析社會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戰略性問題,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政策的調整完善,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政策、組織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門出臺政策、重大決策時要充分聽取同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認真做好安全穩定方面的風險評估工作。通過法律完善和政策調整來推動地區、城鄉協調發展,不斷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縣(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主要側重于信息交流、決策協調、指導督查等平臺的建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本地區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管理信息交流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面、上下暢通、傳遞快捷、反應迅速的信息情報網絡,為上級各項工作的落實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動積極地協調好同級各部門的政策決策,形成社會管理政策的整體合力。要進一步強化對屬地社會管理的指導、督查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區的不安全不穩定因素,努力減少本地區的社會矛盾糾紛,努力確保本地區的安全穩定大局。

    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加強社會管理執行實施平臺的建設。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配齊配強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領導下,由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牽頭,建設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將矛盾排查調處、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防控、推進平安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各項工作納入這一平臺,將治安志愿者、保安員、(流動)人口管理員與信息員等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統一指揮,整合優化基層管理資源和力量,增加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人、財、物等資源,豐富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實現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協作聯動,實行矛盾聯調、治安聯防、工作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

    積極主動地將社會管理工作不斷向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不斷拓展社會管理的工作平臺。大力加強社區、農村兩委班子建設和社工隊伍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在基層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組織單位、企業經營單位及廠礦林區中建設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或社會管理工作站。積極整合、依靠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兩新組織等的積極力量,承擔起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和社會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實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工作。

    (四)抓緊研究調整社會政策

    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政策主要包括就業鼓勵及扶持政策、收入調整政策、稅收政策、社會保障政策、教育政策、衛生政策、住房政策、戶籍政策、社區發展政策等等。為更好地應對各類社會風險,要加強不同社會政策的協調,積極推行發展型、整體性社會政策。當前要重點加強勞動力就業培訓,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或創業機會,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有效的勞動保護,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在收入調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勞動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實提高普通勞動力的工資水平,逐步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下決心杜絕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現象。在稅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調整我國的稅收結構,適當降低各類納稅主體的稅負水平,促進各類經濟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改善職工生產勞動條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不斷提高職工的工資福利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逐步提高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覆蓋率。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救助政策,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水平。進一步推動義務教育向學前教育延伸,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各類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設的資助與扶持力度,努力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化。繼續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改革醫療醫藥管理體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預防接種和衛生知識普及在內的公共衛生服務,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水平,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衛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對商品住宅市場監管的同時, 進一步加大“兩限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力度,進一步完善城鄉住房保障體系,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住房條件”的基本目標。以我國已經形成的城市群(帶)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產業聚集度和協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大力扶持發展中小城鎮,進一步提高我國城市化水平。適時調整現行戶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推動社會管理重心下移, 堅持做好群眾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群眾, 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努力培育各類社區組織, 區合作治理平臺,提升社區服務水平, 社會信任,增進社會團結, 聚力,努力培育社會生活共同體。

    (五)加強社會管理法制建設

    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的法制建設,強化社會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過立法等各

    種途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進行充分授權,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的地位

    和權威性,不斷健全與社會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為社會管理工作的創新提供強大的法

    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法律的前期調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為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進一步明確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保障、懲處等,不斷推進社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為社會管理不斷向兩新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要適時研究制定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及實施條例,制定保安服務、治安巡防、志愿服務、數字化管理、網絡管理、兩新組織管理等配套法規條例,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積極指導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加緊制定修改社會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為社會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袁振龍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綜合治理研究所)

    參考文獻:

    ① [德]烏爾里希?貝克,何博聞譯,風險社會[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 年版。

    ② 丁元竹,社會發展管理[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年版。

    ③ 馬仲良.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版。

    ④ 陸曉文著,社會建設:世界經驗與中國道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⑤ 馬曉強等,歐洲一體化與歐盟國家社會政策[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年版。

    第5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從內部制衡來講,完善公司治理有助于銀行保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金融服務的經濟發展職能。商業銀行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高負債經營,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銀行不但要向股東負責,更要對包括儲戶和企業在內的所有債權人負責。此外,商業銀行在獲取經營利潤的基礎上還承擔著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來源、自覺維護金融穩定的使命。因此,要進一步完善股東、董事會及管理層之間的行為約束和權力制衡機制,建立與風險掛鉤的薪酬體系和延期支付機制,確保商業銀行在合法穩健運行的基礎上有效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從外部監督來講,強化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強公眾對商業銀行經營的了解,形成良好的預期。高杠桿性決定了商業銀行的經營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特別是在經濟處于下行區間時,信息不對稱會造成公眾對經濟信號異常敏感,一有風吹草動就有可能引發大的恐慌和震蕩,對銀行業穩健經營造成沖擊。因此,在做好內部管理的基礎上,商業銀行更要積極宣傳金融知識,主動做好信息披露,對金融消費者的預期加以引導,以高透明度贏得公眾信任,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長期來看銀行將面臨利差收窄、對大客戶議價能力持續下降的局面,加之金融脫媒和互聯網金融等帶來的沖擊,僅靠做大規模賺取利差的單一發展模式難以有效滿足銀行業發展的多樣化需求,實施差異化經營和推進業務創新才是商業銀行的根本出路。

    利率市場化對銀行業形成倒逼機制,迫使銀行走向差異化發展。對大型銀行來講,雖然大型企業直接融資會使銀行的利息收入減少,但依托廣泛的網點布局、龐大的客戶資源和豐富的結算渠道,大型銀行依然可以采取綜合化經營的發展模式,在投行、結算等中間業務方面提供一站式的多元化服務,增加非利息收入占比。面對日益加劇的市場競爭,中型銀行更應找準市場定位,主動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對客戶資源進行深度開發,在投資銀行、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等中間業務領域深耕細作,在私人銀行、供應鏈融資、消費金融等方面培育優勢品牌。小型銀行要發揮其快速靈活的特點,堅持服務基層社區、服務小微企業、服務“三農”經濟,主動走出去、沉下去,持續提供快捷靈活的特色化金融服務。

    伴隨著差異化發展的持續推進,利率市場化為銀行業創新帶來新的發展機遇。監管并不是要限制創新,而是在一定安全區內鼓勵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種創新。金融創新必須植根于實體經濟,面向市場,貼近客戶,不能為創新而創新,更不能以創新規避監管、藏匿風險。銀監會適時提出的創新監管“柵欄”原則正是要為銀行業創新預留發展空間,鼓勵在風險可控、有效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前提下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

    風險是銀行經營管理和監管機構監管的重要領域。“六項改革”重點強調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針對綜合化經營趨勢,商業銀行要建立并強化機構隔離、業務隔離及市場退出隔離機制,防止業務交叉帶來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在推進創新方面,要把防范風險始終貫穿于金融創新的全過程,在產品設計上強化風險管控,全面評估創新產品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性,確保產品在“柵欄”構筑的安全區內合理運行,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同時,要推進風險全口徑并表和風險全口徑管理,為大型銀行集團化經營、國際化發展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礎,防止風險藏匿轉移。

    第6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關鍵詞: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機制創新;法治進路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4)05-0032-04

    針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如何更好地構建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及如何尋求在法治化路徑下進行糾紛解決,是改善基層治理機制、維護基層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回應社會轉型期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實現社會治理和體制創新的主要任務。課題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進行介紹、說明的前提下,對當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具體適用進行評述,提出通過優化現有糾紛解決機制、尋求以法治化手段為主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的路徑。

    一、當前基層糾紛總體情況概述

    (一)基層糾紛的基本內容

    所謂糾紛是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對抗、矛盾沖突存續的一種持續的狀態。當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傳統型糾紛,如婚姻糾紛、繼承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宅基地糾紛;另一類是非傳統型糾紛,也叫新型糾紛,是指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基層地區基于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等因素沖擊下產生的矛盾、沖突,如村民自治糾紛、村干部特定行為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征用征收糾紛、農房拆遷糾紛、環境污染糾紛、消費者侵權糾紛、農民工勞務報酬及用工損傷損害糾紛等。總體來說,糾紛主體日趨多元化,涉及群眾生存、發展權利的糾紛持續增加,糾紛涉及的領域逐漸擴展,糾紛造成的破壞力更加持久。

    (二)基層糾紛的基本特征

    目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呈現的基本特點主要是:傳統型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利益糾纏與糾紛緣由更加復雜,由糾紛引起的矛盾、沖突程度高,如關于贍養父母的問題、夫妻離婚問題及遺產繼承問題等,一旦不能及時、妥當地處理,往往極易演化成惡性的刑事案件;非傳統型糾紛的類型明顯增多,利益訴求表達多元化,訴求渠道相對不夠暢通,權利表達與利益救濟機制相對缺失,糾紛烈度明顯增強,糾紛解決方式多樣化并趨向尋求法治化方式解決,對息事寧人的認識基于利益導向不同而趨向復雜化。

    (三)對當前基層糾紛的理性判斷

    基層糾紛產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訴求得不到回應,很容易產生不滿情緒,即使微小的糾紛也極有可能產生“蝴蝶效應”,最終引發惡性刑事案件或。雖然糾紛的產生有消極作用,但是也有其積極意義,必須客觀、全面地看待糾紛的發生:其一,在社會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糾紛的產生不可避免,糾紛的產生從根本上來說是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利益結構調整等諸多因素作用的結果,一般糾紛是“高壓鍋”的安全閥,典型糾紛是制度發展變革的契機和動力。其二,糾紛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進行糾紛解決時,必須要對糾紛有著理性的認識,要掌握正確處理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的主動權,必須在社會治理進程中不斷分析糾紛產生的根源,從源頭上化解糾紛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此類糾紛的再次發生。其三,減少、解決和預防糾紛是政府的基本任務與職責所在,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主體,必須負起責任,在送法下鄉、提供糾紛解決多元機制和途徑等方面發揮優勢,[1]44-45注重作為社會公共產品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強制度建構與機制創新的積極性。

    二、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實證分析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已成共識,也是當前走出糾紛解決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層中存在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和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兩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層面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體系、四類機制。兩大體系是指司法體系與調解體系,四類機制在基層的具體表現即以司法所為中心的人民調解機制、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以人民法院和各類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為中心的調解機制。此外,在基層中還存在各類具有協調性質的調解機制,如鄉鎮和縣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綜合治理辦公室、縣區以上各類協調委員會和協調機構。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評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法庭這四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

    基層治安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的糾紛類型多為治安糾紛及糾紛主體間存在不同程度暴力沖突的糾紛。基于基層群眾對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關這一認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層派出所設置的網絡化布局,快速反應的警務機制,糾紛化解的免費性、快速性、主動性和一定程度的強制性等特點滿足了基層群眾對糾紛解決的基本要求,基于這些因素的綜合考量,在未來相對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僅會有越來越多的糾紛流向公安機關,而且排查與解決民間糾紛也將成為基層警務工作的重點。對于以基層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應當從快速化解社會沖突、保障人民群眾權益和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的角度統籌謀劃。[2]34-39一方面,作為一種化解矛盾沖突的應急反應機制,治安糾紛解決機制對預防與減少因糾紛而轉化為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糾紛解決機制還需要從加強隊伍建設、優化內部管理、完善績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訓等方面對現有機制進行完善。

    (二)人民調解組織糾紛解決機制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將基層調解組織的機制建構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視基層調解組織機構的規范化建設:以司法所為中心,形成了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調解小組三級調解組織;以鄉鎮黨委為中心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或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進行行政調解;此外,還設立大量行業調解組織、特殊部門調解組織等。另一方面,在調解組織運行機制上予以完善,不僅建立了具有一定職能分工的辦公場所,經費投入有所增加,調解隊伍不斷壯大,調解人員業務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調解檔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調解書,規范了調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調解組織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確定性不強、權威性不夠、調解組織專業性不強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糾紛方面能力較弱。同時,適用人民調解處理糾紛的案件數量逐年下降,調解的運行規則被國家機制層面的司法“侵入”,基層群眾自愿選擇適用人民調解化解糾紛的意識也比較弱化。但是也應該意識到,以和為貴、重視和解是我們一直以來的文化傳統,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現實需要。基于糾紛主體的多元化及尊重主體選擇的多元化,人民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最為及時,修復社會關系的成本最為低廉,在防范社會沖突、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具有天然優勢,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在很長時期內都無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功能應該從重塑調解理念、強化調解功能、創新調解組織機制、量化評價指標、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進行。

    (三)訴諸的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通過解決的糾紛以政策性糾紛為主,主要包括歷史遺留問題、法律問題和特殊問題的案件等。基于歷史傳統和現實需要,作為利益訴求渠道和具體的權利救濟機制,與其他解紛機制相比較,可以綜合調配使用多種行政資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決。

    不過,通過解決糾紛問題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門之間的“踢皮球”現象,上訪群眾“討價還價”的纏訪、反復上訪、越級上訪現象等屢禁不止,不僅糾紛得不到較好解決,而且導致基層群眾滿意度較低。除此之外,通過,上級政府部門把案件特案特辦,在某些情況下,不僅容易增加糾紛解決的成本,而且易導致與基層組織、上級組織、社會和諧穩定之間形成緊張關系。以政府為中心,以為手段,通過行政權力和資源集中來化解糾紛的方式,對日益增多的基層糾紛往往應接不暇甚至無力應接。[3]25-27

    在目前社會轉型期,盡管制度仍然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制度作為人民群眾進行權利表達與利益訴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當前,在國家層面,已經對機制在制度與運行機制上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如完善約談制度,取消排名通報制度,實行網上受理制度,中央與地方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創新涉法涉訴上訪和越級上訪處理機制等。基層政府也在積極通過暢通常規性、法治化案件解決渠道,探索設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等措施實現其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

    (四)以人民法院為中心的司法糾紛解決機制

    基于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傳統糾紛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不斷弱化。而與此同時,由于基層群眾追求糾紛解決結果一致性的現實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糾紛解決差異具有優越性等特征,加之轉型期社會的高風險性需要發揮司法在風險控制、糾紛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幾年來,國家對人民法院進行了重建,讓人民法院成為基層社會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基層地區獲取司法服務的便捷性增強,法律的上傳下達使法律的實踐性、法律定紛止爭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現。從現在來看,基層地區的人民法院越來越成為基層社會中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重要部門。

    當然,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也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區劃設立還是按照人口數量兼顧行政區劃設立的標準問題;二是基層糾紛尋求司法解決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面對不斷增多的案件、愈加復雜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的問題;三是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過程過度強調調解可能導致與人民調解組織功能上的重合問題;最后,如何解決基層地區人民法院存在的場所建設滯后、專業司法人員缺少、經費保障不到位等現實問題。

    三、基層糾紛法治化解決進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決糾紛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決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與加強法治保障前提下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與糾紛,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運行機制和促進法律秩序的生長。[4]3法治化是解決基層糾紛的最佳方案,強調法治化解決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其次,法治化解決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運用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處理社會糾紛時,基本內容就是由政法思維轉換為法治思維,由激烈程度較高、破壞力較強的革命方式轉變為相對溫和的、社會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決糾紛才能徹底化解矛盾沖突。依法解決糾紛具有較大的明確性和強制性,它通過提供常規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徑,以規則為導向,遵循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通過法定程序化解矛盾沖突。法治化解決的根本即在于修復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決糾紛的基本內容

    首先,基層糾紛的解決必須以維護基層群眾的權利為根本出發點與立足點,借助多種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糾紛矛盾,實現糾紛解決法律功能與社會功能的協調統一,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基層地區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其次,依法防止糾紛發生是首要環節。必須具備足夠的預防意識,通過搭建權利表達平臺、基層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暢通權利表達渠道,優化社會管理。再者,充分重視基層組織、家族因素、親友配合等要素在糾紛解決中的積極作用,善于借助社會力量與運用調解手段等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最后,法制化解決糾紛要將抓工作重點與解決現實問題相結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時公正、切實維護基層群眾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另一方面要將公正解決民事爭議、打擊坑農違法犯罪、清除黑惡勢力等工作作為重點,實現依法維權與維護穩定的協調統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糾紛解決機制的定位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構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樣化發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糾紛解決體系,既強調中立、公正地解決糾紛,又要求不同機構之間呈現高度的協同性與聯動性,形成一個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彼此支持的體系結構,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沖突。尋求法治化解決糾紛過程中,必須注重糾紛解決機制是系統、公正和科學的,糾紛解決體系要以能夠形成良性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為出發點與落腳點。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非國家性、糾紛解決過程與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機關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國家性、糾紛化解過程中法律的權威性;治安調解應該堅持嚴格法治主義,即“嚴格的依法而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導優化基層治理

    當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公權力引導之下建構的。其中,黨委、政府在基層社會糾紛治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如何構建長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基層治理的優化是一項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統攬全局,協調各方,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二是注重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此外,要加強基層地區糾紛排查調處網絡規范化建設和矛盾糾紛信息網絡系統工程建設,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釀成沖突和激烈對抗之前。三是加強自身治理。通過積極轉變職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還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要通過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不斷加強糾紛解決機制的“產品”供給。

    參考文獻:

    [1]李浩.論農村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J].清華法學,2007(3).

    [2]左衛民.中國基層糾紛解決研究――以S縣為個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張林海.轉型期非制度化的突出問題及矯正路徑探析[J].理論導刊,2010(6).

    第7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關鍵詞:普法教育問題對策

    一、農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以來,農信社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隨著農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農信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1.1員工學法積極性不高。農信社員工平時工作忙、壓力大,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認為只要做好本職工作了,法律知識學的好不好不重要;農信社領導在對待抓普法教育這方面也存在模糊認識,對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夠,認為普法教育是“軟任務”,抓不抓問題不大,只要能完成業務指標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達到提高員工學法積極性,當然更談不上普法取得顯著成效了。

    1.2農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普法工作的客觀要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信社新業務不斷推出,員工得把越來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業務的學習中,把員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課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在內容、方式方法上無法滿足員工的喜好,這勢必挫傷員工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參與熱情。目前,農信社普法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方法簡單,形式單一,普法未能真正進入基層社,在上級檢查這項工作時,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應付。

    1.3農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針對性不強。農信社沒有建立起法律法規定期學習制度,領導沒有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不能及時跟蹤學習新近出臺的一系列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以也談不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更談不上用于指導和防范業務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4員工結構不合理,影響法制觀念更新速度。目前聯社員工基本上是兩大結構群體: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參加工作的員工,即一部分是學生出身和轉業軍人構成的青工隊伍,人員成分復雜,思想不穩定,可塑性強,且每個人的知識層次、生活閱歷、思想覺悟、業務技能千差萬別;另一部分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職工,他們經歷了計劃經濟向商業銀行轉軌的歷史變革,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雖然后期也經歷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實踐鍛煉,有相當多的人員進入高等學府深造,也出現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員工隊伍整體結構而言,新鮮血液補充太慢,員工年齡沒有形成梯次結構,尤其在基層聯社,人員老化、合適人才青黃不接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普法教育速度,影響了聯社普法教育的有效開展。

    1.5普法教育忙于應付。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聯社的業務范圍、產品種類、客戶構成、服務手段等發生了深刻變化,隨之各種制度、辦法、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等不斷出臺,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關聯性、前后銜接性和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漏洞預見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現為不順暢、不自然,難與國家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內部風險防控總處在亡羊補牢狀態。

    1.6自卑心理產生對普法教育的抵觸情緒。

    聯社由于其自身的特點,改革的步伐較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相對慢一些,從單位形象到員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國有商業銀行,致使部分員工在攀比中產生了自卑感,特別是習慣了“吃大鍋飯”的那部分員工,經常對從事的工作產生消極情緒,對普法教育新理念產生抵觸,他們是聯社進行普法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

    二、推進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策

    隨著國家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深入,廣大農信社員工要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農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積極推動農信社民主法治建設,大力加強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2.1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職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當前實際,善于借臺唱戲,借兵打仗,借箭發令,積極主動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加強與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協調普法與效能、綜治等共同督查、督辦;積極引導全員關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積極參與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運作機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普法領導小組的作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把普法與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建、精神文明活動等結合起來,實現資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農信社普法廣泛開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一要建立剛性機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只規定應該怎么做,而對沒有做到如何處罰沒有規定,從而導致法制教育忽緊忽松。二要建立規范的指導體系。要盡快制定農信社具體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意見、依法治社指導性意見,在全轄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科學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人員根據實際,制訂一個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評量化標準,納入績效考評,每年組織檢查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各信用社評先評優的重要條件。

    2.3明確普法教育的對象。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象應該包括農信社的高管人員、聯社所有科室人員、基層網點負責人及基層員工等所有從業人員。各社應該設置普法教育領導小組,加強對基層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在每個社設置普法宣傳員,負責本社員工的普法宣傳任務。

    2.4選準普法教育的內容。要廣泛宣傳整個法律體系的知識,著重抓與農信社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通過舉辦培訓班,使廣大農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練掌握和運用金融法規知識,結合具體工作崗位,有針對性地開展法規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監管的要求,使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可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擔保法》、《物權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規以及《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應制定切合實際的培訓計劃,有目的、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培訓內容,達到學以致用,熟練掌握的目的,真正達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第8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是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實際行動。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務,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全面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律師在促進法治建設中的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為社區各項工作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把法治精神的要求落實到社區各項工作,將有力推進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進程,是全市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特別是律師行業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實際行動。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是落實在律師行業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具體措施。受經濟社會發展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社區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與基層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是全市律師行業貫徹落實中央部署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具體措施。全市律師深入社區,“零距離、面對面”地為群眾服務,會有力促進城鄉法律服務均等化、一體化。同時,也搭建了律師聯系和服務群眾的橋梁,使全市律師牢固樹立執業為民的宗旨意識,在服務群眾和企業的生動實踐中,贏得人民群眾信任和擁護。

    (三)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是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有效整合了法律服務資源,形成了黨委政府主導,律師積極參與的新型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是“三訪三化促發展解民憂”工作的重要載體,有利于充分發揮律師行業參與社會管理的中立性、專業性優勢,以法律手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豐富了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創新了社會管理的內涵。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的任務職責

    (一)主要任務。整合全市法律服務資源,統一調配人員力量,實施“全市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工程”,爭取到2014年底基本建成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網絡,實現“一社區一顧問”目標任務。通過建立和推行社區法律顧問制度,社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社區群眾合理訴求得到有效維護,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基層社會穩定風險有效降低。

    (二)主要職責。(1)幫助依法依規修訂、完善社區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約及其它管理制度;(2)定期在社區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為社區居民解答法律咨詢,舉辦法律知識培訓,增強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提高社區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3)為社區辦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提供法律服務,幫助起草、修改法律文書,辦理有關法律手續;(4)幫助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等困難群體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5)向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并提出意見、建議。

    (三)運作方式。社區法律顧問為社會公益性崗位。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的原則,由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與社區協商,一般由社區、企業提供辦公場所等硬件設施,市律師協會統一制作有關上墻的醒目標識。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原則上與市級領導聯系的社區結對;市直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則上與中心城區社區結對(市直律師事務所社區法律顧問聯系點名冊附后);各區縣(市)司法局負責安排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律師與相近的社區結對(律師事務所社區法律顧問聯系點名冊確定后向市司法局備案)。選派律師在社區工作室明顯位置公布照片、電話等聯系方式,方便社區群眾隨時咨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把該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認真研究、部署、落實本地、本單位具體的意見、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總結、歸納成功的經驗、做法。要積極向各級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推動工作的開展。

    (二)爭取政策保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2010〕30號、湘辦發〔2012〕27號文件精神,主動加強請示匯報,做好聯系協調工作,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單位的重視和支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爭取將律師擔任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9篇:基層社會治理風險范文

    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升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水平;開展鄉村建設行動;千方百計促進農民增收;鞏固拓展扶貧支援成果。和大家分享的2021工作措施報告小標題素材匯總資料,提供參考,歡迎閱讀與關注。

    2021工作措施報告小標題素材匯總一

    (一)堅持不懈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為轉型出雛型創造良好條件。

    抓好疫情防控重點環節和能力建設。

    健全疫情防控和風險化解機制。

    加強經濟調節和政策儲備。

    (二)突出創新核心地位,加快產業高質量發展。

    大力培育一流創新生態。

    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未來產業。

    推動基礎產業轉型升級。

    加快智能化改造步伐。

    促進文旅康養融合發展。

    支持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

    (三)把握擴大內需戰略基點,主動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

    積極擴大有效投資。

    促進消費回暖升級。

    推動外貿增量提質。

    (四)堅定不移深化重點領域改革,持續釋放蹚新路動力活力。

    實施碳達峰、碳中和山西行動。

    深化國資國企改革。

    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創新機制推進太原都市區一體化發展。

    深化財稅金融改革。

    實施市縣轉型綜合配套改革。

    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五)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推動農業“特”“優”發展。

    實施鄉村建設行動。

    深化農業農村改革。

    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六)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不斷提升城市品質和競爭力。

    啟動實施城市更新九大工程。

    加快推進大縣城建設。

    (七)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加快建設美麗山西。

    深入推進“兩山七河一流域”生態修復治理。

    鞏固拓展污染防治成果。

    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八)持續用力改善民生,讓人民群眾擁有高品質生活。

    促進就業增收。

    構建優質教育體系。

    加快健康山西建設。

    加大社會保障力度。

    大力發展文化事業。

    (九)深化“三零”創建和依法治理,為高質量轉型發展提供保障。

    堅持不懈抓好安全生產。

    推進更高水平平安山西建設。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十)全面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旗幟鮮明講政治。

    建設法治政府。

    打造“六最”升級版。

    推進廉政建設。

    狠抓工作落實。

    2021工作措施報告小標題素材匯總二

    (一)深入推進高質量發展。

    1.加快提升自主創新原始創新策源能力;

    2.加快構建現代工業產業體系;

    3.加快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4.加快實施碳排放達峰行動。

    (二)積極構建新發展格局。

    1.全力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

    2.全力打造緊湊活力“津城”和創新宜居“濱城”。

    3.全力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和區域商貿中心城市建設。

    4.全力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三)著力實施高效能治理。

    1.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2.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3.注重實施精細化管理。

    4.注重提升智能化水平。

    5.注重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

    (四)全面深化重點領域改革。

    1.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

    2.深入推進市場化改革。

    3.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4.深入推進科技體制等改革。

    (五)努力提高群眾生活品質。

    1.進一步發展社會事業。

    2.進一步提升市民群眾綠色幸福感。

    3.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全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切實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

    切實把法治建設推向縱深。

    切實把能力建設抓緊抓實。

    切實把作風建設貫穿始終。

    2021工作措施報告小標題素材匯總三

    (一)強化創新核心地位,加快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

    著力打造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更大力度推動“三城一區”融合發展;

    建設國際一流人才高地;

    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

    (二)高標準推進“兩區”建設,推動改革開放取得新進展。

    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大力支持金融業開放發展;

    持續深化4.0版營商環境改革。

    (三)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構筑高質量發展新優勢。

    加快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以數字化引領高精尖產業發展;

    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領和創造新需求;

    全面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四)堅定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京津冀協同發展水平。

    開展新一輪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

    高質量建設城市副中心;

    構建更加緊密的協同發展格局;

    (五)深入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切實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工作;

    大力實施城市更新行動;

    統籌區域協調發展;

    深化交通綜合治理;

    堅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提高基層治理效能。

    (六)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提升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水平;

    開展鄉村建設行動;

    千方百計促進農民增收;

    鞏固拓展扶貧支援成果。

    (七)進一步堅定文化自信,做好首都文化這篇大文章。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擦亮歷史文化“金名片”;

    增強公共文化服務能力;

    大力發展現代文化產業。

    (八)持續改善生活品質,讓人民群眾更好共享發展成果。

    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不斷提升教育發展質量;

    積極做好就業增收和社會保障工作。

    (九)牢牢守住安全發展底線,確保首都和諧穩定。

    毫不放松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

    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推進平安北京建設。

    (十)持之以恒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全面提升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

    強化政治引領;

    嚴格依法行政;

    增強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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