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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績效審計已成為當今世界審計的主流。目前國際績效審計方興未艾,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達到了一個新高度。就美國、英國、加拿大等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而言,績效審計已經成為政府審計的主要內容,有的甚至占其總工作量的90%以上。如美國的績效審計、加拿大的綜合審計、德國的經濟性審計中橫向審計方法的運用等,都是這些國家社會經濟結構和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在審計理論和實踐上的新發展。毋庸置疑,績效審計已經成為當今政府審計的一個發展方向。
2、績效審計是政府審計高層次發展方向。審計不僅要實行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更應當實行績效審計,以便為政府宏觀決策服務。可以說,審計本來就應該包括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兩個方面,績效審計之所以出現很晚,只是由于生產力水平、社會和科學的進步程度以及審計技術手段的發展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而已。正如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在2003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的:效益審計是更高層次的審計目標,是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
3、我國正在積極開展績效審計試點。在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我國審計界對經濟效益審計進行了一些探索,沒有深入開展。2002年,李金華審計長在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也強調指出:“‘績效審計’是世界發達國家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我們要抓住機遇,積極在效益審計方面進行探索”。我國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開展效益審計,并且要逐年加大效益審計份量,爭取到20(17年,投入效益審計力量占整個審計力量的一半左右。
4、績效審計興起將推動我國政府審計發展。開展績效審計,不僅延伸了審計的范圍,拓寬了審計領域,而且在財務審計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基礎上,進而審查其合理性和有效性,還保證了審計內容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并且,隨著績效審計的廣泛實踐,在審計制度建設上,績效審計將由隨意性向強制性發展,由零散的、粗略的、彈性較大的審計實踐向統一組織、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審計活動發展。并通過立法修規建立健全有關審計制度,規范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的行為,從制度上保證這項工作的開展,從而實現績效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績效審計的不斷發展將大力推動審計理論的研究,從而豐富我國審計理論的寶庫,提高我國審計理論研究的水平。同時,科學規范的審計理論反過來又將指導我國的績效審計實踐,促進提高我國的審計實踐水平。
總之,開展績效審計,是在科學審計觀指導下的一種科學審計理念,是在新形勢下提高審計能力、強化審計監督的一個必然選擇,有著極重要的意義。我國的政府審計經過20年的工作取得了輝煌成績,但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尚未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績效審計制度。因此,研究探索政府績效審計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二、當前績效審計研究的重點
目前,我國審計界已經普遍認識到了開展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掀起了績效審計研究的熱潮。在我國,績效審計尚處于探索階段,有許多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需要研究,當前績效審計研究的重點不是探討是否開展績效審計,也不是簡單地介紹國外績效審計的做法,而是要著眼于指導我國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的實踐,解決操作層面的問題,一方面,研究我國開展績效審計的規范化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把一些實踐中開展績效審計的好辦法、好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和概括,推動我國績效審計實踐的發展。
當前,績效審計研究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有,績效審計項目選擇的原則和程序;績效審計審前調查的步驟、方法;績效審計目標的確定和標準的選擇;績效審計證據的收集和評價;績效審計的報告框架、結果溝通與后續跟蹤等。
針對研究重點,當前績效審計研究的方法應該是與實踐緊密結合,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相結合,注意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防止從理論到理論,或者堆砌國外績效審計的資料,從而脫離實際,難以對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如何借鑒國外績效審計的經驗,從理論上對績效審計進行探討,從實踐上對績效審計“如何去做”的問題進行研究是當前績效審計研究的重點。本課題研究正是以解決實踐問題為出發點,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全面了解我國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的現狀,找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在借鑒國外審計的一些有益做法的基礎上,準確理解和把握我國效益審計的定位,探討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體系。
三、政府績效審計的理論架構
任何一門學科在從萌芽走向成熟的發展過程中,都應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形成一套完整的、相互關聯的、合乎邏輯的理論框架,理論上的提煉又轉而成為指導實踐的工具,并在實踐中不斷進行修正和提高。績效審計的發展歷史并不長,對其理論的研究探討也就顯得越發重要和緊迫,特別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研究和實踐。
1、受托經濟責任學說是績效審計產生的理論前提。受托經濟責任理論一直是傳統審計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審計是在這個受托責任的發展過程中,不斷擴展起來的。對效益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是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績效審計由此而生。可以認為,效益責任的形成及其考核是開展績效審計的理論前提。
2、凱恩斯革命和公共支出規模的擴展是績效審計產生的經濟基礎。凱恩斯主義有效地醫治了“真正的經濟病癥”。政府審計以獨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向公共資源的所有者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供客觀公證的信息,績效審計應運而生。政府機構的規模不斷擴大,管理和控制活動不斷增強,政府機構的開支也與日俱增。因此,凱恩斯革命和政府公共支出規模的擴展為績效審計產生提供了經濟基礎。
3、新公共管理運動是績效審計發展的政治動力。審計時實現公共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公共管理為審計提供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新公共管理運動創造的政治環境,推動了績效審計的發展。
4、政府績效審計的目標。筆者認為政府績效審計的基本目標定位是:對被審計單位是否經濟、高效或有效地執行有關政策進行獨立審計檢查;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機構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發現并分析審計對象在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問題的跡象或績效不佳的領域,提出審計建議,以幫助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摘要]國外近二十年來在審計專業判斷的理論研究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我國,隨著審計行業地位的不斷提高和審計事業的迅速發展,對審計從業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審計專業判斷的重要性日漸顯著,對審計專業判斷的基本理論進行探討應成為我國當前審計理論研究的最重要領域之一。
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各經濟主體經營活動的限制將逐步放寬,從而必然對審計從業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審計專業判斷的重要性日漸顯著。
一、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與特征
1、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
國外近二十年來在審計專業判斷研究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我國,審計專業判斷也正在成為理論界的一個關注熱點。學術界對審計專業判斷的描述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審計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決策時對各相關方面進行綜合考慮的過程。審計人員的錯誤判斷會導致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2)審計專業判斷是一種在長期業務培訓實踐中形成的感性認識,因人腦的作用帶有一定的預見性。
(3)審計專業判斷指運用審計及相關學科的知識與經驗,從多種可能的工作方案中做出取舍的決策。
(4)審計專業判斷是確定被審事項是否具有某種屬性的思維過程。但迄今為止,國內外尚沒有就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給出一個公認的定義。筆者認為,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中必須強調如下因素:一是判斷的主觀性,這是審計專業判斷的本質屬性;二是判斷的普遍性,即審計專業判斷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可以說是無處不有,無處不在;三是判斷的重要性,審計師專業判斷水平的高低不僅明顯地影響著審計效率和效果,而且是審計師專業水平高低的主要標志之一。由此,筆者認為如下描述可以比較全面準確地把握專業判斷的概念:審計專業判斷是一種基于審計師專業知識和個人經驗的本能判斷,它廣泛地存在于審計的全過程并且極大地影響著審計質量。基于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對審計專業判斷的特征進行進一步分析。
2、審計專業判斷的特征
(1)審計專業判斷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
判斷作為思維的一種方式,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反映在審計活動中,審計人員的知識、經驗,乃至性格、習慣、心態等個人因素都會被帶到審計專業判斷過程中去,從而影響審計專業判斷的結果。相同的事物,由于判斷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做出的判斷可能會大相徑庭。
正因如此,審計專業判斷對判斷者的專業素質要求較高。它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審計、法律等相關專門知識,并且達到一定熟練程度,同時,審計人員還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面對實際問題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例如,一位經驗豐富而機警的審計人員能很快地瀏覽一頁記錄并馬上發現異常的事物,還能準確地指出問題所在。這種診斷并無任何不可思議之處,審計人員只不過是綜合運用了他的會計知識和經驗來評價信息的正常與否或可信與否。審計專業判斷能力的高低是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強弱的根本體現,是衡量審計人員專業水平的核心指標。
(2)審計專業判斷同會計信息的模糊程度密切相關
模糊性是相對精確性和肯定性而言的,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主要表現為會計提供的信息有不清晰性、不確定性和不準確性,帶有許多人為和估計的成分。由于會計信息是經過估計、分類、匯總、判斷和分配過程得出的近似結果,信息不是百分之百的準確可靠,由此決定了會計信息的不確定性和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其中,會計法規的彈性對會計信息的模糊性程度有著直接的影響。會計法規的彈性增強,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會明顯提高,從而加大了會計信息的模糊程度。對于審計來講,會計信息的模糊程度提高,就需要審計人員在大量的模棱兩可的事件之間做出判斷,確定其適當性,由此提高了對審計人員專業判斷能力的要求,而審計專業判斷的重要性也就會因此受到更多的重視。
(3)審計專業判斷貫穿于審計活動的全過程
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都要做出一系列重要判斷。在計劃階段,要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確定重要性,分析審計風險,編制審計計劃。在審計實施階段,要確定審計重點,收集審計證據。確定審計重點時,要考慮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強弱和經濟業務的性質和特點;收集審計證據時,要考慮有關材料和被審計項目的相關性,考慮證據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在審計完成階段,要對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照審計標準,對問題加以定性,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這些都依賴于恰當的專業判斷。
(4)審計專業判斷失誤是導致審計失敗的重要原因
審計失敗是指審計師未能發現財務報表有虛偽不實的情況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審計失敗的原因綜合起來無外乎三種,即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存在缺陷;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了解不夠;審計程序存在問題。其中,專業知識是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判斷的基礎,專業知識的缺陷必然影響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水平,而對被審計單位經營了解不夠及審計程序失當往往是源于錯誤的專業判斷。另據美國TreadwayCom-mission研究報告指出:66%對注冊會計師的控訴案件顯示審計人員未搜集充分而適當的證據;36%對注冊會計師的控訴案件顯示審計人員對于審計過程所發現的潛在問題未能提高警覺或給予足夠的專業懷疑。而審計師這些方面的能力恰恰取決于審計人員專業判斷水平的高低。《蒙哥馬利審計學》序言中有這樣一段:“審計失敗通常是由于管理當局的狡詐舞弊所致,或由于對于客戶有意無意地隨意運用或誤用會計原則,審計人員缺乏高明的判斷所致”。
(5)審計環境對審計專業判斷功能的發揮起決定作用
審計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完成的,審計環境的發展總是對審計專業判斷產生深刻的影響,審計環境的演進直接導致了審計專業判斷的產生,并使得審計專業判斷在審計活動中日益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期,在此背景下,審計職業的地位以及審計環境正處于轉變之中,因此,研究環境因素對審計專業判斷的影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審計專業判斷研究的主要內容
1、對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專業判斷的過程進行描述,確定信息的某些特征對審計人員專業判斷的影響
它包括如下內容:分析審計人員在進行專業判斷時需運用的信息種類;研究審計人員對不同種類信息的信賴程度;探討審計人員將各種不同的信息加以綜合的方法;確定信息選擇和信息處理之間哪一個對審計專業判斷的功效影響更大;分析使審計專業判斷出現偏差的原因。通過對上述問題的研究找出專業判斷失敗的原因。
2、研究審計專業判斷的認知過程
它主要分析不同的知識和記憶在審計專業判斷中的作用。主要內容包括:研究完成不同的審計任務所需要的知識種類以及如何掌握這些知識、對這些知識掌握到什么程度、如何將所掌握的知識運用到審計工作中;探討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對于提出問題、建立假設及搜集信息等工作所起的作用;分析影響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的記憶的因素,確定這類記憶對審計人專業判斷產生的影響;研究專家與初學者對于知識的掌握和記憶的方式存在的差異及對審計專業判斷的影響。
3、評價審計專業判斷的質量
評價審計專業判斷的質量,通常要調查審計師意見的一致性程度、審計師對于某項客觀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審計師在較長時期內進行類似判斷結果的穩定性,以及審計人員專業判斷出現偏差的程度。它將有助于審計理論工作者以及審計實務界人士及
時確定審計工作需要改善的環節,以及是否需要制定補救措施。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的會計學教授Trotman認為,在中國,審計人員在某些重要的審計專業判斷上的一致性是審計專業判斷研究的一個適當的出發點。同時,他認為由于審計專業判斷在中國的歷史不長,在開始進行這種判斷的幾年中,審計一致性可能相對較低,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注意力集中在審計意見出現分歧的領域的培訓和復核過程上。
三、審計專業判斷的作用重點
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所需做出的專業判斷主要包括建立重要性水平、評估項目的審計風險、判斷企業控制的可靠性程度、選擇適當的審計程序、審計證據的搜集與評價、在分析性復核中確認顯著性波動的原因、評價客戶解釋的合理性以及審計意見類型的確定等。
1、建立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決定審計風險以及檢查范圍、程序的直接依據之一。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是審計專業判斷所涉及的一個重要領域。影響重要性水平的因素很多,對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的環境,重要性會因時間和空間的不同而改變,不同的企業重要性水平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的重要性水平也不同。審計人員在對某一企業進行審計時,必須運用專業判斷,根據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并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才能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2、確定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于客觀存在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必須保持職業謹慎,運用專業判斷,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各要素進行全面評估,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例如,如果評估結果表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較高,審計人員就必須擴大審計范圍,將檢查風險盡量降低,以便使總體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反之,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較低,審計人員即使冒較大檢查風險,但總體審計風險仍然較低。
3、判斷企業內部控制的可靠性
內部控制與審計密切相關,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能夠及時提供企業內部差錯和舞弊行為的專門分析資料,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通過專業判斷正確確定內控系統的可靠性是審計過程極為重要的一環,也是審計專業判斷的重要內容。對內部控制可靠性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對內控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但根據國外的審計實踐,在對小型企業進行審計時,不管實際情況怎樣,一般都將控制風險定為最大值,他們認為,在很多情況下,高估控制風險,免去符合性測試而擴大實質性測試的選擇更為經濟。
4、審計證據的搜集與評價
審計活動圍繞著獲取什么證據,如何獲取證據,如何評價證據等內容,這些都要運用審計專業判斷。審計人員對于審計證據質與量的判斷受到重要性、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及審計證據的證明力等因素的影響。檢查風險往往產生于審計人員在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時做出的錯誤判斷。有一些錯誤源于抽樣風險,審計人員沒有選中存在差錯的業務樣本,檢查風險也可能源于非抽樣風險,如:審計程序安排不當;沒有發現樣本中存在的錯誤;沒有正確修正檢查出的錯誤等。審計證據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水平。
5、審計程序的選擇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人員具體實施審計時所采取的詳細步驟或工作細則。在實務中,審計人員必須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具體情況,選擇最適當的審計程序,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在這一過程中,審計專業判斷起著重要作用。
6、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評價
分析性復核的目的是初步判斷審計約定事項的重點區域和審計風險,采用這種方法通過指標對比,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判斷和確定重要的審計項目。但研究表明,除非被審計單位資訊健全以及審計人員有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否則,分析性復核的作用不大。也就是說,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
7、審計類型的選擇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在這一過程中,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起著重要作用。《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應表示何種審計意見,然而,從目前的規定來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區別僅在于程序不同,對于“個別”、“局部”、“重要”、“嚴重”等措辭的把握在實際操作中必須依靠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來完成。
8、對舞弊風險因素的判斷
審計人員對舞弊風險因素意識的缺乏經常是引起審計失敗的原因。如果審計人員能夠了解重要的舞弊風險因素并能引起職業懷疑,然后利用專業判斷綜合而不是孤立地考慮這些風險因素,就能夠減少未能查出舞弊的風險。
四、審計專業判斷質量的評價標準
對于審計人員所做專業判斷的質量,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評價:
1、審計人員意見的一致性程度
一致性是指多個審計師對同一審計問題所做出的專業判斷的相似程度,它是用于評價審計師專業判斷水平的最常用標準。當審計人員遇上審計訴訟時,論證其他審計人員在類似的環境中亦會做出同樣的專業判斷可以保護審計師,使之免于承擔責任。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中,設置諸如員工培訓、審計手冊及分級復核等制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提高事務所內部審計人員所做專業判斷的一致性。
2、準確性
準確性是指精確度或與某一特定標準一致。理論上應以判斷的準確性作為客觀的、可衡量的標準。但是,在許多專業判斷過程中,并不存在一個一目了然的所謂正確答案來作為評價的標準。因此,在審計實務中,一般以一組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的共同判斷作為評價的標準,即將某一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與一組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所做的統一判斷進行比較來衡量該判斷的準確程度。
3、穩定性
穩定性是指在不同時間里,同一審計人員針對同一問題所做出的專業判斷之間的關系。從理論上說,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雖然時間不同或被審計單位不同,對同一問題應該做出相同的處理或反應。
4、可防衛性
對于報表使用人對審計報告的質疑,審計人員必須對其所做專業判斷的理由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從而避免訴訟失敗,這就是審計專業判斷的可防衛性。高質量的審計專業判斷應該具備較強的可防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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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關于審計需求的理論,學術界一直有各種各樣的解釋,傳統的主要有理論、信息理論等。隨著審計師民事責任的不斷擴大,審計需求的保險假說逐漸流行起來。主要以風險轉嫁理論為基礎,比較分析了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是否符合“保險”之名,以及從保險的角度分析了這種理論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審計需求;保險;審計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167-02
1 審計需求理論的概述
注冊會計師審計起源于16世紀地中海沿岸國家,商品貿易的發展促使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這時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成為必要,所有者聘請專門的人員進行這項工作。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正式形成的“催化劑”,到1844年,英國正式頒布了《公司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制審計,至此注冊會計師審計有了法律的保障。早期的審計主要用于緩解沖突(Chow,1982),為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信的有價值的財務信息。因此,較早對審計需求動因的理論假說主要是理論和信息理論,這兩種理論都將審計看作是純粹的鑒證機制,認為財務信息的使用者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在實質上降低財務信息的風險。1933年和1934年美國頒布的《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以及以后越來完善的注冊會計師法律體系,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進入民事賠償責任的時代。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審計理論界開始流行審計需求的保險假說,其基本觀點認為,審計是財務報表風險的一個轉移機制。
陳漢文在《審計理論》(2009年版)中認為,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信息使用者具有向審計師提訟的權利;其二是審計師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這就說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形成是建立在審計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基礎上的。陳漢文還在該書中討論了兩種極端情況,即審計師不承擔民事責任和審計師提供全額保險。在前一種情況下,審計師僅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有助于審計師取信于信息使用者,但不具備賠償性,因此審計的價值僅僅體現為鑒證價值,而不具備保險價值。在后一種情況中,審計師對信息使用者由于使用審計信息導致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此時審計僅僅是一種保險機制,不論審計質量如何,信息使用者都不再關心財務信息本身的風險了。而實際情況位于這兩種極端的中間,審計師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情況被稱為比例保險的審計制度,此時,審計制度既包括鑒證機制,又包括風險轉移機制。
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就開始對審計保險價值進行實證研究,主要是通過對審計保險價值變動對股票價格產生的影響來證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性。不論從理論還是實證的角度,都已經有很多學者能夠證明審計的風險轉移價值的存在。
2 “保險”名稱是否合適
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是以風險轉嫁理論作為其立論基礎的。然而也有人會提出:風險轉嫁等同于保險嗎?這一理論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為何要用“保險”來定義?
一般來說,保險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可保風險。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鑒證業務涉及的三方關系人包括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其中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過程中提供審計服務,承擔審計風險,審計失敗后要進行賠償,其作用相當于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責任方主要是指公司的管理層,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審計,因此,管理層及其行為就是保險標的。預期使用者如果由于使用審計失敗的信息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此時,使用者就是被保險人。鑒證業務還會涉及委托人,委托人不單獨存在,可以是預期使用者之一,也可以是責任方,審計業務是由委托人提出的,由委托人買單,因此委托人等同于投保人。
研究者普遍認為,現代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可保風險的存在、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基金的建立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等。
2.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其中的重大錯報會誤導使用者做出不當的決策,很有可能導致損失,而這種損失通常是重大的。雖然這種風險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這種問題,如果公司管理層、治理層行為恰當,則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會很小,很多公司還是能夠做到這樣的,所以,重大錯報風險不會使大多數標的同時遭受損失。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風險管理技術來控制審計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標的損失的概率。因此,審計風險屬于可保風險。
2.2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風險要大量性,是因為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數理原理,集合的風險標的越多,風險就越分散,損失發生的概率就越有規律性和相對穩定性。而只有同質的風險才有相近的發生概率,便于進行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對于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其所擁有的客戶是大量的,審計風險就被集中起來了。而注冊會計師所面對的審計風險通常是同質的,都是由于管理層的舞弊所導致的。因此,一家事務所能夠將同質的風險標的集中,則損失發生的概率就相對比較穩定,符合保險要素中大量同質風險集合與分散的要求。
2.3 保險費率的厘定
和保險類似,審計活動也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審計收費的確定就相當于保險費率的厘定。研究者們已經用規范和實證的方法做了大量的研究,證明審計收費和審計質量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審計收費和保險費率一樣,也要遵循公平、合理、適度、穩定等原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作為確定審計收費的重要考慮因素。審計收費不應過高,過高的費用違反了成本效益原則,會打擊委托人自愿審計的意愿;同時也不可過低,尤其是不正常的審計低收費現象,容易導致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以降低審計質量為代價進行惡性競爭。審計收費也應當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頻繁變動的審計收費會向信息使用者傳遞一個風險變動的信號,可能導致做出不恰當的決策。
2.4 保險基金的建立
保險基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義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在西方國家,投保充分的責任保險則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這樣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生的財務損失。其作用類似于保險基金。
2.5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由此可見,審計活動的業務約定書與保險中的保險合同有類似的作用和重要性。
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不僅在立論基礎上與保險類似,而且審計活動中的各種要素與保險活動的構成要素也有本質上的相同之處,可見,用“保險”來命名審計需求的風險轉移機制是比較恰當的。
3 保險理論的現實意義
鑒于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承保的風險僅限于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表錯誤審計意見的風險。也就是說,另一種審計風險――即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按照公認的會計和審計準則實施審計程序卻得出該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不應該由會計師事務所來承擔。這是準則本身存在的風險,應該由準則制定者來承擔。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所面臨的這部分審計風險,保險理論能夠幫助審計師做出恰當的風險規避行為。
(1)保險公司規避風險的方法之一是放棄或終止某項活動的實施。類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取得業務時,應該充分考慮該客戶的綜合素質,尤其是道德素質,準確評估這項審計活動存在的風險,如果風險超過了收益,那么就應該果斷地拒絕業務,而不應為了短暫的利益埋下隱患。
(2)保險公司通常通過再保險來降低自身所承擔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不可能為某項審計業務進行再保險,就只能通過審計收費來實現一部分風險的轉移。在制定審計費用時,通常要將審計業務承擔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考慮進去,以規避風險。
(3)保險理論能夠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意識,進而通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來加大對審計活動的質量控制力度,將質量控制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規避風險,減少損失。同時能夠使注冊會計師注意維持獨立性,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這樣也有利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整體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漢文.審計理論[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4):1.
在新會計準則的改革前提下,對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會計政策的選擇基礎變化,比如引入了公允值概念,使得在該準則體系之下,大量的金融工具、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及債務重組等方面都開始采用公允值計量辦法。第二,一些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變小,比如存貨計較方法,在新的準則體系之下,取締了原來的在存貨流轉時后進先出的方法,而是使用先進先出法計算,這樣計算方法的限制,使得企業通過變更存貨計算的辦法來調節利潤空間的辦法不能實行。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將會防止毛利率以及利潤的不規則波動。在資產減值時的準備規定,之前的準則,在企業盈利時,會存在多計提跌價的資本;如果企業盈利降低時,再拿之前的疊加沖回,用這樣的資產減值準備方法中的計提以及沖回來控制公司的利潤空間。在新準則的體系之下,存貨跌價資本、固定資產跌價準備、在建工程跌價準備以及五行資產跌價準備在計提以后,不可以沖回,只適合資產處置時再結轉,這樣一來,極大地縮小了企業的稅收籌劃空間。另外還有費用資本化方面的改變,在新的準則體系之下,區別了無形資產研究以及開發費用,采用開發費用資本化的辦法。這樣一來,將科研經費資本化,提升了企業的科技、創新業績,有效地降低了企業在開發階段的利潤壓力。第三,一些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更加具體化,比如在企業合并規定中,新會計準則嚴格區分了同一控制以及非同一控制之下的企業合并,解決了之前在同一控制之下的企業合并價格不公正的問題。第四,擴大了一些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比如在債務重組方面的處理,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債務重組規定;另外,增加了一些新的業務,比如企業年金、資產等,為企業稅收籌劃擴大了空間。新準則相比之前的準則,引入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以及公允值等五種計量屬性,使得會計計量基礎更加的多元化,多元化計量模式的引入,對于各期的損益結構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廣泛應用于金融工具、投資性地產等方面的公允價值,極大地豐富了計量基礎[3]。
二、公允價值體系下,會計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問題
公允價值的意義,就是在于體現價值與現值的計量意義,同時它也是反映會計要素本質特征的詮釋。
(一)理論角度
盡管有很多的會計準則中,都運用了公允價值,但是公允價值計量在各個準則中的應用無法有效地統一,進而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這其中的原因如下:第一,在我國,對于會計領域中的公允價值的研究,相對來說還比較少,人們對于公允價值的理解還是非常局限的。第二,我國2006年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主要是參照了國際上的相關會計準則來制定的。由于我國所依據的IFRSS體系本身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缺乏獨立的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方面的準則實施依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的會計準則也有著不足之處。基于IFRSS體系,使得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指南顯得非常分散,導致會計工作在計量上難以實現有效的統一。
(二)會計審計工作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1.職責分配混亂。財務這敏感的問題在職責分配上很容易出現問題。財務的職能分配問題和在實際應用當中的預算計劃達不到和諧統一,會導致財務股哪里的各項工作不能有效順利地執行操作下去。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問題,在新的核算制當中對財務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財務管理人員要培養好對財務的管理思想,要由之前的事情發生之后的反映改變成在事情開始之前的獻策獻力以及事情發生時的有效調控和事情發生后的檢測評估和調研考核,讓企業能夠更加順利地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但是舊的制度之下的情況是基層財務的員工的分工無法進行良好地分配,工作職責的混亂就會導致辦事效率的低下,使得事前規劃好的工作不能夠順利有效地開展下去。這些情況的出現都是由于基層的財務人員在職責分配上的不合理。傳統的分工模式是:一個主管人員加一個會計人員再加一個出納人員,而事實證明沿用傳統的分工模式已經不能夠適應當下的社會發展分工需求了。2.整體管理操作不當。企業職務能力的操作管理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果管理人員的水平不夠的話,那么核算就會失去它存在的意義了。根據以往的經營核算模式是重視核算而輕視管理,這樣的模式雖然和現在的經濟體制還沒有太大的沖突,但是確實不能夠去滿足新的發展的經濟體制的。但是有些企業仍然還是把工作的重點放在了核算上面,沒有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給體現出來。而現在的經營形勢之下是,大多的企業都是私立的單獨機構,都沒有在企業的財務核算上做出更好地管理,就導致了很多的問題的出現在現如今的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上,使得整體的財務管理工作都無法進行協調的工作。3.內部審計結構缺乏完整性。一般內部審計得出結論后,只是用于發現和檢查到問題,但并沒有去督促和解決問題,只提出了整改建議,沒有進行強制整改。因此,使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實施,不能為領導和審計對象改進工作的做出保障,無法體現內審的權威性。4.對于內部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不夠重視。目前,大部分公司審計工作年年變更,沒有設計一套規范的管理模式,僅僅依賴審計工作者多年的經驗,采取隨意抽樣的審計方法進行審計,而沒有采用國際上先進的風險審計方法。這樣一來,使得審計結果嚴重缺乏科學性,并且還增加了審計時間、審計成本,致使審計效率大大降低。所以,在審計方法和技術上要更加注重其科學性,緊跟時代標準。5.內部審計力量不夠規范。根據調查研究,一般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力量相對比較薄弱,容易導致監督工作時間長,給企業經營活動帶來很大的風險隱患,大大地降低了審計監督的效力。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素質低,業務能力有限,無法勝任新形式下審計的工作;二是一般企業沒有明確的用人標準,對于審計人員的要求和考核制度比較隨意,大大降低了審計部門的素質。6.忽視了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獨立性和職能的重要性。目前,大多數企業在機構設置上只設置了集團總部審計部和區域省公司監察部,建立了垂直的領導內審機構。下面的分公司沒有成立專門的獨立審計部門和內審人員。這種管理體系雖然能夠對各個部門進行全面的監督。但是,這種選擇性報告的制度,使得反映出來問題的大事化小、避重就輕現象非常的普遍,導致內審工作問題報告與實際不符,使得內審工作反映的問題不夠真實可靠。內部審計職能定位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部分審計部門的設立都是在法律強制約束下實施的,并非出于自愿,且公司領導對于審計工作也不重視;二是擔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對內部審計工作帶有抵觸情緒,錯誤地以為內部審計就是對審計工作人員的監督,不能做到有效、積極的配合。
三、公允價值與會計審計之間的關系
公允價值計量具有其獨特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公允價值會計理論中所涉及到的復雜情況,都會影響到會計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在一般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方法還是比較簡捷方便的,但是,當市場價格無需未來現金流量等現值來進行計量的時候,公允價值計量就顯得較為復雜,因為所涉及到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因素非常多,就很容易導致第三方舞弊,或者是財務報表的錯報。
四、針對相關問題,提出對應的建議
(一)完善各項制度
1.憑證審核制度。企業內所有的憑證都要在經過審核完全正確之后才能夠驚醒款項的收支處理和進行賬務的處理工作。審核的內容和主要是憑證是否虛假、是否合法。另外,就是要審查所有相關證件的審批程序是否完全。2.完善崗位的責任制。在科學的設立工作職位的基礎之上,要對各個員工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并且建立相應的崗位懲獎制度,加強工作責任感和壓力性,也能夠增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自己的崗位自己處理,能夠提高員工的工作主動性。把員工的工作模式從之前的被動監督轉變成成主動地做好自己的內部工作。3.在工作中全方位的推行部門預算。把每一項工作都提前做好預算并且上交審核,中心管理部門會根據所做預算表下發預算資金。尤其是一些比如次級機構的公務用車、印刷品和辦公用品以及一些大額的基建項目的劃撥使用等等,都要全部收進會計集中核算機構來進行管理和核算。
(二)改善財務的管理責任制度
在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好以后,應該進行新的財務管理核算工作,對舊的財務管理和內容進行全面的整頓和改良,確保今后的每項工作都能夠順利地開展運作。對財務的工作重點也應該要從之前的重核算改為重管理了,這樣可以使得基層的財務轉型工作得到順利地進行。
研究方法是否適當、科學,直接影響著審計理論研究的質量和效果,是促進或制約審計理論研究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正如巴甫洛夫所說,“初期研究的障礙,乃在于缺乏研究法。無怪乎人們常說,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著種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前景。因此,我們頭等重要的大事乃是制定研究方法。”長期以來,在理論研究水平上,審計相對落后予會計及其他相關學科,很大程度上也是圍于方法論的落后與不夠豐富。
在按照慣例將研究方法分為規范法(Normativeapproach)和實證法(Positiveapproach)兩大類別的基礎上,本文將深入探討規范法、實證法在審計理論研究中的具體運用形式,并系統闡述其關系定位問題。
一、審計理論研究的規范法
一直到20世紀50年代,與論述會計理論的豐富資料相比,在審計文獻中,很難找到論述審計理論的文章或專著①。莫茨(R.K.Mauts)和夏拉夫(H.A.Sharaf)合著的《審計理論結構(ThephilosophyofAuditing)》(1961年)開拓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先河,并為規范式審計理論的發展,做出了開拓性的貢獻。審計理論研究中所用的規范法,既有莫茨和夏拉夫的哲學方法,后來還出現了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研究方法,包括歷史研究方法、檔案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等。
(一)哲學研究方法
一般而言,一門學科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它將開始對自己的目的和本質等理論問題提出疑問,并開始尋求哲學的指導。不容否認,第一次從哲學的高度系統地、科學地探索審計理論的,是里程碑式著作《審計理論結構》。
在審計理論的研究途徑上,該論著的作者運用哲學中的一些概念和方法,對各種審計理象。進行了全方位的探索。一是理解(comprehension),即以概括性的眼光對審計理論作全面的思考:二是展望(Perspective),即從綜合的、相互聯系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審計問題;三是洞察(1nsight),即超越偶然認可時慣例或信念去深刻認識推論的前提;四是想象(Vision),即超越時空,預測審計理論的前景和目標⑧o具體說來,理解這一研究途徑是要在審計這門學科中尋求那些較有普遍性的概念,諸如證據、應有的關注、披露和獨立性等,對這些具有廣泛適應性的概念進行研究;展望時需要據棄那些特殊的理由、超越個人成見和既得利益,對每一個問題都應根據其綜合的重要性和各個方面來考慮,而不應僅從一個或幾個有限的角度去考慮;要有所洞察需要在審計知識領域里避免偏見和提出不科學的推論,有必要揭示并接受審計基本假設作為審計理論的基礎;發揮想象時則需要真正擺脫日常問題的困擾并長期致力于發展審計知識領域,對本學科持超然而嚴肅的態度,去發現問題所在并預見其對未來的影響。
在審計理論的研究方法上,作者認為,哲學研究的傳統方法——分析方法和估價方法對發展審計理論較為有益。在審計中,存在著客觀事實和主觀估價這兩個研究課題。對此,需要采用兩種不同的研究方法③。由于審計判斷取決于通過收集或確定證據獲得的信賴程度,因而有必要像哲學研究那樣,對知識和證明理論進行研究,使用分析法。但另一方面,審計職能是在重視道德行為的“榮譽制度”下實現的,審計人員的價值標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每次審計檢查9若無行為規劃和衡量標準可供借鑒,要保證令人滿意的業績,就必然依靠審計人員的職業責任感,這就需要使用估價法。總之,審計的基本性質使自己的某些方面適合于使用分析法,而在其他一些方面適合于使用估價法。
從哲學高度進行的審計理論研究,除了《審計理論結構》之外,值得一提的還有美國會計學會(AAA)出版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Astatementofbasicauditingconcepts)》(1972)和尚德爾(C.W.Schandel)編著的《審計理論——評價、調查和判斷(Theoryofauditing:evaluation,investigation,andjudgement)》(1978)。作為理論上對莫茨和夏拉夫的響應,《基本審計概念說明》倡導審計理論要適用于所有的審計類型,具有全面性和抽象性;而在接受莫茨和夏拉夫的挑戰之后,《審計理論——評價、調查和判斷》則力求:“直到審計中所有有用的概念都得到闡述,并能夠經受哲學性檢查”。
(二)歷史研究方法
會計史學家郭道揚教授指出,在審計理論研究中,只有以審計史學研究為基礎,也只有對每一理論問題的研究首先從歷史淵源上加以追索,方可揭示理論內涵中的本質問題,把握這一理論的歷史成因及歷史進展,以及正確評價某一理論問題對實踐的指導作用,這便是任何一個審計理論問題的研究都必須以歷史研究作為起點的基本原因。審計表現為一個歷史的延續發展過程,為發揮審計在現時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既必須研究歷史的繼承性問題,又同時有必要研究歷史的延續性問題,以最終達到科學測試未來審計世界大趨勢的目的。《世界審計史》(文碩,1996)即是運用歷史研究的方法進行審計理論研究的典范。作為第一部世界審計通史,該書分國家審計的發展、民間審計的發展、會計帝國大戰、內部審計的發展以及專題審計史共五個部分,展示了審計演進的軌跡。作者從歷史規律的視角,以追根溯源的科學態度,豐富了審計理論研究方法。
(三)檔案研究方法
審計不但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而且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受托責任作為一種最具綱領性和普遍性的總方式,當然只能見之于最基本、最普遍的審計現象。而不同人士、不同職業組織往往站在不同的立場上認識這些最基本1最普遍的問題,難以直接窺見審計的本質,這就需要我們對紛繁復雜、觀點角度各異的檔案資料加以研究分析。這種通過對相關的重要審計論著和審計職業組織公告等文獻檔案進行綜述,系統研究審計理論的方法,可稱為檔案研究方法。王光遠編著的《管理審計理論》(1996)即是一例。為“了研究基本的管理審計問題,他通過檔案查閱了有代表性的會計審計學者及相關職業組織為管理審計基本理論問題的種種認識,不僅系統研究了美、英、日等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準則和調查報告,美、英、日、澳等國政府審計署的準則和其他公告,美、英管理協會的公告和調查報告,管理咨詢服務公告,納稅實務責任公告,會計與復核服務公告,鑒證準則公告,還系統研究了馬丁德爾的《對管理的科學評價》、倫納德的《管理審計》、利奧·赫伯特的《管理業績審計》、格林的《公營部門貨幣價值審計》、理查德·布朗的《政府業績審計》,以及《會計評倫》、《會計雜志》。、《會計、審計與受托責任學刊
》、《財務受托責任與管理學刊》、《管理審計學刊》、《注冊會計師雜志》等刊物上的相關論文。然后,在大量掌握檔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和綜合,編著了《管理審計理論》。該論著使我們很清晰地看清了檔案研究的基本步驟,進一步豐富了審計理論研究的方法論體系。
(四)比較研究方法
自從婁爾行教授開創了國內比較會計研究的先河以來,比較研究方法不僅在我國的會計理論研究中推廣開來,而且,在審計理論研究中也開始具有重要的價值和地位。比較審計理論研究采取的做法是,概括不同主體在審計理論和實務方面的共性和個性,分析其影響因素和發展趨勢,從中發現國際慣例,以期改進審計實務和提高審計理論水平。南開大學蕭英達、張繼勛·、劉志遠合著的《國際比較審計》(2000)是比較審計研究的代表性著作。作者采用以空間比較為主,與時間比較相結合的方法,從兩個不同的視角透視了審計理論和審計制度。他們主要比較了世界上各主要國家現行審計制度、審計理論和審計實務之間的異同,同時也對審計制度發展變化的歷史做了必要的考察和說明,為建設和完善我國的審計制度和審計準則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基礎。
二、審計理論研究的實證法
實證理論概念直至20世紀60年代才出現在會計文獻中。在此之前,絕大部分會計文獻都屬于規范性的,強調的是如何限定會計,而不重視以實證的方式去驗證這些限定所依賴的重要假設。財務經濟學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發展最終導致了這種新理論在會計上的應用,而這些應用則促進了實證研究與實證理論概念在會計上的推廣④。盡管其時首倡審計理論研究的莫茨和夏拉夫認為,數學法并不適用于審計學,除最簡單的模型以外,在審計發展的現階段(60年代),建立適應于審計學的數學模型是不可能的⑤,但審計本身畢竟就是一種實證性的行為“,而且時過境遷,審計理論研究方法發展到以數學法為主的實證法與規范法并重,已成為一種既成事實和既定方向。
實證方法反對從抽象的概念出發,強調客觀證據,而不是個人的知識或判斷,被用來研究事物“是什么”。相應地,實證研究過程不同于強調邏輯推理、被用來研究事物“應該是什么”的規范研究過程。實證研究的一般步驟是:(1)進行調查,或案例研究、訪談、實驗;(2)將通過調查,或案例研究、訪談、實驗等途徑獲得的數據資料做系統整理和計量分析;(3)概括和歸納計量分析的結果;(4)以邏輯和數學方法得出研究結論;(5)做出理論上的詮釋,建立理論模型;(6)檢驗研究命題或理論模型,接受或修改甚至原假設。。
(一)問卷調查法
圍繞審計理論的某一特定命題,設計科學、合理的問卷,進行問卷調查,根據收回的有效問卷進行實證分析,這是一種相對簡便易行而又常用的實證法。采用這種方法,對問卷設計的要求比較高,問卷既要便于接受調查者理解和準確回答,又要能全面、準確地涵蓋所需了解的問題。另外,為了保證問卷調查研究成果的質量,還要盡量提高問卷的回收率和所回收問卷的有效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97年就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行業發展、事務所體制改革、國有企業審計等四個方面,對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其成果“注冊會計師行業問卷調查分析報告”刊登于1998年2月21日的《中國財經報》上,這次問卷調查,是要以實證方法研究、解決審計理論問題。其精神與有效性,對我國審計理論實證研究的開展,對理論聯系實際的學術風氣起到了推動作用o
(二)案例研究法
每一個重大審計案例的背后,總是隱藏著一些深層次的審計理論問題。認真研究重大的審計案例,尋找其理論根源,已成為世界各國審計理論界的慣例。案例研究方法正是通過觀察現實世界所發生的典型審計案例,思考重大審計訴訟案例的判決結果,昭示審計理論滯后于審計實務,還是表明審計實務界對現有審計理論缺乏科學理解,進而根據研究結果,為審計理論的發展完善和審計實務的改進提供有益的意見和建議。例如,李若山編著的《審計安全——國外審計訴訟案例》(1998)取材于美國審計界和英國審計界所發生的,真實、具體的審計訴訟案例,范圍包括傳統與典型審計案例、非會計報表類審計案例,金融證券行業審計案例、其他行業(如工交、商業、運輸、醫療)審計案例。編者針對審計訴訟案例的判決情況及涉及的審計過程,認真查找審計人員在具體訴訟案例中是否存在審計程序上的缺陷以及所應承擔的審計責任,思索每一重大審計案例對完善、改進審計理論有何啟示與教訓,堪稱審計理論案例研究的典范。
(三)實驗研究法
實驗研究可以采取實驗室實驗和實地實驗兩種形式。前者是在控制嚴密的實驗環境中進行的,而后者是用現實世界的真實客體進行的。具體做法是,分控制組(Controlgroup)和處理組(Treatmentgroup)進行實驗,根據實驗結果分析研究命題。采用這一研究方法,一般來說,由于實驗可以重復進行,研究結果容易驗證和復核。但象審計一類的不屬于自然科學的研究命題,重復實驗的條件很難雷同甚至不變。而且,控制組的選擇要剔除干擾因素,難度比較大,實驗研究的結果也就可能會受到“噪音”的干擾。SCidler在1974年通過實驗調查投資者對包含不同信息的審計報告的看法,在“審計報告的符號與交流(Seidlerd在1974年通過實驗調查投資者對包含不同信息的審計報告的看法,在“審計報告的符號與交流”(Symbolismandcommunicationintheauditor\\''''sreport)”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符號論”,所用的研究方法即是實驗研究方法。
(四)專家訪談法
專家訪談法是針對特定命題,對具有相當資歷及代表性的專家進行訪問或組織談話,綜合分析訪談內容后,得出研究結論。采用這一研究方法,由于專家的意見一般具有權威性、針對性,不同專家的意見往往相互印證或補充,還能提供多種視角和多個層面的觀點和看法,最終結論往往較為權威、可靠。不過,接受訪談的專家發表的意見難免帶有主觀成分,難于進行數量化的統計分析,因而利用專家意見不能代替對客觀資料的分析。中國臺灣的馬秀如博士1996年編著的《公開發行公司實施內部控制之研究》,即是運用專家訪談法進行審計理論研究的先例。編者在研究目前企業界的不當內部控制觀念和新頒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實施要點》的缺陷時,以座談會、一對一面談等形式,通過專家了解其所接觸的企業界人士對內部控制所持的錯誤觀念和上述《實施要點》的不足,然后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五)統計分析法
統計分析法要使用大量的數據資料和數理統計模型,進行統計假設檢驗。這種方法的應用,在西方的學術界已蔚然成風,在審計理論研究中已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以至出現了這樣一種說法,“沒有數據沒有模型就不是真正的研究,或者不是科學的研究。”雖然有些言過其實,但統計分析法相對較為科學、客觀這;優點卻是顯而易見的。隨著統計知識的普及和實證研究的興起,統計分析法在我國審計理論研究上的應用,已經不再局限于最初的描述性統計階段,而是開始趨于采用較為復雜但所得結論更為嚴謹的數理方法。國內較早用統計分析法進行審計理論研究的例子,是李樹華博士的“上市公司97年年度報告審計意見之實證研究——統計特征及信息涵義”。該文探尋我國上市公司1997年年度報告審計意見所具有的統計特征及相應的信息涵義時,采用了橫截面分析、描述性統計的方法。
三、規范法與實證法在審計理論研究中的關系定位
(一)規范法與實征法在審計理論研究中的區別。
1.切入點不同
規范法是以歸納演繹為主,強調價值判斷,研究事物“應該是什么”的一種定性研究方法。由于審計是一門社會科學,因而注重定性分析,運用規范法進行審計理論研究是古已有之的傳統。而實證法是以統計分析為主,強調經驗證據,研究事物“是什么”的一種側重定量的方法。審計作為一門與實踐緊密聯系的科學,在“證據”這一關鍵問題上,便與實證研究過程取得一致。這為實證方法融入到審計理論研究中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功能和發展趨勢不同
規范法的審計理論研究功能是,提供統一、規范的標準,作為最佳審計實務的參考,即指導和優化審計實務。而實證法的審計理論研究功能是,對出現的不同審計實務,進行解釋并考慮其經濟影響和經濟后果,預測實務界會采用什么樣的特定審計實務,
即解釋和預測審計實務。過去,學術界和職業界在采用規范法還是實證法的取向上并無明顯分野,進行學術研究或職業研究,都不會偏執一端。但最近開始出現一種傾向,即:學術研究和職業研究一般采用不同方法,學術界為了能更好地讓人們理解審計信息的作用和影響,偏愛實證法;職業界在致力于統一審計實務和提高審計有用性的過程中,偏重規范法。
(二)規范法與實證法在審計理論研究中的聯系
一方面,實證審計研究建立假設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規范法形成的審計理論;實證研究的結論也只有通過規范,才能上升為經世致用的理論,用于規范和優化審計實務。另一方面,規范審計研究的前提假設如果未經實證檢驗,結論無疑將缺乏堅實的基礎,而主觀的價值判斷是很難被普遍接受的。這決定了規范法需要實證法為之提供實踐上的依托。因此,規范法與實證法不是相斥的,相反,在審計理論研究中,應將兩者很好地統一起來。
在具體研究審計理論問題時,首先,研究人員應盡可能排除自己的個人偏見與主觀的價值判斷,通過實證研究,對審計實務及相關現象“是什么”做出客觀、準確的解釋和預測。在此基礎上,可以采用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利用規范的方法得出“應該是什么”的審計規范理論。然后,還需在實踐中檢驗審計規范理論的科學性與有效性,這又成為實證研究的任務。總之,整個審計理論研究圍繞著“實證研究——規范研究——再實證研究”這條思路展開,使審計理論在密切聯系實際的過程中不斷獲得發展。
(三)規范法與實證法在我國審計理論研究中的現實選擇
現實的矛盾是,從規范法和實證法的相互依賴關系來看,需要在審計理論研究中將兩者統一起來。但如果從順應國際傾向的角度出發,審計理論研究又似乎要在學術界強調實證法的主導地位,而在實務界確認規范法的權威。于是,我國的審計理論研究如何在規范法和實證法中進行取舍,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
應該看到,我國審計理論研究的現狀是,盡管規范研究還夠不上成熟,但實證研究甚至才剛剛起步。即便在準則制訂和實務規范的過程中,審計職業界應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準則、規范的經濟影響,也需要實證法的運用。因此,現實的任務是,不能僅僅滿足于可以駕輕就熟地進行規范審計研究,而必須加快實證審計研究的步伐,加大實證審計研究的力度。但也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忽視規范審計研究。而應將規范法與實證法并重,并考慮將兩者緊密聯系起來,使規范研究成果與實證研究成果能夠相互借鑒和印證。我國審計職業界和學術界唯有攜起手來,極大地豐富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務于提高我國審計理論水平這一根本目的。
注釋:
①見文碩著:《世界審計史》,企業管理出版社,1996年,pp624—625。
②見文碩著:《世界審計史》,企業管理出版社,1996年,pp627—628。
③見文碩、肖澤忠等譯,莫茨(R.K.Mauts)和夏拉夫(H.Sharaf)著:《審計理論結構(Thephilgophyofauditing)》,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年,p.15。
④見黃世忠、陳少華、劉海彬等譯,瓦茨(Ross.Watts)和齊默爾曼(Jer01dL.Zimmerman)著:《實證會計理論》,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年6月第一版,p.16。
⑤見文碩、肖澤忠等譯,莫茨(R.K,Mauts)和夏拉夫(H.A.Sharaf)著:《審計理論結構(Thephil00phyofaudit-ing)》,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年,pp82—83。
一、審計本質起點論評價
筆者認為,審計本質不是審計理論結構的起點,恰恰相反,它是審計理論研究的終點。
審計本質是對審計事物內在規定性的揭示和反映,把握了審計的本質,也就把握了審計的內在規定性,審計理論結構的正確構筑也就水到渠成。但是,上述論斷都是在掌握了審計本質的前提下進行的。那么,如果無法洞悉審計的本質,審計理論就不研究、不了嗎?事實上,當今的領域中,不用說科學,就是科學也存在諸多本質不清的事實,但本質不清,卻未能學科的正常發展。因為對事物本質的認識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只有對該事物的各個方面,包括為什么、做什么、如何做、誰來做等有了清晰的認識,才能正確回答它“是什么”,而此時,有關該事物的理論體系已基本搭成。也就是說,在審計理論研究中,有著比審計本質更基礎的東西在引導著審計實踐和思維,已有的理論認識加上據之概括形成的審計本質,審計理論結構才更加完善。以一種尚未認清的理論要素去推衍另一種或另幾種理論要素,只能陷入渾濁的泥潭。審計本質在審計理論結構中的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這并非它就是審計理論結構邏輯起點的必然理由。人們從事研究的興趣往往是從可觀的結果開始的。
二、審計假設起點論評價
作為審計理論結構的起點,審計假設無法解釋審計中的許多現象,也為證明不是合適的選擇。
1、審計假設具有虛擬性,不能直接解釋審計理論。審計假設確定的必要性源于審計環境的不確定性。審計假設一旦確定,就具有了相對的穩定性,而審計環境是處于變化之中的,審計假設無造反映變化著的審計環境。從莫茨、夏羅夫60年代開始審計假設研究以來,后人僅僅是在其奠定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的改造,現有的審計假設無法直接解釋審計中存在的許多現象。如審計人員獨立性假設和財務報表可驗證性假設,就無法解釋如日中天的管理咨詢業務中審計人員的身份和審查范圍問題。
2、審計假設的作用被夸大。假設對社會科學的基礎作用值得懷疑。但假設在自然科學研究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正如亞里土多德所言:“每一可論證的科學多半是從未經論證的公理開始的。”但此論斷中的“可論證科學”是否涵蓋所有的科學?“多半”能否絕對化為“都”?屬于社會科學范疇的審計能否列為可論證科學?回答是否定的。至少在目前已有的技術手段下,審計的“可論證性”是不強的。此時,將審計假設作為審計理論結構的起點,有夸大審計假設作用之嫌。
5、歷史上失敗的教訓。美國財務理論的研究水平當今執世界之牛耳,但它也走過一段曲折的歷程。在70年代以前,會計理論的研究以會計假設為重點,以此為起點構建財務會計理論,但最終以失敗而告終,會計理論研究的權威代表——會計程序委員會和會計原則委員會備受批評和責難而被相繼取代。70年代以后,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吸取教訓,轉而以會計目標為起點進行會計理論研究,最終大獲成功。審計盡管不是會計,但兩者之間具有的密切聯系,足可使審計引以為戒。
三、審計目標起點論評價
審計理論結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需要有一個邏輯起點。既然審計本質和審計假設不適合作為邏輯起點,必然要進行其它選擇。隨著人們對審計認識的更加深刻,審計理論結構起點會有所變化,但目前的現實選擇應是審計目標。
1、審計目標是審計理論結構中內外交流的最好的連接點。首先,審計目標對外部環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審計環境的變化對審計的影響,首先表現在對審計目標的追求和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和技術上。如審計目標由查錯防弊到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和雙重目標并重,直至趨向于降低財務信息風險的演變歷史,無不體現著審計環境需求改變的影響。其次,審計目標既體現著外部的需求,同時又受到內部本身技能的制約,無限的需求與有限的技能之間反復博弈均衡的結果,就是確定的審計目標,正如病菌的侵入力(外部環境)和免疫系統的提防力(內部技能)的抗衡決定了人體的健康狀況(目標)。在傳輸外部信息、調整內部機能方面,沒有哪一個審計理論要素比審計目標的功能更大。
2、審計目標是審計實踐活動的出發點和歸結點。任何實踐活動過程都離不開目標:開始時設定目標,運行中保證不偏離目標,結束時檢驗目標執行狀況,以便于反饋信息,更好地制定新的目標,依次循環不止,周而復始。審計作為人類實踐活動之一,遵循著同樣的:審計實踐必須從審計目標出發,按照審計目標進行調整和校正,對審計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檢驗。以審計目標作為出發點構建審計結構,能使審計理論具有更強的實踐性,防止就理論而論理論的虛無主義。
環境績效一般是指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與無形收益。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含義還沒有一個比較統一的看法,張文華和錢鳳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指對政府部門的環境管理責任和企業應承擔的環境保護、環境治理責任及他們的工作績效進行的審計[1];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環境經濟活動,依照一定標準,評價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循環狀況和發展潛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對其效果與效率表示意見的行為[2].
1999年11月世界審計組織環境審計工作小組制定了“有關環境效益審計指南”,環境績效審計開始走向規范化道路。借鑒各種學者的看法,我們對環境績效審計做出如下的定義:環境績效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并按照一定的標準評定環境管理活動的現狀和潛力,對提高環境管理績效提出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
審計客觀基礎是審計賴以產生和存續的某種存在于社會經濟環境中的需求,尤其是對審計活動所提供信息的需求。審計的客觀基礎決定著該類審計的目的、職能、主體和客體,不同類別的環境審計,有著不同的客觀基礎。具體到環境績效審計而言,其產生的客觀基礎應是檢查環境資源的管理和使用責任。環境資源包括兩部分:一是環境的天然存量資源,如物種、生態、大氣和水資源等;二是用于治理環境的各種資源,如資金、技術和設備等。所有權屬于國家和全民的環境資源通過委托授權于一定的政府機關或社會經濟組織管理、經營或使用,這些組織就承擔起經濟、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因而需要通過國家審計來檢查其受托管理、使用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有權屬于投資者個人的環境資源,則需要通過內部審計來檢查其是否經濟、有效地管理、經營和使用了這些環境資源。這種對環境資源管理、使用的經濟性、有效性的評價,屬于對環境管理系統各環節的“連續監控”,主要是指環境績效審計。
二、環境審計、績效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一)環境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環境審計的基本特征,與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共同構成完整的環境審計體系。
環境審計,也稱為環境、健康和安全審計,是審計學科在可持續發展目標下開拓的一個審計新領域,是國家環境管理系統(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國,環境審計被定義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且揭示環境和資源保護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促進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
環境審計包括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和環境績效審計三部分。環境財務審計注重財務報表披露的環境資產和環境負債等信息的公允性;環境合規性審計側重于檢查各種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而環境績效審計更多的是考察、分析和評價組織所采取的各項環境措施和環境管理活動的績效狀況。在增加環保投入的同時應提高投入的使用效率,增加環境政策的適當性,環境績效審計正逐步成為各國環境審計的發展重點。
(二)效益審計與環境績效審計
效益審計起初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稱呼,直到1977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才在利馬會議上將其定義為“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ing)。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和亞洲組織將績效審計定義為:績效審計是一種對被審計單位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資源的經濟、效率和效果方面的審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E”審計,近年來,又提出“五E”審計,即在“三E”審計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公平性(Equity)和環境性(Environment)審計。效益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以考核有關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促使被審計單位提高效益。效益審計的開展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立法、內部制度、審計規范、人才、資源、技術等各方面都要進行建設,要把效益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全面實踐和探索。
國際上審計已經向績效審計發展,環境問題也成為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環境績效審計雖然隸屬于環境審計的體系范疇之內,但是又同時兼有績效審計的特點,對績效審計的探索有助于完善環境審計的,拓寬環境審計的范圍,豐富環境審計的內容,突出環境審計的建設性意義。我國的環境審計要跟上國際發展,必須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從以環境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為主要審計對象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
三、環境績效審計的特點
(一)審計結果的建設性
環境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環境監督,但在環境績效審計中,更應強調其評價職能。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進行細致深入的考察和分析,找出績效的各種因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以幫助被審計單位提高環境管理的效益。因此,監督并不是環境績效審計的根本目的,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促進為主的建設性審計。
(二)審計標準的不確定性
一方面,環境績效審計屬于環境審計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已經頒布的包括ISO14000環境系列標準在內的各種環境標準,都是環境審計在審計依據方面不同于傳統審計的獨特之處。另一方面,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績效審計的對象千差萬別,衡量審計對象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標準不可能相同,甚至是同一項目,有多種不同的衡量標準,得出的結論會截然不同。這使得每開展一項績效審計,審計人員都需要在現場審計開始前,就衡量績效的標準問題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或者尋求一種公認的、不存在異議的評價標準。評價標準的不確定性或需要協商確定是環境績效審計的一大特點。
(三)審計活動的綜合性
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考核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活動為對象的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都與績效有關。因此,環境績效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全部環境管理活動。不僅包括環境資金流轉的管理活動,保證環境資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包括非環境資金的環境管理活動,如環境規劃、環境政策的制定執行情況等,影響環境績效審計的因素多種多樣,因而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內容多、范圍廣、系統性強的綜合性審計。
四、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
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包括根本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項目標三個層次。其根本目標與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性審計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改善環境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只不過環境績效審計是從績效審計這個角度來實現這一目標的。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對環境管理各步驟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找出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消極因素,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從而促使環境管理工作的高效進行。根據具體內容的不同,進一步地可以將具體目標分解為四類分項目標:(一)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與制度;(二)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其影響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三)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四)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
五、環境績效審計的層次
環境績效審計可以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對政府的環境績效審計屬于宏觀層次,由國家審計機關來進行,主要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執行效果進行評價,看環境政策是否促進了環境和生態的改善,審查環境項目的實施是否真正有助于防治環境污染,調查環保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情況,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和目標;對企業的環境績效審計屬于微觀層次,由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來承擔,重點審查監督企業對環保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并評價企業的環境內部控制系統以及企業在治理環境時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宏觀環境績效審計
1.政府環境政策的績效審計
該審計主要是對政府制訂的環境政策,包括對環境經濟政策和行政控制的效果進行評價,評價時只需考慮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而不對政策本身進行過多地評價。評價時需遵循兩條原則:首先,環境政策的實施能否達到預期的目標;其次,在達到目標的前提下,看政策的實施費用能否達到最小。
2.政府環境保護資金的績效審計
國家撥付給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環保資金是用于治理環境的主要來源。環保資金在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對資金的撥付、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進行審計,因為真實合法并不等于使用的合理有效。所以環保資金的績效審計主要是對其撥付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具體審查各級財政部門及各級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使用單位,有無少撥、不撥,或延遲撥付的現象,撥付給使用單位后,使用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最后對資金使用后的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分析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3.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
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屬于績效審計,進行項目效益審計首先要了解項目本身,如果項目被分解在不同地區、不同階段實施,還要了解項目分解情況。在了解了項目之后,還應清楚該項目的目標,在審計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應以是否實現項目目標為重點。如果不能實現目標,則審查不能實現的原因;如果達到了目標,則審查成本是否超過了預算,以達到使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項目效益。
(二)微觀環境績效審計
的環境績效審計一般包括在環境績效報告中,它進行環境績效審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政策法規執行的審計
首先要審查政策法規的具體規定。諸如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是否合理,可以根據邊際的原理,當制訂的排放標準或排放費只有使得企業治理污染的邊際成本等于污染的成本時,該排放標準或排放費才是有效的;其次,審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有無偏差,對企業來說,每一項政策都有明確的目標,審計人員應考慮政策規定是否達到目標,總體效果如何,從而可以把發現的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以提高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
2.企業環境管理的內控系統的審計
首先,了解企業現行環境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和評價這些內部控制的設計和有效性,是否有利于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其次,了解企業在內控系統下的環境目標以及一些污染指標的定量數據,如排放到空氣中、土壤中的廢棄物的數量是否超過了指標的上限;最后審查一些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能源消耗是否超過了一定標準等等。
3.企業環境管理效益的審計
對企業而言,環境保護的效益表現為兩種形式:社會效益和效益,該項審計是指企業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治理所取得的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因此,該項目的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的綜合審計,其指標既有財務的、又有非財務的;既有綜合的、又有具體的指標。主要包括:(1)環保投資審計:主要是對企業自己投入環保設施及重要資產上資金的真實性、投資行為的持續性的審查核實,以促使有關單位與部門保證環保資金的落實與到位;(2)環境成本費用審計:審查企業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投入到環境管理中的成本與費用指標;(3)環境損害費用審計:評價和審查企業由于對環境產生了破壞而受到的懲罰支出,該項目的金額越大,表現為企業環境管理的水平越低;(4)環境管理經濟收益審計:評價與審查企業由于產品的綠色化、環保產品、“三廢”再生品、資源替代品等帶來的經濟效益或者企業由于加強了環境保護導致環境損失的減少等內容;(5)環境管理綜合效益審計:企業加強環境管理不僅可以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而且可以實現企業所在的社區環境的改善,提高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美譽度,環境管理綜合效益的審計包括對治理污染使空氣清新、水質變好、減少環境的再污染程度等非財務指標和軟指標的評價,也就是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評價。
六、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環境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等。
(一)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這是世界各國開展政府和公營機構績效審計最普遍的形式。具體地說,就是檢查政府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使用其授權和公共資源,督促社會公眾和組織遵守環境法規的效率和效果。
(二)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審計。其主要對象是政府負責的保護或改善環境的項目以及政府簽署的國際協議。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已授權審計機關對這些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實施該類審計時,審計機關應該注意對環境項目的選擇,考慮經營風險、重要性和可審計性等方面問題。
(三)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或者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通過專項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或項目審計等方面工作的實施,檢查或確認政府、組織在緩解、削減環境影響方面的措施是否已經實施,并已經達到目標,有無造成過多成本等。
(四)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環境審計被看作對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的連續監控過程,環境審計中對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合理性和工作的有效性、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政策立法)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以及環境規劃決策的性的評價都屬于環境績效審計的范疇。
(五)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雖然我國的審計機關并無對政策制定進行審計的權限,但是可以反饋一些與政府規定本身的合理性有關的信息,例如排污費的計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合理性等。事實上,經過反饋的審計信息也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
七、當前我國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障礙與對策
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國際上環境審計的趨勢,但是我國基本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在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存在一些體制上、觀念上和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必要性認識不足。目前對于加強環境管理的重要性人們已經達成了共識,但對于如何加強環境管理以及環境績效審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等問題認識不夠深入,主要著眼點還是僅僅限于環境投入和環境法規政策的執行上,對于環境投入的效果以及投入產出的對比狀況卻沒有更多的考慮,以達到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最大。因此開展環境績效審計首要的是提高對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二)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發展不充分。環境績效審計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為基礎,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在我國環境財務信息不真實和環境管理違規時有發生的情況下,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缺乏相應的基礎。大力發展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保證環境信息的真實可靠和環境工作的規范性才能為環境績效工作的展開提供基礎。
(三)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準備不足。環境績效審計作為一項實踐性的工作,只有具備一定的理論知識的儲備,才能為實際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準備。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尚處于萌芽階段,對于各種基本問題,如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范圍、標準、等都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因此加強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實踐開展意義重大。
審計部門是國家設立的對經濟進行監督的部門,從設立以來已經經過了二十多個年頭。二十多年的審計工作沿用的主要工作模式是先發現問題,后進行罰款處理,以此來達到審計監督的目的。審計監督只是對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不能從根本上杜絕經濟違法行為的發生,所以在審計監督的時候,一定要創新審計理念,變事后處罰為事前監管,做到防患于未然。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國家各領域的經濟運行中還是存在、挪用公款、擠占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某些腐敗分子更是趁國有企業改革,借機變相占有國有企業,用非法手段將國有資產變成個人財產,這種情況屢見不鮮。這個時候,傳統的審計手段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這就需要我們用創新的審計理念,整合現有政府資源,更新審計手段,多層面多渠道入手,做好審計工作。在審計手段上可以在經濟處罰的基礎上考慮加入行政干預和法律措施,創新審計手段。
審計工作關系到國家的經濟運行和國有資產的安全,所以審計工作要與時俱進,時刻關注國家的總體經濟形勢,將國家的宏觀指導當作審計工作的工作原則。目前國家的經濟形勢是政府控制房價過快上漲,控制國有企業的投資規模,遏制高耗能企業的上馬;關注解決“三農”問題,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穩定糧食和食品供應,穩定物價;實施又好又快的發展戰略。因此,審計工作要緊跟國家形勢,對政策扶持的和主導的,要在審計環節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對國家經濟中的幾大焦點問題,比如房價、物價、就業等,要開展審計調查,找到癥結所在。給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使問題得到解決。有效保證各項資金能夠保障到位,發揮出應有的效益,這樣才能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有效幫助,才能夠發揮出審計工作的效果。因此,審計工作也要與時俱進,在審計理念上進行創新。
二、在審計工作中,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只有強大的理論知識是不夠的,還需要有較強的實踐本領。審計工作是對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這就導致了在開展審計工作的時候,被審計單位不會乖乖的配合工作。所以,這就需要我們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實踐能力,才能發現審計線索。第一項技能,就是要會看,通過實際查看被審計單位的有形資產和財務報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經營狀況。第二項技能,就是要會聊,通過聊天的方式,取得被審計單位人員的信任,讓被審計單位的人員放松警惕,在有意無意的聊天過程中,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為審計提供第一手的素材。第三項技能就是聽,通過聽被審計單位員工的談話,和聽取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的的敘述,收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盡快的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做全面的了解。所以,在實際審計工作中,要具備上述能力,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審計意識,注重審計工作方法,提升審計工作能力。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除了上述的三種技能,我們還要會合理運用審計工作方法,快速有效的開展工作。詢問、調查和走訪是實際審計工作中經常用到的工作方法,簡單而有效。詢問,就是在開始審計之前,對相關經辦人進行談話,獲取最初的財務和經營材料。調查主要是指核查被審計單位的賬目等文字材料。走訪的目的是到群眾中去,聽取基層的意見,有時候主要的線索都來自于基層的走訪。在審計工作的實踐中,不能只依靠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材料,要學會采取多種方式,采取詢問、調查和走訪的方式,深入細致的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財務經營狀況,做到心中有數。只有將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狀況都了解之后,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才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三、建立審計工作機制,提升審計形象
審計工作是一個責任心很強的工作,需要審計工作人員具備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行政法令,維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做到對審計結果負責,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對國家負責。所以,在審計工作中,要建立審計運行機制,以《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審計工作公開、透明的進行。同時,也要建立約束機制,約束審計工作人員,使審計工作能夠按規定程序辦,維護審計的公正形象。
其次,審計工作要建立自律機制。審計工作是一個嚴肅的工作,由于審計工作遇到的都是經濟問題,所以審計工作人員一定要有自律意識,一定要避免被拉攏腐蝕。因此,審計工作有必要建立自律機制,從體制上避免審計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錯誤。在自律機制中,要為審計工作人員樹立正面典型,表彰廉潔自律的審計工作人員。正面教育的同時,還要用反面例子進行警示,達到震懾的作用。此外,還要在審計工作中,要審計工作人員明確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要學會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做到國家利益高于一切。
再次,在審計工作中需要建立激勵機制。審計工作是個辛苦的工作,審計工作一般都是在基層開展,審計一次往往需要半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審計期間,審計工作人員夜以繼日的翻閱賬目、核查發票、查看檔案、編寫審計報告,工作繁雜而枯燥。所以,對審計工作人員,要采取激勵措施,建立長效的激勵機制,鼓勵鞭策審計工作人員做好審計工作。
綜上所述,審計工作是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對經濟秩序和國有資產起到監督監管作用,搞好審計工作有利于國家經濟發展,所以在審計工作中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切實做好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關鍵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
1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2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2.5重視審計結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