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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日常監管工作
在我國,煤炭、石油等資源型企業占據著很大的比重,受到當前低碳生活和可持續開發政策的影響之下,市場轉換速度日益加強,企業的關、停、轉現象時有發生,加強對放射源的日常監管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是保證放射源安全穩定的關鍵所在,同時更是保證放射源工作效率的核心。我省作為祖國邊疆,本身因為寒冷氣候的影響而存在著漫長嚴冬,這就使得整個省內基礎設施極為薄弱、交通運輸阻力較大,因而在現有的機制條件下若想實施有效的管理則更是需要眾多管理資源。而當今管理能力之下,大多數放射源在工作中變化情況無法得到第一時間的了解,同時就這些極為有限的管理資源也經常會因為軟件、硬件以及環境的影響而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和應用。因此,就需要在研究建立現有管理資源條件的基礎上加大對節約資源管理機制的控制和管理。
2.涉源單位對放射源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環節
近些年來,我省通過對省、市、縣輻射環境進行全面的監察,對輻射工作現場做了詳細的調查和控制,經過分析總結,在這些輻射現場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許多較為突出的問題。
(1.在管理工作中,如果沒有履行備案手續,許可證也未曾得到及時有效的變更,這就使得在整個管理工作上存在著放射源管理數量與數據庫、許可證中的數量不相符,放射源轉讓手續辦理完成之后也因為保管不可理而未曾得到及時有效備案,從而引發管理的不合理,給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影響。
(2.沒有進行嚴格的放射源編碼管理放射源在管理的過程中經常都會出現編碼混亂,特別是針對多個不同關系下的同核素、同活度,在管理工作中都沒有建立一個有針對性、一一對應的工作關系,且工作中未曾明確之處放射源的使用位置。在這種背景下,放射源在使用中本身就存在著混亂現象,且不曾完全按照國家統一標準來進行編號。
(3.對于閑置、廢棄以及終止的放射源未曾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使得這些放射源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在工作中對于廢棄放射源的危害認識不夠深入,將廢棄放射源置放在普通的倉庫中,且未曾進行嚴格、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護,從而引發環境影響威脅。
(4.規章制度不完善,這些制度主要體現在應急、預備方案不科學,放射源安全檢查制度不合理、檔案管理不合標準等方面,對于規章制度重視程度也存在著欠缺,制度不及時修訂,沒有進行有效的宣貫。
二、提高放射源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對策。
1.各盡其責、各司其職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關鍵“加強自我管理”是各輻射工作單位最基本的安全保衛措施。
(1).嚴格遵守國家的放射防護法規,對放射源的使用要辦理許可證,制定有效的放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負責,明確職責。
(2).提高認識,尤其是各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將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同時要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做到人人知道并關心放射源的使用安全。
(3).使用單位在使用放射源時,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合格的場所,另一方面,要經常對該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確保其良好的運行。
(4).對較長時間不用或退役的放射源,尤其應引起重視,一方面要進行妥善安置,登記在冊,有專人保管,另一方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善后處理,既可以退回生產廠家或經批準轉讓給有《輻射工作安全許可證》且在許可范圍內的用戶,也可以和當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回收處理。對停產、轉產的單位更應特別重視放射源的妥善處理。
2.針對監督管理部門的制度構建。
在加強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中,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以下幾點: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貫徹國家有關的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放射工作的認識,提高放射工作人員的素質。
(2).對于新開展放射工作的單位,既要做好開展放射工作前的影響評價和審批工作,又要做好開展工作后的經常性監督和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設法隨時給予解決,對存在問題而又不整改的單位,要進行嚴肅查處,消除一切可能發生事故的隱患。
(3).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中,應對使用單位主動提供技術指導與咨詢服務,做到管、幫結合,尤其是對廢棄退役的放射源的處理,要設法給予指導,解決其儲存或回收,消除使用單位的后顧之憂。
三、結束語
【關鍵詞】企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關愛職工,最大的關愛就是關愛職工的生命和健康,只有安全和健康得到保障,只有遏制重特大事故,社會才能安定有序才能防范事故。據統計,我國實際發生職業病應在100萬例以上,每年因職業病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接近1000億元。通過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一方面保護人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另一方面發揮其“減損功能”和“本質增益功能”,間接地為社會創造財富。《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修訂)強調,企業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如何為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做到“工作、健康、和諧”,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的宗旨,是職業衛生工作的重點。本文從八個方面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探討。
1.檔案的監督管理——建立并完事相關檔案內容
1.1職業衛生檔案: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企業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1.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相關資料。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還應包含個人劑量常規監測的方法、監測結果、應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計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職業照射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資料。
1.3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包括教育培訓計劃、教育培訓組織部門、時間、地點、內容、授課教師、試卷、考核成績、學員簽字等。
1.4個體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檔案:個體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檔案應包括個體防護用品年度配備計劃、發放的個體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有效期、領用人簽字等。
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監測及評價的監督管理
2.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1)按危害因素來源分類。①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a化學因素;b物理因素;c生物因素;2)按導致職業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類。2002年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十大類: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2.2危害因素識別方法:危害因素識別方法包括:類比法、經驗法、檢查表法、工程分析法和實測法五種。
2.3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的監督管理:1)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監測是職業病診斷、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治理和勞動衛生學評價的依據。企業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轉狀態。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每年至少一次。檢測、評價結果需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2)監測結果及時公布。企業應在作業地點設置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公告牌,噪聲作業監測點應根據監測結果注明最長停留時間。各單位應在收到正式監測結果或評價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測結果在監測結果公告牌上向職工公布。
3.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企業應嚴格落實新改擴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衛生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過程監管要求,確保作業場所的環境和勞動條件滿足職業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做到三同時,通風、防塵、防毒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應根據工藝特點、生產條件和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選擇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包括:防毒、防塵、防噪、防高溫設施。
5.個體防護的監督管理
5.1按標準配備符合要求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企業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企業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5.2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制度:單位在發放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做相應的記錄,包括發放時間,工種,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名稱、數量,領用人或代領人簽字等內容。
6.警示標識的監督管理
6.1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GBZ158)使用指南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設定。警示標識可分為以下四類: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4)提示標識:提供相關的安全信息的圖形。
6.2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設置在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上,提醒操作者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7.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結合實際及時、妥善處理體檢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人診斷,做好職業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確保職業病人的權益。
8.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新興產業、新技術、新材料不斷引進和廣泛應用,強化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現實意義日益提升。職業衛生工作關系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只有企業站在“以人為本”的高度,全面落實職業衛生的各項工作要求,嚴格監管,不斷完善,把職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發展、職工幸福”的最終追求。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并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三)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
(四)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二條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由從事輻射防護工作,具有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擔任。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應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軍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是指不以產生X射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
最新安全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衛生監督員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聘任的在法定監督范圍內進行衛生監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藥品監督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等不同類別監督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衛生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證章。
第二章 資 格
第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衛生防疫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衛生行政人員;
2.從事衛生防疫或藥檢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或已取得醫(技)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經省轄市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
第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經法律、法規授權機關聘任方可成為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條 衛生監督員在下列機構中聘任:
(一)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
(三)各級各類衛生防疫、防治和藥檢機構,必要時也可從鄉鎮(街道)一級衛生機構中聘任。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衛生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衛生監督員。
第十條 為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職責,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聘任助理監督員或檢查員。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聘任為衛生監督員:
(一)非在職人員;
(二)專職實驗室的檢驗人員;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任務的人員;
(四)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宜從事擔任衛生監督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藥品監督員的聘任,不受本條所列(一)、(二)項所限。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衛生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
第十三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離、退休或調離衛生監督崗位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
被撤免和解聘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衛生監督員證件、證章、帽徽、標志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五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及經營藥品的個體工商戶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三)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四)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五)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參加對有害人體健康事故、假藥案和疫情的調查處理;
(七)宣傳衛生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和藥品知識培訓;
(八)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或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其它監督任務。
第十六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于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著裝整齊,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不與被監督者建立經濟關系,不擔任被監督者的顧問或在被監督單位兼職;
(九)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各類衛生防疫及藥品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衛生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法違紀的衛生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它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聘任的各類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聘任衛生監督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轄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置的助理監督員、檢查員以及各地依據地方性衛生法規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級。
【關鍵詞】醫院;輻射;放射診療;安全管理
近幾年來國家醫療改革持續深化,醫院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確保患者享受到同等優質且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為此要求醫院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一線臨床提供智能高效、全面精準的管理和保障。因此,完善建立醫院安全管理體系,加強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保障環境安全,成為重要課題。
1加強醫院輻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強輻射安全管理能確保放射診療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人員隊伍是醫院核心價值最高的群體,而放射工作人員是醫院特殊的職業群體之一,更需要醫院給予其職業病危害高度的關注,創造良好工作環境,同時配備個人防護用品,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1]。另一方面,加強輻射安全管理能消除醫院的醫療安全隱患,創建平安醫院。醫院對于醫療安全往往是很關注的,但忽略了治療與放射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忽視遵守正當防護、最優化防護的原則,極易引發醫療糾紛。所以加強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好放射管理,這是消除安全隱患、促進醫患關系和諧、建設平安醫院的必然需求。
2加強開展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完善制度建設,增強依法管理意識
在嚴峻的輻射安全管理形勢下,醫院必須完善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重視對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與普及,不斷增強依法管理意識,提高輻射安全管理質量[2]。國家逐漸完善輻射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使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獲得依據。與此同時,國家各個職能部門也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包括環保部令第18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以及衛生部令第46號《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對此,醫院要深入落實宣傳輻射法規的工作,組織全體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參加法規培訓活動,并在崗前教育、職業培訓、在職教育等環節學習職業危害課程。醫院在建設放射診療項目之前務必要取得衛生廳所頒發的《放射診療許可證》以及環保廳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促使醫院的輻射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規化。
2.2醫院高度重視,建立三級防控體系
針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醫院應成立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成員由醫院各部門主管領導擔任,負責全面開展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對輻射設備、射線裝置等的規范使用、合理貯存,并做好廢棄物回收工作,監督放射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重視檢查輻射設備、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的安全與環境,排除安全隱患、放射故障。與此同時,醫院還應完善建立院、臨床部以及科室三級輻射安全管理組織,在疫病控制與感染管理科設置專職的射線防護崗位,負責開展日常的輻射安全工作;各個放射科室則要配置一名輻射安全兼職管理員,負責落實本科室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在必要時,醫院還應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并規范其人員組成、強化其職能,加強對輻射安全的內部監管。該委員會由輻射安全事故應急小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小組、放射工作人員管理小組以及放射診療設備性能檢測小組、放射診療質量保證小組等組成,且要完善制定工作規程,詳細制定各小組的職責,共同做好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工作。
2.3規范放射診療設備各環節質量管理
按照國家關于放射防護的標準,醫院應逐步規范對于放射診療設備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定并執行相關管理制度與流程,尤其要重視發揮醫院工程技術人員在放射診療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方面的專業優勢,切實提高輻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依法自覺加強放射診療設備的醫學計量,這是確保設備安全與質量的技術基礎,可顯著降低放射診療設備的技術風險。醫院不僅要主動邀請相關單位集中計量、檢定醫療器械,還要定期派人將劑量儀、表面污染檢測儀、活度計等特殊設備送到相關資質單位檢定。二是主動開展醫院放射診療設備的安全與質量保證工作。設備性能狀態對放射診療安全有直接影響,醫院需定期請衛生行政部門資質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檢測放射診療設備的運行狀態,加強防護,同時定期檢查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醫院還應定期邀請資質水平足夠高的機構全面檢測放射診療設備的性能參數,保證設備的有效性、可靠性與安全性;醫院要針對所有放射診療設備建立質量控制檔案,真實而完整地記錄每一臺設備的名稱、型號、使用科室、啟用日期、性能與防護檢測結果、計量檢定結果以及大修記錄等信息,以此作為放射診療設備的生命周期技術檔案,夯實輻射安全管理基礎。三是持續探索放射診療設備的綜合管理與維修模式。在醫院的放射診療中,放射治療的技術難度與風險是最大的,在醫院的執業條件中要注重強調對于維修人員的配備[3]。放射診療設備的使用科室要重點做好維修人員配置工作,深入研究加速器聯鎖檢修、加速器質量保證等維修技術,探索建立以預防維修為主、快速修復為目標、安全有效為基礎的設備綜合維修模式。同時,醫院要注意開辦學習班、培訓班,大力推廣放射診療設備維修的新技術、新方法,保障放射診療設備的臨床使用質量與安全。
2.4加強監督管理,全面落實三檔工作
一是對于醫院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放射工作場所,務必要嚴格遵守預防性衛生的審查與審判程序,積極接受衛生監督部門針對放射項目開展的設計審查工作、施工監督工作、竣工驗收工作。同時,醫院的放射工作場所每一年都要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常規監督、監測,保證結果與國家制定的放射衛生標準相符。二是醫院的放射工作人員在正式從業之前必須接受健康體檢,如果與國家的放射職業要求不符,則拒絕從事醫院放射工作,且從業之后要定期接受職業病體檢,按照體檢的結果使其減少接觸射線、調離放射崗位或短期脫離放射工作、接受治療等。當然,醫院要為每一名放射工作人員配備監測個人劑量的儀器,要求他們在工作時正確佩戴,即便外出學習、進修也需隨身攜帶,在每一個季度把儀器送到衛生監督局監測,按照結果加強監管。三是醫院要妥善保管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資料,完善建立放射防護檔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檔案以及個人劑量檔案,接受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的檢查、監督與指導。
3結語
隨著放射診療技術與設施在醫院的廣泛應用,在提高醫院疾病診療的同時導致患者與醫務人員逐漸增多與射線的接觸,輻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加強輻射安全管理已經成為醫院優化管理、保護環境的重要內容。本文從加強醫院輻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入手,探討加強開展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指出,加強醫院輻射安全管理的關鍵在于醫院要深刻認識它的重要性,依法狠抓落實,由醫院的輻射安全主管部門主導、其他部門積極配合、全體人員自覺執行。在實踐中,醫院不僅要保證醫務人員、受檢患者的健康,還要保證環境安全,順利開展輻射治療應用工作,全面提升醫院診療水平。
參考文獻:
[1]孫建民.核醫學輻射安全管理與防護措施的研究[J].中國醫藥指南,2015(10):291-292.
[2]張容,馮惠強,劉再毅等.醫院輻射安全與文化素養建設的調查研究[J].護理研究,2016(19):2428-2430.
關鍵詞:承包商;放射源;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X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6-0220-01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促進了我國不同領域的發展,增加了對放射源和特種設備的應用,為了保證承包商、放射源和特種設備應用安全性,要增加對承包商、放射源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關注度,保證社會的穩定性,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1 承包商安全監督管理
為了保證承包商的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其在進行生產過程中,要加以關注安全監管工作,增加不同生產環節和階段進行安全監督,及時的發現安全弊端,對不同安全問題和弊端進行及時處理,來保證生產的安全性和科學性。承包商在進行安全監管工作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其一,承包商主體要建立合理化的管理機制,增加對安全管理工作的關注度,來保證安全監督的有效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良好的安全監管管理機制,是安全監督工作的基礎,不同安全監管人員建立在同一管理機制基礎上進行工作,在增加安全監管規范性的基礎上,可以增加安全監管的凝聚力,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其二,要明確安全監管的任務,給予不同管理層次工作人員不同工作要求,不同工作人員不同分工,保證安全監管的完整性[1]。
2 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
對于放射源安全監管工作來說,其安全監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2]。其一,完善管理機制與組織機構。首先企業要構建完善的安全監管機制,明確不同職位人員的工作職責,明確經理和管理人員的位置,把其放在安全責任主要負責人位置,保證放射源存放環境的安全性,保證其在受到允許后,在滿足標準和要求后進行存放。其二,充分發揮輻射防護科的職責,對放射源的采購工作和不同庫源的安全秀性進行檢查,建立合理的P點周期,對放射源進行檢查。其三,對于放射源的存儲,要利用集中的形式進行存放。除了一些在設備上存放在放射源意外,對于具有較高活躍度,存在較大輻射風險的放射源要進行集中性保存,建立統一的放射源存放庫,在每個放射源存儲庫被,設置相應的滅火器具和火警監測器。在放射源進行管理時,要堅決抵制外來人員進入情況發生。其四,對于放射源的實際應用來說,在應用時,首先要保證放射源的應用主體具備應用許可證明,在進行借源和取源時進行監測,在放射源探傷時,要依據系統運作要求來設置邊界和警告標志,保證放射源的使用安全性[3]。
3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在當下社會中發揮你不可能替代作用,其是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是當下社會較為熱點的話題。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可以從下文幾個方面開展。其一,增加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規。建立以法律基礎的依據,增加法律的行政內容,來實現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目標,形成有法律可以依據、有章程可循、執法嚴格的體系。其二,創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體制,轉變傳統的安全監管模式,增加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和服務聯系,促進二者整合發展。建立在市場經濟體系基礎上,依據經濟的發展目標,來增加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的新型理論體系[4]。在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是,要有效的為使用主體提供服務,建立安全服務和與市場緊密聯系的中介體系,學習西方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經驗,完善我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的弊端,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進行。其次,也可以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內部,建立安全預警和應急系統,來增加對特殊情況的應急能力,構建應急專家體系。完善救援機制,保證救援設備的充足性、保證信息資源的有效性和真實性[5]。
4 結語
無論是對承包商的安全進行監管,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進行還是對放射源的安全性進行監管,首先,其都要建立統一的管理機制,保證安全監管的規范性和有序性,建立統一的安全管理標準,增加工作人員工作的明確性。其次,也要充分發揮管理工作人員的領導作用,來激發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保證承包商、放射源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參考文獻
[1]蒙剛林.神華包頭煤制烯烴項目工程管理實例(續完)[J].煤炭加工與綜合利用,2015,(06):21-44+53+8.
[2]王以朗,朱進,羅旭.油氣田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安全管理難點與對策――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公司承包商管理實踐[J].天然氣工業,2012,(06):82-84+113-114.
[3]劉桂艷,張喜剛.實驗室危險儀器設備安全規范化管理[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11,(05):183-185+191.
一、衛生法制工作目標
(一)積極推行依法行政。
1、全面完成《xx市衛生監督檢查驗收標準》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指標。
2、組織半年和年終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考核。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3、做好人大、政協對全市衛生執法的評議、視察工作。
(二)法制建設工作
1、完善全市衛生執法監督體系,配齊全市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建立法制工作信息反饋系統。
2、完善衛生行政復議、聽證、錯案追究、重大處罰備案等制度,并組織實施。
3、推行新版衛生執法文書使用,確保2004年在全市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全面使用新版衛生執法文書。
4、完成全市衛生監督員證件換發工作。
(三)法制宣教工作
1、開展《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職業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宣教活動。
2、認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
3、擬在適當時機,舉辦全市衛生系統“四?五”普法培訓班。
4、文明單位和十佳監督員創建工作。評選文明執法單位標兵2個;建立監督員考核擋案,對全市衛生執法人員進行德、能、勤、績綜合考核評比,評選十佳監督員20名。
5、在適當時機舉辦全市衛生行政執法知識大賽。
6、開展全市執法文書書寫評比活動。
7、按照《xx市衛生監督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半年、年終考核。
二、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工作
(一)擬在今年4月份前完成市級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
(二)擬在年底前完成縣(市、區)級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
三、衛生監督工作
(一)醫療市場監督工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
1、《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2、依法進行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對超出診療許可范圍,出租、出借執業許可證、執業證書,非法行醫等現象進行專項治理。
3、依法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食品衛生工作
1、積極推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
2、開展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專項整治活動。
3、協調有關部門加強食品、保健品廣告的審批工作。
4、開展集貿市嘗小食品批發、超市的專項整治工作。
5、開展肉及肉灌制品、飲料、糕點等食品加工企業,特別是小型加工企業專項整治。
6、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專項整治。
7、開展桶裝水的專項整治。
(三)職業衛生工作
1、進一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2、開展對放射衛生工作專項整治。
(1)對放射工作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員管理檔案。
(2)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防護知識培訓,舉辦放射工作人員防護學習班。
3、開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學用品的專項整治
(1)對全市范圍內的有毒有害企業重新進行驗證、審核,建立職業危害企業檔案。
(2)對有毒有害企業法人及經營使用危險化學用品的有關單位進行整頓。
(四)環境衛生工作
1、按照《xx市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對歌吧、舞廳等進行重新審核發證。
2、開展化妝品專項整治。
3、開展對游泳館、洗寓美容美發、大型賓館的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4、開展大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5、開展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專項整治工作。
(五)學校衛生工作
1、開展學生食堂專項整治。
一、工作目標
1、全面完成所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任務指標。
2、開展《行政許可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職業病防治法》、《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教活動。
3、加強學習,提高綜合執法能力。
二、工作計劃
(一)醫療市場監督工作
1、《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加強對本科轄區內醫療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2、依法對本科轄區內的醫療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超出診療許可范圍,出租、出借執業許可證、執業證書,非法行醫等現象進行治理。
3、依法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職業衛生工作
1、進一步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2、開展對放射衛生工作整治。
(1)對轄區內放射工作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員管理檔案。
(2)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防護知識培訓,
3、開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學用品的整治
(1)對轄區內的有毒有害企業重新進行驗證、審核,建立職業危害企業檔案。
(2)對有毒有害企業法人及經營使用危險化學用品的有關單位進行整頓。
(三)公共場所衛生工作
1、開展對轄區內游泳館、洗浴、美容美發、大型賓館的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2、開展對轄區內大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3、開展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整治工作。
(四)學校衛生工作
1、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轄區內學校的衛生工作監督。
3、開展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的專項整治。
(五)消毒工作
1、加強對轄區內大型公共場所的消毒管理。
2、對消毒藥品進行清理整頓。
3、加強對消毒企業的整治工作。
4、加強對個體醫療市場消毒工作管理。
三、工作措施
1、全科人員充分發揮團結協作、兢兢業業的工作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增收節支。
2、定期組織科室人員學習法律及業務知識,同時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討論,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3、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工作時間著裝整齊、執法時文明禮貌,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4、認真制作好各種執法文書,及時收集、登記、整理好各種案卷。
5、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程序,實行承辦人責任追究制,對行政執法錯案實行責任追究。
第一條為加強對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衛生監督員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聘任的在法定監督范圍內進行衛生監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藥品監督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等不同類別監督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衛生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各類衛生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證章。
第二章資格
第五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員。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衛生防疫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衛生行政人員;
(2)從事衛生防疫或藥檢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或已取得醫(技)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經省轄市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
第七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經法律、法規授權機關聘任方可成為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
第三章任免
第八條衛生監督員在下列機構中聘任:
(一)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
(三)各級各類衛生防疫、防治和藥檢機構,必要時也可從鄉鎮(街道)一級衛生機構中聘任。
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衛生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衛生監督員。
第十條為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職責,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聘任助理監督員或檢查員。
第十一條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聘任為衛生監督員:
(一)非在職人員;
(二)專職實驗室的檢驗人員;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任務的人員;
(四)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宜從事擔任衛生監督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藥品監督員的聘任,不受本條所列(一)(二)項所限。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衛生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
第十三條各類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離、退休或調離衛生監督崗位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
被撤免和解聘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衛生監督員證件、證章、帽徽、標志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職責
第十五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及經營藥品的個體工商戶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三)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四)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五)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參加對有害人體健康事故、假藥案和疫情的調查處理;
(七)宣傳衛生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和藥品知識培訓;
(八)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或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其它監督任務。
第十六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于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著裝整齊,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不與被監督者建立經濟關系,不擔任被監督者的顧問或在被監督單位兼職;
(九)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各類衛生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各類衛生防疫及藥品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衛生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法違紀的衛生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它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聘任的各類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聘任衛生監督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轄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依法設置的助理監督員、檢查員以及各地依據地方性衛生法規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