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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
本辦法所稱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第三條文化部負責全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美術品市場的發展規劃,審批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金;
(五)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外匯財務制度;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美術品經營業務,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到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進出口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
(三)進出口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文化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報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進出境手續。
第九條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具備進出口資格的經營單位主辦。主辦單位應當在展覽前30日,向舉辦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
(二)展覽的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國外來華參展的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七)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意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同意的說明理由。文化部應當在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單位持文化部的批準文件辦理展品進出境手續。
第十一條文化部對當代藝術品精品實行保護,保護制度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美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或者傳播、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三條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五)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美術品經營單位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
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不得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美術品經營單位的信用檔案,將企業的服務承諾、經營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記錄在案,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證明經營的美術品的合法來源的;
(四)經營的美術品沒有明碼標價的;
(五)從事美術品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美術品中介服務單位執業的。
【關鍵詞】林區;經營管理;治危興林
企業管理制度有豐富的內涵和廣泛的外延。從企業文化建設要求來說,它包括企業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職工崗位責任制,民主管理制度,企業禮儀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森工企業來說都必須有利于治危興林,都必須從加強職工教育入手,輔以紀律保證,才能得到貫徹。
從目前的森工企業的管理現狀來看,還需要強化管理意識,在加強科學管理的同時,企業管理干部的經營觀念,必須超越舊的管理模式,去適應“治危興林”的需要。如果繼續停留在“粗放”的管理模式上,不去探索、創新、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那么就會帶來管理上的危機,治危興林就是一句空話。所以說,森工企業的管理干部,在治危興林中一是經營管理的思想要轉變,給企業創造一個既有“治危”的氣氛,又要能夠使每個職工的聰明才智得到充分發揮的“氣候”。依靠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職工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實現治危興林的戰略發展總體目標。二是經營管理方式要轉變,要使管理方式適應治危興林的需要,必須克服企業單純是人們求生場所的舊觀念,而要讓職工去實現自身價值。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僅使企業管理更加出色,更加有效,更富有活力,也要在調動和挖掘職工的潛能上提供可靠的保證,這樣才能加快“治危興林”的步伐。三是經營管理的內容要改變,就是在嚴格執行企業理制度的基礎上,培養和樹立職工的正確價值觀和道德準則,使他們成為實現“治危興林”總目標的自我管理者和自我奉獻者。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森工企業文化中,弘揚企業精神,同職工群眾一起艱苦努力,走出一條“治危興林”的新路。
一、環境建設與“治危興林”
在企業文化建設中,企業環境建設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企業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生產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企業環境的好壞,從某種意義上反映了一個企業的管理水平、領導素質和職工群體素質,以及企業的精神面貌。也可以說企業環境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面“反光鏡”,對“治危興林”總目標的實現,都有著重要的影響。
1、抓好企業的政治環境是“治危興林”的基礎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條件。省委、省政府把“治危興林”納入了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給我們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企業應當怎樣創造一個實現“治危興林”目標的環境,使廣大職工群眾弘揚企業精神,盡到每個人的義務,應當加以重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組織職工參政議政,既要使每個職工為“治危興林”獻計獻策,又要發揮群眾保證監督作用,推動“治危興林”目標的實現。
2、搞好企業的生活環境是生產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職工心理上的要求。要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發揮職工主人翁作用,盡心盡力地抓好生活環境的美化、綠化、靜化、香化尤為重要,同時也要抓好集體的文化福利設施建設,使職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烏馬河林業局注意了這個問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搞好生產工作環境是推動“治危興林”的要求。企業是職工生產工作的場所,良好的生產工作環境,能將人的情緒由低處向高處轉變,干活順心順手,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治危興林”中,抓好內部挖潛,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充分利用林區自然優勢,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搞好企業橫向聯合的同時,生產工作環境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企業形象與“治危興林”
企業形象是企業文化建設的綜合反映,也是社會認可的企業外部表現。作為一個森工企業,怎樣塑造自己的形象,這是在“治危興林”中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企業精神、企業目標、道德規范、企業規章制度、企業環境等,都構成了企業形象的因素。我認為塑造完美的森工企業形象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兩個根本的素質問題,一個是領導的素質建設問題,一個是職工隊伍的素質建設問題。解決好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森工企業才能有好的作風,好的風格,從而塑造一個良好的森工企業形象。
解決好領導素質,就是要求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的世界觀,運用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企業內部事務的矛盾,牢固地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弘揚企業精神,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把森工企業戰略目標貫穿各項工作之中,形成森工企業形象的主要特色。要以焦裕祿、王鐵人等為榜樣,廉潔奉公,密切與職工的關系,取得群眾的信任,形成凝聚力,從而取得真正的“領導權”。
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污水處理活動,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第三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參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屬于企業法人;(二)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五)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中標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并簽訂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
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合同的約定以外承擔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下達該任務的政府應當給予其相應補償。
第十條因行政區劃變更與城市政府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由改變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擬中止合同的,必須在3個月之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還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停產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當行為使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管理,維護省際班線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省際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班線客運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省際道路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及相關活動。
前款所稱省際道路客運班線(以下簡稱“客運班線”)經營權是指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班線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營指定客運班線的權利。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公正透明、效率優先等原則,鼓勵班線客運經營者兼并、重組、聯合、集約經營,積極推進公司化運營、區域化發展、品牌化服務。
第五條(行業協會作用)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在規范和標準的制定、客運班線發展與調整、客運班線招標、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客運班線分類)
本市客運班線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類型:
(一)一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指外環線以內,下同)與外省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二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以及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三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第七條(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其中,客運班線長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規定的一級;其他客運班線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第八條(市場供求狀況公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兩次在**城市交通網等媒體上公布本市客運班線布局、運力投放、客流流向和流量、班線實載率等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班線發展計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本市班線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每季度第一個月提出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征詢相關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形成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告后實施。
客運經營者可以隨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提供發展客運班線的意向書,同時提供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納入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需要申請經營客運班線的,應當在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統一確定為受理之日。
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決定。
同一客運班線不滿3個申請人的,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應當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交通局審核,市交通局在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經營期限確定)
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4到8年的有期限經營,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一)新增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
(二)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重新審核確認后,其首期經營期限確定為4年。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吊銷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三)客運班線延續經營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別確定4、6、8年。
第十二條(延續經營許可)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依據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增加班次)
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6個月內本市發班平均實載率達60%以上的,方可申請增加班次。
客運班線需要增加班次的,應當優先在原有的班線客運經營者中確定,但原有班線客運經營者放棄或者該客運班線經營狀況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經營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的經營者實行聯合經營、統一結算等有利于集約經營的,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對該班線的運力投放、班次調整、站點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班線遷站)
班線客運經營者需要遷移客運班線起訖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調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
(二)在同一客運站連續運營三個月以上。
因實施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交通局有關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
第十五條(班線配載)
客運班線的配載站點安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客運班線起訖站之間的順向客運站點安排;
(二)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不得相互配載;
(三)內環線以外的客運站點不得到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配載。
第十六條(班線運營)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120日內落實車輛投入運營,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運營或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二)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并按規定的線路和班次行駛,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三)不得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
(四)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班線經營;
(五)禁止掛靠經營。
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掛靠經營的,應當在首期經營期限屆滿前整改完成。
第三章經營權招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形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編制招標文件,報市交通局同意后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市運輸管理處向潛在投標人解釋招標項目,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問題;
(三)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運輸管理處報送投標文件;
(四)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主持開標,并通知所有投標人到場;
(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市交通局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七)市交通局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十九條(評標機構)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建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招標工作設1至2名監督員,負責監督招標全過程。招標工作監督員由市交通局負責派出。
第二十條(評標標準、辦法)
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的評標標準由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和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兩部分組成。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包括投標人一年內的企業規模、安全運營、服務質量、守法經營等組成;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包括客運班線運營組織方案、服務質量承諾、運行效益分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組成。
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得分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評定,于開標前7日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評定結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較大異議的,由市運輸管理處會同行業協會調查核實,并在開標前據實調整;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綜合評定。
具體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由招標文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投標加分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獲得評標標準總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計加分最高不得超過評標標準總分的15%:
(一)企業自主調研開發的客運班線,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運班線經營申請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8%的分值;
(二)企業現有客運班線公司化經營率達80%以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5%的分值;
(三)經市交通局認定的因執行應急任務或者在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班線調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7%的分值。
第二十二條(投標資格限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次投標的中標權:
(一)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逾期不運營或者轉讓的;
(二)發生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并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
(三)被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
第四章評議考核
第二十三條(評議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組織對客運班線經營狀況進行評議考核,考核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評議考核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標準包括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基本資質條件包括企業規模、車輛設施、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等;營運服務質量包括守法經營、安全行車、優質服務、規范管理、社會評價等。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具體標準由市運輸管理處編制并報市交通局批準公布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評議考核等級)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
第二十六條(評議考核方法)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基本資質條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決制,班線客運經營者必須達到相應考核標準;營運服務質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總分為100分,85分以上為優秀,60分以上為合格,不滿60分為不合格。期末考核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評議考核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根據評議考核標準進行自我檢查,并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前及經營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市運輸管理處書面報送自評報告;
(二)市運輸管理處根據評議考核標準具體實施評議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內完成,并將考核結果通知班線客運經營者和報送市交通局備案。期末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完成,并將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報市交通局審議。
(三)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后,在20日內進行審議,決定下一期客運班線經營權是否準予延續,并將期末評議考核結果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二十八條(延續經營期限的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期末考核結束需要延續經營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新一期經營期限:
(一)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內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經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準予延續4年的經營權;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準予延續6年的經營權;
(三)期末考核優秀的,可準予延續8年的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經營期限不予延續情形)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該客運班線經營期限:
(一)企業基本資質條件評議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經營期限內有兩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掛靠經營問題的;
(四)不服從管理部門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的。
第三十條(經營權注銷)
客運班線連續兩年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注銷該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定期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運營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監督檢查的覆蓋面應當相對統一,對每個班線客運經營者所經營的客運班線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省際道路班線客運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秩序的行為,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告知市運輸管理處。
【關鍵詞】成本控制 醫院經濟管理 會計財務制度
為優化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醫院財務行為和提高醫院會計核算水平,我國從1999年開始實施《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兩個制度。
財務會計制度在推動醫院事業發展的同時,醫療機構的運營環境和經濟活動也隨著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日漸完善的財政制度和逐漸深化的醫療衛生制度開始趨向多元化和復雜化。
醫院多項機制將遵循《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進行改革;醫院事業發展與改革需要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而原本的過于陳舊的醫院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并不能滿足如今的改革需要,辦醫格局建設趨向多樣化。于是醫院的財政預算、成本核算和控制、收支管理都應當加強,重視醫療服務成本核算,監管和控制醫院服務;發展社會監督制度,對醫院信息實施公開化,透明化。2012年新推出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給醫院經濟管理帶來了重大影響,有效促進了財務管理的實施,推動了會計核算體系的運行,加強了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的力度,提高了醫療機構的運營與發展。
一、強化管理,推行新制度和新模式,提高競爭力
醫療體制的轉變,使得醫院管理方面要求加強。遵循財務會計制度,按照規定進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嚴格監督考察醫療服務水平,并對檢測作出評價,使醫院管理更重視成本控制,達到優化醫療服務,使得人民群眾由看病難轉為看病方便;降低醫藥費用,緩解群眾看不起病的狀況。醫院成本的具體狀態可以通過成本管理真實可靠的反映出來,再通過一系列成本核算和分析,來獲得成本控制的方案,可以有效降低醫療活動成本,提高醫院業績使醫院在醫療業競爭力更強。
實行全成本核算,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參考標準,給醫療單位踢館有效的成本信息,有利于醫療政策改革。規范醫療人員的成本意識概念,形成節約的醫療環境;加強醫院資源的合理調配,減少資金使用的浪費。
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優化了成本管理的措施,對醫療成本的分攤與核算數據真實性進行嚴格把關,匯總報告真實財務報表,優化醫療成本歸集核算;統一核算將藥物收支費用,控制醫藥費和醫療成本,醫療費用遵循配比原則,明細化、具體化。
二、規范預算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防止財務危機
精確預算核算指標,嚴格控制財政資金的考核,基本補助、項目補助的收支分類統計,明確規范財政支付,預算管理做到“核定收支、結余按規定使用、定項補助、超支不補”
加強醫院預算管理與規范,預算管理把醫院所有收支包含在內,使預算更具完整性和嚴謹性,杜絕自由調整項目支出等不規范問題,早日實現醫院標準化運營。
醫院預算管理方法明晰化,嚴格控制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對預算過程環節實施監管制度,嚴格按照規范執行。明確分工預算管理部門職責,對其職責工作進行評定,獎懲分明。
三、真實反映資產負債信息,強化管控手段,促進科學決策
醫院遵循新財務制度,嚴格準確核算統計負債與資產,確保提取醫療風險金、壞賬準備金、財務報告時編制現金流量表、會計核算中基建并入大賬等資產信息真實性。
四、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標準化醫院財務管理體制
(一)設置總會計師。
三級醫院領導成員便包括總會計師,其負責范圍是整個醫院,職責是協助醫院管理層的工作,共同商討醫院經濟情況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對策,設置總會計師能加強監管醫院財務運行,優化經濟決策。有效使管理領導力加強,管理集中化。
(二)規范醫院財務信息和財務數據,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使用
固定資產凈值、醫院總資產數據、對國家投入的資本利用效率都可以清楚規范地反應出來,醫院財務信息通過收支分類標準和嚴格財務報告變得更精確;財政補償機制的產生提高了財政預算資金使用率。
(三)財務報告體系優化,財務信息更全面。
有關于財政補助收支情況、現金流量、成本以及收入支出等一系列報表,使醫院財務報表體系更加完整。準確全面保留醫院多項財務信息,讓報表工作者掌握真實有效財務信息和現有財務狀況,真實評價醫院的業績和經營狀態。
五、改變審計制度,提高醫院財會信息公信力
采用專業知識深厚、工作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按照規范嚴格審計醫院財務報告,并將審核報告真實有效反饋給醫院,并作出評定,能使醫院核算完整真實,醫院會計信息真實化透明化,嚴格控制審核收入支出,有利于增強醫院效益,提高社會公信力。
六、轉變醫院經營管理模式,明確職能定位
醫院應當在重視服務的同時也注重效益,要想提供給群眾更優質的服務,就應該從重視成本核素開始,優化資金使用,從患者經濟情況著想,才能使醫療服務更長久發展。要想維持醫院可持續發展,經營管理好醫院便不能缺少對現行財經制度、法規等知識掌握牢固、對先進的理財手段運用自如的財務管理。
醫療機構要重視防范醫院風險,防止財務風險,提高應付經營風險的能力,同時注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保證財政資金使用透明化,完善醫院風險評估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重視審計鑒證,做好本職工作,防止信息失真。需將成本的控制細化到科室、改變單一的資本籌集業務辦醫模式、更加深化完善關于公益性收支核算制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林業經營;管理制度;創新;林紙一體化;進程
1 構建商品林采伐的申報制度
滿足森林資源的社會需求是商品林的主要經營目的,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可見,應將商品林的發展推向市場,然后才能更好地符合市場的經濟運作規律。然而,商品里的所有人擁有自主采伐權、開發利用權等等,可以對林業資源進行多種形式的分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林業的農村組織或居民企事業單位都可以進行林木采伐,所以,林木采伐具有很廣泛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各種組織。然而,單品林木在采伐權方面卻存在法律上的諸多限制,不僅需要林木采伐有關行政機關的許可,而且在采伐樹種以及限額制度方面還有諸多限制。國家執行這種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森林的總體覆蓋率,不斷改善生態環境,但另一方面這種限制措施的實行影響了商品林所有人在產權上的完整性,從而就無法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大大影響了自己的收益權,最終降低了商品林所有人在投資方面的積極性。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當放寬這種限制范圍,構建采伐申報制度,也就是說讓商品林所有人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市場發展趨勢,向林業部門上報林木采伐計劃。這樣一來,行政部門就可以進行考量,予以批準;而對于不能批準的采伐計劃,政府部門需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對于商品林采伐申報制度的構建,可以使造紙企業在獲得林地之后能夠采伐原有林木,再根據當地紙漿林地的建設需求對林地通過承包或租賃等方式實現統一化的經營管理。與此同時,在基地建成之后,造紙企業可以按照自己的林木采伐需求量來決定林牧業采伐的申報數額。最后,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證經營與管理制度的創新,從而為“林紙一體化”提供更加有利的發展條件。
2 構建“訂單林業”的相關經營制度
從大量成功經驗中能夠看出,要想真正實現“林紙一體化”,一定要堅持以林為本的原則,將造林與造紙很好地結合在一起,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促進造紙業、紙漿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鼓勵企業在造紙的過程中發展屬于自己的速生林木,倡導企業與廣大農戶開展合作,實行造林訂單式的管理經營。
當前,改革與發展集體林權制度的同時,很多區域都在實行和推廣私營林業的有關政策。由此可見,造紙企業在建設紙漿林業基地的過程之后,還采用訂單管理的方式不斷加強與廣大農戶、私營林以及外商之間的通力合作,設置直接參與到紙漿經營的環節當中。另一方面,訂單管理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林紙一體化”的發展進程,并且很多的造紙企業正逐漸用親身實踐進行了很好的證明。造紙企業可以利用訂單管理參與到紙漿林的經營,從而造林就追求高產出和贏利,具有定向的培育目標,林業開始實現集約化生產。企業在紙漿林的經營模式、樹種選擇、以及布局建設上都可以進行科學化的安排,更好地實現木漿林與集體商品林的可持續性生產與發展。
3 成立家庭林場,改造股份制
家庭式林場的建立以林地集體林權制度與家庭承包經營的改革為出發點,建立在農戶家庭式林場的基礎上,利用股份制改造實現家庭林場的聯合,推動規模化經營。
而家庭林場在管理上可以有效借鑒芬蘭的管理經驗。家庭對芬蘭的林業經濟具有重要的發展作用。第一,利用法律途徑保證林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二,建立認證制度有效實現對資源的科學、合理化利用。第三,大力倡導家庭林場在組建上的經濟合作模式,從而實現林場有效的長期管理。如此一來,就可以逐漸改善家庭林場的管理,提升自身的經濟效益,以及技術性咨詢和服務。
4 總結
總而言之,林紙結合、共同發展、相互依存,是造紙工業成功的發展經驗。要想保質保量地促進“林紙一體化”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了解和掌握當前的市場發展形勢,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的改革與創新。在現代化社會中,需要構建商品林采伐的申報制度、構建“訂單林業”的相關經營制度以及成立家庭林場,改造股份制。
參考文獻
一、企業經營范圍的概念和性質
經營范圍,亦稱營業范圍,是指由企業章程規定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在國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稱為企業法人的目的范圍。我國目前關于企業經營范圍的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民法通則》第42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此可見,企業經營范圍不僅是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事項之一,是企業開展具體經營活動的依據和規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和法人內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據。
關于企業經營范圍的性質,學界大致有四種觀點:一是權利能力限制說。認為經營范圍是對于法人活動范圍的限制,也就是對于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應該說主張經營范圍是對法人主體一切商事活動的完全賦權,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一律視為無效法律行為。二是行為能力限制說。認為經營范圍不是對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對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為能力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超出經營范圍的活動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經修改章程取得行為能力,則該行為可以因補正而具有完全效力。三是內部責任說。認為經營范圍是法人內部關系的準則,僅為股東限制董事或經理人濫用權利、追究董事或經理人責任。以及要求責任人賠償公司損失的依據。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對外當然有效,而不論相對人為善意或非善意。四是代表權限制說。認為經營范圍不過是劃定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權的范圍,而這種對外代表權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經營范圍以外的行為屬于超越代表權的行為,應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認的可能性。
我們認為,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民事權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動中,企業作為商事主體,需要自主選擇從事經營活動,而國家從實施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等方面考慮,為這種經營活動劃定了邊界,這就是經營范圍。企業經營范圍對內規定經營管理者的權力邊界,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對外則是企業作出的某種聲明或承諾,它使交易相對人因知曉企業的經營范圍而獲得與之進行交易的便利,企業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其效力視情況而定。
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對商事登記進行統一立法,經營范圍登記的效力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大致有許可主義、公示主義(亦稱“抗辯主義”)和折衷主義三種觀點。
許可主義認為經營范圍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企業的一種賦權行為,未登記,不生效。其主要依據是《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而《行政許可法》明確將企業登記納入調整范圍,經營范圍作為法定的企業登記事項。自然具有許可性質。公示主義認為“登記”為行政機關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對象公開企業相關信息,以維護交易安全,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義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觀點。折衷主義認為“登記”兼有許可與公示兩種效力,不能一概而論。其主要依據是《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
我們認為。我國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的現實狀況應為折衷主義,即企業的經營范圍由投資人在制定企業章程時加以約定,但同時又被作為法定登記事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查核準: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的改革方向則是公示主義。基于這一思路,研究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確立和保留企業經營范圍登記制度。應發揮如下四種功能:
一是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和決策參考。通過經營范圍登記,政府可以對相關行業發展施以影響和控制,落實國家行業準入政策;通過相關統計分析,可以掌握市場主體的數量、資本在各行業的分布情況,了解行業發展形勢和資本進出動態,修訂完善產業政策,有效實施宏觀經濟調控。
二是維護交易安全。通過企業登記信息公開、營業執照記載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企業的經營范圍,方便判斷交易對象的資格和履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
三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在股權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日益分離的情況下,使投資人知曉并確保其投資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圍,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經營管理者則據此對股東做出承諾,確保股東的投資將用于章程約定的經營項目。
四是方便國家稅收征管。登記機關通過經營范圍登記確定企業的經營項目,稅務機關則據此確定征稅科目,從而明確具體的征稅對象、范圍和幅度,保證國家稅收征管的有效實施。
三、現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
現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的許可主義色彩和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主要弊端。
一是章程規定與登記確認之間存在矛盾,影響企業意思自治和經營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范圍的選擇和確定屬于投資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當然,其前提是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法律規定),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面主導和安排有著本質的區別。基于這一價值判斷,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2條首次將公司的經營范圍的決定權交給了股東,即由公司章程規定,這無疑是立法朝著市場規則邁出的重要一步。但該條又同時規定公司經營范圍應當依法登記和變更登記,體現了立法者的謹慎和矛盾,帶有明顯的“轉軌”痕跡。
這一制度設計看似兼顧了企業意思自治和政府有效管制兩大目標價值,實則使權利(權力)歸屬不清。依法登記作為必要條件,使股東自治權不能完全落到實處,必須經過與行政機關的談判溝通過程,其權利實現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行政人員的素質和當地依法行政的水平。而章程規定又使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性質和效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同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情況瞬息萬變,需要投資人和經營管理者迅速判斷、迅速決策和迅速實施。而登
記程序從咨詢、材料準備、提出申請到作出登記決定,在各環節高效順暢的情況下,至少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長時間。完全可能使那些循規蹈矩的企業錯失商機。新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一般超范圍經營的處理作出了較為寬松、溫和的規定,既可以看作是對《公司法》第12條的應和,也可以理解為是對上述制度缺陷的補救和矯正。
二是企業設立登記與特定行業許可實施順序顛倒,妨礙了企業設立行為。在正常的企業設立過程中,投資人在制訂章程、繳付出資、建立組織機構之后,需要先取得主體資格。解除驗資專戶的資金凍結,征用土地、建設廠房、購買設備、招聘人員,開展各項籌備活動。另一方面,行業許可部門也需要根據申請人的資金、場地、設備設施、人員資格等實際情況,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科學合理地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因此在邏輯上。應當是企業取得主體資格在前,行政機關準予行業許可在后。但現行的行業許可多數為企業登記的前置許可,要求相關企業在設立登記前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否則不予登記,即“許可在前,登記在后”。這一制度安排明顯存在邏輯問題,也給企業的設立行為制造了不少障礙。《食品安全法》出臺后,工商部門與質檢部門圍繞食品生產許可是否前置的問題。爭論十分激烈,盡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援用舊例,最終支持了工商部門的意見,但質檢部門的許多觀點不無道理。
三是經營范圍登記有許可之名、無許可之實,工商部門登記管理權責失衡。無法加以引導和規范的無照經營主要有兩大成因:一是從事特定行業的申請人無法取得前置許可(或不具備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起碼條件,或因取得前置許可成本過高);二是經營場所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前者由來已久,與現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制度相生相伴:后者則是近年來城市大規模征地拆遷和國家對“住改商”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所造成的。數量上前者居多,是產生無照經營的首要原因。
無照經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挑戰國家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秩序,當然不能坐視不管,必須依法查處,問題是應該由準來查處?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先把經營范圍登記的本質和無照經營的成因弄清楚。《行政許可法》把企業登記規定為一類行政許可,但經營范圍登記并不具有“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許可屬性,企業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由前置許可部門審查批準,企業登記機關依“葫蘆畫瓢”核定相關經營范圍,不能視為“二次許可”:一般經營項目由登記機關依照章程、合伙協議予以登記,只在文字表述上進行規范。對這兩類經營項目,登記機關都無需也無權進行實質意義上的許可審批。既然如此,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和《行政許可法》的“誰許可、誰監管”的立法精神,對未經批準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理應由前置許可部門進行查處,無需前置許可的無照經營才應由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但多年來企業登記與特定行業許可“掛鉤”的制度安排,使原本的“無證”經營變成了“無照”經營,原本理所當然由前置許可部門承擔的監管取締責任也因此變得模糊不清。再加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在監管責任劃分上模棱兩可,一些領導和司法、監察部門片面理解,不問成因地把所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責任歸于工商部門,工商部門承擔了不應承擔的巨大責任和風險。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引發許多深層次矛盾的根源,其結果是,工商部門在登記上成為前置許可部門的“看門人”。在監管上成為前置許可部門的“打工仔”,在問責時成為前置許可部門的“替罪羊”。另一方面,由于有權無責,一些許可部門“只許可、不監管”,不能主動地、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門檻、提高效率、減輕負擔、改善服務等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進行引導規范。這個問題無疑是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門最關心、最現實、最利益攸關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觸及,研究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的意義就不完整。
此外,現行經營范圍登記制度還存在若干技術性問題,如:不同類型企業超范圍經營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同,造成不同市場主體的待遇不公平:國家工商總局2004年梳理形成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目錄》未適時更新,也未依法正式公布,個別項目(如環保)是否前置許可存在爭議,登記人員審查把關存在風險隱患:2004年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滯后于經濟發展。參考作用下降,部分新興行業核定用語不統一、不規范:許可經營項目標注有效期和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經營范圍的規定導致多次變更,加重了企業和登記機關的負擔;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分段核定的模式不能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影響行業統計準確性等等。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登記機關依法登記、規范登記。
四、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近年來,各地工商部門立足當地實際,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在改革經營范圍登記制度方面進行了艱辛的探索,創造出一些新鮮經驗,獲得了一些有益啟示,但由于種種局限,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北京中關村的“三句話”模式,其實質是放棄了經營范圍登記,過于超前;一些地方通過個案或普惠政策形式,試行“籌建登記”、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兩分離”制度,緩解了工商登記與行業許可的前后置矛盾,但由于法律支撐不足,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一些地方工商部門促成當地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劃分無照經營監管責任,但協調成本較高,各地黨政領導認識不統一。相關部門反應強烈,全面推廣的難度越來越大。
我們認為,在找到更有效、行政成本更低的辦法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還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須加以改革。這種改革應當是立法層面、制度性的創新,而不是技術層面的調整和細枝末節的修補:應當是站在建立完善統一規范大市場的高度統籌考慮,而不是寄望于地方各自為政的變通和突破。在指導思想和設計理念上,應當旗幟鮮明地確立公示主義原則,摒棄和修正帶有許可色彩的各種制度安排。據此。提出如下兩策供參考:
一是將企業登記與行業許可徹底“脫鉤”,突出經營范圍登記的公示作用。在立法上,明確企業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未經依法登記和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在登記實踐中,明確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和必要的用語規范外,登記機關忠實記載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在規則上,明確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經批準方可從事該項業務:許可經營項目申報審批的時間根據企業自愿和有關行業許可的特殊規定,既可以是在企業登記之前,也可以在企業登記之后。在技術上。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對象誤認,可以將登記事項由
“經營范圍”改為“申報經營范圍”;還可以根據企業是否取得特定行業許可的情況,在該項目后加注“(已經許可)”或“(未經許可)”字樣;企業經營范圍變更的,可以在企業權力機關作出決定后1~6個月內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等等。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開辦的體育健身、訓練、培訓、競賽、表演等活動。
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規定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
(三)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危險性大、技術和保障條件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項目是:滑翔、熱氣球、動力傘、漂流、攀巖、蹦極、武術(含散打)、健身氣功、拳擊、賽車(含卡丁車)、摩托車、摩托艇、跆拳道、游泳、輪滑、汽車、登山、滑雪、潛水、滑冰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
第七條利用危險性大、技術和保障條件要求高的體育運動項目從事經營的,應當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同意。
從事第六條規定的體育經營活動項目,除具備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體育技術人員、應急救護人員和救護設施;
(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第八條市體育行政部門對符合第七條第二款條件的,應當同意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體育活動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從事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外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備案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體育場所、設施、器材的證明文件、合格證書或者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要求的,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使用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應當佩帶標志。
第十一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必須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公示證照。
第十二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范圍的,應當依法變更證照、備案。
第十三條體育活動經營者依法辦理工商歇業、停業手續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控制經營場所接納消費者的數量,人均活動面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遵照國家關于消費者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不得準許其參與。
第十六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做好體育設施、器材的維修保養、保證安全、正常使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項目及設施、器材,應當告知注意事項、標注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護。體育活動經營者利用上述標志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權利人同意。
第十八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和省規定的執法證件。對未持有有效執法證件的,體育活動經營者有權拒絕。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違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準許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參與或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宜未作真實說明、未設置明確警示標志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侵害體育活動經營者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集團化管理,發揮集團資源配置優勢,亞寶集團公司制定了“鎖定一個目標任務,進行兩輪審計督查,堅持五項統一原則,召開七次專業會議,理順十二方面關系”的集團化管理方略,它為各分子公司規范化管理提供了理論依據。作為集團公司的經營層,就是要在這一管理思想的指導下,集中精力抓好各項管理,千方百計搞好生產經營,全面完成企業目標任務,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執行”。
“三分戰略,七分執行”,這是企業界流行的一句話。戰略思想固然是決定企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去執行,那么,這個戰略就是鏡中花、水中月,企業目標就難以實現。因此,執行就顯得尤為重要。我認為,“執行”是一項系統工程,其核心就是把戰略、人員與運營流程三者有效地結合并產生優異的績效。我們經理層作為最高執行機構,肩負著貫徹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各項決議、制定公司發展目標、組織實施各項管理和完成各項生產經營任務的重任。對我們執行者來講,公司成敗系于一身,我們的責任十分重大。如何強化執行意識,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水平,確保公司目標實現,我認為主要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增強執行意識
執行是任何企業都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公司領導者的主要工作,是企業組織文化中的核心。作為公司領導,我們必須通過個人參與的方式來實現執行,建立一種執行的文化,加大執行的力度。
首先,要做到親歷親為。執行貫穿于企業的方方面面,領導者首先必須充滿激情地融入到企業運營當中,對企業、對員工、對運營流程、對市場、對發展要有全面綜合的了解,而且這種了解不能讓任何人代勞,情況熟悉了,掌握了,才能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同時,領導者必須掌握了解企業實際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的激勵機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做好過程控制,從而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
其次,要做到注重細節。生產經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關系到每一件事情和每一個任務的完成,甚至關系到一個企業的成敗。而我們一些執行者總是把眼睛只盯著所謂的大事 、要事,而不屑于小事和事情的細節。國外有一句民謠:“失去一個鐵釘,丟了馬蹄鐵;丟了一塊馬蹄鐵,折了一匹戰馬,損了一員大將,輸了一場戰爭;輸了一場戰爭,亡了一個帝國。”一個帝國的滅亡,其原因居然是能征善戰的將軍那匹戰馬馬蹄上一顆小小鐵釘的松動。可見,細節是何等重要。作為領導,必須重視細節,只有引領員工做好每一件具體的事,做好每一項細致的工作,才能真正完成企業的目標任務。
三是做到善始善終。在戰略的執行過程中,領導者按照計劃要求了,布置了,但必須要落實到位,而不能靠坐在辦公室聽匯報,看記錄,作指示。我們某些制度制定了,但不能執行到底或執行不到位,其原因就是我們的領導在執行時忽冷忽熱,不能持之以恒。比如,公司規定“公司內禁止抽煙”,但仍有部分煙民在辦公室暗中吸煙。還有,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著工作服,并掛牌上崗,剛開始還能堅持,但此后就有些員工慢慢地工作服也不穿了,牌也不掛了。這些小問題似乎對企業生產經營并不大礙,但它支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整體執行力,說明我們的執行不能堅持到底,不能善始善終,這是執行不力的具體表現。因此,每一個領導對任何一項工作既有安排,又要落實,直至獲得預想的結果。
二、執行公司戰略
戰略是企業對自身發展特點、資源狀況和宏觀經濟環境進行深入地分析與研究制定出的切實可行的短期或中長期的規劃。今年,公司提出鎖定一個目標,就是要完成銷售收入6個億,力爭7個億,圍繞這一戰略目標,我們經過認真分析研究目前的生產狀況、產品特點、市場形勢諸多因素,很快組建了新藥、OTC、三支營銷隊伍,從而改變了目前我們只做商業流通而終端開發不足的局面。新藥主要開發醫院市場,OTC重點開發終端藥店市場,則重點借助具有營銷經驗和網絡優勢的商來開發醫院、藥店等市場。這一系列的戰略舉措,改進了營銷的結構和布局,形成了一種立體和交叉式的網絡鏈,使銷售業績不斷攀升,這就是執行力的效果。在這一執行過程中,我深刻地理解了“木桶效應”和“指頭和拳頭理論”的核心內涵。企業就像一個木桶,由各個業務板塊構成,決定這個木桶內水位高低的是最短的那塊板子。如果公司要想從平凡走向成功,就必須能夠發現和補齊使企業“漏水”的最短的那塊板。正是由于我們針對銷售終端開發進行“補板”,同時又發揮我們在商業管理與開發方面的“最長指頭”優勢,才最終形成我們自己的營銷隊伍建設與市場開發的競爭優勢。因此,在不斷補缺揚長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同心協力,步調一致,形成“合力”,堅決執行公司的戰略目標。試想,我們倘若不能把握運行,不能強化執行,那么企業就會松散無力,再好的戰略目標也不會實現。盡管在執行戰略目標的過程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我們要逐步完善、改進,力爭達到完美。
三、打造員工隊伍
企業執行的效果最終必須是通過員工的具體工作來得到體現,因此,員工素質的高低和工作的好壞則是決定我們執行力強弱的關鍵因素。要塑造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責任心強的員工隊伍,最為關鍵的是要解決三個問題:首先,制定完善的激勵措施,要讓員工熱愛工作,要用各種方法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為此,我們推出了《A、B、C管理辦法》、《員工下崗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分、子公司經理經濟責任考核辦法》等等。進行綜合評估,動態管理,實行末位淘汰,使大家知道一個優秀的員工應該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獲得什么報酬和獎勵,從而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創造能力。
其次,要讓員工通過持續的培訓和培養來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因此,我們要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培訓,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方式,對全體員工進行各個方面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