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知識產權實施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隨著世界經濟步入知識經濟時代,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將人的智慧創造成果轉化為財富已經成為全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
中國入世15年后,中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仍然面臨嚴峻形勢。在此過程中,知識產權制度起著至關重要作用。歐美國家利用知識產權設置非關稅壁壘,搶占技術市場的壟斷地位(以337調查為例,相關數據顯示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關于中國企業遭遇美國337調查,其間案例總數就超過前20年的綜合。到2013年涉及中國企業的337調查案例達到200起,至此,我國已經連續13年成為遭遇美國337調查案件數最多的國家)。隨著知識經濟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將更加重要,目前,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而企業作為社會發展的主體,開展知識產權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一、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生產要素,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帶來競爭優勢,只有經過有效的管理將其與其他生產要素合理配置,方能形成競爭優勢。知識產權管理是企業創新、集成能力的綜合體現,其應定位于企業創新系統的核心,是企業最具競爭力的戰略資源。知識產權管理能將益于資源優化配置、組合,促進技術創新與非技術創新高度聚合,即展開“1+1>2”的協同功效。知識產權管理是企業的戰略能力。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包括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知識產權資產管理、知識產權運營。風險管理主要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進行風險識別預防規避、監控、跟蹤、風險清除及糾紛應對。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主要是指將企業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智慧成果依法形成知識產權,并對其進行維護管理。知識產權運營指企業充分運用法律及商業手段進行知識產權布局、組合、轉讓、許可、訴訟等實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專業化管理行為。
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現在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技術含量較低,相當一部分企業通過仿制國內外創新企業的產品來實現自己的產品,并且仿制產品大多技術含量低,附加值低。企業高層看中短期利潤,而知識產權管理的實施需要較大的前期投入,知識產權管理所產生的效益卻在短期內很難體現出來,導致企業高層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信心,只重視企業研發部門和技術部門,缺忽視了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因而我國目前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較低
許多已經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的企業,也只是根據申報項目的需要而建立,管理水平還很低。這些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有所認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實踐局限于對文件的管理、分發和學習,對知識產權的創新能低,隱性知識的管理和挖掘能力不足。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發揮的功效低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最終目的在于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但是目前由于存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供給與需求市場信息不暢,企業缺乏相應的實施資金、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難以到位等原因,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工作還比較滯后,這就影響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功效的有效發揮。
三、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發展的建議
1、提高企業高層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支持和重視程度。高層領導的介入是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必要條件。領導者要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把知識產權管理列入領導工作議事日程,并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必要保障。要用戰略思維把知識產權放在企業全局進行考慮,從企業整體發展和長遠發展進行統籌規劃與決策,要把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經營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大投入并常抓不懈。
2、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隊伍建設。人才是決定企業管理水平的關鍵因素,缺少這因素,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就無從談起。一般情況最適合企業的知識產權人才主要靠企業自身培養。企業在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時,首先要挑好人。要招聘或選拔具有理工科和法律雙學歷背景的人員。其次是培訓人。一方面對人才進行知識產權理論培訓;另一方面對人才進行多崗位生產實踐培訓,將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放到第一線,加深其對本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的了解,尤其是加深其對各環節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關鍵點的認識和理解。再次是用好人。企業要給其提供能夠充分施展其才華的工作平臺。最后,要留住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價值往往不能夠顯而易見,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是需要長期積累,厚積薄發的工作。企業需要在生活及待遇方面給予應有的體現,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吸引并留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優秀人才。
3、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負責制定企業知識產權規章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培訓、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和發展規劃、對本企業技術、產品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和動態進行分析,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建議和對策,及時對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同時預防本企業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活落入知識產權陷阱。企業的各項重要決策均應聽取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4、建立企I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活動的基礎,也是健全和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應當遵循企業管理的內在規律和客觀要求,為全面實現企業的系統化和規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應從研發到生產加工和市場營銷等各個環節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行為和活動進行規范。建立健全包括專利申請、技術秘密保護、商標注冊和著作登記以及企業對外貿易與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在內的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制度。對企業員工特別是接觸和掌握企業重要知識產權的人員簽訂知識產權問題的協議,包括商業秘密協議、職務技術成果歸屬、競業禁止協議等。完善獎酬制度,對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予以重獎,將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質量作為技術人員晉升職務和工資的標準,以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
5、完成企業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需要有良好的企業知識產權文化來支撐,同時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也是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內容。企業應從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樹立知識產權價值觀、營造崇尚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重視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等方面進行知識產權文化建設。
[關鍵詞] 企業 知識產權 管理機制
在當代知識經濟的環境中,企業競爭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由過去的資本的競爭逐步轉變為知識的競爭。因此,知識產權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并取得或者保持競爭優勢的關鍵要素,而知識產權的管理是企業加強或者保持競爭優勢的根本途徑之一。但是,從總體看,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與企業發展需求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態勢還不相適應,存在著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創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較低等問題。本文圍繞知識產權管理的運行機制進行分析,以期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機構的模式選擇
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中,我們應當考慮兩個要素,一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成為一個專門的機構;一是要解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上級組織的關系問題。由于知識產權在現代競爭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能應以知識產權的取得、利用、保護為核心,將其作為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以更好的發揮知識產權在競爭中的關鍵作用。知識產權部門在企業中的關系歸屬,應當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權力的實現方式來確定其隸屬關系。權力實現的方式我們可分為直線權力的實現與參謀權力的實現。直線權力是某項職位或某部門所擁有的包括做出決策、命令等權力,也就是指揮權。參謀權力是某項職位或某部門所擁有的輔權力,包括提供咨詢、建議等。一般地,如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隸屬于最高管理者,其所獲得的是直線權力;如果其隸屬于研究與開發部門或隸屬于法律部門,其所獲得的是參謀權力。
從國外企業的管理模式看,在隸屬關系問題上,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的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均屬于集權管理的組織機構;有的屬于集權與分散相結合的折衷模式,如日本的東芝公司。以IBM公司、東芝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為例:
IBM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公司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芯片、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6個技術領域,每一個領域由一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
東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由知識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置專利部、科、組共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策劃部,技術法務部,軟件保護部,專利第一、二部,專利申請部,設計商標部,專利信息中心。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知識產權部,直接隸屬于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知識產權行政事務,并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制作專利關系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我們認為,由于不同模式的各自的特點,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于自身的組織模式。從知識產權在現代競爭的地位來分析,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僅應作為一個專門的機構,并且其作為核心部門應當直接歸屬于企業的最高管理者,這樣才能高效、充分的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市場競爭中的積極作用。另外,不同類型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內部的組織架構方面可結合本企業的經營方式有所側重。比如作為技術生產型企業,專利的取得及利用應當是企業的重心,那么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置中,應當圍繞專利權的取得、利用、管理、保護等各個環節規劃內部管理部門的建立,這點可從上述IBM公司及東芝公司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可見一斑;如果是貿易服務型的企業,商標權的取得、運用則應當是重點。但我們也應認識到,知識產權其實是一個權利集合,對企業的經營來說,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是權利體系的運用與實現,比如專利與商標、商業信譽、商業秘密、著作權等權利其實是相互聯系的一個整體,對此在企業競爭過程中我們應當進行綜合考慮,將這些權利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來進行管理部門的設置,也就是說,我們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設置中,應當將所有與企業競爭有關的知識產權考慮進來,不能片面強調某一項權利的管理而忽略其他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管理的模塊設計
圍繞企業的發展目標及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內容可分為四大模塊,即知識產權的戰略管理、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知識產權的實現管理、知識產權的組織管理。
1.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
企業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應當確立自身的目標定位,因此,知識產權的戰略管理首先是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這是從宏觀角度針對關涉全局的問題所做的長期性規劃。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籌劃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與手段”。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就是從企業戰略的高度出發,對企業知識產權的取得、保護、實現制定的長遠的規劃,并在戰略的實現過程中確保企業的戰術運用符合戰略目標的要求。
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已經在西方各企業廣泛使用,并在提高、保持企業競爭力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戰略管理認識不足,大多數企業只是被動地、局部地去應付一些可能侵權的行為,沒有從戰略高度系統地審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運營策略,沒有將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發展目標的制定結合起來。在這方面,海爾集團集團是一個成功的典范,其從一個瀕臨破產的集體小廠發展到國際知名公司,與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及實現具有直接的關系。海爾在1987年就建立了知識產權部門,并逐步制定適合自身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圍繞戰略目標實施知識產權規劃,用技術創新與品牌管理兩條腿走路,最終確立了自己在同行業中的龍頭地位。現在又提出了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由單一的技術競爭、專利競爭向國際標準競爭,從而占據更具優勢的至高點,掌握國際競爭的主動權的知識產權戰略目標。
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核心與靈魂。我國企業應該從戰略管理的角度,將知識產權納入企業的發展戰略,制定與企業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現狀相匹配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管理。
但戰略的實現是通過一系列戰術目標實現完成的,本文認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實現該戰略的具體步驟更需要我們關注,這是戰略實現的前提與基礎。
2.企業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上的權利,在權利取得方面具有嚴肅的法律性,除著作權、商業秘密權屬于自動取得外,其他知識產權的取得如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都要求權利主體履行必要的行政手續,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取得相關權利。否則,作為知識產品創造者的企業對自己創造出的知識產品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另外,知識產權權利的申請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專門的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因此,企業在知識產權取得方面應當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權利取得的管理,確保應當取得權利的知識產品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3.企業知識產權的實現管理
知識產權只有通過知識產權的實現才能體現其存在價值,知識產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權利主體經濟利益的取得必須通過權利的實現完成。知識產權的實現管理是企業取得知識產權的目的所在,應當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中心。結合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本文認為知識產權的實現包括如下幾項內容: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知識產權的保護等。目前我國很多企業把知識產權的實現管理停留在保護層面上,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意識比較薄弱,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運營策略及實現技巧,這大大妨礙了知識產權的實現,阻滯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4.企業知識產權的組織管理
知識產權的組織管理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組織與管理制度的建設。管理組織指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組織建設包括企業組織機構設計、職能部門劃分及職能分工、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的安排等。管理制度指企業圍繞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在知識產權的取得、實現等各方面進行規范管理的規章準則,是企業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須共同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的總稱。
知識產權組織管理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基礎。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組織管理,建立完善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界定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所轄關系、職權范圍以及獎懲責任,任用高層次、高素質、知識結構多元化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通過高質量的組織建設,是保障企業知識產權有效管理的基礎。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構成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構成與上述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塊應當是密切聯系、互成一體的關系,因此管理制度要以企業知識產權的戰略、知識產權的取得、實現以及管理機構的設立為中心,并以此為基礎,體現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體系。
1.建立知識產權激勵制度
員工是企業技術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提高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激勵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激勵通常包括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
2.建立知識產權取得制度
由于法律在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在取得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有的是自動取得,有的申請取得,有的是登記取得等,因此企業內部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建立起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知識產權取得制度,這樣才能企業的知識產品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3.建立知識產權保密制度
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一旦公開就可能進入公有領域。企業應當針對不同的知識產品結合法律的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
4.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企業對其擁有的無形資產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因為無形資產是企業總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評估,有利于及時掌握企業資產的變化,調整企業發展戰略。
5.建立知識產權實現制度
企業獲得知識產權根本目標在于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因此,對于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應當盡快的進行轉化,在知識產權的實現制度中,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的實施制度,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制度,知識產權的投資制度。
6.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對制度
一方面,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設立預防機制,盡量避免侵權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一旦侵權糾紛發生,能夠迅速作出反應,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減少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制度
企業應建立網絡化的知識產權信息系統,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門構建的知識產權信息網絡,重點是專利文獻的研究和利用,通過對專利文獻的系統分析、綜合比較跟蹤預測科技動態、行業動態和市場走向,弄清競爭對手技術發展動向和該技術領域的發展趨勢,監視與企業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動向,明確自己的主攻方向,超前介入未來起主導作用的技術領域。
參考文獻:
[1]張 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組織設計要素及原則[J].現代管理科學,2007,(2)
[2]于 濤:國外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分析[J].電子知識產權,2003,(6)
[3]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P41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知識產權是指在產業技術體系研發、推廣、培訓、示范的過程中形成的成果和知識產權。
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及其它科技成果知識產權。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植物新品種權: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
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四條 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國家所有,國家授予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承擔、依托單位可以依法協商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收益根據作價入股及合同約定分配。
(1)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中承擔、依托單位所有。
(2)專利權歸屬執行承擔、依托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承擔、依托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承擔、依托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承擔、依托單位為專利權人。
(3)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4)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5)以單位的名稱、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單位享有所有權。
第五條 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授予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我省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權利的,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不可擅自決定將該項科研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進行實施、轉讓和作價入股。
知識產權歸屬由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在項目合同中約定。對合作研究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從其合同約定,并依據合同對履行義務情況組織檢查和驗收。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六條 申請承擔產業技術體系中的項目時,承擔、依托單位須提交與技術開發、推廣、培訓、示范有關的知識產權檢索報告,同時提供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報告須由省知識產權局簽署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承擔、依托單位要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承擔、依托單位發現重復研究或侵犯知識產權時,應及時向主持單位報告,主持單位應及時處理。主持單位發現重復研究或侵權時,可以提請承擔單位申請終止研究。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為各機構負責人所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各機構負責人無單位的,合同中必須明確依托單位,依托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依托單位負有承擔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技術開發、推廣、培訓、示范過程中產生的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凡具備申請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適時申請專利。凡具有良好的國外市場前景,適宜于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請外國專利。
第九條 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維持費用等知識產權事務費用,由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從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中據實支出。
第十條 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驗收時,必須同時提供知識產權專題報告,對形成的知識產權和合同約定等情況如實總結,此報告作為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對于弄虛作假獲得產業技術體系建設任務的單位或個人,或為申請任務提供虛假材料的中介服務機構、人,由此導致承擔的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推廣、培訓、示范任務屬于重復工作或無效工作,不能獲得知識產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在追究有關單位或人員相應責任的同時,省科技廳、知識產權保護局根據產業技術體系中的項目檔案無誠信記錄的黑名單,通報全國的科技、知識產權部門使其今后不得參與產業技術體系中的項目申報。并通過相關程序取消該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服務資格。
第十二條 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三條農牧廳政策法規處負責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農牧廳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十四條 建立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內部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承擔產業技術體系中的研究單位、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在技術研究開發、推廣之前,要與參與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簽訂科研成果、商業秘密、科研成果知識產權有關問題的保密協議。產業技術體系中的研究、推廣、培訓人員,未經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或者在不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公開內容。
(2)參與產業技術體系中的鑒定、評審、評估、驗收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產業技術體系中的工作人員,未經承擔、依托單位的同意,不得披露有關的知識產權戰略、成果,不得公開發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轉讓資料、文件和有關商業秘密。否則,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以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農牧廳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六條 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農牧廳及其委托人簽署,擅自簽署的,不予承認并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農牧廳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門、政策法規處等部門會審同意,報農牧廳領導批準。
第十八條 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轉讓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力。
第十九條 產業技術體系建設中形成成果取得知識產權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根據合同約定,對承擔、依托建設任務的主要人員和為獲取知識產權作出貢獻的人員及知識產權實施單位的有關人員的合法收入予以保護。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 農牧廳每年末對產業技術體系中的承擔、依托單位或有關人員對知識產權培育、管理、保護等作出顯著成績的應予表彰和獎勵。對由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過失,造成知識產權的喪失或保護不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追究其有關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負責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產業技術體系中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產業技術體系中的主持單位、承擔單位、依托單位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關鍵詞 著作權集體管理 延伸性集體管理 知識產權信托
作者簡介:畢波,云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為著作權人的利益而設,經過相關著作權人授權,對其著作權或者鄰接權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集體管理就是該組織集中行使權利人授予的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以下活動:與用戶簽訂著作權或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收取用戶的費用并轉付給相關權利人;代權利人進行訴訟或者仲裁。該組織必須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有關著作權人的利益,且不得與已經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據此,管理某一種類作品(文字、音樂)或行使某一項權利的集體管理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也就是在我國其于某一領域便獲得了相應的壟斷地位。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置模式
(一)自由競爭模式
以美國、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自由競爭模式,即依托市場機制,尊重私權,減少政府干預,允許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業務范圍交叉、重合的情況下并存。例如,美國作曲家、作詞家及音樂出版商協會(ASCAP)、美國廣播音樂公司(BMI)等均為美國音樂著作權領域的集體管理組織。各集體管理組織為了吸引更多會員加入本組織而不斷調整其許可使用費的分配方式,著作權人會在這種競爭模式下獲得相對較多的利益;然而,多家集體管理組織的重復勢必會抬高使用人和權利人的選擇成本,也會造成各集體管理組織在管理上的混亂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二)壟斷模式
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壟斷模式,即根據作品分類,管理某一類作品的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僅能有一家,各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在業務范圍上交叉、重合。例如,德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全面但不重復,不僅包括對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而且還設有管理鄰接權和電影、影視作品表演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是能夠更好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因其在與使用人訂立權利許可使用合同的過程中居于優勢地位,使用費收取的協商空間大大壓縮;二是能夠有效避免多家組織存在下產生的不當競爭,進而避免全國范圍內的混亂管理,從而成規模的集體管理組織會帶來管理上的便利、權利人和使用人選擇成本的降低以及杜絕重疊管理導致的資源浪費等效益。同時,這種模式不可避免的有其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以及沒有競爭機制的運行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極易濫用以自己名義行使的許可使用權而增加使用人的費用,或者怠于行使權利,效率低下也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人之間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本應該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商結果,由于一方處于壟斷地位,使用人無法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有違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及其屬性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北歐五國(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和冰島)共同建立了一個法律修正委員會,創設了“延伸性集體許可”(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ces)這一制度。即在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領域,能夠在全國范圍內代表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人簽訂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其效力不僅及于該組織會員,對不屬于本組織的成員同樣有約束力。
若按照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作品的權力來源劃分,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可分為自愿性集體管理、延伸性集體管理和強制性集體管理。我國現行立法中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即為自愿性集體管理模式,由權利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許可使用等活動;延伸性集體管理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與使用人訂立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延伸至該集體管理組織之外的非會員權利人,但該權利人得以書面形式拒絕集體管理組織對其作品的管理;強制性集體管理不同于此,如德國《集體管理組織法》明確規定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利要求,只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張,如果著作權人不接受著作權集體管理,則就等于放棄了該項權利。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還是屬于權利的限制?不同的法律定性將產生不同的制度設計,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著作權法送審稿》在第五章“權利的行使”中規定了著作權延伸性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延伸性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的方式。然而規定在第四章“權利的限制”中的法定許可以及合理使用是指在個別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僅需向其支付報酬或無需支付報酬的利用作品的方式,顯然這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限制了其許可使用權。回顧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非本組織會員未授權的情況下便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代為行使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權,這于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并無明顯不同,只是在延伸性集體許可中非會員權利人多了一項聲明不得以集體管理方式行使其權利的權利。相較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延伸性集體許可是一種強制性較弱的權利限制制度。 TRIPS協定、《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雖允許締約國在“專有權利”方面做出例外和限制,但應當滿足該規定僅能在特殊情況下做出、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和不存在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三個要件。這就是“三步檢驗標準”(three-step test)。 所謂“特殊情況”,系指已被某些明確的公共政策或其他情形證明是正當的;所謂“正常使用”是指人們可以合理預期到的利用其作品的方式;所謂“合法權益”是指“法定利益”,從公共政策方面衡量合理使用行為對權利人利益產生的損害必須是適當的。 作為權力限制制度的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則,是出于滿足社會大眾對優秀作品的大量需求、促進優秀文化傳播利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制定。正如吳漢東教授所講,保護私有知識產權、促進社會知識進步的二元立法原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目標所在。這一制度顯然在保護著作權人的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上以及在推動精神產品在傳播和利用中進步上符合對“特殊情況”的理解。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可以排除任何干涉的加以利用,行使其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以獲取經濟或社會效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行使其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某些權利恰恰是對著作權人充分行使權利獲得利益的填補,因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并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使用費的分配方案上會使著作權人得不到預期利益,但是卻有效的進行了著作權保護,相比于在難行使難控制領域失去了作品的有效保護,不僅沒有無理損害其權益,反而合理增加了權利人的利益。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完善意見
雖然從制度設計的初衷和運行目的來看無疑是符合“三步檢驗標準”的,但作為對著作權人的權力限制制度,仍要從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出發考量以下幾個問題:
2.非會員權利人可以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也可約定不得集體管理的期限。不同的作者對藝術方面的造詣、付出的辛勞、所經歷的事跡和所處的環境不盡相同,因而會產生不同的作品,這些作品也會有優劣之分,藝術價值可能相差懸殊。若以相同的標準許可他人使用顯然對某些名氣較大的藝術家不公平,使其作品價值不能充分實現。況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許可使用費的分配上不盡合理,以卡拉OK版權收費為例,“音著協”收取的管理費達72.4%,其中,北京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負責收帳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給著作權人的僅剩27.6%,詞、曲、演、錄四個版權人分攤下來,均分只能拿到6.9%。根據以上原因,著作權人極有可能不愿讓其作品被集體管理組織許可出去,那么,從保護權利人角度出發就應賦予其一項權利,即得以書面聲明不受集體管理。同時,應當允許作者在書面聲明中附一個不得集體管理的期限,超過聲明期限后便可被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這是由于作品的屬性、作品價值曲線以及作者的個人偏好所決定。
3.針對我國采取的壟斷模式,逐步分類實行有限競爭機制。我國現行立法規定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業務范圍上不得重復、交叉。如波斯納所說“通過消除由著作權人直接許可使用音樂作品而涉及的巨額交易成本,一攬子許可為用戶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產品,因為其價格低于競爭性許可所給予的價格。這是說明限制競爭如何能夠實際提高經濟福利的例子”。但是,作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一個市場主體,若缺乏競爭機制的催促,不免會有效率低下、怠行權利、缺乏透明公開分配方案等弊端。因而基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起步晚、集體管理組織不成熟、我國地域廣袤和公民法律意識薄弱等國情因素,有必要建立有限競爭模式。首先,不應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設定諸如各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有業務重復和交叉、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全國代表性等限制。允許在既有的五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外成立能夠代表各地區(華北地區、西南地區、東北地區等)、各省的集體管理組織,由此就產生了與現有五大集體管理組織并存競爭的狀態。各地區、各省的集體管理組織由于管理的范圍相對限縮,更有利于因地區制宜、因省制宜,方便管理,方便維權。在剛剛實行有限競爭時難以避免出現增加使用者和權利人的選擇成本、管理混亂造成資源浪費等情況,但是經過一個適應市場的過程,就會形成一個公開透明的使用費收取和分配方案,管理效率提高的局面,從而保障權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選擇權,更多的維護其利益。
三、知識產權信托制度
信托即信任委托,以財產為依托,以信任為基礎,以信托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責任有限、信托管理連續性等為特點的現代高效財產管理工具。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戰略重點的第二點就是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因此要求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而信托就是一種知識產權產業轉化的有效工具。 在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進程中,出現了產業化率低的狀況,問題出現在:人們知識產權產業化意識不足,信息資源失衡不對稱,受益不確定等。知識產權人一方面要進行正常的科學研究、生產經營,很可能沒有充足的精力和充分的信息資源去促成其知識產權的產業化。因而,通過將其知識產權信任委托給具有專業能力的信托機構的方式,由信托機構利用其全面的信息資源和專業管理財產的能力實現知識產權的轉化,信托人便可減少管理成本而取得更多的利益。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經營知識產權等財產的業務”。由此,知識產權信托便應運而生并逐步成長。
知識產權信托的界定應為:知識產權所有人將其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及相關權利轉移給具有專業理財能力的知識產權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其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由委托人收取知識產權轉化的收益,信托機構獲得相應報酬的高效產權管理模式。
通過知識產權信托這一機制不僅可以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實現其產業化、商品化,權利人僅需支付相應報酬無需親自管理便可收獲知識產權的增值利潤,也極大推動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對國家社會又帶來極大效益。
由于知識產權信托在國內屬于新生兒,還處于不斷摸索與前進的階段,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2000年武漢國際信托公司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專利信托業務,兩年內僅簽訂了一份專利轉化協議,且也沒有實現產品技術的轉化,基本上是以失敗告終,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
(一)欠缺知識產權信托的意識
目前很多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缺乏對信托的了解,不敢也不愿將自己的權利轉移給他人去經營,與其交給沒有多少實踐經驗的信托機構去實現知識產權的轉化,還不如握在自己手中去實現它的增值,因而,知識產權人往往不會主動采取信托方式促成知識產權的轉化。
(二)權屬不明確
知識產權信托具體的運行應當為:首先,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協議;其次,知識產權人與信托機構共同辦理信托登記,轉移所有權;再次,信托機構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最后,信托機構與權利人依信托協議分配利益。這樣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相分離的模式會大大提高知識產權的轉化效率。然而在2000年,我國的《信托法》還沒有出臺,因而武漢國際信托公司與權利人的權屬并不明確。由此導致信托公司無法有效的行使所有權,無法獨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去洽談轉化事宜。
(三)缺乏知識產權信托風險防范的機制
權利人對其享有的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不盡穩定,極有可能在信托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侵權、被訴無效、知識產權超過保護期限等情形,這樣不僅使信托無法達到預期收益,還容易使信托機構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對此,從信托機構方面要提高對知識產權的鑒別力,從源頭防范風險;其次,建立與信托機制相配套的信托保險機制,由信托機構與保險機構共擔風險,從而將風險分散。
(四)信托登記不完善
我國《信托法》僅規定了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依法辦理信托登記。但卻未規定明確的登記機關、登記程序等內容。這樣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必然會阻礙知識產權信托業務的開展。知識產權信托一般應存在兩項登記:權利轉移登記和信托登記。僅有權利轉移登記是不夠的,還需相第三人表明知識產權已信托的事實。知識產權信托登記機關應當與審查授予知識產權的機關相一致,因為審查授予知識產權的機關更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四、探索將集體管理制度適用于知識產權信托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已成功實踐,雖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不盡如意的地方,如壟斷模式下的集體管理可能會壓縮使用費的協商空間,也可能在使用費的分配方案中不能使權利人得到預期利益。但是這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促進了知識產品在社會大眾間的發展和傳播,因而,該項制度是一個值得推廣和發展的制度。
知識產權信托要想較快得到發展,較早提高知識產權轉化效率,除了針對提高知識產權信托意識、明確權屬、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健全信托登記進行改進與調整。筆者認為,針對目前國情,可以嘗試建立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相似的專利權集體管理制度和商標權集體管理制度。
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規定,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此種營業信托機構往往較多的具備市場操作性的工作人員,而缺乏知識產權專業性人員。從我國目前信托投資公司主要以基金、證券或股票信托為主要業務,少數大型信托投資公司開展知產業務,而且沒有一家專門的知識產權信托機構中可見一斑。因而在缺乏專業性技術性的信托中極易導致失敗。在日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學者們建議立法機關降低對信托業的準入,以期建立一個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模式般的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或公司形式,從而更集中更專業化地實施知識產權信托業務。
建立專利權和商標權集體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專利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商標權集體管理組織,專利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應細分為發明權集體管理組織、實用新型集體管理組織和外觀設計集體管理組織。由各集體管理組織分工明確并由一群專業性的人員進行管理和許可,并制定合理地許可使用費的分配方案,同時,各集體管理組織又在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監督下會更好的實現知識產權的轉化。為避免集體管理出現混亂,節約權利人和使用人的選擇和交易成本,依然首先應當采取壟斷模式的集體管理,即在全國范圍內,各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存在業務上得重合和交叉。
專利權人、商標權人將其所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由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專業性的集中管理并以自己的名義與使用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轉付使用費,進行與專利權、商標權的有關訴訟、仲裁。從而,由于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具有極大的專業性,作為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的公益性、信息收集的廣泛性,因而是一個將風險降至最低的知識產權轉化平臺。對于仍然無法避免的諸如知識產權侵權、被訴無效等風險,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用收取的管理費建立一個風險防范基金,以應對訴訟或仲裁帶來的不利后果。
“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實現核心技術集成創新與跨越”。而鼓勵自主創新,總離不開對創造的激勵手段與激勵機制。知識產權法在制度設計上的職能之一就是圍繞著如何保護與激勵技術開發和創造,維護權利人的權利而進行的。知識產權法的另一職能則是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適當限制,實現社會公眾對其的合法需求。如何在權利的保護與限制這一對矛盾中實現利益平衡,保證知識產權得到正當行使,就成為各國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研究的重要內容。
此外,我國加入WTO 后,就面臨著外國企業對我國挑起的知識產權戰役:如六公司(時代華納、日立、IBM、松下、三菱與東芝公司)對中國企業的DVD 案①、溫州打火機案②以及思科訴華為案③等。而且,外國企業還在我國大量申請高科技含量的專利④,以期從一開始就把發明專利作為占領中國市場的工具,進行“圈地”,封堵我國在這些領域的自主創新之路,以對我國企業的技術開發形成壁壘。因此,如何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在實現利益平衡方面的立法制度與技術,就成為當務之急。
二、實現對知識產權保護與限制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基礎
1、法理基礎
知識產權具有私權與公權的雙重屬性。知識產權這一私權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而是一種相對的權利。這種相對性表現在對知識產權本身的限制上。亦即知識產權同其它權利一樣,是法律設定的在一定邊界范圍內的自由。通過權利限制,平衡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實現知識資源的分配正義,從而使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具有公權化的趨向。
2、法經濟學基礎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整個法律制度事實是在發揮著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正如波斯納強調的“正義的第二種含義———也許是最普遍的含義———是效率”。對效率的追求關鍵在于正確解決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知識資源及社會利益進行權威的、公正的分配。一方面,強調知識產權法的效率價值,鼓勵創新,授予發明創新人以專有權;另一方面,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通過改進資源的配置,如強制許可制度等,使社會財富實現最大化,從而促進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消費者福利,以最終實現公平和正義。
三、實現知識產權利益平衡的內容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識產權法上權利與義務的總體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以及效率與公正之間的平衡。這種平衡體現在以下兩個層面:
一是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權利限制的國內法上的平衡。知識產權法同時承擔著兩項職能:一是保護權利的壟斷與專有性,二是對權利的限制。前者包括如:著作權法律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專利法律制度中的權利窮竭與強制許可制度,商標法律制度中的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后者則包括反壟斷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外部限制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通過內部與外部的限制,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權利限制之間進行了多方位的協調與平衡。
二是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權利限制在國際層面上的平衡。從本文開始的幾個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看到,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推行至發展中國家,要求后者對知識產權也實行強保護主義,以“上屋抽梯”的方式實現對發展中國家的知識侵略。因此,如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進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實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平衡,就成為國際社會研究的重要課題。
在這方面,以WTO 協定和TRIPS 協定為主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為我們提供了較完善的制度基礎。《TRIPS 協定》的有關條款中提出了對著作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條件。《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有權頒發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出現專利人不積極或不充分實施專利的情況。《伯爾尼公約》特別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使發展中國家在不過分增加經濟負擔的情況下獲得對外國作品的合法使用。可見,國際知識產權界已經明確承認知識產權作為私權保護的受限制性,在國際層面上實現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受限制之間的平衡。
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實現壟斷性與權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在國內法層面上,首先體現在知識產權法律的履行及實踐中,還是過多地強調權利人的權利而導致權利的濫用。如內部限制方面的強制許可制度,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獲得強制許可的程序、對強制許可所涉及的知識產品的信息保護程序及商業利益的負面影響等因素,現實中強制許可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在外部限制方面雖然有反壟斷法的規制,但是那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實力企業還是經常利用其自身所擁有的專有權排斥、限制對技術信息的傳播,其主要表現形式有拒絕許可、搭售、價格歧視甚至采取協議壟斷的方式。舉世矚目的微軟壟斷案就是典型的例證。⑤
至于在國際層面上,將對知識產權的高標準保護適用于所有國家,要求對本國和外國知識產權提供同等保護,而不顧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在為達到國際保護標準時需要支付大量的社會成本。世界銀行的邁克.芬格和馬里蘭大學的菲力普.舒勒估計,一般情況下一個發展中國家必須花1.5 億美元才能執行WTO 眾多協議中的三項———知識產權、關稅評估與技術標準。而對許多窮國來說,這筆開銷超過了它們整個年度的發展預算。本文前述的案例也說明了在國際層面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出現利益失衡,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
五、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有關的立法建議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是改革開放后才起步的,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以及相應的一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此外,我國還是《世界知識產權公約》(TRIPS)、《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89 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92 年) 及《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等的成員。在司法保護方面,我國各地法院都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配備了相對素質較高的專業法官,保證了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質量。此外,在行政方面也通過建立、健全商標、專利與著作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加強了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制度的具體內容方面,我國通過設置權利范圍、權利期限、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防因權利的無限擴張而影響到他人或團體的利益。
然而,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我國司法及行政部門對權利限制的法律規定利用不夠。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八到五十條規定了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但是自1985 年以來,尚無實施一例專利強制許可案件。著作權方面亦然。從美國教育測試服務中心訴新東方侵犯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審判中可以看出,我們對這一制度并未加以充分利用。二是缺乏一套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實現利益平衡的完整有效的法律機制。我國既無反壟斷法可以援引,又無根據TRIPS 協定第7、8 條出臺相應的反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辦法與措施對我國企業加以保護。結果從本文開頭的幾個案例看,我國企業只能支付巨額的使用費,或被禁止使用相關的專利技術。這一問題若不解決,我國企業與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受到嚴重制約。 針對上述現狀與弊端,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利益平衡機制:
一是基于本國的國情,在WTO 與TRIPS 的框架內,制定和修訂知識產權自身體系內的相關規定與制度,從而能從體系內部實現權利平衡。一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與本國利益發生沖突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會選擇削弱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來維護本國的利益。即使是經常
以301 條款的大棒威脅發展中國家的美國,也在9.11 事件后,以國內發現碳疽熱的緊急狀態為名,要求德國拜爾公司取消Capro 抗生素在美國的專利權,通過購買普通復制品的方式,迫使拜爾公司低價向美國銷售1 億粒藥片。因此,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水平不宜過高,
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只要達到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就可以了。通過合理使用與強制許可等主要限制方式,防止知識產權人通過濫用權利或實施壟斷、限制貿易與投資。
另一方面,對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應給予特別重點保護。這不僅是“十一五綱要”的要求,也有其它國家的經驗可以借鑒。例如,印度注意充分挖掘其民族文化資源,對著作權給予強有力的保護。香港對其本港商標權的強有力保護甚至超過了英國本土所能給予的。當然在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實行重點保護時,也要注意防止權利的濫用與壟斷,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二是通過制定《反壟斷法》及通過嚴格有關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的方式,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與利益平衡。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反壟斷法典,現行的反壟斷規范分散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以及專利法的有關條款中。所以筆者認為在反壟斷法尚不能出臺前,應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限制、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時,應加快對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明確將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納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識產權的正當行為作為反壟斷法的例外,以鼓勵自主創新,又要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非法壟斷加以必要的規制。
六、結論
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與權利限制一起,兩者對立統一,共同構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大廈。這座大廈旨在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即以公平理念重新締造利益平衡機制,不僅要保障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國家之間尤其是保障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促進技術創新和社會發展的雙重目標。作為知識產權弱國的我國,更需關注如何實現上述雙重目標的問題,充分利用主權立法,解決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大戰中的法律問題,在不違背知識產權公約的前提下有力制止發達國家的濫用知識產權壟斷權的行為。
注釋:
①由于六公司聯盟擁有生產DVD 的核心技術, 就通過專利迫使我國DVD 生產商每生產一臺DVD 就要向其支付4.5 美元的專利許可費, 從而對我國的DVD 生產造成極大的打擊。
②歐盟企業以我國企業“未獲打火機保險鎖許可”為名限制我國溫州打火機在歐洲市場上的銷售, 導致我國需付出更高的商業成本, 影響了國際競爭力。
③思科的“私有協議”實質上是企業標準, 但該標準已經成為行業和國際標準, 根據國際慣例, 它們必須被公開, 而思科卻拒絕第三方使用, 違反了TRIPs 協定。此案最終以和解告終。
④主要集中在光學、無線電傳播、移動通訊、電視系統、傳輸設備、遺傳工程、計算機、西藥等高新技術領域。
⑤該案中, 微軟利用其在視窗軟件上的絕對優勢, 在與全球經銷商簽訂排他性協議發放軟件著作權許可證時, 硬性規定實施權的取得是以被許可人向許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購買實施著作權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
注釋:
[1]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原理論綱[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4(5).
[2]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3]馮潔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機、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WTO 多哈宣言[J].法學評論, 2003(2).
[4]郭秀君.淺析WTO 發展的新趨勢[J].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學報, 2003(1).
[5]張鳳翔.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發展[J].法治論叢, 2002(6).
[6][美]E.博登海默, 鄧正來譯.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7]魏建, 黃立君, 李振寧.法經濟學: 基礎與比較[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在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的貿易過程中,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沖突影響到商品的自由流通。權利窮竭是這一沖突的解決原則。目前,國內尚缺乏對該問題的系統研究。本文擬從比較法和實證分析的角度,研究權利窮竭原則的概念、理論基礎以及空間效力范圍等基本問題,以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論框架。
一
權利窮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譯為權利用盡或耗盡,由于與首次銷售密切相關,因此它又被稱為“首次銷售”(firstsale)學說或原則,(注:一般而言,在歐洲多使用“權利窮竭”一語,而美國則習慣用“首次銷售”一詞。)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論”(exhaustiontheory)或用盡原則稱之。其基本含義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由經其同意之人進行首次銷售之后,則權利人就無權禁止該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繼續流通,也就是說,權利人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即告“窮竭”。權利窮竭與權利終止不同,后者系因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前者則是因包含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場。
在西方國家,這項原則首先是通過判例法發展起來的,而后獲得這些國家制定法的承認。它最初由德國法學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國帝國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決確立下來。[1]因此,大陸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系由德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上的相關學說最初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專利權的Adams訴Burke一案中采用,[2]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再次使用這一學說。[3]至1908年,在Bobbs-MerrillCo.訴Straus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開始對著作權采用首次銷售學說,判決原告的排他銷售權窮竭。在該案中,出版商Bobbs-Merrill在其書籍上插入如下告示:零售價低于一美元將構成侵犯著作權。而被告未考慮該告示以低于一美元的價格銷售原告出版的書籍。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所享有的法定的排他銷售權只適用于著作權作品的首次銷售。[4]隨后,美國國會將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進行了編撰,這體現在1909年《著作權法》第41條中。該條規定:“本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用于禁止或限制合法獲取的著作權作品的復制件的轉讓。”這即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窮竭,它是首次銷售原則的體現。
權利窮竭原則在各國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均得到了體現。例如,美國現行的1976年《著作權法》第109(a)條規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復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經該類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無須著作權人的授權,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所合法擁有的復制件或唱片。”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由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在已經投放歐洲經濟地區市場的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不構成侵權。”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中,沒有出現如前所述的有關權利窮竭的明確規定,但有關侵權行為的條款均體現了權利窮竭的精神。這在《專利法》中表現得尤其明顯,該法第63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為:“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
二
(一)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bundleofrights)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權利群。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項基本的知識產權同樣由權利群構成,而且作為與傳統的有形財產相對應的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權利群特征。(注:在構成知識產權的三項傳統的權利中,專利權及商標權只包含財產權利,與此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則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有著明顯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同時提供完整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則主要指財產權,特定類型作品的作者可享有一定的人身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相似,見該法第10條。由于權利窮竭只涉及財產權,因此,本文的討論也只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每一種類型的知識產權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為制定法所確定的或多或少的獨占權利群。在普通法國家如美國還包括由普通法所確定的權利群。
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直接與其保護對象的特點相關。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了創造性智力成果和識別性商業標志兩大類。這兩類對象均有一個共同特點——無形性,因此,它們無法像物那樣為權利人所實際控制,相反卻可以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占有”。在經濟學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視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有著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點。[5]因此,在有關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中,占有權于知識產權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鏡中花。為彌補因占有權的缺席所帶來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做了獨特的安排。這種安排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知識產權以強烈的排他權(也稱禁止權或獨占權)特征。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它們實質上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權利: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發明或者商標。[6]有關國際條約對于“所授予的權利”正是從禁止權的角度做出規定。例如,TRIPS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排他權,即有權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第28條規定了專利權人應享有如下排他權: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國《專利法》也是從禁止權的角度來規定專利權。(注:見該法第11條。從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禁止權中,可推出專利權人享有與禁止權相對應的“使用權”。)各國商標法所賦予的商標權均體現了上述鮮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除了人們通常所熟悉的積極權利以外,還特別強調消極權利,即禁止權或排他權。也正是這個原因,在西語中,往往以排他權(exclusiveright)指代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使用權”的擴展。按使用權的原有意義,它是指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這種使用存在著一定的對使用對象的消耗。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它既指通常意義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專利產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復制、傳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涌現出許多新型的對無形財產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方式相對應的使用權也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此外,由于無形財產的非物質屬性,對其使用不會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說來人們可以通過眾多的使用方式對無形財產進行無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大體描述出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除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存在著兩個層面的權利群:其一,由禁止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構成的權利群;(注:與專利權和著作權不同,商標權只包含了這一層面的權利群。這取決于商標的性質,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形式是確定的——特指將商標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它不像作品和發明創造那樣有各種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種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種權利。)其二,由使用權的若干子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群。后者在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例如,對于專利權來說,其使用權的子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等項權利;著作權則一般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公開展覽權以及演繹權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的各項使用權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0條明確列舉了以下12項使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以及匯編權等。
(二)被窮竭的權利
根據以上對知識產權權利群所做的分析,我們可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被窮竭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不是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本身,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群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權利。同時,由于各項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不同,其被窮竭的子項也相應不同。對于著作權,被窮竭的權利為“發行權”,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經發行權所有者同意,投入歐洲聯盟市場……則對它們的進一步銷售應不受限制……”使用權中除發行權以外的其他子權利均未窮竭,對這些權利的行使仍然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通過LeBoucher一案明確表示,影片的播放和書籍、唱片等載體的流通不同,電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導致播放權的窮竭,對電影作品的每一次重復傳播都必須獲得作者的授權。[7]對于專利權,被窮竭的權利為“使用權”及“銷售權”。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從歷史上來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運用權利窮竭學說的美國專利判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強調指出,本判決只確認了使用權的窮竭,而沒有涉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的窮竭問題。[8]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權利窮竭的范圍從使用權擴大至銷售權。法院認為,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不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該產品,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轉售該產品。[9]對于商標權,被窮竭的則是第一個層面權利群中的使用權。
第二,被窮竭的是在特定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產品——上的相應權利,即權利窮竭只發生于在同一產品上存在著該產品的合法獲得者的物權與該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之時。在這種情形下,知識產權人不能再禁止相關的物權人的某些特定的行為。也就是說,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于特定的個體的產品,而不適用于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特定產品與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產品系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若將兩者混為一談將背離權利窮竭原則的本義,并剝奪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
上述兩方面相結合即限定了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此可知,權利窮竭不等于知識產權窮竭。(注:歷史上,人們正是由于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將權利窮竭等同于知識產權的窮竭,由此而對權利窮竭學說予以拒斥。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當提及“知識產權窮竭”時,實際上是指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群中的某一項子權利的窮竭,并且被窮竭的權利是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與商品的流通和購買者的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
三
嚴格地說,權利窮竭觀念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上有著不同的意義。在普通法上,窮竭觀念源于默示許可的概念,即除非賣主明確限制與物品的銷售相聯系的權利,買主可以自由處置所購買的物品。[10]在大陸法上,窮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與財產的轉移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與保護主題和權利性質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不過,一些不同法系國家有關窮竭問題的實踐已經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專利權的窮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許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則實行建立在JosephKohler的學說基礎之上的全面的國際窮竭原則。[11]
一般來說,除了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定的非自愿許可(包括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均需經過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但是,隨著貿易的發展,以及與此相關的商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這一原則受到了挑戰,它與商品的自由流通發生了沖突。該沖突提出了一個要求,應該確定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鏈條中哪些環節需要取得權利人的許可,這些環節包括制造、首次銷售、轉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進口、使用。因此,如何確定這些環節就具有了至關重要的意義。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關權利窮竭的定義揭示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終止之處: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放市場之后。這反映了權利窮竭原則賴以成立的兩項相輔相成的觀念,在這兩項觀念的基礎之上,窮竭原則從歐洲(主要是德國)以及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國最高法院就是以由專利權人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應自由流通為依據,領風氣之先,做出了有關專利權窮竭的判決。[12]在美國,這一原則也是以對有關財產讓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過使個人限制最小化來提高貿易的自由與效率的政策為根據的。[13]而歐盟在這一領域的發展歷史更是鮮明地揭示了這一點,歐共體窮竭原則的基礎即為商品自由流通原則。例如,對于包含作品的載體的流通,歐盟委員會認為,包含作品的載體與其他商品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它的流通也必須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則。其二,利益平衡。被譽為德國現代知識產權之父的JosephKohler在發明窮竭原則之時,就是以產權理論為基礎,提出知識產權人一旦將知識產權產品投放市場,則意味著其已經行使了與這些產品相聯系的知識產權中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此后,這些權利讓位于購買者的所有權。[14]窮竭原則表現了在特定產品上的制造商的知識產權與購買者的所有權之間的分界線,它體現了相反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限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和非消耗性特點,各種知識產權在客觀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窮竭系對權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權利人對同一產品主張兩次權利。一旦權利人獨占實施了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投放市場,則獨占權的合理目標已經實現,即權利人已經得到了應得的報償。因此,任何進一步利用有關的知識產權限制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的行為都將構成對權利的濫用或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15]權利窮竭就意味著權利人失去對該類產品的控制權,包括對產品的再銷售的控制,權利人也不能通過分割地理市場來約束被許可人及固定零售價格。另一方面,對買受者的物權的承認。例如,在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涉及平行進口問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WilliamWallace認為,商標所有人控制其商標商品的權利止于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之時,購買者獲得所購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權利,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所購得的商品。[16]同樣,在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從銷售專利制品的被授權人處購得專利制品之人擁有對該制品的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的絕對財產權。”這表明了美國法院對物權和知識產權兩者關系的態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物權優先于知識產權。
在許多判例中,上述兩項觀念被同時強調。例如,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闡述了如下專利權窮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質上,當專利權人銷售一種其惟一的價值體現在對它的使用上的機器或器械時,他獲得相應的報酬并放棄限制使用所售機器的權利。該貨物在不受專利權限制的情況下流通。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或其受讓人已經通過貨物的銷售獲得了自己在使用其發明的機器或器械上所主張的所有的報酬或補償,購買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購物品而不再受專利權人的限制。[17]在1902年的GuajokolKarbonat案的判決中,德國最高法院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并補充道:“一項專利并未賦予其所有者規定貿易條件的權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國最高法院更是明確指出:窮竭原則的功能就是“要在考慮知識產權人應當受到的保護的同時,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動”[19]。2001年4月5日,歐洲法院法律顧問Stix-Hackl就ZinoDavidoffSA訴A&GImportsLimited一案所發表的咨詢意見,清楚地表達了上述兩種觀念,同時在共同體的框架內做出了新的詮釋。在談及窮竭原則的含義和目的時,Stix-Hackl指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權應受到限制,他不能夠反對首次銷售時自己已經行使過權利的產品的再銷售。”[20]
四
在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時,探討其空間效力范圍是一個關鍵的環節,離開這一個環節來討論權利窮竭原則必將陷入認識上的誤區。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也即地理市場范圍一直是有關權利窮竭的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爭議的焦點又集中于權利的國際窮竭上。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影響到對平行進口問題的定性。(注:即若承認權利的國際窮竭,則平行進口系合法,反之,則非法。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s)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這是一個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被視為知識產權領域里最有意義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有關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包括了領土、區域及國際三種情形。
(一)領土窮竭
在國家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則任何第三方在國內市場對該產品的轉售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相關權利被視為已經窮竭。權利窮竭學說一般為國內立法所承認。一項產品的首次銷售將窮竭所有人對同一產品的進一步銷售的支配權,這通常只限于在該項權利有效的地域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這是一項領土窮竭原則而不是國際窮竭原則。依照領土窮竭原則,由特定國家授予的權利仍可以被用來阻止由權利人在國外銷售的商品或來自某一關聯企業的商品的進口。
一般來說,各國法院均在國內的意義上適用權利窮竭原則。[21]例如,美國,在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上都存在遵循領土窮竭原則的判例。對于專利權,1873年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確立了專利權的領土窮竭原則。在1890年的Boesch訴Graff一案中,所涉產品同時在德國和美國受專利保護,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權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國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美國進口。[22]近一個世紀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訴KeystoneMushroomFarm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將在Boesch案中確立的原則擴大適用至由美國專利權人自己在國外銷售的產品之上。[23]對于商標權,美國關稅法和商標法的規定非常明確,其中《關稅法》第526條禁止使用美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進口。對于著作權,1976年《著作權法》也采用領土窮竭原則。該法第109條(a)款規定了“首次銷售原則”:“依據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復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經該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授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所占有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第602條(a)款則規定:“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將在國外獲得的作品的復制件進口至美國,侵犯了第106條所授予的銷售復制件的獨占權利,對此,可以依據第501條。”(注:第501條規定的是“侵犯著作權”。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條至11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所有人的獨占權……或違反第602條的規定向美國進口復制件之人為著作權侵權人。)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為依據,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具有地域性,該原則不能適用于在美國境外制造并首次銷售的產品。在數起平行進口案件中,該法院認定平行進口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GivenchyInc.訴DrugEmporium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602(a)條拒絕了被告的國際窮竭抗辯。[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識產權上也都嚴格遵循領土窮竭原則。根據日本1959年《專利法》,日本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在其他國家被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的進口。專利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也可以請求日本海關當局扣押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25]
(二)區域窮竭
在區域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某一特定區域的市場——通常指像歐洲經濟區(EEA,由15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這三個非歐盟成員國構成)或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這樣的自由貿易區,則受該區域內的其他國家保護的平行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再對這些產品行使其知識產權。這一空間范圍內的權利窮竭是基于區域內的自由貿易政策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區域性協調的結果。目前,知識產權中相關權利的區域內窮竭主要發生于歐洲經濟區。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歐共體知識產權法領域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可以構成進入市場的障礙,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競爭。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認識到,依據各成員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威脅到共同體市場的一體化,[26]在知識產權和歐盟的基本目標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而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實施會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尤其是利用在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禁止由知識產權人或經其同意投放在另一個成員國市場上的產品的進口,這將使共同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國內市場,并最終損害在共同市場內商品自由流動原則。面對保護知識產權卻對共同體市場內的自由貿易構成威脅這一兩難問題,歐洲法院發展起“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體權利窮竭”這兩項聯系密切的原則。這兩項原則為上述兩難問題提供了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歐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兩項原則為基礎的判例表明,在維護歐共體市場的一體化與維護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前者居于優先地位。
1.權利的存在與權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體的意圖并不是消滅知識產權。隨著共同體法律制度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雖然受成員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貿易原則的影響,但是,這類知識產權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體內的貿易,并將單一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若干市場。也就是說,權利的存在取決于成員國的國內法,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與歐共體條約相一致。這即所謂的“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該二分法體現了歐共體在成員國的知識產權與共同體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歐共體條約》對知識產權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該條約第295條明確規定,成員國的知識產權的存在不應受到影響。同時,條約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識產權運用的條款。
歐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Davis一案的判決中首次完整闡述了該二分法。歐洲法院對該案的裁決意見包括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原告的專利權系依據成員國的法律取得,該權利的存在不受《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第82條的禁止性規定的影響;其二,若知識產權的行使會對共同體市場的競爭構成損害,尤其是構成《歐共體條約》第81條或第82條意義上的限制競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這種知識產權的行使因違同體的競爭規則而構成違法行為。據此,歐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藥品進口的訴訟請求。
2.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
作為一種實現建立單一市場目標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關權利在共同體區域內窮竭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如前所述,《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該條約第28條和第30條成為歐洲法院認定相關知識產權在歐洲區域內窮竭的依據。其中,第28條規定:在成員國之間有關進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其他措施均應受到制止。因此,雖然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存在沒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許利用一國的知識產權禁止共同體內貿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與第28條相違背。第30條規定:“當成員國對進口、出口和轉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或者國家的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或者工商業產權等正當理由時,第28條……的規定不妨礙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這種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一種專斷的歧視手段或對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變相限制。”歐洲法院將上述兩個條款視為歐共體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保障。
為了實現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市場這一目標,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的基礎之上,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應運而生。根據該原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首次投放市場,則與該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視為在所有的成員國均告窮竭,并且相關權利人再也不能憑借在其他成員國擁有的平行的知識產權禁止該產品在共同體市場內流通。
歐洲法院在權利窮竭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確認了權利的區域內窮竭。歐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內(歐洲經濟區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也涉及從非EEA國家向EEA國家的平行進口。在前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根據權利的區域內窮竭原則,判定平行進口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后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以同樣的原則認定平行進口行為構成侵權。對于發生在EEA內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領土窮竭原則的替代原則被強調;對于發生在非EEA國家與EEA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國際窮竭的替代原則被強調。人們對前一種情形鮮有歧見,而對后一種情形,則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
與歐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發展相呼應,有關權利的共同體窮竭原則同樣體現在歐盟的相關立法之中。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標領域的《商標指令》,(注:歐盟委員會于1988年12月21日通過了《商標指令》,該指令第7條規定:“(1)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由他自己或經其同意投放共同體市場的商品上繼續使用原有的商標。(2)當存在阻止商品的進一步銷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當商品投放市場之后,其狀況被改變或被損壞時,不適用第(1)款。”這是一條有關權利窮竭的重要規則,它確立了成員國的商標權在歐共體區域內窮竭。如今,《商標指令》第7條所確立的區域窮竭原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法中得到了體現。《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27]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社會著作權和領接權指令》,《關于計算機軟件的第91/250號指令》,(注:Directive91/250EECofMay14,1991.該指令第4(c)條規定了計算機程序的發行權(而不是出租權)的窮竭。)《關于出租權的第92/100號指令》(1992年11月19日),以及《關于數據庫的第96/9號指令》。(注:Directive96/91EECofMarch11,1996.該指令第5條也規定了與數據庫有關的發行權的窮竭。)上述著作權領域的指令有關權利窮竭的規定與《商標指令》第7條的用語如出一轍。
(三)國際窮竭
國際窮竭問題伴隨著國際貿易的出現而出現。許多知識產權人就相同的對象在不同國家享有平行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在這些國家銷售或準備銷售其產品。在國際的層面上,“窮竭”就意味著一旦產品被權利人或經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被首次銷售,則存在于其他國家的平行的知識產權不能用于禁止這些產品的進口商或購買者。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其他國家所享有的在該產品上的類似的權利也隨之窮竭。
國際窮竭原則在一些歐洲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歐盟成員國,如瑞士)有著長久的歷史。但是,該原則在上述兩類國家中遭遇了不同的命運。隨著歐盟成員國在其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紛紛接受區域內窮竭原則,包括德國和奧地利在內的歐盟國家拋棄了曾長期使用的國際窮竭原則,轉而接受區域窮竭原則;而在非歐盟成員國瑞士,國際窮竭原則至今仍支配著其相關的司法實踐。瑞士近年來的判例仍然體現了國際窮竭原則。1998年,瑞士聯邦法院曾經判決,將經著作權人同意在其他地方投入市場的復制件進口至瑞士,無須獲得瑞士獨占被許可人的授權。(注:CaseNo.4C.45/1998/zusBGE124III321.瑞士聯邦法院對權利窮竭的觀點可以從瑞士相關的立法歷史中找到某些線索。瑞士新著作權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經規定了發行權的國際窮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許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銷售了復制件,則發行權窮竭。)這一判決對瑞士專利法也產生了影響,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個判決中,蘇黎世商事法院認為,國際窮竭同樣支配著專利法。[28]此外,瑞士商標法也適用國際窮竭原則。因此,瑞士幾乎成為國際窮竭搖籃的代名詞。[29]日本也被納入采用國際窮竭的國家之列。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決被視為日本第一個適用國際窮竭的判例。該判決改寫了日本嚴格遵守領土窮竭的傳統。在該案判決中,法院允許來自香港的真正的Parker牌筆平行進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標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來源和質量,并保護商標所有人的信譽。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進口的影響。[30]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對BBS案的判決意見在某種意義上也可被視為引入了國際窮竭原則。該案判決與上述商標案件的判決一道被認為為日本法律有關窮竭問題的規定確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種空間效力范圍中,領土窮竭和區域窮竭已經獲得內國或區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認,具有了確定性。而對于國際窮竭,卻還是眾說紛紜,它涉及復雜的政治經濟關系。近年來,有關權利窮竭原則的爭論都是圍繞著國際窮竭原則而展開。美國近30年來的許多判例也反映了對在國際貿易中適用窮竭原則的激烈爭論。在現有條件下,對于權利窮竭問題尚未能在國際層面上達成一致意見。例如,TRIPS也沒有就其成員有關權利窮竭的立場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條規定:“就本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而言,在遵守第3條和第4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的窮竭問題。”)無論是采取領土窮竭、區域窮竭還是國際窮竭,只要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就都被允許。在我國,迄今為止尚無相關立法可循。一些學者提出,依據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或者采取領土窮竭(如對于專利權和著作權),或者采用國際窮竭(如對于商標權)。由于篇幅所限,擬另撰文討論這一問題。
收稿日期:2002-10-28
【參考文獻】
[1]51RGZ139,140-14130IIC495,497(1999).
[2]84U.S.453,456(1873).
[3]157U.S.659(1895).
[4]210U.S.339(1908).
[5]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知識經濟的社會政策[J].新華文摘,2000,(3).
[6]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M].Sweet&Maxwell,1996.5-6.
[7]李琛.市場統一中的人文失落——歐盟法與歐洲大陸著作權觀念的沖突[J].私法研究,創刊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8]Adamsv.Burke,84U.S.453(1873).
[9]157U.S.659(1895).
[10]DavidParkinsetal.Exhaus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Z].inPLI''''sFifthAnnualInstituteforIntellectualPropertyLaw,1999.
[11]ChristopherHeath.ExhaustionandParallelImportsinAsia[J].33IIC622,623(2002).
[12]51RGZ139,140-141.
[13]Jr.JayDratler.LicensingofIntellectualProperty[M].LawJournalSeminars-Press,§6.05[1].
[14]CohenJehoram.ParallelImportsan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J].30IIC497(1999).
[15]IriniA.StamatoudiandPaulL.C.Torremans.InternationalExhaustionintheEuropeanUnionintheLightof“ZinoDavidoff”:ContractVersusTradeMarkLaw[J].31IIC123,127(2000).
[16]ApollinarisCo.v.Scherer,27F.18(C.C.S.D.N.Y.1886).
[17]84U.S.453,456(1873).
[18]51RGZ139.
[19]11IIC503.
[20][1999]3ALLER711(Ch.D)502.
[21]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M].Sweet&Maxwell.1996.32-33.
[22]133U.S.697(1890).
[23]453F.Supp.1283(1978).
[24]32USPQ2d1512(1994).
[25]ShusakuYamamoto.AReversalofFortuneforPatenteesandParallelImportersinJapan[J].[1995]7EIPR341.
[26]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J].環球法律評論,2001,(夏季號).
[27][1994]OJL11/1,25IIC743(1994).
[28]Z.R.97(1998)112.
[29]BrigitteLindner.Switzerland:TheCradleofInternationalExhaustion[J].[1999]7EIPR373.
1.1無形財產權。
1.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1.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1.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1.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1.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我們的中小企業中幾乎匯集了機械工業中所有的技術工種,生產方式是在一定人為技術指導下的操作行為,他們在進行產品的生產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技術,也開拓創新了不少的實用技術成果,由于我們的很多中小企業在建廠初期也是我國的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國內還沒有完全走上市場化經濟,大多數的經營活動中并沒有融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也基本沒有面臨一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狀態,是以一種計劃性質的生產經營方式來滿足分國內各種產品的需求。
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基本是一項幾乎沒必要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的變化,市場競爭的殘酷性慢慢突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才開始呈現出來,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在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廣東、江浙一帶的一些效益好企業就做得很不錯,他們對自己的核心技術進行了嚴格保密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渠道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如通過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的手段等,他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相當強的。
但就目前來講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有很多技術成果,卻沒有申請過一項專利,也沒有對在生產中比較重要的核心技術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們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是非常薄弱的。
從戰略的高度上來看這樣一種狀態對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也將滲透至企業的每一個角落,到時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面對越來越激烈和殘酷的市場競爭,如果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備工作,增強保護意識,在未來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將會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甚至會出現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的而使企業面臨崩潰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即將到來的我國完全的市場經濟做好充足的準備。
2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作為中小企業來說怎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開展專利申請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幾點看法。
2.1在企業范圍內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覆蓋到班組,要通過各種手段讓每一位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如對現場作業中的發明創造給予充分肯定,讓職工同志們充分認識這樣的發明創造就是知識成果,是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得企業和國家的肯定的,從而提高職工同志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2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在企業范圍內的合理化建議、技改、科研及其他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要積極申請。
2.3建立和完善對發明創造的獎勵機制。在作業過程中對工藝、設備、技術進行改造而達到提高生產效率和改善員勞動強度、改善作業環境等的發明創造視其效果的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2.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制度和體系。設專積或兼職的專利申請聯絡員。由聯絡員對本單位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成果進行收集、整理。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成果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專利申請。對于工作出色專利申請優秀聯絡員,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上的鼓勵以促進這方面工作的開展。
2.5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培訓和組織開展相關的活動。讓廣大企業員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知識進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實質及目的。
在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專利申請的力度的同時時還可以加快科技創新的腳步,刺激企業員工創新的動力和激情。在現階段我國科教興國的濃烈氛圍中,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讓員工們更加重視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術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的申報,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技術成果。作為企業的管理層對員工這種發明創造的精神堅決的給予鼓勵及宏揚對其產生的價值予充分的獎勵,進一步促進員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總之在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市場經濟進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國大力宣揚科技創新及自主創新的新型社會里,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專利申請已成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1.1新的著作權法擴大了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增加了對雜技藝術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的保護,使保護客體的含義和指向更加明確
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這些不受本法保護的作品,圖書館所涉及的任何其它作品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都受到新的著作權法的保護,圖書館可自由支配的文獻越來越少。
新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強化了鄰接權所有者的權利。新著作權法新增加了三項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或相關的權利,即某些傳播者的權利。也就是指通過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播放等傳播有關著作權的作品的權利。如其中增加了出版者專有版式設計的權利及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出租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將數字化信息資源上載,通過網絡或者是其他途徑使讀者能夠閱讀、甚至下載或復制數字化的信息,這是數字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主要方式。其向公眾提供的資源,除傳統的紙質文獻外,也已大量涉及到影視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多媒體作品。這些行為顯然要受到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鄰接權的約束。
由此可見,圖書館運行所涉及的其它任何作品,從它的收集、到整理,到保存以至傳遞,并且這種傳遞無論以有線方式還是無線方式,都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否則作品的著作權人就可能隨時主張權利,甚至提訟,要求賠償責任,從而使圖書館卷入到版權糾紛中。
1.2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對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都必須事先征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支付一定的費用。這就使得圖書館的運行要獲得大量作品的權利許可,而導致圖書館的操作上的困難
傳統的紙質文獻一本書同時只有一個許可,因此紙質文獻一旦購入,也就獲得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許可。而一個數字化的作品可以同時供數萬讀者進行在線閱讀,是否取得許可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也遠遠大于前者。并且我國是一個著作權人數量眾多的國家,圖書館每年所要使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更是多得驚人。因此對于圖書館來說,取得數字化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首先,由于易復制性、易傳播性以及易修改性,數字化作品的出版與否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比如,數字化圖書館將館藏數字化后在網上,是否涉及版權人的再次授權?已完成的網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進行編輯、利用,然后綜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編輯、利用,這會對已有版權作品形成權利的重疊,圖書館是否要取得每個權利人的認可?這些問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找不到明確的法律條款;
其次,為消除光盤數據庫在時間上滯后的弊端,許多服務商都陸續推出了同類產品的網絡數據庫,用戶只需購買許可,或按其它方式付費,就可直接從網絡上獲取文獻。而我國清華大學的期刊全文數據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數據庫等,卻不肯放棄光盤的出版,規定必須購買光盤后,才能購買網上許可權,這無形中增加了獲得授權的環節;再者,取得權利許可的渠道不太通暢。在圖書館數字化的實踐中,數字化作品數量眾多,要逐個征得原著者的海量授權,具體操作中非常麻煩,效率很低。世界各國比較成熟的做法是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新的著作權法只增加了一條關于建立著作權管理組織的原則性規定,但具體辦法還在醞釀制定之中。
1.3新的著作權法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
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而對于圖書館合理使用的特權(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只限定于“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因此根據這個界定,圖書館對于受到保護的作品,在使用過程中,都應該征得版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現在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人為了加強對作品的控制,減少被侵權的風險,最大限度地獲得經濟回報,他們也往往不愿出售其所有權,而是采用許可協議方式提供信息產品的使用權。并且目前數字化作品都存在著大量不同類型的數字信息格式,以及頻繁的軟件升級換代情況。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控制信息格式的轉換意味著潛在的商業市場,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商業利潤。當存儲信息的載體更新換代時,權利人能夠以不斷更新后的載體出售與載體同樣內容的信息。而按照著作權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原有的文獻得以利用。這就不可避免地迫使圖書館要為這些數字化作品格式及載體的轉換一次次地支付費用。這樣一來圖書館的成本將會無限攀升,圖書館的運行更會受到經費不足的困擾。
2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沖擊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不但使得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運行的空間受到擠壓,而且還使得圖書館喪失了對作品的保存權。這對圖書館的打擊尤為嚴重。會對圖書館有史以來所發揮的保存人類知識與文化遺產的功能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1)圖書館對于紙質文獻的保存,有呈繳本制度作為保障,即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凡是公開出版的書刊文獻資料,出版者必須向國家圖書館繳送樣本。而對于數字作品,圖書館則遇到了著作權的難題。一方面,雖然要在浩如煙海的數字信息中收集、篩選、甄別那些有用的信息是一項十分巨大而繁重的任務,但是,對于圖書館來說是否有權將其捕獲并加以保存?對此,新的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合理使用的條款中規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另一方面,圖書館在自動擔負起這項使命的過程中,即便是從正式的商業途徑獲取的數字文獻資料,每當遇到版權和許可證協議禁止復制或存儲數字信息時,圖書館要想保存有價值的信息,就會遇到法律方面的障礙。尤其是著者或權利人為了從商業上最大限度地獲利,寧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許可形式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也使得這部分本該存入人類文獻寶庫的信息眼睜睜地流失。
(2)由于數字作品的發行更多地采用許可方式進行,圖書館往往只允許獲得作品存取的使用權。這樣按許可協議,圖書館“買”到的數字文獻只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對文獻的所有權。以目前許多電子期刊為例,圖書館購買的只是該刊的網上使用權,而不是實實在在的擁有,這與傳統的印刷刊物即買即藏不同。對于印刷型書刊,圖書館即使沒有接著續訂或購買新修訂版,圖書館的讀者要想借閱過去的卷冊或舊版本,完全可以做到。然而,按照數字環境下的許可辦法,圖書館一旦停止“購買”使用權,或者書、刊的編輯出版機構一旦解體、撤消,那就意味著圖書館對原來的書刊一無所藏,也就談不上為讀者提供這些服務了。
(3)限于目前技術水平,很多圖書館抱有這樣的觀念,即數字文獻資料的保存是建立在復制的基礎理論上,而不是依賴物理載體本身的長期保存,這就有必要常常進行復雜而費用較高的格式轉換和資料遷移,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保存的原有資料在重現時保持真實。但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這就迫使圖書館不斷地購買更新后的載體和格式。也就是說,圖書館對作品的保存權不再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操縱在著作權人手里。
保存人類文化遺產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能之一,也是發揮其他職能的前提和條件。保存的目的是為了將有存留價值的文獻信息供目前和將來的人使用。新的著作權法使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能受到巨大的沖擊。從某種意義上講,動搖了圖書館的價值和生存基礎,是對圖書館能否生存的一個嚴峻考驗。
3新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積極效應
新的著作權法是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考驗,但同時也是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有利保證,產生了積極的效應。
首先,有利于圖書館長遠發展。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是網絡時代,信息資源實現共享的時代。我們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圖書館的運行要遵循共同的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新的著作權法適應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的需要,順應了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約的最新規定和要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接近了國際保護水平。在這樣的著作權法原則下開展圖書館的工作,就有助于圖書館走上規范的、法制化的道路,利于長遠發展。
其次,有利于保護圖書館自己的知識產權。新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他人知識產權進行了嚴格的保護,但同時也給圖書館自身的版權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護。如圖書館可依據新的著作權法對自己的域名和網頁、自開發軟件、數據庫等。
域名和網頁保護。數字圖書館的域名是互聯網上圖書館的唯一標識,是圖書館的無形資產,它同產品的商標一樣有著重要的商業價值。因此,作為下一代因特網上起核心作用的網絡知識源,數字圖書館的域名保護不容忽視。同時,數字圖書館的主頁所采用的設計版式等雖然已屬于公有領域的“思想表達方式”,但在設計主頁內容時,數字圖書館工作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思考,是一種獨特的構思,具備了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所應具有的獨創性,具有專有使用權,理應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自開發軟件保護。數字圖書館的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大量的計算機軟件和應用程序,這其中有使用他人開發的軟件,也有自主開發的軟件。這些自主開發的軟件圖書館擁有自主產權,理應受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那些符合專利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進行軟件登記,以便在互聯網上享有自己的知識版權。
數據庫保護。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是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的重要內容。新著作權法首次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納入了保護客體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這一原則,圖書館享有著作權的數據庫有:①充分利用本單位現有文獻資源和人力資源,投入資金自行開發的數據庫占相當比重的,在材料的選取上或編排上有獨創性的數據庫;②對出資購買或轉讓取得著作權的數據庫。③對于在材料的選取或編排上雖沒有獨創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數據庫,在新著作權法出臺之前,應尋求著作權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護,如鄰接權保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或其它專門的法律保護。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圖書館建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圖書館界要認識到知識產權學習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學習和研究,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著作權法,才能準確地運用于數字圖書館的實踐中。其次,圖書館界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參與著作權法的制定。正如新著作權法在第六章附則中第五十八條中所指出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方法還有一個發展和研究的過程”。這就給了圖書館界一個機會。作為非贏利性的社會公益性文化教育機構,圖書館可以為版權例外而積極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施加積極的影響,使著作權法不但能夠實現著作權人經濟利益和公眾獲取知識信息的權益的平衡,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我們在圖書館運行過程中,更應自覺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條款,以規避侵權風險。使圖書館的建設既要達到知識傳播的目的,又要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從而保障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1,(6)
2蔡曙光.數字文獻信息的保存:未來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前提和條件.大學圖書館學報,2002,(3)
3劉可靜.知識產權與圖書情報工作.圖書情報工作,2002,(12)
4孫正東.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現狀分析與思考,情報資料工作,2002,(2)
5尹欣.數字圖書館遭遇版權瓶頸.南方日報,2002.10.3
北京
查獲出口假冒多個品牌電子產品案
2009年7月20日,北京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接到一票從某內陸海關轉關出口的快件。根據快件詳情單,該票郵件共75箱,每箱重30公斤,目的地遍布南美、歐洲等10個國家,申報品名為:數字配件、零件、數字卡和電子配件等。開箱查驗后,發現實際貨物為手機、游戲存儲卡、U盤、計算機內存條等電子類產品和各種電子類配件、商標標貼等共計54 762件,涉嫌侵犯品牌多達12個。經調查,北京海關認定上述物品構成侵權并依法予以處理。鑒于該案件案值較大,北京海關將案件相關信息情況通報公安機關作后續處理。
上榜理由
2009年6-12月,海關總署在全國海關范圍內部署了“郵遞和快件渠道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重點是打擊通過郵遞和快件渠道、采取螞蟻搬家化整為零進出口侵權商品的違法活動。北京海關此次查獲的是該項行動中案值較大的案件。在專項行動期間,全國海關共在郵遞和快件領域查獲進出侵權郵包37000多個,價值人民幣6000多萬元,分別比上一年增長了7倍和4倍多。
青島
查獲出口假冒“FK”商標軸承座案
2009年1月19日,濟寧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濟寧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青島海關所屬煙臺海關申報出口裝有滾珠軸承的軸承座21 345個,目的國為菲律賓。海關關員在報關單監控過程中認為該批貨物具有侵權貨物的高風險特征,遂下達了布控指令。經查驗,發現貨物上標有“FK”標識,涉嫌侵犯福建省南安軸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安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FK”商標專用權。海關在調查中發現,濟寧公司是從另外一家擁有“FK”注冊商標的公司獲得授權的,但該“FK”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不包括軸承,且商標正在異議復審中。雙方當事人對貨物是否侵權爭議較大。海關在調查過程中,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質證、多次調取相關證據、委托相關檢驗機構鑒定,最終依法認定出口貨物侵權,做出了沒收貨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青島海關敏銳捕捉到了該案所反映的軸承行業權趨勢,結合山東口岸出口軸承情況,啟動了打擊侵權軸承專項行動。2009年,青島海關在海運、空運渠道查發侵權軸承案件共15起,同比增長6.5倍,查獲侵權軸承近30萬套,總價值約200萬元人民幣。
上榜理由
本案案情復雜,當事人雙方對侵權事實存在較大爭議。海關通過召開聽證會、調取證據、委托鑒定等程序,查明事實,依法做出處理,使雙方糾紛得到妥善解決,體現了較高的執法水平。
在案件辦理中,海關敏銳地察覺到軸承行業侵權趨勢并進行深入調查,開展針對性的執法,規范了行業的貿易秩序,體現了 “查辦一個案件、規范一個行業”的執法理念。
廈門
查獲出口假冒“”商標蚊香案
2009年5月12日,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廈門海關申報出口579 780盒蚊香至非洲多哥。由于在當年4月份該關舉辦的自主知識產權專題培訓班上,來自廣東中山欖菊日化實業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代表曾提供了侵權蚊香可能經由廈門口岸出口至非洲國家的信息,且貨物未申報品牌、未提供相應授權文件,審單關員當即下達布控指令。開箱后,查驗關員發現其中435 360盒蚊香的包裝盒上雖然沒有欖菊公司的中文標識,但其標有的“”圖形屬于該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其余144 420盒蚊香的包裝盒則與欖菊公司的“包裝盒(蚊香用)”外觀設計相近。后經權利人確認,此批貨物為侵權產品,并申請保護。該案查處后,關員根據掌握的生產企業、出口航線、進口商等信息進行細致的風險分析,主動出擊,再次查獲寧波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廈門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涉嫌侵犯欖菊公司“包裝盒(蚊香用)”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蚊香450 000盒和149 100盒。上述三個案件共計查獲涉嫌侵權蚊香1 178 880盒,貨值約人民幣87萬元。
上榜理由
本案是廈門海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執法培訓作用,與權利人加強合作,積極開展風險分析,主動布控查獲的典型案例。在該案查處過程中,海關關員根據已查獲案件掌握的信息,深入挖掘,再次查獲2起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案件。該案的成功查處有力地保護了本土企業的合法權益。
拱北
“春風”行動查獲系列侵權案
2009年1月1日起,拱北海關在關區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一次代號為“春風”、為期5個月的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專項行動。“春風”行動期間,拱北海關一方面積極引導關區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另一方面主動與部分自主品牌知名度較高、進出口量較大的企業建立了日常聯系溝通機制,共同提高打擊侵權行為的針對性和準確率。“春風”行動期間,該關共查獲侵權案件176宗,案值557萬余元,分別較去年同期增長117.3%和23.5%。其中2009年1月查獲的中山市某商業有限公司申報出口銅球鎖侵犯“MAXIM”商標專用權案,是該關2009年度查獲的首宗侵犯自主知識產權案件。2009年5月,根據國內權利人涂某申請,拱北海關又依法扣留了珠海某公司申報出口的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數字電視機頂盒28 002個,貨值3 667 900元人民幣。該案是拱北海關“春風”行動中查獲的最大宗侵權案件,同時也是該關歷史上查獲的案值最大的一宗侵權案件。
上榜理由
拱北海關以開展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春風”行動為抓手,明確執法重點,拓寬執法合作形式和途徑,著力打擊侵犯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為關區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化危為機”提供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支撐。
上海
查獲出口侵犯“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標志專有權的牙刷案
2009年6月2日,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海關申報出口柬埔寨牙刷一批。上海海關審單關員審核單證時,經過風險分析,發現該單貨物存在較大的侵權風險。6月3日,上海海關對該批貨物進行查驗。開箱后,發現牙刷外包裝除了標有“JAGA”標識外,還標有了“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標志海寶圖形。經清點,集裝箱內共計裝有牙刷30 000把,價值人民幣2.6萬余元。經權利人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確認,該批牙刷構成侵權,海關依法對當事人做出了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上榜理由
本案是全國海關系統查獲的首起涉嫌侵犯“上海世界博覽會吉祥物”標志專有權案件,對廣大進出口企業及世博會參展單位、游客等都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
黃埔
查獲出口假冒多個品牌日化產品案
2009年8月21日,黃埔海關辦案人員在掌握了有關確切情報后鎖定裝有涉嫌侵權貨物的3個集裝箱,通過對貨物進行徹底查驗,一舉查獲了偽報的涉嫌侵犯“SUNSILK”、 “PALMOLIVE”、“head&shoulders”3個品牌的洗發水共計66 010支。經調查,黃埔海關掌握到可能還有部分侵權貨物仍存于廣州市白云區內的某倉庫,也有部分產品將通過深圳海關出口。黃埔海關迅速與相關部門聯系開展聯動執法。在該關的協助下,廣州市整規辦隨后查封了相關倉庫,查獲了約60萬支侵權日化產品,深圳海關查獲了4個集裝箱的侵權日化產品。一個策劃“分時分批出運、多點多地出口”侵權貨物的陰謀被揭穿了。
上榜理由
本案是海關與海關之間、海關與其他執法機構之間執法協作的一次成功示范。海關根據查獲的侵權案件線索,深挖侵權源頭,通過各種執法合作機制,成功揭穿違法分子試圖尋找執法薄弱環節出口侵權貨物的陰謀。
廣州
查獲出口假冒多個知名品牌手表案
2009年9月29日,深圳某公司向廣州海關隸屬佛山海關駐禪城辦事處申報出口至加納拋光磚等貨物一批。現場關員審核時認為該票貨物存在侵權高風險:一是該票貨物共3個集裝箱裝載,夾藏侵權商品的可能性較大;二是該貿易國別侵權風險較大;三是貨物量大,且于國慶前夕進行申報,有利用節假日闖關嫌疑。關員遂對這該票貨物下達了重點查驗的指令,檢查發現夾藏的貨物為151 703塊手表及1439件服裝和生活用品,其中標有在海關總署備案的“BALCARI”、“CASIO”、“GUCCI”、“LV”、“OMEGA”等20余個國際知名品牌手表67 800塊,另有標有未在總署備案的近60個商標手表75 223塊及無牌手表8680塊。廣州海關根據權利人申請扣留了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商標權的63 670塊手表、1439件服裝,并會同地方工商部門對其余的手表進行了處理。
上榜理由
該案是海關運用風險管理手段有效查緝侵權貨物的典型案例。雖然企業申報商品屬普通大宗貨物,夾藏手法隱蔽性強,但該關通過前期風險信息的收集提示、案發現場關員敏銳的觀察力和高科技檢查設備的運用,成功查獲該案。
寧波
查獲出口假冒多個品牌貨物系列案
2009年5月下旬,寧波海關北侖現場出口審單關員通過分析,發現寧波某報關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貨物多次被查獲侵權、逃證等問題,有可能是專門申報“問題貨物”的報關公司。在對該公司申報的貨物進行重點監控后,5月26日、27日,該報關公司申報出口的、經營單位為深圳市某公司的6批貨物被全部布控查驗。經查驗,該6批貨物均發現有大量侵權貨物。經過清點,共查驗侵權貨物近60萬件,包括運動鞋、運動服套裝、DVD播放機、手機、耳機、收音機、手表、眼鏡、內衣褲、包、衣服、絲巾、皮帶、電池等14個品種,涉及ADIDAS、JVC、NOKIA、耐克鉤(圖形)、CASIO、Christian Dior、GIANNI VERSACE(圖形)、LV及圖型、ROLEX等60項商標權,案值高達近200萬元。
上榜理由
本案充分體現了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人員豐富的工作經驗和風險分析能力。執法關員經過全面分析所有報關公司歷史出口記錄,發現重大侵權風險,并對“問題”報關公司的出口情況予以跟蹤,果斷布控查驗,一舉抓住了“大魚”,使那些企圖申報“問題貨物”獲取非法利潤的違法企業無處藏身。
杭州
查獲出口假冒“AUTOLITE”火花塞案
2009年10月份,義烏海關在一個月內連續查獲3起侵權汽摩配件案。義烏海關監控查驗科和知識產權科根據這3起案件的調查情況,對風險信息、布控查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將對侵權汽摩配件的布控建議提供給審單部門。2009年11月6日,深圳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無牌摩托車鎖、大燈、后視鏡等配件,目的港為也門。該關經過風險分析認為該批貨物存在以下兩個疑點:一是企業無故舍近求遠,可能存在利用小商品出口瞞報夾藏的情況。二是經營單位、申報單位和目的國均為侵權高風險,同時該經營和申報企業在海關有出口侵權貨物的不良記錄。該關遂果斷下達了布控指令。在開拆了100多個紙箱后,終于在這個實際裝有近40種不同貨物的集裝箱內發現體積不足兩立方的侵權火花塞。經全面清點,共計31 392個。經海關調查,確認該批貨物侵犯“AUTOLITE”商標權,并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榜理由
義烏海關是全國第一個設立知識產權科的隸屬海關,自2009年7月開關以來,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通過創新風險分析方式、組建機動查緝隊伍、改良后續處理模式等手段成功查獲了一系列進出口侵權貨物案件,在打擊義烏市場上進出口侵權貨物違法活動,維護義烏市場的國際聲譽等發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深圳
查獲出口假冒商標藥品案
2009年1月3日,揭陽市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貨運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深圳海關隸屬蛇口海關申報出口電腦機箱1026臺,申報價格18262.8美元,目的國埃及,承載集裝箱為20尺集裝箱。經風險分析,該關認為存在以下疑點:一是目的地是侵權行為多發區;二是貨源地是假藥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三是報關企業有出口侵權產品的違法記錄;四是申報和貨物裝載的情況有異常,電腦機箱產品出口一般用40尺集裝箱,用20尺集裝箱的情況較少見。綜合以上分析,該關判斷:該票貨物存在一定侵權嫌疑,遂下達了查驗指令。開柜后發現實際出口貨物除少量電腦機箱和化妝品外,其余都是藥品和相應的包裝紙盒及說明書、標簽。其中藥品數量近300萬粒,侵權對象包括輝瑞產品有限公司的“偉哥”,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的“LEVITRA”,史密斯克蘭?比徹姆公共有限公司的“PANADOL”三個世界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