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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業主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招標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
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
和
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
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 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
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
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 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監理規范》(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 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 即歷法日。
1.1.10 月 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l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
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l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
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
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
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
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
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
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
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
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
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
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
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
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
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
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
的主要監理 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
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
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
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
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
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
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
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
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
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
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簽約地點:××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及解釋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托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于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抵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b-1 監理服務范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單位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采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采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并以此審查批準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于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并在通過業主批準后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并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發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后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咨詢方面
(1)受業主委托和業主聘請的咨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咨詢合同規定,向咨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并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據監理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復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附件
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注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附件
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關鍵詞:合同管理 工程監理 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279-02
合同,又稱契約,它是當事人雙方或數方設立、變更和終止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協議應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經濟合同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工程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的范疇,是指業主就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與各經濟人(承包人)為實現工程目標而以書面協議形式締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工程監理合同就包含于其中,因此受經濟合同基本規則的約束。
施工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參加監理投標、中標后與業主簽訂監理合同并依據合同要求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缺陷責任期階段對工程質量、費用、進度和合同事宜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施工監理的依據是合同,監理工作實際上是合同管理工作,無論是進行質量監理,還是進行進度控制或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都應按合同辦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一旦在監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就變成了業主和承包商應遵守和執行的承包合同條款,監理工程師一方面要盡職盡責,不能越權;另一方面業主和承包商應服從監理工作,配合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的獨立地位和公正要求,決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雙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決工程變更、延期、索賠等合同管理事宜,協調雙方的合同關系,及時避免或減少合同產生的爭議或糾紛,維護業主、承包商的合法權益。
我國實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以來,國際慣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尤其在引入外資項目上更是如此。工程監理實踐證明:公路工程施工監理的關鍵是熟悉合同,掌握合同,利用合同對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管理。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賠償、爭端與仲裁、違約、工程分包、工程保險等方面。理解和熟悉合同的主要內容,對監理工程師、業主、承包人都十分重要。
工程變更是合同變更的表現形式,按《合同法》規定,合同變更一般由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提出合同變更的建議,經合同雙方或多方協商一致后生效。作為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工程變更問題時,應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正確處理工程的變更工作。工程變更,不僅變更工作本身會產生額外工程成本,延長工期,還經常會影響其它相關工作,埋下索賠隱患,甚至會使業主對其工程投資失去控制。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通常是不可預見的,但工程變更一般均對工程費用、工期產生影響,涉及業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因而監理工程師應謹慎的按合同條款實施工程變更管理。一般來講,工程變更要求可以由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人提出,但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才能生效。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變更工程時,應經業主同意;業主提出變更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辦理;承包人請求變更時,監理工程師必須審查,必要時報業主同意后,根據合同有關規定辦理。監理工程師應就頒布工程變更令而引起的費用增減,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費用。
工程延期是合同管理的內容之一。按合同規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經監理工程師書面批準的合理竣工期限的延長,它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延期的原因主要有:額外的或附加的工作;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由業主造成的延誤、妨礙、阻止;不是承包人的過失、違約或由其負責的其他特殊情況;合同中所規定的任何延誤原因。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確認下述條件滿足后才受理工程延期: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責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②延期情況發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延期意向;③承包人承諾繼續按合同規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延期的詳細資料,并根據監理工程師需求隨時提供有關證明;④延期時間終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請報告。
合同管理的費用索賠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費用損失或增加,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承包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正式向業主提出認為應該得到的額外費用的一種手段。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處理費用索賠時,一般分兩個步驟進行,即查證索賠原因、核實索賠費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賠申請時,監理工程師首先應看到所要求的索賠是否有合同依據,然后將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記錄、帳目等與駐地監理工程師的記錄核對,以弄清承包人聲稱的損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經監理工程師查證,承包人所提供索賠理由成立,則應該核實承包人的計算是否正確。在允許索賠事件中,承包人常有意或無意的在計算上出差錯,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審查計算過程,特別是承包人計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條款依據、價格、費率標準和數量等方面。
在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及合同中止前或以后,業主和承包人對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很多問題將可能發生各種爭端事宜,包括由于監理工程師對某一問題的決定使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導致的爭端事宜。對于爭端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無論是承包人還是業主,都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并呈一副本給對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爭議通知后,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完成對爭議事件的全面調查與取證。同時對爭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后,業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仲裁,其決定則為最終決定,爭端事宜處理完畢。只要合同未被放棄或終止,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繼續精心施工。當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時,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爭議進行友好調解,同時督促業主和承包人繼續遵守合同,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在合同規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調查時監理工程師應以公正的態度提供證據和作證,監理工程師應在仲裁后執行裁決。一般而言,仲裁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再訴諸于法院或其他權利機構,以改變此裁決。
關于工程違約原因則是多方面的,既有業主的原因,又有承包人的原因。作為監理工程師應分清原因,及時協調、處理違約,避免違約現象發生,目前由于公路建設資金緊張,業主在資金支付上違約時有發生,這樣監理工程師必須想法進行協調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按照慣例,獲得整個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將該工程專業性質或工程范圍再分包給若干家分包商實施任務,業主也可將一些專業性強的部分工程或單項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合同,監理工程師應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強組織、監督與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處理好一般分包合同與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現不必要的層層分包。合同規定合理的分包一般在30%以內,監理工程師必須掌握分包情況,切不可放松對分包人的管理,使質量出現漏洞,影響進度、質量、投資三大控制目標。
合同轉讓強調無業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隨意轉讓他人,工程分包須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同意,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責任與義務,仍要協調、督促、照管整個工程,承包商不能將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執行主體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從而減少其對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業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準。在標書中,應明確寫出指定分包的項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單。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額應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單之內,指定分包商應當向承包商承擔如同承包商和業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以保證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滿意并合作共事。
土木工程實施階段的保險,是指通過專門機構保險公司以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參加保險者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時,即用保險金給以補償的一種制度。它的好處是參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險費,換得遭受大量損失時得到補償的保障,從而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有關規定,督促承包人進行保險。
總之,合同管理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只有對合同進行科學管理,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合理的運用和實踐,才能做到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優化施工監理,創造優質工程。同時合同管理不但使企業在建設市場有充分的自,還可預防和減少糾紛。因此,簽訂合同必須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為反對壟斷、進行公平競爭提供保護。但目前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的運用和實踐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少數合同由于低價中標,有些合同條款明顯對承包商不利,致使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等手段,工程質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給工程帶來隱患。2、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資金緊張,削弱企業竟爭力,影響其經濟效益,直接造成龐大的債務,危及社會穩定。3、施工單位非法轉包現象時有發生,存在“高資質投標,低資質進場,無資質施工”的做法,直接影響施工質量和進度。4、承包商對有限的建設資金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擠占、挪用的現象,由于資金未能及時用于建設工程,影響施工進度,延誤了工期,同時加大了工程費用。5、施工單位主要人員隨意更換和私自離開施工現場,設備不能及時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現場管理混亂。
針對以上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常見的問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就應該制定相應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監理和合同管理的關系,嚴格監督檢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服務合同執行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三大指標的有效控制,因此,要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資效益,必須理順施工監理和合同管理的關系。
關鍵詞: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01
一、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建造施工企業不同于與其他企業的是,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整個過程都必須根據建造施工合同來進行,建造施工管理過程實際上就是履行合同的過程。在建造施工過程中,企業既要履行與業主簽訂的建造施工合同,還要履行與合同相對應項目業務公司簽訂的項目分包合同,此外還要履行因建造施工需要的物資采購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等。沒有建造施工合同就沒有一系列的生產活動,而建造施工合同一經簽訂,企業所有的生產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都會隨著納入合同規范范圍。因此,合同管理在建造施工企業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貫穿到企業的安全、質量、進度、成本管理的每個環節。
因此,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建造施工企業生存發展的必然要求。現就目前此類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需完善的對策談些個人看法,以引起大家對此類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
二、當前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業務水平有限。
(二)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不落實,缺乏有效監督和考核。
(三)合同簽訂不規范:1.合同主體不當;2.合同表述不嚴謹;3.合同條款不齊全。特別是工期、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約定不清。4.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無效合同。
(四)合同履約不盡人意,不懂行使不安抗辯權來維護企業自身利益。
三、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歷史原因。當今建造施工企業,特別是老的國有企業,大多是從計劃經濟時期過來的,不少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帶有計劃經濟色彩。
(二)認識原因。合同法律滯后和人們法律意識滯后,對合同中的法律關系認識模糊不清,訂立和履行合同往往離開合同法律條款,想怎么寫就怎么寫,缺乏依法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識。
(三)制度原因。企業缺乏有效可行的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管理未能體現規范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要求。以上三個原因,導致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滯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觀要求。
四、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問題的防范對策
(一)充分認識建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業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企業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應圍繞這個核心開展,只有正確地處理好了市場與合同、合同管理與項目現場管理、合同條文與合同法律這三對關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責任才能真正落實。企業應樹立起依法簽約、依法履行為前導的依法經營思想,把合同管理列入企業管理的議事日程,滲透到施工現場管理中。
(二)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嚴格合同會審制度。合同應由企業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綜合審查,有關專業部門(計劃、財務、安全技術等部門)聯合會審。合同印章包括合同審查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應由合同管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1)合同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充分可靠,各種論證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合理、可行;(2)資金是否落實,來源是否正當;(3)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先進、合理;(4)價款和費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經濟效益如何;(5)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人的資格、履約能力及資信狀況;(6)合同形式、內容是否合法;(7)條款是否齊全、嚴謹,文字表達是否準確;(8)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對等;(9)履行、違約責任等是否明確合理,有無仲裁條款。
2.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1)制定合同管理辦法,建立考核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2)對合同簽約率、履行率進行跟蹤考核,及時予以修正。(3)細化合同管理考核的內容,對節約合同資金的數額以及妥善處理合同爭議糾紛避免或挽回損失的數額等等進行考核。(4)對合同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合同管理人員、承辦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于因合同決策人員、管理人員或承辦人員行為過錯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其后果、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3.成立履約索賠小組。如果說合同是履約索賠的法律依據,那么佐證材料就是履約索賠的事實依據。履約索賠佐證材料收集整理是一項十分繁瑣和細致的工作,需要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可以說幾乎每個環節都存在著可能索賠的因素。跟蹤對于確定的建造施工項目中相應的合同條款,因這些條款在以后合同發生時糾紛時,就是索賠的依據。所以成立以合同管理人員為主的履約索賠小組,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保管佐證材料,以便日后為履約索賠時提供有利證據,來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加強合同管理基礎工作
1.加強合同報表、臺賬和檔案的日常管理,由企業合同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2.全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法律專業人員及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共同制訂企業的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委托人的簽約行為。
3.加強企業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首先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領導者和決策者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合同管理人員。并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可根據本企業與市場的實際情況,參加短期培訓或進高校相關專業深造。同時從經濟角度出發,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權、利,并進行考核。凡忠于職守,認真工作,嚴格執行各項合同管理制度,取得顯著成績的,應及時表彰,予以獎勵。反之,則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和后果,給予相應處罰。通過以上措施,促進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不斷提高。
總之,市場經濟下建造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已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對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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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速公路,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2.2文獻標識碼:A0引言
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在建立經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聯合開展項目管理,以實現提高施工質量、縮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風險的目的。由于受到傳統管理體制的影響,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為此,下文首先介紹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然后再舉例分析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工程監理的起步較晚,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并不高,因此難免會出現問題。
1)業主對工程監理的認識不足。目前,大眾對工程監理的認識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設企業中,管理權力高度集中,且對監理企業的管理項目極不信任;部分業主認為監理工作僅應對項目質量負責,因此不重視對除質量以外的項目監理管理;部分業主把監理單位看作下屬單位,仍采取傳統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預監理單位的工作,一旦出現問題,卻直接將責任歸咎于監理單位。
2)業主違規干預監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設中,業主違規干預監理工作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a.盡管監理單位有權審核工程建設所用的設備、材料及構配件的質量等級,但業主卻時常利用行政職權予以干預。而事實證明,工程一旦使用與施工標準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產生質量缺陷,并造成經濟損失,甚至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b.盡管監理單位具有審批工程計量的權利,但監理單位卻無法預知業主何時支付工程款,同時也無能力干預業主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此時,施工單位便會以此為由無視監理單位的意見,從而影響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3)施工單位的技術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單位將工程違規轉包或分包給技術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單位。如此一來,工程施工現場難免會出現違規違章的操作行為,同時此類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普遍不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因此無法有效應對施工過程的突發事件,從而使監理人員必須應對管理與技術方面引起的相關問題。
4)監理單位整體素質不高。高速公路監理單位的整體素質并不高,而造成此種結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嚴格審查所聘監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且人員流動性大,從而導致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b.部分監理單位采取掛靠的方式贏得招標資格,而實際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卻不具備招標所要求的條件;c監理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監理工作混亂。總之,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現狀不容樂觀,且無論監理單位自身或施工單位或業主,均存在不利于監理工作有效開展的因素,因此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
2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現結合某高速公路在監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分析如何完善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工作:
1)積極開展監理業務的建設工作,提高監理單位的整體素質。監理業務的建設表現在以下方面:a.按投標文件的具體要求,挑選管理能力強、經驗豐富且責任心強的專業技術干部組成專業的監理隊伍;定期組織監理人員參與專業知識培訓和項目管理培訓,具體學習項目管理辦法、工程監理合同管理要點及隧道施工質量控制辦法等,并在會后組織監理人員參與綜合能力的筆試。b.以規章制度約束監理人員的行為,即監理人員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堅持“熱情服務、嚴格監理”的原則;堅持“公正、誠信、守法、科學”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知識”的原則。c.明確各項專業的目標任務,健全監理守則、考勤考核、監理程序等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由此將監理工作與組織和制度管理結合起來,以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
2)嚴格執行技術規范。此高速公路全長40.209km,沿線穿越崇山峻嶺區域,且隧道與橋梁折算長度約占總長的55.7%。可見,此項工程的施工難度大,且技術性強。對此,要求實行精細化管理,即全體參建人員及單位均參與到工程施工過程控制。在隧道施工過程,考慮到公路沿線的山體地質條件較差,監理單位首先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并及時將監理過程發現的質量問題上報至總管理部門,由總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隊伍根據現場調研資料制定方案,即對隧道出口采取“注漿加固充填滑塌體+封堵地表水下滲”的施工方案,以確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但因地表的注漿量較大,外加工程較為隱蔽,因此要求監理單位全天候安排人員監管地表注漿的加固質量,同時根據混凝土罐車的稱重單,嚴格計量,以保證注漿效果。
3)嚴格執行監理規范。監理單位主張以制度規范來約束監理人員的監理行為,以實現監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和規范化,此舉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并堅持“五不準”原則,即未批開工報告的工程不準開工、不準使用未經檢驗的材料設備、不準實施未被批準的工藝、不準簽認未經自檢的文件資料及上道工序未經檢查不準繼續開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專業分工,把好材料質量關、工序質量檢查關、測量放樣關、中間交驗關及設計變更關,同時實行“三項”管理辦法,即施工之前先備料、監理之前先自檢、推廣之前先抓樣板。c.跟蹤管理,即按月檢查各項專業的抽檢數據;定期組織召開工程施工質量分析會,以探討監理或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按目標責任考核管理辦法量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日常工作,并對先進單位予以表彰,以激勵全體參建人員均能積極參與工程監理。
4)堅持質量進度兩手抓。本項工程的施工工期較緊,因此根據工程建設工期總目標及階段性任務期限的要求,監理單位聯合施工單位實施“高質量、高標準”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質量,一手抓進度,以免因施工質量問題而延誤工期。工程施工過程中,總管理部門決定重新部署施工組織,即按旬、月、年分階段落實責任制,以加強對施工計劃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監理人員的工作,并明確施工期限、施工內容、施工質量要求及檢測項目,以使各項監理工作均能落實到位。
3結語
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是一項保障工程如期、保質、安全完工的工作,理應予以重視。但對于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要深究問題出現的原因,還應結合國內外成功的經驗,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以增強我國高速公路監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進我國交通運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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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風險分析
風險是指在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中因不確定性而產生的經濟損失、自然破壞或損傷的可能性,具有客觀性、不確定性和可預測性。風險管理是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標志之一。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風險。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項下有名商事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誠信的民商法基本原則;但該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也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否則違法的部分無效。在建筑法律關系中,對于工程項目立項、參與工程建設的主體、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和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全的項目等方面都要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建筑關系各方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訂立各種合同。建筑企業若對國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不透徹,就有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
第三,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及合同管理專業人才。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第四,對合同訂立把關不嚴。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而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業一切風險的源頭,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致使合同簽訂后引發出許多問題,如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款拖欠問題、原材料價格問題等,大多與當初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條款時把關不嚴有關。其成因包括:資信審查不到位;忽視合同特別條款;付款條件不明確;盲目采用低價策略增加自身風險;被業主拖欠工程款等。
第五,在履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在履約過程中,建設工程合同一方的行為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對另一方的權益產生重要影響。例如:項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為效力;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條件與程序;在合同中怎樣有效設定特別生效條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窩工狀況下工效下降的計算方式及損失賠償范圍。
一是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后又將工程肢解后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或者是一些包工頭。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二、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強化責任。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是優秀的工程技術人員,同時還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法律、法規,精通合同業務,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賠管理。建設單位應重點培養有應變能力、堅持原則、知識面寬廣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談判時,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讓具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營管理又懂造價與財務的綜合素質談判人員參與進去,多方面嚴把審查關。合同談判人員要對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負責;審查人員要對合同條款的嚴密性、合法性認真審查;批準人員要對合同的經濟性、風險性把關。簽訂合同時,還應進行合同評審,明確技術規范、工程款支付、雙方權利義務、違約等重要條款,對工期、質量等做出細致的規定,及時發現問題,并通過談判明確地寫入合同。對于重點項目還要經集團公司評審。
摘 要:現階段,建筑工程建設項目中產生的糾紛有日益增多,規避的重點是防范,也就是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管理。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因為任何一項工程的建設,其行為主體無不涉及到許多方面,諸如政府建設管理機關,金融保險機構,設計勘察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材料及設備供應單位等。其中,除政府管理機構是依據法律法規對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外,其它方都是通過“合同”聯系在一起并為實現項目目標而共同努力,工程建設的三大控制也正是在“合同“的調整、保護和制約之下進行的;牢固樹立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的法制觀念,加強合同管理,認真執行《合同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簽訂,履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防止糾紛的發生,維護工程項目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建成,保證有序和有形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1 建設項目合同的種類和特點
1.1 建設項目合同的種類
建設項目合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督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工程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涉及的相關合同。
1.2 建設項目合同的特點
上面列舉的這些建設項目合同的共同特點是,符合《合同法》、《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采用《示范文本》,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全面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使得工程項目承發包雙方及有關第三方增強合同的法律意識,依法嚴格地履行合同,認真做好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強合同管理控制是“三控”的重要依據
“三控”,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經濟法律關系,也是雙方實施工程管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對工程合同的性質,工程范圍和內容、工期、物資供應、付款和結算方式、工程質量和驗收、工程保修、獎罰條款、雙方的責任等進行認真研究、推敲,力求條款完善,用詞嚴密,內容和程序合法,權利和義務明確,所以必須做好履行的工作,以期通過合同管理控制,實現工程項目“三大控制”的任務要求,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2.1合同管理中的質量控制
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質量保證措施,嚴格約束承包人按照圖紙和技術規范中寫明的試驗項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許精度等有關規定進行施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嚴格把好質量關,依據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2.2合同管理中的進度控制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后,將對進度計劃進行認真的審核,檢查承包人所制定的進度計劃是否合理;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工期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對各分部、分項工程中的關鍵工序所用時間進行監督與控制。
2.3 合同管理中的投資控制
發包人作為工程費用的監控主體,處于工程計劃與支付環節的關鍵位置,除了加強對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量表,工程費用的計量與支付管理外,還將對合同中所規定的其他費用加強監督與管理。此外,還應根據合同條款、制定工程計量與支付程序,使工程費用監督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支付時間、支付范圍、支付方法、支付程序進行。
3 推行合同管理控制目標制
合同管理控制目標制,是各項合同管理活動應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的。合同目標管理控制是一個動態過程,是指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為實現預期的目標,運用管理職能和管理方法對工程合同的履行行為施行管理活動的過程。
3.1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控制
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應認真履行過程中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2 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理控制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之間可能發生糾紛,當爭議糾紛出現時,有關雙方首先應從整體、全局利益的目標出發,做好有關的合同管理工作。此時合同資料是重要的、有效的法定證據,有利糾紛的解決。
4 加強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控制的手段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項目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必依據合同加以約束,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手段:
(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培訓合同管理人才。
(2)設立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和配備合同管理人員。
(3)積極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4)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用”的活動。
(5)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機信息系統。
(6)借鑒和采用國際通用規范和先進經驗。
5 分包合同的管理
目前工程中分包的工序非常多,應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密切配合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分包商進場時,協助監理工程師向分包商交代清楚各項程序,并要求分包商嚴格遵照執行,若發現分包商在執行過程中有違反規定程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鼓勵分包商參加工地的會議,分包商是否參加工地的會議,通常是由施工單位決定的,應鼓勵分包商參加會議,以便加強分包商對工程情況的了解,提高其實施工程計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檢查分包商的現場工作情況,嚴格監督分包商執行合同和認真切實實施分包工程,保證分包工程質量,檢查的重點為 :第一是分包商的設備使用情況,即根據分包協議中規定的設備種類、數量以及可用程度等進行核實;第二是進行分包商的施工人員情況,即根據分包協議中有關配備人員的規定,核查其人員資質及質量保證與控制系統的情況;第三是實施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標準;第四是對分包商的制約與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避免或減少由于分包商不規范的施工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必須對分包商進行有效的制約與控制,方法有停止施工、硬脂付款及取消分包資格。
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應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獎罰分明;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確保制度的貫徹與執行。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簡稱為4M1E。因此,事前對這五方面的因素嚴格予以控制,是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關鍵;當然還需要一定的方法、措施以及相關方面力量共同來完成這方面的工作;重點強調還是人的作用,人是直接參于工程建設的決策者、組織者、指揮者和操作者;人,作為控制的對象,是避免產生失誤;作為控制的動力,是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發揮“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導作用。
6 結 語
工程建設項目領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程序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作是至關重要的,也是項目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因此,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關鍵詞:建筑企業;施工;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erson should to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 enterprise management level, to enhance the strength and competitiveness, can be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in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Key words: building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推進,施工企業面臨著各種機遇和挑戰。因此,施工方要加強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實力與競爭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施工方要認識到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內容龐雜的工程,需要踏實地做好各項工作,真正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牢牢抓住合同管理的中心環節,確保項目工程的施工質量,才能為企業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
一、建筑企業施工合同的特點建筑企業的特點是,項目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其次是,建筑物的形態千差萬別、功能特定、種類繁多,形成產品的個體性和生產的單件性;三是,建設項目的體積龐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多,一次性投資額大。合同“標的物”的這些特點必然會體現在合同中,決定了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經濟合同,其特點包括:(一)施工合同的條款多,由于建設項目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施工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條款也多。(二)施工合同的變更多,當主觀和客觀情況變化時,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變化,施工合同爭議和糾紛也比較多。(三)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確定影響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條件影響大,合同的風險高。(四)施工合同履行時間長,由于建筑產品體積龐大、結構復雜、施工周期都較長,工期少則幾個月,一般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五)施工合同涉及面廣
1、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章;
2、涉及到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供貨商、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單位、保險公司、擔保單位等多方。
3、施工合同還會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合同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負責撥付工程款的銀行監督管理。
4、遇到合同糾紛時還要與合同的調解機關、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打交道。此外,還要涉及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及合同公證機關或鑒證機關等機構和部門。(六)采用清單計價方法的建設項目合同是單價合同,它強調“量價分離”,即清單中的工程量與單價分開。清單中的工程量是預計量,工程竣工后要據實盤點結算;清單項目的每一項報價是固定的,除依據合同調價條款規定可以調整外,是不能改變的。
二、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途徑(一)增強施工企業的法律意識,建立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項目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因此施工方要增強法制觀念與意識,建立與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業內部建立各級合同管理的相關機構,同時配備綜合素質較高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另外,施工企業要加大資金的投入,定期舉辦多層次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加大合同管理的宣傳工作,使得企業員工具有較強的法制意識與合同管理意識。(二)對施工合同的簽訂與評審要嚴格把關進入合同的簽約談判階段,施工方要組織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以及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嚴格地評審,對發包方所提出的要求逐條地進行詳細而認真地研究。施工方應認識到合同簽訂之前評審工作的重要性,避免在合同條款中出現疏漏與差錯事,堅決杜絕簽訂一些無履約能力與違法的施工合同。通過對施工合同的簽訂于評審的嚴格把關,才可以使合同雙方平等地履行權力與義務,避免合同中苛刻條款的出現,盡可能地運用法律法規來規避風險。(三)實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業要實行合同交底制度,使工程項目的所有工作人員充分地了解施工合同中的各項條款,為確保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堅實的基礎。在施工合同簽訂后,項目工程開工之前,施工方的合同管理部門要將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文件與合同條款對各部門的經理進行交底工作,時其明確合同中所規定的承包范圍、合同的經濟指標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力與義務。與此同時各部門經理要對施工合同的目標進行分解,明確每個員工的崗位職責,提高工作人員的合同意識,為日后項目工程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四)加強合同履約的管理工作,提高索賠意識作為施工方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項目工程實施所有環節,因此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施工方要不定期的檢查施工項目,對工程的工期、安全、質量等各項工作進行全面地了解,對履約中存在的重大隱患與問題及時地發現和處理。另外,施工方還可以通過追蹤和檢查履約過程中存在的情況,并對此進行搜集和整理,將其反映出的實際狀況與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有關條款進行對比與分析,調整偏差,從中找出屬于發包方的責任,提高索賠意識,以此來降低自身的損失。三、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保障。在施工企業內部應當建立施工合同的協調管理制度、審查制度、批準制度、監督制度、考核制度、目標管理制度,以及備案制度。(一)合同的協調管理制度
施工合同的簽訂關系到整個公司的集體利益,合同的執行需要企業內部各方面的協調運作,合同的簽訂不單是合同管理部門的事,因此,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合同簽訂的協調管理制度,調動企業各部門的積極性,明確他們為了達到合同的目標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制定詳細的計劃,安排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實現各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確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及合同的正確履行。(二)合同的審查制度
為了確保企業通過建設項目的施工獲得利潤,降低合同風險,應當對合同條款進行反復的推敲、嚴格的審查,避免合同條款的遺漏和錯誤。應著重審查合同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經營風險、技術風險是否考慮充分等,在嚴格的審查制度保證下,可使合同的簽訂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盡量減少日后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三)合同的批準制度
為了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要建立合同批準的程序,合同在簽訂前腰經過企業內部的會簽,法律顧問應當簽署對合同條款審查的意見,經項目的主管領導批準,最后由企業的主管或企業法人簽字批準。在合同的批準制度中應當明確企業合同印章的使用、登記、保管等規定,做到“專章專用”嚴格管理,合同印章必須有專人管理不得濫用,不得為省事在空白合同上蓋章,簽約時合同印章的專營人員和企業負責人一同前往辦理。(四)監督制度
應當制定對合同的簽約程序、履行過程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通過有效的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督促企業內各部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正確履行合同,做好備案工作。(五)考核制度
在制定考核制度中應當明確有關考核的規定,建立相應的統計報表方法,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合同履行的效果做考核評價。此外,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建立目標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等,通過制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程序化保證正確地簽訂和履行合同。
四、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合同的實施過程就是合同的義務人的履約過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實施過程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守合同約定
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要根據合同規定的履約時間、地點、方式,完成合同約定標的、數量、質量、造價,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并取得相應的權利。(二)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