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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奮云霄而展翅,勵德業以日新。近幾年,鄆城縣衛生監督局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立足當前,著眼未來,采取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一對一結對子”的方式,廣泛開展“零距離服務打造和諧公共衛生環境”活動,創建服務型的衛生監督執法模式,實現了衛生監督執法與服務的高度統一,促進了全縣衛生監督事業的和諧發展。該局工作經驗先后在國家級和省級媒體推介,多次獲得省、市、縣“衛生監督執法”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是菏澤市“文明單位”、鄆城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滿意機關”。
倡導“三貼”服務,推行“和諧執法”
“貼面”就是廣大衛生監督員工作下沉在基層,在搞好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地與被監督對象面對面接觸,座談交流,征求意見和建議,直面了解和掌握被監督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對衛生監督工作的認識,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經常發放明白紙,舉辦知識競賽、培訓班等,向被監督對象宣傳《食品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讓他們學法、懂法、守法,改善自己的經營行為;積極為被監督對象提供技術服務、市場動態和發展前景較好的經營項目,使之牢牢把握正確的發展方向。年初以來,先后為26家食品生產經營業戶提供了切實可靠的市場信息,選擇了發展前景看好的經營項目,使之得到健康持續發展。
“貼身”就是指導服務上門,跟蹤服務到戶,貼緊生產經營業戶的經營活動,隨時提供優質的衛生監督服務。指導被監督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組織、衛生制度和衛生設施,全程陪同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并深入被監督單位參與和幫助分析實際經營與管理情況,現場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衛生安全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當好衛生顧問、經營參謀。年初以來,先后幫助60多家生產經營單位改進了圖紙設計和工藝流程。某酒廠在衛生監督員指導下,改進了圖紙設計,使符合衛生要求的新廠房順利建成并投入使用,運行狀況一直良好。經常深入紡織、搪瓷、木材加工等企業,推行職業衛生“四個一”工程(給企業送一部法律,到企業進行一次《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為企業建一套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系統,與企業簽一份責任書),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提供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服務,搞好勞動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在鄆城縣衛生監督局的指導幫助下,不少紡織企業在生產車間安裝了空調、吸塵器等防護設備,改善了勞動環境;年內出動健康查體車50多次,直接進入趙樓煤礦、彭莊煤礦等企業現場,給工人進行預防性健康查體1800余人次,同時幫助企業健全衛生技術檔案和工人健康檔案,落實職業健康防護制度,改善勞動環境,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企業和工人的廣泛歡迎。認真做好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衛生服務的摸底調查,積極宣傳衛生法律知識,使醫療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自覺地依法執醫和開展醫療服務;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并幫助他們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善辦醫條件,提高醫療水平,確保了群眾就醫安全。
“貼心”就是廣大衛生監督員與結對單位結對交心,拉家常、交朋友,不但幫他們搞好日常工作,還同他們談心、交心、心連心,深入內心世界,了解他們的思想感情,想他們之所想,幫他們之所需,解決生產經營及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用真情和行動拉近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的距離,贏得廣大群眾的理解、尊重與支持。某食品加工企業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等原因,一度面臨停產,縣衛生監督局積極鼓勵企業負責人轉變經營方式,將企業做大做強,并幫助企業進行了技術革新,使該企業迅速擺脫了困境,產品遠銷馬來西亞、阿聯酋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鄆城水滸泉純凈水廠是全縣生產純凈水較早的企業。起初,由于群眾不認可,該廠產品銷售狀況不佳。縣衛生監督局得知情況后,主動靠上去,指導幫助企業改進了工藝流程,上馬了先進的水凈化設備,使該廠水質達到了國家標準。隨后,及時為企業提供了衛生質量檢驗報告書,幫其辦齊了衛生許可證等有關手續,并注冊了“水滸泉”商標,在縣電臺、電視臺通報“水滸泉”純凈水的衛生檢驗結果,引導群眾消費。水滸泉純凈水很快進入尋常百姓家,成為當地一個響當當的名牌。
實行四個“100%”服務,確保工作重心下沉
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一對一結對子,一對一結對率達到100%。衛生監督員向結對單位發放注有監督內容、監督頻次、業戶權利和義務的監督明白卡以及印有衛生監督員姓名、職務、職責、科(所)別、聯系電話等內容的服務聯絡卡。根據結對子情況,被監督對象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隨時與結對衛生監督員聯系,尋求幫助;衛生監督員本人解決不了,在當日上報科所甚至局領導及時處理,確保被監督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衛生監督員深入基層開展工作,確保全縣衛生監督工作重心下移,有效提高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效率,擴大服務覆蓋面。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發現和處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提高跟蹤服務率和監督覆蓋率,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實現衛生監督服務“無縫覆蓋”,確保達到零距離服務率100%、群眾滿意率100%的目標要求。原來,鄆城縣的衛生監督服務只能覆蓋到鄉鎮,如今,覆蓋面擴大到村,監督頻率也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6次以上,采集樣品數量也迅速增加;全年送達衛生監督意見書由1200份增加到2800份,衛生許可證發放也由原來的1600余戶增加到3600余戶,衛生監督執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過去,辦理衛生許可證,要奔波幾十里路到縣城,費時費力;如今,有監督明白卡和服務聯系卡,一個電話,衛生監督員服務上門,在家里就能及時把衛生許可證拿到手,真是太方便了!”鄆城縣張營鎮從事餐飲服務的業戶吳某激動地說。
推行“五零”服務,提高工作水平
為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廣泛推行“五零”服務,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為群眾提供方便,實現了衛生監督執法“零距離”、 執法程序“零障礙”、 執法質量“零差錯”、 規定之外“零收費”、 執法對象“零投訴”的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