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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養老保險是其重要的內容。所謂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或政策體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是: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為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殘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的制度。
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農村還是主要依靠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村社會和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經過十多年的調整、整頓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降不但沒有得以普及,參保率反而呈下降趨勢,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問題,究竟應該運用何種模式來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難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為何會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本身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還是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在農村普及養老保險,有利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
我國推行計劃生育國策的重點是農村,但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阻力卻非常大,究其原因,除傳統的“養兒防老”等舊觀念的影響外,還與計劃生育政策所產生的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有重要關系。計劃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結構使育齡農民對未來養老的預期風險加大,必將對計劃生育政策產生抵觸情緒。如果在農村普及了養老保險,農民的老年生活由社會養老保險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兒女養老,無疑會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在農村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可有效解決農民年青時手中剩余資金投資無門與老年后養老問題得不到保障的矛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原則。我國大多數農村由于受環境影響,信息比較閉塞,農民的思想比較保守,市場意識、投資意識比較差,加上農民手中剩余資金一般數量不大。所以,這部分錢除儲蓄外,難以找到其它的投資途徑。由于近年來低利率及通貨膨脹等預期因素的存在,使農民準備養老的資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通過國家給予農村養老保險在財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擔起農村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義務,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而且使農民也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從而消除城鄉在養老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本質的不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地位的鞏固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和城鎮的兩種保險制度必將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趨于一致,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也要看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在對農村現實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緩和計劃生育政策與農民生育觀念的沖突,促進農村生產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所存在。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并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村老齡人口享有與其消費水平基本相適應的養老保障,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心”,有利于農業基礎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和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一種觀點是條件已經具備。農村能否順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二是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目前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因此,中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在做起,切實推進并逐步完善,以便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城市化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第二種觀點是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應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集體和農民在制度建立和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應如何分工?有學者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降低保障水平,這樣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如何體現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如何糾正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也需進一步探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關于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目前有很多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應該繼續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學者建議要發揮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另外,有些學者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住房換保障”等理論,這些理論在實踐中應如何運用,孰優孰劣,尚無定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一直是由一個部門(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難以保障,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樣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較少的問題。
另外,通過哪些渠道籌集基金?怎樣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對于這些問題,也需進一步研究。失地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失地農民問題和農民工問題正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他們的養老問題。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對于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根據其現實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還是直接融入城鎮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之中,享有城鎮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基本權利?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現在我國城鎮與農村實行的是并行的、封閉的兩套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鎮,這種分隔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然會成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但是目前關于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統籌發展,還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5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
老年福利政策是國外學界關注的另一個重點,尤其是現行福利政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方面。以歐洲為例,福利國家已經或正在改變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嚴格規定用于照料的財政限額、減少公共機構照料、向社區照料轉移、鼓勵家庭和非正式服務網絡的發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過對歐盟各國的研究提出:首先,應明確從公共部分轉移給營利或非營利照料服務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慮到家庭幾乎已在滿負荷地提供照料,無法繼續接納轉移來的照料服務份額了。再次,應根據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決定提供何種種類和水平的服務,即應該建立服務使用者導向的居家照料服務體系。總的來說,國外對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個特征:一是研究呈現多視野、多學科的特色;二是在經濟保障得以實現的前提下,西方國家對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顧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漸認識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家庭對老年人承擔與實施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四是經濟社會的轉變給農村老年人尤其貧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帶來的沖擊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
3.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
3.1有關養老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Insurance)是在社會經濟互助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經濟職能在于當危險事故發生引起經濟損失時,能通過所積累的資金給予補償,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每個人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都有可能面臨生活來源不確定或不持續的危險,這種生存危險用保險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擔即稱之為養老保險,按照經濟補償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兩種。社會養老保險(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由養老需要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最穩定、享受保險時間最長、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社會養老保險既是一種社會政策,又是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由政府組織,國家給予稅收等優惠,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出資,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險對象。社會養老保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而出現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養老保險(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采取自愿簽訂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給付約定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
3.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負擔方式主要有家庭養老、土地保障、集體養老、社會救濟、個人商業保險養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一、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的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養老資源在家庭范圍內的互助和代際交換。家庭養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僅是一種利益機制,還是一種文化機制。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是兒子,其次分別為配偶、女兒、孫子輩子女、兒媳女婿等。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并且可以預見,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是我國農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養老方式正在出現弱化的趨勢。首先,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礎;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養老能力退化,“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4-2-1’的家庭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即一對夫婦在撫養一個孩子的同時要贍養四位老人。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農村中60歲及以的老人養老仍依賴于家庭,對核心家庭來說無論是經濟供養還是生活照料服務都將是難以承受的,最終也將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后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國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基礎,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土地養老保的功能嚴重不足。一是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2畝,全國共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國際警戒線0.8畝以下;二是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有而且還將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農民不能變賣土地養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三、集體養老在時期,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義的養老保險,是典型的農村社區養老。但是,隨著土地承包制度的實施,這種農村社區養老已經基本解體。改革方法以來,農村社區養老只在少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南方地區繼續存在,覆蓋范圍極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五保”老人的供養主要靠鄉統籌和村提留,大多數地區只能維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會救濟則面窄量少,不可能解決多數農民的養老問題。五、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面臨中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老百姓的養老需求。從很多西方國家建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的經驗來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緩解財政壓力、完善老年保障體系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的養老等保障方式將發生較大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養兒防老”轉向主要依靠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但是這也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夠很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如浙江、廣東等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許多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經基本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絕對貧困的社會群體,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較低,難以滿足絕大多數社會群體的需求。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到目前為止,“農保”依然是曾經試圖覆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推行困難重重。“農保”的法律基礎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3.3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3.3.1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挑戰,需建立新的養老方式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的任務絕大部分是由家庭來承擔,農村老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然而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種養老經濟來源不論是在保障能力還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很難再維系農村未來的養老需要。其中體現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學者指出,農村改革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客觀上表現了一種交易的結果。國家在允許社區占有所有權、允許農民以大包干名義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向農民讓渡的是什么呢,讓渡的是農民承包的那塊土地必須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一直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來說是帶來收入的重要財富,所以均分土地充當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這直接影響了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我國農民所擁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權對上地進行自由買賣,因此農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錢的時候不能靠變賣土地以供所需。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從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農業經營收入,土地承擔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負擔,顯然要通過從事土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狀況又如何呢?研究表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是絕對虧本。目前,大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過大。在價格、成本雙重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己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只好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甚至將土地撂荒。其實,導致農業經營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土地承載負擔重,土地首先是生產資料,只有先具備生產資料的功能,才能發揮其保障功能,但現在承包土地承載的農業稅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很重,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也主要分攤到田畝之中,農民增產不增收現象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很難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養老功能衰退
家庭養老是家庭范圍內的代際交換,它建立在道德約束力基礎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證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該模式曾在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運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釋:中國家庭的養老模式,實際上是一種“反饋模式”,即“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為家庭養老提供了內在驅動力。但到20世紀末其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卻出現動搖。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后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不僅解決了絕大部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而且農村生產生活型態也在現代化過程中發生巨大變化。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不復存在,年齡在生產中的優勢己不如從前,多樣化的社會化分工已使等級式父子關系出現松動。1990年我國農村家庭戶平均人口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為3.44人,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日漸明顯,這使得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越來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對農村家庭養老產生了消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尤其是青壯年人口跨地區或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上漲,這種轉移使農村家庭養老應有的凝聚力逐漸降低,同時這種生活上的長期分離使得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紐帶逐漸變得松弛,由此帶來的子女尊老、敬老傳統的弱化。第三,農村家庭養老的思想基礎發生了轉變,受商品貨幣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觀和老年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許多農民己不再認為多子多福,開始走出養兒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與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家庭養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和困難時,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從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仍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社會提供勞動、為社會生產財富的同時,他們同樣會遭遇到自然風險以及失業、年老、傷殘、疾病等經濟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理應合法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況且,農民一直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享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民與城市居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以來,據有非農戶口的城市居民始終優越于農村居民,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全中國人口劃分為兩種等級,即“農村人”與“城里人”,這絕對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它包含著兩類人的實質性區別。其中,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傷、殘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廣大農村地區,除極少數“五保”老人政府給予一定的照顧外,對其他人群的社會保障則幾乎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貧困也給予了特別關照,全面推行了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中國農民始終默默無聞地為中國工業化建設貢獻著他們的力量。有關研究表明,建國以來,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農業稅、儲畜方式等途徑,上繳給國家1.3萬億元,養活了十幾億中國人,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為國家的工業化積累了大量資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貢獻出1億畝耕地,地價差額達上萬億元,農業資金轉移嚴重,為此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國家不僅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社會保障,還讓農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為五保戶、軍烈屬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濟,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
農村經濟需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穩定資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術的勞動力。如果沒有可靠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幫助他們抵御年老的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農民就會將其收入儲蓄起來,用來養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產進程中,這就使得農業發展后勁不足,根據有關資料表明,農村居民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時,城鄉社會保障巨大差異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農村勞動力不斷流向城市,而城鎮中的人才因為農村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不愿到農村工作,所以城鄉保障的差異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經濟在吸引人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
在明確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后,對于其內容和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籌資原則
即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在此基礎上,集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做統一規定,隨集體經濟狀況的好壞而定。在集體經濟狀況較好多地方或時期,助標準應相對提高;反之,補助比例可以下調,甚至不設底線。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鄉鎮企業給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可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稅前列支,具體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在實踐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為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國家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有所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如山東省《平陽農村社會保險斬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由個人全部繳納”。這樣,農村養老保險由原本設計上的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變為由個人完全承擔。
二、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
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金每月繳費方式采取多檔次的方式,即從2元到20元,每2元設置一個檔次。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可以多一點,較為貧困的地區,則可以相對低一點。但是,這種繳費方式在設計時忽略了農村的另一現實,即相當部分農民養老觀念落后,把自己未來養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認同感,存在心理疑慮。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民都傾向于轉向低檔次的繳費標準。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未來養老需要的。
三、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也稱個人賬戶儲蓄積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勞動年齡(一般是指60歲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積累的基金,待受保者達到法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以收定支,籌資規模和保險金比較穩定,不會引起養老金的代際轉嫁矛盾,當然也存在著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四、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主要實行縣級統籌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重點。我國現行的辦法是在縣(市、區)建立養老保險的專業機構,負責收取和發放養老金的工作,以縣為單位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這無疑是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養老金收發機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層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因此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營中出現了諸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5.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5.1保障水平過低
《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出了“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出發點是以政策扶持進行激勵,但不增加財政負擔,政府不進行財政補貼和兜底。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必須的,因為僅僅通過農民自身籌集到的養老基金根本難以應對老年時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政府都必須以財政兜底的方式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只依賴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通過財政補貼,調動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1992年以來,在財政不補貼不兜底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有所推動,但這種推動屬于半強制性的,農民越來越沒有積極性。現在許多地方不再堅持《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原則,紛紛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財政支持的雙重做法,也正說明了這一問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信心等原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規定,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繳納保險費,從2元-20元,每兩元一個檔次進行繳費。多數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個數額是很難起到養老的作用。若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經濟因素,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更少。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35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共支付養老金30億元,人均僅845元;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按投保人數計算人均僅659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養老保險作用。
5.2制度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
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國家保證性特點。例如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圍擴大到全體農民。日本在1971年,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之相比,由于我國城鄉之間在生產力水平、就業結構、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農村經濟現代化、社會化程度還較低,尚不具備建立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作是本著自愿、量力的原則。雖然它由政府部門組織,但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對政府和農民都缺乏普遍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因而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對農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夠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目標人群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首先,在農村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帶來的突出問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較高的居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甚至“出現富裕戶不想保、年輕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貧困戶不能保和疑慮戶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養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則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而社會保險的目標之一是減少貧困,減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顯然這種保富不保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是相違背的,不符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國采取自愿原則參保,也直接導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上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民,而真正面臨養老困難的貧困農民卻無力參保,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為真正解決未來農村養老的難題。并且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東部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民投保金額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5.4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能用于投資,但是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在這部分投資中,大部分沒有投資收益,而且連本金也無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養老縣級農保機構基本上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實施到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發、管、放以及行政監督等各環節、全方位的工作。這種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也沒有上下級之間的縱向制約,其結果極其容易造成農保基金被挪用和擠占。綜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從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到存在問題都說明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覆蓋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現實需要,必區分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真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準法律依據。主要有1992年1月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如十七大報告中“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保問題的講話。總體而言,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方在實踐中行不通;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則過于籠統和原則,難以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無法找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因此,各地對農村養老保險法規的出臺、變更和撤消,基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官員的個人意愿執行的,而并沒有與農民形成一種規范性、持久性的契約形式。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普遍以縣級為單位來管理。全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900多個縣市。1998年以后,雖然大多數省已將農村社保的管理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很多地縣和鄉一級未能實現順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區社保管理秩序混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管理體制未理順問題嚴重。由于制度變動頻繁、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時有發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亂。2005年發生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億元農保資金損失。2006年云南紅河州也曾發生挪用4280萬農保基金建豪華辦公樓案。而此前的信托、證券公司整頓也波及到農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盤殃及的恒信證券案,就涉及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直接威脅到3000萬元農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從2002年以來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國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維持在5%以下,扣除當年的通貨膨脹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僅有2.43%,低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3.3%。雖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隨著出現的是通貨膨脹率的上漲以及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上調,因此,社保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也沒有明顯的提高。但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除了依法存銀行、買國債的部分以外,還有不少農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貸、抵押擔保、機構經費占用以及存入當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劃入地方財政專戶。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216.07億元農保基金總額中,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交財政管理的占87%,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委托貸款、購買股票、直接投資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總額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難的占基金總額的6.39%;己確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0.68%。此外,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政府要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重要的職責
雖然,“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樣重要。”首先,要從政策上提供條件,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積極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社會保險救濟網絡,為促進農民養老保險向社會轉化提供必要服務;其次,創新農村養老險模式和體制,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農村養老的風險;再次,努力加快社區建設,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優化社區養老機制,使農村老人的生活服務,由家庭“獨攬”變為家庭與社區共同承擔;最后,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高這個方面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在社會開展對農民養老工作的宣傳,使各方面都來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事分開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論所主張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應該是制定政策而不是執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劃槳的作用。因為“如果一個組織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劃槳掌舵將會很困難。”就養老保險方面看,國務院在1995年就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的目標要求,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始終未能分開,監督體系也終未形成。要改變這一局面,真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三功能相互結合、互相制約的高效、透明、公正的運作機制,就要轉變政府職能,使之由直接經營轉變為間接調控,政府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定和推動國家立法的途徑,明確自身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頓看來,“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組織和程序與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并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對于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城鎮一樣,農村養老社會保險也要依法行事。”改革與完善農村養老保險與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養老保險改革決策與法制建設相統一,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包括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使養老保險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軌道,并通過依法治理養老保險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通過制訂法律來保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高廣大農民對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籌集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運營
首先,在目前農民生活還不很富裕的情況下,除建立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相輔,政府適當支持的三方負責的保險金繳費制度外,還需探索多渠道的農村保費供應。“現代社會保障事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事業,國家應鼓勵本國社會成員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包括參與分擔繳費、參與經辦保障事務、參與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等,社會保障不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這種做法使社會保障事業具備更為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工作,通過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核算、審計監督等項制度,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最后,還要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嚴禁基層組織和政府其它機構挪用基金,嚴禁任何人打著養老保險的幌子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為了提高農民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必須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應放在示范、推廣和操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保險金發放的及時性上。做好示范、推廣工作,使農民都能明白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這樣養老保險的工作也就能順利開展。
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具體實際來看,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即加大發展集體企業和補助養老保險以及發展儲畜養老保險,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城鄉有別和與家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此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可以采取強制性原則。但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水平的不同,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險。地方自愿性保險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導,也可以允許民間團體主導,作為全國性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商業保險能否進入農村領域,取決于是否有錢可賺。政府應當消除一些限制保險市場的法規,同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保險公司進入農村。
7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廣大理論和實際工作者付出艱苦的勞動。在對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總結我國十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并借鑒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礎上,本人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具體內容如下:
7.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同運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征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也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國情特殊性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總結此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初步達到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7.2邊試邊行,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背景極具特殊。其他國家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所需要應對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兩個方面,而我國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所有的問題,這在世界上尚屬首例。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發揮“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邊試邊行。首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然后再從經驗中發現規律,最后用這些規律、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青島、蘇州、馬鞍山等已經開始在積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前一階段探索的經驗和教訓,出臺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具有指南性質的文件,比如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級政府責任范圍等等。
7.3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繼續發揮家庭養老的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國家從勞動者和企業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勞動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旨在創造一種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環境,有利于勞動者的生存、發展和延續。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還不具備,無法建立健全的覆蓋所有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強調社會養老,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中國是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國尤其是農村家庭觀敬老的優良傳統,家庭養老有著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養老的過程卑廠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國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聯合國的高度稱贊,聯合國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家庭養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樣。家庭養老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繼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愛老敬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鑒韓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家庭以家長為中心,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另外,韓國國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這成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礎,政府提倡善德的傳統信仰,獎勵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勵社會辦慈善事業,從而穩定了家庭和社會,使家庭和慈善事業成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7.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使我國在近期內還不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體、由差別到統一的發展思路,分對象、分階段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對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經濟,應立即著手建立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在經濟狀況和群眾保險意識允許的條件下,甚至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強制性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鼓勵農民進行自愿儲蓄為補充,為今后城鄉統籌發展積累經驗。在中西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實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同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必須在認真研究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制度,逐步發展,不冒進也不滯后。針對農村中不同產業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國外實踐的經驗,也是我國農村勞動力從業范圍多樣化的需要。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從業人員應該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范圍內。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及在鄉鎮企業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這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己經不再屬于“農民”這個范疇,也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和財政上予以傾斜。
7.5土地政策與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
土地政策是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成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與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一種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現了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現象。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與日本、德國和法國相類似的“土地換社保”的制度,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解決現有的土地細化與規模化經營的矛盾;同時也促進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齡設定,另一方面是農民放棄經營權之后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如何設計。針對前一個向題,可以參照我國職工的一般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村老齡化嚴重的情況,為防止出現土地被出讓后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可以適當的將退休年齡推后一至兩年。針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比較簡單,直接增加農民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另一種施行起來比較復雜,但是更受農民的青睞,那就是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經濟水平設定適合的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優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強調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農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
7.6國家、地方、農民三方籌資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上,西方各國政府都通過立法,除規定投保者個人繳費外,還輔之以國家的財政支持或其他補助,以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從業者的實質平等。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要堅持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和農民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還要開辟其他籌資渠道。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后,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稅制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分稅制改革也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一定的養老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政府、地方和個人具體繳費標準的確定可以參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有關標準進行操作。首先是繳費基數的確定。由于農民沒有工資的概念,無法確定“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可以根據當地農民的實際平均收入來確定繳費基數。由于城鄉收入的差距,可以將上年度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為繳費基數的上限,防止在基數上就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情形。最低的繳費基數則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繳費總額的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可繼續沿用8%一10%這個比例,具體選擇多少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差距來確定,以對家庭養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為基本原則。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問題。這個比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占的比例至少應該在繳費總額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轉移支出和地方財政應該根據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確定剩余比例承擔份額,總體原則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摘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轉貼于中國論(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取;(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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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繳費問題的規定,養老金收入=月工資總額×(企業繳費率+個人繳費率),養老金支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礎養老金給付率+個人賬產儲存額/120。
從計算公式里可以提取出影響養老金收支平衡的幾個因素:令a為某人開始工作年齡;b為退休年齡;c為繳費率;d為基礎養老金給付率;m為平均預期壽命;w為年貨幣工資增長率;e為a歲初年平均工資,i為年利率。設:
函數F(x)=領取養老金總額在a歲初的現值-繳納養老金總額在a歲初的現值其中:領取養老金總額=G(b、m、d、w)
繳納養老金總額=H(a、b、c、e)
F(x)可以描繪出養老金收支矛盾的積累程度,即“債務程度”,支出越多,收入越少,則債務越重。下面我們依次對其中幾個因素作定性分析。
(1)開始工作年齡a,隨著就業年齡的增大,其債務程度相應減少。就業年齡越大,相應繳費年限越短,養老金總收入下降,但同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降低,養老金支出標準相應下調。在我國,由于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繳費年限越長,被挪用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大,繳費年限縮短帶來的養老金支出下降程度將大于收入下降程度,從而起到正面作用。因此,推遲職工開始工作年齡不但有利于減輕債務,而且可以緩減失業壓力,方法是延長年輕人的教育年限,限定正式職工的最低年齡,不準招錄童工等,但這種政策依賴于教育經費的巨大投入,將加重財政負擔。
(2)開始退休年齡b,在平均預期壽命不變的情況下,退休年齡越大,領取養老金的年限越短。因而適當提高退休年齡也是緩減養老金收支矛盾的重要方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了這一方法,國際社會把65歲以上人口稱為老年人口,但退休年齡是個變量,其范圍在60-70歲之間,據國際勞工局統計,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養老金負擔能夠下降近50%,西方發達國家正在有計劃地推遲養老金領取年齡,并逐步統一男女退休年齡,21世紀中期退休年齡會逼近70歲,中國的人口老齡化比較嚴重,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又在逐步提高,目前我國退休年齡平均在60歲以下,還有提高的空間,適當推遲退休,將有利于控制人口贍養率,緩解養老保險金收支矛盾,但這樣同時會導致失業率的上升,加劇社會矛盾。
(3)繳費率c和基礎養老金給付率d,這兩個因素最直接地影響收支金額。即繳費率越高,則收入越多,債務程度越輕;給付率越高,支出越多,債務同時增加。目前,為了保護企業的競爭力,我國規定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所以能夠調高的只有個人繳費率。而我國設定的基礎養老金支出包括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合計給付率在30%以上,與國際通行的25%的標準相比,也有下調空間。
(4)利率i,在統賬結合的模式下,利率對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的影響實際是雙方面的。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基礎養老金利率越高,則養老保險金儲存額增值越快,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相當于收入增加,債務程度減輕。而另一方面,利率越高,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也越高,賬面增值越快,個人賬戶儲存額越大,于是職工退休后養老金發放標準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支出額越大,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相當于支出增加,債務程度上升。因而從綜合收支兩方面看,利率變動如何影響養老金收支平衡,要取決于利率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實際增值和全部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賬面增值的比較。在我國,由于個人賬戶大多是空賬,并沒有實際可用于支出的資產,所以養老金支出更多依賴于現期職工繳費和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額,而養老金積累額增值的絕對額遠遠趕不上個人賬戶儲存額賬面增值的絕對數額,利率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在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下,利率的升高將加重債務負擔。
二、解決“空賬”問題的長期思路
1.提高退休年齡和推遲就業年齡相結合的方法。根據前面的分析,提高退休年齡有助于減少支出,但同時會造成就業崗位不足,引發失業率上升,如果同時采取推遲就業年齡的辦法,二者就能取長補短。因為提高職工就業的最低年齡,實際上無形中減少了待業人數,不過這部分年輕人不能閑散在社會上成為游民,應該進行正規教育或者職業培訓,這樣不但可以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對促進國民素質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相應地,政府就應該為此加大教育投資,建立更多的教育機構。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人數眾多,國家財力也比較緊張,所以實施這種延長教育時間的辦法,在短期內困難較大,不過從長遠來看,是非常可行而且有益的良方,按現有退休年齡計算,20年后我國勞動力總量將開始下降,未來可能會出現勞動力短缺的問題,同時,這種措施節約出來的養老資金如果用于經濟建設和教育投資,不但增加了國民產出,而且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對未來經濟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2.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在統賬結合的模式下,社會統籌基金的功能是相互調劑和再分配,其中包括代際間轉移支付,因此,擴大統籌基金積累是解決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徑。從長遠來看,最根本的辦法是提高繳費率。統籌部分由企業繳納,國家規定企業負擔應在20%以內,而實際上全國養老金企業平均繳費率已經高于這個比例,再提高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國企改革與發展,因此,提高企業繳費率暫不可行。剩下的就是提高個人繳費率,但由于目前我國居民收入普遍不高,提高個人繳費率勢必影響職工生活,不利于安定團結,所以這種辦法短期也難以付諸實踐,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企改革的成功,企業效益會逐漸好轉,社會經濟蓬勃發展,個人收入逐漸提高,在提高繳費率已經不會影響企業運轉和個人生活的情況下,采取這種方式將是科學合理的選擇。
3.降低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替代率=人均養老金/人均社會工資×100%。目前,我國養老金替代率偏高,平均在80%左右,有些地區還甚至高達100%以上,而國際通行的標準只有40%-60%,據統計測算與權威機梅預測,中國1997年進入老年型國家,中國的人白贍養率(退休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00%)2000年達到20%,2020年為37%,2031年為47%,如果不降低中國目前過高的替代率,屆時養老金支出將占全國工資總數的40%,如此巨額重負,將會令國民經濟喘息艱難。因而,我國的養老金替代率有必要下調。另外,從概念上看,養老金替代率以上年度人均社會工資為比較基數,退休人員實際上分享了在職職工創造的經濟繁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工工資增長較快,年均5.7%,預計今后20年仍將以3%-5%的速度增長,如此高的增長速度,實際上大大增加了養老金支出負擔。實際上,養老金應視為對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服務的一種補償,首先應以其在職時的實際工資為基礎,以保值為主要目標,然后才是分享當代職工創造的經濟繁榮,所以適當降低養老金替代率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
4.適當調整利率,確定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合理比例。理論上講,調低利率不但有利于緩解“空賬”問題帶來的養老金缺口,也有利于拉動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但利率的確定涉及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而很難完全按養老金的需求來確定,所以,調整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比例,減輕利率變動對養老保險金平衡的影響,相對更為現實,在總養老金替代率不變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子均替代率越高,個人賬戶記費率越低,則利率對養老金平衡的影響越小,養老金發放越趨于公平和穩定。
三、短期內可采取的必要措施
以上提供的長期思路要得到實施,必須有很好的國民經濟環境和充足的國家財力作支撐,在經濟發展還沒有達到可以從根本上變革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一些短期內能夠及時奏效的應急措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
1.擴大統籌覆蓋面和降低基金收繳的拒繳率。過去,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大型集體企業,參保職工人數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例較低,如果把其他各行業的非公有制企業納入統籌范圍,無疑將使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猛增,底盤的擴大能使其承受風險的能力也相應增加,目前我國已經開始這方面的改革,相信在短期內可以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由于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將一部分債務負擔轉嫁到新加入統籌的企業身上,導致它們的勞動力成本上升,非公有制企業有可能抵制參加。而且,這部分債務缺口實際上并未完全填補,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人數眾多,到他們也邁入退休行列時,養老金支出將會成倍增加,到時這部分原有的缺口同樣會通過“傳遞效應”暴露出來。另外,當前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十分困難,拖欠數額巨大,許多省市的拒繳率從90年代早期的10%上升到中期的20%-30%,如果降低拒繳率,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收支矛盾。根據實際工作總結,企業拒繳或拖欠保險費的主要原因有三種,一是部分企業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經濟狀況十分困難,實在無力繳納;二是部分企業領導不夠重視,全局觀念淡薄,想方設法規避繳費;三是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一些非國有企業,由于繳費不能在短期內得到可見回報,貢獻和收益暫時失衡,因而不愿繳納。過去主要是前兩種原因,今后隨著統籌覆蓋面向非國有經濟的進一步擴大,第三種情況將會更多地出現,必須從多方面入手,解決征繳困難的問題。
2.利用國有資產彌補基金缺口。實際上,由于國有企業老職工沒有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才引起“空賬”的產生,而這些老職工的養老保險金權益已經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和公有制經濟體制應該對老職工的養老負有責任,而這部分政府負債已經轉化為公共資產,不可能再向歷史追償,解決的辦法可以在企業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將國有資產的一定份額劃分社會保障基金,這在理論上存在關聯性,實踐上也有可行性,如果養老保險改革與國有企業改革能夠步調一致,公共資產劃割不但能彌補養老資金缺口,解決其供求矛盾,而且對防止國有資產自身的流失也意義重大。一般認為,用于劃割的國有資產應該限于可出售的非生產性資產,如醫療、住房、學校、食堂等非生產性和福利性設施,轉移出的非生產性國有資產必須從企業中徹底分離出來,實現社會化經營和管理。
【關鍵詞】個人賬戶空賬政策走向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特征“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新制度運行八年來,存在著三個最突出問題: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其應有的保障功能遠未實現;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巨大的財務壓力;民眾對政府承諾的養老保障信心不足。社會統籌資金缺口問題日益嚴峻,隱性債務逐漸顯現,特別是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
一、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的原因及危害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與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日益暴露出來。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挪用個人賬戶資金,其結果是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從法律上來講,個人賬戶是個人私有的”。所以做實個人賬戶對增進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什么原因造成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
其一、養老金隱性債務。1997年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模式,而現在執行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模式的轉換必然涉及一個巨大的養老金隱性債務。在沒有外部資金注入的情況下,統籌基金的不足,用個人賬戶基金填補,造成個人賬戶空賬。
其二、制度缺陷。“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理論上看,它吸收了國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兩種模式的優點。該模式在實際運行中,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保證當期養老金支付,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必然會有統籌部分透支個人賬戶資金情況的發生。“如果當初統賬結合模式是兩個板塊的話,這個制度就不會出現個人賬戶的空賬。”
其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從收入與支出兩方面蠶食著原本就不太寬裕的養老保險基金。它一方面減少了參保人數,使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減少,另一方面它延長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限,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又相應增加。加劇了個人賬戶空賬化程度。
其四、人口老齡化。隨著我國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壽命的延長,老年人口贍養率不斷提高。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和老齡人口比重增大,中國的養老金的支出總規模將呈上升趨勢,造成養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觀上延緩了個人賬戶實賬化的進程。
其五、《養老保險條例》執行不力。目前的《養老保險條例》是指導我國開展養老保險工作的法規性文件。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本位主義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全,收繳率不高,繳費工資基數不實,直接導致統籌基金收支出現赤字,個人賬戶由部分空賬變為完全空賬。
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對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性。
一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心存疑慮。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繳費的個人群體中,中青年人的貢獻率最大,他們離領取養老金的時間還有20-30年,或更長的時間。由于付出與回報不能在短期內實現,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長期處于空賬運行,他們會失去對政府養老保險政策的信賴,不愿意主動參加養老保險。
二是擔心退休時的生活質量下降。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尚無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們愿意選擇購買商業保險。
三是商業保險機構不惜余力地宣傳自己產品的財富效應,某種程度也降低了民眾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信任。
二、做實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重要意義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價值。做實個人賬戶的是增強民眾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驟,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意義深遠。
1、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填實個人賬戶,既是我國綜合經濟實力的體現,也是政府誠信和國民共擔風險的體現,否則會最終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健康發展。它不僅可以避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制度結構,有助于現行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
3、做實個人賬戶有利于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做實個人賬戶有助于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分開管理,由于個人賬戶實賬可以執行市場化運作,個人賬戶資金便可享受到經濟快速增長的成果,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維護了參保者的利益,又增強了參保者的信心,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
4、個人賬戶還可更加明確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進而有助于參保者加強對單位繳費的監督,有利于減少拒繳、少繳現象的發生。
三、現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政策建議
1、多渠道籌集資金,減少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明確政府的管理責任。在“現收現付制”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設計時,沒有專門處理轉制成本。政府應當承擔責任,主動消化轉制成本,由政府向離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擴大養老基金的資金籌措渠道,從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國有資產變現力度,推進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對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對養老保險事業的投入;發行特種國債;開征社會保障稅等多種渠道。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從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之間找到平衡點,加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力度。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個人賬戶的低收益率已經影響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加強養老保險基金自身的運營管理,在政策上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強法制化建設,加大社會保險征繳和監管力度。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立法成為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的關鍵。上海“社保案”的教訓再一次告誡我們,必須健全法制,完善機制,強化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違規動用,不僅影響到養老基金的支付,同時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損害了政府的信譽與民眾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與可持續性。我們認為,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僅要擴大到城鎮非國有經濟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還要擴大到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逐步消除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企分割、條塊分割,國有經濟與非國有經濟分割的不合理狀況,實現公民平等。
4、建立個人基金專用賬戶,提高個人賬戶的運行效率。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投保激勵機制。首先,實行分賬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分兩本賬管理,杜絕相互之間擠占挪用,從根本上鎖定政府的財務責任,建立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分擔機制。其次,建立個人基金賬戶。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充實的條件下,將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從基本養老保險中分離出來,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合并,組成個人基金專用賬戶。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個人基金賬戶的合法權益,允許自由融通使用,保護投保者的個人利益。
【參考文獻】
[1]孫光德、董克用主編:社會保障概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
關鍵詞:社保資金 資金來源 管理多樣化
一、 社保資金來源多樣化
社保資金中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占據主要部分,特別是養老金成為我國一大難題。如2005年,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虧空已高達8000億元,而按照我國現行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約為58.5%,其中20%來自社會統籌,38.5%來自個人賬戶,顯然,如此巨額的個人賬戶的虧空已對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構成了嚴重的威脅。例如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處置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導致社保資金的缺口增大。目前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轉入部分積累制。而實行部分積累制后,按照當時的規定,通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所籌集的資金在使用時分為兩大塊,一塊進入社會統籌基金,一塊則進入個人賬戶,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達個人繳費工資的11%.由于有部分養老社會保險繳款進入了個人賬戶,結果導致在轉制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原現收現付制下積累的部分養老金權益無法在新實施的部分積累制中找到對直的資金來源,這就產生了所謂的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此外,根據我國2010年11月1日零時最新統計:60歲以上老人已占到總人口的13.26%,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的8.87% ,同比上次2000年普查上漲了1.91個百分點。而國際老齡化社會的標準是:60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10%、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7%,我國已大大超出了這一標準。
那么,政府該如何能更多地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從中國的實踐來看,政府可以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保基金證券化來達到增加社會保障資金的目標。
(一)無償性收入籌資
利用稅收為社會保障制度籌資最大的優勢在于它的無償性,政府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隨著“費改稅”的逐步推行,開征社會保障稅業已提上了議事日程,其主旨在于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中的非效率問題。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過程中,環節過多,操作復雜,人財物耗費巨大,直接導致了效率的低下。開征社會保障稅達到“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解決統籌繳費中的拖欠問題”,“使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固定化、規范化、社會化、集中化”的目標,在當前難以企及。
例如,三成彩票公益金劃撥社保基金的資金注入。
財政部網站公告顯示,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央彩票公益金分配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不足。據全國社保基金會理事會官方網站上公示的年報統計,2002年至2010年,中央財政共撥入全國社保基金資金共計3641.74億元。其中,彩票公益金約為771.12億元,占到劃撥總額的21.17%。這九年間,全國共籌集彩票公益金2512.91億元,劃入全國社保基金的占到30.69%。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理事會辦公廳綜合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央彩票公益金是財政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的彩票公益金并不會作為專項資金被專項使用,而是由基金會統一管理運營。劃撥變動:社保分成60%中央彩票公益金。
(二)有償性收入籌資
發行長期國債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是許多制度設計者的底線,長期的國債可以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必須的資金,可以變現收現付制為基金制,且為國企改革、整個國民經濟的好轉提供制度保障和充裕的時間。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可以概括如下:
1、宏觀債務負擔不高,國債負擔率和財政赤字率遠遠低于國際警戒線
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規模當在27000億元以上。除去可以回收的,這其中不良貸款的凈損失將在19860億元左右,占1999年GDP的24%。相比之下,國家對國有職工的隱性養老金債務的總額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2、居民應債能力偏低
整個20世紀如年代居民的應債能力基本上在1%上下徘徊,波動很小。而居民儲蓄存款增長年均32.7%,增長既快且穩,低下的居民應債能力給政府以充分的發債空間。
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隨著經濟風險由集中控制向分散化的轉變,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居民進行儲蓄成為必然。這部分儲蓄通常是由于防范不測之需和謹慎性動機而進行的儲蓄。另一部分儲蓄則為由于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以及國家金融資產轉移到個人手中而形成的儲蓄。隨著國家金融存款實名制,居民儲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便得以明示。這樣一來,居民用來應債的資金來源便不如現在這般充足。居民的實際應債能力便會大大提高,進一步提高它的余地便不會太大。
3、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的擴大不會引起通貨膨脹
1993年以后財政不再向中央銀行透支斬斷了財政赤字直接形成銀行增發貨幣從而引起通貨膨脹的可能性。
(三)公有資產出售
2001年的國有股減持,到今天的國有股轉持,“肩負國家養老戰略儲備”的全國社保基金終于重獲穩定的資金來源。
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主要的意義在于增加了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在當前促進內需、鼓勵消費的宏觀經濟政策下,此舉體現了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民生的決心。雖然劃轉給社保基金的股權還不能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但對于提升老百姓對于國家給予養老支持的信心是很大的。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介紹,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國有股轉持、減持223.08億股,發行市值達到1307億元。
一方面,如果可以用發行大量國債的方式來為社會保障體制籌集資金,那么出售資產同樣可以達此目的。資料表明,增加的政府開支主要投入了國有部門,發行國債就意味著國有部門的擴大,而出售資產則意味著國有部門規模不變或者收縮。從這個角度來看,發行國債只是一種籌資行為,出售資產籌資可以同時成為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手段,可以把宏觀的總量政策與微觀的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國企改革不到位,難以做到自負盈虧,財政安排了大量的虧損補貼加重了財政負擔。同時 ,長期過多的補貼,也不利于企業發展,易形成對補貼的依賴性。因此,適當地出售國有資產有利于財政的優化,有利于財政體系和證券市場的健康,按照最新國家“有進有退”方針對國有經濟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和布局調整,大幅度收縮戰線,也是中國經濟實現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四) 證券化
(1)成立投資公司使其證券化上市籌集資金。
(2)新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按一定比例出售給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在從市場上得以變現籌集資金。
(3)投資產業尤其是資源類產業并使其成為未來上市的股東。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
(4)在股市低迷時投資證券市場中價值極被低估股票,以取得投資收益。
二、 社保資金管理多樣化
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的資產規模已超過9000億元,比建立之初增長了10倍之多。 這筆老百姓的“養命錢”,究竟是如何在十年多的時間里踐行其“保值增值”的投資理念呢?堅持增強投資運營好全國社保基金的歷史責任感。社保基金事關民生改善、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養命錢”是國家賦予的崇高使命和歷史責任堅持審慎投資方針,確保全國社保基金長期穩定收益。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責任投資的理念,正確處理擴大基金規模和優化資產結構、提高基金收益和防范投資風險的關系,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體系
全國社保基金成立于2000年8月1日,這筆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用于彌補我國人口老齡化時期養老金收支不足,擔負著我國應對老齡化高峰時期社會保障的重要任務。
(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即PE)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全國社保基金以國內第一家可以自主投資PE的機構投資者身份,承諾對弘毅和鼎暉兩只股權投資基金各投資20億元。 在此之后,全國社保基金不斷加大PE投資,到2010年底一共投資了8只PE,承諾投資127億元,實際出資78億元。
(二)投資股票
全國社保基金已先后對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京滬高速鐵路、大唐科技集團等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目前累計直接投資近1700億元。
(三)投資產業
投資資源類產業,隨著經濟發展,資源不斷被消耗,資源日益稀少,隨資源價格不斷上升,達到保值增值。 投資有發展產業。
(四)支持保障房建設
“社保基金管的是全國人民的‘養命錢’,只有在風險幾乎為零的情況下,才會介入。”一位國有大銀行公司部的有關人士說,今年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全國要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并與各級地方政府簽訂了責任狀。在全國“兩會”開幕前,全國社保基金宣布投入保障房建設,釋放了明確的政策信號。“保障房”加“社保基金”, 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保基金投資收益。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保基金投資收益。
三、結論
與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趨勢相比,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規模依然不足,全國社保基金未來發展空間仍然十分巨大,提高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的潛力還很多。今后,全國社保基金要增加對社會保障房建設的支持力度,增加委托股票投資的組合,穩定和增加對股票的投資,增加對未上市公司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創造條件啟動對養老事業項目的投資,適當擴大對境外投資的范圍和金額。根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預測,到2015年,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基金規模將達到1.5萬億元,而在其“保值增值”投資理念的指導下,其未來的投資也將更加成熟穩健。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資金明顯不足,今后需要社保資金來源保證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多樣化及有效的管理變得尤為重要。改革要擴大思路,政府可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保基金證券化這四種方式來保障社保資金來源的穩定。無償性收入(稅收),可增加資源稅,即可增加收入還可以減少資源浪費。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社保基金證券化,以及投入保障房建設。社保資金來源及管理的多樣化,使社會保障基金不斷擴大和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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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志凱 試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期刊論文] -理論月刊2005(6)
[5]張琦 養老金體制改革與基金業發展的互動――經驗借鑒與現實選擇 [學位論文] 碩士2005 楊潔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經濟效應分析 [學位論文] 碩士2005
【論文摘要】:文章以企業年金的監管為立足點,針對監管的現狀,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機制問題給予分析,并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企業年金是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養老保障責任的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是對抗老齡化危機、家庭小型化趨勢、長壽風險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業年金計劃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紛繁復雜,因此,要達到保障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監管機制尤為重要。
一、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現狀
(一)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
自2004年兩法施行以來,我國企業年金進入了一個發展的黃金時期。到2005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為680億元;到2006年底,達到910億元;2007年企業年金的全年增量為400億左右,積累基金達到1300億元。然而,在監管方面卻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機制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監管采用機構監管的模式。所謂的機構監管,即按照企業年金運營中涉及的機構的類別設計監管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管理各自的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年金運營所涉及的主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能范圍,企業年金的監管主體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負責企業年金立法和執法的監管、負責經辦機構資格的確認等;銀監會,負責托管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公司;證監會,負責監管信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財政部,主要負責監管企業年金方面的稅收政策。這種根據機構職能分工負責的機構監管模式,在現實的操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三)我國企業年金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1.存在監管盲區以及監管重復的現象。
監管主體過多,包括政府主體和非政府主體,政府主體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審計署等;非政府主體有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以及受益人等。這些主體之間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不能使監管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2.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以及受益人自我監管缺失
在年金監管的過程中,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的定位不明確,沒有發揮其應有的職能;而委托人以及參與繳費的職工也缺乏安全與權益意識,每月繳費后,不再過問企業年金的運作情況,使得企業年金的運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監管。
3.企業年金擔保機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終保障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為企業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線的擔保方式,但擔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國并沒有其他的基金擔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發生投資虧損,風險準備金無異于杯水車薪,無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監管方面的經驗
(一)美國企業年金的監管機制
美國的企業年金是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分別對不同層次的退休金計劃進行監管,同時,主要有三大組織機構來負責處理退休金的監管:國內稅屬、勞動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證公司。監管的主要法規是ERISA法案(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國的企業年金還受到稅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國勞動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國職業年金計劃的監管
英國養老金制度的監管機構有:國內稅收收入局;職業年金監管局;政府收益相關年金計劃;職業年金咨詢局;金融服務局。此外,英國還建立了兩大輔監管機制:一是建立"吹哨"機制,引進專業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對受托人的不當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二是建立"成員抱怨"機制,實際上是鼓勵廣大成員通過該意見表達機制,直接將自己的意見或者不滿反映給監管者或監管機構。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和1995年的《養老金保險法》的監管。
(三)日本企業年金的監管機制
在日本,對企業年金監管的部門主要有兩個:一是厚生勞動省和金融服務機構。在監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監管模式從定量限制監管逐步向"審慎人"規則方向發展。在法律規范方面,主要遵循《勞動標準法》、《公司稅收法》、《員工養老金保險法》、《DB養老金法》、《DC養老金法》。此外,近年來在簡化法規的驅動下,通過注冊的養老金保險公司、工會、員工養老金協會進行間接監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對改善企業年金監管的幾點建議
結合著我國企業年金監管存在的現行問題,借鑒國外美國、日本、英國的經驗,我認為,企業年金應在一下幾方面完善。
(一)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
所謂的功能監管,就是基于金融體系基本功能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的,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在功能監管框架下,各個監管主體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類型和名稱。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從總體上監管,而在具體的操作方面,銀監會負責監管托管事務,保監會監管賬戶管理事務,證監會監管投資管理事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監管過程中起著領導的作用,是法定監管人。
(二)中介機構的監管
明確行業協會以及中介機構的定位,加強信息的披露。通常情況下,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財務報表和基金財務報表必須接受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受托人必須聘請外部精算師對其償付能力進行評估;各機構必須經信用評級機構的評定。中介機構與行業協會要公正的進行并加強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業年金的行業自律機制。這一點要借鑒英國的"吹哨"的機制和"成員抱怨"機制。自律監管要依賴于某些重要專業人員的監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監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識,建立受益人的意見表達機制,加強受益人的自我監管。受益人的意見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滿,是促進基金經理人改善經營管理以滿足受益人要求的動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見表達機制,既是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激勵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擔保機制
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養老基金擔保公司。養老基金擔保公司資金來源于年金計劃發起人的繳費、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資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擔保公司托管的計劃資產,比較可行。并且,通過賦予養老基金擔保公司一定的監管職權,能夠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效率。我們國家的企業年金現在處于發展的黃金時段,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擔保機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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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最初的養老保障制度采取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模式,由于我國老齡化的加劇以及養老金壓力,我國于90年代初期開始進行改革。1993年之后,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我國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多層次‘統賬結合,”的社保制度目標。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相比社會統籌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對個人繳費更具吸引力。
一、養老保障籌資模式發展歷程
養老保障‘統賬結合”模式是我國的首創,其初衷是借鑒國際經驗,緩解我國即將到來的老齡化危機。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簡單相加”的“統賬結合”模式與我國的二元社會結構發生沖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統賬結合模式在養老保障領域的弊端日益顯現,因此改革現行的統賬結合模式勢在必行。
二、統賬結合模式產生的現實困境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過程中,沒有形成與之相配套的市場運行機制,也未充分估計龐大的轉制成本,從統賬結合模式實施的13年來看,其并未達到理想的效果,甚至還產生了現實巫待解決的問題:
1.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缺乏激勵效應,個人賬戶問題突出。我國首創的統賬結合模式雖然是在吸取兩種制度優點的基礎上建立的,又同時必須面對二者存在的弊端。一方面現行養老保險在社會統籌部分缺乏激勵效應,“無票乘車”現象突出,易引發養老保險領域內的道德風險問題;另一方面個人賬戶也沒有充分體現制度預期的激勵效應。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 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卻為2. 22%,即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沒能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于縮水狀態。此外,從2001年開始的個人賬戶做實工作也出現了矛盾困境,以遼寧為例,一方面中央政府每年要補貼十幾個億填補當期統籌支付的缺口,另一方面遼寧省個人賬戶資金到2008年底累計己達到500億,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巨大。做實個人賬戶是現行養老保障制度的內在要求,如果個人賬戶不能徹底做實,統賬結合模式最終將會流于形式。
2.“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便攜性較差,易造成制度的碎片化。我國自實施‘統賬結合”模式的養老保險以來,由于缺乏對實際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探索,造成對部分群體的實際需求估量不足,致使制度的缺陷很快暴露。以農民工為例,2002年以來,農民工輸入省市每年都有大量退保現象,截至2009年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僅有11. 5%。農民工的理性選擇揭示了現行養老保障統賬結合模式運行的不合理之處:一方面“統賬結合”模式要求繳費年限較高,不符合農民工流動性及季節性工作的特點,而且頻繁流動易造成個人賬戶基金較少,不能實質性地滿足未來養老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家規定2010年起不能退保,但并未設立相應的城鄉和異地轉移接續制度,農民工“交不滿,帶不走”的社保現狀導致許多地方政府開始制定小制度來增加養老保險覆蓋率,造成了中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傾向,偏離了統賬結合模式的初衷。 3.“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統籌層次較低,責任主體不明確。我國在養老保障方面情況較復雜,雖然部分地區開始實現省級統籌,但籌資模式還未實現省級統籌,即無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它的管理因地各異。這樣一方面制度的不清晰使機會主義增加,造成養老保障資金管理不善;另一方面制度的責任主體不明確,也造成養老保障制度在整合和發展中由于利益不均衡而阻力重重。
三、優化現行養老保穿統賬結合雛式的對策
針對養老保障領域“統賬結合’,模式產生的一系列現實問題,如果僅以政策“打補丁’,的方式來解決,將不利于我國2020年全覆蓋目標的實現。因此,優化現行的養老保障統賬結合模式應從以下兩方面努力:
論文摘要: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和國家新時期的重大歷史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該文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進步,許多地區的農民已經開始富裕起來,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農村人口老齡化與家庭小型化趨勢為例進行分析,得出當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結論。中國農村已經建立起初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還需要不斷完善。最后論述了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關問題,并對如何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議。
1、中國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在新農村建設中,中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家庭養老,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動力為基礎構建價值觀動力的,許多農民依靠家庭養老;第二,土地保障,這也是傳統養老方式;第三,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業養老保障,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第五,“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這在中國不宜普及;第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根據自身特點魚待解決的問題有:(1)集體保障功能嚴重弱化。(2)家庭結構變化,且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3)農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確定性。(4)傳統的家庭觀念逐漸發生變化。(5)年輕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6)農村耕地減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農村消費市場一蹂不振。
2改革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針對中國農村特點,分類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對策:
2.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2.2農才賣養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制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能一嗽而就,應根據農村自身的特點和今后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局部入手,逐步推進,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
(1)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堅持“國家政策弓!導,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3)堅持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保障管理一體化的方向,盡可能將農民組織起來,參加社會保障;(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5)建立個人帳戶,確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統一的、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3完獸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體制度
3.1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間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國家一樣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養老保障的標準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執法機關不明確;農村養老保障在養老金籌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規制。
3.2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論界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認識方面的理論探討主要是從人權角度、工業經濟反哺農業角度、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解決具體問題的角度。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來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豁要確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運做機制開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
第四,運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順管理體系,解決目前體制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依法保障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
3.3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來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風制定(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勢在必行,本法應解決:
3.3.1農村社會養老保降的徽費貴任與社會保降的行為主體問題乞無論是根據國際經驗還是根據中國城鎮養老保障的做法,社會保障的行為主體都是國家、企業(集體或組織)和個人。個人應該繳費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繳費形式的話,社會保障就失去了相對于商業保障,甚至區別于儲蓄的明顯優勢。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盡快從真正意義上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來。
3.3.2依法規制農民養老保障,搞好農民養老保障,讓現在外出務工的無地農民、未婚男子老有所養、老有所幸,有利于社會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諳社會。
3.3.3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參與基金管理效率問題。政府.信譽中最大的問題還是養老保障基金管理過程中的效率問題,如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的比例,投資收益和風險規避的關系。農村養老保障發展的一個必然要求是在農村同樣需要組織社會化的養老保障管理機構,以實現整體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資運營的規范化運作。
【關鍵詞】資產社會政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研究綜述
邁克爾·謝若登教授在《資產與窮人》一書中,首次針對以收入為本的社會政策,提出資產社會政策。該書從資產所具有的積極的個人和社會福利效應方面入手,論證了資產積累的重要性,并強調用更廣闊的社會發展觀來解釋資產建設的意義。在英國等一些高福利國家面臨著社會保障基金支出剛性增長、財政支出負擔大,不得不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各國紛紛引進并運用資產社會政策,取得不錯的效果。在高鑒國和展敏老師(2005)收錄的論文集《資產建設與社會發展》一書中,非常詳細地介紹了世界各地的資產建設實踐,有利于我國資產社會政策的實踐。國內的楊團和孫炳耀教授(2005)在《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中指出,中國現行的個人養老賬戶僅僅是專項政策限制下的個人養老費的儲蓄賬戶,并非屬于個人為發展自己的金融資產積極作為的賬戶,這點也是在中國養老保障制度中實施資產社會政策的一個現實困難。徐德印、叢曉峰(2008)從資產建設的角度分析了資產建設對農民福利的影響,闡述了農民通過土地經營,稅收轉移支付等手段獲取福利的不足之處,提出通過發展個人賬戶、小額信貸等手段建設農民資產,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農民貧困,提高農民福利水平。于麗麗(2009)的碩士論文《資產社會政策在養老保障制度中的可行性研究》認為資產的積累與應用,對主要應用于社會救助和反貧困領域提出了質疑,提出資產社會政策應該運用于解決社會養老資源不足問題,具有更多的促進社會發展的效應。童星(2011)基于謝若登的三種福利模型理論,解讀美國的雇員持股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和中國的呼圖壁經驗的實踐意義,提出將資產建設引入社保領域,從資產的形成、保值增值和轉化三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相關政策。張萍、栗金亞(2012年)《資產建設理論視閾下農村貧困救助政策的啟示》對個人發展賬戶進行分析,將“資產建設”這個新理念引入我國農村貧困救助政策,比較兩種以資產為基礎的貧困救助政策:個人發展賬戶和村級互助基金,發現:為貧困者設立個人賬戶并建立村級互助資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政策。
可以發現,國內外的學者基于資產建設理論角度去研究的內容較為寬泛,但更多的關注點在個人賬戶、小額信貸等手段在社會救助和反貧困的應用。也開始有學者提出將資產建設引入社保領域,但幾乎沒有學者研究資產社會政策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應用。本文試圖闡述這個問題。
二、資產社會政策的核心觀點
1990年,美國華盛頓大學的邁克爾·謝若登教授在《資產與窮人》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以資產為基礎的社會政策:凡是廣泛地和公平地促進公民和家庭尤其是窮人獲得不動產和金融資產以增進他們的福利的方案、規則、法規法律,都屬于資產社會政策①。資產包括金融財富、有形財產、人力資本、社會資本、政治參與及影響力、文化資本以及自然資源等。它不是傳統的收入再分配、簡單的直接增加其收入與消費,而是強調授權于個人,提出通過建立個人賬戶幫助人們學習建立資產和積累資產的技能,從而提升他們獲得收入、服務和實物的能力,以保障人們正常的生活需要,以推動個人、家庭和社區的發展,進而促進社會整體的長期發展。這一政策包含了社會進步、社會公正、社會團結等“社會福利理念,也成為權利平等、人力資本發展和社會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之前實施的以收入為本的社會政策,通過收入實施消費行為可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但不能改善人長期的生活狀況和使人獲得更大的經濟獨立。史樂山教授發現一個人缺乏資產是導致持續、產生貧窮的機制。而資產具有九個方面的效應:促進家庭穩定、創造未來取向、刺激其他資產的發展、促進專門化與專業化、提供承擔風險的基礎、增強個體效能、提高社會影響、增加政治參與和后代福利。可以使人獲得獨立和自給自足,也能促進人本質的發展。
資產社會政策的工具是個人發展賬戶,面向貧困者是它與其他受資助的儲蓄賬戶的主要區別,它主要有四點特征:第一,通過配比形式提供資助。如窮人儲蓄一百,他將會獲得一毛或多余一百的配額支持。第二,賬戶資金使用僅限于特定目的。通常包括購買住房、用于教育和醫療等。第三,參與者必須履行有關義務。如定期定額地儲蓄,參加項目規定的培訓課程。第四,配比資金渠道多元化。主要來源有國家財政、非營利組織和私人基金。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針對70%的農村人口,一直實行的是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很少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養老保險。農民因資產有限,將原本用于家庭保障的資產改為用在下一代身上,比如一些農民寧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甚至被罰款也要超生多生“養兒防老”。一些農民只將有限的收入供養成績好的孩子或男孩上學,其他的子女則輟學。農村的這種傳統養老機制影響了單個孩子所獲得的人力資本投資,降低了孩子的質量,必然導致較低智力素質的人力資本和較少有形資產的積累;也影響了自身養老資產的積累。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家庭結構的變化和大規模城鄉人口遷徙對現有的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造成了巨大沖擊,老年人的贍養水平和生活水平也隨之下降,農村養老形勢日益嚴峻。為了更好的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這幾年開始試點的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其資金籌集采取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形式。個人繳費標準目前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繳納,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繳費(包括享受政府補貼的30元)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每月領取金額=(財政補貼30+繳存利息+個人年繳費金額)*15年÷139+55元基礎養老金。舉個例子,A某每年繳費100,繳費15年滿,年滿60歲時的下個月起可以領取金額=(30+繳存產生的利息+100)×15÷139+55≈69,這里利息未計,也就說一個月大約可領70元多點。可見這保障標準非常低。再加上該政策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這造成部分中青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資金來源和個人賬戶的不足,未來的農村養老問題仍是巨大問題。
另外,中國的養老個人賬戶還很難說就是個人發展賬戶,僅僅具有演化為個人發展賬戶的潛在能力,它屬于儲蓄賬戶,而不是資產賬戶,賬戶資金徒有金融資產的形式,卻缺乏其實質②。因為該賬戶資金只能由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機構統一對總資金進行投資,個人不能對賬戶資金進行選擇性投資。可見,現行養老個人賬戶僅僅是很多特殊政策限制下的個人養老費的儲蓄賬戶,并非屬于個人為發展自己的金融資產建立起來的賬戶,并只能作為養老使用。如果想實施資產社會政策,就必須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賬戶,這一點是尤其重要的。
四、資產社會政策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應用
(一)重新設計個人賬戶,允許個人賬戶自我選擇委托投資
當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和住房。廣義地看,養老保障應涉及老年人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活需要、醫療、照顧等等。但由于醫療等是專門設置的社會服務和福利項目,因此養老保障通常被狹義地理解為生活保障,主要是收入保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資金也主要應用于養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達到全覆蓋,由大病統籌和門診賬戶組成。門診賬戶屬于農村居民個人的當期消費賬戶,個人不能隨意支付,而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支配。但屬于個人所有,當賬戶持有人死亡且賬戶仍有結余時,賬戶資金還可以繼承,通過微弱的資金積累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個人賬戶是資產社會政策的一個重要的工具,根據國際社會的研究,這是因為個人賬戶具有影響儲蓄和資產積累的制度性因素。對于中國要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最重要的是重新設計個人賬戶。社會保障制度各項目之間邊界過分剛性,不能適應人們生命周期不同時期的不同需要。為了解決農村養老的問題,可以考慮將養老和合作醫療門診賬戶合并。因為當前農村居民大部分都能看得起小病,門診賬戶起的作用不是特別大。而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在試點過程中,個人賬戶資金相對不足,未來獲得的養老保障標準很低,因此只有充實個人賬戶。
重新設計的個人賬戶,國家或非營利組織對其配額。根據各地區的發展水平,配額比率從1:1到1:7不等,其中2:1是最通常的配額比率。個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第一,按月儲蓄或按年儲蓄。參加者必須每個月或每年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到賬戶。第二,參加規定的相關培訓。這有利于提高參與者的能力。第三,存款只用于特定的目的。比如養老、醫療、教育、建房等。個人賬戶一般由國家銀行來運轉,可以根據國家提供的幾個投資基金,個人可以自行選擇,從而積累資產,增強自我養老的能力。也可以將更多的消費支出用于教育投資,比如可拿出更多的錢用來參加培訓,學習技術,還可以用于子女的教育投資。這對提高農村居民的文化素質、提高人力資本具有重大意義。
(二)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
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它是以擁有住房的老年居民為放款對象,以房產作為抵押,在居住期間無需償還,在貸款者死亡、賣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時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資金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和各種費用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可以是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按月發放,也可以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根據借款者的需要自由支付,貸款可用于日常開支、房屋修繕和醫療保健等,沒有限制。這件事情做起來涉及很多問題,如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評估的問題。要考慮到可能出現問題的規范措施,才能真正維護老人的權益,否則的話,可能適得其反。
(三)提高人力資本,實現自我養老
邁克爾·謝若登的資產也包括人力資本。只有提高人力資本,農村居民才具備積累資產的能力。農民人力資本主要由農村勞動力的質量和數量構成。舒爾茨把人力資本投資分為五類:一是健康與保健服務;二是在職培訓;三是在各級正規學校所接受的教育;四是非公司的成人教育;五是個人和家庭適應于轉換工作機會的遷移支出。人力資本投資主要表現為健康與保健服務、教育、遷移三類。
當前很多的學者都認證了社會保障對農村人力資本提高的重大影響。尤其是提高個人賬戶部分更能促進人力資本投資。反過來農村居民人力資本的提高,也能提升自身的養老能力。因此,當前政府的重要任務是農村人力資本的提升。這可以通過完善農村的公共衛生服務供給體系,著重解決預防保障問題;加大對就業年齡段的農村居民的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和擴大就業機會;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遷移的成本等。
五、結語
人口老齡化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農村養老問題逐漸凸出,將資產社會政策應用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突破。資產社會政策強調資產的積累與投資,自我養老能力的培養,這也符合我國傳統文化。本文提出通過重新設立個人賬戶,提升農村居民的人力資本和以房養老來解決養老,希望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借鑒意義。
注釋:
①邁克爾·謝若登.資產與窮人[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121-127.
②楊團,孫炳耀.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J].江蘇社會科學,2005(2):207-2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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