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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是企業年檢的基本檢驗項目,國家之所以要對營業執照進行年檢是為了確認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營業能力。
2、工商年檢是企業每年都必須要做的一項工作,工商年檢現在已經全面升級為網上申報,可以搜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在線申報。
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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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賬戶年檢 問題 建議
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是指銀行在賬戶管理工作中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重新核實。通過年檢,銀行可以及時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況,對不符合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確保其開戶資格的合規性。
為規范賬戶年檢工作,沈陽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該辦法實施以來有力推動了沈陽市賬戶年檢工作的進行,確保了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合規。隨著年檢工作的逐年開展,以及2014年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制度的改革,賬戶年檢工作也開始面臨新的問題。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中的問題
(一)賬戶年檢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續繁瑣
按照《沈陽市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存款人在進行賬戶年檢時,應提供年檢申請表、開戶許可證、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開戶銀行留存以上年檢資料的復印件,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系統)中做年檢業務處理,并為存款人出具《賬戶年檢結論書》。
按照上述流程,對于開戶行來說,在年檢期間面對大量客戶,需復印留存每一戶的年檢資料,柜面壓力較大。而且年檢資料的逐年累積也增加了賬戶檔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復性。
對于存款人來說,每年賬戶年檢期間企業需攜帶相關資料到銀行柜面辦理年檢,如在多個銀行開戶往往奔波于多個銀行辦理。隨著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門檻降低和工商年檢改為上傳年報給企業帶來了極大方便,傳統的銀行賬戶年檢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煩和對銀行的不滿。
(二)對未年檢賬戶處理中的問題
目前,沈陽市對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賬戶的處理方式可以概括為:對一年內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結算賬戶,停止對外支付;對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轉為久懸。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個別經辦人員將年檢不合格賬戶作年檢合格處理。目前,沈陽市大部分商業銀行在行內生產系統中對未年檢賬戶進行了設置。當未年檢賬戶要發生支付業務時,系統會自動彈出對話框提示“賬戶未年檢”提醒經辦人員停止辦理賬戶的對外支付。通過系統自動提示有效促進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但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個別經辦人員不認真對待年檢,即年檢結論書標明年檢合格,但實際開戶資料卻并不合規的現象。或是年檢結論書日期在開戶資料年檢日期之前,明顯是為應付檢查后補資料。
2.久懸賬戶數量增大帶來的問題。對于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同時未年檢的存款人,大多數屬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過賬戶年檢進行梳理,將其加注久懸。但是,這類久懸賬戶由于聯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難以被注銷。從賬戶系統的數據來看,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而賬戶系統又規定存款人有久懸賬戶的不得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隨之出現了因重名而影響新企業開戶的情況。
3.商業銀行不愿加注久懸。由于商業銀行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后無法注銷久懸,加注久懸后只能銷戶。因而開戶行從挽留客戶或是簡化手續的角度考慮,不愿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
(三)工商年檢制度的改革后,賬戶年檢內容應如何變化
2014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賬戶年檢工作來說,之前的年檢主要是查看營業執照上的年檢貼。而工商營業執照上不再加貼年檢標識后,賬戶年檢應該核驗什么呢?
同年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據此,未來的賬戶年檢可以依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來進行。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企業沒有上傳年報就意味著年檢不合格從而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呢?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由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條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公示。但無論哪種情況,企業營業執照只要在有效期內都是有效的,銀行沒有理由認定其開戶證明文件不合規而拒絕為企業辦理業務。
所以,只查看企業是否上傳年報是不夠的,還應通過查看企業信息是否有變更等其它方式來完成年檢工作。
二、相關建議
(一)改變賬戶年檢方式
將要求企業主動上門年檢改變為銀行通過公示系統主動查詢企業狀態進行年檢。目前,在公示系統中可查詢到的企業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業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門公示信息三個大類。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信息;企業公示信息是指企業上傳的年報信息。銀行可通過查詢該系統核查企業信息完成賬戶年檢工作。同時,對于未上傳年報的存款人,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銀行可以據此自行規定限制其辦理某些業務。
(二)簡化賬戶年檢手續
在年檢中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對于查詢到的企業信息和年報可以通過打印紙質憑證保存記錄,也可通過電子媒介進行保存。既保證年檢資料的留存又減少紙質材料復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強對賬戶年檢工作的現場檢查
一方面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培訓,使之了解賬戶年檢的意義;另一方面加強現場檢查力度,既掌握賬戶年檢的具體情況,又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懸賬戶的撤銷機制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滿3年后該名稱可重新被核發。因此建議久懸期滿3年,視同單位自愿銷戶,以緩解賬戶系統中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的壓力。另外,由于銀行主動銷戶時賬戶內資金無法退回給存款人,銀行主動撤銷和存款人主動撤銷在賬戶資金的轉出上不同,因此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銀行主動撤銷久懸戶后的賬戶狀態標識為“協議撤銷”,與普通的銷戶相區別,待賬戶資金退回給存款人時再將賬戶狀態改為普通的“撤銷”。
(五)賦予商業銀行注銷久懸賬戶的權限
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商業銀行開放重新啟用久懸賬戶的權限,便于商業銀行加注和注銷久懸,使商業銀行行內系統與人民銀行賬戶系統更好的匹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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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拼多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報告(2019)》。報告從消費者權益平臺保護機制、長效生態“自凈”機制、嚴防“假貨高地”溢出效應、加速知識產權保護、“百億補貼”助力全民普惠、抗疫助農行動等六大部分,總結了拼多多在2019年度持續升級治理能力、著力構筑全方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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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理論學習,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文件精神
根據年初注冊登記工作方案,積極認真學習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內容,按照局領導安排及時參加各類培訓活動,認真學習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各項內容,積極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我縣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切實做好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為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長高軍為組長,副局長格登及紀檢組長蘇成剛為副組長,各股所室成員為組員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領導小組。做好了各項實施方案的落實工作,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
(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改革,營造寬松平等的準入環境。一是積極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新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于3月1日正式實施,“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11月1日在我州全面實行,我局認真做好改革實施準備,加強業務培訓,按照規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依法穩妥推進注冊資本實繳改認繳工作,推行使用新版表格。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配套措施,確保新舊登記制度順利對接、平穩過渡,使各類市場主體更加方便快捷地進入市場領域。二是用好用活各項支持促進政策。認真落實好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將好的政策轉化為推動科學跨越發展的現實生產力。支持鼓勵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繼續大力推進"個轉企"工作的開展,做好宣傳講解工作。充分發揮個體私營企業協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功能,建立健全服務體系,優化協會組織結構,加強業務技能培訓,更好地發揮企業家作用。
(二)加快學習新登記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熟悉和掌握新登記制度的流程,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發展活力,進一步聚焦生產要素,真正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做大做強。
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積極推進企業登記管理制度改革和創新,充分發揮登記管理職能,優化登記程序,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目前,全縣共有各類企業121戶,注冊資金155527.136萬元。其中內資企業65戶,注冊資金122372.136萬元,私營企業56戶,注冊資金33155萬元。今年新登記內資企業11戶,新增注冊資本5500萬元,新登記私營企業16戶,新增注冊資本4298萬元。
(三)根據州局《關于轉發工商總局啟用新版營業執照和做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徇私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及州局換照工作要求,我局于2014年3月1日起對各類市場主體舊版營業執照展開了換照工作,截止目前,共換發各類市場主體執照552份。其中企業62戶。在換照工作中做到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精習組織、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在換照工作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數據的清理、補錄規范工作。
(四)進一步做好藏傳佛教寺廟社會化管理工作,引導寺廟經濟健康發展。自活動開展以來,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18人次,出動車輛7臺次,為9座寺廟的900名僧侶做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通過全局工作人員的努力工作,今年上半年以來,我局企業登記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強化宣傳、完善信用監管機制
(一)健全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企業信用信息監管是新形勢下工商機關改革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的根本路徑選擇。要以工商登記信息為基礎,按照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整合各類監管執法信息,加快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確保按時上線運行。認真落實總局、省局及州局的部署,我局于10月29日至10月31日對轄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共420人次進行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以及年度報告的操作流程進行了培訓及宣傳。
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個體工商戶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平等準入、公平競爭原則,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個體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個體工商戶公布有關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制度,并規范監督管理行為。
第四條 對符合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外地人員到本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與本地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有關證照的辦理手續,對需要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公開相關的制度、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經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依法享有名稱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雇請、招收、辭退員工、學徒;
(四)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五)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除外;
(七)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有權申報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個體工商戶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個體工商戶攤派。
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收費和罰款,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接受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咨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事項,做好服務工作,并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三)依法建立經營帳簿,繳納稅、費;
(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明碼標價,亮證照經營,執行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六)保護員工、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七)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與其雇請的員工、招收的學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向員工、學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強制保持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不得與員工、學徒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員工、學徒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體罰、毆打、拘禁員工、學徒,指使、引誘或者脅迫員工、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違法扣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攤派的,或者收費和罰款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個體工商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一)根據年檢工作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結合的原則,由縣國土資源局實施本縣轄區內采礦權年檢工作。
(二)縣內凡持有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必須接受年檢。
二、年檢內容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年度開采設計實施情況。
(二)采礦權人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依法采礦情況。
(三)采礦許可證變更、延續及采礦權轉讓。
(四)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及“三率”情況。
(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等法定費用繳納情況。
(六)礦產資源儲量占用登記、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和采礦權標識牌設立情況。
(七)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情況。
(八)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及產品流向情況。
(九)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實施情況。
(十)依法填報統計報表或資料情況。
(十一)采礦權抵押、凍結、查封情況。
(十二)日常監督、檢查、督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受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履行情況。
(十三)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十四)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內容。
三、年檢所需資料及提交時限
采礦權人應當向年檢實施機關報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檢: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總結
(三)礦山儲量年報
(四)礦產資源基礎統計表
(五)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面圖(地下礦山提供)
(六)有關發票復印件
1.礦產資源補償費
2.采礦權使用費
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七)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八)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十)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煤礦提供)
(十一)采礦權人對報送資料真實性的承諾(企業蓋章)
四、年檢結果的確定及處理
(一)年檢實施機關審查采礦權人報送的年檢材料和進行必要的實地核查后,對符合要求的,作出年檢檢查的決定,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返還采礦許可證副本。
(二)年檢實施機關在年檢中發現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1.故意逃避或拒絕接受年檢的。
2.提交的年檢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
3.未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延續、轉讓手續的或采礦許可證過期的。
4.未依法履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納義務的。
5.未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未依法履行礦產資源儲量占用登記手續、未按要求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和不提交礦山儲量年報的。
6.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三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7.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的。
8.超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
9.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抽查單位
抽查計劃名稱
抽查任務名稱
抽查
類型
抽查事項
抽查對象范圍
抽取日期
清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環節)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存儲環節)企業定向抽查
定向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體系;
2.民爆物品生產建設項目設計、建設、驗收、安評等全系列資料;
3.涵蓋安全生產負責人員、工作人員上崗資質等;
4.包含定置管理、危險源辨識標識、安全操作規范等;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6.生產設施設備安全運行情況;
7.應急準備與日常應急演練情況;
8.消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對象:全市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存儲環節)企業
抽查數量:不少于20%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全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企業、組織、個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頻率許可證載明參數工作
對象:全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企業、組織、個人
抽查數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2021年度對無線電臺識別碼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全市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企業、組織、個人定向抽查
定向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對象:全市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企業、組織、個人
抽查數量:不少于10%
2021年5月至8月
清遠市科技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證資料抽查
不定向
參照外國人來華許可指南清單中所需材料和辦事流程對辦證許可材料進行檢查
申請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2021年10月底前
清遠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度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檢查工作計劃
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
不定向
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經營合規情況
轄內小額貸款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檢查工作計劃
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檢查
不定向
融資性擔保公司日常經營合規情況
轄內融資擔保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典當行監管檢查工作計劃
典當行現場檢查
不定向
典當行日常經營合規情況
轄內典當行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檢查工作計劃
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
不定向
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經營合規情況
轄內融資租賃公司
2021年12月底前
清遠市林業局
2021年度陸生野生動物監管檢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陸生野生動物監管檢查
不定向
對林草部門管理的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行政檢查
全市(公司、個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情況的抽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情況的抽查
不定向
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抽查
全市(公司、個人)
2021年 12月底前
2021年度市屬國有林場及生態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市屬國有林場及生態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抽查計劃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全市(市屬國有林場、個人)
2021年 12 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監管檢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采伐檢查
不定向
林木采伐抽查
清城區(公司、個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情況的抽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情況的抽查
不定向
對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抽查
清城區(公司、個人)
2021年 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檢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檢查
不定向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檢查
清城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個人)
2021年12月底前
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動物監管抽查計劃
清遠市林業局清城分局2021年度野生動物監管檢查
不定向
對林草部門管理的陸生野生動植物的行政檢查
清城區野生動物養殖場
2021年 12月底前
清遠市交通局
2021年度本部門隨機抽查1
全市水路運輸和港口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水路運輸和港口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全市獲得經營許可的水路運輸和港口企業,每次隨機抽查5到10家企業,共抽查4次
2021年分四個季度開展
2021年度本部門隨機抽查2
第三季度道路運輸行業抽查夏季(國慶)前檢查
定向
開展客運行業專項檢查、重點排查農村客運、客運站、包車、班車、網約車平臺安全隱患,監督道路客運企業及客運站認真執行行業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各項規定,檢查消防設施、煙花爆竹、涉黃、涉毒等禁運政策落實、確保旅客運輸安全
檢查、抽查農村客運客運站、包車、班車企業2-3家。
2021年7至9月
2021年度本部門隨機抽查3
第四季度道路運輸行業抽查秋冬季檢查
定向
開展駕培、維修、汽車租賃、港澳客運直達車等相關行業安全檢查行動
檢查、抽查駕培、維修、汽車租賃、港澳客運直達車企業2-3家
2021年10至12月
清遠市公安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對爆破作業單位的抽查
定向
1.爆破作業現場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人員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來源與公安機關許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存放是否由專人管理看護;2.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技防、人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實情況;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驗、登記、備案、信息采集和報送情況;4.實有民用爆炸品的品種、數量、來源、登記標識與臺賬結存信息是否一致;5.實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記標識質量是否安全可靠、信息是否準確。
在我市從事爆破作業和民爆物品銷售的企業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對旅館業的檢查
不定向
1.主體資格情況。(1)是否辦理《營業執照》《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含單棟15間房以上的民宿),民宿是否向鎮政府或街道辦備案;(2)經營管理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證照、承諾、聲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機關備案。2.從業人員管理情況。(核對從業人員名簿和身份證件)(1)從業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職責;(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戶籍人員是否辦理居住登記;(4)外國人就業的,是否持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3.安全管理情況。(1)檢查旅客身份核驗機、自助機等應用設備,是否向公安機關提交《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營單位代碼申請承諾書》;(2)查看監控設施: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裝高清視頻監控攝像頭,監控存儲容量30日以上;(3)查看防盜設施:客房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房門安裝暗鎖;設有貴重物品保險柜;(4)單位負責人履行治安、安全責任落實情況。4.經營合規情況。(1)是否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按規定事項內容和時限要求(旅客入住后3小時內)報送信息;(2)是否落實旅客實名登記入住和來訪人員身份檢查登記,是否存在無證入住、使用他人證照入住、一人登記多人入住問題;(3)是否有涉“黃賭毒”內容的書籍、影音制品、設施。5.接受監管情況。(1)檢查最近1年內公安機關的檢查記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2)落實整治整改的情況。
清遠市轄區內所有的旅館業經營體
2021年1月至12
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對公章刻制業的檢查
不定向
1.主體資格情況。(1)是否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2)經營管理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證照、承諾、聲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機關備案。2.從業人員管理情況。(核對從業人員名簿和身份證件)(1)從業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職責;(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戶籍人員是否辦理居住登記;(4)外國人就業的,是否持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5)負責人是否與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3.安全管理情況。(1)查看防盜設施:經營場所底層和樓層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房間窗戶、門頭窗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承制國家機關公章的,必須設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室或保險柜;(2)查看監控設施:大門口、業務接待處、業務工房、保管室或保險柜等重要部位安裝高清視頻監控攝像頭,監控存儲容量90日以上;(3)單位負責人履行治安、安全責任落實情況。4.經營合規情況。(1)隨機抽查最近3個月內辦理的5宗公章刻制備案業務,是否符合有關刻制備案管理工作要求;(2)是否制訂公章刻制管理制度并上墻懸掛公開;(3)是否存在承接刻制外地公章業務、刻制公章不依法備案以及偽造、買賣公章、公文、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5.接受監管情況。(1)檢查最近1年內公安機關的檢查記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2)落實整治整改的情況。
清遠市轄區內所有的印章刻制業經營體
2021年1月至12
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對機動車修理業的檢查
不定向
1企業是否在機動車修理業治安管理系統登記備案;2企業是否如實登記上傳送修機動車情況。
清遠市轄區內所有的機動車修理業經營體
2021年1月至12
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5
對典當業的檢查
不定向
1.主體資格情況。(1)是否辦理《營業執照》《典當經營許可證》《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自貿區實行備案管理);(2)經營管理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證照、承諾、聲明的要求;(3)公章是否向公安機關備案;2.從業人員管理情況(核對從業人員名簿和身份證件)(1)從業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職責,抽查保安人員的身份情況;(2)是否雇用未成年人;(3)非本市戶籍人員是否辦理居住登記;(4)外國人就業的,是否持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3.安全防范情況。(1)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2)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3)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4)設置報警裝置;(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6)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4.經營合規情況。(1)隨機抽查最近3個月內辦理的5宗典當業務,是否落實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通緝協查核對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是否存在禁止質押的當物,包括: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2)是否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向公安機關報送備案。5.接受監管情況。(1)檢查最近1年內公安機關的檢查記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2)落實整治整改的情況。
清遠市轄區內所有的典當業經營體
2021年1月至12
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6
對槍支彈藥從業單位的檢查
不定向
1.槍彈數量。2.人員數量。3.管理機構。4.槍支配備。5.管理臺賬。6.檔案。7.庫室管理。8.維護保養。9.槍支報廢。10.排查教育。11.安全檢查。
清遠市轄區內所有的民用槍支彈藥從業單位
2021年1月至12
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7
對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抽查
不定向
1、檢查保安服務合同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2、檢查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3、檢查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4、檢查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5、檢查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6、檢查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7、檢查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8、檢查保安培訓機構槍支使用備案情況和槍支安全管理制度與保管設施建設管理情況。
清遠市轄區范圍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經營體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8
第一次/第二次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倉儲等情況聯合監督檢查
不定向
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倉儲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轄區內的所有易制毒化學品從業單位,每次抽取不少于10%的企業(如抽查對象少于2個,則按100%檢查)
5.1-12.31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對獲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企業進行檢查
不定向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情況
已獲取
經營性許可證企業
2021-01-01至2021-12-31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不定向隨機抽查
不定向
行政檢查登記表、清遠市燃氣場站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表、現場檢查筆錄
清遠港華燃氣公司、清遠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
2021-6-1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不定向隨機抽查
不定向
行政檢查登記表、清遠市燃氣場站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表、現場檢查筆錄
清遠港華燃氣公司、清遠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
2021-9-1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不定向隨機抽查
不定向
行政檢查登記表、清遠市燃氣場站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表、現場檢查筆錄
清遠港華燃氣公司、清遠中石油昆侖燃氣公司
2021-12-1
清遠市民政局
清遠市民政局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雙隨機抽查(社會組織管理科)
不定向
對社會組織是否按照章程規定制定相關制度、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公示工作、辦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業務范圍是否與登記情況一致等情況進行逐項檢查。
按4%的比例對轄區內的社會組織開展抽查。
2021年5月至7月
清遠市民政局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市轄區內建筑物、住宅區標準地名使用情況雙隨機抽查(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
不定向
商品房預售證、租售合同、協議等及廣告宣傳標準地名使用情況
在我市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核準事項的單位或企業
2021年7月至10月
清遠市民政局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全市經營性公墓雙隨機抽查(社會事務科)
不定向
1.是否存在違反規定預售活人墓情形;
2.是否存在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情形;
3.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是否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明碼標價。
按10%的比例對轄區內經營性公墓開展抽查。
2021年5月至9月
清遠市民政局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市轄區清遠市福利院執法檢查(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
定向
機構內人員生活狀況、機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機構安全生產情況
開展不少于2次的檢查
2021年5月至12月
清遠市民族宗教局
2021年度隨機抽查計劃1
對宗教活動場所的隨機抽查
不定向
宗教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以及開展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
宗教活動場所
每季度開展不
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隨機抽查計劃2
對宗教團體的隨機抽查
不定向
宗教團體是否按批準文書開展宗教活動場所籌備建立工作,以及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
每季度開展
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隨機抽查計劃3
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隨機抽查
不定向
宗教教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以及開展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
宗教教職人員
每季度開展
不少于一次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度農藥質量監督抽查
農藥質量監督抽查
不定向
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添加其他農藥成分或禁限用農藥成分
農藥生產企業、經營門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肥料監督檢查
肥料監督檢查
不定向
肥料登記證、肥料質量等情況
肥料生產經營者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規范經營檢查
農藥經營門店檢查
不定向
農藥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農藥與食品等其他商品混存混放安全隱患防范、農藥倉庫是否配備消防、通風設備等農藥經營倉庫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高毒高風險等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專柜銷售、實名購買、臺賬記錄、溯源管理情況。
農藥經營門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不定向
農作物種子凈度、水分和發芽率檢測等
生產企業、經營門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農作物種子規范經營檢查
種子經營門店檢查
不定向
經營資質、經營檔案、品種審定、品種授權合同和種子標簽等
經營門店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種畜禽質量監管檢查
種畜禽生產企業檢查
不定向
無證生產經營、低代別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系譜檔案不全等
生產企業
2021年11月30日前
2021年度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
全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監督抽查
不定向
主成分、違禁藥物殘留、重金屬、衛生指標等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水生野生動物養殖加工情況的檢查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不定向
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動
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抽查
全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抽查
隨機抽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檢查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加工、經營的單位、企業。
2021年全年
2021年度獸藥監督檢查
全市獸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不定向
主要成分、含量、生產條件、衛生指標等
獸藥生產企業
2021年12月底
廣東省清遠市氣象局
2021年度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抽查計劃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抽查
定向
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抽查
在市本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中抽取
2021年
2021年度對建設單位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情況的行政檢查計劃
對建設單位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情況的行政檢查
定向
對建設單位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情況的行政檢查
在市本級2020年獲得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行政許可的建設單位名錄中抽取
2021年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檢查
定向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021年4-6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對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情況檢查
定向
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情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情況
各用人單位、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單位
全年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勞務派遣單位專項檢查
定向
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
全年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各自轄區內所有污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不定向
是否有環評審批、是否有環保驗收、是否取得排污許可證、是否發現擴建項目及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污企業進行抽查,對本行政區10%的一般排污的企業進行抽查
每季度抽取
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全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新聞出版市場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按照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的抽查事項開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藝術品經營單位、互聯網文化單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電影發行放映場所、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印刷企業、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物經營單位、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文物經營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收藏單位、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接收單位、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導游
2021年1月-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定向抽查
定向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旅行社經營行為定向抽查
定向
旅行社經營行為專項監督檢查
旅行社
2021年
7-8月、10-11月
清遠市煙草專賣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全市卷煙零售戶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煙草專賣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登記事項檢查、經營行為監督檢查兩大抽查類別檢查
按15%的比例對轄區內的卷煙零售戶自行開展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按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重點檢查項目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信息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非煤礦山、工貿、危化、煙花爆竹四大抽查類別檢查
按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的重點檢查企業名單
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按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一般檢查項目雙隨機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
參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信息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非煤礦山、工貿、危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評價機構五大抽查類別檢查
按照《清遠市應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的一般檢查項目確定的企業抽查數量進行開展抽查
2021年12月底前
清遠市郵政管理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全市郵政、快遞企業市場監管事項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參照郵政市場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快遞市場監管事項檢查類別檢查
郵政企業、全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開展抽查
2021年3月至4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全市郵政、快遞企業安全監管事項、生態環保監管事項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參照郵政市場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郵政快遞業安全監管事項檢查、郵政快遞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管事項兩大抽查類別檢查
郵政企業、全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開展抽查
2021年6月至7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全市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郵政市場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郵政用品用具市場監管事項類別檢查
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
2021年8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全市郵政、快遞企業安全監管事項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參照郵政市場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郵政快遞業安全監管事項檢查類別檢查
郵政企業、全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開展抽查
2021年9月至11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5
集郵市場監管事項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郵政市場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集郵市場監管事項檢查類別檢查
集郵市場開辦者、集郵票品經營者
2021年10月
清遠市住建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市區房地產估價、中介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房地產估價行為、房地產經紀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行為三大抽查類別檢查
市區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
2021年3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市區房地產經紀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行為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參照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房地產經紀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行為二大抽查類別檢查
按不低于5%的比例對市區的企業自行開展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抽查
不定向
參照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工程質量安全抽查項目,以及抽查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情況
市屬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季度隨機抽查工程不少于10宗
2021年每季度開展不少于一次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7
招投標市場行為情況雙隨機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招投標市場行為情況”事項抽查類別檢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對市管項目進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8
建筑市場行為情況雙隨機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工程發包與承包情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使用情況”事項兩大抽查類別檢查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對市屬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進行抽查
2021年3月至12月
清遠市發展改革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全市成品油經營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成品油經營企業檢查
全市現有在營成品油經營企業
2021.3-2021.12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檢查
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
2021.3-2021.12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檢查
定向
節能監督檢查
重點用能企業(系統還未錄入企業清單)
2021.5-2021.11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電力基礎設施安全檢查
定向
供電、用電監督檢查
電力基礎設施
2021.3-2021.12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5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監督檢查
定向
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已完成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系統還未錄入企業清單)
2021.3-2021.12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6
糧食和物資庫存檢查、糧食銷售出庫監督檢查
定向
庫存檢查、糧食銷售出庫監督檢查
承儲企業
2021年4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7
糧食承儲企業夏季消防安全檢查
定向
安全檢查
承儲企業
2021年7-8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8
糧食收購監督檢查(夏秋)
定向
收購監督檢查
承儲企業
2021年4-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9
秋季糧油和物資安全生產檢查
定向
安全生產檢查
承儲企業
2021年10-12月
清遠市統計局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2021年度房地產“四上”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房地產“四上”企業(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2021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2021年度工業“四上”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工業“四上”企業
(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2021年度批發零售業“四上”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批發零售業“四上”企業(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5
2021年度住宿餐飲業“四上”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住宿餐飲業“四上”企業(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6
2021年度服務業“四上”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全市服務業“四上”企業(統計調查對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工作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7
2021年度鄉、鎮、街道“雙隨機、一公開”統計執法檢查任務
定向
鄉、鎮、街道2020-2021年各部門人員分工的通知、統計站2020年工作總結、鄉、鎮、街道社會經濟基本情況、部門例會記錄。
全市鄉、鎮、街道
2021年3月至11月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度企業信用監管抽查計劃
對自主申報地址企業的隨機抽查
定向
登記事項檢查
市局登記管轄的自主申報地址企業
2021年6月
對2019年度報告存在問題已責令改正企業的隨機抽查
定向
登記事項、公示信息
2019年度報告存在問題已責令改正的企業
2021年7月至12月
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的企業進行隨機抽查
定向
登記事項、公示信息
市局登記管轄的現存狀態為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
2021年7月至12月
對市局登記管轄企業進行隨機抽查
不定向
登記事項、公示信息
市局登記管轄的企業
2021年7月至12月
對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開展營業執照登記事項雙隨機檢查計劃
對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開展營業執照登記事項雙隨機檢查(第一期)
定向
登記事項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
2021年1月
對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開展營業執照登記事項雙隨機檢查(第二、三期)
定向
登記事項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
2021年2-3月
對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開展營業執照登記事項雙隨機檢查(第四期)
定向
登記事項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
2021年4月
對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開展營業執照登記事項雙隨機檢查(第五期)
定向
登記事項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
2021年5月
2021年度團體(企業)標準抽查計劃
全市自我聲明公開團體標準和企業(產品/服務)標準定向抽查
定向
團體標準、企業(產品/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監督檢查
全市企業和社會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服務)標準和團體標準
2021年10月
2021年度餐飲抽查計劃
全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項目檢查
對我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開展不少于1次的抽查
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度食品市場抽查計劃
全市食品銷售企業飛行檢查
定向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項目檢查
對全市的食品銷售企業開展飛行檢查不少于20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全市特殊食品經營單位飛行檢查
定向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項目檢查
對全市的特殊食品經營單位開展飛行檢查不少于25家次
2021年3月至11月
2021年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全市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
定向
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記錄表》項目檢查
對全市的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檢查不少于52家次
2021年2月至12月
2021年度拍賣領域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清遠市清城區、清新區“拍賣”領域企業雙隨機定向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開展對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清城區、清新區“拍賣”領域的企業
2021年10月前
2021年度商標監管抽查計劃
商標雙隨機抽查
定向
參照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登記事項、商標行為抽查類別檢查
市級市場監督部門登記的從事商標的企業
2021年4月至7月
商標雙隨機抽查(縣、市、區局)
不定向
1登記事項、商標行為。
2.商標印制行為是否符合《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規定。
1.縣(市、區)登記的商標的企業;2.縣(市、區)登記經營商標印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度廣告監管抽查計劃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規范經營情況的檢查
定向
廣告行為檢查
本級監管的事業單位
2021年7月至9月
2021年度鍋爐科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氣瓶檢驗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
定向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對全市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氣瓶檢驗充裝單位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監督檢查
化妝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檢查
不定向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全市化妝品生產企業
2021年4月至12月
化妝品經營(使用)企業年度監督檢查
不定向
對化妝品經營(使用)企業的監督檢查
全市化妝品經營(使用)企業
2021年4月至12月
2021年度產品質量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2021年清遠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定向
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按照《2021年清遠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產品的生產企業
2021年10月前
2021年清遠市工業生產許可獲證企業雙隨機檢查
不定向
工業生產許可獲證企業許可資格檢查
轄區內工業生產許可獲證企業
2021年12月前
2021年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
定向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全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2021年4月至12月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不定向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是否依據法律法規要求依法核發
建設單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規劃條件核實
不定向
規劃條件核實是否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完成核實
建設單位
2021年3月至12月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建設工程驗線
不定向
建設工程驗線是否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
建設單位
2021年3月至12月
清遠市財政局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計劃
政府采購機構監督檢查
定向
清遠市政府采購業務的執業情況
檢查對象名錄庫的10%-30%,近三年內檢查過的機構不再重復檢查。
每年按照財政部下發的檢查工作計劃開展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對用水單位、個人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對用水單位、個人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行政檢查
城市供水企業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對河道采砂的監管
不定向
1.是否按規定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2.是否按照批準的范圍、作業方式等實施
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個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對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非防洪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是否按規定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
2.防洪工程設施是否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是否按照許可要求實施建設
4.是否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建設單位、個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直管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安全責任
2.直管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直管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5
對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是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
2.是否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
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6
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檢查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個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7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8
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2.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招標人與招標機構、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3.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4.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5.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6.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7.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8.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按法律法規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9.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是否符合規定
10.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是否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11.是否提交書面報告
12.是否及時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13.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是否上網公開
14.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15.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6.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17.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18.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進行招標投標單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9
對已批復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工程是否按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實施
水工程建設單位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0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或不按照批準要求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1
對單位/個人取用水行為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是否許可,是否按許可要求取水
2.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3.申請人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4.是否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
5.是否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
6.是否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是否合格或者運行正常;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是否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7.是否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
8.是否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計量設施的;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數據
被許可人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2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檢查
不定向
1. 生產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規定編報(變更)水土保持方案
2.生產建設項目是否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3.生產建設項目是否違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
生產建設單位/個人
2021年11月底前
清遠市司法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1
律師事務所“雙隨機”監管抽查
定向
現場查看機構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①查看機構建設和執業公示制度,(包括基礎建設、文化建設、執業相關內容公示等)。②查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人員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聘用制度、聘用其他工作人員制度、學習培訓制度、投訴查處制度、收案及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誠信執業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報告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納稅制度、基金制度等)。③隨機抽取2020年業務檔案10份進行檢查。查看檔案裝訂是否規范、及時,業務文書材料是否齊全等,是否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號。
對轄區內的4家以上的律師事務所開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2
基層法律服務所“雙隨機”監管抽查
定向
①經營資質(應當具備規定條件);②經營行為(建立會議制度等執業工作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執業管理、業務培訓、投訴查處、人員獎懲、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檢查、監督、考評、收費管理、業務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對轄區內2家以上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抽查
2021年5月31日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3
司法鑒定機構執業“雙隨機”監管抽查
定向
經營資質;經營行為。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對轄區內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4
公證機構執業“雙隨機”監管抽查
定向
公證機構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公證機構執行應當報批或者備案事項的情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情況;公證質量的監控情況(現場隨機抽取30份2021年辦理的公證案卷);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按不低于10%的比例對轄區內的公證機構開展抽查
2021年11月底前
清遠市教育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監督檢查學生資助工作
定向
落實學生資助工作情況
各市直學校
2021年3至12月
學校招生、辦學檢查
定向
招生管理工作、規范辦學行為情況
各市直學校
2021年3至12月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1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清遠市重點稅源企業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其他稅法遵從情況
清遠市重點稅源企業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抓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從源頭把住食品質量安全關口,是加強我市食品生產加工質量衛生安全監管的重要工作,是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狀況,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抓緊抓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實提高我市食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建立食品生產加工業的長效監督機制,推動食品生產經營秩序明顯好轉,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感明顯增強,實現我市食品產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為建設和諧平安南昌作出貢獻。
二、明確整頓工作目標,提高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管質量
(一)全面完成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的普查摸底、登記建檔工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普查建檔率達到100%。
(二)全面整治和依法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和不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三)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業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區域監管責任覆蓋面達到100%。
(四)基本完成國家質監總局要求的28類食品的市場準入工作,嚴格審查企業生產條件。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達標率達到100%,重點品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達標率達到80%以上。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督檢查的覆蓋面達到95%以上,全年累計監督檢查品種覆蓋面達到90%以上,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達到80%以上。
三、突出整頓工作重點,加大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整治力度
整頓食品生產加工業的范圍是全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加工企業(戶)。整頓工作的重點是,重點打擊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生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重點品種是糧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白酒、飲料、兒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點企業是無衛生許可證、無工商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不具備必要生產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重點區域是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問題較為嚴重的地區。
四、強化整頓工作措施,切實把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落到實處
(一)認真做好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普查接底、登記建檔工作。各地要通過普查摸底,徹底查清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加工業的分布情況、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找準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隱患。普查情況由各縣區質監部門匯總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業質量安全監督電子信息擋案。
(二)落實食品生產加工業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要落實地方政府責任,落實監管部門責任,落實生產企業(戶)主體責任。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層層下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要將食品安全監管觸角延伸到村級基層組織。監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通過定人、定責、定區域、定企業,將監管責任落到實處,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
(三)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對國家質監總局要求的28類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切實做到嚴格工作規范、嚴格工作程序、嚴格現場核查、嚴格準入把關,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體水平。
(四)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巡查、回訪、定期檢驗、年度報告及審查、監督抽查等日常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理。對日常監督中發現問題的,要責令企業整改;問題較為嚴重的,要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對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加大對非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對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和不具備必要的生產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要嚴厲查處、堅決取締。
(六)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抽查。重點抽查已納入整頓和監管重點的食品品種、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點項目、產品質量長期不穩定的中小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地區。積極宣傳我市質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
(七)突出抓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將小作坊的監管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對小作坊的監管職責。充分發揮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的作用,采取巡查、強制檢驗、監督抽查等措施,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督促小作坊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對季節性生產加工的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兩申報”制度,要求小作坊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鄉鎮政府(街辦、工業園、科技園、管理處等)、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食品安全工作要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要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加強對小作坊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
(八)加大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的監督力度。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嚴格監管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在產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產的復合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同時要將成分和含量報當地縣(區)質監部門備案;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濫用添加劑,不得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要建立購買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情況臺賬,并定期到當地縣(區)質監部門備案。
(九)認真做好食品標準化工作。嚴格食品企業標準的備案,抓好重要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強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和水平,完善食品檢驗檢測體系。
(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查處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生產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各地要集中查處一批危害大、影響惡劣的大案要案,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十一)扶優扶強,促進食品產業發展。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有計劃,有目標地加大對優勢食品生產企業和優勢產品的幫扶力度,加快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扶持一批市內優勢食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我市食品工業健康快速發展。
五、集中時間,做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
(一)動員部署。*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對本次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二)調查建檔。*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摸底、登記建檔工作。
(三)集中整頓。*年7月1日至*年10月30日,對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集中整頓。
(四)總結驗收。*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縣區質監部門牽頭組織,按照《全省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檢查評價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的總結驗收,并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報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質監局;*年11月21日至11月底,由市質監局完成全市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綜合評價報告,報市政府和省質監局;*年12月迎接省級檢查評價。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把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對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和組織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各縣區質監局要協助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街辦、工業圓、科技圓、管理處等)抓緊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定貫徹全省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方案的實施意見,對本地區的整頓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責任分工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于敷衍塞責,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質監部門負責牽頭做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頓的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工作。部門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溝通和交流,形成工作合力,積極探索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的機制,既要加大整頓工作力度,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檢測和重復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