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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地域性/法律沖突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這些明顯的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特點,不僅在民法體系內引發了眾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且在國際私法領域,知識產權中的法律沖突也有其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獨特之處。這些獨特之處甚至引起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的爭論。
一、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爭論
法學界很少談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即便談到,也多持否定的態度,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不存在法律沖突。他們認為,地域性原則是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屬性決定的,與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不可分割,只要無形性存在,各國立法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地域性就存在。我們不可能改變知識產權的屬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識產權永遠的本質屬性。這種嚴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國知識產權只能在其領域內有效,各國知識產權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存在,也不會發生法律沖突,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只是一種“虛擬的沖突”(注:王春燕:《論知識產權地域性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第62頁。)。也有學者認為,嚴格的地域性原則是客觀的現實,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國政府可以摒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從而法律沖突即會在此領域存在(注:呂巖峰:《知識產權之沖突法評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頁。)。
這些否定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的觀點,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過于強調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從純理論的角度將地域性原則高度絕對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理論和實踐的存在。其實,地域性并非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任何權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規范而產生的,該法律規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體系中,而每個法律體系都僅在其所屬的法域內有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其客體的無形性。物權基于對有形物的創造或占有而產生,同一有形物不會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創造或占有而認定權屬不會引發沖突,即便該物權的主體和客體進入另一法域。而無形性使得同一知識財產可以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須為其擬制一個唯一的權利主體。就同一知識財產而言,在發生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時,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可能會與另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這就是強調知識產權地域性的根本原因。但是,這種源于客體無形性和權利擬制性的沖突是可以避免或消除的。比如在專利領域,絕對新穎性的廣泛采用和發達的國際檢索,使得不同主體對于同一發明擁有多個專利權的情形越來越少。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客體的幾率是很小的,因為每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取得條件有很大不同。
多數國際私法學者,在承認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前提下,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情況,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持肯定的態度,并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論證。他們在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重新考察之后,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給予了較全面的分析。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無疑是存在的,但“嚴格的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的實踐所改變”,并以歐洲專利制度、比荷盧統一商標法、法語非洲國家以《班吉協定》為基礎建立的跨國版權法為例,證明嚴格地域性已現實地被突破,還認為知識產權可以通過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和國際許可證協議三種途徑獲得域外效力,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法律沖突不可避免的存在著(注:余先予主編:《國際私法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84—185頁。);也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突破體現在各國智力成果專有權在國外得到承認的需要,跨國知識產權的存在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相互依賴性,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和“有限制的國民待遇”,產生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注:李雙元:《國際私法(沖突法篇)(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94—495頁。);另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因“國民待遇”原則的廣泛應用而逐漸淡化,知識產權逐步取得了在權利獨立原則之下實現的間接域外效力,從而引發了權利沖突(注:石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探微》,載《現代法學》1999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74—76頁。);還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法律沖突是指,對于同一項知識財產,在不同國家都尋求并獲得承認有關權利的情況下,它在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的不同效力的沖突和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并認為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不存在統一的實體規則,沖突規則就成了連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和國內保護體系不可缺少的媒介(注:李振綱:《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載《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第64—66頁。)。版權所有
二、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分析
法律沖突,是國際私法上的專門術語,它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對同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各不相同,卻又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的該民事關系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現象。從這一定義出發,法律沖突的產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關于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有兩條件說、三條件說和五條件說等,但核心的必要條件有四個: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國際(或稱跨國)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各國法的規定各不相同、外國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就知識產權而言,對同一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因所涉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也是存在的。我們可以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知識產權法領域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
就目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而言,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被廣泛承認的。從締約國眾多的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及擁有140個成員方trips協議來看,這些公約一致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得絕大多數國家在知識產權授予、利用、保護等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以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這就是說,在知識產權領域,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但得到廣泛的承認,而且這種承認已經達到了一種較高的水平。誠然,國際公約框架內的國民待遇原則有著廣泛而重要的影響,在國際公約的義務范圍之外,對外國人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也是存在的。比如,法國法對于文學藝術作品的國籍的確定,很早就采用首次出版地原則,即不管是本國國民還是外國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法國出版就享有法國的著作權。
(二)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存在
經濟貿易與科學技術的國際化發展,也使跨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層出不窮。跨國的專利研發、申請、使用、許可、侵權,跨國的商標注冊、許可使用、假冒,跨國的著作權許可、盜版等事項已是司空見慣。加之現代通訊、信息、出版技術的高度發達,知識產權的國際使用和侵權案件實在是舉不勝舉,這也正是各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大量產生的原因。
(三)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同
各國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同和經濟利益不同,就導致了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盡管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的數量和成員方的數量都相當大,但這些公約并未建立明確詳細的國際統一實體法,已有的國際公約對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同化作用(注:[俄]c.馬里揚尼切夫:《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問題》,載《國外社會科學》1996年第4期,第81頁。)。這一國際協調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就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需要而言,是很有限的。表現在:公約并沒有也不能對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規定最低標準,即使在規定了最低保護標準的領域也是允許和鼓勵各國提高保護標準,因而在最低保護標準的范圍內,各國立法也是存在差異的。在相當多的領域中,公約往往允許各國結合自己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變通的規則,比如國際版權公約的締約方在確定“作者”的概念上是有相當差異的,反映出各國版權哲學的不同(注:graemeb.dinwoodie,anewcopyrightorder:whynationalcourtsshouldcreateglobalnorms,149u.pa.l.rev.491(2000));即使統一了規范,在各國的法律與社會背景不同的情況下,各國的解釋與適用也會有很大差異。另外,即使同一公約的不同文本之間也是不同的,不同文本的參加方之間的立法差異也將是存在的。所以,在非公約締約國之間、公約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此公約締約國與彼公約締約國之間,甚至同一公約的不同締約國之間都是存在知識產權立法差異的。
(四)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于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問題上。在嚴格的地域性原則之下,一項知識產權即使涉及到幾個國家,也不會出現各國立法都主張對其加以管轄的情況(注: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頁。)。這就是說,由于知識產權立法具有嚴格屬地性質,在知識產權領域就不會產生法律沖突。但嚴格的屬地性已不是知識產權法的不變的特征,它已在國際公約的框架內一定程度和一定的范圍內被淡化和突破了。
就國際公約確立的保護制度而言,一方面,廣泛采用的獨立保護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使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得以在其他國家根據當地法律再獲得所在國的知識產權,并且不同的所在國的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和保護方式也因公約的協調統一作用而差異漸小,這標志著知識產權法間接域外效力的取得;另一方面,有的區域性國際公約在該區域的國家之間突破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在知識產權公約的框架之外,或者說公約要求的保護標準之上,單邊的自主承認外國知識產權在內國效力的事實也是存在的。“分割論”(注:章尚錦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4頁,第147頁,第150頁。)的理論和實踐,就是對于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最好證明。比如,對于已發表的作品,1953年1月13日巴黎法院的判例中適用了來源國法(即作品首次出版地法)來確定應受保護的權利范圍。m.desbois認為應適用來源國法來確定權利,而適用法國法來確定保護的方式。b.audit認為,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并不必然是絕對的,可以根據來源國法確定權屬(包括精神權和署名權等)、在來源國的保護期等,而保護國法調整權利范圍(注:seebernardaudit,droitinternationalprivé,3èmeédition,economica,2000,p.646.)。美國法院長期以來要么拒絕受理涉及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或者即便是受理了也簡單地以適用美國法來回避法律沖突問題,但近年的判例至少在版權領域的兩個方面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一是確認在版權案件中,來源國法適用于版權利益的存在、版權許可協議下的授權范圍和版權所有者的身份(注:seegraemeb.dinwoodie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litigation:avehicleforresurgentcomparativistthought?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9numerber3summer2001,p.428—453.)。二是適用原告住所地法來確定發表權是否存在(注:sees.rothenberg,d.rabinowitz&h.godin,choiceoflawinsound-alikecases,14ent.l.rep.3,5(1993no.8);seealsocairnsv.franclinmintco.【24f.supp.2d1013(c.d.cal.1998)】,factorsetc.,inc.v.proarts,inc.,652f.2d278(2dcir.1981),acmecircusoperatingco.v.kuperstock,711f.2d1538,1541(11thcir.1983).)。其他國家通過立法或判例承認外國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事實也在近年有增多的趨勢。這表明,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已在相當的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了承認。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是現實存在的,實踐的發展已得到理論的支持,并且這種法律沖突已經在國內和國際層面上受到立法、司法機構和理論研究者的重視。
三、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實證考察
在國內層面上,許多國家已有了關于知識產權的沖突法立法,立法體例和立法技術也呈多樣性。如,瑞士在1989年1月生效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中將知識產權單列一編,就管轄權、法律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都作了規定;在德國,有關于知識產權的沖突法立法;西班牙則有沖突法和外國人待遇條件的立法等。
在國際層面上,1928年制訂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國際私法法典)》、1968年《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布魯塞爾公約)和1988年《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洛迦諾公約)、1980年《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羅馬公約)都有關于知識產權沖突法問題的規定。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 融資擔保 法律障礙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請記住我站域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關鍵詞:專門院校;專業法學人才;課程設置;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學專業設置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專門的政法類大學,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二是綜合性大學里的法律系或法學院,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三是以專門院校里的法學院系,如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等。通常政法類院校是以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為特色的,綜合性大學以培養理論型人才為特色,而專門類院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與其他院校有所區別,體現自身的特色,即要培養出專門、專業法律人才。本文僅就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談本人之粗淺看法。
一、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改革的意義
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高等學校要辦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質量。高等學校要有特色、高水平,這不僅是國家發展的要求,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也是高校自身的選擇。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法律人才為數眾多,但高層次、高素質、專門法律人才短缺卻尤為嚴重,培養法學專才已成為大勢所趨。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如下:
(一)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到2020年,高等教育結構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鮮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整體水平全面提升……。”《綱要》還要求:“……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要培養高素質法學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是當務之需。
(二)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學教育資源。據不完全統計,全國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2009年北京市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北京市2008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失業或離職量最多的10個專業,占本科失業量的44.0%。失業或離職者最多的5大專業依次是:法學、工商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其中2008屆法學類本科畢業生就業率為79%,遠低于當年本科畢業生的平均就業率(88%)。專門院校法學專業如果不根據現實的需要、改革課程設置,只能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加劇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負擔。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是市場經濟的需求。筆者由于職業的關系每年都能接觸到來自專門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觸頗深:建筑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生分不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醫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竟搞不清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可想而知專門院校法學教育的失敗。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現象也比較突出:稅收案件中法官、律師不懂增值稅發票;建筑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醫療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醫療常識……社會急需專門、專業化的法律人才。而專門院校對專業法律人才的培養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要揚長避短,走專門化特色化的法律專才培養模式,改革現有課程設置。只有這樣專門院校的法律專業才有生存的空間與市場的需求,滿足市場經濟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需求。
二、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課程設置不合理。專門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應當考慮到社會對專門、專業法學人才的實際需求。不少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開設沒有專業特點,基本上是人家開什么可我們就開什么課程。沒有對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的開設進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開設的課程比較混亂,沒有做到與法學專業的融合與銜接。以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為例,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類、綜合類大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其結果,專門院校培養的學生法學不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類及綜合大學,專門、專業法學知識也沒有凸顯出來。一方面,造成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就業困難,另一方面社會對專業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沒有得到滿足。
(二)專業基礎課程內容所占學分或課時的比重明顯偏輕。要做到專門院校法學專門化,專業基礎課程的開設尤為重要。以財經院校為例,要打造特色財經法學人才,財經類基礎課程應該納入學科基礎課程當中。比如,財經院校應當把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管理學、財政學等學科納入學科基礎必修課程范圍之內。設想在沒有開設金融學、會計學、稅收學等學科基礎課程或在所開課程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給學生開設金融法、會計法、稅法等課程,只能使學生掌握的法律規范與經濟學理論相脫節。
(三)專門院校專業法學課程嚴重缺失。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本專業的法學課程作為開課的重點,開全專業法學課程。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才可能凸顯專業特長,又可使法學專業符合本專門院校的特點,滿足于本專業的法律需求。但在實際上,各專門院校對本行業的法律課程重視不夠。以財經院校為例,目前財經院校中,體現財經法學特色的財經類課程的設置比較混亂,沒有一個科學的、統一的財經類法學課程類別劃分。各院校雖都開設財經類法學課程,但課程類別各不相同,有的為必修課、有的為選修或任意選修課,還有的為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同時財經類課程在教學時間的安排上隨意性較大,財經類核心法學課程開設時間較晚,大部分學校在第三學期才開始安排此類課程。財經類課程沒有結合相應的法學課程開設。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對策
(一)準確定位本專門院校的專業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
專業人才的培養需專門院校應該在辦學過程中準確定位,一是學校類型定位。學校要根據區域、行業的需求,選準自己的定位。二是辦學層次定位。如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熱門,許多高校都爭辦這個專業,競爭非常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保持特色和優勢,就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強。三是在辦學規模上要考慮把資源集中到學生培養、提高質量上。學科建設始終是學校的龍頭,學校如何保持優勢的特色學科,是學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內容。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注意在經濟、管理的學科交叉中尋找特色,凸顯優勢。
(二)優化課程結構,強化法學專業特點
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類院校應該根據各自的人才培養目標,適當調整適合本校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的比例,使課程結構既科學、合理、相對穩定,又具有一定的彈性。因此,應細化大專業下的小專業,體現財經特色的課程設置,重新整合專業方向課,以突出財經類法學的優勢。將限制性選修課作為專業方向課的學校,應增加其總的學分和學時,在總量上提升財經類法學專業方向課的比重。
(三)合理設置課程體系及開課時間
為了培養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應當有別于專門法律院校。筆者認為,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可分為通識課程、法學基礎課程、法學專業課程三大模塊,這三大模塊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選修課、必修課等,開課的次序、時間應當本著先一般通識課、后法學基礎課、最后到專業法學課程這樣的程序進行。具體對策如下:
1.通識課程
通識課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規定,不分院校、專業,所有高校必須開設的課程。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體育、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外語、計算機等。對法學專業而言,為了給后續的法學教學打下基礎,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也應當列入通識課程范疇。專業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這些通識課程劃分為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等都可作為學生的通識選修課;而法學基礎理論、外語等則應作為通識必修課。同時對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除外語、計算機課可在以后學期根據需要繼續開設外,其他全部通識課程均應當在大學一年級修完。
2.法學學科基礎課
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科基礎課除了要開設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14科核心課程外,還應開設司法文書、外國法制史、律師法、法官與檢察官法等課程。這些法學學科基礎課也可以分成必修課和選修課。可將法學專業的14科核心課程作為必修課,其他課程作為選修課,同時對必修課和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全部法學基礎課程應當在大二全學年修完。
3.專業法學課程
如果說專業院校中通識課程和法學學科基礎課程設置沒有差異的,那專業法學課程將是打造法學專才的核心與關鍵。各專門院校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對本行業、部門法學人才的需要,設置法學專業專門化的課程體系。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開設并強化財經特色,以經濟生活中主要法律規范作為課程開設的重點。可將經濟法律規范劃分為經濟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秩序法、經濟管理法、社會保障法等。作為經濟組織法內容包括公司法、各種企業法等。作為宏觀調控法,包括財政預算法、稅法、價格法、金融法等。作為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作為經濟管理法包括會計法、合同法等。作為社會保障法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據本院校的實際情況再做細分。比如,金融法,內容可含銀行法、票據與結算法、擔保法、保險法等。這些課程也可分為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這些課程授課時間應當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學期。其他院校可以結合本專業法學的實際需要選課、開課。
當然,專門院校要培養出專業法學人才,對策及措施還有很多,比如,論文寫作和實習環節。論文寫作應要求寫本專門院校相關行業法律論文,醫學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論文就可以圍繞醫療法,而建筑大學的法學專業則可以建筑法為方面來確定選題撰寫論文。畢業實習也應當有針對性的到醫療、建筑公司等單位實習……這樣就能比較好的將所學專業與實踐有機、有效的結合起來。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不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曉本行業、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的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可利用自身的學科優勢定位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而目標的實現重在課程設置的改革。
參考文獻
[1]蔣悟真,張西道.財經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財經大學為例[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