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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登記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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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登記申請書

    第1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的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創立行為發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產生的法律行為,經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公司即為成立,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按照文意解釋,《公司法》第3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求全體股東足額繳付出資,或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首次出資,并經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驗資后,再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律師。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意味著公司登記機關接到公司設立申請后,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期限有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是確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法人。 

        本文的問題是,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之前法人機關是否存在? 

        按照上述《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似乎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這本來是公司機關的職責。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公司機關在登記之前已經產生,否則“法定代表人”無從談起。另外,《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由此可以推斷,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之前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股東會會議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那么,這次會議解決什么問題?應該是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公司機關,以便進行設立登記活動。如果公司機關已經產生就沒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的必要。換言之,“全體股東”沒有權利再進行設立公司的行為。 

    第2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 《小企業創辦實訓》 CBE模式 教學思考

    一、問題的提出

    《小企業創辦實訓》是高職高專工商管理專業實訓環節的重要實踐課程之一,能為學生走上社會進行創業打下牢實的基礎。依據教育部出臺的《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的要求,高職教育的教學內容應以適應社會需求為目標,以培養職業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基礎理論知識的應用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小企業創辦實訓》這一課程正是以“技能型、應用型”高職人才為培養目標,遵從“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針和實訓基地建設“效益性、導向性、可持續性、動態性”的原則,并根據高職管理類學生專業學習的實際而實施教學,符合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但目前,小企業創辦實訓課的實踐教學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實訓課程的內容設計未能較合理地涉及企業創辦與管理的相關內容,導致學生在進行創業準備時顯得經驗不足,另一方面以學科為中心、以學術體系為依據確定課程和教學內容的傳統教學模式對教師的影響還比較深,教師本身缺乏清晰的實訓步驟,導致教學與課程脫節。如何更好地實施這一實訓教學,減少在課程教學的諸多不足,對此我們依據CBE教育模式進行了一定的思考和有益的探索。

    二、理論基礎――CBE模式(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

    CBE是近幾年在歐美相當流行的職業教育思想,以滿足企業需求為主,以實際能力培養為目的的職業教育。它以全面分析職業角色活動為出發點,以提業界和社會對培訓對象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能力為基本原則,強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其核心是如何使學生具備從事某一職業所必須的實際能力。由于CBE更強調教育結果,這要求教育工作者重視學而非教,促使學生接受指導的方式、方法和指導質量,以便為就業做好準備,符合企業的需求。

    CBE中的能力是指綜合的職業能力,包括四個方面:知識(Knowledge),指與本職相關的知識領域;態度(Attitude),指動機、情感領域;經驗(Experience),指活動領域;反饋(Feedback),指評價、評估領域。這四方面的要求都能達到就構成了一種專項能力,以一個學習模塊的形式表現出來,6―8項專項能力構成一種綜合能力,8―12項綜合能力構成一種職業能力。這樣,學生在接受這種學習與訓練之后,能具備客觀和實用的職業掌控能力。

    三、CBE模式下《小企業創辦實訓》的教學思考

    (一)實訓課程開發分析重視能力引導

    CBE模式的課程開發方法稱為DACUM(Developing a Curriculum),其指導思想是以滿足產業界和雇主對培訓對象的主要要求為基本原則,課程開發的出發點是就業環境,其基本步驟包括工作分析和任務分析。

    DACUM制定學習目標的依據是某一職業、崗位所需的能力和技能。依據企業創立對領導能力的要求,我們側重對參與小企業創辦實訓的學生培養五種綜合能力,即分析能力、策劃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及創新能力等。每種綜合能力又包括若干項子能力,共十一項子能力。如分析能力由洞察力、邏輯思維能力、市場分析能力組成;策劃能力由文體寫作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組成;財務核算能力由資金預算能力、成本審核能力、會計作賬能力組成;組織協調能力由溝通能力、協調能力、革新能力組成再加上一個創新能力,同時培養學生具備欲望、自信、韌性、誠信、膽識、機敏、眼界、激情、組織九大素質。

    (二)實訓課程設計注意兩大體系的內容互補

    CBE的課程設計是根據上面所分析的能力標準,先把它轉化為課程標準,然后把這些目標進行選擇、組織和排序,以構成目標單元,從而設計相應的學習模塊。按照CBE理論,課程設計最后體現出來的是一個個相對獨立而完整的學習單元,即模塊。模塊是整個模塊課程的基本單元,也是考核評價的基本單元。基于此,《小企業創辦實訓》課程在具體實施中可以分兩個模塊,即理論夯實體系和實踐操作體系。

    結合我國職業教育的特點,在基本理論教學上,以“必需、夠用”為原則,在實際能力的訓練上,強調“可行性與可操作性”的有機結合,力爭融“教、學、做”為一體;融“經濟學”、“會計基礎”、“市場營銷學”、“管理學”等知識為一體。課程知識積累包括:市場營銷、基礎會計、經濟法、管理學、財務會計、經濟學、企業管理、統計學、組織行為學等。

    而在實踐操作教學中,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操作事項,包括:公司籌建計劃書、公司章程制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人履歷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審核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歸檔情況,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全體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名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審核意見表等。理論與實踐的相互補充能不斷完善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課程教學方法的靈活性與步驟落實的嚴謹性相結合

    嚴格講,CBE只注重結果,而不注重過程。在CBE體系中,唯一予以明確規定的僅是能力標準――學習者在學習結束后應達到的水平,至于學習者以何種方式或途徑達到這能力標準的要求,則不作限定。CBE的教學與傳統教學相對比,更具有靈活性:一是CBE的教學是以學生演示的能力為標準,只要學生掌握了該能力就可以進入下一個能力目標的學習;二是CBE教學是適應學習者個別差異的個別化教學;三是CBE是一種靈活、開放的教學。

    根據CBE教學原理,本著學生為學習主體的原則,在小企業創辦的教學中教師應當采用案例分析法、講授法、討論法、自學輔導法、操作示范法、模擬訓練法、參觀、演講、實習等多種學習方法。教師在應用課程時應當做好各個教學階段的監督與落實工作,具體可從以下兩個階段著手:

    1.實訓準備階段

    在開展實訓前一學期,由實訓教師以班級為單位,向學生布置實訓前的基本作業,完成實訓前的準備工作。其基本作業一是指導學生學會掌握進行“市場分析”的基本方法,二是指導學生學會掌握“企業三年規劃設想”的基本方法,三是指導學生學會作企業一般盈虧分析、“利潤表”的基本方法。基本作業布置與指導可結合大二上學期學生學習《市場營銷學》、《會計學基礎》、《經濟法》等專業基礎課程,由實訓教師與任課教師共同落實。

    2.實訓實施階段

    第一步,實訓動員――由教師向參加實訓的學生講述實訓的目的、意義,將課堂教學過程中的理論知識圍繞實訓教材分層次展開,以達到用理論指導實訓的效果。

    第二步,組織管理――由教師將參加實訓的學生每5―7人為一組,在確定“企業發起人”的基礎上安排實訓場地、設備,并提出實訓時間表和實訓要求。

    第三步,現場指導――由教師在實訓現場有的放矢地結合相關理論知識及操作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講解、演示和評議,幫助學生正確地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實訓任務。

    第四步,提交成果――由學生將編制好的“企業籌建計劃書”、“企業章程”、“企業登記申報表”等,按規定格式統一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后交指導教師審閱。

    (四)多方位優化實訓課程評價內容

    CBE評價就是收集證據,并按照能力標準的陳述,對學習者的實際操作能力進步狀況加以判斷,最終斷定學習者是否已達到相應能力的一個過程。

    對于小企業創辦的實訓考核主要分三步:一是學生實訓成果將計劃書呈交指導教師;二是對學生的實訓報告進行評價和打分;三是考核成績分為優、良、中、差。

    為了更好地得出實訓結果,教師在對實訓成果評價考核中應多方位地查看上交材料,包括公司籌建計劃書、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格等。其中公司籌建計劃書內容必須具有封面、前言、目錄、正文(市場分析、規劃設想、財務分析、策略運用、組織機構、附件);公司章程的內容又需具備:總則、公司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和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及議事規則、公司財務會計、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解散與清算、附則;而公司設立登記表格內容則應當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當然,三者中檢查的重中之重是公司籌建計劃書。

    總之,結合CBE模式對《小企業創辦實訓》這一課程進行相關教學思考,是對培養應用型人才作有益的嘗試,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高職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和職業能力,以期促進新時期人才隊伍建設。

    參考文獻:

    [1]何勇.CBE模式在旅游高職教育中的應用.福建地理,2005,(1).

    第3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4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論文關鍵詞: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 設立中公司 人格 

     

    一、問題的提出 

    《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程序的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創立行為發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產生的法律行為,經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公司即為成立,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按照文意解釋,《公司法》第3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要求全體股東足額繳付出資,或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首次出資,并經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驗資后,再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人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律師。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這意味著公司登記機關接到公司設立申請后,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期限有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是確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法人。 

    本文的問題是,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之前法人機關是否存在? 

    按照上述《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似乎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這本來是公司機關的職責。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公司機關在登記之前已經產生,否則“法定代表人”無從談起。另外,《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由此可以推斷,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之前公司機關尚不存在,因為股東會會議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那么,這次會議解決什么問題?應該是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公司機關,以便進行設立登記活動。如果公司機關已經產生就沒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的必要。換言之,“全體股東”沒有權利再進行設立公司的行為。 

    二、只有公司機關才有權利代表公司 

    “人格”作為一個人文術語,原本作為古希臘戲劇中“演員的而具”的概念而使用,后來英文、法文、俄文等紛紛引用,再經過古羅馬哲學家的運用,尤其是中世紀經院哲學的發展,其詞義逐漸確定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個別的存在。豍但真正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人格”一詞是從羅馬法來的。在古羅馬,有貴族、自由民、奴隸,自由民中間還有家父、家主。只有同時具備了自由人、家父、市民三種身份的人,才是一個有地位的人。一個被法律確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這樣的地位在羅馬法上被稱為人格。后來演化為現代法律上的“人格”,即作為法律所承認的“人的資格”,或者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從這一意義上說,現代法學中的“人格”,就含有“民事主體”、“權利主體”、“民事地位”、“民事能力”等意義。豎 

    公司的“實在說”認為公司具有實在的人格,“虛擬說”則認為公司只是自然人的集合,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但無論如何,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經營,進行民事活動,而民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公司何以做出意思表示?因此必定要有某些自然人代替公司表達意思,他們成為公司的人,這就是公司機關。可見,公司首先因為法律的規定取得人格,獲得民事權利能力,既而通過公司機關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成為一個民事主體。公司的最大特點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所有人享有剩余索取權但不享有具體的經營管理權,而在個人獨資企業中,個人和個人委托的企業“機關”(經理)都有權代表企業做出行為;在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均享有經營管理權,每一個合伙人的行為均視為合伙企業的行為。從這一角度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有多個人,公司則有所不同,除法律規定的機關外,其他人不能代表公司,比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但須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這些設立的機關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行為,其他的人,包括全體股東,都不能代表公司行事。問題是,公司的成立與公司的設立有所區別,公司的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公司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可見,在營業執照簽發前,公司沒有成立,只有完成登記才能成立。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登記事項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47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加之實踐中董事長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所以,無論是公司董事長還是經理,“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必須以董事會的存在為前提,董事會又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因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實際上要求公司機關的存在。公司只有具有人格才有被公司機關的必要,公司沒有成立能否具有人格? 

    三、設立中公司的地位 

    設立中公司是指從公司的章程訂立生效開始,至在工商登記部門獲準登記成立為止,以取得法人資格為目的,但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過渡性組織。設立中公司是公司設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組織形態。設立中公司不同于公司設立。公司的設立是一個動態的、連續性的行為過程,而設立中公司是伴隨設立行為而產生的相對靜止的實體概念。豏 

    由于設立中公司并非當然取得法人地位,或者公司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所以有兩個問題需要廓清:一是發起設立公司的人的性質;二是設立中公司的性質。 

    公司的設立,事實上是財產的聯合。設立公司這種社團的過程,是發起人(設立人)以財產進行聯合的過程。“這個聯合的過程是由每個人對其他人做出意思表示,表明成立一個由他們設想的組織從而設立一個社團,由此他們就同時作為第一批社員加入了這個要設立的社團。這個過程也可稱為是訂立合同(即設立合同的過程)”。豐公司發起人是屬于民事合伙組織,已經殆無異議,《公司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眾所周知,公司從開始被創設到最終的成立,需要有章程的訂立、出資或股份的認繳、機關的確定和登記的申請等諸多行為的完成。應當明確的是,這些行為并非都是由發起人合伙完成的。這取決于設立中公司有自己相對獨立的人格,只有這種人格才能使其與發起人合伙相區別,從而發起人合伙并不能當然代表公司。 

    不能忽視的一點是,設立中的公司處于一種變動狀態,在發起人訂立章程之前,它的形態是“發起人合伙”,這是一種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組織。在章程訂立之后到領取營業執照之前,這個組織的形式又有一個確定的名稱——“設立中公司”,這又是一個被逐漸廣泛承認的具有有限能力的團體。但“設立中公司”只是一個短暫存在的,最終必定要消亡的組織狀態,最終,它或者成為“公司”,成為名正言順的獨立法人,或者重新回復為發起人合伙。豑 

    公司章程的訂立是公司設立的起點,之后發起人合伙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股款,選舉公司機關。本文以為,發起人合伙一俟公司機關產生,便無權代表公司。發起人合伙與公司機關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組織”,一個是以合同形式聯結的組織,一個是法定的公司人,盡管這個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僅僅能夠從事公司設立行為。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中發起人合伙的職責是訂立章程、繳納出資、選舉公司機關,然后由公司機關向行政機關報送有關資料,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法》第91條第二款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第93條規定:“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可見在募集設立中,《公司法》同樣承認了設立中公司的人格,規定了由公司機關、而不是發起人合伙去進行設立登記。 

    第5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二、四個程序

    準備好人員、資金、場地及制度后,還必須做好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工作,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此外,選擇合適時機開業,創業計劃才能真正實施。

    (一)工商注冊

    工商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1. 個體工商戶登記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開業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企業住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合伙企業登記

    (1)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合伙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履歷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使用證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稅務登記

    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農業生產企業是免稅的,農業經營服務企業的稅率也較低。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生產經營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發票。

    1. 稅務登記的內容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工商戶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狀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商登記證照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2)申報稅務登記應提交的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和資料。

    2. 稅務登記的程序

    (1)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納稅人即生產經營者主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登記表,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加蓋印章后作為登記申報,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審核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審核后,即可準予登記,并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3.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為了正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將發生的納稅事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項法定手續。領到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活動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應該向稅務機關申報。

    (三)銀行開戶

    1. 開戶與結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與銀行進行結算,以達到賬賬相符和賬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產經營。如出售商品后收取買方貨款,購買原料需要支付賣方價款等。這些活動在金融行業中稱為結算。結算有兩種,一種是現金結算;另一種是非現金結算,也叫轉賬結算或票據結算。由于成交金額大,支付大量現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業委托銀行把貨款從買方賬戶轉到賣方賬戶,完成付款或收款行為。

    2. 貸款

    創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一般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三種。

    貸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還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或有條件的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銀行提供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而不準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把貸款用于墊繳稅款或管理費,或轉借給他人的,均為挪用。

    (四)擇時開業

    在做好以上各項準備工作以后,就可以擇日開業了。開業期間的宣傳、促銷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廠(店)開業后的經營狀況,因此,一定要做好開業的策劃方案。

    開業前的宣傳造勢很重要,可以通過媒體廣告、品牌燈箱、廣告禮品袋以及花籃、條幅等來烘托氣氛,提高人氣。開業時間的選擇,一般要考慮有關部門人員是否有時間參加、天氣是否晴朗、是否在節假日、是否在人流較多的日期、開張日居民是否喜歡等因素。

    第6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1、按照以往的營業執照上來寫。

    2、辦個體戶營業執照是不需要任何注冊資金的。不過在填寫《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的時候,有一個叫做“資金數額”的項目,當時辦營業執照的時候是有這個項目的,但是這個資金數額是不會打印到營業執照上的,因為個體工商戶是以其個人所有財產作為保證承擔民事責任的,所以沒有必要證明你有多少錢。

    (來源:文章屋網 )

    第7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第8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房屋登記辦法》最新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9篇:設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二,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下載《企業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并按規定填寫并簽署。

    第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

    第四,公司章程。

    第五,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

    第六,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

    第七,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需獲得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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