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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經營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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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非法經營范文

    一、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情況

    本文調研樣本系吉林省2011年至2013年經一審判決認定的非法經營罪案件,共219件。在非法經營罪定性認識上,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契合度達到92.8%,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契合度更是接近100%。這種認識上的高度契合,貌似非法經營罪在適用上沒什么問題,而事實上問題尤其集中在兜底條款罪狀適用上。非法經營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大體分兩類:適用明確罪狀的和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案件,又分為有關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和未作明確規定兩種情況。需要說明的是,實證考察旨在客觀反映兜底條款罪狀的司法現狀、實務困惑,并非當然認為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援引的法律依據就是正確的。

    (一)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率高219件調研樣本中,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兜底條款罪狀的案件最多,共計158件,占調研樣本的72%;適用率位居第二的是第(一)項罪狀即“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有55件,占調研樣本的25%;第三位是第(三)項罪狀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有6件,僅占3%。調研樣本中,沒有涉及第(二)項罪狀“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也存在兜底條款:“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司法實務中常將一些非典型專營、專賣品的非法經營行為歸于此類。

    (二)從司法解釋有無明確規定看兜底條款的適用情況為嚴格把握兜底條款罪狀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出臺6個司法解釋和批復,可謂是對兜底條款罪狀的細化。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158件案件中,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有101件,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的有57件。1.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比較集中。6個作出明確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調研樣本涉及到4個。其中,適用率最高的是“黑彩”案件,共76件,均援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次是非法出版物案件,共18件,均援引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是傳銷案件,共6件,均援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最后是“瘦肉精”案件,僅1件,援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飲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外兩個未涉及的司法解釋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司法解釋援引法條時未明確具體罪狀的,造成適用困擾。有關司法解釋,僅規定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認定非法經營罪,未明確應適用的具體罪狀,嚴格地講屬于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情形。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鑒于私設屠宰場的行為明顯與該法條前三項罪狀不相符,故應歸類于兜底條款罪狀。又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制定司法解釋時,對援引的法條能明確到具體罪狀卻未明確,為司法實務徒增不少爭議空間。3.沒有司法解釋,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時,定罪趨于擴張,量刑普遍輕緩。(1)從罪名來看,反映出地域特點,鮮見新型犯罪。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仍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案件有57件,其中,無資質而經營涉外勞務業務的有26件,無執照而私自辦廠的有6件,經營高考作弊器材的有6件,非法營運的有3件,而其他16個涉及范圍較分散。透過兜底條款罪的適用,可以看出犯罪行為與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的關聯性,如非法勞務、無證辦廠等傳統犯罪類型,與吉林省界臨俄、日、韓的地理位置及經濟欠發達不無關系。(2)從案件數及罪名的年度分布來看,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穩中有升。調研樣本中,2011年非法經營罪案件和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案件分別為54件和17件;2012年分別為93件和19件;2013年分別為72件和21件??梢姡谟嘘P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罪狀的適用呈逐年上升趨勢。(3)從量刑來看,緩刑適用率高。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案件中,共有被告人109人。其中,5人被免予刑事處罰,6人被單處罰金,98人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98人中,實際執行刑罰(指主刑)的有24人,被宣告緩刑的有74人。換言之,宣判后被實際剝奪自由的被告人占22%,緩刑適用率高達68%。(4)從財產刑來看,以小額罰金為主。從罰金額度來看,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109人中,除5人免處刑罰以外,有104人被判處罰金,罰金總額達3838.70萬元。其中,罰金50萬元以上的僅8人,合計罰金2910萬元,占罰金總額的75.8%;罰金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有20人,合計罰金為487萬元,占罰金總額的12.7%;罰金不足10萬元的有76人,合計罰金441.7萬元,占罰金總額的11.5%。簡言之,四分之三的罰金是由不足8%的被告人交納的。(5)從強制措施來看,取保候審適用率很高。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109人中,有65%的案件、58%的被告人被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并且存在地域差異。省會及周邊城市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審查很嚴格,如長春市僅兩起案件適用監視居住,吉林市僅一人被取保候審,其他城市及地區則寬松得多。鑒于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羈押必要性審查問題一直受到關注,結合調研樣本中實際執行刑罰、被剝奪自由的被告人不足四分之一的情況,說明對此類案件被告人應當加強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力度。

    二、兜底條款罪狀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入罪擴張化: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據引用不到位和難以到位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法律依據明確、具體,但裁判文書引用不到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27條要求:“司法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但是,有關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而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101件中,僅有14件對定罪依據引用到位,即86%的判決在引用定罪依據時根本不到位。裁判文書是法院的門面和無聲“釋法者”,裁判文書應當準確、全面地引用定罪依據,這是裁判文書制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明法釋理的內在要求。2.法律依據明確,但不具體,使裁判文書引用難以到位。對于司法解釋僅規定應依法認定某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未明確應適用的具體罪狀,使兜底條款罪狀適用時難以引用到位。比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再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僅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雖然實務界對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適用非法經營罪第(一)項罪狀的問題已達成共識,但對使用Pos機結算套現應適用哪一項罪狀尚存爭議。有人主張,使用Pos機結算套現的行為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故適用非法經營罪第(三)項罪狀;有人則認為,應適用第(四)項兜底條款罪狀。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如果援引設有款項的法條時直接明確到具體款項,不但能減少實務困惑,而且有利于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制作要求,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3.相關國家規定的參照援引十分有限,裁判文書引用隨意化。在適用兜底條款罪狀時,裁判文書應當援引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是兜底條款罪狀制約功能的體現。①刑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規定”的范圍,國務院部門規章尚且不屬于認定犯罪的依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更不能視作“國家規定”。從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案件來看,少數判決援引的“國家規定”已明顯溢出法定范圍之外。比如一起經營涉外婚介業務的案件,判決認定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時,不僅援引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而且援引了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某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再如一起收購糧食的案件,判決認定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援引的是某省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4.具體罪狀中隱含著兜底式表述,引發適用爭議。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兜底條款罪狀外,該法條第(一)項還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之兜底式表述。由于非法經營罪是法定犯,除食鹽、煙草等典型專營、專賣品以外,還存在很多非典型專營、專賣品。有些物品是否屬于專營、專賣品,連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員都難以判斷,何況是普通群眾?在入罪界限本身并不明朗的前提下,要求文化程度不高、處于社會低層的謀生型經營者準確把握入罪邊界,未免過于苛求。比如倒賣直補農用車的7起案件,均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但判決普遍沒有寫明所依據的國家規定,僅有一份判決作出明示,但所援引的是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管理辦法和地區農業委員會文件。在審理過程中,有人主張,此類情形適用兜底條款罪狀更穩妥。概言之,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引用法律依據應當準確、到位,否則被告人無法“對號入座”,難以息訴服判。隨著裁判文書上網,可能引發更多的人質疑法官能力與人格,質疑裁判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對設有款項的法條,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就未援引到位的,主要是立法方面問題。而在沒有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司法實務中又將刑法確定的“國家規定”變異為“國家有的規定”,地方性文件、省市級的行政規章被變相升格為國家規定,并成為定罪的重要依據,問題就變得更為嚴峻和復雜。

    (二)刑罰輕緩化:從嚴入罪的風險通過從寬量刑得以轉嫁根據有的學者對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實證分析,非法經營罪的緩刑適用率高達42.8%,遠高于同期全國緩刑適用的平均比例。①而調研樣本中,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109人中,緩刑適用率達68%,另外還有10%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傮w而言,刑罰輕緩化程度高達78%。適用緩刑的理由主要有自首、認罪、退賠損失和交納罰金,并且實際適用緩刑的被告人或多或少都交納了罰金。無論是適用緩刑的人,還是實刑犯,共同特征是無前科。1.罰金交納與緩刑適用情況呈正相關關系。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直接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57件109人中,被判處實刑的24人,刑期從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在四年以上的有4人:一名系涉黑案件主犯,所犯數罪中的非法經營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三名因非法辦理涉外勞務涉及被害人眾多、無力賠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和四年。其他20人的刑期總和是23年,其中10人的刑期均不足一年,他們的一個共同情節是未交納罰金,與適用緩刑者形成明顯的反差。2.罰金適用率與社會危害程度呈負相關關系。罰金數據表明,罰金總額的75%以上是由少數被告人交納的。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被告人中,有76人被判處的罰金不足10萬元,人均罰金為5.8萬元;其中27人的罰金均在兩萬元以下,罰金總計才42萬元。也就是說,占罰金總人數26%的人員所交納的小額罰金,僅占罰金總額的1.1%。由于涉案金額決定罰金數額,結合從追訴之初就有一些人被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的情況來看,足以推定這部分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是很高。事實表明,非法經營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以財產刑為主,是否適用緩刑,關鍵要看是否交納罰金。在適用兜底條款罪狀時,如果罰金如此重要,并且罰金數額如此有限,那么引入刑罰規制手段的必要性何在?如果行政處罰手段足以規制現有的、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非法經營行為,那么“刑罰過剩”就不是虛談,而是被刑罰輕緩化的表象掩蓋了。

    (三)程序簡單化:刑罰實質侵犯被程序的合法形式所淹沒1.簡易程序的合法適用,實際阻卻了慎用兜底條款罪狀的可能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的,即可適用簡易程序。僅從此規定來看,調研樣本中并無違法適用簡易程序的現象。從判決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來看,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適用兜底條款罪的57件案件中,有20%適用簡易程序,有5%在判決中標明系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考慮到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罪狀存在上述諸多問題,雖然不能斷言這些案件在定性上缺乏必要且充分的論證,但事實呈現出的表象會引發這樣的憂慮。2.辯護意識的增強,實際轉化為入罪后不能適用緩刑的風險。從聘請辯護律師的情況來看,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而適用兜底條款的57件109人中,有22件39人聘請了辯護律師。從是否適用緩刑的角度看,適用緩刑的被告人有80%未聘請辯護律師,而被實際執行刑罰(主刑)的被告人中有20人聘請辯護律師,占此類被告人的83%,占聘請律師的被告人的51%。從文化程度來看,109人中,初中以下學歷的占70%,大學以上學歷的占10%。大學以上學歷的12名被告人中有67%聘請了辯護律師。這反映出兩個現象:一是辯護意識與文化程度呈正相關關系。此類犯罪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辯護意識不強;文化程度較高的被告人,辯護意識也相對較強。二是辯護與緩刑適用呈負相關關系。辯護意識往往將被告人引向不利境地,有辯護律師的反而難以獲得適用緩刑的機會;反之,適用緩刑的概率較高。據統計,針對定罪依據的辯護意見,主要焦點有二:一是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而被告人所違反的國家規定到底是什么?二是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國家禁止規定”和違反“國家有的規定”三者之間的界限是什么?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前者的理由充足嗎?在兜底條款罪狀適用存在諸多問題的情況下,應當對辯護律師參訴提供保障,并對辯護意見給予應有的重視。進一步講,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確保辯護律師參訴,直接影響到非法經營罪的收縮或擴大,足以改變非法經營罪的彈性空間。

    三、嚴格適用兜底條款罪狀的必要性及幾點建議

    (一)符合刑法謙抑性的精神實質刑法的謙抑性,又叫刑法的補充性,是指只有在其他社會統制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制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能發動刑法。①如果某一行為能夠通過刑罰之外的手段加以規制,就不要動用刑罰;只有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手段窮盡仍然不能規制的情況下,才能運用刑罰的手段加以規制。通過前文論述可見,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罪狀在適用時正日益背離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究其原因,不僅因為非法經營罪源自投機倒把罪,主要是因為該罪第(四)項兜底條款罪狀的表述方式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近年來,一系列的單行刑法、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案例對兜底條款罪狀進行了擴張解釋,引發學術界爭議和司法困惑,甚至有人直言不諱地指出:“只要某種經營活動被認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如果刑法中沒有其他更合適的具體罪名,均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雹诜欠ń洜I罪已然從原來的“口袋罪”走向另一個“口袋罪”,從擴張走向了變異。③非法經營罪系經濟犯罪,刑法在介入經濟領域時需要更充足的理由,以確保刑法相對于其他法律手段的優越性。刑法對經濟領域的介入程度必然影響著經濟活躍程度,因此,應當嚴格適用兜底條款罪狀,能夠通過民法、行政法進行規制的違法經營行為,就不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只有這樣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精神實質。

    (二)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雖然非法經營罪的立法現狀有它存在的客觀背景,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將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經營環境。隨著改革的深入,新的經濟犯罪查處將逐漸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將進一步縮減,個體權利保障將進一步加強,在市場調控領域運用刑事手段應當更加謹慎。非法經營罪不同于嚴重暴力犯罪,既有案例已充分表明,絕大多數被告人系初犯、非暴力、社會危害性小,故在適用兜底條款罪狀時,應優先考慮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對能不入罪的被告人盡量不入罪。嚴格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就必須更謹慎地適用兜底條款罪狀。只有這樣,才不至于讓經營者在不可預知的法律風險中開拓市場,才不至于扼殺經營者的創造性,從而培養和保護市場的經濟活力。

    第2篇:非法經營范文

    一、非法經營罪的法律概念及其犯罪構成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應當指出,限制經營物品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必須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只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才屬限制經營物品,否則,就不能對之加以認定。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由此,買賣許可經營證件及批準文件的不法行為也應運而生。此種行為,直接促使了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泛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此,亦應以刑罰予以懲治。進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如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煙草專賣局頒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準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證書,它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扒楣澨貏e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管轄的非法經營案的表現形式

    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第3篇:非法經營范文

    20__年4月1日至20__年4月24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一次為期近一個月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清理整頓工作。重點治理當前客運市場中非法經營的小型客車(黑面的)、轎車(黑轎的),以及客運車輛超范圍經營、強攬旅客、亂停亂靠等違法行為。在這次行動中,運管人員共暫扣違規車輛155輛,暫扣證牌165套,罰款11萬元,補繳公路規費12萬元。通過這次清理整頓工作,有力打擊了“黑轎的”、“黑面的”非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黑車的非法經營活動得到有效遏制,運輸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

    筆者隨檢查組參加了這次清理整頓工作,在城區及周邊縣市調查走訪中發現,目前市城區及周邊縣市共有合法的正規面的車955輛,而非法經營的面的車有1613輛,正規轎車:48輛,非法經營的轎車有210輛??梢娔壳暗缆愤\輸市場存在的大量非法“黑車”非法經營的問題,并不是開展一兩次專項整頓工作就可以得到解決的。管理部門的治理整頓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

    為何黑車屢禁不止,管理部門多次打擊卻始終難于根治呢?黑格爾哲學里有一個觀念:“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笔聦嵣虾谲噷以獯驌魠s始終難以根除,的確是有它的生存的客觀規律的。

    一、黑車存在的根源在于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

    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社會發展經濟水平比較低,社會發展狀態與人民生活需求之間存在矛盾。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員的流動大量增加,群眾對出行的需求與日俱增。而目前我國購買和使用車輛成本很高,普通人根本無法承受。如以購買一輛9萬的賽歐轎車為例,一年的保險費約為:4000左右;養路費1000元;車船使用稅360元,養護費六個月換一次機油,一年兩次,每次200元共400元,保養費:一年做一次二級保養大約300元,油費以每天跑40公里記,一月跑1200公里,每百公里油耗為10升,97號油目前市價為3.9元/升一月需要油費468元,一年約為5600元。如果再加上路橋費、停車費和其他一些意外支出,粗略的估計一年的使用費用就超過萬元。這么高的費用使得大多數群眾買不起私家車,也使得一部分車輛的購買者不可能象發達國家那樣,把車輛單純地做為一種代步工具和消費工具,必然只能把其做為一種生產工具來使用,既所謂的“以車養車”。廣大普通群眾普遍無法買得起和用的起車,但又有迫切的出行的需求,這就為黑車的存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二、公交車次站位、班線客車線路不合理,運營路線上存在“死角”。

    在城市里面的一些路段,如火車站、飛機場、地鐵站、各類批發市場以及旅游景點、居民小區,公共交通相對滯后,公交車次站位不合理,有的小區常年不通公交,另有的小區晚上八點半以后就沒有公交車了。如城區的中南橡膠廠、伍家崗至猇亭,伍家崗至共同村等地段。在農村和山區,班線客車只在主干道上經營,而很多農村居民點與主干道之間,山區的偏遠村落與主干道只有一些鄉村公路相連。由于沒有正規車輛運營,這些由正規車輛放棄的市場就被“黑車”迅速占領。

    三、面的成本低,實載率高,[!]方便靈活,對價格敏感人群有優勢。

    一輛正規經營的班線車每月要支出的養路費、客附費為1100元,稅540元,工商管理費100元,保險費600元,車船使用稅100元,運管費125元。合計2565元,如果加上公司管理費,價格就更高。其次一輛正規運營的班線小型客車一般為22座,就算保本經營也必須有50以上的實載率,如果想要有贏利必須實載率必須為60~70也就是12人以上,由于成本的關系這樣必然導致班線車數量少,趟次低。而面的只需要3至4人就有80左右的實載率,由于實載率高車次密度也高,乘客不用花費太多的時間等待發班,可以即來即走,在中短途運輸中占有方便靈活的優勢。在價格方面,以一輛6座昌河面包車為例,購買這樣一輛車只需要2萬元的成本,如果是二手車則只需要1萬元甚至更低。由于不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保險等額外支出,黑車的每月的最大支出為油費在1200到1500元之間。由于成本的低廉,非法經營的黑車價格一般低于正規經營車輛5~10元且可以討價還價,對于一部分對價格敏感的低收入人群和農村群眾有很大的吸引力。

    四、黑車主的構成人群大多屬于群體,缺乏謀生手段,法制觀念淡薄。

    在調查中發現黑車主的構成人群,主要由以下幾種:失去土地的農民,城區則是下崗職工和待業無人人員,剛從學校畢業、一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的待業青年,已及一部分兩勞人員。目前我國正在進行著一場經濟體制的大改革,從以往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這帶來的一定程度上的負面影響是不爭的事實,如工人下崗、內退與早退;大量農村剩余勞力涌向城市討生活;大中專 畢業生難以尋到適合自己的工作;社會閑散勞力無所事事尋求生活出路等。應該說,他們大多數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由于他們缺乏必要的謀生手段,在看到黑車有著投資小、見效快的優勢,在某種程度上說還比較“體面”與輕松,這就使得這些人握起了黑車的方向盤。由于這部分人群法制觀念淡薄,不少人甚至認為“我又沒有殺人放火,偷盜詐騙,跑跑車屬于勤勞致富,又沒有違法犯罪?!逼鋵?0__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6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明文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笨梢娺`反行政許可法規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就是一項嚴重違法行為。

    黑車的存在極大沖擊了正規班線車和合法出租車的經營市場,擾亂了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那為什么正規的車輛競爭不過非法經營的黑車呢?

    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費用問題

    前面提到過,由于黑車不繳納國家各種稅費,成本上低于正規運營的車輛。在價格上黑車就比正規經營車輛更具有競爭優勢,對于低收入人群有很大的吸引力。以至野三關的車票為例,正規班線車票價為45元,黑車為40元,但就是這僅僅5元的差異讓不少民工和山區農民選擇票價更便宜的黑車。

    二、服務方面

    地區是丘陵與山區相結合的地形,而道路運輸是一種“門對門”的運輸方式,不僅包括人還包括他們隨身攜帶的物品。在廣大農村和山區,有很多的自然村和農村居住點距離班車的營運路線較遠,而農村群眾的出行又帶有很多行李,這使得他們到交通干道上搭乘正規車輛十分不易。這些正規班車無法顧及的偏遠地區,黑車卻可以方便地到達,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部分農村和山區乘客選擇乘坐黑車。

    黑車的出現補充了正規車輛無法滿足的運輸需求,不少消費者也愿意乘坐黑車,那么黑車又有那些危害呢?黑車的危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導致國家稅費大量流失。

    以之前的數據為例,一輛黑車每月偷逃國家稅費20__元,一年就是1.2萬元,以目前地區存在的1800輛黑車計算,一年其偷逃的各種稅收和各項交通規費至少在2160萬元以上。導致國家稅費大量流失。

    二、沖擊了正規的班線的正常經營活動。

    由于不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保險等額外支出,黑車的運營成本低,搶去了原本屬于合法車輛的市場。由于黑車的大量出現,導致合法車輛的空載率大幅度提高。合法車輛為了保證不至于虧損,必須延遲發班時間減少班次以提高實載率,這個空檔又為黑車的發展提供了空間,黑車的發展又進一步打壓了正規車輛的經營空間,形成惡性循環。

    三、行車安全無保障,一旦出現事故無任何賠償能力。

    從事非法經營的黑車為爭搶客源,經常超速違章駕行駛,令人膽戰心驚。一些搭乘這類黑車的乘客僅僅認為它方便快捷,但沒想到這些黑車是沒有營運資格的,由于沒有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和購買保險,黑車的車輛技術狀況無法保證。有些黑車車況嚴重不良,接近報廢年限,有的甚至就是報廢車輛。乘坐這樣的車輛,旅客人生安全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一旦出事乘客很難得到補償。

    四、容易誘發惡性案件。

    黑車的經營場所,大都在旅客聚集的車站、碼頭等地。這些地區本身就是社會治安比較薄弱的地區,為了爭搶客源,一些黑車主甚至與黑社會勢力勾結,干脆用武力驅趕競爭對手。這種現象,凡是聚集黑車的地方,可謂司空見慣。一些黑車團伙將車站周圍地盤加以分割,各占一地,自成一派。分布在車站周圍、各個不同幫派的黑車司機各不相讓,他們彼此互相壓價,雇傭閑散人員(“兔子”)強攬旅客,有的干脆大打出手,嚴重影響了地區的秩序。黑車司機劃分地盤,爭搶客源的行為,已經脫離了正當競爭的范疇,向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演變。

    黑車的大量出現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可謂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對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來說,對黑車的治理十分困難,治理之難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取證難。

    一般“黑車”都是在車站、碼頭附近的停車站點,守株待兔式的等候乘客。如果車上沒有乘客,運管執法人員即使發現這些車輛以前從事過非法運輸,但因缺乏確鑿證據也很難對其進行處理。黑車如果在運輸過程中被運管執法人員檢查到,一般都會辯稱車上乘客是自己的親戚朋友等,這種情況下運管人員一般只能把黑車主與乘客分開進行問話,這樣就很容易判斷出是否是“黑車”。由于有的乘客對黑車的危害不甚了解,有的甚至認為黑車價格便宜乘坐并無不妥,往往拒絕配合運管人員執法。有的甚至異口同聲地一致表白:我們確實都是車主的親戚朋友,還有乘客以稽查人員的檢查延擱了他們趕路的時間為由而謾罵攻擊執法人員。盡管稽查人員對這些車輛的行蹤持有懷疑,認為其有違法載客經營的嫌疑,但由于沒掌握任何有力的證據也無法對其進行處理。為了取得證據,有的地方運管人員派“便衣”來搭“黑車”,就是俗稱的“做托”的方法來引蛇出洞,然后證據確鑿地進行罰款。但這種行為容易出現矯枉過正的情況,法律上也有誘導犯罪的嫌疑,是否可行值得商榷。另據媒體報道:浙江省青田運管采取這種辦法來查處“黑車”,就被當地群眾和媒體爆光,指責為里應外合敲詐私家車。

    二、處罰難。

    從黑車主的構成人群上看,他們大多是失去土地的農民,城區則是下崗職工和待業無人人員乃至剛從學校畢業、一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的待業青年,他們大都是社會的弱勢群體,身處社會的底層?!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雖然規定: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不少黑車主從事黑車運輸是為了求生存混一口飯吃的,很多黑車主家里雙職工下崗,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兒女需要養育,有的身上還背負著債務,是靠借貸購買的車輛。如果硬性按照法規的要求,事必將這部分人群逼上絕路,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三、我國現行運政管理法規的不健全,管理部門缺乏管理手段。

    我國現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10號令,對非法經營活動的黑車處罰手段只有一種:罰款,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有的黑車一年里多次被運管部門查處并罰款,但由于罰款額度小于正規車輛繳納國家的稅費以及其他額外支出,就算偶然一年中有一兩次被稽查人員查獲了,也完全可以以“權當交給人家的掛靠費或稅費”聊以。少數黑車主屢罰不改、屢禁不止,幾乎每隔一年半載就要到運管部門來報到,有的甚至上午被罰款,下午又從新回到站點繼續從事非法經營。究其原因,他們雖然心痛被罰的這幾千元元錢,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墻里損失墻外補,罰款的損失反而使他們更加變本加厲的從事黑車經營。

    四、管理部門缺乏源頭管理手段。

    目前我國的 行政體制,車輛上牌由公安部門負責,黑車的非法經營活動由運管部門負責。運管部門缺乏必要的源頭管理手段,一些黑車主可以打著私家車的名目,從容購車上牌后從事非法運輸。由于無法把住市場準入這個關口,運管部門只能被動面對黑車的增長,陷入“打擊”、“好轉”、“再增長”、“再打擊”的怪圈。一些運輸公司甚至利用這點,大量購買車輛后非法營運,企圖造成既成事實,再來要挾管理部門為其辦理合法手續。

    那么應該如何正視黑車問題,并加以解決呢?對于黑車,除了增強打擊的力度與密度、重金處罰外,還有其它辦法嗎?放眼全國的成功經驗,無非是兩個字“疏”與“堵”。

    所謂的“疏”,從大的層面上講就是要改變現行的總量控制的審批方法,開放200公里以下中短途道路運輸市場,凡是符合道路運輸條件愿意,交納國家稅費并遵守國家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的車輛,就都允許它從事道路運輸。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責任在于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市場退出機制,營造一個多元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發展,滿足市場需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規范的運輸市場。

    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黑車”,必須按要求定時上線檢測,以確保車況符合道路安全運輸的需要,以保證旅客行車安全;必須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防止如果出現意外傷害后對乘客的救助和補償;必須對車主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并持證上崗,通過培訓提高車主的綜合素質,以確保優質服務;應當予以明確其經營區域,防止惡性競爭對正常的運輸市場造成沖擊。道路運輸條例第六條里明文規定“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規范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編車車主的日常管理與監督,鼓勵他們組建公司進行集約化經營,使其經營活動有組織有領導,提高自身形象和抗風險能力。同時要提高正規班線車(文秘站:)的競爭力,防止行成壟斷經營后,正規車輛一方面利用相關的行政政策上的“優惠”要挾管理部門對競爭者予以打擊,另一方面出于利潤上的考慮,卻對現有黑車所占領的市場份額不屑一顧。鼓勵道路運輸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努力提高自身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服務信譽,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降低生產成本來展開公平競爭,使道路運輸市場走上良性競爭的發展之路。

    第4篇:非法經營范文

    [論文關鍵詞]煙草非法經營 法律適用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非法經營罪成為市場經濟刑法研究的一大熱門領域。其中,涉煙非法經營犯罪數量逐漸增多。以老河口市檢察院為例,2010年老河口市檢察院辦理非法經營煙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由于目前在實踐中對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定性還存在若干問題,尤其是非法經營煙草數額認定、對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超越經營范圍購進煙草專賣品等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仍存在爭議。針對上述現象,筆者結合涉煙犯罪相關案例,試圖在涉煙非法經營案件法律適用方面作出有針對性的探討,以期進一步明確對有關涉煙非法經營罪的認識,打擊相應的犯罪,維護卷煙市場的正常秩序。

    一、關于非法經營數額認定問題

    1.對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案件有關數額的計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對于銷售卷煙去向未能查實、但能確定購買價格的,理應按照其購買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但司法認定卻并非完全如此。如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雙非法經營案,系一起利用淘寶網和快遞公司非法經營卷煙的案件,王某雙實際購買香煙的數額共計612951元,這一數據通過淘寶網銷售記錄已完全查清,數據確切,并且王某雙購進卷煙的上線均被當地法院判刑,雙方買賣卷煙數量及價格已經有效判決認定,總計達60余萬元。王某雙在網上按每條卷煙加價5%~10%的價格銷售數額,由于買家太過分散,遍及全國,公安機關僅查實167635元。該院認為,王某雙非法經營數額60余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敝缚赝跖d雙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而法院認為其銷售價格查實的僅有167635元,未達到25萬元,判決認定其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此案經上級院抗訴后仍維持原判,該院建議市院向省院提請抗訴。因為本案中,被告人購買香煙意在銷售,僅有極少部分自吸或送人。被告人王某雙非法經營數額應按其購買價格來認定,達612951萬元,系情節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其屬“情節嚴重”而未認定“情節特別嚴重”與事實不符。非法經營是反復的買賣的過程,其買進是為了賣出,并且資金是循環利用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以購買或者銷售價格確定非法經營”的數額,法院以銷售和查獲的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而未以查明的購進價格認定,我們認為是錯誤的。

    二、關于對運輸假冒偽劣卷煙的人審查處理問題

    關于非法經營假煙,目前實踐中普遍認為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在《解釋》出臺前,運輸假冒偽劣煙草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的。如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辦理的鄧某案, 2006年8月,鄧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幫助聯系、接收、運送及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假“藍包襄陽煙”7650條、假“84軟特紅金龍煙”3350條,鑒定價152100元。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該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對鄧某提起訴訟?!督忉尅烦雠_后,對另一起相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卻大不相同。2012年11月,楊某、冀某駕駛裝載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車輛被煙草執法部門攔下,當場從車內查獲假冒白沙牌偽劣卷煙6030條(總計1206000支)。經鑒定,價值247005元。該院認為,依據《解釋》之規定,二人明知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而幫助運送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構成非法經營罪。

    上述兩案均系查處的運輸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人員,因為《解釋》實行,所以事實相差不大的兩個案件,定罪和量刑相差懸殊。因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备鶕鲜鲆幎?,鄧某等人運輸、銷售卷煙是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鄧某一案發生于2006年適用原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楊某、冀某一案發生于2012年是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之后,按新的司法解釋之規定。

    三、關于明知是煙草專賣品,本人無證但親屬有證,跨地區運輸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

    第5篇:非法經營范文

        2002年5月中旬,四川省彭州市甲糧站站長李某、乙糧站站長王某得知重慶市某糧油批發市場要拍賣陳化糧的消息,經打聽,他們咨詢到參與競拍的入場條件只能是飼料廠和酒精制造企業后,明知自己所在的糧站并不具備購買陳化糧的資格,但仍執意想參加,于是他們就找到該市飼料廠廠長何某,共商以該飼料廠的名義到重慶市競買陳化糧進行倒賣。何某在兩個糧站站長許諾分配利潤的情況下,就將該飼料廠營業執照、委托書等相關資料提供給他們到重慶市糧油批發市場報名競買陳化糧。

        在重慶糧油批發市場上,乙糧站站長王某于5月15日至18日以飼料廠的名義共簽訂購買陳化糧合同六十四份,總計5670噸,價值人民幣371.248萬元。之后,他將其中的二十九份合同交給了個體戶于某負責銷售,三十五份合同交給謝某負責銷售。他們分別以780元/噸至860元/噸不等的價格賣給1家設在某省的國家糧食儲備庫、成都、重慶的4家糧站以及某糧食局一下屬企業。

        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但是在認定上列人員倒賣陳化糧的行為上應當由行政法規還是由刑事法律來調整,認識存有分歧。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一、1998年6月6日國務院的《糧食收購條例》第五條規定:"……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醫藥等用糧單位可以委托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賣?!?quot;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2001年7月31日的《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中也規定了"……對已經出現的陳化糧,經國務院批準,集中用于生產酒精、飼料等,不得流入糧食市場……"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在重慶糧食市場競買陳化糧,所使用的雖然是飼料廠的營業執照和相關手續,從表面上看,其買賣手續在是齊全的。但是依據上述規定,既然是以飼料廠為名購買的原料用糧就只能自用,不能倒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王某等人事實上倒賣陳化糧的行為就應該符合《刑法》第225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故應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中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規定,應理解為行為人所經營的應該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了不能自由買賣的物品,才能視為非法經營。到目前為止雖然與糧食相關的文件、規定有許多,有些還專門提及到陳化糧,但這些文件不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故王某等人倒賣陳化糧行為要作為犯罪來處理于法無據,根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王某等人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6篇:非法經營范文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金額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客體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即社會經濟秩序。

    (二)客觀特征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特征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而董事是指公司、企業董事會的組成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理是指由董事所聘任的公司、企業經理及根據經理的提名所聘任的副經理。非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特征

    本罪的主觀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是公司、企業管理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而故意進行非法營業的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該項罪名增設以后,沉重打擊了為謀私利而置國有資產于不顧的一批“蛀蟲”,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更好地創造了一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公平競爭的氛圍。但實際適用中,也出現了許多令人困惑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一、 對該罪的為“他人經營”中的“他人”是否能構成該罪的共犯。

    今年筆者辦理了一起國有企業經理馮某伙同私營業主李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案件,偵查機關將馮某和為馮某實施犯罪提供帳戶、開具發票、收取貨款、并分贓得利的私營業主李某列為共犯移送起訴。在審查過程中,產生了二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立法精神,該罪主要是針對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成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的國有公司董事、經理本身,打擊面不應擴張至得益于國有公司董事、經理的同類營業經營者,即該法中所指的“他人”不能以該罪的共犯論處。另一種意見認為,該私營業主在明知國有企業經理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而為其提供諸多幫助,從而共同獲利,已構成該案的共犯。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1、根據《刑法》總則理論,共犯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在該案中兩人經預謀,李某為馮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幫助,且自身在和該經理的共同經營過程中非法獲利,而該經理如果沒有私營業主的幫助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二人在該犯罪過程中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從客觀上已經成為了該國有企業的競爭者、完全符合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概念,即必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才能構成的犯罪。

    2、根據《刑法》總則指導分則的原理,該罪可以設立共犯。在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如果經營者自身通過成立公司等行為由自己完成該罪,可以單獨犯罪論處。但現實情況是行為人為掩人耳目,逃避偵查,往往不冒險自己設立公司,而大多采取和他人勾結完成犯罪,因此為更好地打擊此類犯罪,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良好健康的秩序,他人和國有公司董事、經理事先預謀,內外勾結,共同實施、經營同類營業行為非法獲利,嚴重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該他人應列為該罪的共犯,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來確定主、從犯的地位,從而更準確地理解立法的本意。

    二、 該罪和貪污罪、受賄罪的區別

    (一)該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由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所實施的職務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極易和貪污、受賄等其他職務犯罪相混淆,尤其是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損公肥私,獲取非法利益等情況,更加難以區別。就如筆者辦理的該起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該國有企業經理和私營業主通過了一定的經營行為,獲得了非法利益,粗看該國有企業經理馮某將應歸企業所有的利潤通過和私營業主李某勾結,將利潤留在了李某公司的帳上,從而獲得了非法利益,將本應屬于企業的公款變成了其私有財產,應該認定為一種貪污行為,但由于該國有企業經理和私營私主確實通過了一定的經營行為獲取了非法利益,而非假借經營行為或根據不存在經營行為,是通過“走帳”方式截留利潤,因此該案只能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而不能認定為貪污罪。這也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為分清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貪污罪的根本區別。又如筆者辦理的某國有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蘇某貪污案,蘇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將其所在公司的業務從朋友的公司中走帳、截留國有公司經營利潤,其朋友的公司并不參與實際經營,所有經營活動均由蘇某一手操縱,因此蘇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從上述兩個案例分析,筆者認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貪污罪區別的根本標志是:非法利益的取得途徑。非法利益是通過實際經營行為取得,原則上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相反,非法利益是假借經營行為或不存在實際經營行為而取得,則應認定為貪污罪。

    (二)該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盡管從理論上尤其是犯罪構成要件上,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受賄罪有明顯的區別,但是在具體案件中,尤其是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獲取財產性利益的情形下,兩者的界限也較難分清。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來把握:首先如果行為人是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行為人并未直接從同類公司、企業中按企業分利等方式直接獲取非法利益,而是采取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受賄罪論處。反之,雖然行為為從他人處獲得了非法利益,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其次,從獲取財產性利益的時間節點上加以區分。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相同的營業,在經營利潤實現之前就從他人處獲取財產性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在利潤實現以后,就很難分清他人是與行為人分利還是為感謝行為人而送給其財物的行為,此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準確認定。

    綜上所述,盡管本罪設立以后與傳統的職務性犯罪在某些案例上界定較難劃分,但深入剖析該罪的犯罪構成及本質特征還是有一些根本標志能夠加以把握,從而更好地適用該條法規準確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三、從維護非公企業的財產利益角度出發,該罪的主體適用亟待進一步擴大。

    第7篇:非法經營范文

        年僅23歲的傳銷人員于某,早在大學期間就已踏進傳銷之門,畢業之后更是義無反顧地全身心投入了這一“事業”。為了開拓市場,于某只身一人來到天津市,短短數月間就發展下線100余人,在傳銷組織中“榮升”科長級的干將。

        檢察機關審查表明:2002年下半年,尚在大學就讀的于某就已經在遼寧沈陽市參加了“珍益膠囊”和“珍蓋膠囊”的傳銷活動。2004年2月,于某來到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開辟市場。截至案發,于某發展了包括段某、苗某、梁某等主任級人員以及苗某某、閆某在內的下線傳銷人員100余人。他們傳銷的經營數額達149600元。經天津工商部門檢測,這些傳銷產品均為假貨。

        據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的傳銷組織是以發展下線,由下線賣東西,上線拿提成來非法獲利的。

        檢察機關介紹,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征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市場管理法規,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8篇:非法經營范文

    2007年12月至2011年下半年,陳某、趙某二人協議,由趙某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陳某廠地上開發房屋,但事后趙某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行政許可前提下,開發一幢六層商品住房。在建房過程中,二人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所建樓房出售,已查明的涉案房屋價值228.8萬元。其中,陳某又將尚某等11人所購房房屋一房多賣且抵押,致使尚某等11人到該市集體上訪。

    條文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分歧焦點

    第一種分歧焦點:罪與非罪的界定。

    第二種分歧焦點:在構罪前提下,應定何罪。

    三、案例分析

    (一)罪與非罪的界定

    對于此分歧焦點,筆者認為構成犯罪。

    從對社會的影響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房地產行業對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有著重大影響,尤其近年來,已經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國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資質以及開發、銷售過程均實行了嚴格的監管,但類似于本案中違法違規開發銷售房產的情況仍普遍存在,盡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忽視與相關部門法在調整、規制房地產行業效果不佳、有關行政部門執法不力具有密切關系。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行為已嚴重破壞房地產行業市場經濟秩序,并造成集體上訪的不良后果,通過行政處罰手段顯然不足以恢復和整頓該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和治安穩定帶來的破壞,因此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刑法的后盾和保障作用予以追究。

    (二)對如何定罪的分析

    關于本案該定何罪,存在兩種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二人開發房產屬于小產權房范疇,建房行為不宜按刑事犯罪追究,但本案存在一房多賣且抵押行為,應追究詐騙犯罪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

    對于該二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故意,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暫且不論。對于二人違規開發房產行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兩高”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專營、專賣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作了一個概括性的司法解釋,但隨著現今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立法上通過概括列舉的方法來規范,是很難把各行業的違法經營行為包含在內的,即使是通過不斷出臺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也難以對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經濟作出及時調整,這也體現了成文法體系的滯后性,而這一影響必將給司法人員帶來難以準確適用法律的困擾,如果處理不當,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社會群眾對法律公平性、正義性的質疑,基于此種情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列出了“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性條款,這也是成文法體系克服自身滯后性的一個應對完善辦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往往一些學者忽視了這一規定的重要性,片面追求法律的明確性,認為適用“兜底”條款的類似性規定,與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違背,筆者認為是不妥的。首先,本案中所涉及的標的即房產,只有特定主體才具備開發、銷售資格,根據《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必須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能夠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其次,從獲取開發、銷售房地產需具備的前置行政許可來看,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提下,才能進一步開發、銷售房產。依此,筆者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將房地產列入“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行列中,但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管理的“嚴格”程度與已明確列入該行列的煙草、藥品等行業相比,猶過而無不及。因此,本案中,將陳某、趙某二人定非法經營罪,是合法、合理的。

    四、對策建議

    第9篇:非法經營范文

    虎頭山影施肥及養殖技術:

    虎頭山影拳性喜陽光,耐旱,耐貧瘠,也耐蔭。不適宜過分潮濕的土壤和光線太弱的環境。 盆栽宜選用通氣、排水良好、富含石灰質的砂質土壤??擅扛?到5天澆1次水,保持土壤稍干燥一,這樣可使植株生長慢、粗壯,株形優美。

    虎頭山影拳一般不需要施肥,每年在換盆時,在盆底放少量粹骨粉作基肥即可。對虎頭山影拳要扣水扣肥,否則容易引起爛根,或使其徒長變形,出現“返祖“現象,長成柱狀,失去觀賞價值。但是平時如果發現長勢弱的情況下,可增施速效氮肥和鉀肥,每株增施5克水溶肥施入,切記不要大水大肥。

    虎頭山影拳科冬季要移入室內,置于向陽處,室溫維持在5度左右,即可安全越冬。如遇氣溫驟降,可將其罩上塑料袋保暖。山影拳很少罹患病蟲害,干旱悶熱缺乏通風的條件下,容易患紅蜘蛛,要注意防治??梢杂盟幰簢姙ⅲ部捎玫锻诔疾〔糠郑蛊渲匦麻L出新的變態莖,便這樣會破壞原來形態的美觀。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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