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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設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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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制建設范文

    關鍵詞:高校法制;依法治校;建設途徑

    在高校法制建設過程中,依法治校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統籌高校管理和協調高校管理的作用。因此,在高校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應該始終貫徹法治的原則,營造民主、公平、公證和誠信的高校校園氛圍,提升高校法制建設水平。

    一、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完善民主監督機制

    在依法治校,推進高校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需要高校管理者應該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條例,有效結合自身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為高校依法治校奠定重要的前提條件。其中,高校管理者應該完善高校管理體制,注重從黨群工作管理制度、行政工作管理制度、教學科研管理制度和學生工作管理制度等內容入手,全面提升高校法制建設水平。其次,在高校法制建設過程中,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制規章制度,還需要強化學校規章制度的執行程序,從而保障學校的規章制度能夠真正落到實處,從根本上避免不利的人為因素對高校法制建設產生的破壞作用。第三,積極構建系統完善的高校民主監督機制,切實維護好高校師生的合法權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應該充分尊重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批評權,讓所有教職工積極參與到高校各項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有效增強高校教師的歸屬感和責任意識。最后,應結合高校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高校教育救濟制度。隨著我國高校法制建設不斷推進,在教育法和教師法中都制定了關于教師和學生的申訴制度。因此,高校在依法治校,推進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應該積極構建系統完善的法律救濟渠道,為被處罰的對象提供更多解釋和陳述的機會,及時糾正高校日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不當管理行為,從根本上避免高校法制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校內侵權行為的外部化和復雜化。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廣大師生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加快高校法制建設速度。

    二、明確法制教育目標,優化法制教育內容

    在高校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還需要充分重視法制教育。因此,需要高校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置明確的法制教育目標,優化高校法制教育內容。其中,應該積極立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嚴格遵循高校法制教育規律,深化改革法制教育途徑,以便能夠更好的滿足當前高校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盡量避免高校法制教育目標政治化、抽象化和理想化,有效結合現代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要求,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而全面保障高校法制建設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同時,對于一些復雜的高校法制教育內容,應該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法制教育內容的取舍,充分注重培養高校師生的憲法觀,強化權利觀和義務觀。在選擇高校法制教育內容的過程中,還需要與高校不同專業學生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強化法制教育的實效性,為依法治校創造良好的條件。例如我校作為專業性較強的民航專業類高校,不同工種、不同專業、不同學科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運行手冊,都是工作、學習的標準和依據,讓師生員工能夠通過對法制學習來更好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但是,不管是高校哪個專業的法制教育,都需要緊密結合憲法觀、守法觀和權利義務觀,注重培養高校師生的法律觀念和信仰,從而促使高校德育與法制教育全面結合起來,優化高校法制教育內容,推動高校法制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

    三、強化高校法制宣傳,構建高校和諧校園

    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為了推進高校法制建設,便需要營造平安校園的法制環境,積極組織高效師生認真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從而有效提升高校師生的法律意識。加大高校法制建設的宣傳力度,為高校教育教學的開展保駕護航。其中,學校應該定期組織教師參與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堅持以領導帶頭,全面學校《教師法》《教師職業道德》《民法》等法律法規的條例。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高校校務公示欄、班級黑板報和法制宣傳櫥窗等、現代網絡技術進行法制宣傳,積極組織廣大高校學生參與法律知識競賽、“知法守法”征文比賽活動,有效增強高校師生的法制意識,促進高校法制建設。

    總而言之,法治不但是權利的保障,也是制約權利的重要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關系。通過加強高校法制建設,堅持依法治校的原則,能夠讓高校在不斷發展過程中的各項制度和管理內容合法化,讓各項法律關系明確化,從而保障高校法制運行更加通暢,有效打造高校和諧校園。

    作者:諸葛帥 單位: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新津分院

    [參考文獻]

    第2篇:法制建設范文

    1.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

    要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發展才是硬道理。大力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為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保障農民與企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農村的市場交易原則與合法權益,確保農村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促進生產力水平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為農村經濟社會的良好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2.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

    市場經濟的安全與發展是需要法制作為保障的,只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才能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從而推動農村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有效的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建立統一、開放和有序的市場,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形成一個完善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

    3.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于一體協調發展的社會,三者相輔相成,共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理性思考于海洋同推進農村和諧社會的發展。其中法治是核心,加強法制建設對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法制建設有利于農村精神文明的建設,使農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斷提高,形成一個健康文明的新農村,培養出有文化、有道德、講文明新型農民。

    二、農村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1.基層干部和農民法制意識淡薄

    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法制意識淡薄的主要體現。一方面,對于農村基層干部,他們很多不懂法,沒有法律意識,即使依法治村的農村得到了宣傳,但他們并不當一回事,很多都是以權代法、以言代法。另一方面,對于農民,他們的法制觀念不強,缺乏民主意識,沒有維權意識,同時守法觀念的很淡薄。干部與農民法律觀念不強,不能對農村干部達到有效地監督和制約,也不利于農村和諧社會的構建。

    2.農村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農村的法律法規出現不完善的現象,關于農村和農民問題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缺少嚴密的邏輯結構,尤其是在法律后果規定的殘缺。在立法方面,出現了很多空白和漏洞的地方,一些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醫療、就業等中得不到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農村的法律中,社會救濟、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等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規范性。農村法律存在著薄弱、滯后、威懾力低等現象。

    3.農村行政執法不嚴不公現象嚴重

    行政執法是法治的關鍵部分,效果直接、作用經常。但很多農村行政執法出現薄弱、混亂的現象。一方面,農村缺乏健全的行政執法機構,性質不明確,在進行執法時,出現執法主體的混亂或錯亂。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低,執行方法簡單粗暴,執法過程不規范。另一方面,農村司法機構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不完善,很多矛盾糾紛得不到妥善的解決,甚至可能出現執法不公的現象,農民在法律中得不到公平的對待。

    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對策思考

    1.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就必須到農村深入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從而培養和加強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的法制觀念,提升他們的法制素質。首先,可通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教學方針,提高農村人民的文化素質,從而為法制教育奠定文化學習基礎。其次,采用多種渠道共同進行宣傳,加快發展農村地區的文化事業,提出建立健康的鄉村文化,通過良好的法律文化改善農村的執法環境,引導教育農村基層干部公正執法、依法行政和農民知法、守法的思想,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建立健全農村法律制度

    相關立法部門要提高農村的立法的重要性,積極的將農村改革建設中的實踐、方針等經驗上升到法律,讓農村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同時,在進行立法時,要根據我國國情和農村工作實際,按照農民的意愿,符合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進行立法。要根據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思想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在進行農村法制建設要注意的就是,一是立法要堅持平等的原則,公平的對待和解決農民的問題;二是處理好國家法律與農村法律之間的關系;三是重視法律的程序化,再進行法制時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3.依法行政,加強農村行政執法力度

    首先要在農村基層干部中開展深入的法制教育,讓他們進行學習、宣傳以及貫徹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切實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農村司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能力,做到政務公開,整合政府各部門機構的職能權限問題,做到各司其職,明確職能范圍,做到真正解決農民民事糾紛問題。

    四、總結

    第3篇:法制建設范文

    關鍵詞:消防法制建設;消防監督;關聯性

    我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相對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消防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因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響,我國的消防部門執法過程中存在缺陷。

    一、我國目前消防法制建設與消防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力度不夠,火災隱患整改不徹底。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單在實際工作中,消防部門唱“獨角戲”的情形普通存在,有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不強,不理解消防工作,表面配合,實際上對消防部門指出的隱患并不積極整改,應對檢查,陽奉陰違,造成很多流動性的消防安全隱患。

    (二)消防執法人員具體有一定的隨意性。在進行消防執法時,很多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舉例來看,由于執法人員調動頻繁,導致執法人員對崗位不熟悉,難以留住精通消防監督的人員,直接導致消防執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部分人員為了應付考試而進修,這些隨意性導致消防執法工作難以高效開展,同時也致使消防執法透明度不強。因為人際關系的影響,所以執法人員的執法力度不嚴格,針對被監督對象的行為規范性不強。

    (三)消防法律法規亟待完善。在我國的法制體系變革背景下,《消防法》也實現了新的發展,有關規章制度也重新修訂。不過,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和我國的現在社會發展狀況相比,整體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滯后性,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在我國的消防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背景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難以和科技化消防設備相適應,難以實現規范化管理,不利于推廣消防科技和設備。因此,為了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進一步拓寬消防器材應用范圍,就要不斷完善和消防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改進消防法制建設與消防監督的措施

    (一)不斷完善消防法律法規。要想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就要提高消防監督工作規范化。另外,在制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時,必須參考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完善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通過加大創新力度,不斷完善國內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消防監督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通過和現在的消防水平相結合,探究新型消防技術和消防工藝,利用法律法規規范其使用。另外,要制定和《消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解釋,進一步推動消防監督工作開展。

    (二)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重視力度。通過分析現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因為我國的國土面積比較大,消防執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難度,難以執行消防處罰。這些問題不利于開展消防監督工作,進一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導致消防建設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在這一背景下,有關部門必須和實際狀況相結合,不斷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的重視。另外,要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隊伍培訓力度,統一規劃管理,努力提高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實現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監督管理。除此之外,對于消防監督隊伍來說,要在實際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發現消防隱患必須及時處理,通過和受檢單位共同努力,整改消防隱患。在消防監督隊伍工作過程里,必須按照法律進行監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助工作,推動消防監督工作高效開展。

    (三)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培訓力度。要想提高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必須提高消防監督隊伍總體素質,而要想提高消防監督隊伍素質,就要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消防監督隊伍工作總體水平,優化其知識結構。因此,要以《消防法》為基礎,使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一方面要有超強的消防技能,另一方面還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規知識,不斷加大對其培訓力度。在消防監督隊伍執法時,要努力轉變過去的消防監督工作理念,建設消防監督隊伍工作人員的知識體系,不斷提高總體素質,使我國的消防監督工作越來越規范化和法制化,真正提高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另外,在完善相關監督制度過程里,必須建設監督獎懲機制,按照協議機制及時考核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定期考查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對業務知識的把握狀況,按照我國的《消防法》,不斷落實消防監督工作,建設完善的責任追究體系,以此來提高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的工作積極性,端正工作態度。利用培訓手段,提高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推動國內監督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四)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識的普及力度,增強全社會參與消防工作的意識。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除了需要消防執法隊伍的努力,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作為強大支撐。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齊抓共管,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國民安全教育體系,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責任,進一步加大媒體消防安全公益宣傳的力度,進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規意識、消防安全常識知曉率和自防自救能力,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抵御火災的能力和水平。通過依托各級各類媒體平臺,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宣傳推動,督促行業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責任全面推進,民眾消防安全素質全面增強,消防宣傳能力全面提升,在社會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要建立輿情監控機制和應對機制,要利用媒體和其他社會宣傳資源,召開新聞會,公開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反映當地火災形勢,宣傳消防工作措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加大96119火災隱患舉報電話的推廣和普及力度,充分發揮公民監督者的作用,提高公民遵守消費法律法規的意識,號召大家為維護全社會的消防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三、結語

    綜合來看,我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工作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所以,必須努力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通過和社會發展狀況相結合,優化自身消防監督管理體系,為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出一份力量。

    作者:袁方 單位:焦作市消防支隊

    參考文獻:

    [1]劉珩.當前我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01).

    第4篇:法制建設范文

    2015年7月,《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的出臺,更是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互聯網技術不斷向經濟各部門滲透,擴散到交通、金融、醫療、教育等多個領域。

    “互聯網+”孕育著生機和無限可能,也潛藏著風險與嚴峻挑戰。雨后春筍般的網絡新業態正暴露出不少隱患和監管盲區。互聯網帶來的惡意注冊、虛假認證、詐騙、盜竊、假冒偽劣產品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規范和監管。

    由新華社《財經國家周刊》、t望智庫主辦、由政府、機構、專家學者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互聯網+’:創新與法制建設閉門研討會”近日在北京舉行。本次研討會圍繞當下的業態創新對現有的法律環境和監管體制帶來的挑戰及應對措施進行了深入討論。

    黑灰產業鏈挑戰法律與監管

    中國經濟正處在“銜接期”,工業時代的發展模式已不再適合“互聯網+”新時代的需求,新舊業態沖突的主要法制問題集中表現在技術、立法和監管三大層面。

    技術飛速進步是互聯網最顯著的特征之一。阿里巴巴集團資深專家魏鴻認為,隨著互聯網新技術的發展,傳統犯罪互聯網化已成明顯趨勢,加之受暴利驅使,出現了“犯罪技術走在偵查技術前面”的尷尬局面。

    以電子商務為例,惡意注冊、虛假認證和交易等“一條龍服務”已經形成,整個互聯網灰黑產業鏈相當成熟。

    阿里巴巴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服務于虛假交易的網站有680家,產業鏈涉及人員達上千萬人次,其產品和服務價值超過6000億元。由于固有的偵查或取證手段與現有網絡犯罪手段存在一定差距,虛假交易相當猖獗。

    除了網絡犯罪,互聯網金融等新業態的出現也為社會發展和法律架構帶來了負面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互聯網與信息法律研究所所長楊東認為,相比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的投資者范圍更大、交易隱蔽性更強,它在打亂金融本身供需系統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系統性社會風險。

    除了技術因素,造成此類現象最本質的原因還是現有立法和監管機制對互聯網新興業態缺乏包容性。

    對于現有的立法滯后情況,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不包容新興業務領域,導致大量新業態的法律狀態無法確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務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教授介紹,現在法律的滯后甚至已經倒逼法院要在行業自律公約中找自己的判案依據和落腳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現行法律本身已經相當全面,不存在太大缺陷漏洞,但“互聯網+”本身的新特征會導致法律政策踐行不清晰,甚至存在“沒法管”的灰色地帶。

    監管與立法緊密聯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張建華認為,互聯網對執法的挑戰要遠大于對立法的挑戰。李海英也表示,新業態興起,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不同法律文件、不同地區之間銜接不協調,“同一案件全國各地判定差別大”時有發生。再加上現有各監管部門缺乏協同合作,“管不住”互聯網新業態突發的各種問題。

    法制建設需要與時俱進

    為了實現“互聯網+”與傳統產業的有效融合,全面包容新業態,我國的法制建設需要企業、政府和社會層面形成閉環,缺一不可。

    作為互聯網發展平臺的一種形式主體,企業需要增強“權利與義務并行”的意識。李海英認為,除了提高自身安全防護技術、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同時,應明確自身責任,協助司法、國家安全領域的發展,成為“制度建議者”。 2015年12月30日,由《財經國家周刊》、t望智庫主辦的“互聯網+”創新與法制建設閉門研討會在京舉行。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專家組成員張韜還建議,鼓勵企業制定嚴于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作為示范,推動形成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因為比之法律的修訂,行業自律公約的修改需要的時間和精力相對較小,調整更加靈活。

    隨著互聯網新業態的不斷發展,原有立法對其發展的遏制逐漸凸顯。李海英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互聯網催生了原有法律框架下沒有的新業務,但有些業務是正當的,需要國家通過立法對其法律地位盡快加以明確。

    楊東表示,壓制性立法與互聯網創新業態分屬極端,容易造成惡性循環。所以現階段法律應該給新興業態一定的發展空間,加快壓制性立法向包容性、激勵性立法轉變,鼓勵、引導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張韜認為,除了要對現有法律及配套制度進行梳理和協調,可以針對互聯網行業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也可以在根據地方特色制定相應標準的同時,考慮通過立法建立統一的標準加以規范。

    他還認為,雖然目前立法滯后倒逼司法機構在行業自律公約中尋找依據,但互聯網行業自身形成的調節機制是符合市場發展的,如果能夠通過立法推動公約機制的形成,也可加強對互聯網行業的有力規范。

    立法的更新必須有監管模式的更新落實。對此,楊東提出幾點建議:監管部門必須吸收最先進的技術,進行大數據監管;針對種類各異的創新形式,創新監管方式,進行“分層次分類監管”;鼓勵法官適度發揮主觀能動性,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針對機構界限模糊化趨勢,加強行為監管;各部門之間加強協同監管。

    第5篇:法制建設范文

    論文關鍵詞 循環經濟 法制建設 經濟增長模式

    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一種經濟增長的模式。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說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和制約,那么循環經濟的發展就猶如水中月、鏡中花。強化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涉及每一個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必要途徑,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選擇。隨著經濟發展,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追求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這給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擬從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的現狀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循環經濟的涵義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態系統的危機,即物質代謝結構的崩潰而撰文提出了“物質循環分析論”,認為人類的經濟活動應當包括資源、能源的投入生產加工分配流通最終消費排放廢棄物的全過程,這是首次在經濟學理論中提出經濟循環與物質循環相適應的思想。

    以物質循環分析論為基礎,物質循環全過程管理理念逐漸形成,即對物質從生產直至廢棄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管理的過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環和再商品化外,還必須促進和管理全社會的物質循環,體現了循環經濟的內涵和外延。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及問題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開始建設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十余部環境保護法律,包括《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資源法》、《水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潔生產促進法》中首次提到“循環經濟”,這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歷程中是一次嘗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了國家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的內容,該法中的這項規定充分體現了實施減量化的基本理念,為固體廢物的處理提出了法律依據。而《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了基本的法律構架,但是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做出規定,只以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退耕還林》細則中有所規定。

    下面從我國法律體系方面具體分析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有許多領域法律沒有涉及,而在一些領域又存在規定上的重疊,給執法者帶來許多麻煩,同時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識,例如我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循環經濟做出明確的規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業的特性,對于這些特殊的物質,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第二,立法過度集中在工業領域而忽視農業方面的立法,第三產業更是少之又少,同時工業立法因缺少相應配套措施也變得舉步維艱,可反映出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并沒有在立法上給一、三產業相應的重視。

    第三,環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較低的固有問題,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號比較多,沒有規定權利和義務,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可能性較小。

    第四,建設主體規定的并不明確,法律只規定政府部門的公開信息義務,對于企業及其他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具體執行不暢。

    第五,對生產責任延伸方面沒有相關的監管保障,在發展循環經濟的下,建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責任主體上規定了生產者不僅對本企業的產品負責,企業有對產品進行回收和清除的責任,看似完備的制度設計其實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政府的執行監督文件。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對策

    (一)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確立循環經濟法律原則,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使國家、企業時刻保持正確的方向,明確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更加注重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同時強調清潔生產和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廢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針對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造成環境破壞提出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短缺已成為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亟待尋求合適途徑解決。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及各種生物的生存環境的安全,不利于實現人類及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從源頭上分析、解決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落實預防原則的根本,特別要注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針對汽車尾氣和燃放煙花爆竹、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氣也要格外關注,通過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體的措施,運用相關的獎懲機制,鼓勵公民和企業為保護環境做出一份貢獻,同時更是造福人類和實現人類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實現政府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廣泛凝聚群眾智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環經濟領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單薄的,效果是不顯著的,通過政府制定政策辦法指示,并在企業許可、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引導作用,提高公民對參與低碳循環經濟的積極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歐洲國家經歷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工業生產的滯后性,使歐洲各國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問題。歐盟各國在經濟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種相似,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各國協同合作,特別注意發揮群眾的積極性,要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通過公益廣告、志愿者講解等

    宣傳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圍。

    3.“3R”原則

    3R原則即再利用、再循環、減量化的簡稱,是面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資源總量急劇減少,人口增長與資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現狀應堅決貫徹的原則。我國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瓶頸。再利用即面對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為解決資源短缺與資源不能滿足人類經濟發展和人類生存的問題而提出的。要實現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發開采資源和利用資源的先進設備,同時要求不斷提高各類社會主體節約資源的意識,堅持走綠色低碳循環的發展道路。再循環,是與資源的再利用一脈相承的原則,通過對剩余資源和廢物的再利用延長產業鏈,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廢物排放的難題,又可以增加經濟總量,是一種一舉兩得的措施。減量化,是指通過減少排放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措施,通過企業清潔生產,特別注意生產流程的低碳化和無污染,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的排放。

    4.分擔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作為社會主體的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對環境應盡的義務以及破壞環境承擔的社會責任。嚴格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使環境保護落到實處,如政府主要發揮引導和監督作用;企業要更加注重清潔生產和減少排放;公民培養從小處著手,從點滴做起的意識,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排放,堅持綠色消費和低碳生活模式。通過各方努力,使環境保護保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推進。循環經濟責任原則就是更加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聯系的整體。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民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再利用、清潔生產、生態保護、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實現經濟社會的永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對策

    我國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發展比較緩慢,本身缺乏經驗可循,并且面臨技術、人員、管理、資金等諸多難題。因此,在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有較大空間可待提高。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經濟發展,法律往往顯示出其滯后性和保守性,必須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將保護環境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使百姓和社會享受到循環經濟的好處,比如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保護環境的具體規定,作為約束競爭主體的一項準則,同時,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垃圾處理和廢物利用等具體環節缺乏具體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各種問題,因此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充分的重視。

    第6篇:法制建設范文

    關鍵詞: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加強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必須要從根源抓起,只有將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約經濟法制建設的原因,從而提出更好的解決措施。就整體上來看我國目前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上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很多經濟法沒有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

    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經濟法在構建時未能夠充分考慮到農村發展的特點。每個地區的經濟形式和發展要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構建農村經濟法。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銀行才能夠發放貸款,同時《擔保發》要求農民能夠將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農村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必須要隨廠房一同抵押,雖然這種方式有利于強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村土地的資本功能。因此必須要將法制建設與農村發展的特點相互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農村經濟法的作用。

    二、忽略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經濟法的幫扶,因此加快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尤為重要。例如一些本應該統一的法律卻呈現“分別立法”的問題,同時部分更多針對的是城市,涉及農村的經濟法卻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主要是因為農村習慣依賴政策的調整和幫助,卻忽視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樣是集體性企業,國家卻針對城鎮和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運用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是實際存在的且客觀存在的,為此為了滿足農村對經濟制度的需要,加快農村經濟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當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絆腳石之一,為此合理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才是關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被禁止,同時也剝奪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力。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動流轉已然不是什么秘密,為此因此這十分不利于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價值的實現,為此在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情況時,在未獲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穩妥的。

    四、形成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尤其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單方面強調保障城市工業發展,這十分不利于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開展。例如工農業產品中實行的“價格剪刀差”制度,該制度就與現行的農產品價值規律相違反,這種現象在很多農村都較為常見;同時大部分農業價格的收入通過調整轉為了工業部門,因此導致工業以及農業之間的收入呈現不公平分配的現狀,這也是其中最為不合理的問題之一。

    五、經濟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經濟法制在宣傳工作上還有所提升,當前很多農村地區不明白經濟法制的具體作用,同時也不了解法制的具體內容。

    就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有所啟迪和幫助。

    (一)對仍具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

    首先要對仍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適當的匯總,即在清理過去法規的同時將一些具有價值的法律進行匯編。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公布,以此來做到“有法可依”。將農村經濟法規選出來進行適當的分類,再加以編撰為我國農村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一定的幫助。因此在建設農村經濟法制之前,可以進行匯總這項步驟。

    (二)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

    在加強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時,要針對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開展合理的規劃。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首先要充分結合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在開展農村經濟立法工作時要更具有針對性和可實踐性。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需要進行詳細地規劃,規劃的目的也是為了發揮農村經濟法的最大效用。

    (三)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

    農村經濟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積極配合當前的農村經濟改革,順應時展和當前經濟形勢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同時在構建農村經濟法制內容時,也要做到事分輕重緩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序地開展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

    (四)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法制建建設的落實和開展。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在開展農村經濟法宣傳和研究工作上,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并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為此做好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必須要從觀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創新和改革。

    (五)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發揮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這些執法機關包含了: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作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隨著農村執法機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就更加要注重對執法觀念的樹立、執法方法的創新以及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

    (六)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

    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建立也是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此做好和加快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構建尤為重要。群眾性執法自主組織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職工或者是鄉民自愿自發組織起來的,由于其不是“官辦”組織,所以其不能夠行使審判權。但是這種組織在農村經濟法的維護上有著其他機構和組織不能取代的優勢,因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吸取該組織上的相關經驗,從而更好地在全國各地進行推廣。

    當前我國對于經濟法的研究還較為薄弱,尤其是在構建措施上尚未有所突破,本文針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進行了探討和研究,試圖找到提高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程度的有效措施。加強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需要不斷地反思和探索,同時要加快農村經濟立法的步伐,從而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構建一個良好的環境。做好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反思和展望,是為了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要得到充分的重視。

    參考文獻:

    [1]岳彩申、范水蘭.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反思與展望.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9(6).

    [2]徐秉暉.論經濟轉型中的中國經濟法.西南政法大學.2009.

    [3]范志權.轉型期中國鄉城流動人口行為失范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2013.

    第7篇:法制建設范文

    [關鍵詞]社會主義農村,民主,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1-0390-01

    一、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20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我國農村農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民主意識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協調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農業法律體系,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較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抑制和影響了農民積極參與生產生活、積極創新謀求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主體理性自律精神為內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如果沒有內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國現代法治將寸步難行。[2]國家在加強農村經濟改革的同時,忽視了民主法制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淡漠。農民法律知識貧乏與法律意識淡薄相互作用,從而導致其惡性循環。在中國農村,農民的法律知識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較低,對許多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難于理解;另一方面是農村的各級政權組織在對農村各項事務進行管理時,主要靠行政命令,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發揮,難以形成培養村民法律觀念的外部環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與缺陷

    近年來,雖然農村民主法制建設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農業立法嚴重滯后且質量不高,政策性強而規范性差,農業法規層次低,大量農業法規(以農業部制定規章形式出現)威懾力差,義務性規范多而權利性規范少,農業領域無法可依現象較普遍存在。其次,現有的農業法律法規帶有濃厚的計劃管理色彩和痕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經濟格格不入。再次,農業執法行為不規范,農業法律法規太原則、難以依法行政,與農村實際有偏離,農業行政執法缺乏監督機制。還有,農村的社會救濟、社會優撫、養老保險以及合作醫療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執法混亂且效率不高

    農村立法雖然重要,但執法工作也不能輕視。良好的法律必須通過規范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當前我國農村的執法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是鄉村基層干部的依法治農的觀念淡薄,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農村,而更習慣于依靠行政命令,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路遠人少,事多面寬管不過來,以及加上農村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在農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執法混亂的現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執行難和有錯不糾的問題比較突出,對“三農”方面的矛盾和糾紛調處不及時,農民與政府、企業和村社的矛盾糾紛一般偏向后者,對農

    二、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措施

    不斷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必要保障。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大力強化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切實把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和農民利益納入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進行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就要:一方面,加強對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空白領域進行立法。首先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實做到保障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其次,要加快完善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農業投資每一年占財政收入的比例、投資的預算、投資的程序的監督問題。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貿組織農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諸如糧種補貼、種糧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等有利于農業發展的補貼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現行法律,要結合、吸收農村的一些現實而有益的習慣,使之更切合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生活,而更利于執行。要改變過于原則,規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點,同時,注意不同部門法之間的聯系,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法律體系。

    (二)強化監督,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

    加強法律監督,規范行政行為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監督的功能作用體現了法律監督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意義和價值。也是人類為追求法制統一、秩序井然而進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們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要注意:第一,要加強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的監督力度,建立執法責任制度,明確執法人員的責任與權限。同時鄉鎮人大要發揮其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并把黨的監督、機關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使之形成一個有力的行政權力監督體系,發揮該監督體系的綜合運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因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紛爭,有害于社會穩定,有害于新農村建設。要通過多種途徑引導農民利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充分發揮層級監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時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第三,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設。要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執法者個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的激勵機制,使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點。對執法中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崗位執法效果差的執法人員,要分別采取措施,該批評的批評、該調離的調離、該取消執法資格的取消,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法律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第8篇:法制建設范文

    關鍵詞:信托業法制建設金融特點

    信托業是金融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1979年,隨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我國的信托業獲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歷史的我國信托業仍沒有取得大的進展。本文認為,信托業沒有獲得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種根本缺陷。有鑒于此,本文擬通過對信托業發展特點的分析,探討我國金融信托業的法制建設問題。

    信托業的靈活性特點及其影響

    信托業與法律的關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這種關系反映了信托業的靈活特性。并且,這種復雜的關系在信托業起源時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歐的“尤斯”制,它與西歐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尤斯制的含義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將土地交給受托人代為掌管,受托人將土地上的收益交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對土地收益的權利。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對所有權的暫時分割,委托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和受益權。通過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實現了土地的自由轉移,受托人將土地收益交給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會。這樣既規避了法律的轉讓限制,又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從以上對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發現,信托起源于對法律的規避。這是信托業與其他行業在與法律的關系方面最大的不同點,這種不同點也一直保持到現代—信托設計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信托業務紛繁復雜,無法整齊劃一。但另一方面,信托業的發展又必須依賴于法律的保護。由于信托行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且這種信托關系往往持續時間較長,并伴隨著財產權的轉移。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信托一般由商業性的機構如信托公司和銀行信托部經營,如何對它們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一切,都決定了現代信托業必須要有嚴格而有明確的法律來保障,只有這樣,信托機制才能夠順利運行。

    總之,一方面,信托業因為靈活性而常被用來規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業又極需要法律的保護。這就對信托法律的制定帶來極大地挑戰。

    在英美國家,這種靈活性還是可以較容易解決的,因為英美國家以判例作為法理依據,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做出變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適應信托業的發展和需要。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定以條律為特點,在靈活性方面遠不如英美法系國家。所以,對于信托業的靈活性往往難于適應,信托成為法律監管的一個難點。如果法律對信托業規定過嚴,因為市場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往往造成信托業不能適應現實需要,而限制信托業的發展。如果法律規定松弛,又會因為法律上給信托業留下的口子太大,容易造成市場的不規范,從而產生投機行為,這也不利于信托業的發展。

    不過,在法律以條文規定為特點的國家,也可以制定出具有較好操作性的信托業法律。這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靈活性特點基礎上,還要對現代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有深刻的理解。

    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及其影響

    在對于信托業的內涵,人們對它的認識還是遠遠不夠的。這從信托業的定義中就可以看出。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令人完全滿意的定義。有人認為,“簡單地說,信托就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設計。”即信托公司受客戶委托,管理其財產,并在信托契約到期后,將財產及管理期間的收益,交給客戶指定的人。但它至少沒有把保證信托包含進來。

    信托業如此復雜,包含的范圍如此之廣,以至于要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確實很困難。因為幾乎所有事情都可以與信托掛上關系,如公司信托、個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正是由于信托業務普遍很復雜,信托公司常常被稱為“金融百貨公司”。

    其實,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而言,也沒有必要非得有一個精確的定義。制定法律并非僅需要概念,它更需要確定要為之實施法律的范圍。確定一個較為合適的信托法律實施的范圍,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法律,不僅能夠極大地適應信托業的復雜性,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解決信托的靈活性問題,從而提高了信托法律的可操作性。

    對于信托立法而言,要確定信托業的法制范圍,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信托業需要監管的方面進行分類,分別制定相關法律。通過對信托業進行劃分,分別確定范圍以實現對信托業的管理,是信托法制建設的最好辦法。但是,由于有各種不同的標準,確定信托業的范圍,也是極不統一、極為復雜的。例如,按照信托關系發生的基礎分類,可分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照信托服務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劃分,又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等。

    因此,要對信托業分類以便實施法制建設,必須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這一標準的建立,首先要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不致于很快落伍;分類不能過于繁瑣,為每一個小業務項目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現實;法律也要對信托業的各個領域基本涵蓋。

    不同層次的信托法制建設

    按照上述標準對信托業劃分監管范圍,形成有關的法律,以適應信托業靈活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可以更好的發展信托業。具體而言,根據不同調整對象的要求,信托法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信托基本法,即信托法。制定信托法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各種信托關系的共通性規范,如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等。這是整個信托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是信托業的根本大法。

    信托業法。這是適應現代社會信托由非營業組織向營業組織轉化的趨勢而制定的。由該法律規定市場準入規則、業務范圍界定和業務經營規則等等。對此的規定是在信托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管的結果,其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

    信托業專門法。針對一些較為成熟且很重要的信托業務,可以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予以規范。這一層次的法規調整的領域針對性最強,但每一部法規調整的信托業務范圍也更專門化了。根據信托標的物的劃分,這一層次的立法可以分為兩個大的方面。

    首先是金錢信托。金錢信托是投資管理類信托產品,由客戶即委托人將金錢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按委托人所設定的投資意愿框架內投資。按照收益的不同,它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信托投資,由信托機構代為運營信托金,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統由委托人負責,與信托機構無關;一種是信托存款,由信托機構運用信托金,到期后信托機構保證本金安全,并付給委托人一定的利息,如果信托金更有額外的收益,則還要付給委托人一定的紅利,即保本保息又分紅。無論是上述的兩種金錢信托產品或其它形式的信托產品,在當前國內外都非常流行,例如我國現在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或西方國家的年金信托,都為人們所熟悉。金錢信托現在已經成為信托業發展的一個基本方向,其操作方法已經基本成熟,通過專門信托立法對其加以規范是極為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是普通財產管理信托。所謂普通財產,即除金錢之外的動產和不動產,種類非常多,如地產、證券和發行公司債等等。各種信托業務性質也有極大的差別,如發行公司債有資金融通的功能,遺囑信托則往往包含有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功能。因為各種信托財物標的不同,且信托行為性質不同,對于一些常見的可以分別專門制定立法,如遺囑信托。而對于一些并非經常的信托業務,如壽險信托等等,則可以通過加強第一個層次的信托法和第二個層次的信托業法,采取兼管的方式,以彌補第三個層次專門立法的不足。

    綜上所述,信托的首要特點是靈活性,它起源于對于法律的違背,但它的發展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信托的第二個特點是復雜性,它涵蓋著眾多紛繁復雜的業務范圍。正是由于這兩個特點,對信托業進行法制建設,就需要對信托業分別劃分監管范圍,分而治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監督和保障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法制建設范文

    由于我國獸醫衛生條件不達歐盟的標準這一考評結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國畜牧產品被禁止出口到歐盟。這條禁令一出,我國畜牧業一系列不利于畜牧業發展的連鎖反應也隨之發生。比如我國的畜牧產品同時遭到了其他國家的排斥,出口價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樂觀。甚至有些國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國家也紛紛效仿歐盟,要對我國的禽肉生產企業進行考察。這一系列的反應使得我國畜禽產品出口面臨巨大的壓力,國家遭受嚴重的外匯損失。

    1對策

    加強理論研究。人的衛生、動物衛生、植物衛生合稱三大衛生,在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僅為社會的生產發展同時也為人類的健康服務。因為動物衛生面臨的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所以獸醫衛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論體系來規范與約束。理論指導實踐,沒有理論的實踐不能稱之為實踐,只是做無用功,故而理論對于實踐工作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加快獸醫衛生理論的研究與探討,努力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獸醫衛生理論體系。為獸醫衛生法的立法、執法提供有力的科學理論依據并指導獸醫衛生體系健康、蓬勃發展。

    加快立法進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被廢止,同時失效的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了使獸醫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不失去連續性,盡快建立與動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已是當務之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并不能滿足獸醫衛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輔相成的一系列以動物防疫法為核心的法規的制定,是獸醫衛生法制建設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動獸醫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使獸醫衛生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2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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