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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資產證券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專利資產證券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高新技術產業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知識產權已成為現代企業重要的生產經營要素,企業經營形態也從強調傳統的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而強調專利、品牌、顧客關系、服務等無形資產。在這種背景之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與知識產權融資的創新模式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目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發展迅速。在美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游戲、音樂、電影、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到時裝設計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芯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幾乎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已經成為證券化的對象,資產證券化的金額已經超過15億美元。在亞洲的日本,經濟產業省早在2002年就聲明要對信息技術和生物領域等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實行證券化經營,并成功地對光學專利實行了資產證券化。基于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知識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我國政府正在倡導建立創新型國家,而高新技術產業作為創新型國家的支柱產業,其發展的好壞與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進程。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一種把知識資本與金融資本有效結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討知識產權證券化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概述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的知識產權(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后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由該特設目的機構發行以該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證券的過程。

    知識產權證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結構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同時由于知識產權權利種類眾多,特性各異,每一項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都有獨特之處。但是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深化,知識產權證券化也具有資產證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參與主體和其交易結構如圖1:

    根據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V);2.SPV聘請信用評級進行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3.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的融資要求,采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技術,提高ABS的信用級別;4.SPV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發行信用評級;5.SPV向投資者發行ABS,以發行收入向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支付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收費權的購買價款;6.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務人向知識產權的被許可方收取許可使用費,并將款項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賬戶,由托管人負責管理;7.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并對聘用的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付費。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點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一種有效結合,是以金融技術為依托,以知識產權的信用為擔保,以證券化為載體的融資方式。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住房貸款抵押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結構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類似,其參與主體一般也會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特設載體(SPV)、投資者、受托管理人、服務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強機構、流動性提供機構,一般也是通過信托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證券化的通道,也要運用風險隔離和外部及內部的信用增級方式,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吸引力。但是,由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是以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商業秘密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所以與傳統的金融資產為核心的證券化相比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職務作品或非職務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可能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還可能受商標法保護;一項專利既可能是發明專利,也可能是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既可能是剛剛獲得授權的專利,也可能是即將權利期屆滿的專利;而一項商標則既可能是注冊商標,也可能是未注冊商標,既可能是馳名商標,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還可能是一般商標。

    (二)基礎資產往往是和有形資產結合在一起。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產品必須依托有形的載體才能體現出來,例如以某一專利產品的銷售收益作為基礎資產,該專利產品的銷售收益中也包含了專利產品載體的價值。

    (三)傳統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未來現金收益相對穩定;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權,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而且來源復雜。影響知識產權未來現金流評估的不確定因素很多:時尚或民意,特別是版權或商標證券化時;不可預料的技術進步;商業秘密在時間性與專有性上的不確定,以及其不公開性使其現金流評估更困難;專利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高速發展的寬帶技術和P2P技術使侵權更容易給評估音樂作品現金流增加了難度;侵權行為可能嚴重侵蝕知識產權現金流等。(四)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之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如住房按揭貸款、汽車貸款、企業應收賬款、房屋租賃應收費用等,不同種類的資產之間或許有風險和收益的差別,但在同一種類型的資產中,并不對具體的每筆業務做出區分,也就是說人們并不關心哪一個貸款人歸還住房貸款的信用更好,人們只關注住房按揭貸款這種資產從總體上體現出的風險和收益。但知識產權與此完全不同,同為知識產權,相互之間市場價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為專利權,可以是發明專利,但也可以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同為發明專利,可能是有效治療艾滋病的藥品專利,也可以是電連接器接頭專利。一個馳名商標和一個剛剛申請注冊的默默無聞的商標在人們心中肯定不會因為二者同為商標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對促進高新技術轉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渠道,分擔高新技術產業的高風險。在傳統融資方式下,資金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或提供貸款時,依據的是資金需求者的整體資信能力,信用基礎是資金需求者的全部資產,較少關注它是否擁有某些特質資產,只有當資金需求者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獲得貸款、發行債券或股票,否則,則不能使用這種融資方式。我國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就是自身擁有大量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但由于其自身風險性高,整體資信能力較低且缺少實物資產,所以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方式籌集到發展所需的資金,嚴重制約了其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目前,國內高新技術知識產權轉化率不到10%,傳統融資方式的局限性是導致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識產權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的融資方式,其信用基礎是知識產權而非企業的全部資產。資金供給者在考慮是否購買ABS時,主要依據的是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資金需求者自身整體資信能力和全部資產的總體質量則被放在了相對次要的地位。知識產權證券化突破了傳統融資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高新技術企業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三個階段,每個階段所需的資金呈幾何級數增長,因此,高新技術產業在國外有“吞金產業”的說法。根據國際經驗,R&D研究經費、R&D轉化資金、批量生產的資金三者的比例應達到1∶10∶100,才能使R&D較好地轉化為商品,形成產業。在我國,這三個階段的資金投入比例數據不盡相同,較多的資料顯示這個比例為1∶1∶10,有的資料顯示這個比例為1∶1.85∶30.7。盡管具體數據不同,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轉化階段和工業化生產階段,我國的資金投入明顯落后于發達國家。工業化生產階段是能獲取商業利益的產業化階段,一般投資者和商業銀行都愿意提供資金投入,情況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轉化階段,作為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關鍵環節,由于風險很高,投入資金遠遠不足,嚴重制約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總體進程。按照國際經驗計算,1993年我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應為1960億元,而實際僅有334.59億元,缺口高達1625億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轉化投入的總和(1391億元)還多!這個缺口在“財政拿不出,銀行不敢給,企業沒能力”的現狀下,只能由新的融資方式來填補,知識產權證券化是填補這一資金缺口一種重要的方式和途徑,尤其是對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更是一種難得的融資渠道。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率,為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三)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高新技術開發園區形成與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實踐表明,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的根本目的,是努力營造一種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特殊環境,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孵化器”。但高新技術開發園區不是通過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來的,而是在各種因素包括科技資源、智力資源、良好的創業環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豐富的融資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來的,其中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渠道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我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不斷發展和相關的法規與制度不斷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將與風險投資一道成為推動我國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發展的兩個重要因素。

    (四)發展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可以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現代化,促進技術創新。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結構決定了其在向擁有知識產權的高科技企業引入資金的同時,還通過SPV和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向高科技企業引入了管理經驗,通過破產隔離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業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許多高科技企業的管理狀況,促進其管理走向現代化。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識產權成果被剽竊或仿冒,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基礎,這也有力地促進了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如果沒有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高科技企業將會遭到毀滅性打擊。知識產權證券化只是使知識產權所有者放棄未來一段時間內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收費權,并不會導致其喪失所有權。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四、運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擴大知識產權支撐證券的資金供給。資產支撐證券的最主要投資者是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應該完善相關法律,使其可以有選擇地投資于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支撐證券。為了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還可由政府部門出資組建專項科技投資基金,利用科技投資基金購買低級證券。

    (二)政府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起始階段應深度介入。與我國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鄰國日本,在制定“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識產權商業化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專利證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進行的。據日本《讀賣新聞》報道,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將建立知識財產基金,以購買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擁有的未得到有效應用的專利和技術,并將其商業化。也就是說,日本政府將繼續扶持本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和現實境況下,知識產權證券化更不能像美國等市場經濟高度發達、證券市場健全的國家那樣完全交由市場運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頓、規范和引導金融中介機構發展。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重要的一環,一方面,對原始資產的評級直接決定資產池價值的總量,為證券發行規模和價格提供客觀依據,另一方面,評級對投資者決策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任何一個方面的評級失真都會給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帶來障礙,而頻繁的失真將產生市場信用危機,可能直接導致資產證券化難以進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時間不長,社會信用基礎比較薄弱,資本市場還不很成熟,資產證券化也剛剛起步,客觀上需要政府部門在新型資本工具導入期深度介入,給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有效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發展。

    (四)加快成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連年國際收支順差使中國人民銀行積攢了巨額外匯儲備,國際匯率頻繁波動給人民銀行的儲備資產保值增值帶來嚴峻考驗,為降低匯率風險,央行開始嘗試將儲備用于國內,對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匯注資就是對儲備的一種創造性運用,所以,本文建議借鑒銀行改革模式,以中央匯金公司的名義和資產管理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知識產權證券化機構,這種半官方性質的載體有兩個優勢:一是中央匯金公司的參與將增強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為證券化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信用保證;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在長期的資產處置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資產處置經驗,新設特殊目的機構對這種經驗的繼承將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優勢。

    (五)加強金融監管改革。從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場主體為規避監管不斷進行創新,監管是創新的重要動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場下的創新推動金融監管方式發生改變,正如新制度學派所指的那樣監管的變化本身就是一種創新,一個完整的創新必須同時包含市場創新和監管創新兩個方面,創新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我國進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也離不開監管創新,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部門,所以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監督管理好本行業的同時還應該增強協調監管的能力,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規范有序健康地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并提供制度保證。

    參考文獻:

    [1]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1).

    [2]湯珊芬,程良友.知識產權證券化探析[J].科學管理研究,2006,(8):53-56.

    第2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摘要:影響專利證券化的風險因素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因此,文章采用層次分析法,構造綜合評價模型評價專利證券化風險。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按照風險的重要性程度進行排序,找到專利證券化的主要風險點,提出防范和控制專利證券化風險的對策。

    關鍵詞:專利證券化;風險因素;層次分析法

    專利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類型,具有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相似的結構性風險。與此同時,專利具有與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應收賬款證券資產不同的特性。比如,專利的法律狀態的不穩定性、經濟價值的難以評估等特點導致專利證券化過程中產生了不同于傳統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此,清楚的識別、評價這些風險,從而有效的控制風險對于專利證券化成功實施至關重要。

    一、專利證券化風險評價指標體系

    專利證券化是一個專業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的風險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因此,采用分層次的分析方法比較合適。層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充分利用人的經驗和判斷,對定量和非定量因素進行統一的度量。它將復雜問題分解為若干層次和若干要素,并在同一層次的各要素之間進行比較、計算和判斷,進而得到方案或者目標相對重要性的定量化描述[2]。

    二、專利證券化指標權重的確定

    建立了風險評價指標體系之后,就可以對專利證券化風險因素進行兩兩比較,確定各個因素的相對權重。專利基礎資產的風險與交易結構的風險進行比較,前者風險明顯要比后者要大。因為,專利基礎資產比交易結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弱。交易結構的風險與證券化環境風險進行比較,前者風險明顯要比后者要大。因為宏觀經濟法律較交易結構中的具體參與機構來說,更客觀,更難以控制和防范。

    其次,專利基礎資產中的專利價值風險與專利權利風險相比較,前者的風險較后者稍大。因為專利價值的風險給現金流的風險沖擊是直接的,更具有傳導性,而專利權利的風險盡管可能引起糾紛,但并不直接影響專利的經濟價值。一項卷入訴訟的專利,其市場價值和需求往往比較大。在交易結構風險當中,SPV的風險較增級機構和評級機構以及服務機構的風險都明顯要大。因為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轉移以及對風險隔離的處理是進行增級和評級的基礎。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相比較,評級比增級的風險要稍大,因為評級直接影響著證券的市場銷量。服務機構的風險比信用評級機構的風險又稍大一些。因為,服務機構存在著巨大的違約風險,不論是發起人擔任服務機構還是由第三人擔任服務機構,一旦被許可人難以支付許可使用費或延期支付,服務機構也難以向證券持有人支付本息,服務機構的風險就難以避免了。

    在影響專利證券化的宏觀環境中,宏觀經濟環境風險和法律政策環境風險具有相當性,因為,二者都具有客觀性,難以在短時間內通過有效的手段加以規避。在經濟環境風險中,利率風險較經濟前景風險稍大一些,因為相對來說經濟前景比利率在短時間內更具有穩定性。利率是隨著市場的需求隨時變動的,而經濟前景在連續的實踐段內是比較容易預測到的。在法律環境風險中,政策更具有易變性,法律更具有安定性。因此,政策環境較法律環境的風險要稍大一些。

    專利證券化風險評價的判斷矩陣。λmax=3.0183,一致性比例:0.0176

    通過層次分析法對專利證券化的風險評價來看,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專利權利瑕疵風險、破產隔離的風險、專利價值實現的風險居于前四位。從整體來看,專利基礎資產的風險最大,證券化結構性風險次之,宏觀環境風險最小。在進行專利證券化之前,我們必須對證券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正確的認識,才能對風險有所防范。

    三、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專利法律狀態風險防范

    專利權權利狀態不穩定的特性,導致其相應的專利資產證券化風險,為了規避此類風險,大量的調查是一種有效的手段。在專利證券化中,對專利的實質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專利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范圍、權利的歸屬、權利的瑕疵等方面。選擇權利狀態相對穩定的專利。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的基礎,對風險的預測關鍵在于信息公開。傳統的證券化信息披露側重于證券化機構以及相關的中介機構自身的信用狀況。同時對于發起人個人資產狀況和信用等級也比較關注。但是,對于證券基礎資產的狀況關注得比較少。與此不同的是由于專利資產證券化具有特定的基礎資產,復雜的融資結構。因此,專利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更多的側重于專利資產池及其產生的現金流管理、信用增級以及風險隔離的過程。(作者單位:湘潭大學)

    參考文獻:

    第3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知識產權證券化運用的是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技術。J,A邏輯上講,被J.iE券化的知識產權應該首先符合資產證券化中對資產的要求,這是一般要求,然后再結合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性進行最終確定。筆者/,k為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應該具;fi-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可預測的未來收益性。這種資產能在未來產生分布相對均勻、具有某種規律性的現金流,這種規律性可通過該資產的過去收入歷史數據或其擁有的市場前景來確定①。二是高質量性。即這種資產還應保持存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這是對資產進行定價和基礎資產信用評估的基礎。三是具有可拆分性。這種資產本身所產生的現金流具有獨立性,可以同其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分離。四是產權的完整性。發起人對該資產的處置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具有完全所有權。這種資產能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完全剝離出來,一旦出售后,在法律上可以保證與其母體不再有任何關聯,不再受母體經營狀況、破產與否的影響,這是能夠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關鍵。②五是資產組合規模足夠大。資產組合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產生的規模效應可以攤薄證券化的高額成本。此外,當資產組合規模足夠大時,也有助于從統計學的角度~lZ4di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六是債務人分布廣泛。擴大資產組合中債務人的分散性,包括地域分散性、行業分散性、債務數額分散性等,有助于分散債務人集中度風險。

        二、知識產權資產的特殊性

        由于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所具有的特性,使得與傳統的金融資產相比較,知識產權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知識產權資產這種權利狀態的復雜性,使得其市場價值存在巨大差異,從而影響知識產權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穩定性。

        (二)知識產權資產計算方式缺乏明顯的標準,風險難以評估④一般的金融資產或者不動產,其價值在會計上可以獨立呈現一個客觀價格,單獨變現的可能性較強。但是許多知識產權資產需要和其他資源(如經營團隊、研發人員、行銷資源等)相互結合才能發揮效益,一旦與其他互補資產隔離,知識產權所能實現的價值相當有限。以專利為例,某項專利可能需要搭Wd原權利人的技術秘密或技術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發揮最大價值。那么在該專利轉讓時必須確保原權利人向新買主繼續提供技術秘密或技術支持,否則,該專利的價值將大幅降低同時,知識產權的二級交易市場與相關服務技術平臺仍然比較薄弱,存在難以掌握過去歷史交易資料、欠缺類似交易對比的障礙,導致知識產權的流動性不高,難以在市場上迅速~t/:53-。固因此,在選擇知識產權基礎資產來構建資產池時,要選取獨立性和流動性較強的資產。

        (三)知識產權資產面臨嚴重的侵權風險,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傳統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未來現金收益相對穩定,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權,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由于上述的復雜因素,使得對知識產權證券化所應進行的實質查證比傳統的資產證券化成本高,而且盡管被證券化的知識產權逐漸增多,但其復雜性仍有待進一步認識與掌握。

        三、可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應具有的特征

        將上述可證券化資產的特征與知識產權資產的特征相比較,可以看出許多知識產權資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麗可證券化資產要求的產權的完整性,即發起人對該資產的處置沒有受到任何服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事實上處置知識產權資產不受到任何限制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有些知識產權因為其評估和可轉讓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適于或不易于進行證券化操作,例如商譽、商業秘密、商號(企業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標志等少數知識產權。筆者認為,用于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除了具備可證券化資產的普遍特征之外,還應該符合: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容易確定且相對單一對于某些權利主體難以確定的知識產權,如一些民間文學藝術(口技藝術、變臉藝術、民歌等),其權利主t零比較廣泛而難以確定,證券化過程中出現權利異議的可能性較大,因而不宜進行證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應可依法讓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識產權資產的依法轉讓問題,這要求用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具有可讓與性。有些知識產權資產由于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難或者無法進行轉讓,直n我國的中醫藥知識產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

        (三)具有易估價性有些知識產權資產在估價上存在較大問題,如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由于其估價存在諸多不便因而不適合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操作。

    第4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住房抵押貸款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的美國,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因此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

    一、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和基本要素

    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機制是組合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來發行證券,因此一般又被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BS)。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具有以下五個明顯的特點:(1)資產證券化產品是通過一個特設機構――特殊目的實體(SPV)來發行;(2)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基礎資產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上表現為資產出售,而不是債務融資;(3)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為投資者提供基礎資產的維護服務;(4)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主要取決于基礎抵押資產的信用;(5)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需要進行信用增級。(圖1)

    基于對概念的理解和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總結出成功進行證券化融資所需具備的以下要素:

    1、健全的法律體制。對于每筆證券化交易來說,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制,以保護投資者在基礎性資產中的合法利益。從經濟學角度看,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的目的,一方面是購買由貸款人發起并出售的所有貸款;一方面是發行證券來為基礎性貸款的發起融通資金。特殊目的實體除了從貸方那里獲得貸款之外沒有其他的資產,除了發行證券帶來的債務以外沒有其他的債務。因此,法律應保護投資者對證券的基礎性資產現金流的追討權,并且建立完善的法律體制來明確規定發行人、信托人、貸款管理人以及服務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2、精確的現金流分析。從融資的角度來說,證券化本質上是幫助貸款方在扣除證券化成本之后能夠籌集到和基礎性資產未來現金流現值相等的現金流。在證券化開始時,發行人應該進行現金流分析,以確定特殊目的實體的債務能否按時全額償還。在分析未來現金流并對其進行定價時,需要作許多假設。除了假定貼現率來計算現值之外,現金流分析還需要對現金流本身的情況作出假設。例如,貸款期間內的經濟情況、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以及違約發生的概率。

    3、謹慎的會計處理。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三個會計問題比較重要。第一,對證券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由于證券由特殊目的實體來發行,而基礎性貸款又有利息收入,按照常理推斷,應該對特殊目的實體征稅。但如果對特殊目的實體征稅,就會增加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因為投資者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納稅的。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只要特殊目的實體滿足作為授予人信托的所有要求,它就會被視為授予人信托而享有免稅待遇;第二,通過明晰基礎性貸款中周期性現金流(包括利息和本金)的會計賬目來保護投資者。通常情況下,每筆交易都會產生大量的現金流。這些現金流清楚地說明了每月的本金與利息現金流是如何在交易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的。基于這些現金流,證券的服務方需向投資者說明每月現金流的組成,以及哪些需要交稅、哪些是免稅的。此外,有關證券化過程中的各項費用支出以及向信托人、貸款管理人和服務方支付的費用,也應該列出清晰有序的會計賬目;第三,交易中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都必須由會計師嚴格審查。發行人(或代表發行人的投資銀行)計算出來的在不同情況下基礎性資產的本金和利息都應該與該筆交易在招股說明書與公開募股說明書中所說的情況相符。

    4、有公信力的信用評估。由于貸方發行的證券受其發起的消費者貸款或商業貸款的支持,因此證券的投資者自然會比較關注基礎性貸款和相應證券的信用風險。以美國住房抵押支持證券為例,它的信用就受到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聯邦國民抵押協會以及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三家機構的擔保。如果住房抵押支持證券、商業房地產貸款支持證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不受上述三家機構中任意一家的擔保,那就需要通過各種不同的方法來提升證券的信用等級。此外,證券的信用狀況還需要經過三家國際信用評級機構中的一家、兩家或所有三家的評級。

    5、全面性的投資銀行。新證券的承銷與發行是投資銀行的職責。投資銀行可被視為連接發行人和投資者的橋梁。除此之外,投資銀行還扮演著經銷商的角色,即為證券定價,購買所有發行的證券并將其出售給投資者。在完成經銷商的職責之后,為了保證證券的流動性,投資銀行又充當起做市商在二級市場上積極地買賣證券。

    6、完善的國債市場。由于政府債券不存在信用風險,因此該類證券的交易就為市場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無風險收益率。在無信用風險的情況下,描述期限和收益率之間關系的曲線就被稱為國債收益率曲線。國債收益率曲線為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的固定收益證券在初級市場上以及隨后的二級市場上的定價提供了基礎。因此,為了保證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完善的國債市場。

    7、活躍的二級市場。一個成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需要一個活躍的二級市場來支撐,二級市場為發行同類證券提供了定價方面的有效信息。

    8、多樣化的投資者。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于投資者群體的快速增長。投資者群體中包括各種類型的投資者――從短期貨幣市場投資者到商業銀行的投資組合經理、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再到保險基金、長期養老基金,等等。

    9、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通過不同的期限檔次與信用檔次,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它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貸款匯聚重組為抵押貸款群組。由證券化機構以現金方式購入,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后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這一過程將原先不易被出售給投資者的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性現金流入的資產,轉換成可以在市場上流動的證券。

    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為以下類型:(1)過手(MBS),其資產池產生的任何現金流不經過分層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給投資者;(2)擔保抵押債券(CMOs),其現金流經過分層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給不同需求的投資者;(3)剝離式(MBS),又分為利息型(IO)和本金型(PO),其將現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離開,并分別支付給相應的投資者。

    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將銀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銀行可以將這部分變現資金用以發放新的住房抵押貸款,從而拓寬銀行的籌集渠道,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進而增強銀行的資產擴張能力。九十年代,美國每年住房抵押貸款的60%以上是通過發行MBS債券來提供的。在我國,隨著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的擴大,資本市場的完善以及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將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籌集長期性信貸資金的一條主渠道。

    2、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它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最新發展起來的一個部分。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發放過程與住房抵押貸款不同,兩者在借款人、貸款方式和抵押品三個方面均存在明顯區別: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是企業,而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是個人購房者;兩種貸款都以攤還的形式償還,且攤還期都是30年,但是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期限通常僅為10年,而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通常為30年;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抵押品是商業房地產,其出租收入是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而住房抵押貸款是以單套住宅作為抵押,以借款人的個人收入作為還貸來源。

    3、狹義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狹義的資產支持證券主要由除住房抵押貸款和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之外的三類基礎資產提供支持,即信用卡應收賬款、汽車貸款和助學貸款。

    4、債務抵押債券(CDO)。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市場上出現了更具創新性的產品――債務抵押債券。CDO與上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區別在于,基礎資產的管理模式和資產類型不同。CDO交易中,發起人能夠對基礎資產進行實質性管理,其基礎資產的類型不僅與ABS大不相同,而且不同的CDO產品之間也存在很大差異。債務抵押債券是一個統稱,具體包括兩種不同類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貸款抵押債券(CLO)和債務抵押債券(CDO)。

    三、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1、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始于美國六十年代。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攀高的短期負債成本。同時,商業銀行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經營陷入困境。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住房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此舉創造了意義深遠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隨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從美國擴展到其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歐洲和日本等。經過多年的發展,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無論是數量還是規模都是空前的。美國1985年資產證券發行總量為8億美元,到1992年8月份已達1,888億美元,7年平均增長157%,到1996年又上升到43,256億美元。

    MBS產生的標志為1970年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首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轉付證券,隨后1971年聯邦房貸抵押貸款公司也首次發行了住房抵押貸款參與憑證。MBS的發展表現為抵押擔保債務憑證(CMO)和純利息債券(IO)與純本金債券(PO)的出現。1983年聯邦房貸抵押貸款公司首次規劃將住房抵押貸款轉付證券的現金流切割,發行成多組期限不同的債券,以滿足長短期投資者的不同投資需求,這種新的創新產品即抵押擔保債務憑證(CMO)。1986年CMO又被施以“剝離手術”,衍生出兩種新的金融工具,即純利息債券(IO)和純本金債券(PO)。

    美國國會于1984年通過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SMMEA)。該法案確保所有已評級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對幾乎所有的投資者來說都成為合法的投資對象,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這樣使得機構投資者成為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主體,大大降低了證券化發行的成本。1986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該法案增加了不動產抵押投資載體(REMIC)條款,該條款為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提供了合理的稅收結構體系,使證券發行者免于納稅,并規定了相應的會計、稅收和法律條件,清除了以前嚴重影響交易的稅收障礙。八十年代中期至今的發展以各種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發展為主導,信用卡、汽車貸款、學生貸款以及房屋權益貸款的創始人仿照MBS的模式,將這些新資產組合起來,發行資產擔保證券(ABS)。ABS在美國的發展主要是市場的推動,但是同時也受到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化和政府參與的影響。

    2、其他國家資產證券化發展。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日本的從屬抵押貸款債券快速發展,2003年出現了以不良債權或繳息不正常的債權收入以及由資產基礎受益證券為標的的證券化商品。從2007年日本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情況來看,其品種早就不只限于ABS和MBS,CDO和其他類產品所占比例總和已經超過10%,發展迅速。目前,日本資產證券化產品,依據資金來源,可劃分為租賃債券、不動產、住宅抵押貸款債權、汽車貸款債權、消費性貸款債權、CDO、中小企業貸款等九種。

    在各項資產證券化新產品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2002年日本第一例以專利為抵押的資產支持證券開始策劃發行,這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以專利作為抵押品的資產證券化。松下電器的附屬公司Pin change計劃用其開發研制的聲音合成器專利的未來收益為抵押發行證券,籌集的資金將用于開發研究新產品。這項具有創新性質的資產證券化是在日本政府和國際投資銀行的幫助下實現的,顯示出日本在資產證券化發展新時期其種類多樣化和不斷創新的趨勢。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韓國大企業連續破產,由此所產生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激增,需要處理的不良債權相對于可以動用的不良債權整理基金而言,呈幾何級數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處理大量的不良債權。對此,韓國政府從法律制度入手,開始進行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各項工作。1997年11月制定了《有效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及成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的法案》,組建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設立不良債權整理基金,負責處理不良債權;1998年9月制定了《資產證券化法案》,1999年4月出臺了《住房抵押債權證券化公司法》,促進了ABS和MBS的共同發展(胡濱等,2005)。

    在韓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中,對發起人持有的具有剩余索取權性質的次級債券的比例遠遠高于通常意義下的證券化水平。韓國的此類證券化資產,優先類債與次級債的比例大約為65∶35,即次級債的比例大約為35%、甚至更高,遠遠高于正常20%的比例。這種過高的信用增級比例在一般情況下可能導致重新定性風險,從而影響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界定。但是,對于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由于其真實價值遠遠低于賬面價值,且價格的不確定性很大,所以這種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豁免。除了這種內部增級的手段,韓國還通過政府信用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外部信用增級,這在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韓國政府專門成立了各種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如不良債權處理基金、信用保證基金、技術引用保證基金等,通過向優先類債權的投資者提供一定額度的損失擔保或者向承擔信用增強服務商業銀行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來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的信用支持對韓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這一點與傳統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路徑有很大的不同。韓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可以說是以政府信用為契機,培育了整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環境。

    四、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1、在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當前在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對改善銀行經營管理和發展資本市場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能改善銀行信貸期限結構,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近年來,銀行資產長期化、負債短期化趨勢明顯,信貸期限結構錯配問題十分突出。盡管期限轉換是銀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但隨著市場環境日益復雜化,銀行很難完全駕馭期限錯配形成的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對一部分中長期貸款實施證券化,可使銀行靈活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顯著提高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

    (2)資產證券化能促進銀行轉變盈利模式,提高資本充足率。傳統銀行業靠存、貸款利差生存,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競爭的加劇,國際銀行業已出現向服務收費轉變的潮流。信貸資產證券化后,銀行將相應的資產和利差轉給投資者,自己繼續管理貸款、收取管理費用,既能更好地發揮其行業優勢,又能轉變盈利模式。資產真正轉移后,銀行為承擔業務風險而準備的資本金可相應減少,資本充足率會有所提高。

    (3)資產證券化能健全市場定價機制,合理分散信用風險。當前,社會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主要依靠銀行來判斷風險、配置資金并承擔風險,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整體穩定。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充分發揮投資者共同判斷風險、確定資金價格的作用,將原來集中于銀行的信貸風險適當分散到證券市場,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4)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增加投資者的選擇。當前,我國金融改革正處在由間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并重、單一銀行體系向多元市場體系過渡的過程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有穩定現金流但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變為流動性較高的有價證券,為證券市場提供新的投資品種,也使證券投資者能間接投資于基礎設施、住房貸款等原本難以進入的領域,有利于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和完善。

    (5)適應金融對外開放。國內金融業即將對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考慮到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所占份額較高,預計資產證券化業務將是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形式。國內銀行業盡早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與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也有利于及時規范相關業務,保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2、國內資產證券化試點及各項配套政策。國內開展資產證券化研究已有相當長時間。1999年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即著手這方面的研究,針對當時國內無法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的現實條件,曾考慮過同意建設銀行提出的住房貸款抵押債券發行方案。2001年《信托法》頒布實施后,鑒于國內基本具備了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的法律環境,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又分別提出了與國際做法更為貼近的新方案。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直接關心和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銀行縝密組織包括各相關部門領導、專家在內的各方論證,初步擬定規章制度,于2004年底與銀監會共同報請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在國內正式啟動。

    2005年3月以來,各相關部門成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借鑒國際經驗,結合國內具體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為試點工作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發展奠定了基礎。這些政策法規主要包括:人民銀行與銀監會4月20日共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建設部5月16日發出的《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財政部5月16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人民銀行6月13日、15日分別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關于資產支持證券登記、托管、交易、結算等事項的公告;銀監會11月7日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這些政策是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特征,對現有政策的完善、補充和適當調整,既滿足了資產證券化試點交易的需要,又使資產證券化從一開始就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3、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在我國,各種離岸的和在岸的準資產證券化實踐起源于20世紀八十年代末,證券化產品涉及多個領域。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費的證券化項目;2000年3月28日,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的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2年9月,新華信托購買深圳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債權,設立信托計劃,將住房按揭貸款債權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給投資者(信托受益人);2004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等。

    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2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我國第一支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而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4、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將有關經驗和法規制度化、法制化。根據美國的經驗,在資產證券化開展到一定階段后,應盡快明確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地位和免稅地位。在目前的基礎上,進一步把試點政策和相關管理辦法上升到法律,是使資產證券化從試點走向健康可持續運作的關鍵。要在穩步有序擴大資產證券化規模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把經得起實踐檢驗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程序,變為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持續發展的法律環境。

    (2)加強資產證券化相關市場建設。首先,資產證券化屬于金融衍生產品,其市場的發展要依賴于債券(如租賃債券)等一些基礎性金融資產,所以要不斷完善我國的債券市場;其次,有些設計復雜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依賴于其他衍生產品的,如韓國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用到了期權等,因而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建設步伐要適度加快;最后,從日韓證券化標的資產可以看出,它們的住宅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性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等產品十分豐富,而我國這方面貸款都剛剛開始走入家庭和企業(李曜,2001)。這樣,我國也需要大力拓展這些市場的發展。總之,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債券市場,建設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市場,推進資產證券化的抵押品市場的發展,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3)加大證券化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推動多種資產證券化。根據英美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只要產品設計合理,得到市場認可,適宜證券化的資產類型很多。根據我國實際,資產證券化可以從優質信貸資產開始,逐步擴展到不良貸款、企業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款、基礎設施收費權、房地產物業租金等等。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證券化,對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加強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具有重要意義,也會成為發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銀行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4)充分運用證券化技術,提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并促進和推動配套社會改革。美國資產證券化最初的目的就是為了配合美國住房政策改革。目前,除了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的功能外,日本、韓國、德國都已利用證券化技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等問題。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利用證券化方式盤活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德國還利用證券化技術發行郵政企業年金資產證券化產品,為推進國內郵政體系的配套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外實踐證明,通過資產證券化對項目現金流和風險進行重新組合、配置,通過市場化分散風險,以此提高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并有效調動社會閑散資金參與資源整體優化配置、促進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開辟社會保障資金投資渠道問題,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值得我們參考借鑒。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編.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踐.中國金融出版社.

    第5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4-0177-03

    [作者簡介]朱祖友,浙江麗水職業技術學院高級講師,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浙江麗水323000)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 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 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 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 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 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 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

    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

    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第6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金融工具 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源于美國上世紀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證券,是世界金融領域內的重大創新之一。80年代以后,資產證券化在國際資本市場上開始流行,其應用范圍已經從最初的住房抵押貸款擴展到企業的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租金、版權專利費、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目前,資產證券化浪潮已經席卷全球各國,演變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

    一、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及基本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過程如下:(1)原始權益人(貸款出售銀行)通過發起程序將可預見的現金流資產組合成資產池。(2)由原始權益人或獨立第三方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然后以“真實出售”(true sale)方式將原始權益人的證券化資產合法轉讓給特設信托機構,在轉讓過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級機構通過擔保或保險等形式對特設信托機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所謂“真實出售”,是指貸款出售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3)特設信托機構以受讓的資產為支撐,經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后,聘請投資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募集資金,并用該資金來購買原始權益人所轉讓的資產。(4)服務人(通常由原始權益人兼任)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款,然后將源自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轉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支付本息。

    二、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意義

    到目前,我國間接融資仍然占社會融資的絕大比重,商業銀行基本上是整個社會的信用中心、資金分配中心和風險中心而資本率低,高度負債經營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有限是我國商業銀行的共同特點。就現階段而言,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依然是長期性資金占用不斷增加及存量不良貸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現金流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壓力。要想使我國商業銀行健康、穩步發展,尋找一種有效的機制緩解這種壓力和風險已顯得尤為必要。資產證券化將有助于形成這樣的機制。

    1.加強資產流動性,提高銀行盈利能力。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提高銀行資金利用效率,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責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收回資金,擴大融資來源渠道。同時,可以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流動起來,釋放了銀行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這不僅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還將增加銀行更多的潛在利潤。

    2.有效規避風險,增進銀行資產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而且為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提高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途徑。

    3.改善信貸機構,優化銀行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銀行可以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優化信貸結構和轉移信貸風險,并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資產證券化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可以說,無論是從金融機構的角度,還是從投資者的角度,抑或是從金融體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也會成為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三、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難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專業化程度高、技術性強的系統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評級、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仍是一種融資工具的創新,缺乏實踐經驗,因此法律、信用評級、會計和稅收制度尚難以對資產證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1.機構投資者參與的法律障礙。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是一個決定性因素。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性,期待個人投資者成為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是不現實的,機構投資者應占據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卻嚴格界定了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如《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同業存款、買賣國債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面,從而明確界定了保險資金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及抵押貸款證券。目前我國養老基金介入證券市場也只是處于試驗階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許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進入由政府擔保的資產支持證券市場,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開展無疑是一個強勁的需求。

    2.信用評級與實現信用增級的障礙。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不僅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而且決定著發行人籌資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還很不完善,一是許多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須完善和規范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這方面可考慮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公司和穆迪公司進行合作。

    3.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障礙。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到許多會計問題,而目前我國尚未有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因此相應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也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產銷售的稅收和特設信托機構的所得稅處理兩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和稅收法規,結合資產證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和稅收制度將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開展。

    四、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政策建議

    除了證券化參與主體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政府還應該從立法、稅收、會計準則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建議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分階段、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1.加快完善法律環境建設。鼓勵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試點,與此同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發行證券,借鑒美國的稅收優惠措施和我國臺灣地區的一些做法,對SPV的法律地位盡快予以明確,允許信托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充當SPV。此外,還需完善相關會計法規制度等。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慮首先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逐一分解研究,看看這些問題是否可以在現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過制定層級效力較低的規章的形式加以解決。例如,可以通過人民銀行制定的《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來解決有關債權通知、抵押權轉移、資產證券化公司的設立等問題,可以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資產支撐證券發行與交易辦法》來解決有關發行與交易的問題。通過這些辦法先進行試點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層次的法律和法規,這樣可以盡快推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同時總結經驗加緊《資產證券化法案》的立法進程。

    2.明晰會計、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參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與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納實體所得稅,避免對投資者、發起人和特殊目的載體的雙重征稅,對于發起人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折扣銷售而產生的損失應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在資產轉移過程中,豁免發起人轉移資產的營業稅和印花稅。

    3.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解決可交易性。建議明確資產支持證券可以采用債券和信托憑證方式。對于債券性質的證券化產品,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和公募發行的條件、方式。對于信托性質的證券化產品,修改《信托法》,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條件成熟時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無紙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權益。

    4.培育機構投資者并規范中介機構行為。擴大投資基金、保險基金、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使其成為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制度,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有權威性、在國際有影響力的資信評級機構,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加快發展擔保市場,規范中介機構的運作及其市場行為,加強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督。

    參考文獻:

    [1]Asset-Backed Perils and Perils,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November 1996

    [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3]朱武樣鄧海峰:資產證券化原理及在我國運用探討.《金融時報》,1997年9月1日、8日、15日

    [4]張超英翟祥輝:資產證券化.經濟出版社,1998年。

    第7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法律;信用評級;風險防控

    一、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及信用風險分析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未來現金收入為支撐發行證券的行為,作為架構性融資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其主要的特質在于原始權益人與特殊目的載體間的風險區隔,即創始機構通過風險隔離方式將資產信用風險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同時使特殊目的載體獲得對該資產的權利。

    信用風險發生的原因,可以從經濟運行大環境和企業經營小環境兩方面探討:首先,社會經濟呈現良好態勢時,較強的盈利能力可以降低總體違約風險,而某一項產業的規模和效益發生下滑時,該產業的預期前景和盈利能力都會受到影響,行業經濟震動帶來的違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次,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種種可能導致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債的特殊事件,是構成信用風險發生的另一大原因。

    基于以上對于信用風險成因的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的相關分析也可以遵循以下思路:第一,原始權益人和基礎資產的宏觀行業特征、產業前景及盈利能力的分析;第二,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能力、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分析。信用風險的判斷及資產證券化主體的權責體系構建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基礎資產,一方面是對原始權益人持續提品或服務的能力、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原始權益人的債務人的信用水平、現金流支付機制及以上流程的法律結構搭建等方面的分析;另外一方面當然就是固有的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技術的應用及管理人的管理職責對基礎資產盈利能力的保障作用分析;第二,信用評級,也就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由權威機構給出某款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情況評定,從而給投資者以信用風險的預期。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由于企業未來現金收入主要依賴于企業提品和服務的能力與行為,與企業信用和資產信用均密切相關,特別是資產信用。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以資產的信用替代了企業的信用。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發行第一筆基于CDMA 網絡租賃費收益權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起,目前通過專項計劃發起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經達到了12筆。產品范圍包括了高速公路收費權、能源收益權、設備租賃資產、BT 項目、網絡租賃權、大型企業的應收賬款收益權、銷售費用收益權等。

    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沒有信用評級,沒有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基本的價值衡量標準,因此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從資產證券化的法學本質上看,其離不開相關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作為理論基石,將原本存在于特定主體之間缺乏流動性的債權資產,轉化成資本市場上具有良好流通性的證券。通過法律制度,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真實出售”,完善破產隔離制度,探索信用評級體系,利用現有法律法規發掘合規的信用增級技術,建立健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發行人、管理人、托管人、原始權益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必經之路。

    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意味著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試點業務開始轉為常規業務,同時也對以往一直存在著的可能使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放大并傳遞的諸多操作環節進行了法律結構上的固化。

    二、基礎資產角度的信用風險防控

    隨著《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頒布實施,信用風險防控的法律制度逐漸健全起來,理解、運用好相關規則,將為企業擴大資產證券化的施用范圍、拓寬企業資產融資路徑提供更有利的法律規則支撐。

    (一)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類型及其與信用風險的關系

    應該說,《規定》在對發行人和專項計劃的法律約束方面已初見效果,“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要素都在該規定中得到制度化的固定。而在基礎資產現金流對信用風險的影響方面,則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公司對中國適合證券化的企業未來現金收入資產進行了梳理和分類(見表1)。這也印證了前文述及的基礎資產的一般特征,即旺盛的市場需求和穩定的現金流能力。

    (二)進一步擴大基礎資產范圍——從信用風險防控角度看

    《規定》在第八條第二款明確了“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是企業可以進行證券化操作的基礎資產,而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企業目前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還很有限,絕大部分都是《規定》中的“企業應收款”和“基礎設施收益權”。而這些僅有的項目來源又往往都是國有獨資大企業或出于壟斷行業地位的企業。

    據了解,監管部門已基本達成共識,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基礎資產,初步目標鎖定在五類資產池,分別為:水電氣資產,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市政工程及BT項目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資產,企業大型設備租賃、金融資產租賃資產等。除了上述五大類資產,還可以嘗試對房地產、版稅、專利許可收費權等資產進行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與進一步擴大基礎資產范圍、推動資產證券化朝縱深發展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階段性目標之一。

    若要在我國進一步推廣和發展企業資產證券化,幫助企業搭建兼具流動性和低成本的融資平臺,就必須探索企業未來現金收入的信用風險分析機制,借助法律規則的規范性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對企業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分析、管理人職責與信息披露的法律約束。

    (三)從《規定》看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防控

    1.關于基礎資產的界定

    首先,在基本屬性方面,基礎資產在《規定》中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次,明確了目前證監會允許的基礎資產的范圍,即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同時《規定》還保留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這為進一步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探索新的融資渠道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后,《規定》要求按照保護基礎資產安全的要求,履行批準、轉讓登記等手續,這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宏觀監管、信息披露,以及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提供了制度支持。

    2.原始權益人

    《規定》中有關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防控設定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原始權益人不得侵占、損害專項計劃資產,應當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的職責;第二,保證基礎資產合法、真實、有效;第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財務和法律風險,無重大違約記錄等。《規定》對于原始權益人進行了多角度的風險把控。特別是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原始權益人的條件中,將“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明確下來,并在第二款規定: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應該說,《規定》的這一條表述直接的迎合了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的穩定現金流能力的基本要求,從制度上為信用風險的防控進行了法律鋪墊。

    3.管理人職責

    第一,《規定》第二十條“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中第一項規定: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一方面要求管理人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從投資人權益保護的角度,對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能力、基本信用水平、債務人履約能力、政策環境等各種事關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進行盡職調查,保障投資者正當合理的知情權,維護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另一方面作為《規定》的職責規定,在賦予管理人調查職權的同時也使其在出現風險的時候向投資者承擔責任。《規定》在第四十二條明確了這種責任的承擔。

    第二,《規定》完善了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在第三十七條特別提到了在年度資產管理報告中應當包括“基礎資產運行情況”。此外,《規定》在第三十九條還將“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列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情況。這就為管理人持續性的資產關注職權和義務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構建有益的信用評級制度

    (一)信用評級制度的必要性和目前相關制度發展現狀

    資產證券化安全價值的重要體現是靠信用等級實現的。信用評級制度是信用等級產生公信力和影響力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根據證券被賦予的信用等級而作出投資決定,不但可以免除了發起人推介費用,而且在證券的評級級別情況下,可以以較其他的融資方式更低的利率發行證券,可以大大減少發起人的融資成本。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沒有信用評級,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

    我國信用評級系統中還有許多問題,主要有評估系統分散、評估機構多元、市場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有說服力的評估機構、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數量不足等問題。首先,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準入門檻低,在市場競爭機制影響下,信用評級別收費形式把評級機構和受評對象的利益結合一起,無法客觀反應資產盈利能力。其次,一些評級機構所采取方法比較片面,如忽視風險因素,將凈值增長率作為判斷基金績效的唯一標準,沒有考慮風險性和流動性因素;有些方法是搬用外國的數理分析,沒有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再次,我國信息披露制度與西方國家相比尚不健全,與全球投資績效標準有一定的差距,導致最后評級出現難以避免的誤差。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級的法律分析

    《規定》在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此外,規定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規定,當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時,管理人應當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進行披露。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我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基礎規則。資產證券化揉合了債權、擔保、證券等諸多法律制度的“優秀基因”,從合規性角度審查評級要素,總結了應該遵循的思路,見表2。

    前文對企業基礎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進行過法律視角分析,這其中,資產法律歸屬、權屬的完善性調查是企業信用評級的考量指標。此外,信用評級分析還應進行追溯考察,即對基礎資產對應經營性資產的安全性進行法律分析,評估基礎資產債務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審查合同項目,分析違約概率,對違約責任的規定進行利弊分析和漏洞填補,保證原始權益人資金安全性。基礎資產現金獲取能力與基礎資產有關的合同履行密切相關。

    在信用評級過程中,交易結構的法律風險分析也非常重要。這一環節是上一環節法律調查的延續,它對基礎資產轉讓、買賣過程中的法律權利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證“真實出售”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宮少林.企業資產證券化前沿[M].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

    [2]黃荷懿.我國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之探析與完善芻議[J].法學雜志,2010(10).

    [3]秦亞東,楊健.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J].當代法學, 2009(02).

    [4]甘勇.美國資產證券化中若干法律問題研究[J].法學評論 2005(03).

    第8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創新貸款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中小科技企業;融資

    1 中小科技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分析

    當代國際競爭歸根結底是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的競爭。發展中國家如果能夠不斷鼓勵科技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就可能獲得發展的機遇和主動權,利用后發優勢實現社會生產力的躍升。

    中小科技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力軍。1952―1997年,美國最重要的319件創新項目中有200件以上為中小企業創造,362個行業8 074項重要創新成果中約有55%為小企業貢獻。而深圳華為,無錫尚德,皇明太陽能這些國內高科技企業也都是依靠創業初期的創新優勢進而發展為行業巨頭的。

    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中小科技企業的經營環境并不理想,尤其融資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廣大中小科技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瓶頸。根據中國科技金融協會2004年調查:我國每年新增專利2萬多項,但轉化為商品并形成規模效益的僅占10%一15%,資金投放不足便是主要原因。在已轉化成果中,轉化資金由企業自籌的占56.8%,銀行貸款14.1%,國家科技計劃撥款占26.8%,風險投資2.3%。而中小科技企業多數仍處于創業初期,資金實力不強,自籌資金難以滿足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需要,同時又由于以下原因很難利用其它融資渠道進行融資。

    第一,大多數中小科技企業處于成長期,企業發展前景不明朗,隱含較大經營風險。而且中小科技企業經營規模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弱,往往因為市場的一些波動就陷入困境,甚至面臨破產。同時,相對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貸款單位交易成本高,在既定利率條件下,貸款綜合回報率下降,一定程度挫傷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因為這些不利因素存在,銀行往往退避三舍,中小科技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

    第二,我國政府所設立的創新基金由于其穩健放款原則,具體操作該基金的地方科技局或發改委更傾向于支持大型企業的技術創新或技術改造項目。中小科技企業由于總體風險偏大,經營預期不甚明朗,很難得到政府基金的資助。

    第三,中小科技企業一般缺乏足夠、可靠的資產作為貸款抵押,又難以尋求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這大大降低了銀行對中小科技企業的貸款意愿。同時,也使中小科技企業很難獲得風險投資基金的青睞。因為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整體的誠信度不高,風險投資基金向中小企業投資時,往往也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抵押或擔保,這進一步加劇了中小科技企業融資的困難。

    第四,國內資本市場門檻較高,中小科技企業難以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我國股票市場自從誕生之日起,就主要是為國有大型企業服務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要求企業最低注冊資本必須達到1 000萬元,這將絕大多數中小科技企業擋在了門外。而我國的企業債券市場目前還受到政府極為嚴格的計劃管制,企業債券的發行主要用于大規模的基本建設項目,且利率固定、期限長,難以適應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可見,面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的巨大融資需求,在現階段卻存在著融資嚴重困難的問題,也就是“資金實際供給不足”。

    與之相比,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統計數據顯示,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機構(含外資機構)本外幣的居民儲蓄余額達到15.12萬億元,同比增長18.3%。這表明在沒有好的投資渠道及新的消費熱點之前,部分居民只好將錢存在銀行轉化為儲蓄,從而表現為“資金相對過剩”。

    綜上所述,為使“資金過剩”能彌補“資金實際供給不足”,更好地滿足廣大中小科技企業“對資金的極大需求”,可以采用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創新貸款證券化。這是目前國內解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難題的理論創新和大膽嘗試。

    2 創新貸款證券化及實行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末,如今已發展為主流融資技術之一。它是指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發行有金融資產支撐的有價證券,將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變現,達到融資資產與負債結構相匹配的目的。國內目前關于資產證券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理論探討集中于選取應收賬款,知識產權收益,商業銀行貸款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對象,但由于中小企業的應收賬款和知識產權收益均難以滿足高同質性、高穩定性、高套利性和低風險性的要求,使其具有不可能性。

    而將貸款進行證券化正好解決了中小科技企業在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時資信評級低,缺乏有效抵押擔保的自身缺陷,擴大了相關貸款的規模,滿足了資產證券化對資產規模的要求。同時,貸款證券化將有效降低銀行的商業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結構性風險,有效改善銀行的借貸行為。這意味著中小科技企業貸款難度的降低,也意味著融資渠道的放大。

    2.1創新貸款證券化

    創新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模式,與一般模式相對應,創新貸款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有原始債務人(科技企業)、發起人(銀行)、發行人(SPV)和投資者組成。其過程就是銀行將向中小科技企業提供的貸款(債權)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 Put.pose Vehicle),SPV公司將其購買的貸款匯集成資產池(資產組合),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融資,用發行債券所取得的收入購買銀行的貸款所有權,最后用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企業的還款)來清償所發行的債券。經過這樣的操作,銀行就可以將其不流通的創新貸款轉換為真實現金流量,滿足其對現金的現時需求,補足流動資金缺口,維持正常運作或進行新一輪的投資,擴大貸款規模,同時又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渠道。

    創新貸款證券化基本結構流程見圖1:

    SPV公司的重要功能就是通過發債所得收入購買創新貸款所有權而成為不破產實體,將發起人(銀行)破產風險與投資者分離,從而提高債券等級,降低風險。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貸款證券化(債券)進行評級,便于投資者投資,擔保機構對該資產進行擔保,從外部進行信用增級,證券承銷商負責證券承銷。

    2.2實行創新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1)通過創新貸款證券化的推行,降低了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風險,擴大了創新貸款規模,更多地吸納社會資金,更好地解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將促進自主創新事業的發展,利國利民。

    (2)增強銀行創新貸款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并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

    (3)為投資者提一種新的投資選擇。隨著個人信用制度完善及相應法律法規的建立,創新貸款將成為一種極高信用的資產,也就是說由其為支撐發行

    的債券將成為風險低、收益高的證券,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好的選擇。

    3 實行創新貸款證券化的現實選擇

    雖然實行創新貸款證券化具有重大意義,但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健全,要實行創新貸款證券化還存在一些障礙。主要有信用問題、法律制度問題、外部環境問題、資金問題等。盡管目前實行創新貸款證券化還有一定的難度,但作為一種已經在國外試驗成功并能帶來更多收益的金融創新工具,我們有必要去嘗試,并為其創造可行的條件。

    3.1組建有政府背景的特設載體SPV

    SPV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通常由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或政府特設專營機構擔任。SPV接受轉讓的資產后,作為發行主體以該資產為標的發行證券。在初始階段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能夠廣泛收購各中小科技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另一方面,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的提高。

    3.2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還款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最基本條件是資產的信用情況容易被信用評級機構及投資者所了解,也就是說創新貸款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為了使創新貸款證券化能夠較好地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問題,必須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增級。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等對資產證券化都無明文規定。在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在會計處理上,牽涉到特設載體(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以及證券化資產的定價、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等問題,而稅收待遇這直接決定著創新貸款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和可行性。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發展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在相關法律上對資產證券化加以重視。

    3.4政府機構的大力推動。扶持

    (1)在稅收方面,給予該證券化當事人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

    (2)通過間接措施,例如稅收優惠政策等,促使銀行降低創新貸款利率,減輕學生負擔。

    第9篇:專利資產證券化范文

    [關鍵詞]融資,資產證券化,權利質押,擔保法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在發達國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實踐。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我國法律界與經濟界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在某些領域開始實驗。盡管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但法學家們依然擔心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是否成熟?其立法與司法如何規范與調整這一新型的金融活動?現行法律制度對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否存在阻礙,如何進行修改或廢除?這些問題的提出成為近年來法律界關心的熱門課題,其論著和討論日益增多。本文試圖從一個方面探索與資產證券化最為相關的擔保制度中的權利質押問題,并著重對一般債權是否可以擔保進行初步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

    從法律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應收帳款,即發起人擁有的對其他人的債權。發起人憑借手中的債權擔保來進行融資,這種權利擔保一般采用質押形式。

    通說,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我國《擔保法》對可以質押的權利作了列舉式規定(第75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形式),但對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于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資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資:“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資;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資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資,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在資產證券化中,用于債權擔保的權利質押除了具有上述權利質押的一般要求以外,還必須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性。其一,這種權利質押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承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也是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投資的依據。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貸款,以后又出現了信用卡應收賬、汽車貸款應收賬、版權專利費收入等。其二,這種用于質押的債權應該具有同質性,以便組建資產池。同質性是指,某些資產應具備標準化的法律文本,以便發起人將不同的債權集合成資產池。例如,銀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其權利憑證是貸款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這類合同都是標準化的文本,發起人可以將不同銀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貸款債權集合成資產池,進行證券化。

    二、一般債權、股份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

    學界與立法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并與動產質押相提并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方法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債權和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擔保作用類似于抵押。這種特殊性在資產證券化中就顯得十分突出,我們以債權和股份為例。在債權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由于質權人僅占有權利憑證或僅在登記部門登記,其權利本身的真實性與權利憑證上記載的權利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權利質押后,如果發現權利不存在或權利落空,對質權人就會帶來損害。此外,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權利質押一定要通知權利的義務人,所以出質人在出質權利后還可以采取欺騙手段從權利義務人處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甚至使權利消滅。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資產由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組合后轉移給SPV(特殊目的載體),這種轉移在法律上表現為一個契約。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權利的真實性有問題,那么將直接導致后面的契約的合法性。當資產出售后,SPV會確定一個服務商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取款項,還要委托一個信托機構負責對服務商收取款項進行管理并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支付。這一連環流程都會由于權利不存在而帶來一系列法律糾紛,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邏輯在這一流程中可見一斑。由此,一般債權作為權利質押,尤其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權利質押,在法律操作上應該有更明確、嚴格的規定。從擔保法的角度,對自始不存在的權利出質的處理,司法實務的做法是先確定質押合同無效;如果出質人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的,對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何避免這一問題,涉及到債權證書和公示性這兩個環節。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一般債權的質押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僅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也就是說,一般債權并不一定要表現為證書形式。問題是,一般債權如果沒有證書證明,作為質押的安全性和擔保性就較弱了。因此,對沒有證書的一般債權,如果用于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還必須強調先制作債權證書,再交付占有,否則質權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債權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債權質押僅僅交付債權憑證并不能完全保證質權人的利益。例如,以現金作為一般債權,如果第三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這些財產與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將影響質權人擔保的優先權的行使。因此,當出質人交付了債權憑證后,還必須行使一個公示程序,以保證質權人的利益。資產證券化所要進行的證券化的資產大部分是一般債權。而現行法律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規定有十分籠統,這就導致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和法律糾紛難于解決。因此,以一般債權設質的應持謹慎態度,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應考慮在內。

    在以股份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盡管此類質權的設定方式與債權質押的設定基本相同,但具體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質不同而異。在我國,股份有合伙股份和公司股份兩種。合伙股份的出讓須全體合伙人同意,因此不宜設質。公司股份設質,根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前者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表現形式,在交易場所可依法自由轉讓,因而最適宜設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同時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我國《擔保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即股票出質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可見,出質登記不僅是質權的對抗要件,而且還是其成立的要件。對于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公司法》未作具體的限制。理論上,無記名股票交付后質押合同即生效。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按《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其成立要件是將股份出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且出質人將其股份出質應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此類質押合同必須以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股份質押后,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可以適用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設質后,股東不因股票出質而喪失議事表決權等與人格屬性密切相關的權利,即公益權。即質權人不能以占有股票取代股東的地位而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還對股份出質人的行為有明確的限制。即出質人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能進行導致股份消滅的行為。如與第三人進行致使入質股權消滅或變更的法律行為。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定:“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取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當質權人出讓股票優先受償時,如果實際所得高于所擔保債權額,應將余款返還出質人,如果實際所得低于所擔保債權額,仍可要求出質人補足余款。

    三、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

    我們知道,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于原始權益人對原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這些資產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即可預期的現金流或可被轉換為可預期的現金。這里,可預期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它決定了資產支撐證券的價值。在資產證券化中,權利質押會使應收賬款的可預期性受到以下風險的威脅。第一,債務人可能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付款義務,使預期目的落空。債務不履行可能有許多因素決定。例如,一般債權出質時,未作權利證書或出質人未將債權憑證交付質權人,導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義務。此外,有些債權清償期先于所擔保債權清償期的,出質人未將債權的價格給主債權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風險的轉移使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被轉讓給特定的目的實體(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貸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對債務人的信用進行審查。對發起人來說,由于應收款項轉讓給SPV,其信用風險也就轉讓給投資者,所以他也會放松對債務人的審查。這種信用風險的轉讓使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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