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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律師
申請事項:通知證人________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被控__________一案的證人。作為被告人_________的辯護人,因案情需要,本人認為需要該證人_______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特此申請,請貴院通知。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簽名)
________律師事務所(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____年
月
日
我于xxxx年月日成為餐廳的兼職試用員工,到今天已經有*個月。在這段時間里,我自認能夠完全勝任工作,現申請轉為正式員工。
作為一個在校學生,初來餐廳,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么與人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餐廳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餐廳文化,讓我很快完成了從學生到職員的轉變。
在這段時間里,我主要的工作是,通過鍛煉,我熟悉了餐廳的整個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服務方面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餐廳做出更大的貢獻。
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餐廳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大家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經過這*個月,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本職工作,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業務能力。
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這半年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餐廳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餐廳一起成長。
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餐廳創造價值,同餐廳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一、基本原則
重大決策聽證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則。
二、重大決策聽證內容
(一)編制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
(二)文化體育事業發展重大措施;
(三)其他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事項。
三、聽證會的組織
(一)本局與其他行政機關擬共同作出的重大決策,本局作為牽頭機關的,由本局組織聽證;其他行政機關作為牽頭機關的,由其他機關組織聽證。
(二)局辦公室負責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推進工作。擬作出重大決策的業務科室、局屬單位負責聽證會的具體組織工作。
(三)聽證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聽證記錄人由本局指派;決策發言人由本局業務科室、局屬單位負責人擔任;聽證監察人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和市政府督查機構指派。
(四)本局在聽證會舉行的10個工作日前,通過*市政府網站、*市文化體育局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舉行聽證會的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聽證事項;
2.聽證時間和地點;
3.聽證代表和旁聽人的名額及產生方式;
4.報名時間、方式和要求;
5.聽證會參會通知;
6.聽證申請書;
7.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五)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要求聽證的,應當向本局提出聽證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名稱)、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2.申請人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
3.申請聽證的依據和理由;
4.利害關系人還應當提供與申請聽證事項相關的材料。
(六)聽證申請書由本局統一制作,申請人可以到市文化體育局辦公室領取申請書填寫。
(七)本局聽證代表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1.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2.社會普通公眾代表;
3.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4.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本局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八)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由本局確定,人數不少于15人。其中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人數不得少于聽證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利害關系人代表應當多于普通公眾代表人數)。
(九)聽證代表不按時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聽證參加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紀律,不得妨礙或者破壞聽證秩序。
(十)聽證會因聽證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2/3而延期舉行的,本局應當另行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并通過*市政府網站、*市文化體育局網或新聞媒體再次向社會公告。
(十一)本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1.擬作出重大決定事項的基本情況;
2.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3.有關統計、調查分析材料;
4.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
5.聽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二)在聽證開始前,記錄人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到場情況并核實聽證會代表身份,宣布聽證紀律和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四、聽證會程序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
(二)決策發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三)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決策發言人答辯;
(五)聽證代表作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五、相關要求
(一)出席聽證會的聽證代表認為聽證會程序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應當對聽證代表提出的異議予以答復。
(二)聽證記錄人應當如實記錄聽證會全過程,并形成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前,將聽證筆錄交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代表認為筆錄有錯誤或者疏漏的,有權要求改正;聽證代表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載明情況。
(三)聽證會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本局應當將聽證報告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的聽證報告是本局作出決策的依據。
(四)本局應當在聽證會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查和聽證報告遞交聽證代表,并通過*市政府網站、*市文化體育局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情況。
(五)對于未按本實施方案舉行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局黨委會、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對于情況緊急,不及時實施將會影響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局可以酌情調整本方案規定的時限。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可以向本局提出舉行聽證申請。聽證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寫明申請聽證的事項、理由、申請人、行政管理人等內容。
(七)本局在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對于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八)組織聽證所需費用由本局承擔,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等聽證代表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方便申請人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為了提高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規定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各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起所屬復議人員進行培訓。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關鍵字:WTO ;反傾銷;反補貼;肉雞產品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白羽肉雞產業一直受到美國白羽肉雞進口的影響。2006年美國利用低價戰略迅速占領了中國80%以上雞肉制品市觶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中國從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產品分別占到了同期中國該類產品總進口量的73.09%和89.24%。面對美國這種瘋狂的傾銷行為,中國于2009年對美國的白羽肉雞進行了“雙反”調查,案件歷時7年,2016年9月才塵埃落定。本文主要分析此次案件中存在的幾點爭議,以及從這些爭議中得到的重要啟示。
一、案情介紹
2009年9月,中國商務部接到了國內部分肉雞商企的申請,要求對從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進行反傾銷反補貼的調查,2009年9月27日,中國商務部了2009年的第74和75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將對原產地是美國的白羽肉雞進行一些列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調查。商務部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后,在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分別了年度第51號和第52號公告,公告指出,中方認為美國生產的白羽肉雞存在傾銷和補貼,并且這種傾銷和補貼對中國本土的肉雞廠商存在實質性的傷害,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商務部提出向美國出口商征收50.3%至105.4%的反傾銷稅,4%至30.3%的反補貼稅,同時國內的進口商也要繳納保證金給中國海關,政策實施期限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國首次提出與中國進行磋商,并在同年的12月8日,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請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經過審理,世貿組織專家組在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對該案的初次判決(案件編號DS427),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DSB)認為中方在基本事實的披露上存在不透明,在生產成本的計算上違反了《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相關規定,并建議中方按照相關法律條例實施。中方對專家組關于基本事實披露上面的問題持保留意見,并指出將在今后的報道中進一步澄清專家組的相關問題。另外,專家組對美方關于國內產業的界定、是否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進行價格比較等申請進行了駁回,支持了中方的主張。2013年12月19日,中美雙方就該案合理執行期達成共識,同意從專家組報告通知之日起9個月14天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判決,其截止的日期是2014年7月9日。于是,在2013年的12月25日,中國商務部根據專家組的裁決和建議,決定對這一案件進行再調查。
2014年7月22日,中國商務部通知世貿組織已經完全按照專家組的建議執行了方案,美國提出了對中國的反對意見,美國認為中國沒有完全履行專家組的相關裁定:(1)中國調查機關未以透明和公開的方式開展再調查;(2)中國剝奪了應訴公司充分維護自身利益的機會;(3)中國對國內產業的認定沒有盡到客觀審查義務。因此,美國對中國是否遵守與適用協定相一致的建議和裁決存在質疑,在2016年的5月27日,美國再一次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但是此次磋商并沒有解決美方關注的問題。截止2016年9月26日,中方對此事做出回應,公布了商務部關于此案的期終復審的結果:中方考慮到如果終止反傾銷的措施,無疑會繼續傷害到中國本土的相關企業,所以,中方最后決定維持反傾銷的措施,對美國企業征收4%-4.2%不等的反補貼稅,46.6%-73.8%不等的反傾銷稅,具體的實行時間從2016年的9月27日開始,時間期限是5年。
二、案情分析
(一)調查程序是否透明
美方認為:中方違反了《反傾銷協議》中第6.2條關于“反傾銷期間所有利害方均有為其利益進行辯護的充分機會”的規定,并在調查中拒絕美國提出的召開聽證會的申請,也沒有通知利害方(皮爾格林公司)。
中方認為:(1)對于《反傾銷協議》的6.2條,沒有明確的規定一定要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進行辯護,因此召開聽證會不是絕對的義務,不是強制性的要求;(2)意見陳述會上,中方聽取了美方的意見;(3)2009年10月19日,中國成立調查組后于當日發出關于案件的調查通知,次日又向已知的國內生產者、進口商和國外生產者(包括皮爾格林公司)發放調查問卷。在再調查的過程中,2013年12月25日,中國就再調查相關事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和本案的相關利害關系方,并公告在了官方網站上。因此,中方在調查過程中,給予了美國方面利益方的辯護機會,也通知到了各相關利益方。
本案例中,專家組也肯定了中方關于聽證會并不是唯一給予利害方辯護方式的說法。并依據中方在原調查時,根據美國要求召開了聽證會;2014年再調查時,因為申請人提出本案成本分攤和稅率計算涉及對方商業秘密,且召開聽證會很可能拖延調查,因此未召開聽證會,但是應美國要求召開了意見陳述會,聽取了美國的意見,合理保障了美方相關利益方的程序權利。認為陳述會起到了相同的效果,因此終審時同意中方駁回了美國這一說法。
(二)非機密摘要的提供是否詳細
美方認為:中國商務部提供的非機密摘要不具有代表申請人的效果,且提供的信息不夠詳細,中方的做法阻礙了美國肉雞相關企業維護自身利益。
中方認為:中國提供的非機密摘要符合《反傾銷協定》的相關規定:(1)中國商務部提交的非機密摘要是在國內申請人提交的非機密摘要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2)《反傾銷協定》中沒有特殊的規定,非機密摘要必須是申請人提交的;(3)中國在提交的非機密摘要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已經提交了關于美方提出的生產能力、勞動生產率、資金流、國內庫存水平等問題的詳細說明。
本案例中,由于第一次提供的非機密摘要是中國調查組在申請人提供的摘要基礎上進行的補充,專家組提出摘要必須是申請人自己提出的,因此,中國調查組在2014年5月4日,要求國內申請商重新提交了一份公開的申請書和非機密摘要,在新提交的申請書中,申請人就專家組指出的有關利害關系方、國內產業、傾銷的計算原則和美方提出的生產能力等做了詳細的披露。可見,中國雖然在原調查時摘要提供責任人不合規,但是中國在專家組的建議下進行了再調查,對非摘要信息的披露也是按照專家組的建議進行的,如果美方還在此類問題上指責中國摘要信息披露沒有“足夠詳細”,只能說明美方利用世貿則跟中國玩文字游戲。
(三)相關成本的計算是否合理
對于產品成本的核算,美方提出,中國在產品成本分攤和計算上拒絕使用生產商提供的方法,且沒給出合理解釋。中方解釋:(1)美國生產商在提供成本計算方法時,用的是美國的銷售價格,且是美國國內較低的價格,不具有代表性;(2)在所有成本中雞肉成本是最主要的成本,而公司在飼養活雞時,由于活雞的種類不一樣,無法精確區分白羽肉雞的飼養成本,因此調查組認為用“重量法”更能準確、客觀的反映被調查品的生產成本,而不是美方提供的“價值法”。
本案中,美國兩大生產商(泰森公司和楔石公司)一直主張的“價值法”分攤成本,就是將成本和價值之間建立之間聯系,以收入為基礎;而“重量法”分攤成本則是一種物理衡量方法,以重量或體積等為基礎,本案在計算肉雞成本時,考慮飼料成本是主要成本,公司投入的飼料成本最直接的表現就是雞肉重量的增加,運用“重量法”可以很好的反映飼料成本。另外,《反傾銷協定》中對會計方法選擇也不是絕對的,只是說優先選擇被調查方提供的方法,但是有合理的解釋也是可以拒絕的。中國在本案中對于“價值法”的公認性沒有否定,但是考慮到該案產品的特殊性,細致比較兩種方法的可行性,最后拒絕了美國提供的計算方法,事后做了詳細的解釋,這種做法也是合法的。
(四)國內產業的定義是否正確
美方認為:中方將“國內產業”定義為支持反傾銷調查的國內廠商,不能正確的反映國內生產商受到的產業損害程度,中方在調查中僅僅向申請的生產商調查數據而不向其他生產商調查的做法不客觀。
中方認為:(1)中方已經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上發表聲明,國內同類產品企業的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向中方提出參加調查活動的申請,并且向調查機關提供相應的答卷,做到了客觀公正。(2)中方在2009上半年調查發現,支持反傾銷企業的白羽肉雞的合計產量在全國同類產品總產量中所占的比例為52.59%,占到了同類產品的大多數,可以代表國內的白羽肉雞產業。
關于國內產業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或者是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所有國內生產商,或者是在總量中占主要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本案例中,中國調查組選擇了后者定義,也得到了專家組的肯定。由此可見,對于對方不合理的反駁,我國一定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反駁意見,維護自己權益。
三、幾點啟示
(一)注重細節,做好調查證據的保存
在本案中,美國對中國肉雞企業的申訴都是一些比較細小的地方:諸如說中方的調查證據不足、提供的非機密摘要不足;還有企業提供的申請書中關于生產能力的表格中沒有刻度線,也沒有產能利用率的數據標度,在資金流等其他因素中只有圖標而沒有相關文字說明等。在對外實行“雙反”調查時,涉及的調查程序復雜、調查范圍廣泛,一旦出現差錯,就給對方反駁的機會。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國內申請商在“雙反”調查中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調查痕跡,可采取拍照或者錄視頻等方法保存證據。申請書的書寫注意規范,細節方面尤其注意,表格數字要清晰,要有相關文字說明和刻度標明。
(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
國際上各國的會計賬目有差異,我國企業計算傾銷國產品成本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例如,在2005年中國對歐美耐磨紙反傾銷案中,我國會計賬目中將燃料和動力費直接計入產品成本,而歐美將其歸入制造費中,由于會計賬目不同,我國選擇了不同被調查方的會計方法。本案例中,中國肉雞企業計算肉雞成本時,根據飼料成本的增加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肉雞重量的增加選擇了“重量法”而不是美國提供的“價值法”。因此,為選擇合適會計方法,國內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國際會計小組,熟悉主要貿易國會計法則,應對不時之需。
(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積極應對困難
反傾銷中遇到對方申訴,要積極回應。同時,遇到對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無理辯駁,要勇于提供證據駁斥對方。本案例中國內肉雞企業做法值得借鑒,2009年我國肉雞企業發現美國以低價戰略迅速占領了我國肉雞產業80%以上的市場時,積極提出對美國白羽肉雞反傾銷調查,并在原始調查和再調查中,面對美國多次的質疑以及申訴,我國肉雞企業沒有退縮,而是迎難而上。尤其是面對美方利用規則中“足夠詳細”界定模糊概念對我國信息披露提出質疑時,我國肉雞企業提出反對意見,對美國這種文字游戲進行有力駁斥;同時在同類產品認定出現分歧時,我國肉雞企業根據相關規定,詳細列舉判定標準,做到有理有據,成功說服了美國廠商。
第一條 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制辦)負責辦理。
法制辦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二條 法制辦對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進行登記,專設行政復議案件收結案登記本,并由專人負責登記保管。登記本應記明案件編號、收件日期、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案件承辦人、辦理結果、結案日期等事項。
第三條 復議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復議的,法制辦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公民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件;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參加復議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四)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未依法送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或者法制辦認為有跡象表明被申請人已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法制辦具體接待人員當場做好筆錄,筆錄應當記錄如下內容:
(一)復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復議的請求事項和主要的事實、理由;
(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
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所做的筆錄,應當由申請人予以確認并簽字。
接待人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按照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接到行政復議案件申請材料,由法制辦主任確定案件承辦人員。
第六條 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接到案件材料后,應根據行政復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行政行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六)符合本行政復議機關的受理權限;
(七)未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擬受理的應當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批表》,報法制辦主任審核決定。
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承辦人應在五日內擬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報法制辦主任簽發。
重大、復雜、疑難的復議案件,由法制辦主任報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
第八條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
第九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
案件承辦人應當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連同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并附送達回證,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法制辦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被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時應當提交證據清單證據材料應當提交原件,同時附送復印件(應加蓋被申請人單位印章)。案件審理終結時,原件退回被申請人,復印件由法制辦留存。
被申請人不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提交答復書、證據清單、證據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將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經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復議申請難以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需請示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經法制辦主任審批后送達有關當事人,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法制辦請示。行政復議中止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的法定審查、審理期限。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復議申請,在調查、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制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后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法制辦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權利。第三人不參加復議的,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四條 在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決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以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意其作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核簽發后,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要求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的,可以允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六條 法制辦案件承辦人與復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但是否回避,由法制辦主任決定。
第十七條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需要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制作《停止執行通知書》,報法制辦主任審簽。
重大、復雜、疑難的停止執行案件,經法制辦主任審查,送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發。
案件承辦人將《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同時抄送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要求申請人遞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應寫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案件承辦人應制作筆錄,由申請人予以確認并簽名。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撤回申請的理由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法制辦主任審批。
第二十條法制辦案件承辦人員應依法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復議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法制辦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法制辦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組織案件聽證會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辦可以對案件調解結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辦可以組織案件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聽取意見或者向有關方面調查了解情況,法制辦認為有必要的;
(二)法制辦認為組織案件調查會有利于調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實;
(三)法制辦認為有必要的。
案件聽證會由法制辦負責人主持,案件承辦人組織,并負責記錄。
第二十三條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終止審理,以及需要延期審理的,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提出意見,報法制辦主任審批。依法中止或終止復議程序和延長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或由案件承辦人制作口頭申請筆錄。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案件承辦人應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有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三)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賠償請求是否合法有據;
(五)賠償請求是否在法律規定應予賠償的損害范圍。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應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作出賠償決定;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應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法制辦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集體討論,由法制辦主任主持,法制辦全體人員參加,案件承辦人介紹案情、處理意見和有關法律依據。
必要時,報請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參加集體討論。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案件除依法延期外,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案件審理工作,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擬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還應制作《審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由法制辦案件承辦人擬稿,經法制辦主任審核,送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發。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簽批后,以市政府名義印發。
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外的行政復議文書由法制辦主任簽發,統一加蓋“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文書應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應當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法制辦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定的期限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法制辦;《行政復議意見書》未指定期限的,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法制辦。
行政復議期間法制辦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法制辦可以制作《行政處分建議書》(加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章),向人事、監察、效能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效能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效能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法制辦。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反補貼調查程序中舉行的補貼裁定聽證會。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具體組織補貼裁定聽證會。
第四條補貼裁定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舉行。
第五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的申請舉行聽證會。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如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舉行聽證會。
第六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自行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事先通知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并適用本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本規則所指利害關系方為反補貼調查的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個人。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原產國(地區)政府。
第八條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向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有關情況;
(二)申請的事項;
(三)申請的理由。
第九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在收到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的聽證會申請后15天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十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決定舉行聽證會;
(二)決定舉行聽證會的理由;
(三)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在聽證會前的登記的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
(四)其他與聽證會有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在收到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后,應根據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及時向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登記,并提交聽證會發言的書面概要和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當在決定舉行聽證會的通知所確定的登記截止之日起20天內對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聽證會會議議程做出決定,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十三條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會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聽證會會議的進行;
(二)確認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
(三)維護聽證會秩序;
(四)向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發問;
(五)決定是否允許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補充提交證據;
(六)決定中止或終止聽證會;
(七)需要在聽證會中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會,也可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會。
第十五條參加聽證會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會;
(二)遵守聽證會紀律,服從聽證會主持人安排;
(三)如實回答聽證會主持人的提問。
第十六條聽證會應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會紀律;
(二)核對聽證會參加人;
(三)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陳述;
(四)聽證會主持人詢問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五)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七條聽證會旨在為調查機關提供進一步收集信息和為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及提交證據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
第十八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聽證會主持人、筆錄記錄人、參加聽證會的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場簽名或者蓋章。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載明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決定可以延期或取消舉行聽證會:
(一)聽證會申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聽證會的書面申請的;
(二)反補貼調查終止;
(三)其他應當延期或取消的事項。
第二十條聽證會延期舉行的原因消除后,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應決定恢復舉行聽證會,并通知已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所指通知形式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特殊情況下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條聽證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行政復議,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海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并且支持本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為行政復議工作提供財政保障,保證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
(四)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六)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依照規定提出復議意見;
(八)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九)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十一)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二)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專職從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四)從事海關工作2年以上;
(五)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海關總署頒發的調查證。
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支持并且鼓勵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優先成為行政復議人員。
第六條行政復議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三)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建議;
(四)參加培訓;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第二章海關行政復議范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特制設備,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決定不服的;
(三)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對海關作出的扣留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賬冊、單證或者其他財產,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賬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五)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六)對海關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
(七)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監管措施不服的;
(十)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十一)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十二)對海關作出的企業分類決定以及按照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十三)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十四)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受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的;
(十五)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六)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十七)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八)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海關法的規定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海關工作人員不服海關作出的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海關行政復議申請
第一節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海關行政復議申請人。
第十二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期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對其與被審查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負舉證責任。
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五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行政復議。
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委托事項和期間;
(四)人代為提起、變更、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參加行政復議調解、達成行政復議和解、參加行政復議聽證、遞交證據材料、收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權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章。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公民口頭委托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且記錄在卷。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二節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八條兩個以上海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海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向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海關總署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或者國務院其他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
根據海關法和有關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規定,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直屬海關為被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海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該海關為被申請人,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二十二條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依法留置送達的,自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注的留置送達之日起計算;
(四)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政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政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五)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七)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持續狀態的,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明確規定的,自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自海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海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海關不及時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申請人未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后申請人再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從申請人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駁回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的期間不計算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內,但是海關作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告知申請人應當先經海關行政復議的除外。
第四節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海關公告欄、互聯網門戶網站公開接受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地址、傳真號碼、互聯網郵箱地址等,方便申請人選擇不同的書面申請方式。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且由其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情形的,提供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的期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提出。
第四章海關行政復議受理
第三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符合前款規定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告知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其他途徑。
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
(二)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
(三)補正期限。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其放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有權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重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告知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
第三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屬于本海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屬于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遞交人簽字確認;屬于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單位、部門轉來的,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簽收確認;屬于申請人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以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接收傳真之日或者海關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記載的收件日期為準。
第三十六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審查期限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并且告知申請人。口頭告知的,應當記錄告知的有關內容,并且當場交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書面告知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海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海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海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海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級海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并且制作《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必要時,上一級海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原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上一級海關經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三十九條下列情形不視為申請行政復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給予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處理并且告知申請人:
(一)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態度作風提出異議的;
(二)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的;
(三)對海關工作效率提出異議的;
(四)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的;
(五)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
(六)請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制作《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合并審理,并且以后一個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為正式受理的日期:
(一)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同一申請人對同一海關的數個相同類型或者具有關聯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五章海關行政復議審理與決定
第一節行政復議答復
第四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且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理由及法律依據;
(三)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事實、理由逐條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建議駁回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行政復議調解等答復意見;
(五)作出答復的時間。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被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裝訂成卷。
第四十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書》副本發送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行政復議案件的答復工作由被申請人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提出書面答復,并且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節行政復議審理
第四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審理。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被申請人所屬人員不得擔任合議人員。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經辦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合議人員。
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海關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不適用合議制,但是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
第四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一名行政復議人員擔任主審,具體負責對行政復議案件事實的審查,并且對所認定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承擔主要責任。
合議人員應當根據復議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提出合議意見,并且對提出的合議意見的正確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認為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可以申請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回避,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也可以指令合議人員或者案件審理人員回避。
行政復議人員的回避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第五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主動向有關人員出示調查證。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員和行政復議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五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第三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二條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第五十四條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第三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閱卷要求;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確定查閱時間后提前通知申請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閱時,申請人、第三人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四)查閱時,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五)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閱材料的內容;
(六)申請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查閱的材料。
第五十五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有權處理的海關、行政機關正在依法處理期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制作《行政復議恢復審理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節行政復議聽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一)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
(三)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
(四)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五)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制發《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事先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第五十八條聽證可以在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所在地舉行,也可以在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地舉行。
第五十九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公開舉行的行政復議聽證,因聽證場所等原因需要限制旁聽人員數量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說明。
對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制宣傳教育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公開聽證,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群眾旁聽,也可以邀請有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部門、審計部門、新聞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人員參加旁聽。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聽證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確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可以另指定專人為記錄員。
第六十一條行政復議聽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以及記錄員回避,申請回避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宣讀復議申請并且闡述主要理由;
(四)被申請人針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答辯,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闡述,并且進行舉證;
(五)第三人可以闡述意見;
(六)申請人、第三人對被申請人的舉證可以進行質證或者舉證反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第三人的反證也可以進行質證和舉證反駁;
(七)要求證人到場作證的,應當事先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并且提供證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八)聽證主持人和其他聽證人員進行詢問;
(九)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沒有異議的證據和證明的事實,由主持人當場予以認定;有異議的并且與案件處理結果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由主持人當場或者事后經合議予以認定;
(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進行辯論;
(十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
(十二)由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聽證筆錄內容進行確認,并且當場簽名或者蓋章;對聽證筆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和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行政復議參加人無法在舉行聽證時當場提交有關證據的,由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限定時間事后提交并且另行進行調查、質證或者再次進行聽證;行政復議參加人提出的證據無法當場質證的,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事后進行調查、質證或者再次進行聽證。
行政復議參加人在聽證后的舉證未經質證或者未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重新調查認可的,不得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證據。
第四節行政復議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該規定的審查結果。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告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第六十四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審查的有關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下列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送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的,應當報告行政復議有關情況、執行該規定的有關情況、對該規定適用的意見;
(二)轉送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轉送函中應當說明行政復議的有關情況、請求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
第六十五條有權處理的上級海關應當在60日內依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法確認該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依法確認該規定能否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制作《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告知書》,并且送達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六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需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依照本辦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節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一)行政復議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二)決定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
(三)經申請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五)申請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六十九條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
第七十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十一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被申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七十四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七十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十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據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不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適用正確的法律依據需要依法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被申請人查明新的事實,根據新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需要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應當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第七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六)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內容;
(九)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和具體管轄法院;
(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就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作出說明。
經申請人和第三人同意,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第七十八條《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后,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但是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實質內容的,應當制發《行政復議決定補正通知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海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被申請人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上一級海關認為該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第八十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申請人未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八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并且經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準許的;
(五)申請人對海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或者申請人對海關扣留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扣留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扣押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七)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的。
行政復議終止,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并且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六節行政復議和解和調解
第八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達成和解的結果,并且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八十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和解確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中載明和解的內容。
第八十六條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
第八十七條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并且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和解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行政賠償、查驗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第八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調解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三)組織調解應當遵循公正、合理原則;
(四)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
(五)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同意進行調解的意愿;
(二)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三)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提出調解方案;
(五)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期間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終止調解后,申請人、被申請人再次請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的,應當準許。
第九十一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
(五)行政復議認定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
(六)進行調解的基本情況;
(七)調解結果;
(八)申請人、被申請人履行調解書的義務;
(九)日期。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加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并且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按照和解協議內容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符合本辦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第九十三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節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九十四條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可以申請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責令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九十五條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指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被指定的海關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上報海關行政復議機關。
第九十六條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海關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第九十七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九十八條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且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海關發現本海關或者下級海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九十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報告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一百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第一百零一條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終止行政復議,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向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報告,并且將有關法律文書報該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
第一百零三條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向本海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行政復議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其他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對本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
第一百零五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對于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依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海關依法行政和社會和諧、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海關系統獎勵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海關系統獎勵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人員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被申請人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上級海關發現下級海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制作《處理違法行為建議書》,向有關海關提出建議,該海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海關。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有關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制作《處理違法行為建議書》,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海關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一百一十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海關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辦公用房以及交通、通訊、監控等設備由各級海關予以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海關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條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海關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該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按照規定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