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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教學理念比較落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傳統教學理念主要體現為以教師為主體,以教材為中心,以課堂講授為主導,以傳授知識為方向,以學生學會為目標。當然,這也是我國法科教學的傳統模式。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結構性和體系性,因此必須首先由教師以指定教材為基礎,進行系統課堂講授,才能使學生對法學的整體架構和基本內容形成整體性的知識架構。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綜合性、發展性、實踐性、應用性學科,傳統的以知識傳授為主導的教學理念已不能適應其教學要求。
二是教學設計比較固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傳統教學的課程設計一般是選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編排的順序擬定相應的教學大綱,然后按教學大綱的設計進行按部就班的課堂講授。在教學內容上,也有很多教師加入案例討論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內容,但總體依然趨于固定化。
三是教學方式比較保守。當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還停留在以教師講授為主的階段,教學方式比較陳舊。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綜合性的交叉學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環境標準、技術規范等自然科學以及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知識,顯現出高度的專業化,因此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理解和運用,依靠單純的課堂講授性理論教學無法實現的,很容易產生填鴨式滿堂灌的負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較僵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雖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確定為16門法學核心課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數高等院校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依然定性為考查課,其課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分相結合,平時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時考核注重到課率和課堂參與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開卷考試或撰寫論文的形式。最終總成績經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加總后得出,90分以上者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此種課程考核方式為法學類考查課的通例,但日趨僵化,不能契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學科特點,對教學效果的檢驗流于表面。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原則
一是理論性與實踐性并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的理論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應適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交叉性、綜合性學科特點,除了深刻融匯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傳統部門法的法學基礎之外,還應廣泛吸收包括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技術規程等相關的自然科學的理論知識,使之更好地服務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理論和制度的構建、健全、完善、理解和應用。同時,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服務于環境法制建設和環境保護實務的需要,是體現在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環境守法、環境法律監督等方面, 并最終作用于我國的環保實踐。
二是現實性與前瞻性兼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的現實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應立足于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發展的實務需求,適應當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理論發展需要,從而使學生的知識結構契合現實需要,為學生畢業后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相關的理論研究與法律實務提供基本的知識儲備與學理支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的前瞻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還應反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領域理論與實務發展的最新趨勢,因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個新興學科,現實需求又較為急迫,所以理論層面和實務層面的知識內容的更新頻率相對較快,只有時刻關注其發展前沿,才能夠更好地培養符合現實發展需要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人才。
三是普適性與獨特性結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的普適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應當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進行全覆蓋,保證學生受到比較系統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滿足學生畢業后從事環境資源保護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工作所需。同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還應具有獨特性。獨特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開課院校、不同的上課老師與不同的授課對象,都會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教與學形成不同的側重點。這是地方性知識理論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中的體現。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改革的具體構想
一是教學理念的更新。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課程特點出發,我們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在教學理念上應努力實現五個轉變,由以教師講授為主變為教師與學生共同探討,由以教材為主變為教材和課外資料并重,由以課堂為主變為課堂與課外相結合,由以傳授知識為主變為傳授知識與培養能力兼顧,由以學會為目的變為以會學為目的。
二是課程設計的調整。按教師與學生共同探討等教學理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的課程設計為四個關鍵環節:首先是創設問題情境,將每個教學單位的相應內容都體現到具體的問題中,從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其次是引導學生查閱資料,梳理總結,鼓勵學生按自己的知識結構形成自己的理解,誘發學生思維火花;再次指導學生進行相互辯駁,并在此基礎上對所學知識形成更深入認識;最后通過擴展討論,將所學知識應用到更多實際例子中,培養學生綜合運用能力。
三是教學方式的改進。如前所述,傳統的教師講授為主的教學方式已不適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課程教學的需要,應轉變為教師與學生共同探討式的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方式通過把學習內容設置到相應的問題背景中,讓學生自己通過努力解決真實性的環境法律問題,從而形成解決環境法律實際問題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學習的能力。這種教學模式在案例教學中最能得到充分體現。比如以當前社會比較關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為例,首先讓學生自行查閱案例相關資料,然后布置相應的問題:污染是怎么產生的?污染主體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污染受害者應該如何索賠?政府應該如何處理?相關應對的環境法律規范是否存在不足,應該如何完善?這些問題由學生分組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課堂組織討論。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為了充分反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教學效果,并促進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應對當前的課程考核方式予以進一步完善。傳統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方式,而“老師引導、學生主體”的新教學方式下,學生的學習表現主要體現在平時的研討中,因此應由期末考核為主變為以平時考核為主,由考核識記、理解能力為主變為考核運用能力為主,由考核課堂表現為主變為課內與課外表現并重。
四、結語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比較突出的學科,也是一門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性的綜合學科,同時,它還是一門歷史短、基礎薄弱的新興法學部門。這些特點決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面臨著與其他法學學科相比更為復雜和艱巨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師只有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地更新觀念、創造特色,不斷探索和改進教學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人才培養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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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產業作為無煙工業日益受到重視,在地方經濟總量中占據的比重不斷提高,而與之相伴隨的是旅游資源無序開發,生態環境遭到較大破壞。保護好旅游資源環境,讓人與自然生態環境和諧共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日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仍相對薄弱,本文從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健全法律救濟機制和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等四個方面,探討如何進一步健全相關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希望能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進步作出一點努力。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隨著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開始受到人們重視。通過對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然環境免遭破壞,為人們留下頤養身心的場所。但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相對薄弱,存在客體類型重疊、保護客體多元化,管理機構重疊、部門利益沖突嚴重,立法缺失、相關制度不完善和執法意識欠缺等諸多不足,造成實際工作中,無法對旅游資源開發做到合理監管和有效保護,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談幾點思路:
一、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
生態旅游是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強調權利義務一致的旅游。具體來說,是強調在為游客提供欣賞、學習和環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時,對旅游地經濟、社會和文化負責,保護旅游賴以開展的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是未來旅游業發展的方向。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建立生態旅游認證制度、生態評價評估制度和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對生態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保障。
(一)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2000年11月在紐約制訂的國際生態旅游認證原則性指導文件((莫霍克(MOUONK)協定,讓生態旅游認證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但我國在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標準體系,建議可以采取向國外權威認證項目如綠色環球21國際生態旅游標準等申請認證,然后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國情,能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體系。
(二)生態旅游評價評估制度
生態旅游的評估一般集中在生態旅游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上,包括環境、經濟、文化、社區、倫理和資源等方面。對于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現狀,應當主要包括生態旅游對環境的整體影響、生態旅游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生態旅游中環境破壞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
環境審計主要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環境法規情況、制定的環境政策和措施、環境管理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進行監督評價,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生態旅游也應當通過環境審計機制,來促進生態旅游的規范化,保護旅游環境資源。
二、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與保護存在密切聯系,從源頭上決定著保護的力度與效果,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和旅游資源輪休制度,來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一)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目前我國在森林資源的許可制度方面已較為完善并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旅游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通過設立行業準入機制,將不適格的主體排除在外,可以從源頭上對旅游資源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可為自然保護地社會性收費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二)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該制度即通過一定機制,由旅游資源開發人或其他人,為旅游資源開發人的開發行為提供一定程度擔保。如果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了旅游資源環境損害,則權利人有權就擔保部分優先受償,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中的巨大法律風險,保護旅游資源環境。 (三)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既和環境保險有關,又和責任保險有關,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強責任人的抗風險能力,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有效修復遭受破壞的旅游資源環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在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下,利用環保部門已經建立的環境預警機制和監測網絡,對旅游資源進行專門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搜集旅游資源信息,并且通過報告制度將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五)旅游資源輪休制度。由于旅游資源受季節的影響比較大,旅游資源環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屬于生態圈的一部分,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建立旅游資源輪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資源得以“休養”,恢復生機。具體可以采取限制進入旅游區、對旅游資源采取養護等方法,來實現輪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濟機制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損害,所以需要通過建立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對權利主體權利的修復與補償。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構成有效制約。也體現了公眾參的原則。
(一)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是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支撐。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群眾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這也是政府允許合法排污與監控、預防違法排污生產活動所必然引發的環境污染對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環境侵權行為或侵權主體無法得到確認時,采取國家補償的方法,能夠最大程度上抵消環境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旅游資源開發中,開發商被經濟效益所驅使,會從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壞性活動,給旅游資源環境帶來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其侵權后果難以估算。因此應適當引入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賠償用于旅游資源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三)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賦予旅游資源開發原居民以訴訟權利,使其能夠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該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利益不相關的主體不能提出訴訟的限制性規定,而必須作大規模制度改造的成本。還可以避免權利主體過于泛化,出現濫訴的情況。
四、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
人大環資委于2006年初頒布了E1然保護地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還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一)擴大調整范圍。按照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關于自然保護地的定義: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和相關的文化資源而特別劃出的,并通過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進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區域。。應當將世界自然遺產、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調整范同內。
山西省“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曾做出努力走出能源基地和老工業基地創新發展、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欠發達地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內陸省份對外開放的“四條路子”,以及實現煤炭大省向新型能源和煤化工大省跨越、老工業基地向新型工業基地和精品原材料基地跨越、自然人文大省向經濟強省和文化強省跨越“三個跨越”,總結出了建設國家新型能源和工業基地的新思路。
改革開放以來,山西的工業一直處于高速發展狀態,特別是省內重工業以及資源開采行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近些年,由于能源和資源總需求迅速擴大,資源供需緊張的矛盾、經濟發展與環境惡化的矛盾日益凸顯,而且能源利用率低效也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電力、石油、煤炭、化工等行業已經多次向我們發出了預警:山西如果繼續以大規模的資源開采為代價換取高速的經濟發展,我們的生態環境將越來越糟,生存環境越來越差,后代也將因此所承受沉重代價,山西未來的發展也將因此受到制約。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合理開發、利用、保護資源,不斷改善生態和生存環境是山西發展不能回避的:今天,在我們大談經濟建設,大談GDP增長時,卻很少有人關注綠色GDP的增長,很少有人關注科學發展。很多企業確定了自己長遠的經濟發展目標,卻忽略了把技術進步和環境保護引入發展戰略,忽略了借力高新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在注重環境保護同時促進企業利潤增長。因此,在新的發展階段,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省域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走出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的協調公進的道路勢在必行,也是解決當前山西,乃至全國解決能源緊缺、減少環境污染與加強生態文明的最好途徑。
那么,要有效解決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走出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又好又快地發展,就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是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各級領導應真正把節能減排當作硬指標,切實處理好經濟增長速度與節能減排的關系,下大力氣實現既定的環保目標。不斷建立、健全節能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以各級地方政府為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把節能減排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以確保政策的執行力度。
二是加大政策的調控力度。把資源開發作為宏觀調控的重點,嚴格控制項目審批、工程計劃等措施,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過快增長,淘汰落后企業;實施節能工程,并注意水污染處理、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等環保工程。此外,加快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修訂節約能源、循環經濟等關于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大環保監督和檢查的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強制實行能源審計和生產審核,對不合格企業要求限期整改、經濟重罰、追究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此外,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采集者退散
四是通過改革來消除制約節能減排的體制,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利用經濟手段激勵引導企業節能減排。將節能減排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引導企業自覺地實施引進新技術、改造舊設備、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等節能減排行動。促進企業省得的科技進步,增加財政投入,設立專項科研資金,加大節能減排的科技攻關力度,推進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
五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把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率、低科技含量的粗放型發展模式,轉變為低耗能、低排放、高利用、高技術含量的循環集約型經濟發展模式。以循環經濟的建設情況,節能減排的完成情況,以及當地環境保護情況納入政府官員的績效考核標準體系。
關鍵詞 資源開發;環境保護;關系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2-0063-02
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面對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問題。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之下,我們要加快社會主義的建設步伐,就必須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堅持新型的工業化道路,并要認清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繼而要以此為基礎建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發展戰略,只有這樣才能夠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同時保障資源與環境能夠長期利用。
1 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眾所周知,我們可以根據資源特點不同,將其劃分成為兩大類:可再生資源與不可再生資源。對于可再生資源來說,雖然其具有可再生性,但是其資源再生的速度卻比較慢,往往需要花費數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時間,因此,如果,開發可再生資源的速度超過了資源本身的再生速度,就會使可再生資源轉變成為不可再生資源。目前,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對資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斷的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許多可再生資源都面臨著不可再生的危險。
從環境的角度來看,由于受到傳統的生產方式的影響,使得環境的容量變得越來越小,沙漠化、溫室效應等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價值環境的脆弱性與其對人類的影響的長期性,使得環境問題成為了當今社會的熱點問題。
2 如何正確的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對于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來說,其是人類社會進入工業化時代之后與自然之間產生的沖突的最直接的反應,為了生存和發展,人類必須要開發資源、使用資源,而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展,人類就必須要合理的開發和使用資源,并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在當前的形勢之下,我國所實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是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貫徹我黨所提倡的科學發展觀的體現。
1)要用新眼光、新思維來看待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現階段以及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仍要面對艱巨的工業化任務。在發展工業化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不合理使用資源以及破壞環境的問題。盡管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正在日益增強,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舊會有很多人會為了自身利益而置環境保護與不顧。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眼高手低”的情況,就必須要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首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新認識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并要掌握資源開發的開發力度,要建立評價機制,全面掌握各個階段資源開發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繼而以此為基礎構建起保護機制。其次,要堅持“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原則,要加快生態環境的恢復和建設的步伐,全面提高自然環境的自治能力與抗逆能力。第三,要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要重視并要重點解決存在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改革與發展之間的問題,推動人口、環境以及資源和經濟協調發展。
2)革新生產方式與生產工藝,全面提高資源利用率
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良好地資源開發能夠有效的改善生態環境,而良好地生態環境則會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而經濟效益在提高之后則會有效地改善資源開發和利用的情況。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就必須要全面革新生產方式和生產工藝,要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來降低資源的開發量,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良性的互動:
首先,要大力的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的流動模式與傳統經濟的流動模式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循環經濟的流動模式是“資源消費——產品——資源再生”為主的閉環型的流動模式,其技術上的特征是減少資源的消耗量、推動資源的再利用。對于循環經濟來說,其核心就是通過革新生產方式和生產技術來提高資源的使用率。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不但能有效的落實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更能夠帶動經濟的快速增長。總而言之,循環經濟既能夠推動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又能夠處理好資源開發與環境之間的關系。
其次,要正確的認識清潔生產并要全面落實清潔生產。清潔生產,顧名思義,就是指通過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原料、能源和工藝技術與設備,通過改進管理和利用措施,實現從源頭降低污染、提高資源使用率的有效措施。現階段,我們必須要樹立起正確的認識并要全面落實清潔生產,只有這樣才能夠將資源的開發程度以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控制在可控范圍之內,并確保資源開發的速度不會超過資源的再生速度以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能夠在環境可承受的容量之內。
3)做好相關的輔助工作
首先,必須要堅持計劃生育為基本國策,要嚴格的控制人口的增長速度,并要加強教育的力度,全面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減少資源的需求量。其次,要強化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改變“眼高手低”的現狀。人的一些行為都會受到自己思想的影響和指導,因此,正確思想認識會造就正確的行動。所以,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強化環境教育,通過多種形式提高我國公民的環境意識。
3 結論
總而言之,要想加快社會主義的建設步伐,全面推動我國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就必須要正確的認識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并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全面實現“開發中保護,保護中開發”,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我國的建設和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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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鄉鎮企業 環境 保護 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02-0021-0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鎮工業蓬勃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工業產值年增長20%左右,其中鄉鎮企業同期增長高達30%左右。目前,全國工商注冊登記的鄉鎮企業達10000多萬家,占全國企業的80%以上,鄉鎮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利稅及所解決的勞動就業機會也在整個社會中占著相當的比重。鄉鎮企業的競爭力日益得到增強,有的甚至成為“小型巨人”乃至發展成為實力較強的大中型企業。但為了保證鄉鎮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軌道,必須認清鄉鎮企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卻給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和污染,也給經濟的穩步增長設置了嚴重的障礙。以廣東和浙江這兩個鄉鎮企業發展迅猛的省份為例,僅工業廢水的污染就嚴重制約了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關部門通過對浙江省內水系及河網的農村工業廢水排放量、排污密度的分析,污染比超過20%。全省41%的河網有廢水的排入,根本不能進行水產養殖或作為飲用水源等功能,致使許多地方滿河的水而不能搞水產養殖,守著滿河的水而沒有水吃,甚至還出現了由于飲用污染水源造成的“癌癥村”。面對這樣的現實,根據鄉鎮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結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制定出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的切合鄉鎮企業發展情況的環保政策,切責令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執行,才能切實解決鄉鎮企業的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的矛盾。下面淺談幾點解決這種矛盾的對策:
一、加快制度的建設
1.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的頒布和實施,應充分考慮鄉鎮工業污染控制的內容,將鄉鎮工業污染治理納入宏觀調控與扶持計劃之中,而不應像過去那樣只考慮國企和城市工業。
2.要廣泛聽取所涉及的地區、企業、個人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公開透明的讓公眾參與政策法規的制定,尤其是小型企業、鄉鎮企業、個體企業及公民個人的意見和建議,使外加的指令變為涉及者主動自覺的承諾與行動。
3.各級地方政府要認清治理鄉鎮工業污染的重要意義。地方政府有發展當地經濟的直接任務,但要認清這項任務不能成為其不執行國家環保政策的借口,各級領導干部要將污染的控制和環境的保護放在與經濟的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充分認識到要想使經濟穩步的發展,必須要有良好的自然資源條件做前提。
4.建立環境與經濟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環境與經濟、社會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必須建立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要從決策的源頭控制因經濟的發展而造成的環境問題。對經濟決策,計劃和決策方案進行評價,并把環境評價也納入到經濟計劃發展中去,在充分進行環境影響論證的前提下進行投資和開展生產經營,避免出現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而不顧環境的污染,或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據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失的貨幣化估算,在九十年代中期為每年1085億元,到九十年代末期就增長為每年2000億,近十年來,通過各種治理,這個數據略有下降。其實環境破壞的損失是很難用幣量精確計算的,所以現實損失的經濟價值要更大。如果用企業發展所獲利潤再去治理因企業發展而造成的污染損失,恐怕是得不償失。
二、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環保法規體系
1.建立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環保法規體系。鄉鎮企業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先行者,鄉鎮企業的抉擇與運行機制基本上是市場化的,但中國管理體系本身缺乏對鄉鎮工業污染的控制措施,有些地區有鄉鎮管理局這樣的機構,其主體還是著眼于企業的經濟效益。甚至連一些地方政府面對鄉鎮工業的經濟狀況與環境污染狀況,也只著眼于前者,而忽視后者。因此要運用行政命令的干預,把經濟手段作為治理污染的主要手段。只有采用市場機制才能真正使環保法規及政策的作用得以制度化、持續化。
2.利用污染評價制度促使企業內部治理。由于我國傳統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排污收費難以準確反映污染受損的真實價格,排污收費往往小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污染企業寧可繳納超標排污費,也不愿投資進行污染的根本治理,致使污染不斷地擴大和蔓延。為了使排污收費能夠起到督促企業治理污染的目的,必須使超標排污收費價格真正反應治理污染的真實成本,即按照“排污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費,才能使企業把污染治理內部化,促使鄉鎮企業將技術改造與排污治理結合起來,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發展,不至于出現因排污治理成本的提高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
3.對初建企業及貧困地區采取環境治理的補償與支持政策。經過三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目前經濟整體狀況也具備對部分初建企業及偏遠貧困地區進行補償和扶持的能力。國家可以通過環境稅收體系及財政收入體系對這些企業從外部注入一定量的資金,以作為養活該地區發展鄉鎮企業的環境成本。也可通過提高環保基金的方式,給予這些地區物資支持與技術援助,幫助落后地區興辦基礎產業,改善生存環境,更有益于經濟的發展。
三、減少污染的特殊對策
1.通過生產技術的進步,減少環境的污染。在環境治理方面,技術起著關鍵的作用,處于基礎地位。通過發展潔凈技術、無廢、少廢工藝綜合利用技術,提高能源、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的排放。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可運用信貸、金融、財稅等手段引進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和新工藝,大力開展技術的改造和創新,對技術水平落后,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的,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加速其關、停、并、轉及更新。
一、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形成集約用地的共識
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社會經濟的加快發展,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大,土地供需矛盾將更為突出。當前,我市一些地方用地結構不夠合理,部分園區土地投資強度較低,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閑置浪費土地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著眼我市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需要,在推進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中,必須始終貫徹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走集約用地的路子。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清市情,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集約用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是落實土地基本國策的關鍵措施,是維護農民利益的重要環節,切實增強集約用地的責任感和自覺性,牢固樹立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觀,統籌資源保護與發展保障工作,在保障經濟發展的同時,嚴格保護好、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資源,為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提供長久的基礎保障。
二、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嚴格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發揮土地供應在經濟運行中的調控作用。認真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建立健全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新機制,實現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約的根本轉變,促進全市土地利用結構、產業和布局的進一步優化。強化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宏觀調控,建立集中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堅持統一征地和統一儲備制度。
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實施后,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局部調整的,要嚴格按程序報批。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確保經省批準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質量原則上不降,實現耕地總量占補平衡(包括異地占補平衡)。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能用存量不用增量,能少用地不多用地,能用一般農用地不用耕地。
加強對各類開發區用地的管理。所有開發區用地都要合理規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70%,同時要合理安排好服務業等經營性用地。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要統籌規劃,按功能分區集中布局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務設施,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共享程度。開發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結合行政區劃調整,逐步對現有各類園區進行整合,并控制規模和布局。對鄉鎮合并的園區,要及時整合資源,調整優化規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功能分區,積極引導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農民住宅向城鎮集中。在各類園區開發、城鎮建設等征地拆遷過程中,繼續推行農民多層公寓房建設。
三、嚴把土地供應關,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本著集約用地的原則,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搞好用地服務。對發展前景好、無環境污染、占地少、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業,要保障項目所需的土地供應。對限制性產業要嚴格控制項目供地,對禁止性產業要停止項目供地。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的統一。
加強建設用地定額管理。依據《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體系(試行本)》規定的定額指標及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建設用地供應數量,堅決核減超指標的用地。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在內,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實際投入一般每畝不低于250萬元;19個市級重點開放園區的實際投入一般不低于每畝150萬元;鄉鎮各類工業用地的實際投入一般不低于每畝120萬元,低于每畝120萬元的,不直接供地,建造標準廠房出租給企業主。各類開發區、開放園區都要實施多層標準廠房的試點,加快集約用地的步伐。
嚴格建設用地報批管理。強化對建設項目的審查,堅決杜絕假借項目圈占土地。各級計委、規劃、國土等部門要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對一些分期實施的大型項目可預留規劃用地,但必須根據其實際到帳資金和生產建設進度,分期確定供地數量。申請增資擴建的用地單位,要優先使用已有的建設用地,核定供地面積時,要將已使用土地與新申請的用地數一并計算。嚴格控制用地單位內部的行政辦公等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對于在教育、工業、科技等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職工住宅、專家樓、賓館和招待所等設施的一律不予供地,防止以各種名義圈占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加強建設用地批后跟蹤管理。對已按批次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的建設用地,應及時提供使用,并嚴格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的跟蹤管理。凡上一年度供地率達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達不到60%的地區,暫停受理新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報批手續,并相應減少該地區的用地計劃。實行項目建設用地復核驗收制度,用地單位的建設規模必須根據土地審批時約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實施,對未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規劃用地條件實施的,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決定書的規定,根據市政府“錫政發176號”文件精神給予處理。
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積極引導投資者使用存量建設 用地,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免交耕地開墾費、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等。在實施土地集中調整過程中,使用建設用地置換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占用本地建設用地計劃。
四、充分發揮地價杠桿作用,提高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比例
嚴格控制劃撥供地范圍,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各地必須嚴格執行《江蘇省劃撥用地目錄》,除目錄規定的項目外,對其他所有項目的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充分發揮地價的杠桿作用,運用地價手段調節土地的利用方式。在嚴禁低價出讓土地的同時,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的基礎上,制定地價與土地集約度的調節系數,對利用率低的項目,可以適當提高供地價格,對土地投資強度高的項目,可以適當給予優惠。經批準提高建筑容積率和改變用途的,須重新評估確定地價,并向政府補繳差額地價。
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土地的市場化配置比例。嚴格執行《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制度,商業、旅游、娛樂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應,未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其出讓合同一律無效。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本地區經營性項目供地計劃管理,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年度供地計劃必須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后實施。嚴格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格管理,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進行集體審核、確定,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最低價,協議出讓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逐步引導工業項目用地由協議出讓向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過渡。
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創造良好的土地市場環境。加強對土地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價格申報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快地價動態監測體系建設步伐,建立土地市場的預警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商業、住宅、工業等用途的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定期公布地價指數,引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五、強化土地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強對土地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執法檢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實施項目建設,防止將土地批而不用。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定要求的,要及時制止并責令其限期糾正。嚴格處置閑置土地。對土地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開發建設;對逾期不開發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二次招商;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閑置2年以上的土地,特別是商業、旅游、金融、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要堅決依法收回,統一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重新進行市場化配置。
嚴格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大治理整頓力度,切實解決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市場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非法占地、破壞耕地,特別是農民多層公寓房、拆遷安置房非法入市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和查處,對邊整邊犯、頂風違法違紀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并公開曝光,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營造良好的土地法制環境。
六、切實加強領導,確保集約用地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一、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現狀
長三角在行政區劃上包括上海,江蘇省的南京、鎮江、揚州、泰州、蘇州、無錫、常州、南通,以及浙江省的杭州、嘉興、湖州、寧波、紹興、舟山等共15個城市(臺州市于2003年新加入進來),土地面積99610km2。總體而言,長三角自然條件較為優越。它地處太平洋西岸中緯度地區,氣候溫和濕潤,土地平坦肥沃,水系相當發育’兼具江河湖海之利,光、熱、水資源匹配較好,十分適宜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尤其為農業生產和水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基礎。區內土地自然承載力高,因此聚集了大量的人口和工農業生產活動,形成了較發達的經濟和文化,同時也給這里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很大壓力,人均資源擁有量較少,人地矛盾較為突出。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該地區經濟迅猛發展,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但是由于其經濟增長模式基本上以粗放型的外延式擴張為主,資源利用率較低,污染物排放率較高,使得這里的自然資源相對比較短缺,環境污染日益嚴重。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該地區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曰益加劇的土地資源匱乏、水資源緊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地質災害頻發等問題正困擾著該地區的發展,并將對全國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該區域的資源與環境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一)水資源本是該區域的一大優勢,但污染造成了水資源的質量型短缺
長三角河湖水網發育,長江流經本區的年徑流量達9700億m3,太湖是我國五大淡水湖之一,而且該區降雨豐沛,另外還有豐富的地下水,因此水資源本是該區域的一大優勢。但是由于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強度的迅速增大以及對環境的保護和對污染的治理不力,該地區已成為質量型缺水地區。
長江沿岸各城市普遍向長江排放大量的工業和生活污水,行駛在長江上的絕大部分船直接將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排進了長江,其他各種污染物也以水為載體擴散到河流、湖泊中,因而長三角水環境質量普遍下降,特別是地表徑流己難以找到可供生活與工業生產安全使用的水源。據調查,流域面積僅占全國0.38%的太湖流域,工業廢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總排放量為全國的10%,大大超過了環境的承載能力,嚴重污染了水環境。杭嘉湖平原地區85%以上的地表水為不能飲用的III!劣V類水。污水經長江或直接排入東海,使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成為中國近海污染最嚴重的海區。地表水受到污染而不可利用后,又轉向大量開采地下水,結果造成以上海和蘇錫常為中心面積達1萬km2的地下水漏斗區,成為該地區地面沉降的主要誘因。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的行政管治,工業及生活污水排放和地下水開采有所控制,但農業污染又日益加重,一些新污染源,如高爾夫球場、旅游活動等,對水環境的破壞作用也日益顯著。
由于長三角江河流域縱橫交錯,水污染必然在省際、市際之間相互擴散,引起省市間的矛盾和糾紛。處于上游的一些工業企業污水不加處理而直接排入河湖,使得處于下游的地區養魚業蒙受重大損失,并影響正常生活用水。總之,水污染己對長三角的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是長三角最嚴重的資源與環境問題,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是長三角環境治理的重中之重。但是令人擔憂的是,在長三角,人們只是感受到了地表水質惡化帶來的不便,而對水環境一旦惡化到一定程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制約,普遍還沒有真正引起重視。從整個長三角來審視,水環境繼續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土地資源相對緊缺,耕地肥沃但流失嚴重
相對于密集的人口而言,土地資源緊缺是長三角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該地區人口密度達760人/km2,是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近5倍,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國家荷蘭人口密度的2倍。上海市人均城市用地僅約40m2,遠低于建設部規定的60~120m2的標準,制約了城市功能的發揮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土地和耕地是長三角極為珍貴的資源。
但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土地資源的這一特征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浪費土地資源特別是亂占耕地現象時有發生,土地利用效率低,使本區人地矛盾更為突出。有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和經濟發展,盲目擴大城鎮規模、興建和擴大各種開發區。近年來,長三角出現了新一輪‘圈地熱”,大量農田被工廠、房地產項目、高爾夫球場占據,對長三角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形成新的挑戰。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長三角己建成高爾夫球場50多個,另有數十個在建。一個高爾夫球場往往占地數千畝,如此眾多的高爾夫球場占地數量是相當驚人的。而且高爾夫球場多建在農村或城郊結合部,基本上是在占用肥沃農田的基礎上建設的。此外,鄉鎮企業和鄉村居民點缺少規劃,布局過于分散,占地面積過大,建筑容積率偏低,也導致了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上海郊區土地容積率不到0.1,標準廠房通常只造一層樓,這等于浪費了寶貴的土地資源。
由于非農業用地的不斷蠶食,長三角的耕地銳減。1990年整個長三角有耕地349.6萬公頃,到2000年僅301.2萬公頃,10年內減少了近15%,流失速度驚人。1990年前后,蘇南有稻田50萬畝,到2003年僅剩下17萬畝。耕地的減少不僅直接縮小了農業生產的空間,而且破壞了該地區的生態系統,從而影響了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由于對被征用耕地的農村、農民的補償極少,造就了一批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因此還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問題,對區域的社會穩定構成了威脅。即使未被占用的耕地,其肥力也在不斷退化。由于不合理施用化肥、農藥,以及工礦企業的‘三廢”、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無序排放,造成了嚴重的土壤污染。某些地區對土地進行不適當的耕作,造成水土流失,致使土壤耕層變淺,理化性狀變差,肥力下降。沿海地區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加上海平面上升的影響,使土壤發生鹽堿化,也使長三角的土地肥力降低。
(三)地面沉降和海平面上升的雙重作用,增大了該地區的地質和洪澇災害隱患
地面沉降己成為阻礙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普遍性災害。上海市從1921年到1965年市區地面平均沉降了一米以上,最大累計沉降量達2.63米,居全國各城市之首,之后采取了回灌和嚴控地下水開采等措施,市區地面沉降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近郊工業區每年仍有沉降;杭嘉湖地區20世紀70年代初至2002年地面累計沉降量超過200毫米的面積803km2,超過100毫米的面積在2500km2以上,最大沉降點己累計沉降0.84米;蘇錫常地區20世紀60年代末至今最大累計沉降2.2米,己形成面積近5500km2的沉降漏斗。
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是過量抽取地下水,超過了地下水的補給。地面沉降對長三角各城市的經濟社會影響是非常嚴重的。它不僅對高架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城市地下管道、農田等都會產生破壞作用,對土地利用、城市規劃、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等造成了嚴重影響,還使地面高程失真,降低了水利工程的防洪標準,容易造成和加重洪澇災害。
在地面沉降的同時,海平面卻在以每年4-5毫米的速度上升。海平面上升不僅威脅到濱海城鎮和農村,還會頂推抬高太湖和長江河道水位。海平面、地面一升一降,按目前的變化速度,個別地點不出二十年,地面就將與海平面持平,甚至會演變成低于周圍江河湖海水面的洼地。杭嘉湖平原平均海拔標高己不足3米,而太湖豐水期水面平均海拔三米多,太湖在某種程度上己成為地上湖。
(四)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和產業同構現象,加劇了長三角資源緊缺和環境污染狀況
改革開放以來,長三角的經濟雖然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其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增加資源要素投放來推動的,特別是制造業多是依靠外來設備和技術發展起來,自身的技術創新力度不夠,經濟效益不高,產業結構層次低。長三角總體上還處于資源消耗型的工業化的中后期,工業以汽車、冶金、重化工、普通電器為主導產業,這些產業不僅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能源和水資源,對土地資源占有量也很大。煤炭仍然是該地區主要的一次能源,而大量燃煤排放的廢氣又是環境污染和酸沉降的主要原因。重型化的產業結構不僅己經對長三角的資源與環境造成嚴重破壞,而且給該地區未來的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帶來很大的壓力。
另一方面,受行政壁壘的影響,長三角各城市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齊向高產值、高利潤、投產快、見效快的產業投資,致使長三角存在著大量低層次產業結構同構現象。江浙滬三省市均提出要重點發展汽車、石油化工及精細化工、電子通信設備等產業,長三角中14個城市排在前4位的支柱產業均是電子信息、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工程,僅舟山與其它14個城市產業趨同率稍低。產業結構雷同的結果就是產業組織的小型、分散,缺少研發和創新能力,形不成規模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區域內資源的共享,強化了資源緊缺的局面。近幾年不斷上演的棉花大戰、羊毛大戰、蠶絲大戰等,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該區域產業同構造成的資源問題。
(五)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己有了一定的基礎,但困難和障礙仍很多
長三角區域聯合與協作源遠流長。從歷史上看,上海與周邊地區自古以來就是唇齒相依的自然一經濟聯合體。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六五”計劃就曾提出建立“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并在1986年由當時的國家經貿委牽頭正式成立了上海經濟區。近年來,由于市場經濟的力量和國家宏觀政策的引導作用,長三角區域一體化趨勢日益明顯。長三角城市市長聯席會議和蘇、浙、滬三省市常務副省(市)長溝通的渠道和機制己初步形成。2003年蘇、浙、滬三省市確立了推進區域生態治理、基礎設施建設、信息資源共享及旅游開發等7個合作項目,特別是打造‘綠色長三角”己成為長三角各城市的共同心聲。在技術研宄領域,長三角的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長三角(長江以南)地區地下水資源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己通過專家評審,為區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提供了科學依據。除多邊合作外,一些專項性的雙邊合作也有聲有色地開展起來。2002年,嘉興與蘇州召開了第一次政府聯席會議,建立起邊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環境信息通報機制。對此,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高度評價道:團結治污、團結治水、共同繁榮、共同發展,這在解決我國跨行政交界的水污染糾紛上帶了一個好頭!”浙江與江蘇兩省的體育局出于保護太湖的目的共同營造‘環太湖體育圈”,湖州和無錫兩市一起印發“太湖旅游圖”,共同推出‘環太湖游”。
當然,長三角還遠未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其聯系與合作還是非常初級的,兩省一市的許多行動還缺乏統一規劃,體制性障礙依然存在,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區域可持續發展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區內因地方行政主體利益導向,難以做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互相設置貿易壁壘,開展資源大戰,對于各類資源和要素的開發己接近或超過臨界值,小而散、效益低、污染廣等區域開發的負面效應日益顯著,由此損害了區域整體利益。當前,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的首要任務就是要轉變發展思路,淡化行政區劃色彩,協調地區規劃,著力整合區域資源和各類開發行為,以避免區域內部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可持續化。
二、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的戰略目標和總體構想
(一)戰略目標
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的戰略目標是:牢固樹立區域資源與環境整體觀念,切實建立區域互動、互補、互信機制,各地、各級政府自覺實踐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以‘讓人民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品、享受潔凈的土地”為根本目標,積極推動生態社會、和諧社會的形成,為長三角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和承辦2010年上海世博會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為該區域經濟的騰飛注入持久的動力。
具體目標如下:
1.近期(2010年之前)目標
(1)長三角生態環境惡化、耕地資源減少的趨勢得到有效遏止,耕地尤其是稻田維持現有面積。
(2)繼續實麻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并制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計劃》。通過引江濟太”工程和截污治理工程,太湖大部分水域水質達到可飲用水的二、三類水質標準。
(3)圍繞太湖水污染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蘇浙滬三省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合作框架,建立三省市環境違法行為聯防機制,建立區域一體化的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4)成立‘長三角水資源利用和保護領導小組'“長三角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領導小組”等高層次、權威性的協調機構。
(5)《太湖管理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并實施,太湖的管理體制得以理順,太湖流域管理局依法對太湖流域的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
(6)《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長三角的資源與環境工作,成立‘長三角資源與環境研宄會”、長三角環保志愿者協會”等民間組織,建立‘長三角生態環境保護共同基金”,設立‘長三角資源與環境論壇”,或‘長三角可持續發展論壇”。
(7《推動‘東海碧海行動計劃”的制定和聯合實施,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工程順利實施,長三角近岸海洋生態環境顯著改善。
(8《大力發掘現有非農業用地的潛力,通過集約化、精細化利用,建成區容積率和經濟密度不斷提高。
(9《上海市總體環境質量處于全國大城市先進水平,成為適宜國內外人士生活居住的城市,并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相適應的環境管理體系。中心城區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空氣環境質量指數二級和優于二級的天數穩定在85%以上,中心城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郊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置系統,基本形成以‘環、楔、廊、園、林”為特征的綠化布局框架。
(10)長三角其他城市環境質量處于全國同類城市先進水平,各項環境指標與上海市相當,環保投入占GDP的比重逐步達到3%。
(11)積極建設并充分利用西氣東輸工程,開發東海天然氣田,這將對改善長江三角洲的能源結構及生態環境起重要作用。
2(遠期2015年)目標
(1)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在經濟總量不斷增大的情況下,環保投入占GDP的比重始終保持在3%以上。
(2)長三角生態環境的整體質量逐漸好轉,大氣環境、水環境逐步好轉,三廢”處理率達到95%以上,基本杜絕惡性的水污染、空氣污染事件的發生。
(3)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一體化的權威機構經常性地發揮作用,很好地實現資源與環境一體化管理。
(4)上海市的環境質量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大都市的先進標準。長三角其他城市也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城市的先進標準。
(二)總體構想
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一體化,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最高戰略,以發展循環經濟為基本手段,統籌本地區的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積極克服環境污染嚴重、自然資源短缺等不利條件,將生態環境的保護作為經濟發展的目標與衡量發展水平的尺度,建設生態城市”和‘田園式城市群”,實現長三角的集約化、生態化、一體化發展。總體構想是:成立跨行政區的組織和與之相對應的基金和機制,實現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區域聯動,積極開展長三角資源與環境規劃工作,加強長三角水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集約利用有限資源,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環境支撐體系,制定鼓勵發展環保產業的相關政策。具體可概括為以下四大戰略:
1.繼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經濟發展離不開環境和資源的支持,發展的可持續性取決于環境和資源的可持續性。要打造生態型長三角,建設‘綠色長三角”必須繼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大環境和資源保護力度,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扭轉耕地迅速減少的態勢,為子孫后代留下充足的發展條件和發展空間。
2.大力倡導循環經濟發展戰略。長三角作為自然資源相對匱乏地區,要著眼于轉變傳統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發展模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遵微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循環發展模式,減少資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緩解生態環境壓力,實現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的良性循環,促進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
3.積極推動資源高效利用戰略。集約利用有限資源,尤其要十分珍惜和節約使用土地。土地資源利用按照集約、高效、成片開發的原則,使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調整鄉鎮企業和農村居民點的布局,改變居民點過于分散的狀況,從而減少土地的占用面積。
4.抓緊制定區域生態環境統籌戰略。從自然地理的角度來看,長三角本來就是一個統一的生態系統,其生態環境一體化是客觀的、必然的。因此要以區域水環境治理為重點’特別是要把治理‘一湖一河”作為重點’統籌規劃和安排該地區的資源與環境工作,開展一體化的長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三、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的措施與機制
近年來,長三角各城市在資源保護與環境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實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這些措施注重短期效應而沒有建立長效機制,使得一些地區環境治理后又走上污染老路,一邊在保護一邊又在浪費資源。特別是由于各城市、各地區之間配合不夠,加大了資源與環境工作的難度,增加了資源保護與環境治理的成本,影響了整體保護和治理的效果。所以必須改變各地獨立、封閉地進行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方式,走區域一體化的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道路。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統一的長三角區域資源與環保規劃,逐步消除在資源與環境問題上各自為政的狀況
長三角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首先做好統一的規劃,并循序漸進地向前推進,才能取得實效。由于長三角各城市的行政隸屬關系比較復雜,靠其自身難以協調,因此應組建由中央有關部門和蘇、浙、滬三省市領導組成的‘長江三角洲一體化促進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基礎設施建設、區域城市體系規劃、區域性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一體化治理中的重大問題。由長三角各城市共同參加的區域協商制度以及三省市主要領導聯席會議制度,都應當設立資源與環境專題。
長三角區域資源與環保規劃的重點是“太湖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長三角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長三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通過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建立長三角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環境支撐體系、統一的資源與環境工作體系、一體化的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體系,實現環境治理與資源保護的區域聯動,建立一體化的長三角資源保護與生態建設長效機制。要建立區域公共資源統一配置機制,對區域內土地資源、水資源、岸線資源、旅游資源等公共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統一管理,使區域公共資源在合理利用的基礎上取得最大效益。可以從建立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信息互通、事故通報、互相督察、聯合辦公等工作機制入手,盡快消除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上的各自為政現象,尤其要加強空氣污染、水污染及固體污染物的越界轉移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環境質量預警、監測和信息反饋系統。
(二)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輕型產業”和‘環境友好產業產品”
調整現行產業結構,產業的選擇要同資源保護與環境整治相結合。加快技術改造,推廣清潔生產,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排放,經濟增長模式盡快由高投入、高產出的低效型轉為低投入、高產出的高效模式。改變傳統的、高消耗的重型產業結構,控制鋼鐵、石化、建材等重污染企業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發展‘輕型產業”。要加快交通運輸、旅游、信息、金融等第三產業發展,實現城市功能由生產型向服務型的戰略轉變,從而提高城市經濟密度,節約城市用地。對城市污染企業實現關、停、并、轉、遷,特別是按照污水類型相對集中的原則進行生產力布局的優化。
農業應繼續發展農漁結合的基塘農業,發展充分利用有機物還田的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等。要保持一定的稻田規模。最新研宄表明,種水稻是生態效益最好的農業生產方式之一,水稻田是一個環境友好的生態系統,具有凈化污水、抗旱抗澇以及調節氣候等功能。對長三角而言,保護極具生態價值的稻田也己刻不容緩。在年降水量達到1000毫米的地區推彳“棄麥保稻”,將現行的耕作制度由冬麥夏稻一年兩熟改為一年一熟,只種一季水稻,冬天農閑時,可種些牧草飼養家禽,或種些綠肥來養田。這樣,既可保證長三角糧食生產安全,又保護了生態環境。
(三)以水資源治理為重點,加大資源管理和環保執法力度
水污染問題是困擾幾乎所有長三角城市的最嚴重的環境問題,因此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是長三角資源與環境工作的重點,也是最大的難點。要按照‘保護水源、節約使用、重復利用、加強治理”的原則,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強水源地保護力度,加快建設一批小型污水處理廠和水源涵養林;適當提高水資源價格,鼓勵節約用水、重復利用,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地區;加強地下水資源立法工作,壓縮地下水的開采量,實現地下水資源動態控制和統一管理;加大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破壞資源和環境的行為,改變目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狀況,切實把資源環境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強化邊界區域水污染防治聯合監測監督,共同建“綠色長三角”。
(四)建立科學的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生態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
克服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性,消除個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性是建立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制度的關鍵。政府可以通過責、權、利的界定,使外部問題內部化,將環境污染的成本和環境改善的收益引入企業總成本和總收益,來提高企業改善環境的動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過制定法規,防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并建立生態破壞限期治理制度。
在政府與政府之間,由于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外部性問題也是存在的。實踐證明,在重大利益面前,地方政府做自己的事難以同時顧及它人。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象對企業一樣進行責、權、利的界定外,由更高一級的、具有權威性(政府)機構來協調也是必要的。對于長三角來說,由于需要協調省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因此有必要由國務院出面來協調和組織,或者由國家制訂有關法律法規來約束,或者調整現行的行政區劃,使這種協調可在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完成。
(五)創新太湖流域管理體制,開展太湖流域一體化的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
改革開放20多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太湖流域水質下降了兩、三個等級。水資源原本很充沛的太湖流域,如今己出現水質性缺水,水污染己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該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水環境治理任務十分迫切和艱巨。太湖作為上海、蘇南、浙北共同“母親湖”,影響范圍大、涉及地域廣,在長三角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可以說太湖的生態環境問題,是長三角各城市共同面臨的問題。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只對當地利益負責,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行為還比較常見,嚴重制約了太湖流域全面治污的效果和進程。1999年1月1日零時,由國務院9部委聯合開展“聚焦太湖零點行動”宣布:環太湖2087家污染企業如期實現達標排放。但是,“零點行動”后,太湖水體并沒有如期迅速朝變清的方向發展,第二年就又一次爆發大面積的藍藻。太湖流域污染之所以長期治理不善,其主要原因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機制方面的原因,即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缺乏協調的結果。因此,以環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為切入點,開展環太湖一體化的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是大勢所趨。
1賦予流域管理機構更大的權力,實行‘一龍治水”。堅掙流域權大于行政權”的原則,賦予太湖流域管理局更大的權力,實行‘一龍治水”,以流域為單元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配置。
2.建立環太湖城市聯席會議制度,加快城市間合作機制的形成。建議成立浙江省、江蘇省及環太湖各城市主要領導參加的聯席會議,統一協調各城市的發展。
3.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強太湖流域管理立法體系建設。明確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是開展有效管理的保證,因此逐步建立完善的太湖流域管理法規是必要的。
4推動城市合作,構筑環太湖城市圈。加強各城市間的合作與協調,使環太湖各城市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從而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經濟圈。
(六)實施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工程,改善近岸海洋生態環境
海洋是長三角未來發展的重要空間,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對長三角的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但是目前長三角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己受到嚴重破壞,因此要切實把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工程擺上‘長三角”地區合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一是滬蘇浙三省市在近岸海域的環境保護方面亟需成立專門協調委員會,統一規劃,協調措施;二是從消除行政分割的體制掣肘著力,創新管理機制,并配套實行流域水環境保護利益補償機制,真正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工作責任制落到實處;三是建立監測評價體系,加大海域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四是深入研宄和探索,建立起長三角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合作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法是一個新興的處于迅速發展和變化中的法律部門,其稱謂在各國立法和理論上的表述上有相當的差異。有稱環境法,有稱公害法,有稱污染控制法,有稱自然資源保護法等等。我國在立法上稱為環境保護法。
一般認為,環境保護法是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民健康,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
(二)環境保護法的特點
1.綜合性
環境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相當廣泛,包括自然環境要素、人為環境要素和整個地球的生物圈;法律關系主體不僅包括一般法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組織,也包括國家乃至全人類,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運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場調節式、行政指導式等多元機制相結合的方式。由于環境保護法調整的范圍廣泛、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運用的手段多樣,從而決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綜合性。它不僅可以適用諸如憲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于以解決,也可以適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濟,甚至還可以適用國際法子以調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門法的實體法規范,電包括程序法規范。
一、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必要性
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是城鄉建設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必然聯系的結果。其一,城鄉建設,即從事的城市、鄉村的各類建設活動的總稱。城鄉建設一般涉及城鄉規劃、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業、城鎮綠化水平、生產生活垃圾處理等方面。所有城鄉建設需要通過具體的城鄉建設活動來實現,而城鄉建設活動的進行,皆須依法在不對周圍的環境與自然資源造成危害或破壞的前提下開展。其二,城鄉建設活動可能引發諸多環境問題。環境問題有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兩種類型,而引起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除了自然原因,實際上最主要的是人的活動,當然包括城鄉建設活動。如:各類城鄉建設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資源、水資源,這樣可能會形成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土地功能下降等環境問題。其三,城鄉建設規劃科學合理,城鄉建設活動規范,有利于實現環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在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都要遵守本法”,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因此,城鄉建設的目的是協調城鄉空間格局、改善人居環境,與環境保護的目標一致,并行不悖。因此,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有利于實現生態文明,是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現實必要性。
二、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可行性
(一)理論可行性
從法律部門來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七個法律部門。城鄉建設類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城鄉建設相關行為活動,調整方法綜合了民事、刑事與行政、甚至程序法等各部門法的特征,所涉案件的性質既有民事、行政,又有刑事;與環境資源保護法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具有大部分的重疊性、調整方法的一致性及案件性質的相似性。因此,城鄉建設類法律規范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法律部門的范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
(二)經濟可行性
由于城鄉建設的整個過程都與環境和自然資源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城鄉建設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也將與環境或自然資源產生聯系。單純由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庭處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城鄉建設、環境資源方面的知識、技術、人員等,否則不能全面解決城鄉建設糾紛中的問題;由于城鄉建設活動建立在對環境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之上,必然涉獵環境保護庭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程序和內容。而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對于環境保護法庭的工作人員來說,既熟悉相關法律規范程序和內容,所涉環境與資源方面的問題也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審理程序一致,無需另行補充更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經濟支出。因此,從經濟的角度看,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合理可行。
(三)制度兼容性
我國當前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研究一般關注的是案件的性質。環境保護法庭的受案范圍一般涉及環境資源類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一些地方環境保護法庭將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也納入受案范圍。其中,環境資源類的民事案件包括: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物權保護糾紛;與自然資源相關的合同糾紛;與自然資源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環境公益訴訟糾紛。環境資源類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類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確權、規劃等土地類的行政案件;涉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環境資源類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壞環境保護、資源保護、人文古跡保護的刑事案件;涉及環境污染重大責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環境執法、資源監管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的刑事案件。
而城鄉建設類案件都是在城鄉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城鄉建設包含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及城鄉綠化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在城鄉建設糾紛中,既會出現與環境和自然資源相關的民事糾紛,也會出現涉及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甚至會有污染或破壞環境與自然資源的刑事案件。因此,城鄉建設類案件具有與環境資源案件同樣的性質、處理程序與難度,放在同一個法庭管轄在制度上是兼容的。
(四)實踐可操作性
1、國外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中包括了城鄉建設類案件
在國外環境保護法庭建設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土地和環境法院在歷史上比較早且具有典型性。該州在1979年《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和《環境規劃與評估法案》兩個法案,并據此于1980年設立土地和環境法院。該法院由法官和技術專家構成;其中法官主要負責法律方面的問題,專家在地方管理或城鎮計劃、環境科學、環境保護或環境評估、土地評估、建筑、工程、測量或建筑物構建、自然資源管理等領域具備特殊的知識或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主要負責對政府的行政決定進行價值性審查。法院的受案范圍包括:涉及環境規劃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它各種不同性質的上訴、涉及強制征用土地的評估及補償、涉及環境規劃和保護、民事執行、對行政決定的訴訟審查、對有關法律、強制令的實施;對輕微環境刑事案件的簡易管轄;地方法院己經定罪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原告、檢察長或其它對公訴負責的人員提起的對地方法官的定罪、頒布的命令及作出的判決的案件。
從法院組成人員的設置上不難看出,法院的專家主要來自土地和環境方面,必須具有《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第 12 條列出的資格之一,如城規、工程、 建筑或類似方面,即城鄉建設活動領域的技術精英是法院技術專家的主要成員;從法院受案范圍的內容上也可以看出,城鄉建設活動中出現的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為都屬于土地和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
另外,美國也有專門的環境法院。美國的環境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 “官告民”,又稱為民事行動(CivilAction),主要為環境執行機構提起的行政執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類“民告官”,主要是針對州自然保護局根據《統一環境執法》的行政命令而提起的司法審查訴訟。第三類是對環境行政行為和決定進行“上訴”的訴訟(Appeals)。這里所提出的上訴不同于一般意義上認為地上訴,它是指當事人對于行政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法院的審級上仍然是一審。1995 年,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對大部分市政土地利用決定、自然保護局秘書、委員等做出的行政執法以外的行政決定和行動。2004 年,佛蒙特州的《許可改革法案》將環境法院的受案范圍擴大到針對自然資源局所發放的許可而提起的訴訟案件。城鄉建設必然涉及市政土地利用、自然資源許可,因此,美國的環境法院實際受理城鄉建設類案件。
2、我國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實踐涵蓋了城鄉建設類案件
我國設立環保法庭的先驅貴陽市對環保法庭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民事訴訟案件方面,包括貴陽市轄區內所有涉及生態環境、生活環境的排污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如:“‘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以及環城林帶范圍內,涉及環境保護而產生的民事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因對水體、大氣、環境、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礦產資源、開墾、養殖、建設等行為破壞環境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案件;因緊急避險所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因相鄰關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環境污染且影響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行政訴訟案件方面,主要包括貴陽市轄區內,涉及水土、山林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涉及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主要指:行政不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案件。
云南省在2009年5月13號召開了云南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環保案件審理座談會并形成《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建設及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中規定環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的侵權、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環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資源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產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而產生的行政案件;環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云南省的規定相比較貴州對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規定進了一步,不但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民事案件,還將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擴展到了行政案件。
從上述兩省對于環保法庭受案范圍的明確,可以看出,城鄉建設類案件涉及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方面、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被列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
三、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境保護法庭受案范圍的最優性
國家現有司法資源總體量大,但具體分配到地區及特定領域,司法資源較為緊缺。通過調整司法資源,實現司法體系整體功能最優,即達到以最少量的司法資源解決最迫切、最多的法律糾紛的理想狀態是當前實現司法資源價值的目標和重要舉措。
現行司法體制中,最高院專門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全國至少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巡回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情況》:行政案件中“新收涉及規劃、拆遷、房屋登記等城建類行政案件35726件,上升59.45%;涉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上升態勢明顯”;民事案件中“新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件1368件,上升20.74%;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24871件,上升33.29%”。與此不同的是,環保法庭從成立至今,受案數量很少。以最早成立環保法庭的貴州為例,2013年貴州全省各級法院共審結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環境案件僅占同期全省案件總數的0.4%。這些數據顯明:環境法庭作為司法資源的價值沒有充分發揮。所以,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是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功能的最優選擇。
綜之,將城鄉建設類案件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對于實現生態文明是有現實必要性的,在理論、經濟、制度及實踐中是具有可行性的,而對于司法資源的價值的充分體現則是最優選擇。因此,建議將城鄉建設類案件明確納入環保法庭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