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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2019年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將于6月11日至14日舉行,共有180690名考生參加考試,其中九年級79632人,八年級94205人,相比去年中考人數大幅增多。九年級和八年級分別在6月10日、6月13日看考點。
青島中考6月11日至14日舉行人數比去年多2.1萬
中考人數比去年大幅增多
從青島市招生考試院舉行的2019年招生考試工作媒體開放日活動中了解到,青島市2019年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將于6月11日至14日舉行。從市招生考試院公布的數據可以看出,今年參加考試的人數比去年大幅增多,共180690名考生參加考試,去年全市共有159381名考生,今年則一下增加了21309名。
具體來看,去年全市九年級共69432名,今年則達到了79632人,增加了10200人。去年全市八年級81858人考試,今年則達到了94205人,增加了12347人;萊西采取五四學制,七年級學生參加考試,去年考試人數為8091人,今年則減少了1238人,考試人數為6853人。從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四區來看,四區今年九年級和八年級考試人數增加明顯,去年四區九年級共14141人,今年則達到16750人;去年四區八年級為17373人,今年則達到了19789人。據分析,今年參加中考人數的增多,與自然人增加和自招考生參加中考等因素有關。根據青島市的安排,從今年開始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一律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以往則是被自招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變化以后,自招生不再享受“直升”普高的優待。
九年級考生6月10日可看考點
全市考生可于6月5日在各初中學校領取準考證。九年級考生看考點時間為6月10日16:30至17:30;八年級考生看考點時間為6月13日16:30至17:30;萊西市七、八年級考生由萊西市自定。考生只能看考點,不能進入警戒線封閉區域。第一場入場時,各考點安排工作人員引導。
考生在每科考前30分鐘(第一科考前40分鐘)憑準考證進考場,對號入座。考生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如2B鉛筆、0.5mm黑色簽字筆、圓規、三角板、橡皮,道德與法治為開卷考試,可以帶參考資料。中考期間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設備、計算器以及涂改液等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開考15分鐘后,禁止入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經監考員允許方可交卷出場。提前交卷出場的考生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面向考生提供成績推送服務
今年青島市招生考試院繼續推出了多項服務舉措。繼續為初中畢業生提供學業成績報告單,為畢業生提供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各學科學業水平評價及知識能力掌握情況的綜合分析。分析結果不與招生錄取掛鉤。8月中下旬,九年級考生可登錄“青島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管理平臺”查詢。今年考試成績分析功能繼續向普通高中開放,使錄取學校“未見其人,先見其學”。
1.準考證忘記帶怎么辦
考生如果已到考點,突然發現忘記帶準考證了,不要慌亂,也千萬不要自己回家拿,可以打電話通知家人送來。因為一旦自己在回家拿準考證的時候遇到交通堵塞等意外,很可能直接失去參加考試的機會,得不償失。同時,考生應及時向帶隊老師或監考老師說明情況,他們會積極幫考生解決問題。
2.路上堵車了怎么辦
在得知考點之后,考生最好提前去看一下考場周圍的交通狀況,要做到心中有數。考試當天,考生應至少提前半個小時趕到考點。一旦在去考場的途中遇到堵車,最好的辦法就是出示準考證向警察求助。
3.筆壞了怎么辦
考生最少要準備兩支新筆,并且提前檢驗一下。假如考試過程中筆壞了,要立即向監考老師反映,通過監考老師向其他考生借用,不要慌亂,更不要私自向其他考生借用。
4.被題目難倒了怎么辦
考生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可能每個題目都能順利解答。遇到很難的題目時,考生不妨這樣想:“我不會做,那很多人也未必會做。”考生應先做完容易的題再回頭解決難題,切忌死摳難題,鉆牛角尖,否則會越來越緊張,導致大腦抑制,還會浪費寶貴的時間。
5.腦子緊張發蒙了怎么辦
這是由于過度緊張造成的,一定要通過強烈的心理暗示來抑制緊張情緒,不緊張才能有更好的發揮。考生不妨試著告訴自己:“我復習得很好,一定會考出好成績!”“不要緊張!”考生還可以先去解決簡單的題目來調整心情,過一段時間后,情況自然就會好轉。
6.衣服影響心情怎么辦
高考期間天氣炎熱,考生的穿著也會對考試產生不小的影響。在參加考試的時候,考生最好選擇一套涼快吸汗的棉質衣服或一件自己平常很喜歡的衣服,這樣有利于舒緩情緒,也不會產生燥熱感。不過要記住一點:考試期間最好不要穿新衣服,因為新衣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己的暫時不適應,同時也會分散考生的注意力。舒適和放松的心情會讓考生心情變好,從而認真答題。
7.第一門考砸了怎么辦
如果第一門考試考得不好,考生可以告訴自己:“我最弱的科目已經考完了,我可以放心了。”記住一點,千萬不要考完后跟別人對答案或回味哪些題目沒有做對,這會嚴重影響接下來的考試。考過了就是考過了,要放得下。
8.忘記填姓名了怎么辦
這是經常發生的意外。考生本該在考試開始的時候填寫姓名等資料,但不少考生為了搶時間答題,顧不上寫名字,到了考試結束的時候發現沒寫名字,一下子就慌了。避免這種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千萬別忘記最先寫姓名資料,然后答題。如果真的遇到了考試結束仍沒寫名字的情況也不要慌亂,可以和監考老師打一聲招呼,說明自己的情況,然后聽從監考老師的意見。千萬不要慌張地自行修改,以免讓監考老師誤會為作弊或者其他違規行為。
一、 成績分析
二、 各班學情分析
初一(1)班第一學期教學情況分析
一、 基本情況介紹
本班現有人數55人,其中男生22人,女生33人,班級構成特殊。 學情分析
班級構成特殊,學生表現自私霸道,不會包容別人。部分學生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學習習慣較差,家庭作業完成不好,不會的問題不請教老師,并存在抄作業的現象。再加上進入不適應初中老師教學方式,沒有掌握學習方法,學習較為吃力,上課不能及時記筆記,不會抓重難點。
二、 教情分析
我班各任課老師均能認真完成教學,尤其數學和英語,課下輔導較為及時,利用自習課時間督促檢查,使一些中等學生進步較快,很多后進生因為基礎太差,成績仍受影響。班主任能積極與任課老師配合、交流、溝通,共同促進提高。
三、 改進措施
1、 進一步提高班級干部的管理作用,加強優秀學生的帶頭作用。
2、 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學會包容別人,培養主動學習的意識。
3、 與家長的溝通,共同教育學生。
4、 開展一些有意義的課外活動、讀書活動。
初一(2)班第一學期教學情況分析
基本情況介紹
本班現有人數52人,其中男生29人,女生23人,本市戶口45人,外地戶口7人,三分之二學生家長干個體或打工,基本沒有精力和能力照顧孩子學習。周末基本處于無人管理狀態。據學生反映,尤其男生上網現象嚴重,有些甚至夜不歸宿,連家長也管不了。
學情分析
大部分學生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學習習慣較差,在家不寫作業,不會的問題不請教老師,并存在抄作業的現象。再加上進入不適應初中老師教學方式,沒有掌握學習方法,學習較為吃力,上課不能及時記筆記,不會抓重難點。 教情分析
我班各任課老師均能認真完成教學,尤其數學和英語,課下輔導較為及時,利用自習課時間督促檢查,使一些中等學生進步較快,很多后進生因為基礎太差,成績仍受影響。班主任能積極與任課老師配合、交流、溝通,共同促進提高。
改進措施
5、 進一步提高班級干部的管理作用,加強優秀學生的帶頭作用。
6、 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把心思用到學習上。
7、 加強與家長的聯系,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形成合力。
8、 加強班主任與任課教師的配合。
初一(3)班第一學期教學情況分析
一、 基本情況
本班有54人,其中男生27人,女生27人,本地戶口45人,外地戶口9人,父母都有工作的9人,其他都是無工作或做生意的,有兩名學生有心理疾病,其中一名由于心理不健全常動手挖人的臉和脖子,令家長很不滿意,教師難教育。有一部分學生因為家長做生意無人管理,老師一說就說沒辦法,管不了。一部分學生學習習慣很差:在家從來不學習,還給家長說老師沒有留作業,早晨早早來抄作業,或補作業,這樣的人有十七八個,占班級總人數的1/3。開學初作為新生就有拿刀和鞭子到學校來威脅學生的,還有打架的。星期一來不交作業,也就是周末無人管,從來不學習,本班學生大部分膽子大,本人感覺到很難管理。
二、 針對以上情況這半學期班主任和各任課教師做了不少工作,具體分析如
下:
1、 學情分析
通過班主任和各任課教師的教育和指導,大部分學生學習的熱情很高,從而帶動了不學習的學生,我覺得學生比開學初好多了,但由于種種原因,尤其是數學差的都進了這個班,教起來很費勁,學生不靈活。
2、 教情分析
常規教學的各個環節各任課教師都做到了,做的也認真,任課教師之間能互相合作,常看到同頭課的教師互相交流,互相補充,從教師講課看,翻閱了大量資料。教學效果從考試成績可以看出。
3、 改進措施
大量做學生的思想工作,使學生認識到上中學和上小學是不一樣的;介紹學習經驗,使學生改變學習方法,取長補短,不斷進取;加強無人管理的學生的思想教育;多關心單親家庭的的孩子;激發學生的正義感,并以此來壓到一切
不良行為,把一切不良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徹底消失。
初一4班期中考試學情分析:
本班55人參加考試,全年級269人參加考試,本班名次分布情況為:前50名4人,前100名11人,前150名26人,前200名34人,后69名21人.
---------優秀學生少,后進生多
七科平均分各科成績名次在年級的情況是:語文第二,數學,英語,生物第四,歷史,地理,政治第五.
---------各科成績比較靠后
二,考試教情分析:
各科教師教學認真,各個環節抓的都很嚴,協作很好,備課組按照計劃實施教學,特別是對作業狠抓落實,沒有放棄一個學生.
三,改進措施:
1,抓好課堂紀律,在課堂上解決學生學習的問題.
2,作業的檢查,批改要及時,防止抄襲作業的現象.
3,和家長多聯系,讓家長配合老師抓學生的學習.
四,各段學生名單:不及格同學人數(名單略)
語文:7人
數學:18人
英語:7人
歷史:9人
政治:2人
地理:46人
生物:11人
初一(5)期中考試學情分析
本班56人參加考試,全年級269人參加考試,本班年級名次分布情況為:前10名2人、前50名8人、前100名20人、前150名32人、前200名39人。后進生17人
其中張媛媛同學以總分793.5分居年級第一。
---------------優秀學生少、后進生多、尾巴大。
七課平均分名次情況:語文第4名數學第3名英語第2名歷史第4名地理第3名生物第3名政治第3名各科成績比較落后。
一、 教情分析:各科教師教學認真,團結協作。
二、 改進措施:1、加強學習習慣養成和課堂聽課效果、嚴抓各科作業完成情況。
2、做好后進生思想工作,調動眼學者的學習積極性。
第二條對注冊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參加或組織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考人員,是指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加組織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命(審)題、印送試卷、監考、試卷評閱、成績核查、發放成績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等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協),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考場監考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
第七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二章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者粘貼條形碼的;
(三)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九條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三)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應考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下同)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有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一條應考人員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十二條應考人員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或者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三條試卷評閱期間,經中注協聘請的專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違規試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場的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對有違規試卷的應考人員,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四條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或者免試資格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五條偽造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和10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予以撤銷。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當場作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見附件1)中記錄其違規情況,并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注“違規”字樣。記錄的內容應當當場告知應考人員。
第十七條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其中對違規行為使用的物品進行暫扣的,應當填寫清單,并在7日內退還應考人員。
第十八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連同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按照有關規定一并報送所在地省級注協。
第十九條省級注協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省級注協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報中注協備案。
第二十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試卷評閱期間發現有異常試卷的,應當填寫《異常試卷報告單》,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實后,提交中注協。
中注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專家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應考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辨。
作出3年、5年、10年內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考人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并將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
(二)違規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結果;
(四)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
處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印章。
第二十四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應當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可以向社會公布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可以向受到處理的應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組織報名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因編排考場或者發放準考證等工作失誤,致使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拆啟試題的;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雷同試卷的;
(五)擅自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考試用紙或者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的。
第二十八條在試卷評閱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能按期完成評卷任務的;
(二)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三)造成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四)偷換或者涂改應考人員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二)丟失或者泄露試題、答案或者評分標準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的;
(四)故意損壞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考試后擅自拆啟已密封的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六)違反試卷的運送、接收或者保管有關規定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的;
(八)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或者取得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
(九)在保密期限內盜竊或者損毀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考人員答卷或者考試成績,或者傳遞有關信息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之便,或者打擊報復應考人員的;
(十一)銷毀或者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的;
(十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的;
(十三)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十四)干擾或者妨礙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三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應當作出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其他對考試或者考場秩序不良影響行為的,由中注協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考點管理混亂,造成同一考場同一科目試卷答案雷同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者同一考點同一科目試卷答案雷同數量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應當取消該考點承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資格。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教育考試行為,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有序,維護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教育考試機構主辦的非學歷教育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適用本條例。
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涉及國家教育考試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國家教育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試卷評判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領導,推進考試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教育考試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考試期間的考試環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醫療等服務。
第五條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報名應考
第六條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教育考試。
第七條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報名,并提交報考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和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考生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第八條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報考人員核發準考證。
第九條考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考試,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知悉考試科目、時間、地點、收費等信息;
(三)獲得考試成績通知,申請成績復核并知曉結果;
(四)考試合格后獲得相應的證書或通知;
(五)揭發、檢舉、控告考試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或復核申請;
(七)對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員的報名應試權利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為殘疾考生應考提供必要條件。市教育考試機構、招生學校和單位對不適合殘疾人員報考的專業應當在報名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條考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考試行為規范、考試紀律和考試保密規定;
(二)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指令;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考試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命題制卷
第十一條國家教育考試命題應當以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為依據,試題應當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實行入闈命題,試題應當同時命制正題和副題。
其他國家教育考試可以實行題庫命題。
第十三條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遴選命題人員,并組織有關科目的考試大綱和考試說明的編寫。
市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對部分考試科目命題,并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分類建立命題人員庫,根據命題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命題人員。
第十五條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文字和語種。
第十六條國家教育考試試卷應當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的具有國家考試試卷印制資質的印制單位印制。
第十七條試卷印制期間,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選派監印人員入闈,負責監督試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制質量。
試卷、考試電子信息載體、答題卡、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或學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六十日公告有關情況,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考試法規、政策、程序及業務規范規定;
(二)考試的種類;
(三)報考對象及條件,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相關手續;
(四)考試的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五)考試收費依據、標準及方式;
(六)其他應當告知考生的事項。
第十九條國家教育考試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轄區域為考區。考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決定。
考區應當加強考點和考場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考風考紀監督機制,有效防范考試違規行為,維護考場秩序。
第二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國家的要求和條件設置考點,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報市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應當協助教育考試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試機構要求選派人員參與命題、巡考、督考、監考和試卷評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做好考點、考場和評卷場的相關保障工作;
(三)對考試違規行為調查取證;
(四)國家教育考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國家教育考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進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國家教育考試不能按時進行,需要延遲考試時間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考生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進入和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國家教育考試需要啟用副題考試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報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考點應當加強考試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每個考場按規定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設流動監考員。監考人員實行回避、交流和輪換制度。
考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和要求,在考點和考場建立監控體系,防范考試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國家教育考試期間實行值班、檢查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抄襲、傳遞、換卷等行為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或者組織人員替人參加考試的;
(四)利用通訊工具組織、策劃或實施傳遞試題、答案等考試信息行為的;
(五)傳播、出售保密期內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
(六)其他按國家規定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章試卷評判
第二十七條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評判工作應當在市教育考試機構評卷指導委員會領導下進行,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在具備條件的場所集中進行。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加強對試卷評判工作管理,規范工作程序,保證試卷評判質量。
第二十八條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機構在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試卷評判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評卷工作結束后,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考試成績單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請成績復核的時間、方式和程序。
復核考試成績的內容和方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加分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加分的依據和范圍應當在填報志愿前六十日公告。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應當公示,未經公示的不得加分。
第六章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制訂考試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項應急處置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確保考試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參加入闈的命題人員、命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并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責任書。
命題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執行安全保密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保密設備設施。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考試機構在試卷印制工作開始之前應當與試卷印制單位簽訂試卷安全保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運送試卷,公安部門應派人參與相關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考點以及評卷場應當按規定建立試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配備值班和巡邏人員,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和市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以電子信息形式為載體的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信息保密規定實施嚴格的保密防范措施。
承擔電子信息形式考試軟件開發、制作的單位,應當與市教育考試機構簽訂保密合同,接受市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評卷場應當做好有密級要求的考試評分參考等材料和考試成績等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國家教育考試的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從命題開始到該科考試結束之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
國家教育考試的評分參考啟封前按照絕密級載體管理,啟封到使用完畢按照秘密級載體管理。
評卷工作完成后的答卷和評分參考由市教育考試機構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及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
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社會國家教育考試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發生國家教育考試信息泄密和試卷被竊、損毀、涂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教育考試機構。
發生泄密事件應當按規定報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及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報名考試規定的;
(二)侵犯報考人員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給考生加分的;
(五)疏于管理,致使考試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的;
(六)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試題印制和管理規定的;
(七)其他、、的。
第四十二條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主考學校資格或考點資格,并提請教育行政部門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考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當次考試科目成績無效,已被錄取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已取得合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在校就讀的學生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作弊或參與作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或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參加考試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組織人員替人考試,以及第(四)、(五)項規定的作弊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部門對作弊工具實施查封、扣押并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成立*市中考應急指揮中心
(一)、*市中考應急指揮中心人員組成
主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保密局、團市委、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市考試管理中心、市無線電管理處、*軍分區、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市中考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考試管理中心,值班電話*(傳真)。辦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考試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二)中考應急指揮中心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中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確定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及具體分工。
3、決定中考地震事件的處置決策和應急措施,指揮、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并決定派出市政府工作組。
4、根據出現的異常情況,授權縣區人民政府進行快速處置。
5、組織公安、武警、消防部門加強社會治安控制,宣布實施治安交通管制。
6、決定事件的信息、引導、記者采訪等工作。
(三)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
做好全市中考地震應急指揮日常事務。負責與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聯系,負責考點防震救災宣傳,審查新聞報道通稿,并及時向上級報告震情、災情,負責落實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考試應急工作組織
**
職責:指導縣區籌備和管理救災經費,做好救災救濟款的使用、發放和保險理賠工作。做好各種救災物資及師生生活急需物資的組織、調配、運輸和供應工作。
三、考前應急準備
(一)加強監測預警。市地震局、市氣象局認真做好中考期間的余震預測和氣象監測,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二)建立應急組織。考試期間,縣區應急指揮中心要在考試一線設立專門的應急辦公室,安排專人監測,全面負責考試應急工作。在應急指揮中心的組織安排下,各有關工作部門安排專人駐考點,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考試期間考點安全和周邊交通、通訊暢通。
(三)確定避難場所。各考點要選擇操場或空曠地帶作為臨時避震場所,劃定各考場學生避震區域,同時要保證考場和避震場所之間通道暢通,并在考點明顯處張貼緊急疏散通道示意圖和疏散具體措施。考前要對學生進行防震知識教育和防震演練,6月6日下午利用考生熟悉考場時間,統一組織涉考師生進行防震疏散演練,確保發生余震時能夠組織考生安全有序疏散。
(四)增設應急考點。原設考點因災不能使用的,縣級政府在本區域內其他學校增設考點。本縣區范圍內無法設置考點的,由縣級政府上報市政府,并報經省招辦批準,在鄰近縣區增設考點,并組織考生有序轉移,按時參加考試,市招辦負責審查增設考點的條件。
(五)落實疏散人員。每個考場必須安排三名監考員,其中一名專門負責試卷、答題卡的安全。各樓層必須安排兩名機動監考員,在發生余震時協助做好考生疏散工作。要加強監考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師生疏散工作有序進行。
(六)加強隱患排查。各縣區要加強對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管理,組織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對涉考的各種設備,考生食宿場所進行衛生防疫檢查。縣區政府在6月4日前對各個考場和考點防震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消除各種安全隱患,落實應急避險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市招委會在考前和考試期間將組織督察組和巡視組分赴縣區檢查指導中考工作。
四、地震應急處置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到積極預防,依法處置,統一指揮,系統聯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快速反應,有效控制。
(一)強化應急處置職責。如果考試期間發生余震,由各考點的主考依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以是否危及考生、考務人員的安全和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為標準,及時作出是否疏散的判斷;如果作出疏散的決策,考點統一信號指揮,迅速組織考生及考務人員通過疏散通道,有序疏散到預先設定的臨時避震區域內,考生和監考老師不得將試卷和答題卡帶出考場,禁止考生交談考試內容,公安人員立即封閉考場;考點要立即將考試中斷情況電話報告縣、市中考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同時報省考試管理中心,并做好相關紀錄,事后,按層級書面上報上級考試管理中心。
(二)嚴格考試管理。地震過后,能否繼續考試由主考確定。可繼續考試的,組織考生返回考場考試,補足考試時間,主考和省、市派督察人員簽字確認。不能繼續考試的,各考場監考員回收、核對試卷和答題卡,嚴防試卷丟失和泄密,待該科目考試結束且試卷收集整理完畢,考生方可離開考點。
(三)嚴肅考試紀律。由于地震原因,在未經考點主考同意集體疏散的情況下,個別考生自行離開考場,但在機動監考人員監控范圍內,并確認沒有違規行為的,可同意其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不得延長考試時間。除此條件之外,擅自離開考場的考生,按違規處理。
(四)落實保密措施。試卷存放期間,因災造成保密室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將試卷轉移到安全場所妥善保管,同時報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它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它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它考生;
(四)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它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它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礙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參加其它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它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6月7日、8日,河北省高考學子將迎來“人生第一大考”。記者從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門了解到,河北省考前相關工作已準備就緒,考生可于6月6日下午到考點熟悉環境。
適應考試環境,各類設施心中有數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河北高考報名人數為48.6萬人,前期已被高職單招錄取9.4萬人,實際參加高考的人數為39.2萬人,河北省共設306個考點,13000多個考場。
為確保高考期間考場內外萬無一失,全省教育、公安、無線電等部門多次統籌協調,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建立了考試全過程應急反應機制。
6月6日下午,河北省各考點將向考生開放,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試環境。考生可了解考點辦公室、醫務室、飲水處、廁所、應急疏散通道等所在位置,距離考點較遠的考生應提前安排好食宿。
持“雙證”入場,丟失及時報告考點
〔關鍵詞〕 公務員,招錄制度,考試制度
〔中圖分類號〕D03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1-0123-03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補充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采用考試和考核辦法,將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錄用為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1 〕 (P236 )公務員招錄制度是整個公務員制度的基礎,也是整個公務員管理制度的首要環節。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是否健全、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政府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政府工作系統運轉效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政權的穩固和社會的長治久安。近年來,隨著報考人數的逐年攀升,我國公務員招錄制度在運行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招錄制度,發揮這一制度的優勢,是“十二五”期間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再上新臺階的重中之重。
一、合理設定公務員招錄資格條件,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在公務員招錄資格方面出現了不合理限制的現象。除了常見的年齡、戶口、學歷、政治面貌等限制條件以外,近年來,更出現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歧視性要求,引來輿論鋪天蓋地的討論。典型的像湖南省的公務員體檢標準(2003年),要求女生“第二性征發育正常,對稱無包塊”。對此,湖南省人事廳有關人員證實,“我省錄用公務員體檢標準中,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這幾年招錄過程中并沒有接到一例因這個條件而被淘汰的反映,所以原先也沒覺得這是個問題” 。〔2 〕 雖然后來湖南省取消了這一限定,但這種認識值得質疑。此類不合理限制、歧視性要求容易被少數人用來為“自己人”量身定制招聘條件。如福建省屏南縣人事局在2010年9月20日發出的《關于縣收費票據管理所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通知》中對應聘條件的限制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獲得國外學士學位,國際會計專業,大學英語四級,屏南戶籍,女,年齡25周歲以下”。該通知還注明,報名時間為2010年9月27日至9月28日,并且“根據寧人發[2005]207號文件精神,若報名數等于計劃數,則免于筆試,只進行面試與考核”。后來,根據這些限制條件招聘了唯一的報名者。由于反響巨大,寧德市人事局作出處理決定:取消該次招聘工作人員計劃,已聘用人員取消聘用資格。〔3 〕 公務員招錄條件的設置決定著報考人員的范圍,是大眾洞察公務員考試最直觀的信息。上述兩個例子一方面以歧視性條件排斥部分公民參與公務員考試,違背了“公民有權平等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這一憲法規定;另一方面,設置不當的招錄條件讓公眾難以相信后續考試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平、公正的招錄條件是公務員考試取信于民的開端,應合理設置公務員招錄資格條件。
報考資格條件的設定決定了什么人有資格參與政府管理,是體現公平原則的重要環節。結合我國各級公務員考試的資格要求,一方面應當降低門檻,放寬條件,向更多有志之士敞開大門;另一方面,在具體崗位要求上應當細化。在美國,任何公民只要擁有匹配崗位的能力或經驗,政府都會一視同仁地給他們競爭公務員的權利;歐盟許多成員國并不限制學歷、專業,但對崗位所需的知識結構、職業技能的描述具體而詳細。針對性越強的崗位說明與要求,越能設定平等的非限制性條件,越能提高人崗匹配的程度,有利于選拔出能在崗位上施展才能的公務員。因此,應嚴格按照職位的實際需求來設定報考條件,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帶來的影響,讓符合崗位要求的公民都能通過正常程序參與選拔,不受性別、戶籍、地域、學歷、年齡等限制被排除在外。同時,給許多有志加入公務員隊伍的公民一個機會,使其能夠用職業資格證書、實際工作經驗、崗位成績來證明自己的能力,而不致因學校、專業等原因望“公務員考試”興嘆。
二、科學設置考試層次與內容,制定更加科學的考試方法和評價標準
按照現行公務員考試制度,無論候選人報考的是哪一個級別的公務員,所采用的試卷從形式、程序、內容上都完全一致,這顯然不科學也不公平。比如,一般辦事員和主任級科員所需要的技能、水平不同,同樣的試卷很難作出可靠的測量,降低了考試的信效度和區分度。另外,采用同一份試卷進行招考,加大了測驗難度,為高學歷、教育基礎較好的群體提供了便利,易于造成高學歷人員大材小用,又使得低學歷人員無緣公務員隊伍,被不公平地排除在國家管理之外。綜觀發達國家的公務員考錄制度,都為較低層次、低學歷水平的公民留出了空間。例如,改革前的英國公務員報考條件,事務級別只要求初級中等學校畢業,勤雜級別只要求職業學校畢業;改革后甚至進一步放寬了學歷條件。
無論是層級的分類、科目的選擇還是內容的確定,都必須首先考慮到如何準確地測驗出報考特定職位的人是否具有適應該職位的能力。公務員考試作為全國性的重要考試,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從不同層次、不同工作性質的公務員任職要求出發,制定更加科學的考試方法和評價標準,增加各崗位的針對性內容,削弱記憶與邏輯考核占比,改變重通用能力、輕崗位技能考察的現狀,增加考試的區分度。
另外,從命題成本出發,對所有崗位逐一命制不同的試卷會造成資源浪費。因此,既要命制滿足廣泛適用性要求的基礎試題以考核理解能力、推理能力等崗位通用技能,又要突出有針對性的某一類崗位的技能試題,克服候選者無論參加何種崗位的考試,只要通過突擊學習就能掌握筆試所需知識的弊端,做到因需設考,考用一致。只有緊扣工作實際進行命題,才能避免產生考試范圍無邊際擴大和出偏題怪題的現象,從而增加試題在人才選拔中的效度。
將現代人力資源開發的理論和技術運用于公務員能力測試中,也是提高公務員試題信效度的有效辦法。比如外交人員、科技人員、情報人員,通過傳統紙筆測驗很難甄別出崗位所需的全部能力,而引入情境模擬測驗、能力傾向性測試、上機測驗等新型測驗方法,能夠更加全面地反映應試者的能力。總之,只有使測驗水平與時俱進,不斷提高公務員招錄考試的科學性、便利性、有效性,才能為我國的公務員招錄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三、有效降低公務員招錄成本,取得更高的績效
早在2006年就有專家發表了題為《我國公務員考試經濟成本估算分析》的報告,稱錄用1名普通公務員全社會付出的成本達2.6萬元,這只是招聘一個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普通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成本。該報告還顯示,當年近100萬名考生付出的僅報名費與資料費就超過1個億。這些數據僅是該學者通過能夠計算的環節得出的保守估計,加之近年來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的攀升,總花費也不斷上升。不僅如此,現階段我國各級、各地的公務員考試成績不能相互認可,不少考生為了增加考中的幾率,往往報名數個層次與級別的考試,甚至跨地區參加考試,幾年中不斷重復參加考試的現象也很常見。這些使得公務員考試每年實際造成的資源消耗次數更多、數額更大。
招錄公務員的成本付出是應該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如何遵循現代公共管理的價值取向,控制招錄全程的花費,取得更高的績效。目前我國公務員考試多由各地人事主管部門組織,從國家到地方各級處在各自為政的狀態,鑒于此,應該由國家牽頭統一領導、組織公務員考試,統籌編制一套全國通用的題庫,從而消除各地區反復組織試卷命制、資料編寫造成的浪費,縮減支出與資源消耗。
借鑒比較成熟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部分國家職業資格認證(OSTA)上機考試的做法,將通用的基礎技能題型采用計算機測試并實行自動判卷,也能夠有效節約成本。另外,國家應當積極推動各級各類公務員考試的合并統一報考制度,按照類似高招統考、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方式組織考試,考生的報名審核資料、考試成績在各地聯網并相互認可,避免重復報名與考試帶來的浪費。
建立公務員人才儲備制度,也是避免符合要求的考生反復參加考試、節約資源的有效舉措。以美國為例,所有考試合格的應聘者都按照成績高低排序等候,當出現崗位空缺時依次進行面試,直到序列中的人員招錄完畢或不足以彌補空缺時,再招錄信息。在我國公務員的實際招錄中,即使按照參加面試的比例,優秀人才也遠多于招聘人數,將他們納入人才庫以供今后聘用或為相似崗位提供人選,可直接降低公務員招錄的成本,也能減少考生重復參加考試造成的巨大浪費。
四、完善公務員招錄考試監督體系,提高監督效能
目前在各地的公務員考試中,礙于各種各樣的關系和情面,人為干預招錄環節的現象還較為突出。我國對公務員招錄工作的監督體系設置,與杜絕的行為所需要的完善的機構以及人員配備、流程設置、法律法規保障,還有很大差距。
2006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雖然在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卻少有對公務員招錄考試監督的有關條款,只在第101條作出規定: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以及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等,“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這是典型的主管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現象。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條表述籠統且操作性不強的規定難以奏效,流于形式的監督使得違規風險與成本很小,屢屢發生違規操作并不奇怪。
在實際招錄過程中,公務員的招錄人員執掌著眾多候選人的生殺大權,權力缺少監督必然會導致腐敗,而要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立法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基礎環節。綜觀美國對職務犯罪的立法,四萬多頁的公職人員準則大多是可操作的預防性規則,懲罰條例則較少。而當前我國的公務員招錄監督體制多是事后監督,而且多是被第三方(如媒體、網友)披露后不得已而監督之,因此,亟待完善預防為主的事前監督和補救為主的事中監督,尤其要制定適用性、可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使得公職人員在工作中有章可循,也讓廉政人員的監督有法可依,從而從源頭上堵住漏洞。
完善公務員立法迫切需要明確公務員招錄的監督主體,對其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提高監督效能。而為了維護監督體系的良性運轉,加強現行公務員招錄體制之外的監督機構建設至關重要,它是切實完成監督工作的保證。西方發達國家大多設立了具有較高權威性的對公務員實施監督的獨立機構,如美國國會的獨立調查機關――聯邦審計總署(GAO)、英國議會的調查審計機構――國家審計署(NAO);全球清廉指數排名靠前的亞洲國家新加坡,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直接隸屬于總理公署的貪污調查局(CPIB)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法治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嚴謹的立法只是基礎,更為需要的是實踐這一過程中傾注的努力。為了避免監督主體的設立流于形式,監督機構應當被賦予相應的監督與檢查權力,并對公務員招錄過程進行獨立的專門監督,同時注重與舉報人制度等社會預防相結合、補充,從而使監督落到實處、發揮時效,確保人才考評和選拔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參考文獻:
〔1〕陳振明.公共管理學――一種不同于傳統行政學的研究途徑〔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