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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下我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最大限度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因而,對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拙以及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間題研究,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相當的意義。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場本身機制的運轉增強市場投資者、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日益廣泛的做法。但中國目前尚未就這一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正處于一個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了解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礎以及當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一、強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體系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論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其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是證券發行人的法定義務。第二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基于相關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適合自己的理性投資判斷,那么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盈虧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風險。第三,證券發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響,其他有關企業自身素質等因素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第四,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審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管理者無權對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的品質作出判斷。管理的目標是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判斷的基礎而非代替投資者作出判斷。第五,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肘間內如未被證券管理機關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證券發行且無需政府授權。第六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果證券管理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信息有虛偽、誤導、不實、欺詐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方式,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發行人對其公開披露文件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投資者因其自身投資決策失誤或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二、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價值基礎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業公司發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對欺詐與不實陳述的制裁及自律機構對披露的要求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動力,并最終為成文法規范所確定。在這樣的演變過程中不應忽略的是法律價值的變化對該制度的影響。在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中顯然存在的是誠信和效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證券法本質上是市場之法,它調整證券市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遵循誠信原則也就當然貫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證券發行、交易,也不論是上市公司、證券商還是中介機構其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配置效率將大大降低。強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種信息使所有投資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進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的實現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但是,當下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假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在相當一段對調查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由于人力與時間的制約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第二,處罰不力。我國證券法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由于對受害投資者沒有補償,從而沒有對違規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即使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方面,執法力度同樣不夠,許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完全按規定處理。
第三,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采取政府監管的模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條塊分割與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謀取地方經濟利益,通過介入地方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體系的權威性。
第四,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正是由于我國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成本極低,處罰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造成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監管框架的缺陷。我國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管,但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政府獲取信息能力,用于監管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控一切。其次,監管根本目標事實上錯位。在實踐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從而違規處罰沒有起到威懾作用。再次,監管部門的職權設置不利于對違規的監管。交易所的處罰權力有限,對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罰權,但在制度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多大的責任是一個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主要在于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監督,不能調查上市公司,故很難通過對事務所的檢查發現上市公司信息違規行為。
從深層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監管不力源于體制上的弊端。我國監管政策一貫強調證券市場要為搞活大中型國有企業服務,企業主要依靠政府意志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在事實上形成的發行審核慣例是凡是獲得了發行額度的企業,很少有通不過審核的,發行審核實質上流于形式誘發了企業的虛假包裝現象。在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與監管部門實際上共同監管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國中介機構長期缺乏獨立性,嚴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業自律。同時,由于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在限制競爭中中介機構利益嚴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責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員違法成本極低,最終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一道與監管部門周旋,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四、中國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證券發行方面要取消發行額度實行注冊制。發行額度是證券市場創立早期特定經濟環境下的產物,明顯具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如今已遠遠與市場規律不相適應。其負面影響早已超過控制市場風險的作用,相反由于人為因素的干擾大大增強了市場風險,應當堅決取消。注冊制徹底貫徹了公開原則因而更加科學,更加符合證券市場內在的要求,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行政權力天然強大、市場機制正在發育的市場中,它對于減少行政干預,促進了市場競爭的形成,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控制權;信息披露;對策
會計信息的披露制度是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產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秩序。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資本市場是否能夠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相關概念分析
(一)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企業將那些影響用戶做決定的,企業重要的會計信息,向社會給予公示,其關鍵內容在于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是否真實可靠,信息披露時機是否正確,信息披露內容是否正確,信息披露對象對否嚴格執行。
(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關系著企業發展,也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利措施,應該在最大程度規范企業的信息披露行為,防止一些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信息的虛假、不完整披露,擾亂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業的發展中至關重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較為迅速,大量的投資者把投資方向轉向證券市場,在證券市場上投資上,投資風險大、收益高,作為投資者要想獲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須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信息披露完整、健全的企業才能讓投資者對企業做出最好的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因此,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權與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關系
(一)在投資者控制權方面
我們經過實證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權集中度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結構,主要原因是由于“一股獨大”的現象在現行企業中還是存在的,但從整個市場來看,這種現象已經不占據主導地位,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顯著特征。此外,隨著市場的不斷規范,培養人才的制度越來越完善,職業經理人開始成為各大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首選。
(二)在管理層控制權方面
在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企業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響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程度。管理層持股比例越高就越不利于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如果董事長與總經理這兩個職務是相互分離的,則信息披露的質量就越高,反之,就越低。這就充分說明,薪酬是對管理層來說是最大的激勵。我國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時間較短,并且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對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不大。
(三)在債權人控制權方面
經研究表明,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越高,對會計信息的披露程度越低,兩者呈負相關關系。當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高時,說明企業的負債較高,并且在長期內企業的償債能力較差,但是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來促進企業的發展,就不得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文章,低真是企業管理者對企業信息有所隱瞞,并沒有向公眾披露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數據,一旦低真現象被債權人獲悉,將直接影響到企業信譽形象。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果該企業的負債較高,并且這些負債有較大部分是來自銀行貸款。那么銀行就是企業最大的債權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
三、政策建議
企業的控制權對信息披露的質量能夠產生重要影響,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維護投資者利益,是企業發展必須首要考量的因素,完善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與資本市場的健康運營都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本文結合企業的控制權與會計信息的披露,對企業提出的幾點政策建議,希望能夠提高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一)規范上市公司引入股權激勵政策
企業在最初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目的是降低委托之間的矛盾,使企業投資者與企業經營者的利益一致,減少企業投資者損失。但是,經過實踐可以看出,企業管理者持有股權數量與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真實狀況呈現反比關系,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不規范,并不能對企業管理者給予有效制度約束。這就需要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針對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激勵政策,以有效促進企業披露信息真實性。另外,在實行管理層股權激勵的過程中,還要對企業管理者股權份額給予規范,以防止企業管理者與企業控股股東合謀,操縱企業股市發展走向,最終損壞其他股東權利。因此,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要結合企業發展實際,給予一定制度規范。
(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環境
完善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上市公司的義務,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會與管理層。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現象較為嚴重,披露信息不完善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對于會計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為投資者提供真實的、全面的投資信息。
(三)為債權人獲取公司控制權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股權融資、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獲湖北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計劃青年人才項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規制研究”(Q20132209)的資助
中圖分類號:F038.1
我國與美國在經濟環境、法律環境、證券市場發展規模、投資者的成熟度等眾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所以其各自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也有著很大不同。可以說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更為完善,而將我國的情況與之比較,可以讓我們更清楚地了解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將來的發展方向。
一、中美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的差異
(一)不同發行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影響
一般的證券發行制度有注冊制和核準制兩形式。注冊制是指首次發行證券的申請人,向市場公開法律規定的與證券發行過程有關的信息資料,而證券主管部門只對申請人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嚴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的義務進行審查的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證券主管部門只對申請人的注冊資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會進行實質性的判定,只要申請人所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主管部門就會給予注冊登記。而在核準制下,首次發行證券的申請人不僅要按要求充分披露其信息外,還要滿足證券主管部門對發行證券所要求的實質性要件。美國證券市場的發行制度為注冊制,而我國則采用的是核準制。
我國和美國在證券發行時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都是招股說明書,但不同的是美國是由律師來起草和撰寫,而我國是由保薦人或主承銷商來做,且我國的要求要比美國的要求有所放松。而上市成功后,都會要求公司進行持續性的信息披露,同樣,美國的要求也高于我國。
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要求更高,很大程度是因為所采用的證券發行制度不同,以及市場的成熟度的差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短,投資者相對不那么成熟,證券主管部門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通過實行核準制設定條件,嚴格把關,限制不好的公司進入市場,所以經過嚴格審核過的申請人就不再需要過多的信息披露。而美國在采用注冊制下,證券市場的準入條件較低,難免會有一些劣質的公司進入市場,所以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相對較高。
(二)未來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將公司未來的信息分為預測性信息和前景性信息,其區別主要是在確定程度和已知趨勢上有所不同。對于前者采用的是鼓勵的政策,而后者則要求必須進行強制性披露。對于預測性信息,為了避免因自愿性信息披露而帶來訴訟,又建立了相應的安全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真實的披露,并對投資者進行了充分的警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國對未來信息的規定主要有盈利預測和發展規劃。對于盈利預測,我國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強制性披露,但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虛報信息而誤導投資者,所以現行的披露制度將其改為自愿性披露。而對于發展規劃,雖然也是對未來的預測,但因為其較為明確,且計劃性較強,一般要求在招股說明書或報告中進行強制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監管方式的比較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前者是利用國家的公權力來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后者證券市場的一種自我監管。
美國實行的是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而我國也同樣實行的這種兩者相結合的方式,但行政監管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之下,美國的證券監管部門更具有獨立性一些,受上級或其他部門的影響較少,而我國的證券監管部門雖然形式上較為獨立,但相關監管權力的行使上依附于其他行政機關,監管力度還有待加強。
二、美國信息披露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借鑒注冊制證券發行制度的優點
美國證券發行制度屬于注冊制模式,而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屬于核準制模式。二者互為補充,但也存在差別。注冊制體現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義,幾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得到完整、準確、充分、及時、規范地披露,而且對披露文件的格式規范詳盡;核準制遵守實質管理原則,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細致度不如注冊制。注冊制要求資料送報審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市場推介和承銷;審查核定結果出現之前,不可以進行實質銷售,但可以與潛在客戶接觸或進行口頭約定;在核準制規定下,大部分上市公司會在招股說明書得到證監會披露之前就進行企業報道宣傳,并發出上市消息。注冊制對于違反信息披露制度行為的處罰也比核準制的更嚴格。我國證券發行制度從原來的審批制已經轉向為核準制,這是制度的一個發展,能推進對市場主體的公平對待。但要提高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效果,應該借鑒美國所采用的注冊制所體現的優勢,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上市公司更切實地對自己披露的信息負起責任。
(二)借鑒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規則”
美國從最初禁止披露預測性信息到現在鼓勵披露,預測性信息被認為有助于保障投資者且符合公眾利益,美國也是第一個提出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的國家。在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安全港規則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為我國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價值。
(三)將社會責任披露制度化
在美國大部分公司的年度報告中都能看到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說明內容,這體現了企業的負責態度。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對社會責任信息已經進行披露,這是對公司治理信息的一個有效的補充,如果能正式納入制度體系則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會計披露管制體系,監督體系還不夠完善,存在著監管效率不高的情況。我國沒有建立適合國情的懲防體系,對會計信息披露虛假情況沒有做統一的規定,使得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各自為政,披露不規范的現象泛濫,法律法規還不能跟上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要求,出現了不配套的情況。雖然我國規范上市公司雖然我國規范上市公司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必須看到,由于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體系還存在許多不足,一些法規出臺嚴重滯后于實踐的發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動、消極地“堵窟窿”,缺乏預見性和實用性。
2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建議
2.1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2.1.1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
由于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巨大利益誘惑,已然上市公司已經是產生、披露虛假信息的源頭。首先必須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實施嚴格控制,規范財務行為,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其次提高對信息披露違規案件的查處效率,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對自己的披露行為嚴格要求。
2.2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構
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機構,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大力促進上市公司的產權改革,建立健全股東的產權監督機制,協調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建立起適用于所有董事的受托責任概念,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經營者行為的長期規范化。只有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才可能治理內部人控制問題,預防和制止管理人員不尊重或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虛假信息的產生。
2.3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信息披露的內部流程
采取措施強化敏感信息的內部排查、收集、傳播和報送機制,明確各級信息披露責任人的披露責任和信息披洲露的歸口管理,并且要開展普及教育,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其明確各自需盡的義務和應負的責任,避免管理人員因不懂而無意識違規。
2.2改進信息披露制度
2.2.1建立合理信息披露管制體系在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中,會計信息失真是一個重要問題。近年來,國家規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增強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投資者所獲取信息的質量。政府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是必要的,但監管并不是萬能的,還有監管成本的存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還是通過發展會計信息的市場調節,通過市場來解決會計信息的失真問題,只有依靠市場各方面共同努力、多管齊下,才能早日達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國際化、規范化的目標。
2.2.2強化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自律體制
訂并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檢查,從而使注冊會計師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除實行多層次復核制度外,還要在會計師之間實行業務輪換,防止注冊會計師因與老客戶之間達成莫逆而放棄原則。在完善和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的考試、考核和培訓制度的同時,要增強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主動監督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促使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水平,增強責任感和風險意識。
2.2.3建立和完善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是進行會計監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的公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利于他們做出決策,它同時也是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標準。目前,中國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應披露的會計信息的規定并不完善,進一步規范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尤為重要。
3總結
關鍵詞:在線消費者 知情權 在線信息披露制度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09)15-
在線交易作為一種新型交易方式,對傳統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帶來了很多新的挑戰,迫使世界各國不得不重新審視傳統交易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與更新,以回應于在線交易下這些新的挑戰。本文筆者就在線信息披露制度進行比較法分析,以求對我國在線交易領域的相關立法提供比較法視野的經驗借鑒。
一、國外在線經營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
第一,經合組織的相關制度。經合組織(OCED)在《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的建議》(以下簡稱“指南”)中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應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應包括以下信息:a.企業的身份,包括企業的法定名稱及用于交易的名稱,主要的商業地址;b.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電子聯系的方法或電話號碼以及有效的注冊地址等;c.與企業進行迅速、簡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適當和有效的解決爭議、法律程序的服務,經營場所和法律實施的負責人及執行規章的官員;e.企業是任何有關自律性組織、商業協會、解決爭議的組織或其他認證機構中的成員,企業應提供消費者適當的聯系方式和核實組織成員簡便的方法以及獲知認證機構的有關法規和規則。
第二,歐盟的相關制度。歐盟在《遠程銷售指令》中規定,在任何遠程合同締結前的適當時候,消費者必須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線經營者應提供供應商的身份,在要求預付款的合同下,還需要提供供應商的地址,以確保消費者無論如何都必須能夠得到供應商營業地的地址,在該地他可以提訟。另外,還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應予明示自身信息,應以與所使用的遠程通訊方式相適應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第三,其他國家的相關制度。日本的《ECOM虛擬商店與消費者交易準則》中規定:電子商店必須提供足夠信息,使消費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對象為何者而提高電子商務的可信度。應該提供的信息包括:網絡經營者公司名稱、商店名稱、地址、電話、傳真、E-mail及依據商業法規所要求經營資格的內容。
二、國外在線商品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
第一,經合組織的相關制度。經合組織(OCED) 在《指南》中規定:可使用的和合適的交易信息應包括:a.分別列出企業收取和/或征收的總成本;b.非由企業收取和/或征收的針對消費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條件和方法;e.購買的限制、限度或條件,如父母/監護人許可條款,地域或時間的限制;f.正確使用的說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關有效售后服務的信息;h.有關撤回、終止、返還、調換、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細節和條件;i.有效的擔保和保證。
第二,歐盟的相關制度。歐盟的《遠程銷售指令》中規定,關于商品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應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務的含稅價;c.適當的話,運輸費用;d.付款、交貨或履行安排;e.有撤銷權;f.不按基本比率計算時,使用遠程通訊的費用;g.要約或價格的有效期限;h.適當的話,長期履行或經常履行的產品或服務供應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歐盟指令還要求消費者必須在適當的時候收到適當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書面信息,以克服電子信息的短暫性、易修改性。
第三,美國的相關制度。美國的《BtoC 網絡交易指導原則》中規定,交易過程的相關信息必須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條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費者在何種狀況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適當的語言表達所有相關訊息,即銷往臺灣省地區的商品或服務必以繁體中文表述,銷往日本者,則必須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須妥適保存,并使消費者可以隨時查詢;價格信息透明,包括定價、運費、貨幣類別、附加稅款等;物流處理信息透明,包括運送方式、運送時間等;退換貨處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貨、換貨、退款等的相關規定,如鑒賞期長短、退換貨流程等。若廠商不接受退換貨,則必須在交易尚未完成時就明白告知消費者。
三、國內外在線信息披露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
關于在線信息披露的我國國家級相關立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針對傳統交易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特點而設計的,因而很多規定很籠統,操作性差,并且已經很多規定無法適用于在線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在線交易模式下,在線消費者不可能到經營者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去查閱經營者執照,這些規定顯然在在線交易模式下是無法適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臺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分別對經營者在線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層次與適用空間的局限性,使得我國在線交易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方面的制度立法仍處于空白或低層次的探索階段。消費者在線知情權的實現是依賴經營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國外相對成熟的立法經驗很值得我國借鑒。
參考文獻: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息經濟學;信息管理;信息披露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1-0114-04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
商業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與社會各方面具有廣泛的債權債務和契約關系,因此人們自然要關心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到底如何,商業銀行在媒體上公開披露各種信息,符合商業銀行公眾企業的屬性。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商業銀行一味地不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給商業銀行在公眾的形象帶來了負面影響。特別是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越來越多,按照規定必須進行信息披露,通過商業銀行信息的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更加有效地促進商業銀行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促進商業銀行安全、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信息披露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含義
(一)信息披露的含義。信息是市場的基礎,沒有信息,市場將不復存在;信息不充分,市場效率低下,就不能發揮資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就會導致市場失靈。不知情或得到錯誤信息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很可能對商品的價值做出不恰當的判斷,因此,只有進行信息交換,才有可能杜絕因不完全信息或不對稱信息而導致市場失靈的狀況。
所謂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指企業特別是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與其經營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在信息化的時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為經營者和購買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確的投資決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的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使價值規律在更大的范圍內充分發揮作用。而從法律的角度上講,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對稱、信息錯誤等導致的不平等現象,防止由于信息壟斷和信息在某一方的優勢導致的不公平。信息披露的方式從信息披露的內容上看可分為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從披露的手段上看可分為指定性信息披露和非指定性信息披露;從信息披露的過程上看可分為信息公告文本的制作、報送、披露程序及其標準化等。
(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含義及基本內容。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是指商業銀行依法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投資者、存款人及相關利益人予以公開的過程;或者是指商業銀行將其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風險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相關信息使用者,以便有效地加以決策。商業銀行對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銀行的投資人、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了解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通過各種信息分析判斷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從外部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促使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水平和績效。因此實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我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運行,是銀行監管的有效補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7年7月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做出了總體規范。關于信息披露的內容,《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商業銀行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三方會談。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同時,商業銀行還應披露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以及其他風險狀況。
關于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遲。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并按銀監會相關規定及時登載于互聯網,確保公眾能方便地查閱。
中國證監會2007年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指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年度財務報告或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應遵循本規定,該規定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規定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根據《規定》,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的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關審計報告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并遵循相關信息披露規范的規定。該規定要求披露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公司應按照有關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公司編制和披露附注時應遵循重要性原則。財務報表附注應當對財務報表中相關數據涉及的交易、事項做出真實、完整、明晰的說明。
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手段與方式的研究及實施落后于市場的發展,沒有充分整合現有的先進的傳播技術,同時對信息披露的手段與方式缺乏統一規劃,還沒有找到一種有效的運作模式,影響了商業銀行信息的披露。
(二)信息披露內容不夠深入和全面。年報是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對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載體,但是除上市銀行外,其他銀行的年報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關人基本上看不到商業銀行的年報。同時,各商業銀行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程序都不夠規范。
(三)市場約束缺失下的質量差距。其一是基于市場信息供求的真正主體尚未形成,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市場約束。其二是從信息供給來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卻未能做出披露。其三是從信息需求來看,由于受信息供給缺陷的連帶影響,投資決策需要的債權人、投資人等對獲取、利用信息指導其市場行為的動機不強,效果不佳。
(四)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披露不足。風險披露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為薄弱的部分,缺乏對市場風險權數、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信息的披露,基本沒有披露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的信息。
(五)商業銀行現有的管理技術水平難以使信息披露符合國際要求。目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技術創新日新月異,相應的要求銀行的監管方式、監管內容以及信息披露也要不斷改進、不斷提高。如新巴塞爾協議要求各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對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等。但要達到巴塞爾協議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管理技術水平很難達到,技術上的支持以及數據的要求都構成了嚴峻挑戰。
(六)商業銀行會計體系不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會計體系予以實現,會計標準直接制約著信息披露的質量。但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國際會計標準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主要是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僅有的這些準則也沒有涉及商業銀行特有工具和業務的會計處理,從而導致商業銀行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難以理解報表披露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監控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我國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責任僅在《商業銀行法》等法規中作了原則規定,未建立有效信息披露的監控責任,造成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缺乏剛性約束。
三、商業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基礎
信息經濟學是20世紀60年代適應社會經濟信息化而發展起來的新興學科。信息經濟學把信息看作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主要研究信息、信息活動中的經濟問題以及經濟活動中的信息問題。信息經濟學產生的時間不長,但已經引起了經濟學界、信息學界和相關學科領域眾多學者的普遍關注,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果,對經濟學、信息學及相關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產生了深刻影響。所謂信息經濟學是有關非對稱信息下交易關系和契約安排的理論。從本質上講,信息經濟學是非對稱信息博弈論在經濟學上的應用。從信息披露的理論淵源――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出發,結合當前商業銀行的實際來看,商業銀行實行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信息的不對稱性。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不同的市場參與人往往擁有各種非對稱的信息,并對市場交易產生重要的影響。所謂非對稱信息,指的是經濟活動的參與人擁有不同的或不對稱的信息――某些參與人擁有另外一些參與人所不了解的信息。由于信息不確定性的客觀存在,而且事實上也并不存在絕對充分、完全或對稱的信息,因此,信息的不對稱性是絕對的,對稱或者完全則是相對的。為了獲得更多的信息,人們就得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錢財,這也就是“信息披露”過程中所要面對的信息經濟學的基本問題。
二是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市場失靈。從信息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雙方的利益失衡,影響了社會的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信息經濟學的價值不在于揭示了信息不對稱,而在于說明了信息和資本、土地、企業家能力一樣,是一種需要進行經濟核算的生產要素。市場經濟的本質作用可以說是用價格信號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實際上是人們圍繞價格進行資源博弈的過程,對任何一種資源的優先占有都可以在博弈中獲得相關的利益,信息也是這樣。
三是社會利益論。管理論中的社會利益論決定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該理論認為市場破產成本源于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不對稱,管制是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產成本進而保護公眾利益的手段,商業銀行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業銀行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其外部效應一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企業和社會公眾帶來巨大損失;另一方面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并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不對稱對商業銀行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加大對信息的披露,可以避免商業銀行公信力的喪失。
四、商業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和可比性等原則,規范地披露有關信息。關于真實性,它應當包括:1.有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在決策方面有用,能夠滿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對金融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資者決策的盲目性和風險。2.相關性,即信息披露不能一廂情愿地主觀決定,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市場用戶的需求,規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數量和質量。3.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須可靠,不能錯誤引導用戶的判斷,不能進行虛假的陳述,也不得有重大遺漏。4.中立性,即信息的產生過程及結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觀的信息上附加某種主觀色彩以達到刻意滿足特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目的,否則信息的真實性就會受到質疑。這些信息主要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其別強調了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以及它們的變更情況,并將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作為商業銀行對外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盡管《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在信息披露的廣度、深度、管理要求和技術水平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但其出發點和嚴密性仍值得我國商業銀行重視和貫徹,它對于促進商業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以及有效地維護存款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地運營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
五、商業銀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監管要求。監管當局可以從適用的方面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以加強其針對性。二是加大監管力度。監管當局應加大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力度,保證信息披露水平不斷提高。三是通過提高透明度,讓市場紀律發揮作用,提高廣大市場參與者的參與力度。四是強化監管當局的信息監管作用,建立監管信息系統。要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減少金融體系風險、強化金融市場紀律。
(二)遵循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穩步推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改進工作。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等方面差異較大,從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采用漸進方式穩步推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改進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針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商業銀行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從而既切合實際,又穩中有進,最終達到信息披露的對稱和市場紀律的客觀公正的要求。
(三)穩健經營,規范核算,奠定信息披露數據的堅實基礎。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而只有開發運用各種先進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和保證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規范核算,并進而增強盈利能力,從而在穩健經營、規范核算的基礎上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和可比的信息。
(四)強化金融市場紀律,正確處理好信息披露中的各種關系。商業銀行在規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以下關系,諸如公開與保密的關系,簡單與詳盡的關系,法定最低披露義務與自愿披露責任的關系,市場需求信息與監管需求信息的關系,政府監管與民間自律的關系,國際慣例與各國國情的關系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水平得到社會、市場和監管部門的共同認可,并將信息披露工作的復雜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五)運用現代科技成果,完善和創新信息披露手段。要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實現信息披露逐步由單一的以紙張介質的信息披露過渡到以紙張和網絡媒體并用的新階段。這一變革就孕育著信息披露的革命,即以實時披露替代定期披露,以個性化信息披露替代通用型信息披露,以組合分析型數據披露替代單一的財務指標數據披露。信息披露手段的創新必將帶給市場上各類信息使用者一個全新的感受,這既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科技成果,也是信息披露手段不斷完善和創新的基礎。
(六)完善商業銀行會計體系和會計財務信息披露。非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要向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靠攏,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要向國際標準靠攏,最終實現會計報告國際化。要通過解決在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中的問題,盡快出臺商業銀行基本業務會計準則,強化會計財務方面的信息披露。
(七)加強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獨立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建設,改進審計監督手段。獨立的審計可以加強對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增強信息的客觀性、公正生。為此,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確立權威中介機構的獨立審計職能,嚴格規范信息披露主體對信息披露行為的主要責任,減少信息障礙,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靠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商業銀行內部的審計監督,建立由法人統一領導的相對獨立高效的內部審計體制,形成以民間審計為核心的獨立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及違規處罰制度,同時改進審計監督的手段,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從而實現獨立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的系統的監督體系建設。
(八)強化信息披露,增進市場約束。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尚未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市場獎懲并未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切實發揮作用。其原因之一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市場參與者難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無法將更多的資本配置到風險低的銀行,或者要求風險高的銀行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引發的問題會使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費了大量的金融資源。因此,我國應借鑒新巴塞爾協議中對信息披露的相關規范,盡快出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條例,尤其要重視對防范風險的信息披露,以增進市場的約束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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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預測;列報披露;政策建議
一、 引言
財務預測信息是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一種重要的未來信息,與企業現行披露的歷史財務信息相比更具相關性,它所提供的信息對投資者和債權人了解上市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決策,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獨立完整的制度體系,對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也缺乏一個規范性的文件加以規范。財務預測信息對證券市場發展的重大意義也就無法得以實現。國內的許多學者在對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研究上已經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大部分的學者都主張引入美國的“安全港”等制度,來建立我國財務預測信息的免責制度。但是對如何在我國建立起一個獨立完善的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方面的研究仍然不足。本文主要探討如何構建預測性財務信息編制披露準則的基本框架,以及財務預測更正更新機制、免責制度等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財務預測披露制度。
二、 我國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對于預測信息披露的規定,最早見于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第112號令《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公司申請發行股票須強制披露盈利預測信息,并強制審核。20世紀90年代間證監會明確了首發上市公司的財務預測信息采用強制性披露原則,由于中國股票發行體制從審批制向核準制轉變,對IPO盈利預測的披露要求也逐步過渡到選擇性披露。從證監會2000年4月30日的《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及隨后的通知、規定可以發現,對屬于前瞻性的預測信息一般采用強制披露方式,而對盈利預測信息則采用自愿披露方式。但不管是強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還是自愿性披露的盈利預測信息,都必須經過外部獨立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并發表意見。
縱觀我國資本市場中眾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預測信息,可發現其中存在一些主要問題,比如披露的預測數據與日后財務數據差異出入較大,質量低下,供給不足,內容與格式缺乏規范等等。具體闡述如下:
1. 財務預測信息由強制性披露轉為自愿披露后,主動披露盈利預測信息的公司大幅下降。我國從2001年3月起,新股發行制度由額度制轉為核準制。在核準制下,新股發行價格的制定不再以盈利預測具體數值為依據,盈利預測由強制披露改為自愿披露。雖然政府此舉意在提高盈利預測的可靠性,但是卻出現了盈利預測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上市公司缺乏積極、主動披露預測信息的動力和壓力,財務預測信息供給內容狹隘(主要局限于盈利預測),供給數量嚴重不足。
在強制性披露政策下,1093家上市公司(1990年~2001年3月)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預測信息(張雁翎、申愛濤,2004),只有2.68%的公司出于特殊目的或是處于特殊歷史時期而未披露盈利預測。那么,2001年3月15日新股發行實施核準制后,盈利預測由強制性披露轉變為自愿披露,有多少家公司主動披露盈利預測信息呢?我們以盈利預測自愿披露前一年2000年~2009十年間IPO公司為研究樣本,搜集了其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統計出自愿披露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數量及比例,結果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選擇對盈利預測信息進行披露后,披露盈利預測公司的數量呈現出急劇的下降趨勢,由2000年強制性披露的89.66%降至其后九年的平均10.99%首發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預測信息。
2. 財務預測信息質量不高,可靠性低。根據證監會的辦法規定了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盈利預測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若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的10%~20%,發行公司應對此作出公開解釋和致歉;若實際數低于預測數20%以上,發行人除要公開作出解釋和致歉外,將被停止兩年內的配股資格。因為,我們認為以10%作為標準線衡量盈利預測信息的可靠性最為恰當,若誤差在10%以上,發行人就要做出公開說明,其預測的可靠性較低,將受到公眾投資者的關注和批評。為衡量盈利預測的可靠性,我們采用預測偏差的絕對值指標(ERR)。這個數值越大表明盈利預測信息質量越差,可靠性越低。該指標的計算公式為:
我們統計2006年~2010年的首發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預測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的誤差情況,如圖1所示。
綜合統計這五年的盈利預測情況,ERR>l0%所占的比例為40.48%,表明在2006年~2010年間,有大約40%的公司盈利預測信息質量不高,我國上市公司盈利預測信息可靠性仍然需要提高。
3. 內容與格式缺乏規范性。上市公司在披露預測性信息時內容與格式不統一,既造成市場效率的低下,也造成了眾多的預測性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不便。使得預測性信息的信息含量和有效性很低,無法發揮其預測的功能。雖然證監會在2006年5月18日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對盈利預測、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業務發展目標、風險因素方面對預測性信息披露作出了方針性規范,但內容過于空泛簡單,不具有實際操作性。
三、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 證券立法存在缺陷。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規定》),該規定對虛假陳述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界定。但因該規定未區分事實性虛假陳述和預測性虛假陳述,即認定《1.9規定》所規定的虛假陳述是包括預測性信息在內的。也就是說《1.9規定》也為上市公司因披露虛假預測性信息而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卻沒有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根據安全港規則免除自己的責任。
2. 尚未建立起關于預測性信息生成的會計準則。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制定了新會計和審計準則,在新準則中并未專門制定一章來規范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值得欣慰的是,新審計準則已經對財務預測信息的審核作出了詳細的規范——《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業務鑒證業務準則第3111號——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3. 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成本費用高,而收益不確定。上市公司或發行人在披露財務預測信息時會考慮信息的披露成本。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成本費用:(1)信息編制成本:包括公司會計人員學習編制方法的培訓成本和收集資料的成本;(2)當公司經營環境發生變化而導致預測信息發生重大改變時的更新成本;(3)公司為了完成盈利預測目標而采取短期行為放棄最佳決策的行為約束成本;(4)預測性信息的披露可能泄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而導致失去機會的泄露成本;(5)一旦預測性信息出現重大偏差時,可能使公司招致法律訴訟產生訴訟的成本。在我國目前證券市場效率不高的情況下,披露財務預測的效益是不確定的,而披露的一些成本費用卻是確定的,結果導致一些公司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也不愿主動披露財務預測的信息。
四、 構建完善的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構建完善的財務預測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的首要措施是財政部、證監會盡快制定出臺《預測性財務信息列報披露準則》,這是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披露質量最有效的途徑。下面將對其進行扼要闡述。
1. 制定預測性財務信息列報披露準則。會計準則是處理會計對象的標準,是進行會計工作的規范,是評價會計工作質量的準繩。因此,編制《預測性信息列報披露準則》對指導基層會計工作者披露財務預測信息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筆者認為《預測性財務信息列報披露準則》應先從會計目標入手,分析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目標,然后在基本準則的框架下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準則的假設、原則、內容與格式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1)財務預測的目標。在我國,會計目標的兩個主流觀點是受托責任論和決策有用論。受托責任論認為,財務報表的目標是反映受托者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決策有用論認為,在認定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的前提下,會計的目標是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他們決策有用的信息。
筆者認為,財務預測的基本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作為受托方未來履行受托責任的標尺,應將決策有用論和受托責任論兩者兼收并用于財務預測基本目標的確立上,側重于決策有用論對財務預測目標的影響。從財務預測的定義來分析財務預測的具體目標,財務預測是對未來經濟事項的反映,是企業管理當局根據其計劃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計。財務預測的目標是向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有助于他們了解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能力、對企業過去、現在和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幫助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決策,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同時反映企業管理當局對受托資源經營管理的履行情況。
(2)財務預測的假設。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除會計準則所確定的四大假設(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外,還應當以一定的預測假設為前提。預測假設是對影響公司未來經營成果有關因素的未來狀況所做的合理假定,涉及到不可控市場環境時應做出一定假設,如政策因素、市場因素、利率、政治環境等發生變化時對公司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披露時說明所引用的不可控環境下的假設,避免重大預測誤差和潛在的法律訴訟。
(3)財務預測的原則。我國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制定了八項基本原則規范會計信息的質量,這八個原則分別為:可靠性原則、相關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可比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及時性原則。預測性信息本身固有不確定性,模糊性和風險性的特點。在制定具體會計準則——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準則時,依據其特點應重點遵循以下三原則:可靠性原則、及時性原則、謹慎性原則。
財務預測信息是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一種主觀推測而不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與歷史財務信息相比,其可靠性更低。不可避免出現預測數與實際數的差異,因此,制定預測性財務信息準則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提高財務預測的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只有真實可靠的財務預測信息才能幫助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債權人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決策,實現財務預測信息決策有用性的會計目標。
財務預測信息從時間的角度來看,是表示未來發展狀況的信息,是對未來發生時間的推測。從會計信息的時效性角度看,財務預測信息的時效性更強,對時效性的要求更高。如果企業披露的財務預測信息嚴重滯后,就失去了預測性信息本身固有的意義了。因此,企業披露的財務預測信息時效性要強,信息披露要及時,以充分體現及時性原則的要求。
財務預測信息披露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謹慎的。謹慎性原則是為了提高企業應付經營風險的能力和保全資產的完整,在會計核算規定的范圍內盡量多計費用和損失,少計收入和利潤。但現在許多上市公司從績效薪酬考核出發,報喜不報憂,披露的“好信息”往往過于樂觀。因此,我們必須強調企業在編制財務預測信息時要遵循謹慎性原則,客觀審慎地披露預測性信息。
(4)財務預測信息的內容與披露格式。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格式應采用基本財務報表格式。在西方,大多數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披露是采用上年、本年、次年三欄式的預測性資產負債表、預測性損益表、預測性現金流量表來披露。這種披露格式有利于投資者將其與現行的會計處理程序有機結合起來,對報表實際數據與預測數據進行比較和差異分析,從而更加準確地把握公司發展的動態趨勢。
對我國而言,主要披露的是預測性損益表,可采用利潤表基本報表格式。采用基本報表格式,并不意味著對財務報表上所有項目都披露預測信息。由于現有會計理論難以對新的經濟業務進行計量與解釋,從而難以將其納入到現行財務報表體系中,對這些有關業務方面的預測性信息就只能以報表附注的形式加以揭示。另外,與財務預測信息緊密相關的內容,如:可能產生差異并對未來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假設,會計政策、對預測信息及其解釋具有重要性的其他事項、財務狀況重大變化、特定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某些非經常性收支項目等也需要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2. 建立財務預測信息披露的更正更新機制。我國缺乏財務預測信息更正更新機制。財務預測是針對未來經濟事項所作的估計,具有不確定性,實際經濟環境與原先假設條件不一致導致財務預測與實際情況之間產生重大差異是可能的,那么就存在及時更正與更新先前披露信息的義務。
財務預測信息的更正是指由于基本假設錯誤所作的修正,而更新是由于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動,導致基本假設不適用所作出的修正。我國財務預測信息的更正更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2003年11月出臺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中提出,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時,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預測難以實現時,上市公司應對已披露的信息及時進行更新。為了建立完善的財務預測信息更正更新機制,準則制定機構應對信息更正更新的具體項目,在何種情況下更新,更新的頻率等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規定,以便上市公司有效地及時地更正更新財務預測信息。
3. 構建財務預測信息虛假陳述的上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民事責任制度。
(1)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可借鑒美國的安全港規則和預先警示原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1.9規定》對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信息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上市公司實行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了廣大投資者的損失并且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發行人、上市公司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雖然簡化了投資者的民事訴訟程序,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但不符合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現實,對上市公司來講過于苛求,不利于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財務預測信息。借鑒美國預先警示原則和安全港規則為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者提供一種免責保護機制(蔣堯明,2006)。預先警示要求預測性信息應當用適當的方式表達并附有充足的警示性陳述告示投資者據(下轉第55頁)此做出自己的投資判斷。安全港規則對何種信息及哪類主體應受該制度保護,預測所依據的假設是否在該制度的規定范圍之內,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披露者具有更正更新先前陳述的義務等做出詳細規定。保護善意的信息披露主體,減少其因疏忽和客觀條件變化導致預測數與實際完成數出現偏差而使上市公司可能遭受的訴訟賠償,為其提供一定的保護機制。
(2)構建中介機構在財務預測信息虛假陳述中的民事責任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以一種中立的立場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各種材料應嚴格進行核查,提出客觀、公正的意見。明確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范圍,有助于提高發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預測性信息的可靠性和謹慎性。另一方面,對中介機構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中介機構違反執業規則而未勤勉盡職,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時承擔相應責任。這主要是由于中介機構借助于專業知識作出專業判斷,但也存在認知的局限性,無法保證所有信息準確無誤。中介機構如按照執業規則勤勉盡職核查后仍未發現問題,屬能力有限,應免于責任。相反,如若中介機構如未能勤勉盡責,甚至參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財務預測信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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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的經濟后果研究”(項目號:71072043)階段性成果。
關鍵詞: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傳導機制
中圖分類號:[F235.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企業對資源的占有與使用能力是其有效信息釋放能力的增函數,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及其披露路徑成為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進入現代經濟運行體系的通行證。與大企業相比,小微企業缺乏規范的財務報告制度和財務信息披露通道,這成為制約小微企業可持續成長的關鍵因素。因為財務報告制度以及正常的信息披露通道,是企業與其他相關經濟主體建立利益共同體的前提條件,也是企業建立可靠信譽體制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們認為將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作為獨立的研究對象,探討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和完善其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特征
會計信息的有用性首先取決于會計系統本身的有效性,一套完善的會計制度或政策體系不僅在于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而且,還在于使這一體制具有高效率,充分發揮會計信息在優化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小微企業也同樣需要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化。然而,小微企業具有與大企業不同的特征:
1.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性。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界定小微企業或小企業的重要指標之一。“兩權統一”是由小微企業的組織化程度較低決定的。組織化程度低必然使得非程序化決策占據重要地位,這意味著企業家的作用突出,具有靈活多變的經營特點。
2.市場機制的充分體現者。市場機制本質上是競爭機制,競爭機制的完善程度與企業的市場份額直接相關。小微企業一般進入壁壘低、競爭激烈的行業;而按照馬歇爾沖突的解釋,大企業通常因其規模龐大而在市場中占據壟斷地位,對競爭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在行業中不占支配地位的市場份額是小微企業不同于大企業的共同特征。
3.資源短缺。相對于大企業而言,生產要素短缺是小微企業的又一重要特征。這里所說的資源包括資金、技術、人才及信息等生產要素。要素短缺雖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但也決定了中小企業通常只能進入大企業不能或不愿進入的小規模市場,所以一般不與大企業形成正面競爭。與此相適應,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設計應該體現以下特征:
(1)權威性。對于信息使用者來說,這種信息披露的制度約束可能產生如下兩方面的后果:一是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改變企業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從而影響公司的價值;二是增強了信息的可靠性,改變其關于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評價,從而影響會計信息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因此,以小微企業為主體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出臺與實施,有利于激勵企業變革創新、指導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的小微企業會計實務,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實現市場風險的公開化,提高經濟運行的市場化程度。
(2)簡便有效性。會計信息的生成、披露與驗證的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時間和資源投入,大量的、詳細的會計信息披露與嚴格的審計,隨之而來的是信息披露成本的增加。然而,小微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數是政府有關部門、貸款金融機構和相關協作組織。簡便有效的、披露范圍較小和審計要求較低的會計信息,可以大大降低小微企業的信息費用開支。
(3)保密性。對于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導產業的小微企業所處的行業市場進入門檻低,市場競爭程度高;同時,他們又處于資源短缺的受限環境之中。因此,在會計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體現保密性,保護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二、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結構
不同的會計制度會形成不同的會計信息結構,企業特定信息結構又取決于其內部治理結構。信息經濟學將企業內部治理機制概括為委托-關系,而其治理結構就是人對決策規則的選擇方式。與此相對應,人信號的分配方式即為企業的信息結構,它決定著信息資源配置的模式和效率。依據信息與決策權匹配的原理,企業的信息結構應與其治理結構相對稱。
從企業制度的演進過程以及各市場經濟國家的現行小微企業制度形式來看,小微企業產權結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主體合二為一,通過所有權對經營控制權的直接約束,在產權上有效地解決了所有者對經營控制者的激勵約束問題。與這種產權結構相對應,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簡單化,管理權力統一集中于所有者手中,管理者與一般從業人員之間的距離較短,其相應的信息傳遞層次也少。這樣,出于最經濟利用信息的原則,企業所有者傾向于由自己匯總分散信息并進行集中決策,以保證信息利用的靈活度和對經營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對于企業的內部管理者而言,它可以依據在這種特定生產關系下長期形成的經驗,準確理解并快速獲得該信息形式下自己所需的最小信息集。因此,小微企業的這種信息結構在減少內部信息利用成本的同時,卻增加了信息對外披露的模糊度,增大了外部投資者獲取和利用信息的成本。
然而,按照可持續成長型企業的思路,小微企業由創業期的資本所有者單方面壟斷性地獨享企業所有權和組織結果(租金)的最優的制度安排,隨著企業生命周期階段性的變遷,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法人治理結構,這將成為小微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小微企業的信息披露結構必須規范化并易于傳遞,具有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規范的財務報表體系,發揮會計信息在優化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這一制度背景下,企業組織與相關利益者信息需求是決定小微企業會計信息結構的兩大基本因素。建立在這種企業組織與相關利益者信息需求雙向調節基礎上的會計信息包括:
1.總結性、預測性和指導性會計信息三位一體的會計信息體系。總結性會計信息是對已有生產過程投入產出關系的反映;預測性會計信息是對企業未來發展的機會與風險的估計;指導性會計信息則是在從經濟和非經濟雙層涵義上反映生產的社會效果,為資源的宏觀配置提供決策參考并引導消費結構的優化。
2.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引入信息需求方的約束因子,增強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形成過程中的控制作用,緩和與消解會計信息披露的道德風險,使信息供給更逼近于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以保障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會計信息在市場運作過程中的有用性及其效率。
3.會計信息披露范式的微觀基礎在于作為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終端站的財務報告與披露的創新,使信息需求者能從信息披露中獲得更為完整的會計信息。這就要求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既要遵守由信息制造者、投資人及公共監督部門(機構)三方的博弈過程所形成的會計規范,滿足會計信息利益相關各方對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要求,同時,還要有選擇性的披露和報告對信息需求者有重要性的內容,以便他們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來分析評價企業的業績和前景。
因此,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結構,既要體現信息披露規則的被強制執行,又要反映出在實務中的自愿披露。前者一般由法律規范和準則制度兩個層次構成,由專業性規范和相關性規范組成。相對而言,專業性規范對會計的規定更詳細、具體,富有操作性,這些通常是借助于準則制度來完成的。而具體的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應該強調的是較上市公司和大企業簡化的資產負債表、收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簡要的報表附注說明。后者針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殊影響,披露有關公司發展前景、社會責任、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管理部門對會計信息的分析等,提高會計信息對公司經營風險的揭示能力。
三、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實現機制
有效的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種能有效維持市場穩定、安全和可預見性的基礎條件,也是降低社會經濟產出邊際成本,使資源配置逼近帕累托最優的重要保障。因此,會計信息披露的效率,既來自于披露行為的規范化,也來自于披露傳導機制的完善。
小微企業的發展是內外部經濟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企業內部制度創新、治理結構的調整以及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和技術的升級,是小微企業成長發育的內在動因。而社會經濟環境、市場競爭機制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則為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環境。因此,在實踐中,完善小微企業會計信息披露傳導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信息的實現機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過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審計等第三者監督的方式來提高企業經營狀況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小微企業只能靠信譽機制來實現。第三方監督所形成的高昂費用,小微企業的規模和實力決定了它難于承受。因為,一方面,小微企業不僅資產規模有限,更重要的是,其資產結構以及由此決定的資產質量缺乏競爭力。如不僅金融資產結構扭曲、供給不足,而且知識資本等無形資產嚴重匱乏。另一方面,小微企業面臨的是一個充滿競爭和變數的市場環境。價格競爭、新企業進入、組織內部變動、通貨緊縮、以及消費者偏好轉變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小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構成威脅。但是,信息制造者的信譽機制建設可以發揮其重要作用。這種信譽機制并不是建立在道德框架下的行為約束規范,而是一種基于理性預期的市場化行為機制。對這種市場化行為機制的解構,可以通過反信息欺詐的兩大基本變量來進行,即虛假信息成本與誠信收益。
2.強化政府、投資人及相關公眾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能力,改進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與效率,是健全約束信息披露行為機制的重要條件。對于小微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政府對會計信息披露的適度監管,即監管的目標是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可信性,而不是干預企業管理者的經營行為;監管方式的選擇在于暢通會計信息供給渠道,確保企業及時、完整的披露準則制度所要求公開的會計信息;監管的內容只能圍繞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的核實。同時,也需要從法律上強化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義務和說明責任,賦予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督和追究責任的權力。這是因為:從社會發展來看,生產的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分工由部門的專業化延伸到零部件生產的專業化和工藝過程的專業化,小微企業充分利用規模小、自主性大這一優勢,適應市場需求呈現多變性、個性化和多樣化,不斷擴大自己的實力和影響,而不必過多的考慮廣大的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會計信息披露監管的要求。從企業效益來看,小微企業以其很低的創立成本、組織協調成本,對市場變化反映的高靈活性,經營方向調整的高度靈活性,對大企業的強大的市場力量形成制約作用,在市場競爭中也獲得了很大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