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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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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論文

    第1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于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因特網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我們的隱于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中的隱私權范圍及屬性的界定

    在對隱私權的已有研究中,學者多從純粹思辨的法哲學層面對隱私權進行權利證成,主要關注的是隱私權的正當性問題,而對隱私權的實證分析關注不夠。電子商務是一種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商務形式,傳統的缺乏效率意識的隱私權權利證成很明顯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傳統觀點認為隱私權即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1],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其客體是個人秘密。關于隱私和隱私權的范圍學界一直都在爭討,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試圖給隱私下一個一般的定義比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義更難”[2]。筆者無意于給已有的各種隱私權理論妄下斷語,將集中關注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信息控制理論”[3]。美國有的學者也認為,無論是在普通法上還是從隱私的字面理解,隱私權都包含了個人對關于他(她)本人的信息的控制[4]。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隱私權帶有信息、身體、財產和決定等方面的含義,至少涵蓋對于個人資料支配權、利用權和維護權、個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隱蔽或隱瞞權和保持個人生活和領域不受干擾和侵犯的權利,并且在電子商務運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費者的隱私主要涉及個人資料的支配利用權和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犯權。

    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并不僅僅局限于民法隱私范疇的信息,可以說它是以是否能夠識別某個主體為標準的,而不再是以不宜公開為標準。英國1998年《數據保護法》作了一個較全面的界定:“個人數據指與可識別的活著的個人的數據組合,包括數據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關于該個人觀點的表述、數據控制者或與該個人有關的其他人意圖的表示。”[5]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自己用于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信息產品”進行買賣。筆者認為,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敏感性信息(、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經歷)、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這些個人資料屬于消費者個人所有,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對其個人資料擁有民法的權利,即控制權、收回權、知悉權、修改權和請求司法救濟權。上述五種權利既是法律對個人資料保護而賦予的個人權利,也是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主要內容。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實踐層面上,隱私權僅僅囿于人格權的范疇,“寄生”于名譽權下給予保護的。筆者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中,隱私權應該向其財產權性質方面著力發揮。在電子商務中,網絡運營商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廣告宣傳,或其他營利操作而侵害消費者權益。可以說,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已經具備了商品交換價值。故筆者認為,將私人信息的權利配置給個人,個人就能夠控制其私人信息從而形成對其私人信息的財產權。隱私權必須被視為一種財產權,只有這樣它才能夠被轉讓并最終能由受讓人予以利用[6]。私人信息財產權允許將私人信息的收益內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無償使用該權利資源,他們必須支付對價后,才能使用該權利資源,這樣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繁榮發展,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據上文論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內含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私事隱蔽權和個人生活安寧權,其中個人信息控制權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侵害的形式。

    (一)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在互聯網上,每個用戶都會被分配給一個唯一的IP地址。每一個被訪問的站點都會得到該用戶的IP地址。這些地址可被用來產生出一份該用戶的記錄,服務商可以根據該記錄,清楚地了解到用戶網上的行蹤。網絡服務商還可以通過“網絡小甜餅”(cookies)之類的追蹤軟件來追蹤用戶在網上的行為,收集其興趣或者其他個人可識別信息,然后根據這些信息,向消費者有針對性地發送廣告,或者把這些信息出售給他人。這樣,我們在任何時間登錄任何一家網站,瀏覽任何一條新聞,選擇、比較任何一種商品,都會被網絡服務商詳細記錄在冊。更為可怕的是,通過網上病毒程序非法收集個人資料。2004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黑洞”病毒,該病毒能夠自動搜索用戶客戶端,并且能夠繞過部分防火墻直接“植入”用戶電腦當中。它不但能夠像“蜜蜂大盜”那樣自動開啟用戶的攝像頭偷窺隱私,盜取用戶所有密碼,掌控用戶電腦的所有資料,而且還具有錄音功能,能夠偷錄下用戶語音、視頻聊天的一切隱私。收集個人數據的另一種常用方法是,當消費者在上網瀏覽或者購物的時候,被要求填寫含有個人數據的表格。還有的經營者以市場調查、會員注冊的方式收集個人數據。通過病毒程序或者竊聽程序等消費者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個人信息很明顯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再贅述。即使在消費者個人知息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信息也可能構成侵權,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取決于網絡服務商再次使用所收集的個人數據是否超過必要的范圍,是否經過消費者本人的授權。

    (二)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在電子消費或交易中,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只允許用于其本身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被散發或任意傳播甚至被出賣。未經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被用于與收集的個人資料事由無關的目的即為不正當的利用。當前,許多網絡服務商都不公布其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使用政策,也不承諾不將這些信息用于規定目的、范圍之外的活動,經常將收集到的個人數據進行再次開發利用,建立起種種類型的資料庫。實際上,電子商務中的個人數據不但具有價值,更有成為商品的可能。現實中,個人數據已經成為商品在網絡上買賣,甚至出現了專門的公司公開在網站上推銷個人數據[7]。

    (三)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這種共享使個人數據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個人數據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曉和利用,無異于變相侵害個人隱私。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于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由于這種方式將個人資料商品化卻沒有向消費者個人支付任何對價,所以筆者認為這是對個人隱私侵犯最為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美國最大的網絡廣告商Doubleclick公司就因不當獲取及銷售網絡個人材料而曾受到指控。

    在傳統的商務模式中,公民的隱私權雖然也會受到不法商人的侵害,但其侵害的范圍和程度都遠遠不能與電子商務相比。IP地址被跟蹤,隱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賬戶密碼的泄露,郵件炸彈的肆虐,給個人帶來難以想象的后果和網絡秩序的混亂。網絡隱私所能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和黑客技術的發展,使得消費者的隱私保護之戰將長期存在。

    三、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采取直接保護方式,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訟。而我國采取間接保護方式不承認隱私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而是把其當作人格權下的某種利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只能借助于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請求法律救濟。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可見,在《民法通則》中并未明確規定要保護隱私權。《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隱私權概念比“人格尊嚴”要廣泛得多,《憲法》所保護的并非普遍意義上的“隱私權”。個別單行的法律法規里涉及到網絡隱私或網絡隱私權,如信息產業部2000年10月8日通過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就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律不但沒有明確規定保護隱私權,而且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僅僅停留在禁止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程度。我國關于網絡隱私的保護,基本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絡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于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絡隱私。

    四、完善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針對電子合同締結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可以實行法律規制和行業自律并重原則。基于網絡的國際性特征,采取國際通行的規則,明確界定信息收集者與信息被收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確定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的主體資格。當前我國公民隱私權沒有允分法律保障,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后的情況下,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從主體資格上規范個人資料的收集。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規則是,在線經營者可以為了其本身開展的特定服務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特別是與個人資料密切相聯系的行業,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國做法存在較大差異,筆者認為臺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根據臺灣地區制定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將收集處理個人資料的主體分為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兩種,非公務機關中專門收集個人信息資料的資信業收集個人資料必須事先取得許可,而其他行業實行核準登記,未經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并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收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我國尚未有個人資料收集管制方面的規定,我們建議對于專門收集個人資信信息的專業公司實行許可制度,而對于一般個人資料收集只要在收集和利用方面做出規定即可,不必實行登記管制。

    (二)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于用戶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信任。尤其是,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后的情況下,既要強調信息自由流動,又必須強調對互聯網隱私權的保護。在立法上,我們可以參照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做法,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原則。筆者認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如法律對于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依照該規定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如無明確規定,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也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的權益;②最低限度原則。經營者為某種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實現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的濫用,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③向消費者說明及告知原則。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④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原則。經營者有義務對所收集的資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擾。

    (三)科學設置例外或免責條款。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保護隱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間,既有矛盾,又相輔相成。由此決定,既要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法律惟有平衡地協調兩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雙贏”。因此,在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基本原則的同電,必須科學設置免責條款。例如,在以下情況中,網站可以免除可能的侵權責任:為了免除當事人在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緊急危險;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為了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且不會損害當事方的重大利益;根據執法機關的要求或者為公共安全目的向相關有權單位提供個人資料;因為消費者的過錯導致個人資料泄露;因為政府管制造成的暫時性關閉等影響網絡正常運行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個人資料泄露、丟失、被盜或者被篡改,等等。

    (四)確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穩私權保護呈專門化、國際一體化的趨勢[8]。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信息傳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政府、網絡服務提供商和廣大網民的重視,并在全社會形成一整套保護網上隱私權的法律及其執行機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具有完整性、徹底性。

    (五)行業自律組織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引導行業自律。加強網上信用體系的培育,行為自律組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在當前網絡個人隱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規制的情況下,行業自律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則模式,即使在制定相關的法律后,行業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六)加強國際間協調。由于互聯網具有超國界性,因此保護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間協調,讓本國的法律給本國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本國用戶的隱私權,這就要求要盡快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大家都認可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準。

    隱私權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標志,是實現個人和社會基木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有序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的今天,只有在人們的隱私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情況下,才能使人們的人格得到健康發展,也才能從根本上實現整個社會人際關系的和諧。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161

    [2][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M].馮建妹等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13

    [3]張莉.論隱私權[A].徐顯明.人權研究:第三卷.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388

    [4][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M].馮建妹等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54

    [5]高富平.個人信息與隱私[J].http:///nopass.asp.2007-02-06

    [6][美]阿麗塔·L·艾倫,理查德?C?托克音頓.美國隱私法:學說、判例與立法[M].馮建妹等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90

    第2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根據購買者的消費心理和行為習慣,通常都會在意離手邊最近的二三排展架,最上邊和最下邊的位置一般不會留意。主要是由消費者的身高、手臂的位置以及眼睛的視覺區域等綜合因素所決定的。展架上商品擺放順序的不同,其銷售營業額也大有不同。所以把握了這個規律,賣家在擺放商品時,可以考慮如何擺放才能實現銷售最大化以及利潤最大化。并且,每一行展架之間的距離也不一樣,正中間的一行距離較高,最先面一行較窄。所以在超市里,第二、三排展架上擺放的是短時間內需要銷售出去的商品,這類商品可能是生產日期、倉庫囤貨過多、價格戰等原因所致。除了上面的縱行差別之外,每一橫行展架前后位置也有講究。一般靠近超市走道前排容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引起消費者的購買欲望。此外,每一橫行展架上擺放商品的疏密程度對消費者也會產生影響。

    二、商場電梯

    經常逛商場的人,可能會遇到這樣的狀況。當直達電梯人滿為患的時候,如果要去到四樓,幾乎每一樓層都要轉個半圈,每次都要走到另外一側繼續上電梯,購物者會無意識的逛了二樓和三樓。其實,這是商場整體的策劃,將電梯這一元素也運用到了商業展示中來,電梯也屬于商場展示的一部分。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并且電梯兩旁一般安裝的是透明玻璃層,而不是密不透風的屏障,購物者在上電梯之際,可以360度觀看每一樓層的商品,特別是兩側的商品。這就吸引了購物者的目光,刺激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所以,對商場電梯的方位布置,也會影響到商業的效益。這也提醒著設計師,要將商場電梯也納入到整個展示設計范疇當中來。

    三、商場樓層布局

    一般的商場,每個樓層的布局都是如出一轍,這樣的安排可以看出,在把握了消費者的心理需求和行為的基礎上,有意識的策劃出來的,這樣的布置并不是毫無意義。就拿洪山亞貿廣場和街道群光廣場來看,一樓一般是以女性的化妝品柜臺、香水柜臺以及金銀珠寶首飾柜臺等奢侈品柜臺為主。不言而喻,商場的一樓可以算是商場的門面,是購物者的進入商場的必經之路,其檔次如何,從一樓就可以體現出來。并且,抓住受眾群體,喜歡購物逛街多以女性為主,愛美之心人人都有,化妝品、名牌包包和金銀珠寶都是女性夢寐以求的。所以,商場一樓這樣的安排布置可以抓住女性消費者的眼球產生購買欲。商場黃金地段二樓和三樓多以女性為主,四樓五樓以男性為主。六七樓主要是餐廳,最高樓層就是電影院或者電玩城。一般購物之后,到了吃飯的點,上一層電梯就到餐廳。吃完之后,特別是情侶,周末會看電影。這一系列的消費者的心理和行為習慣都是經過商場策劃者的安排和布置。所以,商場的展示設計可以說是迎合了消費者的需求,同時引領消費者去創造一種生活方式。

    四、結語

    第3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關鍵詞消費者自然人單位患者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這是《消法》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但該規定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引發了不少爭議。筆者期望就一些討論比較多的,有代表性的問題談一些自己粗淺的看法。這就是本文的內容。

    一、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嗎?

    在消費者是自然人還是單位的問題上,理論界與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存在重大的差異。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只有少數學者,贊同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然而,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地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例如,《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只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12月15日頒布)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4年9月28日頒布)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直接用于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條前段規定,“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事實上,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時候,關于單位消費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就存在爭議。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也要消費,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也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適用于公民而不適用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可以適用合同法。

    我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消費者”原則上應僅限于自然人,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而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應專指自然人,這是因為: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產生和立法宗旨來看,其是為了保護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而產生的。將消費者的范圍局限于個體社會成員是基于對個體社會成員弱者地位的認識。《消法》之所以要對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主要就是因為消費者是弱者。正是因為消費者是個人而不是單位,在交易中往往處于一種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表現在:a.結構弱,即消費者是分散的個人,往往勢單力薄;b.實力弱,即消費者個人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實力相匹敵的;c.手段弱,即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識別商品的知識和手段等等。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對等的實力,實質上成為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不平等關系。而對消費者的損害,不僅損害大眾的利益,而且也會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正是由于這一原因,各國立法都強化對消費者個人的保護。而單位并不是消費關系中的弱者,當單位與個體經營者或實力更弱的單位發生經濟關系時,其甚至處于強者的地位。因此,對單位給予特殊保護就失去理論依據。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為了平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對作為消費者的個人進行特別保護,但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特別保護.如果與經營者之間出現了糾紛,雙方均可以通過合同主張權利,并應當受《合同法》的保護。假如對單位的訂約行為要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特別保護,或者說因為單位是商品的買受人,就應當對其進行特別保護,那么,對作為商品出賣人或服務的提供者的經營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沒有充分體現法律的平等保護的原則,也是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背的。

    2、從歷史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定的消費者權益,都是與個人享有的權利聯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賦予單位所享有的權利。“消費者權利”的明確提出,是在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的國情咨文中,即安全的權利(therighttobesafety)、知情權利(therighttobeinformed)、選擇的權利(therighttochoose)、意見被尊重的權利(therighttobeheard),以及后來由尼克松總統補充的“方便救濟的權利”。它們被公認為是消費者的五項基本權利。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消費者準則》,國際消費者聯盟提出了消費者的八項權利:(1)得到必需的物質和服務借以生存的權利;(2)享有公平的價格待遇和選擇的權利;(3)安全保障權;(4)獲得足夠資料的權利;(5)尋求咨詢的權利;(6)獲得公平賠償和法律幫助的權利;(7)獲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8)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這些權利常常被稱為“消費者的人權”,表明這些權利與個人聯系在一起,而不是團體所享有的權利。《消法》在該法第二章對消費者權利進行了專門規定,其中包括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之時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由此可見,其中許多權利都是賦予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而不涉及單位。

    總之,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與經營者相比,根本不是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它和經營者之間在談判的地位、所掌握的交易的信息等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沒有必要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這也是消費者運動發展的一貫做法。

    二、患者是消費者嗎?

    從實踐來看,醫療服務糾紛是患者投訴較多的一類服務,對醫療糾紛的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是否有權受理,以及對醫療糾紛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費者,在這一問題上,學術界爭議較大。主要觀點有以下三種:1.否定說。醫院、醫療衛生管理部門中幾乎全部贊同該說。該說認為,醫院與患者的關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與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患者不是消費者,理由有:由于我國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決定了醫院不能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醫療、預防、保艦康復等項服務從來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效益第一。因此,醫院不同于“經營者”。患者不是“消費者”,因為醫院的醫療收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令性價格,不能采取市場調節的隨行就市。這種指令性價格總是低于實際成本,這就是說,患者的生命、患者的健康的價值與診療服務價格不統一。患者以嚴重違背價值規律的價格所交的費用,與其得到的診療服務不屬于等價交換;尤其是如果醫院把患者當作消費者,付多少錢,給予等價的服務,實際就降低了醫生的職業責任和職業義務,患者的利益會受到損害。所以,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費者。2.肯定說。該說認為,看并治病是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動,醫生、醫院為人們提供的服務就是《消法》中的服務,其出售的藥品也屬于《消法》中的商品,況且醫院提供的服務與出售的藥品都是有償的。因此,認為醫療糾紛不適用《消法》的是沒有法律根據的。3.折衷說。該說認為,從總體上說醫患關系應適用《消法》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當前并未把所有的醫院推向市場,根據國家有關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我國將實行營利和非營利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實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和價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市場調節價。由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適用《消法》,而只能適用其他專項法規或有關立法的規定。患者符合消費者的特點。在醫療關系中,患者都是接受醫療服務的個人。他或她為醫院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提供了一定的對價,盡管這種對價不一定符合市場價格,但和一般支付對價而獲得服務的消費者沒有本質的區別。盡管醫院的醫療收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令性價格,不能采取市場調節,隨行就市。但不可否認醫療關系具有有償性,患者接受醫療服務不像一般服務那樣獲得一種身心的愉悅,但也是為了恢復身心健康,滿足個人的需要。更何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的消費者所享有的權益,包括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之時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大多可以為患者所享有。所以,患者符合消費者的特點。尤其是在醫患關系中,醫生在整個醫療活動中處于主導和優勢地位,由于醫療服務的技術含量高,信息不對稱,使得患者一般處于缺少充分選擇權的被動地位,其弱者身份更加突出,因此也需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

    我認為,患者符合消費者的特點。從法律上來看,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意味著給患者以消費者的法律身份和保護,意味著當我們走入醫院時,不再是低人一等、低聲下氣的“求醫”,而成為平平等等的請醫、買醫。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于醫患糾紛的解決,可以使患者多一層保護,不再投訴無門,可以理直氣壯的依靠法院而非行政部門維護自己的權利,使取證、鑒定、索賠、仲裁等一系列過程更加具有操作性與法律程序的保障。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是對法律技術的一種巧妙與恰當的運用,目的正是在現有的法律資源下,最合理最切實際的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從道理上說,當正飽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走入陌生的醫院時,他們無疑處在弱者的地位。醫護人員必須把患者當作消費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尊重他們的權利與人格。在一個健康的消費過程中,無論在任何時候,消費者有權要求耐心的服務;無論多么復雜的醫療過程,消費者有權得到醫護人員必要的解釋。這其實也是醫德自身的要求,然而現實告訴我們的卻是,道德的自律太難抵抗人性的弱點了,只有一種有效的制度約束和保障才能保證既有目的的實現。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正是由一種沒有約束力的自律走向一種法律的他律、職業的他律、輿論的他律,最終達到保護患者,減少醫療事故的目的。

    的確,由于歷史與制度的一些原因,這樣做會在短期之內給的醫療機構帶來觀念、管理甚至是體制的沖擊。對弱者的袒護必定會損害原先強者的利益。而破壞一個固有利益格局必定會有許多新的問題以弊端的形式出現。但我們必須牢記的是:改革的陣痛不能成為阻礙我們追求社會更大利益的理由。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更有利于醫療、醫院體制改革,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更有利于患者權益保護的操作,把患者當作消費者更有利于市場正義的倡導。

    當然,關于消費者的概念界定,在理論和實踐中的爭論遠不止這些,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間的推進,會出現更多的爭議,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利于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的。對消費者概念的認識也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理論探討應該直接針對問題,分析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最終服務于實踐,這才是理論的最高價值體現。

    「主要參考資料

    1、《經濟法》,楊紫煊,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經濟法》,潘靜成、劉文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新編經濟法教程》,李仁玉,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第4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在《營銷管理》中,菲利普科特勒先生指出需求就是有支付能力購買具體的商品來滿足的欲望。馬桶蓋作為日常必需品,消費者的需求量是顯而易見的。但在商品經濟如此發達的今天,消費者對于馬桶蓋的需求僅僅是一個能夠蓋地住馬桶的馬桶蓋嗎?免稅店的搶購現象相信能夠很好地回答這個。如此看來,這種具有除臭、沖洗、烘干、抗菌甚至臀部按摩功效的馬桶蓋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區別于普通的馬桶蓋,有它的獨到之處。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于馬桶蓋多了更多追求,除了它的基本屬性之外,消費者希望它能凈化空氣,能進一步有助于個人衛生狀況,甚至能給個人帶來一定的保健作用。顯然,從結果來看,日本的商家更好地抓住了消費者真正的需求,讓2000元左右的馬桶蓋一時成了炙手可熱的“奢侈品”。如此看來,商家只有更好地認識并且抓住消費者的需求,才有可能抓住消費者的錢包,任何無視消費者的商家,最后一定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二、營銷傳播

    隨著媒體對這一現象深入報道發現,所有在日購買的馬桶蓋均產自于中國,同時以松下為例,它的智能馬桶蓋生產線就設立在中國杭州。這么看來,中國本土并不缺智能馬桶蓋廠家,更不缺此類商品。那么為什么相同的產品在國內無人問津,國人要遠赴異國他鄉背一個一模一樣的馬桶蓋回來呢?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和有效市場都已經存在,但是并沒有發生相應的交易行為,顯然商家和消費者消費者需求之間的橋梁并沒有搭建起來。從市場營銷角度分析,商家并沒有針對有效市場運用營銷傳播組合去做相應的市場營銷傳播。商家如不從廣告、促銷、事件和體驗、公共關系和宣傳、直銷和人員推銷等方面去直接或間接地對消費者進行產品和品牌信息的推廣和普及,那么即便有再優異的產品都不可能順利地實現交易。

    三、有形物品加輔助服務

    馬桶蓋在消費者眼中應是純粹的有形產品,但根據菲利普•科特勒先生對市場供應物劃分標準,智能馬桶蓋屬于高科技產品,同電腦,汽車等屬于有形物品加輔助服務類型。商家在做產品營銷時,就需要注意智能馬桶蓋同純粹有形產品之間的區別。這一點,日本的各個商家可謂做到淋漓盡致。產品本身會有中文標示之外,各個柜臺會配備中文導購,中文導購除告之消費者商品的各種功能之外,還會告之消費者如何辦理退稅等相關事宜,此外在日本稍微規模大的商場都可以刷中國的銀聯卡,再加上日本服務員深入骨髓的服務精神,會讓你第一次有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實感。這一些輔助服務都加速了交易行為的出現,給消費者制造了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

    四、中產階級消費行為特征

    中產階級逐漸興起,根據麥肯錫公司的調研,在2011年,中國中產階級的人數已經達到了2.9億,代表著中國城市中規模最大的社會階層,并且占到中國城市人口的44%,乃至于2011年中國就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奢侈品消費國。吳曉波先生在《去日本買只馬桶蓋》一文中提到的藍獅子同事們,即是中國當今最具有代表性的中產階級。這一消費者群體消費行為特征非常地明顯:首先作為一名消費者,他們當然也喜歡價廉物美的商品,不過他們同時更是“性能偏好者”,是一群愿意為新技術和新體驗買單的人。企業在進行市場營銷行為時,如不能始終將目標消費群體的消費行為特征作為指向燈,作為消費者中堅力量的中產階級,他們也只能在海外創造一個個消費新高,于國內商業,于國內市場都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同時,筆者認為這樣的一個現象長此以往,只能是消費者對國內品牌,國內消費環境越來越缺乏認知,乃至喪失基本的消費信心。

    第5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關鍵詞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消費和諧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許明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朱曉宇.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缺陷與完善[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3).

    [3]2007年“消費和諧”年主題宣傳提綱.中國消費者協會網,2007-10-10.

    [4]王彪.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D].安徽大學,2005-10-18.

    第6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1.1安全事件關注度分析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的消費者都比較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近幾年來發生的黑鴨子、甲醛白菜、禽流感、黃金大米、毒龍蝦、瘦肉精、毒奶粉等國內的質量安全事件,給消費者造成巨大傷害。面對這些頻繁發生的安全問題,消費者在冷靜之后一定會想到是監管部門監管的缺失所導致。我國最近幾年發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在一定程度上給很多消費者敲響了警鐘,并時時刻刻被廣大的消費群體所關注。然而,在此方面,作為大眾利益的代表、維持社會福利公平的監管部門,卻讓人覺得笨手笨腳,致使在很多情況下,廣大消費者都成為利益的輸家。

    1.2信息獲取渠道的分析

    就質量安全信息渠道而言,一些消費者是比較相信政府部門提供的信息,這主要是與政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是有直接關系的。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這樣的比例也僅僅只有57%,還有近一半的消費者并不認可政府部門提供的信息,那是因為有關的監管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道的力度不夠。事實上,監管部門的職責不僅僅只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食用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管監控,更多的應該肩負著相關事件及信息報道披露的責任,同時還要肩負主動掌控有關質量安全社會輿論方向的重責。

    2消費者質量安全認知影響因素分析

    2.1消費者維權途徑分析

    經過細致的調查和研究,一些消費者在購買一些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后,他們的維權渠道卻是比較單一的。甚至有時許多消費者都會表現出一種無能為力和無助的表現,這是一種不良的狀況。任何一個消費者在自身利益受損的時候都應該進行維權,但是,近幾年發生的質量安全事件的例子確說明,消費者中幾乎沒有在購買農產品發現質量有問題后會及時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和申訴,或向法院等機構進行利益補償訴求。這樣的情況發生,間接的說明了監管部門缺乏傾聽民情的工作機制,反應機制不健全、渠道不通暢、造成了民憤、民怨積累,從而導致了大部分的消費者對監管部門失去了期望和信心。

    2.2消費者對監管部門立場認知分析

    很多消費者都會認為監管部門在處理質量安全事件的時候并不能夠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甚至認為監管部門只能代表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利益,對監管部門在質量安全事件上的公信力表示懷疑。這種情況與監管部門的工作形式封閉、方式機械、思路固化、應對措施落后等因素有直接關,這些因素造成了大眾對監管工作缺乏理解和信任,從而導致了監管部門監管作用的低下。監管部門作為大眾利益的代表,當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發生利益矛盾時,監管部門應該去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利益。

    3建議

    (1)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對應急能力應該有所提高,形成一道屏障,將質量安全風險降低。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違法和不誠信的生產以及經營者,用法律進行約束種種不道德的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培育消費者的信心。(2)完善反饋機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監管部門要做到問題之前能預警、問題之時能受理、問題之后能解決的暢通反應渠道,避免消費者受到二次損失,并且要獲得適當的補償,同時還要減少民怨、民憤,維護社會和諧發展。(3)改進工作方式,拓寬信息渠道,完善信息公布制度,利用科學合理的技術和設備,進行信息的實時監控和監管,要做到澄清事件事實、立場明確、賞罰分明。同時還要做到農產品質量信息的完整性,確保信息的權威性、一致性和客觀性。面對一些突發事件,要及時的進行公布,縮短問題響應時間,滿足公眾的信息,利用最短的時間平息社會輿論,用最快的速度控制輿論高地。

    4總結

    第7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對伽達默爾而言,詮釋過程真正的實現,包括了解釋者的自我與被解釋者。這一同時的發生,就構成了游戲本身。如果以打球作為范例,在球(設計)經由游戲者所形成的往返重復的律動中,游戲者或打球這件事都因這顆球的往返動作而“被牽著跑”。同時,球這個游戲也被施展開來,球(類)游戲的精神就依附在這顆球上,這就是真理所在。游戲所強調的是一個“自我展現”的作用。在藝術經驗里,真理的存在不表示某個行為或主體的自由自在,而是游戲所形成的一個歷史經驗,一個游戲動作的展現。游戲是一個理解的過程。而引申至企業形象設計,在這個“企業形象的游戲”里,對視覺設計、環境與人的態度而言,它們就變成一個(準備)被詮釋的對象,一個可閱讀的文本,一個游戲中的“那顆球”。

    設計是“被觀者拋來拋去、不斷重復律動的那顆球”,它是“表象上”被詮釋的對象,被詮釋的文本,但其實設計本身并不是真正的、最終的那個對象。真正的那個對象實際上是企業形象本身。那么最終完成這個游戲的意義就在于“企業形象”這件事被展開。對企業而言,它向外界說了話;對于觀者而言,理解了這個企業的文化,因此賦予了其對這個企業形象的一個詮釋,并且將自身融入這個企業形象之中,在其中尋求自身對企業理念、精神的認同之處,去發覺在集體意識下的一個屬于自己的空間。而旁觀者通過從觀察的角度來決定自身是否要躍上舞臺也成為詮釋文本的參與者之一,去參與這個游戲。企業形象的游戲在舞臺上不斷地吸引臺下的觀眾參與其中,以現實來說就是企業不斷地吸引消費者消費。觀眾登上舞臺,參與游戲,也會有新的觀眾填補舞臺下空出的空缺,如此循環,臺上的詮釋越來越豐富,同時,也一直不斷地有新觀眾加入,企業形象的推展也就越加豐富與開闊。以星巴克咖啡(Starbucks)為例,在市區內街頭林立的星巴克改變了都市人的飲食習慣與社交方式,人們把到星巴克喝咖啡、聊天、閱讀、社交作為一項好品位的代名詞。他們的產品不單是咖啡,而且是咖啡店的體驗文化,咖啡只是一種載體。而正是通過咖啡這種載體,星巴克把一種獨特的格調傳送給顧客。咖啡的消費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感性的文化層次上的消費,文化的溝通需要的就是咖啡店所營造的環境文化能夠感染顧客,并形成良好的互動體驗。

    場所本身已然不只是原來所被賦予的功能和定義,消費者對于企業和場所的詮釋不斷地擴大,使當中的內涵也更加豐富。消費者不斷地進入場所之中,也因此不斷地詮釋著企業文化。同時,在閱讀企業的形象設計時,消費者對于設計的詮釋與企業形象不斷地相互激蕩,在持續的詮釋過程中,無論是“有形的設計”或是“無形的設計”,設計本身在企業形象傳達的游戲規則中不斷地被“游戲”著,設計本身的含義愈加豐富,而企業形象的強度也不斷地被增強著。一個游戲通過參與者的加入,多樣詮釋的產生使游戲本身內容的豐富性也愈加精彩。企業理念經由包裝形成其游戲規則,有了參與者之后,則豐富了游戲的內涵,游戲規則與游戲的參與者共同演繹了這出戲,“游戲”了游戲,完成了游戲,游戲也因此得以建立。消費者與企業此二者緊密互動、互扣,形成強而有力的企業識別,而展現整體企業形象的功能也得以施展開來。

    企業的理念和精神也憑借企業形象設計與消費者的溝通而得以確立,也就是成為一個游戲的主體。本文以這個游戲概念為立論的基礎,嘗試將伽達默爾哲學詮釋學中的游戲概念應用于企業形象設計中,探討哲學觀點應用于設計的可能性,以及當中設計與消費者的互動溝通過程,這未嘗不是一個新的觀點。在設計領域后續的發展與研究上,這個問題或許是一個有待發掘的方向。

    作者:于亮

    第8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一)保護旅游消費者的需求

    旅游消費者的進行旅游活動的目的在于從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費者和其他消費者一樣,在消費的同時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后或過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費者也就無法從旅游產品后服務中尋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滿足。因此加強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實現旅游消費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業發展的需求

    旅游業的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只有在消費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旅游者采取積極參與旅行活動,并進行大量的旅行消費。所以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的主體,對旅游業的發展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也是旅游業自身發展需求所決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游業經營者的侵害,會抑制消費者參與旅游和消費的意愿,從而嚴重影響旅游業的長遠發展。而且從國外旅游業成功發展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越發達的旅游業,越重視旅游消費者權益保障。而且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也體現出旅游行業的發達程度。

    二、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

    首先,增加賠償的懲罰屬性。由于旅游產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后再享受旅游產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為目的,因此針對這類侵權行為更應該以懲罰性為主。因此,筆者建議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金的制度應該在補償的基礎上以懲罰性為主。懲罰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對消費者的賠償金額,而是提高違法成本,降低旅游經營者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增加懲罰屬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決定的,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經營者需要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將懲罰性賠償條款納入旅游合同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額,還能減少侵權后法院認定賠償的額度的工作。其次,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只有當侵權人的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時,才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個規定將懲罰性賠償限制于狹小的范圍之內,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如果非主觀的侵權行為造成消費者巨大的損失,如果也只根據侵權行為的主觀性來判定,消費的損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不應僅僅局限于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最后,重新確定賠償標準。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將購買產品的價格或者服務的費用作為賠償的額度,在消費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消費者會選擇放棄維權的權力。一些經營者會利用消費者這種心理,肆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要重新制定賠償的標準。懲罰性賠償金額不僅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消費數額,還要包括消費者維權時所付出的費用。例如訴訟費、誤工費等等,再根據侵權者侵權行為的主管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二)完善《合同法》

    1.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現形的《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都不適用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在實踐中難以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我國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未來發展趨勢。我國應對《合同法》做適當的修改,將旅游合同納入的《合同法》的分則中,并用專章對旅游合同的所有內容做規定。在現代旅游業中,各個國家都認識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實現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有名化,對旅游合同的做詳細的規定,不僅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促進我國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

    2.規范旅游格式合同

    規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調節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并使之處于平衡狀態,而不是限制旅游經營者的權力,是實現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雙贏的重要方式。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筆者認為,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要比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普通合同類型要有更多的規范和限制,是旅游格式合同更加規范,以便更好的發揮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應該從旅游格式合同經營者的提示義務、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以及旅游格式合同應考慮因素三個方面對格式合同進行規范。

    三、結語

    第9篇:消費者論文范文

    1.1整體消費水平較低,處于保守狀態

    雖然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山東省的經濟發展也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兩極分化的現象,大部分居民的收入還是處于平均水平或者低于平均水平,嚴重制約了居民總消費需求的增長。同時由于近幾年經濟危機的爆發,經濟增長低迷,導致大部分居民對經濟發展前景抱有消極的態度,因此消費處于相對保守的狀態。

    1.2消費者更認可本地企業和品牌

    山東省的消費者除了對一些國內中等價位的品牌比較親睞外,更多地是對自己當地品牌的認可,尤其是山東省的一些三、四線城市,這些城市的居民很熱愛自己的家鄉,認同當地的文化傳統,信賴并支持當地的品牌和企業,他們更偏愛國內或本地明星代言的品牌,較之國外明星代言的品牌更具吸引力。

    1.3傳統消費觀念仍是主流

    山東大部分城市的消費注重節儉,計劃性較強,消費者一般保持著謹慎的態度。例如山東威海是一個名符其實的旅游城市,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旅游業,人們生活節奏較慢。因此,當地的人更注重的是傳統家庭概念,對品牌產品的了解并不多,也沒有了解的趨向,消費觀念還是處于傳統觀念的階段。

    1.4消費者處于逐漸熟悉各品牌的階段

    濟南、青島等一線城市的消費者可能對于品牌是很熟悉的,但是山東省大部分三、四線城市的消費者,尤其是當地的一些年輕人,當他們的城市有新的品牌到來,他們就會蜂擁而至,普遍希望嘗嘗鮮。在這樣的前提下,消費者就會通過電視、雜志等途徑了解品牌產品的詳細信息,但他們大部分只是熱衷于了解,并不熱衷于購買。

    1.5價格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重要因素

    大部分消費者最注重的還是商品的價格,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人們在消費決策中首先考慮的就是價格因素。雖然好友和家人的意見在消費決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產品的性價比始終是評判是否購買一件商品的第一標準。

    1.6消費者獲取品牌信息的來源單一

    消費者獲得品牌信息的主要來源還是電視廣告,途徑比較單一,也讓消費者產生品牌距離感,認為和自己的生活沒有關聯,導致消費者對品牌信息的缺乏。

    二、基于消費者行為的市場營銷策略的制定

    2.1準確把握消費者心理

    首先,建立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營銷觀念。將產品的銷售從以產品為中心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主要是因為消費者在市場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他們的消費心理決定了消費行為,而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又決定了商家營銷策略的制定。其次,要抓住消費者追求的熱點動態。不同地域的消費者關注的熱點是不一樣的,企業在制定營銷策略時要抓住消費者購買的心理,考慮到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對于消費行為的影響。比如近幾年人們關注的是低碳環保,企業就可以根據這個熱點制定“綠色”產品營銷策略,可以成功地吸引消費和的注意力最后,要細分市場,鎖定目標消費人群。企業要根據不同的消費群體,對消費者的心理和行為特征進行分析,抓住消費者心理因素中的主要因素,進而分析市場的變化,確定企業的營銷計劃。

    2.2根據消費行為確定產品質量、功能、價格、外觀方面的營銷策略

    在充分了解消費者心理的基礎上,分析消費者行為特點,從而確定對產品質量、功能、價格、外觀方面的營銷策略。以山東為例,通過之前的分析我們了解到山東的消費水平整體不高,消費者在消費時更看中價格,所以企業在制定產品營銷策略時首要考慮的就是價格因素,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產品價格;其次,產品質量也要有保證,追求產品的實際使用價值是每個消費者都看重的因素,所以質量必須保證,這也是積累口碑的一個有效的方法。當然,在質量保證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地提升價格,以保證企業的效率。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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