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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22-02
當前,山東半島的傳統農業區較以前相比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傳統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家政策的引導讓因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流動,城鄉二元化的發展結構被徹底打破,一些被稱為“吃喝賭抽、坑蒙拐騙偷”的閑雜村民在村里的負面作用開始凸顯,他們從最初的強取豪奪、魚肉鄉民發展到現在的侵占、買賣土地,開辦地下賭場,或一夜暴富或鈴鐺入獄。他們雖然不懂地里的農活,但也并不擔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對吃喝玩樂樣樣精通,我們姑且把這個特殊群體稱為鄉村“混混”。
一、鄉村“混混”卷土重來的原因
可以明確的是,鄉村“混混”并不是我們時代的產物,在一個有幾千年剝削歷史的農業大國,鄉村“混混”的產生由來已久。但是建國后的一系列集體化改革,特別是土地的高度國有化讓這一寄生他人、不勞而獲的群體徹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黃海老師所說的,國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滅社會”的同時也消滅了“混混”,在以往灌輸與動員的強制性權力的強力運行當中,對鄉村服務與治理的基礎性權力也隨之得以強化,這種全能主義的治理模式使得鄉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發展的空間[1]。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鄉村的控制開始弱化,國家供給公共產品的能力也開始弱化,鄉民參與市場的自大大加強。農村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土地的經營方式開始轉變,鄉村“混混”開始介入土地流轉的運作乃至買賣中去,鄉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撐,一種新的變相的剝削方式讓這一群體卷土重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當地房地產開發商雇傭“混混”對征地時產生的“釘子戶”進行恐嚇甚至毆打,這給“混混”帶來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鄉村中傳統的宗族觀念有所加強,也是“混混”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燒毀的祖宗牌位重新豎立起來,那些被紅色干部強行燒毀的族譜、家譜也在近幾年開始了新的續寫。絕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體活動很多也恢復舉行[2]。家族觀念的加強讓同性的“家”和“族”的聯系再次加強,人們重新認識了“自家人”的情感內涵并處處以“自家人”自居。這一方面,在困難來臨時每個人都有家族作為依靠,從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難的難度,另一方面,以家族為單位參與鄉村生活與治理可以讓家族中的每一個個體得到更多實惠與好處。當鄉村的宗族觀念空前強化時,這種以同姓為背景的族群儼然成為鄉村社會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它可以參與或干預鄉村的秩序,特別是選舉秩序以此強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鄉村社會的價值判斷開始向金錢和權勢傾斜,這勢必會讓家族的認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傳統活動維系外,也要靠硬實力加以支撐以此震懾外人,鄉村“混混”作為鄉村社會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擔了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護了家族的利益從而加深了家族成員對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認同感,當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連結時,“混混”的生存也就略顯合理。
二、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作的利弊分析
鄉村“混混”參與鄉村運轉的最直接途徑便是參與鄉民的糾紛解決。鄉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和排外性讓司法很難在農村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對“混混”存在的認可和鄉土價值觀念的轉變讓傳統的農村秩序和輿論失去了對“混混”的約束與規制,當輿論的壓力不足以對抗這些“混混”時,農村的糾紛解決便給了鄉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間。該村村民李強(化名)承包鄰村王某家口糧田一畝作為自己紡織廠廠房建設用地,雙方簽訂合同后李強交給王某定金5萬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錢太少為由拒絕交地,李強的兒子是鄉鎮的一個”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氣,他糾結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圍墻推倒并恐嚇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聽聞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給李強。
筆者調研時曾問李強為什么不通過法院解決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糧田建廠房政府不會同意,找法院不會有用并且還可能讓自己損失更大。誠然,王某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這種以“混混”和暴力為依托的糾紛解決方式應該受到抵制與譴責。然而村莊對于本土“混混”的抵制顯得蒼白無力,我們也聽到一些對此事持否定態度的村民對此做出的種種評價,但是大多數的村民對此事并無太大關注甚至對李家的行為表示認可和羨慕。這可以引用賀雪峰老師對鄉村公私概念的闡釋作出解釋。他認為,超出家庭層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鄉村社會,或同一社會的不同時期,卻可能會有不同的層級被作為主導的基本認同和行動單位,這個層級成為當地農民首要的認同單位,并因此成為該地農民公私觀念的地方性共識和決定該地村治特征的主導要素和決定農民行動邏輯的主導量[3]。如此看來,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內的事務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謂的公事。用有些學者的說法就是,整個宗族向外是一個私,向內整個宗族都是公[4]。
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轉的合理性也確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與正義的情況下,也許“混混”能發揮主持大局、改變局勢的作用。有些村干部與商人勾結損害村莊利益,“混混”的干預雖有為自己謀利之意,但也確實保護了鄉村和鄉民的利益。“混混”的出現讓國人尤其是弱勢鄉民的“俠客“情節得到滿足,有些時候“混混”也會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這必會大大增加鄉民對“混混”存在的默許。比如,湘南水村一個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獄時村民像英雄一樣歡迎他[2]。但是在當前建設法治社會成為社會主流發展方向的大環境下,這種有些極端的人治思想不應該得到支持,一個法治的社會也應該用秩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靠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況是“混混”的出現對鄉村秩序多起到負面的影響,該村的“混混”馬某倚仗暴力伙同幾人與該村村干部相互勾結,把村里的山地作為自己啤酒廠的廠房用地。幾年下來,馬某成為當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撈到了不少好處。然而該村的飲用水被啤酒廠的污水嚴重污染已無法飲用。但迫于“混混”的與暴力,沒人敢提出抗議。寫到這里,筆者對鄉村“混混”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也不會為鄉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過多的論證與解釋。
三、鄉村“混混”的限制與治理
鄉村“混混”對鄉土社會的影響不容小覷。既然政府倡導“只有農村的現代化才是中國的現代化,黃海老師也提到,沒有有力制約的鄉村“混混”會局部主導鄉村秩序[1]。如此說來,鄉村“混混”這一特殊群里必須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強化村民自治,恢復傳統農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選擇。有些基層干部認為:“鄉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沒有權威,而政府沒有權威,歸根結底就在于政府的權力變小了,尤其是基層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權威,增強政府的權力。有了更多更強的權力,就能更好地管理農村,維護社會秩序。”[5]筆者和黃海老師一樣,對此說法不敢認同。我們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賦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權,倘若是為了治理鄉村“混混”而回到集權的年代,那這已經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與世界保障人權的潮流背道而馳。其實,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導致“混混”的發展壯大,千百年來中國“皇權不下縣”的傳統也讓農村保持了相當長時間的祥和狀態。而“混混”的出現更多的是農村市場化改革過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滯后的結果。這里的村民自治應該包含對村民的公民教育。恢復中國傳統的農村秩序就是要恢復“輿論”在鄉村中的調控作用,加強鄉村內部的關聯程度。也就是賀雪峰老師說到的“村莊社會關聯”。他認為,村莊社會關聯度高的村莊,容易形成內生秩序,達成對內合作和對外抵御;而村莊社會關聯度低的村莊,內生秩序的基礎容易喪失[6]。這種社會關聯容易形成制約“混混”發展的長期有效機制。當一個村莊的村民普遍對這些“混混”產生抵制和譴責的心理時,“混混”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環境也是制約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條件。一方面,對于現有的鄉村“混混”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錢的利誘下往往對“混混”的不良行為持默認態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邊的事”作為自己默認的理由。只有讓鄉村“混混”有一個好的家庭環境和正確的價值導向,他們才可能改邪歸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鄉村家族對“混混”的產生和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只要正確引導家族的教育,讓家族中的多數人對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約,那么家族也能成為制約“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斷“混混”的上游源泉,給以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注和正確的教育,不允許一個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鼓勵家長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體發展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 黃海.社會變遷中的鄉村“混混”研究——基于國家治理轉型的視角[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2] 楊華.鄉村“混混”與村落、市場和國家的互動——深化理解鄉村社會性質和鄉村治理基礎的新視閾[J].青年研究,2009,(3).
[3] 賀雪峰.村治的邏輯:農民行動單位的視角[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4] 歐陽靜.農民公私觀念與國家觀念的南北差異——從農民對新聞聯播的態度談起[J].開發研究,2008,(2).
只有在正確認識了何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正確地分層與激勵實踐。鑒于此,將企業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特性,歸納為以下3點。
1.1企業社會責任實為企業對負外部性之持續補償
外部性有正負之分,其中,負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該個體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正外部性則反之。各國解決負外部性問題最常用的方式是征稅與補貼,即對負外部性征收稅費,對正外部性給予補貼。然而,負外部性從慢慢集聚到最終爆發間往往存在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補貼(包括補償)并不能較為準確和快速地給予應對。例如,某些農藥生產企業在農村租地生產,難免在生產過程中向空氣、地下和水源排放一定量的有害物質,類似的環境污染行為自生產開始就存在,但是周圍村民卻需要在污染達到較大的程度時才會發現,而此時,對周圍村民的補償、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僅靠企業所交稅款是很難滿足的,而政府最終成為類似環境污染的埋單人。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業的負外部性存在于企業的整個存續過程中,但是負外部性的大面積爆發卻需要一定的時間,而爆發時僅靠企業所繳稅款往往難以滿足對負外部性的補償,因此,激勵企業積極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其實質就是通過日常的踐行社會責任行為,不斷地對企業負外部性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以避免負外部性的集中爆發。例如,在上文例子中,企業可以定期對周邊地區空氣質量、土質和水質進行檢測監控,給予企業周邊農戶一定的健康補助甚至資助其搬遷至其他地區,通過這些行為,從一開始就對負外部性給予補償而避免環境污染加劇危害周邊環境和村民。
1.2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是對股東利益負責
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對傳統經濟學觀點的否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也遵循了“公司唯須對其股東負責,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其為股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則”這一觀點。因為,踐行企業社會責任一可為企業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二可以化解企業將來可能負擔之不利益。具體說來,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可以有效的提升其公眾知名度、公信力,可以更加容易地獲得政府的政策支持,這些都有利于其長期的經營;除此之外,從補償負外部性這一角度出發,還能化解企業將來可能負擔之不利益,減低股東利益受損的可能。例如,企業如果提升員工工作環境,短期內這種行為可能讓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和股東收益減少,但是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會使得員工職業病發病率降低,而職業病率的降低,就使得該企業無需支付大筆職業病治療補償金甚至政府罰款,如此一來,反而有利于股東的長遠利益。
1.3企業社會責任是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綜合體
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一項單純的法律義務或者道德義務,而是其二者的結合,這主要表現在:首先,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具體要求,諸如企業保護環境、滿足員工和消費者的需求等,既有來自法律的要求,同時也有源自道義的要求,只不過二者在具體要求標準上有所不同而已。法定義務是對行為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因此,企業首先應當履行法定的義務,以保證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其次,企業社會責任還要求企業不囿于法律的最低要求,而應志存高遠,為公共利益的維持與提升盡力。同時,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道德層面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相較于前述法律層面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硬約束”來說,是一種“軟約束”,即該類義務是超于法律法規的道德要求,即使企業不履行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會面臨輿論的譴責,因為對這類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更需要巧妙的激勵方式。
2企業社會責任類型的層次劃分
2.1企業社會責任層次劃分的必然性分析
學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促進方式鮮有條框清晰的劃分,筆者認為雖然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為員工、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及環境等非股東的利益相關者爭取利益,但是這些利益相關者在具體的利益類型以及獲益方式等要素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例如企業為了增產,可以通過在生產環節上的硬件投入來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以期員工能夠較好的完成工作任務[4];而為了獲取外在的輿論和政府支持,則可以通過對社會的捐助、支持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建設來實現[5]。上述的兩個例子雖然都是企業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來獲取對自己有利的盈利條件,但是可以看出,企業對于員工工作環境的投入較之于對社會的捐助,由于前項投入能夠更加直接的刺激企業生產獲益,因而企業會更加主動于此項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正是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在利益類型和獲益方式等要素上的差別,使得企業在履行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時會存在主動性、投入程度、投入方式等方面的差別。因此,對于促進不同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其層次的劃分就顯得非常重要。
2.2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劃分研究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層次的劃分,學界也各有說法。JamesJBrummer及其支持者將之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與社會責任。但這種劃分方式在激勵企業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難有實效,原因在于若將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與道德責任完全分離,則對于道德層面的責任實難操作而使實踐陷入僵局。此外,我國著名學者盧代富教授將企業社會責任區分為中小型企業、國有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該種劃分更多的基于對當前我國國情之分析,考慮到了不同企業之間的經濟輻射帶范圍,以及因不同的盈利心態而產生的不同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筆者在本文所采取的劃分方式將不同以上兩種,其劃分之依據,是上文中舉出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不同利益相關者在利益類型以及獲益方式等內容上的不同的結論。具體來說,是指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如下兩個層次,即: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和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首先,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與員工、消費者等關聯緊密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例如員工的工資福利、工作環境,消費者接受的服務和產品、享受的售后服務等。其次,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與社會的公共利益等關聯緊密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具體來說,主要是指與政府進行良好溝通、社會捐助、慈善事業、公共產品捐助、植樹造林、開發使用新型節能環保設備等。之所以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如此兩個層次,具體原因主要如下。
(1)與企業經濟利益的聯系程度不同。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中,主要是對員工和消費者的有關責任,其中與員工有關的責任,直接關系到員工待遇的優劣,也勢必會通過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而直接影響企業的贏利,甚至會影響到企業需要承擔的因員工罷工而造成經濟損失風險的大小;與消費者有關的責任中,由于消費者是企業最主要的消費市場承載者,對消費者的滿足程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銷售鏈的存在與否,進而決定著企業的營利狀況。而反觀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無論是與政府的良好溝通從而獲得較好的投資經營環境,通過社會捐助、慈善事業獲得較好的社會評價,還是有效進行環境保護等,都無法將這些效益較為直接迅速地轉化為企業的經濟利益。
(2)企業社會責任投資的收益方式不同。在這兩類企業社會責任中,企業因其投入而獲取利益的方式和途徑存在差別。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企業投入以改善員工的待遇、增加消費者福利,這些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效率以及企業消費群體的規模及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可以說,這一類投入將會直接影響企業經濟利益的增減。而對于與公共生活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則不同,這方面的投入,其直接目的并不是實現企業的利潤,而是為了改善企業生存的大環境,以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服務。雖然這一類投入的直接受益人也包含企業員工、消費者等,但更多的受益人可能是與企業并無直接經濟聯系的社會大眾。因而從淺層面來看,企業并不能較好地從這類投入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類投入能夠帶來良好的企業外部環境,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便利。
(3)認識態度不同。正是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兩層劃分內容具有以上的兩個特點,使得一個企業在現實的投入中對于與市場有關和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會出現較為明顯的偏差,對于能夠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的那一部分自然會比較主動地投入,而對于營造良好外部環境的那一部分則不同,不僅僅是因為看不到較為直接的經濟利益,更因為搭便車原理,使得企業對于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量較少,從而影響企業外部環境,造成惡性循環。因此如何激勵企業對于這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也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3分層激勵機制探析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問題,各國普遍采取將那些企業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通過立法確定下來以便強制企業履行;而就人們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高標準、嚴要求”,則通過政策號召、輿論、企業自律等方式來促使企業履行。但無論是何種方式,這種“義務上的附加”只會對企業形成壓力,且過度的義務附加還可能使企業產生對抗。因此,如何通過有效的方式來激勵企業而非一味地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尤其需要重視的問題。
3.1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的認識轉變
長久以來,一些學者在“激勵”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上存在著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他們一方面認同企業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則直接以輿論引導或者影響立法來“強制”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他們在這些認識上的“連貫性”卻往往造成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脫節,特別是在企業自身看來,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又標榜承擔這些責任有助于其盈利,這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企業陷入了一個邏輯怪圈:強制要求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緣何又會為其自身帶來利益?為什么不是給擁有強制力的一方帶來利益呢?固然,通過義務附加,可以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容易引發對抗。由此一來,這些學者的“激勵”行為反而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如何尋找到一條既能滿足各方利益,又能讓企業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道路,是當下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心。
3.1.1對于“激勵”的分析
激勵有激發和鼓勵的意思,它意味著能夠較為有效地激發出主體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借鑒管理學上關于激勵的相關理論,我們可以對本文中“激勵”的含義做如下理解:
(1)激勵應當是雙方目標的結合。這指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設定上,不僅要包含有員工、消費者、其他方面的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且也應當包含有企業獲利的可能性。這也就是激勵之于義務附加的優勢所在,即能夠使企業自身較為主動地去履行社會責任。
(2)激勵需具有引導性。無論激勵措施如何施行,只有當這些激勵轉化為被激勵對象的自覺愿望,激勵的效果才能有效發揮。基于激勵的第一個特性,企業自身在了解到利益存在的可能性之后,才會由此來自覺地履行社會責任,這也是激勵作用于企業,區別于其他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
(3)正激勵與負激勵相結合。在具體的實踐中,除了對被激勵對象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獎勵之外,還應當對違背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懲罰。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中不僅規定了企業可以自愿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獲得特定產品的質量認證證書;同時,對于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則會對其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等處罰。這樣的類似行為,就能夠從雙向克服主體間“搭便車”的心理,激發企業自身的主觀積極性,較好地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
3.1.2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激勵的兩種具體形式
基于上文中對激勵內涵的分析,筆者認為,激勵產生實效,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1)直接激勵行為。這種行為區別于單純的強制和呼吁等,其本身含有對企業實施特定行為的鼓勵,也正因為如此,企業能夠較為主動地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這一法律條文內容本身含有對于某些特定企業行為的鼓勵,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與企業利益直接聯系,即主動實施節能措施的企業能夠獲得稅收優惠。間接激勵行為。所謂間接激勵即是一種含蓄的、非直接的形式,即間接激勵行為往往以企業踐行了一定程度的企業社會責任為前提,更是一種事后的肯定與鼓勵,以形成榜樣效應使其他企業效仿。例如《京華時報》舉辦的“2011年度京華公益獎評選”中就設有“優秀企業公民獎”①,專門用于嘉獎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的企業。這些類似評獎活動,對積極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是一種肯定的評價,并且能讓其收獲一定的企業影響力、外部良好評價等,獲獎企業之行為必為其他企業所效仿,從而推動整個社會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
3.2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方式
通常而言,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法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公眾輿論、道德、市場機制、政府調控、行業自律等。依據上文所述的企業社會責任層次劃分以及激勵的兩種形式的理論,結合中國當前的立法和社會實際情況,筆者在具體的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當中,提出了以下建議。
(1)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式當以間接激勵為主。在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中,其主要的責任對象包含有員工、消費者等,這些責任對象是企業在運行乃至與企業有關的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相關者。企業對員工的待遇決定著員工自身與家庭的存續,同時員工的工作狀況決定著企業自身的存續;企業為消費者提品、售后服務的質量高低,則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利益產生影響,同時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則保證了企業營利與再生產的進行。由此觀之,當前的現狀是那些涉及最低層次的法律與道德之人權要求,例如員工基本待遇、產品最低質量保證等,已然被社會所共知而無需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唯需對那些敢于超越此最低標準,不斷提升員工、消費者待遇的企業給予鼓勵以示激勵。因此,對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之激勵,應當以間接激勵為主,即無論是公眾的輿論行為、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是行業的自律,都應當探索一種利益指向明確的方法來促使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讓企業形成一種這樣的思維,即自我對該類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可以更好地獲取經濟利益。例如,行業協會對于本協會成員的評比、頒發證書的行為,不僅是對注重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加以肯定,更可以起到較為有效的榜樣作用,使其他企業也積極效仿,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2)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式當以直接激勵為主。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括與政府進行良好溝通、社會福利捐助、慈善事業、公共產品捐助以及植樹造林,開發使用新型節能環保設備等環境保護行為。由于這些行為與企業自身營利間的聯系不夠緊密,因此大多數企業怠于履行;同時,考慮到法律、行政手段雖然可以在短時間能起到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但由于這些行為與企業經濟利益的聯系不緊密,企業在強制力的壓力下,難以反思其自身行為,反而可能會埋怨國家、政府,不利于其長期有效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基于以上兩點的考慮,對于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應當以直接激勵為最主要手段。這就要求國家、政府在立法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到企業營利,通過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的獎勵,來激勵其他企業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例如,我國各地為了合理充分利用電能以及保證碳排放量達標,相繼出臺了關于企業在夜間用電的優惠政策,這樣就不僅保證了環境保護的有效性,同時也給予了遵循其要求的企業一定的利益。此外,對于公眾輿論、市場機制作用、行業自律等缺乏強制力的激勵方式,則更加應當注意到其激勵效果。最后,公眾、行業自身則應當積極配合政府的導向工作,在保證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之中謀求自我利益的滿足,這樣才能較好地實現企業滿足公共利益的激勵。
4結語
一、工作安排部署情況
我市以建立健全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為目標,以完善農村依法治理體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為重點,以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為主要內容,進一步規范完善村規民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促進幸福美麗新村和農村社區建設。
二、工作推進情況及取得成績
(一)基層民主自治穩定推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要求,全市各村(社區)進一步完善了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協商、民主監督等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建立健全《村民(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民主理財制度》、《村務民主聽證制度》、《村(社區)民情懇談制度》、《民主評議村干部制度》、《村務公開制度》、《社區衛生制度》、《社區治安制度》、《社區文化制度》、《社區學習制度》、《社區會議制度》、《社區財務制度》等制度,規范村(社區)干部和村(居)民的行為,做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按制辦事。目前我市村級事務大力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不斷深化農村(社區)民主管理;各村(社區)已實行重大事項“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機制,落實重大事項向鄉鎮黨委、政府報告制度。
在民主自治中積極指導各村開展工作,截止2018年市級模范村的創建達到全覆蓋。2018年全市共計創建21個州級村民自治模范村。2019年我市將繼續積極開展村民自治模范村創建工作,擬申報創建市行政村33個。
(二)指導村規民約修訂完善。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印發了《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實施方案》,指導各鄉鎮根據群眾關注重點,突出群眾主體地位,遵照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實用性原則、時效性原則每年進行修訂,目前我市十鄉三鎮共計94個村(社區)完成了村規民約修訂和完善,并將村規民約公示上墻,覆蓋率達到100%。修訂后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內容“易記、易懂、易行”,形式上各村都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印于村活動室或醒目之地,部分村還將村規民約及紅白理事印發到戶。
(三)村務監督進一步加強。2017年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后,全市各村(社區)選舉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社區)的重大事項全程參與監督,體現在村財“民理鄉監管”上,各村的財務支出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主任簽字,再由村兩委負責人審批簽字,會計審核記帳報鄉財政所入帳,按財務公開程序實施公開,有效防止了集體資產的流失;全市各村(社區)建立了村(居)務公開欄,按時公開黨務、村務、財務、事務,接受群眾監督。市民政局不定期對全市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在推動農村基層廉政建設的同時密切了干群關系,形成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工作格局,大大增強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
三、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村民自治方面,受文化程度、思維觀念等限制村(居)民參與自治積極性不高。
(二)村務監督未落到實處,執行不力。主要原因是受民族文化影響,在制度執行時礙于情面,存在投鼠忌器的現象。
四、意見建議及下一步打算
(一)加強對村民的正確引導、村民閑暇時節加強夜校開辦,印發宣傳冊使等方式增強村民自治能力。
[關鍵詞]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層次分析法
[DOI]10.13939/ki.zgsc.2016.35.060
1 前 言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基層社會管理中不和諧、不平衡問題不斷涌現,如基層社會管理職能轉變滯后、主體結構單一、機制創新不深入、方式方法不當等。績效評價不力正是導致諸多困境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動基層社會管理職能創新,必須構建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
2 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體系的基本內容
借鑒國內外已有研究成果,客觀體現基層社會管理績效的內涵特征與構成,依據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導向性等原則,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構建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體系。客觀方面主要通過統計年鑒、統計報表和相關的事實資料獲得所需數據,通過實證研究得到績效評價結果;主觀方面主要通過滿意度調查了解公眾對基層社會管理績效的滿意度。
應用模糊數學隸屬度分析方法對主客觀關鍵績效指標進行初步篩選,然后通過SPSS19.0對其進行相關分析、信度和效度檢驗,最終,得到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
3 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的權重
層次分析法(AHP)是運用多因素分級處理來確定指標權重的一種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決策方法。[1]
(1)建立層次結構。在明確了基層社會管理關鍵績效指標體系的層次及各層級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由目標層(提升基層社會管理績效)、維度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的層次模型(各級指標如表1所示)。
(2)構建判斷矩陣并賦值。運用德爾菲法,請各位專家對各層次每個元素的重要性程度按“1-9標度法”進行賦值,并經過多次修正反饋,得到最終結論。賦值時,一定要結合當前基層社會管理狀況,對于提升基層社會管理績效這一戰略目標影響較大的指標,應當增加其賦值。
(3)層次單排序與一致性檢驗。層次單排序是確定各元素對上級元素影響程度的過程。
舉例說明: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社會治安;違法犯罪;基層組織;對策
社會治安是指社會在一定的法律、法規及制度的約束下呈現的一種安定、有秩序的狀態或狀況,社會治安問題是指影響社會安定的各種矛盾、因素。一個地區社會治安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這個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秩序的持續穩定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并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任務概括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有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做保障。當前,農村的治安工作面臨的環境和條件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傳統的社會治安控制手段表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原有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也難以適應新的需要,農村社會治安管理亟待進一步改善和加強。
一、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現狀
當前,農村社會治安狀況大局是好的,整體是穩定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利益分配方式的轉變,城鄉差距的拉大,流動人口的增多,農村社會治安出現了許多新情況,遇到了新問題。
(一)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增多,方法手段翻新。集中表現在盜竊、詐騙、搶劫方面,以前在城市發生的如傳銷和團伙詐騙等犯罪形式逐步向農村轉移。作案手段逐步升級,由過去的挖洞、撬門、別鎖等單一方法發展到使用快速交通工具、制作專門工具、跨地區作案等。作案成員也由個別、少數人發展到團伙,呈現盜搶、窩贓、銷售一條龍犯罪。
(二)農業生產資料屢遭侵害,嚴重影響社會生產。農村生產生活區域廣闊,防范困難,農田水利設施、用電設備基本處于無保護狀態,象變壓器電線、水泵、拖拉機、耕牛等生產資料,是作案的首選目標。這些資產屢遭侵害,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給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極壞。
(三)封建迷信、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近年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封建迷信活動又有所抬頭,一些不法”信徒”打著宗教旗號,坑蒙拐騙,聚眾滋事,擾亂社會治安。農村賭博之風也屢禁不止,”大賭小賭到處都有”,嚴重的地方男女老少齊上陣,農閑時節更甚。這些現象不僅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而且誘發搶劫、盜竊等刑事犯罪活動的發生。
(四)群眾內部矛盾錯綜復雜。目前農村中各類民間糾紛較為繁多,家庭成員間因為贍養老人、財產分割、戀愛婚姻、家庭瑣事等經常發生矛盾;鄰里之間因宅基地、農田土地、山林場地、建房修路、經濟債務、用水用電等因素也常引起糾紛。在城市化過程中,涉及農村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移民安置等問題時,矛盾尤為突出,甚至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
二、當前農村治安問題頻發原因分析
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我國目前社會治安問題突出絕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國轉型期社會深層矛盾積淀后的集中反映。
(一)社會分配不公,積累社會不穩定情緒。中國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傳統思想。改革開放后,逐步確立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激發了社會創造活力,促進了社會財富的極大增加的同時,也出現了些分配不公的現象,導致我國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在人們的心理上有一種傳遞發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的情緒,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尤其那些想通過自己努力改變自身貧困命運的農民工在融入城市的過程中,勞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會保障欠缺,當生活消費欲望的膨脹在通過各種正當途徑難以得到滿足后,就容易產生使用不法手段達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關鍵詞:企業組織;沖突;利益集團;社會分層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5-0017-02
一、愿景的烏托邦與企業組織內部的沖突
在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管理文獻中已經出現了“愿景”(vision)的概念了。愿景這一概念最初聚焦于企業領導者層面,后來延伸到組織層面。HUNT [1]認為,愿景是領導風格的一種形態,通過它,“愿景式”領導改變企業的文化從而使其他人能夠理解、接受并實行他為組織訂立的計劃;PEARSON[2]認為,愿景是企業高層領導所執行的關鍵任務。而所謂組織愿景,按照一般的理解,指的是組織內部的成員所制定,借由團隊討論,獲得組織一致共識,形成大家愿意全力以赴的未來方向。集中于領導者層面的“愿景”與企業組織層面的“愿景”有明顯的區別,后者包含了一個組織認同與實施的過程。
相當多國內研究文獻沒有區分領導者的“愿景”與企業組織“愿景”的區別,或者認為,從領導者的愿景轉化為企業組織的愿景并不困難。而國外相當多研究證實了從“領導者愿景”散播或轉化為“企業組織愿景”的困難性。例如COLLINS和PORRAS[3]使用LARWOOD[4]發展的領導者愿景評估工具對所謂“企業愿景”的研究表明:事實上,絕大部分我們所遇到的企業聲明,被稱為任務、愿景、目標、哲學、信條或是公司路線——它們均具有一些價值,但它們沒有期望中的效果,因為它們沒有轉化為成員的共識,從而激勵他們為邁向一個共同的終點而努力,它們沒有聚焦注意力。還有一些研究發現,領導者愿景能否轉化或者轉化的程度與領導者個人的魅力有關。
因此,所謂組織愿景的說法在很多情況下只是一種一相情愿,事實上,包括企業在內的組織沖突現象是普遍的、經常的和不可回避的,領導者的愿景很難轉化為組織的愿景,以至組織可能并不存在一致且所有成員愿意為之奮斗的所謂“愿景”。呂力[5]回顧了馬克思、韋伯、齊美爾等人關于組織沖突的研究,例如馬克思認為,在任何組織中都存在的資源分配不平等會導致固有的利益沖突,而當被管理者意識到他們在資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并尋求減少不平等性時,他們將對組織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韋伯則認為權力、財富、聲望等因素均有可能是組織沖突的來源;齊美爾直接指出,在社會中,完全協調一致的群體是不存在的,在群體中生活的人們都具有一種“排他性”的本能。
二、企業組織內部沖突與利益集團的形成
企業組織內部的正式層級曾經被唯一地視為組織的職能設置,換言之,層級制度主要行使協調的功能。法約爾就認為,企業組織的金字塔是職能和等級增長的一種產物,因為隨著組織的工作負荷不斷擴展,需要更多的人員來行使職能,從而需要增加管理層級來領導和協調下級員工。
然而層級也是沖突的主要來源之一,層級本身就帶有命令和強制的因素。在經典管理學教材中所謂的“層級指揮鏈”中的每一個鏈環處,擁有直線職權的管理者均可無須征得他人意見而指導下屬人員工作并做出某些決策,換言之,指揮鏈中的每一個管理者都要聽從其上級主管的指揮,而明顯地,并非每一次命令都來自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共識。古爾德納的研究表明:“在很多情況下,一個給定的規則只能對一個階層的目的而言是合理的和有利的,比如說管理層,而對工人則既不合理也不利。”權力的使用會導致順從、抵抗與承諾三種不同的情況,對權力的抵抗所導致的沖突是經常的現象。JEHN依據沖突的來源將沖突分為三種類型:任務型沖突、關系型沖突與過程型沖突;依據沖突的后果將沖突分為兩種類型:功能正常的沖突與功能失調的沖突。JEHN認為,任務型沖突跟工作的內容和目標相關,低水平甚至適度水平的任務沖突對群體績效有積極的影響;關系型沖突強調人際關系,關系型沖突幾乎全是功能失調的沖突;過程型沖突跟如何完成工作有關,低水平的過程沖突是功能正常型的沖突。
經典社會學理論中對組織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功能論的觀點,一種是沖突論的觀點。筆者 [5] 在《組織沖突論視角下的管理控制》一文中認為,客觀的來講,功能論并非完全回避沖突,但功能論將沖突看做是一種暫時的現象,它強調社會結構中功能協調的一面;沖突論并不否認社會中協調與穩定的因素,但強調凡是有社會生活的地方就存在沖突,沖突現象可以被疏導,但無法徹底消除,尤為重要的是,社會結構并不像功能論宣稱的那樣是天然和諧與統一的,而是在社會沖突的現實中,由控制與被控制的兩方力量長期斗爭而導致的。基于上述認識,在本文看來,既然企業組織中的沖突不是暫時的,而是與組織共存亡的,那么這種長期持續的沖突必然累積形成“組織中的組織”,這就是經濟學、政治學與社會學中早已揭示的“利益集團”,而企業組織中的利益集團還完全沒有被主流的管理學所充分注意。
由利益集團的概念我們可以得知,企業內長期且主要存在的沖突是“關系型沖突”,利益集團正是企業組織沖突經常化而導致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由偶然的任務聯系、過程聯系轉化為長期關系的結果,且關系型沖突并不都是功能失調性沖突。任何一個長期存在的組織經過自然分化都必然形成利益集團,利益集團并不必然導致組織的解體。例如,就政治組織而言,在美國,利益集團的數量特別龐大,而且處處可見到它們的身影,聽到它們的身影。著名政治學者羅斯金指出,在每個高度組織化的現代社會里,利益集團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1]史云貴.基層社會合作治理:完善中國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徑[J].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3期.
[2]吳淑珩.連云港市創新探索“三社聯動”提升社會管理水平[J].中國民政報,2012年.
[3]謝志強.基層社會治理新思路[J].人民論壇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聯動”如何“聯”如何“動”[J].中國民政,2015(12):16-28.
[5]呂青.創新社會管理的“三社聯動”路徑探析[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若干問題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的目標應該兼顧國家戰略和基層發展兩個維度。在大學生“村官”工作領域,國家基層戰略關注的具體目標是:國家政權延伸至農村,以實現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推進和基層社會秩序的形成;黨和國家后備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大學生就業率的提升,舒緩因就業問題而產生的社會壓力,同時形成大學生到基層就業的導向,使更多的大學生面向基層就業,等等。農村基層發展關注的目標是:基層公共事務的處理、公共問題的解決,以實現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數量和質量的提高;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由“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順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使農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個層面都享受到更多的實惠。可以利用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目標分析矩陣(圖1)來說明:縱軸表示的是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的關注程度,自下而上關注程度越來越高;橫軸表示的是對農村基層發展目標的關注程度,自左向右關注程度越來越高。這樣,大致區分為四種目標類型:
第一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和農村基層發展目標的關注程度都很低。這是一個“盲目型”的目標模式,與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的品性格格不入。
第二類:對農村基層發展的關注程度較高,而對國家基層戰略的關注程度較低。這是一種“基層取向型”的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工作的著眼點專注于農村基層發展上。這種取向容易獲得農村基層的認可,但對整個社會秩序的關注度不夠,也不可取。
第三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的關注程度較高,不在意農村基層社會的發展。這是一種“國家控制型”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工作的著眼點專注于國家政權的延伸之上。鄉村社會在大學生“村官”工作中感覺不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層面的“實惠”。
第四類:對國家基層戰略目標和農村基層社會發展目標都較為關注。這是一種“多元協調型”目標模式,將大學生“村官”作為中介,鏈接國家基層戰略和農村基層發展。具體而言,通過大學生“村官”的介入,一可以服務于國家基層戰略,增強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控制,既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施和基層社會秩序的形成,又通過基層鍛煉,促進大學生“村官”的成長成才,為黨和國家培養和儲備人才;二可以服務于農村基層社會發展,通過大學生“村官”這一新型力量促進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全面發展,提高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質量與數量;三可以在服務于國家戰略和農村基層社會發展過程中實現大學生“村官”自身的成長成才和自我實現。“多元協調型”目標模式有機協調、整合了多元主體的價值偏好和目標取向,也具有一定可持續發展特性,是可取的目標模式,也是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建設中必須明確和服從的目標前提。
二、長效機制的內容:融合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
長效機制是屬于“工具范疇”的,其合理性需要以“目的”為基礎,只有服務于“目的”的“工具”才是合理的。工具理性指的是通過精確計算的方法選擇行動方案的理性,用“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思維來判斷采取何種行動實施何種政策。價值理性指的是通過有意識地對一個特定的行為以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是否行動、采取何種行動取決于該行動蘊含的價值意義是否合適,是否符合倫理需求。上文第一類既不關注工具理性,也不關注價值理性,屬于非理性型,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建設如果遵循此類理性模式,將無法真正推動大學生“村官”工作的發展,不具有可持續發展性,自然也就不能稱之為“長效”機制。第二類“價值取向型”理性模式強調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的人性化、倫理化和價值化,更多強調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建設要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目標。但是,目標的實現需要切實的工具予以實現。若一味強調目標而不關心工具(即長效機制)的科學化程度,目標也就無法很好實現。第三類“工具取向型”理性模式強調關心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高效化。但是這種理性模式似乎忘掉了大學生“村官”工作應該擔負的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目標,屬于是“沒有目標”的機制。現有的大學生“村官”工作機制建設更多屬于此類。第四類“目標—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以大學生“村官”工作應該擔負的“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為目標前提,在此基礎上科學設定有關體制機制,以科學化的方式實現目標。它有助于實現大學生“村官”工作機制的“長效化”——既被多元群體所認可,具有可持續性,又兼具有效性,能夠實現大學生“村官”工作的預期效果、效能和效率。
建設中的目標—工具關系
體現目標—工具融合型理性模式的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應該主要包括如下三大方面的內容:
一是堅持差別化的選聘、培養機制。“差別化”的原因是實際情況具有多元化特征,村情有差別,大學生“村官”的個性、專長和價值偏好也有差別。因此,在選聘大學生“村官”時,不能單憑“行政能力”、“申論”考試成績,而應該兼顧任職農村需求、應聘者專業特長和偏好;在任職安排時,也不能單憑直覺或隨機進行,而應該結合村情、村需,結合大學生“村官”個性特點和意愿等綜合考慮;在對大學生“村官”進行培訓、培養時,更不能實施“一刀切”模式,而應該根據創業富民、服務親民、村務管理、專業技術和復合發展等五類分類實施。
二是基于農村公共需求導向的創業機制。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首先必須保障農村基層公共需求的滿足,并通過具體的創業行動切實滿足這些需求。最終使得其工作能夠符合農村的具體需要,讓農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個層面取得發展;實現大學生創業與富民相結合、發展企業與發展農村事業相結合、自我實現與農村基層發展相結合;大學生“村官”順利“進村”、有效“干事”,使大學生“村官”的個性特長、專業特長與現代農業、現代農村、現代農民無縫隙對接等。
三是兼顧國家戰略和基層發展的考評機制。考評具有引導、診斷、監督和激勵的作用,是大學生“村官”長效機制當中的重要內容。據調查,現行考評機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更多針對大學生“村官”本人開展測評,而對某一地區的大學生“村官”工作考核的機制并不多見;更多籠統地、原則性地考核德、能、勤、績等幾方面,并沒有切實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這一目標。因此,以后需要做到如下幾方面:考評指標的設計要緊密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這一目標,重點考察大學生“村官”工作以及個人對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的貢獻度;考核內容設計要詳細結合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兩個維度;考核方式、考核期限、考評主體、結果運用等方面要科學、規范、有效;不僅要建立針對大學生“村官”個體、群體的考評機制,而且要建立針對某地區、某部門大學生“村官”工作本身的考評機制等。
三、長效機制建設的組織實施:增強協調與統籌
在長效機制建設過程中需要加強統籌層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長效。這需要一定層次的統籌、協調,否則難以促成多元主體的配合,自然也就無法實現機制的“長效化”。目前,應該增強省、市級的統籌力度,由省、市級組織部門牽頭,財政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等部門聯動統籌實施大學生“村官”工作長效機制的建設。具體而言,需要著重提高如下幾方面的統籌層次和力度:
大學生“村官”選聘培養、激勵保障、干事創業機制的統籌。一方面,目前存在省聘、市聘、縣聘、鄉聘乃至村聘等各類大學生“村官”,在來源、選聘標準、“村官”素質、村官的身份、職能角色定位和工資待遇等方面千差萬別;另一方面,各地各級有關大學生“村官”的培訓、培養、干事創業、激勵保障等機制參差不齊。這種多層級、缺乏統籌的工作機制在本質上屬于“粗放型”,工作整體績效不高,與“國家基層戰略—農村基層發展”相融合的工作目標不相適應。因此,在選聘、培養等方面的機制需要省級、市級統籌,實現整體上的協調和總體工作效率、效果的提升。
大學生“村官”工作監督管理的統籌。目前對大學生“村官”工作本身的監督管理不夠,使得實際效果在不同地方存在較大差異,很多地方大學生壓根就沒有進入農村,而被鄉鎮“截留”;有的更多從事一些臨時性的工作,如人口普查、迎接上級檢查、整理會議材料等;很多地方大學生雖然形式上“進村”了,但要么忙于自己創業,要么忙于準備考研、考公務員,并未真正擔當起“村官”職責,等。因此,對于大學生“村官”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要加強,使這一工作切實生效,省級、市級有關部門要承擔此類責任。
大學生“村官”出口機制的統籌。促進大學生“村官”有序流動,明確其未來出路是保障大學生“村官”積極干事、促成工作績效實現的重要環節。目前雖然在整體上形成了留任村干部、公務員選拔、自主創業、另行擇業和考學深造五條出路,但這五條出路過于宏觀,在各地五條出路的各自“流量”和“擁擠程度”不同,對五條出路給予的優惠政策、支持策略也不同,具體成效自然也參差不齊。這種現象一方面使得大學生“村官”整體的流動效率和效果降低,另一方面容易使得大學生“村官”在相互攀比中產生不公正感。因此,需要著重提升省級、市級在五條出路方面的統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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